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首頁 > 查詢服務 >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
:::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4/04/23 上午 10:00
  • 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
  • 聲請人
  • 王信福
  • 案由及爭點
  •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