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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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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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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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67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林旺仁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19條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林旺仁1070212釋憲聲請書_OCR
林旺仁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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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bitionofarbitrarydeprivation1國際人權法上對於ICCPR第6條第3句的解釋一般均認不應受同條第2句影響亦即不應將恣意的涵義侷限等同於違法換言之對於恣意i的解釋應予從寬舉凡剝奪生命的決定若不適當不符正義要求欠缺可預測性反覆無常性與不成比例性且與英美法中經常使用之未經法律之正當程序i說法同其意義縱佼決定合法但只要構成恣意均應屬之11參閱ManfredNowak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约評注第3部份第6條評注2在具體的案例中國家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型態包羅萬象無法一概而論但恣意的認定經當會輿ICCPR第14條關於刑事被告程库基本禮利的規定發生連結如果國家在作成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決定時不符合ICCPR第14條任何一項課予國家的程序保障義務該決定在違反第14條時也同時違反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定換言之ICCPR雖然未明文認定死刑違反公約或要求各國廢止死刑但第6條第1項第3句的恣意禁止規定可在實體上約束簽署國不得過度擴張死刑適用的罪名範圍或禁止行為輕重與法定刑度缺乏合理的比例性同時也在程序上與第14條連結約束各國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就以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其型態包括未經公平獨立的法院審判被告欠缺律師有效的代理辫護或被告遭禁止詰問對其不利的證人等2三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1984年公布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中已明文規定.國家不得對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在1989年再次建議會員國應減少對智能障礙者或心智極度不健全之人判處死开ilresolution198964另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在2005年決議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會員國應排除對任何有精神或智能障礙之人判處或執行死刑resolution2005593四又於西元2013年對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亦要求我國直刭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JL格遵守相關程序及實質之保護措施特別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2005年英文第2版2008年12月中文修訂第2版第133頁233頁參閱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6屆會議1982年第6段第7段參閱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一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第49-50頁五我國刑法雖仍保有得以科處死刑之規定然人之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尤以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故聯合國在上開決議中將心智障礙者與未成年人等同視之禁止締約國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況立法者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保留一線生機就此最高法院業已依攄公政公約第6條笫1項規定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禮委員會作成要求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判處及執行死刑之決議意旨對我國刑法第63條作成符合公約解釋i之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附件104车彦台上字第2268號附件4可供參照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仍有不同見解有賴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之高度明確闡釋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相關決議以供司法審判系統遵循六據上可知於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约第6條第1項課予各締約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於19841989及2005年分別作成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相關決議及參酌2013年對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上開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第10頁共36頁二依過往釋憲實務大法官解釋憲法間或有援引外國立法例外國司法機關裁判見解作為解釋理由就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2年Atkinsv.Virginia案判決死刑不能適用於具有智力障礙之被告以及1986年Fordv.Wainwright案判決處死在執行時處於精神病狀態者違憲均足供我國釋憲參考一按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其乃孕育於一持績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現所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固有其必要但憲法規定本身之作用及其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就此論述纂詳二又依過往大法官釋憲實務大法官解釋蕙法間或有援引外國立法例外國司法機關裁判見解作為解釋理由有下列解釋足供參照1釋字第342號解釋理由書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内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90年裁判認為法案經國會兩院議長署名送請總統批准並交付國務卿者即應認該法案已經國會通過無須審酌國會兩院之議事錄及有關文件此係基於權力分立各部門平等互相尊重之意旨司法機關就此等事項之審查權應受限制見FieldVClark143U.S.649日本最高裁判所1962年裁判認為警察法修正案既經參眾兩院議決並循法定程序公布法院唯有尊重兩院之自主性不應就上訴論旨所指有關制定該法議事程序之事實加以審理進而判斷其有效或無效曰本最高裁判所大法庭1962年3月7曰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年裁判亦認為議會之議事規範除牴觸憲法者外有關議事進行及紀律等事項均屬議會自律之範圍法律在審議過程中曾經不同黨派之議員參與協商提付表決時又無基本爭議則於表決時不論出席人數如何若未有至少五人以上議員之質疑而經確認其無決議能力即於決議之效力不生影響邙乂61443081丨.此等判例所含國會議事實務之細節雖因各國制度有異難期一致然其尊重議會自律之理念則並無不同釋字第357號解釋理由書我國法律援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對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予以必要之保障於審計法第十條及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分別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審計官審計.稽察非有法定原园不得停職免職或轉職關於審計首長之職位他國憲法或法律或定為終身職如荷蘭王國1984年憲法第77條或規定相當之任期如美國1921年預算及會計法第303條之15年德國1985年聯邦審計院法第3條第2項之12年日本1986年會計檢查院法第5條之7年釋字第371號解釋理由書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遠憲審查制度其来專設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此一權限或依裁判先例或經憲法明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前者如美國後者如日本1946年憲法第81條其設置遠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則由此一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德國1949基本法第93條及第100條奥國1929年憲法第140條及第140條之1義大利1947年憲法第134條及第136條及西班牙1978年憲法第161條至第163條等國之憲法法院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令之最高性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蕙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4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又檢察官雖具有外國如現在之法國1975年前之德國戰前之曰本預審法官iugedinstructionUntersuchungs-richter預審判事之部分職權但其究非等同於預審法官況德國於一九七五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廢除預審制度後其檢察官本於基本法之規定仍亦未完全替代預審法官以擁有羈押被告之權是其以我國檢察官具有預審法官之性格即謂應有刑事訴訟法上羈押被告權限之主張仍難認為有據5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如憲法第75條及第103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引釋字第20號第30號第207號等著有解釋第13頁共36頁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自從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採嚴格之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揭橥任何社會中未貫徽權利保障亦無明確之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I以還立憲民主國家莫不奉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遑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一旦遠反權力分立原則除非憲法設有例外之規定例如美國副總統之兼為參議院議長内閣制國家之議員得兼任閣員否則即屬違憲行為6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奥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邀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憲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抑且作實體審查者非無其例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0年12月15日判決BVerfGE30I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226283頁義大利憲法法院1988年12月29日判決seirL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1971年6月7日13855號判決及1972年7月2日14233號判決WS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第14英共36x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offentlichenRechts9819737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詖告享有此項權利不論於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國家其刑事審判制度不論伤採當事人進行撰式或職權進行模式皆有規定如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日本憲法第37條第2項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西元1950年11月4日簽署1953年9月3日生效之歐洲人輕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European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FundamentalFreedoms第6條第3項第4款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第14條第3項第5款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在我國憲法上不但為第16條之訴訟基本權所保障且屬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對人民身體自由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種權利本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8釋字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是為貫徹前開蕙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固有之權利外國立法例如德國舊民法原已規定在特殊情形子女得以補充地位提出否認生父之訴1998年德國民法修正時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更明定子女自己亦得提起此項訴訟德國民法第1600條第1600a條第1600b條參照瑞士民法第256條第256c條亦有類似規定足供參考苐15頁共36頁9釋字第63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赋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2倏第2項參照又如採取内閣制國家於新任内闡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内閣閎S應繼纊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69條第3項曰本國憲法第71條參照10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當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esidiumtr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倏之5第1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蕙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三經查關於對於智能障礙者判處執行死刑是否符合憲法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Pennyv.Lynaugh乙案中原以第I6頁朱36頁54持合憲立場認為智能障礙僅為刑貴減輕之要素惟嗣於2002年AtkinsV.Virginia乙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改變立場以63判決死刑不能適用於具有智能障礙之被告就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行四個步驊之分析首先法院考察了反對和支持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立法其次法院分析究竟有多少患有智能障礙者真正被處以死刑再次法院考察美國國内及國際社會對此一問題之看法最後法院得出其本身關於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符合發展道德標準以及是否違背美國憲法第8條第14條修正案之結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定美國國内一致反對處死智能障礙者對這類人適用死刑不符合憲法詳言之41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統計認定當時美國19個州之死刑規定均將智能障礙者排除在死刑適用行刑之外而在沒有免除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州一些州如新罕布什爾州及新澤西州從來沒有對智能障礙者執行過死刑2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考察宗教團體專業機構以及國際社會之觀點均全部強烈反對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考察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實現了刑罰之目的多數見解持否定立場據此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智能障礙者不應被認為與其他被告具有同等程度之可責性智能障礙者所承受之缺陷包括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及衝動控制障礙均使其作為一個群體而有別於其他的謀殺犯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Atkinsv.Virginia乙案之分析參閲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77-80頁第丨7頁共36頁四另查對於處死一個在執行時精神狀態受到嚴重損害之人是否符合美國憲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Fordv.Waimvright案判決中以54認定處死一個在執行時處於精神病狀態者違憲美國窟法第8倏修正案詳言之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引用著名學者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及科克Coke之觀點由早期普通法認為精神病人lunaticman或瘋子madman不應該被處以死刑之原則中找到支持依據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普通法禁止處死精神病人之理由包括1人性的概念2起不到威攝作用3人應該能從容就死之宗教關懷4精神病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以及5無法實現應報目的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為任何州都不允許處死精神病人此基於兩個長期存在之理由1當被執行死刑之人不能理解為何適用刑罰時已無法實現應報目的2對於不能理解發生何事之人應存有人道關懷三刑法第19條之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保護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致聲請人受蕙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5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Fordv.ffainwright乙案之分析參閱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270-271頁第8頁共36頁一按本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此規定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依其障礙程度之不同分別明定不予處罰及減輕刑責二次按從基本權利功能理論觀點出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僅建構出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同時也從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或客觀法秩序進而構成國家應積極保護基本權法益的義務使之免於受到來自第三人的違法侵犯此種立法者如何履行國家保護義務的問題在結合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時需特別強調國家之保護不得低於必要之標準而致遠反所謂不足之禁止I之憲法原則至於國家保護是否及如何才足夠行政權與立法權保有很大預測及形成空間因此司法證立保護不足時須審慎地從應受憲法保障權利之性質其所生危害的程度與風險s相應組織制度程序之設計以及所採取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等為綜合判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醫參照另可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湯德宗大法官搦同意見書闡示本號解釋所涉核心問題一言以蔽之即祭祀公業條例是否已善盡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而非是否過度侵害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是本件審查之重點應在於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對於憲法人民之權利義務1暈整體所表彭之基本權客規範尤其是男女平等之基本價值是否及如何保護不足I而非是否及如何過度限制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防禦權或平等權換言之本案乃本院首次正面面對的所謂不足禁止1UntermaBverbot案件而非前此常見的所謂過度禁止1第丨9頁共36頁UbermaBverbot案件次按憲法所規定的各種人民權利基本權除為人民對抗國家之主觀防禦權外人民權利章整體也體現了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該客觀價值秩序作為憲法的基本決定對於所有的法領域皆有適用並為立法行政與司法提供指導與動力基本權作為客觀的基本規範基本的價值決定除要求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外並要求國家應積極地採取措施防止權利主體遭受來自於第三人之侵害是即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然要求國家不得過度侵害I限制人民之基本禮所謂過度禁止輿要求國家善盡保護i人民基本權之羲務使免於遭受第三人之侵害所謂不足禁止兩者具有根本的結構差異蓋過度禁止旨在禁止國家為任何過當之侵害行爲不足禁止則在課予國家採取某種1適當之保護措施含規範行為與事實行為之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示從防衛性基本權衍生國家的保護義務並以其作為審查基礎的唯一案例是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簡言之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的法律行為因土地登記規則該規定使抵押權轉載於其他共有人於分割後取得的單獨所有物上有侵害其財產權之虞此一平行主體間的法律行為即使真有侵害他人財產權的問題為何會以基本權性質的財產權來作行政命令有無違憲的檢驗顯然即以財產權課予國家防止被第三人侵害的保護義務因此國家雖未限制人民的財產椹若耒提供任何保護或保護不足使人民財產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同樣可能構成財產權規定的遑反該號解釋最後是以合憲法律解釋的方法認為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從而認定土地第20頁共36頁登記規則的該規定並未牴觸憲法財產權的規定也就是對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的財產權並無保護不足已經符合了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許宗力大法官部份協同部份不同意見霍闡示系爭規定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基本權保護義務的邏輯基礎上亦即國家為履行其對被跟追者之身體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採取保護措施限制跟追者之行動自由與新聞採訪自由當國家採取行動踐行其保護義務時其對於被跟追者的保護固不能虛應其事流於不足即不足之禁止I但不諱言地一方面國家保護義務不無流於家父長主義之藉口的可能他方面保護手段將涉及對跟追者基本權之限制如一般行動自由或新聞採訪自由等因此國家之保護亦須有所節制不能過當即過當之禁止是規範跟追行為涉及基本權衝突立法者如何履行對被跟追者之保護義務乃是走在法益權衡的鋼索上須在既不能保護不足又不能限制過當的安全區i内審慎為之據上可知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基本權客觀規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輿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之國家目標規定具有憲法拘東效力之規範6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I有特別之基本權保護義務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终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對於心智障礙者而言即顯有保護不足遠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I之國際人禮法義務6M於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學者認已非往昔所稱的方針條款j而係具有法拘束力的憲法規範參見林明昕教授著基本國策之規範效力及其對社會正義之彩響臺大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112016第21頁共36頁二惟在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下被告是否因行為時具有心智障礙而不得判處死刑須先獲得法官同意送請鑑定而法官也強烈依賴專業醫師之精神鑑定判斷結果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就進行精神鑑定時應履行之流程應鑑定的對象與範圍執行鑑定的方式精神醫師可列為參考資料的範圍精神鑑定報告的必要格式與内容以及被告在鑑定過程中的權利保護事項均付之闕如法制上存在上述缺漏之結果就是精神鑑定報告過於簡略對於被告責任能力之判斷流於輕率武斷進而導致可能有精神障礙之被告卻被法院認定為正常或重度精神障礙之被告卻被法院認定為輕度之情事又依據我國精神醫學界之研究顯示法官基於法庭上之觀察而決定送交鑑定之比率遠遠高於由辯護人所聲請顯示法官習於自己兼任精神科醫師透過法庭觀察決定是否要將被告送交鑑定且精神鑑定後認定被告之障礙程度越重法官拒絕接受之可能性反而越高甚至法官會不自覺調低醫學鑑定報告中判定的精神障礙程度以利重判呈現罪疑惟重的傾向7三據上現行刑法第19條之規定既存有上開運作上之缺失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本應配合修正刑法第19條增列對於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排除規定惟因法務部及立法院之懈念及立法不作為I至本案終肩確定判決作成時均未加以增修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I之基本權保護義務就此顯有保護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以及禁止恣意剝耷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導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7參閱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一兩公約民問社團影子報告第50-51頁四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仍維持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亦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一憲法第7條所定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亦即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大法官釋字第412號解釋參照且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大法官釋字第547號第584號第596號第605號第614號第647號第648號第666號解釋參照又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大法官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解釋參照二經查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係為特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所特設之排除規定而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受限於其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衝動控制障礙以及精神障礙在在均徒其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輿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滿八十歲之老人具有相同之類似性基於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要求立法者對此等類似群體間應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換言之心智障礙者應有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採取同等特別保護之必要俾符合刑法規範之體系正義苐23頁共36頁三另按公政公約第6條第5項亦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而不論其所犯是否同條第2項所稱情節最重大的犯罪據此堪認國際人權體系及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係將本條規範擴張為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與執行死刑蓋心智障礙者不論理性判斷能力與控制衝動能力均不及常人如同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及成年人般甚至更有不足如此解釋適用更是呼應CRPD保護心智障礙者之公約精神此外身障公約CRPD第15條第2項亦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I心智障礙者面對死刑酷刑之威脅自得要求將其列入刑法第63條保護之列國家更應基於保護義務以合理調整修正本條立法以碹保心智障礙者在輿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在我國未廢除死刑前免於受死刑之恣意侵害否則即屬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f之基本權保護義務保護不足遠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及禁止恣意剝奮生命權I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且併有遑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四又如前所引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重申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釋字第547號第584號第596號第605號第614號第647號第648號第666號第694號第696號解釋參照在平等原則適用與闡釋特種體系正義之判斷上正如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於釋字第596號解釋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參酌釋字第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意見所第24頁共36頁言法秩序理應是一個沒有内在矛盾的法價值體系當立法者對某特定事務或生活事實作出某種原則性的基本價值決定後在後續之立法即有遵守該基本價值決定之義務否則將破壞整個法價值秩序體系的一貫性與完整性也就是體系正義之遠反當然體系之違反與平等之違反尚不能直接劃上等號若不稍作保留將造成體系僵化而使立法者不再有重新評價或針對特殊狀況作成例外規定之可能因此體系之違反是否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仍須進一步視其悖離體系有無正當理由為斷而判斷體系悖離是否有正當理由除了涵蓋過廣Cover-inclusive11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硖及無辜1亦應留意是否有涵蓋不足under-inclusive所調為德不卒未盡全功I之情形尤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之實現在立法者明定容許之例外仍有不足時司法者即有義務於基於平等原則加以判斷五據上所述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仍維持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亦存有差別待遇而因國家之立法不作為I致對心智障礙者與耒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未能採取同等特別保護實不符刑法規範之體系正義核與憲法笫7條规定之意旨不符五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中於犯下本案前領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並曾獲得精神耗弱程度之有利精神鑑定確屬精神障礙者應受國家特別保護惟因刑法第19條並未及時作成符合國際人權法之增修致使聲請人之生存權受到侵害亦未獲平等保護第25一經查聲請人於犯下本案前確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中度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並曾因頭部受傷於89年2月間於宜蘭羅東博愛醫院進行開腦手術住院治療3又於原因案件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請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對上訴人為精神鑑定經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鑑定結論認定見該院94年2月17曰94長庚院基字第0342號函暨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M皮告因腦傷與疾病適應而導致可能之輕微認知與思考障礙加上顯著之情感與行動控制障礙其社會判斷能力之退化已遠顯著低於一般常人之水準而遠精神耗弱程度見附件1第4-5頁附件2第19頁依攄此一有利精神截定結論堪認聲請人應為精神障礙者二惟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未及時作成符合國際人權法之增修未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配合修正刑法第19條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致使聲請人之生存權受到侵害復且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聲請人亦未獲平等保護乙就刑法第19條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違反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而有違憲疑義部分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身障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第26頁共36X一按我國於98年3月31日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98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且總統復於98年5月14日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兩公約於我國業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又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障公約施行法並於103年12月3日起生效施行身障公約於我國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二次按公政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5條第1項亦仿公政公約第7條於第15條第1項明定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另於第15條第2項更進而明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_r準此我國刑法第19條及第63條之規定自應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彳于法生效後配合加以修正以遵循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各缔約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栺公政公約第7條及身障公約第15條第1項所課予各締約國禁止酷刑I之國際人權保障義務二對心智障礙者判處死刑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约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不符一按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一般稱為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或處罰公政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指出本條是基於人性尊嚴而來本條宗旨是保障個人的尊嚴和身心健全締約國有貴任透過必要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保障每一個人使之免遭第七條禁止的各項行為傷害而不論行為者當時是以官方身分還是以其官方身分以外的身分或以私人身分行事公約第10條第1項的積極規定充實了第七條禁止規定該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另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點更指出這是不允許任何限制或例外的權利第七條約文不受任何限制委員會還重申即使出現公約第四條所指的諸如公共緊急狀態仍不得減免第七條的規定其規定仍有效委員會還指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執行上級軍官或公共機構的命令為理由為違反第七條的行為開脫或試圖減輕罪責二次按剝奪人命的本身就是最殘忍之行為此所以自古就有刑事處罰當然不會因為殺人者是否代表國家官方身分就異其殘酷本質且剝奪人命絕對是不人道之行為將人當做工具恣意剝奪其生命自非本條所許南菲憲法法院於1995年宣告死刑違廉就是認為死刑違反南非共和國憲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禁止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憲法法院判決亦引述公政公約第7條為其立論依攄8三又我國2013年國際獨立專家番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e項亦明示公政公约本身雖然沒有禁止死刑但第六條第六項也表達國際間朝向廢除死刑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決議呼籲各國至少要暫停埶行死刑此外公政公約笫七條也明文禁止所有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唇人格的處罰既然較為輕微的身體刑都被聯合國人禮事務委員會輿區域性的人權法庭視為不人道與有辱人格的處罰那麼問題就在於這強而有力的解釋是否也能夠應用在最嚴峻的身體刑一死刑8參見涂綺霞南非憲法法院死刑違惠案判決包括南非憲法法院等諸多國家法院都將死刑視為殘忍的刑罰現任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把源自於人性尊嚴概念的禁止死刑視為發展中的國際習慣法標準雖然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也青定不論是從人性或公約的角度來看死刑都是殘酷的初次報告的第94段但中華民國臺灣卻是全世界少數的二十個在二0年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此專家強烈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i同樣將死刑視為公政公約第七條之酷刑四美國亦將死刑認定為酷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1972年時引用其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殘酷而異常的刑罰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s規定以及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平等保護條款在Furmanv.Georgia判決中依當代進步成熟社會演進中的正直儉理標準theevolvingstandardsofdecencythatmarktheprogressofamaturingsociety進行衡量的結果認為由陪審團進行裁決的死刑制度其實漫無標準流於武斷恣意而執行死刑結杲則往往形成對於特定種族與階級的歧視或差別待遇乃是不公平且過度之不合乎比例原則的刑罰因此宣告其遠憲這也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宣告死刑違憲9可借在後來1976年四年後的GreggyvGeorgia五案以此為總稱認定死刑合憲嗣或因1995年國家人權報告書被人權事務委員會指摘欠缺法律保障智能障礙者免於判處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2年的AtkinsV.Virginia判決再次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殘酷而異常的刑罰條款以63票推翻1989年Pennyv.Lvnaugh19參見劉靜怡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三號判決協同意見書收錄於台北律師公會主編放棄死刑走向文明2015年9月頁1371381關於這兩件案子的介紹與當時的社會背景脈絡以及大法官後來的轉向及後悔可參見王玉葉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合憲性原則一試看FurmanGregg與Atkins三案之執跡收錄於氏著歐美死刑論述2010年8月頁91以下案54累認為智能障礙僅為剂責減輕要素之合蕙判決宣告禁止對智能障礙之被告判處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智障人犯由於其理性判斷能力與控制衝動能力不足其道德上之可責性較正常成年人為低且由於其心智上之缺陷可能會損及參加訴訟程序應訊之可靠性與公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強調刑罰是否過度應以當前進化中的倫理標準為斷而此種標準應根據客觀要素如各州的立法除客觀的證據外憲法亦期許法庭獨立評估由權國民眾與立法者所作之判斷是否有理由111在Atkinsv.Virginia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進行四個步驟之分析首先法院考察反對及支持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立法其次法院分析究竟有多少患有智能障礙者真正被處以死刑再次法院考察美國國内及國際社會對此一問題之看法最後5法院得出其本身關於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符合發展道德標準以及是否違背美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案之結論詳言之l2l.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統計認定當時美國有十九個州之死刑規定均將智能障礙者排除在死刑適用行刑之外而在沒有免除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州如新罕布什爾州及新澤西州從來沒有對智能障礙者執行過死刑2.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考察宗教圑體專業機構以及國際社會之觀點均全部強烈反對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考察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實現了刑罰之目的多數見解持否定立場據此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智能障礙者不應被認為與其他被告具有同等程度之可責性智能障礙者所承受之缺陷包括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及衝動控制障礙均使其作為一個群體而有別於其他的謀殺犯11王玉葉同上註頁111B參見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杜2009年1月頁77-80第30頁共36頁2如何認定智能障礙者以妥當運用在刑罰執行上事實上由各州自行決定此後Florida州最高法院曾認定智商超過70者不得主張自己有精神智能障礙但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在Hallv.Florida判決認定此一標準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與第14條之規定因為其產生了讓有精神障礙之人遭受刑罰的風險違背國家保障人民尊嚴的任務13五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5條第1項亦仿自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於第15條第1項明定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11特別是不得於未經本人自願同意下對任何人進行醫學或科學試驗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基於社會模式14所發展出的合理調整Reasonableaccommodation槪念15影響CRPD之規範效果其不只維持如公政公約第七條保障自由權之禁止酷刑規定CRPD第15條第2項更進而定有給付請求椹或保護義務功能之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據此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於上述說明智能或精神障礙者不僅可以主張免於死刑的侵害更可以依攄CRPD第15條第2項要求國家積極修法三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違反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e劉靜怡往28頁138M參見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一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2期2008年3月頁167以下15CRPD第2條第4項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第31頁共36頁如前所述我國刑法雖仍保有得以科處死刑之規定然人之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兜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尤以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故聯合國在上開決議中將心智障礙者i與末成年人i等同視之禁止缔約國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況立法者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保留一線生機二惟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及具有重要關聯性刑法第63條之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不但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復且5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意旨不符又刑法第19條規定及第fi3規定来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亦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輿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所課予缔約國禁止酷刑I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第32頁共36頁三又如前所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IO施行法通過後所謂禁止酷刑條款因CRPD第15條笫2項規定產生晳變應認已從公政公約第7條湞極的自由葙防絜功能進而變化為精極的給付請求權功能以實現國家保護義務據此國家對於刑罰體系即有合理調整i義務此對刑法第19條與第63條之合憲性判斷及違憲審查標準應有積極影響有賴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之高度明確掌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前開規定精神作成合乎公約之憲法解釋以供司法審判系統遵循丙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卯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第33頁共36頁二依前引大法宫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槿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一按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權利公约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後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大法官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大法官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惟聲請人之生命已無法回復五據上大法官就本件聲請自應作成暫時處分於本解释公布前關於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應停止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毀滅第34頁共36頁肆解決疑義必須解釋蕙法的理由一按於本案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中聲請人於犯下本案前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中度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並曾獲得精神耗弱程度j之有利精神鏗定惟刑法第19條之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復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意旨不符致聲請人亦未獲平等保護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達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並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聲請人自有必要聲請大院解釋系爭疑義以免含冤而死二大法官作為違蕙審查機關實有義務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決議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精神宣告聲請人所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及具重要關聯性之刑法苐63條未於兩公约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應屬遠憲爰併聲請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作成暫時處分於本號解釋作成前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以免冤抑並維護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真意第35頁共36頁伍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確定判決影本1份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六字第20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附件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刑事判決影1份附件4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影1份附件5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1份謹狀司法院公鑒聲請人林旺仁代理人高烊輝扶助律師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曰第36頁共36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1540,"doc_id":3516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林旺仁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560d1dd-fb5c-438b-8f74-abf7c8df87f8.pdf","doc_att_content_real":"林旺仁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林旺仁代理人翁國彥律師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释憲法之目的一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H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遠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櫂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稱CRPD在我國正式施行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者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苐1頁共2S頁G011100212G011100212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以及CRPD第10條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命權之意旨應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聲請人即林旺仁因涉犯刑法殺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2369279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重更六字第2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認定聲請人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局確定二惟觀諸聲請人之歷審判決自更二審階段起即有笫三審程序合議庭逾半數法官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包括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丨洪佳濱丨呂丹玉丨段景兩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2更三審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92號有合議庭法官呂丹SM吳燦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3更四審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89號更五審上訴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及更六審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均有合議庭法官賴忠星丨呂丹玉丨區涵葉麗霞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聲請人謹針對本案自更二審上訴三審以後歷次最高法院法官重覆而未迴避之情形整理如下表格個別法官重覆之情形均以粗體底線之方式標明法官編號判決字號裁判曰期1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95年丨1月21日陳正雄蔡光治許宗和第2頁共23頁訴字第76號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03月5曰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1318號趙文淵呉燦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97年09月30曰蔡秀雄謝靜恒許文章更一字第15號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12月11曰石木欽陳世淙洪佳濱6466號呂丹玉段景榕5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98年04月02日何菁莪江振義李麗珠更二字第63號6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S年06月11曰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3288號呂丹玉段景榕7臺灣高等法院9S年度上重98年11月25曰張連財楊照男吳啟民更三字第26號8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02月04曰賴忠星呂丹玉吳燦3592號蔡名曜葉麗霞9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99年06月10曰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更泗字第12號10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10月07曰賴忠星呂丹玉吳燦6089號蔡名曜葉麗霞11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100年01月13曰曾德水王復生宋松璟更五字第40號12100年05月05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賴忠星呂丹玉吳燦第2257號蔡名曜葉麗霞13100年07月05曰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重更六字第20號14100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賴忠星呂丹玉吳燦第3頁共28頁第6514號蔡名曜葉麗霞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四雖然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但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指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维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囿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五經查本案最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判決理由中並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惟查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本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判決中其5位合議庭法官與前次更五審上訴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57第4頁共28頁號判決之合f義庭法官全數相同甚至5位法官都曾經參與再前一次即更四審之上訴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89號判決換言之本案最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6514號荆事判決顯然僅逾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来依墟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令重福之法官自行迴避臌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笫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笫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晳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六對此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不僅牴觸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顯然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故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判決為確定终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鉤院解釋憲法並就鈞院释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七再者本案事實審法院將被告送交精神醫療院所實施精神鑑定後認定依據被告之心理衡鑑結果作為终局判決之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判決也認為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無疑義但衡酌被告辨識行為遠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當然喪失或顯著降低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第5頁共28頁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顯著降低之情事自應負擔完全責任能力乃據此維持事實審法院量處之死刑八經查公政公約與CRPD國内法化後具有國内法效力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以下稱HRC之相關解釋以及聯合國CRPD委員會之相關解釋均可拘束我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乃至於法院且HRCCRPD委員會我國自辦公政公約與CRPD國際審查之國際獨立專家結論性意見也一再強調締約國不得對心智障礙者科處死刑然而現行刑法第19條並未配合增修導致類似本案聲請人之狀況中縱使經精神醫療院所與事實審法院認定行為時具有精神障礙且應無疑義仍被科處死刑定瓛導致判決結果直接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及CRPD第10條規定因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配合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之施行修正增列法院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達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CRPD第10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命權之意旨應予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参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生存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櫂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三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法定管轄法庭第6頁共28頁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四CRPD第10條一締約國重申人人享有固有之生命權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所規定之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命櫂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公平法院原則部分一迴避制度係惠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鉤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宣示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確揭示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人權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獲得正當法律程序之誠命第7頁共28頁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也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384號第436號第567號解釋參照闡明鉤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證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牴觸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第8頁共28頁拘束說J則重在维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2.鉤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之5第1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台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號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錢建榮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而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此一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规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第9頁共28頁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4.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鉤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多採取審級說包括釋字第178號解釋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據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级審即無迴避之適用5.惟查鉤院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其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终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终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依照鈎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亦應自行迴避對此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相關爭議均有再予釐清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6.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云云惟查依據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第10頁共28頁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刹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木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顯然不應區別民事棄件或荆審棄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應以能否維持公平審判作為依歸本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ns號解釋之結果導致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法院内同一合議庭之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為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顯然都已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在於赋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第11頁共28頁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是以法院審判程序須提供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及釋字178號解釋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時若該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在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或前次判決中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一事實又為該刑事被告所知悉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該次訴訟程岸之公平公正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導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遭到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精神第三審法官曾經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以及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作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兩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第12頁共28頁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也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12至以所謂的裎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特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3.篕程序正羞輿實質正義不同眚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箝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本於相同意旨而於理由書中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相同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款至第7款内容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笫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1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2id第13頁共28頁形雖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但法律仍將該等情沉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大多都認為迴避制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官I曾在系爭案件中擔任法官I或I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遠過意勤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據該標準法官是否必須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Araowv.12似案中也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笫三人角度來判斷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T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a20022A.C.357494H_L._第14頁共28頁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區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出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0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笫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16at1823-ek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JLR.488508-09.7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Mconcurring9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7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5頁共2S頁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J風險應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一再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德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輿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维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n2.隧道視野其實正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此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實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月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寸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地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11SeeKeithA.Findley8c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es2006WSX.REV2912922006.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第16頁共28頁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數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摅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1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大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V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作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一確認偏見之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作二次審判的原因12at310.Id.at3Il.Id.at313.第I7頁共28頁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I因而有侷限性與欠缺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馐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ewmowsv.灰於判決中即曾明確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件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於任職州法院時曾就同一案件進行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位法官應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也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彭顯i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j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615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其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第18頁共28頁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索件的審判者i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J之外觀三本案笫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本案裁判已遑反憲法第7條平等糂第16倏訴訟禮保障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必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判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D大法官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既然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應已達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並非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一目的顯然並非正當1.此一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一窘境於我國法制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但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次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9頁共28頁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上有重大瑕蔽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顯然不應該委由刑事被告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難謂正當2.欠缺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涉及人身自由與人格權之侵害皆為人民最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必須採取最嚴格的達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必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幕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出於司法行政方便之考量雖能節省司法實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並非具有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擗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擗制度之目的如無事窗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逞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或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第20頁共28頁之目的顯然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應能夠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是以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11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於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前者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作為代償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D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應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广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櫂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第21頁共28頁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J應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權利提出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有權利接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即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也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畏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丨第21點再指出r無私的規辦及雨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尚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專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夾宭也必須辱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I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其中第2點明文指出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甯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侔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捲不當影響簇恿壓力威脅或午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鼓勵缔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貝U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第22頁共28頁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夕卜的行為能维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內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9第23頁共28頁四參照公政公約第I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顯然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宫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進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與保障心智障礙者生命權部分一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並同時制訂兩公约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内的所有權利條款均具有國内法律之地位得拘束行政及司法機關並可作為違憲審查機關解釋憲法之基礎次查公政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其中第3句Nooneshallbearbitrarilydeprivedofhislife國際人權法學理上大多理解為志意剝奪之禁止theprohibitionofarbitrarydeprivation換言之對於恣意的解釋應予從寬舉凡剝奪生命的決定若不適當不符正義要求欠缺可預測性反覆無常性與不成比例性且與英美法中經常使用第24頁共28頁之未經法律之正當程序說法同其意義縱使決定合法但只要構成恣意均應屬之再查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關於其中厂應參照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之具體内涵學理上應涵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各締約國國家報告之意見個人訴訟之決定及一般性意見對於本件所涉精神障礙者得否科處死刑之爭議國際人權法之研究上均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至少在下列多個文件中明確指出締約國法院不得對心智障礙者科處死刑且該等文件均屬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所稱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具有拘束我國政府與法院之效力1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審查美國之國家報告時指出美國缺乏法律以保障智能障礙者mentallyretarded免受死刑2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08年審查曰本之國家報告時關切精神障礙者仍被執行死刑3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6年之個人申訴案件中指出缔約國對精神疾病者執行死刑明顯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據上可知於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已課予我國政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作成缔约國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判處死刑之相關解釋此等國際人權法文件之闡釋透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具有國内法律效力若我國法院在具體之刑事審判個案中縱使被告經鑑定確認具有精神障礙但法院在適用刑法第19條審視其責任能力後仍有權對之量處死刑即可能牴觸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所負擔法院判決應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之義務進一步構成死第25頁共28頁刑判決恣意剝奪被告之生命權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如上所述本案榷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此規定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依其障礙程度之不同分別明定不予處罰及減輕刑責但在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下一旦被告經鑑定確認行為時雖罹患精神疾病或具有精神障礙但只要法院參考鑑定報告後認定該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不影響其責任能力亦即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時法院仍得量處死刑導致在我國現行刑事審判與刑法第19條之運作下精神障礙者仍有可能遭判處死刑此一恣意剝奪精神障礙者生命權之情形在本案中顯露無遺蓋作為終局判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判決也認定被告確實具有刑法苐19條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無疑義但因事實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時並無喪失或顯著降低貴任能力之情形最高法院乃據此要求被告必須負擔完全責任能力而使死刑判決定瓛據上現行刑法第19條既然存有上開運作上之缺失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法院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判處死刑之解釋我國政府本應配合修正刑法第19條增列對於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均不得判處死刑之排除規定或量刑減輕因素惟因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第26頁共28頁法院之長期懈怠至本案終局確定判決作成時均未完成相關修法使經鑑定後確定具有精神障礙之被告仍遭法院判處死刑定瓛顯然違反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導致被告受憲法第15條與公政公約第6條保障之生命權遭受侵害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配合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之施行修正增列法院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CRPD第10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命權之意旨應予宣告違蕙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陸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若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之審判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根本基礎應對於此一人性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第27頁共28頁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艰顯示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又我國在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意旨我國法院在刑事審判上應不得對心智障礙者量處死刑否則判決結果將構成恣意剝奪被告生命權並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但本案終局確定判決作成時刑法第19條内並無相關規範機制導致聲請人即使經鑑定確認行為時具有精神障礙仍遭到终審法院雉持事實審法院之死刑判決定瓛判決有違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刑法第19條規定在此範圍内應予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柒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年01月03曰中華民國林旺仁聲請人代理人翁國彥律師第28頁共28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1541,"doc_id":3516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be3b3fa-48fe-4f2f-8214-7ff061ef1948.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1542,"doc_id":35167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c631a14-d01c-40d2-99bc-ae6faf6e2b3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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