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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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首頁 > 審理程序 > 常見問答及指引 >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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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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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終結後得聲請閱卷之人:
(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以及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以聲請閱卷。
(2)下列之人得請求付與憲法法庭集中保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
A.機關為司法目的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
B.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
C.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其新聞傳播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


▍聲請方式:
填寫紙本「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點選「憲法訴訟」圖示,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


▍等待由審查庭裁定:
如審查庭裁定不給閱,不得聲明不服。


▍繳納閱卷費用:
(1)聲請閱卷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應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規定預納或繳納費用。
(2)聲請人在監、在押,請求交付卷內影印資料並預納閱卷費用者,其費用之支給,可以在閱卷聲請書上勾選同意由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項中代為扣款支付。


▍卷宗之給閱方式:
(1)付與電子卷證。
(2)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可能以告知如何查詢代替提供。
(3)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經適當遮掩後,始給閱。


▍閱卷作業流程:
(1)聲請閱卷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將徵詢聲請人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2)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逾14日。如果無法在14日內閱卷者,書記官將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3)聲請人至憲法法庭閱卷應遵守相關作業規定及行為規範。
(4)閱卷時,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但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參考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9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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