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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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類型

首頁 > 審理程序 > 聲請類型 >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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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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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要件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二)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三)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
(四)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原因案件之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參考法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一)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二)憲法法庭同時宣告法規範違憲:
1.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2.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3.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

(1)在憲法法庭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2)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4.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
(1)在憲法法庭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2)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5.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
(1)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2)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於前開原因案件以外之各法院繫屬中案件,各法院審理案件時,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法院駁回當事人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的聲請,當事人可以依各訴訟法之程序規定提起抗告。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1條至第54條、第62條至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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