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要件
(一)人民
(二)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三)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
(四)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原因案件之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參考法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一)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二)憲法法庭同時宣告法規範違憲:
1.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2.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3.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
(1)在憲法法庭判決前,已適用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且應失效的法規範,所作成的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2)如果不是「適用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且應失效的法規範,所作成的刑事確定裁判」的確定裁判,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4.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
(1)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2)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憲法訴訟法第54條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51條至第54條、第62條至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