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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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類型

首頁 > 審理程序 > 聲請類型 >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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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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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要件
(一)聲請人需為人民。
(二)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三)認為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四)必須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5條


憲法法庭審理時,得函請各終審法院說明之程序
憲法法庭審理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6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一)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法法庭之判決不影響各法院已確定裁判之效力。
(二)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8條、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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