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12年05月31日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0條規定: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三十日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包括「主案案件一覽表」及「主、併案案件一覽表」,前者僅列出主案案件,該主案有併案案件時,點選案號,即可連結至併案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所列「案由」,係指聲請書之摘要要旨;不論主案併案,案由所示審查客體皆未必全部受理。「併案」係指該案件之審查客體部分或全部與主案相同,相同部分經大法官審理評決宜與主案已受理部分一併審理、判決。併案之案件,並非其全部案由所示之審查客體均經受理始併入主案。例如,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等聲請案,係以劉政哲聲請案為主案,其案由係「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以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為審查客體。其併案之審查客體,除與主案劉政哲案同一而併案審理者外,其餘聲請審查客體如死刑合憲性及其他刑事訴訟法條文等,均不在受理併案範圍。
茲更新公開書狀之案件,增列112年5月15日至同年5月19日所受理之案件,詳如「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紅字顯示部分,並摘要如下:
▍增列併案案件:
112年度憲民字第453號呂宗平聲請案
|
併入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賴建元聲請案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95號邱士原聲請案
|
併入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賴建元聲請案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94號吳弘毅聲請案
|
併入會台字第13375號洪啓倫聲請案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96號陳東鵬聲請案
|
併入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