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13年03月15日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24條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提前公開之。
審理規則第25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審理規則第40條規定: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包括「主案案件一覽表」及「主、併案案件一覽表」,前者僅列出主案案件,該主案有併案案件時,點選案號,即可連結至併案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所列「案由」,係指聲請書之摘要要旨;不論主案或併案,案由所示審查客體皆未必全部受理。「併案」係指該案件之審查客體部分或全部與主案相同,相同部分經大法官審理評決宜與主案已受理部分一併審理、判決。併案之案件,並非其全部案由所示之審查客體均經受理始併入主案。
茲更新公開書狀之案件,增列113年1月27日至2月23日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及已繫屬尚未評決受理但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提前公開聲請書狀之案件,詳如「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紅字顯示部分,並摘要如下:
▍新增受理案件:
112年度憲民字第245號黃明仁聲請案
▍增列併案案件:
113年度憲民字第65號潘信安聲請案 【併入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王綜焱聲請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168號陳桂楙聲請案【併入會台字第13252號簡維毅聲請案】
▍已作成判決案件: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聲請案【113年憲判字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