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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書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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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年07月02日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24條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提前公開之。

審理規則第25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審理規則第40條規定: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包括「主案案件一覽表」及「主、併案案件一覽表」,前者僅列出主案案件,該主案有併案案件時,點選案號,即可連結至併案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所列「案由」,係指聲請書之摘要要旨;不論主案或併案,案由所示審查客體皆未必全部受理。「併案」係指該案件之審查客體部分或全部與主案相同,相同部分經大法官審理評決宜與主案已受理部分一併審理、判決。併案之案件,並非其全部案由所示之審查客體均經受理始併入主案。

▍新增受理案件: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1號曹安娜聲請案

增列併案案件:

113年度憲民字第483號吳偉欽聲請案【併入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王綜焱聲請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0號沈岐武聲請案【併入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4號鄭武松聲請案【併入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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