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聲請類型

首頁 > 審理程序 > 聲請類型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審理程序
:::

憲法訴訟法第82條
(一)聲請要件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1.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2.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5.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6.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三)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四)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準用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50條至第5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9條


憲法訴訟法第83條
(一)聲請要件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有所損害,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
1.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2.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3.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時,應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
(二)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1.聲請人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2.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3.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5.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6.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7.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8.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三)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當事人以外之地方自治團體就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審理結果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陳述意見。
(四)憲法法庭審理結果之效力
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62條第1項之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1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9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