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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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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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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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請擔任憲法法庭「法庭之友」之人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


▍聲請程序
(1)填寫「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
A.格式
請使用A4規格紙張書寫,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頁數不得超過6頁,並請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附件一所定格式製作。如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總字數不得逾1萬4千字,且須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之格式製作。另外,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請依序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並逐頁編列頁碼 ,總頁數逾20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相關格式並請依憲法訴訟書狀規則附件二製作。
B.應記載事項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之人,請於聲請書上主動敘明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也就是本案判決可能會對於自己會造成怎樣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但並不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限。
(2)於期限內提出:欲擔任「法庭之友」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之期限,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3)請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點選「憲法訴訟」圖示,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


▍等待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


▍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1)內容及次數
經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應委任律師等專業代理人提出。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1次為限,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參考。
(2)格式與份數
A.填寫「法庭之友意見書」,請使用A4規格紙張,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須符合憲法法庭書狀規則第3條之格式。
B.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請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其格式如後附證據格式範例;所附證據或文件均請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其總頁數逾20頁者,並應於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首頁編目錄。此外,須提出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正本1份,並按憲法法庭指定紙本複本份數提出。
(3) 應揭露資訊
「法庭之友」針對自己有無以下情況,應該向憲法法庭主動說明:
A.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B.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C.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4)書狀遮掩
A.涉及個人身分資訊或限制公開事項(詳見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4條、第5條),應依「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規定之遮掩方式,遮掩書狀中之限制公開事項,併同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另提出經遮掩版本電子檔。
B.遮掩方式
原則以反黑方式遮掩。如依法不得揭露姓名之人,有兩個以上同姓,且反黑遮掩可能導致因人別誤認而妨礙書狀文義理解者,有此情形時,姓名遮掩方式,姓氏(第一碼)均由英文字母A、B、C…依序排列,名字(第二碼)以下均以數字替代,如A01、A02…、B01、B02。
(詳見「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


▍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得通知法庭之友到庭


參考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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