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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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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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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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請之人

行言詞辯論案件之憲法訴訟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者。


▍聲請方式
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後次日起5日內,向憲法法庭提出書狀,大略說明無資力的緣由,並請求憲法法庭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書狀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聲請人如何經濟狀況不佳、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相關證明。
(2)依其他法令(如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2款「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相關證明。例如: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另附相關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其家庭人口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會斟酌聲請人與同住家人的生活狀況,綜合考量是否符合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參考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8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3條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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