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8條
▍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 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1條、第71條、第7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6條、第62條至第64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0條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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