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8條
▍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
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1條、第71條、第7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6條、第62條至第64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0條
註:依憲法訴訟法第80條第1項與114年1月23日總統公布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條文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不得低於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