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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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
1.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2. 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3. 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 項次
  • 聲請人
  • 案號
  • 主案/併案
  • 案由
  • 項次
    1
  • 聲請人
  • 案號
  • 主案/併案
    主案
  • 案由
    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8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項次
    2
  • 聲請人
  • 案號
  • 主案/併案
    併案
  • 案由
    為告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36號刑事裁定,及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80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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