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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
1.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2. 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3. 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 項次
  • 聲請人
  • 案號
  • 主案/併案
  • 案由
  • 項次
    1
  •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 主案/併案
    主案
  •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87號、112年度上字第109號、第136號、第212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第677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等,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項次
    2
  •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案號
  • 主案/併案
    併案
  •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1號、第2號、第5號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7號、第10號、第82號、113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等,及上開各裁判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項次
    3
  • 聲請人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
  • 案號
  • 主案/併案
  • 案由
    認立法院三讀通過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未確定歲出總額、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數、刪減凍結監察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行政院、總統府、交通部能源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等機關之業務費致影響其基本運作維持、統刪特別費及統刪一般事務費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項次
    4
  • 聲請人
    行政院
  • 案號
  • 主案/併案
  • 案由
    為行使職權,認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3月2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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