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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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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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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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法官行使職權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直到民國81年修憲,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職權,憲法法庭從此成為我國的法制度。

位於司法大廈四樓的憲法法庭,即是當時為因應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需求而興建,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94年憲法增修條文則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納入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範疇。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及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外,大法官審理聲請解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也會在憲法法庭開庭舉行言詞辯論。大法官在審理多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時,曾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聽取各界的意見。透過公開辯論的審理程序,使理論與實務的交互論證公開呈現,案件的爭點及論據也因此而更為明晰,有助於釋憲結論的形成。

依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審理的結果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

大法官審理聲請案件,在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依法穿著黑色法袍,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由審判長指揮訴訟,除大法官席外,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及關係人席等。憲法訴訟案件程序類型,除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非都有實質對立之兩造,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僅係擬制相對人。

憲法法庭席位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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