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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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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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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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0號
受理日期
2024-06-26
聲請人
沈岐武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沈岐武111062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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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絕對保障之最大5程度保障61.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可參次按生命權及身7體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第8792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可考斯此我國憲9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其用語雖於歷來司法院解釋先例中10有所更迭前於司法院釋字第476第551等號解釋稱生存權1112惟至司法院釋字第792等號解釋以降則明文生命權並以憲法第15條及歷來解釋先例作為憲法上之規範基礎13142.觀諸憲法第23條文義自由權利僅可限制而非剝奪15而生命權乃身體存在之權亦為人性尊嚴所附麗之實體與人16性尊嚴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受如德國基法第19條第2項禁17止侵犯本質核心之保障更遑論生命權乃其他一切憲法所保18障基本權利之基礎生命權遭受剝奪者不僅其人格失其附麗19亦將連帶喪失各項自由權利足證生命權保障之重要性應受20絕對保障採取最嚴格之審查標準213.再查鉤庭過往解釋與判決先例中基於維護人性尊嚴為我國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亦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司法院2223釋字第499號第603號解釋等參照故就攸關人性尊嚴維護之24事項不論該事項是否落入列舉基本權條款範疇皆肯認應受25憲法基本權保障並認應高度保障此等權利故對此之限制應26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748號第791號解2.7釋鉤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則生命權作為其他各81項憲法上基本權利賴以附立之基礎以及行使各該權利所不可或2缺之前提自高度攸關人性尊嚴之維護而屬自由民主憲政秩3序得以存續之核心事項相較於同受鉤庭評價為人民行使各4項自由權利之前提故應受充分保障之人身自由而言司法院釋5字第384號第588號第737號解釋鈞庭111年蕙判字第1號6判決參照生命權之基本重要性更屬有過之而無不及故縱令7並非受絕對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鈞庭111年憲判字8第2號判決參照生命權亦至少應受接近絕對保障之最大程度9保障更遑論司法院過往解釋業已平等原則之基礎上發展出10不同密度之審查方式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547號第571號11第618號第626號第649號第666號及第728號等解釋參照1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提出13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指出生命權之有效保障為享有其他人14權之先決條件故生命權屬不允許減免之最高最重要權利即亦同此意旨附件21516二基於憲法第15條生命權具有不可逆性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17死刑科處應遵守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立法由應窮盡所18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19以實現被告聽審請求權公正到庭審判所不可或缺之程序保障20第三審程序乃受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終局救濟程序更應嚴守21程序正義落實被告到庭受審之訴訟基本人權此包括於量刑22階段亦應獨立進行辯論以保障被告得就涉及死刑裁量之科刑23資料充分行使防禦權並藉此量刑辯論程序確保法院量刑與被告罪責相當而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現行刑事訴訟法24第389條第1項導致死刑被告未能到庭受審充分行使防禦權亦2526無從於程序上確保死刑之科處與被告罪貴相稱就此已牴觸正1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2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應屬違憲31.參諸司法院解釋與鈞庭裁判先例考量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4實施侵害人民權利甚鉅故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56上尤應使被告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保障其享有充7分之防禦權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刑事審判應依8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亦即採證據裁判原則並以嚴格證明法則9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10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所謂合法調查係指事11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審理原則諸如.直接審12理言詞辯論等原則以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踐行13調查之程序並由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就詰訊問之結果互為14辯論使法院形成足以顯示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15告罪刑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582號第654號第762號及第16789號解釋等參照斯此刑事審判程序被告得在對審制度下17依當事人對等原則就遭指控之罪刑而為辯論就不利事項進行18防禦實屬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享有之被告防禦權一環並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換言之如於刑事審判1920程序中未能落實言詞辯論被告即難充分有效行使防禦權此21將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22之意旨而此一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尤應視案件涉23及之基本權侵害程度所追求之公共利益及可能有所差異之程24序成本加以考量而給予不同程度之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25663號解釋參照法院於刑事審判程序中若科處被告死刑因處刑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自屬對憲法生命權保障之剝2627奪並將連帶終結所有附麗於生命權並以之作為行使前提之各101項基本權利基於死刑對人民基本權侵害之強度與範圍極烈2故按上開解釋與裁判意旨死刑判決之作成其所踐行之刑事3審判程序自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訴訟程序之各4階段均提供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52.且句法院釋字第了75號解釋意旨業已基於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6之意旨而認人身自由屬重要基本人權故以刑罰加以限制應7屬最後手段且應受嚴格限制憲法第23條導引出罪刑相當原8則之要求國家所施加之刑罰必須與行為人罪責相當法官所9科處之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所生危害及行為人責任輕重相符10並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指出刑事審判程序應包括就科刑11部分獨立進行辯論於審判時保障當事人有就科刑資料提出證12明方法1並進行充分調查與辯論方足確保法院之刑罰量定與13行為人罪責相當而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誠如前述生命14權作為其他各項憲法權利賴以附立之基礎以及行使各該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其基本重要性較諸人身自由有過之而無不及15故如以刑罰對生命權施加限制剝奪自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舉1617輕以明重顯然更應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就死刑科刑部分獨立18進行辯論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193.就此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亦更一再揭示死刑作為生命權20剝奪的刑罰為普世價值所認殘酷不人道之酷刑且對基本21權之侵害有其不可回復性基於生命權之保障與人性尊嚴之價22值司法機關欲為死刑判決時應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並踐行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以提供面臨死刑更周延的權利保護231西元198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964號決議建議會2425員國透過提供可能面臨死刑宣告之被告遠高於非死刑案件之特殊程序保障以落實保障措施的實施以及強化其人權保障26111諸如給予充分之時間與便利準備答辯並包括每一個階段之司2法程序均有適足的辯護人協助2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9615號決議呼籲尚未廢除死刑之34會員國應有效落實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以及確保可能受5死刑宣告之被告受公政公約第14條之公平審判6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200559號決議重申仍施行死刑會員7國應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及所有司法程序與公政公約第14條之最低程序保障相符84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揭橥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且910仍有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規定詳盡臚列公平審判之最低標準審判被控11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1213到庭受審及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14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6點中亦指出只有傳唤被告到庭受審15此這審判始符合上開規定第59點並強調在審判最終處以死16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平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17公約第14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剝奪生命權公約第1814條附件3195西元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亦基於生20命權之基本重要性指出公政公约第6條規定保障任何人生命不21受恣意無理剝奪縱於未廢除死刑國家亦僅限於嚴格解讀下22情節最重大之犯罪方得科處死刑等故在欠缺公政公約第14條23公平審判所嚴格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下科處死刑即構成違反24公約之生命權恣意無理剝奪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第4點第11點第12點第17點第33點第35點及第41點參照故2526無論自我國憲法解釋裁判先例或參照國際人權法之實踐皆明確指出死刑之科處須奠基於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在27121訴訟程序中包括論罪與科刑在内之各階段均給予被告最大程2度程序保障以確保被告在遭科處死刑之前確實已充分行使3防禦權而依上開句法院解釋先例意旨此正當法律程序要求4下之防禦權内涵自亦包括保障被告就遭指控之罪刑而於論5罪與量刑等各審理階段到庭行言詞辯論以對不利之證據或科6刑資料進防禦之權利74.第三審作為人民終局救濟程序自應提供被告程序性保障包括8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提供被告進行量刑辯論之機會落實憲法9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學者林鉦雄10教授姜世明均一致希冀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程序應與常態化11足證無論案件性質為何言詞辯論程序均為訴訟程序不可或缺12之程序性保障附件4遑論死刑案件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13則關於死刑案件之第三審訴訟程序乃終局審級對於死刑被告14而言更涉及刑法第57條關於量刑之適用辯論此部分與案件15背景事實高度相關尤應餞行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透16過直接審理原則落實個案正義以求提供死刑被告相較於一般17案件更為高度之程序性保障185.況且僅涉及人民私權關係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乃明文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程序反觀剝奪人民財產自由甚至生命1920權之刑事訴訟卻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毋庸召開言詞辯論程21序顯然刑事訴訟法於聽審權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存在保障不22足及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2g.6.因此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24將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5應行言詞辯論一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修正理由並載明26死刑宣告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為昭慎重第三審法院自27應行言詞辯論以強化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足證刑事131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確與憲法關於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保2障意旨不符應屬違憲3三參照比較法制與學者見解論罪與量刑併同之審理程序將有害4被告防禦權行使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落實故死刑量刑應與論罪5程序相分離就量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此屬憲法生命權訴6訟權保障之下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罪刑相當原則而生之憲7法要求立法者受此憲法要求之拘束並有積極落實之義務8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針對死刑科刑及量刑進行辯論9導致死刑被告未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亦無從於程序上確保死刑10之科處與被告罪貴相稱就此已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罪刑11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12意旨應屬違憲131.再參照前述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第36號一般性意見意旨14僅限於嚴格解讀下仍屬情節最重大之犯罪者方得判處死刑.15而法院對此之認事用法必須考慮被告個人情況和各項犯罪具體16情節包括具體的減刑因素等否則即違反公平審判之要求17而屬對生命權之恣意無理剝奪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59點第3618號一般性意見第33點第35點第37點第41點參照科處死19刑須釐清個案被告犯罪情節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亦須通盤20審酌各項涉及死刑量刑之科刑因素此不僅呼應前述罪刑相當21原則之要求更顯示科處死刑必須透過一定之審判程序充分調22查並衡酌相關量刑因子故亦涉及量刑階段之正當法律程序要23求考量判處死刑與否必然為個案中法院認定被告罪刑之最24關鍵核心爭議基於生命權之剝奪應落實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25序並在訴訟程序包括論罪與科刑等各階段給予被告最大程度26程序保障則被告既然得於犯罪事實之認定階段行言詞辯論27以有效行使防禦權針對更為關鍵之死刑量刑自更應享有就1各項量刑因素獨立進行辯論以對不利於己之科刑資料進行防2禦之權利方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意旨32.對此最高法院吳燦院長亦曾於著作中指出公民與政治權4利國際公約第6條要求科處死刑應符合公約相關規定人權事務5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59段亦要求在最終處以死刑之案件6應嚴格遵守公正審判之正當程序保障由於死刑係終結人民一7切權利之極刑處刑之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因此8判處死刑之案件不惟定罪階段需踐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9於量刑階段亦應受正當法律原則之拘束量刑階段之正當法律卜-10程序保障就是要落實科刑資料之調查與量刑辯論附件511r換言之對死刑量刑議題有深入研究之吳燦院長亦認為對判12處死刑案件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應及於量刑階段其具體表現13即包括量刑辯論之落實3.我國學煮更指出針對判處死刑所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歐1415盟曾整理勾稽國際人權法上之各項要求從而頒布歐盟對第16三國有關死刑之政策指針GuidelinesonEUPolicy17towardsThirdCountriesontheDeathPenalty在其内第18III篇最低標準文件minimumstandardspaper歸納整理出16項有關宣告死刑應遵守的最低程序標準其中即包括定1920罪與量刑程序分離原則藉以確保量刑之妥適合理詳言之21此項要求係因若於死刑案件之審理上將論罪與科刑程序混同22實務運作上往往導致被告無法充分有效行使防禦權舉例而言23被告若欲進行無罪抗辯恐將因為諸多量刑層面之辯護主張須24以有罪為前提譬如被告犯後是否有悔意或是否犯罪情狀顯可憫25恕等導致在訴訟之攻擊防禦上必須犧牲量刑層面之辯護而26無法充分就涉及死刑科處之量刑資料進行論辯防禦又或著在27兩者無法兼顧之下出現訴訟攻防上之矛盾亦即一方面爭論無151罪一方面卻預設成罪而就量刑層次之爭議進行攻擊防禦再2者將論罪與量刑併同之審理程序中亦顯然將導致法院實際3上無法全面關照深入斟酌死刑被告之性格家庭生活工作以及社會經歷等與量刑因子相關的個人歷史背景資訊從而45不利於法庭將被告視為活生生的社會人從而進行妥適量刑6此不僅有害被告防禦權行使更無從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1附件6附件74.尤有甚者美英兩國定罪與量刑程序採取分離論就以8美國法制來說審判定罪程序終結後才開啟量刑程序量刑910程序有其獨立價值量刑程序有量刑前調查制度由觀護官probationofficer提出量刑前調查報告並應即時揭露並1112給予雙方當事人進行量刑前調查辯論及量刑決定僅能依據足13以支持正確性且有充分可信賴之資訊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214條量刑規定均有明文規範9本於施行裁判員制度後@事15訴訟規則第198條之3新增芩罪與量刑程序之間區分調查程------------------------一一--一-16序與犯罪事實無關而明顯屬於情狀證據之調查者應盡可17能與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分別進行學說並因此主張從定罪18與量刑程序目的觀之前者在於確定被告罪責之有無後者在19有罪評議後決定量刑本質及刑度二者本質及目的不同特別20是量刑程序需要進行詳盡之量前調查赶對租晃彳于為人21屬性之科刑事之程序上本應將二者程序分離處理達22到各該程序最終目的不宜將之混於同一程序進行之附件8235.因此考量死刑之判處應落實最為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給予24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然論罪與量刑之調查辯論若在程序25上混同將產生有害被告防禦權行使以及量刑無法符合罪刑相26當原則等問題故基於對死刑被告憲法上生命權及訴訟權之最27大程度保障死刑科刑部分之量刑調查與辯論自應進行言詞辯161論藉此確保死刑被告得針對死刑之科處進行有效辯護防禦2以滿足蕙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避免死刑科刑有欠合理妥3適而與憲法上罪刑相當之原則相符另基於憲法第15條生命4權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死刑之科處應受最嚴格之正當5法律程序保障並確保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為此立法6者應受此憲法要求之拘束並有積極落實之義務_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78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蕙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9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10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11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12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有所明文13二次按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14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15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蕙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16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17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18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1920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21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2223理由書可參再按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24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25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26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27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171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刺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2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司法院釋字第599號3解釋理由書可考4三依前揭法文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5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6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7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8處分之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件解釋前作成暫時處9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人並為此聲請主張本件應為暫時處分10之裁定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理由如下11一生命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命權12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13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14全面性地剝奪15二且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16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17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暫時處分對於聲請18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19三而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20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21四此外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22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23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鈞庭就本件24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為之現縱因暫時25處分而延缓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26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鉤庭就27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181裁判聲請人之生命業已無法回復2四據此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鈞庭就本3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4行相關機關於鉤庭裁判做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5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均6應不得依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執行以確保聲請人之生命權及其7他基本人權不致遭受剝奪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38項之聲明9伍解決系爭規定違憲疑義必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10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1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15條生命權憲法第16條12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均應受違憲之宣告並自鈞庭就本件聲13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不予適用另聲請人14請求鈞庭一併宣告法院應依鈞庭判決意旨為裁判檢察總長亦應15依前揭判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積極矯正過往對16死刑被告程序保障不足之瑕疫維護人民生命權訴訟權保障與基本17人性尊嚴之維持毋任感禱1819202122232425262719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乙份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乙則2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乙則3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乙則4終審院檢之改革-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二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238-2665吳燦刑罰裁量之正當程序-以死刑量刑為令心法律扶助期刊第50期2016年4月頁32-366林輝煌死亡的正義-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上法令月刊第65卷第12期2014年12月頁1787-18007李佳玟從美國模範刑法典之量刑模式論我國死刑量刑準則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頁41-1298溫祖德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論-從我國最高法院數則判決論之月旦法學雜誌第325期頁115-1272此致3惠法法离4中華民國5撰狀人薛焯育律師簽名蓋章620","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4737,"doc_id":35297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1,"doc_att_title":"","doc_att_content":"","doc_att_content_real":"","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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