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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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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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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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4號
受理日期
2024-06-26
聲請人
鄭武松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392條、中華民國109年修法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鄭武松111061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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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所實9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法第33條第1款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10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相關規定之違憲疑義詳下述是刑11法第33條第1款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系爭規定為本件確12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13五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784號刑事確定判決附件1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1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附件2核無違誤上16訴無理由乃駁回上訴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17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所實18質援用之法規範即109年修法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19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相關規定之違憲疑義詳下述是10920年修法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1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21用之法規範又關於修法後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其22内容2實際上係根據修法前之同條第3項之内容加以新增列入23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得就24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此由立法說明3可以明確知悉至此應可以1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圉表示意見之機會2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别範固表示意見之機會3一按犯罪事贲有無之認定與應如问科刑均同等重要其影被告之權益甚鉅原條文第三項僅给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而未經辯論尚有未足爰依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七十五號解釋意旨將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明定當事人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應依第一項所定次序就科-第8頁1知悉修法後的該條第2項就是修法前該法第3項之升級版2本故二條文實質上同一因本案屬抽象法規範之憲法審查3殊難想像鈞院若對修法前本件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法規範加以4審查後認定有違蕙結果而該審查結果不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5第289條第2項造成實質變動故聲請人主張修法前後之條文6因實質同一同為審查客體7一聲請人主張該條文修法升級前後均錯漏被告未成年S子女對於被告科刑範圍表達之權利父母子女間之關係為我9國家庭制度之核心關係家庭此一制度性保障之保護對象10本質上即為未成年子女是否可與生父母間之相處如何相11處就未成年子女如何面對國家限制剝奪甚或面對國家12殺死自己之父母之刑罰結果被告未成年子女之表達意見權13利即為家庭關係如何維持經營之意見其結果當然會影14響被告本身對於科刑之意見也當然應該要影響法院甚或15也有可能影響被害人告訴人之意見故被告未成年子女對16科刑表達意見之權利對於被告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第1716條之程序權第7條之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實18質相關19二又無論修法前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均未明文規範被20告之未成年子女於刑事訴訟程序科刑辯論前得到庭陳述意21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告未成22年子女程序參與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與憲法第2316條第22條之意旨不符且因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2412條有違蕙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牴觸25憲法自鉤院憲法解釋宣示之日起至相關機關修法前於刑範圍辯論之俾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又刑事訴訟程摔亦不哥忽視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童見之人之播益.爱於第二項賦不到場之告.y卩人被苦人或其家璐或其他依法得陳沭竟昆少人於科刑链論前窟料刑蔽囿表示意見之機舍萁9頁-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科刑辯論前應保障被告未成年子女到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法院應有義務加以保障並審酌其内貳關於第一組審查客體中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及權利一蕙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一於聲請人之原因案件第三審審理過程中鑒於審判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之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除非第三審法10院認有必要否則毋庸經言詞辯論是最高法院於審理本案11時並未為聲請人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12聲請人具狀辯護使聲請人在未有辯護人為其具狀上訴與辩13護亦未經言詞辯論之情形下受死刑宣告定瓛14二然查依據我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以及1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死刑案件應恪遵公約16第14條保障公平公正審判之保障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固然於第221條明定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之原則並於第3118條第1項就特定案件類型設有強制辯護之規定亦即審19判長應為未經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20義務下稱強制辯護惟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21389條卻明文規定於第三審時得不經言詞辯論及排除強制辯22護之適用顯已與正當法律程序及公正審判原則相牴23觸架空刑事被告之第三審訴訟權據此遭求處死刑之被24告不僅有可能毫無機會到庭陳述意見縱使最高法院認為有25必要而例外召開言詞辯論程序若遭求處死刑之被告於第三26審之審判程序中並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無為其指定公設辯27護人或律師之義務導致死刑案件被告往往係在無辯護人協28助欠缺程序保障之際遭宣告死刑定嫌嚴重違反正當法菜10頁-1律程序之誡命剝奪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且過度侵害生2命權亦不符國際人權規範踐行死刑案件之公正公平審理程3序4二涉及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5一憲法條文6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7權應予保26障82.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9權103.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1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12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13141.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15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16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1718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19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20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21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222.刑事訴訟法第38了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23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243.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25判不適用之264.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27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28論15.刑事訴訟法第392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2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3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4三本件所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5條文6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一人人皆有天賦7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8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9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10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11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122.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13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14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15開審問163.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17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迅即以18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二給予19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20絡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四到庭受21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22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23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24五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25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六如不26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27之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第12茛14公政公約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2人格之權利3三聲請人之見解4一最嚴重的刑罰應以最嚴謹的程序行之51按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實施侵害人民權利甚鉅故應6審慎檢視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7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778條第8C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此參釋9字第384號解釋即足明之就此多數學者亦將正當10程序原則作為刑事程序之重要核心並將正當法律程序11與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併列為刑事訴訟之目的許玉秀12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更明白指出正當13法律程序原則乃為人民享有訴訟權得向法院請求救14濟之寃法基礎152釋字第653號解釋亦明揭憲法第16條規定之訴訟權16為制度性保障以公平審判原則為其核心内涵包括保17障人民之聽審權防禦權以及採取武器平等原則等要18求大法官釋字第256574645653號參照釋19字第591號更明確指出法院有公平審判之義務20是以若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未能賦予被告足夠之21程序保障致其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無法獲得足夠之22救濟則有悖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正當程序原則之23保障意旨此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當屬違憲此參釋24字第477號解釋第762號解釋即足明之253此一刑事訴訟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視棄件所涉26及之基本權侵害程度所追求之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有所27差異之程序成本加以考量而給予不同程度之程序保28座此有釋字第663號解釋之意旨人民之訴願及訴13H-1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2侵害時有權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3適當之救濟此項程序性基本權之具體内容包括訴訟4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須由立法機關衡酌5訴訟索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簠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6功能等因素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7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須視訴訟案件涉及之8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9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10合判斷而為認定大法官釋字第459號第610號11第639號解釋參照124.就此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更一再揭示死刑作為13生命權剝奪之刑罰為普世償值所認殘酷不人道之酷14刑且對基本權之侵害有其不可回復性基於生命權之15保障與人性尊嚴之價值司法機關欲為死刑判決時應16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並踐行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以17提傲面臨死刑更周延之權利保護18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揭禁任何人之生19命不得無理剝奪且仍有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20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規21定詳盡臚列公平審判之最低標準審判被控刑事罪22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23括到庭受審及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人權委員會於24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6段中亦指出只有傳喚25被告到庭受審此這審判始符合上開規定262198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964號決27議建議會員國透過提供可能面臨死刑宣告之被告遠28高於非死刑案件之特殊程序保障以落實保障措施的-第14頁-1實施以及強化其人權保障諸如給予充分之時間與2便利準備答辯並包括每一個階段之司法程序均有適3足的辯護人協助43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9615號決議呼籲尚5未廢除死刑之會員國應有效落實死刑犯之權利保障6措施以及確保可能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受公政公約第714條之公平審判8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200559號決議重申仍9施行死刑之會員國應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及10所有司法程序與公政公約第14條之最低程序保障相11符1252018年人權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13段更進一步揭橥訴訟中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14之公平審判最低保障而作成之死刑判決將使判決具15有任意性質而同時構成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恣意剝16奪生命權之規範此這種違反行為可能涉及被告17無法詰問相關證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IS訊預審審判和上訴在内因律師與當事人無法在19秘密情況下會面缺乏有效代理缺乏足夠的時間20和便利以準備辯護包括無法獲得進行法律辯護或上21訴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如向法院提出的正式公訴申22請法院判決或審判筆錄等等236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亦規定到庭受24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辩未經選任辯25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26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27免付之即所有遭刑事追訴的被告有權親自替自己28辯護或透過自己所選任辯護律師的協助公政公約第笫15頁-132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指出律師辯護的有無往2往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夠訴諸有關訴訟或有意義地參與3訴訟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明文處理在刑事訴訟中4的律師辯護保障問題鼓勵締約國在其他案件中為5沒有足夠能力支付律師辯護費者提供免費的律師辯6護在某些案件中他們甚至有義務這樣做例如7被判死刑者在刑事審判中尋求對不合法律規定之處進8行憲法審査卻沒有足夠能力支付進行這種救濟的律9師辩護費用國家就應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並根據10公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關於獲得有效救濟的權II利提供律師辩護i127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更明確指出13在決定是否有必要應指定辯護人時罪行的嚴14重程度很重要這與在上訴階段具有勝訴的某些客觀15機會一樣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須在幹16訟所有階段得到辩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17一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與個18人所僱辯護人的案件不同行為公然不當及能力不19足例如在死刑案中不經商量即撤回上訴或在這類案20件中證人作證時缺席都可能引發有關締約國對違反21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的責任但前提是法官認為辯22護人的行為不符合司法利益如果法院及其他有關機23關妨礙指定的辯護人有效地行使職責也違反該24條258惟據統計民國89年至98年間最高法院判決為死26刑宣告之93名被告中即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五的被-第16頁-告均在無辯護人協助下受死刑定瓛4亦即我國定瓛12死刑之判決高比例係於第三審時被告未經過辯護人3代理實質有效行使辯護權及符合正當程序下所產生4顯與上揭公約意有遠55此外公政公約第16條保障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6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惟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7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同時亦使該被告或受刑8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9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孕有法律人格之非人10non-person此等權利之侵害與剝奪無疑牴觸公11政公約第16條之保障意旨126.綜上所述生命權之保障乃為人民行使其憲法所保障13一切基本權之前提死刑作為剝奪人民生命之高度基本14權侵害按前揭大院釋字之意旨於死刑案件之爭訟15中即應盡可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包括輿16律師秘密會議互相協商充足時間準備有效代理17到庭言詞辫論審判之機會等等司法機關尤應窮盡所能18確保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於各個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均得享有最大化之程序保障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920二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持續狀態或延續21侵犯之判決先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段5第3322段6第35段7及第41段8之闡釋對從公約生效前開始之人4王兆鹏台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頁11555.公約第六條第二第四第五與第六項規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以確保尚未廢除死刑的缔约國除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外不適用死刑而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僅在最特殊的请況下和在聶嚴格的限制下这用死剖見下文第四部分第六條第一項所載禁止無理制奪生命的規定進一步限制缔约國适用死刑的權力第三項的規定具體規範公約第六條與防止及懲治殘窖人群罪公约之間的關係633.第六條第二項嚴格限制死剂的適用首先限於尚未廢除死刑的缔约11其次限於请節最重大之罪鑑於在一項載有生命權的文書中規範死刑適用具有異常性質第二項的內容必須作狹義解釋711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在第六條的架構内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如謀殺未遂食腐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以及S-品和1生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仡為判處死刑的埋由同樣地有限度地参與或共犯即便情節-笫17頁-1權侵害延續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影響之案件亦有2適用31.聲請人認為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法律適4用性因我國政府自1967年簽署公約後並未進入任何保5留期因此我國政府有開始遵循並且積極避免做出違背6公約宗旨行為之誠信義務存在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7國際公約之目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其包括8保護人民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9或處罰以及其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故自1967年簽署10後我國政府即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義務之11約束122.另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本案件之適用13性應參酌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持續狀態或延續14侵犯的判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從公約生效前開始15的人權侵害延績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影響的案16件是予以處理的諸如Lovelace钟加拿大之案件聯17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81730之意見詳見18抓1几36403叩.4恥.40第11段未能給予這類19侵犯的被害人特定明確的救濟被稱之為延續侵20犯諸如SE.訴阿根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11990326之意見詳請見CCPRCWG36DR2751988最重大之罪例如為謀殺提供實際工具也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浬由缔約國有義務審查其刑事法律以確保不對未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罪名判處死刑缔約國還應撤銷對未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死刑判決並採取必要的法律程序對此類罪行已被定罪的人重新判決s訴訟中違反公约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審判保障作成之死刑判決將使判決具有任意性質並違反公约第六條這種違反行為可能涉及使用非任意性自被告無法詰問相關證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訊預審審判和上訴在內因律師與當事人無法在秘密情況下會面缺乏有效代理不尊重無罪推定這可能表現為將被告關在篛子裡或在審判期間戴上手鈴缺乏有效的上訴權缺乏足夠的時間和便利以準備辯謨包括無法獲得進行法律辯護或上訴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如向法院提出的正式公訴申請法院判決或審判筆錄缺乏適當的通譯未能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可使用之文丨牛和程序調整審判或上訴過裎中過度和不當拖延刑事訴訟程序普遏缺乏公平性或者審判或上訴法院缺乏獨立性或公正性-j第18頁-1第7.2段一個被侵犯的人將持續作為被害人直到2國家政權透過表示或實質上認可其傷害並給予其違3背公約之應得救濟可見於Scordino訴義大利詳請4見No.lGCno.3681397ECHR2006第180段53.故依據前揭諸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持持續狀態6或延續侵犯之判決先例見解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7會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段之闡釋8即訴訟中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之公平審判最低9保障而作成之死刑判決例如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訊預審審判和上訴在内缺乏律師有效代10II理辯護將使判決具有任意性質同時構成違反公政公12約第6條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範上開誡命對從公約生13效前開始之人權侵害延續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14影響之案件亦有適用換言之對於系爭確定終局判15決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確定判決之聲16請人鄭武松殺人等案件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17意見第41段闡釋之上開誡命亦仍有適用18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訴訟程序原則上毋19庸行言詞辯論程序及第387條與第392條規定容許第三審20訴訟程序得在被告無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行判決不當限制21受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聽審權保障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22權保障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誡命更達反公政公約及聯23合國相關決議所要求之公平到庭審判之程序保障241.言詞辯論乃為實現刑事被告聽審請求權公正到庭審判25所不可或缺之程序保障而第三審訴訟程序乃受死刑宣26告刑事被告之最終局救濟程序更應嚴守程序正義落27實被告到庭受審之權利-5S195-11釋字第396號揭示採取言詞辯論以及辯護制度均2為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保障憲法所稱之司法3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4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5官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6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蕙法第八十二條7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8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9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1011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12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132為確保刑事被告之訴訟主體地位刑事被告就訴訟相14關資料應得閱覽知悉並享有進一步對於重要之事15實或法律爭議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此即為憲法第1616條訴訟權所派生之聽審請求權910其權利内涵17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ie182.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採取第三審訴訟程序原19則不需行言詞辯論程序之規範模式顯然不符憲法第1620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11第三審作為人民終局救濟程序自應提供被告程序性22保障包括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提供被告到庭陳述意23見之權利落實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司法院24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刑法學者林紅雄教授姜世明教25授等均一致希冀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程序應予常態化9參閱楊雲_刑事上訴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訢許可剞的疑慮一以司法院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雑誇第282期201S年I月頁7-10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别事判決参照-第20頁-111足證無論案件性質為何言詞辯論程序均為訴訟2程序不可或缺之程序性保障遑論死刑案件涉及人民3生命權之剝奪則關於死刑案件之第三審訴訟程序乃4終局審級對於死刑被告而言更涉及刑法第57條5關於量刑之適用與辯論此部分更與案件背景事實高6度相關尤應踐行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透過7直接審理原則落實個案正義以求提供死刑被告相較S於一般案件更為高度之程序性保障92基此立法應要求國家於程序上有傳喚被告到庭使10其得以陳述意見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之義務21以極11大化對於死刑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容國家將言詞辯12論之程序保障交予法院裁量其必要性而任意剝奪死刑13被告對於量刑表達意見之聽審權否則即有違憲之14虞更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第151款被告應受公平到庭審判之要求13而考量最高法16院作為終審法院承擔有統一法律見解之重大職責17為使被告得充分表達意見法院能完整聽取雙方當事18人之主張以及司法公開透明避免具有法的績造19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恣意裁量最高法20院實應改以言詞辯論為常態14213更何況涉及人民私權關係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明22定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程序第三審之判参閲终審院檢之改革_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二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238-26612閱陳通財第三審刑事訴訟之言飼辯論與自為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30期2013年8月頁1442016年1月30日中雈民國律節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由前大法宮許玉秀主持與談入包括尤伯祥律師朱富美檢察官朱朝亮檢察官吳景欽副教授李宜光律師李念祖律師李林盛律師帥嘉寶法芎纪亙彦律師陳志祥法宫之最高法院言詞辩論規則及相铽改革座談會中多有描及第三審固然為法律審但原則上仍懕容許被告到庭德審特別是死刑或無期徒剖不利判決案件不得任意剝奪其龉審權將言詞辯論與否又由法院裁置該座談會之结諭可參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调改革座談會總结與建谦全题津師_第20卷第4期2016年4月頁86-89-K参閱王兆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下2018年10月第452頁.第2.1W-1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2此限反觀剝奪人民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等權利3侵害更鉅之刑事程序卻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毋庸4召開言詞辯論顯然刑事訴訟法於聽審權及正當程序5之保障存在保障不足及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6遇之情形74復參照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8修正草案亦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9款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行言詞辯論一10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並附具修正理由死刑11宣告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為昭慎重第三審法院12自應行言詞辯論以強化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13序足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實與憲法14關於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意旨不符構成違15憲之法規16四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及第392條排除最高法院訊問被告17之告知義務告以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容許第三審訴訟18程序得在被告無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行判決亦顯然牴觸憲19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0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2條之規定審判期日被告或21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22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可知最23高法院竟容許刑事被告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未選任辯護人24之情形下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單方陳述後即作成判25決顯然不符合防禦權及實質有效辯護權之憲法保障26且該條規定完全未揭示其立法理由及目的為何足證該27等權利之剥奪全然不具備正當性-第22頁-12.又刑事訴訟法第95條固然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得選2任辯護人惟因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另行規範第三3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4定使最高法院完全無需踐行告知未選任辯護人之5第三審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再合併前開刑6事訴訟法第392條之適用最高法院甚或得在被告未委7任辯護人到庭之情形下逕自作成判決15此際受死刑宣8告之被告在上訴第三審後該第三審訴訟程序可能完全9在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之情形下即草率終結完全喪失10第三審作為最终局救濟程序之制度功能更不符合訴訟11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障123.參照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13案關於第392條規定即修正為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14人辯護人到庭者得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15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該修正條文之修正16理由明確揭示為落實保障被告辯護倚賴權之意旨17以維被告權益前述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18護之案件其辯護人於第三審審判期日未到庭者法院19自不得逕行判決至代理人或其他案件之選任辯護20人既經法院為合法通知於被告或自訴人權益之保護21即無不周為促進訴訟法院於辯護人或代理人未到庭22時自得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23後即行判決或另定言詞辯論期曰爰併酌為修正以24應實務之需益徵最高法院僅在被告之辯護人經法25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例外情形時始得判15参閱林钰雄刑事訴訟572019年第475頁就第三審之審狸而言雖然本法明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本趸有特茁規足外準用第一.番審笄之規定2U387然而基於下列原因第三審進用第一審之審判規定.反面是渺卜......包括胡讀実由R述要g訊問被告最後陳述在内諸多關於審判期3及言許審珲原Mi之規定原則上亦無準用餘地-笫23頁-1決足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2條關於應即行判決2之規範顯非合憲3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4審之適用使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無法實質有效行使5防禦權與辯護權之情形下被處以死刑遠反憲法保障訴訟權6之核心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7告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受到強制辯護之保障唯獨於第三審8排除適用亦顯然欠缺為差別待遇之實質正當理由違反9平等原則101.國家應確保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在每一審級均有辯11護人為其提供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以強化對其防禦權之12保障131按釋字第654號明確揭橥刑事被告享有防禦權乃14為實踐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保障人民受有公平審判15之權利所必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16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17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18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19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20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多位大法官亦在意見書中21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然應實施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22器平等原則並使刑事被告能夠依此充分行使防禦權1623陳新民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中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然應寊施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器平等原則對審制度似乎當指有無當事人雙方言詞辯論對質等攻防的程序而言在羈押偵查庭中既然許可被告與辯護人獲得羈押事由與證據的權利亦即可以檢驗該些黄訊的真偽從而提出申辯而立於相反一方的檢察機關亦可反駁而终由法官裁決此一來一往之攻防豈非實施對審制而訴訟法學界討論武器平等原則率多與辯論主義合而為--t因此既然屣押審查容有辯護反駁的機制即容有辯綸實施對審制度與要求武器平等的空間也據此吾人可以專出一個结論只要涉及人民合憲的訴訟權利必然應實施辯論與對審制度EP應符合武器平等原則與賦予人民充分的防衛能力如此的訴訟程序才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乃7號之協同意見-第24頁-12本於保障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之防禦權各國刑事2訴訟法上設有辯護制度使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享有獲得具法律專業之辯護人為有效且實質援助之權利除34得以彌補被告與得藉龐大司法資源蒐集證據具有高度法律專業之國家機關即檢察官間的實力差距56實現武器平等原則外71尚可確保或爭取對被告有利7之處遇並積極協助其進行辯護避免被告面對繁複8審判程序不知所措或因自身不當言行而被誤判139不僅為被告之代理人辅助人更為被告於程序上之10保護者此外辯護人並非全然為當事人之利益而11生透過辯缠人參與訴訟亦可維護訴訟程序之正當12性防止違法偵查濫權起訴甚至誤判之違誤w13確保國家司法程序的法治國性貫徹公平審判原則14亦帶有公共利益之色彩此亦為我國司法實務諸如最15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所肯認163辯護制度雖原則上乃普遍性地保障刑事被告享有選任17辯護人之權惟倘若辯護人之選任與否完全繫於被告18之選擇可能會因被告對於自身權利不甚了解或處於19社會弱勢地位而無從確實獲得實質及有效之辯護以20重罪案件為例由於被告將可能受有重大剝奪生命權21或人身自由之不利結果基於此類案件所涉基本權之22侵害較高並具備不可逆性從實踐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3觀之程序上有高度保護之必要性落實其防禦權之書亦指出武器平等原則係剖事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旻方法_本席認為武器平等原則之基本内涵為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以接觸檢視M兆戰證據亦即凡有攻防内涵及由公正之第三方作成裁決之程序即應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檢視及冏述相關證據I以確保雙方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均係由不同角度受充分檢視以確保裁決之不偏不倚故武器平等原則為刑辜被吿或犯罪嫌疑人有效行使防赞樯之重要方法應係憲法所要求公平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内涵J17參閱林钰雄強制辯護案件及其判定基準台灣法學雜誌第20期2001年3月頁52-1581S参関王兆鹇2007年辯護權與詰問權元照_頁84m参.11陳連財被吿接受辯護人援肋之機會月旦法筚教室第24期頁16第2D頁1保障抑或被告乃為心智經濟或社會地位上居於弱2勢與他被告產生資力智識上之不平等國家即應3實現蕙法上之實質平等原則於程序上盡可能保障被4告確實獲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是以刑事訴訟法實5務上發展出強制辯護制度國家於上開案件中本於6制定合乎正當程序原則之訴訟程序應有積極介入指7定辯護人為具有高度保護必要性之被告為辯護之義8務由國家主動提供被告一實質且有效之辯護強化9對其防禦權之保障兼顧對審判公平之維護2貫徹10蕙法平等原則114參酌美國法上辯護權之發展美國聯邦法院早於121932年PowellVAlabama案中揭示國家於死刑13案件訴訟過程中未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幾乎等同14於司法謀殺毫無疑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2115並於1962年Carnleyv.Cochran案中指出被告未16向法院請求指定辯護人時不應認定其係拋棄受辯護17人協助之權利因該權利不應建立於被告之請求而18係憲法所賦予被告之既有權利221972年M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W21號刑事判決查刑事強制辯護係國家依犯罪嚴重性案件繁難度被告能力缺陷致生之個別保護必要性加以判斷1對犯罪嚴重案情繁難被告亟需保護之案件限制被告依其意願決定是否遘任辯護人之程序自主權I而由國家積極介人I強制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貫徹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法律專業一則強化被告訢訟上主體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繁權等訴訟上之程序權利並督促法官檢察官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善盡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而對訴訟進行作有利被告之導向使被告獲致更有利之判決結果再則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事人間之實質對等促成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俾落實被告利益之保障並兼顧審判公平之维誤而追求司法利益之最大化2U.S.SupremeCourtPowellvAlabama287U.S.451932iLetussupposetheextremecaseofaprisonerchargedwithacapitaloffensewhoisdeafanddumbilliterateandfeeblemindedunabletoemploycounselwiththewholepowerofthestatearrayedagainsthimprosecutedbycounselforthestatewithoutassignmentofcounselforhisdefensetriedconvictedandsentencedtodeath.Sucharesultwhichifcarriedintoexecutionwouldbelittleshortofjudicialmurderitcaimotbedoubtedwouldbeagrossviolationoftheguaranteeofdueprocessoflawandweventuretothinkthatnoappellatecourtstateorfederalwouldhesitatesotodecide.22U.S.SupremeCourtCamleyvCochran369U.S5061962T1ijsmightmeanthatthepetitionercouldhavesufferednoconstitutionaldeprivationifhehadnotformallyrequestedcounselandthatfailuretomakesucharequestistobepresumedunlesstherecordshowsthecontrary.Butitissettledthatwheretheassistanceofcounselisaconstitutionalrequisitetherighttobefiimishedcounsejdoesnotdependonarequest第26頁-1Argersingerv.Hamlin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重申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受律師協助乃為公平審判3之必要Theassistanceofcounselisoftena4requisitetotheveryexistenceofafair5trial.232465又1984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450決7議案通過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Safeguards8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9FacingtheDeathPenalty下稱保障措施體現10公政公約第6條限制死刑施行之精神其中第5條11明訂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12種可能的保障至少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13際公約第14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14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15一階段取得適足法律協助後才可根據主管法院的終16審執行死刑176參照人權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中敘18明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保障被告於法19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之權利而法院20是否有必要指定辯護人與案件所涉罪行之嚴重程度21至關重要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22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23一條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23U.S-SupremeCourtArgersingerv.Hamlin407U.S.251972TWemustconcludethereforethattlieproblemsassociatedwithmisdemeanorandpettyoffensesoftenrequirethepresenceofcounseltoinsuretheaccusedafairtrial24UNHumanRightsCommitteeHRCGeneralCommentNo.32Article14Righttoequalitybeforecourtsandtribunalsandtoafairtrial23August2007CCPRCGC32paragraph38CiThirdarticle14paragraph3dguaranteestherighttohavelegalassistanceassignedtoaccusedpersonswhenevertheinterestsofujsticesorequireandwiilioutpaymentbytheminanysuchcaseiftheydonothavesufficientmeanstopayforit.ThegravilYoftheoffenceisimportantindecidingwhethercounseJshouldbeassignedinihtInterestofju5ticeasistheexistenceofsomeobjectivechanceofsaccessattheappealsstage.Incasesipyolvingcapitalnimisliinent.itis第275-12.第三審審判程序之性質為法律審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2被告若無辯護人協助根本無從充分且有效地行使防禦3權41第三審為法律審乃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5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25非具有法律6高度專業性係難以指摘原判決是否有適用法律違7背經驗法則等違誤死刑案件倘若無理由即於第三8審定擻是第三審對於死刑被告無疑為至關重要之訴9訟審理程序應受有嚴謹正當法律原則之程序性保10障而若非委任具有法律專業之辯護人殊難想像由不具法律專業之被告能夠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充分1112行使其防禦權及獲得實質有效之辯護132經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固訂有強制辯護規14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15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16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17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IS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19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20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21長認有必要者惟上開強制辯護規定依刑事訴adoniaticthattheaccusedmustbeeffectivelyassistedbyalayyeratallstagesoftheproegediags.CounselprovidedbvthecompetentautlHrItionthebasisofthispro-visfopmustbeeffectiveintherepreSentaHowofthesiccqsed.UnlikeinthecaseofprivatelyretainedlawyersblatantmisbehaviourorincompetenceforexamplethewithdrawalofanappealwithoutconsultationinadeatlipenaltycaseorabsenceduringthehearingofawitnessinsuchcasesmayentailtheresponsibilityoftheStateconcernedforaviolationofarticle14paragraph3dprovidedthatitwasmanifesttothejudgethatthelawyersbehaviourwasincompatiblewiththeinterestsofjustice.Thereisalsoaviolationoftliisprovisionifthecourtorotherrelevantauthoritieshinderappointedlawyersfromfulfillingtheirtaskeffectively125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被告自白係屬證據方法之一種被告未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自白於第二審判決後應不得再提出該新證據因此該條文所稱審判中自白應係指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任沔一審级之一次自白-第28莨-1訟法第388條乃排除於第三審審理程序適用第三2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顯與前3開有關訴訟權及防禦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4旨不符亦已經多位學者撰文批判26而據統計民5國89年至98年間最高法院判決為死刑宣告之936名被告中即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五的被告均在無辯護7人協助下受死刑定瓛27亦即我國定瓛死刑之判決8高比例係於第三審時被告未經過辯護人代理實質有效9行使辯護權及符合正當程序下所產生103此外綜觀我國司法制度於攸關身份財產法益保障之民事與公法爭訟均已採取全面律師強制代理制1112度而攸關生命法益人身自由法益之刑事訴訟第三13審卻未採行全面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反繫之於第三審14法院是否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死刑案件被告主動向法15律扶助機構聲請法律扶助未要求第三審必須於死刑16案件被告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之前提下始得為死刑17宣告儼然憲法違反訴訟權保障之核心以及為高度基18本權侵害案件提供嚴謹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更屬違19反公政公約之公平審判程序之誡命204就此司法院前於110年12月3日公布之刑事訴訟21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22條並比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增訂第375條之1有23關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前條24上訴或第三百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聲請許可上訴應26參閱陳文貴當前刑事辯護制度之問題與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5月.頁114-133林輝煌死刑之正義一國際人榷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中法令月刊第66卷第1期2015年1月頁I-35蘇吉雄第三審荊事審判應採取全面強制辯讁制度全國律師第1611期2012年11月頁14捕27參閱王兆鵬台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m期2010年8月頁115第29頁-1委任律師為之以及於修正草案第375條之2修2正理由揭示配合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增訂就第3三十一條第一項屬強制辯護案件之情形經上訴權人4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原審法院於送交卷宗及證5物前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定6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謹所謂受辯護協助係7指實質有效之協助於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8可上訴制被告受有效協助之時點應提前至上訴程9式之階段故於案件經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時應由10原審法院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11以協助提出上訴書狀聲請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或12答辯狀以應實需益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13條所定第三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實14有宣告牴觸憲法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要153.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涉及死刑之被告應強制辯16護卻獨於第三審以第388條規定排除死刑被告之強制17辯護欠缺區別對待之實質正當目的蓋相較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三審具備更重要之個案救濟意義法律1819審第388條之規定亦顯然違反平等原則201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21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22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23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如對相同事物24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25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26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27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28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第3頁-1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此為大院第4855935郞2號解釋所明揭32第三審法院作為覆核下級法院做成判決合法性之法4院除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外尚有賦予人民個案5救濟之功能意義亦即單純使被告享有上訴權之審6級救濟利益僅是訴訟權保障之其中一環為能確保7刑事被告受到充分程序保障並尚應使在原審受不利8判決之刑事被告得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違誤或使面對9檢方上訴之刑事被告得捍衛原審法院之判決並就檢10方之論點與主張為有效攻訐惟現行刑事訴訟法一方11面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賦予涉及死刑宣判之被告強制辯12護之保障另方面卻於同法第388條排除第三審有關13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使該等防禦權之行使及武器平14等原則之維護在多數個案中未被落實更造成同為涉15及死刑宣判之被告三個審級間所享有之辯護權保護之16實踐程度明顯有所差異之情形而卻未見立法提出足17以通過實質正當目的與實質關聯性之說明183相較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之程序刑事訴訟程19序之第三審乃著重於法律層面之論辯需有高度法律20專業能力始能有效指摘原判決之違誤要非一般刑事2被告有能力為之對於死刑被告而言第三審係個案22之終局救濟程序且不排除死刑被告必須面對檢察宫23捍衛下級法院作成死刑判決所為之攻防倘若未能於24此際課予國家指定辯護人予死刑被告之義務第三審25之審理將可能陷於法院僅得單方面接收檢察官對於原26判決是否有所違誤之意見而被告卻毫無能力指摘出27原判決之違誤甚至回應檢察官所提出之意見顯已笕31頁-1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甚明亦將使第三審訴訟程序失去訴訟救濟之功能與意義4況且刑事訴訟之第三審程序既與第一審第二審相同均為被告權利救濟之管道按理應提供被告至少相等之保障程序論者或有提出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等作為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審適用之理由惟該等理由顯然不足10以作為第三審剝奪強制辯護之差別待遇實質正當理11由蓋同樣說法亦可適用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第二審畢竟第一審第二審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被告仍可獲得14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15人由此益證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相較於16其於第一審及第二審所受之程序保障包括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強制辯護等於第三審卻受一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顯有違反平等原則18195查於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合20憲爭議為不受理判決指出涉犯重罪案件既未21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定辯護外不論有無資力又2223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24第三審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指定辯護人為其撰寫上25訴理由書266惟按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7段亦指出27這一無辯護人的自我辯護權不是絕對的在具體審28判中出於司法考量可能會違背被告的意願而要求指第32頁-1定辯護人特別是當其嚴重及不斷干擾進行適當審判2或面臨嚴重指控卻無法親自為自己辯護時或必須3保護易受傷害的證人在受被告詰問時不受威脅及恫4嚇然而對被告親自為自己辯護願望的任何限制5必須有客觀及足以重大的目的不得超越維護司法利6益所必要的程度因此國内法應當避免絕對地禁止7個人在刑事訴訟中無辯護人協助親自為自己答辯的8權利顯見國家應主動留意被告是否需有辯護9人協助之必要即便被告未積極主張甚至積極反10對117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规定其他審12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13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是立法者賦予司法權14針對非重罪之案件有裁量指定辯護之權惟刑事訴15訟法第388條卻剝奪司法裁量權使法院無法就被告16有委任律師之需求時盡到人權保障之積極義務主17動依職權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故法律審無強制辩護將18會實質造成以經濟能力區分被告是否可以實質參與第19三審訴訟活動之結果達反平等原則至為灼然20六退步言之無論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應有強制辯護21制度之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上至少亦應告以刑事被告其有選22任辯護人之權利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23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规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24規定已然排除同法第95條關於訊問被告時應告以其25得選任辯護人之告知義務之適用從而在現行法下之刑事被26告竟可能在未選任辯護人亦未被告知其享有選任辯謹人27權利之情形下終結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由此可知現行-第33贾-1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第三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2之規定實有宣告牴觸憲法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要3七據上所述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高4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5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6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以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7用違反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8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第16條9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並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10違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得恣意剝11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在12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刑事訴訟法第13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刑14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92條之規定應自鈞庭就本件聲15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16第389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自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17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曰起一年内依鉤庭裁判之意旨18修正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1項之聲明1920參關於第二組審查客體中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21條文及權利22一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憲法上之權利23一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24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5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櫂工作權及財產權26應予保障其中生存權部分當然包含生命權司法院釋字27第194263476號解釋等請參照28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1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2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3四憲法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4904號第550號第567號第585號第603號第6315號第664號第689號第708號第712號解釋等參BS67二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8一刑法第33條有關以死刑作為法定主刑之一殺人者得處9死刑之規定實質上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應為鈞10院憲法解釋之客體111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12不利硪定终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13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遠憲之判決前項聲14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15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162.查刑法第271條第1項得科處死刑的規定確實為系爭17確定終局判決所直接適用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18刑的規定則並未見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的文字之中19惟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20的基本權利外還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21目的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並不應以22裁判所直接援引的法令為限倘相關實體或程序的法23令經裁判實質援用或是作為判斷其違法性的依據24或是在規範對象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必須合併觀察的25情形即便沒有經裁判直接適用亦應認為與系爭法規26範有重要實質關聯而得為聲請憲法解釋的對象司法27院釋字第399號第445號第535號第558號第28577號第580號第582號第644號及第728號等解第35H-1釋參照從而憲法解釋的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2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3理俾符合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笫1項本節案件於具4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5之I之要求63.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I所以能納入死刑作為最高法定刑是因為刑法第33條第81款先將死刑納為主刑之一種刑法笫33條第1款關於9死刑為主刑之規定是同法第271條死刑規定之基礎1從而即使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在文字上並未援引刑法第II33條對聲諳人科處死刑亦應認為刑法第33條第1款死12刑為主刑之一規定業經系爭判決所實質援用而且與刑13法第271條規定有必要不可分之關聯因此聲請人主14張法規範憲法解釋範圍包含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15刑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規定164更何況在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作成之後司法院17大法官又陸續發展出不同審查密度的比例原則司法院釋18字第577號第603號第626號第649號第68919號及第711號等解釋參照同時也透過解釋確認人性尊20嚴及人格權的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490號第一21550號第567號第585號第603號第631號第22664號第689號及第712號等解釋參照並本於正當23程序原則嚴格審查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司法院釋字第24559號第567號第653號第665號第689號第25691號第708號及第710號等解釋參照又在平等原26則的保障基礎上發展出不同密度的審查方式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547號第571號第618號第62628號第649號第666號及第728號等解釋參照我國-第36頁-1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98年4月22日由總統公布生效總統復於98年5月314日簽署此二公約的批准書準此兩公約中之公民權4利公約又揭示應廢除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5目標已為我國行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6認隨我國政經法制之變遷均與88年1月29曰7司法院大法官第476號解釋作成時背景有所不同自有8由鈞庭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3款之規9定進行憲法訴訟之法規範審查之必要鈎庭磑有必10要從憲法之時代精神對於我國現行存在刑法第33條在11内等死刑制度之合憲性予以全面重新檢視12二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直接侵害憲法保障人性13尊嚴當然内涵而違憲141.我國憲法對於人性尊嚴的確認與保障並未有明文規15定不過職司我國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已多次16表明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自由民主17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490號18第550號第567號第585號第603號第631號第19664號第689號第708號第712號解釋等參照202.人性尊嚴是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前提所以國際人權21公約多是在前言而非公約條文當中提到人性尊嚴聯22合國憲章是如此1948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23宣言也是如此世界人權宣言在前言一開始就提到對24人類固有人格尊嚴及其平等權利的肯認是人類社會建25立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26的兩公約也是在前言再一次重複世界人權宣言所肯認平等人格尊嚴的意旨是故人性尊嚴絕對不可受到任2728何侵犯不但一再為國際社會所確認對於人性尊嚴應-第37頁-1受絕對保障23.聲諳人主張死刑的科處是國家封於人民生命的直接3剝奪生命不複存在人性尊嚴也就沒有辦法附麗於任4何的實體之上否定生命存在的價值就是否定具有人5的價值當然就是否定人性尊嚴而人性尊嚴是人之所6以為人的基礎是平等人格的確認是一切權利存在的7前提從而人性尊嚴必須絕對予以保障不能加以侵8害直接剝奪人民生命的死刑即是對於人性尊嚴的侵9害而自屬遠憲10三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侵害憲法第15條11保障人民生命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違憲121.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死刑之存在以13致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已直接剝奪憲法第14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151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命權為人性尊嚴存立基礎16有絕對保障之必要17A.按憲法第15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IS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文揭示人民生存權應19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此一生存權的内涵當然應20該包括生命權的保障蓋沒有生命也就沒有繼21續賴以生存的基礎此觀諸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22有關生命權侵害的違憲爭議時均以憲法第15條23作為審查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24及第476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號792解25釋則稱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26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27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28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笫38頁1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2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3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4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5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6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7人民人身自由丨生命權丨及財產權之意旨則是8首次在解釋文明確提及生命權9B.生命權是其他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15憲法所保障之各項自由權利無一不需要以生命作為基1011礎一個失去生命的人不但其人格無所附麗12也連帶失去各項自由權利既沒有遷徙與思想等13種種自由5亦無法行使請願選舉或服公職等種14種權利可見生命權保障的重要性152聲請人主張生命權應受絕對保障16A.首先生命權是身體存在之權亦為人性尊嚴所17附麗的實體與人性尊嚴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18人性尊嚴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平等人格基礎而生19命權是一切權利得以存在的載具兩者缺一不20可均受憲法的絕對保障21B.其次有鏗於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彼此相嵌的高度22重要性生命權應受如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23禁止侵犯本質核心的保障而應認為憲法第2415條保障生存權而生命權為其保障的核心生25存權雖受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的相對保障26但作為其本質核心的生命權則不受憲法第23條27的限制-第.39吳-1C.最後按憲法第23條的文字以上各條列舉之2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3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4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為憲法第23條允許5的是自由權利的限制而非剝奪而生6命權不是保障就是剝奪故生命權的剝奪應7不為憲法第23條所容認82.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死刑之存在及執9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01違蕙審查密度本案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11縱認剝奪生命權之死刑制度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12限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然而刑法第33條第113款第271條第1項涉及死刑之刑罰既屬直接剥奪人14民人性尊嚴根本之生命權乃採對所保障基本權本質15内容之完全剝奪為限制手段原則上應為違憲理應16以最嚴格審查標準加以審查亦即應具有特別重要之17公共利益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直接及絕18對必要關聯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生命權之意19旨202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死刑其目的21如為威嚇避免殺人犯罪或撫慰被害者傷痛然仍無任22何實證可佐證採取死刑即剝奪生命權手段得以23達其目的即已違反適合性24A.有認為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死25刑其目的如在於預防殺人犯罪然誠如南非26憲法法院於西元1992年6月6日作成TheStatev.27Makwanyane死刑違憲判決其結論直指沒有28人能夠證實死刑比終身監禁此種替代刑罰更能-第40頁-1有效嚇阻或預防殺人案件的發生該法院指2出犯罪的原因錯综複雜無家可歸失業貧3窮甚或挫敗的情緒都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犯4罪社會上永遠都有情緒不穩铤而走險的人5政府要能有效地預防犯罪所真正應該採取的手6段是致力於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提供相當的7健康及社會福利措施以及持續鼓勵並深化一個8真正重視人性尊嚴的社會環境9B.我國立法機關乃至現行實務上亦無任何實證可證10明死刑存在之國家其犯罪率及治安狀況優於廢11除死刑之國家死刑和減少犯罪率兩者間並無任12何關聯並未有任何實證跡象能夠顯示這些死刑13執行已成功遏止台灣的暴力犯罪相反地死刑具有轉移焦點之效果使社會大眾無法聚焦於解1415決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例如強化司法資源或改16善社會安全制度17C.另有認為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18死刑目的在於撫慰被害人家屬之傷痛然19而執行死刑通常並不能達到撫慰被害人家屬傷20痛之目的是故有違反手段目的之適當性而有21違憲之虞223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設有死刑未考慮23其他替代死刑方式也無任何實證研究顯示採取其他24刑罰不若死刑能達到目的即已違反必要性25A.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26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侵害仍27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28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徒刑課m-1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間2甚至亦可考慮在合憲前提下依情形終身不得3假釋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4向國家社會為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5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6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行為處以7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S則9B.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10警惕與處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11障之目的故除仍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12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人保護制度即透13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14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15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國家16應透過完善之補償與救助管道予以保障而非由17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因IS此縱於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19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則20C.對於被害者的親友及家屬來說希望伸張正義21的怒氣加深了社會大眾對此類犯罪的厭惡感22這種厭惡感很輕易地就轉變成要求報復的聲23音但是死刑並不是社會大眾對罪行表達震怒24情緒的唯一方式如果有人犯下殺人罪國家也25不需要冷血地殺害他以表達國家對這種行為在26道德上的震怒對該名罪犯判處非常長時間的刑27罰是另一種表達憤怒情緒與懲罰罪犯的方28式TheStatev.Makwanyane判決第1291段一方面作為報復的應報無法通過嚴2格比例原則的目的審查因為去迎合社會大眾的3報復情緒明顯並不構成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4方面科處死刑作為報復手段相較於終身監5禁或無期徒刑並不見得是更為有效或侵害更小6的手段74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之刑度設有死刑8違反衡平性9A.死刑存在抱持以命償命的應報觀點然10此種觀點謬誤是生命無價本應不得衡量承11認加害人太壞而不值得活下去無啻反而自12相矛盾地否定了生命無價又不可衡量之法治國價13值14B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國家法益社會15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16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17在於保障人民而生命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的前18提故生命權保障實係國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19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段則剝奪生命20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或社會21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命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22義23C.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以死刑為手24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行為人之目的其25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可回復之26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27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28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1為手段之國家法益等作為目的顯然違法比例2原則之衡平性3四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侵害憲法第15條4保障人民生命權且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而違憲51.按憲法第7條之規定t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6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7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8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9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10理由之差別待遇經司法院釋字第547號584號59611號第605號第614號第647號第648號第666號12第694號解釋在案其中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理由13書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原設有關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更近14一步闡明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15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16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17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18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19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20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21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職22此於法規適用結果將造成社會弱勢及為不利情況而實23質上產生差別待遇同樣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42.則基於憲法第7條目的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3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享有人格之權利2526任何人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27之人格而死刑制度即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透過國28家公權力的行使變為無人格之物使人民的平等人格-第44頁-1完全處於得被其他多數人否定的不平等狀態明顯違反2蕙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33.再者自前我國實務上的死刑科處之判斷標準不一此4一重大的失格判斷甚至因此正當化對生命的剝奪卻5面臨判斷基礎無法清楚認識並進一步造成恣意論斷的6問題同一或相類的案件在不同法官的不同認定基礎7上往往有非常不同的判斷结果對於受刑人失格終8局性將其剝奪生命永遠逐出於共同體之外的判斷是9何等重大的判斷一旦流於恣意顯然牴觸憲法對於人10性尊嚴的保障國家允許同為凡人的法官或執行者否11定另一個人生存的價值乃至剝奪一個人存在於人間的12生命亦可想見社會的底層的弱勢者受限於本身資源貧13瘠乃至歧視等因素確實可能更容易被判處死刑而明14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5五效用低落又有損國民主權原則的死刑161.死刑不是有效阻止犯罪的手段17死刑的科處是否可以有效嚇阻犯罪從為數眾多18的研究來看其答案是否定的美國學者Johan19ThorstenSellin比較保留死刑與廢止死刑的各州後得20出結論執行死刑與殺人犯罪率之高低並無直接關21係而觀察歐洲廢止死刑已達七十年的德國其殺22人犯罪率也不見得減少是故死刑的存廢長期23來看與殺人犯罪或其他犯罪之增減並無顯著關係24研究死刑的學者在學術上漸漸形成一個共識即現25有關於死刑對殺人犯罪行為影響的研究既無法證明26也無法指出死刑究竟會降低或增加犯罪抑或根本沒有27任何效果SeereviewofliteratureinHoodR.28andHoyleC.2015chapter9死刑無法達成嚇阻第4頁-1犯罪的目的也為南非憲法法院所肯認TheStatev.2Makwanyane判決第119-123段該法院指出犯罪的3原因錯綜複雜無家可歸失業貧窮甚或挫敗的情4緒都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犯罪社會上永遠都有情緒不5穩铤而走險的人政府要能有效地預防犯罪所真正6應該採取的手段是致力於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提供7相當的健康及社會福利措施以及持續鼓勵並深化一個8真正重視人性尊嚴的社會環境9事實上從嚇阻犯罪的角度來看無期徒刑或終身監10禁一樣能有效嚇阻犯罪且明顯是比科處死刑侵害更小11的手段不管是死刑無期徒刑甚或其他有期徒刑12對於受刑人來說均有不可回復的傷害既然均有不可回13復的傷害選擇一個並未剝奪生命而僅限制自由的手14段顯然更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的意旨最15後如同前面本於人性尊嚴的審查所指出當立法者以16死刑作為嚇阻犯罪的手段時就已經是將罪犯的生命當作工具而嚴重地侵害了其人性尊嚴17182.死刑不能作為應報的手段19從罪刑相當的觀點來看死刑的科處能否作為犯下20殺人罪等最嚴重罪刑的應報手段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這21裡所指的應報是什麼22誠如南非憲法法院所清楚指出當代刑法的目的早23已脫離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傳統雖然罪行與24罪貴在某種程度上必須相當但不是說兩者一定要完全一樣如果有人惡意傷害他人弄瞎了別人的眼睛國家並2526不會把犯罪行為人的眼睛也弄瞎如果有人犯了強暴罪27國家也不會把犯罪行為人去勢把他送進令人受盡屈辱的1監獄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形式性或機械式的應報不2但事實上不可能也缺乏規範的基礎3所謂的應報是報復j嗎對於被害者的親友及家4屬來說希望伸張正義的怒氣加深了社會大眾對此類5犯罪的厭惡感這種厭惡感很輕易地就轉變成要求報復6的聲音但是死刑並不是社會大眾對罪行表達震怒情緒7的唯一方式如果有人犯下殺人罪國家也不需要冷血地8殺害他以表達國家對這種行為在道德上的震怒對該名9罪犯判處非常長時間的刑罰是另一種表達憤怒情緒與懲10罰罪犯的方式一方面作為報復的應報無法通11過中度或嚴格比例原則的目的審查因為去迎合社會大眾12的報復情緒明顯並不構成實質或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另13一方面科處死刑作為報復手段相較於終身監禁或無期14徒刑並不見得是更為有效或侵害更小的手段15當代的應報是建立肯定行為人是一個理性自決之人16的基礎上只要行為人選擇一個明知將附隨刑罰的行為17時便應被一視同仁地視為亦選擇了該處罰刑事司法處18罰犯罪人乃是尊重他的理性選擇從而現代應報論認19為刑罰是回應重大道德過錯的方式刑罰是犯罪者所20應得的罪刑21在現代應報論之下我們究竟要如何認定死刑的科22處是犯罪者所應得且罪刑相當的處罰事實23上所謂罪刑相當的應報必然包含了一連串對於犯罪行24為及行為人的各種主客觀評償這些評價是否有時空的限25制犯下性侵殺人的罪犯其小時候受到性侵或霸凌的經26驗是否要納入其應得且罪刑相當的處罰評價但27很顯然地並非所有受到性侵或霸凌的人都會犯下性28侵甚或性侵殺人的嚴重罪刑同樣是殺人或犯下最嚴重-M47W-1罪行的罪犯對其剝奪生命不見得都是其應得且2罪刑相當的處罰D但什麼時候才是什麼時候不是3植基於理性溝通的當代應報論要如何能真正建立一套公4平且有意義的判準來判斷哪些罪犯應被科予剝奪生命的5應得且罪刑相當的處罰6從生命權與人性尊嚴相嵌的本質及其高度重要性來7看即便我們認為死刑的科處有可能通過適合原則的審8查亦即其有可能是可以達成現代應報觀的有效手9段它也無法符合最小侵害原則更無法通過侵奪生命10的利益衡量113.國家主權來自於國民全體沒有任何正當程序可使國家12取得殺害授權者之權力13按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14體依照社會契約論人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到他人15侵害而犧牲自己部分的自由給政府以遵循政府所設計16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在社會契約下我們面對政府可能會17犧牲財產如罰金罰鍰自由如有期無期徒刑18然國家生命應以超越人民所授權之範圍19又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20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21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國家22可以在基於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23下限制個人的權利但是人權是人不可分割的尊嚴與價24值因此不能完全除去這也正是自由刑與死刑之間最本25質上的差異前者只是時間空間上對個人自由權的限26制後者則是對個人的生命完完全全除去生命是人一切27的根本是人權的重要内涵對於生命的剝奪將使一切28其他人權項目無法附麗此外死刑除了剝奪人的生命1外也將人淪為像物品般的客體地位因此國家刑罰對2於生命之剝奪實有違國民主權原則34.死刑無法真正安慰被害但使國家脫免照顧被害的責任4在人權法下國家除了有不主動侵害個人權利的消5極義務更有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到他人侵害的積極義6務而積極義務即包含了事前防免人與人之間的權利侵7害以及事後的權利回復關係修補8因此若國家沒有好妤預防讓壞人去欺負好人那國9家就違反了在人權法下的義務對行為加害者的處罰義10務包括民事或刑事國家的積極義務下被害人受11到加害人的侵害後國家應該進行修復正義的工作12所謂的修復正義restorativejustice就是如何13面對犯罪的傷害後予以修補損害被害人的情緒感受也14包括在修復正義的範疇之中15很多人覺得被害家屬很痛苦家人被加害人殺害自16然不是可以透過金錢予以彌補的因此應該透過報復的方17式才可以慰撫心中的傷痛而基於國家基於追求修復正18義透過刑罰對犯罪行為人予以處罰作為彌補被害人心中19痛苦的方法亦是刑罰之價值在基於人民對國家制度的20信賴以及對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期待由國家的刑罰機21制扮演代替人民撫平人民心中傷痛的角色極刑自有存在22的價值與意義故積極追求死刑是正常的被害家屬目擊23加害事件的廣義被害者其被害後反應這樣的被害後反24應不當然可以證立死刑有存在的合法性25然因為透過死刑的執行國家好像就可以宣稱對修復26正義的任務已經達成都已經把加害人從這個社會移除27了這個案件就結案了國家就已經盡到積極義務可以28退場了但是所謂的修復要看等待修復的傷口有多大49n才可以知悉修復的過程要多少死刑判決死刑執行可以對於被害者被害者家屬目擊被害的廣義被害者其身心上的巨大傷口給予正面積極的修補嗎一個犯罪僅僅透過司法權透過有限的調查能量受限地僅能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罪責階層議題加以調查沒有足夠的機會可以了解犯罪系統性的成因這些犯罪的成因有時需要行政權深入社區鄰里進行數十年的個人成長過程家族相處過程來進行追蹤由時需要進入醫療系統深層理解促成犯罪成因的生理性因素生理性因素隨時間前進所造成的演10化最後生理性因素也時常伴隨著社會性因素而促使犯罪的發生諸如内湖隨機殺人事件加害人父母親輩的生12理性因素可疑地影響加害人的生理父母親輩的生理因13素直接促成家中生活的態樣以及人際交往的困頓隨著14時間演進影響著被告成長的過程促使其可能的生理性疾15病產生濫用物質習If的產生社會連結建立的不順遂16最後所有的因素再進一步的互相糾纏導致醫療系統被排17除基本人際關係斷裂最後終至悲劇產生這些個案都18不是孤證翻閱犯罪學門從生理性的犯罪成因調查社會19性的犯罪成因研究在在不斷證明犯罪成因有廣泛的因20素犯罪成因的理解實際上有關鍵的地位可以協助被害人在適當的時機脫離被害者的地位22被害者剛剛離開被害的時間點斷然旁然無助無法23理解犯罪悲劇為何落在自己身上真正可以脫離被害的方24式應當是在完整的心理上經濟上支持下使被害人逐25漸穩住身心靈而後逐漸復原下當有足夠的條件可以回26顧悲劇時一方面可以透過國家行政權以及司法權之調查27而知悉為何犯罪出現二方面若有機會了解到加害人也對28於自己的被害感同身受三方面加害人確實有誠摯的道歉-第5頁-1以及彌補的努力出現此時或有可能有足夠的力量可以2支撐被害者突破被害地位而轉向與火重生新的人生而3這些過程經常非五年十載難以達成國家不思考被害4人真正脫離被害的轉機如何促成時常誤以為給予被告死5刑即能撫慰被害者斷不知被害者之失去哪有可能依6賴對於被害者來說無任何價值可言的被告生命剝奪該7對被害人無價值的被告生命而能建立積極價值退萬步8言亦僅有發洩被害痛苦以及傷痛之價值可言憲法所指9人性尊嚴在第一個被告玷污人性尊嚴後國家不可以助10長第二個玷污人性尊嚴的事件發生失去第一個生命的傷11痛無法用另一個生命的獻祭而增加第一個生命的價12值13犯罪事件發生後國家以死刑回應此一犯罪事件在社14會中發生的效應對於國家來說最為輕鬆成本最低因15為國家可以把責任全都推諉給犯罪行為人但國家如果16不處理真正問題的根源犯罪形成的原因而只是將被告17殺了犯罪的成囡仍然存在不久後還是可能會有下一個18壞人出現單純認為有死刑判決以及死刑執行存在會19對於社會大眾產生預防效果相當程度上是把所有的犯罪20成因全面歸咎至犯罪者的客觀理性判斷因為客觀理性判21斷犯罪行為後不會有死刑之不利益故國家彰顯死刑的22壞處讓所有潛在的犯罪者在客觀理性判斷時加入死刑23的不利益故犯罪不再發生這種論述是一般性預防支持24者的單線思考5完全忽略犯罪在社會中為何會發生的錯综25複雜成因難道我們要把數十年來犯罪學家對生理因26素社會性因素促使犯罪發生的各項研究置於腦後而27不調查那些犯罪之所以發生的系統性成因國家時常傾向28於不要深入調查是因為死刑的存在國家給予死刑判決芻5m-1或者執行死刑後社會對於加害者的撻伐被害者對於追2求應報的壓力因為死刑的出現而逐漸減少國家行政權3本應對於犯罪成因展開系統性的調查以及掃除但是往往4因為司法權在個案上不法階層及罪貴階層範圍内的調5查死刑的出現而免除了調查深層犯罪成因的壓力在6無重大壓力監督下犯罪成因調查掃除的工作此類相7較於司法就個案調查更為深層困難成本極高成果不8易獲得的行政調查掃除工作1藉由死刑的存在而使國家在9眾目暌暌之下隱去其工作執行的壓力綜上死刑是廉價10的偽正義並無法在犯罪事件發生後有效保障國家對人11民之積極義務12三綜合前述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法第33條13第1款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14人性尊嚴及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並與憲法第7條15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16權生命權訴訟權及人性尊嚴應受違憲宣告並自鈞庭就17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曰起失效聲18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1項之聲明1920肆關於第三組審查客體中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21條文及權利22一有關科刑辯論前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機會之規定實質上與23系爭終局判決具有重要實質關聯應為鈞院憲法解釋之客24體25一刑事訴訟法第289條雖未見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的文字26之中惟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27人的基本權利外還有闌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28的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並不應以裁判所第52頁-1直接援引的法令為限倘相關實體或程序的法令經裁判實2質援用或是作為判斷其違法性的依據或是在規範對象3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必須合併觀察的情形即便沒有經裁判4直接適用亦應認為與系爭法規範有重要實質關聯而得為5聲請憲法解釋的對象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445號第6535號第558號第577號第580號第582號第7644號及第728號等解釋參照從而憲法解釋的範圍自8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有無牴觸憲法情9事而為審理二本案原因案件終局判決之所以未予被告未成年子女陳述1011意見之機會係因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範被告未成年子女12有此一程序權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範不足之情形下系13爭確定終局判決當然無從直接援引惟具有重要實質關聯14而得為鉤院憲法解釋的對象15三另關於立法不作為規範不足之違憲審查司法院曾著有16多號解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7號第708號70917號710號737號739號747號748號等解釋參照18從上開解釋先例覲之應可確認司法院對立法不作為之違憲19審查基準如下201.先確認立法者有憲法上之作為義務212.再宣告立法不作為之规範不足與憲法權利保障意旨不22符233.最後再呼籲立法者檢討修正相關條文妥為規定24茲以上開審查基準1審視本件解釋之審查過程及結果林俊25益大法官釋字第747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參照26二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為家庭之核心國家對於限制剝奪父母27子女間相處甚或強制使子女成為孤兒之刑罰如未基於兒童28權利公約第12條參酌子女之意見將侵害被告憲法十五條之訴1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達憲國家有義務在訴訟程序當中直視被告子女面對父或母23親將受死刑判決之痛苦國家有義務在訴訟程序當中直視4自己將親手製造的孤兒其困惑痛苦之雙眼緣本案被告與5被害人原為夫妻並育有二名子女子女二人於案發時及法6院審理過程均未成年然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7高法院二次發回高等法院二次更審惟僅有地方法院第一S次開庭時鄭云舒到場且歷次法院均未就被告之科刑判處9死刑一事詢問被告同為被害人之子女意見即逕為做出10死刑判決實達反憲法訴訟權兒童權利公約及侵害子女之11家庭權等基本權故原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未給予加12害人以及被害人之子女就科刑表達意見之權利實屬違憲13二子女面對國家強迫與父母分離有表達意見權利141.按國家就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負有15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156條規定參照國家應基於16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17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符憲法保18障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419號解釋參照又為實施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20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以下簡稱21CRC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22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又CRC公約所揭示保障23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规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24又適用CRC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CRC公25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且各級26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27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28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CRC公約施行法第1條至第-第54M-14條定有明文a22.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3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752號及第755號解5釋參照法院並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6句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及第755號解釋參照按7大法官釋字第80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保障人8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9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本院釋字第65310號第752號及第755號解釋參照法院並應依憲法正11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本院釋字第737號及第75512號解釋參照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其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時於裎序上雖非當事1314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15要求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16M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17權利乃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之基本内涵為法院18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自應受憲法之保障19又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具體内容固應由立法者20依各類程序之目的與屬性等因素制定相關法律始得21實現本院釋字第512號第574號及第752號解釋參22照惟立法者就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所定23相關程序規範無正當理由而未賦予其有到庭陳述意見24之機會者即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有25違蕙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性質上固然有別然其被害人於不2627牴觸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目的之範圍内仍應享有一定之28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指摘訴訟權之保障並非僅賦予-菜55頁-被告亦應對於凡將受訴訟所影響之人均享有在訴訟2程序上應當獲得之相關資訊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給予充3分的程序保障43.緣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H月二十日第四十四二十5五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公6約第四十九條規定於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中華7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曰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令公布兒童權利公约並依據我國9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溯自一百零三10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立法院於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11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總統並於6月4日公布施行12將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納入國内法體系按兒童權利公13約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缔約國應確保不遠背兒14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攄所15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16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18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前項锃岸中應給19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陕述意見之機會載明應避20免強制兒童與父母分離次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21般性意見書兒童最佳利益第60段載明防止家庭分22離和維護家庭團圓是保護免童體制且是基於第9條第123款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條款要求不遑貲兒音父母24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這樣的分離符合兒25童的最大利益第61段載明鑒於兒童與其父母26分離產生的嚴重影響這樣的分離只有當兒童靣對即刻27將臨的傷害或當別無它選的必要時才應作為最後才採28取的措施倘若存在干預性不太大的措施可保護兒童-第5S頁-1那就不應採取這種分離做法在訴諸分離做法之前國2家應為家長提供支助協助其承擔起為人父母的責任3並恢復或增強家庭照顧子女的能力除非分離是出於保4護兒童的需要強調對親子之間的分離須為最後手5盈另按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6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7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8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9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10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组織表達意見之機11土兒童權利公約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表達意見12的權利第32段第2條第2款規定在影響到兒13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要特別提供機會讓兒童表14達意見委員會強調這一規定不受任何限制地適用於15所有影響到兒童的相關司法訴訟包括與父母分離監16護照料和收養觸犯法律的兒童遭受人身或心理暴17力性潼辱或其他暴力犯罪之害的兒童衛生保健社18會保障尋求庇護和難民地位的兒童以及受武裝衝突19和其他緊急情況之害的兒童是以實有讓被告之子20女就被告涉及死刑之審判有程序參與權並得以就量刑21表示意見之機會224.另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公約第12條第1項第2項並明文24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2526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27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28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第5頁-1表達意見之機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1點指出2締約國應鼓勵兒童自由發表意見並創造一種使兒童能3夠行使其發表意見權的環境第16點則載明但是兒童有權不行使此項權利表達意見是兒童的一種選擇而45非義務締約國須確保兒童得到一切必要資訊和建議6從而作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決定至公約第12條第1項7所謂應確保是一個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術語沒有8給締約國留下任何自行酌辦的餘地因此締約國有嚴9格的義務採取適當措施全面執行所有兒童享有的這項10權利該義務包含兩方面内容從而確保設有相關機11制徵詢兒童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的意見以及12對其意見給予適當看待所謂能夠形成自己的意見13則指締約國有義務盡一切可能評估兒童形成自主意見的14能力這表示締約國不能從一開始就推定兒童没有表達15自己意見的能力相反地締約國應假設兒童有能力形16成自己的意見並且承認她或他表達意見的權利並非17由兒童首先證明其能力又所謂F有權自由發表自己的18意見則係兒童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表達她或他的19意見以及選擇是否想要行使其發表意見權自由還20表示兒童不應受到不適當的影響或壓力的操縱或制約21此外自由本身還與兒童自己的看法有關兒童22有權表達她或他自己的意見而不是別人的意見並23且各國應確保兒童有表達影響其個人和社會處境的意24見之條件ensureconditionsforexpressingviews25thataccountforthechildsindividualand26socialsituation以及確保一種使兒童在自由表達觀27點時感覺安全和受尊重的環境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2819點第20點第22點第23點參照就其執行細1節而言兒童應當在支持和鼓勵的環境下行使其發表意2見權這樣兒童才能確定負責聽取意見的成人願意傾聽3並且認真考慮他決定傳達的資訊聽取兒童意見的人可4以是影響兒童事項的參與者如教師社會工作者或照5料者機構中的決策者如指揮者管理人員或法官6或專家如心理學家或醫生經驗表明在這種情況下7應當有一個談話大綱而不是單方面的調查最好不要8在法庭公開聽取兒童意見而是在保密環境下進行第91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2點第43點參照而公約第1012條第2項所謂F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表達意見11之機會不應被理解為允許運用限制或阻止享有這一基12本權利的訴訟法相反地鼓勵締約國遵守公平訴訟的13基本規則例如辯護權和獲得本人卷宗的權利第12號14一般性意見書第38點參照本案之主要爭點之15一為被告應否量處死刑不論本院日後是否作成此一16決定本案量刑已涉及公約第9條之兒童與家長的分17離第18條家長貴任第20條之喪失家庭環境與替代18照料等攸關兒童最佳利益之事項量刑調查之過程及其19結果勢必對兒童DE造成不容否認之影響本院既受如20上公約施行法公約及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書解21釋之拘束自應於審前之量刑調查程序調查事項及審22後之量刑評決以DE之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進行23評判並確定DE之最佳利益保障DE此一實質性權24利並確保在此過程中創造DE安全行使其2人自由25表意權之環境鼓勵DE於其最佳利益之評判與確定過26程中自由表意促進其等自由表意含自主不表意之自27由於其最佳利益之形成與決定產生重要作用以踐行28上述規定與解釋課予本院無自由裁量空間之強制性義-第59頁-1務貫徹執行本案正當法律程序的意志不因本國刑事2訴訟法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程序規定並未明文而受3阻職此於死刑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亦4應確保兒童之表達意見之機會及權利俾符CRC公5約第12條及其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之意旨6三使未成年子女就父母科刑範圍表達意見屬被告憲法第7十五條之程序權保障範圍81.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9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554696號解釋參10照婚姻家庭關係所進一步透過婚生收養所產生11之父母子女關係即核心家庭之關係應是憲法制度性12保障所欲保護之核心父母子女關係間要如何共同相13處生活國家有義務積極透過各種手段程序制度14加以維護保障其中國家透過民法親屬編賦予父母15對於子女有許多責任與義務這就是國家積極照顧未成16年子女以及維護家庭關係的一種手段172.又如前所述國家對父母所施加之刑罰自由刑死刑之18執行直接限制剝奪父母之自由以及生命此一同19時因為父母子女核心家庭之關係子女與父母間的20相處也必然受到限制以及剝奪作為一個民法立法者21所想像的適當父母該理想中的父母必定對於父母子22女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多久無法共同生活甚至是23父母受死刑執行後子女將如何面對死亡執行的恐24懼失去父母的恐懼以及之後生理上心理上要如何繼25續發展自己的生活以及人格有重大的擔憂相同的父26母擔憂子女而子女本身必然也會有如此種種的恐懼27憂愁此種必然會存在父母子女間的巨大恐懼擔憂28當然是刑法第57調本文所指之審酌一切情狀之範圍-第60頁-1之内但是無論是109年修法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2項或者是修法後的第289條第2項均未要求承審法院3應對於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科刑範圍表達4意見並加以審酌於此聲請人想要特別表明就是因5為家庭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父母子女是最核心基本6重要的家庭組成類型父母子女間對於彼此要如何分7別告別永別感到憂愁但又分十分在意這就是科8刑意見的重要類型未來如何生活未來如何告別永9別被告本身對刑罰I會感到憂慮被告本身也會對子女如何面針父母親被刑罰I更感到臺慮國家在為1011科刑範圍衡量時不在乎子女如何面對父母子女共同生12活關係的分別或者永別就是對於子女程序權的漠視13也是對於被告程序權的侵害對於父或母的自由刑生14命刑的執行必然破壞父母子女間共同生活的關係於15此子女對於科刑範圍的程序權利本當也會受到被告父16母對於自己科刑範圍之程序權利所包含故國家侵害子17女程序權利時也會必然同時傷害到被告父母的程序權18利193.102年9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舉行了一次關於被判處死20刑或被處決者的子女權利問題的重要小組討論28專家們21指出對孩子來說失去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非常痛22苦的但是與父母因自然原因死亡不同當父母因國23家批准執行處決而死亡時尤其令孩子困惑和恐懼他24們發現很難理解和解釋自己的處境並試圖否認現實25隱藏他們的感情15...面臨死刑者的兒童子女可能會感28詳請激H聯合國人權委員於2013年09月11日所發佈之新聞搞hUpswwv-hchr.irgermcss-Ilknss.21309liuninii-riglns-councii-iloUlpnnei-Knuhts-children-prenis5最後測5曰期2022年06月02臼1目1到憤怒心中懷有深深的不確定感從審判到監禁的過2程可能有多個階段還可能有上訴對那些被定罪者及3其子女來說這一切都令人疲憊不堪死刑判決後家4庭中的成年人可能需要集中精力和資源防止執行處決5而孩子可能得不到需要的支持在執行處決後孩子心6中郁積未解的悲傷和創傷會使他們自己將來很難成為好7父母死刑最終會產生持久的代際影響此外父母被8判死刑會伴隨產生嚴重的污名化往往使孩子很難找到9寄養父母或替代照料者這進一步加劇了他們的痛苦10反過來又增加了無家可歸和流落街頭的風險使他們更11易受到暴力侵害和剝削並被操縱走上犯罪的道路處12於這種境況下的女孩特別容易遭受性暴力與此同時13親屬可能沒有經濟資源來照顧孩子如果罪犯和受害者14都是孩子的父母則家庭可能會因凶殺案而四分五裂15孩子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謀生父母是孩子生活的供養16者和保護者父母被處決可能會給孩子造成相當大的内17心衝突導致他們後來與國家和社區的關係複雜如果18對非致命罪行適用死刑就更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孩19子們可能會理解父母做錯事了需要被追究責任但他20們無法理解和接受國家故意計劃殺害他們的父母這可21能會導致對立法者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缺乏信任這22一點會反映在他們的行為和以後融入社會的生活中2923顯見死刑訴訟之結果會對於被害人加害人子女造成重24大衝擊國家對子女將扮演加害者的角色因此更應當25讓子女得以在訴訟過程中參與表示意見264.本案原因案件是一個醋夫對於妻子的殺害94年死刑判2phttpsyvioIenceagainstehildren.un.orgzhnewsrightg-child-when-parent-seuteEced-death-penaIty-or-executed-第62頁-1決確定後國家機關沒有任何資料去知悉被告未成年子2女有哪些資源可以面對父親殺害母親的痛苦國家3要繼續剝奪父親生命的痛苦自己在父親以及國家的4作為下變成孤兒的痛苦基於一個立法者所想像的合理5國小年紀之兒童或許已有基本是非觀念兒童或許會6對於以下想法不斷糾結71不想失去母親的痛苦82對於母親的思念93對於父親犯錯就應該要懲罰的念頭104對於不想失去父親的痛苦115要如何面對父親被國家殺死126要如何與父親告別137如何與自己是加害人子女的社會標籤共存148如何與自己是被害人自女的社會標籤共存15在這樣的思考下或許我們可以認同被告的未成年子女16是最為弱勢的被害人類型但109年修法前的刑事訴訟17法第289條第3項並未課與法院義務尋得適當方式讓未18成年子女對於被告父親之科刑表達意見未成年子女之19意見未表達被告本人當亦無能力詢問知悉也無機會20為未成年子女之意見再為被告自己之評論或意見提21出均眉被告程序權之侵害225.適逢本原因案件為父親殺害母親之案件鈞院或可謂現23行法之下被告子女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之24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要件惟於其他非夫妻間互相殺25害之案件中父或母殺害核心家庭關係外之人員則未26成年子女依據修法前後的條文均非條文所明訂得依法27陳述法院有義務加以聽取科刑意見之人故聲請人認28為修法前之條文當然侵害被告程序基本權修法後的條第63頁-1文在抽象審查的狀態下也明確有侵害被告程序基本權2的狀態34伍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5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6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7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8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9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1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11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12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13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14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15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16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7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18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19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2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一21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22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23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24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25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26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27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第64頁-1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2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3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4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5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6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7利8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9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10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11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1213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14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15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16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17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18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19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20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21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22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23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鉤庭拒絕作成暫時處24分5則縱使日後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25成為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26回復27五攄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28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條之1規定併請釣庭論知最尚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釣庭就本2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鈞庭裁判所論知之3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已受4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5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鈎庭裁6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7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8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9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10陸結語11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鉤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12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深13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邊化而有所14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中惠15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時期而16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聲讓行政17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何理解悲劇成18因防止Tt個骞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這一類的法規範19憲法審查_件中出聲-第66頁-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以下均為影本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附件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媒定判決附件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3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裁判清單影本1附件三份0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06月10日具狀人鄭武松撰狀人李宣毅律師-第67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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