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8號
EN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一鍵打包下載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8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蕭仁俊
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1項死刑規定、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蕭仁俊1110629(憲法法庭收文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蕭仁俊1110831(憲法法庭收文日)申請書_OCR
蕭仁俊1110913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
蕭仁俊1110930申請狀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廖家麟、蕭仁俊1130416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68121,"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仁俊1110629(憲法法庭收文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b91384c-9c43-46bb-8a9d-718e8ab4252e.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仁俊1110629(憲法法庭收文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姓名或名稱蕭仁俊訴訟代S姓名薛焯育稱謂職業扶助律師律師聲請一般查詢案件審理進度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2查3主要爭點4一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未規定應5就死刑科刑獨立進行量刑辯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6389條第1項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7適用是否侵害人性尊嚴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8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15條生命權憲法第9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10二民國99年5月19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以刑事被11告聲請為適用前提是否不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2違反第15條生命權保障及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13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2決附件13審查客趙4系爭確定終局裁判所實質適用之法規範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5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61項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7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8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應9自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案件之判決宣示或公10告之日起不予適用11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應自鈞庭就12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案件之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13效14三民國99年5月19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應自15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案件之判決宣示或公告之16日起不予適用17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原因案件以及適用民國92年18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法19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20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而科處死刑之其他刑事確定裁判案件最21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22之意旨於鉤庭裁判諭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提起非常上訴23五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鈞庭就本件聲24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25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26應暫時停止執行27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21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目的2為強盜殺人案件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之92年2月6曰3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4389條第1項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侵5害人性尊嚴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為6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7武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8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含確定終局裁判所認9定之事實及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10一聲請人因犯刑法共同連續搶劫而故意殺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11院8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嗣聲請人均不服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驳回聲請人之上1213訴而定瓛附件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現行刑事訴訟法14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且未經言詞辯15論程序即認原審法院之認事用法與量刑並無違誤而原審法院16量處聲請人死刑所依憑之審理程序復係奠基於92年2月6曰修17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亦即針對關涉死刑科18處之量刑因素僅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而並未就量刑部19分獨立進行充分之辯論即在未通盤衡酌關涉本案之各項量刑20因子導致量刑有欠精緻妥適之下判處聲請人死刑定瓛導致聲請人之生命權因而遭受剝奪並處於隨時將可能受執行2122死刑之處境23二考量生命權乃人民行使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24其重要性較之人身自由有過之而無不及應受最大程度之保障25其剝奪自應踐行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此包括於程序上26須針對關涉死刑科處之各項量刑因子獨立進行充分之調查及辯27論並俾使死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故92年231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就科刑事項僅要2求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針對死刑科刑部分欠缺獨3立進行量刑辯論之程序規範顯然無從滿足憲法上正當法律程4序之要求而無從確保死刑科刑之決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顯5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與第16條保障之訴訟6權而應受違憲之宣告7三再審酌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經判處死刑之8被告於第三審程序原則上無機會到庭言詞辯論而於欠缺程序9保障之際遭宣告死刑定搋嚴重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10且使被告於可能遭受死刑定镦之第三審程序形同非人於11侵害其人性尊嚴之情形下剝奪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且進而12導致剝奪被告生命權之結果而應受違憲之宣告13四再審酌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未14針對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而未能確定判決之案件賦予法15院依職權減輕刑度之裁量權限致聲請人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16適用應受違憲宣告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17定因欠缺程序保障無機會到庭言詞辯論及聲請適用刑事妥速18審判法第7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亦無法依職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19法第7條規定聲請人因此於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遭到嚴重侵害20情形下於遺受長期羈押人身自由遭受剝奪之狀況下最終判21處死刑定歟亦即聲請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獲得迅速審判權利22之訴訟權遭受嚴重侵害情形下進而導致剝奪聲請人憲法第1523條之生命權而應受違憲之宣告24五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251.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26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27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412憲法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2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3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4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53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64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75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8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9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106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490號第550號11第567號第585號第603號第631號第664號第689號12第708號及第712號解釋參照132.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141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依前二項辯15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162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17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18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人人皆19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20無理剝奪214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22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23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24局判決不得執行255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26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27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16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2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3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4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5資力酬償得免付之67公政公約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7利8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9一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以85年度偵字第2857號4079444549454969號起訴書提11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聲12請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嗣聲請人均不服上訴業經最高法13院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定瓛參附件214二而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9年間作成亦即乃於憲法訴訟15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且屬刑事確定終局判決依憲法訴訟16法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人自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17行日起算6個月内即111年7月4日以前提出本案法規範憲法審18查之聲請19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20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21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聲請案件之審理準用同法22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即案件受理與否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23定故本件憲法訴訟聲請案得否受理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司24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決之而大審法第5條第125項第2款乃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26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2761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又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2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3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於本案即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845號刑事判決已如前述二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目的不僅在於落實人民受憲法所保5障之基本人權同時也具備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客觀憲政秩序67之意涵是凡經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或實質援用之法令決議8判例或行政函釋等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釋之客體而該等解釋之客體尚不限於形式上經確定終910局判決所明示記載或引用者若屬實質上為確定終局判決作為11裁判之基礎者即構成實質援用此參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理由書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釋字12第622號解釋理由書釋字第675號解釋理由書及釋字第698號解1314釋理由書即足明之另參諸吳庚大法官見解案件經上訴15第三審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二審的判決並無違誤之處而驳回上訴但第三審的判決未必引用被指摘為牴觸憲法的法規遇16此情形第二審判決所適用的法規仍然是確定終局裁判所依據1718的法規吳庚大法官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3年419月初版第384385頁參照三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實法院以综衡聲請人係於假釋期間再犯2021足認監獄教化已毫無效果認為其等確已無法再教育使其社會22化非使其與社會永遠隔絕不能達刑罰之目的實有處以極刑與世隔離之必要故量處死刑經核原判決於法尚無違誤其2324所依憑之審理程序係適用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289條第3項規定亦即針對關涉本件死刑科處之量刑因素僅賦26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而未就量刑部分獨立進行充分之辯27論即在未通盤衡酌關涉本案各項量刑因子導致量刑有欠精71緻妥適之下判處聲請人死刑定瓛換言之系爭確定終局2判決所支持之本件死刑科處決定於判決理由中雖僅就如何衡3量量刑因子之實體理由進行說明惟此項量刑決定之作成於4審理程序上必然須適用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5條第3項規定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系爭確6定終局判決既認定下級審判決之量刑並無違誤因而駁回上訴7參諸前開吳庚大法官見解事實審於量刑判斷上所適用之92年28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自亦屬系爭確9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規定四再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該案中聲請人就刑法刑事訴訟10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之相關規1112定亦係主張法院基於適用該等規定而未於宣告或停止強制13治療之裁定程序中履行言詞辯論及受處分人為己辯護或由律師14協助其辯護之機會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而經鈞庭受理並作15成違憲宣告之解釋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16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而並無17就死刑量刑部分保障當事人獨立進行辯論就此已有違正當法18律程序與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之意旨亦19即屬法院審理中所適用規定之程序規範不足因而違反正當法20律程序原則之爭議故依前揭釋字第799號解釋見解自應受理21對系爭規定之聲請並據此作成實體決定五且參司法院釋字第786號解釋意旨針對嗣後已於107年修法時2223修正之89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前段24及第16條規定仍認有作為解釋之必要故以上開規定作為解25釋客體而宣告違憲依黃瑞明大法官於該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之說明此係因該案系爭之89年利衝法規定雖於其後經已遭修正26然對該解釋之原因案件而言仍係適用89年之舊利衝法規定2781就此司法院即仍有受理並對之作違憲宣告之必要於本件聲請2案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雖已於1093年間修正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雖亦已於4103年間修正惟因本件原因案件之刑事確定終局判決仍係於適5用前開規定作成依司法院釋字第786號解釋先例之意旨自仍6有受理本件聲請案並對前開規定作成實體裁判之必要換言7之前開規定仍得作為鈞庭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客體8六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737號及第747號等諸多解釋所揭9橥之重要關聯性理論即謂凡與具體案件相關聯且必要之10法律規定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釋客11體而不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限而92年2月6曰12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3及第389條第1項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14條規定既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驳回聲請人上訴之程序法規範涉及第三審法院審理程序可否排除強制辯護及是否需要進行言1516詞辯論第三審法院審查下級審法院之死刑判決程序是否妥適17均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所關聯且導致18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結果侵害聲請人之人性尊嚴生命權及訴訟19權並與憲法平等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是依據前揭重要關20聯性理論前揭法文自均得作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21七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認系爭確22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23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99年5月249曰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牴觸平等原則正25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受26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與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核與大27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而得為鈞庭所受理91參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2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3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289條第3項未規定應就死刑科刑獨立進行量刑辯論現行刑事訴訟法5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6三審之適用99年5月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因7聲請人欠缺程序保障無機會到庭言詞辯論及聲請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8第7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亦無法依職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9侵害人性尊嚴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10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15條生命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11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12二聲請人對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13依照憲法第15條規定及歷來司法院解釋先例生命權屬我國憲14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且因生命權高度攸關人性尊嚴之維護屬15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故應受到接近絕對保障之最大16程度保障171.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18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可參次按生命權及身19體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第20792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可考斯此我國憲21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其用語雖於歷來司法院解釋先例中22有所更迭前於司法院釋字第476第551等號解釋稱生存權23惟至司法院釋字第792等號解釋以降則明文生命權並以憲法第2415條及歷來解釋先例作為憲法上之規範基礎252.觀諸憲法第23條文義自由權利僅可限制而非剝奪26而生命權乃身體存在之權亦為人性尊嚴所附麗之實體與人27性尊嚴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受如德國基法第19條第2項禁101止侵犯本質核心之保障更遑論生命權乃其他一切憲法所保2障基本權利之基礎生命權遭受剝奪者不僅其人格失其附麗3亦將連帶喪失各項自由權利足證生命權保障之重要性應受4絕對保障採取最嚴格之審查標準53.再查鈞庭過往解釋與判決先例中基於維護人性尊嚴為我國憲6法賴以存立之基礎亦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司法院7釋字第499號第603號解釋等參照故就攸關人性尊嚴維護之事項不論該事項是否落入列舉基本權條款範疇皆肯認應受89憲法基本權保障並認應高度保障此等權利故對此之限制應10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748號第791號解11釋鈞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則生命權作為其他各項憲法上基本權利賴以附立之基礎以及行使各該權利所不可或1213缺之前提自高度攸關人性尊嚴之維護而屬自由民主憲政秩14序得以存續之核心事項相較於同受鈞庭評價為人民行使各15項自由權利之前提故應受充分保障之人身自由而言司法院釋16字第384號第588號第737號解釋鈞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17判決參照生命權之基本重要性更屬有過之而無不及故縱令並非受絕對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67號解釋鈞庭111年憲判字18第2號判決參照生命權亦至少應受接近絕對保障之最大程度1920保障更遑論司法院過往解釋業已平等原則之基礎上發展出不同密度之審查方式司法院釋字第485號第547號第571號21第618號第626號第649號第666號及第728號等解釋參照2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提出2324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指出生命權之有效保障為享有其他人25權之先決條件故生命權屬不允許減免之最高最重要權利26即亦同此意旨附件311二基於憲法第15條生命權具有不可逆性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12死刑科處應遵守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立法由應窮盡所3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4以實現被告聽審請求權公正到庭審判所不可或缺之程序保障第三審程序乃受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終局救濟程序更應嚴守56程序正義落實被告到庭受審之訴訟基本人權此包括於量刑7階段亦應獨立進行辯論以保障被告得就涉及死刑裁量之科刑8資料充分行使防禦權並藉此量刑辯論程序確保法院量刑與被告罪責相當而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現行刑事訴訟法910第389條第1項導致死刑被告未能到庭受審充分行使防禦權亦11無從於程序上確保死刑之科處與被告罪責相稱就此已牴觸正12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13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應屑違憲141.參諸司法院解釋與鈞庭裁判先例考量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15實施侵害人民權利甚鉅故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刑事被告應16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17上尤應使被告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保障其享有充18分之防禦權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刑事審判應依19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亦即採證據裁判原則並以嚴格證明法則20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21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所謂合法調查係指事22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審理原則諸如直接審23理言詞辯論等原則以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踐行24調查之程序並由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就詰訊問之結果互為25辯論使法院形成足以顳示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26告罪刑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582號第654號第762號及第789號解釋等參照斯此刑事審判程序被告得在對審制度下27121依當事人對等原則就遭指控之罪刑而為辯論就不利事項進行2防禦實屬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享有之被告防禦權3一環並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換言之如於刑事審判4程序中未能落實言詞辯論被告即難充分有效行使防禦權此5將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6之意旨而此一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尤應視案件涉7及之基本權侵害程度所追求之公共利益及可能有所差異之程8序成本加以考量而給予不同程度之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參照法院於刑事審判程序中若科處被告死刑因910處刑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自屬對憲法生命權保障之剝11奪並將連帶終結所有附麗於生命權並以之作為行使前提之各12項基本權利基於死刑對人民基本權侵害之強度與範圍極烈13故按上開解釋與裁判意旨死刑判決之作成其所踐行之刑事14審判程序自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訴訟程序之各15階段均提供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162.且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業已基於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17之意旨而認人身自由屬重要基本人權故以刑罰加以限制應18屬最後手段且應受嚴格限制憲法第23條導引出罪刑相當原19則之要求國家所施加之刑罰必須與行為人罪貴相當法官所20科處之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所生危害及行為人責任輕重相符21並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指出刑事審判程序應包括就科刑22部分獨立進行辯論於審判時保障當事人有就科刑資料提出證23明方法並進行充分調查與辯論方足確保法院之刑罰量定與24行為人罪責相當而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誠如前述生命25權作為其他各項憲法權利賴以附立之基礎以及行使各該權利所26不可或缺之前提其基本重要性較諸人身自由有過之而無不及27故如以刑罰對生命權施加限制剝奪自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舉131輕以明重顯然更應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就死刑科刑部分獨立2進行辯論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33.就此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亦更一再揭示死刑作為生命權4剝奪的刑罰為普世價值所認殘酷不人道之酷刑且對基本5權之侵害有其不可回復性基於生命權之保障與人性尊嚴之價6值司法機關欲為死刑判決時應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並踐行7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以提供面臨死刑更周延的權利保護1西元198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964號決議建議會89員國透過提供可能面臨死刑宣告之被告遠高於非死刑案件之特10殊程序保障以落實保障措施的實施以及強化其人權保障11諸如給予充分之時間與便利準備答辯並包括每一個階段之司12法程序均有適足的辯護人協助132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9615號決議呼籲尚未廢除死刑之14會員國應有效落實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以及確保可能受15死刑宣告之被告受公政公約第14條之公平審判16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200559號決議重申仍施行死刑會員17國應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及所有司法程序與公政公約18第14條之最低程序保障相符4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揭橥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且1920仍有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公政公21約第14條第3項規定詳盡臚列公平審判之最低標準審判被控22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23到庭受審及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6點中亦指出只有傳喚被告到庭受審24此這審判始符合上開規定第59點並強調在審判最終處以死2526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平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141公約第14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剥奪生命權公約第214條附件435西元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亦基於生4命權之基本重要性指出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保障任何人生命不5受恣意無理剝奪縱於未廢除死刑國家亦僅限於嚴格解讀下6情節最重大之犯罪方得科處死刑等故在欠缺公政公約第14條7公平審判所嚴格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下科處死刑即構成違反公約之生命權恣意無理剝奪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第4點89第11點第12點第17點第33點第35點及第41點參照故10無論自我國憲法解釋裁判先例或參照國際人權法之實踐皆11明確指出死刑之科處須奠基於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在12訴訟程序中包括論罪與科刑在内之各階段均給予被告最大程13度程序保障以確保被告在遭科處死刑之前確實已充分行使14防禦權而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先例意旨此正當法律程序要求15下之防禦權内涵自亦包括保障被告就遭指控之罪刑而於論16罪與量刑等各審理階段到庭行言詞辯論以對不利之證據或科17刑資料進行防禦之權利184.第三審作為人民終局救濟程序自應提供被告程序性保障包括19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提供被告進行量刑辯論之機會落實憲法20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學者林鉦雄21教授姜世明均一致希冀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程序應與常態化足證無論案件性質為何言詞辯論程序均為訴訟程序不可或缺2223之程序性保障附件5遑論死刑案件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24則關於死刑案件之第三審訴訟程序乃終局審級對於死刑被告25而言更涉及刑法第57條關於量刑之適用辯論此部分與案件26背景事實高度相關尤應餞行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透151過直接審理原則落實個案正義以求提供死刑被告相較於一般2案件更為高度之程序性保障35.況且僅涉及人民私權關係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乃明文第三審4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程序反觀剝奪人民財產自由甚至生命5權之刑事訴訟卻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毋庸召開言詞辯論程6序顯然刑事訴訟法於聽審權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存在保障不7足及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6.因此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9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10者應行言詞辯論一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修正理由並11載明死刑宣告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為昭慎重第三審法12院自應行言詞辯論以強化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足證13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確與憲法關於訴訟權及正當程序14原則之保障意旨不符應屬違憲15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審之適用16使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無法實質有效行使防禦權與辯護17權之情形下被處以死刑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核心與正當法18律程序原則另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19受到強制辯護之保障唯獨於第三審排除適用且與民事訴訟20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有所差異亦顯然欠缺為差別待遇之21實質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22命權保障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應屬違憲231.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曾謂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24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25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26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27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可見基161於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刑事被告之訴2訟防禦權包含辯護制度之制度性保障2.而觀諸前述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意旨公政公約34第14條第3項第4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5辯護人之權利而法院是否有必要指定辯護人與案件所涉罪6行之嚴重程度至關重要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條78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前述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450決議案通過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第9105條亦明訂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11能的保障至少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12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足法律協助後才可1314根據主管法院的終審執行死刑足證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權之15死刑案件所有訴訟階段均有確保辯護制度此一制度性保障之16重要性173.且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32年Powellv.Alabama案中揭18示國家於死刑案件訴訟過程中未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幾19乎等同於司法謀殺毫無疑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美國20聯邦最高法院於1962年Carnleyv.Cochran案中指出被告未21向法院請求指定辯護人時不應認定其係拋棄受辯護人協助之22權利因該權利不應建立於被告之請求而係憲法所賦予被告23之既有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2年Argersingerv.24Hamlin案重申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受律師協助乃為公平審25判之必要Theassistanceofcounselisoftenarequisite26totheveryexistenceofafairtrial.美國聯邦最高法27院於2000年Martinezv.CourtofAppealCaliforinau案反171駁了關於放棄在上訴審程序代表獨立律師的權利是透過正當程序和第14條修正案所授予之權利可見辯護制度雖原則上乃2普遍性地保障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惟倘若辯護人34之選任於否完全繫於刑事被告之選擇可能會因刑事被告對於5自身權利不甚了解或處於社會弱勢地位而無從確實獲得實質及6有效之辯護尤其涉及死刑之重罪案件刑事被告可能受有重7大剝奪生命權或人自由之不利結果基於此類案件所涉基本8權之侵害較高並具備不可逆性從實踐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觀之9程序上有高度保護之必要性落實其防禦權之保障抑或刑事10被告乃為心智經濟或社會地位上居於弱勢與他被告產生資11力智識上之不平等國家即應實現憲法上之實質平等原則12於程序上盡可能保障刑事被告確實獲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是13以刑事訴訟法實務上發展出強制辯護制度國家於上開案件中本於制定合乎正當程序原則之訴訟程序應有積極介入指1415定辯護人為具有高度保護必要性之被告為辯護之義務由國家16主動提供被告實質且有效之辯護強化對其防禦權之保障兼顧對審判公平之維護貫徹憲法平等原則174.我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亦提及刑事強1819制辯護係國家依犯罪嚴重性案件繁難度被告能力缺陷致20生之個別保護必要性加以判斷對犯罪嚴重案情繁難被告21亟需保護之案件限制被告依其意願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之程22序自主權而由國家積極介入強制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貫徹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法律專業一則強化被告訴訟2324上主體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等訴訟上之程序權利25並督促法官檢察官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善盡刑事訴26訟法第2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而對訴訟進行作27有利被告之導向使被告獲致更有利之判決結果再則彌補被18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事人間之實質對等促成國12家刑罰權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俾落實被告利益之保障並兼3顧審判公平之維護而追求司法利益之最大化以此論理我國第三審為法律審乃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45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非具有法律高度專業性係難以6指摘原判決是否有適用法律違背經驗法則等違誤死刑案件7倘若無理由即於第三審定瓛是第三審對於死刑被告無疑為8至關重要之訴訟審理程序應受有嚴謹正當法律原則之程序性9保障而若非委任具有法律專業之辯護人殊難想像由不具法10律專業之被告能夠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及11彌補刑事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尤其我國刑事訴訟法於92年修正職權主義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被告於12法律知識面相較於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程序之檢察1314官處於較為弱勢地位自須有強而有力之辯護人協助被告以15確實保護其法律上利益督促並促成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之實現165.我國學說亦指出有問題的是第一審及第二審屬於事實審17關於事實之辯護被告本人對於案件事實之過程知之甚稔但關於第三審法律審之上訴如被告係非具有專業法律素養之教1819授或律師顯然無法勝任向第三審提起上訴之嚴格要件以及在第三審進行法律意見之辯護但目前制度設計上反而倒置2021既無限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也未規22定第31條第1項各款案件之第三審上訴程序亦應適用第31條規定結果造成第31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在事實審程序被告如未2324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25但被告如在第二審判決後欲上訴第三審即須自謀出路如為2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27完全陳述之被告其第三審之上訴機會就已經遭現行刑事訴訟191法第388條法律規定預先限制該類案件之刑事被告只能有二審之訴訟程序保障實質上已經限制了尋求第三審訴訟救濟之2可能性附件634fi.甚者先前我國學者即有撰文統計89年至98年間最高法院判決為死刑宣告之93名被告中即有高達百分之65之被告均在56無辯護人協助下受死刑定瓛亦即我國定瓛死刑之判決高比7例係於第三審時被告未經過辯護人代理實質有效行使辯護權及8符合正當程序下所產生附件797.此外综觀我國司法制度於攸關身份財產法益保障之民事10與公法爭訟均已採取全面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而攸關生命法益11人身自由法益之刑事訴訟第三審卻未採行全面律師強制辯護制12度反繫之於第三審法院是否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死刑案件被13告主動向法律扶助機構聲請法律扶助未要求第三審必須於死14刑案件被告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之前提下始得為死刑宣告15儼然憲法違反訴訟權保障之核心以及為高度基本權侵害案件提16供嚴謹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178.司法院前於110年12月3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8即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並比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增19訂第375條之1有關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20前條上訴或第三百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聲請許可上訴應委任21律師為之以及於修正草案第375條之2修正理由揭示22配合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增訂就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屬強制23辯護案件之情形經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原審24法院於送交卷宗及證物前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原審法院審25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所謂受辯護協助26係指實質有效之協助於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27制被告受有效協助之時點應提前至上訴程式之階段故於20案件經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時應由原審法院審判長指定公設12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以協助提出上訴書狀聲請上訴書3狀補提理由書或答辯狀以應實需益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第三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實有45宣告牴觸憲法訴訟權正當程序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6情形7四參照比較法制與學者見解論罪與量刑併同之審理程序將有害8被告防禦權行使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落實故死刑量刑應與論罪9程序相分離就量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此屬憲法生命權訴訟權保障之下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罪刑相當原則而生之憲1011法要求立法者受此憲法要求之拘束並有積極落實之義務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未針對死刑科1213刑於規範上保障與論罪程序相分離而就死刑量刑獨立進行辯14論導致死刑被告未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亦無從於程序上確保15死刑之科處與被告罪責相稱就此已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16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與第16條訴訟權保17障之意旨應眉違憲181.再參照前述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第36號一般性意見意旨19僅限於嚴格解讀下仍屬情節最重大之犯罪者方得判處死刑20而法院對此之認事用法必須考慮被告個人情況和各項犯罪具體21情節包括具體的減刑因素等否則即違反公平審判之要求22而屬對生命權之恣意無理剝奪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59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3點第35點第37點第41點參照科處死2324刑須釐清個案被告犯罪情節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亦須通盤25審酌各項涉及死刑量刑之科刑因素此不僅呼應前述罪刑相當26原則之要求更顯示科處死刑必須透過一定之審判程序充分調27查並衡酌相關量刑因子故亦涉及量刑階段之正當法律程序要211求考量判處死刑與否必然為個案中法院認定被告罪刑之最2關鍵核心爭議基於生命權之剝奪應落實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3序並在訴訟程序包括論罪與科刑等各階段給予被告最大程度4程序保障則被告既然得於犯罪事實之認定階段行言詞辯論5以有效行使防禦權針對更為關鍵之死刑量刑自更應享有就6各項量刑因素獨立進行辯論以對不利於己之科刑資料進行防7禦之權利方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意旨82.對此最高法院吳燦院長亦曾於著作中指出公民與政治權9利國際公約第6條要求科處死刑應符合公約相關規定人權事務10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59段亦要求在最終處以死刑之案件11應嚴格遵守公正審判之正當程序保障由於死刑係終結人民一12切權利之極刑處刑之後人民之生命權即不復存在因此13判處死刑之案件不惟定罪階段需踐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14於量刑階段亦應受正當法律原則之拘束量刑階段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就是要落實科刑資料之調查與量刑辯論附件81516換言之對死刑量刑議題有深入研究之吳燦院長亦認為對判17處死刑案件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應及於量刑階段其具體表現18即包括量刑辯論之落實193.我國學者更指出針對判處死刑所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歐盟曾整理勾稽國際人權法上之各項要求從而頒布歐盟對第20三國有關死刑之政策指針GuidelinesonEUPolicy2122towardsThirdCountriesontheDeathPenalty在其内第23III篇最低標準文件minimumstandardspaper歸納整理24出16項有關宣告死刑應遵守的最低程序標準其中即包括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原則藉以確保量刑之妥適合理詳言之2526此項要求係因若於死刑案件之審理上將論罪與科刑程序混同27實務運作上往往導致被告無法充分有效行使防禦權舉例而言221被告若欲進行無罪抗辯恐將因為諸多量刑層面之辯護主張須2以有罪為前提譬如被告犯後是否有悔意或是否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導致在訴訟之攻擊防禦上必須犧牲量刑層面之辯護而34無法充分就涉及死刑科處之量刑資料進行論辯防禦又或著在5兩者無法兼顧之下出現訴訟攻防上之矛盾亦即一方面爭論無罪一方面卻預設成罪而就量刑層次之爭議進行攻擊防禦再67者將論罪與量刑併同之審理程序中亦顯然將導致法院實際8上無法全面關照深入斟酌死刑被告之性格家庭生活工9作以及社會經歷等與量刑因子相關的個人歷史背景資訊從而10不利於法庭將被告視為活生生的社會人從而進行妥適量刑11此不僅有害被告防禦權行使更無從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12附件9附件10134.尤有甚者美英兩國定罪與量刑程序採取分離論就以14美國法制來說審判定罪程序終結後才開啟量刑程序量刑15程序有其獨立價值量刑程序有量刑前調查制度由觀官probationofficer提出量刑前調查報告並應即時揭露並1617給予雙方當事人進行量刑前調查辯論及量刑決定僅能依據足18以支持正確性且有充分可信賴之資訊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219條量刑規定均有明文規範日本於施行裁判員制度後於刑事訴訟規則第198條之3新增定罪與量刑程序之間區分調查程2021序與犯罪事實無關而明顯屬於情狀證據之調查者應盡可22能與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分別進行學說並因此主張從定罪23與量刑程序目的觀之前者在於確定被告罪責之有無後者在24有罪評議後決定量刑本質及刑度二者本質及目的不同特別25是量刑程序需要進行詳盡之量刑前調查針對犯罪行為人屬性之科刑事實為之程序上本應將二者程序分離處理達26到各該程序最終目的不宜將之混於同一程序進行之附件11272315.因此考量死刑之判處應落實最為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給予2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然論罪與量刑之調查辯論若在程序3上混同將產生有害被告防禦權行使以及量刑無法符合罪刑相4當原則等問題故基於對死刑被告憲法上生命權及訴訟權之最5大程度保障死刑科刑部分之量刑調查與辯論自應獨立於論罪6程序之外此可能之模式設計包括將量刑與論罪在程序上絕對7分離或係審理順序安排上將量刑調查與辯論安排於犯罪事8實調查與辯論之後藉此確保死刑被告得針對死刑之科處進行9有效辯護防禦以滿足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避免死刑10科刑有欠合理妥適而與憲法上罪刑相當之原則相符另基於憲法第15條生命權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死刑之科處應1112受最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確保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13求為此將死刑量刑與論罪於程序上相分離就死刑量刑獨14立進行辯諦即屬基於上開憲法規定與原則所生之憲法要求15立法者應受此憲法要求之拘束並有積極落實之義務6.但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就涉及死刑1617量刑之科刑程序保障僅有在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調查與辯論18結束後提供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換言之該條規定不僅所保障有權表示意見之程序主體僅有當事人而不及於當19事人之辯護人故辯護人無從協助當事人就科刑事項而為主張2021另於程序設計上當事人僅得針對涉及死刑之科刑事項陳述22意見而非得就有利不利於己之死刑科刑因素進行辯23論更顯然並無針對死刑科刑規定應獨立進行辯論就24此該條規定顯然有違上述憲法要求亦即未能針對死刑科刑25於規範上保障與論罪程序相分離而就死刑量刑獨立進行辯論此將導致受求處死刑之被告防禦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從而牴2627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在科處死刑之前無從確保法院已於241程序上通盤充分審酌涉及死刑量刑之各項因素故無法保證死2刑之科處確實與被告之罪責相當而亦牴觸罪刑相當原則之要3求是該條規定因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顯4然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生命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與憲法第235條規定之意旨而屬違憲67.大法官95年12月08日第1295次會議於會台字第8282號聲請案之7不受理決議雖似認為92年刑事訴訟法已就死刑科刑之調查與辯8論設有充足之正當程序保障惟此不受理決議之法律解釋實有逸脫文義與體系解釋範圍之虞蓋刑事訴訟法第3條明定該法所9稱之當事人僅有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而92年刑事訴訟法第1011289條第1項規定應行事實法律辯論者即包括刑事訴訟法上12之當事人檢察官被告另一方面同條第3項規定稱依前13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14亦係以檢察官被告作為此項規定之程序主體故若於解釋上認為92年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之規定内容包含科刑事項之1516陳述答辯該條規定即將形同具文因為科刑事項之陳述答辯17既已依該條第1項所定程序完成即無需再於該項所定程序後18復要求應令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就科刑範圍陳述意見故從體系與文義解釋上92年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應不包含量1920刑辯論被告仍僅得就科刑事項陳述意見而無法透過辯論充21分行使防紫權前揭不受理決議應有誤會228.另參實務發展及相關見解亦認為依92年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進行之法律辯論與獨立之量刑辯論並不相同以最23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為例該判決即稱依2425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事實及法律26之辯論....究仍與科刑辯論不盡相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亦指出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與應如何27251科刑影響被告之權益甚鉅其重要性本無分軒輊但刑罰得當殊非易事對於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之案件因攸關被告23生命權之剝奪定瓛執行後勢將無法補救為期量刑更加精緻4妥適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之行使自非不可曉諭檢辯雙5方就與量刑範圍有關之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辯論6意旨並斟酌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選擇最為妥當之宣告刑期以7達成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之目的並補現制規定之不足故從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觀之亦皆認為92年刑事訴8訟法之規定仍非量刑辯論就死刑量刑辯論之程序保障有所不910足然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仍在法律程序不足下透過個11案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來實質保障受求處死刑之被告就量刑事12項為辯論之機會惟此不僅並非法律所明定之程序保障而僅以個案之實質上訴訟指揮作為權宜之計故仍不足取代量刑辯1314論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且既然係仰賴個案中之訴訟指揮15則仍無從確保死刑案件之論罪與量刑於程序上之分離故就欠16缺獨立量刑辯論之案件被告防禦權仍未能獲得滿足亦不足17以保證死刑科處符合罪刑相當之要求綜上刑事實務發展亦18足證92年刑事訴訟法之規範體系並不足以治癒92年2月6日修正19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因欠缺獨立之死刑量刑辯20論從而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憲瑕疵219.為此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方於101年間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89條之修正草案明文增訂量刑辯論之程序規定要求於事實法2223律辯論後應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就科刑範圍進行辯24論並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及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此益證92年刑事訴訟法本身確實就量刑辯論程序之規2526範不足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與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憲疑慮故27須透過修法方足解消其對人民憲法基本權保障不足之弊惟因261立法者未能善盡其落實此項憲法要求之義務上開修法草案嗣2後遲遲未能完成修法鈞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方特別重申本案3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就科刑部4分如何獨立進行辯論未為規範應儘速修法使法院得於審判時5就科刑事項進行獨立充分之辯論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6林俊益大法官於該號解釋之意見書中亦說明大法官此項諭示之7脈絡即為92年刑事訴訟法之規範體系運作下犯罪事實有無之8認定以及科刑認定往往在程序上混同進行故有必要將此罪責9與科刑辯論混同之程序加以精緻妥適化亦即應修法確立量刑10事項之獨立辯論顯見在鉤庭考量過往規範體系與運作實況11後亦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規定12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弊故方應儘速修法保障量刑事項獨13立辯論益證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14規定存在違憲瑕疵15五99年5月19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侵害聲請人獲得16迅速審判之權利並有違反無罪推定之嫌疑且使刑事被告置17於極度兩難之困境更有損於刑罰再教育功能對於刑事被告18及社會大眾均會造成嚴重不利益不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19序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20亦無法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檢驗應屬違憲2卜1.釋字第446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依憲法第16條保護人民訴訟22權之意旨人民於訴訟上享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23之權利釋字第482號解釋則一併說明道訴訟權乃人民司24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25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亦提及法官26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釋27字第665號解釋並強調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271妥速處理之職責由此可知速審權屬於人民之憲法權利2怠無疑義32.而公政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明文揭示人人皆有4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5剝奪生命同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復規定審判被控刑6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7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此即關於刑事被告有權獲得迅速審8判之公政公約規定及締約國義務因此德國刑事訴訟實務上有訴訟迅速原則Beschleunigungsgrundsatz日本憲法9第37條及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分別對於刑事訴訟被告揭橥迅速1011審判原則speedytrial之訴訟基本權歐洲人權公約於第512條第3項第6條第1項及第13條均有保障受迅速審判權之相關規定以求於實現實體正義之前先行完備程序正義美國法更因13此將受迅速審判之權利理解為正當法律程序之一部分1976年14Klopferv.NorthCarolina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透過聯邦憲1516法第14修正案之正當程序條款於判決中強調速審權屬於聯邦17憲法所保障最基本之憲法權利之一一但被告因訴訟遲延而無18法或難以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整個司法制度將因此失去公正19平性3.又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及第14條之關聯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20一般性意見第48點第59點中陸續強調包括在涉及死刑之重2122大刑事案件中締約國必須落實審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3特別是應由一個公開獨立無偏頗之法院進行公正審判落24實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提供對被告最低程度之程序保障反之25若刑事審判過程牴觸公政公約第14條要求之各項法律程序保障法院猶對被告量處死刑將導致死刑判決同時牴觸公約第6條與26第14條並構成恣意剝奪被告生命權之公約義務違反272814.對此我國於102年首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在結2論性意見第57點中特別針對極具爭議之邱和順案指出3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與4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5邱和順在牢裡度過23年之後於2011年7月由法院判處死刑定瓛6專家強烈建議在所有這類死刑案件都應予以減刑換言之邱和順在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瓛前遭羁押剝奪人身自由78長達23年整個司法審判同樣有23年之久因而遭國際獨立專9家認定此一死刑判決不但侵害邱和順之生命權我國亦違反公10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確保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義務11此時唯有減輕其死刑之量刑結果方能避免判決結果同時違反保障聲請人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國家義務125.又我國於106年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在結論1314性意見第62點中再次指出2013年審查委員會曾發現2010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最長不得超過8年1516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合理期間限制委員會並曾建議17大幅縮短該期間限制迄今該法尚未就此作出修正雖然審查18委員會被告知審判中羁押甚少超過5年但仍認為即便是5年19期間亦屬過長並重申大幅縮短期間限制的建議此部分結論性意見固然是針對公政公約第9條關於自由被剝奪者之權利2021保護所提出但國際獨立專家認定被告接受審判時若羈押時間長達8年足以構成牴觸公政公約第9條規定則類似本案聲請2223人在判決確定前遭羈押甚至長達9年以上依舉輕以明重之法律解釋原則更是必然導致死刑判決牴觸公政公約第9條參照24上開我國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意旨此時法院2526自不得再對聲請人量處死刑否則判決將同時侵害聲請人之生291命權與受到迅速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並構成恣意剝奪生2命權36.99年5月19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文義解釋可知4法院適用而減輕刑事被告刑度之前提為案件起訴已逾8年仍5未確定且此一延滯情形已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6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反面言之若法院認為縱7使審判已進行超過8年訴訟有所延滯但並未侵害被告受迅速8審判之權利或延滯情節未達到重大程度時仍享有刑罰裁量9權限可選擇不予適用拒絕給予被告減輕其刑之優惠但公政10公約第14條揭示刑事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11其中第3項第3款規定被告享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12權利可知此一保障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締約國義務並13無任何保留規定缔約國不得在國内法中另訂排除條款剝奪14刑事被告此一公約權利又對照公政公約第9條規定我國兩公15約首次第二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只要刑事被告於審判16中遭羁押超過8年即不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3項所稱之合17理期間同樣亦無任何排除或例外事由則刑事被告被羈押18遭起訴後逾8年而仍未判決確定其受到妥速審判之權利已遭侵19害此時法院即應減輕其刑若曾遭下級審法院量處死刑者20更不得維持死刑判決而應改量處其他妥適刑莉衡酌聲請人21長時間遭剝奪人身自由以及判決結果涉及締約國不得恣意剝22奪聲請人生命權應該都認定聲請人受到迅速審判之權利已遭23受嚴重侵害方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14條及正當法律程序之24意旨否則違反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25並侵害聲請人受到公政公約第6條及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26公政公約第14條及憲法第16條保障之受到迅速審判之訴訟權3017.實則就刑法犯罪而言何種犯罪必須依其罪責處以相當之2刑罰是為罪刑相當原則惟不能不考慮刑事被告主觀上對刑3罰之刑罰感受性Strafempfindlichkeit而訴訟遲延會影響4到被告對於刑罰之接受性及感受性為合於刑罰之目的應對於被告減輕刑度之處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Pollard56v.UnitedStates案即指出訴訟遲延有損於刑罰再教育7rehabilitation對於被告及社會大幕會造成嚴重不利益8依循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聯邦巡迴法院皆判定於審判後至量9刑階段間被告亦享有速審權美國軍事法庭手冊ManualforCourt-Materia1亦規定減輕刑度為救濟速審權受有侵害之被告1011方式之一義大利對於經法院認定迅速審判權受侵害之訴訟當12事人給予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受侵害尚可構成訴訟終止或量刑考量因素瑞士對於訴訟遲延可作為減輕1314刑罰事由必要時甚至可以終止訴訟程序另外亦得請求國家15賠償德國則是將訴訟遲延作為減輕刑罰甚或訴訟終止訴訟障礙事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更判定刑事程序進行違反1617訴訟迅速原則時於量刑上可以作成對於被告有利之考量8.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以被告聲請為1819適用前提然學者以明確指出此一規定最明顯缺點在於等20於是要求被告指責法院所進行之訴訟程序有所遲延並且已經21侵害到其程序權利被告可能會因為擔心聲請酌減刑度激怒22法院而不敢提出聲請更遑論被告速審權受有侵害是否已達23情節重大仍需法院於個案中判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不採取未請求視為放棄法則thedemandwaiver24rule這是因為若在被告未明知且非故意放棄情形仍認25定其放棄速審權並不合理再者採取此法則將陷被告於兩2627難情境過早請求進行審判可能未有充分時間準備審判過311晚請求則可能被認為放棄速審權利更遑論政府應有義務2且有能力改善積案或偵查審判資源欠缺之問題若不亟思有所3作為促進訴訟程序自應為訴訟遲延負起終局責任附件1249.況且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以被告5聲請為適用前提然而案件於審理之中刑事被告理應當受無6罪推定如此一來被告將處於一個極度兩難困境被告為無7辜時由於速審權受有侵害救濟只有減刑所以被告若想獲得8酌量減輕刑度待遇便只得承認自己從未作過之事如果被告9想要堅持自己清白便只得繼續與無窮無盡之訴訟程序纏鬥下10去無論被告之選擇為何對其而言皆屬殘忍且痛苦之決定11極不合理參附件121210.因此10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頁已修正13為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均為可資適用之前提益證92年5月14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存在違憲瑕疵15肆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6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17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18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19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20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有所明文21二次按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22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23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24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25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26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27321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2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3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4理由書可參再按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5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67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8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910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可考1112三依前揭法文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13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14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15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16處分之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件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人並為此聲請主張本件應為暫時處分1718之裁定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理由如下19一生命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命權20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21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223二且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24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25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26三而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27331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2四此外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3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4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鈞庭就本件5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為之現縱因暫時6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7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鈞庭就8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宣告糸爭法規範違憲之9裁判聲請人之生命業已無法回復10四據此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鈞庭就本11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12行相關機關於鈞庭裁判做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13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均14應不得依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執行以確保聲請人之生命權及其15他基本人權不致遭受剝奪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416項之聲明17伍解決系爭規定違憲疑義必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18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現行刑事訴訟19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20第7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罪21刑相當原則憲法第15條生命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22則均應受違憲之宣告並自釣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23之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不予適用另因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24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已於109年1月15曰經修正新修之109年刑事訴25訟法第289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保障包括被告在内之當事人辯護人得26於前項規定之事實法律辯論後就科刑事項獨立進行辯論故10927年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規定已足保障受求處死刑被告就死刑科刑341事項進行辯論之防禦權行使而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2判法亦已於103年6月4日經修正不限於以被告聲請為適用前提則針對本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原因案件以及適用92年2月6曰修正公布34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及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5法第7條規定而科處死刑之其他刑事確定裁判案件聲請人請求鈞6庭一併宣告法院應依鈎庭判決意旨及109年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7項規定及103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為裁判檢察總長亦應依前8揭判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積極矯正過往對死刑9被告程序保障不足之瑕疵維護人民生命權訴訟權保障與基本人性10尊嚴之維持毋任感禱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35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乙份i-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乙則聲請人歷審判決一覽表_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乙則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乙則45終審院檢之改革-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二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238-2666陳文貴當前刑事辯護制度之問題與建議月但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4月頁114-1337王兆鵬台灣死刑實證研究8吳燦刑罰裁量之正當程序-以死刑量刑為中心法律扶助期刊第50期2016年4月頁32-369林輝煌死亡的正義-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上法令月刊第65卷第12期2014年12月頁1787-180010李佳玟從美國模範刑法典之量刑模式論我國死刑量刑準則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頁41-12911溫祖德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論-從我國最高法院數則判決論之月旦法學雜誌第325期頁115-12712李榮耕簡評新制定之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美國法制為比較法學新論第40期頁17-50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361中華民國111年6月曰具狀人蕭仁士名蓋章撰狀人薛焯育rf诗簽名蓋章37","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2,"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efa8e83-415c-4452-92a0-11656fd77d1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3,"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仁俊1110831(憲法法庭收文日)申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068617c-8268-40f5-b729-1841a8e12a80.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仁俊1110831(憲法法庭收文日)申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Af減_丄屬私後太M肩廣4f讀一瓦蜂满f1人越處Hi年羞轰翥教羞il级庆競訐矣彷无负JlJJ翁JJ4rif__________此故........1奇政ffc裹j支这Z肀言胁墓法法庭收文J1LJ.3uZ运A字第斗K砂","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4,"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仁俊1110913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0c4975b-a997-41cb-8392-cd9737ea8b33.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仁俊1110913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憲法訴訟陳報狀案號會台字第13205號當事人蕭仁俊代理人薛焯育律師法律扶助為憲法訴訟案件依法提陳報事當事人先前聲請解釋案承蒙鈞院受理在案案號會台字第13205號惟代理人近日接獲當事人來信表示撤回憲法訴訟案件然當事人撤回憲法訴訟案件乙情並未事先告知代理人亦未與代理人進行撤回憲法訴訟案件後續法律效果之相關討論或法律諮詢尤其當事人為正處於待死現象之死囚當事人是否處於極長之待決狀態因為自身年齡及心理狀態而遭受等待執行的精神折磨而為前情實應注意特此陳報祈請鑒核實感德便謹狀憲法法庭公雲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111.9-13Rk告知具遞狀人書狀代幃送之柃關權利从義務法發耳","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5,"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仁俊1110930申請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41eb350-5911-47a5-aab7-6d8885516c6a.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仁俊1110930申請狀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4JE丨i_申讀H_____說释t該欠龟皂免si餐f妨中jt赇做乂i_名TM為辑_裏誠羞長是在多年i__jt1A不碉1抒嚴Alii失氣4i與禆妤高羞__4HItki_給_意上-也機1tlA〆气1玲3a","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6,"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f76af01-1f0a-4cb6-82dc-766a97982601.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7,"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廖家麟、蕭仁俊1130416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bf9d3b6-1aad-428c-9da8-d81f551f7222.pdf","doc_att_content_real":"廖家麟、蕭仁俊1130416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衣件書狀涉及2件以上聲請案分送以下案件案號训正本案號讀姆影本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5號第904048號廖家麟聲請人簫仁傻薛蟑育律師共同財圑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I法庭113.41P為憲法訴訟案依法提言詞辯論意旨事Tfyt我們所理解的刑事政策的成立條件是對人即個人與社會的改過遷善能力的信仰FranzvonLiszt壹我國憲法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及刑法之原理肯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一我國憲法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内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1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應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理由書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貴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柊期能達成根治把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内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来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1的18LL-T.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2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3二而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刑罰之量處為法院針對行為人所為違法且有責之犯罪行為在其應負擔罪責所劃定之貴任刑上限内依量刑當下之一切情狀基於應報及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目的所課處之不利處遇措施則無論刑罰之宣告或執行均應在達成刑罰目的之必要範圍為之4對於人身自由之處罰有多種手段可供適用時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社會經營正常生活者其處罰程度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並須具合理適當之關係俾貫徹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之基本原則5三我國憲法既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及刑法之原理肯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則刑罰根本上不能成為無視人性尊嚴等基本權利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9號解釋理由書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7乂條定有明文鑑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償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ffl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m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貪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六四六號第五五一號第五四四號解释參照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又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貴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賁行為而受刑事處罰C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罰須以罪貴為基礎並受罪貴原則之拘東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貴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释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貴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苐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综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4鈞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按刑罰之量處為法院針對行為人所為違法且有責之犯罪行為在其應負擔罪責所劃定之責任刑上限内依量刑當下之一切情狀對行為人所為之處遇決定據此法院於量處一定期間之自由刑之際業已根據應報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原理預測行為人須於監狱内受矯正之時間刑罰既然係基於上述應報及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目的所課處之不利處遇措施則無論刑罰之宣告或執行均應在達成刑罰目的之必要範圍為之5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理由書對於人身自由之處罰有多種手段可供適用時除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杜會營正常生活者外其處罰程度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並須具合理適當之關係俾貫徹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之基本原則2的18保障要求之國家權力只有儘可能尊重作為社會共同體成員之犯罪者與受刑人之人性尊嚴等基本權利刑罰之適用與執行方取得正當性受刑人基本權之保障及國家機關落實刑事政策均應屬蕙法誡命而應受憲法審查6貳我國憲法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肯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是人性尊嚴及特別預防之展現死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應改弦易轍以其他較長期之教育自由刑替代之一我國憲法既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及刑法之原理肯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則基於刑法之社會機能事後處理機能理論性機能人權保障機能法益保護機能刑罰不能成為無視人格尊嚴保障要求之國家權力只有儘可能尊重作為社會共同體成員之犯罪者與受刑人之人格刑罰之適用與執行方取得正當性7斯此刑法的機能非僅限於規制機能而尚具備發揮透過人性尊嚴這一價值與和平共體理念引導社會之先導機能8包括犯罪者之社會化與人格化之積極特別6杜81法人監所關注小組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本質上從來就不是取一人之命償還一命這麼簡單也正是如此必須要從刑事政策用什麼手段達到什麼效果是否達致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什麼人犯了什麼樣的罪可以採取如此的權衡比重此恰恰正是爭點的基礎所在j7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人的主體性不僅表現在靜態意義的人的存在樣貌也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個人的生命身體心理意志情感的生物性存在也表現在一個人所有的自由權利的實踐也就是人格發展的實踐上這也就是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所承認的人性尊嚴是所有個別基本權的核心的意思換言之如果國家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去限制或犧牲一個人的基本權無論是生命權身體完整性dasRechtaufkfirperlicheUnversehrtheit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行動自由人身自由隱私權或財產權的支配或者作為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的取得那麼無論如何1國家也必須確保每一個人有最起碼的人格發展自由存在在這個最起碼的人格發展自由中實踐他的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行動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支配以及基本生活條件的取得如果國家侵害了一個人作為人最起碼的人格發展自由那麼就是侵害了一個人的主體性侵害了一個人的人性尊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宣稱人性尊嚴的保障是對於基本權限制的限制Schranken-Schranke8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從刑罰目的理論來探討此問題學理上經查游移於應報報償理論普遍或特別預防理論或是所謂應報的综合理論CvergeltendeVere丨ngungstheorie乃至於相對之預3的18預防思想現代刑事政策應朝向自由化人性化及合理化朝向以犯罪人個性與人格恢復為重點之再社會化刑罰觀二國家透過對犯罪之個人科處刑罰基於人性尊嚴之展現應為保障包括這一個人在内之市民相互間和平共存之秩序與安全以及使每一個個人活得有尊嚴之生活共同條件縱使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實際需求而限制乃至剝奪人民之生命權亦應具備相應之必要性且以相反角度觀察倘不限制或者剝奪人民之生命權並不妨害對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護即應不適用死刑且同一刑罰體系内倘得以較輕之刑罰實現法益保護則較輕之刑罰應當優先於較重之刑罰予以適用僅限於較輕之刑罰無法達成目的時方應當適用較重之刑罰刑法應盡可能以較為缓和之方式介入社會生活此應為國家刑罰權正當化之依據911防的综合理論preventiveVereingungstheorie之間ClausRoxin說得好不論以哲學或宗教為據現代國家都無權以此為由來干預國民的自由未來的刑事法要在啟蒙主義的帶領下來到一完全不同的杜會中能夠繼續施行只能採取一完全世俗化的調控工具目標在於融合和平的確保生存的照顧以反國民自由的維護為一體別無他法在這個基遷上站在憲法的規範性期待f特別與普遍的預防作為一合憲適切的刑罰目的設定同時在法治國罪責原則的誠命下以責任程度來制約限縮刑罰的内容使所謂再社會化不至於漫無邊際反而侵害人權9人權公約監督铯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為什麼對一個犯罪者國家將她他監禁的目的是要培養她他適應杜會生活的能力協助她他愎歸杜會生活而不是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因為這個人是人正因為這個人是人國家就她他的犯行所施加的刑罰不能剝奪他最起碼的人格發展自由而且還要積極協助她他的人格發展回到社會像一個人一樣的存在這是國家對人性尊嚴消極與積極保障義務的體現剩下不知道的是大法官與憲法法庭會不會把這樣的實踐像人性尊嚴保障所要求的貫徹到每一個人包括受死刑宣告之人身上w徐育安陳弘儒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的排除邏輯牴觸了民主國家中的非排除性原則theprincipleofnon-exclusion死刑就是國家向公民表達你不是我們政治杜群一員的方式而這與民主憲政原則相牴觸國家不具有這種杜員排除權相反地國家必須成為社會成員孕育思想構思意見以及相互交流的重要載體site在理念上受到非排除原則的拘東在實踐上必須最大可能實踐非排除原則死刑作為杜會與物理上排除手段在根本意義上是與非排除原則相牴觸的....國家無法像一般結社團體一樣以根本償值差異作為理由排除政治社群的成員這種不可排除性在柚象層次表現在憲政理念的平等關懷equalconcern基本權條款中的平等保障恣意禁止原則在憲政機關的設計上也出現於立法機關的多元包容性diversifiedinclusiveness以及規則的普遍性社會國原則也體現了非排除原則的積極面向對於社會成員的照顧義務11劉靜怡法庭之友意見書從學說上的憲法道德解讀moralreading觀點來理解1死刑j也可以發4的18三據此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是人性尊嚴及特別預防之展現應從犯罪性質犯罪行為導致之社會危害性程度犯罪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及犯罪者之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理解而當前犯罪學分析犯罪原因時亦須同時考量基因心理神經科學環境等因素研究現況1213刑罰剝奪人民生命權之必要性應限於違反規範程度嚴重社會危害性達到無法容忍程度之重罪行為人且應全部可歸責於己並無特別預防之可能然依此推論以聲請人蕭仁俊而言死刑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u15應改弦易轍以其他較長期之現這是個錯誤的制度設計以道德解讀的方式解釋憲法並非強迫受憲法規範的生活共同體接受特定道德立場以當代法理學界權利論rights-bascdtheory陣營最知名的已故法理學家之一RonaldDworkin的觀點來看所謂道德解讀毋寧是一種解釋與落實憲法特定價值的特定方式亦即在面臨某些憲法爭議時均必須針對憲法條文中對抗政府權力的柚象規定及其所欲彰顯的基本價值.決定某個柚象道德原則應該如何理解才是最適當的詮釋方式以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欸為例除了條文文字法律的平等保擭i本身足以凸顯制憲者所欲描述的柚象道德原則之外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如何將美國憲法史上的法侓與政治實踐納入經驗也是司法者在解釋適用憲法時應該遵守的道德解讀路徑換言之1府應以平等方式關懷與對待每一個j此一抽象的道德原則並非空泛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規範效力的憲法要求.....因此針對死刑進行違憲審查時必須以平等的道德意涵去進行憲法上的理解與詮释亦即必須將死刑規定適用對象或死刑索被告都當成乎等保護原則a下的人來看待不應該以窮凶惡極的非我族類或低下畜生看待死刑規定適用對象或死刑案被告這是司法者在憲法上難以迴避的平等係護責任12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要求人為其自主決定負責是應報理論者的核心堅持應報論者尤其強調應報原則的要求是出於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刑罰如果違反對人的主體性的荨即是將人作為工具因而違反正義正是基於對於人主體性的尊重我們必須承認人的真實樣貌亦即人只有有限的自主決定能力的事實我們應該承認人的行為決定並不是單純出於一個獨立而強大的自主決定能力的決定相反的所謂自主決定能力如果存在人的行為決定也是由有限的自主決定能力與高度制約此能力的種種生理心理環境因素共同構成根據這個人的真實面貌一個尊重人的主體性椬絕讓人成為工具的應報原則就必須承認人自始即無法為自己的行為決定負起全部責任必須承涊人對自己的行為決定只能負起有限責任康德所主張任何人應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應報原則並沒有錯但康德對人的理解是錯誤的而且離事實相當遠我們對於人的自我責任範園的認識必須遠離康德的想像做出相當幅度的修正才能真正實踐應報原則13黃克先法庭之友意見書各階段中分別檢視這群人如何在三種中層影響一家庭學校人際網絡之下塑造個人特定的内在心理或行為傾向討論這樣的傾向與最終在判決書看到的可恨之事之間有何關聯這樣的分析方式既能超越無視個人責任的社會背景決定論也能避免無視外在影響的自主意志論這種串接時間序列鉅觀與微觀内在傾向與外顯行為普遍見於今日的犯罪學研究及偏差研究是當前理解犯罪現象的重要理論視角u黃克先法庭之友意見書台灣死刑犯的學歷偏低65僅取得國中含以下學歷對他們而言教育與其說是傷害更多是未留下痕跡的空白是假使有繼續留在學校那會如何的猜想少數提及的片刻像是蕭仁俊的往事他年少時多次逃學總被嚴厲的養父痛打最終同意送往保護管東接受另一種教育以期改變卻因年紀小被其他孩子們欺負為了生存他學著結夥成兇門狠出了機構不久就犯罪5的18教育自由刑替代之lb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均應予以變更一司法院大法官釋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雖曾對死刑制度為合蕙性解釋惟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均為我國訂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等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以前所為而未能綜合審酌國際人權公約意旨遑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號及第263號解釋更為解嚴以前所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失效相關法規範及社會情事均與現今不同151617回到監狱同樣蹲過牢的蕭仁傻在龍蛇混雜的環境只懂得用拳頭來存活假釋出獄後他靠過往的掙錢方式和小弟們隨機搶劫生活最终因當時的朋友稱自己姊姊曾被律師騙過錢蕭仁俊想尋對方晦氣以討公道而犯下殺人重罪事己至此似乎沒人能為這螺旋下降的惡性循環踩上剎車死刑犯生命史從失能家庭缺席教育偏狹人際網絡到犯下害人惡行的堕落故事只能以不可教化泯滅人性為註用國家剝奪其生命劃上乾脆簡潔的句點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些生命還像烏雲背後透出清晨朝陽微光的方式不期然生長著在絕望等待行刑的孤絕監狱角落裡蕭仁俊開始從事公益在獄中表現良好甚至成為狱方與其他受刑人的溝通橋樑也因為自身童年經歷同理弱勢小孩而固定捐錢給基金會並蓄髮以捐助癌童他們在狱中的改變反襯出殘酷冷血的犯行背後社會力量銘刻及推動的痕跡同時隱然揭示著如何改造社會制度的可能方向15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記載證人蘇燦煌牧師於原審更九審固證述曱一進去指羈押於看守所的時候SR睛還有先光後來接觸到信卸慢慢改變幾年酋甲開完庭回去的時候我有跟他見面他有踉我講說他很難過他看到被害者的父母親很難過他說判我他死刑沒有關係一命還一命真的是做錯了害被害人死亡他也很難過他說如果有一天出獄他想要賺錢開孤兒院他對於小孩有惻隱之心我跟他相處那麼久了我覺得他有悔改等語以宗教家之情懷闡述甲悔過之意甲於原審更八審提出其與附表編號4被害人丙間互通書信表示懺悔宥恕之剪報等資料於原審審理時證人丙復到庭表示渠與渠案發當時在場之二位女兒均曾至監所探望甲渠係更生闽契之義工自書信往來雖不知甲是否真心悔改但依牧師所言得知f應係真心悔改等語參附件116顏厥安專家諮詢意見書當刑罰的正當性結合了國家正當性理論犯罪者與被害者身份與受保護被害之法益都透過權威的國家體制依照某種分配正義原則加以界定犯罪行為是對分配正義的否定與挑戰在分配正義的視角下罪刑相當原則也有更為複雜的内涵康德較為強調罪在犯罪者的主觀惡性以及對法秩序的歒對性但是在分配正義的觀點下罪責所包含的這些主觀負面因素都是有體制與社會背景條件的也正是在這種觀點下產生了罪責的杜會貴任論相應於社會貴任論即使也並不完全排除個人責任教育刑與改善刑一定會成為某種刑罰目的如果肯定某種社會貴任論死刑就難以成為刑罰種類的選項因為我們缺少正當性去處決一個無法為其行為之惡害負起全部責任的犯罪者17陳韋樓法庭之友意見書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第194263及476號為死刑制度合憲之解釋均係於民國88年以前即我國於民國98年立法將落實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前而發生大院當時無從參照民國98年以後之國際人權公約而做出與時俱進之憲法解釋又自民國88年迄今已有25年相關憲法解釋均有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2條變更解釋之必要6的1818二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均為我國釋憲實務明文闡述人性尊嚴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以前所為未能依據人性尊嚴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審酌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對於人身自由之處罰有多種手段可供適用時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社會經營正常生活而為死刑制度違憲之判斷三斯此我國憲法或相關法規範均已修正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本案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基於公益及憲政秩序維護之考量聲請人等爰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2條規定聲請鉤庭依據憲法職責基於與時俱進之必要應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2321122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94號13陳常樵法庭之友意見書惟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94263號所審查之動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係於戒嚴時期為鞏威權而有之嚴峻立法已於解嚴後先後分別於民國87年5月20曰民國91年01月30日遭廢止相關大法官解釋自無從作為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反對廢除死刑之依據19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圍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来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结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杜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M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2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结合關係除使配偶問在精忡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杜會功能乃家庭與杜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宇第748號解釋參照惟隨著杜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貪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铯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22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憲法無可避免的某種開放性必須與時俱進與時代對話與不同階段不同時期的國家杜會認知人權理解世界趨勢與潮流對話所謂憲法與時間VerfassungimdZeit然後進一步具體化形成憲法的規範性内涵各該當7的18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予以變更23肆據此聲請人等茲就鈞庭公告之爭點題綱主張如下.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那些配套措施一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1.人性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24人性尊嚴之維護更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2527則憲法上所定之各基本權皆應為保障每位國民的人性尊嚴而存在m282323陳韋樵法庭之友意見書是關於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絕不能囿於距今超過25年之司法院大法宫解释第194263及476號之簡單審查而任意稱死刑合憲國際上既已有2018年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等諸多呼籲廢除死刑之國際人權公約之發展又國際杜會上已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之國家高達144國我國仍屬於其餘55國仍保留死刑甚至會執行死刑之國家當諸多國際人權公約亦屑於我國透過立法内國法化之人權公約我國自當受到拘束而屬於憲法訴訟法第42條規定之相關法規範已有修正且相關杜會情事有重大變更因而立法者持績有如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48號所稱之r立法不作為之情形未能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本件死刑釋憲案之聲請事關人民即重要之基本權包括生存權人性尊嚴免於酷刑之權利之保障大院自應懍於憲法職責參照大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748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裁判並依憲法訴訟法第42條規定而對超過25年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94263及476號為變更解釋作成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與時倶進的憲法判決j21司法院釋字第372號解釋理由書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s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繹文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25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繹文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五八七號及第六三號解釋參照27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释理由書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8的182.死刑既剝奪人民之生命權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皆無從實現人民之各項自由權利均失所附麗人性尊嚴亦不受保障故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亦干預其他所有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二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均非合憲1.我國蕙法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及刑法之原理肯認罪刑相當原則現代刑罰不得僅是為了回應懲誡過去發生的損害而設應兼含處理及預防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害之功能且其執行結果不應將人民排除於杜會之外否則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本暨施用刑罰之目的有悖2.死刑制度或許具有譴責性及烕嚇性但死刑制度不具備刑罰之完整目的m29334故死3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均非合憲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释參照為纟隹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a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庭之友意見書人性尊嚴之維護既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則憲法上所定之各基本權皆應為保障每位國民的人性尊嚴而存在蓋唯有個人之主體性在社會共同生活中受到確保其方能自由展開其人格從而若國家行為係以將個人永久排除於杜會之外作為最终目的其本質上即在否定人成為社會上一同生活之一員的資格此舉無異是將排除之人當作社會的敵人甚至將被排除之人視為非人類則受排除之人即無法自由展開其人格其人性尊嚴即無從確保此舉無疑係泯滅人性尊嚴而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本旨有違29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犮意見書當時我主張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並不是一個整體如今我對人性尊嚴有了新的理解那些權利不是人性尊嚴的内容而是從人性尊嚴推導而出那些權利是人性尊嚴生出來的小孩人性尊嚴正確的解法就是人類身价M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本報告要指出罪貴原則的f内容應該是罪責原則J要求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應該符合應報原則自我負賣原則與預防原則預防必要性原則違反其中任何一項原則的刑罰即属不正當J才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庭之友意見書現代刑罰不得僅是為了回應懲誠過去發生的損害而設應兼含處理及預防未來可能發生之損害的功能且其執行結果不應將人民排除於杜會之外否則即與憲法之目的相悖....死刑無特別預防目的可言欠缺現代法治國家對於刑罰之基本要求復泯滅人性尊嚴自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本旨暨施用刑罰之目的有悖簡要地說死刑制度並不是被積極地支持它的合理性及意義係作為最嚴厲的譴責儀式在象徵意義上被涊為是無可替代的由於死刑不具備9的18三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非為我國憲法所許死刑遑蕙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那些配套措施1.以死刑無法作為達成上述不具備完整合憲性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所有權利之效果自非我國憲法所許353637其他的目的唯一的g的或意義即是作為最嚴厲的讁貴儀式因此也可以說其自身為目的32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在當代刑事法如同學者ArtherKaufmann所言談到犯罪行為人的罪責唯一的正當性在於實現對共同體而言必要的法益保護且只有那種執行之目的主要是為了行為人之再社會化的罪責概念方足當之刑罰不應該至少不能絕對依據1為均衡其罪責之應報程度j來決定而是至少可以依特別預防之需求針對行為人來加以考量綜合言之立法者本於不同刑罰目的建構針對不同犯罪行為之刑罰内容原則上擁有其形成自由憲法應予尊重然而此形成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憲法對立法者設下之界限在於憲法不容許以單一的應報報償論或同樣單一的普遍或甚至不可能實現的特別預防論作為立法者對特定行為的回覆而死刑就是典型的呈現作為預防不論普遍或特別不是事實不能就是效果極其有限所謂經濟性的考量更是違憲而唯一建立於應報復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立法者刑罰形成之界限作為立法者形成之結果法律決定以死刑作為司法可以裁量選擇的刑罰效果此決定已屬違憲33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其目的不脫f應報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法治國家能否偏重或偏廢於特定一種目的而量處死刑顯有可疑在法律提供法院剝奪被告生命之死刑選項時即表示國家已放棄透過刑罰對被告從事教育進而預防其再犯罪之可能型基於刑罰之目的必須是能平衡追求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三者之前提f死刑顯然無從達到待別預防之效果以1死刑j作為法定刑之一種顯然違背適當性原則徐冢安陳弘儒法庭之友意見書刑罰之所以具有合3的性乃是由於其具有多重的功能首先剖罰之所以實現正義在於國家透過限制犯罪者的自由以回復法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關係自由的專眉性以及自由被剝奪的不可回復性確保是以平等的方式回復成員地位上的平等關係不因犯罪者之身分地位或財富而有差異這是刑罰之固有内在的功能其次刑罰施加所具有的不可回復性形成一個法杜會的禁忌以所有人為規範劃下一道不得逾越的界限因此刑罰確實因其威嚇性而具有消極預防的功能但是必須要說明的是消極預防雖然是刑罰所具有的功能但並非刑罰之目的本身而僅僅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刑罰目的乃是在於重建平等的法社會以符合糾正的正義而非傳統應報論者的交換式正義R.A.Duff身為英美重要的刑罰哲學家也提出溝通應報論communicativeretributivism指出刑罰具有的溝通功能刑罰是國家用來與加害人與杜會成員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的道德溝通溝通應報理論也強調對於行為人身為法權主體性的重視因此否定了死刑具有正當刑罰的功能....死刑就是將一個人置於悔悟與贖罪的可能性之外告訴這一個人他已經没有希望了s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並不是打造安全杜會的適格選項死刑剝奪一個人人性尊嚴的生物性存在從根本上剝奪一個人享有最起碼的人格發展自由的可能性侵犯一個人所有基本權的不可侵犯的核心領域接受死刑就是解消了人性尊嚴作為基本權限制的限制的憲法價值接受死刑就是將人區分價值差等否定這些人的人性尊嚴牴觸人性尊嚴保障内含的平等原則遠反憲法要求所有國家權力保障f每一個人的人性尊嚴的義務死刑是國家要求一個人為自己能力所及以外的因素一併負起貴任而且是以生命為代價負起百分百的責任違反基於人性尊嚴保障原則而來的罪責原則違反憲法尊重人的主體性的要求死刑是欠缺預防必要性的刑罰是對於人民基本權的過度犧牲遠反憲法上法治國原則要求10的182.國家尊重加害者之生命權並不必然即是漠視被害者之權益化解和消化已經存在之社會衝突及其中可能存在之社會矛盾調和加害者被害者及一般人民之正義感積極化解加害者人權與被害者人權間之緊張關係3863S3國家應是在充分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創傷4a以守護在黑暗中期盼正義之被害者家屬4136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庭之友意見f面對令人髮指的重大犯行被害人及其家屬需要更多的全面而體系性的關懷與協助同時從犯罪可能的杜會成因去理解去努力克服其障礙與問題包括在更多的人身係護事項上採取有效的諸如所謂關係預防VcrhaltnisprSvention等手段共同面對令人憂心的犯罪問題死刑即便站在所謂普遍的預防之刑罰目的論經驗上已認不是適當手段而站在應報報償的角度又無從符合法治國罪責原則行為人再社會化請求權不是非准許不可而是必須保留其行使的可能性所以终身監禁的無期徒刑是可以接受的要求更重要的當代憲政主義下的憲法秩序在限制國家權力維護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從規範性内涵言之實無從得出國家有剝奪國民生命的權力劉靜怡法庭之友意見書本人認為死刑作為國家對人民的懲罰手段是既殘忍又異常的處罰方式事實上無視於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將人視為客體由國家代為執行報復形同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手段迫使人民放棄其人性尊嚴不合乎民主國家憲法價值體系的要求亦已超越人性尊嚴之底線應該容忍的範圍應屬違憲即使退一步而言憲法法庭不認為死刑在刑罰上並非具有絕對的不適格性也仍然應該認定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無法見容於一個進步成熟社會的正直倫理標準應是正常民主國家的憲法秩序不該繼續接受與容忍的酷刑所以仍應針對死刑作成違憲判決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近代應報理論或稱相對應報理論楊棄傳統思想轉而強調刑罰的雙向溝通機能提出溝通應報理論communicativeretributivism該理論主張刑罰是一種溝通行為溝通對象為犯人本身且溝通内容並非訴諸犯人的恐懼感而是訴諸犯人的理性透過執行刑罰杷社會價值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與杜會造成的傷害對等地傳達予犯人促使其反思自省這個溝通的過程形成應報的基礎-犯人應為其犯行而受到譴責當然刑罰也可以同時傳達訊息給整個杜會但這只是次要的溝通對象另方面刑罰可以反向作為犯人傳達其接受社會價值且願意對外表示悔改自斩和解的訊息最终取得復歸社會的資格刑罰與犯人的正向反向溝通不僅以犯人自身為設想目的也顧及到犯罪人對被害人和全體社會撕裂關係的修復與彌補毋寧方屬合憲之正當目的M國際特赦组織台灣分會法庭之友意見書在廢除死刑的背景之下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要求伸張正義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的處罰需要確立而死刑替代方案就成為協調兩者的一個關鍵問題定罪後施加的處罰必須符合犯罪的嚴重性和犯罪者的情況處罰本身和施加處罰的方式均不得違反國際標準1黃克先法庭之友意見書本文認為這些死刑犯應在考量本意見書提及的各種社會因素量刑並接受懲罰以幫助他們能在較原本出身更好的社會環境中發揮人性及發展能力據此台灣應努力的方向是從死刑犯的生命歷程發現各種杜會制度存在問題並推動變革與此並進的司法層面改革是以具修復式正義精神的刑罰方式取代死刑國家人權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基於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一切基本權的根本國家對於生命自應負有保護義務落實此一保護義務不僅是防止國家剝奪人民生命亦應於人民生命受剝奪或侵害的犯罪發生後保護犯罪受害人究竟被害人家屬在司法審判及國家補償制度中真正的需要為何社會乃至個人如何面對傷痛進而讓未來得以正常進行應為國家對被害人正義與人權所應投注心力與保護之重點所謂正義體現於被告伏法之時若僅係由國家在刑事政策上選擇便捷極端的永久隔離j手段表現上似乎為被害人家屬及社會營造出猶如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反而暴露出111的183.刑罰並非針對犯罪之單純應報或者從社會隔離受刑人之手段而是試圖恢復受刑人與社會之間連帶性之措施而現行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無期徒刑逾25年有悛悔實據而已適於社會生活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方得假釋出獄41424344足以為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4546若仍有不足或可考慮增加其他假釋條件47並考慮將假釋准家支持以暴制暴的惡之循環國家應是在充分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愎因犯罪造成的創傷以守護在黑暗中期盼正義的被害人家屬1刑法第77條苐丨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狱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狱a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法律乃規定於在監執行期間如受刑人不適合提前回歸社會則不予假釋繼續在監執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於轉為杜會處遇之假釋期間如受假釋人有不適合回歸杜會之事實發生者則撤銷假釋使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41鈎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基此如受刑人在監狱内執行已達相當期間而抵償相當程度之罪貴後悛悔有據而已適於社會生活則得於合乎一定條件下予以假釋可期待藉由此機構處遇轉為杜會處遇之轉向機制以協助其重返自由社會利其更生並避免人身自由之不必要剝奪反之如於轉為社會處遇之假釋期間受假釋人有不適合回歸杜會之事實發生者則依法撤銷假釋使其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以楫不適合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狱之機構處遇實現國家刑罰權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第10段參照45顏厥安專家諮詢意見書本鑑定意見基於下列幾個原則與論證综合判斷死刑牴觸我國憲法1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且是抵觸人性尊嚴的身體刑2由分配正義闡明康德支持死刑論點的侷限之處分配正義會導向杜會責任論社會責任論無法支持死刑3由賴德布魯赫對死刑是異形的觀點說明死刑違反刑事法價值原則體系進而提出對人民徹底排除之禁止規範4即使針對人性尊嚴採相對學說藉由Alexy重量公式的分析可看出人性尊嚴仍舊凌駕死刑所欲追求的價值並指出人性尊嚴在我國已經具備非明文的修憲界限地位5藉由凱蹈森對民主原則的說明提出公權力知識與評價的謹慎誡命並在這個基礎上論證指出死刑選項的授權牴觸了此一誠命過度授權給法官有宣告無以糾錯之死刑的權力C或裁量空間因此應該以無期徒刑作為體系上拉住罪刑相當原則之上限最南度刑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辩護律師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以死刑追求溝通應報j有違比例原則1溝通應報的正向溝通是F以執行刑罰賦予犯人譴責將社會價值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危害對等地傳達給犯人促使其反思自省簡言就是譴責以促使反思自省反向溝通是r犯人透過接受刑罰的執行遞送出其接受杜會價值且願意對外表示悔改自新和解的訊息最終取得復歸社會的資格亦即悔悟修復而得以復歸2就手段與目的的適當性來說死刑得以賦予犯人譴責並在時間充足的情況下促使犯人反思自省達成正向溝通目的但犯人在短時間或不定期的時間内兀然從反思自省的日常狀態轉換成積極地死刑執行只是對其接受社會價值且追尋悔改自新和解的過程造成阻礙從而生硬地載斷犯人自我悔悟修復關係的效果已難謂是達成目的的有效手段遑論死刑一旦執行即便犯人業經自我悔悟與修復關係卻仍完全剝奪其復歸社會的絲毫可能將導致反向溝通的目的全數落空更明顯非達成目的的有效手段違反比例原則3退步而言縱使假設死刑得以達成雙向溝通應報之目的然是否馬符合緊密剪裁的最小侵害手段亦非無疑承前所述無論正向溝通的反思自省抑或反向溝通的悔悟修復最需要的就是時間在不定期且隨機執行死刑的現況下死刑絕對有害溝通目的之達成相較來說現存刑種中的無期徒刑必然會是更小侵害的合理選項詳言之以無期徒刑作為譴貴將賦予充足時H促使犯人反思自省達成正向溝通目的並在長期的反思自省狀態下協助犯人轉換其價值觀自我悔改且在足夠長的時間裡得以嘗試與被害者家屬和解請求寬恕甚至能夠服務於公益12的18否改為法官保留484.死刑違憲應有的配套措施應本諸人性尊嚴此一自由民主蕙政秩序之核心價值49對於被害者家屬受療癒過程是必要階段包含確認犯罪事實逮捕真兇使之受到處罰過程中被害者家屬之立場受尊重51透過社會共同分擔其傷痛雖然犯罪造成之傷痛無法癌癒但可昇華畢竟這種全面修復式正義之過程未受滿足被害者家屬恐僅能期盼所有不幸之元兇即加害者死刑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以獲取杜會大幕的諒解從而認同犯人有復歸的可能達成反向溝通目的對比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僅限制人身自由的無期徒刑毋寧為達成雙向溝通應報提供了更佳的實現環境且益加顧及修復式正義之精神j17徐育安陳弘儒法庭之友意見書首先從應報的覲點來看已如上所述的是對於不法濫用行動自由的犯罪具有正當性的應報便只是限制犯罪者之自由此以糾正遭到破壞的平等關係而非踏著犯罪人的腳步重複著不法行為是故從應報的觀點來說無從認為行為人有重大侵害行為例如殺人就反射地筠為犯罪人也應當被殺正確的應報所指的是對於嚴重濫用行動自由的行為得剝奪犯罪者相應程度的自由就此在限制上本即存在無斯徒刑的設計其次從預防的觀點來看在杜會上多存在死刑具有高度嚇阻性的成見然而對於侵害最小的審查來說要檢視的當然是其他侵害較小的刑罰手段能否達成相同的嚇阻效果就此以無期徒刑所能產生的威嚇力來說遙遙無期的監禁生活對於一個自由的人來說無疑構成莫大的煎熬即便在漫漫年月之後獲得假釋也已消磨完了大半人生對於此種嚴厲後果之刑罰不但無人可以等閒視之且其所具有的痛苦性與威攝性實不亞於死刑或有論者認為無期徒刑可能將因假釋而在實際上失去其應報與預防之效果對此疑問首先應指出的是無期徒刑之受刑人於一定之服刑期間後得申請假釋係保留受刑人於死亡之前的最後希翼PrinzipderHoffnung反之毫無假釋機會的無期徒刑有違人性尊嚴之虞其次我國目前對於無期徒刑訂有25年的假释年限相較於德國的15年已明顯較長其應報與預防思想更甚若仍有不足或可考慮增加其他假釋條件18顏厥安專家玆詢意見書筆者認為符合人性尊嚴之死刑替代方案其實就可從現行的無期徒刑體制開始著手因為假釋本來就是特別預防與個別處遇不因服滿最低刑期就取得假釋資格更無權利可言如果要有所調整可以考慮將假釋准否改為法官保留13張惠菁法庭之友意見書倘若目前社會對於防範犯罪沒有信心那表示的不是我們應該採用死刑而是表示我們有很長的路要走不是因為愛犯罪者這是許多死刑支捋者習慣批評廢死倡議者的話而是為了我們社會的自身因為走在自由的窄廊中我們需要持續升級我們的民主建立比現在更廣納與更安全的社會a台灣勞工陣線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面對令人髮指的重大犯行被害人及其家屬需要更多的全面而體系性的關懷與協助同時從犯罪可能的杜會成因去理解去努力克服其障礙與問題包括在史多的人身保護事項上採取有效的諸如所謂關係預防VerhaltnisprSvention等手段共同面對令人憂心的犯罪問題13的18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1.我國憲法既認定人性尊嚴之維護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如果認為死刑合憲其適用之範疇亦應基於保障人性尊嚴之人權觀點限於國家面臨不同人之間保障人性尊嚴之義務衝突51進而侵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犯罪類型2.故如果認為死刑合憲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當有應限縮之處限於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嚴重侵害人性尊嚴且進而侵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犯罪類型聲請人等聲請案原因案件終局確定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上字第5845號所適用之刑法罪名即刑法第332條第1項依前述標準應為違蕙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51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本竟見書認為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的確可铯有例外但是也僅有在符合正當防衛或合於緊急避難規則的情況下或者符合人性尊嚴的自願死亡的情況下剝奪人生命的行為才能被容許這是因為在這些情況國家面臨的是在不同人之間保障人性尊嚴的義務衝突國家在這些情況下剝奪人的生命也是在遵循人性尊嚴保障原則並非真的與保障人性尊嚴的原則牴觸死刑並不屬於這些情況死刑是在犯罪行為已經發生後對人生命的剝奪即使著眼於未來犯罪的預防冀望未來發生保護他人的功能死刑也仍然不是存在因應當下發生的義務衝突為保全其他人人性尊嚴的國家措施更何況死刑也並不具備對預防犯罪的功能14的181.我國憲法既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肯認罪刑相當原則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是人性尊嚴及特別預防之展現如果認為死刑合憲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應限於對於違反規範程度嚴重社會危害性達到無法容忍程度之重罪行為人亦即依據罪刑相當原則應限於具備完全有理性辨識能力且全部可歸貴於己者2故如果認為死刑合憲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死刑之宣告僅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未考量行為人之人格行為前辨識能力之程度以及行為時具備完全有理性辨識能力是否全部可歸責於己依前述標準應為違憲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措施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論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蕙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1.死刑並非國家不可或缺之刑罰類型死刑與自由刑本質不同難以相提並論遑論存在於一般刑罰體系之問題於死刑制度更為明顯故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死刑的配套程序應基於建立一個保障死刑被告憲法權利去除恣意與歧視讓冤案可能性包含被判死的人不是為最該死的人之可能性52降到最低之配套程序程序方符合憲法正52張惠菁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庭不是一個能夠對於被告是什麼樣的人有清楚認識的地方在法庭上呈15的18當程序之要求2.而為貫徹前述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就我國法而言死刑的配套程序始於涉案被拘捕時應包括檢察官之偵查終結起訴歷經各審級之審判以迄有罪判決後之非常救濟程序請求赦免減刑等各程序階段且前開死刑的配套程序實際上其彼此間環環相扣融為一套有關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體系在適用時不能率爾割裂而應整體適用53543.就此而言或可以國際人權法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為基準基於生命權保障所確立之諸項程序原則為死刑的配套程序之依歸55斯現出來的我並不是全部的我也無法是全部的我我甚至不能用我原本的方式說話那是為了法律調查m問做紀錄的需求而被切片有目的性地取樣的我.....在死刑判決上被告是什麼樣的人钻著很高的重要性是量刑是決定一個人能不能活下去的重要基準而且這個判斷的結果是不可回復的a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一死刑案件的偵查審判與執行皆應遵守最嚴謹的法律程序二偵查中死刑嫌疑被告與第三審程序皆應受強制辯護之保障三就判死刑的定罪與科刑相關不利被告之待證事實均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四有死刑之虞的案件應採取定罪與科刑程序分離原則五科處死刑應經實質評議且採取評議一致決六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第三審程序應一律行言詞辯論七死刑執行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立應賦f受别人對執行程序5陳述意見與提起救濟之機會34台北律師公會法庭之友意見書關於死刑之配套程序一偵查中應行強制辯護二被告在偵查中應或辩護人實質有效之協助三應確保被告在法庭之論罪科刑程序均獲得實質有效之辯護四證據應經嚴格證明法院直接審理並確保被告之詰問權排除偵查中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五鑑定人應到庭接受詰問不得以書面報告取代六論罪與量刑之程序應完全分離採取嚴格程序二分先經評議有罪後再行量刑辯論七量刑證據中法院援引作為科處被告死刑所憑之證據均應採嚴格證明法則八量刑應確保受影響兒童之最佳利益九第三審強制辯護十第三審言詞辯論並詳實交代理由十一死刑案件之罪名及量刑均應經實質評議且採一致決十二-應给予受刑人請求特赦減刑之機會55林輝煌法官著死亡的正義-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程序上综觀聯合國與歐盟結合揭示的該16項死刑宣告最低標準實際上即是國際獨立專家引為審查我國初步人權報告有關死刑部分之主要依據歸納言之既有一唯滔天大罪始得判處死刑二犯罪時法有死刑明文三特定罪犯不得判處死刑四死刑定罪須罪證明確五死刑被告程序特別保障六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七死刑量刑因子應經適當證明八職權調查犯人精神狀況九死刑索件有效上訴救濟十死刑犯有權請求赦免十一死刑判決後延宕期應列為赦免考量十二救濟程序用盡十三執行死刑不得違背國際承諾十四不得藉死刑作政治報復十五限制死刑執行方式十六充分掌握死刑犯救濟程序階段等標準這16項標準從形式觀察似為各別標準實際上其彼此間環環相扣融為一套有關死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體系在適用時不能率爾割裂斷章取義應參酌相關人權公約的規範相互勾稽整16的18此包含但不限於第三審強制辯論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均應為死刑的配套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依前述標準應為遑憲4.但誠如前述死刑的配套程序既係基於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一切基本權的根本死刑的量刑必須是個別判斷individualized量刑者應考量各種減刑因素例如被告的人格犯罪當時的情狀等建立於幾近百分之百正確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否則如有冤獄之合理懷疑包含被判死的人不是為最該死的人之可能性即無法證立死刑的正當性則死刑的配套程序均無助於維持死刑的合憲性556575859體適用5S杜團法人台灣冤狱平反協會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議題的焦點並不在於被告是否應該為其所犯之罪行遭判死刑而是我們是否有資格殺人當國家要對人民施以剝奪生命之極刑時因屬對人身之最大危害故國家的行為自然必須無可挑剔毫無瑕疵方可為之然而國内外實際死刑平反案例在在顯示極刑判決並来擔保審理程序嚴謹無暇57張惠菁法庭之友意見書以我個人親身經歷為例法庭並不是一個能夠真正呈現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地方這也不是法律人所受的主要訓練但我們卻期持法律人用他所認定的被告是什麼樣的人來做出這個人應不應該再活下去的判斷這難道不是一種嚴正的矛盾嗎以這種方式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的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我們必須誠實面對法庭並不是一個人的生命歷程得以被完整講述顯露出來的合適環境對於一個殺人犯真正是怎樣的人我們有大量的不知而死刑判決卻以f知道她是個怎樣的人為前提來論斷所謂死刑判決雖然判決書中會為這個人的人性性格做出斷語其實並不真的知道我們不能迴避這個事實法律並不全知我們必須面對這個事實人類是有所不知的人類組成的群體正是必須在這種不全知不可能全知的情況下設計杜會制度最大程度保護安全然而死刑卻是在明明不全知的情況下對一個人的生命做下彷彿全知的斷語從而忽略從社會制度面預防犯罪的努力a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庭之友意見書法院雖然可適用刑法第57條避免量處死刑但死刑之量處毫無可預測性端賴法官的主觀判斷乃不争之事實在刑事實體或程序法律針對量處死刑時應考慮之因欠缺有意義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檢辯雙方針對死刑量處所應考慮之因素何在難以進行有效充分之辯論终將導致死刑之量刑程序流於形式欠缺實質内涵在立法幾近空白之情況下法官關於死刑之量處享有相當大之裁量權力明顯失衡因此死刑之量處即容易淪為司法之恣意甚至是成為歧視與偏見之包裝59顏厥安專家諮詢意見書在釋字799號中針對施以長朗強制治療之程序大法宫也要求故施以強制治療達一定年限時是否繼續施以治療應由法官重為審查決定至法官審查之頻率應依強制治療期間之長短而定強制治療期間愈長由法官定期審查之頻率即愈高亦即對於行政機關針對實然j面所做判斷法院應依據基本權侵害程度給與不同密度的審查也已經顯示出鈎庭肯定前述的1謹慎誠命更關徤的是謹慎誠命也禁止了任何法院對任何被告做出無抆化可能的判斷宣稱a因為任何無敎化可能的判斷都是基於非常有限的資訊卻對擁有諸多可能性之開放未來的過度有信心的推測over-confidentconjecture即使面對一個看起來窮凶惡極犯下極為殘S罪行之徒17的18畢竟死刑判決又可以看做是對人未來性之終局評估對各種犯罪情節均應全面瞭解5所有據以定案和量刑皆應經過充分證據證明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既積極關注可用於判處死刑之量刑情節又不放過可能存在揭示犯罪者刑事責任程度較輕之量刑情節6el62任據此祈請鈞院攀核實感德便謹狀憲法法庭公鑒4曰中華民國113月16年任何法庭法官陪審參審員都不可能得出此人在未來絕無教化可能的终於判斷88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本意見書主張根據刑法第57條各款所進行的調查仍不完整而且由於知識的限制理論上不可能完整61財圍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庭之友意見書唯一可符合F公平fairly的1底線正好是不能將其殺害因為針對這種死刑量刑我們永遠無法沒有任何的合理懷疑beyondreasonabledoubt....說的哲學一點公道擊敗應報Fairnessdefeatsdesert.為何公道會擊敗應報理由還是回到F應報判斷的内在限制在合理多元主義之下應報所需要的道德判斷無法絕對穩固地通過正當法律程序的公道檢驗因為必須對刑保持著永遠開放可修正的可能性82張惠箐法庭之友意見書死刑與民主國家的基本信念是不相容的死刑預設了有人能夠以全知視角從上而下斷定一個人的人生民主國家則會面對個人與杜會的有所不知知道人是多元的人有可能有各種面貌人有可能在法庭上無法完整呈現和不被理解而且人也是開放的有可能改變的應當努力在制度上設計去保障杜會安全防止犯罪而不是以不知為不知地對一個人的生命下斷語18的18","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20,"doc_id":351702,"doc_att_group":"resultAtt3","doc_att_type":1,"doc_att_title":"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doc_att_content":"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99&jud_case=台上&jud_no=5845&judtype","doc_att_content_real":"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99&jud_case=台上&jud_no=5845&judtype","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null,"doc_att_category":0}],"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