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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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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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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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460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蕭新財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等,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蕭新財1060504聲請釋憲狀_OCR
蕭新財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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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益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9j利益衡量原則.4退步言系爭規定就殺人者設有死刑但未依比例原則審酌諸多1客觀情境不致判處死刑此類極刑之例外限制亦有個案適用上過U苛而違蕙之可能況鈞庭第616號解釋指出如具行為處罰性ul質已逾越處罰必要程度而違反蕙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仍屬14這憲5肆聲請定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16I一鉤庭解釋肯認大在聲請解釋憲法程序中有定暫時處分保全制度17一按鉤庭所作出之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1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isI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20I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蕙櫂時如因211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22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蕙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23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聲請人106050i聲請狀1j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2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3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4j二另鈞庭作出之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5j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6j對人民基本權利蕙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7jBj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9j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10j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1jn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13j14j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15j16三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17j有基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謹向鈞庭聲請於本解釋公布之前總統就聲請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之准駁前及立法isi9院就赦免法修訂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20j懇請鉤庭亦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21四附予敘明者係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2t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鉤庭作成解釋前23j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特赦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t第10頁聲請人106050聲請狀I時處分對於聲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再按死刑制2度之手段H堇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3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以代替4五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暫5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6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鈞庭作成解釋後為7之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8處分則縱使曰後鈞庭宣告死刑制度違蕙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9特赦或減刑惟聲請人等之生命已無法回復基此鉤庭自應作10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俾保障聲請人等之所有基本人權n不致遭受毁滅12伍綜上謹請鉤庭能迅予作出如前揭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目的之解釋13並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為感1415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1617證物18證物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裁判影本乙份19證物2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202J222324第11頁聲請人1060504聲請狀謹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鑒中華民國106年5月今曰具狀人聲請人蕭新財代理人王寶蒞律師法扶律師第12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7882,"doc_id":35169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新財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f3c6922-af0a-42fc-9f2a-aed73599500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新財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待分案確定裁判案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蕭新財訴訟代理人劉繼蔚律師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1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暨蕙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法2第388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主要爭點4定終局判決當然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將被告無程序處分權5之職權上訴案件於第三審排除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而得依該規定6於被告無辯護人協助下逕為第三審程序並判決是否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8一蕙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所適用之法規範暨修正前司法院9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10法律或命令系爭規定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中被告未經指定11或選任辯護人而仍得逕為判決之直接規範縱未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12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適用或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而實13質援用可否認係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稱之當然適用i而14得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15二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第1頁1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2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3告蕙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4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5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是否6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78原因案件歷審裁判案號9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10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刑事判決1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刑事判決12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刑事判決1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1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刑事判決15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16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1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1819審查客體20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就其中職權上訴第三審案件排除適用同法第31條24強制辯護規定之部分應受違蕙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2526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2728為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所當然-第2頁-1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無需被告同2意之職權上訴案件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3仍得於無辯護人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有違憲法正當4法律程序原則為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就刑事訴訟法第3885條規定於職權上訴的案件範圍内為系爭規定違憲之宣告6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暨遵守不變期間之說明7一聲請人因犯殺人等罪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8局分別移送及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9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XJ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四二一三七五五一三九七四一六四四八11號九十年度Y貞字第四一0九九0八號12二歷審先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1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三度發14回更審最後事實審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15刑事判決仍認定聲請人成立共同連續殺人罪並判處死刑經職權上16訴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17驳回上訴而確定詳附件一及附件二18三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20抵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21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又憲法訴訟法22第92條第2項明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2324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25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26本件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27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蕙法訴訟法施行後28六個月内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無違不變期間之規定-第3頁-.參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12一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3一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乃保4障國家對人民行使刑罰權應遵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5則憲法第8條雖係規範人身自由權利然對於較限制人身自6由更為嚴重剝奪生命之死刑案件依舉輕以明重之法則自7更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8二本件聲請人遭國家判處最嚴厲剝奪生命之死刑然因刑事9訴訟法第388條之存在聲請人第三審雖屬無處分權之職權上10訴案件且結果甚為嚴重將剝奪聲請人之生命然程序上並未11保障聲請人絕對應該要有辯護人之協助容許毫無法律知識經驗與專業的聲請人得在無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自行進行第1213三審程序並受裁判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4三聲請人以為職權上訴案件乃國家基於此類案件判決結果限15制人民權益過於重大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乃剝奪當事人之16程序處分權逕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上訴因而被告於程序中放17棄或不願意委任辯護人而選擇自行為己辯護之程序處分權18依同一理由自亦應同受限制以確保職權上訴制度目的之達19成2021然而因系爭規定之存在國家一方面強迫當事人進行案件之22上訴審另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專業的辯護人協23助容許可以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被告的情況下由無專業能24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毋寧25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不相適合程序難謂實質正當因而違26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於此範圍内系爭規定應受違27憲之宣告28二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4頁-1一按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2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3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4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中法定程5序即指明國家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審問處罰人民需遵循6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此項雖係明示於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7由之規定然對於較之限制人身自由之自由刑更嚴重剝奪人8民生命之死刑準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更應嚴格遵守憲法上正9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二又按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闡謂凡限制人民身體自11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12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13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理由更指出前述實質正當14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15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16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17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18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除依20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21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22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可知蕙法上正當法23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序法定並本於法律保留原則要求24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級具體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25外更要求程序内容應滿足實質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26非可以毫無限制地任由立法者自由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27業已動搖了實現程序目的基本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28當而與憲法第8條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第5頁-1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2三綜上國家課以人民刑罰之程序需遵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3之原則其法規之有關内容更需實質正當始符憲法第8條4人身自由與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5肆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6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7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8之即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告未經9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縱未於確定終局裁判中10具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適用或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11而實質援用仍應屬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稱之沓然適12里而得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52號理由明揭另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1314明文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然系爭規定之第1款既係直接規15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1617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原不待聲請人二單18純為滿足該條之要件提起明知將遭駁回之第三審上訴促使19法院於駁回之裁定中直接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20審法前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故聲請人二因系爭規定之第1款使其無法就改判有罪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認該款2122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大審法23前揭規定之要件相符亦應予受理是以憲法訴訟法第5924條第1項所稱所適用之法規範暨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25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破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26或命令並不局限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27適用之規定亦非僅擴及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而實28質援用之規定而包括直接規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之當然-第6頁-1適用之規定2二所謂當然適用之目的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羅3大法官昌發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闡謂按法律之解釋應受避4免荒讓之原則absurdityprinciple之規範亦即倘法5律條文依通常文義解釋之結果將導致荒謬之情形時法院應6避免此種解釋而應選擇其他適當的解釋以避免造成荒謬之7結論並且司法之功能應不能完全侷限於闡釋及適用法律8既有文字在既有之法條文字下解釋法律的結果將造成荒謬9情形而如要避免荒謬的結論又必須適度造法時司法機關自應行使有限度的造法功能以填補遺漏或漏洞之功能11並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既然直接規範並限制受第二審判12決之被告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基於法律之解釋應避免荒謬之結13果自不應要求或期待被告提起無謂必遭駁回之第三審上訴14且基於司法機關應有之有限度造法功能以填補遺漏並避15免荒謬結論之意旨本院自應以解釋方式直接就此種情形16填補法律之明顯遺漏許被告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17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亦即所稱當然適用係指此項法18規範係直接明文規範該確定終局判決無待聲請人為形式上符合法律之嚴格文義刻意提起明知將遭驳回的其他救濟以獲20得另一法院於判決内重申該法律規定而有限度第承認此種情21形為確定終局裁判所當然適用22三聲請人以為此種當然適用解釋上即應包括各項裁判23作成或不作成所關聯之程序合法性要件如本件形式上可明確24認定被告並未於第三審判決中指定或選任辯護人然法院可不25待被告選任或指定辯護人即得逕為判決即是因系爭規定存26在之故此際既不可能期待聲請人另行提起訴訟爭執系爭27規定而動搖確定終局裁判即合乎上開解釋及協同意見所指當28然適用之情況而得依相關規定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以避-第7頁-1免荒謬2四職此之故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告3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為確定終局裁4判所當然適用5二就系爭規定聲請人前經聲請憲法解釋先後經103年4月186曰會台字第11709號105年4月29日會台字第12581號決議不受7理在案此外就系爭規定另有99年3月26日會台字第97188號99年5月28日會台字第9741號99年5月28日會台字第84099號101年3月2曰會台字第10655號101年4月13曰會台字第1010295號101年5月18日會台字第10887號102年11月15日11會台字第11534號105年9月14日會台字第11558號105年912月14日會台字第11409號等決議不受理在案1314惟相關不受理決議均未指摘相關聲請案於形式上有確定終局判決15並未引用系爭規定之欠缺反之相關決議均係實質上援用公設辯16護人條例法律扶助法及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等規定指明聲請人17即未經於第三審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受判決之被告依相關規定尚18非全無獲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機會聲請人並未客觀具體指明在我19國辯護制度下系爭規定究竟如何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20因以不受理2122諸多案例在前堪信系爭規定確屬確定終局裁判被告未經選任或指23定辯護人時縱未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適24用或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而實質援用仍應認係司25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稱之當然適用尚非形式上不能據為26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27伍聲請人對本件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28一本件聲請與諸多前案或另案所採路徑之差異職權上訴案件其-第8頁-1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2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用案件範圍與立法目的影響蕙法上正當法3律程序之審查與不加限定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顯著差異4一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宣5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6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現行法删除或無期徒7刑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參照立法文件所8示立法理由本兩項之增列係採取特種刑事條例第九條但書目9的在尊重人權保護被告利益參閱總說明修正要旨二行政院修正案旨二...特種刑事案件第九條但書規定宣告死刑或11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聲請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覆判不失12為慎刑之美法參以現行法之修正理由死刑係生命刑13於執行後如發現為冤獄將無法補救為保障人權宣告死刑14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15至於無期徒刑因屬自由刑當事人本得自行決定是否提起上16訴此與宣告死刑之情形有別被告受無期徒刑之判決後折服17願及早入監執行者自應尊重其意願原條文第五項原定宣18告無期徒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之規定無異剝奪被告期能及早確定而不上訴之權益爰將或無20期徒刑等文字予以刪除是此職權上訴制度其效果在於21限制被告之程序處分權無論被告有無上訴之意願縱使被告22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法院仍應依職權上訴就判決重為審酌23以尊重人權保護被告利益實現慎刑i之目的24二因此聲請人以為與諸多前案考慮一般性的排除強制辯護25或於死刑案件排除強制辯護等路徑並不相同聲請人主張於職26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考慮是否應適用強制辯護規定時應一併27考慮職權上訴制度之目的由於各項憲法審查的操作均需考慮28法令的適用射程並對其法規所欲實現的目的斟酌考慮因此-第91-1職權上訴制度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以及加入此項職權上訴制度2之目的所為的審查評價當然就會與完全不加限縮的系爭規定3進行憲法審查顯然有所不同4三尤其應特別指出者向來聲請案件的不受理決議所持理由5均特別著重於被告有請求指定辯護申請法律扶助之權利與機6會因之不能逕認系爭規定剝奪或限制被告獲得律師有效協助7之權利然而此項論理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有根本性的動搖89蓋職權上訴無需尊重被告本人的不上訴意願縱使被告捨10棄上訴或撤回上訴仍會繼續上訴至第三審此種職權上訴案11件類型中抽象層次必然存在的被告不願意上訴而被上12訴的案件類型不可能期待被告會積極主動使用上開不13受理決議所指出被告於法律上各種受律師協助的機會不能14期待被告請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不能期待被告申請法律扶15助並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但書原審辯護人不得與被16告明示的意思相反而為被告上訴或補充理由換言之立法17者事前已經可以預見必然有未受律師有效協助的被上訴18被告存在1920倘若對此種特殊類型的無心上訴的被告對此種被告欠缺21專業辯護人協助而純粹由法院加以審查的第三審程序如認22對被告保護有所不足而難以容忍並應該自制度上予以保障確23保其能實質有效的獲得律師協助進行有意義的第三審程序24則基於平等原則對其他雖然願意上訴但實際上欠缺能力的有心而無力的被告自亦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容忍被告於2526於第二審程序沒有獲得律師實質有效的完整協助哪怕是制27度上有此機會而被告並未使用28四職此之故職權上訴案件其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第1頁1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用案2件範圍與立法目的影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與不加3限定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顯著差異此不得不在所有4論述的最初加以特別指明5二本件審查應採取最嚴格審查標準6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涉及經判決宣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修正7之現行規定甚至以宣告死刑案件為限為國家剝奪限制人民生命8身體自由最嚴重之案件類型向來解釋認為舉凡國家涉及人身自9由之限制無論是否具有刑罰之性質最低程度均應適用嚴格之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及第799號解釋參照然系爭11規定之刑罰為死刑剝奪生命權進而完全剝奪人身自由與無12期徒刑終身限制人身自由相較於一時限制人身自由之自由13刑乃賦予國家得以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甚至連生命都剝奪之14程度基本權干預達到完全剝奪之程度影響至基本權核心中之核15心人權乃至人格業已完全從社會上或物理上完全消滅之程度16自應以最嚴格之審查標準檢視之1718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準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意旨既涉及刑罰此一國家最強烈的公權力行使且刑罰種類涉及為最為嚴酷20的死刑剝奪自然生命與無期徒刑剝奪社會生命則其正當21法律程序之要求亦應以最嚴格之標準加以檢視自不待言2223應值補充者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594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24所提然而對刑法的制裁規範顯然無法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因25為舉凡剝奪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的刑罰規定皆將無法通過最小侵害26的審查而無合憲餘地但對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生自由以27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規範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28準甚至中密度審查標準進行合憲審查所提出的二階層第11頁1應罰性與需罰性二階段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及法2益雙重審查行為規範獨立為目的審查制裁規範為目的與手段3審查標準足為審查之參考4三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5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6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7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8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9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10旨不相適合達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11一國家決定對人民施以刑罰之程序應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12之要求應由立法者依法制訂之程序為之内容更需實質正當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1314律程序要求無違此部分相關判旨前已有所述及不再贅引1516依相關解釋可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序法17定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級具體18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外更要求程序内容應滿足實質19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非可以毫無限制地任由立法者自由20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業已動搖了實現程序目的相關基本21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當而與自憲法第8條可引申得22出關於決定國家對人民施以刑罰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法律23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2425應值補充者聲請人以為所謂實質正當其具體意涵在於程26序理性亦即對照比例原則以觀任何一項程序設計本身應具27有正當之實體或程序目的目的正當性並且有助於程序進行28所欲獲致之目的手段適合性且相應之程序成本與負擔應與-第12頁-1所欲達成之實體及程序利益相當且衡平手段必要性並應盡2可能降低程序之成本與負擔最小侵害性3二基於職權上訴之特殊立法目的排除強制辯護規定而容許4被告得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下進行第三審程序相當於容許被5告在第三審放棄防禦而造成程序規定上的内在矛盾國家一6方面限制被告的程序處分權強迫當事人進行案件之上訴審7另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專業的辯護人協助容許被8告可以基於程序處分權選擇是否自行答辯而不倚賴專業之辯9護人坐視無專業能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成為可能甚至被告在第三審程序中完全放棄防11禦任憑法院處置亦均無不可12此毋寧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不相適合而存在制度設計之内在1314矛盾既言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彰慎刑之良法美意並且無論被告是否自願甘服均強迫進入第三審程序自應一1516併為倘若不願意上訴之被告強制安排專業辯護人之協17助以確保被告在第三審具有充實而完整的防禦能力始與職18權上訴制度不生扞格三聲請人不敢妄自揣度系爭規定排除第三審強制辯護之目的20何在然而放在職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脈絡中如上所述相信憲21法法庭亦可以發現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的規定其效果即22容許被告可以在無專業律師充任辯護人的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23序毋寧是削弱了被告在訴訟上攻防的能力顯與職權上訴制24度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彰慎刑之良法美意背道而馳2526換言之既然職權上訴之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在被國家判處重27刑前能實質有效地窮盡審級救濟以保障被告的權益則制28度設計上即應就其應訴防禦的能力盡可能加以強化始與-第13頁-1制度目的相符然而排除強制辯護之結果被告必須另外提2出積極主動之請求始能由法院或其他單位被動地再行斟酌是3否予以協助明顯是弱化了被告的程序地位更遑論當被告是4沒有上訴意願而全憑國家審判的情形如此際國家不以強制5辯護制度予以被告特別的保護與照顧毋寧放任被告丟盔棄6甲自甘魚肉顯非職權上訴制度藉以保障被告業已用盡審級7救濟國家業已窮盡一切協助之本旨求其生而不可得8始成信瓛9四綜上觀照現行我國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程序設10計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之效果與職權上訴之制度目的不相11適合程序顯然對被告保護不足無論以中度嚴格乃至最嚴12格審查基準均可認違反適合性原則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貝殊難謂實質正當1314五應更加予以補充者經以施行法嫁接而具有内國法效力並15成為我國整體憲政法治秩序一環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16際公約第14條明第3項第4款明訂審判被控刑事罪時17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到庭受18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19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20辩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既言最低限度21之保障應認此最低限度之保障為刑事審判程序實質正當22的最低限度要求而本款所稱有此必要時參照公約第3223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的說明第三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24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的權25利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在決定是否有必要應26指定辯護人時罪行的嚴重程度很重要這與在上訴階段具有27勝訴的某些客觀機會一樣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28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第14頁-1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23其中有必要固然可能被認為係容忍由法院有權依個案裁4量國家無庸以強制辯護保障一律提供辯護人予被告即類如諸多前案不受理決議所指出之見解形式上似難認有何違憲之56處然特應指出者現行職權上訴案件乃係宣告死刑現行7法或至少無期徒刑確定終局裁判時法的極嚴重案件依8前開一般性意見見解此際國家機關是無裁量地必須保障9被告實際上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的結果而非僅於法令上有提供被告可以受協助的機會始符公約所定最低11限度程序保障而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1213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範圍内特別是死刑案件的情況公約第1436號一般性意見第17段並指出經由違反公約第六條以15外的其他條款的作為或不作為剝奪個人生命通常具有無理性16質例如這種情況包括使用武力導致行使集會自由權的示威17者死亡以及在不符合公約第十四條正當程序要求的審判18後判處死刑公約第14條所定最低權利保障實質上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求是保有死刑國家能合公約地判處死20刑的前提2122因此在職權上訴所定罪行特別嚴重之案件尤其是其中如本23案一樣宣告死刑之案件國家乃至法院係無裁量地必須保障24被告在訴訟各個階段包括第三審上訴被告都受到專業辯護25人實質有效的協助2627此對照職權上訴限制被告程序處分權的手段更覺理所當28然因為被告處分掉程序放棄在訴訟上努力在死刑案件毋-第15頁-1寧等同於處分掉自己的生命此為民主憲政法律秩序所不許2亦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普世人權價值所不許3四職此之故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4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5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6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7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8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9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10之宣告11陸本案的憲法上重要性12聲請人以為系爭規定制定於民國23年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13時期迄今已近九十年當時還是以法院以法官為中心的職權主義14刑事訴訟對於應以事實審認定之事實為基礎並據此審認適用法律15正確性的最高法院而言聖明無過於最高法院參以當年法治不彰律師不普及訟棍無數等時空背景苟有一份姑妄言之尚稱工整的1617上訴理由在當時時空環境下或可堪信已足供法院查漏補缺1819然至數十年後的今日刑事訴訟法經歷數次大修業已修正為改良式20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朝向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演進法院亦從傳統的包21青天式糾問法庭轉型為立於檢辯兩造間中立客觀的聽審者客觀22條件上根據考選部公告近年律師考試及格榜單歷年及格人數10423年822人105年860人106年924人107年759人108年54924人109年650人110年940人取得律師資格人數業已漸漸能追25上訴訟法律服務市場之需求整體社經文化的長足提升亦促使人民26對訴訟法關於訴訟制度的修正趨勢朝向擴大強制律師代理與強制辯27護並充實法律扶助機能等倚賴律師提供專業服務的分工社會28-第16頁-1代理人初遇死刑案件時為考慮辯護方向曾在判決書系統檢索我國2死刑判決閱覽屢見判決將科刑理由寫成堆砌大量形容詞的抒情3文悲憤過後隨即突兀地結論稱求其生而不可得因而判處被4告死刑以使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不由對著此等蒼白空洞的科刑理5由深自疑惑法院究竟求了甚麼呢67如今行文至此亦同感疑惑究我國憲法與職司我國蕙法審查的憲8法法庭與大法官面對死刑判決面對待決的死囚如果連在刑事訴9訟制度上保證一個辯護人為被告求生也同樣不可得那我國蕙法我國憲法法庭與我國職司憲法審查的大法官又在制度上11為這幾十條待決的人命求了甚麼呢1213準此聲請人以為系爭規定應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制度的14進化路上已屬落後的舊日風景終將成為過往的塵埃消散於法制15史的記憶中本案在憲法上最重要的意義毋寧就是過去在系爭規定16下受死刑判決確定的這幾十條還值得被求一求的人命17究竟我國憲法法庭如何看待如何處理有沒有勇氣向仍然迷信18死刑萬能的社會大眾宣示我國即便仍保有死刑至少在執行前應A該給這些生命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公平審判20柒綜上所述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涉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21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當然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於第三審22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23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24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25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26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27律程序原則應受違蕙之宣告28拥狀請蕙法法庭鑒核維護憲法之秩序-第17頁-謹呈憲法法庭公鑒證據及附件附件一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裁判清單附件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以上均為影本具狀人蕭新財園撰狀人劉繼蔚律師11中華民國111年06月30日-第18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7883,"doc_id":35169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d3989e7-9ac7-4a81-b34b-3f5261b92fc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7884,"doc_id":35169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eb6e36b-8840-4749-aecc-e36d181e9a9b.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7885,"doc_id":35169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b9228a3-2fa0-4021-a42f-f45877b593a9.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新財1130415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併案聲請人簫新財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1為殺人案件就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及最高法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既相關法規範業經聲請釋憲3茲謹提呈辯論意旨事4一應受裁判事項之声明5請求裁判6一1.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7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關於死刑部8分2.死刑執行相關規範3刑法第63條及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4.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1項與第392條及9105.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等法規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11原則第15條之生命權保障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性12尊嚴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内2應予變更33三聲請人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4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或向最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5上訴最高檢察總長並應按本件裁判意旨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6四相關關係機關不得執行死刑理由8聲請人歷次書狀陳述及共同聲請人所陳均引用9二程序部分1一按依據大院第445號第737號與第747號解釋等多11號解釋所橥之重要關聯性理論即謂凡與具體案件相關聯且必要12之法律規範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釋之13客體而不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限14二經查下列法規範標的均為死刑執行之相關規範應認15與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即死刑作為我國法定刑罰具有重要16關聯性且死刑之宣告對於生命權免於酷刑之權利及人性尊嚴17之剝奪與侵害甚鉅則死刑之執行對於前開基本權利之侵害程度18更為直接嚴重其違憲情事自係更為重大191.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20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212.刑事訴訟法第461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2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内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内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3.刑事訴訟法第462條死刑於監獄内執行之4.刑事訴訟法第463條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内5.刑事訴訟法第464條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6.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7.監獄行刑法第145條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8.監獄行刑法第146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9.監獄行刑法第147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10.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共12條11.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寶施要點全文共4條及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三此外下列涉及死刑相關規定是否合於憲法正當程序之1法規範標的.亦屬審查聲請人等原因案件作成死刑判決相關連2且有必要共同審查者聲請人謹新增應受審查之法規範標的如3附表一所示並摘要此揭法規範標的遠憲理由如下41.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5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j未6將精神障礙與智能障礙者列為不得判處死刑之對象顯與憲法7第7條平等原則與國際共識與各項國際會議決議不符且無法8達成現行刑事政策教化矯治之目的更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格尊嚴與生命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顯910有規範不足之違憲情形2.刑法第19係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1112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13罰其中心智缺陷屬法律創設之不確定概念並非醫學專有名詞實為内容高度抽象之法律概念無從確定是否由14醫學專業加以認定亦欠缺具體之判斷標準及判斷程序.不僅1516無法使受規範者知悉其内涵更於司法實務之運作上流於個17案法院之患意與專斷顯然無法通過法律明確性原則審查又刑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18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1920減輕其刑對於同樣對於自我行為控制與理解刑罰意義有困21難之未成年人刑法第18條癌啞人刑法第2條適1用不同之減輕刑貴要件形成欠缺實質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2平等原則33.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4適用之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5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與第3926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7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8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9排除強制辯護制度告以選任辯護人權利之告知義務言詞辯10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皆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訴訟權11之違反124.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13該法與刑事訴訟法未就求處死刑之刑事案件強制要求評議須14經一致決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均15須臻於一般人不致有合理之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卷16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之意旨鈞庭112年蕙判字第6號判決參17照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等18四有關一聲明四相關關係機關不得執行死刑之說明191.按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憲法訴20訟法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觀以大院過往解釋亦均得就個5案情形論知特別救濟方式大院釋字第757號第760號解釋12參照3復聯合國大會多次作成決議建議會員國在完全廢除死刑前暫4停執行死刑以符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5意旨612007年12月18曰大會第62149號決議大會認為使7用死刑有損人性尊嚴深信暫停使用死刑有助於加強和逐漸發8展人權死刑的威懾作用並無任何確切證據而且施行死刑方9面的任何司法失誤或失敗都是無法逆轉和補救的1022008年12月18日大會第63168號決議大會欣見越11來越多的國家作出暫停執行處決的決定和全球出現廢除死刑12的證勢1332010年12月21曰大會第65206號決議大會.呼請所14有國家考慮暫停執行處決目標是廢除死刑42022年12月15曰大會第77222號決議大會欣見1516全球廢除死刑的運動聲勢浩大而且許多具有不同法律制度17傳統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國家正在法律或實踐中暫停包括18長期暫停使用死刑193.進一步言無論鈞庭是否認定死刑仍得作為我國法定刑之一假20設語氣包括執行死刑規範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21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死刑的配套程序等事項61仍均有待鈞庭作成裁判由立法機關進一步修正以期該等規定2合於憲法及相關人權公約包含但不限於兩公约與身心障礙者權3益公約之要求而在此等法規範完成修正程序以前關係機關4應停止執行死刑5三實體部分6查本案件經歷審判決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聲請7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有關殺人者8處死刑之法規範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人民之權利9且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判決見解牴觸憲法爰依針對第二審實體判10決即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號刑事判決暨第三審11程序判決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聲請鈞庭為12前開規定違憲之解釋茲謹依鉤庭提示之爭點項目逐點敘述理由如次13一關於爭點一死刑之規範違憲141只要死刑還存在著那麼整個刑法就都散發著血腥的氣味15整個刑法就都帶著有陰森恐怖的印記整個刑法都充滿著16報仇雪恨之污點德儒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語17我們有憲法它不就是為了保有我們每個人值得活下18去的人生懲罰使人痛苦但合乎比例原則的懲罰對於犯19下罪行的公民施予相稱的懲罰應報或嚇阻隔絕或矯20治為了社會安全或社會正義有其合理性人們也已經談21的夠多了問題是死刑這個古老的懲罰方式它基本上剝1奪了人格本身而犯罪行為作為懲罰的原因它僅僅是一2個人生命歷程中的一段時空切片死刑不啻切斷人格連續3性它完全悖離憲法捍衛每一個人值得活下去的連續性人格本身實須予以廢除452系爭規範設有死刑存在以致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6刑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7比例原則而違憲81系爭规定設有死刑之存在以致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9處死刑已直接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10A憲法第15條所保障生存權為人性尊嚴存立基礎生11命權有受絕對保障必要12A按憲法已明揭生命權的不可挑戰性其第15條規13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财產權應予保障14殆已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代立15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切16遠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7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18受絕對保障之必要B次按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世1920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至為顯明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211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81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2第2條規定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3自由不可侵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蕙法價值之4地位我國憲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5為相同解釋而認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6C查系爭規定使國家得以經由死刑直接剝奪特定人民7之生命亦使憲法保障人性尊嚴與憲法保障人民所得行8使之一切憲法基本人權失去一切意義與可能當屬直接9剝奪侵害人民憲法受憲法保障人性尊嚴與憲法第15條10所保障生存權而有進一步審查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11比例原則之必要12B系爭規定設有死刑之存在及執行遠反憲法第23條比13例原則14A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15除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16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17揭須符合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18限制惟蕙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19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20其並未賦予立法機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21利之權何況做為人性尊嚴根本之生命權理應受憲法91絕對之保障而死刑制度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2之一切基本權利自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3範圍而遠反比例原則4B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1號解釋理由書指出5立法機關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於一定目的對於特定6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内容須符合憲法第7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亦即緃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8無違反蕙法第23條僅得限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9然而系爭規定涉及死刑之刑罰既屬直接剝奪人民人10性尊嚴根本之生命權乃採對所保障基本權本質内容之11完全剝奪為限制手段理應以最嚴格審查標準加以審12查亦即應具由重大急迫政府利益為目的且手段的審13查須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14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15有合理懷疑應認定違憲16C查系爭規定設有死刑其目的如為威嚇避免殺人犯17罪或撫慰被害者傷痛然而仍無任何實證可佐證採取死18刑即剝奪生命權手段得以達其目的即已違反比19例原則之適切性原則且應報也好威攝也好都是站20在仇恨的基礎上以正義之名美化了野蠻的行為懲罰21如果建立在這樣的理論基礎上它真正的效用只是增加101人的恐懼和仇恨可能馴服人但不是改進人可能使2人變得自卑冷酷從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基本原理觀3之只是在不斷地加強抵抗的力量對於人類文明的進4展並無助益5D復查系爭規定設有死刑其目的如在於預防殺人犯罪6惟自法律適用的基本方式亦即涵攝與權衡觀之我現7在想說的是權衡它包含三個問題結構Struktur8問題理性Rationality與合法性LegitimMt問題9這些問題彼此存在著緊密的關聯權衡越理性權衡10的合法性程度就越高然而權衡的理性是由它的結構11決定如果權衡不外是任意的決斷那麼權衡在法律12適用尤其是蕙法訴訟中的理性及其合法性就成了13問題因此權衡的結構成為法律權衡的核心而比例14原則應是含蕰在實質的憲法結構之中的重中之重所15謂原則不僅相對於事實上而且相對於法律上可能的16範圍内都要盡最大可能被實現而狹義的比例原則17正是涉及欲達到法律上可能性最佳化的基本原則18這是權衡的領域有人說在對狹義的比例性進行審查19的過程中最後起作用的只是審查者的主觀性他們20高度憂慮號稱有可能對侵害密度與重要性程度進行21的理性判斷僅是一場主觀偏見的文字遊戲參考羅伯特阿列克西法法作為理性的制度化頁14912至151無論我國立法機關乃至現行實務上均無任3何實證可證明死刑存在之國家其犯罪率及治安狀況4優於廢除死刑之國家但人之生存權重於一切生存5權是人權的根本死刑和減少罪案率兩者間並無任何6關聯並未有任何實證跡象能夠顯示這些死刑執行已7成功遏止台灣的暴力犯罪相反地執行死刑轉移了8焦點使國家和社會輕忽解決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9例如強化司法資源或改善社會安全制度10C.系爭规定設有死刑未考慮其他替代死刑方式也無任11何實證研究顯示採取其他刑罰不若死刑能達到目的12A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13人生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14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15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徒刑課予犯罪16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間更多之社會義17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特珠貢獻之機制18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且另可為社會19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行為20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21則121B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2惕與處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3的故除仍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4完善之被害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5加害人與被害人建立雙方協談管道6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7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8a.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b.提供加害人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910c-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11即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實12則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3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基14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是廢除死刑制度並15非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16及其家屬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償與救助管道予以保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1718報復因此縱於侵害人生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19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原則20D.系爭规定設有死刑違反利益衡量原則1A死刑存在抱持以命償命的應報觀點然而2此種觀點的謬誤是生命無價本應不得衡量承認加3害人太壞而不值得活下去無啻反而自相矛盾4地否定了生命無價又不可衡量之法治國價值5B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6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7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8人民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9障實係國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10而不是手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11惕其他人民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遠生存權本身即為12目的之意義13C系爭規定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1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15不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16身等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17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18國家法益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利益19衡量原則20D退步言系爭規定就殺人者設有死刑但未依比例21原則審酌諸多客觀情境不致判處死刑此類極刑之例外限制亦有個案適用上過苛而違憲之可能況鈞庭第61612號解釋指出如具行為處罰性質已逾越處罰必要程度3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仍屬違憲42.職是之故死刑制度之適用均無法逸脱於因審判者執5法者與其他程序參與者所致之恣意性故死刑制度無論具有何等特別重要之公益目的皆因具備顯然之恣意67性無從透過剝奪生命權之手段達成或構成顯失均衡8之非必要手段而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91按死刑制度必然存在恣意性因判處死刑的決定10可能受到不公正不一致或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而11無法具備一致性的法律準則此一情形可能肇因於審12判者執法者與其他程序參與者之個人觀點社會壓13力政治影響或其他非客觀標準而引起然而死刑14制度之恣意性可能導致對同一種犯罪行為的不公平15處罰更違反基本人權和法治原則162申言之死刑制度在審判中之程序量刑宣告17以及審判後之執行等層面均顯現出該制度在適用上18之恣意性以下謹以死刑之宣告要件宣告對象為例19說明該制度恣意性之所在20A死刑宣告要件上之恣意性15IA我國司法實務創設教化可能性之概念認2定死刑之宣告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確無悛悔實3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4犯行加以確實考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565號刑事判決參照6B然而實務上關於教化可能性之認定並無明確標7準實則教化可能性的内涵本即無絕對的定義8操作上到底屬於迴避死刑或認定死刑的因素其實9也全憑法官心證而若判決未審酌且在未檢送專10業鑑定下遽為主觀認定被告屬無教化可能非死11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則此時12無教化可能性僅淪為鋪陳出死刑結論前的空洞13之詞並與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揭示之恣意禁14止要求有違15C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非16犯情節最重大罪行不得科處死刑至情節17最重大罪行之認定各審判者間即可能具備不同18判斷之恣意性雖依據我國最高法院部分見解乃指涉及故意殺人的嚴重罪行即刑法第13條1920第1項所定直接故意之情形換言之非直接故21意殺人之罪行儘管侵害結果非常嚴重也不能作1為適用死刑之理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2號刑事判決參照惟聲請人彭建源林旺仁3陳錫卿等均屬非直接故意殺人但卻仍遭判死定4瓛易言之此揭案件未確實遵照公政公約第6條5第2項規定限縮適用死刑的範圍亦未就前開最高6法院關於僅直接故意殺人之犯行得判處死刑之7裁判意旨亦均肇生於死刑宣告之恣意性8a死刑宣告對象上之恣意性9A參照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均明確揭示量刑階10段斟酌行為人之精神障礙是否具有限道德上可貴11性乃有別於刑法第19條關於責任能力有無或減輕12之判斷以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者對於刑13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而自應亦本14於相同意旨審慎斟酌以符公政公約之精神等從量15刑觀點及人權公約觀點揭示施加死刑之對象限制16之裁判例17B然查併案聲請人鄭武松郭俊偉林旺仁18黃富康林于如彭建源張人堡劉榮三沈岐19武張嘉瑤沈文賓等均存有不同面向之障礙情20事惟均未獲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在量刑時將其障2礙情事納入考量c質言之前開聲請人所存有的障礙或病症情形均12有法院所調取之行為人過去病例甚至司法精神鑑定報3告可資證明惟此揭障礙病症情形在個案的量刑判斷4上至多僅是於檢驗有無構成刑法第9條行為時責任5能力的判斷卻均未經由法院從刑法第57條量刑之角6度予以減輕衡酌益徵死刑宣告在對象上之適用恣意7性8D據上以觀即便為句法程序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之死9刑亦即無冤錯審判情事者也構成對於生命權的恣10意性剝奪而違反了蕙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一方11面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括審判者的12個性對於死刑的價值取捨一方面審判過程也可能1因為受到檢調方式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背景資歷而影響判決結果在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的前提23下若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的客觀性以及正確性無4論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則因之所做的死刑判決及宣5告即具有恣意性6E尤有甚者死刑之恣意性無從透過制度設計予以排除或消5耳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TheDeathPenalty7Project執行長暨共同創辦人SaulLehrfreund律師指出89所謂恣意性的概念包含了不當不公缺乏一致10性缺乏可預見性或正當程序及不具備合理性及必要11性遠反比例原則等而為何死刑是恣意性的因為12死刑從審理判決到執行的所有過程中每個階段都會13出現冤錯的風險且任何特定案件的結果都會不可避免14地受到多種交織且與法律無關的因素影響包括政15治情況無意識的偏見個人態度及信念或當事人的16個人特質及可以使用的資源等實則無論鑑識科學如17何進步冤案都不可能完全消失另雖其他類型的刑罰18也有恣意性的問題但基於死刑的特殊嚴重性和最終19性死刑恣意的風險是完全不可能被接受的F由上可知縱使立法權司法權企圖以限縮死刑適2021用範圍對象程序之方式維護死刑制度本身存在的正191當性最終仍無法阻擋死刑制度在實務上為院檢所擴張2適用益徵死刑制度本質上之恣意性對於基本權利之侵3害甚鉅亦無從消弭或排除亦顯不可能通過比例原則4的檢驗53.死刑之宣告違憲死刑之執行更當然違憲61死刑執行與宣告均同樣是國家將人如同物品處分7否定人的主體性而將人之處分視為手段而執行死刑8更直接為人性尊嚴不可回復之終極剝奪乃我國憲法所9不容10A.人性尊嚴之内涵乃為彰顯並維護人的主體性憲11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即係要求國家應將人以主體12視之此為鈞庭歷來憲法解釋及判決所肯認13A鈞庭於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及釋字第656及14567號解釋中即以思想自由為憲法所欲保障之最基15本人性尊嚴強調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此正係16因為思想自由為人類之根本彰顯人性尊嚴中人17作為主體之價值18B鈞庭又於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及釋字第60319號解釋中亦強調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20展為自由民主蕙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基於人性201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推導出2憲法保障隱私權3B而生命權之維護與人性尊嚴乃一體兩面不可分割此4乃係因維護人性尊嚴的前提建立在肯定每個人的存在5與發展均有價值而因人的價值是隨著人的生命出現而6存在鞏固人最基本的價值的生命權與人性尊嚴相同7亦受憲法之絕對保障8C.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國家宣告或執行死刑9卻係將人之處分作為手段否定憲法保障人性尊嚴所欲10維護之人的主體性而將人如同物品處分11A司法院李震山前大法官指出人並非僅是國家或12社會作用之手段或客體反之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人13應該為國家之目的因此任何以集體主義為名將人14視為國家機器的小輪子藉以合理化設立集中營刑15求死刑或集體放逐等措施皆應受到排斥16B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1972年之17FurmanV.Georgia案之意見書中亦表示國家有計晝之18殺人究其本質就是否定被執行人之人性尊嚴與19當今所有的處罰比較國家故意滅絕人命特別地污辱人20性尊嚴附件5號其另於1976年Greggv.Georgio21案之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為非211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體2因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3罪犯仍是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4D.再者相較於死刑宣判死刑之執行對於生命及人性尊5嚴之剝奪具備不可逆之性質且如為冤案事後縱然有6再多補償亦無法回復因冤案而被國家處分之人命此7種不可回復性更造就其與其他所有類型之刑罰包含8終身監禁具有本質上之不同9A司法院李震山前大法官即表示死刑之執行需經10過裁判裁判係人所為誤判則無法絕對避免自由刑11等誤判時尚有改正之機會若處以死刑一經執行即12無回復可能性誤判之危險性應無法靠裁判制度之檢13討而完全根絕而以生命之崇高與尊嚴似亦不能以刑14法上所謂容許危險之法則作為容許死刑誤判危險性之15不得不存在之理由16B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於1976年之Woodsonv.North17Carolina案中指出死刑在性質上即與徒刑宣告不同18無論是多長之徒刑死刑就其終局性與終身監禁之19間的差異遠超過100年刑期與12年刑期之差異20Stewart大法官另於1972年Furmanv_Georgia案之協同21意見中亦表示死刑與所有其他類型之刑罰之不同22並非僅是程度之不同而是本質上之不同其特殊性在2於死刑完全不可能挽回完全否定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刑3事正義基本目的最後更是完全棄守人性中所體現之4所有事物53死刑一旦執行即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造成終極不6可逆之剝奪遠已超過憲法第23條所規定對於基本權7之限制而非憲法許可8人性尊嚴應為我國憲法當然内涵按鉤庭所作出之釋字9第485號解釋495號解釋550號解釋567號解釋10585號解釋603號解釋631號解釋664號解釋11689號解釋708號解釋712號解釋均有提及人性12尊嚴其中如603號解釋文之首句更明揭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1314心價值可見人性尊嚴乃我國基本權保障之核心價值15系爭規範設有死刑之存在赋予國家權力得以直接剝奪16個人的生命強令失去其人性尊嚴而原因案件判決對17聲請人判處死刑之見解亦形同迫使聲請人放棄其尊IS嚴既已侵害我國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當然内涵自屬19違蕙204況就冤案及死刑執行而言我國過去即曾發生倉促21執行死刑造成冤案無從回復之惨痛結果如著名之江國231慶案1996年9月時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公館的空軍作2戰司令部營區發生一起女童遭性侵後殺害的命案當時3偵審機關因輿論壓力為求迅速破案竟以違法偵查及非4法取供之方式於客觀上存在矛盾之證據之情形下即5於1997年6月17曰判處江國慶死刑並於同年8月136曰倉促執行槍決參監察院2010年5月12日099司調70026號糾正案文此案雖然於2011年9月10曰經國8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0年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認定江國慶無罪惟執行之死刑卻已無從回復事後縱然910有再多補償亦無法回復因冤案而被國家處分之人命4.此外現行死刑執行相關規範違反憲法正當程序原則n12加劇死刑之恣意性亦牴觸法律保留原則131按憲法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僅指國家14機關行為所依循之程序應由法律制定其内容更應合於15實質正義如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倘内容欠缺實質正義16則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此為大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明揭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1718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19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20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21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24I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2其中不得無理剝奪即指死刑之審判與執行均應遵守3内容與程序符合實質正義之法律而公政公約第14條4就審前與審判程序詳實規定是與本公約規定不牴觸5之法律亦包含不得牴觸第14條之正當程序要求62經查綜觀我國現行制度關於死刑執行之相關規定7對於死刑執行之相關規範甚不明確致歷來死刑之執行8莫不淪為執政者之政治工具及政治提款機而依據執行9死刑規則第4條第2項第2款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10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二告以當曰11執行死刑當曰始告知死刑定鳅待執行者關於執行12情事亦有殘忍過苛不符實質正義之違蕙情形133此外應避免精祌障礙與心智障礙者蒙受死刑執行14此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所一再重複揭示並明確指摘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並未防止對有精神障礙15或心智障礙的人執行死刑據此以觀刑事訴訟法監1617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8等現行關於執行之規範未能制定充足程序令精神障礙19與心智障礙者得以透過相關鑑定程序並排除於死刑執20行範圍外顯有規範不足保障不周致生命權遭受恣意21侵害之情事亦屬違憲254再按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12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3應視規範對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4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5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6之此有大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可資參照惟查死7刑之執行對於生命權免於酷刑之權利及人性尊嚴之剝8奪與侵害甚鉅業如前述惟關於死刑之執行竟以執行9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非法律之行政10命令為之亦與前開法律保留原則意旨有違而屬違憲11併此敘明125.極刑沒有替代品死刑本身無論怎麼說它本身都是一種13極刑問題的本質如前所述死刑或任何其他的刑罰14都侷限在對行為人某個時空的行為所作懲罰而死刑較15之其他的刑罰就受刑人的人格觀之可塑性或回復可能16性殆無可能換言之人已變成屍體人格被不成比17例的懲罰剔除掉了我說槍斃一個人可以保障全國人民18的安全這是騙人的而目前之死刑犯隨著時光的飛逝19每個受刑人的情況也都在變化我們有沒有一種替代死20刑的方案定期追蹤每一位無期徒刑犯者的情況變化21這很要緊但實際上恐需徹底改造現行的監所制度如261果設立一個專責機構專門負責評估受刑者對於社會是2否仍存在著威脅性特別是針對殺人的犯罪者一個人3會改變這個可能性不得用一句相當任意的欠缺教化4可能性就完全抹煞這很沒道理啊廢除死刑後的刑5事規範本身其問題其實不大問題還是在刑罰的執行6層面把人當人受刑人也是人從根本上改造教化的7觀念盤點執行缺點完善執行上的配套制度應非難事8二關於爭點二910於此先就第三審強制辯護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1將此項原則性重要規範予以除外有違憲情事陳述理12由如次131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14法上之權利15A.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16乃保障國家對人民行使刑罰權應遵守蕙法上正當法17律程序之原則憲法第8條雖係規範人身自由權利18然對於較限制人身自由更為嚴重剝奪生命之死刑案19件依舉輕以明重之法則自更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20則之適用27B.本件聲請人遭國家判處最嚴属剝奪生命之死刑然12因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存在聲請人第三審雖屬無3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且結果甚為嚴重將剝奪聲請4人之生命然程序上並未保障聲請人絕對應該要有辯5護人之協助容許毫無法律知識經驗與專業的聲請6人得在無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自行進行第三審程序7並受裁判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8C.聲請人以為職權上訴案件乃國家基於此類案件判決9結果限制人民權益過於重大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10乃剝奪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逕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上U訴因而被告於程序中放棄或不願意委任辯護人而12選擇自行為己辯護之程序處分權依同一理由自亦13應同受限制以確保職權上訴制度目的之達成14然而因系爭規定之存在國家一方面強迫當事人進15行案件之上訴審另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16專業的辯護人協助容許可以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被17告的情況下由無專業能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18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毋寧與職權上訴制度本19旨不相適合程序難謂實質正當因而違反蕙法20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於此範圍内系爭規定應受21違意之宣告2812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2原則3A按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4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5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6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7絕之其中法定程序即指明國家限制人身自8由乃至審問處罰人民需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9此項雖係明示於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之規定然對10於較之限制人身自由之自由刑更嚴重剝奪人民生命之死刑準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更應嚴格遵守憲法上正當11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1213B.又按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關謂凡限制人民身14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15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實質正16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理由17更指出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18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19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20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21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22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23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24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29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可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序法定並本於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級具體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外更要求程序内容應滿足實質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非可以毫無限制地任由立法者自由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業已動搖了實現程序目的基本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當而與憲法第8條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C.综上國家課以人民刑罰之程序需遵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其法規之有關内容更需實質正當始符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1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即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告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縱未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直接適用或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規意旨而實質援用仍應屬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稱之當然適用而得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A.按司法院釋字第752號理由明揭另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文適用系爭規定之第1款然系爭規定之第1款既係直接規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該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12原不待聲請人二單純為滿足該條之要件提起明知將遭駁3回之第三審上訴促使法院於駁回之裁定甲直接適用系爭4規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審法前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5故聲請人二因系爭規定之第1款使其無法就改判有罪之6第二審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認該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7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大審法前揭規定之要8件相符亦應予受理是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9所稱所適用之法規範暨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W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II或命令並不局限於確定終局裁判中具體引用其條號而12直接適用之規定亦非僅擴及於確定裁判中敘明其法13規意旨而實質援用之規定而包括直接規範確定終局14裁判本身之當然適用之規定15B所謂當然適用之目的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16羅大法官昌發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闡謂按法律之解釋17應受避免荒謬之原則absurdityprinciple之規範亦18即倘法律條文依通常文義解釋之結果將導致荒謬之情19形時法院應避免此種解釋而應選擇其他適當的解釋20以避免造成荒謬之結論並且司法之功能應不能完全21侷限於闡釋及適用法律既有文字在既有之法條文字下22解釋法律的結果將造成荒謬情形而如要避免荒謬的結論23又必須適度造法時司法機關自應行使有限度的造法24功能以填補遺漏或漏洞之功能並認為刑事訴訟法25第376條旣然直接規範並限制受第二審判决之被告上訴於26第三審法院基於法律之解釋應避免荒謬之结果自不應27要求或期待被告提起無謂必遭驳回之第三審上訴且基311於司法機關應有之有限度造法功能以填補遺漏並2避免荒謬結論之意旨本院自應以解釋方式直接就此種3情形填補法律之明顯遺漏許被告依大審法第5條第14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蕙法亦即所稱當然適用5係指此項法規範係直接明文規範該確定終局判決無待6聲請人為形式上符合法律之嚴格文義刻意提起明知將遭7駁回的其他救濟以獲得另一法院於判決内重申該法律規8定而有限度的承認此種情形為確定終局裁判所當然適9用10C.聲請人以為此種當然適用解釋上即應包括各項裁n判作成或不作成所關聯之程序合法性要件如本件形式上12可明確認定被告並未於第三審判決中指定或選任辯護人13然法院可不待被告選任或指定辯護人即得逕為判決即14是因系爭規定存在之故此際既不可能期待聲請人另行15提起訴訟爭執系爭規定而動搖確定終局裁判即合乎上開解釋及協同意見所指當然適用之情況而得依相關1617規定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以避免荒謬18D.職此之故系爭規定乃確定終局裁判之第三審法院於被19告未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而仍得判決之直接規範為確定20終局裁判所當然適用213.聲請人對本件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221職權上訴案件其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應一併考23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用案件範圍24與立法目的影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與不加限定25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顯著差異26A裁判時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明定宣27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321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現法刪除或2無期徒刑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3參照立法文件所示立法理由本兩項之增列係採取特種4刑事條例第九條但書目的在尊重人權保護被告利益參5閱總說明修正要旨二行政院修正案旨二.特種刑6事案件第九條但書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7待聲請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覆判不失為慎刑之美法參以現行法之修正理由死刑係生命刑於執行後如發現為冤獄將無法補救為保障人權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11至於無期徒刑因屬自由刑當事人本得自行決定是否提起12上訴此與宣告死刑之情形有別被告受無期徒刑之判決13後折服願及早入監執行者自應尊重其意願原條文第14五項原定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15管上級法院之規定無異剝奪被告期能及早確定而不上訴16之權益爰將或無期徒刑等文字予以刪除是此17職權上訴制度其效果在於限制被告之程序處分權無論被告有無上訴之意願縱使被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法1819院仍應依職權上訴就判決重為審酌以尊重人權保護20被告利益實現慎刑之目的21B.因此聲請人以為與諸多前案考慮一般性的排除強制辯護22或於死刑案件排除強制辯護等路徑並不相同聲請人主張23於職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考慮是否應適用強制辯護規定時24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之目的由於各項憲法審查的操作均需考慮法令的適用射程並對其法規所欲實現的目的25斟酌考慮因此職權上訴制度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以及加26入此項職權上訴制度之目的所為的審查評價當然就會與331完全不加限縮的系爭規定進行惠法審查顯然有所不同2C.尤其應特別指出者向來聲請案件的不受理決議所持理3由均特別著重於被告有請求指定辯護申請法律扶助之權4利與機會因之不能逕認系爭規定剝奪或限制被告獲得律5師有效協助之權利然而此項論理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有6根本性的動搖7蓋職權上訴無需尊重被告本人的不上訴意願縱使被8告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仍會繼續上訴至第三審此種職9權上訴案件類型中抽象層次必然存在的被告不願意上10訴而被上訴的案件類型不可能期待被告會積極11主動使用法律上各種受律師協助的機會不能期待被告12請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不能期待被告申請法律扶助13並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6條但書原審辯護人不得與被14告明示的意思相反而為被告上訴或補充理由換言之15立法者事前已經可以預見必然有未受律師有效協助的被16上訴被告存在17倘若對此種特殊類型的無心上訴的被告對此種被告18欠缺專業辯護人協助而純粹由法院加以審查的第三審程19序如認對被告保護有所不足而難以容忍並應該自制度20上予以保障確保其能實質有效的獲得律師協助進行有意義的第三審程序則基於平等原則對其他雖然願意上訴2122但實際上欠缺能力的有心而無力的被告自亦沒有23任何理由可以容忍被告於於第三審程序沒有獲得律師24實質有效的完整協助哪怕是制度上有此機會而被告並未25使用26D職此之故職權上訴案件其第三審程序規定是否實質正當27應一併考慮職權上訴制度的目的於此職權上訴規定的適341用案件範圍與立法目的影響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2與不加限定的系爭規定於審查路徑上有顳著差異此不3得不在所有論述的最初加以特別指明42本件審查應採取最嚴格審查標準5職權上訴案件類型涉及經判決宣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修正之現行規定甚至以宣告死刑案件為限為國家剝67奪限制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最嚴重之案件類型向來解釋8認為舉凡國家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無論是否具有刑罰9之性質最低程度均應適用嚴格之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及第799號解釋參照然系爭規定之刑罰11為死刑剝奪生命權進而完全剝奪人身自由與無期12徒刑終身限制人身自由相較於一時限制人身自由13之自由刑乃賦予國家得以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甚至14連生命都剝奪之程度基本權干預達到完全剝奪之程度15影響至基本權核心中之核心人權乃至人格業已完全從16社會上或物理上完全消滅之程度自應以最嚴格之審查標17準檢視之18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準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意19旨既涉及刑罰此一國家最強烈的公權力行使且刑罰種20類涉及為最為嚴酷的死刑剝奪自然生命與無期徒刑剝21奪社會生命則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亦應以最嚴格22之標準加以檢視自不待言23應值補充者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594號解釋之部分協24同意見書所提然而對刑法的制裁規範顯然無法採取嚴25格的審查標準因為舉凡剝奪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的刑罰規26定皆將無法通過最小侵害的審查而無合憲餘地但27對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生自由以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351身自由的刑罰規範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準甚至中密2度審查標準進行合憲審查所提出的二階層應3罰性與需罰性二階段行為規範與制栽規範及4法益雙重審查行為規範獨立為目的審查制裁規範為目的與手段審查標準足為審查之參考563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於法第7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8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9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10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11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12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13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14A.國家決定對人民施以刑罰之程序應符合蕙法正當法律程15序之要求應由立法者依法制訂之程序為之内容更需實質正當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始與憲法第81617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無違此部分相關判旨前已有所18述及不再贅引19依相關解釋可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本於程2序法定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應以適當的法令層21級具體形成法定程序之具體内容以外更要求程序内容22應滿足實質正當的制度理性要求並非可以毫無限制23地任由立法者自由形成苟程序之具體内容業已動搖了24實現程序目的相關基本原則則該規定則難謂實質正當25而與自憲法第8條可引申得出關於決定國家對人民施以26刑罰之程序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合27應值補充者聲請人以為所謂實質正當其具體意涵36在於程序理性亦即對照比例原則以觀任何一項程序設計本身應具有正當之實體或程序目的目的正當性並且有助於程序進行所欲獲致之目的手段適合性且相應之程序成本與負擔應與所欲達成之實體及程序利益相當且衡平手段必要性並應盡可能降低程序之成本與負擔最小侵害性B.基於職權上訴之特殊立法目的排除強制辯護規定而容許被告得在無專業辯護人協助下進行第三審程序相當於容許被告在第三審放棄防禦而造成程序規定上的内在矛盾國家一方面限制被告的程序處分權強迫當事人進行案件之上訴審另II一方面卻又不保障被告必定受到專業的辯護人協助容許被告可以基於程序處分權選擇是否自行答辯而不倚賴專業之辯護13人坐視無專業能力的被告獨自面對法院進行極專業的第三審法律審程序成為可能甚至被告在第三審程序中完全放棄防禦任憑法院處置亦均無不可此毋寧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不相適合而存在制度設計之内在1617矛盾既言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影慎刑之良法美意並且無論被告是否自願甘服均強迫進入第三審程序自應一19併為倘若不願意上訴之被告強制安排專業辦護人之20協助以確保被告在第三審具有充實而完整的防禦能力始與職22權上訴制度不生扞格23C.第三審強制辯護遭現行法排除放在職權上訴的案件類型脈絡24中如上所述憲法法庭亦可以發現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辩護的25規定其效果即容許被告可以在無專業律師充任辯護人的情況26下進行第三審程序毋寧是削弱了被告在訴訟上攻防的能力27顯與職權上訴制度保障人權維護被告利益並彰慎刑之良法37I美意背道而馳2換言之既然職權上訴之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在被國家判處重3刑前能實質有效地窮盡審級救濟以保障被告的權益則制4度設計上即應就其應訴防禦的能力盡可能加以強化始與5制度目的相符然而排除強制辯護之結果明顯是弱化了被6告的程序地位更遑論當被告是沒有上訴意願而全憑國家審7判的情形如此際國家不以強制辯護制度予以被告特別的保護8與照顧毋寧放任被告丟盔棄甲自甘魚肉顯非職權上訴制9度藉以保障被告業已用盡審級救濟國家業已窮盡一切協助之10本旨求其生而不可得始成信瓛11D綜上親照現行我國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程序設計12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之效果與職權上訴之制度目的不相適合13程序顯然對被告保護不足無論以中度嚴格乃至最嚴格審查基14準均可認違反適合性原則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殊難15謂實質正當16E應更加予以補充者經以施行法嫁接而具有内國法效力並成為我17國整體憲政法治秩序一環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第14條明第3項第4款明訂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19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20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21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22力酬償得免付之既言最低限度之保障應認此最23低限度之保障為刑事審判程序實質正當的最低限度要求而24本款所稱有此必要時參照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25的說明第三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26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的權利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27免付之在決定是否有必要應指定辯護人時罪行的嚴重程381度很重要這與在上訴階段具有勝訴的某些客觀機會一樣在涉2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3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4理被告5其中有必要固然可能被認為係容忍由法院有權依個案裁量6國家無庸以強制辯護保障一律提供辯護人予被告即類如諸多前7案不受理決議所指出之見解形式上似難認有何違憲之處然特8應指出者現行職權上訴案件乃係宣告死刑現行法或至少9無期徒刑確定終局裁判時法的極嚴重案件依前開一般性意10見見解此際國家機關是無裁量地必須保障被告實際上11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的結果而非僅於法令上有提供被告12可以受協助的機會始符公約所定最低限度程序保障13而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14在職權上訴案件類型範圍内特別是死刑案件的情況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17段並指出經由違反公約第六條以外的1516其他條款的作為或不作為剝李個人生命通常具有無理性質例17如這種情況包括使用武力導致行使集會自由權的示威者死亡18以及在不符合公約第十四條正當程序要求的審判後判處死刑公約第14條所定最低權利保障實質上也是正當法律程序1920的最基本要求是保有死刑國家能合公約地判處死刑的前提21因此在職權上訴所定罪行特別嚴重之案件尤其是其中如本案22一樣宣告死刑之案件國家乃至法院係無裁量地必須保障被告23在訴訟各個階段包括第三審上訴被告都受到專業辯護人實質24有效的協助25此對照職權上訴限制被告程序處分權的手段更覺理所當然26因為被告處分掉程序放棄在訴訟上努力在死刑案件毋寧27等同於處分掉自己的生命此為民主憲政法律秩序所不許39亦為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的普世人權價值所不許4職此之故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4.本案的憲法上重要性系爭規範制定於近一世紀前之民國23年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時期迄今已近九十年當時還是以法院以法官為中心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然至今日刑事訴訟法經歷數次大修業已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朝向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演進法院亦從傳統的包青天式糾問法庭轉型為立於檢辯兩造間中立客觀的聽審者整體杜經文化的長足提升亦促使人民對訴訟法關於訴訟制度的修正趨勢朝向擴大強制律師代理與強制辯護並充實法律扶助機能等倚賴律師提供專業服務的分工杜會準此系爭規範應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制度的進化路上已屬落後的舊日風景終將成為過往的塵埃消散於法制史的記憶中本案在憲法上最重要的意義毋寧就是過去在系爭規定下受死刑判決確定的這幾十條還值得被求一求的人命究竟我國憲法法庭如何看待如何處理有沒有勇氣向社會大眾應該給這些人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公平審判5.綜上所述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涉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當然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2於第三審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3致使被告無程序處分權之職權上訴案件即使結果將嚴重4限制被告憲法保障第8條人身自由甚或剝奪被告生命仍得依5該規定於無辯護人協助被告之情況下進行第三審程序並判決6與職權上訴制度本旨在保障人權維護被告權益並彰國家慎刑7美意的本旨不相適合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受達8憲之宣告9四聲請定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10一鈞庭解釋肯認大在聲請解釋慮法程序中有定暫時處分保全制度111.按鈞庭所作出之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12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13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14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15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16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蕙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17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18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19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20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212另鈞庭作出之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22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23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24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25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26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41158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惠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2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資上具急迫必3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銜作成暫時處分之利4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5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63.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有基7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謹向釣庭聲請於本解釋公布之8前總統就聲請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之准駁前及立法院就赦免9法修訂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懇請鈞庭亦10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II4.附予敘明者係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12不先為暫時處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鉤庭作成解釋前或總統准予13聲請人等特救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14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您迫及必要性再按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15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16其他手段可以代替175.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曾時處18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暂時19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鈞庭作成解釋後為之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2021曰後鈞庭宣告死刑制度違蕙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特赦或減刑惟22聲請人等之生命已無法回復基此鈞庭自應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23死刑之執行俾保障聲請人等之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毀滅24五綜上謹請鉤庭能迅予作出如前揭聲請人訴之聲明之裁判含暫時處25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為感2627421謹狀2憲法法庭公黎13年5中華民國14月67聲請人蕭新財王寶蒞律師S訴訟代理人9法扶律師43","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7880,"doc_id":351698,"doc_att_group":"resultAtt3","doc_att_type":1,"doc_att_title":"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doc_att_content":"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94&jud_case=台上&jud_no=7333&judtype","doc_att_content_real":"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jud_sys=M&jud_year=94&jud_case=台上&jud_no=7333&judtype","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null,"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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