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1號
EN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一鍵打包下載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41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陳文魁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文魁11104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61778,"doc_id":3516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文魁11104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09559ec-8e16-4552-904a-9bc2a5f402c5.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文魁11104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法庭收文111L20互-玉法規範惠法審查聲請書家6字第州號陳文魁聲請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聲請一般查詢案件審理進度I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要爭點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以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是否達反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是否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符有無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8條不得恣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9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10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1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邵11審査客體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3第389條第392條45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6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7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92條之规定應自鈞庭就本件聲8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第9389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自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10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鈞庭裁判之意旨修正11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12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諭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13提起非常上訴14三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15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16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17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1819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20按蕙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21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择定終局裁判於本22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曰23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前24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25聲請經查本件肩因案件確定終居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26上字笫3165號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XI條第392條之糸爭規定有違憲疑義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28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肩刑事破定终局裁判依窠法訴訟法第92條21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析後六個月内之提由2法規範憲法審査之聲諳合先陳明3二次按厂案件經上訴第三審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二審的判決並無4遠誤之處而駁回上訴但第三審的判決未必引用被指摘為牴觸5憲法的法歸遇此情形第二審判決所適用的法規仍然是碟定终6局裁判所依摅的法規i參見吳庚大法官著憲法的解釋與7適用2003年4月初版第384385頁又人民聲請蕙法解釋8之制度目的不僅在於落實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同時9也具備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客覲憲政秩序之意涵是凡經樓定终10届判決所引甭或f質援用之法令決議判例或行政函释箄均11得作為聲諳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释之客鱧而該等解12釋之客體尚不限於形式上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明示記載或引用者13若屬實質上為確定終局判決作為裁判之基礎者即構成實質援用14此參大院歷來解釋意旨即足明之1釋字第M2解釋本聲請案之確定终局判決法垸八十A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判浃於B式上雖未明載聲請人聲請解懌之前祸該法皖五判例之字號但E於其理由內敘明其所镜持之第二審判決臺费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卜-更五字第一丑五號認定聲請入之犯罪事實鲁依連聲請人之共同被告分別於警榇丨貞查中之自及於聲訊之自白於第二審之部分自白核與擄人罪被害人之父母及竊盜罪被妄人指證受勤PS及失竊汽車等情相符v述經其他證人證述S請人及共同被告共涉本件E罪經過情形甚明旦有转證及書證扣案及附卷足資ft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該第二審法院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對於其他舆聲請人被訢犯罪事實有關而應調杳_之證據已盡其調查之能罕等語核與本件魅請盎所引系亊五判例華旨之锻式及内蒋俱相符合願見上開判洪窨質上已經榜用系爭判例以為刹洪之依據該.蓉剌例既經整請人認有潘孩疑雜自得為解釋之客體农亘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_項第二款規定應予受浬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參照釋字第W2號锊釋最高行政法院九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形式上雖未載明槌用上開決議然其鈍決理由關於應以绁承人為纳税義務人發箪親激賭與稅之論述及其所使用之文字_該法議之内容相同提該判法甯質上係以該涣議為判断之基礎而上開決諮既經整諳人真艦摘其違齋之疑義及理由自得為薛釋之客體在大法官審埋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1本件聲請應予以受理本院釋S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鲜釋參照合先敘明釋字第號解釋查確定终局判決認中萏商業銀行即被接管之金融揲構遭接管後應暫停非存款潰務之清償係引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埋婆員會九十七年匹月十六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七九五三一號函之說明而該函亦偽依據系爭規定認為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镯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潰務不予暗村可昆確定路局判決H棵用糸爭規定作為判法理由之甚礎應認枭挙規定已為確定終局判決所谪用合先敍萌釋字第69S號解釋矣爭令形式上雖来經疏定終翻泱所提用惟確穿終局纖所麵之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五七二七五號函及九二年月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_五六一六魷令其内容管質上為確定终局判決時R發布窗施之系畢令所涵括C財政部於發布系爭令之同時廢ih上賭二函今應認系爭今業經確定終展判決窗筲播用f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及第六七五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31三另參照釋字第445號第737號輿第747號解釋等多號解釋所揭橥之2重要關聯性理論即謂凡與具體案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律規3範均得作為聲諳釋憲客體或成爲大法官審理之解释之客體而4不以磘定終届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限2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5定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6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與系7爭磘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規8定均為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委任辯護人及言詞辯論程序相9關聯且必要之法令規範是以為能夠完整且周全地評價關於死10刑被告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之委任辯護人及行言詞辩論程序之相關11權利及違憲疑義刑事訴訟法第392條應一併作為本件法規範憲法12審查之客體13四經查聲請人陳文魁涉犯殺人等案件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14決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確定判決附件1認15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64號刑事判決16附件2核無違誤上訴無理由乃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系爭17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六18字第364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388條19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以及言詞辯論20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違反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致侵21害聲請人受蕙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第釋字第445號解釋首先明揭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車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閱明憲法真義以维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理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更進一步M明重要關聯件理論之判斷標準人民璺諳裔法解釋之葡琯除為保瞳當専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闉明憲法直義以維逋甭政秩席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瓶礎且必要之法條内容而不伞以膣諳意旨所述或確定终局裁判所滴用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四H號解釋參照如雜將整諳解釋以外之其他規定納人解釋無法糖擗萍儐整諳意旨者自應認該其他規定為相猫聯且必要而得將_為解釋客賻釋字第747號解釋亦肯認按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1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閩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箱範阐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而不全以聲請意旨所述或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者為限本院釋字第44S號解釋參照如非將雜解釋以外之其_.定納人雜無法粮痛評偕濟亨旨考.自廳該其他規定為疆聯且必要而得將獅為解釋客贐本院釋字第737號..................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並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12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得恣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3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而有牴觸憲法相關規定之違憲疑義詳下4述聲請人為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56武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一憲法上所保陣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含_定終局裁判所認定78之事實及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91聲請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10刑事確定判決及其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1112六字第354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除自行持有九0手槍外另再與楊哲賢共同持有點三八制式手槍及子彈搶殺黃騰禕林13世宗等二人致死及槍殺黃盟宸方南鑫鄭灶生等三人未遂核14聲請人所為分別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215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搶及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16之殺人既遂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172惟查於聲請人之原因案件第三審審理過程中鑒於審判時刑事18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辩護之19規定以及刑事部訟法笫389條規定除非第三審法院認有必要2021否則毋庸經言詞辩論是最高法院於審理本粲時並来為聲請人選22任辩護人亦耒指定公設辩護人或律師為聲請人具狀辩護使聲23諳人在来有辩護人為其具狀上訴輿辯護亦来經言詞辩論之情形24下受死刑宣告定瓛253然查依據我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死刑案件應恪遵公約第14條保障公26平公正審判之保障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固然於第221條明定判27決應經言詞辯論之原則並於第31條第1項固就特定案件類型設2851有強制辯護之規定亦即審判長應為未經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2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義務下稱強制辯護惟刑事訴3訟法第388條第389條卻明文規定於第三審時得不經言詞辩論及4排除強制辯護之適用顯已與正當法律程序及公正審判原5貝1J相牴觸架空刑事被告之第三審訴訟權64據此遭求處死刑之被告不僅有可能毫無機會到庭陳述意見縱1使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而例外召開言詞辫論哀序若遭求處死刑8之被告於第三審之漆判鋥岸中並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無為其指9定公設辩護人或律師之義務導致死刑索件被告往往係在無辩護10人協助欠缺程序保障之際遭宣告死刑定瓛嚴重遠反正當法一-11律程序之誡命制奪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且過度侵害生命_12權亦不符國際人播規範踐衧死刑案件之公正公平審理程序135據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14上重更六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15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16以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達反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17序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18障之生命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並與憲法第7條19平等原則有違及遠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20得恣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21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應受違憲之宣告22二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1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2324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25障262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273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28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61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2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31刑事訴訴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4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辩護一最5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6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7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8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9判長認有必要者102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11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123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13之144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15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165刑事訴訟法第392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17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18即行判決193本件所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條文20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21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22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23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24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终局判決不得執行252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26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27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283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7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2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3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4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5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6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五得親自7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8等條件下出庭作證六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9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10罪4公政公約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11利1213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14一按聲請人陳文魁涉殺人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15年度偵缉字第98498598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台灣台南地方16法院以9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共同殺人處17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18南分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仍19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先後六度判決發回更審終經台20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7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54號刑事判決21見附件2撤銷原判決又改判處聲請人共同殺人處死刑22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績又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23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24原因案件之歷審判決字號及裁判日期詳如歷審裁判清單附25件3二聲請人前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2627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確定判決及其所維持之台灣高等28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81之法规範即剂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2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以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有上開違3憲疑義聲請人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蕙法4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5三確定終局裁判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名稱及内容6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法規範系爭規定為71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8之92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10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113刑事訴訟法第392條審判期曰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12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13即行判決14參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5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16本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上17重更六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訟法第18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以及言19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達反蕙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0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蕙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21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並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2有違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得恣意剥奪23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24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應受違蕙之宣告25二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26生命權乃惠法及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生命權之剝奪27具備不可逆性就死刑相關刑事案件相關司法審理程序必須嚴28格遵守公正審判原則立法尤應窮盡所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正91當程序保障包括應要求言詞辯論與公開審理以符人權公約2規範意旨31按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實施侵害人民權利甚鉅故應審懊檢視4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遠背憲法第77條第80條等有關司法椹建制之憲56政肩理此參释字第384號解释即足明之3就此多數學者亦7將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刑事程序之重要核心並將正當法律程序與8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併列為刑事訴訟之目的43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更明白指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為人9民享有訴訟權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憲法基礎5103釋字第384號解釋明揭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赏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釤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级救濟等為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現行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其前身始於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而延績至今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固非全無意義而該條例指現行法下同第二條所列舉之行為亦非全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防制但其內容應符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乃屣當然4參閱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七版頁212017年9月刑事訴訟之目的係建構在人權保障基礎上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此基礎上層次有三_實體正確裁判二遵守法定程序三創設法律和平......刑事訴訟之目的並非為求真S而不計任何代價或使用任何手段發規3窗必須在正當之程序作用下方為j陳運財憲法正當程序之保障與刑事訴訟一以釋字第384號為中心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劉孔中李建良主编頁323199S年6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反映於刑事程序中既然是要求無辜不處罰之消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則在無罪推定的原理下参的釋字第384號解釋列舉之程序法上多項權益之性質管見以為1於刑事稞序中為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抑止於最低限度内不可或缺的建制及權莉均應廉正常法律程序之保障内容王銘勇憲法之刑事訢訟正當程序下新竹律師會刊第5卷第2期頁102000年4月刑事訴訟法係實用之憲法在美日等憲法設有詳細刑事訢訟程序之國家尤然......為充分保障人民在刑事訢訟程序之權利從事審判者對人民在憲法上所應享有刑事訴訟之權利即應有充分之認知裁判者處理刑事訴訟程序如果度劲著於畲質直甯置通法程序而不論人民在_謎設正當程序之權利能撺得充分之保晻曰.此決定恐亦與社舍認知有差別......是以裁判者應對我國憲法所定刑辜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之內涵有充分之認知許玉秀大法官並於其協同意見書中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建構出防锲權之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從正當法律程序原M夾看一曰.進人程序就是要保匯被告的Ml本院大法官自從釋字第582號解釋以來也已將刑事被告防禦權定位為具有憲法位階的權利三防禦權的核心不自證己罪受辯護人協助無罪推定刑事被告為了抵繁有罪摊訴不提供任何可能使自P通商掩訴審判的奋訊就是第一個最安全的防禦方法此所M滅默棟為防繁權的窜要内涵缄駄權所倚賴的甚本原則_不自證已罪原_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證被告防猓權的基本原刖不自證已罪原則及所發展出來的缄默權經嫌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後也已具有资法也階被告蹤使媒默菌家廡大而無限的资濂.也很容易用來羅織人罪因此防键權的第二道防锒就杲廉與檢察官具有同樣离業知議的人協肋袪告防辘被告能遵任辯誰人獮得辯課人充分的協助於是成為刑蓽被告防繁權的第二個重要内涵有了強有力的顯協肋之後如果採證不嚴謹所有的防禦權可能徒勞無功所以需要無罪推定原則1012釋字第653號解釋亦明揭憲法第16條规定之訴訟權為制度性保2障以公平審判原則為其核心内涵包括保障人民之聽審槿防3禦禮以及採取武器平等原則算要求大法官釋字第2565744645653號參照擇字第591號更明確指出法院有公平審判5之義務i6是以若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未能賦予被告足夠6之程序保障致其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無法獲得足夠之救濟7則有悖於惠法第16條訴訟權與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意旨此類立8法上之重大瑕疵當屬達憲此參釋字第477號解釋第762號解9釋即足明之103此一刑事訴訟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視案件所渉及之基本11禮侵害裎度所追求之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有所差異之程戽成本加12以考量而給予不同程度之涯庠锯障此有釋字第663號解釋之意13J_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14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有權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15獲得適當之救濟此頊程序性基本禮之具想內容包括訴訟救濟16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須由立法機關衡酌訴訟案件之種17類性質訴訟政篥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制定合乎18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19當須視訴訟案件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椹之強废輿範圍20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21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大法官釋字第459號第610號第639號22解釋參照234就此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更一再描示死刑作為生命播剝24耷之刑罰為普世價值所認殘酷不人道之酷刑且對基本權之對防禦權做第三道的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内涵包括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要求法定證據方法的嚴格證明法則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基本的定義就是被告經過這兩涸下位原則的檢驗而認定為有罪之前應該被當作無罪之人對待6釋字第591號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固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為公苹審判之雜務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買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纷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内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S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無1侵害有其不可回彳I性基於生命椹之保障與人性尊嚴之價值司2法機關欲為死刑判決時應貫撤公平審判肩則並踐行最嚴謹之3正當法律程序以提供面臨死刑更周延之權利保護4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揭橥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且5仍有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公政公約6第14條第3項規定詳盡臚列公平審判之最低標準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到庭受8審及由其選任辩護人答辩人權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9第36段中亦指出只有傳喚被告到庭受審此這審判始符合上開10規定T112198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964號決議建議會員國透12過提供可能面臨死刑宣告之被告遠高於非死刑案件之特殊程序保13座以落實保障措施的實施以及強化其人權保障諸如給予充14分之時間與便利準備答辯並包括每一個階段之司法程序均有適15足的辩護人協助8163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9615號決議呼籲尚未廢除死刑之會17員國應有效落實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以及確保可能受死刑18宣告之被告受公政公約第14條之公平審判UNHumanRightsCommitteeHRCGeneralCommentNo.32Article14Righttoequalitybeforecourtsandtribunalsandtoafairtrial23August2007CCPRCGC32paragraph36TArticle14paragraph3dcontainsthreedistinctguarantees.Firsttheprovisionrequiresthataccusedpersonsareentitledtobepresentduringtheirtrial.ProceedingsIntheabsenceoftheaccusedmayinsomecircumstancesbepermissibleintheinterestoftheproperadministrationofjusticei.e.whenaccusedpersonsalthoughinformedoftheproceedingssufficientlyinadvancedeclinetoexercisetheirrighttobepresent.ConsequentlysuchtrialsareonlycompatiblewitharticleX4paragraph3dIfthenecessarystepsaretakentosummonaccusedpersonsInatfmelymannerandto丨nformthembeforehandaboutthedateandplaceofthdrtrialandtorequesttheiraUendance.附件X號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8964Implementationofthe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in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May1989commendsthatMemberStatestakestepstoimplementthesafeguardsandstrengthenfurthe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whereapplicablebydAffordingspecialprotectiontopersonfacingchargesforwhichthedeathpenaltyisprovidedbyallowingtimeandfacilitiesforthepreparationoftheirdefenceincludingtheadequateassistanceofcounselateverystageoftheproceedingsaboveandbeyondtheprotectionaffordedinnon-capitalcases11牛X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9615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July1996ERES199615CallsuponMemberStatesinwhichthedeathpenaltyhasnotbeenabolishedtoeffectivelyapplythe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whichstatethatcapitalpuhshmentmaybeimposedfor121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200559號決議重申仍施死刑之會員2國應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及所有司法程序與公政公約第314條之最低程序保障相符115452018年人權类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段更進一步揭5薄訴訟中遠反公政公約第14倏親定之公半審判最低保陳而作成6之死刑判決將使判決具有任意性質而同時構成違反公政公約笫76條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範此這種違反行為可能渉及被告8無法詰問相關證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訊預審9審判和上訴在内因律師與當事人無法在秘密情況下會面缺乏10有效代理缺乏足夠的時間和便利以準備辫護包括無法獲得11進行法律辯護或上訴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如向法院提出的正式公12訴申請法院判決或審判筆錄等等11135此外公政公約第16條保障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14格之權利惟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剥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onlythemostseriouscrimesitbeingunderstoodthattheirscopeshoufdnotgobeyondintentionalcrimeswithlethalorotherextremelygraveconsequencesEncouragesMemberStatesInwhichthedeathpenaltyhssnotbeenabolishedtoensurethateachdefendantfacingapossibledeathsentenceisgivenallguaranteestoensureafairtrialascontainedInarticle14of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10UNCommissiononHumanRightsHumanRightsResolution200559Th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20April2005ECN.4RES200559MUrgesaTIStatesthatsttlfmaintainthedeathpenaltyNottoimposethedeathpenaltyforanybutthemostseriouscrimesandonlypursuanttoafinaljudgementrenderedbyanindependentandimpartialcompetentcourtsandtoensuretherighttoafairtrialandtherighttoseek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eToensurethatalllegalproceedingsincludingthosebeforespecialtribunalsorjurisdictionsandparticularlythoserelatedtocapitaoffencesconformtothemtnlnnumproceduralguaranteescontainedinarticle14oftheInternationa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111UNHumanRightsCommitteeHRCGeneralcommentno.36Article6RighttoLife3September2019CCPRCGC35paragraph41Violationofthefairtrialguaranteesprovidedforinarticle14oftheCovenantinproceedingsresultinginthe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wouldrenderthesentencearbitraryinnatureandinviolationofarticle6oftheCovenant.Suchviolationsmightinvolvetheuseofforcedconfessionstheinabilityoftheaccusedtoquestionrelevantwitnesseslackofeffectiverepresentationinvolvingconfidentialattorney-cllentmeetingsduringallstagesofthecriminalproceedingsIncludingcriminalinterrogationpreliminaryhearings.lSOtriallSlandappealfailuretorespectthepresumptionofinnocencewhichmaymanifestitselfintheaccusedbeingplacedinacageorbeinghandcuffedduringthetriallackofaneffectiverightofappeallackofadequatetimeandfacilitiesforthepreparationofthedefenceincludingtheinabilitytoaccesslegaldocumentsessentialforconductingthelegaldefenceorappealsuchasofficialprosecutorialapplicationstothecourtthecourtsjudgmentorthetrialtranscriptlackofsuitableinterpretationfailuretoprovideaccessibledocumentsandproceduralaccommodationforpersonswithdisabiJitresexcessiveandunjustifieddelaysintheUia丨ortheappea丨processandgenerallackcffairnessoftheciminaprocessorlackofindependenceorimpartialityofthetrialorappealcourt1權時同時亦使該被告或受刑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原先2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3格之非人1Enon-person此等權利之侵害舆剝奪無疑抵4觸公政公約第16條之保障意旨56綜上所述生命權之保障乃為人民行使其憲法所保障一切基本權6之前提死刑作為剝奪人民生命之高度基本權侵害按前揭大院7釋字之意旨於死刑案件之爭訟中即應盡可能給予被告最大程8度之程序保障包括到庭言詞辯論審判之機會司法機關尤應窮9盡所能確保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禮於各個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均得10享有最大化之程序保障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1二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持續狀態或延續侵犯之12判決先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段之闡释對從公約生效前13開始之人權侵害延續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影響之案件亦14有適用151按藉助於台灣模擬憲法法院的經驗2019年由台灣法學界發起16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構想並邀集眾多公民團體共同努力獲17得多國響應最後並由來自馬来西亞台灣新加坡夏威夷孟18加拉日本泰國印度韓國斯里籣卡的法官組成的模擬亞19洲人權法院並選定邱和順案為首件審理案件在數個月的20籌備以及201972728兩日的審理後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2120191017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治權22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於國家應保障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23及第7條禁止藉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遇或懲罰之義24本判決由來自亞洲各國的法官共同出認定台灣政府侵犯了25邱和順的基本權利262依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20191017判決理由笫29段至第32段之27如下見解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持續狀態I或延鲼侵犯1212NigelLtWei-JenChenandJeffreyLITaiwanCuttingtheGordianKnot-ApplyingArticle16oftheICCPtoEndCapitolPunishment209CapitalpunishmentNewPerspectives2013225.141之判決先例闡明公政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對從公約生效前開始2之人權侵害延讀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影響之案件亦有適3用性判決理由第29段4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1967年至2009年的法律適用5性亞洲人禮法院指出被告r按即中華民國政府自1967年簽署公67約後並耒進入任何保留期因此被告具備避免做出遠背公約宗旨行為之誠信義務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目的聯合89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其包括保護人民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10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其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故自1967年11簽署後被告即受公民輿政治趲利國際公約義務之約束判決理由第30段12雖然被告主張其2009年12月10日以前之行為並不被公民與政治權13利國際公約之條文規範但自從2009年12月10日起被告即持續1415地受其规範屆時原告按即邱和順的案件尚未結案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適用於此案件值得注意的是1617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揭示適用兩公約规定時應參照其立法18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運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19公約規範在此案件時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及解釋皆被參20酌21判決理由第31段22關於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案件適用性本法院採納人23糂事務委員舍針對持讀狀態或延婧侵犯的判例人權事務24委員會對於從公約生效前開始的人權侵害延續到公約施行後仍構成侵犯或影響的案件是予以處理的註4Lovelace訴加拿大聯25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81730之意見UNDoc.A3640Sup26No.40第11段未能給予這類侵犯的被害人特定明確的救濟被27稱之為延績侵犯1註5S.E.訴阿根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81511990326之意見CCPRCWG3SDR275A988第7.2段2被侵犯的人將持讀作為被害人直到國家政權透過表示或會質上3認可其傷害並給予其遠背公約之應得救濟丨C註6Scordino訴4義大利NolGCno3681397ECHR2006第180段同見英國死5刑專案提交之法庭之友意見書第658段6判決理由第32段7被告自兩公約施行法從2009年12月10日生效起即受到公8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屆時原告仍因其於1988年遭控9犯行受到審判中也仍被監禁以等候法院的最終判決原告當時仍10在爭取上訴及重審而檢方和法庭皆有義務在考慮採納供述證據11定罪證據等時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標準原告並12耒獲得任何針對墟稱人播侵犯的救濟這必然構成公民與政治播13利國際公約中所謂的接鲼狀態當高等法院於2011年作出判14決且最高法院確認其為最終判決時法庭基於兩公約施行法應15該考量公民與政洽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規範163據上依據模擬亞洲人權法院20191V17判決所揭示聯合國人17權事務委員會所持持續狀態或延續侵犯之判決先例見解18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段19之M釋即訴訟中遠反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之公平審判最低保20障而作成之死刑判決例如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訊21蕷審審判和上訴在内缺泛律師有效代理辫護將使判決具有22任意性皙同時構成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恣意制奪生命禮之規範23上開誡命對從公約生效前開始之人權侵害延續到公約施行後仍構24成侵犯或影響之案件亦有適用換言之對於系爭確定终局判25決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苐3165號刑事確定判決之聲請人陳文26魁殺人等案件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1段聞释之27上開誡命亦仍有適用16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訴訟程序原則上毋庸行言詞辯1論程序及第387條與第392條規定容許第三審訴訟程序得在被告無23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行判決不當限制受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聽審權保障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4誡命更違反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所要求之公平到庭審判5之程序保障671言詞辯論乃為實現刑事被告聽審請求權公正到庭審判所不可或8缺之程序保障而第三審訴訟程序乃受死刑宣告刑事被告之最终局救濟程序更應嚴守程序正義落實被告到庭受審之權利9100釋字第396號揭示採取言詞辩論以及辫護制度均為本於正當法律11程序之輕庠保障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12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13與法官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14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15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16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17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辩論對審及辩護制废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徽憲法第十六18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I19202為4保刑事被告之訴訟主體地位刑事被告就訴訟相關資料應得閱21覽知悉並享有進一步對於重要之事實或法律爭議有充分表達22意見之機會此即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派生之聽審請求權2313其權利内涵包括諳求資訊權諳求表達權及諳求注意禮M2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採取第三審訴訟程序原則不需行言24詞辯論程序之規範模式顯然不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2526法律程序原則13參閱楊雲驊刑事上訢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訢f午可制的疑慮一以司法院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82期2C18年11月頁71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參照1711第三審作為人民終局救濟程序自應提供被告程序性保障包括召2開言詞辯論程序提供被告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落實蕙法第163條之訴訟權保障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刑法學者株紅雄教4授姜世明教授等均一致希冀最高法院之言詞辩論程序應予常態5化1S167足1證無論案性皙為何言詞辩論程序均為訴訟程序不可或6缺之程序性保陳遑論死刑案件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則關於7死刑案件之第三審訴訟程岸乃终届審級對於死刑被告而言更8涉及刑法第57條關於量刑之適用與辩論此部分更與案件背景事9實高度相關尤應踐行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透過直接審10理原則落實個案正義以求提供死刑被告相較於一般案件更為高11度之程序性保障122基此立法應要求國家於程序上有傳喚被告到庭使其得以陳述13意見召開言詞辩論程序之義務18以極大化對於死刑被告聽審椹14之保陳不容國家將言詞辩論之程序保陳交予法院裁量其必要性15而任意剝奪死刑被告對於量刑表達意見之聽審權否則即有違憲16之處更遠反公民政治播利國際公約笫14條第1項笫1款被告應受17公平到庭審判之要求a而考量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承擔有統18法律見解之重大職責為使被告得充分表達意見法院能完整19聽取雙方當事人之主張以及司法公開透明避免具有法的續20造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恣意裁量最高法院實應改21以言詞辯論為常態1815參閱终審院檢之改革_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C二1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238-26616參閱陳運財第三審刑事訴訟之言詞辩論與自為判決台潘法學雜誌第2如期213年8月頁W417216年1月30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乇辦由前大法官許玉秀主持與談人包括尤伯祥律師朱富美檢察官朱朝亮檢察官吳景欽副教授李宜光律師李念祖律師李林盛律師帥嘉寶法官纪互彦律師陳志祥法官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中多有提及第三審固然為法律審但原則上仍應容許被告到庭聽審特別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利判決案件不得任意剝奪其聽審權將言詞辯論與否交由法院裁量該座談會之結論可参最高法院宮詞擗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總结與建議全國律師第20卷第4期201年4月頁86-8918閱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下2018年10月P第13更何況涉及人民私權關係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明定第三審原則2上應經言詞辯論程序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3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反觀剝奪人民財產自由4甚至生命等權利侵害更鉅之刑事程序卻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5毋庸召開言詞辯論顯然刑事訴訟法於聽審權及正當程序之保6障存在保障不足及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情形74復參照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將現8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9行言詞辯論一原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並附具修正理由10死刑宣告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耷為昭慎重第三審法院自應11行言詞辯諸以強化死剂宣告之正當法律鋥序足證現行刑事12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實與憲法關於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13意旨不符構成違憲之法規14四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及第392條排除最高法院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15告以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容許第三審訴訟程序得在被告無16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行判決亦顯然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17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8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2條之規定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19理人辯護人到庭者蟲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20人陳述後即行判決可知最高法院竟容許刑事被告於第三21審訴訟程序未選任辫護人之情形下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單方22陳述後即作成判決顯然不符合防禦權及實質有效辫護槿之憲法23保障且該條规定完全未揭示其立法理由及目的為何足證該等24權利之剝耷全然不具備正當性252又刑事訴訟法第95條固然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得選任辯護26人帷因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另行規範第三審之審判除太素27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使最高法院完全無28需錢行告知夫選任辫護人之第三審刑事被告苯有遂任辫講人之湓191利19再合併前開剂事訴訟法第392條之適用最高法院其或得在2被告耒委任辫護人到庭之愔形下逕自作成判決此際受死刑宣3告之被告在上訴第三審後該第三審訴訟程序可能完全在被告未4受辯護人協助之情形下即草率終結完全喪失第三審作為最終局5救濟程序之制度功能更不符合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6障73參照司法院110年12月3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第8392條規定即修正為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辫護人到庭者得9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辩諶人陳述後即行判10座丄該修正條文之修正理由明確揭示為落會保陳被告辩11護倚賴權之意旨以維被告椹益前述應指定公設辩護人或律師12為被告辫護之索件其辫護人於第三審審判期日耒到庭者法院13自不得逕行判決至代理人或其他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既經法14院為合法通知於被告或自訴人權益之保護即無不周為促進訴15訟法院於辯護人或代理人未到庭時自得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16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或另定言詞辯論期日爰17併酌為修正以應實務之需益徵最高法院僅在被告之辯護18人經法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例外情形時始得j判19決足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2條關於應即行判決之規範顯20非合憲21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審之適用22使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無法實質有效行使防禦權與辯護權23之情形下被處以死刑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核心與正當法律24程序原則另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受到25強制辯護之保障唯獨於第三審排除適用亦顯然欠缺為差別待26遇之實質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19参閱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下2019年第4乃頁就第三審之審理而言雖然本法明定f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387然而基於下列原因第三審準用第一審之審判規定反而是例外......包括朗讀案由陳述要旨訊問被告最後陳述在内諸多關於審判期日及言詞審理原則之規定原則上亦無準用餘地20211國家應確保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在每一審級均有辯護人為其2提供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以強化對其防禦權之保障31按釋字第654號明確揭橥刑事被告享有防禦權乃為實踐正當法律4程序之要求保障人民受有公平審判之權利所必須r憲法第十5六條规定人民有訴訟槿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雜刺依6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7信賴之辩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瘅而刑享被告受其辩護人協8助之權利須使其搏得磘f有效之保講始能發担防禦權之功9能丨多位大法官亦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然應實施10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器平等原則並使刑事被告能夠依此充分11行使防禦權2122未於保障刑事被告於訴訟鋥岸中之防禦禮各國刑審訴訟法上設13有辩護制度使被告於娇訟鋥序中隼有緙得具法律專業之辩護人14為有效且實質援助之邋利除得以彌輔被告與得藉龐大司法資通15蒐集證據具有高度法律專業之圃家機關即檢察官間的資力16差距實現武器平孳原則外21尚可確保或爭取對被告有利之處17遇並積極協助其進行辩護避免被告面對繁複審判程序不知所18措或因自身不當言行而被誤判22不僅為被告之代理人輔助19人更為被告於程序上之保護者此外辯護人並非全然為當事20陳新民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中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然應實施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器平等原則F對審制度似乎當指有無當事人雙方言詞辯論對質等攻防的程序而言在羈押偵查庭中既然許可被告與辯護人獲得羈押事由與證據的權利亦即可以檢驗該些資訊的真偽從而提出申辯而立於相反一方的檢察機關亦可反駁而终由法官裁決此_來一往之攻防豈非實施對審制而訴訟法學界討論武器平等原則率多與辯論主義合而為一因此既然羈押審查容有辯護反駁的機制即容有辯論實施對審制度與要求武器平等的空間也據此吾人可以導出一個结論只要渉芨人民合镟的齡訟檫刺必然應宙施敏输樹對審制度即職符合武器平箬原則與賦予人民充分的防衞能力如吐的訴訟稃序才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武器平等原則係刑事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方法本席認為武器平等原則之基本内涵為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以接觸檢視及挑戰證據亦即凡有攻防內涵及由公正之第三方作成裁決之程序即應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檢視及閲述相關證據以確保雙方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均係由不同角度受充分檢視以確保裁決之不偏不倚故武器平蓉原則為刑惠被吿或犯罪嫌疑人有效行使防雜權之重要方法應係憲法所要求公平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内涵參閱林钰雄強制辯護案件及其判定基準台灣法學雜誌第2期21年3月頁152-1S8参閱王兆鵬27年辯護權與詰問權元照頁S4g211人之利益而生透過辯護人參與訴訟亦可維護訴訟程序之正當2性防止違法偵查濫權起訴甚至誤判之達誤23確保國家司法3程序的法治國性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亦帶有公共利益之色彩4此亦為我國司法實務所肯認2453辯護制度雖原則上乃普遍性地保障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護人之權6利惟倘若辩護人之選任於否完全蘩於被告之選搵可能會因被7告對於自身椹利不甚了解或處於杜舍弱勢地位而無從磑實雜得實8晳及有效之辩講以重罪案件為例由於被告將可能受有重大剝9奪生命權或人身自由之不利結果基於此類案件所涉基本權之侵10害較高並具備不可逆性從實踐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觀之程序上11有高度保護之必要性落實其防禦權之保障抑或被告乃為心12智經濟或社會地位上居於弱勢與他被告產生資力智識上之13不平等國家即應實現憲法上之實質平等原則於程序上盡可能14保障被告確實獲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是以刑事訴訟法實務上15發展出強制辯護制度國家於上開案件中本於制定合乎正當程16序原則之訴訟程序應有積極介入指定辯護人為具有高度保護必17要性之被告為辯護之義務由國家主動提供被告一實質且有效之18辯護強化對其防禦權之保障兼顧對審判公平之維護25貫徹憲19法平等原則參閱陳運財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頁116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S61號刑事判決荆惠键雜制度係為保嫌被告之刹益藉由辫謎人之惠黹介人以充眘被告防難撤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使國家機關與被告甯力差蹈得以適度調筋很成交互結證之窗體發理期由法院公平審判確保國衮刑罰權之彌當行使而設_護人基於為被告利益及一定公益之角色功能自應本乎職業倫理探宄案情盡其忠K辯護誠信執行職務之義務25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査刑琪強制纖備家依犯罪添重性案件繁難度被告能力缺陷致生之個別保議必要性加以判斷街犯罪應度案饿繁難被告亟嵇保謎之案件限制被吿依其萤通渙定是莕撰任辯護人之程序自主補而由國袞稂極介人強制指定辖讅人為被告辯護以苜徹辯議制度藤由辫護人本其法德專菝則強化被告拆訟上主勝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澳權等訴訟上之程淨權利敢整促法官输疼官等亩施刑窜訴訟程序公務匿鋅翥刑番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窜項之注意雜務而對訴訟進行作有利被告之遵向使被告猶致更有利之判決结果苒則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啻力遂差確保訴訟當専人間之赀質對棼促成國袞刑龆概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俾浓窗被告利益之葆睦並兼鏑審判公平之維雜而键求司法利益之锻大化2214參酌美國法上辯護權之發屐美國聯邦法院早於1932年户阳以r2W沾孤a案中揭示國家於死刑案件訴訟過程中未指定辯護人為3被告辫護幾乎等同於司法謀殺毫無疑問遠反正當法律裎庠之4保障26並於1962年77eFk案中指出被告未向法院5請求指定辩護人時不應認定其孫拋棄受辩護人協助之權利因6該權利不應建立於被告之諳求而係憲法所賦予被告之既有椹利7271972年Irggrsjiggrv.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重8申刑事被告於訴訟裎序中受律師協助乃為公平審判之必要The9assistanceofcounselisoftenarequisitetothevery10existenceofafairtrial.2815又1984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450決議案通過死刑犯12之權利保障措施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13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下稱保障措14施體現公政公約第6條限制死刑施行之精神其中第5條明15訂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能的保16障至少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載的17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播18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通足法律協助後才可根墟主營法院19的终審執行死刑26U.S.SupremeCourtPowellv.Alabama287U.S451932cLetussupposetheextremecaseofaprisonerchargedwithacapitaloffensevhoisdeafanddumbilliterateandfeeblemindedunabletoemploycounselwiththewholepowerofthestatearrayedagainsthimprosecutedbycounselfortheslatewithoutassigcmntofcounselforbisdgfeitriedconvictedandsentencedtodeaft.SucharesulLwbicbtifearnedintocxecutioawotildbelitricshortofmdicialmurderitcannotbedoubtedwouldbeagrossviolatioiioftheguaranteeofdueprocessoflawandveventuietothinkthatnoappellatecourtstateorfederalwouldhesitatesotodecide.27US.SupremeCourtCarnleyv.CochranB69U.S.506196215mightmeanthatthepetitionercouldhavesufferednoconstitutionaldeprivationifhehadnotformallyrequestedcounselandthatfailuretomakesucharequestistobepresumedunlesstherecordshowsthecontrary-ButItissettledthatwheretheassistanceofcounselisaconstitutionalrequisitetherighttobefurnfshedcounseldoesnotdependonarequest28US.SupremeCourtArgersingerv.HamJin407U.S.251972mustconcludethereforethattheproblemsassociatedwithmisdemeanorancfottvoffensesoftengguirethepresenceofcounse丨toinsuretheaccusedafairtrial.J2316參照人權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中敘明公政公約第142條第3項第4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3之權利而法院是否有必要指定辯護人與案件所涉罪行之嚴重4短唐至關章要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定都頻在訴訟所有5階段得到辩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墟這一條規定提供的辩6護人必頻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2972第三審審判程序之性質為法律審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若無8辯護人協助根本無從充分且有效地行使防禦權91第三審為法律審乃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10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3非具有法律高度專業性係難以指摘原11判決是否有適用法律違背經驗法則等違誤死刑案件倘若無理12由即於第三審定瓛是第三審對於死刑被告無疑為至關重要之13訴訟審理程序應受有嚴謹正當法律原則之程序性保障而若非14委任具有法律專業之辯護人殊難想像由不具法律專業之被告15能夠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及獲得實質有效之辯16護172經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固訂有強制辯護規定有下列情形18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UNHumanRightsComi-nitteeHRC.GeneralConunentNo.32yAiticle14Righttoequalitybeforecourtsandtribunalsandtoafairtrial23August2007CCPRCGC32paragi-aph38Thirdarticle14paragraph3dguaranteestherighttohavelegalassistanceassignedtoaccusedpersonswhenevertheinterestsofjusticesorequireandwithoutpaymentbytheminanysuchcaseiftheydonothavesufficiemmeanstopayforit.ThegravityoftheoRtnctisimportantindecidingwhethercounselshouldbeassignedintheinterestofnoticeasistheexistenceofsomeobjectivechanceofsuccessattheappealsstage.Incasesinvolvingcapitalpmushmentitisaxiomaticthattheaccusedmustbeeffectivelyassistedbyalawyeratallstagesoftheproceedings.CounselprovidedbvthecoropeteniauthoritiesonthebasisofthisprovisionntustbeeffectiveindielepreseptatioaoftheaccusedUnlikeinthecaseofprivatelyretainedlawyersblatantmisbehaviourorincompetenceforexamplethewithdrawalofanappealwithoutconsultationinadeathpenaltycaseorabsenceduringthehearingofawitnessinsuchcasesmayentailtheresponsibilityoftheStateconcernedforaviolationofarticle14paragraph3dprovidedthatitwasmanifesttothejudgethatthelawyersbehaviourwasincompatiblewithdieinterestsofjustice.Thereisalsoaviolationofthisprovisionifthecourtorotherrelevantauthoritieshinderappointedlawyersfromfulfillingtheirtaskeffectively1最高法院106年虔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被告自白係屣證據方法之一種被告未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自白於第二審判決後應不得再提出該新證據因此該條文所稱審判中自應係指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何一審级之一次自白24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惟上開強制辯護规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乃排除於第三審審理程序適用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顯與前開有關訴訟權及防禦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亦已經多位學者撰文批判31而據統計民國89年至98年間最高法院判決為死刑宣告之93名被告中即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五的被告均在無辩護人協助下受死刑定激32亦即我國定瓛死刑之判決高比例係於第三審時被告未經過辯護人代理實質有效行使辯護權及符合正當程序下所產生3此外綜觀我國司法制度於攸關身份財產法益保障之民事與公法爭訟均已採取全面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而攸關生命法益人身自由法益之刑事訴訟第三審卻未採行全面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反繫之於第三審法院是否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死刑案件被告主動向法律扶助機構聲請法律扶助未要求第三審必須於死刑案件被告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之前提下始得為死刑宣告儼然憲法違反訴訟權保障之核心以及為高度基本權侵害案件提供嚴謹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更屬違反公政公約之公平審判程序之誡命4就此司法院前於110年12月3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並比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增訂第375條之1有關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前條上訴或第三百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聲請許可上訴應委参閱陳文貴當前刑事辯護制度之問題與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5月頁1W-133林輝煌死刑之正義一一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中法令月刊第66卷第1期2015年1月頁1-35蘇吉雄第三審刑事審判應採取全面強制辯護制度全國律師第1611期2012年11月頁104-107参関王兆鵡台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賴.gig1任律師為之以及於修正草案第375條之2修正理由揭示2配合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增訂就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屬強制辯3護案件之情形經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原審法院4於送交卷宗及證物前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原審法院審判長應5指定公設辩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所謂受辯護協助係指實6質有效之協助於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被告7受有效協助之時點應提前至上訴程式之階段故於案件經上訴8或聲請許可上訴時應由原審法院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9為被告辯護以協助提出上訴書狀聲請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10或答辩狀以應實需益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第三11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實有宣告牴觸憲法訴訟權12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要n3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涉及死刑之被告應強制辯護卻獨於14第三審以第388條規定排除死刑被告之強制辯護欠缺區別對待之15實質正當目的蓋相較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三審具備更重要之16個案救濟意義法律審第388條之規定亦顯然違反平等原則171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18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19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20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21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22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23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24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此為大院第25485593596號解釋所明揭262第三審法院作為覆核下級法院做成判決合法性之法院除有統一法27律見解之功能外尚有賦予人民個案救濟之功能意義亦即單28純使被告享有上訴權之審級救濟利益僅是訴訟權保障之其中一261環為能確保刑事被告受到充分程序保障並尚應使在原審受不2利判決之刑事被告得具體指摘原判決之遠誤或使面對檢方上訴3之刑事被告得捍衛原審法院之判決並就檢方之論點與主張為有4效攻訐惟現行刑事訴訟法一方面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赋予涉及死刑宣判之被告強制辩護之保陳另方面卻於同法笫388條雜除笫三56審有關強制辫護規定之通用使該孳防窠槿之行使及武器平箅扇7則之錐護在多數個索中未被落實更造成同為涉及死刑宣判之被8告三個審級間所孪右之辫護權保證程度明顴有差異之愔形而卻東見立法握出足以通過f晳正當目的輿實質關聯性之說明9103相較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乃11著重於法律層面之論辯需有高度法律專業能力始能有效指摘原12判決之違誤要非一般刑事被告有能力為之對於死刑被告而13言第三審係個案之終局救濟裎岸且不排除死刑被告必須面對14檢察官猂衛下級法院作成死刑判決所為之攻防倘若未能於此際15課子國家指定辩護人予死刑被告之義務第三審之審理將可能陷16於法院僅得單方面接收檢察官於對於原判決是否有所逮誤之意17見而被告卻毫無能力指摘出原判決之逮謨甚至回應檢察官所18提出之意見顯已遠反武器平等原則其明亦將侥第三審訴訟程19序失去訴訟救濟之功能輿意義204況且刑事訴訟之第三審程序既與第一審第二審相同均為被21告權利救濟之管道按理應提供被告至少相等之保陳程序論者22或有提出来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辩講之糂利23可獲得法律抉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绅擔任辫護24人I由第二審之辩護人為其撰窵上訴理由書I等作為排除強25制辩護制度於第三審適用之理由惟該等理由顯然不足以作為第26三審剝奪強制辯護之差別待遇實質正當理由蓋同樣說法亦可適27用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第二審畢竟第一審第二審亦28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被告仍可271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由2此益證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相較於其於第一審及第二審3所受之程序保障包括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強制辩護等4於第三審卻受一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顯有違反平等原5則6六退步言之無論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上至少亦應告以刑事被告其有選任辯護人之權8利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本9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已然排除同法第1095條關於訊問被告時應告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告知義務之適用11從而在現行法下之刑事被告竟可能在未選任辯護人亦未被告12知其享有選任辯護人權利之情形下終結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13由此可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第三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14辯護制度之規定實有宣告牴觸憲法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15要16七據上所述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17年度上重更六j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法規範即刑事訴18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19以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違反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20序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保障21之生命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並與憲法第7條平22等原則有違及遠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得恣23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在任24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25389條第392條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26第392條之規定應自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27或公告之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自281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宜示或公告之曰起一年内2依鉤庭裁判之意旨修正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1項之聲明3肆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4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5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6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7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8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9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10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11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12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13爭蕙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14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15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16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17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18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左19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20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21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22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23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24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25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26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字第58527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28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土事實上具急迫291必要性3别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椹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2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3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4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存權5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6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7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8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9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10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11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12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13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14ra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15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16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1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18缓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19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20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21生命亦已無法回復22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肩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23第741號解释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併請鈎庭输24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鹿依鈞庭就本件聲諳法規範憲法審查裁.25判之意旨於鈞庭裁判所論知之非當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26提起非常上訴聲諳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鈞庭就本件27聲諳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28機關於鈎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BO1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3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笫23項之聲明4伍解決系爭規定違憲疑義必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5自司法院大法官於38年1月6日作成第1號解釋迄至110年12月24曰6作成第813號解釋雖於釋字第792號解釋及第803號等解釋中承認7憲法保障生命權惟除於釋字第792號解釋中強調剝耷或限制生命8之刑罰應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外從未揭示生命禮之内涵及憲法9之審查基準實則生命權乃所有其他人權之先決條件亦為每個10個人所固有最重要之基本權利公政公约第36號一般性意見11書參照其限制甚或剝奪應賦予最嚴謹之程序保障而今逸里12即將邁入憲法訴訟法新制時代聲請人謹懇諳鈞庭正面會認生命13權乃不允許減免不應狹義解釋不得無理剝奪之基本權利性質14並依聲諳人所請惠賜有利之憲法訴訟裁判以維椹益及憲法法制15無任感禱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1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附件1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確定判決影本1份附件2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附件3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裁判清單影本1份附件4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委任狀正本1份23此致4憲法法庭公鑒56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曰78具狀人簽名蓋章9陳文魁1011撰狀人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1232","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1779,"doc_id":3516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db26c47-a7a4-4ca8-ae27-7cc0943854d8.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1780,"doc_id":3516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e642310-68ec-4026-b525-38c698478241.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