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一)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
(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
(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