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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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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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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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
受理日期
2022-10-06
聲請人
謝秀慧
案由
妨害公務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謝秀慧1110628法規範釋憲聲請書_OCR
謝秀慧1110628法規範釋憲補充聲請書_OCR
謝秀慧11109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謝秀慧1121218訴之聲明補充書
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
謝秀慧113041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二)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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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性原則按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之規定行為人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然其要件依法之概念攏統不具體且涉及採取之行政裁量權是否適當而不明確難以使一般人得以理解達到使受規範者預見該法律效果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員警執行職務時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而一般人幾乎都是認為員警未依法才未配合其命令而強制力下人民處於絕對弱勢在沒有人權時情緒宣洩無意口出不雅字在所難免然也因此被員警當成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而若法官認為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又認為口出不雅字二侮辱那人民就會被判刑剝奪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人民遇到的若是正義的員警原則上不會有這問題正義員警會依法行政必要時亦會修正執法措施以最小侵害手段執法人民不會被強暴脅迫到情緒崩潰而無意口出不雅字也就不會觸犯系爭規定但若遇到的是惡警與正義員警做區分可就進入悲惨世界惡警不會依法行政必要時不會修正執法措施不會以最小侵害手段執法會濫用公權力裁量權人民之人身自由身體健康權財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重要基本權只能任由惡警擺佈若有意見讓惡警不開心其耍點手段鑽點法律漏洞人民根本招架不住而人民認為惡警未依法異議又無效逼不得已只好配合違法使惡警達到其違法所要的目的惡警竟不稀罕了假裝無法達到目的百般习難人民在沒有人性尊嚴且恐懼無助及無奈下情緒會崩潰憤怒此時人民若口出不雅字儘管並無要侮辱人也告知不是在罵員警然而都會直接被惡警以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粗暴逮捕拘禁受傷是免不了的而後必須帶著受創的身心靈承受追訴審判之累若不具法律專門經驗將不知所措恐懼油然而生請律師也不知如何著手花錢被律師騙說好無罪卻變重罪律師會把責任推給被告還會說告訴人又沒要賠償金律師怎知這樣判不算重更別說被告之訴訟上權益得以獲得保障訴訟嚴重影響被告生活若不幸遭法官在身心烙印罪犯就得帶著冤屈痛苦活著總之人民在認為惡警未依法時為了捍衛法律正義及自身權益付出惨痛代價例如前開所舉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被告李先生車違停在中壢區遠東路的紅線上遭巡邏員警盤查但過程中李先生質疑員警除了開單外為何還拿手電筒搜車異議又無效當場講了媽的口頭襌即被依妨害公務罪上銬移送法辦拘禁李先生他們三個員警要求我把身上衣物全部脫掉包含内褲這樣子然後就說要檢查我的肛門有沒有藏毒品之類的J李先生覺得委屈認為自己沒有前科不是通緝犯還被要求全身脫衣檢查參酌TVBS新聞網例如110年發生在中壢的詹老師事件詹老師準備趕赴上課被警員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詹老師不顧配合違法盤查向員警說只是要到附近上課自己並非可疑人士可以陪同到工作處看看惟員警不讓其離開其拿出手機錄影竟遭員警搶奪其情急下意見表達這樣真的很蠢即遭員警以柔道大外割摔在地壓制受傷並上手銬腳镣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拘禁嚇壞詹老師了詹老師涉嫌侮辱公務員罪檢察官認員警並非依法盤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而詹老師提告員警妨害自由傷害等罪檢察官不起訴詹老師只得痛苦地為正義繼續努力例如已如前述之該案聲請人不具危害亦非犯罪嫌疑人當時認為無紅燈右轉想去上班員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理而是採取強暴脅迫手段並包圍拘禁聲請人應屬未依法證3證4然而確定判決認為員警並無逾越所欲達成目的開舉發單之必要認為員警這樣做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是最少的聲請人想不通員警若真確認聲請人違規並非無法開舉發單卻採取強暴脅迫手段並包圍拘禁聲請人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因此還不能到公司上班免於恐懼的自由財產權鑰匙串上的車鑰匙家鑰匙護身玉珮都是聲請人很重要的東西人格名譽權聲請人猶如罪犯被6名員警圍住之必要性為何這怎會是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最少的如果聲請人為捍衛權益勇敢地搶回家中鑰匙車鑰匙及護身玉珮交給家人再選擇自殺這樣逼迫聲請人對嗎貝警之行為怎麼會無逾越開舉發單目的之必要呢怎麼會是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最小的呢最小侵害應是依法逕行舉發證4聲請人常常想著想著眼淚就不聽使喚掉下來聲請人於二審準備狀及準備二狀分別提出蔡中志教授著作之交通警察執法程序之探討蔡震榮教授著作之交通舆警察職權行使之探討及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以證明員警處理一般交通違規不服取締事件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理不得以實力強制稽查拘禁行為人但是王凱平法官罔顧專業法律事實判決始終不提對聲請人有利之事實也始終不提證3依種種跡象來看陳冠諭為了要舉發交通違規績效又要線上立破额外獎金故未依勤務表值勤而離線找違法盤查對象所以其認為聲請人紅燈右轉並未要聲請人出示證件開舉發單其在職務報告警詢筆錄刑事告訴狀都謊稱其要聲請人出示證件但聲請人不出示反而要聲請人告知身分證字號讓其進入刑事偵查系統查詢查詢不當聯結個資其還謊稱因聲請人騎車會去撞人撞車所以才搶聲請人的機車鑰匙其在查詢發現聲請人不是通緝犯無法得到線上立破額外獎金反過來假裝不知聲請人身分霸凌聲請人報復聲請人不聽從其命令報身分證字號證4按道交條例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次按當時道交條例第6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遠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亦即員警對於不服舉發之行為人得逕行舉發又依條文之反面解釋員警不得以拘禁方式處分行為人警察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不僅一般百姓還有政蔚官員檢察官律師等會與員警之認知不同例如16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自家樓下便利商店買東西it到員警盤查問員警為什麼要看證件員警說是因為他穿拖鞋形跡可疑他認為警察違法盤查而拒絕所幸一位熱心民眾予員警曉以大義他因而安全脫身例如15年桃園地檢署資深檢察官許炳文外出倒垃圾在舊桃園地檢署侧門遭警攔查要求拿出證件許檢表明沒帶證件我在裡面工作可以證明給你們看員警仍不斷要求拿出證件不讓他離去他低頭自喃不過丟個垃圾而已並表達可以打給警察局長確認身分員警於是讓路給他離去就在他往前走時一名員警突然側身斜插到他面前他來不及反應撞上員警立即表示要控告他襲警妨害公務還強調這是治安熱點只要懷疑都能盤查許檢忍不住提高音量那你所有行經的人都要查所幸法警出聲主任你在幹嘛而解救他讓他開始懷疑部分員警故意陷老百姓於不義參酌中時新聞網再例如110年楊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中午去買自助餐突然有一位警察騎車上前盤查他不明白中午拿著便當及稀飯有何犯罪嫌疑因此拒絕接受未料警方卻突喊我現在行使強制力接著用力抓他的手直接把人推進警車將他載至警局楊律師因而提告員警違法盤查等數罪然檢方認員警未違法而不起訴楊律師為正義只得繼續奮戰楊律師說親身經歷警察違法盤查違法搜索強制剝奪行動自由後埋下我未來獨自對抗違法警察的種子我讀研究所時班上有位市刑大的員警在職生有次他得意地分享警察如果吵不赢人民時會怎麼做我們會故意越吵越兇等他罵髒話要不然就先關密錄器然後貼近小聲罵幹再繼續錄影然後他會反罵回來警察就可以用公然侮辱公務員的名義以現行犯逮捕他警察的内部網頁有教這招這讓我很震驚因為我沒想過警察會故意陷害人民更沒想過警察會教警察如何陷害人民擷取自楊律師fb民間流傳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亦稱警察是有牌的流氓即可區分正義的員警與惡警之差別除非總統發布命令絕對服從惡警否則觸犯侮辱公務員罪的人民只會多不會少素行良好的百姓為捍衛法律正義自身權益被冠以罪犯綜上可知系爭規定要件依法之概念攏統不具體非人民得以理解員警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不僅受規範者與員警認知不同受規範者確信的未依法執行職務也有可能被法官解釋成依法如該案聲請人認為員警未依法也請教過資深律師及對員警值勤方面具專業之資深警察同仁資深律師他們有的有看過案發密錄器他們表示員警不能行搶鑰匙串員警有觸犯刑法之嫌然而法官解釋成依法判聲請人有罪依法概念不明確攏統不具體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是10很嚴重的問題行為人有罪或無罪不是依據法律正當程序而是依據法官認為故系爭刑法第140條之要件依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二系爭兩規定侵害人民憲法之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系爭兩規定之要件侮辱其概念涵蓋過廣我國法院無法有明確一般性的見解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一般人只要口出不雅詞彙被告就可能被法官判定有罪儘管使用不雅詞彙時並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係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並沒有要侮辱人公務員都可能被法官認定屬侮辱判有罪如該案聲請人情緒宣洩無意說出操字並無要指述何等涵意並無要侮辱人惟法官判決解釋成有涵意的操0媽並臆測聲請人係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判聲請人有罪故系爭要件侮辱j悖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無罪者被判有罪被剝奪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三刑法第140條前段之規定牴觸憲法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鈞院許宗力院長認為意見就是對於某個事件的觀點評論或看法不論是公共或私人事務也不管内容好壞有無水準價值基於理性或非理性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j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知名之Eonv.France判決涉及法國社運人士Eon針對時任法國總統高舉CassetiPauvrecon滚開你這個蠢蛋標語表達不滿而被以侮辱國家元首罪裁罰30歐元但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法國政府侵害Eon的言論自由並指出縱使Eon使用具有諷刺性的文字但既然涉及公共政策的討論此類言論就是民主社會晶基本元素國家對此施加刑罰只會形成寒蟬效應在民主社會中顯屬不必要也不適當事後法國國會也依據判決意旨廢除侮辱國家元首罪國際人權公約值得關注大法官曾以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11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解釋憲法之依據如釋字第710號解釋而系爭侮辱公務員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可能同時構成違憲應有接受審查之必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8段認為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務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第3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53段強調如果拘禁被作為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懲罰這種拘禁就是任意的就違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公務員背後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批評公務員不是針對其個人而是批評他因職務所代表權力行使公務員行使職權是否合法適當尤其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職務行使應非人民不得評論之事務且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引發人民不滿幾乎都與其是否依法所採取之公權力手段是否正當合適有密切關聯此時縱然人民意見表達或情緒宣洩使用到不雅字係有督促其依法行政改正違法措施增進公共利益之功能若以刑罰介入這意見的形成與表達方式使用何種言語表達心中不滿之意見套用歐洲人權法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言係顯屬不必要也不適當又對比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之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法定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者規定顯然係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行為人更嚴厲的處罰對行為人造成不公平的刑罰保護公務員比人民多到不成比例雖然人民與公務員身分階級不同惟中華民國人民應無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揆諸前開說明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對行為人採取刑罰並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更嚴厲刑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牴觸憲法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四系爭刑法第309條第1項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具體理由如同鈞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審字第6號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12事第三庭樂股法官11101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第7頁至第10頁第2行五系爭刑法第309條第1項干預憲法第8條第11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抵觸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具體理由如同鉤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審字第6號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11101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第10頁第3行至第12頁第18行聲請人在此感恩林法官補充系爭兩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在多元社會人民日常生活中存在不雅字得聽得說不雅字而危難時禁止口出不雅字實屬強人所難機器人都做不到何況是人故以刑罰口出不雅字者等同剝奪有口頭襌者有發語詞者意見表達之資格剝奪人民有情緒之資格剝奪表達能力有問題或所學詞句有限之百姓有表達意見之資格禁止人民在遇到危難時口出不雅字並不人道催生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之受害者李先生何其無辜然其必須承受被以現行犯逮捕追訴審判被判有罪被刑罰之苦難這怎麼看都是不人道的所幸其獲得平反然李先生來不及親眼看到這遲來的正義但假設員警亦提告公然侮辱那又有機會置其於罪侵害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以此來保護任意盤查搜索之員警情感名譽不僅無正義可言亦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之審查詹老師事件也一樣人憤怒的原因其實是既無助又無奈口出不雅字者在事件上很可能是弱勢被告得承受之苦難已如前所述系爭兩規定侵害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被告被逮捕到判決之過程中所承受之苦難不容忽視而保護的若是事件加害者陷害被告者違法公務員之情感名譽或公務員執行職務又很可能只是滿足提告者報復欺壓之心理而被告只因遭遇危難口出不雅字且並無要侮辱人就必須承受諸多苦難且要付出跟隨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於未來在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實在是難以承受之重又這樣對事件並無幫助問題依舊存在只是讓行為人更處弱勢綜上系爭兩規定顯然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的審查13聲請人認系爭兩規定發生有如上述牴觸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而侵害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懇請大法官為言論自由弱勢者應無罪者擔憂受理本案並宣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140條前段違憲A審判者_你為何說一個操字心痛無辜者我情緒宣洩說出操字沒有罵人的意思很多人講那個字也沒有什麼意思A審判者.你說出那個字就來不及了心痛無辜者為什麼A審判者他說你侮辱他心痛無辜者我又沒有罵他我當下也說不是在罵他們A審判者他說你侮辱他你就是侮辱他心痛無辜者我是受害者但我說出操字只是情緒宣洩並沒有要侮辱任何人A審判者誰叫你跟他有爭執你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心痛無辜者我雖然跟他有爭執但我說操字沒有要罵任何人B審判者誰叫你嚴重爭執時都沒說操他還你東西後轉頭才說操心痛無辜者我被群體霸凌到情緒完全崩潰他們不能搶東西卻現在才要還我上班遲到了憤怒情緒宣洩說出一個操字B審判者反正你只說一次操就不是情緒宣泡心痛無辜者為什麼B審判者誰叫你嚴重爭執時都沒說操你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心痛無辜者為什麼要話陷我A審判者B審判者我們有判決權要判你有罪怎樣心痛無辜者告發告訴人說我不是故意說出操沒有針對任何人我也為造成誤會道歉並捐款1萬做公益已獲得原諒有和解書A審判者說的和解並獲得原諒我有做到了14B審判者我有確定終局判決權要判你有罪不給缓刑還要說你不知悔改怎樣心痛無辜者因此經常流淚甚至痛哭證55頁YouTube截圖員警取締一般交通違規要行為人出示證件開舉發單不將行為人當犯罪嫌疑人盤查不使用M-Police行動電腦輸入車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刑事及其他不當聯結資料證6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判決司法院國1116月28曰中民年具狀人謝秀慧","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844,"doc_id":34379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10628法規範釋憲補充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dae0295-508c-4861-9719-902947587cc5.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10628法規範釋憲補充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釋憲補充聲請書z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646號聲請人姓名謝秀慧身分證字號住所及送達處所訴之聲明刑法第309條第1項違憲自判決公告或宣示之曰起失其效力急法法庭收文111.9.07刑法第140條前段違憲自判決公告或宣示之曰起失其效力SA字31補充之理由聲請人於本案聲請書將自己憲法上的權利以人民一詞代之為清楚說明系爭兩規定侵害聲請人之憲法基本權特以此補充聲請書說明本案主旨聲請人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前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之疑義而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第15條之財產權第22條之名譽權等依法聲請解釋一案件摘要及訴訟過程一民國下同107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8時28分聲請人騎車上班途中停等紅燈時新竹縣竹東派出所的員警陳冠諭騎車載實習員警突停在旁要求聲請人等綠燈靠邊停之後陳冠諭說聲請人紅燈右轉一直要聲請人告知身分證字號然聲請人當時認為一路應無違規告知並無違規因趕時間上班又告知不好意思我趕時間上班而就在走回機車時其突然行搶聲請人的鑰匙串並威脅要將聲請人帶到派出所聲請人認為若真違規也不需要查刑事個資拒絕違法盤查證1然在其強暴脅迫下告知我是車主有車牌號碼要查什麼都去查而其已操作M-Police行動電腦輸入車號查詢得知聲請人身分查詢到聲請人的戶籍駕籍車籍無前科並非通缉犯機車不是失竊車等等個資等同刑事盤查證1證2其有開舉發單所需之駕籍車籍資料卻威脅要把聲請人帶到派出所查身分並呼叫其同仁到場6名員警圍住聲請人聲請人被1答應要去派出所也不放心鑰匙串在行搶人手中但員警不去派出所也不還鑰匙串陳冠諭不告知其同仁已透過M-Police行動電腦輸入車號查詢到聲請人身分導致員警張詠翔又輸入車號查詢並看聲請人之身分證照片然他們依舊不歸還鍮匙串不論聲請人苦苦請求或嚴厲要求就是不還陳冠諭竟說為什麼要還妳且多次企圖侵犯聲請人身體威脅要告聲請人妨害公務而張詠翔一再指責聲請人拿鑰匙要逃跑聲請人認無違規要去上班另一員警劉瀚元一再指責聲請人不配合報身分員警已知身分聲請人被群體霸凌到情緒完全崩潰且被耽誤來不及上班開會新工作因而遲到在拿回鑰匙串要走回機車處時情緒宣洩無意講了一個操字儘管聲請人告知不是在罵員警員警仍執意要說是在罵他們就霸凌逼認罪聲請人因而受傷嚇哭員警罔顧妨害公務處理程序規定行為人不聽勸阻方得帶到派出所以此罪嫌威脅聲請人公然報個資才要讓聲請人離開員警已知身分警密錄器亦錄下劉瀚元說已知身分不用查了然聲請人哭著公然洩漏個資其等並無依約讓趕時間上班的聲請人離開而是找理由包圍聲請人不讓離開之後又二度逮捕以涉嫌侮辱公務員移送法辦拘禁聲請人證1中華民國101年1月政府機關資訊通報第291期之内政部警政署M-Police行動警察建置案簡介參系統功能一整合查詢具備戶籍查捕逃犯刑案失蹤人口逃逸外勞遺失身分證大陸人民行方不明中輟生毒品人口治安顧慮國人相片駕籍車籍失車查贓典當紀錄及兒少脫離等16項系統資料查詢透過M-Police行動電腦員警在盤查地點即可查驗人別或車輛資訊不到10秒即可完成若3G訊號不佳時可使用離線查詢提供員警簡易查詢資訊證2按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第4頁及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第5頁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攔檢民眾查證身分時民眾未攜帶證件或拒不配合表明身分執行員警得透過查詢車牌號碼警用電腦或訪談週邊人士等方法查證該民眾身分透過M-Police行動電腦員警在盤查地點哎可查驗人別或車輛資訊不到10秒即可完成對於受檢民眾無法查證其身分時以彳主員警得將該民眾帶往警察勤務處所查證時間為3小時内透過本專案之新世代行動設備執勤警察在盤查地點即可查驗可疑人別身分約30秒即可查驗身分完成縮短查證及民眾等候時間提供便民及貼心優質服務中華民國101年1月之政府機關資訊通報第291期二該案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28號以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到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920號以上開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簡易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聲請人上訴到了二審因簡易判決案件故二審仍由新竹地院審理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此為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一系爭兩規定牴觸憲法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許志雄大法官於釋字第77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認為基於表現自由之優越地位為防止萎縮效果或寒蟬效應有關限制表現自由之法律其法條明確程度之要求更高過一般刑罰規定或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系爭兩規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40條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皆涉及限制表現自由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嚴格審查31系爭兩規定之要件侮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兩規定要件侮辱J之概念涵蓋過廣且不明確一般人難以理解難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亦難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例如幹操他媽的等詞彙一般人使用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僅作為口頭撣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並沒有要侮辱人認為不會觸犯侮辱人公務員罪有法官判決亦認定被告口出上開字僅係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非屬侮辱例如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被告表示係情緒宣洩說了一句媽的並沒有侮辱警員之意思判決認為媽的一般人使用該語詞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作為口頭用語用以強化說話者之憤怒不滿等情緒之表達被告係因對警員之動作及言語有所不滿而以媽的表達其不滿情緒判被告無罪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判決認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甚有可能僅係出於發洩自己不滿之情緒而已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判決認為幹j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被告上開發文中話題欄中有幹你娘字樣屬對事實為實質内容之批評而話題功能係讓更多趣味相投之人看見發文且係對於不滿之事實或現象為意見表達心情抒發目的不在於污衊及詆毀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判決認為被告在社群IG張貼辛苦老爸丨有這種媽媽這種哥哥可憐要錢要房子還要什麼怎麼不去死幹言語中雖有粗俗不雅如幹等不適當之用詞然審諸前後文字可知被告係為其父所遭遇之某事件為意見評述及負面情緒宣洩之用語然很遺憾有法官將上開詞彙聯想解釋成其認為之意思將進化為無意涵且一般人使用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的詞彙解釋成是要侮辱人的並臆測被告係基於侮辱之犯意判有罪例如該案聲請人情緒宣洩說了一個操字二審受命法官判決認為操操0媽其想到性4交對象是別人的母親亦未思當事人的性向意願即下結論其並臆測聲請人係基於侮辱之犯意而判有罪臆測之理由為因聲請人僅說一次操字未在其認為的時機也說以此臆測屬故意而非情緒宣洩以下舉例關於神經病敗類等詞彙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公共場所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自該當公然侮辱罪然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認為被告是與告訴人之口角中始以神經病一語稱呼告訴人尚難認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例如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認為敗類屬於辱罵羞辱人之言詞而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然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29號判決認為因告訴人先前有體育賽事之爭議故被告以敗類一詞描述告訴人可能是要探討告訴人是否適合擔任臺北市體育總會主辦正式競賽活動之委員或幹部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撤鎖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整體來說我國實務對於是否成立侮辱要件在不同法官間的解釋認定不一取決於法官之經驗對於言論自由價值取捨言詞意涵的解釋臆測被告有無故意而無從形成穩定的解釋内涵因而形成有罪或無罪的差別造成漫無標準的執法因此系爭兩規定已非得透過司法審查而得加以確認不僅法律適用者無法透過侮辱的文義範圍内形塑有效的適用基準也無法使一般人對於相同詞彙為何要以不同方式加以區別評價產生可預見性或可理解性例如幹操他媽的即屬適例一般人無法事先預見到自己的意見表達或無意說出無意涵的詞彙沒有要侮辱人會不會因讓對方感到不悅或誤會就成為被告會不會被法官認定要侮辱人之詞彙並臆測係基於侮辱人公務員之犯意就變成罪犯故系爭兩規定的侮辱要件其不明確性應勝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筆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以致聲請人無意情绪宣洩口出操字並無侮辱人之意思卻遭該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兩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50曰得易科罰金需繳交罰金新台幣伍萬元避免拘役之難系爭兩規定侵害聲請人憲法之言論自由財產權及名譽權2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要件依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按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之規定行為人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然其要件依法之概念攏統不具體且涉及採取之行政裁量權是否適當而不明確難以使一般人得以理解而達到使受規範者預見該法律效果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員警執行職務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而一般人幾乎都是認為員警未依法才未配合其命令而強制力下人民處於絕對弱勢在沒有人權時情緒宣洩無意口出不雅字在所難免然也因此被員警當成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而若法官認為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又認為口出不雅字侮辱那人民就會被判刑剝奪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人民遇到的若是正義的員警原則上不會有這問題正義員警會依法行政必要時亦會修正執法措施以最小侵害手段執法人民不會被強暴脅迫到情緒崩潰而無意口出不雅字也就不會觸犯系爭規定但若遇到的是惡警與正義員警做區分可就進入悲惨世界惡警不會依法行政必要時不會修正執法措施不會以最小侵害手段執法會濫用公權力裁量權人民之人身自由身體健康權財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重要基本權只能任由惡警擺佈若有意見讓惡警不開心其耍點手段鑽點法律漏洞人民根本招架不住而人民認為惡警未依法異議又無效逼不得已只好配合違法使惡警達到其違法所要的目的惡警竟不稀罕了假裝無法達到目的百般习難人民在沒有人性尊嚴且恐懼無助及無奈下情緒會崩潰憤怒此時人民若口出不雅字儘管並無要侮辱人也告知不是在罵員警然而都會直接被惡警以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粗暴逮捕拘禁受傷是免不了的而後必須帶著受創的身心靈承受追訴審判之累若不具法律專門經驗將不知所措恐懼油然而生請律師也不知如何著手嚴重影響生活若不幸遭法官在身心烙印罪犯就得帶著冤屈痛苦活著總6之人民在認為惡警未依法時為了捍衛法律正義及自身權益付出惨痛代價例如前開所舉案例臺灣高等法院no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被告李先生車違停在中壢區遠東路的紅線上遭巡邏員警盤查但過程中李先生質疑員警除了開單外為何還拿手電筒搜車異議又無效當場講了媽的口頭襌即被依妨害公務罪上銬移送法辦拘禁李先生他們三個員警要求我把身上衣物全部脫掉包含内褲這樣子然後就說要檢查我的肛門有沒有藏毒品之類的李先生覺得委屈認為自己沒有前科不是通緝犯還被要求全身脫衣檢查參酌TVBS新聞網例如110年發生在中壢的詹老師事件詹老師準備趕赴上課被警員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詹老師不願配合違法盤查向員警說只是要到附近上課自己並非可疑人士可以陪同到工作處看看惟員警不讓其離開其拿出手機錄影竟遭員警搶奪其情急下意見表達這樣真的很蠢j即遭員警以柔道大外割摔在地壓制受傷並上手銬腳镣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拘禁嚇壞詹老師了詹老師涉嫌侮辱公務員罪檢察官認員警並非依法盤查而為不起訴處分而詹老師提告員警妨害自由傷害等罪檢察官不起訴詹老師只得痛苦地為正義繼續努力例如該案聲請人不具危害亦非犯罪嫌疑人當時認為無紅燈右轉想去上班員警不讓離開聲請人認為員警違法妨害自由而員警認為聲請人違規卻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理而是採取強暴脅迫手段並包圍拘禁聲請人應屬未依法證3證4惟確定判決認為員警並無逾越所欲達成目的開舉發單之必要認為員警這樣做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是最少的聲請人想不通員警若真確認聲請人違規道交條例規定得逕行舉發並非無法舉發卻採取強暴脅迫拘禁手段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因此還不能到公司上班免於恐懼的自由財產權錄題串上的車鑰匙家鑰匙護身玉珮都是聲請人很重要的東西人格名譽權聲請人猶如罪犯被6名員警園住之必要性為何這手段怎會是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最少的如果聲請人為捍衛權益勇敢地搶回家中錄匙車鑰匙及護身玉规交給家人再選擇自殺這樣逼迫聲請人對嗎員警之行為怎麼會無逾越開舉發單目的之必要呢怎麼會是對聲請人權益侵害最小的呢最小侵害應是依法逕行舉發證4聲請人常常想著想著眼淚就不聽使唤掉下來該案卷證内之蔡中志教授著作之交通警察執法程序之探討蔡震榮教授著作之交通與警察職權行使之探討認為員警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不得以實力強制稽查拘禁行為人證3陳冠諭未依道交條例規定採取稽查而採取刑事盤查其認為聲請人紅燈右轉並未要聲請人出示證件開舉發單惟其在職務報告警詢筆錄刑事告訴狀都謊稱其要聲請人出示證件但聲請人不出示反而要聲請人告知身分證字號讓其進入刑事偵查系統查詢查詢不當聯結個資其還謊稱因聲請人騎車會去撞人撞車所以才搶聲請人的機車鑰匙證4按道交條例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次按當時道交條例第6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亦即員警對於不服舉發之行為人得逕行舉發又依條文之反面解釋員警不得以拘禁方式處分行為人警察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不僅一般百姓還有政府官員檢察官律師等會與員警之認知不同例如106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自家樓下便利商店買東西遭到員警盤查問員警為什麼要看證件員警說是因為他穿拖鞋形跡可疑他認為警察違法盤查而拒絕所幸一位熱心民眾予員警曉以大義他因而安全脫身例如15年桃園地檢署資深檢察官許炳文外出倒垃圾在舊桃園地檢署侧門遭警攔查要求拿出證件許檢表明沒帶證件我在裡面工作可以證明給你們看員警仍不斷要求拿出證件不讓他離去他低頭自喃不過丟個垃圾而已並表達可以打給警察局長確認身分員警於是讓路給他離去就在他往前走時一名員警突然侧身斜插到他面前他來不及反應撞上員警立即表示要控告他襲警妨害公務還強調這是治安熱點只要懷疑都能盤查許檢忍不住提高音量那你所有行經的人都要查所幸法警出聲主任你在幹嫩而解救他讓他開始懷疑部分員警故意陷老百姓於不義參酌中時新聞網再例如11年揚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中午去買自助餐突然有一位警察騎車上前盤查他不明白中午拿著便當及稀飯有何犯罪嫌疑因此拒絕接受未料警方卻突喊我現在行使強制力接著用力抓他的手直接把人推進警車將他載至警局楊律師因而提告員警然檢方認員警未違法而不起訴揚律師為正義只得繼續奮戰揚律師說親身經歷警察違法盤查違法搜索強制剝奪行動自由後埋下我未來獨自對抗違法警察的種子我讀研究所時班上有位市刑大的員警在職生有次他得意地分享警察如果吵不贏人民時會怎麼做我們會故意越吵越兇等他罵髒話要不然就先關密錄器然後貼近小聲罵幹再繼續錄影然後他會反罵回來警察就可以用公然侮辱公務員的名義以現行犯逮捕他警察的内部網頁有教這招這讓我很震驚因為我沒想過警察會故意陷害人民更沒想過警察會教警察如何陷害人民擷取自楊律師fb民間流傳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亦稱警察是有牌的流氓即可區分正義的員警與惡警之差別除非總統發布命令絕對服從惡警否則觸犯侮辱公務員罪的人民只會多不會少素行良好的百姓為捍衛法律正義自身權益被冠以罪犯综上可知系爭規定要件依法之概念攏統不具體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員警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不僅受規範者與員警認知不同受規範者確信的未依法執行職務也有可能被法官解釋成依法如該案聲請人認為員警未依法也請教過資深律師及對員警值勤方面具專業之資深警察同仁資深律師他們有的有看過案發密錄器他們表示員警不能行搶鑰匙串員警有觸犯刑法之嫌於訴狀也提出學者專家有利聲請人之見解然而該案之法官解釋成依法判聲請人有罪依法之概念攏統不具體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是很嚴重的問題行為人有罪或無罪不是依據正當法律程序而是依據法官認為故系爭刑法第140條之要件依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而賦予該案法官恣意之裁量權讓其得判該員警係依法之公務員又因該案法官臆測聲請人構成侮辱要件聲請人因而遭該案法官判有罪處拘役50曰得易科箚金需繳交罰金新台幣伍萬元避免拘役之難系爭刑法第140條之兩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財產權及名譽權二系爭兩規定有牴觸憲法法治國原則下之罪刑法定原則之疑義系爭兩規定之要件侮辱其概念涵蓋過廣我國法院無法有明確一般性的見解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一般人只要口出不雅詞彙被告就可能被法官判定有罪儘管使用不雅詞彙時並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係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並沒有要侮辱人公務員都可能被法官認定屬侮辱判有罪如該案聲請人情緒宣洩無意說出操字並無要指述何等涵意並無要侮辱人惟法官判決解釋成有涵意的操0媽並臆測聲請人係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判聲請人有罪故系爭要件侮辱悖於罪刑法定原則聲請人應無罪卻被判有罪被剝奪財產權侵害言論自由名譽權三刑法第140條前段之規定牴觸憲法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鈞院許宗力院長認為意見就是對於某個事件的觀點評論或看法不論是公共或私人事務也不管内容好壞有無水準價值基於理性或非理性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知名之EonV.France判決涉及法國社運人士Eon針對時任法國總統高舉CassetoiPauvrecon滚開你這個蠢蛋標語表達不滿而被以侮辱國家元首罪裁罰30歐元但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法國政府侵害Eon的言論自由並指出縱使Eon10使用具有諷刺性的文字但既然涉及公共政策的討論此類言論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元素國家對此施加刑罰只會形成寒蟬效應在民主社會中顯屬不必要也不適當事後法國國會也依據判決意旨廢除侮辱國家元首罪國際人權公約值得關注大法官曾以具有我國國内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解釋憲法之依據如釋字第710號解釋而系爭侮辱公務員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可能同時構成違憲應有接受審查之必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8段認為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務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第3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53段強調如果拘禁被作為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懲罰這種拘禁就是任意的就違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而對比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之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法定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者規定顯然係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行為人更嚴厲的處罰對行為人造成不公平的刑罰保護公務員比人民多到不成比例雖然人民與公務員身分階級不同惟中華民國人民應無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揆諸以上說明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對行為人採取刑罰並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更嚴厲刑罰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有牴觸憲法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疑義四系爭兩規定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晝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晝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從性騷擾防治法的管制模式來看可以分成有損他人人格尊嚴使他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環境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日常工作生活11等幾種性毅擾影響效果類型下稱性騷擾效果立法者對於具性騷擾效果之行為的管制模式除涉及到不當觸碰以刑事制裁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其餘均係採取行政制裁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由立法者採取的規範行為模式來看係廣泛地將可能造成性騷擾效果行為涵蓋在内如果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相互參照可以發現被害人外在環境及與行為人互動模式所網羅的性騷擾定義方式被害人往往可能承受超越侮辱以外的騷擾不安效果例如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是產生正常工作生活的不良影響相較於此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被害人姑且不論其保護對象是否及於被害人主觀情感可以確定的是多數案例當中多半僅會產生讓被害人令人不快的結果此一對照適足以從中提供我們反省的方向若干可能對於被害人具有相同侵害效果立法者僅使用行政制裁或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讓被害人具體生活產生影響或干擾或使被害人感受到冒犯但立法者在相類似或者無法與性骚擾防治法相提併論同樣具有被害人人格尊嚴干擾效果的行為類型卻認為系爭規定規範的行為態樣比起性騷擾防治法維持還要嚴重簡單來說此際行為人僅有表達不尊重他人言詞的情形然卻依照系爭規定施加以刑事制裁顯然體系有不一貫且價值不一致之處或許可能會有人認為性騷擾防治法與公然侮辱罪之規範目的及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並不相同從而不能相提並論但追究其根本兩者管制對象均透過國家權力介入人際互動關係當因為不當溝通交往方式導致其中一方的人格或者處在對被害人有不利影響之環境特別是性騷擾言論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客觀處境的影響往往比侮辱言論還來的強烈然而無論是透過行政制裁或民事責任性騷擾言論既然有可能作為不動用刑事制裁之替代手段之間差異顯然是立法者對於未善盡其執行效果義務及改善義務花蓮法院樂股林法官之論述由上可知系爭兩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之疑義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財產權及名泰權五系爭兩規定抵觸憲法比例原則行政制裁跟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依照目前學理看法均有遏阻特定行為12不再發生之預防效果同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正好透過民事損害賠償填補過去被害人所受之人格權損害來達成修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在此範圍内行政制裁或民事侵權責任均足以作為可以相提併論的次佳選項儘管並無明確的文獻研究支持民事侵權責任必然較刑事制裁手段更能達成立法者所預期避免再度發生妨害名譽之效果但是正因為預防效果無法有效檢驗所以更需要立法者加以評估跟實證既然在目前規範體系對於相類似損害情境仍然允許採取較輕微的規範評價及法律效果的賦予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0條從而系爭規定亦難認與比例原則之手段必要性要求相符花蓮法院樂股林法官之論述在多元社會人民日常生活中存在不雅字得聽得說不雅字而危難時禁止口出不雅字實屬強人所難機器人都做不到何況是人聲請人只因在員警強暴脅迫拘禁之手段下危難時情緒宣洩無意口出操字就被處以刑罰等同剝奪聲請人有情緒之資格禁止聲請人在遇到危難情緒完全崩潰時口出不雅字並不人道催生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之受害者李先生何其無辜然其必須承受被以現行犯逮捕追訴審判被判有罪被刑罰之苦難這怎麼看都是不人道的所幸其獲得平反然李先生來不及親眼看到這遲來的正義但假設員警亦提告公然侮辱那又有機會置其於罪侵害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以此來保護任意盤查搜索之員警情感名譽不僅無正義可言亦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之審查上開詹老師事件也一樣聲請人李先生詹老師在事件中都是弱勢者被逮捕到判決之過程中承受苦難而保護的是事件加害者違法公務員之情感名譽又很可能只是滿足提告者報復欺壓之心理而聲請人只因遭遇危難口出不雅字且並無要侮辱人就必須承受諸多苦難且要背負前科污名乃至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實在是難以承受之重又以刑罰處罰口出不雅者對事件並無幫助問題依舊存在只是讓行為人更處弱勢以上系爭兩規定顯然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的審查综上可知系爭兩規定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而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財產權及名譽權13聲請人認系爭兩規定發生有如上述牴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刪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而侵害聲請人憲法之言論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懇請大法官為言論自由弱勢者應無罪者擔憂受理本案並宣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140條前段違憲A審判者你為何說一個操字心痛無辜者我情緒宣洩說出操字没有罵人的意思很多人講那個字也沒有什麼意思A審判者你說出那個字就來不及了心痛無辜者為什縻A審判者他說你侮辱他心痛無辜者我又沒有罵他我當下也說不是在罵他們A審判者他說你侮辱他你就是侮辱他心痛無辜者我是受害者但我說出操字只是情绪宣洩並沒有要侮辱任何人A審判者誰叫你跟他有爭執你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心痛無辜者我雖然跟他有爭執但我說操字沒有要罵任何人B審判者誰叫你嚴重爭執時都沒說操他還你東西後轉頭才說操心痛無辜者我被群體霸凌到情緒完全崩潰他們不能搶東西卻現在才要還我上班遲到了憤怒情緒宣洩說出一個操字B審判者反正你只說一次操就不是情緒宣洩心痛無辜者為什麼B審判者誰叫你嚴重爭執時都沒說操你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心痛無辜者為什麼要链陷我A審判者B審判者我們有判決權要判你有罪怎樣心痛無辜者告發告訴人說我不是故意說出操沒有針對任何人我也為造成誤會道歉並捐款1萬做公益已獲得原諒有和解書A審判者說的和解並獲得原諒我有做到了14B審判者我有確定終局判決權要判你有罪不給缓刑還要說你不知悔改怎樣心痛無辜者因此經常流淚甚至痛哭謹致司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1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845,"doc_id":34379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109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79529ff-88b9-4750-8da3-bc86d0b3a90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109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646號聲請人姓名謝秀慧身分證字號住所及送達處所訴之聲明刑法第309條第1項違憲自判決公告或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刑法第140條前段違憲自判決公告或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憲法法庭收文聲請F案件進度線上査詢服務ms.13電子郵件位址塞0字吊斗主旨為妨害公務罪事件認為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前段之規定涉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疑義致侵害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第8條之人身自由第15條之財產權第22條之名譽權等依法聲請解釋所涉法律1.刑法第140條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2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案件摘要於民國107年6月23日上午新竹縣竹東派出所員警陳冠諭與李函蓉認為聲請人違規紅燈右轉攔查聲請人而聲請人當時認為並無違規陳冠諭就強取聲請人錄匙串威嚇要將聲請人帶到派出所6名員警包圍聲請人拒絕聲請人離開而陳冠論於得知聲請人身分後且經聲請人要求時仍一再拒絕還输匙串予聲請人過程中該6員警以強暴脅迫拘禁手段對待聲請人且聲請人因此沒辦法到公司上班開會因此沒辦法到妤不容易找到的新工作之公司上班聲請人遭遇如此危難情緒完全崩潰因此而情緒宣洩講了一個操字該6員警竟認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聲請人並帶到竹東派出所法辦該案訴訟過程該案件經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28號以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經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920號簡易判決處刑以系爭兩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規定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撤銷原判決以系爭兩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規定改判拘役50曰得易科罰金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為免拘役之災已繳罰金伍萬元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理由一系爭兩規定牴觸憲法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又依前開蕙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次按許志雄大法官於釋字第77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認為基於表現自由之優越地位為防止萎縮效果或寒蟬效應有關限制表現自由之法律其法條明確程度之要求更高過一般刑罰規定或犯罪構成要件規定而系爭兩規定皆涉及限制言論自由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更為嚴格審查系爭兩規定要件侮辱之既念涵蓋過廣且不明確而一般人難以理解難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亦難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公共場所以神經病辱罵他人自該當公然侮辱罪然而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15號判決認為被告是與告訴A之口角中始以神經病一語稱呼告訴人尚難認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例如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認為敗類屬於辱罵羞辱人之言詞而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然而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29號判決認為因告訴人先前有體育赛事之爭議故被告以敗類一詞描述告訴人可能是要探討告訴人是否適合擔任臺北市體育總會主辦正式競賽活動之委員或幹部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事實上法官就相同詞彙是否構成罪因系爭兩規定之要件侮辱意義之不明確而每有不同之評價參見下表侮辱概念之不明確已造成判決無法提出清楚判斷標準導致不同行為人於相同字彙之使用會因不同法官而有是否構成侮辱之不同評價使人民無從預見其所表意是否會構成罪因此系爭兩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無疑使用詞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944號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951號神經病台中高院103年上易字第630號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01號台灣高院101年上易字第2897號台中高院103年上易字第751號台中高院102年上易字第1127號高雄高院丨01年上易字第933號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365號台中高院102年上易字第1096號他媽的台中高院102年上易字第864號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364號台中高院102年上易字第1528號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503號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325號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46號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358號王八蛋高雄高院95年上易字第82號兩雄向院103年上易字弟672號白賊X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853號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85號不要臉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345號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67號無耳心高雄高院101年上易字第4號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276號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198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104號混蛋號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938號台中高院96年上易字第1513號台南高院103年上易字苐40號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150號白癡表參酌自張大春1050411釋憲聲請書整體來說我國實務對於是否成立侮辱要件在不同法官間的解釋認定不一取決於法官之經驗對於言論自由價值取捨言詞意涵的解釋臆測被告有無故意而無從形成穩定的解釋内涵因而形成有罪或無罪的差別造成漫無標準的執法因此系爭兩規定已非得透過司法審查而得加以確認不僅法律適用者無法透過侮辱的文義範圍内形塑有效的適用基準也無法使一般人對於相同詞彙為何要以不同方式加以區別評價產生可預見性或可理解性侮辱一詞之意義實非為一般人所得以理解例如幹操他媽的即屬適例一般人無法事先預見到自己的意見表達或無意說出無意涵的詞彙沒有要侮辱人會不會因讓對方感到不悅或誤會就成為被告會不會被法官認定侮辱就變成罪犯例如幹操他媽的等詞彙一般人使用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僅作為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並沒有要侮辱人認為不會觸犯侮辱人公務員罪有法官判決亦認為被告口出上開字僅係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非屬侮辱但有法官判決將上開詞彙聯想解釋成其認為之意思將進化為無意涵且一般人使用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的詞彙解釋成是要侮辱人的並臆測被告係基於侮辱之犯意判有罪案例如下1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被告表示其係因情緒宣洩說了一句媽的並沒有侮辱警員之意思而判決亦認為媽的一般人使用該語詞時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作為口頭用語用以強化說話者之憤怒不滿等情緒之表達被4告係因對警員之動作及言語有所不滿而以媽的表達其不滿情緒判被告無罪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判決亦認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甚有可能僅係出於發洩自己不滿之情緒而已2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判決認為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被告上開發文中話題欄中有幹你娘字樣屬對事實為實質内容之批評而話題功能係讓更多趣味相投之人看見發文且係對於不滿之事實或現象為意見表達心情抒發目的不在於污衊及詆毁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判決認為被告在社群IG張貼辛苦老爸丨有這種媽媽這種哥哥可憐要錢要房子還要什麼怎麼不去死幹言語中雖有粗俗不雅如幹等不適當之用詞然審諸前後文字可知被告係為其父所遭遇之某事件為意見評述及負面情緒宣洩之用語4該案件聲請人被集體霸凌到情緒完全崩潰情緒宣洩說出一個操字並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未有罵人之意惟該確定終局判決認為操操0媽其想到性交對象是別人的母親其亦未思當事人的性向意願即下結論並臆測係基於侮辱之犯意而判有罪臆測之理由為因僅說一次操字未在其認為的時機也說以此臆測屬故意而非情緒宣洩判聲請人有罪综上系爭兩規定之侮辱要件其不明確性應勝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二系爭兩規定有牴觸蕙法法治國原則下之罪刑法定原則之疑義侵害蕙法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系爭兩規定之要件侮辱其概念涵蓋過廣我國法院無法有明確一般性的見解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已如前述一般人只要口出不雅詞彙被告就可能被法官判定有罪儘管使用不雅詞彙時並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係口頭襌發語詞或情緒宣洩之用語並沒有要侮辱人公務員都可能被法官認定屬侮辱判有罪如該案聲請人係情緒宣洩說出操字並無要指述何等涵意並無要侮辱人惟確定終局判決解釋成有涵意的操媽並臆測聲請人係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判有罪導致聲請人沒有侮辱人公務員本應無罪卻遣判有罪刑罰需繳交伍萬元罰金以免拘役之災侵害聲請人言論自由名譽權財產權等故系爭兩規定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三刑法第40條前段之規定牴觸憲法之比例原則鈎院許宗力院長認為意見就是對於某個事件的觀點評論或看法不論是公共或私人事務也不管内容好壞有無水準價值基於理性或非理性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舆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知名之Eonv.France判決涉及法國社運人士Eon針對時任法國總統高舉CassetoiPauvrecon滚開你這個蠢蛋標語表達不滿而被以侮辱國家元首罪裁罰30歐元但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法國政府侵害Eon的言論自由並指出縱使Eon使用具有諷刺性的文字但既然涉及公共政策的討論此類言論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元素國家對此施加刑罰只會形成寒蟬效應在民主社會中顯屬不必要也不適當事後法國國會也依據判決意旨廢除侮辱國家元首罪國際人權公約值得關注大法官曾以具有我國國内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解釋憲法之依據如釋字第710號解釋而系爭侮辱公務員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可能同時構成遠憲應有接受審查之必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8段認為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務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属處罰第3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53段強調如果拘禁6被作為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懲罰這種拘禁就是任意的就違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而對比系爭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之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法定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荀金前者顯然僅僅係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行為人更嚴厲的處罰綜上顯然可知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對行為人採取刑罰並依據受侮辱者的身份是公務員而給予更嚴厲刑罰牴觸憲法之比例原則四系爭兩規定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晝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從性騷擾防治法的管制模式來看可以分成有損他人人格尊嚴使他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環境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曰常工作生活等幾種性騷擾影響效果類型下稱性騷擾效果立法者對於具性騷擾效果之行為的管制模式除涉及到不當觸碰以刑事制裁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其餘均係採取行政制裁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由立法者採取的規範行為模式來看係廣泛地將可能造成性骚擾效果行為涵蓋在内如果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相互參照可以發現被害人外在環境及與行為人互動模式所網羅的性騷擾定義方式被害人往往可能承受超越侮辱以外的騷擾不安效果例如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是產生正常工作生活的不良影響相較於此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被害人姑且不論其保護對象是否及於被害人主觀情感可以確定的是多數案例當中多半僅會產生讓被害人令人不快的結果此一對照適足以從中提供我們反省的方向若干可能對於被害人具有相同侵害效果立法者僅使用行政制裁或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讓被害人具體生活產生影響或干擾或使被害人感受到冒犯但立法者在相類似或者無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相提併論同樣具有被害人人格尊嚴干擾效果的行為類型卻認為系爭規定規範的行為態樣比起性騷擾防治法維持還要嚴重簡單來說此際行為人僅有表達不尊重他人言詞的情形然卻依照系爭規定施加以刑事制裁顯然體系有不一貫且價值不一致之處或許可能會有人認為性騷擾防治法與公然侮辱罪之規範目的及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並不相同從而不能相提並論但追究其根本兩者管制對象均透過國家權力介入人際互動關係當因為不當溝通交往方式導致其中一方的人格或者處在對被害人有不利影響之環境特別是性騷擾言論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客觀處境的影響往往比侮辱言論還來的強烈然而無論是透過行政制裁或民事責任性骚擾言論既然有可能作為不動用刑事制裁之替代手段之間差異顯然是立法者對於未善盡其執行效果義務及改善義務111年花蓮法院樂股林法官上開論述聲請人認為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應可套用可同理而論故系爭兩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之疑義五系爭兩規定抵觸憲法比例原則行政制裁跟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依照目前學理看法均有遏阻特定行為不再發生之預防效果同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正好透過民事損害賠償填補過去被害人所受之人格權損害來達成修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在此範圍内行政制裁或民事侵權責任均足以作為可以相提併論的次佳選項儘管並無明確的文獻研究支持民事侵權責任必然較刑事制裁手段更能達成立法者所預期避免再度發生妨害名譽之效果但是正因為預防效果無法有效檢驗所以更需要立法者加以評估跟實證既然在目前規範體系對於相類似損害情境仍然允許採取較輕微的規範評價及法律效果的賦予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0條從而系爭規定亦難認與比例原則之手段必要性要求相符111年花蓮法院樂股林法官學者黃銘輝指出若刑法第309條之適用先天上既注定難以擺脫法安定性的憂慮那麼吾人實有必要反思此一法安定的犧牲是否值得也就是說將公然侮辱列為一種犯罪類型以刑罰論處是否有其必要公然侮辱罪的立法顯然忽略了語言文字除了可以傳達意見與觀念ideas8外同時也具有承載情緒emotions的功能退步言之縱使承認言論表達應以尊重他人名譽尊嚴為界線故國家有權透過立法管制以促進civility然而以具有謙抑性本質的刑罰相繩是否過於嚴厲答案相信已不言而喻上開論述聲請人認為系爭第140條前段之規定應可套用可同理而論故系爭兩規定有抵觸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在多元社會人民曰常生活中存在不雅字得聽得說不雅字而危難時禁止口出不雅字實屬強人所難機器人都做不到何況是人聲請人只因在員警強暴脅迫拘禁之手段下危難時情緒宣洩無意口出操字就被處以刑罰等同剝奪聲請人有情緒之資格禁止聲請人在遇到危難情緒完全崩潰時口出不雅字並不人道催生釋字第535號解釋之受害者李先生何其無辜然其必須承受被以現行犯逮捕追訴審判被判有罪被刑罰之苦難這怎麼看都是不人道的所幸其獲得平反然李先生來不及親眼看到這遲來的正義但假設員警亦提告公然侮辱那又有機會置其於罪侵害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名譽權以此來保護任意盤查搜索之員警情感名譽不僅無正義可言亦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之審查事實上被告很可能是事件的受害者弱勢者只因口出不雅字且並無要侮辱人公務員就必須承受逮捕因而受傷追訴審判刑罰被冠以罪犯要付出跟隨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於未來在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實在是難以承受之重又這樣對事件並無幫助問題依舊存在只是讓行為人更處弱勢而保護的很可能是事件加害者違法公務員之情感名譽而滿足的很可能是提告者報復欺壓的心理故以刑法對付口出不雅字者顯然無法通過衡平性原則的審查綜上系爭兩規定有抵觸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人認系爭兩規定發生有如上述牴觸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懇請大法官為言論自由弱勢者應無罪者擔憂受理本案並宣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140條前段違憲實感德便D謹致司法院國111年9月中民聲請人謝秀慧10","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846,"doc_id":34379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21218訴之聲明補充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e9b15f5-e222-4fe6-9a02-bb3e7dcc5222.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21218訴之聲明補充書.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847,"doc_id":34379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8d43055-2231-4fe5-9a0e-23175787f01e.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憲法法庭收二1131.23聲請人姓名謝秀慧身分證字號地址同聲請書壹訴之聲明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違憲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貳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提出言詞辯論補充陳述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系爭規定所保護的是個人的内在感覺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一粗俗性言論比起政治性言論也很值得言論自由的保障很多有鬼壓床經驗的人知道在動彈不得的時候罵三字經五字經可以使自己恢復身體自由很多被霸凌的人罵三字經五字經來威嚇霸凌他們的人很多百姓的工作很辛苦的很危險的他們罵三字經來排解痛苦與壓力讓自己得以提振精神免於生命危險對他們我們應心存感恩沒有他們社會無法運作很多無奈的人亂罵粗俗的話是在宣洩情緒而這有益健康由上可知粗俗性言論不僅可以纾壓也有助於解除危難甚至可以救命與人溝通時使用到粗俗性言論可以嚇阻霸凌者可表達自己内心真正的意見自己内心真正的不滿程度讓對方知道這是人民的日常生活當然是重要的應給予粗俗性言論再多的保障二系爭規定所保護的應是自我内在感覺1.所謂人格權係指存在於權利主體之上為維持其生存舆能力所必要而不可分離之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姓名權肖像權等2.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之法益應非名譽權亦無關名譽感情無關名譽何來名譽感情而是自我内在感覺不舒服感台灣有一位很有名的百萬網紅白癡公主知名YouTuber白癡公主於網路上擁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自然不做作且搞笑的創作風格深受許多粉絲喜愛目前頻道已累積143萬人次訂閱她自稱白癡難道會貶損她的外在内在名譽嗎應該不會不然她不會稱呼自己白癡公主再者不可能被人罵白癡你就會變白癡聽者就把你當白癡不可能被人罵下流你就會變下流聽者就會認為你下流也就是說曱因某事罵乙白癡下流除了讓聽者認為甲沒禮貌及知道甲討厭乙之外乙對自己的名聲自有評償聽者對乙的名聲亦自有評價不會受曱主觀的意見影響亦即不會影響到乙的名譽美國法院將許多這個人很壞或髒話類的言論當做是個人意見opinion不認為是妨害名譽而被人以粗俗不雅的話罵感到不舒服那不舒服感屬自我内在感覺而自我内在感覺應非屬現行刑法中各種犯罪類型所標示的法益是以系爭規定保護被罵者之主觀感覺欠缺刑罰之正當性應屬違憲3.1美國有關妨害名譽defamation的案件主要是透過侵權行為法torts來做民事上的處理相較於台灣民法中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美國法對於妨害名譽案件的處理要件來得更為細腻美國法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簡述如下被告公然發表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内容直指或隱射原告並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失何謂公然和台灣法律一樣只三人以上能共知共聞何謂妨害他人名譽之語言乃指言論本身會造成他人名譽受負面影響何謂名譽之損失damageofreputation美國法院又再細分言論是透過文字傳播亦或透過口語二者美國法院認為如果是口語的侮辱性言論slander應由原告來證2明其所受之損害為何除非言論内容是美國法院所認定的當然侵權事由perse諸如内容指責他人有違其職業或專業道德的舉措宣傳他人得了難言之病宣稱他人犯了道德瑕疵的罪如指責某會計監守自盜亦或謠傳某女性性生活不檢點換言之美國法理之重點在於這類言論將嚴重影響原告使其難以繼續在同一社區生活或工作下去如非此類言論則需要由原告舉證其損害為何2從法律經濟學分析角度如前文所言美國處理妨害名譽案件主要放在侵權行為法下處理亦即民事法由口無遮攔的一方賠錢了事台灣卻拉到刑法之高度動辄施以國家公權力干預人民言論之自由如此大動牛刀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實在令人疑惑再者將刑法構成要件標準放在主觀喜惡上也有種錯置個人偏好為刑法所欲保護之法益的繆誤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H.Coase生研究告訴我們產權劃分清楚之下社會成本可以被大幅降低這點也為多數經濟學者所認同而美國法架構下也多將妨害名譽案件之重點放在受害人的未來收入或消費行為所受之負面影響上亦即當事人名譽所受之損害換言之這樣的客觀標準是另外一種變項的財產權保護制度保護受害人潛在的經濟利益亦如美國頗富名望的聯邦巡迴法院法官RichardA.Posner研究指出美國法下法官判案存在降低社會成本的傾向我們也能看到美國法院將許多這個人很壞或髒話類的言論當做是個人意見opinion不認為是妨害名譽因為某甲罵某乙是bitch除了讓聽者知道某甲討厭某乙之外並不會對某乙造成什麼潛在經濟利益上的損害聽者對某乙的名聲自有評價這是美國法院的態度以及對人民自我判斷能力的信心當然某乙一定不會高興聽到這類批評但是這類意見無時無刻出現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法院不允許此類個人意見存在豈不是強迫人民只能歌舞昇平不可發不平之鳴如此判決與戕害人民言論自由何異可不幸的是台灣法院似乎動辄將這類個人意見施以刑罰除了引發社會對司法的不安之外我們看不到台灣法院在這方面有何降低社會成本之貢獻法律專業作家yuanyuchang三因擔憂大法官不採前開論述聲請人繼續論述公然語出不雅的情節時時刻刻不論本國外國到處也在上演看個電影很多電影内容還有更誇張的情節所謂君子動口不動手又使用不雅尖刻的語言溝通絕對有它的功用可以表達内心真正的意見内心真正的不滿程度這是一般語言溝通所無法達到的效果曾經大吵一架的人就知道了那對事情的領悟力突然開竅了既然不鼓勵動手為何還要動用刑罰處罰動口的人呢有些人就真的不擅言語啊有些人就真的被逼到無計可施或被陷害才口出惡言不能動手又不能動口要他怎麼辦擔心自己一口氣沒有系爭規定幫自己出嗎系爭規定棄之可惜嗎真的不要心存僥倖以為自己不會被告刑事公然侮辱更不要以為自己不會被判有罪無可避免的系爭規定本質上無法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這是會導致冤案的最好少開口不然可能變罪犯我們應該要為自己也為人民著想每個人都會罵人也會被罵為了怕沒有刑法幫自己出一口氣小心終究害到自己親人聲請人看過一位性情溫和謙讓有禮有名望的人被氣到公然口出不雅聲請人從沒想過他也會公然口出不雅四很多人不會因為被以粗俗不雅的語言罵就去告人為何呢註1因為一般人會直接跟他對罵看誰比較厲害WHO怕WHO烏龜怕鐵鎚蟑螂4怕拖鞋輕鬆一下不然就是當他瘋子不理他閃人或根本就不理會他亂罵的氣話就事論事平和處理紛爭很多人認為為這種事告他是沒有必要的民事都認為沒必要告更不用說告刑事了他們認為又沒什麼損失要告什麼為了一口氣為了他的氣話或情緒宣洩的話去告他害他受刑事訴追有前科是不道德的畢竟事出必有因而且每個人都曾罵他人不論在愛之深責之切氣到不行意見不同或無奈的情況下有些人告他人之後朋友變少了後悔怎麼為了一口氣去告人刑事但故意陷害他人口出不雅等他人口出不雅再來提告刑事甚至附帶民事的故意害他人受刑事訴追的痛苦害他人有前科做出這種行為很沒良知這種人就不知何時會後悔系爭規定的存在無疑是在鼓勵人為一口氣提告也給沒良知的人陷害他人的機會註1聲請人告過原因案件的某位員警聲請人告他是因為他自己都會口出不雅字還一直要原因案件告訴人告聲請人而且聲請人在那事件身心受創五同一事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然若甲罵乙的方式有兩種1.甲憤怒罵乙幹你白癡喔2.甲憤怒罵乙你到底有什們問題到底要教幾次你才不會再做錯你怎麼跟別人都不一樣別人教一次就會了你怎麼怎麼教都不會你說啊你到底要教幾次你才會那麼多人教你你還不會你是想氣死誰啊就以上2個例子來分析第1例甲表現自己主觀意見乙乙感到不舒服知道甲覺得他笨乙對自己的能力名聲自有評價不受甲貶損甲侮辱不到乙知情聽者對乙的能力名聲自有評價不受曱贬損曱侮辱不到乙反而覺得甲沒禮貌而同情乙不知情聽者覺得曱沒禮貌而同情乙不管他人事甲侮辱不到乙第2例曱表現自己主觀意見乙知道甲覺得他笨乙感到更不舒服因為擔心甲所說的影響到他人他人會覺得自己笨認知錯誤乙對自己的能力名聲自有評價不受曱贬損甲侮辱不到乙知情聽者對乙的能力名聲自有評價不受曱貶損甲侮辱不到乙覺得甲有點沒禮貌而對乙的同情比第1例少很多不知情聽者覺得曱有點沒禮貌而對乙的同情比第1例少很多不管他人事曱還是侮辱不到乙由上可知第2例的罵法讓乙更不舒服讓乙受到的同情變少聲請人認為這2種罵法都會使乙不好受同樣都是罵人且第2例的罵法讓乙更不舒服然讓乙受到的同情更少要處罰也應該2種罵法都處罰才對然而動用刑罰處罰以非粗俗的話罵人者第2例應無助於不能罵他人這個目的相信沒人會反對因為是人都會罵他人同理動用刑罰處罰以粗俗的話罵人者第1例應無助於罵他人不能使用到粗俗語言這個目的因社會充斥粗俗語言而且跟第2例一樣都是意見表達想怎麼表達是人的自由何罪之有而且是罵人者自己的形象受損而如果認為刑罰第2例違反比例原則所以不應該刑罰那第1例也不應該刑罰否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綜上系爭規定難認無違反比例原則六按照認知失調理論就長期而言嚴懲比薄懲更無法達到效果嚴懲使人們將自己不做壞事的原因歸因於外在的理由而不是自己不想做壞事的内在信念重點是要怎麼表達意見是人的自由是做壞事嗎動用系爭規定刑罰喔來處罰在他身心烙印罪犯這樣不會不適當所以系爭規定難認無嚴懲妨礙名譽的案件量從90年的571件一路攀升至100年的1532件10年來激增2.68倍並未見案件量有減緩成長之趨勢李責敏立法委員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新收15萬1753人自101年1萬1008人增至110年2萬1371人10年間增加近1倍起訴法條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最多占72.4法務部統計資料司法院判決系統6中91年112年22年來公然侮辱罪確定判決增加近7倍言詞辯論資料眾多論述皆認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以上數據也印證了系爭規定難認無嚴懲違反比例原則的嚴懲是無助於罵人不能使用到粗俗語言這個目的七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詹森林大法官提到擔憂他人被罵到吐血罵到死然而這應不可能一個人的力量沒那麼大而且一個人亂罵是他自己形象受損還可能被當瘋子小孩都知道會說那個人亂罵人而網路霸凌致他人想不開自殺事件應另立適當的法律才對而不是找無辜的人陪葬刑法第283條模式或許可供參考而有人認為罵人使用到粗俗話語是不把人當人看聲請人認為不是這樣的會罵髒話的有些人是自卑沒有自信的再者罵人無好言就像有些父親罵兒子使用到髒話應不是要侮辱兒子或不把兒子當人看應是要表達他的憤怒與不滿所謂愛之深責之切罵的話雖粗俗但目的是要讓兒子知道他對這件事非常生氣要兒子別再這麼做聲請人不用侮辱2字而用粗俗不雅話語因有無侮辱的因罵人者有無侮辱與有無侮辱的果被罵者有無被侮辱皆屬難以定論二系爭規定難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一系爭規定的侮辱内涵表面上或許看不出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惟實際上嚴重無法明確性聲請人認為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而是要以實際為主不應以表面沒有違背就逕認無違背系爭規定之内涵及判斷標準不明實務對於構成要件侮辱或有無侮辱故意之解釋方向亦不相同對於系爭規定刑罰處罰之射程範圍亦有重大歧異人民不知道那些話不能說在什麼脈絡化下不能講什麼話才不會被刑罰在這樣的情形下系爭規定讓公權力介入言論自由難謂未達噤口的層級人民一不小心講錯話就糟了聲請人經由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77號才知媽的是馬的性交的意思聲請人一直以為他媽的不是髒話只是情緒宣洩的詞刑法絕不能是陷阱隨時蟄伏在暗處等著無知大意的獵物上門刑法有義務對受規範者為預先告知使其明瞭哪些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並藉此避免給國家恣意執法空間以控制國家權力行使的合理性與可預測性然而系爭規定應無法達到上開標準導致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有無侮辱有無侮辱故意得由法官恣意臆測冤案因而發生原因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二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原因案件聲請人明明情緒宣洩說出操字沒有罵人的意思卻被判有罪成冤案造成冤案的原因就是因為系爭規定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原因案件法官得恣意認定事實一審法官以雙方有爭執為由臆測聲請人不是情緒宣洩是故意侮辱人二審法官恣意解釋說操操0媽以聲請人只講一次操字為由臆測聲請人不是情緒宣洩是故意侮辱人而本案專家諮詢意見書黃副教授依據原因案件確定判決書認為原因案件應不該當侮辱的構成要件要素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冤案屬違憲英國就是因為對於侮辱的内涵無法明確而將公然侮辱之行為除罪化英美法系國家多已將公然侮辱之行為除罪化讓其回歸至一般的民事賠償三應無罪卻被刑事訴追還被判有罪這是難以承受的痛難以承受的重不應再讓任何一位百姓受聲請人這種苦難聲請人就只是個平凡百姓原因案件被起訴聲請人吃不下一審二審被判有罪聲請人哭到不行得不到公平正義被國家誣陷成罪犯被國家拋棄感到活著沒有意義曾想到新竹地院結束生命想以自己的冤魂守護新竹地院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青白在人間一咏石灰于謙8三親愛的大法官系爭規定所保護的應是個人主觀感覺而個人主觀感覺非屬國家刑法所要保護的個人法益系爭規定應通不過比例原則之檢驗系爭規定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是無可避免的會導致冤案的是以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應屬違憲請憲法法庭宣示或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違憲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謹致司法院憲法法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曰具狀人謝秀慧9","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848,"doc_id":34379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3041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二)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5e8a248-76e0-4d0d-b301-9bc1f39ded7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30419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二)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書狀涉及2件以上聲請案分送以下案件案號夂如讲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二案號m影本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蕙法法虐.111年度憲民字第36461134n聲請人姓名謝秀慧w壹訴之聲明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違憲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貳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提出言詞辯論補充陳述系爭規定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陣之言論自由一人生而平等不分貧富貴賤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陣保障之言論應不分貴賤在民主法治中若沒有平等原則則民主將只是片面的在道德判斷或道德教育中若忽略平等原則或有意造成不平等則道德也將不成為道德德育也不會實現再者法律並不是越嚴越好法律應該是盡可能沒有能不管的東西就不管避免因為過度地刑罰使社會整體產生犯法被抓到的只是不幸而不是犯錯的認知二愈加之罪何患無由1尊重請求權讓人覺得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事由可以說不勝枚舉當然同樣情形感覺因人而異如果將尊重請求權作為刑法法益讓人覺得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他人行為皆可入罪這樣應會造成社會嚴重不安為了要他人尊重自己而採取刑罰他人的手段這樣難認未達脅迫違法的國家行為不應任由立法來合法化例1丙丁是好友丙結婚在某餐廳宴客一桌要價1萬元丁一人赴宴無帶家人包6000元紅包一年後丁結婚在同一餐廳宴客一桌要價12000元丙帶其妻一起赴宴包1000元紅包丁覺得丙佔他便宜尊重他這個朋友例2戊婚後可說是賢妻良母且上得了廳堂下得f蔚房不幸的是她的老公與她的好友卻背叛她兩人發展不倫戀戊感到痛苦難堪認為她的老公與她的好友太不尊重她以上2例讓人感到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他人行為若尊重請求權可作為刑法法益則應可發動刑罰對其他那麼多種讓人覺得他人不尊重自己的他人行為應可發動刑罰這樣適當嗎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若認為不適當有違比例原則則對使用到粗俗語言的意見表達加以刑罰難認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再者只刑罰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的行為而對其他更不尊重人的行為認為不須刑罰這樣應有違反平等權為了得到他人的尊重採取刑罰手段有用嗎就事件而言有幫助嗎還是干擾呢使用到粗俗語言之意見表達其目的應是為了表達意見就事論事扯上尊重合適嗎若要扯請問真理與尊重何者重要發現真實與尊重何者重要公益與尊重何者重要應是真理公益及發現真實重要故難認將言論自由與尊重請求權扯上關係是明智之舉2名譽權系爭規定的法益難認是名譽權應是個人感覺保護人免於被批評的不悦感然個人感覺非屬現行刑法中各種犯罪類型所標示的法益且這類法益欠缺刑罰的正當性以上詳見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如前開所論述的尊重請求權一樣讓人感到不悦的事由亦不勝枚舉當然同樣情形感覺因人而異以前開2例而論丁戊亦會感到不悅且這不悅感會持續很久類似戊例有人還會走不出來又例如A良丢香襄皮導致B踩到跌倒裙子飛起内在美因而外洩B感到很丟臉並對A亂丟香蕉皮感到很生氣工作人員C將D的耳機調小聲導致D演唱時表現不好D感到羞愧並對C亂調耳機感到很生氣若個人感覺可作為刑法法益那讓人感到不悦的他人行為應皆可入罪類似前開2例讓丁戊感到不悅的他人行為應可刑罰對AC導致BD感到丟臉很不悅之行為應可刑罰而非僅刑罰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者否則難認沒有違反平等權再者若認為為了保護個人感覺而刑罰讓人感到不悅的他人行為違反比例原則同理對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者加以刑罰有遠比例原則於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聲請人以甲罵乙的例子論述不論甲意見表達時有無使用到粗俗語言皆難認會侵害到乙的名譽而甲的2種罵法都表達出乙很笨所以認為刑罰未使用到粗俗語言的罵人行為有違比例原則同理刑罰使用到粗俗語言的罵人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同樣意見表達乙很笨使用到粗俗語言者須負民刑事責任未使用到粗俗語言者讓乙更不悅則是民刑事責任皆不須負責這樣應無人會認為公平甲很生氣乙一直沒將產品製造正確而表達對乙的不滿當然希望乙以後不要再做錯意見表達的目的應是表達意見難認是要侮辱乙及聽者對6的能力名聲自有評價難認甲的意見表達會侵害到乙的名譽難認損及名譽也就難認將損及名譽感情而個人感受因人而異乙被批評的感受或許是無關緊要大不了辭職最好被公司資遣或許被罵當吃補而激勵自己以後不要再做錯或許感到抱歉讓甲生氣或許明知曱是因為很生氣而表達意見但不甘被批評抓住粗俗語言提告甲公然侮辱刑事附帶民事而對於乙被罵一事聽者的感受或許有人同情或許有人認為被罵沒什麼或許有人認為意見表達是好事讓甲乙有溝通的橋樑在此聲請人舉一罵麟話的例子每次社區開會時E不時冒犯F這次F很生氣地表達意見F幹你娘講那什麼話在場聽者知道是因E不時冒犯FF才會表達不滿E對F的意見並沒有感受到侮辱E自己曾在公開場所罵幹你娘來表達對某人的不滿也知道F罵幹你娘是要表達對他非常不滿但卻彷彿撿到搶一樣聽到F罵幹你娘就提告公然侮辱刑事附帶民事很不幸的F遭判刑確定留下前科很難找份理想的工作這樣的結果有幾個人能接受目的是意見表達而非侮辱且無人感受到侮辱但粗俗語言導致意見表達變成侮辱系爭規定會導致冤案絕不可容許冤案零容忍由本例看來系爭規定難認不是在處罰罵髒話的行為為了刑罰罵髒話的行為而將罵髒話視為侮辱合法化國家的違法行為美國法院將髒話類的言論當做是個人意見opinion不認為是妨害名譽我們不得不佩服美國法院的智慧真實世界裡現實與理想本有很大的距離國家不應強迫人民只能歌舞昇平不可發不平之鳴冠上侮辱也難認系爭規定無違憲讓人覺得他人侮辱自己的事由可以說不勝牧舉當然同樣情形感覺因人而異有人沒有什麼事也說某某某侮辱他的人格或藉由媒體報導而罵人不論有無使用到粗俗語言其有無侮辱的因罵人者有無侮辱與有無侮辱的果被罵者有無被侮辱皆屬難以定論詳見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以下情形才是應可能讓人感到受辱被分手被離婚被退婚被辭職被嫌棄被瞪被無視於存在等等太多太多但行為者無須負刑事責任有些列舉至多僅須負行政民事責任是以刑罰罵人使用到粗俗語言者難認未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權TVBS新聞網最近報導一名35歲的女網友在匿名公社上分享她有次參加婚禮當天會場很高級自己包了6600元的紅包穿著白T恤搭配稍微破洞的牛仔褲進場沒想到才吃第一道就被女方的弟弟請出去讓她傻眼問題我是男方新郎的同事牛仔褲怎麼了一定要穿套裝還是裙子才行嗎4原P0當時認為自己沒錯堅持不走但女方的親友仍三催四請要她離開後來爭吵風波越演越烈連新娘都出面向她賠不是事後原P0批我是男方親友你一個女方弟弟管我穿牛仔褲是住太平洋嗎貼文曝光後網友掀兩派戰這篇報導大家站在哪一方呢不論站在哪一方被人當場以穿著不得體趕走應很多人會感受到被欺侮而系爭規定雖刑罰公然侮辱惟新娘弟弟做出如此不禮貌不尊重人應已達公然侮辱的行為然應不會被刑罰很多很多侮辱人的行為都不會被刑罰是以刑罰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難認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不應為了打壓粗俗語言就假借侮辱來刑罰沒有侮辱的人大家有沒有被誤會過那感受好嗎這所謂的誤會就是你明明不是那個意思卻被對方說你就是那個意思為什麼常常會有人罵三字經後會說我又沒指名道姓你自己對號入座其實他們的目的很有可能真的不是要侮辱他人而是要表達不滿發洩情緒或對事件的情緒宣洩被誤會會難過被冤枉成罪犯那更是痛苦鈎院有義務停止冤案發生停止法官誤會人民或停止法官利用系爭規定冤枉人3讓公務員不悅妨害公務讓公務員不悅影響辦公心情的因素應有很多種當然同樣情形感覺因人而異例1公務員辦事不力被百姓碎念被百姓瞪而感到很不悅例2公務員G的配偶外遇要與她離婚到她辦公的地方大聲對她說妳可不可以趕快跟我辦離婚我已經不愛妳了我不可能回頭妳不要存任何希望離婚趕快辦一辦說完就走了留下G面對現場的人而G本因夫妻問題感到心力交痒被丈夫這一鬧心情更是跌到谷底且感到羞恥例3洽公民眾H是公務員I的鄰居I服務H時H告訴I妳兒子翔翔很喜歡欺負同學我兒子洋洋的手被他打到瘀青都還沒好I連忙跟H道歉I感到沒教好小孩而羞愧如果讓公務員不悦屬妨害公務所以應刑罰以上例子也就屬妨害公務而如果認為因此刑罰那些百姓公務員配偶違反比例原則則難認對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的行為發動刑罰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再者比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的行為更讓公務員感到不悦的他人行為應有很多種但只刑罰意見表達使用到粗俗語言的行為難認沒有違反平等權三愈加之罪何患無辭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會造成冤案目的在於意見表達而非侮辱目的在於情緒宣洩而非侮辱對事情緒宣洩而非對人原因案件屬之皆有可能因法官對案件的恣意解釋臆測變成是故意侮辱人而遭判有罪有誰可以接受承受應無罪卻被判有罪相信大法官也無法接受冤案零容忍沒有理由再冤枉任何人司法亦有義務為冤案平反綜上系爭兩規定皆無正當法益違反平等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憲英美法系國家無公然侮辱罪應是違憲最好的印證四若很不幸的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合憲聲請人想為自己與人民發聲應有勸導不聽者才得以刑罰否則會發生過於苛刻的情況而違憲這樣讓行為人得以停止溝通離開現場以免被告而若遇到像聲請人的狀況無法離開現場可讓行為人得改採傷害自己的手段來宣洩憤怒與不滿聲請人若知道自己對事情緒宣洩講出操字會被冠以罪犯事發當時聲請人一定不跟警察爭執畢竟爭執也無法獲得人身自由聲請人會以傷害自己的手段來宣洩憤怒與不滿所以懇請大法官發揮小小的慈悲心不要讓人民目的不在侮辱一不小心講錯話就成罪犯或因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而被關進牢裡不要讓人民因此求職困難被判有期徒刑還可能被公司解雇6謹致司法院憲法法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曰具狀人謝秀慧7","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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