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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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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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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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1-11-12
受理日期
2022-02-09
聲請人
朱育德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朱育德1040810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朱育德1090312陳述意見書_OCR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1121103書面意見
馮光遠1121204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1121214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
林育賢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德池法官提出之1121218言詞辯論意旨書(法官聲請案部分)_OCR
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1121219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
最高法院錢建榮法官(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簡報檔
朱育德1121225簡報檔
林育賢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德池法官提出之1130103言詞辯論意旨書(法官聲請案部分)_OCR
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
王愛玉1130115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
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
相對人答辯書、補充答辯書
法務部1121114公然侮辱罪案書面意見
法務部1121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法務部1121225言詞辯論陳述簡報檔
法務部1121225結辯簡報檔
專家諮詢意見書
蘇慧婕副教授1121211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
黃士軒副教授1121222專家諮詢意見書
法庭之友意見書
陳韋樵律師1121209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1121207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
鑑定人意見書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1219鑑定意見書_OCR
其他
司法院函詢及法務部105年8月25日法檢字第10504518780號函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39號裁定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0號裁定
憲法法庭112年11月14日憲庭力111憲民900243字第1121001668號函(指定到庭陳述相關程序說明函)
憲法法庭112年11月15日憲庭力111憲民900243字第1121001690號函(指定到庭陳述相關程序說明函)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併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12號(邱佳樂)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228號(黃湘瑄)
113年度憲審字第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
112年度憲民字第535號(吳克勤)
112年度憲審字第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
111年度憲民字第3733號(李小蘋)
111年度憲民字第4145號(蔡水頭)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23號(黃堃庭)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謝秀慧)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8號(江鉅星)
111年度憲審字第1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丙股法官)
111年度憲審字第13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丙股法官)
111年度憲審字第17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
111年度憲審字第2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
111年度憲審字第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
111年度憲審字第90000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
110年度憲二字第186號(蕭嘉弘)
110年度憲二字第34號(王愛玉)
110年度憲三字第1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
110年度憲三字第15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110年度憲三字第1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10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10年度憲三字第18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10年度憲三字第19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10年度憲三字第2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110年度憲三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110年度憲三字第9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09年度憲三字第1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
109年度憲三字第3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107年度憲三字第1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107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會台字第12970號(張大春)
會台字第13516號(馮光遠)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news":[{"doc_id":"350788","doc_title":"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31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doc_id":"351426","doc_title":"公然侮辱罪案言詞辯論新聞稿"},{"doc_id":"352053","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業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pub_news":"[{\"doc_title\":\"茲公告憲法法庭112年11月至113年3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721\",\"doc_text_id\":-1},{\"doc_title\":\"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31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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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言論為事實之陳述者即不適用之然則1.事實與評論於邏輯現實上本即難有明確之劃分2.刑法笫三百十一條之立法理由亦明文闞釋本條之適用為不問事之其鴿概不處罰3.言論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一條之解釋除文義訓詁解釋外更應著重於合憲性解釋之要求以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4.論理上姑不論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究係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或是阻卻違法事由其適用之前提均是針對行為人具妨害名譽之故意而來若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各款之適用情事時自然不可能再解釋為行為人發表系爭言論係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5.據實陳述意見或發表評論之表達乃是個人主觀意念思想之展現並無絕對客觀之真假是非之分若其主觀上確有此確信則根本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此為學者林山田林子儀李念祖等共同肯認之見解亦與現行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之立法例相呼應應屬可採是以刑法第三百H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不限於評論只要是基於善意就可全公評之事發表言檢不問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逹均可適用妨害名譽之罪應以行為人具有誹謗故意或公然侮辱故意8為必要而非僅以發表言货係為負面者即可置客觀背景事實於不顧逕行涵捶行為人有主觀犯意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除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外行為人亦必須具有主觀犯意始足該當事理至明毋庸贅述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明文規定在案可稽此即為所謂無罪推定原則經查於民國十七年制定二十四年修正施行歷經六十餘年未曾修正之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規定其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分別為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J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毅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雖未规定是否須明知所傳述之事為不實但依據刑法笫十二條第一項规定解释上仍以行為人具有妨窖名譽故意j為必要亦屬當然之理是以屌審判決在毫無其他客貌设據得以橙明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方發表系爭言論即逕行想本件原件聲請人具公然傷辱之犯意於法自有未洽八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102年度易字第17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1號號刑事判決等現行司法實務判決分別切實考量行為人係具實陳述且客觀上並無公然侮辱故意而認各案行為人下開所發表言論於民國101年8月12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珞巷號北投捷運機廠告訴人羅燕珠工作地點清潔人員報到時公然辱罵告訴人羅燕珠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I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水晶城超市内向水晶城超市之店員詹翌慧林秀瓊以言語指摘林真邑他們夫妻都在騙人金錢往來不清楚他們夫妻都一樣他們是男盜女娼等語i於98年6月間以金馬大鎮為暱稱經營網路部落格且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前開網路部落格公然發表如附表所示標題之文章内容指稱溫吳麗卿係F彰化許純美白賊卿仔無恥到極點彰化之恥嫁出去給人幹還回來要搶財產F嘴開開在那邊等赌婆j等言論因係有所憑據且行為人主親上样你如此認知而祺其應無公然辱侮罪之故意而皆予以無罪判決等情可嫌依現行司法判決實務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基於言論自由保陣對公然俺辱罪採限缩之立場本件被告所發表言檢因非仇视性言掄且皆有所本依法自不得以公然侮辱罪刑责相繩無腐置疑是原審判決強認有所憑據詳實味述之聲請人違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而予刑事判刑適用法律锶定事實顯係錯誤至明為明顯九按司法院释字第509猇656解釋文意見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10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姚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策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鼓推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内容舆事實相符者為不韵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设铒其言徐内容確屬其實始能免於刑贵惟行為人雄不能设明言綸内容為其實但依其所提设據資料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賁者即不能以讲榜罪之刑贲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刑法第三百H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字第五0九號解釋意旨一正當證明程序掌握資訊者負責舉證雖然在刑事案件行控訴的原告也就是檢察官應證明被告有罪但也絕對不等於完全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除了完全保持緘默的被告之外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只要提出對自己有利對別人不利的事實對於該事實都有舉證責任在民事案件除了被告沒有緘默權單純的沈默可以被推定為默認之外民事訴訟法第376-1條第3項參照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沒有必要不一樣一般所熟知的證據邏輯例如提出控訴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的原理其實就是有資訊優勢的人負責提供資訊能控訴別人表示掌握事實資訊如果不知道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知何提出有利自己的主張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邏輯可以稱為正當證明程序所應該有的舉證責任分配程序這也是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所揭示的第一個意涵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人就是向社會大12眾提出控訴的人既然能夠提出控訴表示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是否存在有所知悉也就是掌握有關該事實的相關資訊自然應該舉證證明該事實存在再從有利主張應舉證的觀點而言如果所指述的事實的確存在依照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誹謗罪不成立對被告有利因此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二阻卻不法阻却不法的主觀要件舆客概要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除了規定能證明誹謗之事為真實之外還有但書規定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指述的事實但凡不是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真實事實那麼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毁損他人名譽指述本身既然符合公共利益毁損他人名譽權的不法就遭到抵銷不管在犯罪nr層艘系上所指涉的事實為真實且非舆公共利益無關被定位為消極構成要件或阻却違法事由都是阻卻不法事由也都是有利被告的事實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如果是在指涉真實且非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則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阻卻不法意思行為人主觀上有阻卻不法的認知是因為認知到阻卻不法的客觀事由如果所指涉的事實確實為其块使行為人主親上誤認所指涉的事實非真也會發生阻卻不法的效果如果所指涉的事實確實非真但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所指涉的事實確實為真而行為人對於該誤認沒有過錯則仍然會因為具有阻卻違法意思而排除主觀不法換言之主觀的阻卻不法意思和客觀的阻卻不法事由有一個存在就能發生阻卻不法的效果三應該證明的是什麼所謂能镫明為真實是13證明確有其事嗎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的回答是針對所指述的事實只要證明被告認知的形成沒有瑕疵其中的道理在於所指述的事實是否存在未必能證明如果能證明所指述的事實為真當然可以阻卻不法但縱使不能證明或者最終證明所指述的事實的確不存在只要被告的認知是任何和被告具有相同資訊能力的人都會形成的認知那麼被告就欠缺誹謗罪的主期不法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就有利於己的事實提出控訴的事實並沒有排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只是對於主觀阻卻不法意思的證明責任要求所提出的證據資料必須能夠證明被告阻卻不法意思的形成沒有瑕疵所謂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内容為真實就是沒有認識到所述内容不是事實而之所以沒有認識到所述内容不是事實有可以被接受的相當理由一旦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内容為真實等於热定被告對於誤软内容為真並無過錯等語十吾人可知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卷罪章公然傜晷罪嫌應綜合一切主客概情形按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予以判斯行為人是否具公然侮辱故意不得僅斯聋取A擷取售字片詞而逸稅行為人發表相M言掄之客振事實背景形式認定要屬當然又公然侮屏罪與誹謗罪皆係規定於刑法妨害名謇之罪章且誹謗罪之刑贵較諸公然侮辱罪更重按舉重以明輕法院公然侮辱罪自應亦有真實惡意合理評检康則之適用洵屈無疑此貌無检係公然侮辱罪或誹榜罪二者皆有刑法笫311條規定免罪之遍用即可證明是本件聲請人雖於102年714月10日至102年11月8日使用其在GOOGLE部落格所申請之amateratha帳號在不特定多使用其在google部落格所申請之amateratha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網站接續發表不肖之輩無恥言而無信是謂畜生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惡徒你這言而無信顛倒黑白的混蛋等言論惟事實上聲請人發表上開言綸係有所憑壚並非如同起訴書判決書斷章取義所述係基於公然侮辱犯意而發表蓋聲請人發表上述言驗來籠去脓係因告訴人趙宏昌自101年1月17曰起無故先行多次在ptt實業坊徐埴網域以掁號MrE發表内容為無良業務j黑心業務j騸子j黑心南山業務j垃圾黑心業務等文字致聲請人身為保除業務霣最珍視名謇受損至鉅待聲請人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60受理偵辦當時趙宏昌於警局自知理虧向聲請人热錯並承访不再發表類似言綸聲請人方於101年5月20曰同意與其簽立和解書並撤回上開刑事告訴殊知告訴人趙宏昌事後卻無視其承法濫用聲請人之同情心碥取其撤回告诉後竟於網路上發表更多且更不堪之妨害聲請人名譽之抹黑言掄並否曾向聲請人搞錯道歉及央求和解之事實聲請人基於自救己身名眷之目的自和解書簽立後告訴人趙宏昌於現今仍係不斯散布_謗言論期間業逾二年不得已方發表上開駁斥言論被告主觀上既無公然侮辱之故意自無認其正當防衛係眉公然傷辱之道理要屬當然故本件原審判決判15處聲請人刑事有罪實係有違背憲法言論自言及刑法職舆人民可就不法任害基於捍衛己身名譽而為適當反應之權利係屬違憲違法之判決至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將其撤銷之要必要贰疑義性質輿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件起因係趙宏昌自101年1月17日起無故先行多次在ptt實業坊請壤網域以帳號MrEj發表内容為無良業務黑心業務騸子j黑心南山業務垃圾黑心業務等文字致鼙請人身為保瞼業務貝最珍視名謇受損至鉅待聲請人提起刑事告訴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60受理偵辦當時趙宏昌於警局自知理虧向聲諳人堪餚並承接不再發表類似言論聲請人方於101年5月20日同意與其簽立和解書並振回上開刑事告訴蛛知告訴人趙宏昌事後卻無視其承諾濫用聲請人之同情心蹁取其撤固告訴後竟於網路上發表更多且更不堪之妨害聲請人名譽之抹黑言檢並否曹向聲請人想鏘道歉及央求和解之事實已如上述二嗣後自始無任何保險專業或考取保險證照資格之告訴人趙宏昌更基於冒充嫁搞之故意以amateratha此聲請人專用於ptt實業坊帳號名稱另行於痞客邦上註冊同時並以聲請人適時任職公司南山人壽為名稱設立南山話術天地作為專供誣衊聲請人名譽之用剽竊聲請人文章並於關鍵之處為反義之修改藉此侵害聲請人名譽造成他人誤認聲請人係為一唯利是圖黑心無良業務侵害聲請人名譽至鉅此有趙宏昌於痞客邦使用amateratha此名稱與發布於南山話術天地上文章可茲證明且趙宏昌於102年3月7月舆12月問尚共計1三度j屢以完全相同且早被金管會清楚回復並未違法的事情惡意污衊栽贓聲請人違反個資法洩漏客戶資料及保除業務貝管理規則相W規範而且每一次檢舉都係故意選在地檢署或法院開庭後益镫趙宏昌係基於報復意圈方為上述惡意檢舉並企圖欲藉此令聲請人無法繼續於原任職單位就職及侵害其名譽且是時趙宏昌為不法脅迫聲請人撤田刑事告訴更以向地檢署提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訴作為相脅手段後因聲請人未受其脅迫撤回刑事告訴堅令其受司法有罪判決其則基於扭告犯意向地檢署提起任告之訴三抑有進者於兩造爭執期間趙宏昌尚基於誹謗犯意以安裝跳板程式之方式使用104.117.163.163此紅ip位置先以連線至海外再連線至聲請人個人部落格發表諸多不實極盡抹黑羞辱聲請人人格智力及名譽之誹謗内容結婚如果像你說的以一個人的意願就可以決定離婚那也完全不用法律規範了無知的言綸你還真的有病自己罵自己答名擋的下三行裎精神分裂丨台大你也慊也配講什麼學校畢業的啊考得上嗎那到底你對人家老婆做了什麼呢到底是誰在說謊呢你去貼給人家老婆幹嘛而且會被覺得是恐嚇除了貼那張圖應該還說了別的話吧男人自己的事去找人家老婆甚至讓人覺得被恐嚇你覺得昱17派的人做這種事嗎i請問如果有人也覺得基於你現在的行為很誇張寫信給你媽媽告知你的這些文章事實並且好意提理她將會對你的這些行為提出刑事告诉你覺得算不算是恐嚇你媽媽呢你夠了沒有這樣睜眼說瞎話是有羞恥心的行為嗎說實話你也清楚自己有沒有錯何必這樣自欺連對象都不可能找到的庵咖保險業務幻想自己有念幼雅面的小孩喔敢問你幻想出的他有屁眼嗎會相信這種是非不分沒羞恥的胡言齔語應該也沒有足夠智力念幼稚園吧睁眼說瞎話到極點連不存在的小孩都可以不臉紅地說樣出來给你按個讀-----你還真的一點都不會威到羞恥耶幼稚团小孩是你的左手生的還是右手生的還是去買的當現成老爸請問去恐嚇人家老本遣種沒墓恥的行為是怎揉無恥的敗類才幹的出來的i骚擾人家老婆這種事幹的出來的人知道羞恥哈哈這下成了法院認證的公然恐嚇他人分身亂版了再亂告舍不會又多個法院堪嫌官司打不赢就凝摄恐电他人老尊着東家親友逢有多少脍也可以丟原來這篇文章不是敗訴在張如果一個人勝訴還窝這種文章人格也未免太扭曲了法院都證明李先生說的話都有所本不是誹謗了還有臉嫌續抹黑不敢面對司法判決結果還真是會裝棋作樣欺騸世人希望你這次可以勝訴不過我想也很困難啦ps你何時要告我隱藏真實身份故意以無中生有顛倒是非之詞於公開網域上加重誹謗中傷聲請人四甚至趙宏昌亦曾於1.在未取得聲請人同意之情形下擅自將18載有聲請人姓名居住區域職業等個人資料之判決内容公開張贴於網域論壇上供不特定第三人瀏覽取閲並註記新竹南山人毒分公司業務朱育德ptt保險板被永久水桶amateratha南山的小朱等可辨鐵係為聲請人之敘述2.於ptt保臉上文章中公佈聲請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並舆ptt保險版版主李柏鋒朋比勾結相互包庇令聲諳人個資遭洩露之情形维持長逮一年有餘此亦有ptt小组長smartl999將保險版版主李柏鋒拔除版主職務所發表處分文遵照法院管理委員會主委張貼住戶不起訴書判賠一萬元實務判決及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討論區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而所謂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判決如有個人姓名未被去識別化在進行判決分析討論及公開時如亦無將其資料作去識別化因上開資料係屬已合法公開之資料故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惟具體個案上於利用時仍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j等公開資訊非公務機關人貝例如ptt般使用者無公開他人判決書之權利即使為法院發出可於網上路公開下載之判決書不起訴書亦同另判決文内容雖有被訴人之全名卻未提及其與申訴人amateratha之關係乃而第三者於版上公開判決文並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amateratha本人兩者方有連结是使用者19MrE說明分身一事為板主LeepofengQ保險版版主李柏錶處理之然而使用者貼出判決文後板主未多加睿視即予放行經使用者amateratha檢舉後仍拒絕要求使用者MrE即趙宏昌撤销該文或打上馬謇克從2013年10月18日放任使用者amateratha個資遭洩漏至今達逾11個月此尊行程可謂荒畫j而按ptt瓶規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將板主李柏鋒即刻除溅同時另一保險版版主雖非承案版主即wangseja但因其仍具有保陳使用者權益之義務仍就其失職行為併同記婺告一支婺告有效期一年且下令本件被告癦速處理該文须將任何可受辩識之人名全數不可辩識化避免使用者之槿益繼續受損予以處置I箄語足資镫明顯見趙宏昌確實亦涉有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露聲請人個資之情事五综上顯嫌本件事實全係趙宏昌所惹起其係為本件紛爭之筆始者同時其不僅冒充聲請人id設立南山話術天地發表中傷抹黑聲請人之言鑰更有隱匿id位董至聲請人個人部格格發表誹謗攻擊性言論及於ptt保险版及個人網誌上無故洩露聲請人個人資訊並舆版主朋比勾结令聲請人無法按正常管理循求救濟其對聲請人名誊之侵害不僅始终持續且乎段侵害亦趙激烈嚴重對聲請人名譽所造成之傷害亦在曰積月累下不断加深於此背景事實下聲請人基於捍衛自己名眷之目的發表系爭言論依法自不得論予公然20侮辱罪要屬當然否則憲法保陣人民具言綸自由權無疑係為虔設無法落實故原審判決未切實審的上情及兩造紛爭之緣由及聲請人發表系爭言論係在趙宏昌諸多侵權行為全面性無間斯性之侵害下不得已最基本保衛自身名譽之行為係為正當防衛而判處其有罪並在民事上命聲請人道歉適用法律自有重大瑕疵錯誤更係違反公平正義之違憲判決無待言明六況且相對人趙宏昌於103年11月間業經桃团地方法院刑事庭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判刑確定此顯巳證明聲請人埃係為防衛自身名譽方發表系爭言論而非欲傷辱其名譽於本件判決後相對人趙宏昌因以朱阿達朱二德j及諸如1.抹黑告訴人開立gattenmauddaj分身帳號2指稱告诉人欲串連罷免板主反串學長學弟3聲請人係黑心保險業務等片面不實讲榜言論中傷抹黑聲請人名譽於缓聲請人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後桃M地方法院刑本庭業於103年11月以103年度桃簡字第1154犹寧股摁定趙宏晷硪有妨審公然侮4聲諳人名譽且犯後仍飾詞狡辯甚至编織荒唐離譜之摄言公然嫌續侵害聲請人之聲譽例如1.佯稱該朱阿達並非係指聲請人而係其創作小說之主角2.我鸪為以朱阿達一詞來稱聲請人並不為過等汙衊之語惡性重大判處罰金肆仟元在案另本件聲請人仍在上诉依法追究趙宏昌其他誹謗公然侮辱犯行刑事责任供予陕明是自趙宏昌因公然侮唇受判刑硪定之判決無疑清楚镫明聲請人之所以舍發表21糸爭言論硪因為衛己身名卷即時遏止趙宏昌射其名卷之侵害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硪係輿客概事實重大不符彰彰明甚鐵设如山參聲請解鞸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封本案所掊之立壜與見解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I號刑事判決要旨一查被告柯景騰連續於民國103年5月21曰24曰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可觀覽之被告以九把刀為名之臉書facebook上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ages九把刀00000000000000分別發表下列文字1連續指稱自诉人坪毅為冷血的政治垃圾j及王八蛋j等語公然侮辱自訴人為冷A政治垃圾王八蛋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使自訴人在社會上人格評償遭受贬抑2連續公然以文字傳述自訴人這種時候講甚麼垃圾話邱毂的垃圾言掄AMb他政治上的敵人像邱ft這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趣火打劫魏化政敵醜化的方式更毫不在乎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他評論是假醜化是真j等不實言論謾罵攻擊自訴人且其謾罵侮辱自訴人行徑經網路散播後各大平面媒體均大幅報導致自訴人名譽形象嚴重受損二被告並非善意評論此由被告所稱罵完了喔害我又要去漱口了等語足證被告謾罵之惡意而冷血22垃圾政治垃圾王八蛋等語亦均顯屬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侮辱人格之文字與可受公評之事無關此外有關論述學運與自訴人相同觀點者前前後後均有諸多報導而被告就相同觀點均未曾攻擊更可證被告之上開言論乃特意針對自訴人這特定個人之人格攻擊贬損犯行甚明三綜上所述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且被告基於侮辱誹謗自訴人之概括犯意分別於103年5月21日24日連績多次故意犯行應以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依法論處嗣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更正認應予分論併罰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貴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驳回23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内容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維基百科網路資料影本103年5月21日被告facebook網路文章影本103年5月24日被告facebook網路文章影本103年5月23日中國時報第C2版報紙103年5月24日自由時報D2版報紙103年5月24日蘋果日報網路新聞103年5月24日中時電子報新聞103年5月25曰台灣時報第3版報紙自訴人談天論地話縱橫網路文章影本其他與自訴人相同網路報導文章蓋亞文化有限公司為被告所屬出版社網路報導影本被告臉書網友留言影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前開時地在臉書facebook上發表系爭二篇網路文章惟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覺得我對邱毅在網路上這些發言是做適當評掄我並沒有侮專他的盘屋第一篇我用分享的方式就是引述評述邱毅的一些言詞就是對他的言詞做出適當評論並不是指邱是垃圾也不是指在座各位而是指所有用犯罪行為連結特定社會行動做抹黑的行為非常不可取而且非常沒有償值你如果是作家就是請大家先注意一下邱毅不曉得是刻意誤會還24是幻想就是他一直說我罵他王八蛋但是我是說沒有比這言論更王八蛋的這個王八蛋位置在語詞上應該是等同於天殺的這種感覺我是在形容我的感受就是真糟糕一樣的意思就是讓我很不快樂很生氣快要爆炸了但是並不是指邱毅是王八蛋這部分請邱毅先生稍微理解一下我覺得在表示我的憤慨或者是生氣寫了這些評論我並不會覺得浪費時間因為我覺得我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邱毅先生的言詞是一個怎麼樣的狀態我覺得心裡很不好受根閧無法宜洩窝了這一大堆氣憤的評掄之後我需要冷靜一下覺得自己修養並不那麼好所以需要去漱口我覺得每個人的冷靜方式不一樣我的冷靜方式是漱口有人抒壓的方式是到處告人就是要尊重一下每個人的抒壓方式不要就是對然後關於最後我想要請邱毅先生稍微虛心一下思考為什麼自己會得到如此社會評價訴訟這件事情無法打擊到社會對你的評價也沒有辦法扭轉到你的形象而是端正自己的言行等語五是本案之爭點即在被告所發表系爭網路文章之内容客觀上是否公然侮辱自訴人有無誹謗自訴人之名譽被告主觀上有無侮辱自訴人之犯意有無誹謗自訴人之犯意本院自應就此加以審酌六本院査一上揭有關103年5月21曰發生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自訴人於同日在臉書邱毅f談天論地話縱橫上發表繼太25陽花學運製造社會成本扭曲社會價值並造成台灣經濟競爭力明顯下滑後今天又有一名大學生在台北捷運車廂内持刀隨機殺人造成三死二十二傷的血腥慘案這是台灣第一件捷運殺人案我在學運發生之初就擔心社會縱容將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此時個性偏激的年輕人更會有暴力犯罪傾向之網路文章被告嗣於同日在臉書上發表九把刀分享了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的近況這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其下引用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再於103年5月24日在臉書上發表邱毅的垃圾言論就是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案件社會恐慌的此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將犯人的行凶動機連結到不同政治意見者身上等同將殺人犯對社會的傷害轉嫁給這些被他標籤的特定族群試圖愚弄社會大眾的判斷醜化他政治上的敵人無差別殺人其行凶的對象是社會報復的對象是社會要減少這種類型的犯罪是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持續讓這個社會溫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趁火打劫醜化政敵醜化的方式更毫不在乎地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他評論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罵完了喔害我又要去漱口了之網路文章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前開三則網路文章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二關於公然侮辱部分261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分析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四1需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2需客觀上處於公然之狀態3需行為人有侮辱行為4需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詳言之即行為人主觀上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贬損其評價之程度至於侮辱之方法並無特別之限制透過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固屬侮辱之方法以丟雞蛋灑冥紙等方式也是侮辱之方法至若採取強暴手段如打耳光以水潑人者則屬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範之加重侮辱行為2本案自訴人主張被告發表系爭網路文章關於垃圾冷jfcj政治垃圾王八蛋之文字是對自訴人人身攻擊之言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且具有明知為罵j之惡意3查被告發表系爭二則網路文章如單纯以垃圾冷AI政治垃圾I王八蛋i之文字用語觀之固然可以認為是i於值厚他人之文字然在個案具體判断上則不fe以此媒箭法對文章斯章取義需综概全文之上下文-------11H.Bill.L.意始fe加以判断該等用語客親上是否為侮辱行為被告主龜上有無侮屏自訴人之犯意274而自訴人在1談天論地話縱橫發表前開網路文章將太陽花學運評論為製造社會成本扭曲社會價值並造成台灣經濟競爭力明顯下滑並發表我在學運發生之初就擔心社會縱容將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此時個性偏激的年輕人更會有暴力犯罪傾向而將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作連結本院認為不論閱覽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之讀者是否贊成自訴人上開評論之觀點本於民主法治社會肯定言論自由之基本理念對於自訴人之評論自應予以尊重此即法國文豪伏爾泰所稱我完全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願意用生命來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之真諦依此標準被告以冷血的政治垃圾指稱自訴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知係指自訴人為冷漠無情從事政治之廢棄物當然符合公然侮辱自訴人之客觀構成要件7然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為憲法保證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例如法院之判決為可受公評之事近期媒體對於法院判決結果與一般民眾之期待有落差之判決28動辄稱以恐龍法官及自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判決洪奇昌無罪認為合議庭判的有問題即以三個混蛋的合議庭法官加以主觀評述均為適例8本案緣起發生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同曰自訴人發表前開網路文章將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作連結被告閱覽自訴人之評論後乃在臉書上引用自訴人之網路文章並以這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等語加以評述本院認為自訴人曾當選三屆立法委員以打扁揭弊爆料天王受其支持民眾所擁戴為國内知名政治人物是自訴人對於其所為言行動見觀瞻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觀自訴人在太陽花學運中因誤將向日葵指為香蕉而遭反對自訴人言論之群眾嘲諷指花為蕉绰號宅神之朱學恆更在年代新聞台節目上與自訴人同台時公然在自訴人發言時以吃香蕉之行動喬段諷刺自訴人本案自訴人既然先發表前開網路文章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與太陽花學運作連結本無法期待獲得所有相同不同政治立場讀者之堪同亦可能招致反對者之批評喇氧則本案被告以冷A的政治垃圾批評自訴人同屬對於自诉人身為公苯人物言行之批判正如前述法院判決需接受包含自訴人在内之杜會全II嚴格檢驗相同被告辩鵜其沒有侮辱自訴人之主叛犯意洵屬可採三關於加重誹謗部分1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詳言之誹謗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之行為且該不實具體事實足以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者為其構成要件又麥照刑法第311條各款规定意旨合理善意評論原則係出於衡平名謇權保護及言論自由保障之考量為避免言撿自由受到過度m制侏無嫌據足设行為人係出於惡意發表評撿且行為人係對於具艟事實有合理懷疑而發表其主歡意見者即應推定其係a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J2本案自訴人主張被告發表系爭網路文章關於邱毅的垃圾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J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揣測誇大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網路臉書上公開發表任何人均得以閱覽下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已符合所謂之實質惡意原則J或稱真正惡意原則被告非善意發表適當言論3查被告在臉書上發表網路文章以邱毅的垃圾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等語評述自訴人所發表之前開網路文章確屬散布於眾之行為然此答用語是否為指摘30或傳述不資之具事膏i是否足以減损贬低自訴人在杜舍上之名卷地位i仍须綜貌被告之文章全文上下文意始能加以判斯七綜上事證自訴人認被告發表之網路文章公然侮辱自訴人為冷血i政治垃圾i王八臺以邱致的垃圾言输像郸毅這種垃圾言撿棑謗自柝人之名譽云云床兩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嫌成要件而被告以冷血的政治垃圾I指稱自訴人雖符合公然侮4自訴人之客fe構成要件然此係對於自訴人發表前開網路文章之批判被告辩稱I沒有侮屏自訴人之主觀意I應屈可採至邱毅的垃圾言論I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I尊語乃被告評检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並指摘或僂述不實之具通事實i亦舆排謗罪之客fe構成要件不符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自訴人之犯意本案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Z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民事判決參反訴部分一乙主張丙自103年7月22日以後情緒不穩定數-度騷擾乙言語中不斷威逼怒罵更以丙之職業與派報有關其弟為警職為由恐嚇乙如不配合探視甲將對乙之配偶子女同事說出乙與曱之事並於同年8月5曰左右糾纏乙於自白書簽署乙屬實等文字嗣並於103年8月19日20日至乙任職之辦公處所以乙鶬我老公錢還用口交吞精尊方式來速惑他讓我家庭破砕看精神科還一畫到男人大聲斥贵乙有關乙與甲之通A情事並指摘乙碥甲錢等節並於同月31日以臉書帳號向乙親女散播乙舆甲看房問當小三破壤別人家庭箅不實訊息又在同年9月7日以臉書邀集乙親女及友人共5名加入群组並於群组留言有蘭要求上開群組成員勘導乙O別再破埴別人家庭之言检顳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數度以信封電子郵件駸擾乙之同事家人朋友要求舆乙談話均嚴重侵害乙之人格法益乙自得依民法第1841951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反訴等語並聲明一丙應給付乙2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曰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丙不得至乙或其配偶任職之工作場所逗留喧鬧或以言詞書面電話傳真電子訊息之方式向乙或其配偶任職之工作場所人員或鄰居指摘或傳述涉及乙名譽隱私之情事或要求與乙通話或會面之行為三丙不得至乙住居所逗留喧鬧或以言詞書面電話傳真電子訊息之方式向乙或乙同居之家人或住所之鄰居指摘或傳述涉及乙名譽隱私之情事或要求與乙原告通話或會面之行為四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丙則以乙所為之指控均屬虛構不實且縱丙確32有如乙所主張於驗書留言之情形然其内容均係客fc事實並無謾罵基4並僅向特定之少數人為之並無侵害乙O名春人格堪之可能尊語置辩並聲明乙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驳回三查丙確在乙親女之臉書及開設臉書群组留言如乙O所主張M於乙O奧甲QO婚外情破埴他人家庭尊文字有臉書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木院卷笫46至56頁堪信為真實四乙主張丙不斷於乙之親友同事間散布有關乙與甲婚外情之事並至乙工作場所骚擾乙及其親友同事或要求與乙聯繫侵害乙之名譽與人格法益等語為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反訴部分之爭點厥為一乙依據民法第18419518條之規定請求丙不得為如聲明所示之行為並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是否有據二如丙應給付損害賠償給乙其數額應為若干茲析述如下一乙依據民法第18419518條之規定請求丙不得為如聲明所示之行為並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是否有據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33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投有處罰规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莉其箝制言检之自由及妨害社舍可謂至極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卷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将走言論足為杜會之害故以晷意發袅言捻訧可壹公評之拿而適當之評检者不問本之真德概不予處莉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掄雖损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陕述本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婼迸明言撿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进墟资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硪信其為真實者均難謂银不法偻害他人之禮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贵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释字笫509親解释意參照又搞行為人之言輪係為保陳其自身牖益所為者縱該箅言检任渉及私德然若可镇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硪信该内容為真實並於保陳其越益範团内所為之者自難堪行為人所為言論表達具有不法性經查前揭丙留言給乙親友之内容包括要求乙親女開導乙乙與其前婚配偶通34姦之前因後果丙之婚姻破裂且生活遭受鉅變之情況等節有臉書翻拍照片存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6至56頁觀其言語間雖有綸及乙通姦之情事然係以之作為要求受話一方提供協助以保降丙自身權益之原因另有部分係用為抒發不滿情緒惟均難謂屬謾翼或侮辱他人名譽之言論且乙舆丙之前婚K供甲確實有通矣情事等節業如前述热定是丙00向拆外人表遠上述言論揆諸前開說明其言撿縱足以使柝外人聞悉乙之前M僅椹行為情事然既非本於不法之目的所為之且亦符合真實廉則自難丙上述所為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權至乙主張上開行為亦侵害人格權云云惟丙上述行為係為尋求權益之保障並為情緒抒發並未過度尚難認儀基於不法目的所為自不足構成侵害他人人格權之行為是乙上開主張均不足取2.又乙主張因丙屢番騷擾侵害乙之人格權其亦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禁止丙為如反訴聲明二三項所示之行為等語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乙主張丙之騷擾行為對於其人格權有侵害之虞自應就上情負舉證責任經查乙所提出丙於臉書之前述留言既已難認係基於不法目的所為行為且其聲明請求禁止丙於特定場所逗留35禁止對特定人傳遞訊息所涉者為丙之人身自由權利自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即乙提出相當證據證明丙有侵害乙之人格權疑慮等節然乙除上開臉書翻拍照片外並無提出其他设據设明丙之上揭行為有僅窖乙具人格權之疑慮是其上述主張洵無足取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要旨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月琴與案外人劉遠聲有婚姻關係因不滿案外人劉遠聲與告訴人羅燕珠發生婚外情竟基於侮辱告诉人琢燕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2目21時許在臺北市區珞巷垅北投捷運機廠告诉人羅燕珠工作地清潔人貝報到時公然辱罵告訴人羅蕪珠_壬要臉賤人择你娘肖査某i使告訴人羅燕珠受辱因聪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36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维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损失兩相衡董顯然有較高之償值另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就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之想像指摘某政府官員與財團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掰話三字經為抽象謾罵然而針對具It事實依個人償值判斯提出主概且輿事實有關速的意見或評检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内容足令被批評者威到不怏戒影孿其名謇除蠃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厚罪之處箣範面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I字第684號刑事判決臺潸臺北地方法院37检察署檢容官95年度偵字笫25569ft不起訴處分書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羅燕珠之指述及證人何婕瑀郭守志之證述北投車場工作曰誌等為其要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坦認伊因其夫即案外人劉遠聲與告訴人羅燕珠發生婚外情為此確曾至捷運北投機廠找告訴人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101年8月11日去的伊不認識羅燕珠的長相沒找到她就走了等語四本院查一被告於上揭時曰對於告訴人為上揭言語之事實為證人即告訴人羅燕珠證人何婕瑀郭守志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33號卷下稱债卷第11至13頁第73至75頁第90至91頁第99至101頁並有北投車場工作曰誌在卷可查詳見偵卷第132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二本案厥應審酌者乃被告所為是否為侮辱之言論被告有無侮4之故竞按是否構成侮唇之言掄尚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親之情狀是否基於具It事實之陕述成即便非真資惟仍非糞正惡意之陕述戒货於具II事f成無具A事膏之抽象的合理的評綜合判斯之合先敌明本件被告之配偶劉遠聲自承其與告訴人羅燕珠有通蟲之事實詳見偵卷第1592頁參以告訴人羅燕珠所陳刑事告訴狀詳見偵卷第20至27頁告訴人與被告夫妻於101年7月間發生齟齬之前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與案外人劉遠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於101年5月至6月間每曰密集聯繫之頻率顯已逾一般常情此有被告提出之行動電話號碼通話明細1份可考詳見偵卷第40頁是身為案外人劉遠聲配偶之被告供有指稱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娘宵査某箅語此亦係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與其配偶通姦之事實為基礎所提出之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檢非以損害告拆人之名謇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t面評價用語雖讓告訴人威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虚爲有之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且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j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钤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毁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是被告所說不要脍篾人幹你娘肖査某I尊語告訴人ft來煢得刺耳不悦當可理解正如告訴人與被告之夫過從甚密侵犯被告家庭領域之行為被告亦同威不適係相同道理被告在言語上读失風度惟尚難以被告有此箄言詞即認有侮辱真實惡意之意圈三再者檢察官堪為被告贵罵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娘甫査某j等語足以敗損告訴人之名謇惟檢察官於本案39並未进明告訢人之行為於杜舍上不應為此評僧蓋名譽J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虚偽言綸致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维護良好聲赛不受不實事會抹黑的糂利卻沒有欺世盜名i的權利名謇i本即構集在事實之上是以陕述真f之事的言检尚不該當侵害名卷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其實言輪會致拍名譽應該祇能解释成上述所謂的名譽威情J内部名譽面這種名譽威情充其董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親願望J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J刑法保護的法益綜觀卷證檢察官均未指出如何證明告訴人及其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償之名聲亦未證明被告所為有何侵害告訴人名譽之處五综上所述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口出前揭言詞時是否確有真實惡意之意圖而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上揭言論主觀上屬非惡意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毁損其名譽之故意至多僅係對於告訴人與其配偶即案外人劉遠聲往來行為之評論國家刑罰權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本院破信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此外査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不能謾明被告有罪依法自應搶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40I四承上I依照上開判決要旨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本件聲請人既係據實陳述且係在趙宏昌失約背信違背承諾在先復又有諸多不實抹黑之詞惡意加以中傷攻訐之前提下為保障自身名譽方發表不肖之輩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J趙宏昌比想像中還不知恥J你這種言而無信之貨色你這混蛋J小人J品格之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等系爭言論復追究兩造間糾紛發生之背景事實及緣由亦係趙宏昌先行無故於網路上以黑心業務垃圾業務誹镑聲請人之名譽及人格顯可合理推定本件聲請人於發表系爭言論時用語雖可能過重令趙宏昌產生不悦然其主觀上絕非係基於公然侮辱罪之犯意而係基於捍衛己身名譽之合法認識及目的要屬無疑再者誠如上開判決所述因趙宏昌確係違背承諾在於嗣後以誹謗言論無端攻擊抹黑聲請人是聲請人既僅係就客觀事實加以陳述並依個人價值判斯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检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内容足令被批評者趙宏昌感到不快戒彤鼕其名卷依法不僅不得認係成立排榜罪更不得認係其在公然侮屏罪之處葡範面本遍當然V更何沉本件檢察官或趙宏昌自始根本沒依皋證贵任規定提出反證證明聲請人所述非真其来有遠背承諾散布抹黑中傷聲諳人之言输原睿判決即認聲請人發表糸爭言检觸犯公然侮辱罪適用法律顯然違背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陳係屬無效遑憲侵害聲請人基本人禮之判決本件聲請人依法應係無罪惟因一般民事刑事庭法官作成判決時僅以刑法民法為基礎並以文意解释形式認定行為人具公然侮唇故竞而判決有罪並未將憲法保陳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融入法律中作成合憲性之解鞸判辭致作成本件遠背憲法之無效判決為保陳聲請人名卷及受公平審判之越利至有具解鞸窻法及统一解鞸法律椹限之司法院大法官提起释憲請求撤銷改判特予陳明五沉且退千萬步言假投鼙請人球有涉犯公然侮辱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要旨如談話言詞中純為用詞不當說了不合宜的笑話或因各地風俗的不同而出現的語言隔閡及誤解此類情形常因行為人缺乏損人貶人之本意而不具可蜀性判斯是否有此本意尚须K合各項因素綜合魏之例如說話對象說話的當時對象說話當時情狀說話内容等只要行為人在一般人的理解程度下認為該行為必不遭至其本人聽眾觀眾讀者負面反感則不應受侮辱罪之處罰自訴人又再度起身手指被告怒嗆成大台文蔣為文你不要在那邊道聽塗說亂來你根本就台語文外行憑甚麼來講等語再度挑起被告情绪引發口角爭執顯見自訴人於被告演講前即事前準備海報蓄意干擾中斷被告演講並挑起被告憤怒情绪在此情狀下一般人均難以忍受要求被告以智慧幽默成自我解嘲之方式化解自诉人有意之挑釁顯然過苛此從現場聽幕群起嘩然要求自訴人離場之反應亦足印證被告於此憒怒情绪下口出惡言辱及自42诉人因為法所難容不足為訓但依其情節縱屏及自訴人情節亦屬輕撤依其行為過栽概之既因受挑覺而起其在情緒高涨下口出惡言自值怒本院認為本件被告縱依刑法第59篠规定減輕其刑即各量處聂低刑之莉金500元對照於本件被告犯罪情節te之被告2次出言侮辱自訴人均出於自訴人舉牌干擾及出言挑釁致激怒被告本院認為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對被告所犯公然侮42罪均諭知免除其刑i等語可證因本件皆係相對人趙宏昌無故先行於網路上以諸多不堪詞語黑心業務無良業務辱罵聲請人嗣後又惡意違背承諾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繼績於網路上以更不堪誹謗性之言論攻訐聲請人聲諳人旣係因受趙宏昌惡意挑置而起其在情绪高涨下口出惡言自值悃恕依刑法罪會科刑康理本件亦應判處免刑處分而廉拿反係加重判決對聲請人不僅至為不用更明顯偏坦相射人趙宏昌自有予以廢棄之必要六原赛判決不僅鏘誤適用法律違法判處辇請人公然侮辱罪於判決主文命聲請人需公開道歉更係違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不表意自由重大違背司法院大法官656號解释文係屬判決不適用法律之違憲瑕A一按所謂道歉指行為人對自身過去之行為承認錯誤並對被害人表示歉意道歉如係出於公權力所迫並在公開場合為之則道歉人受影響的就不僅僅是不表意自由也因令其感到屈辱還包括侵害其人格尊嚴且所涉内容如涉及倫理對錯43的良心問題甚至還涉及良心自由故公權力是否宜強迫人民登報公開道歉即涉及基本權衝突也就是被害人一方的名譽權以及加害人一方不表意自由人格權乃至良心自由雙方間衝突的問題是承審法院自有義務根據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對相衝突之基本權作適切的利益衡量解釋系爭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一不確定概念而一涉及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受憲法拘束之各級法院即不得任憑自身之恣意與好惡進行獨斷裁量最基本的要求則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基本權致作出全有或全無之認定而是必須在對雙方基本權盡可旃兼顧盡可能都傷害最小的前提下作出適當之調和以避免對任一方基本權造成過度任害否則將構成鏘誤違憲的利益衡量先予陳明二據此原審判決以聲請人應刊登道歉啟示向趙宏昌公開道歉作為回復趙宏昌名譽之適當處分顯然並非在對雙方基本權盡可能兼顧盡可能都傷害最小的前提下所作出之適當調和而是明顯錯誤達憲的利益衡量蓋因名眷權受侵窨之受害人一旦赢得侵害名眷訴訟通常勝訴判決本身就已還其公道足資回復其名譽如考量個案情形為回復名譽而有進一步讓勝訴判決廣為周知之需要則充其量採取諸如由法院判命敗訴之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重要内容登報等手段即為已足因為這些手段都是既可以達成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目的又不至於對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與良心自由等構成侵害的兩全其44美手段根本無須動用到命公開道歉此一傷害上訴人人性尊嚴之方式要屬當然三本件聲請人並不否認公開道歉確可回復被害人名譽亦深深認同名譽乃人之第二生命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向被害人道歉天經地義且大街罵人者亦絕無僅於小巷道歉之理然而強迫公開道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外對上訴人所溢出的副作用及產生危害實遠逾相對人趙宏昌所能獲得利益況且本件聲請人事實上方為名譽權受害最鉅之人姑且不論強制道歉對行為人不表意自由乃至良心自由的侵害還因具有心理上精神上與道德上的公開懲罰功能使加害人受到類似遊衔示眾的屈辱嚴重打擊其人格尊嚴是原審判決客觀上既係有兩全其美之手段可供選擇而竟然捨此不由選擇這種大大超出回復名譽所必要限度之手段強命聲請人刊文道歉因違反比例原則自屬非法蓋此種判決結果或許迎合了一般人的素樸法感惟站在憲法高度觀之法律正義之天秤明顯嚴重偏向相對人趙宏昌一方難謂是對相衝突基本權所作之適當調和0四又縱使不從法益權衡是否明顯失當錯誤著手單單強迫登報公開道歉本身的採用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更已存高度疑慮蓋因強迫一基於良心不願認錯不服敗訴判決之當事人登報道歉對其所造成人格尊嚴的屈辱與強迫他她披掛我錯了我道歉的牌子站在街口或手拿擴音器對著大庭廣眾宣讀我錯了我道歉的聲明著實說45法律上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充其量只是百步與五十步的程度差別如果憲法真意係允許強迫當事人登文道歉是否意謂法院亦可恣意透過判決強迫當事人在大眾面前公開道歉此於甚為尊重人格尊嚴之我國實難想像尚有存在空間況嚴重之刑事犯罪現行法甚且未強迫行為人就其所作所為對被害人對整個社會公開道歉則依舉重明輕康則原審判決究竟基於何樣之依據及心嫌推掄出法律得強迫任害法益較輊微之民事侵權行為人公開道歉其判決推理論事自有可議之處五或原審判決所持心證係強迫登報道歉在很多情形終究只是由國家代為履行罷了並非真的由國家以武力為後盾強押被告聯繫報社刊登道歉廣告因倘被告堅持不願登報道歉國家充其量也只能自行或命第三人以加害人名義刊登道歉啟事事後再向加害人徵取登報費用了事難謂侵害被告人格尊嚴而認可判決上訴人刊報道歉然則單是公開道歉的啟事本身就已對本件上訴人造成公開屈辱至於所刊載道歉啟事究係由被告所親擬或國家第三人所代勞侵害上訴人人性尊嚴及良心之結果並無二致復查違反人民之意思逕以人民之名義登載道歉啟事雖是出自公權力所為但事實上不啻是侵犯人民姓名權構成某種意義上的偽造文書何況這種道歉啟事的刊登絕多數不知情的閱讀大眾無不以為是加害人所親為的書面道歉實情卻不是就結果言實與欺騙大眾無異原審此等自欺欺人的判決結果聲請人殊難想像原審判46決於一崇奉憲政主義之我國下係屬可合法存在未有違背法令之判決六聲請人對強迫登報道歉固有所批評惟不代表其反對道歉相反的本件聲請人不但不反對道歉更認為道歉是人類建構文明和諧社會的重要元素之一而極力鼓勵道歉並以勇於道歉為美德故任何人只要違法傷害他人名譽聲請人認為都應該誠摯道歉以幫助慰撫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並彌補人際裂缝找回社會的和諧惟本件聲請人除係名譽權受侵害之真正受害人命其道歉洵屬不公且本件紛爭發生更有其緣由經過無論如何皆不應由聲請人一人承擔外事實上道歉係屬道德層次之義務並不應透過法律予以規範是於本件聲請人名譽攥先受被上訴人侵害依其良心自由拒絕道歉的情況下更不宜由國家介入強制其履行方符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不表意自由之意旨七末査本件事實上尚有以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等足資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其他替代方式可以採用是钕迫聲請人登文道歉的作用無疑僅係為滿足被害人的洩恨與報復心理付出的代價卻是對本件聲請人之公開羞辱侵害其人格尊嚴復考量聲請人已因其違法侵權行為承擔了一定金額賠償責任甚且也亦已受到刑事制裁則整體以觀所-得與所失間再強迫本件聲請人刊文道歉是否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答案應是清楚不過準此退萬步言之本件假設如確有回復被相對人趙宏昌名譽之必要則以命上訴人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刊登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或准由被上訴人自行刊登等方式J不僅對聲請人侵害較小亦顯然足以回復其名譽是原審判決命聲請人刊文道歉不僅侵害聲請人最基本人格權涉及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更係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具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而有予以廢棄發回之必要甚為顯然附帶言之司法實務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1號判決即係考量利益權衡後認刊文命當事人道歉將形同宣告全國民眾周知反而擴大散佈於眾使不相干之他人知悉兩造之糾紛手段與目的並不相當尚難認屬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方式而將原告主張應刊文道歉之請求予以驳回之判決此皆足以證明原審判決確係違法補充敘明肆言詞辩論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大法官解释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開說明或為調査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j聲請鈞院就本件進行言詞辯論伍M係文件之名耩及件數附件附件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附件2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086號民事判決48附件3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文附件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附件5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附件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附件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1號號刑事判決附件8司法院大法官第656號解釋文附件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50號刑事判決附件10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附件rr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附件1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要旨附件1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附件14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附件15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附件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附件1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556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18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相對人趙宏昌遭判刑砝定案件附件19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617號起訴書相對人趙宏昌經起訴案件附件2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附件2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1號附件22臺灣大學林山田教授刑法通論49附件23臺灣大學韓忠謨教授刑法原理附件24臺灣大學陳志龍教授法益與刑事立法附件25政治大學許玉秀教授主觀與客觀之間附件26臺灣大學李惠宗教授憲法要義附件27臺灣大學李建良教授憲法理論與實踐此致司法院大法官公饈中華民國104年月10日具狀人朱育德50","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3,"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法務部1121114公然侮辱罪案書面意見","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4811386-1e47-4d5c-bf47-d0c2550b77bb.pdf","doc_att_content_real":"法務部1121114公然侮辱罪案書面意見.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7,"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4","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蘇慧婕副教授1121211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2df68b7-e652-4e8f-b505-1a29132b885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蘇慧婕副教授1121211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2023.12.11蘇慧婕-1-專家諮詢意見書案號111年憲民字第900243號姓名蘇慧婕揭露事項1.本人準備或提出的資料或專業意見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並無分工或合作關係2.本人準備或提出的資料或專業意見未接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其金額或價值3.本人準備或提出的資料或專業意見未接受其他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其金額或價值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名稱或內容文件編號備註1111年憲民字第900243號聲請案專家諮詢意見書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曰具撰狀人蘇慧婕2023.12.11-2-蘇慧婕目次壹刑法第309條處罰以被侮辱者或第三人為受眾的眨抑性主觀評價..3一侮辱貶抑性主觀評價.....................................3二以被侮辱者或第三人為言論受眾............................3貳限制侮辱言論的審查標準.......................................3一並非觀點主題表意人歧視..............................3二公然侮辱言論與妨害名譽結果間的因果關係.................4一以第三人為受眾降低社會評價妨害外部名譽....4二以被侮辱者為受眾否定主體地位妨害內部名譽......4三言論結果限制的審查標準....................................5一外部名譽的保障第三人受眾的理性預設..............5二內部名譽的保障被侮辱者主體地位的平等尊重請求權..6三小結.................................................7參刑法第309條的合憲性審查.....................................7一立法目的名譽權保障憲法第22條....................7一作為一般人格權次類型的名譽權......................7二名譽權的保障領域內部名譽與外部名譽..............8二對公然侮辱言論科處刑罰的手段必要性與衡平性.............9肆刑法第309條的個案適用.......................................9一具體脈絡言論內容言論情境表意人和被侮辱者的身分通訊環境.....................................................9二仇恨言論..................................................11三挑釁言論.................................................12四言論意涵的詮釋...........................................12伍刑法第309條的法律明確性....................................12陸結論...........................................................132023.12.11-3-蘇慧婕壹刑法第309條處罰以被侮辱者或第三人為受眾的貶抑性主觀評價一侮辱貶抑性主觀評價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體系架構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誹謗罪的處罰客體不同刑法第310條所處罰的誹謗言論必須是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S而刑法第309條所處罰的侮辱言論則是不涉及客觀事實的主觀意見精確來說是會妨害他人名譽的眨抑性評價ehrverletzendeMissachtung2再從規範架構來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僅處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聽聞之公然場合中發表侮辱言論的行為3如果行為人是以對他人身體施加物理力的H強暴方式發表侮辱言論刑法第309條第2項則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4二以被侮辱者或第三人為言論受眾由此可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處罰的是在公開場合中針對被侮辱者表達貶抑性主觀評價的行為進一步細究侮辱言論和妨害名譽的因果關係可以區分為兩種言論情境一是以被侮辱者為受眾發表侮辱言論二是以第三人為受眾發表侮辱言論5刑法第309條限制表意人表達眨抑他人的主觀意見言論構成對表意人言論自由的干預或限制貳限制侮辱言論的審查標準一並非觀點主題表意人歧視有別於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觀點歧視限制6要求商品1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67段2Vgl.KrauseHimmelreichStrafrechtlicherPersonlichkeitsrechtsshcutzinGottingSchertzSeitzHrsg.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Presse-undMedienrechtMunchenC.H.Beck20192.Auflage23Rn.45.3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4刑法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言U金5前者是當面斥罵被侮辱者無恥畜牲後者則是對第三人斥罵不在場的被侮辱者無恥畜牲6參見司法院釋字445號解釋2023.12.11-4-蘇慧婕廣告刊播須經事前許可的言論主題歧視限制7和禁止醫師發表醫療廣告的表意人身分歧視限制8對於公然侮辱言論亦即妨害第三人名譽之眨抑性主觀評價的限制並未歧視特定的言論觀點言論主題或表意人身分不論侮辱言論是否涉及公共事務議題對系爭議題採取贊成或反對觀點表意人是否具備特定身分只要言論產生妨害他人名譽的結果都可能受到限制9據此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誹謗罪這種指向於言論結果的限制規範就無法憑藉系爭言論內容的價值政治10藝術11商業12猥褻13等去連結審查標準的選擇二公然侮辱言論與妨害名譽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刑法第309條處罰的是具有妨害名譽這種特定結果的公然侮辱言論但是此時作為保護法益的名譽權可能因為言論受眾的差異而具有不同的概念內涵一以第三人為受眾降低社會評價妨害外部名譽在以第三人為受眾的情況下系爭公然侮辱言論可能會影響第三人受眾的信念評價而讓第三人受眾不當降低對於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刑法第309條所要防止的是被侮辱者依其實際言行所應得verdient的事實性faktisch社會評價RufAnsehen亦即外部名譽aufiereEhre因為表意人的公然侮辱言論而受到不適切不應得的眨低14二以被侮辱者為受眾否定主體地位妨害內部名譽在以被侮辱者為受眾的情況下系爭公然侮辱言論可能會否定被侮辱者的主體地位Subjektivitet依據不同的理論基礎此時受到否定和妨害的主體地位7參見司法院釋字414744號解釋8參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9在德國法脈絡下以名譽權保障為目的的言論限制仍可能具有一般性法律allgemeinesGesetz的性質Vgl.GrabenwarterinDtirigHerzogScholzHrsg.GG-Kommentar2023Art.5Abs.1Abs.2Rn.199.10參見司法院釋字445號解釋11參見司法院釋字806號解釋12參見司法院釋字414744794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13參見司法院釋字407617號解釋14Vgl.EiseleSchittenhelminSchonkeSchroderHrsg.Kommentar-Strafgesetzbuch201930.AuflageVorbemerkungenzuden185ff.Rn.1ReggePegelinMunchenerKommentarzumStGB20214.AuflageVorbemerkungzu185Rn.20.2023.12.11-5-蘇慧婕可能是道德主體地位sittlicheSubjektivitat社會主體地位sozialeSubjektitat或是溝通主體地位kommunikativeSubjektitet而刑法第309條旨在防止被侮辱者在道德社會或溝通行動層次上的平等人類平等社會成員或平等溝通對象主體地位亦即內部名譽innereEhre的規範normative主張因為表意人的公然侮辱言論而無法有效主張平等的承認與尊重GeltungsanspruchAchtungsanspruch15三言論結果限制的審查標準由此可知公然侮辱言論妨害他人名譽的路徑有兩種一是經由影響第三人受眾的信念評價導致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受到不應得unverdient的降低二是透過否定被侮辱者的平等主體地位使得被侮辱者無法有效主張平等承認並尊重其主體地位的請求權應該以何種標準去審查處罰這兩種公然侮辱言論的法律規範取決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體系對於第三人受眾理性以及被侮辱者主體地位保障的概念和價值預設一外部名譽的保障第三人受眾的理性預設依據受到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肯認的雙軌理論介入甚至扭曲理念市場的言論內容限制會因為同時減損表意人發表特定言論的自主價值經由言論交換程序尋求真理的真理價值以及受眾接受言論資訊以涉入民主參與的民主價值而應接受較高標準的審查由此可知認為自由競爭乃是理念市場最佳運作規則的雙軌理論本身預設了對於理念市場消費者亦即言論受眾理性的高度信任所以干擾理念市場自由競爭的言論內容限制在憲法上就顯得更為可疑但是從我國憲法實務向來容許立法者介入干預商業言論16和猥褻言論17理念市場的立場來看司法院大法官和憲法法庭並不完全信任理念市場消費者的理性至少並不相信言論受眾在身處自由競爭的商業和猥褻言論市場時具有民主參與和尋求真理的完整理性判斷權能rationalcapacity所以即便是扭曲理念市場自由競爭的61715115Vgl.ReggePegelinMunchenerKommentarzumStGB20214.AuflageVorbemerkungzu185Rn.19KrauseHimmelreichStrafrechtlicherPersonlichkeitsrechtsshcutzinGottingSchertzSeitzHrsg.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Presse-undMedienrechtMunchenC.H.Beck20192.Auflage23Rn.33.SieheauchDiFabioinMaunzDurigGG-KommentrArt.2Rn.169.16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14577623794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決第17號判決17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07617號解釋2023.12.11-6-蘇慧婕商業猥褻言論內容限制也未必要以嚴格標準進行審查雙階三階理論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言論消費者保護的思維並不限於中低價值言論的市場在同樣涉及言論結果限制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憲法法庭就出於單純事實陳述僅具低度公益論辯貢獻網路言論環境具有強大傳播效果且不利於言論受眾查證等考量提高了事實性言論的產品合格性標準須經表意人合理查證甚至自始否定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而發表的無害不實陳述的產品合格性自始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18由此可知依據台灣的歷來憲法實務見解至少在中低價值言論以及事實陳述的理念市場中大法官和憲法法庭並未給予消費者言論受眾理性百分之百的信任針對言論內容和言論結果的限制並不當然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從而以第三人為受眾致使被侮辱者受到不應得社會評價降低的公然侮辱言論可能涉及不同的主題內容和觀點其限制就無法連結至單一特定的審查標準必須由一般法院的法官去斟酌系爭公然侮辱言論的意涵和價值言論情境表意人和被侮辱者身分去決定裁判個案中的法律適用19二内部名譽的保障被侮辱者主體地位的平等尊重請求權究其本質表達意見或言論是表意人對特定或不特定的閱聽人受眾傳達意念的人際溝通行為在此過程中表意人得以表現自我促進真理尋求而受眾得以涉入社會和民主參與基於溝通行為的人際intersubjectivity預設言論自由的真理和民主功能都必須以關係人表意人受眾言論指涉者潛在表意人的平等主體地位為前提而言論自由保障也會指向於自由平等開放多元的言論交換和社會溝通程序據此否定被侮辱者的平等主體地位致使被侮辱者在現實言論環境現實通訊條件下無法有效主張其平等主體地位的公然侮辱言論噤聲言論silencingspeech就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基礎規則而應被視為低價值言論其限制受到合憲推定舉例來說如果表意人以強暴方式發表侮辱言論而在具體情境下產生被侮辱者無法有效發表反駁言論的結果就屬於妨害被侮辱者享有平等主體地位18參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73段該段論證可能蘊含寒蟬效應風險此處暫且擱置不論19參見後文第肆一部分2023.12.11-7-蘇慧婕的低價值言論20三小結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相同處罰公然侮辱言論的刑法第309條也是針對特定言論結果妨害名譽的言論限制除了否定被侮辱者平等主體地位的妨害內部名譽言論會因為牴觸溝通程序以及言論自由的基礎規則而成為低價值言論應以寬鬆標準進行審查其餘公然侮辱言論類型的限制都無法對應到單一特定的審查標準而必須在具體個案的法律適用層次上根據言論情境進行憲法取向的刑法解釋參刑法第309條的合憲性審查一立法目的名譽權保障憲法第222324條一作為一般人格權次類型的名譽權司法院大法官和憲法法庭分別在釋字第656號解釋21和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22中肯定憲法第22條保障以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人格完整性為概念基礎和核心的名譽權應予強調的是名譽權並不等於人格發展自由或人格自由名譽權毋寧是人格發展自由的次類型一般人格權dasallgemeinePers6nlichkeitsrecht或人格發展自由dasRechtaufdiePers6nlichkeitsentfaltung旨在保障個人的自主性Autonomieschutz但是並不限於依其意志採取或不採取特定行為的行為自由而是在保障更為廣泛的人格整全性23IntegritetderPers6nlichkeit亦即不受他人干預24依其自主決定規劃人生藍圖並且採取相應行動的憑藉自我決定20此時的公然侮辱行為是否同時構成恐嚇傷害強制行為則是不影響此處論證的獨立問題21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名譽權旨在维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22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51段人民之名譽權...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维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23Vgl.MurswiekRixeninSachsHrsg.GG-Kommentar20188.AuflageArt.2Rn.59.24Vgl.Starckinv.MaongoldtKleinStarckHrsg.GG-Kommentar20187.AuflageArt.2Abs.1Rn.170RechtvondenMitmenscheninRuhegelassenzuwerden.2023.12.11-8-蘇慧婕而開展的個人性selbstbestimmtentwickelteIndividualist25具體來說一般人格權或人格發展自由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權利面向空間和資訊隱私權26祕密通訊自由27性自主權28獲知血統來源資訊的權利29姓名權30身分認同權31傳統文化權32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33收養子女自由34以及本案涉及的名譽權35二名譽權的保障領域内部名譽與外部名譽在一般人格權的概念體系下名譽權是在保障個人在共同體社群中發展個人人格所必須的社會承認36szialeAnerkennung以及社會尊重請求權37sozialerGeltungsanspruch般會受到錯誤事實陳述誹誇言論和眨抑主觀評價侮辱言論所侵害38更進一步來說受到憲法保障的名譽權具有雙重意涵一是在事實faktisch層面上指涉社會評價RufAnsehen的外部名譽aufiereEhre二是在規範normative面向上指向主體地位的內部名譽innereEhre39從而名譽權的概念就同時具有規範和事實的成分normativ-faktischerEhrbegriff40由此觀之臺灣憲法實務對於憲法第22條名譽權的保障範圍容有商榷空間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援引釋字第399486587603號解釋作為憲法第22條保障名譽權的依據但是這些解釋分別涉及姓名權釋字第399486號解釋373839403625Vgl.BritzFreieEntfaltungderPersonlichkeitArt.2I1GG-VerfassungsversprechenzwischenNaivitatundHybrisNVwZ2019672673.SieheauchBVerfGE147119NJW20173643NVwZ2018877Rn.38BVerfGE141186201NJW20161939Rn.32.26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03689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16號判決27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28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29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30參見司法院釋字第399486號解釋31參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17號判決32參見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33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34參見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35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36Vgl.BVerfGE99185193114339346119124.37Vgl.Starckinv.MaongoldtKleinStarckHrsg.GG-Kommentar20187.AuflageArt.2Abs.1Rn.171.38Vgl.Starckinv.MaongoldtKleinStarckHrsg.GG-Kommentar20187.AuflageArt.2Abs.1Rn.171MurswiekRixeninSachsHrsg.GG-Kommentar20188.AuflageArt.2Rn.74HerdegeninDurigHerzogScholzGrundgesetz-Kommentar2023Art.1Abs.1Rn.117.39Vgl.GrabenwarterinDurigHerzogScholzHrsg.GG-Kommentar2023Art.5Abs.1Abs.2Rn.197DiFabioinMaunzDurigGG-KommentrArt.2Rn.169.40Vgl.EiseleSchittenhelminSchonkeSchroderHrsg.Kommentar-Strafgesetzbuch201930.AuflageVorbemerkungenzuden185ff.Rn.1ReggePegelinMunchenerKommentarzumStGB20214.AuflageVorbemerkungzu185Rn.20.2023.12.11-9-蘇慧婕獲知血統來源資訊的權利釋字第587號解釋和隱私權釋字第603號解釋它們都是一般人格權或人格發展自由的次類型但並不屬於名譽權的保障領域比較精確的名譽權概念定義見於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名譽權是保障個人人格品行在社會生活中的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眨抑減損的權利41這個定義清楚指出名譽權的人際或社會關係本質旨在保障個人作為受到平等承認及尊重之社會成員的事實評價以及系爭評價可能受到客觀事實陳述或主觀意見評價所侵害的特徵如果要更為精確或可明確指出名譽權的保障範圍同時包含內部名譽亦即個人作為道德社會溝通主體地位的平等承認和尊重最後必須強調的是內部名譽並不包含被侮辱者純粹主觀的名譽意識Ehrbewusstein或名譽感受EhrgefUhl而是涉及主體地位承認recognitionAnerkennung以主體間關係為內涵的規範性概念4142所以名譽權並不保障被侮辱者的玻璃心二對公然侮辱言論科處刑罰的手段必要性與衡平性綜上所述刑法第309條的合憲性門檻在於國家得否以刑罰特別是自由刑手段保障被侮辱者在溝通程序中的平等主體地位如果認為這項法益只能藉由民事手段來加以保障抑或刑事處罰並非適當的言論限制手段刑法第309條就會違憲反之如果立法者擁有以刑罰手段保障被侮辱者平等主體地位的立法形成空間刑法第309條的爭議就會是在法律適用層次上如何進行憲法取向限縮解釋的問題肆刑法第309條的個案適用如果不完全否定對妨害名譽言論科處刑罰的手段合憲性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刑法309條的個案適用亦即如何對刑法第309條進行憲法取向的限縮解釋一具體脈絡言論内容言論情境表意人和被侮辱者的身分通訊環境有鑑於刑法第309條是針對妨害名譽之言論結果所施加的言論限制而且名譽權具有人際或社會關係的性質並非所有的公然侮辱言論都具有同一的言論價41參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51段42Vgl.ReggePegelinMunchenerKommentarzumStGB20214.AuflageVorbemerkungzu185Rn.19.2023.12.11-10-蘇慧婕值不論是公然侮辱言論的內容價值或是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降低是否不當主體地位是否遭到否定都取決於系爭言論的具體個案脈絡進而言之公然侮辱言論的內容價值取決於言論所涉及的議題內容與公共事務相關的侮辱言論會因為民主功能公益論辯貢獻和政府濫權寒蟬效應的疑慮而具有更高的價值43而被侮辱者社會評價和主體地位的保障程度則會受到公然侮辱言論的形式表意人-被侮辱者間權力關係以及言論的個案和整體環境脈絡所影響首先若表意人採取足以噤聲silence被侮辱者使之無法有效參與溝通程序的心理或物理強制力作為言論形式此時的公然侮辱言論就僅具有低度價值應該推定名譽權主體地位的保障優先言論自由另外表意人和被侮辱者的身分特別是在公共生活中所扮演的功能角色以及表意人-被侮辱者間的相對權力地位則不僅會影響具體情境下的言論價值和被侮辱者的名譽權保障程度也會決定侮辱言論所蘊含的心理或物理強制力是否足以妨害被侮辱者有效參與溝通程序而構成對其平等主體地位的否定具體來說如果被侮辱者是公眾甚至政治人物侮辱言論具有較高的公益論辯貢獻和寒蟬效應風險所以在與名譽權衝突時會享有言論自由保障優先的推定44反之如果被侮辱人在整體社會脈絡或具體言論情境中身處難以有效發聲的結構性弱勢權力地位就更可能產生否定被侮辱者主體地位的妨害內部名譽結果再者如果公然侮辱言論是對被侮辱者的言行一一例如挑釁言論45一的回應Gegenschlagcounterspeech46此時被侮辱者應該承擔較高的忍受義務名譽權的保障程度將會相應降低而當代整體通訊環境的科技和文化條件47特別是快速廣泛互動匿名不經事前內容審查的網路通訊條件可能引發肉搜霸凌的個案情境從而更可能認定系爭侮辱言論在具體個案中的心理強制效果已經達到否定被侮辱者主體地位的程度然而不論表意人被侮辱者的身分及其43Vgl.HochininGottingSchertzSeitz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21Rn.5.44值得注意的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近年來針對政治人物名譽權保障過低的價值判斷進行反省主張儘管限制具有妨害名譽結果之政治言論具有寒蟬效應的風險但是不限制具有妨害名譽結果之政治言論也可能具有防止個人參與公共事務強化公民政治冷漠等不利於民主論辯的負面影響參見BVerfGNJW2022S.680-684所以涉及公眾政治人物私密領域的誹誇或侮辱言論可能喪失言論自由保障優先的推定參見ChristianSchertzPersOnlichkeitsrechtevonPolitikernZUM2022857S.858f.45參見後文第肆二部分46Vgl.HochininGottingSchertzSeitz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21Rn.11GrabenwarterinDurigHerzogScholzHrsg.GG-Kommentar2023Art.5Abs.1Abs.2Rn.203.47Vgl.HochininGottingSchertzSeitz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21Rn.35.2023.12.11-11-蘇慧婕相對權力關係或者具體或整體言論環境為何在被侮辱者的主體地位內部名譽未被否定的情況下不涉及錯誤事實陳述誹謗侖的侮辱侖理I侖上較難單純憑藉眨抑性主觀意見去成功說服第三人受眾降低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外部名譽所以公然侮辱言論和外部名譽妨害間的因果關係一般來說不易成立48值得一提的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主張偏離議題討論以眨抑他人為主要目標的辱罵Schmahung或辱罵式批評Schmahkritik不受言論自由保障的見解值得商榷49如同前文所述刑法第309條的立法目的是名譽權保障該條文的適用必須以公然侮辱言論足以產生妨害他人名譽的結果為前提而妨害名譽結果是否發生取決於憲法對第三人受眾理性判斷的信任程度以及對被侮辱者主體地位的保障程度無論公然侮辱言論是多麼地對人不對事只要被侮辱者的主體地位並未遭到否定社會評價並未受到不當降低就不應該以刑法第309條的刑罰相繩二仇恨言論依循前述論理針對特定群體或其特徵表達眨抑評價的群體侮辱Kollektivbeleidigunggrouplibel或仇恨言論Hassredehatespeech會但也只會在妨害被侮辱群體成員的內部或外部名譽時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由於身分群體文化認同屬於一般人格權人格發展自由的必要成分眨抑有關個人認同的群體也可能構成對個人內外部名譽權的妨害由於此時受到保障的是連結至特定群體認同的名譽權此時的名譽權主體並非侮辱言論指涉的群體而是被侮辱群體的個別成員系爭侮辱言論是否產生內外部名譽的妨害結果也應該從群體成員的身分社會與溝通權力地位等具體和整體言論環境來加以判斷5048例如2023年5月接連發生的中一中台大經濟系台大言論自由月歧視爭議事件遭到第三人受眾降低社會評價的未必是被歧視者而可能是表意人49Vgl.KrauseHimmelreichStrafrechtlicherPersonlichkeitsrechtsshcutzinGottingSchertzSeitzHrsg.HandbuchPersonlichkeitsrechtPresse-undMedienrechtMunchenC.H.Beck20192.Auflage23Rn.35.50Vgl.BverfGE93266S.299-303.2023.12.11-12-蘇慧婕三挑爨言論如果挑釁言論意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2年Chaplinskyv.NewHampshire51判決中所提及的fightingwords該判決對於挑釁言論的定義是一出口就會造成損害或可能煽動和平狀態的立即破壞52主要指涉的是不被受眾接受並會引發立即暴力衝突的言論由於被侮辱者或第三人受眾以暴力衝突加以回應的情境多元可能是因為內部名譽遭受妨害也可能是因為玻璃心碎為了避免賦予被侮辱者單方面限制言論自由保障的異議者否決權hecklersveto直接針對個案依據內容價值表意人和被侮辱者身分關係具體和整體言論環境去判斷系爭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造成妨害被侮辱者的內外部名譽的結果可能是相對單純的認定標準四言論意涵的詮釋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第309條的個案適用上不僅是妨害名譽結果存在與否必須觀察具體個案脈絡進行綜合判斷言論內容意涵Bedeutungmeaning的詮釋也必須符合具體的言論情境不得採取偏離脈絡而不利於言論自由的詮釋方式伍刑法第309條的法律明確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可能存在法律明確性疑慮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公然侮辱和強暴依據歷來憲法實務的見解法律明確性並不要求到法律文義上毫無歧義的程度但凡從文義目的體系的角度來看得理解法律文義中不確定概念的概念內涵受規範者得預見其概念外延且法院得認定並判斷者就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而在涉及刑罰規範時則須符合刑罰明確性要求從而法律所定的犯罪515251315U.S.5681942.52315U.S.5681942at572thosewhichbytheirveryutteranceinflictinjuryortendtoinciteanimmediatebreachofthepeace.2023.12.11-13-蘇慧婕構成要件須使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可能性53以此標準來檢視妨害名譽與信用罪章中的公然侮辱和強暴等概念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54來定義公然以不涉及具體事實的眨抑性主觀評價55來定義侮辱以直接或間接對他人身體施加物理暴力56來定義強暴應該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陸結論1.刑法第309條處罰表意人表達具有妨害他人名譽結果的眨抑性主觀意見構成對表意人言論自由的干預和限制2.刑法第309條是言論結果的限制除了否定被侮辱者平等主體地位的妨害內部名譽言論會因為牴觸溝通程序以及言論自由的基礎規則而成為低價值言論應以寬鬆標準進行審查其餘公然侮辱言論類型的限制都無法對應到單一特定的審查標準3.刑法第309條的立法目的是個人內部及外部名譽權的保障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言論也僅限於足以妨害個人內外部名譽的範圍4.刑法第309條的規範合憲性取決於立法者得否以刑事處罰手段保障個人的內部名譽免於來自他人眨抑性主觀意見的侵害5.刑法第309條的個案適用應該衡酌具體個案中的言論內容表意人和被侮辱者的身分及其相對權力地位以及具體和整體的言論環境脈絡進行綜合判斷系爭公然侮辱言論的意涵詮釋亦同6.足以妨害個人內部名譽的仇恨言論和挑釁言論該當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言論7.刑法第309條中公然侮辱強暴概念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53參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第52段另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第804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54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55參見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56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376號判決對於他人身體為物理力之行使但並不以該物理力業已接觸該他人之身體為限凡該物理力之行使足以獲致贬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191號判決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手段","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9,"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5","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韋樵律師1121209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bca131b-c32e-4671-a44b-dd1cc187caaa.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韋樵律師1121209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案號111年度蕙民字第900243號陳韋挪币事務所住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衔59號法庭之友陳韋樵律師07-8122007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茲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謹依法提呈憲法法庭收文法庭之友意見書事112.120S壹應揭露事項字第0號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否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否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份及其金額或價值否貳法庭之友陳韋樵律師支持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立場參按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曰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第1頁共20頁1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因聲2請人具備律師資格故毋庸再另外委任律師提出本件法庭之友意見書34肆關於爭點一系爭規定為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舆憲法第22條5保障之名譽權相互權衡之結果參照德國刑法第185條日本刑法第6231條韓國刑法第311條規定等均有公然侮辱罪之處罰規範系爭7規定之刑度相較比較法而言更屬較輕刑度系爭規定主要係為保護憲8法第22條所保障之名譽權亦無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虞9一按鈞庭112年度蕙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立法者為保護個人之10名譽糂固非不得就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採刑罰制裁手段予11以限制司法院釋字笫509號解釋參照惟鑑於刑罰制裁之12最後手段性及對言論表達可能帶來寒蟬效應致危害言論自由13作為民主社會礎石之重要功能立法者就涉及毁損他人名馨之14誹謗言論之刑事處蜀要件規定尤應就言論自由輿名卷禮之保15障春酌上述標準為充分之利益調合輿衡量是涉及限制言論16表達之誹謗言論之刑事處罰規定除其立法目的應係維護蕙法17上重要權利或重大公共利益其所採刑罰手段對言論自由所為18之限制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19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為保護被害人蕙法上名譽權而20就言論自由所施加之限制須經適當之利益衡量使憲法就言論21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間仍維持合理均衡始符合蕙法第23條比22例原則之要求54就排謗罪處莉規定之立法目的言其係於23兼顧憲法名卷權輿言論自由保陳之前提下對特定情狀輿態樣24之毁损他人名謇之言論予以限制以保護他人名譽椹其所欲追第2頁共20頁1求之目的乃保護憲法上重要權利自屬合憲正當立法者採刑2罰手段對毁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施以制裁基於刑罰之一般及特3別預防功能其手段應有助於保護名譽權目的之達成而符合比4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60...再就其手段之必要性言現行法5制下立法者尚無其他輿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6手段可資採用且立法者尚以系爭規定三及四之不予處罰規定7進一步限縮誹謗言論之處罰範圍其中系爭規定四明定以善8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乃立法者就9誹謗罪所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10凡屬系爭規定四所列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者立法者均予排除11於誹諸罪處荀範圍之外此外凡誹謗言論符合系爭規定三前段12之規定且非屬其但書所定情形者立法者亦明定為不罰立法13者藉由此等限縮誹謗罪處罰範圍之規定亦進一步限縮誹謗罪14處罰規定對言論自由之限制範圍是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15尚屬合於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61二次按具有我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1617第3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18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2項19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2021種限制但此鱸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22亟23一尊重他人糂利或名謇24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第3項25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本條更於第2011年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2647段稱廛謹攄擬定誹謗法以確保這些法律符合第三項27並且在竇行中不舍妨礙言論自由所有此類法律特別是誹謗相28關刑法應包括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並且不得對性質未經核查第3頁共20頁1的言論表達方式適用此類法律至少在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方2面應考量避免處罰或以其他方式對錯誤但卻無惡意情況下發3表的非法虛假言論做出有罪判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公眾對4受批評事項的關注視作一種捍衛締約國應注意避免採取過度5懲罰性的措施及處罰又如締約國應對勝訴方要求被告償還費6用的申請予以適當限制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7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認可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8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對人提出刑事誹謗控訴卻不9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不當地限制相關人員及其他10人行使言論自由1是關於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權衡公民11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非一咮要求只能針釾公然侮辱罪誹諸12罪予以除罪化毋搴係於德重確認只有在基於故意為虛假之陳13述且對於公系利益事項並無相當關蹒之言論而以刑罰相繩例14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2明示無言論自由保障之鼓15吹戰爭或鼓吹種族仇恨宗教仇恨之言論始不失於過度偏重保1中文翻譯參法務部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2版107年12月頁121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第1項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第2項關於本條我國法迄今尚無相關立法作為業經國際專家於111年5月13日提出之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8點公政公約第20條係有關對於言論自由施加限制之規定國家被要求依法禁止戰爭宣傳及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暴力現行國家立法沒有適當處理第20條的要求此似乎沒有爭議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透過適當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來履行第20條所規定的義務再度要求指正第4頁共20頁1護言論自由權或名譽權2三再按德國刑法第185條即規定侮辱行為可判處最高一年徒3刑或罰款如果侮辱行為是在會議上公開透過散佈内容第114條第3項參照或透過身體暴力實施的可判處最高兩年徒刑5或罰款3日本刑法第231條亦規定未陳述事實而公然侮6辱他人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曰圓以下罰金47事実杳摘示匕々丁毛公然人蚤侮辱匕之者泣一年以下80懲役若L过禁錮若L过三十万円以下罰金又U拘留若9L过科料処寸I南韓刑法第311條亦規定公然侮辱10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百萬韓圓以下罰金511故依據比較法解釋在德國曰本韓國之非施行強暴未陳述事實之公然侮辱行為尚且可能被處以最高1年之有期徒刑12在曰本甚至最高可能被處以30萬元日圓約略新臺幣9000013元在南韓則最高可能被處以200萬元韓圓約略新臺幣480001415元反而依據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僅有被處以拘役16或新臺幣9000元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人身自3STGB185tcDieBeleidigungwirdmitFreiheitsstrafebiszueinemJahrodermitGeldstrafeundwenndieBeleidigungoffentlichineinerVersammlungdurchVerbreiteneinesInhalts11Absatz3odermittelseinerTatlichkeitbegangenwirdmitFreiheitsstrafebiszuzweiJahrenodermitGeldstrafebestraft.4曰本刑法第231條事実杳摘示公然i人杳侮辱Li者一年以下7懲役若L以禁錮若L泣三十万円以下罰金又过拘留若L过科料二処寸5韓國刑法第311條英文版Apersonwhopubliclyinsultsanothershallbepunishedbyimprisonmentorimprisonmentwithoutprisonlaborfornotmorethanoneyearorbyafinenotexceedingtwomillionwon.韓國开J全文可參httpselaw.klri.re.kreng_servicelawView.dohseq28627langENG最後瀏覽曰112年12月9曰第5頁共20頁1由之限制可謂相當輕微反而對被害人之名譽權保障無相當嚇2阻力3四又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已於1995年10月10日作成裁定之第4112段明言刑法第185條不存在憲法爭議6並接續說明5德國刑法第185條即為憲法保障之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調和結6果並稱系爭規定主要保護個人榮譽在基本法第2條第17項以及第1條第1項的一般人格權框架内個人名譽享有基本8權利保護參見BVerfGE54148153-153然後透過意見9表達個人名譽可能會被侵犯因此基本法第5條第2項明10確承認若干限制言論自由之正當理由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立法11機關可以為了個人榮譽而隨意限制言論自由參見BVerfGE712198208相反即使立法者利用基本法第5條第二項的授13權而為立法他也必須牢記受限制的基本權利避免過度限制言14論自由然而刑法第193條考慮到了這項要求排除了對為了15追求合法利益而發表的言論的處罰故根據刑法第185條在16每次定罪之前都必須遵守刑法第193條之除外條款刑法第19317條之適用範圍寬泛因此可以謹慎平衡相互衝突的法律利益參18見BVerfGE12113125f76BVerfG1BvR147691Rn.112Gegen185StGBbestehenkeinedurchgreifendenverfassungsrechtlichenBedenken.7BVerfG1BvR147691Rn.l14DieVorschriftschiitztinersterLiniediepersonlicheEhre.ImRahmendesausArt.2Abs.1inVerbindungmitArt.1Abs.1GGabgeleitetenallgemeinenPersonlichkeitsrechtsgenieBtdieseselbergrundrechtlichenSchutzvgl.BVerfGE54148153f..SiekannvorallemdurchMeinungsauBerungenverletztwerden.DeswegenistsieinArt.5Abs.2GGausdriicklichalsrechtfertigenderGrundfurEinschrankungenderMeinungsfreiheitanerkannt.DarausfolgtallerdingsnichtdaBderGesetzgeber第6頁共20頁1五德國刑法第193條之規定為對科學藝術或商業成就的非難判斷以及為執行或捍衛權利或保護合法利益而根據第192a條作出的聲明或行為以及上級對其下級官員的指控和譴責一4名官員的報告或判決以及類似案件僅在從聲明的形式或發生的情況明顯存在侮辱的情況下才應受到懲罰8故可見得公然侮辱罪在屬於歐洲人權公約成員國之德國的憲法審查底下並非必然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權尤其在德國亦有類似如我國刑法8第311條之缓和性規範即為德國刑法第193條德國聯邦憲dieMeinungsfreiheitimInteressederpersonlichenEhrebeliebigbeschrankendiirftevgl.BVerfGE7198208.ErmuBvielmehrauchdannwennervonderErmachtigungdesArt.5Abs.2GGGebrauchmachtdaseingeschrankteGrundrechtimAugebehaltenundUbermaBigeEinengungenderMeinungsfreiheitvermeiden.DiesemErfordemistragtjedoch193StGBRechnungindemereineBestrafUngwegeneinerAufterungdannausschlie3twenndieseinWahrnehmungberechtigterInteressengetanwordenist.DieseVorschriftdievorjederVerurteilungnach185StGBzubeachteniststehtmitihrerweitenFormulierungdemEinfluBderMeinungsfreiheitinbesondererWeiseoffenunderlaubtdamiteinenschonendenAusgleichderkollidierendenRechtsgiitervgl.BVerfGE12113125f..8STGB193TadelndeUrteileuberwissenschaftlichekunstlerischeodergewerblicheLeistungendesgleichenAuBerungenoderTathandlungennach192awelchezurAusfuhrungoderVerteidigungvonRechtenoderzurWahmehmungberechtigterInteressenvorgenommenwerdensowieVorhaltungenundRiigenderVorgesetztengegenihreUntergebenendienstlicheAnzeigenoderUrteilevonseiteneinesBeamtenundahnlicheFallesindnurinsofernstrafbaralsdasVorhandenseineinerBeleidigungausderFormderAuJ3erungoderausdenUmstandenunterwelchensiegeschahhervorgeht.第7頁共20頁1法法院即於審查德國刑法第185條是否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時2經綜合審查德國刑法第193條之規定而認定德國刑法第1853條並未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而違憲該國判決足供我國參照4六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95年10月10日裁定BVerfG1BvR5147691嗣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於2016年5月17曰裁定16BvR25714第13段言論自由權並非無條件保障而是根據7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受到一般法律例如保護青少年的法律規8定或保護個人名譽之法律規定之限制刑法第185條作為一般9法律即可對言論自由設定相當限制參見BVerfGE9326610290-2909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6年5月17日裁定lBvR1125714乃再度援引該院1995年10月10日裁定BVerfG1BvR12147691裁定而認定德國德國刑法第185條並未因過度限制言13論自由而違憲14七又南韓憲法法院亦於2013年6月17日作成25-1KCCR506152012Hun-Ba37憲法判決認定南韓有關公然侮辱罪之規範即16前揭南韓刑法第311條亦規定公然侮辱行為處一年以下有17期徒刑拘役或二百萬韓圓以下罰金亦認為系爭規定因刑18度甚輕且容許法官僅裁處罰金南韓之公然侮辱罪係為告訴乃19論之罪南韓法官亦可以於個案判斷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20保護究竟孰輕孰重又考量到公然侮辱之言論可能透過網路媒21體而對於被害人產生無遠弗屆而難以復原之損害而有必要處以9BVerfG1BvR25714Rn.1344DasGrundrechtderMeinungsfreiheitistnichtvorbehaltlosgewahrleistetsondernunterliegtnachArt.5Abs.2GGdenSchrankendiesichausdenallgemeinenGesetzensowiedengesetzlichenBestimmungenzumSchutzederJugendundindemRechtderpersonlichenEhreergeben.185StGBistalsallgemeinesGesetzgeeignetderfreienMeinungsauBerungSchrankenzusetzenvgl.BVerfGE93266290f..第8頁共20頁1刑罰以嚇阻公然侮辱言論故南韓憲法法院亦認定公然侮辱罪2無違憲之虞10八又鈞庭既已於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刑法第310條34第311條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則刑法第309條關於非關事實5陳述之侮辱言論既已有刑法第311條規定第1款第3款可6資調節構成要件之違法性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7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8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依據類似之112年度9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之内容而言就公然侮辱罪處罰規定10之立法目的言其係於兼顧憲法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11下對特定情狀與態樣之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予以限制以保護12他人名譽權其所欲追求之目的乃保護憲法上重要權利自屬13合憲正當立法者採刑罰手段對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施以制14裁基於刑罰之一般及特別預防功能其手段應有助於保護名譽15權目的之達成而符合比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再就其手段之必16要性言現行法制下縱使將刑審處罰措施改以民事懲蜀性損害17賠償措施畢责刑事處罰之一般預防功餡舆威姑性包括一般人18接受偵査庭调杳皆不免有之心理恐懼行為人可能留下前科而19不利於井學就業且可能讓行為人於其他後來發生之刑事案件20有可能無法再爭取緩剂或可能被撤銪緩刑等等以上刑事處罰21之一般預防功能輿威嚇性均造較民窖德祸性措害賠償措施而嚴22属甚多故立法者確實尚無其他與系爭規定之刑罰相同有效但23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又系爭規定之處罰於實務上均24甚為輕微法院於實務上大部分皆容許被告缓刑或聲請易科罰10南韓憲法法院2013年6月17日25-1KCCR5062012Hun-Ba37憲法判決之英文版官方翻譯内容可參httpsiseaixh.ccourt.go.krview.do最後瀏覽曰112年12月9曰第9頁共20頁1金就刑度而言系爭規定實無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而有違反比例2原則之虞前揭南韓憲法法院亦於2013年6月17曰作成25-13KCCR5062012Hun-Ba37憲法判決亦係基於立法者確實尚無4其他與系爭規定之刑罰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5採用且罰金甚微又法院有權容許被告僅被科以罰金而避免有6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言論之過度箝制言論自由之批判而認7定公然侮辱罪不至於過度侵犯言論自由而合憲8九又關於刑度較重之誹謗罪鈞庭亦有大法官表示誹謗罪是否應9除罪化乃屬於立法論之問題又基於網路時代而妨害名譽言論10所造成之侵害與影響更甚於以往故以刑事處罰於違憲審查之11角度而言系爭規定並不至於過度侵犯言論自由而合憲例如謝12銘洋大法官即於鈞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協同意見書表13示釋字第509號解釋認為誹謗罪未除罪化並未違反憲法第14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就各國立法例而言誹謗是否構成刑罰15之對象情形並不一致雖然有少數國家完全無刑罰制裁但大16多數國家仍有程度不一的刑事處罰甚至有些國家因應網路興17起後所產生的網路上仇恨性言論或是網路霸凌所造成之嚴重影18響而加強或重新引入刑罰在當前數位化的時代各種訊息的19傳遞透過網路既快又廣甚至網路上橫流來自國内外的大量假20消息已經造成當前社會上的重大議題不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21損他人名譽之事不僅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與人格權甚至亦會對22公共利益造成影響例如以仇恨性或歧視性言論毀損他人名譽23而造成社會對立甚至影響選舉結果且其侵害與影響較過去更24為快速而深遠是科處刑罰仍有其正當性11黃虹霞大法官亦25於鈞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表11參謝銘洋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3第10頁共20頁1示勿道人之短乃基本道德之要求兩舌惡口更應避免2憲法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目的在共同促進社會之進步而與公3共利益無關之東家長西家短縱屬事實仍係私德是非其4散布不但無助於社會進步抑且有礙和諧妨害改過遷善甚至5滋生事端是本已無特予以又言論自由保護之必要尤以今曰隱6私權保障日益受重視加之數位網路時代假訊息充斥真假不7易辨散布無遠弗屆澄清困難民事原狀回復幾不可能故以短期自由刑等輕度刑罰為法定刑核屬必要而尚符憲法第2389條比例原則12則刑度較重之誹謗言論況且要基於基於網路時10代而妨害名譽言論所造成之侵害與影響更甚於以往為求名譽11權之充分保護而對誹謗言論處以刑罰則基於舉重以明輕之12法理刑度較輕之系爭規定同樣基於網路時代而妨害名譽言13論所造成之侵害與影響更甚於以往則為求名譽權之充分保護14實難以想像有何理由得以正當化誹謗言論須處以刑罰公然侮15辱言論不罰之規範更何況事實與評論難以截然劃分行為人於發表誹謗言論時經常夾敘夾議地對於被害人再做贬損名譽之1617評論倘若鈞庭作成憲法判決認定誹謗言論須處以刑罰公然18侮辱言論不罰之規範則鈞庭豈不是變相鼓勵行為人多發表公19然侮辱言論而少發表誹謗言論或是於刑事法庭均抗辯其言論20並非事實陳述而僅為主觀評論以求無罪是基於舉重以明輕21之法理既然誹謗言論須處以刑罰亦同時正當化系爭規定之合22憲性十綜上所述系爭規定為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與憲法第2223條保障之名譽權相互權衡之結果參照德國刑法第185條曰2425本刑法第231條韓國刑法第311條規定等均有公然侮辱罪之12參黃虹霞大法官蕙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4第11頁共2頁1處罰規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95年10月10曰裁定BVerfG2lBvR147691德國聯邦蕙法法院2016年5月17日裁定lBvR325714南韓蕙法法院亦於2013年6月17日25-1KCCR50642012Hun_Ba37憲法判決均曾經作過憲法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5合蕙系爭規定之刑度相較比較法而言更屬較輕刑度系爭規定6亦有刑法第311條足為調和並非有客觀上侮辱之言論即須處7罰故系爭規定主要係為保護蕙法第22條所保障之名譽權亦8無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虞910伍關於爭點二侮辱言論表達之媒介基於網路時代而妨害名譽言論所11造成之侵害舆影響更甚於以往業有前揭南韓憲法法院亦於2013年126月17日25-1KCCR5062012Hun-Ba37謝銘洋大法官於鈞庭13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亦於鈞庭11214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均基於侮辱言論表達15之媒介已並非僅限於傳統之少數人得共見共聞且無法被長期紀錄妨16害名譽言論故難以想像被害人之名譽會受到長期贬損然則於網路17時代之媒介更可能使侮辱言論被數千人同時於社群軟成共見共聞數18千次轉載更可能被錄影截圓而被長期紀錄或二度創作而使被害人19長期處於侮辱言論更可能受到所謂網路霸凌之名譽敗損舆精神20折磨故考量到侮辱言論表達之媒介可能使被害人之名譽會受到長期21敗損更證立系爭規定之合憲性且系爭規定之刑度反而於網路時代22恐有過輕而不足以抑制網路霸凌之嫌第12頁共20頁陸關於爭點三爭點四系爭規定業經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2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判決為合憲性限縮解釋顯然並非有3粗話辨話或客觀上低俗言論即該當系爭規定一般人本於日常生活4與語言經驗所累積之經驗法則本有能力理解判斷舆預見何謂公然5侮辱言論並可經司法審查系爭規定並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嫌6一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鈞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理由書7第52段以下已明示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8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9得衡酌相關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規範建構上之需求以及10運用於具體個案之妥當性等因素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11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規定一般而12言如立法者所選擇之法律概念與用語之意義自其文義13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14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15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1617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18號第804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參照19惟涉及刑罰法律規範時基於蕙法法治國原則之罪刑法20定原則國家對犯罪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21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22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司法院釋字第60223號及第792號解釋參照是蕙法罪刑法定原則中除嚴24格之法律保留之要求外亦蘊含刑罰明確性之要求乃上25述一般性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刑罰規範領域之具體化其第13頁共20頁1所指涉之意涵亦應特別考量刑罰規範之特性522申言之基於蕙法罪刑法定原則僅立法者有權建立刑罰3法律規範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4不得以類推適用等法律漏洞補充之方式擴張或增加法5律規定所無之内容因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司法院釋字6第792號解釋參照從而法院於解釋適用刑事法律7時一方面固負有使法律所定犯罪構成要件精確化之義8務是於法律存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致所定可罰行為範圍9產生不明確疑義之情形法院即應以法律解釋方法盡可10能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法院則須謹守蕙法罪刑法定原則11之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解釋之範疇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125313基此刑罰明確性原則固不當然限制立法者依其刑罰規14範建構之需衡酌立法相關因素而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15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建構刑罰構成16要件然其客觀可罰性範圍須具有得以法律解釋方法予17以解釋限定之可能性亦即得以其所屬法律規定脈絡下18之相關要素予以限定從而使刑事法院於審查判斷個案19事實是否該當系爭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繫之構成要件時20客觀上有一定共同遵循之適用指標俾於解釋適用相關21刑罰規定時得以之為據而盡可能排除刑事法律可罰性22範圍之不明確疑義始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如刑罰法律23規範與相關法律體系中欠缺足以適當限定不確定法律概24念意涵之具體化指標者即可能因個案法官獨立審判下25之個別具體適用而變相擴張可罰性範圍因而有牴觸憲26法罪刑法定原則之虞5427系爭規定一即刑法第146條第1項明定以詐術或28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第4頁共20頁1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以施行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2作為犯罪行為之客觀構成要件其中詐術i一詞於刑3法分則之犯罪處罰規定中尚非罕見依壚一般人民日常4生活輿語言經驗以及法院實務見解係指使人認知錯誤5之蓄意欺编手段就受規範對象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6解而其他非法之方法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其意7涵除可藉由詐術之例示而理解外尚可藉由選舉投票8等相關法律規定而進一步具體化亦即所謂非法之方9法當指選舉投票等相關法律所不許之操縱投票結果之方法561011此外系爭規定一係屬結果犯立法模式立法者已預設12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為犯罪13構成要件依此以非法之方法所為行為除須導致犯罪14構成要件所預設之結果外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間須具15有一定之因果關係從而亦進一步限定以非法之方法所16為行為之可罰性範圍綜上系爭規定一雖以不確定法律17概念作為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惟從其文義意涵結果犯18構成要件之體系理解以及法體系之整體關聯性觀點觀之19立法者就系爭規定一所涉之行為可罰性要件已設有合20宜之解釋適用之參考基準並以此限定行為可罰性範圍21受規範對象除可依此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外刑事法院22亦得據以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一就個案行為之構成要件23該當性為適當之審查判斷是系爭規定一尚未違反刑罰24明確性原則25二鈞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理由書第85段亦明示系爭26規定二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27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為構成要件其所使用之意圖28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i逢徙戶籍I及第15頁共20頁1投票I等用語均為日當生活用語且為諸多法律中經2常使用之用語可為一般受規範人民所能理解且可受司3法審査依前開肆一一之說明與刑罰明確性原則4尚無牴觸855三查所謂公然侮辱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6決係稱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7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8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9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10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11障之範圍内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蕙法保障之12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13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惟憲法所保障14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15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16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17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18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1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20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21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22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23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24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25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26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27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28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第16頁共20頁1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2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3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4義性解釋之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5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6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7真衰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8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9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10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11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12純粹在對人格爲污蠛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13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14言論自由優於名卷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15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而在16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17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毁時予以語言回擊18尚屈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I且生活19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直20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21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22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23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輿所有客觀情24狀於綜合該言論之袓鄙低俗短度侵害名舉之内容25齎被害人名謇在晳及憂上之影孿該言論所欲資現之目26的暨錐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舍認已達足以敗損被27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屐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28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卷權保陳之後第17頁共20頁1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判決亦依據相同判準2而認定本件原判決事實攔認定洪00與黃00為夫妻3洪00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在黃00辦4公室内親見黃00與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發生5踰矩之行為理由攔則指親吻洪00因而辱罵A女6賤女人等情如果無Ifb似指黃00外遇而與A女親7吻之行為乃本案之導火線而衡諸常情夫妻之一方8如當場撞見他方外遇輿別人親吻因而出口罵人事9眉人性被罵之人理齡在前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10乃原審就本案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所應審酌事項11未為必要之調查及說明逕以賤女人之賤字12帶有輕佻不自重之意思可表示輕視看不起厭惡等13語意在對人使用該詞時明顯係人身攻擊而具有贬損14他人人格之意為由論洪00以公然侮辱罪自有調15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16五判決所建立之判準亦受到下級審法院不斷援引之例17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8號判決臺灣18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判決臺灣19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判決等20六然本件多數釋蕙聲請人仍持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21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之舊法院見解22而質疑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刑罰明確23性原則或者整理諸多同一粗話髒話等低俗言論於不24同法院之相類似情境卻發生有罪無罪之判決歧異而質25疑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云云本件多數26釋蕙聲請人卻已忽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27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判決等判決已就系爭規定28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且早已揚棄本件多數釋憲聲請人質第18頁共20頁1疑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2侮辱行為之舊法院見解故縱使舊法院見解有粗3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4辱行為而與最高法院新見解有所扞格然最高法院5已就系爭規定為合憲性限縮解釋充分權衡名譽權與言6論自由之保護自不宜再持舊法院見解有粗鄙贬抑7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8而主張系爭規定為違憲或應再做其他合憲性限縮解釋9七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等詞均於10刑法分則之犯罪處罰規定中尚非罕見特別係侮辱11一詞於刑法分則之犯罪處罰規定更有刑法第141條規12定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13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15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16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6條第117項規定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18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19下罰金故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以及20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110年度台21上字第2206判決等判決已就系爭規定為合憲性限縮解22釋系爭規定乃指依據一般理性之第三人之判斷如在23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24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内容對被害人名譽25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26益等一切情事會認為該言論已達足以贬損被害人之人27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之言論故就受規28範對象而言公然侮辱均為曰常生活用語第9頁共20頁1且為諸多法律中經常使用之用語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2可為一般受規範人民所能理解一般人本於日常生活與3語言經驗所累積之經驗法則本有能力理解判斷與預4見何謂公然侮辱言論系爭規定亦有最高法院110年度5台上字第30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判決臺6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8號判決臺灣高等7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判決臺灣高等8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判決等判決建立9之穩定判準而可受司法審查是系爭規定一並無違反刑10罰明確性原則之虞1112柒就系爭規定一法庭之友陳韋樵律師認無違憲疑義為貫徹13系爭規定權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立法意旨且於最高法院14已就系爭規定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之情形下系爭規定實無違15憲之虞故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並提供以上法庭之友意見書16陳述以上詳細憲法上意見敬請鈞庭詳為審酌以維法治17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12月9曰具狀第20頁共20頁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本人.育德等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謹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就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揭露相關資訊如下如是其情形是否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f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三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此致憲法法庭锻4麟免簽章陳報人A年巧曰期1著作權授權書一授權内容立書人耀算即同意授權蕙法法庭將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等聲請案說明會之書面意見進行數位化重製等加值流程後登載於其網站並透過單機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傳輸方式提供用戶進行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行為二著作權聲明一本授權書非專屬授權立書人仍擁有上述授權著作之人格權及財產權並保有對該著作自行出版及增刪之權利二著作人不因前述授權内容而向憲法法庭收取報酬立書人姓名","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71,"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6","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1219鑑定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98d97ef-f61b-4e1f-a73d-b90cdc983149.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1219鑑定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國家人權委貝會鑑定意見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1國家人權委員會基於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2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3價值及規範茲就本次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關於公然侮辱罪之朱育4德聲請案及其併案從國際人權標準蒐整相關資料比較分析爰提供下5列意見供憲法法庭審酌參考6國際人權公約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71.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宣示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8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9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10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111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122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13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14想之自由153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16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17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18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191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202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21者應以法律禁止之22二析述公民舆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言論自由之規範11一综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0條相關一般性意2見旨趣如下3個人應享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第19條第1項此種權利4不得加以限制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9點52個人應享有發表自由之權利第19條第2項此種權利僅限於第63項規定所容許之方式予以限制73第19條第2項關於言論自由之權利包括表達和接受可傳遞給他人8的各種形式思想和意見其包括政治言論關於個人和公共事務的9評論遊說人權討論新聞報導文化和藝術言論學說宗教言10論商業廣告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論第34號一般n性意見第11點124第19條第2項所示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且限制之理由僅限下13列二者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14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上開限制尚須符合必要性和合比例性之嚴格15判斷標準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22點16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政治言論應給予高度不受限制之保17障1186政治人物及公眾人物負有較高忍受義務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3819點表示涉及政治領域及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20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此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3S點如上文有關政治言論内容的第13段和第20段所述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约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此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涊為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1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因此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政府官I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分而给予更嚴厲處罰締約國不得禁止對軍隊或行政管理部鬥等機構提出批評21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認為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2施加處罰的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等3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及政治反對因此委4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及標誌藐視國家5元首及保護政府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6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分而給予更嚴厲處罰締約國不得禁止7對軍隊或行政管理部門等機構提出批評87鼓吹戰爭之宣傳或仇恨性言論應以法律禁止之第20條第1項第2項9二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1011我國於108年將兩公約内國法化後由政府就兩公約涉及權利提出12國家報告邀請國際獨立專家進行審查分別於102年3月1曰13106年1月20日111年5月13日通過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關14於言論自由之部分臚列如下151102年3月1日通過結論1生意見與建議J161第72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使各國有義務择保人17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資訊及思想的權利包括以他她自己選18擇的方式為之專家收到了一些指控認為媒體正面臨被少數媒體機19構壟斷的迫切風險而出現不成比例集中於有影響力的媒體公司的20現象這危及接受各種資訊和思想的權利政府告知專家雖然還沒21有具體的反壟斷法來治理媒體不過有規範股東不得在新聞廣播或22電視業中持有超過特定比例股份的限制政府也承認現行法律正遭23受挑戰因它們仍無法有效地規範企業集圑對新聞頻道或報紙的合24併及收購政府也認識到大眾已表達了對媒體所有權的過度集中25可能威脅言論自由的關注而專家也收到一些可能會嚴重損害媒體31自由的案例專家進而呼籲政府應立即採取預防措施阻止任何新聞2頻道或報纸的合併或收購以免導致大眾資訊在過度集中的少數機3構下傳播專家更建議制定一種全面的法律確保對於媒體多元化的4支持以保護言論自由和尋找接受及傳播各種資訊及思想的權利2第73點刑法的某些規定是對言論自由的干預專家留意到雖然其56中許多規定極少被適用但仍應予以廢除特別是刑法第246條將7公然侮辱宗教建築和具意識形態的場所予以入罪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對89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言論的處罰是模糊且非常嚴苛的103第74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11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12止之因此專家建議應制定法律使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罪13行被納入刑法規範142106年1月20日通過結論性意見與建議151第73點2013年審查委員會曾呼籲政府立即採取預防措施以防16止任何會導致將公眾資訊傳播交由過度集中的少數機構把持的新聞17臺或報紙併睛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應制定確保媒體多元性受到鼓勵18的綜合性法律以保障言論自由以及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資訊和思19想的權利委員會並未接獲在此期間内媒體集中程度增加的資訊委20員會注意到政府為符合審查委員會前次建議所採取的立法提案2第74點2013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審查委員會建議依公政公2122約第20條規定增訂法律使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的行23為構成刑法罪名政府認為已存在許多反歧視法規且若干立法意旨24相同的法案正在立法院待審儘管樂見這些政策方案委員會認為在25刑法中增訂具體規定較為理想藉此確保該等行為被一般性的禁止413111年5月13日通過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1第87點政府提供的文件表明作為應對COVID-19疫情而採取的3措施其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以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4共之安寧之罪名大量的移送法院審理及裁定處罰中華民國5臺灣應對COVID-19的努力似乎非常有效但還是對一系列人6權造成了侵害鑑於所採取的措施範圍甚廣不受限制的公開討論7及辯論尤為重要但因害怕可能遭到移送的後果將形成阻礙這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例子來表明此一89處罰規定的適用充分平衡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10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的關係這是公政公約第19條第3款所11明文要求的顯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未符合刑法定罪所要求12的明確性要求132第88點公政公約第20條係有關對於言論自由施加限制之規定14國家被要求依法禁止戰爭宣傳及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暴15力現行團家立法沒有適當處理第20條的要求此似乎沒有爭議16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透過適當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來履行第20條所17規定的義務18三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19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於2010年2月3日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20言DeclarationonTenKeyThreatstoFreedomofExpression其中21第2點刑事誹謗表示22將對某人或某物進行誹謗或侮辱之行為視為犯罪之法律仍存在於23大多數的國家約十個國家已將誹謗完全除罪化這對言論自由而24言係另一種傳統的威脅雖所有刑事誹謗之法律均是有所疑問的25惟我們特別關注這些法律之下列事項a許多法律未要求原告證明51犯罪之關鍵要素例如虚偽不實舆惡意falsityandmaliceb法律仍處罰真實陳述官方機構陳述準確性之報告accuratereportingof2thestatementsofofficia丨bodies或意見之陳述c保護公共機構國34家象徵或旗幟或國家本身之聲譽d未要求公職人員舆公眾人物容5忍比一般公民更大程度之批評e保護信仰思想流派意識形態宗教宗教符號或宗教思想f使用團體誹請groupdefamation之67概念處罰非屬煽動仇恨之言論g過分嚴厲的制裁例如監禁緩刑8喪失公民權利包含從事新聞工作之權利以及過高之罰款2四綜觀上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與第20條聯合國特910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以及國際審查委員會11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從國際人權公約之觀點檢視我國刑法公12然侮辱罪之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可歸納要13點如下141大多數國家雖仍保留刑法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規定僅有少數國家15將誹謗罪完全予以除罪化無法逕將公然侮辱罪之存在直接視為對16言論自由之侵害惟公然侮辱罪確實仍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之17威脅有鑑冒犯性之言論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其内容縱然引人18不悦仍應一定程度加以容忍惟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约19第19條第3項規定之旨趣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符合比2CriminalDefamationLawsmakingitacrimetodefameinsultslanderorlibelsomeoneorsomethingstillinplaceinmostcountriessometencountrieshavefullydecriminaliseddefamationrepresentanothertraditionalthreattofreedomofexpression.WhileallcriminaldefamationlawsareproblemalicalweareparticularlyconcernedaboutthefollowingfeaturesoftheselawsaThefailurermanylawstorequiretheplaintifftoprovekeyelementsoftheoffencesuchasfahitTandmalice.bLawswhichpenalisetruestatementsaccuratereportingofthestatementsofofficialbodiesorstatementsofopinion.cTheprotectionofthereputationofpublicbodiesofStatesymbolsorflagsortheStateitself了dAfailurelorequirepublicofficialsandfigurestotolerateagreaterdegreeofcriticismthanordinarycitizens.cTheprotectionofbeliefsschoolsofthoughtideologiesreligionsreligioussymbolsorideasfUseofthenotionofgroupdefamationtopenalisespeechbeyondtiienanowscopeofincitementtohatred.gUndulyharshsanctionssuchasiniprisonmentsuspendedsentenceslossofcivilrightsincludingtherighttopractisejournalismandexcessivefines.61例原則之要求下言論自由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22參諸第34號一般性意見與十點威脅表現自由之宣言所揭橥之意3旨下列情形應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之高度疑慮而有從嚴審查之4必要1以刑法限制言論自由以達保護公共機構國家象徵或旗5幟或國家本身等聲譽之目的2未使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相較於6一般公民容忍更大程度之批評3給予過分嚴厲之刑罰制裁諸如7監禁緩刑課予過高之罰金等83刑法第246條侮辱宗教場所罪旨在保護宗教思想公職人員選舉罷9免法第104條之處罰過於嚴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未符合明確10性之要求均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之疑慮114有鑑仇恨性言論無法透過誹謗罪之規定加以管制為符合公民與政12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之旨趣國家應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13仇恨性言論之法律14三析述歐洲人權公約關於言論自由之規範15一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第1項任何人均有表現自由之16權利此項權利應包含表達意見之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關干預17與不受地域限制而接受與傳遞資訊與理念之自由本條並不限制各18國要求廣播電視電影等事業應取得執照第2項前項自由之19行使因同時負有義務與責任為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之20利益為防止失序或犯罪為保護健康或道德為維護他人之名譽或21權利為防止所受秘密資訊遭外洩或為維護司法之櫂威與公正而22於民主社會所必要者為限得以法律規定其程式條件限制或處23罰33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FundamentalFreedomsArticle10Freedomofexpression71二涉及公然侮辱罪與表現自由之相關案例可參見歐洲人權法院之2HofferandArmenv.Germany案見附件1其要旨略為Hoffer與3Annen向公眾發送傳單印有謀殺胎兒的專家F醫生就在北紐倫堡醫學中心裡昔曰種族屠殺今曰嬰兒屠殺等文字地方45法院認定Hoffei與Annen之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理由在於發送6傳單之行為屬表意自由目的不在污衊F醫師而在表達反對堕胎7之立場邦法院改判Hoffer與Annen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理由8在於將F醫師之合法行為與種族屠殺相提並論涉及對醫師之贬低超出表達意見所必要之程度案件經Hoffer與Annen提起憲法訴訟9聯邦憲法法院維持對F醫師構成公然侮辱之認定最後經邦法院判1011處Hoffer與Annen罰金分別為150歐元100歐元歐洲人權法院則認為内國法院已適當審酌申請人即Hoffer與Annen之表現自由12與醫師之人格權間之衝突認為以刑法之規定限制Hoffer與Annen1314之表現自由屬民主社會所必要且刑法規定並不違反明確性原則15相對輕微之刑罰亦已符合比例原則而認為德國法院以德國刑法典第185條之規定判決Hoffer與Annen涉犯公然侮辱罪並不違反1617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之規定18四本會之意見19刑法公然侮辱罪涉及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間的衝突本會提供20以下建議供憲法法庭參考21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基於保護被害人之名譽權如經認22為屬民主社會所必要者上開規定似不當然侵害憲法第11條保1Everyonehastherighttofreedomofexpression.Thisrightshallincludefreedomtoholdopinionsandtoreceiveandimpartinformationandideaswithoutinterferencebypublicauthorityandregardlessoffrontiers.ThisArticleshallnotpreventStatesfromrequiringthelicensingofbroadcastingtelevisionorcinemaenterprises2Theexerciseofthesefreedomssinceitcarrieswithitdutiesandresponsibilitiesmaybesubjecttosuchformalitiesconditionsrestrictionsorpenaltiesasareprescribedbylawandarenecessaryinademocraticsocietyintheinterestsofnationalsecurityterritorialintegrityorpublicsafetyforthepreventionofdisorderorcrimefortheprotectionofhealthormoralsfortheprotectionofthereputationorrightsofothersforpreventingthedisclosureofinformationreceivedinconfidenceorformaintainingtheauthorityandimpartialityofthejudiciary.81障之言論自由惟普通法院如未衡量被告之言論是否應受言論自由2之保障或課予過重之處罰如自由刑而有違比例原則者則與憲3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4二惟值得加以注意者即公然侮辱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究竟是否符合法5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德國刑法第185條規定侮辱人者處一年6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侮辱係於公開場合會議將内容散布於眾7或以暴力方式為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對此歐洲人8權法院於HofferandAnnenV.Germany案判決段碼41謂本院確9定原告之有罪判決係以德國刑法第185條為依據本院再次指出10依本院判決先例相關内國法的規定必須精確使當事人一必要時經11由法律諮詢一在具體情形下可合理預見特定行為的後果儘管12德國刑法第185條規定得很寬鬆但是本院認為仍符合上述標準13原告從侮辱概念的通常意義應可得知他們可能受罰因此所控訴14的干預係依法律規定對照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第115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16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17以侮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同樣有規定得很寬鬆之疑義惟18以HofferandAnnenv.Germany案為例嬰兒屠殺之文字究竟19行為人是否可合理預見該行為之後果從該案第一審法院認為該文20字不是在污衊F醫師而是在表達原告反對墮胎的立場從而認為21原告的表意自由優先於醫師的名譽利益段碼11-12然該案第22二審法院則認為原告是將F醫師的合法行為與種族暑殺相提並論23後者是最令人髮指絕對無法被正當化的危害人類罪的同義詞此一24陳述已經不是在行使表意自由因為原告對於醫師的貶低超出表達25其意見所必要的程度段碼13-15因法院於侮辱罪之審理時應26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勢必須於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從現27行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在不同審級法院或不同法官審理侮辱91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戶處文化社會脈絡等因素之不同對於何謂侮辱有不同之理解與闡述對何種言語行為該當侮辱刑法23保障法益抽象化且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判決標準並不一致同樣的4語句產生有罪無罪的差別結果足徵是否構成操蓐尚無具體5客觀之判斷標準法官依憑認菱已達侮辱程度之客觀依據為何易造---6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其樣準使人動辄觸法.刑法處罰存有不7確定性行為人是否仍可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為之8後果非無疑義從此觀點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與公民與9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對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保護似有未10盡相符之處併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11則之要求是否需要採取較高於歆洲人權法院之審查標準尚請憲12法法庭併予審酌13三另本會亦呼籲國會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崴仇恨性言論之法律亦即14有鑑於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已再三建議我國15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之旨趣國家應制定禁16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之法律臺灣身為國際間重要之自由17民主國家之一對於上開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當責無旁貸併予敘18明1920此致21憲法法庭公鑒22附件1ECtHR20062011HofferandAnnenv.GermanyNo.397072324232207及其中文譯本101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72,"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司法院函詢及法務部105年8月25日法檢字第10504518780號函","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c71ed31-6e34-4476-b6ec-f67f47405373.pdf","doc_att_content_real":"司法院函詢及法務部105年8月25日法檢字第10504518780號函.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73,"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39號裁定","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16aabc2-28b5-4558-9141-8f152953066e.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39號裁定.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39號聲請人如附表共11案本庭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案行言詞辯論關於人民聲請案部分指定到庭陳述之訴訟代理人事宜裁定如下主文本庭就附表所列聲請案部分指定由王立中律師李念祖律師及吳啟玄律師於言詞辯論當日到庭陳述理由一按憲法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就合併審理之案件下稱併案行言詞辯論時得指定到庭陳述之訴訟代理人或定其人數另依審理規則第36條之3規定該指定得斟酌合併審理案件並區分類群為之二上開人民聲請案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行準備程序本庭指定由王立中律師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李念祖律師會台字第12970號吳啟玄律師110年度憲二字第34號共3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當日到庭陳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2附表編號案號聲請人訴訟代理人1.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王立中律師陳文祥律師2.會台字第12970號張大春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3.會台字第13516號馮光遠黃帝穎律師4.110年度憲二字第34號王愛玉吳啟玄律師5.110年度憲二字第186號蕭嘉弘6.111年度憲民字第4145號蔡水頭7.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23號黃堃庭8.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謝秀慧9.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8號江鉅星邱懷祖律師徐豪駿律師10.111年度憲民字第3733號李小蘋張淵森律師11.112年度憲民字第535號吳克勤陳文祥律師3","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70,"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5","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台灣公民人權聯盟1121207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5b712b4-b737-412b-851a-dcc66d1b1b6b.pdf","doc_att_content_real":"台灣公民人權聯盟1121207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公然侮辱罪案法庭之友意見書主案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法庭之友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代表人林佳和代理人陳為祥律師憲法法庭收文.11212.11許幼林律師1為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等併案審查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依鈞庭2裁定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事3壹提具法庭之友意見書應揭露事項4一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3項第19條第3項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民5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揭露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6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7二本法庭之友意見書由臺灣公民人權聯盟下稱本聯盟代理人陳為祥律8師及許幼林律師撰寫本聯盟及代理人並未與本案聲請人原因案件9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就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有10任何意見往來本聯盟及代理人未受包括本案聲請人原因案件當事11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亦無任何指揮監督關係併12予敘明13貳提呈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目的14一本聯盟設立任務包括1.推廣深化民主法治並保障公民人權2.倡議15研究並推動司法改革成立宣言並揭橥強化公民意識遏止司法濫第1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權杜絕枉法裁判維護民主法治價值為追求落實主權在民精神2就違反或不符現代乂權基準的法律制度或司法體制提出各項改革政3策包括倡議非必要刑事犯罪的除罪化以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的精4神衡平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落實精緻偵查品質有效訴追重大5犯罪之改革目的6二本聯盟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護之法益不明違反法律7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不當限制應屬違憲8袭提出本法庭之友意見書9參鈞庭公告之本案爭點題網10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以強暴11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系爭規12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13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14判斷15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16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7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18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19肆提呈法庭之友意見書之主張及理由20一系爭規定雖規範於我國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形式上以21名譽權作為保護法益惟名譽之内涵及判斷標準向有紛歧見解22影響系爭規定保護法益之定性涵攝適用方向以及系爭規定是否係保23護適格之刑法法益1不僅攸關刑罰規範正當性之判斷更直接影響違1林華恩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論公然侮辱罪之解釋困境與將來展望頁452121年03月第2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憲審查之結果故有先予定性之必要許玉秀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94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刑罰規範的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如果欠缺保護法益的正當理由刑罰規範就是赤裸裸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法律2一名譽内涵之不同見解及批評整理如下31内在名譽即尊重請求權人格的價值本身為人性尊嚴之核4心獨立於自己或他人評價之外而為客觀存在之内部價值25此種價值屬於絕對價值完全不受外界褒贬之影響亦不因6個人主觀之感受而左右德國刑法攄此導出基於人格尊嚴所7延伸之名譽不受外在評僧減损之被尊重諳求權381概念之構成要件解釋方向基於個人道德完整性及無人性缺陷之人格價值得對他人主張之尊重請求權910受尊重價值不僅侷限在人格尊嚴的面向人格體現價值11亦包含根據人的社會角色所應得之社會尊重社會體現價12值此尊重的確保係為避免遭人質疑違反其社會角色應13履行之重要倫理義務有礙個人在社會中發展生活2批評既然人格體現價值取決於個人實際履行道德及1415法律義務的狀態則他人之不敬言行無法侵害人格體現價值亦無法侵害自該價值導出的尊重請求權由此可見17内在名譽說論證上存在矛盾瑕疵此外人格體現價值及社會體現價值内涵抽象空洞並欠缺具體化標準易流於構成要件適用過廣之疑慮4尤其對應過去德國為20抑制貴族間受辱時之決鬥文化的歷史脈絡演進出的尊重21請求權係德國人民滿足受尊敬的期待採高標的禮儀互2林華恩同註1頁463林華恩同註1頁8-94林華恩同註1頁46-48第3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動模式與人性尊薇保護的關聯性其實甚為薄弱甚至2核心概念實與人性尊嚴應屬最低限度保障之精神悖道而3驰42.外部名譽社會名譽此為人格價值之現象為一個人被社會賦予的社會評價此種償值屬相對價值不問其真實之人格56價值如何每因外界褒敗而生損益71概念之構成要件解釋方向以言語文字圖晝或動作8表示不屑輕蔑之意思貶損個人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9地位或社會評價i102批評外部名譽社會名譽標準忽略社會評價係基於11眾人對個人過去經歷及表現等事實而來須透過扭曲眾人12對個人過去經歷表現的認識才可能影響社會評價但侮13辱行為係不包含事實之抽象評論或謾罵根本無損及個人14外在名春之可能性153.感情名譽5即一個人對於他人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16受或反應此種價值屬相對價值不問其真實之人格價值如17何常因個人對於外界褒贬的主觀感受或反應左右而受影響181概念之構成要件解釋方向以言語文字圖晝或動作19表示不屑輕蔑之意思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20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處I212批評感情名譽標準以個人對自己遭受他人評價時的22主觀感受欠缺客觀標準而個人利益是否有具體受到損23害並不重要故威情名謇說存在高度變數及不確定性24更無標準可循且僅為個人想禮得一定評價之主觀期待之25重要性應不足以成為刑法保護之法益批評者認為此一26内涵下系爭規定保護的並非名譽權而該主觀期待並非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10第4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適格之刑法法益2二自立法沿革可知我國刑法之名譽内涵係採保護外部名譽社會3名譽之人類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地位1.我國現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及公然侮辱罪係源於西元191245年暫行新刑律第360條侮辱罪包括事實陳述而有刑罰之誹6謗行罪及非事實陳述而屬違警律處罰非刑韻之侮辱行為72.西元1918年第二次刑法修正將非事實陳述之侮辱行為刑罰化增列公然侮辱罪其修法理由為89本條名為侮辱罪侮辱指損壞他人名譽而言所謂名譽即10人類社會上所有之地位也本罪以加危害於人類社會上之11地位而成立至被害人懷抱羞恥心與否可以不問本罪自12行為本體觀之有二一指摘事實公然毁損名譽者是指摘13事實即具體的表彰其惡事醜行之謂一不指摘事實惟憑空14結構當眾罵詈嘲弄者是惟者屬於本條範圍之内後者當15據違警律第三十五條罰之16該次修正係將原暫行新刑律不屬犯罪之侮辱行為增訂為31617條公然侮辱罪原第360條修正後改名為誹謗罪並移至第3171819條此妨害名譽罪章之立法體例即一直沿用至今203.自系爭規定立法目的及刑法體系架構觀之系爭規定及及誹21謗罪皆屬為保護名譽之規範係為維護個人參與社會生活而22被賦予之社會評價故屬前述外部名譽社會名譽說惟如23前所述此說忽略社會評價係基於眾人對個人過去經歷及表現等事實而來須透過扭曲眾人對個人過去經歷表現的認識2425才可能影響社會評價但侮辱行為係不包含事實之抽象評論26或謾罵根本無損及個人外在名譽之可能性27二系爭規定因保護法益之内涵不明以致個案事實涵攝構成要件時意見第5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紛歧南猿北轍復無法透過立法過程或立法理由明確該法律規定之2意義自難通過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檢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不是陷阱隨時蟄伏在暗處等著無知大意的獵物上門法律有義務對受規範者為預先告知使其明瞭哪些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招致處罰的風險並藉此避免給國家恣意執法空間以控制國家權力行使的合理性與可預測性許宗力大法官3一歷來大法官解釋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已形成法律規4定之意義外亦含觀察立法目的與法艘系整艎關聯性一般受規5範者可預見性及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等指標1釋字第594號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62釋字第623號解釋系爭法律規定所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依其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3大法官釋字第636號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五九四號解釋之文字敘述較為詳細而就有關法律規定之意義非難以理解之判斷要件部分應已改變前二號解釋之審查標準蓋依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解釋所提出之標準在判斷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是否難以理解時固未具體說明是從6大法官釋字第636號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五九四號解釋之文字敘述較為詳细而就有關法律規定之意義非難以理解之判斷要件部分應已改變前二號解釋之審查標準蓋依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解釋所提出之準在判斷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是否難以理解時固未具體說明是從誰觀點及依如何之標準以判斷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是否難以理解但衡常理應係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經驗及文字用語習慣是否能解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而言釋字第五九四號解釋亦未說明應從誰之觀判斷之依上述說明仍宜解為應從受規範之一般人民之觀點為判斷的基礎惟該號解釋卻要求在判斷時應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加判斷是如詳究釋字第五九四號解釋就系爭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所提出的判斷標準已與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解釋以常人常理為斷標準者有所不同第6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誰觀點及依如何之標準以判斷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是否難以理解但衡常理應係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依其曰常生活經驗及文字用語習慣是否能解系爭法律規定之意義而4釋字第802號雖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惟從其文義意涵結果犯構成要件之體系理解以及法體系之整體關聯性觀點觀之立法者就系爭規定一所涉之行為可罰性要件已設有合宜之解釋適用之參考基準並以此限定行為可罰性範圍受規範對象可依此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外刑事法院亦得據以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一就個案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為適當之審查判斷是系爭規定一尚未違反刑罰明確丨生原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我國實務對於侮辱所要保護名譽法益之内涵究係為保護感12情名譽主觀感受或外部名譽社會對其評價莫衷一是同一案3件因上下級法院不同見解致無罪改判有罪或有判罪改判無4罪時有所聞不勝枚舉5案例1第一審法院採外部名譽說第二審法院採感情名譽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針對被告對其友人67兄長盜領母親千萬存款並將老店占為己有經報載露出而在新8聞迴響區留有金融界之恥不要臉等評語因採外部名譽說9而為無罪判決但檢察官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因該院採感情名譽說而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決被告公然10侮辱二罪1112案例2第一審法院採外部名譽說第二審法院採感情名譽說1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針對被告與告訴人間14因修車糾紛被告於臉書爆料公社社團發布白痴智障老闆跟15技師及老闆是個白痴等語因採外部名譽說而為無罪判決第7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然檢察官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因該院採感情名譽說而以臺灣2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81號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有罪3前開案例之核心問題為縱以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察4專業法官間對於系爭規定所欲保護法益之内涵仍眾說紛紜進而5產生涵攝結果迥異之判決歧異結果想必上開案例中歷審法官皆6有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實有難以預見之感歎7及困擾8三法務部雖曾作成105年8月25日法檢字第1050458780號函釋但並9未指明系爭規定所欲保護名譽之法益内涵究係保護他人在10人類社會上所有之地位不受損害之外在名譽社會名譽抑11或被害人對他人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之12感情名譽主觀名譽或兼及二者迨至112年11月14日法檢13字第11204533700號函釋雖稱為保障個人人格品性於社會生活14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贬抑減損之權利以人性尊嚴為核15心之人格權之一環但所謂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亦屬16抽象空洞名譽權内涵縱納入人性尊嚴之概念如何解釋及涵攝17仍具有高度不明確及不穗定的特徵T仍難解決系爭規定欠缺明破18性之問題以實務案例為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19字第936號判決此判決雖形式上已納入人性尊嚴之概念但對於20被告僅一次性地向被害人稱我想要幹你也要看你長的漂不漂亮21之話語實質上仍認定已令被害人感到難堪不快或羞辱客觀22上亦足贬損被害人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等故成立公然侮辱23罪24四系爭規定之内涵及判斷標準不明實務對於構成要件侮辱或25有無侮辱故意之解釋方向亦不相同對於系爭規定刑罰處罰之26射程範圍亦有重大歧異縱導入人性尊嚴之概念但人性尊嚴係採77林華恩同註1頁56-57第8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最低限度保障抑或是被害人期待為標準什麼樣的言論代表不尊2重如何評估被害人人格償值之高低如何界定需求保護之必要3性若連專業法官都難窺知系爭規定之内涵為何無法自系爭規4定之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就系爭規定之行為可罰5性要件形成合宜之解釋適用參考基準如何期待受規範對象之一6般市民能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顯見系爭規定確實無法通過明確7性原則之審查標準8三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涉及對言論自由内容之限制復因言論内容屬評9論意見行為規範更有進一步達到抑制思想自由之程度而制裁規範則10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或財產權故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11121314咒罵的清蘇作用catharsis意思是指此種咒罵的作用在於語言的表達或情緒的功能是一種發洩過多緊張精力的本能方式甚至發出情緒字眼可能對我們的健康有益因為它扮演了解兼淨化兼安撫兼清除的角色減輕我們的壓力8-澳洲語言學家津利15一林子儀教授曾為文主張言論自由的價值最重要在於表現自我16個人的存在本身即為目的蘊含個人存在之基本價值及獨立之尊17嚴之精神而非協助社會追求真理或健全民主程序等目標其根林慈偉公然侮辱罪於我國裁判實務的新開展頁228檢察官新論第I9期216年01月RuthWajnryb著嚴韻譯髒話文化史麥田頁56602012年04月二版第9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本不在滿足社會大眾之利益方足以表彰其為基本權只有當個2人的言論自由與其他人的機本權利發生衝突若言論自由會對他3人基本權利造成明顧及實晳重大的危險而除了限制該個人言論4自由外別無他法可以預防此種危險時該言論自由才可受到適5當的限制9歷來大法官亦有相同主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之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祇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培巷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遭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one-dimensionalman憲法上表現自由既眉於個人權利保陳亦眉於制廑的保陳其陳範1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陳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輿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勘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兪辯俞明而達去蕪存薈之效果___________6二言論自由的價值以表現自我為目的意見表達則係個人對於事7務之思想或看法的展現相較於事實陳述意見表達與其思想及林子儀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頁232_23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8卷第1期1988年12月第10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個人人格發展之關係更形密切而思想乃人的内在精神活動2為外在表現的根源但内心世界寬廣遼闊人人得任意遨翔3他人無可洞悉亦不容他人置喙思想自由庶幾同於人的尊嚴4為國家公權力的禁地強制改造思想即等於侵犯人的尊嚴構成5違憲毫無例外此即思想自由不容侵犯1011但是個人因閣6述其思想之言論縱為咒罵之言論亦有欲表現之不滿或情緒7卻遭以刑罰時形同國家介入為私人施以道德禮儀的文字獄8強迫思考及語言習慣較為低俗的粗鄙之人必須改變想法脈絡才9可以說出來要不就必須抑制想法放棄表述以免動辄得咎10此時其不可說i及不可想i已係一體兩面誠屬對人的尊11嚴内外兼具之侵害思想及言論同受限制故違憲審查時應適用12嚴格之審查標準13三系爭規定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12141.目的正當檢驗國家刑罰權相較於其他國家管制手段更為15嚴重故透過刑法保護的憲法應保護之利益並非包山包海而16是憑藉法益的概念標示重要的利益方由刑法管制規範13而17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亦言明國家刑罰權只處理侵害公18益與具備反社會性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償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开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侈10許育典憲法頁2232019年9月9版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及具體-名譽權上頁42台灣法學雜誌第89期206年I2月11李建良自由平等尊嚴上-人的尊嚴作為法價值的思想根源與基本課題頁195_196月旦法學雜誌第153期2008年01月12林華恩同註1頁87-10613林政佑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之保護法益之探討頁99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745期2022年01月第11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惰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此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如採感情名譽及尊重請求權之看法皆係以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分別以有無自尊心受創不悅或未能獲得被害人以禮相對的主觀期待重要性皆不足以成為刑法保護之法益所保護者亦不屬於個人自由發展與基本權實現不可或缺的利益則系爭規定保護目的不具正當性2.手段適合性檢驗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如係採一個人被社會賦予的社會評價的外部名譽社會名譽看法則社會評價係基於眾人對個人過去經歷及表現等事實而來須透過扭曲眾人對個人過去經歷表現的認識才可能影響社會評價而未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之侮辱罪該言論即屬意見表達或對人之評論14皆無損及個人外在名譽之可能性許恒達教授曾有以下分析15公然侮辱罪只要求行為人對於特定被害人在多數人的場合使用不當言詞謾罵這種情形不免讓被他人羞辱的被害人一時情緒憤慨但事過境遷後實際上根本不會直接改變社會對於該被害人的評償有時甚至會同情被害人反而增加了該被害人的名望舉例來說政治人物丁在公開活動中被偏激的市民當面罵髒話丁接續的處理表現了治政人物的風度與從容當場亦有媒體報導該事件丁的支持率立刻上揚這個例子意謂公然侮辱的成罪手法不必然能損害個人的社會評價反而在有些情況還會增加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林钰雄誹謗罪之實體要件之訴訟證明-兼評大法官釋子第五零九號解釋刑法與刑訴之交錯與適用頁347-3482008年08月林華恩同註1頁43李恒達人格尊嚴言論自由與名譽法重新解讀公然侮辱罪法與道德-論憲法與刑法的界限研討會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頁22020年10月公然侮辱罪案人的社會好評無涉於事實指摘之言論既無減損被害者外部名譽之危險性理應無侵害他人名卷之問題李念祖教授跳出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的窠臼後對系爭規定作出分析16________________保障名譽權常落入兩個陷阱陷阱之一是當時缺乏隱私權的概念致與名譽權兩相混淆本來不實的話語才會破壞名譽破壞隱私的則是實話一旦兩者不分就會將侵犯隱私的實話當成破壞名譽的毀謗治罪陷阱之二則是將名譽感情也就是博得好名聲的期望當作是名譽權的内容其結果是藉著保護名譽權之名防止出不願人知的實話所保障的是虛偽的名譽更大的問題則是假藉保陳名春之名不問是否涉及事之真偽凡是語言不中聽一概用刑處罰如果認為公然侮辱不以懲罰不實言論為限那就顯示公然侮辱其實放錯了章節因為只有不實的言論才會侵害名譽權純粹侮辱不舍合理的說法應應指向刑法第309條其實無意處罰不涉事實侮辱無涉事之真偽即無損名譽可言卻將之列為妨害名譽罪而限制表意自由恐屬手段限制不足以傷害名卷之言論與目的保護名譽無關而難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爭規定之涵攝結果顯已外溢至法規體糸架構所表彰名譽權以外之其他無涉名譽播之行為態樣不符合立法目的不當箝制言論自由核其手段無助於目的之達成無法通過手段適合性之檢驗3.手段與目的衡平性手段比例性之檢驗李念祖侮辱罪的憲法問題頁7在野法潮第23期2014年第13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1我國現行刑法繼受日本西歐刑法學日本西元1880年明2治13年舊刑法規定對於人的辱罵嘲弄行為屬違警罪由3行政警察進行取締直至西元1907年明治40年的刑法因4德國刑法西元1871年設有Beleidigung侮辱章節而受5德國影響將侮辱罪入刑並與誹謗罪併列17迄今我國刑6法解釋普遍都受德國影響如大清刑律草案與暫行新刑律7所稱所謂侮辱皆類似德國法Beleidigung的意義82近期實務為避免系爭規定涵攝過廣有採取類似德國尊重9請求權概念將人性尊嚴導入名譽權涵攝内涵之發展趨勢10惟依李建良教授之論述18人性尊嚴只是最低底線的11保障無法做為節制系爭規定涵攝過廣的工具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不能被理解為人無論如何都必須保有其尊嚴也就是說並不是任何的言行舉止都涉及尊嚴乃至於侵犯憲法所保障的尊嚴從體系解釋角度以言人的尊嚴保障也必然是一種最低底線的保座j尊嚴保障是保護及尊重人之為之的最基本利益elementarsteBelangedesMenschen不是確保舒適安逸的生活不是完全與痛苦害怕隔絕或者免於作出錯誤的抉擇尊嚴保障也不是要使人成為睿智之士人的尊嚴保障更不是提高生活的水準123考究日本及德國對於名譽的解讀有其特殊的文化脈13絡以日本立法例而言與深植日本人心的武士道精神有14關強調武士應保持無懈可擊的名聲追求高尚的名譽15避免行為帶來恥辱而德國立法例的演進19源自德國社會謝庭晃同註4頁38-39李建良自由平等尊嚴下-人的尊嚴作為法價值的思想根源與基本課題頁198-199月旦法學雜誌第153期2008年01月謝庭晃同註4頁43第14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的階級觀念強調低階地位者向高階地位者表示尊重的高度禮儀法制史以及解決貴族決鬥而透過法院解決糾紛3換言之德日觀念下的名譽乃是不容他人贬損自身償4值言論的貴族式尊重需求254德國日本以個人對於榮譽保護的期待要求他人皆不得6侵犯以榮譽文化的基礎價值而設的妨害名譽罪章屬高7標準之行為規範要求以我國民情及文化背景加以觀察8因不具備相同的文化背景系爭規定之適用流為曰常口角9爭執解決之出口甚至成為以刑逼民之手段尤其不論10言論内容真假均為系爭規定之涵射範圍形同連被害人11之虛名皆不容評論此輿人性尊嚴最低限度保障有所扞格12應非為保護人在社會中最基本不可或缺的利益4.綜合法務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報告2021數據進1314行量的觀察併以實務案例進行質的觀察皆可得知系15爭規定以刑罰作為手段但與欲保護之名譽權或預防犯罪目16的間不具關聯性為了極小利益而犧牲極大的國家社會成本17及人民利益手段與目的間更已失衡181自101年至110年十年期間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之偵查新收案件從11008件增加至21371件增加近1倍其中19偵查終結起訴者23128人以系爭規定起訴者為16740人20佔72.4其餘6297人為誹謗罪顯見以刑事處罰為手段2122無助於減少此類案件發生的效果210年間101年至1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轉介調解而23成立調解之比例為44偵查終結不起訴的案件為11211524件其中因告訴人撤回或逾期告訴者有37816件佔2520林華恩同註1頁4821法務部統計處111年4月21日法務統計摘要專題分析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第15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337般刑案為19.4偵查終結起訴案件為23.540件2其中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不受理判決3者有7209件佔30.6般刑案為8.6可見此類案件當事人大多和解了事明顯高於其他刑事案件顯見刑事45制裁並非被害人捍衛名譽的終極目的63系爭規定案件耗費極多偵查審判資源更因系爭規定欠缺明確性導致見解紛歧案件往返救濟之累造成國家78司法資源不必要的擠效果以高雄某件公然侮辱案件為例9A.本案於108年7月3曰發生高雄地檢署以108年9月24曰10108年度偵字第17280號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211月12日108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12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以109年5月13日109年度上易字第13182號改判被告有罪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1014月7日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最後15高雄高分院以111年1月26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16判決驳回檢察官上訴被告無罪定瓛17B.本案僅因被告一句白痴進入司法系統耗費2年半的18時間除案件當事人長時間應訴付出的精神及資源外19國家極其有限的司法能量徒然虛擲而無正面意義此20類連年攀升屬於高度個人紛爭或個人主觀感情受損的21案件除系爭規定存有不當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疑慮外22造成國家司法資源整體耗損更顯不成比例23四系爭規定無合憲解釋之可能24一所謂合憲性解釋原則係指符合蕙法的法律解釋原則即當法律25有數個可能合理的解釋只要其中一個解釋可能可以導致法律獲26致合憲之判斷釋憲者即有義務依此方向解釋法律並為法律合第16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蕙之判斷有此法律解釋原則之目的一方面係儘量尊重享有民主正當性基礎的國會決定另一方面也可排除因遠憲宣告而造成可能出現法律空窗I的風險22惟合憲性解釋實有其界限對此許宗力大法官曾在釋字第585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釋字第623號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與部分不同意見書皆有闡明司法院釋字第623號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與不同意見書本席於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曾指出合憲解釋固然可以勉力維繫住法律之合憲性然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仍有其界限例如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並不能偏離法律明顧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或規範核心如果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決定或規範核心強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内容再宣告其合憲這種解釋方式與其說是出於對立法者意志馕可能最大的尊重倒不如說是司法者得越立法者地位立法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基無異在此情形反而是直接宣告其遠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思索或選擇作進步修正繼續追求其原始的立法目的或選擇改弦更張以崧新思維另立新法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系爭規定所指非事實陳述之侮辱行為是西元1918民國7年第二次刑法修正時刑罰化嗣國民政府於西元1935年民國24年公布刑法全文迄今未曾修正欠缺民主正當性基礎且未曾與時倶進有全盤檢討之必要復以民主化以來國會功能強化民意定時更新自無由司法替補立法者角色強為合憲性解釋之必要三系爭規定保護法益及内涵不明致成罪界限不明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保護利益重要性亦不足而有悖於目的正當性及目的手段衡平性原則構成要件解釋過度擴張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反陳淳文論憲法解釋原則中研院法學期刊特刊2頁1742019年12月第17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比例原則23且未如誹謗罪有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以為2衡平致涵蓋過廣違反平等原則已如茅草屋般簡陋之系爭規定3若忽視權力分立應有的正常運作強予合憲性解釋將產生超越4受規範者預見可能性造成顛覆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民主原5則製造法規範體系矛盾而違反體系正義及違反罪刑相當原6則等副作用製造新的違憲爭議恐造成茅草屋地基流失等更大7的災難8四系爭規定若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勢必連動影響其他同以侮辱9為要件之法規是否併同適用恐衍生法規範價值矛盾並造成法律10的預見可能性及行為界線的認知混亂111.法律會形成人民對行為的理解及行為界線的認知而刑法及其12他法律規範法條文字含有侮辱之規定甚多除系爭規定外13尚包括刑法第11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60條14第246條第312條以及集會遊行法第30條妨害兵役治15罪條例第15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70條中華民國專屬經16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4條等規定其他涉及行政裁罰之法律17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醫療法第106條1824條第2項等亦同倘選擇不由立法機關檢討並修正各相19關規定之侮辱一詞而僅對系爭規定為合憲性限縮解釋則20人民對於侮辱之認知即會產生變化212.縱將處罰範圍限縮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但系爭規定之22侮辱文字並未改變況所謂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23等用語即便是法律工作者未經相當研究亦難窺知其真意24何況一般民眾此等用語更屬超乎理解能否符合法律明確25性要求實待商確況且各國對於仇恨犯罪之立法因各國歷林華恩同註1頁112第18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史脈絡及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於仇恨犯罪的仇恨Hate之2理解亦有不同如未經通盤考量則當社會問題衝突發生時3更容易激發社會問題造成更多的遺憾24因此應由立法機關通4盤檢討專法規定以求周延53.系爭規定如採限縮解釋其他以侮辱為要件之法規是否一6體適用而作相同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之妥適性不應僅狹隨7以系爭規定本身之適用結果減縮刑罰權範圍即認可寬鬆處8理應一併考量各法律條文所建播出的法律償值及逋系架構彼9此不應發生衝突或解釋上之不一貫以避免影響人民形塑對於10法規償值的正確認識因此系爭規定若採合憲性限縮解釋如11不一體適用於其他相類法律則法律解釋適用的不一致恐生規12範衝突或矛盾之問題此時若僅為求合憲宣告而遽為限縮解13釋無疑將造成法規範價值矛盾及混亂更衍生違反法律明確性14及平等原則之疑慮而法秩序之維繫輿調整涉及跨規範間之修15法正規方法應由立法機關依各法律規範目的性質不同分別16修正要件及效果規定方符合權力分立及民主原則之要求174.系爭規定既存有違憲情形依許宗力大法官於繹字第585號及第18623號解釋所提意見應即直接宣告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19思索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20伍結論21系爭規定規範在刑法第27章妨害名春及信用罪章形式上以名譽22權作為保護法益惟名譽之内涵及判斷標準向有紛歧見解影響23系爭規定保護法益之定性涵攝適用方向實務認定結果亦南猿北轍24人預無法預見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上述規定應不屬於適格之刑法法24潘宗璿淺談仇恨言論及犯罪法制的形成-以美德曰為例頁14法務通訊第打7期223年8月11日第19頁共20頁公然侮辱罪案1益上述規定之涵攝結果顯已外溢至法規體系架構所表彰名譽權以外2之其他無涉名譽權之行為態樣不符合立法目的不當箝制言論自由3核其手段無助於目的之達成無法通過手段適合性之檢驗又上述規4定以刑罰作為手段但與欲保護之名譽權或預防犯罪目的間不具關聯5性且因此耗費極大的國家社會成本及人民利益甚至造成國家司法資6源不必要的擠效果手段與目的間更已失衡且上述規定不宜作合憲7性限縮解釋避免連動影響其他同樣以侮辱為要件之法規發生適用8疑義造成法律預見及行為界線的認知混亂並引發法規範價值矛盾衝9突足認上述規定之刑罰手段侵害憲法第11條人民言論表見自10由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財產權及22條思想自由並抵觸第23條比11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不應為合憲性限縮解釋而應屬違憲12此致13憲法法庭公鑒14附件委任狀正本15中華民國曰16具狀人台灣公17代表人林佳和18代理人陳為样律師19許幼林律師20第20頁共20頁附件一格式三2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供法庭之友委任代理人用委任書委任人受任人台灣公民人權聯盟陳為祥律師姓名或名稱代表人林佳和許幼林律師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委任人因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公然侮辱罪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即法庭之友意見書委任律師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____為代理人並有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之代理權依憲法訴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八條規定提出委任書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委任人台灣公民代表人林佳和受任人陳為祥律師許幼林律師本人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等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謹依蕙法訴訟法第2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就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揭露相關資訊如下如是其情形是否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否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否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三否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此致蕙法法庭台灣公民人權聯陳報人代表人林佳和曰年12月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8,"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4","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士軒副教授1121222專家諮詢意見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81a83ca-7c0d-4c4e-822f-e100aa845dd7.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士軒副教授1121222專家諮詢意見書.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案件專家諮詢意見書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士軒壹本件問題題綱................................................................................................2貳本件各聲請書事實關係的整理與歸納........................................................2一實體當場謾罵型....................................................................................2二網路發文型............................................................................................4三網路通訊軟體群組訊息型....................................................................5參問題所在........................................................................................................5肆公然侮辱罪的法益內涵的確認....................................................................6一採取事實的名譽概念為基本立場的見解............................................6二採取規範的名譽概念為基本立場的見解............................................7一人格尊嚴尊重請求權說....................................................................7二受正當社會評價權利說....................................................................8三兼採規範與事實的名譽概念的見解....................................................8四檢討........................................................................................................9一我國目前各學說的問題................................................................91.事實的名譽概念的問題................................................................92.規範的名譽概念的問題..............................................................10.人格尊嚴尊重請求權說的問題.........................................10.受正當社會評價權利說的問題.........................................113.兼採規範與事實的名譽概念的見解的問題..............................12二可能的理論上方向......................................................................13伍使用網路為手段的情形的特殊性..............................................................15陸關於諮詢事項的結論性回覆......................................................................161壹本件問題題綱一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貳本件各聲請書事實關係的整理與歸納考慮到本件包含併案之聲請書的數量相當多且各聲請書中所針對的事實關係並不相同且有多樣性則在探討本件題綱所針對的各問題之前必須要針對本件各聲請書所提到的事實經過做一定的整理與歸納本件各聲請書中所提到的事件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一實體當場謾罵型在本次聲請書所舉的事實當中屬於這種實體當場謾罵類型者可舉事例1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事例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例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事例4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60630釋憲聲請書所舉審理中之同院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案件事例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等為例事例1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的事實關係是X在社區中庭管理中心和告訴人A發生爭吵並罵A違你媽個雞巴毛法1去你媽的公然侮辱我操你媽的我操你媽的你要不要去告事例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的事實關係是X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與松智路口因與A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2然侮辱之犯意此一路口對A辱罵機掰等語事例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的事實關係是X於民國107年6月23日8時許騎駛機車行經未遵守燈光號誌紅燈右轉適遭在該路口執行勤務行經該處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警1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之事實欄記載內容此為本件併案聲請人江鉅星被告案件2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事實內容此為本件併案聲請人黃堃庭被告案件2員A查覺遂將X攔停X遭攔停後即下車走向後方之A處經A詢問身分證統一編號以查證身分X均未告知僅一再稱未紅燈右轉且趕時間等語後即走回機車處A見狀便將X之機車鑰匙取走以防止X逕行離去並要求告知身分證統一編號X則表示A無權查證身分及將機車鑰匙取走業已涉犯強制罪嫌等語並請求交還機車鑰匙2人因此多所爭執達至少6分鐘期間X向A稱做人積點德可以嗎對啊積點德可以嗎老天爺會看積點德可以嗎你強制罪了咧配合你什麼你強制罪了我還配合你等語嗣X取得A交3還之機車鑰匙甫走回機車時對A以操字加以辱罵事例4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60630釋憲聲請書所舉審理中之同院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案件的事實關係是X曾向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陳情該鄉之新港路與忠孝路路口拓寬但不滿公所之回應X於105年9月9日上午8時許至公所建設課再度陳情時竟在建設課之櫃臺前於建設課課長A執行職務時公然以閩南語對A鄉公所出言辱罵建設課幹你祖母等語且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閩南語對A辱罵不成子如果4沒有告我你是我的小狗等語事例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的事實關係是X為A之岳母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許X步行陪同其女B將未成年子女C送入位於臺北市之幼兒園後欲離去之際因在門口遇到適開車將鋼琴課本送至該園之A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幼兒園門口以豬狗不如渣人渣男等語辱罵A足以貶損A之名譽53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的事實欄記載內容此為本件併案聲請人謝秀慧被告案件4參照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60630釋憲聲請書頁2此為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5因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並未公開所以此部分的事實關係是參照本件第一審判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之事實欄記載內容除了在本諮詢意見的本文中所引用的事例外在本次各併案聲請書中屬於實體當場謾罵類型的還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73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李小蘋在馬路上罵畜生啊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0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蔡水頭在巷口罵臭機掰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蕭嘉宏在台灣大學計資中心內櫃臺處辦理退費發生爭執對櫃臺人員大罵請妳不要Bitch並向對方潑灑飲料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60630釋憲聲請書所提到的同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案件對監獄管理員幹你娘你給我打三小幹你娘你娘地卡蓋蓋好ㄌㄟ幹幹你老爸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60630釋憲聲請書所提到的同院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案件違規右轉對取締員警罵白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1100414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在觀光區商店前廣場爭執時對對方罵神經病我說你神經病啦怎麼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1100602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3號案件當場罵人你不要臉王八蛋你的PiPi打你太OO魯閣族語你是流氓的女人等語謾罵告訴人王並對告訴人吐口水1次等情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丙股法官1101227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到同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字第271號案件在醫院急診室管制門前辱罵禁止自己吸煙的保全人員3二網路發文型在本次聲請書所舉的事實當中屬於此種網路發文型者可舉事例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為例本件的事實關係是X與A前因對於保險業務行銷手法之看法不同而在網路上互有論戰X因不滿A在網路上發表無良業務黑心業務等言論遂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1月2日間在不詳地點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其於痞客邦PIXNET網站所申請之帳號luciferous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閱覽共見共聞之痞客邦網站上接續發表不肖之輩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A比想像中的還不知恥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小人品格之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6無恥之輩等言詞辱罵A錄錄錄錄清楚一點幹你娘我有罵你嗎幹你娘我有指名道姓嗎我有指你嗎等内容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丙股法官1110415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9年度易字第297號在花蓮地方檢察署偵查庭等候區之走廊罵人神經病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11101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10年度花簡字第248號案件在便利商店內罵人幹你娘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110081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案件在道路上先罵對方幹你娘並向對方比中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110081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2號案件在地檢署對面以旗桿5支豎立書寫法律人不忠法律比畜生還不如林在培現主任檢察官厚顏無恥不公不義請拿出屢傳不到證明來面對劉素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9022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7年度易字第1081號案件在公寓大廈警衛室內因管委會選舉恩怨於其他住戶面前向告訴人罵不要臉有夠不要臉選得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10051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9年度簡字第2018號案件在馬路上對攔查闖紅燈之員警罵俗辣幹你娘你沒藍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10051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09年度簡字第2124號案件馬路上車禍現場對前來處理的警員罵幹你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100517釋憲聲請書所提到同院110年度易字第140號案件於彰化縣政府農業處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等機關人員至上址農舍會勘時對告訴人檢舉施工者稱你是吃飽太閒嗎要照三餐來你家問候幹你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112010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提到之案件事實在監獄房舍內對同房受刑人辱罵幹你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11103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提到111年度易字第575號案件道路上辱罵告訴人6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51號刑事判決之事實欄記載內容此為本件聲請人朱育德被告案件在本次併案聲請書所提及的事實中屬於這種網路貼文類型者還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張大春在臉書網頁發文提及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就是說你A此句事後自行編緝刪除於翌日上午10點撰寫登載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聲請人馮光遠在個人部落格對時任文建會主委之盛治仁發文文章中記載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等語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聲請人馮光遠在個人臉書帳號張貼標題為生活筆記關於特殊性關係之臨時性寫作之貼文1則詳如附件一即自證8所示內文撰寫之二...特殊性關係是我諷刺馬英九與甲這兩個惡搞台灣民主的混蛋爛咖下流胚所發明的用語...馬金這兩個混蛋爛咖下流胚..第一號罪人就是甲這混蛋爛咖下流胚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講過了可是我還是要講怎麼樣咬我呀4三網路通訊軟體群組訊息型在本此申請書所舉的事實當中屬於此種網路通訊軟體群組訊息型者可舉事例7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1100504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及同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案件此一案例中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關係是被告X對於告訴人A在line群組內傳送不好意思我沒你這麼智障每天在那裝忙來水都叫導遊不然就是大夜幫你裝等內容之訊息使得在群組內之人均可7見該等訊息參問題所在在我國刑事實務上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若是就侮辱的內容而8言有非常多樣的內容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本次各聲請書中所提到的行為事實中被認為是侮辱的言語在內容上事實上也包含各式各樣的用語也是這種內容上多樣性的反映並且如前述內容中所舉的行為類型所示在現在的社會當中也出現手段上多樣性的特徵亦即除了在生活中可能以1當場辱罵他人的方式透過實體的舉動進行侮辱行為以外也可能以2網路上貼文或者透過通訊軟體群組訊息的傳送透過網路進行侮辱行為也因此在上述的內容上多樣性與手段上多樣性交錯下公然侮辱罪的實際犯罪態樣上呈現非常廣泛的內容這樣的情形反映在我國的刑事實務上也導致了每年均有相當多數量的公然侮辱罪案件被起訴與審判並且受到有罪判決之四...金溥聰你這個台灣民主政治裡的混蛋爛咖下流胚等語而以混蛋爛咖下流胚等客觀上足以貶抑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文字以此方式公然侮辱甲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吳克勤在臉書發文張貼毋我朱你最會說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1090910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及同院109年度易字第223號案件在網路上張貼對政治人物看板比中指之照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1100628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及同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6號案件用不知情之第三人所辦臉書帳號張貼A的臉書帳號個人照片資料並發表去給狗幹一幹好不好馬的給人家拍性愛影片到處密我們身邊的人你是有人格分裂症可以正常一點嗎或者趕快去看醫生我不是獸醫不要找我等文字復留言PC垃圾真能裝死不要臉當人小三等文字黃接績利用其個人InstagramIG帳號b_0發表内容妳奪破請問妳還要覺得妳很乾淨嘛小姐下面鬆鬆等文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1070627釋憲聲請書所提及同院107度花簡字第87號案件因網路購物糾紛在網路上公開刊登告訴人之照片影像並加註這個死逼的叼錯你姐個爛逼的這個死癲逼來的媽的等文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1110714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提及111年度花簡字第194號案件在杜群網站Dcard發文公然侮辱謾罵告訴人7參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1100504解釋憲法聲請書頁1-2在本次併案聲請書所提及的事實中屬於這種網路通訊軟體群組訊息型者還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1100628解釋憲法聲請書所提及同院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字第99號案件被告在line群組內對告訴人發送你他媽就犯賤之訊息使群組內之人均可得見聞8參照陳子平2019刑法各論上4版台北作者自版頁329-330林琬珊2018妨害名譽罪與負面標籤月旦刑事法評論9期頁63-6459的情形每年也有相當多的數量在這種實務狀況下如何在刑法上限縮公然侮辱罪的成立範圍至合理的限度即成為刑法解釋論上的重要問題本次題綱四此一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倘若無法將公然侮辱罪的成立範圍限縮至合理的限度在成立範圍過於廣泛的情況下將可能使得公然侮辱罪的運用結果發生不明確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本次題綱三並且考慮到侮辱罪的絕大多數類型應是透過表意進行對他人的詈罵行為一旦處罰範圍過廣也可能過度限縮在這種詈罵行為當中可被認為正當的意見表達從而造成對於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本次題綱一前段此一問題對於刑法解釋論而言是極為重要的問題自不待言關於要採如何的途徑才能在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解釋上相對妥當的處罰範圍的問題若從我國刑法學理上的現況看來主要是在認為法益對於處罰範圍10與犯罪成否的解釋能發揮一定程度的指導功能的立場從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內涵的探討出發也因此究竟在我國目前的理論現況中是否能夠透過對於法益內涵的確認得到限縮解釋的指引自然也成為問題本次題綱一後段考慮到本次的案件涉及到的上述各重點題綱的核心問題仍在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的內涵的確認因此本諮詢意見以下也將先依我國學說的現況就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內容加以確認釐清肆並再就使用網路的手段的特11殊性加以說明伍最後再就本次的題綱做結論性的回覆陸肆公然侮辱罪的法益內涵的確認關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雖然學說上在認為同罪是在保護人的名譽之點大致一致但是究竟被保護的名譽內容究何所指則有不同的見解紛陳若觀察較為早期的理論上見解與較為最近的理論上發展學說上關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內涵大致上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立場一採取事實的名譽概念為基本立場的見解在我國較為早期的多數學說當中乃至最近的有力學說均可見從事實上的12名譽的觀點來考察分析名譽概念此種立場認為關於人的名譽主要可分成9與妨害名譽有關的整體犯罪情形的簡要介紹可參照許恒達2021人格尊嚴與名譽刑法--重新解讀公然侮辱罪收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頁82810此種基本立場的闡述可參照許恒達2011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雜誌197期頁135-13611另外雖然本次題綱當中成為問題的規範是刑法第309條的第1項與第2項規定但是考慮到此二項規定在內容上僅在手段上第2項涉及到強暴的不法實力行使其餘部分與第1項並無差別且在解釋論上一般也認為兩者的保護法益並無不同因此應認為在檢討本件題綱所提到的各項問題時並無將兩項規定分開檢討的實益也因此以下的內容中如無特別說明公然侮辱罪的用語即是指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與第2項於此合先敘明12此種定性看法可參照陳俊偉2020網路遊戲中侮辱行為的刑法評價難題以6內在的名譽外在的名譽以及名譽感情三部分一般而言所謂的內在的名譽是指作為人本身的品格能力在客觀上的價值所謂的外在的名譽則是指社會上對於人的學識道德技能或容貌體格等之評價這部分的評價即使與人的內在真正價值不相符合也應認為屬於個人在社會上享有的聲譽而應受保護13所謂的名譽感情則是指人對於自身的毀譽在主觀上所感受的自尊感覺然而考慮到1內部名譽是作為人的價值本身這種價值不可能從外部加以侵害2名譽感情是否受侵害繫於持有者的主觀好惡並無明確的內容並且如嬰兒或因為智能障礙而對名譽無所感的人即不可能受侵害保護顯得不足等問題我國向來多數的見解是認為關於侵害名譽的犯罪包含公然侮辱罪14與誹謗罪是以上述外在的名譽作為保護法益的內容與此相對我國也有少數見解認為考慮到在我國一般社會上單純辱罵他人未必會造成對方的外部名譽亦即社會上的評價減損毋寧僅是讓被罵之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感到難堪或不愉快因此主張我國刑法關於名譽侵害的犯罪類型當中誹謗罪的保護法益是前述的外在的名譽而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則是15名譽感情二採取規範的名譽概念為基本立場的見解一人格尊嚴尊重請求權說除了上述向來較為多數的基本立場以外在我國刑法學界最近也有見解認為上述以事實的名譽概念作為基礎的我國學說因為僅以社會中現實上存在的評價作為保護對象所以即使是與事實不符的虛名例如實為心狠手辣的組織犯罪要角但是在社會一般上卻以慈善家的形象廣為人知也會因此納入侮辱罪保護的16內涵當中如此一來將使得保護範圍過廣並不妥當並且另一方面將法益臺灣實務判決的觀點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05期頁163許恒達同註9頁83913關於上述的說明可參照周冶平1968刑法各論台北作者自版頁737-738陳樸生1968刑法各論5版台北正中書局頁261-262韓忠謨1980刑法各論6版台北作者自版頁384-385王正嘉2012網際網路上之刑法妨害名譽罪適用與界限以實體與虛擬的二分社會論之政大法學評論129期頁1149-150吳耀宗2013可恥VS.操你媽的X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南地方法院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9期頁49甘添貴2019刑法各論上5版台北三民書局頁153-154陳子平同註8頁317-318林琬珊同註8頁69-7014採取此種見解者例如周冶平同註13頁738陳樸生同註13頁261-261韓忠謨同註13頁384-385陳子平同註8頁31832015參照甘添貴同註13頁154-15516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0許澤天2023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5版台北作者自版頁256同旨的主張亦可參照陳俊偉同註12頁163-164717取決於個人的名譽感情也有導致處罰範圍不穩定地的疑慮也因此在我國學界最近的有力見解是認為應從規範的觀點理解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名譽法益的內涵這樣的見解的解釋論是將名譽的根源求諸於人的尊嚴並認為名譽在每個個人的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即是任何人均可請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人格與尊嚴也因此對於名譽的保護即是對於這種人格價值尊重請18求權的保護二受正當社會評價權利說除了上述的學說外我國學界最近也有有力的見解主張應採取規範的觀點將名譽理解為受到社會正當評價的權利的見解在這種見解下為了避免助長或使社會上偏見更為定著的危險應認為人無法以自己的責任左右的事項均19不應作為名譽的內涵例如身心障礙其他身體疾病血統階級等因此若貫徹此種見解倘若是侮辱的行為是將身心障礙身體疾病血統階級乃至其他可能導致以人的一己之力無法變更例如容貌美醜身材胖瘦對於某個行業的社會觀感而容易帶有社會偏見的事項作為內容則應認為因為20這些事項與名譽無關因此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三兼採規範與事實的名譽概念的見解另外在上述兩種不同立場以外我國最近的學說也有以下的有力見解認為在掌握侮辱罪的保護法益時應兼採規範與事實的觀點者這種立場的學說是分別從以下的不同觀點出發提出的第一種認為兼採規範與事實的觀點掌握名譽概念的見解是認為儘管規範的名譽概念是較為妥當的出發點但是1上述規範的名譽概念下忽略對於他人的尊重的需求來自於有互動的社會生活2請求權需具有內容而此一內容又必須取決於請求權人的社會地位或過去的社會生活經歷也因此在欠缺此等21內涵時難以期待具體化上述對於人格的尊重請求權的內涵因此此說認為應該透過揭露於公眾之個人的過去的生活經歷基於過去生活經歷而取得的一定社會角色基於此一角色所應得的人際互動方式等22事實上的要素具體化規範上的人格尊重請求權至於上述的過去生活經歷究竟要考慮哪些內容此說則區別兩種不同的情形17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0許澤天同註16頁25618我國學界採取此種見解者可參照李聖傑2010也論刑法對於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審簡字第六一一六號月旦裁判時報4期頁111-112吳耀宗同註1351陳俊偉同註12頁164-165許澤天同註16頁25519參照林琬珊同註8頁7220參照林琬珊同註8頁73-7421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1-84222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3-8448468第一當個人自行揭露過去生活經歷並以此參與自己的社會角色建構時原則上應加以考慮例如曾經至外國知名學府留學的生活過程第二但是關於非由個人自行揭露的生活歷程則應該部分的生活歷程與其社會角色的公共性是否有關倘若無關公共性僅與私人領域有關則應認為此部分的資訊不必納入考慮例如擔任學者的角色但是被揭露的生活歷程是此人23生活環境髒亂等內容時即應認為兩者並不相關四檢討一我國目前各學說的問題考慮到本件解釋面臨的核心問題是關於處罰範圍是否有可能合理地控制並加以明確化的問題上並且考慮到關於此一問題我國學說所採的解釋論途徑大致均從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的內涵掌握出發則究竟上述我國學界目前可見的各說是否有可能充分達到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並且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內的目標即是下一個需檢討的問題以下分就上述各說加以檢討1.事實的名譽概念的問題我國向來的通說所採取的事實的名譽概念從以下各點來看應該難以認為可達到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並且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內的目標第一處罰明確化的難題此一問題又有以下幾個部分.事實的名譽概念的立場下儘管一般的理解均將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等侵害名譽的犯罪理解為危險犯因此認為不必在現實上發生名譽受損的結果也24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但是為了要確認究竟是否是可能對於社會上對某人的評價發生減損的危險邏輯上仍需確認該人究竟有如何內容的社會評價而這樣的社會評價內容是否能夠形成往往取決於資訊多寡因此未必總是能明確地加以特定舉例而言同樣是從事一定職業對於已經入行很久的人固然因為已經有相當實績而有一定的社會評價但是剛入行的新人則將可能面臨資訊不夠充分而尚難給予一定的社會評價的問題.並且因為在事實的名譽概念的立場下主要考慮的是外在的名譽被侵害的危險所以行為人在公然的狀態下所表達的言語是否可能產生這樣的危險也必須加以檢討然而在上述的社會評價本身未必穩定時且考慮到人對於他人的詈罵內容的多樣性則應認為在這種情況中罵人哪些內容的時候才會出23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6-84724認為公然侮辱罪是抽象危險犯的見解例如俞承修1960刑法分則釋義台北三民書局頁939周冶平同註13頁741韓忠謨同註13頁386梁恆昌1983刑法各論台北作者自版頁368甘添貴同註13頁153等參照另外結論上相同者可參照林山田2005刑法各罪論上5版台北作者自版頁2599現被罵的相對人的外在評價減損的危險也難以特定也因此在事實的名譽概念所形成的理論結構的主要部分均不穩定時應該也難以期待採取此說後能夠得到可明確化的處罰範圍這點如同我國刑法學界已經被指出的從我國實務中的有罪與無罪判決所針對的言論內容均有非常多樣25而難以類型化的內容來看應可映證此一結構性的缺陷導致的問題第二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妥當合理範圍內的難題此一問題又可從以下部分看到過猶不及的問題26.關於此部分的問題一般而言被指出的是虛名的保護的問題亦即倘若僅是與事實上相去甚遠的虛名應無保護的需要性但是依照此說卻應該保護可能導致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過大的問題然而若從理論的觀點要對他人形成一定的評價一般而言應以充分的資訊為前提但是若考慮現在的社會中資訊量往往爆炸事實上即使將考慮範圍限定在一定的社會角色應該也難以先27考慮過全部的資訊再形成對特定人的評價在此意義下事實上若貫徹此說的見解則全部的名譽保護都是在保護以不充分完整的資訊形成的虛名在現在的時代顯然不妥並且由此也可發現此說原本就蘊藏容易引發過度處罰的危險.另外一方面若依照此說與事實不相稱的虛名也應受到保護那麼對於本來即無良好名聲之人即使這樣的名聲與事實不符例如只是單純獨居在森林的獵人被大家誤會為是會綁架小孩的惡人則對其謾罵也不應成立侮辱罪28然而這樣的保護範圍顯然又過於狹窄.並且若依照此說則事實上不受到社會認識的人例如剛出生未滿129日的新生兒或者完全繭居而不與社會接觸之人甚至剛入境的一般外國人應也會因為尚無社會上的評價所以這樣的人即使受到辱罵例如對他人的新生嬰兒大罵其為雜種也難以受到保護從這個面向來看對於名譽的保護也顯得不足2.規範的名譽概念的問題.人格尊嚴尊重請求權說的問題關於前述人格尊嚴尊重請求權說若從以下各點來看應該難以認為可達到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並且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內的目標第一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的問題關於此部分的問題有以下數個部分.如前所述主要是在於此說的基本構造中在於被此說認為是法益內容25關於此部分我國實務的觀察可參照陳子平同註8頁33026參照林琬珊同註8頁73許恒達同註9頁84027此一理論上的指摘可參照平川宗信1983名誉毀損罪と表現の自由東京有斐閣頁1028參照林琬珊同註8頁7129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810的請求權的要件並不清楚從而也難以明確地掌握這樣的概念下關於名30譽應受保護的具體輪廓.這樣的不明確性的根源應是導源於這樣的請求權根據並不清楚的問題亦即此處的對於人格尊嚴尊重的請求權倘若是指對於自己的人格價值有一定的認識並基於此一認識對他人請求給予相符的對待的權利但是究竟每個人的價值如何事實上不可能被每個人自己完全認識也因此以此為基礎的31請求權也難以真正實現並且可附帶一提的是若從採取此說的學者所提出的主張來看這種請求權的實質內涵實際上均是著重在請求他人不要對自己為輕蔑的表示倘若如此則這樣的內涵相較於原本此說所欲透過此種請求權表彰的對人格尊嚴的尊重事實上有相當的距離.並且若是這種對人格尊嚴的尊重的請求權也可成為保護法益那麼事實上在所有可能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犯罪例如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以及強制性交罪等重大犯罪這種請求權也應成為法益的內涵但是事實上我國大多數的學說並未如此也因此為何在名譽的侵害有必要特別將這種對人格尊嚴的尊重的請求權作為保護法益在理論上需要根據並非自明第二在2處罰範圍的妥當性的控制的問題上此說的問題在於倘若此處所強調的請求權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不受他人輕蔑的利益則在具體的犯罪成否的判斷上即必須檢討是否行為人的行為有讓相對人進入受他人輕蔑的狀態而這樣的狀態存否的判斷若是以該特定相對人的主觀感受為內容則無異是將名譽感情納入法益的保護與此說的前提不合但是若以一般社會大眾是否於相對人的立場會感受到被輕蔑的狀態來看考慮到這種一般人也難以形成穩定的標準因此應該也較難期待採取此說即可得到妥當而穩定的處罰範32圍.受正當社會評價權利說的問題受社會正當評價權利說應該難以認為可達到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並且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內的目標首先在1是否可能將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明確化的問題上固然在扣除了以自己的能力無法改變的事項後因為以性別年齡身心疾病等事項為內容的辱罵行為均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以如果依照此說在處罰範圍上看似有較為明確可能性但是所謂的社會正當評價的概念事實上在內容也尚未見採取此說的論者有明確的界定也因此在此說的理論構造中仍存在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難以明確化的問題其次2處罰範圍的妥當性上亦即若採取此說會使得向來一般認為30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231此一指摘可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5632此處的問題主要是1究竟要以全國國民的平均作為一般人標準或2以與被罵之人有相同特徵的一般人例如年齡職業家庭交友狀況等為標準本身就是問題11以成立公然侮辱罪為妥當的行為不成立犯罪這樣的處罰範圍是否妥當即成問題並且在採取這種見解的理由上將性別年齡身心疾病等事項排除於侮辱罪的成立範圍外是否確實可達到為了不要助長偏見的目的一方面欠缺實際的根據另一方面究竟是以這些事項作為表意內容侮辱他人的行為被處罰可33以彰顯對於歧視的反對還是一律認為即使以此種內容對他人表示羞辱也不成立犯罪才不會助長歧視或偏見恐怕在理論上也難有定論3.兼採規範與事實的名譽概念的見解的問題關於上述兼採規範與事實的名譽概念的見解從以下各點來看應該也無法認為可充分達到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並且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內的目標第一關於1使處罰範圍明確化的問題此一問題有以下部分.首先此說主張的基本結構是透過揭露於公眾的個人的社會生活經歷加上個人的社會角色形成對該個人應有的社會評價並且對於不符合34此種社會評價的互動認為是對於人格尊嚴尊重的請求權的侵害而名譽的侵害這樣的結構中因為在前面個人的社會生活經歷與個人的社會角色需透過具體的事實要素建構所以相對地應該會有較為明確的內涵以此而言確實可認為在這樣的理論架構下對於有一定社會角色的人而言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是有明確化的可能性.確實依照此說例如給予與其社會角色應有評價不合的謾罵例如在35研討會等公開的場合稱具有專業的博士為不學無術應認為成立公然侮辱罪但是對於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而言更為關鍵的問題是給予他人與其社會角色不直接相關但卻極具貶抑輕蔑性質的言語表達時是否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依照此說則未必清楚例如在上述研討會的例子中對著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者罵其賤人這樣的行為儘管一般而言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但是依照此說的標準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則又似非自明.並且若依照此說對於沒有社會角色之人或還沒有社會角色的新生兒應該也難以認為有足以支撐對該個人應有的社會評價乃至對於人格尊嚴尊重的請求權的揭露於公眾的個人的社會生活經歷與個人的社會角色在此意義下在公開場合對於這樣的人施加輕蔑的言語是否也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也非自明第二關於2將處罰範圍控制在較為妥當合理的範圍的目標的問題與上述第一點中的各部分也有關連33此種見解可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634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235參照許恒達同註9頁845-84612亦即倘若上述第一點中對於的問題以及的問題均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則對於名譽的保護範圍顯得過小其次倘若對於上述的問題以及的問題均認為成立侮辱罪則在不併用其他不同性質的標準的限度內此說的理論架構中最為基礎的揭露於公眾的個人的社會生活經歷與個人的社會角色是否還能維持也將成為問題二可能的理論上方向從上述內容可知關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的內容究竟為何的問題上雖然已經受到學說上一定程度的討論並且從較為早期開始也至今也有各種不同立場的學說但是基於上述的檢討應該認為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學說所存在的各說均難以直接採取其中一說作為基本立場然而從本意見書的立場而言目前為止尚不需立即認為公然侮辱罪是一種無法將其內涵加以明確化的犯罪類型從理論的觀點對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應該也還有以下的理解可能性第一在關於名譽的內涵的基本立場上目前為止我國學說的各說的不同大致上是在事實上的觀點與規範上的觀點上的不同然而考慮到上述採取事實上的名譽概念的見解在構造上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難以將其明確化因此在立場上較為妥當的出發點應是受到我國最近的學說採取的規範的觀點第二採取規範的觀點的各說中受到正當社會評價權利的見解在處罰範圍上顯得過於狹窄也可能有保護不週的情形而較難採取並且在同樣採取規範觀點並將此一規範觀點的重點置於對於人格尊嚴尊重的請求權的各說也因為其根據上處罰範圍的明確化可能性以及處罰範圍妥當性的控制可能性上都各有其問題所以也難以採取第三因此問題在於在採取規範的名譽概念為基本立場下是否還有其他的理論上可能性關於此一問題本意見書認為可做以下的探討1基本上依照我國憲政實務名譽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其核心的精36神是在維護個人的主體性與人格的完整因此應可認為名譽的保護事實上是對人性或人格尊嚴的保護有重要的意義2然而對於人格權的保護而言名譽有其必要並不當然會導出對於名譽的保護是對於人格權尊重的請求權的保護這點應從對於人格權乃至人格尊嚴保護的整體內涵加以觀察才能就名譽的保護加以定性與定位申言之關於人格尊嚴的保護如以刑法的體系而言涉及人的生命身體與自由的犯罪類型均有對於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涉及到人的生存本身而保護程度最高的是關於生命的保護亦即關於殺人罪的規定其次則是對於身體例如傷害罪重傷罪自由例如強制罪私行拘禁罪乃至性犯罪的規定而名譽若對於人格尊嚴的保護有必要則應認為是在上述各種類型外對於36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1337以意思表達侵害人格尊嚴的方式加以規範的犯罪類型而因為在侵害程度上由立法者判斷為輕於侵害生命身體或自由法益的情形所以在基本的構成要件的38法定刑輕重上輕於上述其他對於人格尊嚴侵害的犯罪類型在這樣的理解下39具有尊嚴的個人狀態的侵害即可認為是此處受到保護的名譽的內涵3在此意義下以輕蔑言語對他人攻擊在不把他人當人看的限度內40即是已經侵害了這樣的具有尊嚴的個人狀態也因此從這樣的觀點下具有這種保護法益內涵公然侮辱罪的性質並非我國學說一般所認為的危險犯而應41認為是侵實害犯第四對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採取這樣的理解在解釋論上的實益如下1在處罰範圍的明確化的可能性上.在構造上因為不採取社會評價的增減或危險這種無法確定內涵的要素在這樣的理解下相對地可以避免又從各種語言表達是否有侮辱內涵的觀點切入造成判斷標準因人而異的不明確問題.基本上應可認為在公然的情況對於他人的人格本身的輕蔑的表現應屬於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行為而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餘地2在處罰範圍的具體妥當性的問題上.基本上應可認為在公然的情況對於他人的人格本身的輕蔑的表現應屬於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行為而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餘地最為典型的類型例如第一將人比擬為動物第二以身心障礙白癡智障神經病出身國籍人種或因人42種所生膚色等民族等內容作為內容的輕蔑或揶揄等.在保護範圍上依照此說只要是人即使是新生兒與無社會角色的繭居者也應認為有人格的尊嚴應受保護這樣的保護應無待請求相對於上述各說而言在這樣的理解下應較無必要再為了達到較為妥當的處罰範圍而引進各種不同性質的標準.依照此說即使在社會角色的評價上受到一般人惡評的惡人也可納入37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2317338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439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440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4雖然因為並非本次案件的範圍內所以無法詳述但是於此可以另外補充的是以具有尊嚴的個人狀態作為名譽的內涵的理解並不需同時將此作為誹謗罪的保護法益因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結構中明顯地是以資訊的傳遞與流通作為其核心且又考慮到每個個人事實上也在社會中生活單純的生活不當然有經濟上或職業上的意義則且對於社會的成員而言如果要認識其他個人也需要透過資訊來進行因此需要受到保護的並非接收資訊後的評價的增減而是這樣的資訊接收狀態不應受到不當的干擾與變更在此意義下對於誹謗罪的保護法益理論上也可能將其做與公然侮辱罪不同的理解亦即將其理解為具有社會性的資訊環境的保護而使這樣的資訊環境惡化則是誹謗罪的核心內涵41同旨的觀點可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942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614保護範圍.另一方面依照此說在社會角色的評價上受到一般人較高評價或敬重之人也不是因為其社會地位而受尊重而是因為其身為人而其人格尊嚴本即應該受到尊重透過這樣的方式也可避免例如將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人認為比較43需要保護而對社經地位較為弱勢或底層的人認為較不需要保護的問題伍使用網路為手段的情形的特殊性在上述的保護法益問題以外在本次各聲請書所針對的具體事件類型中呈現的是關於公然侮辱的手段並不限定在實體當場對相對人進行的情形也包含1在網路上貼文以及2透過通訊軟體在群組中傳送訊息的類型透過網路環境對於他人的名譽透過侮辱行為侵害時與一般實體的日常生活中的公然侮辱行為應在以下各點可見其不同第一使用網路為手段的情形例如上述事例6的網路貼文類型若與在公開場所張貼有同樣內容的紙44本海報的行為相比在加害人雖可能以自己名義為之但也可能匿名侮辱性的言語的高度流通性侮辱性的言語在網路上存在的長時間性若未被刪45除下架甚至可永久存在被害人迴避的困難性等各點均可能有所不同在上述特徵下大致上可能出現的是在實體侮辱的情況下難以聚集的公眾在網路上輕易地聚集且只要有人例如以匿名或假名或暱稱先對他人開始謾罵就會有許多人追隨將被罵的人的個人網頁或帳號的留言功能灌爆的公審類46型又或者侮辱的內容不斷地被流傳而導致被害人在精神上的損害不斷加47深變大的侮辱累積類型第二使用網路上的帳號或暱稱進行網路上活動的情形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網路遊戲的使用者之間例如在需要一群人共同進行一定任務的遊戲或者與他人之間的對戰遊戲時對於其他的使用者的暱稱傳送侮4849辱性的言語或者以玩家間專用的術語進行侮辱的情形43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444例如在本件併案聲請書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1110714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所提及同院111年度花簡字第194號案件中行為人發文的Dcard即是我國目前著名的匿名言論平台45此部分的指摘可參照深町晋也著黃士軒譯2023日本侮辱罪法定刑的提高與所留下的課題關於網路騷擾的規制月旦法學雜誌343期頁19246參照深町晋也著黃士軒譯同註45頁192-19347參照深町晋也著黃士軒譯同註45頁193並且可附帶指出的是若加上使用非公開的通訊軟體不斷對於被害人傳送侮辱訊息的騷擾類型這樣的侮辱行為事實上也與跟蹤騷擾行為在實施態樣上有相當程度的連結同時理論上這種名譽的侵害方式也可能包含透過誹謗的方式48指出此種現象者可參照王正嘉同註13頁188-19249指出此種現象者可參照陳俊偉同註12頁169-17015除此之外考慮到網路世界中的帳號暱稱或角色等即使在網路的遊戲等特定場域有一定的聲望但是其與實際操作該帳號或角色的自然人仍非同一也因此對於該受操作的角色或帳號的侮辱行為可否認為是對於操作者的侮辱行為50同樣也會發生問題這樣的問題也是在實體的侮辱行為中較難見到的情形若從上述的觀點來看應可大致認為在網路環境中與實體當場實施侮辱行為的情形差距應在1實施的手段本身的特性例如傳播的迅速難以迴避等部分以及2侮辱的對象應如何特定的問題究竟是對虛擬角色或帳51號或是對操作的自然人侮辱上至於在侮辱的表意內容上則無太大的差異另外關於上述手段的問題我國學界一般的看法是認為例如在具有私訊功能與群組訊息功能的軟體或遊戲的使用上應考慮行為人傳送訊息時所使用的方式確認其侮辱行為的公然性其次關於侮辱的對象的特定問題我國學界一般的見解則是認為當虛擬的角色帳號或暱稱與在其背後操作的自然人的連結不強難以從該等虛擬角色直接推認背後的操作者時即不應將虛擬角色的名譽或評價也納入侮辱罪保52護的範圍陸關於諮詢事項的結論性回覆基於以上的說明以下就諮詢事項進行結論性的回覆第一關於題綱一應認為1我國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依照本意見書的見解應認為是在保護個人的人格尊嚴亦即具有尊嚴的個人狀態2在這樣的保護法益的理解下應認為在將侮辱內容限定在能夠顯現出不將他人作為人看待或尊重的限度內這樣的處罰與言論自由的限制並無必然的關連其理由在於即使依照我國憲政實務關於言論自由之保護應是認為其意義是在於言論自由對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等方面有所53裨益是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由此可知對於言論自由而言其核心的精神應在於透過資訊的流通促進民主社會的發展然而對於上述前述參四二所提到的內容的侮辱行為應該難以認為符合上50參照李聖傑同註2010論文頁112-113王正嘉同註13頁183-186188-192陳俊偉同註12頁169-17051參照陳俊偉同註12頁167-16852參照李聖傑同註2010論文頁113王正嘉同註13頁193基本上同旨但指出判斷時應注意各種平台與遊戲的不同環境特性者則可參照陳俊偉同註12頁173-17453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1654述言論自由的機制所預定的功能第二關於題綱二若從網路環境中的侮辱行為與實體的侮辱行為的差異著眼如本意見書前述的說明可知目前受到學說注目的網路上侮辱行為的特徵在手段上有較高的強度例如可在瞬間上千人灌爆一個網頁的面向上應無法得出影響上述第一點的結論的根據並且在網路上的虛擬角色帳號暱稱與實際操作的自然人可能分離的現象上事實上若能實質地衡量此一虛擬角色與自然人間的連結程度應可相當程度排除在網路匿名遊戲平台或其他平台上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從而即使考慮網路上的特性也應該是公然侮辱罪的解釋論的問題在此限度內難以認為是必須透過合憲性審查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於此可補充的是若從上述本意見書的看法因為侮辱罪保護的人格尊嚴是以人的存在為前提所以在基本立場上也應認為虛擬的角色或人格的尊嚴不具需保護性但是在兩者有相當程度的結合關係時則應認為人格尊嚴仍可能成為保護對象因此在此限度內仍有公然侮辱罪成立的餘地第三關於題綱三的明確性原則的問題其背景應是向來的學說實務在判斷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時不斷地在無窮盡的各種語言表現中嘗試去分析檢討每一種語言表現是否會產生導致人的社會評價減損的問題導致的在這樣的現象背後應可認為將外在名譽這種無法真正特定具體內容的社會評價當成是保護法益是其根源並且將公然侮辱罪定性為危險犯的解釋論更助長了這種判斷上不穩定的問題也因此在本意見書的立場下應認為只要能夠呈現對於他人的人格的輕55蔑的表現基本上均可能有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餘地但是在具體的成立範圍上必須注意的是即使採取本意見書的立場公然侮辱並不當然可解釋為只要講出或傳達出有負面意義的表現語句就立即成立在具體案件中判斷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時應注意的是侮辱既然是對於人格尊嚴的侵害其對象必須是人也因此即使是負面或輕蔑的表現若能從具體個案事實要素綜合判斷行為人並非針對他人則應認為其行為並非侮辱而應認為公然侮辱罪不成立舉例而言若在本意見書的見解下前述事例3的情形倘若透過具體的事實認定可以認為行為人所說的操是在事情不順利時所做的發語詞即可能透過否定侮辱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該當排除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與此相對事例1事例2事例4事例5則仍應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餘地第四關於題綱四本意見書的立場下對於以身心障礙白癡智障神經病出身國籍人種或因人種所生膚色等民族等內容作為內容的輕蔑或揶揄本即為應認為公然侮辱的行為類型這樣的成立範圍下應該54參照平川宗信同註27頁17655可以附帶指出的是具有明確性的法律解釋不當然必須是有利被告者17能夠包含題綱提到大多數的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然而考慮到事實上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的妥當性一直是刑法學理上重要的問題因此在此一題綱所體現的重要問題毋寧是如果將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限縮至僅有這種情形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否才是同罪真正妥當的處罰範圍的問題上如本意見書前述內容考慮到即使是剛出生的嬰兒也應該有不受侮辱行為侵害的人性尊嚴則例如對剛出生的嬰兒在醫院大廳痛罵雜種這種不當然能立刻認為是仇恨性言論的情況若是將公然侮辱罪的成立範圍限縮至僅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才能成立是否妥當本意見書採取較為保留的立場18","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4,"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法務部1121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9e8bd39-340d-4d35-a8ec-957fed5b8273.pdf","doc_att_content_real":"法務部11212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等案相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對人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與相對人之關係法務部檢察司司長代表人郭永發地址電話同上訴訟代理人簡美慧稱謂職業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地址電話同上劉怡婷稱謂職業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地址電話同上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事答辯聲明聲請人之聲請驳回答辯要旨壹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並無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名譽權爭點題網一一系爭規定保護之法益為名譽權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本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葸7开.以下罰合f笼.适公然锻暴罪夕保謹法器為么譽法益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參照二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之基本權衝突應依立法優位原則及利益權衡原則解決而非一概認為違憲一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系爭規定乃立法者為保護人民之名譽權免受他人不法之侵害而就足致他人名譽受損之言論予以規範應屬國家為釐清個人行為界限建立合理法秩序之必要規定而與言論自由有涉人民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惟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應受憲法無分軒輊之保障為兼顧對個人名譽之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為其合理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二釋憲者之職權應係透過比例原則等價值衡量方法審查現行相關規範與相衝突之基本權利之間是否已求取衡平2基本權利之間會產生緊張衝突與矛盾情況個人行使其基本權時或許會不免發生侵害他人基本權之情形當基本權發生衝突時憲法所揭示的各種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階關係在發生基本權衝突時應以價值衡量來探討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是以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衝突時國家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立法者應有優先權限Vorrang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權利實現的先後而釋憲者的職權則在於透過比例原則等價值衡量方法為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準則應充分考量首揭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之各種功能與重要意義以及個人名譽權受侵犯之方式程度與範圍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三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以刑罰手段制裁公然侮辱行為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符合適當性原則一自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觀察有採刑事處罰之理由及立法目的系爭規定依其立法沿革係源自民國17年舊刑法第324條之規定又再前溯至民國元年暫行新刑律第360條之立法理由謂本條名為侮辱罪侮辱指損害他人名譽而言所謂名譽即人類社會上所有之地位也本罪以加危害於人類社會上之地位而成立至被害人懷抱羞恥心與否可以不問本罪自行為之本體觀之有二一指摘事實公然毀損名譽者是指摘事實即具體的表彰其醜事惡行之謂惟前者屬於本條範圍之内後者當據違馨馇篱三石修罰夕二我國對於限制言論之立法體例採取層級化法律架構依照前述立法歷程立法理由學說通說及司法實務見解我國對於言論之限制透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處罰限制對於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並透過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真實性條款真實抗辯與刑法第311條法律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善意評論限制誹謗罪適用範圍就未指定具體事實而抽象之謾罵行為則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之此等以指摘事實之有無作為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區別基準與現行德國刑法第185條侮辱罪及第186條誹謗罪曰本刑法第231條侮辱罪及第230條誹謗罪之立法體例相同足見以刑事處罰限制言論自由非我國特有乃立法者為保障人民名譽權之立法政策選擇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且對於公然侮辱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故此刑事規制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所採刑罰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而言自屬適當符合適當性原則四系爭規定所採刑罰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而言符合必要性原則一言論自由並非齊一式受相同之保障程度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因此言論依其内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4助益自有不同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依據雙階理論言論依個案言論之内容可區分為政治性學術性宗教性商業性猥褻性誹謗性及仇恨性等言論對於該等言論的審查密度應依其内容屬於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而有不同政治性學術性及宗教性言論乃高價值言論應受較強程度之保障故其審查密度隨之提高反之商業性猥褻性誹謗性及仇恨性言論則為低價值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之強度較弱其審查密度相較較低對於商業性之言論已非不得予以限制而不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對於屬於更低價值之誹謗性言論更不能高舉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稱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之大纛而任意指摘處罰該項言論之誹謗罪規定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二侮辱性言論不具備思想或發掘真理之性質系爭規定涉及之侮辱性言論顯不具備思想或發掘真理之性質且有可能引發對發言者的暴力攻擊屬於能造成立即性情緒傷害之侮辱言論對於言論自由市場欲保障之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等功能並無助益貢獻度亦低於此情形在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自應高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三立法者對侮辱言論内容之限制為事後刑事處罰規定符合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要求立法者就多數對於達成立法目的具有相同效果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於人民權利影響最小者適用此原則時應留意如果不同手段達成目的之程度予效果不同必要性原則並不禁止立法者採取對目的實現較佳但對人民基本權侵害較為嚴重之手段司法院釋字第699號第714號第716號解釋參照1.民事程序性質上無法做為系爭規定除罪之替代手段作為限制言論自由之處罰規定是否得藉由民事賠償完全取代刑事處罰之主張已屬立法權之權衡決定我國立法者係選擇以干預強度較大之刑法規範機制來保護人民的人格名譽權益使人格名譽受到侵擾之人民得以請求國家以刑罰方式制裁相對人而非僅透過民事賠償制度解決其間之紛爭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做為可能之替代方案固在干預強度上較輕然其是否可達到與刑法保護法益相同的有效性強度則有疑義對於公然侮辱行為之處罰若僅採民事賠償方式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了卻責任將容易造成享有財富之人即得任意貶抑損害他人名譽之不合理現象且若加害人脫產或無資力被害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其損害亦無從獲得填補遑論使加害人受到任何制裁公然侮辱行為人所負擔之民事責任僅係立法者針對其侵權行為課予金錢賠償填補損害之義務若係建立在名譽權僅須金錢賠償即足以完全填補損害之前提假設下所為之立法選擇顯然不足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名譽權蓋民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損害但尋求金錢賠償未必是所有遭公然侮辱之被6害人所真正需要之救濟事實上有更多遭公然侮辱的被害人欲藉由訴訟獲得自我辯白之機會並透過刑事制裁達到防止人民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作用名譽權自不應僅考量對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全面失去刑法的保護價值雖有論者認為以刑事制裁公然侮辱行為恐造成對言論自由之箝制等寒蟬效應而認在除罪化同時應改採民事訴訟救濟作為配套措施然卻忽略民事訴訟成本例如被害人撰寫訴狀自行蒐證先行支付訴訟費用等成本對名譽權遭侵害之人所可能產生之重大負擔進而大幅減縮該等被害人透過訴訟程序獲得自我辯白回復名譽之可能性反而導致為了賦予言論自由更大的空間而以犧牲名譽保護作為代價之後果2.以刑事處罰侮辱言論並非我國特有之規定乃立法者之立法政策選擇觀察各國立法例德國刑法第185條規定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瑞士刑法第177條規定任何人以言語書面圖或透過手勢或侵略之行為攻擊另一人之尊嚴可處不超過每日90瑞士法郎單位之金錢處罰若被侮辱的一方係以不恰當之行為激怒攻擊者法院得免除處罰若有立刻以報復性汙辱或侵略行為立即回應該侮辱之情形法院得免除一方或雙方之處罰曰本刑法第231條規定未揭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懲役或禁錮或30萬曰圓以下罰金或拘留或科料韓國刑法第311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監禁或不含勞役之監禁或處200萬韓元以下罰金系爭規定既非無外國立法例可參則以何種手段確保人民名譽權即屬立法政策選擇若無重大違法憲法原則釋憲者不應過度侵犯立法者權限以避免混淆立法司法權之界限及權力分立原則五系爭規定所採刑罰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而言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如前所述對於公然侮辱行為之限制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本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等各項因素综合權衡考量針對狹義比例性原則之檢驗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以言論自由為藉口任意以言語或舉動侵謾他人並防止人格評價受損故針對發表低價值之侮辱性言論行為科以刑事處罰系爭規定要求須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在場之公然要件限制下為之方賦予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之刑罰制裁效果另在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之情形加重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此外本罪追訴條件須限為告訴乃論且依其刑度得依刑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後段而為免刑判決藉以緩和國家刑罰權之發動據此以觀系爭規定為達保障憲法第11條之人民言論自由兼顧避免因此而妨礙他人名譽權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限制侮辱須以公然方式為之並設有國家被動介入刑罰權之告訴乃論之條文設計乃對於語言暴力之處罰範圍為合理限制並以微罪之輕度處罰作為法律效果已屬立法者權衡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後基於法益保護所為制度設計要與狹義比例性原則無違貳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不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且更足證以刑事處罰公然侮辱行為之必要性爭點題綱二8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對於侮辱行為足以敗損人民名譽權之結果並無影響侮辱係不指謫具體事實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贬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只要在不得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遺他人予以汙衊辱罵無論行為方式係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為之亦不論行為人公然侮辱之方式究係街頭巷議或透過散布力影響力更強之管道為之例如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如已達到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有贬損其評價的程度即已侵害個人名譽權名譽既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則國家對於名譽權之保護應以名譽權是否遭到貶損為斷而非以媒介方式區分是否有刑事處罰二當今新興媒體崛起之時空環境更有以刑事處罰公然侮辱行為之必要以遏止網路霸凌行為防止假言論自由之名行詆毁名眷之實邇來電子媒體昌盛社群媒體與科技軟體普及網路僅為公然侮辱之媒介工具雖不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之合憲性判斷但從網路通訊科技發達之趨勢觀察藉由網路作為媒介散布侮辱言論對特定人持續中傷被害人甚或藉由網軍發動所謂灌爆而為網路公審之情形其傳播速度顯較過往更為快速被害人非但無從迴避更難以藉由移除或下架之方式回復對法益之侵害在網路上為公然侮辱而侵害他人名譽法益之行為時基於網路特性實務上許多案件往往連最基本的被告身分均無法得知例如在網路上遭匿名者留下含有侮辱言論之文字之情形被害人在9特定被告年籍身分之過程已有相當難度在欠缺公權力介入協助荒證時網路使用者資料之調取更顯捉襟見肘此外相對於現實世界網路場域顯然更容易使具有高度匿名性的不特定多數人及時接收對被害人之侮辱性言論資訊進而被激化煽動使透過網路散布所造成之危害較過往更為重大在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被害人雖可依法聲請民事庭法官調查證據然考量當代通訊環境尤其是快速廣泛匿名無從完全移除的網路傳播模式證據亦隨時有滅失之風險被害人是否能及時掌握蒐證時效並藉民事訴訟制度回復名譽及填補損害實值斟酌也因此刑事制裁所具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功能均顯較民事損害賠償更為全面且完整徒以民事賠償為唯一手段顯不足以嚇阻蓄意為侮辱言論之行為更無法達成保障人民名譽權之規範目的足證以刑事處罰公然侮辱行為之必要性三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性應檢討者為是否有層級化刑罰規範之必要性或提高刑度賦予法官個案量刑空間而非僅就特定媒介方式入罪化一我國刑法有就網路犯罪而為刑責差異處理之立法體例刑法第339條規範詐欺罪之處罰在行為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此等利用網路犯詐欺罪即以同法第339條之4規範獨立構成要件及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與同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有所區隔是以侮辱言論媒介之差異既然不改變被害人人格權名譽權受到貶抑之法益侵害結果不應因媒介方式而區分是否採取刑事處罰而係應考量有無針對特別情形加重處罰規定必要抑或賦予法官寬泛量刑裁量權二曰本法亦因應網路侮辱之犯罪型態修法提高刑責在2022年日本刑法第231條公然侮辱罪修法前原規定未揭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處拘留或科料依曰本刑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拘留係指1日以上未滿30日之身體拘禁科料則指1000日圓以上未滿1萬日圓之金錢剝奪然鑑於現行網路上誹謗中傷已成為社會問題日本對於網路侮辱言論之可非難性且應加以抑制之意識升高故於2022年修正調高公然侮辱罪刑度為1年以下懲役或禁錮或30萬曰圓以下罰金或拘留或科料構成要件與處罰範圍均維持不變即係彰顯透過網路散布侮辱言論之高度可罰性參系爭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規範均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爭點題綱三一法律明確性之内涵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並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意旨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於判決中揭示法律明確原則之要求不得過度否則法律將會過於僵化與個案化將使其生活關係之多樣性與其變遷或個案之特殊性無法被妥適考量刑法實無法完全拋棄需特別仰賴法官解釋之一般性理念明確性原則之意義非在迫使立法者將所有刑法構成要件均以純粹性描述性能被精確掌握之要件要素表達出來刑法中所含有之概括條款不確定法律概念或需價值補充之概念亦不能一概以違蕙視之二系爭規定所定之公然係限縮侮辱罪處罰之範園刑法中以此為要件之規定比比皆是系爭規定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包括不特定少數人在内刑法以公然為構成要件之規定不乏其例例如第153條第159條第234條第235條第246條第292條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難認公然之要件有何不明確之虞三刑法關於強暴有一致性見解我國刑法規定中不乏以強暴為構成要件要素之犯罪行為惟各罪中關於強暴之意涵各異可區分為4種類型一最廣義之強暴係指對於人或對物一切有形力之不法行使者而言不問對人或對物為其對象凡有害於公共生活秩序之平穩者均屬之二廣義之強暴係指對人為一切有形力之不法彳于使者而言僅以人為行使對象不以物為其行使對象但除直接對於人之身體施加之有形力以外包括對物施加有形力而間接致生對人身體發生作用之間接暴力三狹義之強暴係指對人之身體為有形力之不法行使者而言此種強暴行為不僅限於以人為行12使對象且僅限於係以人之身體為其行使對象但除直接上接觸人之身體或可能發害傷害結果之情形間接接觸人之身體而足以產生結果之具體危險者亦屬之四最狹義之強暴係指對人之身體施加之有形力且達到抑制他人反抗之程度者而言需以至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成立要素之一司法實務上認為系爭規定第2項強暴係指狹義之強暴四系爭規定之侮辱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晝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贬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檢察官或法官於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更非專斷恣意認定而係依據調查所得證據依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綜合研求而為客觀事實認定故具體個案所涉及之言論是否該當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自應就具體情況客觀考量行為人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的關係行為地的方言或用詞習慣等事項透過司法審查予以判斷確認自不能一概而論尚難執此即認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判決更揭示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13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剎斷日洋灭媒鼢童取羞雪钛畜杜邮終蝼方關係铥氣链谙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巧罐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毁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内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五小結14綜上我國司法實務已對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提出解釋標準一般具有智識能力之人對於理解預見其行為是否違背系爭規定並無重大困難自與明確性原則無違肆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不應予以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一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人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保持主張的白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關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並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惟同項後段第2項亦規定不應阻止各國對廣播電視電影等企業規定許可證制度上述自由的行使既然帶有責任和義務得受法律所規定的程式條件限制或懲罰的約束並受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犯罪保護健康或道德為了維護他人的名譽或權利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報的洩漏或者為了維護司法官的權威與公正性所需要的約束足見言論自由屬於憲法上權利而受到保護惟並非毫無限制且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表.明國家針對非媒體之一般人施以自由刑制裁是否必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意部分國際人權法觀點之出發點係因新聞媒體基於公益考量而報導監督政府政策執行等卻反遭國家以刑事究責規制因而倡議言論自由保障之重要性此應係著眼於部分政府在懲治異議者而恣意將媒體或評論政府之人入罪的問題但系爭規定係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設在現行社會中對名譽權的保護需求顯然仍15有其重要存在價值如果單純將公然侮辱解釋為政府想保住對付異議言論的最後手段似有解釋過於狹隘之謬誤與偏差且反觀包括德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國仍留有對公然侮辱之刑事處罰規定其中曰本更在2022年修正提高公然侮辱罪之刑度韓國亦在2013年通過合憲性審查二者均凸顯近來以網路散布侮辱言論不法性之趨勢更徵我國系爭規定以刑事處罰公然侮辱行為之正當性基礎二現行法制並無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之明確定義恐違明確性原則亦有掛一漏萬的疑慮一對於仇恨性言論挑釁性言論欠缺一致性的定義可資遵循仇恨性言論在美國法上依美國學者SamuelWalker指出傳統定義為任何對種族宗教民族及國籍的冒犯性表意行為另在KathleenM.Sullivan與GeraldGunther之憲法教科書原定義為對於種族或宗教等少數群體或其他歷史上被削權之族群具有損害性冒犯性之言論但不包括傾向激起即刻暴力者但在後期則略修改為但不包括傾向激起即刻暴力或煽動即刻攻擊批評種族理論學者RechardDelgado與LauraJ.Lederer則認為仇恨性言論係指針對那些歷史經驗中未享有公民權之族群以言語辱罵揶揄或以過分負面觀點描述這群人及其中一份子之種族仇恨言論或鼓吹仇恨者我國有學者則指出仇恨性言論係指以帶有贬抑之態度針對社會中的特定族群以非理性之說詞所為的貶抑性煽動性威嚇性或攻擊性言論藉以明示或默示整個族群的低劣其可能包括任何形式之内容表達往往被當成挑起歷史舊恨分化族群破壞和平激起對立16或是加劇弱勢者不利地位之惡意表達另針對挑釁性言論美國Chaplinskyv.NewHampshire案則指出該等言論係會造成傷害或傾向煽動即將破壞和平的言論此類言論並不具備任何言論自由保障的理論中之重要組成成分亦無為追求真理貢獻一點社會價值二以刑法構成要件直接規範僅處罰仇恨性言論及挑釁性言論恐違明確性原則1.明確性原則的疑慮有關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司法院釋字第602號解釋參照在刑事法律中因涉及刑罰尤應受法律明確性原則拘束本件部分聲請釋憲意旨已說明若將公然侮辱罪限制在仇恨性言論現實上未必為上級審法院所接受且此舉明顯違反一般人民可以預見的文義範圍立法者在立法之初應該沒有僅管制仇恨性言論之意若採取此種合憲性解釋無意侵害立法者的意志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應值參照觀前述仇恨性言論挑釁性言論之定義各有其歷史及文化上之特殊脈絡是否可逕為我國司法實務適用已屬有疑且仇恨性言論挑釁性言論相互間或有重疊適用範圍其定義已欠明確我國現行法制及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判決亦乏明確一致性定義若修正限縮系爭規定條文以處罰仇恨性言論挑釁性言論17者為限似非一般受規範者所能清楚理解於偵審實務判斷上亦恐有重大難度尤其在系爭規定係採告訴乃論架構下案件既經被害人提出告訴究竟何種侮辱言論不是以非理性之說詞所為的贬抑性煽動性威嚇性或攻擊性言論另從挑釁性言論定義觀察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原始見解是類言論會造成傷害或傾向煽動即將破壞和平惟現行系爭規定所謂1侮辱本質上即指1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晝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1難道不會傷害或傾向煽動即將破壞和平且上述關於仇恨性言論定義似指針對種族或宗教等少數群體或其他M忠上被削權之族群然所巧族群之定義及範圍更是模糊不精確從歷史學社會學醫學人類學或行為學角度出發恐有客ft各樣的解釋面向更涉及人民主觀上認同感差異受規範着究竟要何能遵循該等不明確之刑事構成要件自將產生二-rr更多爭議與不-確定性故違反明確性原則2.小結綜上所述現行系爭規定第1項係以公然侮辱人為要件係以加害人為侮辱言論為犯罪構成要件其規範目的係為保障人民名譽權本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若改以挑釁性言論與仇恨性言論為犯罪構成要件尚非人民可得理解或預見反而恐有違明確性原則的疑慮人民名譽權之侵害來源本不以挑釁性言論及仇恨性言論者為限在不修正系爭規定前提下解釋上實無從由司法權自行限縮適用所處罰之言論種類即所謂挑釁性言18論與仇恨性言論而認為除挑覺性與仇恨性言論以外概無人民名譽權受侵害之可能或保護之必要伍結論綜上所述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是受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系爭規定不違反法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已在最大言論自由及有效名譽權保護間予以適當權衡未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且處罰範圍不應限縮簡美慧劉怡婷19","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48,"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朱育德1090312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e05da91-99ea-4d2f-aa43-53c461a168bc.pdf","doc_att_content_real":"朱育德1090312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陳述意見書聲請人朱育德代理人王立中律師詳委任狀陳文祥律師詳委任狀為依法呈提陳述意見書事一基於憲法最高價值人性尊嚴之維護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解釋上顯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處分大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考量現今主流民意珍視不表意自由權所彰顯價值遠高名譽權容有予以變更之必要一按所謂道歉指行為人對自身過去之行為承認錯誤並對被害人表示歉意道歉如係出於公權力所迫並在公開場合為之則道歉人受影響的就不僅僅是不表意自由也因被強迫表態令其感到屈辱還包括侵害其人格尊嚴且所涉内容如涉及倫理對錯的良心問題甚至還涉及良心及思想自由故公權力是否宜強迫人民登報公開道歉即涉及基本權衝突也就是被害人一方的名譽權以及加害人一方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等人格權是承審法院自有義務根據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對相衝突之基本權作適切的利益衡量解釋系爭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一不確定概念而一涉及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受憲法拘束之各級法院即不得任憑自身之恣意與好惡進行獨斷裁量最基本的要求則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基本權致作出全有或全無之認定而是必須在對雙方基本權盡1可能兼顧盡可能都傷害最小的前提下作出適當之調和以避免對任一方基本權造成過度侵害否則將構成錯誤違憲的利益衡量先予陳明二據此原審判決以聲請人應刊登道歉啟示向相對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相對人名譽之適當處分法律律用上顯然並非在對雙方基本權盡可能兼顧盡可能都傷害最小的前提下所作出之適當調和而是明顯錯誤違憲的利益衡量蓋因名譽權受侵害之受害人一旦贏得侵害名譽訴訟通常勝訴判決本身就已還其公道足資回復其名譽如考量個案情形為回復名譽而有進一步讓勝訴判決廣為周知之需要則充其量採取諸如由法院判命敗訴之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簡要啟事或將判決書重要内容登報等手段即為已足因為這些手段都是既可以達成回復被害人名譽之目的又不至於對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與良心自由等構成侵害的兩全其美手段根本無須動用到命公開道歉此一傷害聲請人人性尊嚴之方式要屬當然三強迫公開道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外對聲請人所產生的副作用及危害實遠逾相對人所能獲得利益況且本件聲請人事實上方為名譽權受害最鉅之人因本件肇生之初始原因全係因相對人先出言中傷聲請人姑且不論強制道歉對行為人不表意自由乃至良心思想自由的侵害還因具有心理上精神上與道德上的公開懲罰功能使加害人受到類似遊街示眾的公開屈辱嚴重打擊其人格尊嚴是原審判決客觀上既係有兩全其美之手段可供選擇而竟然捨此不為選擇這種大大超出回復2名譽所必要限度之手段強命聲請人刊文道歉因違反比例原則自屬非法違憲蓋此種判決結果或許迎合了古早時代的人民法律感情惟站在憲法高度觀之法律正義之天秤明顯嚴重偏向相對人一方難謂是對相衝突基本權所作之適當調和四又縱使不從法益權衡是否明顯失當錯誤著手單單強迫登報公開道歉本身的採用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更已存高度疑慮蓋因強迫一基於良心思想自由不願認錯不服敗訴判決之當事人登報道歉在其姓名前冠上道歉人三字對其所造成人格尊嚴的屈辱與強迫他她坡掛我錯了我道歉的牌子或帽子或站在街口或手拿擴音器對著大庭廣眾宣讀我錯了我道歉的聲明著實說法律上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充其量只是百步與五十步的程度差別如果憲法真意係允許強迫當事人登文道歉是否意謂法院亦可恣意透過判決強迫當事人在大眾面前公開道歉此於甚為尊重人格尊嚴之我國實難想像尚有存在空間況嚴重之刑事犯罪現行法甚且未強迫行為人就其所作所為對被害人對整個社會公開道歉則依舉重明輕原則原審判決究竟基於何樣之依據及心證推論出法律得強迫侵害法益較輕微之民事侵權行為人公開道歉其判決推理論事自有可議之處是否認錯道歉係良心之自主決定問題具人格專屬性非外力所得強制亦非他人所得替代在道德良心層面上受害人固得向加害人要求道歉但在法律義務上顧及現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基本精神應徹底排除強制人民公開道歉之情形至多僅能應予澄清要求之3五聲請人對強迫登報道歉固有所批評惟不代表其反對道歉相反的本件聲請人不但不反對道歉更認為道歉是人類建構文明和諧社會的重要元素之一而極力鼓勵道歉並以勇於道歉為美德故任何人只要違法傷害他人名譽聲請人認為都應該誠摯道歉以幫助慰撫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並彌補人際裂縫找回社會的和諧惟本件聲請人除係名譽權受侵害之真正受害人命其道歉洵屬不公且本件紛爭發生更有其緣由經過無論如何皆不應由聲請人一人承擔外事實上道歉係屬道德層次之義務並不應透過法律予以規範是於本件聲請人名譽權先受相對人侵害依其良心自由拒絕道歉的情況下更不宜由國家介入強制其履行方符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不表意自由之意旨六末查本件事實上尚有以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等足資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其他替代方式可以採用是強迫聲請人登文道歉的作用無疑僅係為滿足被害人的洩恨與報復心理付出的代價卻是對本件聲請人之公開羞辱侵害其人格尊嚴復考量聲請人已因其違法侵權行為承擔了一定金額賠償責任甚且也亦已受到刑事制裁則整體以觀所得與所失間再強迫本件聲請人刊文道歉是否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答案應是清楚不過準此退萬步言之本件假設如確有回復被相對人名譽之必要則以命上訴人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刊登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或准由被上訴人自行刊登等方式不僅對聲請人侵害較小亦顯然足以回復其名譽又強制道歉係對加害人4主觀意見表達的強迫對於加害人的思想良心自由侵害甚鉅係屬無庸置疑是如探究憲法之真意強制道歉係屬合憲此顯亦與大院釋字第567號解釋理由書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内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内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等語所揭示思想自由係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不容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要求強制表態更遑論係以國家權力要求當事人違背良心反其真實意願予以公開道歉表態相互參見因不表意自由的基礎為思想良心自由互為表裏在侵害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時必然會同時侵害加害人的思想良心自由且依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良心自由與人性尊嚴相同受到憲法絕對保障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是判決命強制公開道歉徹底剝奪聲請人良心自由思想自由顯非合憲甚明大院釋字第656解釋似主要以不表意自由作為作為審查強制公開道歉合憲性之論據見李震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然強制當事人違反其真實意願内心想法公開道歉此所涉及之基本權顯然非僅有不表意自由而尚涉及更高層次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是如考量人民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不容許任何形式侵犯除非我國憲法明確承認並不保障人民思想5良心自由等具體彰顯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否則大院釋字第656解釋意旨顯有予以變更之必要七又強制他人公開道歉對人性尊嚴之侵害及所造成之副作用於藝人周0瑜被所屬經紀公司強迫公開道歉之事件中清楚可見該事件至今無疑仍令所有閱覽過其公開道歉影片之臺灣人民感到痛心嚴重傷害人民之感情而其之所以會如此嚴重傷害人民之感情主要並非其陳述内容本身之是非對錯或内容為何而全係因系爭道歉聲明係遭他人強迫錄製而非出於完全自由意願為之在基於某種因素之考量而不得不公開於全世界前為與其真實意願不符陳述或表示而更令人費解此違背行為人意願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命行為人公開道歉之違憲違法行為在韓國不斷有人權團體提出相關訴訟控告經紀公司違法侵害藝人周0瑜之人性尊嚴基本人權然在我國竟然反有釋字第656解釋文背書容許意即參照釋字第656解釋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賦與此類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基礎殊難令人接受此憲法解釋之結果蓋因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此亦有大院釋字第三七二號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可參而現實上所有侵害名譽權之案件無一不在6法院判決或相關新聞報導勝訴判決後因司法判決公信力即完全恢復被害人之名譽待時間經過亦再無名譽權受侵害之情況反之被強迫公開道歉之人人性尊嚴不僅遭受嚴重侵害而更因其係被迫違反意願為特定之行為而令人不忍痛心造成永遠無法忘懷之傷害基於憲法最高價值保障人性尊嚴思想良心自由要無以侵害加害人人性尊嚴強迫公開道歉之違憲方式來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又自由民主國家極重視人民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會強迫或制定法律容許人民就特定議題或事件公開表態者現今亦均僅有獨裁共產主義之政體是請求大院考量釋字第656號解釋作成公布時係在民國98年4月3日距今已逾十年期間如今臺灣社會民主法治觀念已更加成熟主流民意重視不表意自由權思想自由等所彰顯人性尊嚴受憲法絕對保障價值遠高名譽權且亦認同由判決認定事非對錯即足以回復當事人名譽權而無違反比例原則強迫他人公開道歉之必要且強令行為人公開道歉亦有將行為人自權利主體贬為權利客體之違憲疑義容有予以變更之必要此致司法院大法官公鑑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具狀人朱育德代理人王立中律師陳文祥律師7","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49,"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1121103書面意見","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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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攄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毁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二次按鈞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有所闡釋蘇俊雄大法官亦指出立法者以事實陝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3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禪效果chillingeffect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三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先予敘明三末按在各種言論自由當中政治性言論與基本生活模式社會基本生活價值觀個人在社會中的價值形塑以及不同階級不同社群不同族群生活利益的分配息息相關不同政治立場或主張的對立涉及不同利益分配方式的角力也就是涉及生存的競爭尤其政治立場的對立都是社會資源上的強者輿弱者的澍立對於政治性言論的箝制也都是發生在對弱勢的壓迫上面因此政治性言論需要憲法給予最大的保障否則即無以發表言論謀求改變弱勢地位的可能如果不能透過發表言論改弱螫勢必導致採取激烈的表達方式則必然造成社會的動盪進而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相對地對於政治性言論的限制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釋字第656號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即指出如所發表言論之對象為重要公職人員或就公共事務討論具實質影響力之政治人物除明顯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者外應予以適當之表意空間是如該類言論損及上開人員之名譽於所言無法證明為真實者僅於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情節重大亦即極端違反一般負責任且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為相同言論時所應為之查證與合理判斷且其違反之情事足以顯示行為人對事實真相缺乏合理之關注始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行為蓋因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與媒體編輯自由有其促進社會以及政治之多元價值發展之功能因此就自願進入公嚴領域之公果人物或就私人所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名舉權之保障本應為較大程度之退讓四而聲請人兩案件被判決有罪之事實係因對政治人物i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憤而於自己部落格或臉書I以尖酸刻薄之言論評論時政此屈政治性言論之表現惟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卻未針對合理意見評論中較為尖酸刻薄而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之言論予以保障當眉對於政治性言論之嚴重干預二刑法第309條之規定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精神一我國於98年5月14日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以下簡稱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以下簡稱ICESCR以上合稱兩公約ICCPR中譯版請參附件10並訂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另立法院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亦分別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由此可知兩公約之人權條款具有等同於國内法律位階之效力可拘東所有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時亦應將兩公約視為法I之一部分作為審理及判決基礎並應適當參照聯合國為執行兩公約而成立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意旨方符合憲法第80條法官有依法審判I之意旨專長於國際人權法的廖福特教授更進一步指出本文認為不論是刑事庭民事庭行政法院公懲會均應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過國内法院只有少數判決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而恐怕有相當多之判決是處於應該適用而未適用之情形這些判決可能都有應適用法律而未適用之違法可能性實則當司法官在個案中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實質上已經某種程度扮演違憲審查之角色或是至少可以說是司法官必須思考國内法律是否與權利保障規範衝突此將是國内法院之重大挑戰而所謂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意見法院適用時應包括幾個步驟1.碟認本案事實是否輿公民輿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所保障之權利有關2.如果有的話與哪些權利有關3.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這些權利的詮释内容為何4.國内法律規範是否輿這些權利内容衝突5.決定依墟國内法律或是公民輿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判決並於論證過程中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各國報告之意見個案申訴之決定一般評論意見故以下就兩公約有關本案所涉基本權之條文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這些權利的詮釋内容簡要說明如后二按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街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9條第12項訂有明文三次按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9條第12項所保障之思想自由信念自由意見自由表達自由權利的詮釋内容為何可參照公約委員會針對ICCPR所公佈之第25號第34號之一般性意見GeneralComments内容1.ICCPR第25號一般性意見參與公共生活與投票之權利第25段為了充分享受第25條所保護的權利公民候選人和當選代表之間就公共和政治問題自由交流資訊和交換意見至關重要這意味著新聞或其他媒介othermedia的自由可以對公共問題發表評論而不受新聞檢查或限制和發表公眾意見它還要求充分享受和尊重公約第1921和22條保證的權利包括個人或通過政黨和其他組織從事政治活動的自由辩論公共事務的自由舉行和平示威和集會的自由批評和反對的自由印發政治文宣的自由競選和宣傳政治主張的自由足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意見自由與表達自由屬於落實人民參與公共生活與投票之權利之一環特別是可以對公共問題發表評論即使係持反對意見亦不受國家之檢查或限制2.ICCPR第34號一般性意見意見與表達自由内容略以3.公約中包含了對意見與表達自由之保障條文有第18條第17條第25條第27條4.考慮到第19條第一段的特別用語以及意見與思考之間的關係第18條若對第一段進行保留與公約的宗旨與目的是不相容的更重要的是雖然意見自由沒有被列入根據公約第四條的不可減免的權利但是卻回顧到公約未列入第四條第二段的條文就公約委員會的意見看來仍有許多要素不能以第四條來認定可為合法的減免意見自由就是這些要素之一因為在一個緊急情勢下從來無必要減免這些權利意見自由Freedomofopinion8.第19條第一段要求對持有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給予保障公約對此權利不允許任何例外或限制意見自由延及不論何人何時及不論任何理由都有自由改變意見的權利所有形式的意見都是受到保障的包括政治科學歷史道德或宗教内容的言論將持有某意見入罪輿第一段是不相容的因其持有之意見而對某人行骚擾威嚇污名化之舉包括逮捕拘禁審判或者入監構成對第19條第一段的危害表達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10第二段要求締約國確保表達之自由包括跨疆界地探求獲得及授予各種資訊及想法此一權利包括表達及接收受第19條第3段及第20條約束之下能夠傳達給他人的各種形式的想法與意見這包含了政治言論對他人意見之評論對公眾事務之評論表達自由輿媒體Freedomofexpressionandthemedia自由不被監視不被干預的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對任何社會來說都是必要的以確保意見輿表達自由及對公約其他權利之享有他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公約包含了媒體可以獲得以使其能夠發揮功能為基礎之訊息的權利這也表是自由的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應該要能夠評論公共議題而不被監視或約束並傳達大眾意見公眾亦有相對應的權利來透過媒體獲得訊息35.委員會在第27號一般性意見中觀察到限制性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M比例原則也適用具爭議的言論表達比如公約展現在不可限制的言論的價值特別著重於民主社會中有關公眾人物政治領域的公開討論情況_39.在諸多對政治言論所做的限制中造成委員會的憂慮是禁止登門遊說限制選戰期間發文宣的數量與種類在選舉期間阻擋-從地方及全國性媒體-獲得政治評論的資源箝制反對黨及反對派政治人物的媒體管道40關於政治言論的内容委員舍已經觀察到在對政治領域的公眾人物進行公共討論的情況下公約對於不可限制意見表達所表明的價值特別的高甚至所有公眾人物包含那些行使最高政治槿力者比如國家或政府元首受到批評與政治異議本為合理正當44.僅因為批評政府或政府支持的政治社會體系就以刑罰懲罰媒體通路出版商記者是不符合第三段的49.毀謗的法律必須小心訂定以確保這些法律遵行第三段的規範而不在日常實踐中被用來壓制表達自由所有類似法律必須接受事實抗辯而此類法律也不應用在本質上不須再被破認之意見表達至少關於澍於公眾人物之評論或非惡意情況下僂遽已被錯誤發表的不合法也不正確的陳述應該要考慮避免加以懲罰任何情況下公共利益應被採納為對人作出批評的抗辯理鱼j四由上開公約委員會針對ICCPR所公佈之第25號第34號兩份一般性意見内容以觀除了意見自由為不可減免之權利政治性言論受到較高保障人民或媒體對於政治事務公眾人物的評論應為合理正當I等基本原則實輿國内學術輿實務界之認知相去不遠亦與前所提及之鈎院大法官釋字第567號第445號第644號第689號解释不謀而合外公約委員會亦籍此表示透過審閲各個國家之國家報告後可知一國之執政當局或最高元首常藉由各種形式箝制反費赏或反對派政治人物的媒體管道或是打壓個別的政治異議人士或團體故方於一般性意見中特別指出國家不應監督甚至懲罰此類媒體或是異議人士否則即有違兩公約之精神三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違反刑法謙抑之刑事法原則-不該以刑法保護人民之主觀感受並非能夠和基本權連結的法益非憲法核可的法益位階一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存有許多侵害公共生活秩序之行為其不法程度之強弱輕重不同但並非皆可作為刑法處罰之對象近代國家刑法之目的並非賦予國家創設使用刑罰之權力而在於限制國家行使刑罰權的條件以符合刑罰之謙抑性刑法規範體系的機能在於健全地確認創造解釋保護法益的理論與正當程序以貫徹罪刑法定主義的理念並實現正義而確認刑法所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便是在選擇對於公共生活而言不可欠缺必須藉由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之刑罰實施始能加以保護的法益刑罰既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故在運用上應本於節制的思想在必要與合理的最小限度内為之僅於採取其他較寬之手段如民法或行政法規範無法做有效法益保護之際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始納入以刑罰作為保障手段之對象而這種刑法謙抑I的思想亦為貫穿整體刑事法領域的基本理念尤其在價值多元開放的現代社會刑法謙抑的思想更須予以強調在此原則下吾人不能期待藉由刑法規定來提高道德或倫理水準而將某一行為犯罪化i否則即屬刑法之蜜用反足以危害刑法之本質與其規範功能參林子儀前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亦指出復按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刑事實體法進步理念已由傳統的國家主義價值觀棘向個人主義價值觀學理上稱為刑法謙抑思想認為刑事罰是最後的手段如依民法或行政法已可逵到維持社會正羞的作用原則上就無以刑罰相加之必要此於普通刑法特別刑法輕罪重罪之補充關係於立法裁量抉擇時同應考量於司法實務適用上則須恤刑以刑罰來作為維護國家尊嚴義務道德及公序良俗目的之手段此實非達成該目的之必要且侵害最小之手段亦即吾人實不能期待藉由刑法規定來提高道德或倫理水準並藉此提升人民對於國家之尊重維護國家尊嚴而將某一行為犯罪化I否則即眉刑法之濫用反足以危害刑法之本質輿其規範功能三實則如果單純承認立法者較有能力評估特定時空下的社會環境犯罪現象群眾恐懼心理與盛行的犯罪理論等背景因素而尊重立法者的立法選擇則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可以通過嚴格審查的規範目的必須在於保護能夠和基本權速結的法益也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說明所採取手段的必要性以及沒有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釋字第646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四又在國際刑法思潮中自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刑法學理檢討刑事立法時在法理法釋義學上的檢驗準據是應罰性Strafwiirdigkeit在刑事政策上的檢驗準據是需罰性Strafbediirftigkeit具有應罰性的行為方具有犯罪適格而行為的應罰性取決於該衧為是否侵害刑翁所要保護的法益而具有杜會侵害性對於具備刑罰應罰性的行為是否必須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則取決於需罰性的判斷需罰性所考量的是刑罰對應不法的必要性換言之tr定刑罰規範時應該斟酌规範客體的應韻性與意莉隹則對於刑罰規範進行合憲審查時亦不應脫離這個二階層的檢驗程序第一個階層即法益審查刑法法益必須具備憲法所核可的法益位階方能通過合憲審查第二個階層即比例原則的審查其中對於制裁規範的審查則應該依最後手段原則及罪罰刑相當原則審查以一般預防目的及所保護法益的重要性檢驗刑罰手段的必要性與有效性以及刑罰種類與刑罰高度的適當性釋字第594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五再者刑事立法上所謂的最後手段原則可以理解為從事刑事立法時應該適用最嚴格的比例原則因為之所以形成最後手段原則在於諸多制裁手段中刑罰手段直接損及人性尊嚴是限制人權最為嚴重的手段因此應該依據嚴格的比例原則審視刑罰手段的合憲性如11此理解最後手段原則則目的審查與手段審查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所謂目的審查即法益的審查手段審查其實是目的與手段關聯性的審查由於刑罰規範中的行為規範可以單獨進行目的審查所以完整的比例原則審查經常出現在制裁規範的審查因此如果提及法益和比例原則二階審查是因為行為規範和制裁規範可能分別審查以及刑罰應罰性是目的審查應審查法益刑罰需罰性則是手段審查應完整審查比例原則的绫故而不是最後手段原則不包括法益審查也不是法益審查不在比例原則的審查範圍至於從最後手段原則理解比例原則的手段審查最後手段所蘊含的不得已的必要性比最小侵害性更符合刑罰規範違憲審查的實況因為刑罰的手段不可能是侵害最小的手段除非在已經選擇刑罰手段的多數規範當中選擇較低的法定刑釋字第646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六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微罪除罪化等議題針對最重兩年刑責的妨害名譽罪認為濫訴等情形嚴重決議除罪化改以民事訴訟保陳名譽權另據法務部近三年來的統計全台地檢署妨害名譽罪案件約兩萬八千多件僅有五千多件被起訴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因和解撤告判決無罪或刑度可易科罰金沒人為此入獄與會委員決議認為妨害名舉罪可能干擡新聞和言論自由浪費司法資源建議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名舉權損害參聲證七蘋果日報司改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足見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已為司法改革之趨勢鈞院作為司法改革推動機關更因發揮司法權保障人權促進社會進步之功能而對於公然侮辱罪對政治性之高價值言論的侵害能做成符合進步價值之判決宣告刑法第309條違憲特別是在糸爭規定色有淪為保護個人主觀感受甚或為提告作秀之工具均非憲法所核可的法12益位階而非保護能夠和基本福速結的法益也来提出足夠的理由說明所採取手段的必要性以及沒有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退步言之類似本案之情形也不須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至多以民事摄害賠償或其他行政管制已足亦即無刑罰對應不法的必要性四合憲性解釋的可能-兼論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一按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综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舉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13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毁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裁判要旨參照二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已認按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不當然將詆毀攻擊或傷害的文句表達方式排除於其保障範圍之外德國聯邦蕙法法院則認為即使是粗魯過分的批評惟有當行為人於表述時不再是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在貶低個人且在貶低個人時使用了充滿敵意與挑釁與尖銳誇張批評用語始能認為已侵犯到他人之人性尊嚴而不再需要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相互權衡至倘系爭言論並非僅意在贬低個人而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則仍應進一步權衡言論自由與被妨害法益的重要性倘若行為人並非涉及單純的私人爭議為追求自身利益而表述此一言論而是在與一個與公眾利益重要問題有關連性的脈絡下利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既已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亦應為有利意見自由的推定此一見解可以適當限縮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將刑罰對言論自由之干涉維持在必要範圍内避免刑事法院過度介入審查言論表達用語而保持重要公共議題討論之活潑性應可採取經查被告接續於其臉書個人網頁發表前揭言論其中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惟揆之前引說明該等用語之法律評價不能將之從被告有關聯合晚報系爭報導及相關事實評論之陳述部分予以單獨抽離進而脫離上下文之脈絡而隔別觀察被告使用該等粗暴用語既仍未逸脫評論聯合晚報相關報導所持立場之範圍即不能認為被告使用該等用14語之目的不再針對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在贬低個人其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贬抑自訴人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仍應於權衡時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不因其用語粗暴即不受合理評論原則之保護三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刑事判決更曾謂日本司法實務即有從網路媒體特性出發認為在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罪成罪判斷應有不同以往的判斷標準進而為有利被告之判斷者而臉書作為社群媒體其同有網際網路之特性即網際網路的使用者與以往各種資訊媒體不同在資訊的發送與收受上可謂完全立於平等地位網際網路上之名譽被害者可以輕易藉由網路就加害之言論予以反論網際網路上的個人使用者其蒐集與分析資訊能力有限不能期待該等網路媒體提供之資訊與一般媒體般具有真實性因此網路上個人言論所具有的可信賴性亦普遍偏低因此其上所發表之言論於權衡言論自由保障與其他相衝突的基本權時應有特殊之考量臉書個人網頁既由個人所設立其設立之原始意圖往往均在藉此營道僂播個人信仰之價值立場正因如此臉書社群媒體作為一種新興媒體產生所謂過濾氣泡現象FilterBubble與回聲室效應EchoChamber亦即透過臉友自身之選擇以及臉書軟體獨有的運算機制使臉友更容易接觸到與自己意識形態相近或價值觀相符的資訊等同質的言論環境導致態度極化等不利於民主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惟其如此臉友亦在此等認知下在臉書個人網頁上進行互動更容易與臉書上發布之評論保持距離而仍保有自己之評價自由而應容忍於其上更為浮誇甚或部分失真的言論内容是審酌被告上揭言論係發表於個人臉書網頁其設立本旨原即在抒發一己信仰之價值立場與立場相近之友人或公眾交流本不能期15待其如實反映客觀世界其言論更應受有利於言論自由之推定四惟針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兩則確定終局判決按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判決一事其判決所適用之刑法規定實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屬違憲之法律刑事庭法官面臨此種憲法問題時来能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價值納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解釋適用尤未考量被告係因對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憤而於個人所設立之部落格或臉書網頁以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魯之言論評論時政惟其之原始意圖往往均在藉此管道傳播個人信仰之償值立場並與立場相近之友人或公眾交流原判決對此均有不察實有不妥是以鈞院若欲對刑法第309條作成合憲性解釋亦應考量本案案情對刑法第309條於網際網路以政治性言論評論政治人物之情形嚴格限縮其適用並給予聲請人之個案救濟之管道0參綜上所述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確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及鈞院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意旨為捍衛人權鞏固民主並健全法治國祈請鈞院判決系爭條文違憲16此致憲法法庭公鑒聲請人馮光遠代理人黃帝穎律師民國112年12月4日中華17","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1,"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1121214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ed22beb-dd79-44fd-9eb8-feeb48b5faf4.pdf","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1121214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A200-2空白院函臺灣高等法院函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傳真承辦人聯絡方式受文者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收文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0112.12.14發文字號院高刑貴108上易770字速別M字第猇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無主旨為補充敘明本庭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如說明欄二所示敬請鑒核說明一依蕙法法庭民國112年11月15日憲庭力111蕙民900243字第1121001690號函辦理二本庭原聲請人前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被告魏仲鑫被訴公然侮辱案件就應行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認有抵觸憲法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並以110年8月17日院彥刑唐108上易770字第1100106914號函檢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解釋經缝為110牟絲三字屢依貴庭前揭函通知補敘本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刑法第309條應受違蕙之宣告並自憲法法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判決宣示之日起失效正本憲法法庭副本錢建榮法官長高金技法官吳冠霆決行貴股第一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76,"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112年11月15日憲庭力111憲民900243字第1121001690號函(指定到庭陳述相關程序說明函)","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5e745c8-e17e-48ae-903c-f634e22e6bad.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112年11月15日憲庭力111憲民900243字第1121001690號函(指定到庭陳述相關程序說明函).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2,"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林育賢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德池法官提出之1121218言詞辯論意旨書(法官聲請案部分)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a471b84-ca55-41cd-aa29-295a88c8ba1f.pdf","doc_att_content_real":"林育賢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德池法官提出之1121218言詞辯論意旨書(法官聲請案部分)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言詞辯論意旨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主案併案案號109年度憲三字第10號110年度憲三字第11號第24號111年度憲審字第900007號111年度憲審字第6號第17號第21號112年度憲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法院第二庭原聲請人原承辦法官現為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現刑事第三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樂股法官原聲請人現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系爭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提出言詞2辯論意旨事34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5系爭規定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第15條6保障財產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予宣告違憲失7效89貳程序事項10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修11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12行後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4項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13聲請人就前揭案號之聲請案件其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所聲請14者未及依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15聲明前經鈞院函知補正該事項爰補充如壹所示合先說明161參本件爭點題綱12一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3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4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5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67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8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9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1011肆關於上述各爭點之理由12一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及所侵害之利益13一保護目的及保護法益141.公然侮辱罪規範於名譽罪章解釋取徑之法益觀點來看自15不能脫離於誹謗罪觀察而理解其法益内容學說固有採取主16觀名譽觀點名譽情感然而主觀名譽觀點受制於被害人17主觀意思感受之評價將使成罪與否高度取決於被害人之經18驗感受然而個人經驗性之感受可能因個人教育自我修19養人際交往模式生活環境乃至於文化背景所影響可能20個人主觀感受欠缺上午侮辱性質之言論内容對於公眾而言21極具侮辱性可能個人主觀上感受極具侮辱性之言論内容22對於公眾而言極為稀鬆平常或不值一哂以主觀名譽觀點理23解公然侮辱罪將喪失法益定性犯罪行為及明確化構成要件24之功能學說上採取客觀名譽觀點外在名譽抑或是採取25規範名譽觀點的見解較能在解釋論上確定個別言論是否26具有侮辱性質272.實務見解亦有採取這一觀點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183號判決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凡2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内容足以贬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3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4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内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56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7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8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93.此外在學說上有進一步說明並採取所謂尊重請求權觀點解釋方法規範名譽亦即名譽乃個人應得之尊重請求1011權但德國學說在此解釋可以分成個人尊嚴附帶價值在行12為上應得之尊重以及從生活領域之事實基礎確認應得尊13重之具體内涵或是共同由規範層面之尊重請求權及社會事14實基礎建構名譽觀念又可稱為規範一事實名譽概念13154.歸結而言系爭規定之客觀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之界定取16決於個人人格評價之保護及相應個人地位角色可能取得之17尊重二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干預18191.憲法第11條規範言論自由之保障依據鈞院先前之解釋憲20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21其保障之内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22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23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24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25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26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系爭規定規範之侮辱行為1許恒達2021人格尊嚴與名譽刑法重新解讀公然侮辱罪收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84131必須透過行為人外在言語行止表達其侮蔑他人之客觀表徵2始能滿足構成要件行為之内容32.若依照普通法院實務向來對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區分方式4則是以是否指摘特定事實或不涉及特定事實之陳述為區別5具體指摘抽象謾罵2如果欠缺事實依附關係之陳述或6表意内容自屬於侮辱所管制之範疇個人對欠缺事實7依附關係之陳述或表意内容應屬於個人意見溝通之環節8由此即便是系爭規定所規範之侮辱性言語行止仍屬於9對於個人表現自由之一環當然落入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參照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審查其中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評1011估意見亦採取相同看法3123.系爭規定對於基本權之干預包含言論自由在内不合乎憲13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要求14依照目前實務操作方式聲請人除援引先前聲請書之意見外15簡單補充幾點意見161對於特定詞句意義内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欠缺明17確而穩定之判斷方式依照目前實務認定方式是否可18以認定被告該當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分別必須處理行19為人主觀上有無公然侮辱犯意及客觀上所用言詞或言行20舉止是否構成侮辱之意涵前者通常會審查表21意人之主觀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藉以辨識是否具有22侮辱犯意然而此舉往辄變成對於個人行止良好與否及23禮貌之審查借助是否有良善動機或者值得正當化言論24要旨作成之動機或目的來推論有無犯意實非當代行234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公然侮辱罪之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者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第43頁侮辱涉及範圍甚廣導致民眾表達意見動辄得咎已妨礙言論自由發揮監督政府實現自我及促進民主等功能其所限制者雖係對於他人為謾罵個人意見或情感的表達但其終究屬於言論之一種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41為刑法所欲見之結果後者如使用髒話或是粗鄙之字2眼雖可能從文句意義上判斷出有贬抑他人人格評價3之作用然而由於是否所運用之言詞舉止構成侮辱4仍依靠具體言詞舉止作成時之具體脈絡才能加以判斷脈絡化之評價固然可實現個案正義及公平不過56疑慮在於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往往是否實現侮辱7構成要件有無法個案中可以清楚明晰的掌握單純就幹而言有可能界定成發語詞有可能界定成情緒89發洩之字眼又或者是針對特定衝突事態下所衍生之言詞無論如何都有可能落入實務上不起訴或者判決無1011罪之内容由此觀之雖然言者無意只要聽者有心12表意相對人往辄感到難堪或遭輕蔑時就有可能提起告13訴而請求檢察官據以訴追毋寧將使表意人動辄得咎14誠如聲請人過往書狀所指摘是否依照上述辨別脈絡之15過程判斷侮辱構成要件該當與否往往取決於個案當中16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對於言論自由尺度之掌握及要求對17於粗鄙低俗言論較不寬容者可能會採取從寬認定系18爭規定成罪範圍之立場如果採取較謹慎觀察各該言論19背景脈絡表意人及相對人關係而加以嚴格審查可能20採取從嚴解釋系爭規定之立場由於系爭規定本就係規21範欠缺事實依附之言詞加以處罰則判斷有無侮辱他人22更高度仰賴表意人相對人間各種舉止個人情緒及反23應之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不免附帶將審查與構成要件24直觀上沒有必然關聯的人際往來互動及個人生活隱私25此其一262關於系爭規定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分別規範其27適用如何適用阻卻成罪事由其界限及疑問多數見解51在誹請罪部分認為誹請罪依其言論自由之保障需求有2較多元之阻卻成罪事由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鈞3院過往釋憲及憲法裁判實務所樹立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4第311條之善意言論等諸多阻卻成罪事由4然而系爭5規定即便同樣涉及到言論自由干預也欠缺相應之阻卻6成罪事由最高法院近期見解仍然認為有關刑法第7311條相關阻卻違法事由乃為刑法第310條所特設系8爭規定部分則法無明文並無適用刑法第311條規定之9空間5固然系爭規定係規範非事實依附之言論形式究其本質其内容依舊是個人主觀意見及看法之抒發立1011法者以此等截然二分之方式顯未顧及多數個案在現實12上並非事出無端而係根源於表意人相對人間之人13際往來衝突所衍生之事端於此情形下認為無從援引14意見表達之言論自由保護機制毋寧變相加諸表意人於15個人看法及意見抒發之負擔進而導致寒蟬效應此其16173源自於系爭規定關於侮辱如何判斷在事實面上過18於浮動且有高度困難性表意人行使其言論自由之負擔19可能會加劇已如前述此外系爭規定以侮辱為管制20介面並以相應之刑事制裁拘役罰金為其手段21從管制強度而言仍屬短期自由刑之範疇但除其構成4實體法關於上述各該事由究竟應分別定性為阻卻構成要件阻卻違法或者客觀可罰條件不在討論之範圍5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生氣憤不滿具有針對性而出口譏言漫罵對方所言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襌致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即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至刑法第311條第3款關於以善意而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免責之規定係屬對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之行為為就同法第310條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既係指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的侮弄辱罵而言二者即有分別則該刑法第311條係針對誹謗行為所特設之不罰事由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明文即無適用該項免責規定之餘地61要件面已經干預言論自由外仍屬於對於人身自由及2財產權之干預因此無法單純以言論自由侵害作為唯3一判斷指標誠如薛智仁教授先前於鈞院鑑定通姦罪合4憲性時所表示之意見此際應將行為規範系爭規定之5構成要件及制裁規範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所造成之正面效益及負面效益合併觀察始能針對基本權多67重干預之加乘累積效果充分觀察評價6據此系爭8規定固然以遏止遭他人侮辱保護表意之相對人人格或9受尊重為目的然依聲請人先前聲請書111年度憲審字第6721號所提出之統計數據觀之在地檢署1011第一審法院以系爭規定收案數量逐年增加至111年912月已經達到2萬1000件之譜相較10年前足足增加近2倍13左右相應於此實際上適用系爭規定而據以起訴或簡14易判處刑者大抵維持在較低比例2至3成有將近815成左右均係在地檢署端偵查終結而不起訴又起訴後16進一步據以判處無罪者亦非少數由此可見整體刑17事司法量能疲於應付此種人際衝突之案件然其所收之18效益顯著不彰實際上這種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角19度上本即質疑其成效是否有繼續維持這種公益性較20缺乏之刑事制裁手段及使刑事司法機關為了系爭規定之21刑事訴追而疲於奔命再者就實際調查層面而言告22訴人可能會提出錄影晝面或是錄音加以佐證又或是提23出相關個人社群平台之貼文内容加以調查通常可以看24到這種案件實際上已經高度涉及個人間互動往來或隱私25之過程例如鄰里糾紛家族紛爭或其他個人感情26婚姻衝突參照過往鈞院在釋字第791號解釋對通姦罪6該鑑定意見書第2-3頁薛智仁2021通姦罪之憲法審查一評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成大法學42期頁14-1571提出之看法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第3173282段此種作法毋寧允許刑事司法機關深入干預處理3或揭示個人互動之過程並將相關内容公之於眾究竟4此一過程相較於所欲實現之目的而言是否有過度侵害5相關周邊人格權之疑義亦有疑問9至此可見此一行6為規制及制裁手段難以通過其手段適當性必要性及7手段有無合乎狹義比例之檢驗顯具違憲疑義均值得8挑戰此其三94另須提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11年一般性意見關於該公約第19條言論及意見自由Freedomsof1011opinionandexpression其中第47點提到締約國應12考量妨害名譽之除罪化或在任何情形下適用刑法僅13限於最為重大的案件且自由刑絕非適合之刑罰10相14較之下系爭規定不僅有過度干預瑣事髒話或是7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8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9類似切入角度已見於蔡聖偉2021通姦罪的違憲審查一兼評司法院釋字第554號及第791號解釋興大法學29期頁3510CCPRCGC3447.Defamationlawsmustbecraftedwithcaretoensurethattheycomplywithparagraph3andthattheydonotserveinpracticetostiflefreedomofexpression.Allsuchlawsinparticularpenaldefamationlawsshouldincludesuchdefencesasthedefenceoftruthandtheyshouldnotbeappliedwithregardtothoseformsofexpressionthatarenotoftheirnaturesubjecttoverification.Atleastwithregardtocommentsaboutpublicfiguresconsiderationshouldbegiventoavoidingpenalizingorotherwiserenderingunlawfuluntruestatementsthathavebeenpublishedinerrorbutwithoutmalice.Inanyeventapublicinterestinthesubjectmatterofthecriticismshouldberecognizedasadefence.CareshouldbetakenbyStatespartiestoavoidexcessivelypunitivemeasuresandpenalties.WhererelevantStatespartiesshouldplacereasonablelimitsontherequirementforadefendanttoreimbursetheexpensesofthesuccessfulparty.Statespartiesshouldconsiderthedecriminalizationofdefamationandinanycasetheapplicationofthecriminallawshouldonlybecountenancedinthemostseriousofcasesandimprisonmentisneveranappropriatepenalty.ItisimpermissibleforaStatepartytoindictapersonforcriminaldefamationbutthennottoproceedtotrialexpeditiously-suchapracticehasachillingeffectthatmayundulyrestricttheexerciseoffreedomofexpressionofthepersonconcernedandothers.81粗魯言詞甚且以刑罰相加其不合理性不言可喻2綜上說明系爭規定固然有其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然自系3爭規範整體規範模式目前實務事實認定手法系爭規範刑4事訴追概況及所追求效益暨其他附隨於系爭規定所可能干預5之其他基本權難認系爭規定對於言論自由乃至於其制裁效6果所及其他基本權所為干預已符合比例原則7二系爭規定所規範之侮辱行為其手段是否採取其他不同表達媒介8該差異並不應該影響系爭規定合憲性之判斷理由如下9一表達媒介所形成之評價差異問題鈞院於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於理由書第73段提及1011於民主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12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價之基礎其如於結合13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上所為時尤因其無遠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間限制之反覆傳播可能性對閱聽群眾之影響力極1415大且閱聽者往往無法自行查證辨其真偽因此正是基16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17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18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19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20基況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21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於言論内容有毀損他人名譽之22虞時表意人就其言論内容之可信性更應承擔一定程度之23真實查證義務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譽權固然就表達媒介24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規定之真實性條款於比例原則之法益25權衡上所發揮判斷作用有清楚的表述然而相同之評價26差異於系爭規定是否有其必要容有懷疑二表達媒介於系爭規定欠缺差異評價之根據2791首先系爭規定規範之侮辱行為並不涉及真偽判斷因為2表意人跟相對人間僅有單純傳遞評價性言論而非直接針3對特定事實之真偽有所指摘並不因此產生言論查證及真實釐清的社會成本自難比附援引相關論述4其次網路上之惡意中傷行為多半夾雜事實面之因素單56純傳遞侮辱性言論相較於已有涉及非真實事實表述之内容7對於個人名譽所產生之法益危害效果仍屬有限或有見解8認為當前在網路社會當中的侮辱形式及範圍甚廣倘若容9任此一行為毋寧將讓表意之相對人受有精神負擔或有影響10生活平穩然而網際網路時代下之人際來往相較於以往11密切許多人際交往產生衝突摩擦之情形所在多有情12節亦千變萬化單純就系爭規定管制行為標的僅針對個人主13觀意見及情感表達以觀上述損害效果終究已經溢出原先14構成要件所涉及之範圍如果已有具體情節認為足以妨害15他人生活安全或是個人安危仍有強制罪恐嚇罪或跟蹤騷16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17第7款等相關刑事制裁規定足資避免是類危險或損害如18係有個人隱私問題或已有事實指摘例如網路上攻訐他19人隱密之事則屬誹謗罪之問題如有用影像或圖晝散布20則屬近期新增之性影像犯罪可能涵蓋的範圍21其三更進一步的說網路中傷行為如已經形成集體化從22重反應之情形上升至網路霸凌所牽涉之言論均非個23別單一表意人之言論内容如果要到足資辨識有具體傷害或24危害他人之情形恐怕並無法歸因於特定單一行為肇致正25如同霸凌行為之成因已經涉及多數人集體生活互動及社會26環境氛圍之結構性影響自然無法僅透過制裁表意人就達27到保護相對人之效果反而應該是透過各種可能非刑事制裁101管道例如強化教育健全尊重他人之意識及形構友善性2別種族宗教意識之網路言論環境才能在這種損害危3害歸責連結薄弱之情形保障被害人認為系爭規定可以透4過這種方式補破網不僅網越補越大反而讓整體國家刑事5司法量能出現嚴重耗損其四表達媒介可能還涉及所謂匿名性問題然而針67對匿名中傷之情形依照目前社群平台所持有之個人資訊8多半係由境外社群平台提供者所保留依目前實務上運作情9形多半不在該等平台提供者容許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之範圍1110本即無從查證亦無從作為刑事司法之對應對象於此情形11毋寧應該思考對於本質上難以追查之案件是否有放棄制裁12訴追之可能性保留系爭規定自然無法使該等匿名性問題13遭到嚇阻14以上說明在在顯示相較於誹謗行為透過網路此一表達媒15介可能觸及之假新聞或真實性查證問題此部分攸關誹謗16罪相關阻卻成罪事由規範評價上之嚴謹度所課予之事實查17證義務網路作為表達媒介就系爭規定之規範層面只18是所適用之事實對象不同的問題亦即網際網路是多種人19際交往衝突摩擦的來源之一並不表示在合憲性之判斷20應受到這種純實然面被系爭規定界定為犯罪行為形式而21受到影響22三系爭規定欠缺明確性之問題與系爭規定所規範之實行行為類型23欠缺必然關聯性理由如下11實務上有因此判決被告非行為人而無罪者其理由可參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就上開臉書帳號登入時之IP位置前經原審詢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結果亦稱依照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美商Facebook公司協調之資料調閱規定協查案件包括殺人擄人勒贖毒品詐欺竊盜妨害性自主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盜搶奪傷害等搶砲等12類案件妨害名譽非屬上開案件類型無法向美商Facebook公司調取IP位置等情亦有2193號卷全卷卷附訊問筆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在卷足憑是僅由上開網頁所示帳號資訊實無法證明上開暱稱KeHiaLee之臉書帳號即是由被告所使用111一系爭規定欠缺明確性2系爭規定在適用上就如何界定侮辱多有相異之認定3一般人無法在刑事司法系統界定侮辱範疇高度仰賴個案情境4的情況下合理預見並據此採取行動正如同前述說明單5純就髒話或粗鄙言詞是否會進入系爭規定之射程即可見6法院或地檢署適用上多有歧見這種高度欠缺操作性定義7之法律概念不惟欠缺其他規範性構成要件可能具有可得特8定之性質個案中也因為個人間人際衝突往來之特徵而相9同字眼言詞產生迥然不同之判斷無法通過鈞院向來解10釋或判決所揭橥之意義可理解性受規範者可預見性及司法11審查可操作性之法律明確性基準12二系爭規定第12項之規範差異及該差異作為正當化系爭規定合13憲性疑問之緣由14系爭規定分成第1項及第2項兩者差異在於前者單純使用15言詞或文字形式進行攻擊或危害後者則係透過強暴手段為16之實務上對於通常例如對人潑水潑漆潑糞肢體攻17擊掌摑他人丟擲雞蛋丟灑金紙或冥紙等行為作為其18主要規範内涵19然而細究系爭規定第2項可能涵蓋之行為類型大抵可直接20透過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毀損罪加以涵蓋固然系爭21規定第2項其法定犯行客觀上具有強暴效果之行為雖然在22目前實務觀之較有明確之輪廓及操作依據惟此一情形23除系爭規定所涉及之人格保護及對他人之尊重請求外也同24樣實質損害他人意思決定自由身體財產等利益由此系25爭規定第2項更能凸顯出倘若非以具體物理力作用作為標26示個案中法益侵害攻擊行動之方法自然無法有效明確判斷27其個案中是否成罪與否121四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無法作為系爭規定合憲性限縮正當化之2前提3一合憲性解釋之界限4合憲性解釋VerfassungskonformeAuslegung其意義在於透過解釋使有違憲疑義之法律規定得出不牴觸法律之解56釋選項然而合憲性解釋儘管有迴避違憲之優點但本身7亦有界限存在多數見解認為合憲性解釋不得超出規範文8字界限亦不得侵犯立法者基本價值決定及評估12於此種情9形毋寧應直接就具有違憲疑義之規範宣告牴觸憲法或就基10本權之侵害欠缺正當化事由11二制裁或規範仇恨性言論之規範目的或利益與系爭規定所設定12之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不同13仇恨性言論HateSpeech一般是指針對特定性別種族14或宗教為主要目標而激起仇恨之言論是否規制及如何規制15仍屬有爭議之問題單就比較刑法上之觀察如德國刑法第1686條第86a條第130條管制軸線主要在集體法益如公17眾平和6ffentlicheFriede即一般法安全狀態及一般人18對於生活受法律保護之感受13亦有採取人性尊嚴WQrdedes19einzelnenMenschen保護或民族相互理解之觀點仇恨言論20作為仇恨犯罪形式之一不單純局限於對於個人攻擊之途徑21也可能是透過集體法益之行為模式達成之由上述理解仇22恨性言論既然有保護法益内容之差異自然無法在系爭規定23之射程内有限縮之可能或許會有認為使用特定性別24同性戀原住民族外籍移工等相關言詞例如妓女站25壁的番仔臭GAY母豬死阿勞均有種族歧視性別12DurigHerzogScholzWalter101.ELMai2023GGArt.93Rn.113.13SchonkeSchroderSternberg-LiebenSchittenhelm30.Aufl.2019StGB130Rn.1a.NK-StGBOstendorfKuhli6.Aufl.2023StGB130Rn.5.131歧視意味之字眼具有侮辱性質然從這一點上必須進一2步強調這種仇恨性言論引發的問題是對於性別種族及宗3教間平等之衝擊但觀察實務見解這些言詞在日常實務上4之使用並非上升到引發仇恨風氣或氛圍之情事毋寧僅停5留在歧視性言論之層次倘若鈞院試圖採取用仇恨性言論之6方式作為合憲性解釋之選項不僅會使立法者自我界定仇7恨性言論之合宜管制模式落空例如是否應該要透過反歧8視法之管制系絡為之而非單以刑事制裁之手段為之而9有侵害民主原則之虞同時會將系爭規定完全限縮在於其立法目的無關之行為類型自然並非合理之作法1011三挑釁性言論之適用射程及系爭規定間之關係12美國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護射程固然針對所謂挑釁性言論13Fightingwords有言論自由保障之縮減但是如果觀察1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Chaplinskyv.NewHampshire14案該案15所針對的挑釁性言論之討論乃是針對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16保障範圍之論證該案背景為Chaplinsky在公共場合稱警察17局長是受詛咒的騙子被詛咒的法西斯黨及整個羅徹斯特市18政府都是法西斯黨或其代言人等言論並因此涉犯新罕普夏19州的冒犯行為法OffensiveConductlaw中該法第37820條所規範者乃係任何在街道上或公共場所對於他人之冒犯21性嘲笑性及滋擾性言論anyoffensivederisiveor22annoyingwordtoanyotherpersonwhoislawfullyin23anystreetorotherpublicplace對此聯邦最高法院24認為挑釁性言論因為沒有交換思想之成分對於社會追求25真理沒有幫助且該等言論已經造成傷害或有立即破壞和平26之問題所以不予保護不過所涉事實實際上類似於我14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681942.141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23第83條第3款猥亵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等4冒犯行為類型而挑釁性言論在該案中則是被界定為該言論有造成聽眾有實施暴力行為之直接傾向haveadirect5tendencytocauseactsofviolencebythepersonto67whomindividuallytheremarkisaddressed顯然與8系爭規定指向的個人法益保護問題無直接關係即便認為單9純挑釁之言詞可能落入系爭規定之射程不過觀察美國10法之實務發展可以發覺關於挑釁性言論之適用範圍足有11縮減之趨勢Terminiellov.Chicago案美國聯邦最高12法院將適用範圍限縮至明顯且立即危險clearandpresent13danger者不受保護但引起爭議甚至騷亂者仍受保護且14不認為是挑釁性言論其後Cohenv.California15案中15行為人關於去他媽的徵兵FucktheDraft也同樣認為涉16及冒犯性舉動而擾亂他人安寧而被處罰然而此處美國聯17邦最高法院則認為這種情況不構成挑釁性言論其他諸如18WhitesonofabitchIllkillyou16mother19fucking17goddamnmotherfuckingpolice1820motherfuckingfascistblackmotherfuckingpig2119均被認為不構成挑釁性言論或認為所涉禁止規範打擊過22廣有失明確甚至我們可以在R.A.V.v.CityofSt.23Paul案中20見到這樣的看法亦即縱使是挑釁性言論24並非全然不受保障但倘若該禁止是基於觀點歧視仍非受15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16Goodingv.Wilson405U.S.5181972.17Rosenfeldv.NewJersey408U.S.9011972.18Lewisv.CityofNewOrleans415U.S.1301972.19Brownv.Oklahoma408U.S.9141972.20R.A.V.v.CityofSt.Paul505U.S.3771992.151到允許之管制此外我們可以從各該判決的脈絡去觀察到2原先據以審查並受規範之行為這些都是針對破壞公眾平和3之行為所發實際上跟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無直接關係因4此想要從論證干預危害公共平和的言論類型轉向證成系爭5規定處罰之正當性毋寧有打擊錯誤之嫌最後從美國聯6邦最高法院就限縮挑釁性言論之解釋手法可以看出透過挑7釁性言論這一容易遭受不明確或是立法不穩定之規制對象及8方式想要藉以回過頭來試圖限縮系爭規定恐怕是治絲益9棼的做法畢竟受話聽眾是否真的因而引發暴力或攻擊傾10向恐怕無法明確期待既無助於系爭規定法律明確性之11確保更難期待適用上之穩定性12伍綜上所述聲請人一致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比例原則及欠缺法律13明確性且如爭點題綱所示之評價差異因素表達媒介行為模式乃至於有無其他合憲性解釋之選項揆之上開說明既無影響前述合1415憲性判斷之差異亦無從透過上述替代選項進行解釋使系爭規定可16以藉以維持些許合憲性為求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及民主原則請17鈞院切勿以合憲性解釋作為替代選項從而系爭規定應認有侵害言18論自由及透過其制裁手段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且牴觸比例原則及19法律明確性原則應予以宣告違憲失效20此致21憲法法庭公鑒22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23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原臺灣高等法院刑二庭承辦法官錢建榮242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2627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主筆16","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3,"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e64e660-7029-4be3-a199-8a0ca7b15241.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憲法法庭收文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12.12.18本憲A字第號L案號會台字第12970號聲請人張大春詳卷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i為會台字第12970號事件依法提呈言詞辯論意旨書事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限制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表意人表述其4價值判斷與主觀性評價意見之自由亦妨害表意人自由選用其認為最5能夠有效表述情感的語言與文字之選擇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6名譽感情非屬憲法第22條名譽權之保障範圍不足成為刑法保護法7益亦非極具優勢而特別重要之政府利益8二系爭規定牴觸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與憲法第119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0三依大院釋字第741號解釋意旨檢察總長應為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11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亦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12聲請理由13一爭點題綱一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14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15言論自由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1一系爭規定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21.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即3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舉凡涉4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5價值的言論均受保護1同時以最有效之語言文字表述情6感亦屬言論自由所保障核心範圍蓋語言表達具有傳達客觀7思想與表述情感力量之雙重溝通功能而言論自由之保障8不僅及於個人言論的認知内容亦關注個人言論的情感功能292.系爭規定規制言論種類為侮辱言論指涉無真偽對錯可言10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3或有定義為未指定具體事實11所為抽象的謾罵侮辱45無所謂事實真偽之侵慢言語或舉動125者此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定義誹謗言論13係指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顯然有別應無疑義14在此標準下系爭規定不僅限制表意人自身對於價值判斷與主15觀性評價意見的意見表示同時亦限制了表意人表述方式的選16擇惟令表意人無法自由選用其認為最能夠有效表述情感的語17言與文字本質上即已侵害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183.此外侮辱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附件1號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ohenv_Califomia1971案闡釋語言表達具有雙重的溝通功能它傳達的不僅僅是能夠相對準確客觀解釋的思想還有無法用其他方式表達的情感實際上詞語往往被選擇不僅摄是因為它們的知識力量同時也是因為它們的情感力量我們不能支持這樣的觀點即憲法雖然關心個人言論的認知内容但對實際上可能是傳達的總體信息中更重要的情感功能幾乎沒有關注Muchlinguisticexpressionservesadualcommunicativefunctionitconveysnotonlyideascapableofrelativelyprecisedetachedexplicationbutotherwiseinexpressibleemotionsaswell.Infactwordsareoftenchosenasmuchfortheiremotiveastheircognitiveforce.WecannotsanctiontheviewthattheConstitutionwhilesolicitousofthecognitivecontentofindividualspeechhaslittleornoregardforthatemotivefunctionwhichpracticallyspeakingmayoftenbethemoreimportantelementoftheoverallmessagesoughttobecommunicated.附件2號3參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屑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第67段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決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的事實公然侮辱則是指未指定具體事實所為抽象的謾罵侮辱而言附件3號5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第324條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下2010年7月第1004-1005頁附件4號2a約下稱公政公約所肯認公政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規2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3第11點第38點則分別明揭第二項要求締約國保障言論自4由的權利第二項的範圍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5論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及標6誌藐視國家元首及保護政府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7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分而給予更嚴厲處8罰67足證具冒犯言論包含侮辱言論在内亦受言論自由保障9二系爭規定所欲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惟此非屬憲法第22條名譽權10保障範圍無足成為法律上權利或刑法保護法益111.刑法第27章乃妨害名譽信用罪章所欲保障之法益為個人名12譽及信用並設有公然侮辱罪系爭規定與誹謗罪刑法第31013條第311條觀其立法歷程可知前者所欲處罰之言論為無14所謂事實真偽7之侵慢言語或舉動後者所欲處罰之言論為於15事實真偽有所分辨足以毁壞他人名譽之指摘或傳述二者間以有無事實真偽可資分辨8作為區分應得區辨誹謗罪所欲保1617障之名譽法益9與系爭規定所欲保障法益顯不相同6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附件5號7刑律草案1907年第三百四十條凡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論其事實之有無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第三百七十四條指摘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問其事實之有無處五等有期徒刑併科或易科一百元以下罰金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2010年7月第178頁第599頁參附件4號8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第三百二十四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理由各國刑法於妨害名譽類皆分別侮辱及誹謗兩罪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故本案擬仿外國立法例增入本條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下2010年7月第1004-1005頁參附件4號9進一步言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既認定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則誹謗言論所涉事實真實與否應為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從而可知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謇之事者為誹謗罪之保護法益為名眷椹相對於此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則係為保障誹謗言論被指涉者之隱私權不受侵犯應予區辨就此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第68段認定系爭規定三但書之規定僅將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_謗言論排除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定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宜解為3C8ioo8W3-100437228992.易言之若認名譽為外部社會的評價則名譽權所欲保障者應2是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毁損的社會評價必定聯結事實3始得存在而加以判斷10系爭規定所欲處罰侮辱言論既與事實無4涉則外部社會生活之其他人對於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人格與品5行亦無可能因侮辱言論之表述而受有整體評價提升或降低之影6響亦即無涉事實真偽之名譽僅係虛偽的主觀的名譽而無7從為名譽權所保障從而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僅可能為8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主觀名譽感情11然而主觀名譽感情9僅係個人對自我榮譽之情感投射與期待充其量只是個人擁有10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實無從成為刑法之保護法益12113.系爭規定並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與隱私權衝突而需調和甚或需12予退讓之情事而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涉刑法第13310條誹謗罪不同應予區辨申言之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既14為名譽感情而不涉及名譽權亦不發生言論自由與名譽權15保障衝突之情事自應回歸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維護之原則16又侮辱言論不涉及事實真偽如涉及真偽其若為偽即構成誹17謗其若為真則屬於是否侵犯隱私的問題皆無須以公然侮辱18罪相繩未設有類如刑法第311條誹謗罪真實條款之免責19條款亦無從審查或確認事實現在或過去的具體歷程或狀態20是否存在及其真偽從而並不發生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可能在21證據調查程序中被迫揭露及為公開辯駁13之情形故亦無言論僅指嗛私權併予敘明10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參附件3號11史尚寬論名譽權侵害與誹謗罪軍法專刊第二卷第四期第3頁有名譽之毁損與否非依被害人之主觀應客觀的決定之......雖傷被害人之感情對其社會評價不生任何影響時仍不為名譽之侵害附件6號謝庭晃論刑法對名譽感情的保護刑事法雜誌第50卷第3期第92頁第113頁依其構成要件事實以及偏重保護社會評價機能來看侮辱罪侵害的是他人名譽感情而誹謗罪是侵害他人的社會名譽二者應該有所區別才對在公然的情狀下侮辱一個人會更嚴重的侵害一個人的名譽感情將公然侮辱當成名譽感情的保護起點完全符合名譽感情說的論點所以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並非社會評價而是一個人的名譽感情附件7號1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33號判決附件8號13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4C8ioo8W3-100437228991自由與隱私權保障衝突而需調和甚或需予退讓等情更無助長假2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事實根基等疑慮143準此系爭規定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名譽4權與隱私權與言論自由基本權發生衝突之情形顯有不同5三系爭規定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61.系爭規定侵害言論自由且屬對於言論内容之限制應以嚴格7標準審查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8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9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10最大限度之保障大院釋字第509號第678號解釋參照11亦即違憲審查時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為之15又國家對言論12内容為禁止或限制時亦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合憲性大院釋13字第644號解釋參照16系爭規定限制言論自由業如前述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驳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第67段14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於民主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價之基礎其如於結合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上所為時尤因其無遠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間限制之反覆傳播可能性對閱聽群眾之影響力極大且閱聽者往往無法自行查證辨其真偽因此正是基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況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第73段15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7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所謂受最大限度的保障進行違憲審查時所採取的是嚴格的審查標準附件9號16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而如其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内容者則因事前限制之結果不僅限制人民表現自峩實現自峩所限制之言論亦無從進入言餘思想之自由市場而無法為思想意見或資訊之傳通奥交流不僅使得思想言論置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驰...惟事前限制是否必要應依所涉言論内容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自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査其合憲性i附件10號另參許志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雜誌第2期1995年6月第41頁日本憲法學者蘆部信喜提倡穩健之司法積極主義......對於限制精神自由之立法而必須用嚴格之基準予以審查蓋此等立法與民主過程及個人尊嚴息息相關不容掉以輕心附件11號5C8ioo80437228991又系爭規定所欲處罰者為侮辱言論則決定系爭規定有無適2用如何適用時無可避免地須對個案所涉言論内容進行定性3與檢視故系爭規定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合憲性42.所謂嚴格審查基準則應視規範目的是否在追求極重要極5優越的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差別待遇與規範目的間應存6有直接關聯17然如前述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僅可7能為主觀名譽感情與因不實之指述而受害之名譽權刑法第310條參照及因真實之指述而受害之隱私權刑法第31089條第3項但書參照均屬無涉該主觀名譽感情充其量10僅係個人對自我榮譽之情感投射與期待或個人擁有較佳11聲譽的主觀願望原無成為法律上可主張之權利或刑法保護12法益之價值自難構成極重要極優越公共利益133.系爭規定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亦非最小侵害手段141系爭規定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牴觸刑罰謙抑性原則國15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16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17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大院釋18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則系爭規定以刑罰限制私19人間口舌爭執所生爭議以期保障侮辱言論被指涉對象之20個人主觀名譽感情即與前開刑罰謙抑性原則有所牴觸21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確闡釋僅容許對於言論22自由最小限度之限制惟刑事處罰並非最小侵害手段所23有妨害名譽權行為均應予以除罪化等意旨18此與總統府2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妨害名譽罪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17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參照附件12號18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明揭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因刑事誹謗對某人提出指控卻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過度限制相關人員和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參附件5號6C8ioo8W3-1004372289s1自由之過度限制故應除罪化19實無二致益徵系爭規定2牴觸比例原則之違憲情形甚明2G32現行民事救濟途徑與系爭規定在遏阻侵權行為上確有替4代性亦較系爭刑罰規定更為有效依據法務部統計1035年至105年5944件妨害名譽罪案件中僅1件處以6個6月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7拘役或罰金21又依司法院統計106年至107年高等法8院與地方法院共5697件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中除地9方法院每年各有1件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10同樣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22足見現11行司法實務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宣告刑幾乎全數為財12產刑益徵侮辱言論之表意人課予給付財產責任並無不13能透過民事救濟途徑予以達成之情形事實上若以遏阻14侮辱言論為其考量一旦表意人因違反系爭規定且經判決15有罪確認刑事記錄上身則系爭規定對該表意人即失卻16嚇阻效用反之對於此類因屢違反系爭規定而背負複數刑事紀錄者民事救濟途徑所課予之足額之金錢賠償責1719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妨害名譽罪--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内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附件13號2許宗力司法周刊101年7月27日桃院演講妨害名譽言論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之必要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附件14號黃銘輝當公然侮辱罪成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抗公眾政治人物的武器臺北地院103自50判決邱毅訴九把刀案臺灣法學第268期2015.3.15頁137-142若刑法第309條之適用先天上既注定難以擺脫法安定性的憂慮那麼吾人實有必要反思此一法安定的犧牲是否值得也就是說將公然侮辱列為一種犯罪類型以刑罰論處是否有其必要公然侮辱罪的立法顯然忽略了語言文字除了可以傳達意見與觀念ideas外同時也具有承載情緒emotions的功能退步言之縱使承認言論表達應以尊重他人名譽尊嚴為界線故國家有權透過立法管制以促進civility然而以具有謙抑性本質的刑罰相繩是否過於嚴厲答案相信已不言而喻附件15號21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提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附件16號22司法院106年統計年報節錄司法院107年統計年報節錄附件17號7C8ioo8043722895I任可為更加有效之救濟手段23對侮辱言論被指涉釾象而言現行民事救濟途徑較系爭規3定更能夠有效回復名譽感情刑罰制裁並非必要侮辱言4論被指涉者得依據民法第18條23及第195條24請求法院5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虞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但6不限於在合理範圍内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7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8部登報等手段25尚能夠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相較於9系爭規定僅能對侮辱言論表意者處以罰金或拘役民事救10濟途徑顯然較能夠有效回復名譽感情在金錢賠償種類上11亦較系爭規定之範圍寬泛實則倘若認定名譽感情屬於12民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或名譽權則侮辱言論被指涉者之名13譽感情受有損害損害賠償給付對象自應為該被指涉者14而非由國家向侮辱言論之表意者執行罰金之刑此外倘15侮辱言論表意者資力不足卻須同時承擔系爭規定罰金刑16及民事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無法17優先於罰金刑受償此際反而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18現象194對侮辱言論表意者受窻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言現行民事20救濟途徑之侵害遠小於系爭刑罰規定誠如前述系爭規21定以國家刑罰權限制表意人之言論自由相較於此現行22民事救濟途顯為消弭侮辱爭端之侵害較小手段且民事救23濟更可免去侮辱言論表意者受刑民事雙重財產責任之負23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24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5大院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第8段C8ioo8W3-1004372289S擔相較於現行法下可能面臨拘役自由刑之刑事責任無疑為有效達成保護名譽權立法目的之較小侵害手段此外觀察近年實務判決仍不乏表意人因違反系爭規定遭處拘役自由刑之情形為保護主觀的名譽感情實非權利而犧牲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顯然失衡判決字號使用詞語宣告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4拘役50日痞子號判決附件18-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日婊子1260號判決附件18-2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20曰不要臉682號判決附件18-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作奸犯科垃圾拘役10日622號判決附件1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20曰矮冬瓜家族332號判決附件18-5號雞掰碧池Bitch之諧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4天442號判決附件18-6號音BitchBITCHY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曰無良黑心商人543號判決附件18-7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25曰沒天良黑心房東111號判決附件1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30曰人渣社會敗類270號判決附件18-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30曰爛女人臭機歪10號判決附件18-1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曰瘋子沒藥醫1085號判決附件18-1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你去被狗幹拘役10曰1709號判決附件18-12號4.系爭規定導致院檢案量超載浪費司法資源有害公共利益1觀以地方檢察署偵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終結件數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科刑人數等統計數據可知自102I年起迄至111年該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自8585人增加至218950人起訴自1624人增加至2975人第一審終3結案件數自1633人增加至3050人等均穩定且顯著4增加附件19號可知妨害名譽案件量確實耗費相當5司法資源實務上侮辱言論被指涉者亦傾向採取以刑逼民6遂行權利之方式致產生大量濫訴等浪費司法資源情形7減損刑事偵查與司法制度之救濟功能顯已構成個人名譽8權保護與公益維護之失衡92而如前述系爭規定禁止表意人選用其認為最能夠有效表10述情感的語言與文字本質上即已侵害言論自由的核心範11圍實則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12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13滋生毁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2614是以系爭規定欲保障主觀名譽感情而限制言論自由卻15可能造成其他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危害在法益權衡上16容有顧此失彼因小失大之失慮173此外以近期矚目公然侮辱有罪案件為例乃發表你長18得好像車力巨人而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遭易科罰金1萬2千元之案件27私人間如生車禍公寓大廈住戶鄰里1920爭議等日常爭端時有以批評他人長相外觀為攻訐之語21然而長相美醜本屬極為主觀之事將有限司法資源浪費22於處置私人間此類口舌之爭使院檢系統耗費數年培育優23秀司法官與事務官在面對海量刑事案件仍須就長得像24不像車力巨人說別人像車力巨人是否構成侮辱會否26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附件20號2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附件21號今日新聞法院認證醜罵長得像車力巨人檢認定誹謗網友挨罰1.2萬元2023年11月23日httpsAvww.nownews.comnews6304850附件22號10C8iooW3-1004372289I傷害名譽感情等情行傳喚證人與勘驗等證據調查方法2益徵系爭規定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至明34車力巨人圖參考來源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慘罰1.2萬網歪樓狂蓋你根本XX285二爭點題綱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6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一以網路作為表達媒介之侮辱言論仍非屬以刑事手段維護名譽感78情所能有效嚇阻者蓋網路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要非系爭規9定立法之初所得想像而系爭規定透過國家刑罰權完成偵查起10訴審判定瓛程序時因網路傳播侮辱言論造成名譽感情傷害之事11實或已為數年前事而該等刑事程序進行同時或獲有審判結果均12無從有效阻止侮辱言論透過網路媒介持續傳播是以無論名譽感13情是否足為刑法保護法益假設語氣侮辱言論以表達媒介公然14傳播時系爭規定亦無法達到保障名譽感情之目的二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時若仍透過系爭規定以刑罰相繩1516表意人言論自由所受限制更為嚴重蓋因網路具傳播範圍廣泛數17位足跡難以消除等特性一旦在網路發表言論因任何接收言論之18第三人得不經表意人同意而擷取轉傳散布該言論散播速度19擴及範圍均非屬表意人得以控制亦非表意人事後得任意移除或2828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慘罰1.2萬網歪樓狂蓋你根本XX2023年11月23日httpsent.ltnxom.twnewsbreakingnews4499519附件23號11C8ioo804372289c1撤回言論再加諸侮辱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違憲情形2詳參後述特定言論是否可能遭系爭規定以刑罰相繩更非表3意人所得事前預期此際系爭規定將使表意人隨時處於遭刑罰相4繩之危險則表意人在網路發表言論時必定較其在現實生活中為5更為嚴格之言論自我審查據此以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6時系爭規定對於表意人言論自由所造成之侵害顯然更為嚴峻7三網路作為言論表達之新興媒介更加證明系爭規定以刑罰手段處8置侮辱言論只會加劇司法與檢調系統負荷過重之情形妨害名譽9及信用罪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人數科刑人數等均呈現逐年10穩定且顯著增加之趨勢業如前述此與網路使用日漸普及難謂全11無關聯對此檢警亦均認為有必要將公然侮辱除罪化121.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早已是家常便飯妨害名譽案件量13也跟著暴增增檢警工作負荷盼妨害名譽罪仍應除罪化除14避免提告者藉國家資源興訟求償外也讓司法資源能有效集中15在更需要的地方......有檢察官即認為動用國家資源去追查笨蛋白癡等一時的情緒性發言對社會秩序毫無幫助1617只會逼迫被告為避免有前科而去和解告訴人最後卻一毛錢也18不用出並不合理如改以民事求償相信民眾想到得繳交民19事裁判費又得花時間出庭便會打消提告念頭以減少訟源29202.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經常發生妨害名譽或信用罪的提21告案件量也爆增大幅增加檢警工作量由於這類案件濫告情22況不少據法務部統計近十年不起訴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二23其中又有三分之一告了之後又撤回或逾期告訴嚴重浪費司法24資源不少檢察官認為此類案件過多且大多無關公益.基隆25一名陳姓警官說妨害名譽案件目前常見的濫訴狀況大多29自由時報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應優先上路2019年5月23曰httpsnews.ltnxom.twnewsfocuspaper1290706附件24號12C8ioo8W3-1004372289s1是網路玩家在玩遊戲時透過聊天系統謾罵為了出一口氣2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只要有參與對話攻擊的網友通通提告一3次可能會告數十名網友且每位被告居住地大多不同光是製4作筆錄就要通知各地分局偵查隊幫忙嚴重影響警方辦案偵5訊到最後告訴人不願出庭也不願說明案件最終也只能檢6察官直接簽結浪費人力357四若認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所衍生問題例如網路霸凌8有規範之必要亦非屬系爭規定所能夠發揮治理功能者網路作為9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時或有衍生新興問題而有予以規範之必要10惟此揭問題已非繫於言論内容本身是否構成侮辱表意環境是否11構成公然而乃繫於網路本身之傳播與使用特性以及其所涉演算12法社群媒體與網路平台政策等參照美國各州立法例可知各州13均係透過訂立專法處置以網路為媒介之言論所衍生問題例如網14路霸凌專法電子通訊骚擾專法等31益徵希冀透過一世紀前即15立法訂定之系爭規定32以國家刑罰權限制侮辱言論之方式處理網16路言論衍生問題實非足以達到目的之妥適手段實則敦促網路17平台業者實踐防治侮辱言論與霸凌現象之自律準則提供使用者18申訴管道等亦均較系爭規定透過國家發動刑罰權之方式更為適19當俾能及時且有效處理網路侮辱言論的新興現象20三爭點題綱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122一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在於確保法律規定之意義須使受規範者3自由時報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2022年8月28曰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6874附件25號31HindujaS.andJ.W.Patchin.2018.StateCyberbullyingLaws-ABriefReviewofStateCyberbullyingLawsandPolicies.RetrievedNovember222023.fromhttpscyberbullying.orgpdfs2022_Bullying-and-Cyberbullying-Laws.pdf附件26號32參見刑律草案1907年第三百四十條凡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論其事實之有無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於系爭規定之立法歷程及目的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2010年7月參附件4號13C8ioo8W3-100437228951可從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來判斷法律所要求之作為或不2作為内容為何故而要求規範意義須非難以理解個案事實是否3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應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4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以符法治國原則之真諦大院釋字5第690號解釋參照6二對於侮辱之定義多認為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7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33或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8文字圖晝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9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贬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3410第凡公然言人之過失或短處者世所恆見從責人無品無行到冠11以绰號到訕人髮禿口吃到言人遇人不淑莫不足以使其難堪12足以貶損他人於社會上人格及地位之評價惟何為侮辱而何者13非是仍屬高度模糊抽象之判斷標準實非為一般人所得以理解14三然而侮辱言論既然與事實無涉其本質上自然欠缺可資檢驗真偽15的性質而在實務上淪為承審法官個人以其道德量尺評價語彙雅16俗量度個案侮辱言論是否足以傷害個人主觀名譽感情又因侮17辱言論定義不明司法實務亦衍生出完全相同之詞彙可能無罪18亦可能有罪之發展而其有罪與無罪間又全然無足資理解之具體標19準可循使不同表意人於相同字彙之使用僅因承審法官之間因個20人之詞彙好惡而有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之不同評價足證系爭規定21實為個別法官道德審查品行糾察之工具對司法而言實不具備可22審查性人民更無從理解系爭規定對於侮辱言論之規範意義亦無從預見其所表意内容是否有系爭規定之適用23使用詞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台高院103上易951台高院103上易944神經病台中高103上易630台高院102上易120133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附件27號34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附件28號14C8ioo8W3-1004372289s使用詞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台高院101上易2897台中高103上易751台中高102上易1127高雄高101上易933台高院101上易2365台中高102上易864台中高102上易1096他媽的台中高102上易1528台高院103上易1364台高院102上易503台高院102上易1325台高院103上易1246台高院103上易2358王八蛋白賊X高雄高95上易852高雄高103上易672台高院102上易1853台高院101上易385不要臉台高院102上易1345台高院102上易767無耳心南雄南101上易4台高院97上易2276台高院102上易2198台高院95上易2104混蛋台中高96上易1513台高院101上易2938台南高103上易40台高院98上易3150白癡1參105年4月11日釋憲聲請書聲證18號至聲證48號2四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因侮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憲情3形至明則系爭規定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自亦因侮辱4欠缺法律明確性而同樣構成違憲之法規範實則以強暴方式對於5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侵害人身自由原屬違法不須附麗6於公然侮辱罪始能處罰併此敛明7四爭點題綱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8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9一若認系爭規定為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仍應限縮至為保護個人10法益者為限111.蓋按鈞庭之合憲性解釋不應僭越立法者明顯可辨之立法意12圖否則即有司法權僭越立法權之疑慮而有牴觸權力分立原13則之瑕疵35系爭規定明定於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35許宗力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第33頁在特定情況下合憲性解釋也可能招致高度的違憲疑慮以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為例大法官為了爭取合憲性解釋的最大空間不顧真調會條例已明顯可辨的立法意圖及價值決定也就是立法者明顯將真調會視為一種行政調查權卻將其翻轉為立法調查權大法官在此雖然扮演了修補立法瑕疵維持法安定性的替代立法者但既然違背了立法者從法律本身明顯表現的意思憲法法院便可能因而借越立法者的權限踩到了積極立法者的紅線因而有高度違憲疑慮附件29號15C8ioo804372289s1罪足認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罪章安排明確表示系爭規定係為2保障個人名譽及信用而設是以鈞庭若認系爭規定合憲該3規定適用之言論範圍仍應限於為保護個人法益者不容擴張4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亦無從將系爭規定用以維護社會安寧5或公共秩序合先敘明62.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假設語氣系爭規定仍無從適用於處罰仇7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蓋挑釁性言論係指言論本身造8成傷害或燦動和平之即刻破壞36bytheirveryutteranceinflict9injuryortendtoinciteanimmediatebreachofthepeace或向10一般民眾提及時依通常情形可能會引起暴力反應3673when11addressedtotheordinarycitizenareasamatterofcommon12knowledgeinherentlylikelytoprovokeviolentreaction之言論13而仇恨性言論則概指針對特定群體之特徵包括但不限14於性別性取向種族族裔國籍宗教等因素而為之貶15低性攻擊性甚或恐嚇性言論38根據前開定義可知對於挑16釁性言論與仇恨性言論之規制已超越對於個人名譽信用之保17障而係對於和平與安寧等公共秩序之維持顯與系爭規定之18立法目的不符自不能將系爭規定適用於處罰該等言論193換言之若大庭認定挑釁性言論仇恨性言論有予以規範之必20要應由立法機關另立專法不是公然侮辱罪可以替代規範21自非得因此回推認定系爭規定合憲或者悖於立法者對於系爭22規定保護法益之設定自行擴張其適用範圍實則挑釁性言23論與仇恨性言論皆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其間或其後始透過美國24聯邦最高法院裁判解釋而生之概念在系爭規定立法之初均不25存在則若系爭規定得用以處罰挑釁性言論與仇恨性言論益36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附件30號37Cohenv.California403U.S.201971.參附件2號38EunHeeHanHateCrimesandHateSpeech7Geo.J.GenderL.6796802006.附件31號16C8ioo8W3-1004372289s1徵系爭規定不明確之程度可以包山包海無邊無際2二況查無論透過系爭規定或另立專法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之3規制終將構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41.仇恨性言論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得恣意立法限制之此為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Matalv.Tam2017案明確揭示如認6第一修正案有潛在之根本原則那就是政府不得僅因社會認為7某個觀念具冒犯性或不認同之即禁止該觀念之表意基於8種族族裔性別宗教年齡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而為贬9低性言論是令人憎惡的但我們言論自由的法理最引以為傲10的即係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亦受保障39是以縱使是在11歐美社會一般通念下可能被認為具有高度仇恨性之納粹符號12仍受言論自由保障此有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13VillageofSkokie1978案判決可稽依據我們對於相關最高法14院意見的理解使用納粹十字是一種符號形式的言論自由享15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從事和平示威的人穿著制服或展示橫16幅上不能僅僅因為該展示可能引起觀眾的暴力反應而完全預17先禁止4G實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仇恨性言論的重要18判決向來只有禁止立法者擅以管制仇恨性言論為由而限制言19論卻從未賦予其在憲法上可以接受而加以限制的定義39404139Matalv.Tam582U.S.___2017at22-232520174tIfthereisabedrockprincipleunderlyingtheFirstAmendmentitisthatthegovernmentmaynotprohibittheexpressionofanideasimplybecausesocietyfindstheideaitselfoffensiveordisagreeable.Speechthatdemeansonthebasisofraceethnicitygenderreligionagedisabilityoranyothersimilargroundishateflxlbuttheproudestboastofourfreespeechjurisprudenceisthatweprotectthefreedomtoexpressthethoughtthatwehate.附件32號40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VillageofSkokie432U.S.431977AswereadthecontrollingSupremeCourtopinionsuseoftheswastikaisasymbolicformoffreespeechentitledtofirstamendmentprotections.Itsdisplayonuniformsorbannersbythoseengagedinpeacefuldemonstrationscannotbetotallyprecludedsolelybecausethatdisplaymayprovokeaviolentreactionbythosewhoviewit.件33號41公政公約第20條雖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同意各國有自行立法限制仇恨性言論之正當性但亦未給予仇恨言論具體定義事實上仇恨性言論多係針對特定群體之特徵包括但不限於性別性取向種族族裔國籍宗教等因素而為之贬低性攻擊性甚或恐嚇性之主張殊予公然侮辱罪以保護信用名譽作為立法目的有間據此如要限制仇恨性言論必須另以明確之立法為之不能以彼例此移花接木遑背當初立法者的意旨17C8ioo8W3-1004372289sI2.此外對於粗俗文字等挑釁性言論亦不存在由國家透過法律2禁止或限制之正當性以Cohenv.California1971為例美國3聯邦最高法院即認定當時加州刑法禁止惡意且故意擾亂任何4社區或個人的和平與安寧之冒犯行為offensiveconduct5whichmaliciouslyandwillfullydisturbingthepeaceorquietofany6neighborhoodorperson應屬違憲政府依憲法規定是否得7以僅僅為了保護他人免於聽到四字詞語而使其噤聲應視實質8隱私利益是否因此被本質上不可接受的方式遭到侵害倘若對9於此種政府權力採取更為廣泛的觀點實際上將賦予多數人得10以基於個人偏好而使異議份子噤聲之權利州政府所主張11的原則在本質上似乎是無邊無際我們如何區別特定詞語與其12他冒犯性的詞語州政府固然無權將公共辯論淨化到對我們13之中對於文法最神經過敏的人所可以接受的程度然若我們接14受下級審法院的見解則不存在可得確定的一般性原則來避免15這種結果儘管系爭四個字母詞語fUck或許較其它多數同16類詞語更令人不快但對一個人來說是庸俗不雅的言論也時17常是另一個人眼中的抒情詩歌42183.申言之意欲透過系爭規定處罰具有特定冒犯性質之言論無19非是想像該等言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挑釁性言20論或者危害特定脆弱群體之安全感受仇恨性言論然其21所欲維護之法益或保障之價值皆非名譽更非名譽感情尤逕以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管制仇恨性言論42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TheabilityofgovernmentconsonantwiththeConstitutiontoshutoffdiscoursesolelytoprotectothersfromhearingitisinotherwordsdependentuponashowingthatsubstantialprivacyinterestsarebeinginvadedinanessentiallyintolerablemanner.Anybroaderviewofthisauthoritywouldeffectivelyempoweramajoritytosilencedissidentssimplyasamatterofpersonalpredilection.theprinciplecontendedforbytheStateseemsinherentlyboundless.HowisonetodistinguishthisfromanyotheroffensivewordSurelytheStatehasnorighttocleansepublicdebatetothepointwhereitisgrammaticallypalatabletothemostsqueamishamongus.Yetnoreadilyascertainablegeneralprincipleexistsforstoppingshortofthatresultwerewetoaffirmthejudgmentbelow.Forwhiletheparticularfour-letterwordbeinglitigatedhereisperhapsmoredistastefulthanmostothersofitsgenreitisneverthelessoftentruethatonemansvulgarityisanotherslyric.參附件2號18C8ioo8W3-1004372289sI有甚者倘若國家對於社會安寧和平有序的想像竟是要仰2賴箝制個人言論之刑事手段教育人民何等内容可予表意何3等内容宜緘口不言令言論環境陷為靜謐寒蟬之域自不符憲4法對於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之真意實則言論自由的功能之5一即在於引發爭議invitedispute而國家所應致力實現6的目的應是包容不同言論實現言論鼓勵辯論與促進討論之7功能43此與吳庚前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見書相8符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9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10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11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12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附件34號13三退步言之縱使認定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屬於低價值言論存14在對特定族群或和平秩序造成危害之風險假設語氣聲請人主張無涉事實真偽的意見或主觀性評價應無優劣高低之分而有另予1516立法規範之必要171.為消弭危害預防風險提升整體言論價值只有維護言論市18場的自由流通由市場群體共同決定觀點與意見應否如何被19接受才能讓更多優質言論治癒特定言論的潛在風險或危害20當公民得透過系爭規定將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歸由刑事21系統處置無異於將言論價值交由國家公權力進行品質評判22亦將降低言論市場參與者發表更多抵禦言論counterspeech23的誘因長此以往僅會導致意見交流停滯市場功能萎縮43此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rminiellov.Chicago1949案所闡釋意旨當言論引起爭議培養對現狀的不滿甚至激起公憤時它可能發揮其最高價值言論通常是挑釁且具有挑戰性的它可能打擊成見和預設觀念並在推動某種觀點獲得接受時產生深刻變化效應Afiinctionoffreespeechunderoursystemofgovernmentistoinvitedispute.Itmayindeedbestserveitshighpurposewhenitinducesaconditionofunrestcreatesdissatisfactionwithconditionsastheyareorevenstirspeopletoanger.Speechisoftenprovocativeandchallenging.Itmaystrikeatprejudicesandpreconceptionsandhaveprofoundunsettlingeffectsasitpressesforacceptanceofanidea.參附件35號19C8ioo8W3-1004372289s1以及終將造就表意人之失能再無能力或動機參與言論市場2是以而容忍一定限度的無共識意見不合冒犯與衝突乃3國家為充分實現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所應展現的憲政雅量4445464742.基此若認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皆有另予立法規制之必要5應賦予該等言論可理解司法可審查之明確定義嚴格限縮渠6等要件之解釋與適用以挑釁性言論為例除非該等言論本身7客觀上编動和平之即刻破壞45immediatebreachofthepeace8或造成明顯且即刻的嚴重危害aclearandpresentdanger表9意人主觀上意在透過言論表達對特定人或特定群體實施非法10暴力行為之意圖46anintenttocommitanactofunlawfulviolence11toaparticularindividualorgroupofindividuals且該等言論帶12來的實質危害程度遠超出公眾的不便煩惱或動亂47aserious13substantiveevilthatrisesfarabovepublicinconvenience14annoyanceorunrest始有予以限制之必要換言之縱使挑15釁言論本身内容鼓吹使用武力或違法行為仍不構成禁止或16限制之理由僅在該等言論旨在煽動或產生迫在眉睫的不法17行為並且有煽動或產生此類行為之可能國家始得在此極其44此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ohenv.California1971案揭示意旨在我們這樣多元和人口眾多的社會中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是一種強效藥其規範目的與設計在於消除政府對公共討論的限制使哪些觀點應該被表達的決定權交給我們每個人以期言論自由行使的最终結果能夠產生更有能力的公民更完美的政體......對許多人來說言論自由的直接後果固然時常導致喧嘩吵鬧甚或冒犯性言論惟此揭後果在一定限度内實乃吾人在開放辯論過程中為實現更長遠價值而必然發生的副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縱然氛圍中似乎時有充滿言詞嘈雜聲的情形然而這並非軟弱的象徵而是力量的展現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uTheconstitutionalrightoffreeexpressionispowerfulmedicineinasocietyasdiverseandpopulousasours.Itisdesignedandintendedtoremovegovernmentalrestraintsfromthearenaofpublicdiscussionputtingthedecisionastowhatviewsshallbevoicedlargelyintothehandsofeachofusinthehopethatuseofsuchfreedomwillultimatelyproduceamorecapablecitizemyandmoreperfectpolity....Tomanytheimmediateconsequenceofthisfreedommayoftenappeartobeonlyverbaltumultdiscordandevenoffensiveutterance.Thesearehoweverwithinestablishedlimitsintruthnecessarysideeffectsofthebroaderenduringvalueswhichtheprocessofopendebatepermitsustoachieve.Thattheairmayattimesseemfilledwithverbalcacophonyisinthissensenotasignofweaknessbutofstrength參汧寸件2號亦苣卩Cohenv.California已闡明限制挑聚言論的界線真諦45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依此判決意旨限制挑釁性言論的正當性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平避免鬥毆不是保障名譽權亦非保障名譽感情46VirginiaV.Black538U.S.3432003.附件36號47Terminiellov.Chicago337U.S.11949參附件35號201例外之情形給予適當限制48以維持憲法對言論自由基本權最2大限度保障之精神3四事實上如果以為公然侮辱四個字可以涵蓋所欲保障之法益4截然不同的挑釁性言論或是仇恨性言論適可見此四字以5有欠明確的用語指涉範圍無邊無際包山包海箝制言論的程度6違憲至深刑法第27章既係以保護名譽信用作為章名自不能7將不是保障名譽信用的仇恨言論立法或挑釁言論立法囫圇吞棗8使用公然侮辱四字雖為對應而貽羊頭狗肉驢唇馬嘴之譏9五近年關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大庭裁判容有重刑輕民之偏誤10一大庭裁判近年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隱私權保障之權衡決定在11審查基準與判斷上疑有見解歧異之矛盾情形大庭認定刑法第31012條第311條誹謗罪處罰規定未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更認定表意13人言論自由在關於私德之誹謗言論中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14權與隱私權之保護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15卻認定強制道歉過度侵害表意人之不表意自由故而非屬請求回復16名譽之適當處分大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17言之關於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大庭在民事法場域中選擇保障表18意人之言論自由令受害人在手段選擇上無從選擇命行為人強制道19歉惟在刑事法場域中大庭卻認定國家有必要以公權力介入私人20間因言論所生爭端且有必要以刑罰限制表意人之言論自由上開21見解與其背後所彰顯之價值判斷容有重刑輕民過度仰賴以刑法22治理社會問題之思維偏誤23二然而刑事手段僅係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之一唯於其他社會規範24不及攔截處始行介入規範輕罪刑罰更會導致治理成本增加降48Brandenburgv.Ohio395U.S.4444471969utheconstitutionalguaranteesoffreespeechandfreepressdonotpermitaStatetoforbidorproscribeadvocacyoftheuseofforceoroflawviolationexceptwheresuchadvocacyisdirectedtoincitingorproducingimminenUawlessactionandislikelytoinciteorproducesuchaction.附件37號21C8ioo804372289s1低實際規範效果遑論刑法處罰範圍過廣亦終將贬損刑法自身的2權威性動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性此即司法所應堅守之刑罰謙3抑性與最後手段性令國家發動刑罰權制裁之違法行為限於侵害4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5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是以前開6重刑輕民之判斷偏誤亦與刑罰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有所牴觸7三侮辱言論既然與事實無涉其本質上自然欠缺可資檢驗真偽的性8質在此前提下關於侮辱言論之限制終將淪為國家對於人民9言論之道德審查品行糾察之工具使法官成為使用刑罰設定文10明尺度的社會語言道德老師不僅浪費刑事司法資源更形成審11判權力過度箝制言論的淵藪聲請人爰祈請大庭回歸言論自由應12受最大限度保障刑法謙抑原則等思維揚棄企令刑法承擔一切13社會亂象責任之刑法萬能觀14六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明顯違憲聲請人祈請大庭依應受判決事項聲明15賜予判決以維權益至感德便16此致17憲法法庭公鑒18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曰具人狀張大春請聲人人撰狀李念祖律師理吳至格律師代人李劍非律師22C8ioo804372289s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附件1號附件2號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決附件3號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初版2010附件4號年7月節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附件5號史尚寬論名譽權侵害與誹謗罪軍法專刊第二附件6號卷第四期1953年4月謝庭晃論刑法對名譽感情的保護刑事法雜誌附件7號第50卷第3期2006年6月附件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33號判決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7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一部不附件9號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附件10號許志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附件11號雜誌第2期1995年6月附件12號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紀附件13號錄許宗力司法周刊101年7月27日桃院演講妨害名附件14號譽言論黃銘輝當公然侮辱罪成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抗公附件15號眾政治人物的武器臺北地院103自50判決邱毅訴此fe刀案台灣法學雜誌第268期2015年3月15曰附件16號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23C8ioo8043722899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提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司法院106年統計年報節錄司法院107年統計附件17號年報節錄附件18-1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附件18-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60號判決附件18-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2號判決附件1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判決附件18-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判決附件18-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2號判決附件18-7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判決附件1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判決附件18-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決附件18-10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判決附件18-11號附件18-1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09號判決地方檢察署偵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終結件數地方附件19號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科刑人數等統計數據附件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附件21號決今曰新聞法院認證醜罵長得像車力巨人檢附件22號認定誹謗網友挨罰1.2萬元2023年11月23曰httpswww.nownews.comnews6304850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惨罰1.2萬網歪樓狂附件23號蓋你根本XX2023年11月23曰24C8ioo8W3-1004372289s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499519自由時報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公然侮辱罪除罪化附件24號應優先上路2019年5月23日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90706自由時報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附件25號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2022年8月28曰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6874HindujaS.andJ.W.Patchin.2018.StateCyberbullyingLaws-ABriefReviewofState附件26號CyberbullyingLawsandPolicies.RetrievedNovember222023.fromhttpscyberbullying.orgpdfs2022_Bllllying-and-CyberbuHying-Laws.pdf附件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附件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許宗力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附件29號刊第25期2019年9月附件30號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EunHeeHanHateCrimesandHateSpeech7Geo.J.附件31號GenderL.6792006附件32號Matalv.Tam582U.S.2017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Villageof附件33號Skokie69111.2d6051978附件34號吳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附件35號Terminiellov.Chicago337U.S.11949附件36號Virginiav.Black538U.S.3432003附件37號Brandenburgv.Ohio395U.S.444196925C8ioo8W3-1004372289s","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4,"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1121219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5c26cad-eec5-4f8d-9ead-fd3cc0fe0697.pdf","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1121219函(補敘應受判決事項)_OCR.pdf","doc_att_sort":7,"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臺灣高等法院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一本院審理109年度上易字第552號被告劉素梅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認有牴觸蕙法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及決議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現為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茲補充陳述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下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刑法第309條應受違憲之宣告並自憲法法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判決宣示之日起失效此致憲法法庭14民國112年12月中華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邱忠義官法官許泰誠蔡羽玄法官禮股","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5,"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bb13002-9047-49d3-8807-7b85c008b9cc.ppt","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ppt","doc_att_sort":8,"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6,"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ad3b081-84b8-4dfc-b326-26d24b2afece.ppt","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1121225簡報檔.ppt","doc_att_sort":9,"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57,"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最高法院錢建榮法官(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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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名譽權保護難題如果認為要從平等尊重個人價值8之角度立論不僅可能與其他個人法益犯罪之保護法益及理解9方式相互重疊如鑑定人蘇教授先前鑑定意見及當庭主張之限10縮方式已大幅與自由法益犯罪或身體法益犯罪相互重疊同11樣地也可能讓原先明確之其他個人法益内容產生不必要且不12明確之影響因此依尊重請求權或個人價值尊重認為系爭規13定有正當化之理由恐怕在目前完備的個人法益保護體系來看14有贅於保護之必要15遑論如果認為憲法基本權之實現係以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16而應與以保障為核心目的則沒有一個法律的目的尤其17是刑法典中保護個人法益之刑法規定或是其他以基本權利保18護為法律主要内容之法規能夠撇開人性尊嚴不受侵害這點而19不論並自成一格箇中差異僅有個別法規之核心保障利益20係接近人性尊嚴之核心範圍還是處在邊緣地帶基於上述理21解攀緣附會所謂人性尊嚴或尊重請求作為系爭規定直接理解22之前提不僅無助於精確化個案當中法律適用之精確性同時23將繞開立法結構上預訂的外在社會評價同時高度可能使人格24尊嚴的保護陷入泛道德化的困境25這一點我們可以想像的到如果以鑑定人黃教授所舉的事例26凡是有針對性的對他人有輕蔑蔑視的舉動例如口出髒話等66這點請參考周漾沂2012從實質法概念重新定義法益以法主體性論述為基礎臺大法學論叢41卷3期頁981-105371不禮貌不尊重的行為均可能構成他人人格價值及尊重請求2之侵害7實際上只是處罰不道德不禮貌行為如果我們3進一步考慮德國憲法實務所發展出的客體公式加以觀察即便4我們認為人性尊嚴不可侵犯這一要求具體的個人不得被贬5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者同樣具有基本權第三6人效力而可對一般人間之衝突事態產生一錘定音之效果7一般人同樣要受此拘束不得恣意凌辱他人系爭規定向來所8規制之行為類型難以理解有得以類比客體公式所欲禁止之事9態發生通常要到此等情形若參照彭鳳至大法官過去在意見10書所提出之類型諸如使人為奴役對被歧視者剝奪其作為人11之地位及生命權買賣婦女及兒童大規模侵害人類的平等12酷刑Folter秘密地或以強暴方式進行以研究或生殖為目13的的藥物控制洗腦Gehirnwasche以迷幻藥14Wahrheitsdrogen或催眠術使人的意志崩潰有組織計畫15性地侮辱或贬抑一大規模對身體或精神之同一性及完整性進行16侵害8始屬之以現行法來看諸如刑法第271條以下之殺人17罪章第277條以下之傷害罪章第293條以下之遺棄罪章第18296條以下之妨害自由罪章及刑法第16章之妨害性自主罪章19特別法如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中第29條至第34條規定毒品20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6條規定均已構築相當完備之個人法21益保護體系以拱衛對於他人尊嚴維護之法益内容從而將系22爭規定認為係保護尊重請求之說法毋寧係以尊重請求或人格23價值為其包裝外衣保障個人名譽情感或是處罰不禮貌不道24德之行為也與鑑定人蘇教授採取的噤聲言論說之内容25相去甚遠這種論證方向將造成所謂尊重請求變質為泛道7已指出以尊重請求為基礎系爭規定將轉變為實害犯的處罰規定者參見許恒達2021人格尊嚴與名譽刑法一重新解讀公然侮辱罪收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一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8488彭鳳至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頁3-581德化的一個規範基礎連動使個人尊嚴人性尊嚴的概念通貨2膨脹最後只能找回微不足道的小銅板9實為聲請人所不贊同五對於受眾預設之區別必要於系爭規定而言並不重要34鑑定人蘇教授為了論證外部名譽之保障及内部名譽之保障將5發話受眾區別為第三人及本人1011對第三人為受眾者則系爭6規定所管制之言論態樣乃使表意相對人之社會評價降低相7較於此以本人為受眾的則係將系爭規定所管制之言論態樣8使本人受到贬低跟蔑視這組區分可以在德國學理上找到執跡11但是誠如聲請人已經指出系爭規定對於私下對本人表910示侮蔑言論之内容並不予以處罰倘若本罪核心確係保護人11格價值及尊重請求何須要限制在非公開空間為之還是公開空12間以外為之因此系爭規定自始應係以第三人為受眾才13有立法者預設之可罰性亦即公然之要件循此真正影響本罪之可罰性基礎其實就是鑑定人蘇教授所稱的外在名譽1415而非内在名譽從而區分受眾對象來決定保護對象於系爭16規定之立法結構觀察實無此一必要更有疊床架屋之嫌17三未指摘特定事實所造成之名譽侵害疑義上述提問5.18一誠如鑑定人黃教授在鈞庭陳述時提到系爭規定依照目前學19說及實務見解乃危險犯之規定然而依照目前實務常見之20認定手法大抵仍會以是否足生損害於個人社會評價來作為判21定基準因此未指摘特定事實之侮辱行為終究在外在名譽22或是客觀名譽之評價上會進一步連結到如何從個人主觀意見23辨識個案中有無造成他人名譽評價下滑之危險性二這一問題在多數案件當中無法獲得明確有效之辨識具體而言2425當表意人使用不雅言詞如幹幹你娘操王八蛋9Hans-JtogenPapier著蔡宗珍譯人性尊嚴之保護--對於法律實務之影響台灣法學雜誌200期頁48-4910蘇慧婕2023111年憲民字第900243號專家諮詢意見書頁4-511Vgl.NK-StGBKargl6.Aufl.2023StGB185Rn.8.91的時候多數伴隨情境係因個人情緒激發及個案中發生衝突情2境而導致有前述不雅言詞運用這等言詞不會真的與具體個人生活的屬性特徵及生活歷史發生連結表意人使用這些言詞3不代表真的要去對他人強制性交或是強暴抑或是表意相對人45曾經被表意人有上述妨害性自主或遭受粗鄙不堪對待之情況6而僅是人際間藉由負面贬抑用字來傳達主觀情緒感受之情況7由於事涉個人教養生活環境及人際往來方式這一點在目前8社會學之研究上也有相應的基礎12往往這些言詞反而會讓人認為表意人較不具有一般尊重他人之態度可能會使表意人910遭到輕蔑認為表意人沒有水準或是沒有禮貌但同樣有可能11會有人認為表意人很敢於用激烈言詞發表意見而予以嘉許12欽佩之意思上述情形其實不會直接聯想到表意相對人是否13有名譽贬損之可能性因為表意人是否有禮貌是不是勇敢14說話做自己只關切表意人自身之評價實際上不會真的有人15認為相對人因而比較低劣或低賤相反地只有當涉及表意人16過往社會生活中的隱私抑或是個人生活歷史所參與的事實扭17曲才有可能足以影響動搖表意相對人個人評價或社會觀感18但走到這一個階段已經是誹謗罪要關心的問題了跟系爭規19定之規範射程並無任何關聯20三正是因為社會當中對於表意人用不雅負面言詞之態度不同是21否意味著表意相對人會因而表意人之言詞言論有名譽受損22或名譽遭到妨害之危險既無法實際驗證跟檢驗同時可能會23流於法律適用者之個人推測跟評價甚且該推測可能很高程度24會直接受到告訴人主觀感受及陳述内容影響25四指摘私密事實與系爭規定之規範範疇無關上述提問8.12李建國陳國彥2011性髒話類型與内涵相關之研究人文社會電子學報7卷2期頁30-32其中列舉因素包含年齡性別社經地位家人及同儕都有可能構成髒話使用之影響因素101一從系爭規定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結構觀察系爭2規定並不處理涉及事實指摘之類型僅處理不涉及事實的抽象主觀評價或個人情感表達内容此部分無關乎事實亦不34考量真實與否5二經鈞院當庭確認如果是否有指摘特定私事或個人屬性倘若提6問命題是以該言論内容指涉的對象確實是事實例如確實是妓7女或是確實是一個家暴者應該是誹謗罪及私德條款如何解8釋之問題如果透過其他影像或圖畫文字揭露他人私事依照個案情節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以下第319條之1以910下之妨害秘密或妨害性隱私之行為惟無論如何這些並非系11爭規定所欲管制之範疇12五系爭規定所涉及者由於涉及個人言論脈絡之考察無法明確特13定其核心内涵更無從去脈絡化後進行評價而得出是否落入侮辱14之要件上述提問9.15一系爭規定對於表意人之管制方法如鑑定人蘇教授所述係採16取對於結果導向之觀察方式如果足以威脅個人名譽之效能的17侮辱性言詞才會落入規範射程範圍内13在這個前提下如18果不仰賴脈絡則無法明白是否屬於侮辱基於這一理解實在無法明確界定目前有哪一個字詞在目前語言使用上絕1920對屬於禁忌用語二早期學說見解有採取所謂絕對侮辱跟相對侮辱的區別如學2122者褚劍鴻認為如罵人神經病小偷對於任何人都成立侮辱23如果是罵人蒙古大夫則僅能對醫生為之對其他人則不構成24侮辱14這一見解固然從社會角色來界定是否構成侮辱之要件25但仍未解決侮辱有無核心内涵之問題26三相較於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認為決定性之標準在於任13蘇慧婕2023111年憲民字第900243號專家諮詢意見書頁1214褚劍鴻1990刑法分則釋論下冊增訂版臺北臺灣商務頁1042-1043111何情境下是否所使用之詞語屬於絕不被社會認可和列為禁2忌的使得受影響的人將受到侮辱純粹用以否定特定人構成3其人格尊嚴之人格核心者15同時必須以下情形加以區分亦4即雖措詞激烈但卻是要批評或表示對於特定事件的憤慨而非贬低他人之言詞16儘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依舊有上述門檻要56求但是否各該言詞在文義上必然可以認為屬於贬抑性質7其實仰賴文化情境及脈絡同時也不必然仰賴表意人及相對人8如何想而是取決於具體客觀意義文獻上認為這仍然取決於相關社會階層及個別社群的語言風格及觀點時空關係文910化概念表意人之年齡教育程度及階層與相對人之關係11牽涉人員間之關係及彼此間在社會層面的關係沒有任何陳述12可以抽象或一般性可以被評價為侮辱17結論上而言並沒有13一個特定言詞可以自始毋庸置疑地視為侮辱範疇14六社會舆論功能之負面語意及侮辱性言論差異僅係用詞是否文明15文雅之差異如加以審查由於欠缺可資有效審查之依據即便有最16高法院豎立之標準毋寧將形成司法道德糾察之問題理由如下17上述提問6.10.12.18一言論自由無論是透過表意或不表意抑或是運用正面用語或負19面用語均係其保障内涵因此即便其内容令人不快也同20樣可能是保障範圍特別是部分令人不愉快的言論内容可21能有助於一般人對於公益的思辯18即便沒有同樣促成公益思22辯之作用但個別言論對個人而言同樣有自我表現之用意23因此縱使極度惱人或極度具有冒犯性也不是必然應24受到限制的對象19問題是系爭規定之規範結構下有無辦15Vgl.BVerfGBeschlussvom19.Mai2020-1BvR36218Rn.20.16Vgl.BVerfGBeschlussvom19.Mai2020-1BvR36218Rn.19.17Vgl.NK-StGBKargl6.Aufl.2023StGB185Rn.6.18劉靜怡2014在他人喪禮上抗議的言論自由台灣法學雜誌261期頁13319劉靜怡2014在他人喪禮上抗議的言論自由台灣法學雜誌261期頁132-133121法有清楚辨識何者屬於侮辱及足以發生贬損名譽之效果2二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之見解可以分成以3下要點4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5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6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7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89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1011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12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13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14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15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16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17釋之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18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19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丨於後20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21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蒙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22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23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2425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26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27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13厚顏無恥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12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34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5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6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7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8參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9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10侵害名譽之内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11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12達足以贬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13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14後15三上述見解可以區分成兩個主要之操作方式意義内涵之確認16及進行法益衡量前者必須綜合各種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17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18況為綜合觀察後者則是進行言論涉及之名譽與言論自由間進19行利益衡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判決亦採取相20同標準上述標準區分兩階段雖然明白揭示系爭規定之判斷21方法但這一綜合判斷要素其實也只是過往實務見解之具體22化並非別出心裁的判準但綜合判斷之因素往往並非當事23人可明確預見其範圍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援引相同基準24的見解反而有相互歧異的認定結果如下述引用最高法院前揭判準而據以操作之判決2526附表一第二審結果案號第一審案號14無罪本案係告訴人主動挑起有罪參諸破麻在台語之高雄地院高雄高分112年度審本件爭端與被告之間互為回院112年度意涵屬於對女性甚為粗鄙低嗆自願參與本件論爭本易字第507俗的貶低言語對告訴人侵害上易字第號案被告遭告訴人污衊挑釁328號名譽之内容質量影響被告時縱出言破麻等語尚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顯只單屬人性之自然反應其内容雖純護馬宣洩自己不滿之情令人不快然被告斯時既係與緒並無任何實質内容之批告訴人發生爭吵自難期其言評亦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論内容得以溫柔平順之方式而純屬對人格之污衊則在言為之不特定第三人縱若見聞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此情境依一般生活經驗及智取捨間人格權之保護應有優識水準應能認知被告當時係先性是認被告前述言語已因嫌隙相爭無法控制其情緒逾越社會日常生活中對他人不失控下所為之言語對於告訴友善言論容忍之合理範圍屬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是否已於抽象謾馬足以貶損告訴人達不可容忍之貶損程度實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顯疑問難逕以公然侮辱罪相已該當於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繩件無訛1其次引用最高法院前揭判準後改判被告有罪者表二編第二審結果案號第一審案號號1桃園地院無罪上揭雙方爭吵起因等情臺灣高等有罪法院112年111年度審節被告口出奥店家喔媽被告在本案前即曾因故遭告訴人拒絕取餐卻原易字第的什麼爛態度啊度原上易104號你剛剛的幼稚行為怎麼不再字第25號執意承接蓁享初早午來一次啊兩面人做餐之訂單並於再度15人不要這麼虛假我他媽遭告訴人拒絕取餐後就是不懂了媽的幼稚對告訴人為上揭言語等内容僅係針對富胖達合作顯非被動防禦或無辜被牽扯捲入店家即告訴人拒絕其取餐之態度與回應行為感到不滿或憤被告於遭告訴人拒絕取怒所為的情緒性言語及主觀餐後對告訴人辱罵評價雖足以令告訴人聽後感稱奥店家媽的妳到難堪不快但依社會通這什麼爛態度你的念口語意義及憲法保障人民幼稚行為怎麼不再來一言論自由之價值衡量上本院次做人不要這麼虛認被告所述尚非屬對告訴人人假他媽的我就是不格之貶損辱詞且未達侵害告懂媽的幼稚等訴人聲譽之程度自不能遽以語客觀上確具減損或刑法妨害名譽罪相繩俾維護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人民言論自由之法律最大界線存在之人格地位的意及刑法謙抑性原則涵佐以案發時屬蓁享初早午餐之營業時間且從被告取餐到結束辱罵前後歷時約7分多鐘見原審卷第73至75頁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時亦稱被告是一邊用手機錄影一邊用手指著我大聲辱罵當時店内還有4位客人且我鄰居事後還問我發生什麼事為16何外送員會罵我讓我覺得很丟臉晚上都沒有辦法睡覺等語以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作綜合考量後堪認被告上揭所為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當不能再主張其所言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而已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並具有違法性2士林地院無罪本院衡以案發時被告臺灣高等有罪依附表所示對話内容係因與告訴人於本案新聞報導111年度易法院111年被告係在告訴人與高思勻相互字第188號指名對方留言對話時主中針對懷孕中是否有月經一事度上易字第1415號動指名告訴人並為編號3所發生爭辯此有本案新聞報導暨本案貼文之擷圖中可見告示留言因而引發筆戰且於訴人稱就問懷孕有月經告訴人留言@陳罐子我其破金氏世界紀錄了捏高思勻實沒問你你因該自己去妳怎麼看被告則於留言後估狗好嗎好嗎好嗎沒禮貌的東西即編號4後即稱陳心媛懷疑啊去google下就知道了阿懷孕張貼本案貼文其於糾正告訴還有經期的女生不在少數好人貼文有錯別字將應誤嗎告訴人則覆稱陳罐載為因緊接者就罵17子我其實沒問你你因該自己幹已見侮謾辱罵且去估狗好嗎好嗎好嗎沒禮貌稱好好充實一下自己的腦的東西陳罐子你要不要袋好嗎已有貶抑告訴人名自己看一下你有月經在發言譽及人格尊嚴之意縱觀其全文係其主動介入告訴人與高沒有慢走不送被告則稱陳心媛應啦幹連字都不思勻之對話因遭告訴人斥會打還想跟人家嘴好好充實責為攻擊告訴人始為本案一下自己的腦袋好嗎台灣早貼文而非被動防禦或無辜捲入參以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就有過幾例10個月孕期一樣正常都有來經期的案例等語識被告係不滿告訴人回應之見偵卷第19至23頁2人貼文内容態度而以網路使對此有交相言語爭辯之情形用者常見之繕打錯別字之枝微被告雖對告訴人稱幹之字末節借題發揮尚非對公共眼縱使粗鄙不雅然由當時事務為評論其以本案貼文侮情境詞彙脈絡觀之客觀上謾辱罵告訴人貶抑其名譽該字眼較屬針對告訴人打錯字及人格尊嚴依社會通念及國即將應該打成因人之法律感情難認所言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而具違法該一事表達糾正憤怒或不滿之情緒宣洩與侮辱行性為係以損及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而為之無端謾罵尚屬有間被告主觀上是否意在透過該字眼對告訴人之人身名譽進行侮辱貶抑即非無研求餘地自不得單憑告訴人主觀上之感情認為係受侮辱一事18即逕認被告上開所述即構成侮辱1其中上述附表編號12第一審判決均未操作最高法院上述2基準仍得出無罪之結論相較於此二審法院基於最高法3院之基準對於相同之事證仍然認為應該改判被告有罪4可以看出即便最高法院推出相同之基準依照此一綜合判斷5模式依舊有對於相同基準不同理解之情形亦有援用上述6基準而據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者同樣的言詞是否不可容忍就有不同之價值評斷7其次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並未援引相同之判準加以說理89仍據以判決處刑之情況同時即便有相似綜合判斷之操作10亦有上下級對於相同事證得出法律適用結果相反結論11如臺北地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及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12易字第5號13如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32號及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14第711號15如士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54號及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16第1817號17依此可見是否因最高法院提出上述看法而使系爭規定之操18作明確化或者使系爭規定對於言論自由之干預程度限縮至合19理範圍仍有很大的疑問由於前開判準仍然有相當大的彈性20可以預見個案當中無法預測侮辱這一規範性構成要件如何填充21其内涵22何況上述判準並非最高法院目前之定見如最高法院110年23度台上字第3660號判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24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25聞見之情形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191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而2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倘與人34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5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襌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67格遭受攻擊足以贬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8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本則判決所運用之判斷指標僅簡9單區隔是否具攻擊性針對性同時使特定人感受人格遭到攻擊10等因素則關係機關認為已經有穩定之實務見解確立不免讓11人感到疑惑12四我們可以接續來談到底何種言詞之運用在個案中具有贬意13之侮辱性言論一如聲請人先前所主張其實人言各殊納入14多重脈絡時也無法有效評斷區別依照鈞院先前揭諸之法律明15確性標準分別為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司法可審查性在16犯罪構成要件尤須注意及之如鈞院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17第11號判決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18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相關生活19事實之複雜性規範建構上之需求以及運用於具體個案之妥當20性等因素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21法律概念而為規定一般而言如立法者所選擇之法律概念與22用語之意義自其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23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24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涉及刑罰法律規範時基於憲法法治2526國原則之罪刑法定原則國家對犯罪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27201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該判決理由書2段碼52法院於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一方面固負有使法律3所定犯罪構成要件精確化之義務是於法律存有不確定法律概4念致所定可罰行為範圍產生不明確疑義之情形法院即應以法律解釋方法盡可能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法院則須謹守憲法56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解釋之範疇而擴增可罰行7為範圍該判決理由書段碼53倘依此見解一方面是法院8在犯罪構成要件上精確化義務必須使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透過法律解釋方法加以釐清另一方面則是不得擅自擴張可罰行9為之範疇然而既有標準關於侮辱之文義及出於無端1011謾罵等標準實務上依舊係人言各殊之情況聲請人除先前12彙整的案例類型茲再舉出其他案例說明之13參你他媽他媽的他媽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14易字第744號判決認係被告質問且以為告訴人辱罵非侮15辱的情緒發洩撤銷原審改判無罪16醜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判決依17照被告的學識經歷來看非對美學評論有特殊的專業研18究或社會權威地位則對於美醜的個人主觀評論僅反應19出個人大腦運作的效能而已並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20值亦不足以引發大眾採信甚至認同的效應對於被評論21的告訴人本身外在或其他聽聞評論之人均不致產生主觀22評價的影響力或煽惑力僅屬於個人主觀評論顯不足以23減損告告訴人的聲譽撤銷原審改判無罪24參瘋女人最不要臉大陸仔不要臉臺灣高等法院25111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判決被告在其家中對告訴人口出26上開言詞實乃雙方爭吵過程中因告訴人要其出來甚27至用力敲打其住處大門所為言語反擊藉以表達其對告訴211人要其出來一再敲擊大門之不滿情緒性用語撤銷原審2改判無罪參母豬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判決母豬34之用詞於網路上確有評價他人行為之用法因此為保障言論自由被告是在評論事件時就具體事實發表粗鄙56的言語惟並非抽象不具體指摘事實而對告訴人個人7之人格為謾罵之意思主觀上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雖其用語難聽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而可能傷及告訴人主89觀情感但仍應給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且被告所述既非針對告訴人個人毫無意義之抽象謾罵難認係侵害告訴人在1011社會上評價之行為撤銷原審改判無罪12參欠罵欠幹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判決13被告案發時固然有對告訴人說出欠罵欠幹之語但告14訴人未按時接班導致雙方對話互不相讓判斷被告是否基15於侮辱之犯意而出言辱罵告訴人抑是發洩不滿情緒一時脫口而出即有存疑撤銷原審改判無罪1617上述傾向於尊重言論自由之判決固然為聲請人所樂見但往18往這一解釋不能為一般人所理解一般人所認知的侮辱可19能同時包含對他人輕蔑而不禮貌之行為遭他人輕蔑之20感受遭他人輕蔑而評價下降由上述判決脈絡觀察21更是有認定歧異之情況究竟能否期使系爭規定加以明確於22系爭規定不甚明確之情況下不僅存乎於法律適用者之一心23恐怕難以期待形成通案穩定之基準24五此外不明確之規範不僅將使法律適用者及執行者喪失明確25之行為準則不僅容易使構成要件之解釋產生規範界線上之去26除不禮貌粗俗行為與可罰侮辱行為之區別依舊不明同221時從權力分立制衡之觀點20也難以期待發揮有效監督制衡2機制更無從確保個案當中受規範者可以預見辨識行為是否3具有可罰性4七系爭規定若涉及表意相對人為政治人物其衡量上之差異與評價是否有所不同上述提問7.5一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法中主要是衡量言論自由限制及名譽保67障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te具體判準為8參價值判斷的真實性難以證明證明價值判斷之真實性是不9可能滿足並侵害言論自由本身而言論自由是第10條保障權利的基本構成部分法院必須從整體案件角度來檢視1011系爭干涉以確定内國為證明其合理性而提出之理由是否12相關而充分2113參言論自由不僅適用於易於被接受被認為不冒犯或無關緊14要的資訊或觀點也包含那些冒犯使人震驚或干擾者15這些原則對新聞界尤其重要尤其是其任務仍是傳遞政治16問題或其他普遍受關切的問題之訊息或觀點至於可受批17評的縣對對於以公共身分形式之政治人物而言其範圍18對於私人的批評範圍更廣政治人物無可避免讓自己言行19受公眾密切審查必須對此表示更大的寬容2220參具體審酌是否干預言論自由其要件為是否存在對於言21論自由之干預是否具有合法之目的是否干預是民主社22會所必需另外言論方面是否對於公共利益辯護之貢獻23相關人物之知名程度為何公布内容及形式與後果制裁24嚴重之程度2320薛智仁2015刑法明確性原則之新定位評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背信罪合憲性裁定臺大法學論叢44卷2期頁616-62021ECHRDlugolckiv.PolandJudgmentof24.02.2009No.2380603.22ECHROberschlickv.AustriaJudgmentof01.07.1997No.2083492.23ECHRBonv.CroatiaJudgmentof18.03.2021No.2693315.231以下則是相關侮辱公眾人物或是企業之案例可資參考2UjV.Hungary24案中申請人P6terUj因對特定廠牌的酒陳述為狗屎shit因而遭判決處刑然而歐洲34人權法院認為申請人之觀點在於處理内國政府關於國家政保護政策及私人企業和外國投資之價值觀縱使用詞56誇張挑釁也沒有必要進行干預因此認為違反歐洲人7權公約第10條之規定MladinaD.D.Ljubljanav.Slovenia案25因為出版商89刊登内國議員就法律是否承認同性關係爭論之文章侮辱該議員頭殼壞去cerebralbankrupt遭内國法院判1011命給付賠償金歐洲人權法院同樣認為違反公約第10條言12論自由之保障因為内國法院沒有充分考慮對於政治家發表有爭議之聲明時仍有可受批評之餘地由於政治與思1314想是民主社會之擔保因此上述干預並非民主社會所必需15的necessaryinademocraticsociety從而可以16大略總結以上歐洲人權法院的簡要判決傾向對於涉及公17益事項之侮辱言論縱使處罰或是命為賠償仍有過度干18預之可能性19二從聲請人舉出的上開比較法案例可以發現實際上即便是無涉20於事實爭辯的言論内容純粹價值判斷之言論形式表意相對21人之身分及對象甚且是否連結公共事務也攸關言論自由干22預強度之判斷指標故而聲請人認為確實對於公眾人物之言23論類型也有影響系爭規定之合憲性24三從這點來看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及系爭規定之規範結構均指25向刑法第311條關於善意言論不罰條款無法運用至系爭規定26恐怕加深系爭規定違憲的疑慮24ECHRUjv.HungaryJudgmentof19.07.2011No.2395410.25ECHRMladinaD.D.Ljubljanav.SloveniaJudgmentof17.04.2014No.2098110.241八犯罪人數司法資源及刑事制裁之嚴重程度本身就是比例原則2之手段審査時應妥為綜合斟酌評價之事項理由如下上述提問13.14.34一特定行為是否入罪化或除罪化從比例原則之角度便是考量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行為規範及制裁規範設計是否可能達到56立法原定處罰目的所預設之目標以及過程中是否有過度干預7基本權而不成比例進而因欠缺目的手段間之證成關係進8而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因此綜合評估立法者所植基之處罰基9礎及規範狀態確實乃刑事立法合憲性之審查依據二誠如聲請人所主張系爭規定之合憲性審查框架必須就行為1011規範層面及制裁規範層面對於基本權干預及加乘效果綜合觀12察如果無法合併審查將可能導致這一問題會採取割裂觀察13而認為可以採取較寬鬆之審查方式評價行為規範對於基本權干14預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連動至下述審查基準之問題26因15此系爭規定除了以行為規範干預言論自由必須檢討同樣連16動到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刑事制裁以及附隨於犯罪事實及刑17事制裁之確認而進一步授權運用相關偵查手段18三制裁效果之輕微性與公益實現之關聯19系爭規定第1項係以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刑罰效果20第2項規定則係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21罰金為刑罰效果本案論爭重心在於系爭規定至少在第1項22採取上述刑罰效果時上述制裁效果之實現是否有助於目的23之達成這一層面就有幾點可以仔細說明241.罰金刑及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其性質上有轉換短期自由25刑減少短期自由刑之運用的好處27然而現實上目前短26期自由刑之替代方式雖有避免監禁造成去社會化之效果26薛智仁2018通姦罪之憲法審查一評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成大法學42期頁1427薛智仁2018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台大法學論叢47卷2期頁824251但也無可避免的會有階級刑罰的問題28亦即一旦法院運2用短期自由刑對於中下階層資力不足之被告將面臨3無法以易刑處分替代而必須接受短期自由刑制裁之不利效4果這點可以從聲請人先前提出之統計資料觀察於101年5比例大抵呈現每千人就有10人上下因無法易科罰金而執行拘役另外每千人則有20-30人次係選擇易服社會勞動67則系爭規定就刑罰效果之選擇不能解消僅因無法繳納罰8金或欠缺資力便可能入監執行或從事勞役之風險2.參諸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其中第947點意見認為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1011在任何情況下只認可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12不是適當的處罰Statespartiesshouldconsider13thedecriminalizationofdefamationandinanycase14theapplicationofthecriminallawshouldonlybe15countenancedinthemostseriousofcasesand16imprisonmentisneveranappropriatepenalty.這17點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不僅應係對於誹謗進行相同之考18量同樣涉及到他人名譽贬損之侮辱性言論亦應作如是19觀察203.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之問題已如前述不明確之21刑法規範將形成打擊過廣之疑慮可能衍生如下諸多弊22端其一法律執行之權限無法審查之情形其二無可23避免個案間類似情況之不平等其三法律執行權限濫用24之可能性其四其他重要價值之侵蝕並進而迴避重要25之程序保障其五將稀少資源錯誤分配等諸多問題29系28薛智仁2010限制短期自由刑之制裁體系改革方向一兼評易服社會勞動之增訂政大法學評論116期頁258-25929上田正基2019過剩夂犯罪化overcriminalizationcoT神奈川法学52卷1号頁15261爭規定對於侮辱性言論之射程採取打擊面廣泛之類型2其發生之效果是偵查輔助機關無從事先區別如何判斷是否3構成犯罪產生犯罪初始嫌疑乃刑事訴訟法發動偵查4之枢紐一旦該枢紐據以判斷之犯罪嫌疑顯有明確性之5瑕疵偵查輔助機關恐怕只能廣泛性的將案件一律移送地6檢署進行偵查或許也導致近年來因系爭規定而進入地檢7署之情形居高不下之原因其次一旦從案件之來源端8無法有效鑑別控管其流入之情況將可能造成後端刑事9偵查及審判兼顧憲法基本權保障及實際執法效益不彰之疑10慮30關係機關或許認為可以仰賴刑事司法程序進行事後性11調控嚴格把關來達成不侵害言論自由之目的在理念上12雖然值得敬佩這種想法然而不惟聲請人擔憂這恐怕在13如今高漲不下之刑事案件數量中形成地檢署法院之人14力及資源緊縮及緊張難以期待這種司法資源稀缺的環境15下能有效構築並嚴守保障言論自由之防線一個制度的16合理性不能處處挑戰考驗司法人員之人性及良知174.司法資源分配在比例原則之審查中應該理解為手段必18要性之層次問題手段必要性之審查即在考量所據以審19查之規範是否不能被更輕微但同等適於達成目的之手段20取代乍看之下只有考慮基本權干預之輕重程度與同等21效果之手段間之取代關係但其界限就所使用之手段於22財政方面之衡量因素仍無可避免地要納入思考範疇這23一主張無法被單獨理解成指向效率之提升跟維護而是24所運用之手段之評價因素31經濟衡量6konomische25Erwagung固然透過經濟效益方面之論證方法可能會有30上田正基2019過剩夂犯罪化overcriminalizationcoT神奈川法学52卷1号頁1631KasperVerhaltnismaBigkeitundGrundrechtsschutzimPraventionsstrafrechtBaden-BadenNomosS.110f.2014.271個人保護相對化之風險但完全欠缺經濟因素顯然昧於現2實同時較高成本之手段未必是目前所討論之較佳手段附帶一提先前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其中2017年3月3430曰第五分組第3次會議決議即表示32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56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年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7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内所有妨害名8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之存在可能9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10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11造成之損害觀察上述内容關係機關仍要主張繼續處罰12之說法是否與先前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結論相互13牴觸是否確實屬於政府關於司法改革之一貫政策立場14如果再參諸會議紀錄如附件更可以看到以下會議結論15按法務部現行提供之統計資料妨害名譽在實務上之定16罪率甚低占用大量司法資源建請檢討除罪化之可能性17在統計上之實證依據並無明顯差異的情況下難以想像關18係機關可以仍可以捨鍥上述司改國是會議之結論而不顧19而認為仍有處罰一查到底之必要更能凸顯聲請人認為20司法資源分配在系爭規定合憲性審查作為綜合判斷之21諸多審酌因素之一仍有其論證上之必要性225.本案辯論中雖有論及是否依聲請人之意見將可能形成所23有採取單純科罰金刑易科罰金之短期自由刑犯罪均可24能欠缺正當性然而聲請人之主張無法形成這種滑坡25推論必須個別就其他不同刑法規範個別獨立觀察但聲26請人也不排除這種主張援用至其他刑罰法規之合憲性審32總統府2017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頁80281查同樣依照文獻見解也肯認這種短期自由刑之廢止2如林钰雄教授便主張在立法政策上短期自由刑多3半指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已在各國逐漸廢止德國4刑法規定僅在極其例外的情形下指因一般或特別預防所必要者才能宣告短期自由刑這是因為習惡容易遷善56難因此就教育刑的觀點而言短期自由刑乃短得不7足以使人變好長得卻足以使人變壞的惡刑弊多於利8不過我國實務則大量運用短期自由刑含拘役高占全部受自由刑宣告者的七成確實應該檢討33就聲請910人之主張而言綜合觀察系爭規定之刑罰效果及所實現之11公共利益乃判斷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依據然觀察系爭12規範之規範結構及刑罰效果之選擇分別所連結的公益内13涵多數情形下並非明確損及公益爆粗口或言詞粗鄙14同時運用之制裁效果亦均屬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是否國15家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即滋疑問相同質疑鈞院亦於釋16字第791號解釋中對通姦罪採取相同立場該理由書段碼1731亦可用以支持對於系爭規定無法通過手段必要性及18狹義比例原則審查之結論19四另外值得補充者除了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言論採取行政20管制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冒犯言論採取行政罰另外一種透21過警惕表意人降低對他人人格干擾之保護模式乃是鈞院應該22一併斟酌考量者如果已經是構成持續性之騷擾干擾實際23上還有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的保護令及警示24機能確保表意相對人不受不當言詞之騷擾及波及同時其可25罰性基礎建立在司法命令示警行為人後藉由司法對於被害人26保護命令之違反加以正當化這點在實務上實踐已久同樣33林钰雄2022新刑法總則10版臺北元照頁26291足以充分保障持續性之言詞騷擾或侮辱類型之表意相對人2八審査基準之擇定不宜採取寬鬆審査基準至少應該採取中度以3上的審查基準上述提問15.4言論管制的司法審查我國釋憲實務如釋字第445號解釋及憲法學說參考繼受的美國法雙執理論Two-TrackTheory5係依規範管制的客體為何區別為針對言論内容content-67based或非針對言論内容或直譯為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管制而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34然而89無論是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或是低價值言論鈞有可能是系爭10規定規範射程所及前者例如訾議政治人物公務員後者例如11一般私人間爆粗口的事件無論如何考量所用之制裁手段已12經運用刑罰效果同時允許刑事偵查機關得以運用各種強制處分13對應之對於受規範者之干預效果甚強故而應以中度以上之審14查標準作為考量依據3515九系爭規定如成立實體犯罪於個案法效果採取較輕微或最輕微法16律效果或是允許告訴乃論不能回溯推論系爭規定具有正當性上17述提問16.18一本次言論辯論中雖有論及是否免刑或是低額罰金刑即可避免19系爭規定違憲之質疑聲請人持反對立場首先事實面上觀20察從統計數據來看近10年間因系爭規定判處免刑之人屈21指可數101年至111年9月間僅有5人這是因為刑法第6122條規定要件有其極度例外之性格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23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從24審判實務觀察仍然並非緩解系爭規定對言論自由干預之策二再者無論採取多低度的刑罰效果倘若法院依系爭規定據以2526對表意人判決處刑即有對於社會大眾宣示非難表意人且表34黃昭元大法官112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435就此部分請參考許恒達憲法法庭會台字第13556號專家諮詢意見書頁11-12301意人須依此内容已實現公正應報同時亦有學說上提及之一2般預防作用終究仍干預表意人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如非經正當化之干預内容縱使採取多輕微的干預手段34亦無法正當化該項干預三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是立法者決定在輕微案件當中由告訴人56發動告訴與否作為國家刑事司法介入之前提訴訟要件不過7告訴乃論之罪一方面雖然同樣可能減少對於表意人制裁效果8的可能性同時也可能產生對於國家是否實現刑法完全取決於告訴人一己之念另一方面如薛智仁教授於通姦罪合憲性910審查所提出之意見認為採取告訴乃論只要告訴人不提告訴11或撤回告訴國家本身希望貫徹嚇阻一般人不處罰而向社會大12眾宣示不得為特定刑事行為規範禁止之行為無由達成同時13更有可能是淪為告訴人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有利和解條14件之籌碼36上述具有報復性或是利用訴訟程序藉以談判復15仇之考量俗稱以刑逼民從統計數據來看近10年以來16有將近4分之1至3分之1的案件分別偵查審理階段撤回告訴17有較高的可能性是告訴人利用刑事偵查機關及法院進行訴訟進18行後取得合理報酬談判籌碼而為之從而單純就告訴乃論19之設計而言固然不能否認有節制刑罰權發動之可能但亦無20法積極降低對言論自由干預強度或提高預防效能等諸多效益21其正面或負面既然無法有效評價自然就不能引用來佐證系爭22規定具有合憲性的依據23十法官基於客觀確信認為系爭規定違憲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法24官個人對於個案適用之評估及採取限縮解釋不被接受之擔憂並非截25然二分更可證明聲請人及其他法官法院聲請人提出對系爭規定法26規範憲法審查之必要上述提問11.36薛智仁2018通姦罪之憲法審查一評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成大法學42期頁52-53311一從我國釋憲至憲法法庭實務觀之有相當數量之釋憲聲請案或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均係由法官發動聲請詳如下述附表3三然由歷年聲請案件觀之不乏有若干案件有事證明確者4亦有對於人民基本權干預非嚴重者固然法院在法律基準之設定上在亦有可能採取對於被告有利之認定者但如果作為下56級審法官窮盡可能解釋方法也無法被上級審或合議庭之同7事所接受且對於系爭規定可被接受之解釋或認定基準法官8對於系爭規定如若適用將產生違憲之確信毋寧將形成良知9衝突再者法官不得拒絕審判此乃法諺以來之基本要求但如果涉及到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反憲法之情形亦會產生法1011官依法審判及是否適用違憲法律之衝突蓋法官亦應遵守憲12法如此種種勢必得訴諸於憲法法庭始能解決之自然13不能因個案當中或有機會採取極為嚴格但不見得為實務通14說所接受的標準而可確認被告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15認為系爭規定之合憲性爭議即可因此完全弭平16二再者以本案法官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案件當中不乏有以簡易17判決處刑而逕為聲請者如依照系爭規定向來實務上解釋之方18法亦難選擇不適用系爭規定據以判決如此情形更凸顯出19聲請人及其他法官聲請人提出本案聲請之必要性丨20十一侵權行為之民事爭訟及行政制裁並非不可取代系爭規定之爭21訟程序以下詳述關於民事爭訟部分之制度功能及想法22一侵權行為法在學說上向來均有認為具有引導行為人趨利避害23預防危險之機能如王澤鑑教授即為此主張3738德國學說也認24為侵權行為法不僅有填補損害功能Ausgleichsfunktion2538同時也難以想像區隔出合法非法行為後並對可歸責之26侵權行為要求損害填補會與預防功能不發生任何關聯從法37王澤鑑2018損害賠償校正三版頁8-938WagnerinMunchenerKommentarzumBGB8.Aufl.Vor823Rn43.321學家Savigny的見解觀之侵權行為法同樣與刑法為孿生姊妹2Zwillingsschwester侵權行為對於損害進行填補之作用正確地活化預防作用39因此斷然認為如果要追求預防作用34僅有刑罰可以採用而採取非刑罰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途5徑救濟不具替代效果似乎言之過早二固然在若干涉及犯罪所得取得之犯罪類型侵權行為對於超67過被害人損害之内容欠缺導正犯罪所得分配之機制但如果8觀察系爭規定所規範之行為類型相應於民事審判實務上往9往僅是論及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之慰撫金請求而且往往裁判10實務上給予慰撫金範圍並未低於刑事制裁所造成之不利益11簡單舉例高等法院之案例可見被告於刑事案件之案件中被12判處拘役20日但經法院判決應給付原告2萬元之慰撫金臺13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簡易字第20號或罰金6000元但實際上14判命給付原告3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簡易字第114號153萬4185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簡易字第115號即便是在16暴行侮辱的狀況下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實際上判命給付17金額也有高達20萬元之譜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4018號實際上透過損害賠償填補機能仍可帶來較高度不利19益似遠較於刑事制裁更達到被害人之損害機能同時也可以20發揮被害人如果認為其名譽感情受到損害而向社會大眾宣示之21澄清作用22三關係機關雖然認為透過刑事實務的運作可以協助求償無門23之被害人得到幫助不能藉此推論放棄刑事制裁有道理固非24無見但是以目前刑事實務運作之情形多半仍係將此類附25帶民事案件送由民事庭處理被害人於適用民事訴訟之情況26下仍有自行舉證其名譽受損相應之損害賠償額度為何進一39WagnerinMunchenerKommentarzumBGB8.Aufl.Vor823Rn44.331步來說多數被害人提出告訴之際所檢具之相關事證於民2事訴訟上未必不能通過舉證責任之考驗關係機關的說法一方面是過於低估系爭規定之告訴人於系爭規定所涉及之案件類34型多半具有一定蒐證能量一方面又忽略轉換為民事訴訟程5序後民事法院仍然僅以當事人待之不會因此放棄兩造對等6及武器平等的訴訟法上要求更何況民事實務當中亦有因7為即便刑事判決處刑亦有認為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人格權侵害而驳回起訴者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8字第2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910因此想當然耳認為當事人只要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11必然就有保障不免是過快之推論12四再者關係機關類似主張於釋字第791號解釋即已提出並提13出質疑40但是關於通姦罪之配偶一方對他方主張侵權行為14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獲得保障相似問題同樣反映在本案但15鈞院亦不以通姦罪可以附帶保障配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6就認為通姦罪仍有合理性17五況且因為是否廢除系爭規定就必然導致社會中肆言謾罵者大18幅增加毋寧無法透過欠缺實證基礎之角度加以評價聲請人19憑藉目前可得資料加以觀察至少可以得出系爭規定可能遭一20般告訴人濫用可能用迫使表意人被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有濫21訴風險之傾向這些透過刑事制裁效果擔保民事損害賠償填補22難認屬於合理之作法23六另外更進一步需強調先前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2434號一般性意見其中第47點意見同樣認為締約國應對被25告清償勝訴之一造相關費用設有合理之限制由這點觀之26同樣應該被關切的應該是表意人不應該於損害賠償請求過程中40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言詞辯論筆錄第41頁341被過多加諸行使言論之過當成本否則毋寧同樣牴觸公政公約2一般性意見之意旨十二如果有網路霸凌或中傷事件其最後造成之結果並非系爭規定34於立法意旨所預想之規範所及實際上亦無從保障確證該項利益一網路霸凌或網路中傷行為其根本原因在於網路作為媒介可能引56發的人際交往之密切程度上升及原先生活文化中形成醞釀贬7抑他人之事態發生然而這種行為歸因無法連結至特定言詞8或個人行為特別是實際上真的造成網路霸凌或中傷的言論形式往往都是涉及特定事實之指摘以關係機關舉出的木村910花事件實際上係針對被害人在節目中的表現產生各種不同過11激或惡質的評價本質上並非欠缺事實依附基礎之謾罵是連動到木村在網路上言論跟節目撥放後節目内容所進行之不當評1213價乃典型的就事惡評這種惡質的言論内容是奠基於真實事14件與外在社會形象的評論或價值判斷卻非系爭規定所規範主15要涵蓋的内容及類型聲請人認為這種獵巫肉搜例子雖然16不絕於耳但終究不是系爭規定之規範射程從聲請人有疑慮17的類型而言也就是爆粗口型的侮辱内容來說恐怕已經18相去甚遠了二以我國實務目前可以觀察到的類型上述情況其實多以誹謗罪1920加以管制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被21告發表如附表所示文字均指摘具體事實且在相同語意脈絡22下陳述其主觀評論依上開說明即無另論以公然侮辱罪之必23要同樣涉及相同問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490號判決網路群組指摘不要再偷偷把她指楊姓學生真25實姓名詳卷的門上鎖一整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26簡字第1035號判決網路平台指摘...他的為人罄竹難書27曾經拿刀殺媽媽未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351字第518號刑事判決爆料公社中指摘苗栗某家生前契約的禮2儀部經理餒還教導大媽拿刀子沒事呦豁明面是救護站義工私下竟是這種人披著羊皮的狼啊各位小心人心隔肚皮34誰來告訴我持刀恐嚇真的無罪這種言論往往都是透5過連結特定不實事實藉以引發網路與情對於表意相對人進行6公審或是批判7三反觀系爭規定在網路網際網路中可見類型除了網路群組内8如同街道巷弄中使用不雅低俗言語謾罵者多半係在網路遊9戲中不滿憤懣之餘或因遊戲表現不佳或因遊戲過程起衝突口爆粗言這種情況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0111109號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12年度審簡字第50號判決其中差異如同天壤之別四網路霸凌及中傷問題涉及人格保護及意思自由形成已經涉及1314不同行為模式及法益侵害類型151.關於網路霸凌行為由於其行為具有匿名性流通性16網路之永續性迴避困難性41有鑑於這種性質系爭規定17作為規制規範顯有規範所未能及之處難以實現預防效18果或是保護被害人之效能192.參照奥地利刑法第107c條42其實有規定所謂的網路滋擾20罪FortdauerndeBelastigungimWegeeiner21TelekommunikationodereinesComputersystems其構22成要件侧重於所謂的網路媒介多人可見聞持41深町晋也2021才今彳今卜刑法的規律侮辱罪改正動向蚤踏之丁法学七3十一803号頁1642FortdauerndeBelastigungimWegeeinerTelekommunikationodereinesComputersystems107c.1WerimWegeeinerTelekommunikationoderunterVerwendungeinesComputersystemsineinerWeisediegeeignetisteinePersoninihrerLebensfuhrungunzumutbarzubeeintrachtigen1.einestrafbareHandlunggegendieEhreeinerPersonfureinegroBereZahlvonMenschenfureinelangereZeitwahrnehmbarbegehtoder2.eineTatsacheoderBildaufnahmedeshochstpersonlichenLebensbereicheseinerPersonohnederenZustimmungfureinegroBereZahlvonMenschenfureinelangereZeitwahrnehmbarmachtistmitFreiheitsstrafebiszueinemJahrodermitGeldstrafebiszu720Tagessatzenzubestrafen.361續性等要素犯罪手段包含持續性長時間在多人所見2聞之情形下侵害他人名譽或是使多數人在長時間看到特3定人高度個人私密生活領域之事實或圖像以上情形如4果已經不合理侵害一個人之生活方式einePersoninihrerLebensfuhrungunzumutbarzubeeintrachtigen56才達到可罰性門檻這是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多數學說採7取的立場相同同樣認為處罰重心是侧重在免於恐懼之個8人生活安穩43或形成不當人際交往界線壓縮自由空間443.深町晋也教授便指出日本想要透過侮辱罪來解決網路誹910謗或是日文語境常用的炎上事件因網路上失言而群11起攻之的情狀恐怕透過侮辱罪是不能有效掌握上述行為12的特性除了奥地利之規定另外既有的日本跟蹤騷擾規13制法是否要擴大規制範圍才是問題所在45關係機關固然14掌握目前日本修法的動向但也忽略了網路中傷霸凌事15件之事實態樣與系爭規定之管制對象存有顯著不同之問16題系絡174.此外刑法學說多有主張關於構成要件之行為必須是不18能顯著輕微之類型這是輕微原則Bagatellprinzip之19運用46不僅解釋法律如此立法者設定構成要件也不應該20將顯著輕微之類型一網打盡因此並非任何網路侮辱或21者揭露他人私事之行為均有關係機關上述網路中傷事件或者霸凌事件所主張的人格侵害性然而系爭規定所規2223制之行為範圍絕大多數欠缺這種生活干擾指標不僅無43王皇玉跟蹤糾纏犯罪化之趨勢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2期頁301-302林琬珊2022跟蹤騷擾防制法評析一過與不及的矛盾衝突台灣法律人11期頁152-15344廖宜寧2022由行為不法角度建構跟蹤騷擾罪之刑罰正當性興大法學32期頁14745深町晋也2021才今彳卜刑法的規律侮辱罪改正動向奁踏之丁法学七十一803号頁1946薛智仁2022刑法解釋與適用之憲法界限一近期刑事判決之綜合評析興大法學32期頁62371法與現行法跟蹤騷擾防治法所規制之騷擾類型相提並論2遑論是形成具有可罰意義的人格侵害行為因此聲請人3認為鈞院如果認為表意相對人在某個程度上需要保障其4一般人格權仍然要加諸較為嚴格之門檻條件才能合乎5比例原則之基本要求建請鈞院以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之方6式使立法者重新劃定可行的可罰基礎否則一方面系7爭規定之留存無助於達成關係機關強調的人格保護之重要另一方面卻也喪失使立法者重新檢討現行法體系完8整性及應以何者為保護重點之契機目前為止有關鈞院910不廢除任何刑罰規範採取合憲性解釋手法或是僅係警示11性宣告檢討部分如釋字第775號解釋關於累犯部分之未能12如期修正即屬適切例子13參總結14以下總結聲請人意見之主要意旨如下15一系爭規定處罰無依附特定事實之侮辱性言論不過侮辱究竟16是什麼從文義上雖然可以直觀辨識是具有贬抑性質之内容由17於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人言各殊甚至有多元保護之立場18無法明確形成判斷侮辱性言論之指標雖已有最高法院表示意19見但下級審適用情況仍未明朗且判準本身具有高度權衡及20個案綜合評價之性質確實無法期待明確操作後可以得到使21一般受規範者可預見或法院可進一步進行司法審查22二系爭規定鑒於所運用之手段已經運用刑事制裁效果如果鈞院23要採取雙階理論及雙執理論應該要以中度以上之審查基準加24以審查系爭規定依照聲請人上述意見及先前聲請書書狀之25綜合意見乃不合比例原則打擊過廣有失明確性的刑事制裁26規定27三關於相同有效替代手段不能過度忽略民事法院本身透過訴訟381爭訟程序所形成的真相發現功能及侵權行為法的預防功能這2點也是鈞院先前審查通姦罪合憲性時也有相同評價情況同3時類似法規中行政制裁也有同樣之預防機能已經相較於先4前通姦罪之合憲性問題有更為實質多樣化之管制參考指標5蓋通姦罪並無相應之歧視導正措施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6制裁因此一概認為有錢就可以了事是不妥當的觀點事7實上經濟上之不利益從統計上來看同樣是刑事司法可能最終給予的結果民事爭訟程序所得出的結果未必不能滿足89填補表意相對人因人格侵害所生之損害四聲請人反對系爭規定採取足以透過人身自由之壓制或威嚇進1011而形成言論自由之抑制及萎縮效應同時一方面透過系爭規12定制裁表意人使表意人必須為單單僅係粗俗不雅之言行13但沒有公眾損害性或是嚴重影響多數閱聽者之權益抵償罪14責另一方面有承受民事爭訟而再度透過損害機制加深擴15大其言論自由之行使成本更是聲請人所不樂見之後果16五網路霸凌或中傷事件實質侵害方法及法益内容均非原先侮17辱罪所能涵蓋解決的問題這點從奥地利刑法必須另尋解決18之策即可明瞭反之關係機關與先前政府司改國是會議所19宣示之政策性立場顯與目前主張有所不一致本案目前迫切20應解決的問題毋寧是系爭規定對於並未實質關切公益的類型21之粗言鄙語有打擊過廣且極度不明確之情形22六綜上所述故聲請人請求鈞院將系爭規定宣告違憲失效促成23立法者進一步思考如果要保護特定人格侵害利益非玻璃心受損有無其他可能的管制方向或是思考其他有效的管制作為2425此致26憲法法庭公鑒27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391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原臺灣高等法院刑二庭承辦法官錢建榮2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45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主筆640","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0,"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5bc2d05-07d2-49c1-9707-041482504586.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pdf","doc_att_sort":1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憲法法庭收文113.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書案號會台字第12970號聲請人張大春詳卷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為會台字第12970號事件提呈言詞辯論意旨續書事一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亦不涉及基本權衝突一本件所涉乃憲法上言論自由舆法律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競合問題並無憲法上基本權衝突情形應予區分1.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在於使人民得以對抗公權力侵犯是以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乃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不受國家侵害而憲法上之名譽權則保障人民之名譽權不受國家侵害系爭規定發動國家刑罰權審查及處罰侮辱言論即屬對表意人言論自由之侵害進一步言固有論者稱系爭規定涉及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等基本權保障故本件憲法訴訟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或人格權間之基本權衝突2.然查此際關於名譽權或人性尊嚴之侵害既非來自於國家公權力本案聲請人並無公職身分若有侮辱對造之行為亦僅是民法上侵權行為而不能評為違憲之行為而僅係私人間之侮辱言論之表意行為則該等名譽權與人性尊嚴之保障即僅存於法律層次之保障而無涉憲法層次之基本權保障亦不能率認凡此等法律層次之權利保障皆屬國家保障義務之射1程範圍而發生憲法之第三人效力否則民法保障之權利勢將21無不成為憲法上之權利而憲法第23條規定涉及民法權利時3亦無不成為基本權衝突之情形輕言國家保障義務至此不啻I4泯滅憲法與民法的界限不可不慎是以憲法上言論自由之5保障與法律上人格權若有所衝突並非憲法上基本權衝突問6題並應優先保障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權7合先欽明si3.復按一項政府規範是否限制言論自由該限制是否合憲應9以該規範所欲規制者是否以言論為要素倘若特定行為僅對10I言論自由造成附帶限制則該限制僅需通過中度審查標準亦1即僅需證明該規範係追求重要政府利益important12governmentalinterest此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United13Statesv.OBrien1968案判決當同一行為過程結合言14論與非言論要素如規範非言論要素得有足夠重要的政15府利益則足以正當化對增修條文第一條自由按言論自I16由的附帶限制如果一項政府規範屬於政府依憲法行使17權力之範圍内得以促進重要或實質政府利益該政府利益與18壓制言論自由無關且對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19造成之附帶限制不會大於其促進該利益所必須之程度則足2以正當化該政府規範對言論自由的附帶限制1可資參照214.據上系爭規定以侮辱為構成要件自屬對於言論要素之22規範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以符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保障23之意旨參聲請人112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24論意旨書第5頁倘若侮辱言論造成名譽感情以外之傷害例1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376-3771968ThisCourthasheldthatwhenspeechandnonspeech1elementsarecombinedinthesamecourseofconductasufficientlyimportantgovernmentalinterestinregulatingthenonspeechelementcanjustifyincidentallimitationsonFirstAmendmentfreedoms...........AgovernmentregulationissufficientlyjustifiedifitiswithintheconstitutionalpoweroftheGovernmentifitfurthersanimportantorsubstantialgovernmentalinterestifthegovernmentalinterestisunrelatedtothesuppressionoffreeexpressionandiftheincidentalrestrictiononallegedFirstAmendmentfreedomsisnogreaterthanisessentialtothefurtheranceofthatinterest.附件38號2C8ioo8W3-10043942644J如侮辱言論被指涉者因受侮辱致生身體法益之間接損害即2罵人罵到吐血之情形固有侮辱言論表意人可能涉犯刑3法第277條傷害罪之爭議惟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縱在特定4情形下限制言論要素其所欲規制者仍係損害他人身體法益5之行為非以言論内容本身為限制對象而不涉及思想評價6至多僅對言論自由造成附帶限制自與系爭規定直接侵害言7論自由核心之情形迥異又若繩之以傷害罪即因傷害罪所規8制者為侵害身體之行為非以言論為要素即不能謂適用傷害9罪時附帶限制言論即為違憲然則公然侮辱罪之規制對象則U係以言論為要素侮辱即是言論侮辱罪則應受嚴格審查11始足以保障言論自由12二實則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舆憲法保障之名譽權人格權無涉無足成為刑法保護法益茲不贅言參聲請人112年1314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3-4頁15二系爭規定應受嚴格標準審查經衡酌系爭規定之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16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等因素益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17一關係機關法務部陳稱系爭規定無須考量货際執行情形及其成本與18效益應屬誤解191.按比例原則除要求法規範應具備正當目的採取同等有效之20最小侵害手段確保手段造成之損害小於目的所欲達成之利21益外立法者行使其立法形成自由時尚應衡酌法規範之實際22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23此為大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所明確揭示斟酌都市更24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25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26環境之權益立法者於斜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27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28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未違C8ioo8043942644反憲法上比例原則2.據此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比例原則本應就其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等綜合衡酌然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人數科刑人數等均呈現逐年穩定且顧著增加之趨勢而檢警體系亦均表示該等案件已因網路興盛而造成偵查體系超載之情形參聲請人112年12月18曰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2-13頁又經本件併案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法官等人指出系爭規定亦有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過度消耗法院量能之情形益徵系爭規定在實際實施方面確有成本過高而有害公共利益之情形3.實則司法院近年司法改革政策向來以提升裁判品質為導向將減輕法官工作負擔2列為現行的司法改革十大方案之一為落實此方針112年12月司法院已針對幫助詐欺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導入AI智慧化裁判草稿自動生成系統為法官撰擬判決草稿另立法院近年亦通過諸多重大刑事追訴案由例如國安五法中的共諜罪適用範圍重大金融犯罪等預期未來刑事檢調與審判體系須投入更多資源以回應社會需求而查系爭規定立法迄今僅在民國108年曾進行一次修正且修正内容為因應通貨膨脹調整罰金數額顯見系爭規定並未隨近百年之社會變動演進當時環境與今時今日已存有霄壤之別基於國家資源有限性之考量自應做最適當的分配才符合公共利益平心而論我國司法人員肩上的重擔早已非一日之寒按立法院專題研究結果3111年度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之新收件數均為近年最高且未結件數持績累增分別已達20萬餘件及8萬餘件而臺灣高等檢察署平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92-l.html最後劉覽曰112年1月n曰立法院近年法院及檢察機關司法人力配置及相關經費運用之探討https-Jwvw.1v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6365pid230909最後测覽日112年1月11日1均每一檢察官每月辦結案件折計件數111年度增至122.66件2同為近年最高無分院檢顯然都因為案量過大而應接不暇3當肩上始終盤據龐雜之未結案件如何期待院檢機關作為我4國司法品質之楝樑有效揮舞正義女神的天秤與長劍5二復大庭前於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曾詢及民事救濟途6徑與系爭規定間之替代關係加重系爭規定刑事責任之可行性等7情81.人民訴諸民事救濟途徑時應自行承擔訴訟成本乃屬當然刑9法係秩序本位之立法與民法之為權利本位之立法性質迥異10刑法之目的本係使國家得透過刑罰權之集中行使以建立社會n秩序而非為個別人民伸張正義被害人權利之保護僅屬12類似反射利益之性質此由檢察官為公益之代理人而非被害13人之代理人即有可稽是故民事救濟途徑始為真正得以回復14被害人權利名譽權或人格權或人性尊嚴之有效手段尚不15得逕因訴訟成本須由被害人負擔即否認之何況被害人所需16負擔之成本實與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無異172.加重系爭規定本刑舆提高系爭規定之罰金數額僅會導致系18爭規定之違憲情狀更加嚴重蓋提高系爭規定之罰金數額等因其所課與之罰金係繳交國庫受侮辱之被害人仍無法獲得1920賠償甚或將導致國家公權力執行罰金刑時排擠人民透過民21事救濟獲取損害賠償金之機會而加重系爭規定之自由刑亦22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與公政公約第3423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所揭示不應透過監禁手段限制言論自由24之意旨4253.至民事救濟途徑所課予之金錢賠償責任較系爭規定更能夠有4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明揭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矩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因刑事譜謗對某人提出指控卻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過度限制相關人員和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參附件5號5C8ioo8043942644效回復名譽感情對言論自由之侵害較系爭規定微小且不若2系爭規定易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等又若認為民法規定之實際3損害賠償數量不足尚非不得另行修法加入被害人可以獲得4之懲罰性賠償而非課被告以罰金支付國庫而使被害人一無5所得凡此聲請人112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6論意旨書第7-10頁已為詳述茲不贅言7三此外若認定侮辱性言論屬低償值言論而適用寬鬆審査標準實不8符言論自由基本權應受最大限度保障之意旨91.系爭規定以侮辱為構成要件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與言論10内容之審查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業如前述參聲請人112il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5-6頁122.雖關係機關法務部辯稱言論自由之保障程度應依言論價值而13異其處理而侮辱性言論既屬於低價值言論其受言論自由保14障之程度自應有所降低云云惟言論之内容多元言論類型之15標準與界線容易模糊不清例如侮辱性言論亦可能涉及政治16性批判則是否仍應依傳統見解之類型區分而一概適用相同17審查標準不無疑義183.對此蔡明誠大法官於釋字第7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即曾19提出面對數位化時代傳播科技進步言論表現形式比往20昔更呈現不同面貌及方式將言論從價值高低區分其審查標21準之強度或密度實難以符合現代社會法治國保障表現自由22之要求應有檢討之必要......雖將言論區分高低價值便於23分析比較及說理且有些言論雖係單純事實表達但不乏涉及24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或具償值評斷之事實主張設若強加區25分言論之價值高低可能導致在言論市場中不同憲法保護之26程度實有違憲法保護人民表現自由及平等權之精神是所謂27言論價值之二階理論仍有檢討之餘地附件39號何況28判斷言論價值之高低本身即是對於言論内容之評價更易形61成公權力依恣意標準箝制異議言論造成寒蟬效應之結果是2以系爭規定既侵害言論自由且屬對於言論内容之限制應以3嚴格標準審查實則言論自由領域中之雙階理論悉以言論内4容之性質而為區別同一言論論之為政治言論則為高價值言5論論之為商業言論則為低價值言論極易陷入主觀雙階理6論本身即是内容限制思考邏輯的產物也必與憲法保障言7論自由要求公權力維持内容中立的精神背道而馳構成矛8盾雙階理論實為憲法法庭不宜輕用的危險理論9三雖有實務見解提出侮辱性言論得以脈絡化方式綜合判斷云云惟事實10上其標準空泛執法者仍有恣意評斷之空間系爭規定仍違反法律明確11性原則而生恣意形成寒坪效應導致自我審查的高度風險12一關係機關法務部陳稱依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13旨透過觀察語境語氣等整體脈絡综合評估判斷是否屬以使人14難堪為目的之辱罵並權衡法益評價是否達到人性尊嚴損害且為15所不能容忍之情形即足明確判斷言論是否屬於侮辱云云16二然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實際上17仍仰賴執法者之主觀解讀在判斷何為侮辱而尋求脈絡化之過程18中已涉及價值判斷並透過追訴與判決形成對言論之篩選其適19用上即有使執法者成為為道德警察之疑慮恐造成寒蟬效應開啟20自我審查侵害言論自由保障核心復前開判決所揭示之判準實21則係為潛在的言論自由箝制開方便之門221.上開最高法院判決針對使用髒話等特定侮辱性詞語是否為系23爭規定所禁止提出兩階段段審查標準第一階段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確認其為侮辱意涵第二階段2425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26量又最高法院明確揭示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27評其目的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281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7C8ioo8W3-10043942644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2.最高法院為緩和系爭規定不明確所導致的適用困擾竭力發展出較為系統化的審查機制然細究兩階段標準確存在許多内在矛盾問題首先名譽之形成需要事實精累不必然亦幾近不可能因侮辱者的漫窖指搞而敗指即便確如最高法院所述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其目的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受辱人的名譽亦不將輕易受到影響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判決名譽係對個人人格因身分能力學識職業家庭等因素所為之評償足見人名譽形成之慎重非加害人一夕間得以毫無事實連結之汙言穢語所侵蝕者其次當從受命法官到合議庭上下都在費盡唇舌討論言論之當言不當言國家是否應就該言論處罰已經在無形中肯定言論審查之正當性三況查系爭規定之告訴人可能為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從而不當賦予公權力遁入私人爭端之管道此有大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之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可資參照聲請人係前任立法委員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立法院第八十九會期内政司法委員會審查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備詢之法務部前次長翟宗泉就分裂國土之涵義稱在外蒙以外主張外蒙獨立不算分裂國土在台灣以外的美國主張台獨算分裂國土聲請人基於職權指責翟宗泉實問虛答拍桌怒斥附件一案經翟宗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八號提起公訴後台灣台北地法院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援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罪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拘役伍拾曰及罰金陸信元均緩刑戴年....C8ioo8043942644四此外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刻正由大庭另案審理中案號會台字第13556號此揭規定與系爭規定同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倶應宣告違憲又如前述系爭規定之告訴人可能為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故若僅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與公然侮辱公署罪違憲而認定系爭規定合憲假設語氣則原屬侮辱公務員罪舆公然侮辱公署罪之告訴人或自訴人仍得依系爭規定提起告訴或自訴足以致生寒蟬效應導致自我審查剪裁而威脅言論自由之違惠疑慮依然不減更將使得大庭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舆公然侮辱公署罪違憲意旨不存併此敘明四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權應受最大限度保障之意旨符合我國憲政發展脈絡及從威權到民主的政治變遷不因他國是否仍有類似於公然侮辱之立法例而受影響一觀察我國釋憲實務以及比較法上針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整體態度5應為肯定言論自由功能並以國家應最大程度保障言論自由為共識而在我國逐步建構人權保障之歷史脈絡下更應對於國家當權者對言論自由之壓迫格外謹慎1.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20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最大限度21之保障大院釋字第509號第678號解釋參照保障言論22自由是人民實現自我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更是顯現人性尊23嚴在思想表達上的自主選擇其重要性於人格尊嚴之維護如24是於憲法價值之確認亦然252.我國憲法雖為亞洲第一部民主憲法且有百餘年歷史然自民26國39年戒嚴令發布至民國76年解除戒嚴為止長達將近2740年裡憲法與言論自由均在白色恐怖中沉睡依據戒嚴28法人民的自由與基本人權均遭限縮包括集會結社言C8ioo8043942644論出版之權利均遭剝奪尤其以1952年公布的出版法I2規定戰時出版物應基於節約原則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調節轄3區内之新聞紙雜誌之數量為報禁提供具體的法源基礎對4言論自由侵害最劇國家當權者挾執政優勢欲使人民噤若寒5蟬在我國已有前例試問在如此社會發展脈絡下難道不應就6言論自由之可能箝制格外謹慎值得深思73.附帶說明者係在現行法仰賴法官個案判斷侮辱之存否針對8侮辱言論發動制裁無異於肯定法院單純以受辱人的心情9評價言說人的可罰性參說文解字.辰部釋義辱恥10也辱的本質係通過道德上之非難而使受辱者心生U羞赧憎惡觀察侮辱在華文語境中所展現的意義大多難脫於12與道德評償相關的贬損而真正因侮辱而受損者非受辱者的13外在名譽而係受辱者内在感受對内在感受之侵害動用刑事H處罰難謂無悖於比例原則15二德國固有處罰冒犯言論之類似刑法規範惟其規範體系與規範目16的均與系爭規定迥異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171.德國刑法第185條雖亦定有公然侮辱罪侮辱人者處一年18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公然於集會中散布一定内容參照19德國刑法第11條第3項定義或以強暴犯之者處二年以下20有期徒刑或罰金原文DieBeleidigungwirdmit21FreiheitsstrafebiszueinemJahrodermitGeldstrafeundwenn22dieBeleidigungoffentlichineinerVersammlungdurch23VerbreiteneinesInhalts11Absatz3odermittelseiner24TatlichkeitbegangenwirdmitFreiheitsstrafebiszuzweiJahren25odermitmitGeldstrafebestraft.然而上開罪名規範在第十26四章侮辱罪VierzehnterAbschnittBeleidigung之下顯非為保障名譽之設顯與系爭規定規範在我國刑法第二十七2728章妨害名譽信用罪章之下欲以名譽為保護法益之情形不101同22.是以無論德國刑法是否定有公然侮辱罪均無礙於系爭規定3應屬違憲之認定且我國侮辱罪與德國侮辱罪所欲保障法益4既有不同若係將我國刑法欲保護名譽之公然侮辱罪強解為5保障人性尊嚴者人性尊嚴與名譽既非一事即屬張冠李戴6移花接木而違背立法者本意之解釋絕難符合憲法解釋不能7違背立法明確之目的第27章章名揭明係以保障信用名譽為8目的而與範圍更廣之人性尊嚴有間殊不可採9五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明顯違憲聲請人祈請大庭依應受判決事項聲明to賜予判決以維權益至感德便II此致12憲法法庭公鑒13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曰人具狀張大春人聲請人李念祖律師撰狀理吳至格律師代人李劍非律師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編號附件38號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1968附件39號釋字第744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協同意見書11C8ioo8043942644","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1,"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愛玉1130115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0c6fed4-0562-4249-b750-013445e9f8e3.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愛玉1130115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I案號110年度蕙二字第34號聲請人王愛玉訴訟代理人吳啟玄律師憲法法庭收文113.1.15憲0字第號為公然侮辱案件依法補充聲請理由事壹刑法第309條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憲法要求的明確性原則一即意義需非難以理解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且可經由司法審査加以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爭執甚烈聲請人特別整理臺灣高等法院就公然侮辱罪之確定判決如附表一吾人可以共同檢視究竟依照相對人所稱之最高法院審查基準專業的法律專家對於有罪或無罪是否與確定判決之標準一致倘若連專業的法律專家都未能答對八成以上時那刑法第309條之構成要件不具備憲法要求的明確性原則實屬毫無貳謹依法補充聲請理由敬請鈞院赛核不勝感禱附表附件14臺灣高等法院之10個公然侮辱案件判決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具狀人王愛玉訴訟代理人吳啟玄律師1一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被告游蕭採蓮告訴人陳炳城分別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3樓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晚間11時20分許因噪音問題有所爭執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3樓4樓樓梯間屬不特定住戶得以見聞之處所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掰台語辱罵告訴人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刑事判決張皇祥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10所在大樓1樓大靡之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與蘇俊道蔡豐珠因仲介土地買賣事宜發生爭執對經蘇俊道電遨到場協調之王若蘭以足以贬損他人人格之妳不要傻傻的去給人插爽還不知道妳去給人插爽等語辱罵王若蘭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被告趙少華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晚間搭乘由告訴人李文政駕駛車牌號碼-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在車内即因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被告遂要求在臺北市區路免號前下車並報警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派出所警員到場後被告於當日21時46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馬路旁以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四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戴大為及其母魏碧蓮其弟戴大盛於民國111年10月19曰前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與承租人李明璟因房屋修繕之事而對租約條款發生口角戴大為不滿在場之李明璟友人廖建彰的態度於同日18時25分許在上址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辱罵廖建彰五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被告王政男於民國110年1月1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路0段0號中正運動中心閱報區因不滿告訴人林芳如拒絕先讓其閱讀自由時報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告訴人出言辱稱沒有家教等語六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郭中一於民國111年1月5日晚間6日寺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因該處消防火災警報作響見黃愛蛾操作消防受信總機郭中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賤女人王八蛋等語辱罵黃愛娥七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OOO被告乙與告訴人曱又名素有嫌隙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上午5時許在wechat微信通訊軟體臺灣水木清華校友會群組内就告訴人所涉參與中共組織滲透臺灣之採訪新聞回應以這個白目說要因為這則新聞告我妨害他名譽我就看是哪個單位要怎麼受理這種敗類哪有什麼名譽可言等文字訊息八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被告王信智前與告訴人翁薏安在工作上有嫌隙I巨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3曰上午某時在臺灣不詳之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網站臉書以顯示名稱王信智在該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平台上在告訴人臉書顯示名稱柳飄觀之貼文下接續留言劉依晴妳就是一個婊子.幹你娘機巴臭婊子劉依晴...害人精雞八賤我操妳的屄38女人我幹你娘機巴屄醜女人妳是一個妓女娘子劉依晴我幹你娘你是一個賤屄女人幹你娘的長得這麼醜嘴巴也賤我就是操妳的賤女人婊子晴劉依晴等内容下稱系爭臉書留言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致其之人格名譽遭受敗損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葉柏亮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之大統精密染整公司以下簡稱大統公司總經理其於民國109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3廠區内見黎萬彬駕車行駛於廠區内車速過快遂於同日上午11時0分28秒上前開啟該車副駕敬座車門並進入該車副駕驳座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0分31秒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大統公司廠區内向黎萬彬口出你給我開20幹你娘跟你講復於同日上午11時0分32秒接續前開公然侮辱犯意向黎萬彬口出20開這麼快你開這麼快要給人幹等使人受辱之言詞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張定璋之妻係新竹縣市街號之所有權人該址由張定瑋改建為員工宿舍使用李莉芬則居住於同縣市街000號二人為相鄰之鄰居張定璋因不滿李莉芬檢舉其違法經營民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7曰11時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於鐵皮上以紅漆刷塗寫小人退散安内娘等語後將該鐵皮放置於與李莉芬上址住處相鄰之處以此方式公然侮辱李莉芬足以贬損李莉芬之人格解答一無罪二有罪三無罪四免刑五無罪六有罪七無罪八無罪九有罪十有罪4","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4362,"doc_id":3403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d2ddee8-b66e-43e2-8c69-4bfdbd307da2.pdf","doc_att_content_real":"謝秀慧1130120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_OCR.pdf","doc_att_sort":1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補充陳述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05號憲法法庭收二1131.23聲請人姓名謝秀慧身分證字號地址同聲請書壹訴之聲明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違憲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貳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提出言詞辯論補充陳述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系爭規定所保護的是個人的内在感覺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一粗俗性言論比起政治性言論也很值得言論自由的保障很多有鬼壓床經驗的人知道在動彈不得的時候罵三字經五字經可以使自己恢復身體自由很多被霸凌的人罵三字經五字經來威嚇霸凌他們的人很多百姓的工作很辛苦的很危險的他們罵三字經來排解痛苦與壓力讓自己得以提振精神免於生命危險對他們我們應心存感恩沒有他們社會無法運作很多無奈的人亂罵粗俗的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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