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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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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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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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三字第16號
受理日期
2022-03-10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76號妨害名譽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有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第7條平等權及第11條言論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丙股法官1100628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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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性j3上開白痴一語是被告在雙方互以妳僅個屁啊你僅個屁啊等語交鋒後所信口而出被告之後亦無繼續有何侮4性之言語尚非流於情緒性人身攻擊之批評或謾罵其反應尚在情理之内應為自然之情緒表達意見表述範圍縱然使告訴人聽聞後有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戚受之難堪或不怏惟被告原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亦無恩怨仇陈而係在上述處理公司7OOOOlii1109年度上易字第182號判決僅簡要論述F白痴一語依一般人客觀之人際交往溝通之經驗法則均寓含使人難堪或輕蔑貶抑該人人格社會評價或地位之意本件被告於上述時地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大樓管理室以白痴侮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即撤銷原判決改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例2幹你娘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認為被告與告訴人在爭論中縱使脫口而出幹你娘機掰等語亦僅是情緒激動而為之用語不能因此認定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4然而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4業務之偶然情形下與告訴人言語交鋒之間其在雙方有相當距離下不意脫而出之情緒宣洩用語用字遣詞雖屬不雅粗鄙而有所不當然此僅屬個人情堵及修養之層次尚難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使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或地位評價在公眾得共見共聞之下受到減損或敗抑之意思41被告所為並非無由而意在柚象對他人辱罵謾罵而是依附於上開具體事件作為依據並於此事件爭論過程中脫而出依前揭意旨自不能僅擷取上開理論期間出現幹你娘機掰j之特定用焐文字將之柚離單獨評價否則非但將造成民眾雖因故發生爭執或對於特定事件心生不滿而進行爭掄過程中除進行評掄成提出意見外不免因事關已身權益而情緒激動致隨口說出單獨就字義觀察可聪帶有負面評價意味甚至粗鄙不堪之字詞並輕易構成犯罪更造成旁人將僅著眼於該等特定用語文字而無從凸顯具體個別事件發生緣由進而使該具體個別事件進入公眾討論範疇並由大眾對於该事件始末進行充分討撿思辨尤以該具事件與公眾或公共利益攸關之情形下未使個別具體事件之始末完整凸顯而僅以較為抽象之論述帶過甚至僅糊取個別具艘事件中發生爭執過程曾出現之特定用語文字進行評檟更將令此一舆公眾或公共利益有關之事件資訊造成封閉而有礙大眾對於該與公眾或公共利益有關話題進行充分討諭思辨本件被告既係因其住處社區保全人貝未善盡過濾訪客之職責被告原所具備生活不受無端侵擾之正當合理信賴受到破壞衡諸本案發生之蝝由與過程被告處於該情狀之下情緒難免衝動而難以自抑在理論過程中縱有上開用焐亦難聪被告係意在透過該等字眼抽象地對告訴人之人身名譽進行侮4貶抑主觀上仍不足垅其具有侮辱攻訐他人之惡意與犯意且此等於理掄過程中夾雜幹你婊機掰之字眼雖不免粗俗不雅甚至告訴人因而有所不悦或可能引發旁人側目告訴人主觀上名譽威情受有影響然參酌上開事發前後經過盱衡以社會通念被告於上開爭執理論過程中央雜幹你娘機掰之字詞是否即會對告诉人個人在社會所受客觀名譽評價造成貶抑或有此危險亦非明確被告所為客觀上亦非可驟認係屬刑法所應處罰之侮辱J行為J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28號判決亦認為1本件被告固坦言其有口出幹你娘工啥小等語然觀之卷附現場影片勘驗筆錄可知案發之際被告確已遭告訴人殴打而被告再三質以告訴人他烚我吐擯榔汁等語告訴人反稱他先吐口水的啦他先吐口水的啦被告方出言幹你娘工啥小等語是綜合上情以觀足認被告於案發之際因遭告訴人口吐檳榔汁及K打成傷情緒已十分激動且認告訴人稱係伊先吐口水等語非屬實情氣憤難耐為表速對告訴人所言強烈不滿之情方口出惡言事出有因其用字遣詞雖有不當但僅其個人修養的道德眉次非難或傷及告訴人主觀上之情威惟難謂客觀上有何影響被害人人格評價且被告為上開不當言捂後8tOOOHjU5E9lIT1286號判決則認為幹你媽雞掰已屬辱罵他人之用語縱於爭吵之過程中以此語辱罵他人自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判決改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5例3神經病是否構成公然侮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僅論述被告是在公共場所以神經病一語辱罵他人自該當公然侮辱罪6然而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則認為被告是與告訴人之口角中始以神經病一語稱呼告訴人尚難認為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7例4你是個爛老師是否構成公然侮辱765復無再對告訴人繼續熳罵或其他尖酸刻薄之言語自不得遽認其主觀上有公然侮4之不法犯意51本案鼙因於被告認為擔任惠宇禮仁社區j保全貝之告訴人未盡職責過濾訪客因此心生不悦遂以幹你媽難掰辱罵告訴人林子傑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此言乃係直接對告訴人抽象謾罵之意屬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足以減損社會上對告訴人人格之評價及尊嚴顯屬侮辱之言詞殆無疑義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年約33歲之成年人有相當之智饿社會經驗對此自有認識其猶在上開惠宇禮仁社區j櫃檯處以前揭言焐辱罵告訴人林子傑其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屬灼然j61被告係在大樓電梯口對告訴人罵神經病乙焐業經本院勘驗如前是該處本即該棟大樓住戶隨時可能選擇使用之處即屬隨時可能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增加之地方且被告亦自承當時有人開門進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是被告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以神經病j乙語4罵告訴人亦堪認定j71本件被告所稱神經病j之言詞固難謂無負面意涵之語然是否造成受話者人格評價之貶損非可一概而掄如前所述應審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内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语言使用舉動之鸩知進行客觀之絲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依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足認被告以神經病指涉告訴人乃因告訴人對其錄影引發被告不滿雙方起爭執被告始回上揭神經病j之言論被告口出神經病之言論雖為負面評價讓告訴人威到不快但觀諸被告陳述該言論之前後脈絡究非憑空杜換子虚烏有之事亦非毫無意義之謾罵另於人除關係口角交鋒中夾帶神經病一詞非屬少見而本件還原被告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亦即告訴人未能尊重被告即逕行對被告錄影被告為此言語表達其不滿情緒且僅表達1次堪認被告所為尚在情理之内並非流於情緒性人身攻擊之批評或謾罵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被告既係針對告訴人之舉動而非刻意針對告訴人之人格其主觀上並無以言語否定告訴人人格之故意即不具備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從而被告所為神經病j言語雖屬不雅之詞且可能使告訴人感受到難堪及遭冒犯然尚難認為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客觀評價上告訴人之人格評價並未因而受有貶損依上開說明不得遽聪被告有何公然侮4之犯行j9HOOiilJr5y9i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01號判決認為爛老師一詞已具有負面價值的評斷縱使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之教學行為其用語已非理性客觀的評價僅係情緒性的發洩具有贬抑告訴人人格而侮辱之主觀犯意故構成公然侮辱罪8然而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則認為被告僅是針對告訴人之教學方式為適當之評償並非無的漫罵被告主觀上並無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901例5敗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認為敗類屬於辱罵羞辱人之言詞縱使被告認告訴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事也應循另外的合法管道救濟不應以辱罵之方式為之而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111然而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被告公然在學校校長室内於該校校長及其他師生可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對告訴人稱爛老師一詞依社會生活常識顯然是對告訴人表達輕蔑之含意足見被告指稱告訴人為爛老師j具有ft面價值評斷甚明不僅令告訴人主觀戚受不愉快或影響其名譽且足以減損或貶抑告诉人之聲譽人格及杜會評價故被告的行為在客觀上顯然屬於足以敗抑告訴人人格之侮4行為...不論是以被告當庭所供其4罵告訴人之動機是因為懷疑告訴人錄下與被告之女對話或者是如其在對括錄音中所示其表明身為家長不僅而僅以家長身份認為告诉人是爛老師j均難認為其係對於被告之教學活動内容為理性客觀的評價而顯然僅係出於情緒性的發洩.而可微其確有為貶抑告訴人人格而侮辱之主觀犯意j9查被告在上開時地質疑告訴人為何對其小孩錄音告訴人在確有對被告小孩錄音的情況下竟堅不承聪反而要被告提出證據後明告訴人有對小孩錄音致被告在情急之下要告訴人如敢發誓有對其小孩錄音顥全家死的詛咒被告願馬上向告诉人道歉等語再加上對告訴人教學方式的不滿而罵告訴人是爛j老師即差勁不好的老師乃是針對告訴人對小孩錄音教學方式之行為為適當之評價並非無的放失胡亂漫罵而在一般人客觀之通念上如老師教學確有上開情事得到差勁不好的評語亦不該聪為是對老師特意侮辱故被告辦稱其主觀意上並非出於侮辱犯意應可採信j111敗顗J依教育部H語辭典之釋義指團體中品德敗壞堕落的人見易字卷第54頁衡諸一般杜會通念此詞具有M蔑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負面評價意味而屬4罵羞4人之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償而被告確於上開時間以馮同璋這個人真的是敗類等詞指稱告訴人業如前述且被告於臉書發表前開言掄亦足使瀏覽網頁之特定人多數人知悉此事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侮4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甚明至被告雖辯稱其依據過往與告訴人相處之經驗告訴人過往之行為新聞前科他人對告柝人之評價告诉人於系爭比赛將被告隊伍之比賽沒收並威脅被告所屬隊伍之球員不得申訴等情事評撟告訴人為r敗類J等語然綜觀被告上開貼文之内容僅有馮同璋這個人真的是敗類J之字句前後並無任何被告據以評論之相關事實描述或說明且被告所評論之揉的為馮同璋J此人而非馮同瑋所為之具饈事件況縱聪告訴人有如被告所稱之違法不當情事被告亦應循正當途徑以為救濟或主張權益而非以公然辱罵告訴人之方式處理衡其所為之目的難聪為單純評输或表達主觀意見實係為使告訴人心生不快之謾罵行為經综合被告所用字10.ilUiK9iit629號判決則認為因告訴人先前有體育赛事之爭議故被告以敗類一詞描述告訴人可能是要探討告訴人是否適合擔任臺北市體育總會主辦正式競赛活動之委員或幹部之可能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原審判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11三刑法第309條規定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中對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筆事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採取一個較為嚴格之標準亦即即使司法實務對於筆事的定義見解已經十分一致但人民仍然無從預見肇事所涵蓋的範圍時亦應認為此種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另外同為刑罰規定之相關釋憲實務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業已清楚闡明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欺壓善良第五款規定之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均屬對個人社會危除性之描述其所涵攝之行為類型過於空泛非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所能預見亦非司法審査所能確聪實務上常須與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或與同條文其他各款規定合併適用此基本構成要件所涵攝之行為内容既不明確雖第五款另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亦不能使整體構成要件適用之範圍具體句行為時之主客觀愴狀應垅被告所為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目的且逾越合理評紛之必要範圍程度之辱罵其主觀上具有公然侮4之犯意j1考量上述籃球比赛沒收爭議與貼文之時間接近且系爭貼文内容之用語敗類依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解释相似詞為審群之馬j見原審卷第54頁意指對群體有害之人則依其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及全部事件之因果歷程予以綜合判斷坊被告當時貼文之真意尚不能排除係出於討論告訴人所做所為是否適合擔任臺北市艟育總會主辦正式競赛活動之委貝或幹部之合理可能性而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不論雙方糾葛孰是孰非系爭貼文既係針對特定事件對告訴人所為之評價所涉及之事非僅屬私德領域乃可受公評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係不當過度之惡意詆毀因聪被告所辦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尚堪採信j1100f0HiJdr9l明確因此上開欺壓善良及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3刑法第309條所謂侮辱究竟所指為何司法實務見解分歧倘於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爭吵時說出口之不雅用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由上開例1至例3之相關判決可知司法實務有截然不同之看法12又針對具體之事實而說出之不雅用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司法實務之見解亦非全然一致13如此之司法實務運作結果更凸顯侮辱一詞並非透過司法審查即得確認其範圍更因如此一般民眾縱使閱覽相關判決希望得到其生活的行為準則亦不可求則人民於行為前應如何確認其行為之可罰性刑法第309條規定之侮辱其不明確性顯勝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肇事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二刑法第309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陣一平等原則的内涵1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12除上開判決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判決聪你是智障嗎J搆成公然侮辱罪但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91號判決則認被告僅係因誤解網珞平台規則及告訴人之行為一時氣憒使用誇大且情緒化之形容用詞因而撤銷改判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沙簡字第139號判決認王八蛋構成公然侮辱但上訴審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95號判決則抵被告係對當時情狀有所不滿因情緒激動而夾雜不雅字眼主觀上無侮辱之犯意因而撤銷改判無罪13除上開判決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笫1253號判決聪為被告雖以當缩頭烏龜辱罵告訴人但此係因被告不滿告訴人未依約到場而提出質疑並非出於公然侮之犯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上诉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09珑判決則認為缩頭烏龜一詞已屬侮辱他人之言詞撤销改認被告構成公然侮4罪臺灣查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670號判決認為死肥婆又臭又醜構成公然侮辱罪但上訴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認為被告是因舆告訴人爭執社區事務始說出前詞被告僅係使用上開文字表達自己不滿之情緒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因而撤銷改判無罪12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50號第768號及第788號等解釋參照2謝銘洋大法官於釋字第790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指出立法者想要達成特定的立法目的固然重要然而在規範時很容易著眼於特定目的的達成而忽略整體法律規範的一致性與妥當性結果將可能造成法律適用結果的失衡特別是犯罪類型相近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的情形要為如此重大的差別待遇應該有更為充分而正當的理由林俊益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協同意見書中亦指出法律規定自白減輕其刑既係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如因有減輕其刑規定與其他無減輕其刑規定間形成差別待遇時採寬鬆的審查標準以判斷有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保障的要求如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取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連即與平等原則無違二過往釋憲及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311條之定位卜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就此一規定之性質雖有阻卻構成要件事由阻卻違法事由及客觀處罰條件等不同看法然其功能誠如蘇俊雄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協同意見書中所述立法者另於第三百十一條設定多項阻卻違法事由使法院得據以於個案中就可能的基本權衝突情形於違法性的判斷上做進一步的衡量決定是13立法者用以調和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而特別設立之規定2惟刑法第311條之適用範圍為何就前開法條文義觀之刑法第311條規定僅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並未明文是否僅限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始有適用故歷來司法實務有採刑法第309條亦有同法第311條適用之見解者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判決即稱至某一言論之内容究係陳述事實或表達意見即如何區別事實與意見為法院須處理之法律問題尤其表達意見之評論通常係針對具體事實而發所以許多案件上強要區分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實有困難是以在事實與評論糾葛而無法釐清之案件應兼採真正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加以檢驗方不致使刑法誹謗罪及侮辱罪之處罰過於擴張而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依前述說明侮辱之言論既多不涉及事實之陳述即偏向於所謂意見之表達而在前述憲法絕對保障下在審究意見表達或評論之言詞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詞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所明定合理評論原則之不罰事由與其說是對於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毋寧視為係對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不成文的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亦即刑法侮辱罪之適用範圍在操作上應儘量以該條款所定合理評論原則加以限縮在合憲性解釋原則之下方足使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不致發生違憲之結果14此一看法亦與學者相同153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中則明白指出1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14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判決亦同此旨15見林紅雄誹謗罪之實體要件舆訴松雄明一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2期2003年3月1曰第67頁至第104頁14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是依此一看法刑法第309條當無刑法第311條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而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更清楚指明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毁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16三刑法第309條規定未有如同刑法第311條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違反平等權並侵害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案公然侮辱與誹謗二罪固均在侵害對方之人格名譽等個人法益然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之事實公然11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判決同此意旨並進一步指出是以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免责條款係就同法第310條誹徬罪所設而誹謗罪係指指摘或傳述足以鍍損他人名譽之事j而言如指摘他人有婚外情指摘他人官商勾結等等均係就事為負面的合理評價時所設之免贵條件以保障言論自由至於針對人所為貶損他人人格之穢語為辱罵自不屬之j1S0Kiiii侮辱則係指未指定具體之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故倘以抽象謾罵並非以具體事實之指摘與傳述應屬公然侮辱罪之評價範疇雖於具體個案中或有難以區分言論之内容究竟有無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等情惟此種區分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方式向為司法實務所採又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明文表示刑法第309條並無同法第311條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外觀之刑法第311條各款阻卻違法事由即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於具體個案中除非行為人所陳述之言論兼有具體事實及非具體事實之内容否則於行為人僅單純以粗鄙之語抒發内心之感受時如何可以該當上開各款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尤其是適當之評論亦難以想像更足以顯示立法者於立法之初疏未考量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情形設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由上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相關判決可知有部分司法判決認為當行為人之用語已達到辱罵之程度外仍應探求行為人之言語表達與舉動内涵是否係以損及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而為之無端謾罵若行為人無此一目的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然而如此之見解顯係將意圖與故意混為一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在認知所有客觀構成要件情狀之下實現該構成犯罪事實之意欲因此當行為人知悉其所說出之用語已達到辱罵他人之程度且決定說出口時即具有公然侮辱之犯罪故意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損及他人人格名譽為目16的則為其犯罪動機J或意圖而與公然侮辱之犯罪故意無涉至部分司法判決為何要增加此一限制自係因於個案中若認為行為人之行為即構成公然侮辱罪顯已違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感情且對言論自由為不當之限制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又無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以限縮其適用範圍司法實務當然僅能透過此種方式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舉權間之衝突然此亦導致法律適用之不破定性聲請人以為為追求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之基本權利衝突此一立法目的至少就妨害名譽罪章之整體規範而言無論被告所表達之内容是否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與傳述本於等者等之法理均應於此之際有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避免對於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然而刑法第311條之規定卻將被告表達之内容刻意區分為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與傳述及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與傳述造成二者間之差別待遇而此差別待遇並非基於事物性質之不同所致是系爭規定採取之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不具合理關聯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並因此對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為超過合理之限制而侵害有違憲法第11條肆結掄妨害名譽的案件就像是這樣你覺得你名譽受損了我覺得不會然後沒有人知道法官會怎麼想---博恩夜夜秀欸妨害名譽聲請人認為對於如何之言論始應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17罪應為立法者之形成自由17但立法者仍應透過對犯罪構成要件為較為具體特定之立法技術使人民得以預見自身行為之可罰性並就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另設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以調和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衝突在博恩夜夜秀中博恩以提出許多特定單詞之方式如王八蛋王八蛋幹你娘肖查某不要臉沒有用香蕉j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妳不要傻傻的去給人插爽使在場之觀眾及觀赏影片之人猜測法院是否認定這些單詞構成公然侮辱罪而聲請人在觀看影片的當下亦無法全部猜對雖然此種將單詞脫離具體個案單獨呈現之方式有去脈絡化之缺失然而如果一般民眾甚而是職業法官對於特定單詞之判斷已無法認定是否構成侮辱又如何進一步要求其等在更為複雜的具體生活當中判斷自身之言行是否成罪近來由於網路遊戲之興起於網路上之公然侮辱案件更是層出不窮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即俗稱之LOL為例曾有人張貼於遊戲中較有創意的嗆人方式如我的隊伍超爛爛到連認輸投票都赢不了就連諾亞都載不動你們這群畜生18看見紅十字會在下路展開食物救濟令人感到欣慰1912如果我的隊友在非洲飢荒就會馬上被終結掉2你唯一多帶的就是你多了一條染色體2等語倘若真於遊戲中說出前開之用語吾人又是否有把握正確判斷上開之言語究竟是戲謔式的嘲諷還是侮辱事實上聲請人於遊玩英雄聯盟之過程縱使在遊戲中經他17吳志強法官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87號案件中所提出之釋憲聲請書中表示帶有差別對待的歧視性言論始應為刑法第309條所規範亦不失為一參考方向18聖經中諾亞方舟之典故19意指隊友是肥料使敵方因幸到隊友之人頭而成長M意指隊友是肥料使敵方因拿到隊友之人頭而成長21指隊友是唐氏症患者18人以較為粗鄙之言論攻擊聲請人亦不敢有任何回應因聲請人縱然覺得自己的言論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亦無把握當他人提告時經辦案件之檢察官法官所採取之看法亦會與聲請人相同所以最好之回應方式就是沈默因此連職業是法官之聲請人亦無從預見刑法第309條所規範之範疇更遑論是沒有學習過相關法律之一般民眾於是害怕身上背有前科之民眾為了避免自身觸法只能克己復禮不說所謂的粗鄙之語不做所謂的粗鄙之行22如此之生活態樣不就是透過刑罰所導致寒蟬效應的最佳展現0綜上聲請人認為司法實務對於侮辱之解釋方法並無定論該詞之範疇除人民不可預見外亦無從透過司法事後形塑其範圍其不明確之程度更勝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肇事顯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又立法者對於公然侮辱之行為未設有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令所有符合立法者預想之粗鄙言行均構成犯罪而未考量具體情節中言論自由保護之重要性顯與誹謗罪之立法設計有別亦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而侵害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前開情形均無合憲解釋之可能並有聲請解釋之必要是聲請人提出上開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爰請鈞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此致司法院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邱佳玄_____________薛仡夂22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認被告因行車糾紛對告訴人比中指j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臺灣桃圍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30號判決聪被告因不滿貝警而對貝警吐口水之行為構成公然侮4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1號判決認被告因停車糾紛對告訴人漪水j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19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20","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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