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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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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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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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8號
受理日期
2022-10-27
聲請人
江鉅星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保障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江鉅星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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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規範者所得9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0大法官釋字第594號第617號第690號解釋可資參照11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污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12以下罰金其法律效果涉及對於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故其13法定要件應是較嚴格之審查而該條法定構成要件中之污辱14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污辱之意義係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15其他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依據一般人曰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但對其所涵攝之詞語範圍卻不明確在不1617同情境下相同之詞語諸如神經病他媽的王八蛋不要臉18無耳u畜生狗養的小狼狗死老猴龜兒子幹恁娘破19麻討客兄廢物白痴醜女娘砲娘娘腔爛人下三20濫垃圾人狗嘴吐不出象牙賺吃查某菜園仔潘啊幹21操你給恁爸莊孝維等字眼在不同法院裁判上卻常有無罪22或有罪兩種截然不同之結果更足徵是否構成污辱行為23任何人皆無法提出具體客觀之判斷標準進而變成法院檢查行24為人品格及發言適當與否是以表意人根本無法預見其言論是25否會構成犯罪而易產生事前自我抑制的寒蟬效應與上述歷26次大法官所欲闡明建構法律明確性原則明顯相違272.刑法笫309條第1項規定遠反比例原則1按憲法第23條規定有關於憲法所列舉之各條基本權利2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3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國家對個人之4刑罰誠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5性行為必須刑事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施以刑罰有助於立法6目的之達成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7資運用時始得為之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8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尚須處於合乎比9例之關係大法官釋字第476號第544號解釋可資參照10就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10條歐洲人權法院於201411年之MuratVuralv.Turkey案件中所指出之見解對於12和平且非暴力之表達形式不應該受到判處監禁的威脅以13及2017年之DOnerandOthersv.Turkey案例中指出雖14然表達之自由可能會基於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15益受到合法地減縮但此些限制禁止必須仍被證明有相關聯16及足夠的理由並且以相稱的方式回應迫切的社會需要17pressingsocialneed歸納上述意見如果人民和平非18暴力之言論表達卻有遭受到自由刑之處罰機會且該和平非19暴力之言論表達與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無關亦無20迫切社會需要之因素存在時法律如果對該和平非暴力之言論21制定具有監禁效果之自由刑刑罰即違反比例原則然而公22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與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毫無23關聯以具有監禁效果之自由刑處罰一般人民於日常生活中所24使用的話語詞彙會造成寒蟬效應並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25例原則26美國學說上雙執理論與雙階理論對於言論自由審27查密度有明確說明雙軌理論重點闡明倘若政府之限制係非針1對言論内容之限制而係針對言論發表之方式或地點則應採2取較為寬鬆之審查密度若涉及言論自由内容之限制時則進3一步採取雙階理論輔助針對言論内容之價值高低而決定審4查之密度若係高價值言論之限制則將採取較為嚴格之限制5反之則採取較為寬鬆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即採取6相類似之見解指出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7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8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9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10元以下罰金仍然存在拘役之自由刑換言之行為人11只因為口出惡言而無其他暴力舉止時仍有可能受到自由刑監12禁的處罰風險且本條限制不得公然污辱行為並非單純針對13言論之方法更涉及言論之内容之限制然其所涉及之言論内14容並非僅限於廣告類之商業性言論而係所有可能會貶損他15人人格權之言論均屬之當中亦可能包含有個人政治理念主張16之可能難以概括認定再者在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是否該當17本罪亦不以言論之種類而有所區別學說上亦有論者主張言18論並無價值高低之別是故刑法第309條規範所可能限制之19言論種類極廣可能包含學說上所舉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20而為避免人民因恐懷刑罰而產生寒蟬效應故而在審查密度上21應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才是22雖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認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23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24式為合理之限制本案系爭規範或許在目的上有其正當之處25但是否屬於重大且急迫之公共利益則尚非無疑且其所採取之26手段乃係以國家發動刑罰權來加以遏止其刑罰種類更包含27剝奪人身自由之拘役在内實有過重之嫌目前司法實務判決1對涉犯公然污辱者雖多半允可得以易科罰金實際上對人民嚇2阻作用亦屬有限事實上有錢人仗其財力而惡意為之的事例比3比皆是對原先立法者欲以刑罰作為保護人民名譽人格權之4手段是否可達成其目的而是否屬最小侵害之手段與目的5間是否具有緊密相接之關聯性均非無疑若實務上刑罰多屬6對加害人財產之剝奪則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之設計即可達到7相同之效果亦無需再在刑法中加以規範8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第2項規定9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10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11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又上開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認為12上開第19條第2項的範圍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13論法律不得賦予負責限制言論自由的人以不受拘束的裁14量權法律必須為負責限制言論自由的人提供充分的指導以15使他們能夠確定何種言論應當適當限制何種言論不需限制16在我國法院對於侮辱無法有明確一般性的見解下等同17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此外可能造成侮辱的概念18所包含的詞彙日新月異涵蓋過廣已嚴重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911條之言論自由權由上述諸論證即可明悉刑法第309條第120項規範實難謂與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相符應屬違21蕙223.侮辱言論亦無法採合憲限縮解釋23司法院長許宗力曾針對所謂侮辱言論指出我國實務24時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有檢討之必要又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明確性原則之憲法疑2526慮不僅誹謗侮辱也應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現27行法之下法院應採合憲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1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始足認定造2成人性尊嚴之傷害而構成侮辱司法周刊第1064期但是3將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内涵限縮至人性尊嚴及提倡普4遍性名譽之見解解釋上雖然可行但是並非所有法官均嚴5守此一標準反而是對侮辱的解釋寬嚴不一稍微之輕蔑6都可能成罪凸顯了法官在判決上存有不確定性對一般人民7而言已形成漫無標準的執法現狀所以亦無合憲解釋之可能8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亦對妨害名謇罪章共識應除罪化9為改善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困境打開司法閉鎖的大門面10向人民與社會對話透過集思廣益的方式以身為使用者的11人民觀點出發參照專業人士的意見一同替司法做全方12位的體檢尋找病灶思考解方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13誡命下讓人民的訴訟權得以在組織與程序上獲得符合時代條14件的完善化與精緻化由總統召集自2017年2月起召開司法改15革國是會議法官審檢察官檢律師辯有百餘人參與16冀望透過廣納民意的改革程序建立與時倶進的司法制度17其中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在有效打擊犯罪18議題針對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檢討之19討論做出共識決議決議指出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20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顯見本罪之存在21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22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23之損害網站httpsjustice.sayit.mvsocietv.org總統府司24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足見包含毁謗與公25然污辱行為在官學審檢辯與人民共同討論時亦得26出應除罪化之共識結論275.個人是談吐有禮還是口出惡言是個人人格多年形塑的結121果絕非靠國家刑罰就能夠改變粗口固傷害他人感情但屬2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保護感情不受傷害3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4綜上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56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78之刑法第309條受違憲宣告應併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910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備註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聲證一21999號起訴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聲證二判決書影本聲證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書影本1112此致13窻法法庭公鑒14中華民國111年07月01曰1516具狀人江鉅星簽章13","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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