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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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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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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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2970號
受理日期
2022-03-23
聲請人
張大春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張大春1050411釋憲聲請書_OCR
張大春1061229釋憲聲請書_OCR
張大春1090106釋憲補充理由書_OCR
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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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102上易1853聲證37號不要臉台高院102上易767聲證40號台高院102上易1345聲證39號無耳心台高院97上易2276聲證42號高雄高101上易4聲證41號台高院95上易2104聲證44號台高院102上易2198聲證43號混蛋台高院101上易2938聲證46號台中高96上易1513聲證45號台南高103上易40聲證47號台高院98上易3150聲證48號白廢表一聲請人代理人製作4.由上表整理可知諸如白癡神經病或不要臉C8ioo8W3-8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I等均係一般人民生活中於公於私皆有可能使用之語言詞彙惟因公然侮辱定義之不明確性導致法院適用法律之23裁判歧異而將產生人民因不知是否會面臨公然侮辱之刑責而不得不於曰常生活中避免使用此等字彙而有言論15自我抑制之寒輝效應6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言論自由之内容限制7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由刑法第31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觀之聲證49號公H然侮辱罪應係在保障人民名譽權名譽權雖為憲法第22910條所保障之人格權惟查法律採取保障名譽權之手段如對言論自由造成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1112則此觀大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故於侵害名13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14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15意之内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二16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聲證50號及該號解釋林子17儀大法官之意見書自明82.按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1819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20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聲證52號並依照大院釋字21第64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以法律加以限制言論自由者22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56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指出按名譽乃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此種社會評價與個人尊嚴之維護人格之健全發展與自我價值之實現息息相關是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名譽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與言論自由所受保障之程度並無軒輊二者如發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I聲證51號C8ioo8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如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而就言論之内容事前為實質之審查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合憲性聲證53號就此前大法官林子儀教授於該號解釋之意見書亦已確認政府法規如構成言論自由之事前内容限制應就所涉言論内容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負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查其合憲性9而比例原則之嚴格審查基準參照大院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應審查規範目的是否在追求極重要極優越的公共利益acompellingoverridingpublicgovemmentalinterest且其所採取之差別待遇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直接關聯directlyrelatedto103.名譽權包括客觀之名譽即社會大眾對人之評價及主觀之名譽感情即個人對於自我評價之榮譽感聲證56號1如係對於事實之不實陳述所影響者乃客觀之名譽蓋事實正確與否將影響社會對於人的評價刑法第310條所規定之誹謗罪即在保護個人之客觀名譽尚有其客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而如其限制涉及言論或結杜之内容者則因事前限制之結果不僅限制人民表現自我實現自我所限制之言綸亦無從進入言論思想之自由市場而無法為思想意見或資訊之傳遞與交流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匮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驰...惟事前限制是否必要應依所涉言論内容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負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査其合憲性丨聲證54號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至於美國所謂高標j亦稱F嚴格審査基準js丨ric丨heightenedscrutiny旨在更進一步審査系爭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在追求r極重要極優越的公共利益jacompellingovcrritlingpublicgovermnentalinterest且其所採取之差別待遇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直接關聯directlvre丨atedto換言之採取差別待遇的目的須為追求極重要公共利益始為合憲而差別待遇之手段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有直接關聯始能認為具備一定程度之關聯聲證55號釋字第649號解釋特別重要立法目的參照王澤鑑人格權法自刊2012.4頁176C8ioo8022022032-105411釋憲聲請書1觀性惟主觀之名譽感情僅係個人對自我榮譽之情感投2射與期待雖可能成為民法名譽人格權之保護標的卻不3足以成為刑法規範之極優勢而特別重要政府利益就4此吳庚前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見書表示5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6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7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8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9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兪辯兪明而達去蕪存箐之效果10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11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12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13徤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14較高之價值聲證57號154.蓋保障個人主觀之名譽感情充滿浮動與不確定性且與16個人修養及自我期待息息相關因案因人而異所制裁者17則恆為主觀之評價意見涉及客觀事實而貶損名譽或隱私18之陳述則必可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相繩法院間對於各種19詞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自會形成各種主觀判斷之不同見20解如上開表一所示人民無從預見其所發表之言論是21否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受刑事制裁22無乃為必然而不可避免者公然侮辱罪就言論内容所施以23之刑罰限制手段特別是因缺乏客觀標準而造成表意人對24於其表意内容之自我審查與箝制的程度已形成憲法保障25言論自由最所忌諱之寒蟬效應其對於所欲達成之目-10-C8ioo8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I的間顯不具備重要直接之關聯性亦顯非達成保護名譽2權之較小限制手段蓋如制度上民法已許可名譽人格受侵3害者對表意人請求損害賠償實無必要透過刑罰手段針4對言論内容嚴重限制威脅表意自由55.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主觀名譽感情6與其對於言論自由所帶來之内容限制嚴重危害兩相權衡7顯然無法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嚴格標準檢驗而8屬違憲本件其他相關違憲理由請大院容聲請人另行以補充理由書予以補10充11武結論12綜上尚祈大院衡酌並秉持上述刑法第309條多層違憲理由宣告刑13法第319條違憲失效以還被告受憲法保障對公共事務表意的言論呼吸14空間並請大院許可聲請人得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第177號15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旨向刑事法院聲請再審1617謹狀S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曰具狀人聲撰狀人代192021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I23委任狀正本附件1號4證物蘋果日報2013年12月20日報導5聲證1號三立新聞2014年5月26日報導6聲證2號7聲證3號ETtoday東森新聞雲2013年5月9日報導8聲證4號劉駿耀系爭廣播節目之内容9聲證5號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10聲證6號王聖藜批劉駿耀腦裝屎張大春無罪聯合報新聞網201511年8月12曰12聲證7號罵劉駿耀腦裝屎張大春無罪蘋果日報2015年8月12曰報13導14高等法院刑事庭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聲證8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判決15聲證9號司法周刊101年7月27日前大法官許宗力桃院演講妨害名16聲證10號17譽言論18李念祖侮辱罪的憲法問題在野法潮第22期2014.7.15李聲證11號19念祖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遇上言論自由以民事責任為中心20與談稿法官協會雜誌第16卷2014.12頁169-171聲證12號21黃銘輝當公然侮辱罪成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抗公眾政治人22物的武器臺北地院103自50判決邱毅訴九把刀案臺灣法學23第268期2015.3.15頁137-14224聲證13號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25員提案第15120號26聲證14號大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27聲證15號大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22號第594號第602號及第690號解釋28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29聲證16號-12-C8ioo8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I聲證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2聲證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3聲證1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4聲證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S聲證2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聲證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7聲證2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H聲證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V聲證2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33號刑事判決聲證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65號刑事判決n聲證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12聲證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13聲證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14聲證3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15聲證3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16聲證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17聲證3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18聲證34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19聲證3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2聲證3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21聲證37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22聲證38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23聲證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24聲證40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25聲證4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26聲證42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27聲證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28聲證44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29聲證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刑事判決-13-C8ioo8W3-8022022032-1105411釋憲聲請書聲證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聲證47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聲證48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50號刑事判決聲證49號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聲證50號大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聲證51號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56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聲證52號大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聲證53號大院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聲證54號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聲證55號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聲證56號王澤鑑人格權法自刊2012.4頁176聲證57號吳庚前大法官於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14-C8ioo8022022032-","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5778,"doc_id":3404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061229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c159aed-86f3-4fff-91fe-d9d1512d410a.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061229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p7年月曰1061229釋憲聲請書會台字第27-1號釋憲聲請書聲請人張大春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黃海寧律師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聲請人為刑事訴訟法事件認104年度上易字2080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違反憲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違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應自本解釋公布曰起失其效力聲請人並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之意旨懇請大院諭知本案聲請人得依大院就本案所作成之解釋向刑事法院提出再審以資救濟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暨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案事實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時許聽到劉駿耀在廣播頻道NEWS98所主持之非耀不可節目中對於林義雄絕食反核事件之評論於同日下午2時47分於其個人臉書上撰寫NEWS98有這麼下流之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這就是下流言語說的人還不知道自己下流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等文字告訴人劉駿耀遂就上開事實對張大春提起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_哪__1丨1總收文OW02G0107000531061229釋憲聲請書參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聲證1號2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就上開案件認聲請人3所發表之言論用語雖非屬正面或足以引起告訴人之不快惟審4酌聲請人主觀認為告訴人談論内容不當動機在於不認同告訴人5所主持節目所為之陳述而發表否定意見所為之評論必然為負面6用語此外發言者所採之個人評論方式直接影響者為聲請人7個人社會評價而非公眾對受評論者即告訴人之觀感況告8訴人所評論之事務具有公益性而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對社會9公共事務之評論亦具有一定影響力面對外界所加諸之意見或評10論較一般私人或營利團體而言應具有更大之包容度a且聲請人11所指有關告訴人之言論確屬可受公評之事難認超出適當評論12之範圍基此台北地院認聲請人之留言客觀上不足以損及告訴13人之名譽主觀上對上開公共事務發表適當評論難認有妨害名14譽之犯意故判決聲請人無罪參104年度易字228號刑事判15決下稱地院判決聲證2號16三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乃具狀請求上訴而公訴人台北地方法院檢17察署檢察官遂就本件原因案件提起上訴參104年度請上字第18300號上訴書聲證3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認19聲請人之負面評論並未引述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僅抽象的公然為20謾罵或嘲弄而未指摘具體事實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21辱罪之範疇聲請人所為抽象之謾罵文既未引述可受公評之事實22自不符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而得阻卻違法之事由且聲23請人使用之言詞組合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為輕蔑他人24使人難堪之負面語言顯屬謾罵性言論足認聲請人係以此強烈25情緒性詞句攻擊他人非就事論事而為合理之評論基此高等第2頁C8io8W3-60264073-1106丨229釋憲聲請書I法院判認聲請人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撤銷原判決並處罰2金新台幣3千元本案判決定瓛參104年度上易字2080號刑3事判決下稱高院判決J聲證4號4四然査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針5對無罪之一審判決得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明顯違背一事不6再理無罪推定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而聲請人業已窮盡一切7救濟途徑仍未獲得有利裁判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第5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9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10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11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故聲請人謹對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提起本件釋憲聲請懇請大院惠予解釋1213二所涉憲法法律及命令條文一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為1415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16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72.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為11.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1920服者得上訴至上級法院2.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2122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23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24程序事項一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25第3頁C8ioo8W3-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2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3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本件聲請人確已窮盡4審級救濟途徑卻仍無法獲得有效之救濟茲對於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5刑事訴訟法聲請本件釋憲6二高院判決已然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是7以上開規定自得成為本件聲請解釋憲法之標的8一確定判決形式上雖未直接適用該法令然實質援用其内容者大9院有權得依其是否具有憲法上重要性及具有實質關聯性決定是10否將違憲審查之範圍擴及於該判斷實質援用之法令此可觀大11院釋字第703號解釋理由書查其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12年度訴字第三一0三號判決理由中雖未明確援用系爭決議但由13其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其已實質援用應併予受理本院釋14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七五號第六九15八號解釋參照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16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17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18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時本院審査之對象不以聲請19書所指摘者為限尚可包含該確定終局裁判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20令中與聲請人聲請釋憲之法令具有重要關聯者在内本院釋字21第六六四號第五七六號解釋參照i本件聲請人就確定終局22判決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認為有遠憲疑23義聲諳本院解釋符合聲請解釋之要件二本案經高院判決驳回確定後聲請人已窮盡一切救濟途徑已符2425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第4頁C8100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I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2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3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故4聲請人謹以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為本件聲請釋憲5之標的向大院聲請解釋憲法6實體理由7一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違憲問題不乏有多8位學者及監察委員指出賦予檢察官得於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之情形上訴9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包括10一陳運財教授直指案件既經事實審法院諭知無罪即便案件尚未11確定檢察官之追訴權仍未完全耗盡然而作為當事人之檢察官12既已於原審盡其主張及調查證據之能事猶無法說服减信被告有13罪則其基於追訴權而得行使上訴的範圍應受推定無罪之阻隔14換言之被告於無罪推定原則下應享有受該無罪判決保護之安15定地位實不宜再容許檢察官以事實誤認為由提起上訴1聲16證5號17二吳景欽教授曾為文指出更須思考的是目前對第一審已判被告18無罪的任何案件為何擁有絕對證墟優勢的檢察官仍可上訴而要等到第二審判決無罪才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不得1920上訴或許才是造成被告訴訟權核心受侵害的主因此癥結於釋21字第752號完全未觸及卻是未來修法立法者必須審慎面對的22嚴肅課題2聲證6號23三柯耀程教授亦指出惟所有程序法上的爭端性問題癥結所在1陳運財不對稱上訴權之初探檢察新論第9期頁74-752吳景欽釋字第752號的過與不及民報207.08.02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040bef-78ed-4746-a880-e7dba9ed515e第5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都在於過度允許檢察官上訴的設計上現行審級制度的設計係採取二審為覆審制即其若自為審判時其審理的事項範圍23如同一審等同於重複踐行一審的審理程序此外對於一審所未4審酌之事項二審仍須予以審理續審諸種錯誤制度的設計5以及人為對規範本質的誤解遂造就出一審為無罪判決而經檢6察官上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為有罪判決或是一審為有罪判決7經檢察官上訴二審亦認定為有罪時更得加重科刑的奇特現象8此種制度的設計以及對於規範理解的操作方式幾乎已將不9利益變更禁止的理念完全棄之不顧i3聲證7號10四李榮耕教授於則於其著作中指出依刑訴法笫344條第1及411項檢察官此時應有上訴第三審的權利不過從釋字第752號12解釋的意旨來看我們認為檢察官在此種情形中不得提起上訴13釋字第752號解釋之所以賦予被告此一特別上訴權目的是為了14避免被告受有錯誤或冤抑的判決換言之此一權利是為了15救濟被告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有的訴訟權代表國家進行追16訴的檢察官並不與焉此外如果容許檢察官提起上訴為被告17不利益被告就不受有不利益上訴變更禁止原則的保護可能會18因為上訴致獲較原審更為不利的判決345聲證8號19五監察委員王美玉及仉桂美曾於106年11月15日自動調查並作20成結論三且現行輕罪案件第一審無罪判決得上訴第二審薄21審之規定亦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22利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及同法第161條檢察官23或自訴人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疑義聲3柯耀程限制三審上訴之規範檢討一評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71期頁15卜丨524李榮耕簡評釋字第75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正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頁55-565檢察官對輕罪案件上訴問題多監察院建請司法院研議提案修法監察委員新聞稿2017.丨1.15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lt2.aspctNode2394mplmsg_id6193第6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I證9號2二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使檢察官得以對於無罪判3-決上訴令被告面臨重覆受到刑事審判定罪之危險違反憲法上一事4不再理原則5一經法院認定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避免被告再次受到追訴6審問或處罰之危險為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一事不再理原則7所保障及要求之内涵1.按吳庚大法官於大院釋字第271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中揭89示憲法第八條為保障人身自由之基本條款至何謂法定程10序不僅指憲法施行時已存在之保障刑事被告之各種制度尤l應體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予以詮釋準此以解在實12體法包括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之刑罰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在程序法上則為審判與檢察分離同一行為不受二次以1314上之審問處罰審級救濟之結果原則上不得予被告不利益之變151不得強迫被告自認其罪等就不受二次審問處罰而言此一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通稱為一事不再理nebisin16idem多數意見基於實體判決與程序判決有別之前提以最1718高法院驳回上訴之程序判決祗有形式上羈束力不具有實質19確定力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關為立論基礎固有其訴訟技術20上之依據惟是否構成同一行為不受二次以上審問處罰應從憲21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根本精神予以解答不應限於訴訟技術之層22次...美國聯邦憲法制定時將已見諸殖民地各州憲法之條款23列入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五條此乃眾所熟知之雙重危險保障條款doublejeopardyprotectionclause...在英美法系國家適2425用此一原則之結果非但一罪不能兩罰凡經陪審團認定無罪第7頁C8i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者檢察官亦不得上訴使被告免再受審問處罰之危險t聲證10號2.次按劉鐵錚大法官於釋字第490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亦肯認按一事不二罰原則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民主國家彰顯人權保障之展現其本意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美國聯邦憲法早於西元一七九一年增訂之人權典章第五條即有明文norshallanypersonbe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係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補充規定即除同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所為例示外另設本條規定概括保障人民一切應受保障之自由權利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既為現代文明法治國家人民應享有之權利且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自亦在該條保障之列聲證11號3.復按許宗力林子儀及許玉秀大法官於大院釋字第636號解釋之部分協同意見書中亦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程序法的概念與歐陸法傳統上的nebisinidem原則以及英美法的DoubleJeopardy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相當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重複之刑事追訴與審判其主旨在維護法安定性保障任何經判決有罪或無罪開釋確定者無庸就同一行為再受一次刑事訴究而遭受更不利之後果其次一個目的則在於保護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被告免於再接受一次訴訟程序的骚檨折磨消耗與負擔法制上之所以發展出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迫使人民暴露於一個公開審查程序以決定是否對其個人作非價之非難進而施以處罰是為確保這種使人難堪使人之生命與身體可能遭受剝奪之風第8頁C8i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險的程序僅能侷限於必要之範圍並儘可能縝密徹底地實2施自有必要將針對同一行為所實施之刑事追訴程序加以限制3至多僅允許其作一次之嘗試aufeinenVersuch一事不再理4原則固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早已蔚為普世原則並為聯合5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明白保障6自無為崇尚自由民主法治之我國憲法排斥之理解釋上第八條7之正當程序或第二十二條之概括條款都有可能是一事不再理8原則在我國憲法的落腳處所聲證12號94.依上開大法官意見可知一事不再理原則乃屬我國憲法上原則10其根本價值無非在於防止訟累防止國家濫用追訴權限以及n最重要者避免刑事被告因同一犯罪事實重複遭受法院審判12雙重危險以及反覆承受審判過程帶來之痛苦二除我國釋憲實務外一事不再理原則或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亦於美1314國憲法增補條款第五條中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15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norshallanypersonbe16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17limb.此項重要之憲法原則限制檢察官就第一審法院宣告被告18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亦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次肯認茲分述如下19201.早於1904年之尺v.如如乙案中美國聯邦最高21法院即指出當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罪時如上訴審就同一指22控再為實體審理即是就相同指控置被告於第二次危險當中23此即與雙重危險禁止原則相違6聲證13號6Kepnerv.UnitedStates195U.S.1001331904ThecourtoffirstinstancehavingjurisdictiontotrythequestionoftheguiltorinnocenceoftheaccusedfoundKepnernotguiltytotryhimagainuponthemeritseveninanappellatecourtistoputhimasecondtimeinjeopardyforthesameoffenseifCongressusedthetermsasconstruedbythiscourtinpassingupontheirmeaning.1第9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2.於1975年之CmYdV.奶7奶乙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指出在雙重危險禁止條款的精神下政府不得就已被宣告被告3無罪之判決上訴倘若允許檢察官得對此種判決上訴無異賦4予檢察官第二次機會說服對被告是否有罪之事實進行認定及5審理者亦即檢察官將被賦予重新檢視被告於笫一次審理中6之弱點的機會以加強其於第二次審理中之主張此勢必將危7害被告在其無罪判決中之權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補充8只有法院推翻陪審團對被告作成之有罪認定因而作成對被告9之有利判決時檢察官得在與雙重危險禁止條款不相衝突之情況下就第二審判決中法律適用錯誤部分上訴7聲證14號1011在1976年之v.MomSow乙案當中聯邦最高法12院亦指出其於V.奶7如案中之見解不僅適用於陪13審團審理之案件亦適用於法官審理之案件蓋根據第五修正14案禁止檢察官就一審判決無罪之被告上訴之原則不因該案15件係由陪審團審理或由法官審理而有不同8聲證15號163在1962年之Foov.tm如如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7UnitedStatesv.Wilson420U.S.3323521975ButwehaverejectedthispositioninthepastandwecontinuetobeoftheviewthatthepoliciesunderlyingtheDoubleJeopardyClausemilitateagainstpermittingtheGovernmenttoappealafteraverdictofacquittal.GrantingtheGovernmentsuchbroadappealrightswouldallowtheprosecutortoseektopersuadeasecondtrieroffactofthedefendantsguiltafterhavingfailedwiththefirstitwouldpermithimtoreexaminetheweaknessesinhisfirstpresentationinordertostrengthenthesecondanditwoulddisservethedefendantslegitimateinterestinthefinalityofaverdictofacquittal.Theseinterestshoweverdonotapplyinthecaseofapost-verdictrulingoflawbyatrialjudge.Correctionofanerroroflawatthatstagewouldnotgranttheprosecutoranewtrialorsubjectthedefendanttotheharassmenttraditionallyassociatedwithmultipleprosecutions.WethereforeconcludethatwhenajudgerulesinfavorofthedefendantafteraverdictofguiltyhasbeenenteredbythetrieroffacttheGovernmentmayappealfromthatrulingwithoutrunningafouloftheDoubleJeopardyClause.8UnitedStatesv.Morrison429U.S.131976uWecannotagree.InUnitedStatesv.Wilson420U.S.3321975wehelduWhenajudgerulesinfavorofthedefendantafteraverdictofguiltyhasbeenenteredbythetrieroffacttheGovernmentmayappealfromthatrulingwithoutrunningafouloftheDoubleJeopardyClause.TheholdinginWilsonappliestothebenchtrialhereforaswestatedinUnitedStatesv.JenkinssupraSincetheDoubleJeopardyClauseoftheFifthAmendmentnowheredistinguishesbetweenbenchandjurytrialstheprinciplesgivenexpressionthroughthatClauseapplytocasestriedtoajudge...MAgeneralfindingofguiltbyajudgemaybeanalogizedtoaverdictofguiltyreturnedbyajury.ThustheDistrictCourtsgeneralfindingofguilthereisfordoublejeopardypurposesthesameasajuryverdictofguilty.TheGovernmentisthereforeentitledtoappealtheordersuppressingtheevidencesincesuccessonthatappealwouldresultinthereinstatementofthegeneralfindingofguiltratherthaninfurtherfactualproceedingsrelatingtoguiltorinnocence.第10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重申縱使下級審法院之對於被告之無罪判決有錯誤被告被2宣告無罪後不應再次因相同之犯罪事實被置於法院審理中3否則將違反一事不再理雙重危險禁止原則9聲證16號44.由上開美國案例可知被告雖因刑事追訴及審判而受到有罪判5決之風險此等危險在被告受到法院無罪判決之後即應告終結6倘若於被告受法院之無罪判決後卻因檢察官得以上訴而使被7告再就同一犯罪事實受到法院之審判而有使其無罪判決被推8翻之可能無疑是將被告再度置於受到法院有罪判決之風險中9此二重風險顯與一事不再理雙重危險禁止原則相違10三按現行刑事法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檢察官凡11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皆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12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請求檢察官上訴上13開條文並未限制檢察官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之案件不得提起14上訴因而縱使被告於第一審中已獲得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得對其有所不服並提起上訴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仍為事實1516審之情況下11此無異於容許檢察官就相同犯罪事實對被告重複進17行追訴透過上訴再次置已經無罪之被告於法院審理程序並18使其就相同犯罪事實再次曝於被宣告有罪之危險當中此二重危19險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雙重危險禁止原則是刑事法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未就檢察官針對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209FongFoov.UnitedStates369U.S.1411431962NeitherofthosedecisionsinvolvedtheguarantyoftheFifthAmendmentthatnopersonshallbe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ThatconstitutionalprovisionisattheveryrootofthepresentcaseandwecannotbutconcludethattheguarantywasviolatedwhentheCourtofAppealssetasidethejudgmentofacquittalanddirectedthatthepetitionersbetriedagainforthesameoffense.Thepetitionersweretriedunderavalidindictmentinafederalcourtwhichhadjurisdictionoverthemandoverthesubjectmatter.ThetrialdidnotterminatepriortotheentryofjudgmentasinGoriv.UnitedStatesItterminatedwiththeentryofafinaljudgmentofacquittalastoeachpetitioner.TheCourtofAppealsthoughtnotwithoutreasonthattheacquittalwasbaseduponanegregiouslyerroneousfoundation.Neverthelesstheverdictofacquittalwasfinalandcouldnotbereviewed...withoutputtingthepetitionerstwiceinjeopardyandtherebyviolatingtheconstitution1l參最高法院77年度第丨I次刑事庭決議77年8月9曰第11頁C8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起上訴予以限制嚴重侵害人民於憲法上之基本權利顯然違憲2殆屬無疑四近期大院於釋字第752號解釋中就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34款之規定曾明白揭示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5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6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7聲證17號該號解釋就本件而言具有重要指引功能大院為8上述認定之主要理由在於系爭規定就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9決並改判有罪所應賦予之適當上訴機會既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10内容故非立法機關得以衡量各項因素以裁量是否予以限制之11審級設計問題系爭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12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13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14娌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既然賦予此15等案件之被告上訴三審之救濟機會係本於避免錯誤或冤抑則根16本杜絕此種錯誤之發生並充分保障被告於訴訟中之權利者應係17基於憲法上一事不二罰之原則限制檢察官就此等一審宣告無罪18之案件不得上訴第二審以避免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19自為有罪判決使刑事被告遭受同一犯罪事實重複審理之雙重危20險如此一來被告毋須仰賴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其21憲法上之權利亦得受到充分保障22三刑事法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使檢察官得對於被告無罪23判決上訴違反憲法上之無罪推定原則24一按大院釋字第653號解釋明揭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25羈押之目的及維持揭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第12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I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2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3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是執行羈押4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之決定如涉及限制其蕙法所保障之權利者仍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證18號大院釋56字第665號解釋亦指出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7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8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9亦不考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10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聲證19n12號13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14推定其為無罪i同法第301條第1項亦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15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i皆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採16納無罪推定原則之明文依據17三復按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亦為普世人權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12月10日通過18之世界人權宣言即於第11條第1項為明白宣示Everyonecharged19withapenaloffencehastherighttobepresumedinnocentuntil2021provedguiltyaccordingtolawinapublictrialatwhichhehashadalltheguaranteesnecessaryforhisdefense.其後於1966年12月1622曰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受刑事2324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Everyonechargedwithacriminaloffenceshallhavetherighttobepresumed25innocentuntilprovedguiltyaccordingtolaw.再次揭橥同旨我國26第13頁C8i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已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I2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所揭示人權保障明定具有國内3法律之效力無疑更強化無罪推定原則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之重要4地位四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使檢察官得對其不服5之刑事無罪判決上訴惟查在完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之情形下67應僅有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得推翻被告之無罪推定案件既然經8一審判決無罪即表示檢方無法舉證令法官形成無合理懷疑之心9證一審判決已然宣告被告無罪則允許檢方就此無罪判決上訴10必然是在推定被告有罪之邏輯前提下賦予檢方得再次上訴之機11舍以推翻由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罪之事實此前提無疑與無罪12推定原則背道而驰此亦可由現行妥訴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13自第一審繫屬曰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14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15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16訴於最高法院而其立法理由謂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17二次以上為無罪判決者即連同最後一次更審判決在内有三次18以上為無罪判決則檢察官自訴人歷經多次更審仍無法將被19告定罪若仍允許檢察官或自訴人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20此必須承受更多之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21審判之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i進一步證明五此外針對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對檢察官上訴權予以節制陳運財教授亦於其著作中指出...檢察官之上訴權主要係源自於國家具體實現刑罰權之追訴權追訴權故附有請求權之性質為更具有權力之本質...因此源自於追訴權之檢察官上訴權特別是第14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1對無罪判決亦應因衡平被告之權利保障及一定之政策考量而2形成上訴障礙首先是無罪推定形成之上訴門檻案件既經事3實審法院諭知無罪即便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之追訴權仍未完4全耗盡然而作為當事人之檢察官既已於原審盡其主張及調查證5據之能事猶無法說服確信被告有罪則其基於追訴權而得行使6上訴的範圍應受推定無罪之阻隔換言之被告於無罪推定原7則下應享有受該無罪判決保護之安定地位實不宜再容許檢察8官以事實誤認為由提起上訴11參聲證5號由陳運財教授之9見解可知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未就檢察官針對10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予以限制已違反無罪推定之基本原則n六李念祖教授亦撰文指出容許控方針對無罪判決上訴還可能發12生另一個很荒謬的結果一審判決無罪由控方上訴結果二審13若是改判有罪在兩審定瓛的案件中二審一旦判決有罪就宣14告定瓛了其結果是被告判無罪時控方可以上訴被告判有罪15時被告卻沒有上訴機會豈不荒謬若是三審才能定瓛的案件16二審改判有罪時被告也還可以上訴可是此時已經進入第三審17也就是法律審了被告只能爭執二審判決的法律上錯誤不能再18爭執事實上的錯誤與控方上訴二審時可以爭執事實問題在範19圍上說已是大不相同這還不算更離譜的是若是二審也判無罪20控方也還可以再一次上訴爭執法律問題這不啻是法律又要假設21有罪一次了若是最高法院同意控方原審判決法律有誤而發回二22審法院時二審法院還可重新再對被告被控犯罪的諸種事實問題重新審判一次之後還可以繼蹟周而復始刑事訴訟法也並不認2324為如此將會違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則12聲證20號陳運財不對稱上訴權之初探檢察新論第9期頁74-75李念祖無罪判決可以上訴嗎一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四風傳媒評論2014.09.10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七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容許檢察官對一12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規定等同本於有罪推定之前提賦予檢察官二次舉證被告有罪之機會顯然違反無罪推定之精神置被34告於極度不利之處境嚴重侵害其於訴訟中之權利顯然違憲5四檢察官就被告無罪之下級審判決不得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亦不6得對被告無罪之下級審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未違反憲法上之平7等原則-8一查我國實務向來認為檢察官與刑事被告雖皆為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惟其身分有別13此亦可由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特別910明定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負有客觀義務對於被告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而知14參聲證5號聲證21號1112二檢察官與刑事被告之上訴權性質及檢察官上訴權與被告之上訴權13兩者亦性質迥異檢察官之上訴權係源於及國家實現刑罰權之追14訴權其掌握國家資源行使追訴權及上訴權是國家權力的直接15行使刑事被告上訴權之内涵則如同大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明揭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418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本院釋字第396號第574號及第653號解釋參照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httpwww.storm.mgarticle2356213參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53號判例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但其立場各異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責任故不僅得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訴人之目的在使被告受處罰其上訴應以被告之不利益為限至於被告之上訴應以自己之利益為限無許其為自己不利益上訴之理M陳運財不對稱上訴權之初探檢察新論第9期頁68蔡羽玄以一事不再理論檢察官之上訴權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2期頁794第16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參聲證17號三是依上述被告之上訴權係源於其於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權利侵害救濟之權利與檢察官本於國家權力行使之上訴權與刑事被告本於權利救濟之上訴權應眉本質上不相同之事物既然檢察官之上訴權與刑事被告之上訴權本質相異則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之憲法要求而僅限制檢察官之上訴權自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規定四至於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審級利益或其請求上訴救濟之權益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條即已清楚明定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為檢察官自10丨訴人及被告並不包含告訴人及被害人是依刑事訴訟法告訴人及被害人並無上訴權更無所謂其審級利益是否因檢察官之上MMi訴權被限制而有剝奪之可能故限制檢察官基於告訴人或被害人K4I靈海1L.i.讎丨妨於下級審無罪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規定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2080號刑事判決案號確定判決所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援用之法律1718伍綜上所述基於一事不再理及無罪推定兩大人民訴訟權最基本之憲法保障限制檢察官就下級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不對稱上訴限制應是憲法第16條對於被告訴訟權保障之内涵而刑事訴訟法第344條20第1項及第3項未限制檢察官就下級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造成檢22察官有罪推定置一審無罪之被告再度面臨可能獲得有罪判決之二審23程序中恐使檢察官濫用國家權力國家刑事司法系統輕易陷於濫行第17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上訴提高冤案等風險顯然違反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2人懇請大院惠賜有利之解釋以利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以資救濟3無任感禱4謹狀5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曰具狀人聲請人張大春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黃海寧律師附件1號委任狀正本10證物11聲證1號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12決處刑..13聲證2號104年度易字228號刑事判決14聲證3號104年度請上字第300號上訴書15聲證4號104年度上易字2080號刑事判決16聲證5號陳運財不對稱上訴權之初探檢察新論第9期17聲證6號吳景欽釋字第752號的過與不及民報2017.08.02.8聲證7號柯耀程限制三審上訴之規範檢討一評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71期20聲證8號李榮耕簡評釋字第75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正月第18頁C8ioo8W3-6026407332-11061229釋憲聲請書旦法學教室第181期2聲證9號檢察官對輕罪案件上訴問題多監察院建請司法院研議提案修3法監察委員新聞稿2017.11154聲證10號釋字第271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5聲證11號釋字第490號解釋劉鐵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6聲證12號释字第636號解釋許宗力林子儀及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8聲證13號KepnerV.UnitedStates195U.S.1001904UnitedStatesv.Wilson420U.S.33219759..聲證14號幾證15號UnitedStatesv.Morrison429U.S.11976敗FongFoov.UnitedStates369U.S.1411962IV郝號12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聲證17號聲證18號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聲證19號15聲證20號李念祖無罪判決可以上訴嗎一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四風傳媒評論2014.09.101617聲證21號蔡羽玄以一事不再理論檢察官之上訴權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2期18第19頁C8ioo8W3-6026407332-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5779,"doc_id":3404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090106釋憲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829a470-41c1-4197-b28c-3252d0ec2e89.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090106釋憲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巧年月6曰會台字第2以號一Z釋憲補充理由書聲請人張大春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為依法提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事壹名譽權之保護不應以刑罰手段相繩且以民事救濟途徑可達到相同目的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實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悖於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自由一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為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並具有獨立於言論自由之特殊内涵為健全民主社會與增強監督政府機制所不可或缺並為大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明揭為確保新聞媒體能10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11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12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13保障二許玉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89號解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15書進一步說明新聞自由的内涵及其限制...新聞自由包16括新聞採訪自由與新聞報導自由是由獲取資訊自由資訊傳播自由言論自由綜合架構而成的一種獨立基本權限制採訪新聞的跟追行動既然不僅僅是對於跟追行動自由的限制而是會進一步限制資訊取得資訊傳播以及言論自由對系爭規定的審查即必須獨立審查對新聞自由的限制聲證58I圓____1總收文010631999951-1G010900558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1號釋字第689號解釋主要處理限制新聞採訪自由之界限與名2譽權等其他基本權之衝突強調限制新聞自由之獨立審查必3要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則為新聞報導自由之4限制新聞報導内容通常涉及對於他人行為評價進而使他人5感到主觀名譽感情之侵害並訴諸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6侮辱罪主張權利是公然侮辱罪不僅對於言論自由造成極大限7制同時也成為新聞報導自由之桎梏依據上開解釋與意見書保障新聞自由意旨不僅應就公然侮辱罪涉及新聞自由部分獨89立審查更因基於新聞自由之特殊性而提高審查標準10二對侵害名譽權行為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對於言11論自由之保障12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9條規定13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14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15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16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17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18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1920二公政公約僅容許對於言論自由最小限度之限制除應以法律21明文規定限制手段外並強調刑事處罰並非最小侵害手段22所有妨害名譽權行為均應予以除罪化更不得施以監禁之刑23罰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明揭應謹慎擬定24誹謗法以確保這些法律符合第三項並且在實行中不會妨礙25言論自由所有此類法律特別是誹謗相關刑法應包括捍衛-2-C8ioo8W3-8031999951-1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I真理等抗辯措施並且不得對性質未經核查的言論表達方式適2用此類法律至少在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方面應考量避免處3罰或者以其他方式對錯誤但卻無惡意情況下發表的非法虛假4言論做出有罪判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公眾對受批評事項5的關注視作一種捍衛締約國應注意避免採取過度懲罰性的措6施和處罰如相關締約國應對勝訴方要求被告償還費用的申7請做出適當限制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8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因刑事誹謗對某人提出指控卻10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過度限制相關人員和其II他人行使言論自由聲證59號12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因妨害名譽罪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3之過度限制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誡命決議予以除罪化14一按蕙法第23條規定對於基本權之限制均應合於比例原則要15求即法律規定之權利限制手段應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且在16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下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刑法第309條7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時涉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限制誠如18前述對於新聞報導自由之限制應提高審查標準是刑法第19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立法目的達成須20具備重要直接之關聯性方得通過憲法比例原則檢驗21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下稱司改會22議認定妨害名譽罪過度箝制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實踐23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致生減損公共利益且名譽權之保護透過24民事救濟制度已然足夠故決議通過妨害名譽罪之除罪化妨25害名譽罪--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C8ioo8W3-8031999951-1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I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到105年2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3察三年内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4本罪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5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6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聲證6號7三依據法務部統計民國下同103年至105年5944件妨害8名譽罪案件中僅1件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均9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聲證61號又依司10法院統計106年至107年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共5697件妨11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中除地方法院每年各有1件處以6個月12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同樣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13役或罰金聲證6263號足見現行司法實務構成刑法第14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者幾乎全數為財產刑所受法律責15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高度相似而對於侵害名譽權者課予財產責16任實得透過民事救濟途徑予以達成且對於構成公然侮辱罪17者而言更可免去受刑民事雙重財產責任之負擔相較於現18行法下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之刑事責任無疑為19有效達成保護名譽權立法目的之較小侵害手段20四復觀諸法務部103年至105年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與起訴統計2128073件妨害名譽偵查案件中有5745案件起訴起訴率僅22約百分之二十參聲證61號另司法院統計103年至105年23間民事法院第一審21件妨害名譽案件其中高達17件為敗訴24判決聲證64號由此得知妨害名譽案件在刑事偵查上確實耗費相當司法資源而在民事訴訟上卻又難以構成侵權行25-4-C8ioo8W3-8031999951-1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I為是自認名譽權受侵害者自傾向採取以刑逼民手段遂行權2利產生大量濫訴等浪費司法資源情形減損刑事偵查與司法3制度之救濟功能顯已構成個人名譽權保護與公益維護之失4衡5五甚者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對侵害他人主觀名譽情6感者以刑罰手段相繩過度箝制言論自由之表述以及新聞報導内容之撰擬發表嚴重影響新聞報導之自由性與多元性在78不同基本權衝突上片面傾向名譽權之保障未慮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於健全民主法制之意義與功能足見以刑罰作為保護10名譽權之手段兩者並不具備重要直接關聯不僅減損使用司11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更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其他基本權之12保障上嚴重失衡而未能通過憲法比例原則之嚴格標準檢驗13此亦為上開司改會議決議將妨害名譽犯罪除罪化之根本依14據而此種基本權保障失衡之情形將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15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前提下形成加乘效果嚴重侵害言16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悖於憲法比例原則誡命違憲情狀至為明17確18貳綜上尚祈大院衡酌並秉持上述刑法第309條多層違憲理由宣告刑19法第319條違憲失效以還被告受憲法保障對公共事務表意的言論p20呼吸空間並請大院許可聲請人得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第21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旨向刑事法院聲請再審E2223謹狀24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9年1月6曰-5-C8ioo8031999951-110916釋憲補充理由書具狀人聲請人張大春撰狀人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1234證物5聲證58號許玉秀前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6聲證59號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7聲證60號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記錄8聲證61號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提供總統9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10聲證62號司法院106年統計年報節錄11聲證63號司法院107年統計年報節錄12聲證64號地院民事一審妨害名譽訴訟事件特定終結情形分布司法院提13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6-C8ioo8W3-803199995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5780,"doc_id":3404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476134c-8100-4bb8-bd83-395c548ff5ac.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121218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憲法法庭收文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12.12.18本憲A字第號L案號會台字第12970號聲請人張大春詳卷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i為會台字第12970號事件依法提呈言詞辯論意旨書事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限制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表意人表述其4價值判斷與主觀性評價意見之自由亦妨害表意人自由選用其認為最5能夠有效表述情感的語言與文字之選擇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6名譽感情非屬憲法第22條名譽權之保障範圍不足成為刑法保護法7益亦非極具優勢而特別重要之政府利益8二系爭規定牴觸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與憲法第119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10三依大院釋字第741號解釋意旨檢察總長應為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11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亦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12聲請理由13一爭點題綱一刑法第309條下稱系爭規定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規14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15言論自由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1一系爭規定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21.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即3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舉凡涉4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5價值的言論均受保護1同時以最有效之語言文字表述情6感亦屬言論自由所保障核心範圍蓋語言表達具有傳達客觀7思想與表述情感力量之雙重溝通功能而言論自由之保障8不僅及於個人言論的認知内容亦關注個人言論的情感功能292.系爭規定規制言論種類為侮辱言論指涉無真偽對錯可言10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3或有定義為未指定具體事實11所為抽象的謾罵侮辱45無所謂事實真偽之侵慢言語或舉動125者此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定義誹謗言論13係指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顯然有別應無疑義14在此標準下系爭規定不僅限制表意人自身對於價值判斷與主15觀性評價意見的意見表示同時亦限制了表意人表述方式的選16擇惟令表意人無法自由選用其認為最能夠有效表述情感的語17言與文字本質上即已侵害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183.此外侮辱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附件1號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ohenv_Califomia1971案闡釋語言表達具有雙重的溝通功能它傳達的不僅僅是能夠相對準確客觀解釋的思想還有無法用其他方式表達的情感實際上詞語往往被選擇不僅摄是因為它們的知識力量同時也是因為它們的情感力量我們不能支持這樣的觀點即憲法雖然關心個人言論的認知内容但對實際上可能是傳達的總體信息中更重要的情感功能幾乎沒有關注Muchlinguisticexpressionservesadualcommunicativefunctionitconveysnotonlyideascapableofrelativelyprecisedetachedexplicationbutotherwiseinexpressibleemotionsaswell.Infactwordsareoftenchosenasmuchfortheiremotiveastheircognitiveforce.WecannotsanctiontheviewthattheConstitutionwhilesolicitousofthecognitivecontentofindividualspeechhaslittleornoregardforthatemotivefunctionwhichpracticallyspeakingmayoftenbethemoreimportantelementoftheoverallmessagesoughttobecommunicated.附件2號3參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屑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第67段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決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的事實公然侮辱則是指未指定具體事實所為抽象的謾罵侮辱而言附件3號5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第324條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下2010年7月第1004-1005頁附件4號2a約下稱公政公約所肯認公政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規2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3第11點第38點則分別明揭第二項要求締約國保障言論自4由的權利第二項的範圍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5論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及標6誌藐視國家元首及保護政府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7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分而給予更嚴厲處8罰67足證具冒犯言論包含侮辱言論在内亦受言論自由保障9二系爭規定所欲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惟此非屬憲法第22條名譽權10保障範圍無足成為法律上權利或刑法保護法益111.刑法第27章乃妨害名譽信用罪章所欲保障之法益為個人名12譽及信用並設有公然侮辱罪系爭規定與誹謗罪刑法第31013條第311條觀其立法歷程可知前者所欲處罰之言論為無14所謂事實真偽7之侵慢言語或舉動後者所欲處罰之言論為於15事實真偽有所分辨足以毁壞他人名譽之指摘或傳述二者間以有無事實真偽可資分辨8作為區分應得區辨誹謗罪所欲保1617障之名譽法益9與系爭規定所欲保障法益顯不相同6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附件5號7刑律草案1907年第三百四十條凡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論其事實之有無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第三百七十四條指摘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問其事實之有無處五等有期徒刑併科或易科一百元以下罰金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2010年7月第178頁第599頁參附件4號8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第三百二十四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理由各國刑法於妨害名譽類皆分別侮辱及誹謗兩罪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故本案擬仿外國立法例增入本條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下2010年7月第1004-1005頁參附件4號9進一步言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既認定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則誹謗言論所涉事實真實與否應為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從而可知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謇之事者為誹謗罪之保護法益為名眷椹相對於此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則係為保障誹謗言論被指涉者之隱私權不受侵犯應予區辨就此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第68段認定系爭規定三但書之規定僅將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益之_謗言論排除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定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宜解為3C8ioo8W3-100437228992.易言之若認名譽為外部社會的評價則名譽權所欲保障者應2是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毁損的社會評價必定聯結事實3始得存在而加以判斷10系爭規定所欲處罰侮辱言論既與事實無4涉則外部社會生活之其他人對於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人格與品5行亦無可能因侮辱言論之表述而受有整體評價提升或降低之影6響亦即無涉事實真偽之名譽僅係虛偽的主觀的名譽而無7從為名譽權所保障從而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僅可能為8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主觀名譽感情11然而主觀名譽感情9僅係個人對自我榮譽之情感投射與期待充其量只是個人擁有10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實無從成為刑法之保護法益12113.系爭規定並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與隱私權衝突而需調和甚或需12予退讓之情事而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涉刑法第13310條誹謗罪不同應予區辨申言之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既14為名譽感情而不涉及名譽權亦不發生言論自由與名譽權15保障衝突之情事自應回歸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維護之原則16又侮辱言論不涉及事實真偽如涉及真偽其若為偽即構成誹17謗其若為真則屬於是否侵犯隱私的問題皆無須以公然侮辱18罪相繩未設有類如刑法第311條誹謗罪真實條款之免責19條款亦無從審查或確認事實現在或過去的具體歷程或狀態20是否存在及其真偽從而並不發生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可能在21證據調查程序中被迫揭露及為公開辯駁13之情形故亦無言論僅指嗛私權併予敘明10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參附件3號11史尚寬論名譽權侵害與誹謗罪軍法專刊第二卷第四期第3頁有名譽之毁損與否非依被害人之主觀應客觀的決定之......雖傷被害人之感情對其社會評價不生任何影響時仍不為名譽之侵害附件6號謝庭晃論刑法對名譽感情的保護刑事法雜誌第50卷第3期第92頁第113頁依其構成要件事實以及偏重保護社會評價機能來看侮辱罪侵害的是他人名譽感情而誹謗罪是侵害他人的社會名譽二者應該有所區別才對在公然的情狀下侮辱一個人會更嚴重的侵害一個人的名譽感情將公然侮辱當成名譽感情的保護起點完全符合名譽感情說的論點所以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並非社會評價而是一個人的名譽感情附件7號1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33號判決附件8號13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4C8ioo8W3-100437228991自由與隱私權保障衝突而需調和甚或需予退讓等情更無助長假2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事實根基等疑慮143準此系爭規定與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名譽4權與隱私權與言論自由基本權發生衝突之情形顯有不同5三系爭規定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61.系爭規定侵害言論自由且屬對於言論内容之限制應以嚴格7標準審查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8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9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10最大限度之保障大院釋字第509號第678號解釋參照11亦即違憲審查時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為之15又國家對言論12内容為禁止或限制時亦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合憲性大院釋13字第644號解釋參照16系爭規定限制言論自由業如前述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驳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第67段14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於民主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價之基礎其如於結合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上所為時尤因其無遠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間限制之反覆傳播可能性對閱聽群眾之影響力極大且閱聽者往往無法自行查證辨其真偽因此正是基於維護負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況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第73段15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7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所謂受最大限度的保障進行違憲審查時所採取的是嚴格的審查標準附件9號16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而如其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内容者則因事前限制之結果不僅限制人民表現自峩實現自峩所限制之言論亦無從進入言餘思想之自由市場而無法為思想意見或資訊之傳通奥交流不僅使得思想言論置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驰...惟事前限制是否必要應依所涉言論内容之性質言論可能產生自面效果之危險性以嚴格之標準審査其合憲性i附件10號另參許志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雜誌第2期1995年6月第41頁日本憲法學者蘆部信喜提倡穩健之司法積極主義......對於限制精神自由之立法而必須用嚴格之基準予以審查蓋此等立法與民主過程及個人尊嚴息息相關不容掉以輕心附件11號5C8ioo80437228991又系爭規定所欲處罰者為侮辱言論則決定系爭規定有無適2用如何適用時無可避免地須對個案所涉言論内容進行定性3與檢視故系爭規定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合憲性42.所謂嚴格審查基準則應視規範目的是否在追求極重要極5優越的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差別待遇與規範目的間應存6有直接關聯17然如前述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僅可7能為主觀名譽感情與因不實之指述而受害之名譽權刑法第310條參照及因真實之指述而受害之隱私權刑法第31089條第3項但書參照均屬無涉該主觀名譽感情充其量10僅係個人對自我榮譽之情感投射與期待或個人擁有較佳11聲譽的主觀願望原無成為法律上可主張之權利或刑法保護12法益之價值自難構成極重要極優越公共利益133.系爭規定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亦非最小侵害手段141系爭規定以刑罰作為限制手段牴觸刑罰謙抑性原則國15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16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17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大院釋18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則系爭規定以刑罰限制私19人間口舌爭執所生爭議以期保障侮辱言論被指涉對象之20個人主觀名譽感情即與前開刑罰謙抑性原則有所牴觸21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確闡釋僅容許對於言論22自由最小限度之限制惟刑事處罰並非最小侵害手段所23有妨害名譽權行為均應予以除罪化等意旨18此與總統府2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妨害名譽罪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17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參照附件12號18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明揭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因刑事誹謗對某人提出指控卻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過度限制相關人員和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參附件5號6C8ioo8W3-1004372289s1自由之過度限制故應除罪化19實無二致益徵系爭規定2牴觸比例原則之違憲情形甚明2G32現行民事救濟途徑與系爭規定在遏阻侵權行為上確有替4代性亦較系爭刑罰規定更為有效依據法務部統計1035年至105年5944件妨害名譽罪案件中僅1件處以6個6月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7拘役或罰金21又依司法院統計106年至107年高等法8院與地方法院共5697件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中除地9方法院每年各有1件處以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案件10同樣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22足見現11行司法實務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宣告刑幾乎全數為財12產刑益徵侮辱言論之表意人課予給付財產責任並無不13能透過民事救濟途徑予以達成之情形事實上若以遏阻14侮辱言論為其考量一旦表意人因違反系爭規定且經判決15有罪確認刑事記錄上身則系爭規定對該表意人即失卻16嚇阻效用反之對於此類因屢違反系爭規定而背負複數刑事紀錄者民事救濟途徑所課予之足額之金錢賠償責1719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妨害名譽罪--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内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附件13號2許宗力司法周刊101年7月27日桃院演講妨害名譽言論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之必要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附件14號黃銘輝當公然侮辱罪成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抗公眾政治人物的武器臺北地院103自50判決邱毅訴九把刀案臺灣法學第268期2015.3.15頁137-142若刑法第309條之適用先天上既注定難以擺脫法安定性的憂慮那麼吾人實有必要反思此一法安定的犧牲是否值得也就是說將公然侮辱列為一種犯罪類型以刑罰論處是否有其必要公然侮辱罪的立法顯然忽略了語言文字除了可以傳達意見與觀念ideas外同時也具有承載情緒emotions的功能退步言之縱使承認言論表達應以尊重他人名譽尊嚴為界線故國家有權透過立法管制以促進civility然而以具有謙抑性本質的刑罰相繩是否過於嚴厲答案相信已不言而喻附件15號21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提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附件16號22司法院106年統計年報節錄司法院107年統計年報節錄附件17號7C8ioo8043722895I任可為更加有效之救濟手段23對侮辱言論被指涉釾象而言現行民事救濟途徑較系爭規3定更能夠有效回復名譽感情刑罰制裁並非必要侮辱言4論被指涉者得依據民法第18條23及第195條24請求法院5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虞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但6不限於在合理範圍内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7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8部登報等手段25尚能夠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相較於9系爭規定僅能對侮辱言論表意者處以罰金或拘役民事救10濟途徑顯然較能夠有效回復名譽感情在金錢賠償種類上11亦較系爭規定之範圍寬泛實則倘若認定名譽感情屬於12民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或名譽權則侮辱言論被指涉者之名13譽感情受有損害損害賠償給付對象自應為該被指涉者14而非由國家向侮辱言論之表意者執行罰金之刑此外倘15侮辱言論表意者資力不足卻須同時承擔系爭規定罰金刑16及民事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無法17優先於罰金刑受償此際反而產生政府與民爭利的不合理18現象194對侮辱言論表意者受窻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言現行民事20救濟途徑之侵害遠小於系爭刑罰規定誠如前述系爭規21定以國家刑罰權限制表意人之言論自由相較於此現行22民事救濟途顯為消弭侮辱爭端之侵害較小手段且民事救23濟更可免去侮辱言論表意者受刑民事雙重財產責任之負23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24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5大院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第8段C8ioo8W3-1004372289S擔相較於現行法下可能面臨拘役自由刑之刑事責任無疑為有效達成保護名譽權立法目的之較小侵害手段此外觀察近年實務判決仍不乏表意人因違反系爭規定遭處拘役自由刑之情形為保護主觀的名譽感情實非權利而犧牲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顯然失衡判決字號使用詞語宣告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4拘役50日痞子號判決附件18-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日婊子1260號判決附件18-2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20曰不要臉682號判決附件18-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作奸犯科垃圾拘役10日622號判決附件1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20曰矮冬瓜家族332號判決附件18-5號雞掰碧池Bitch之諧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4天442號判決附件18-6號音BitchBITCHY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曰無良黑心商人543號判決附件18-7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25曰沒天良黑心房東111號判決附件1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30曰人渣社會敗類270號判決附件18-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拘役30曰爛女人臭機歪10號判決附件18-1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拘役15曰瘋子沒藥醫1085號判決附件18-11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你去被狗幹拘役10曰1709號判決附件18-12號4.系爭規定導致院檢案量超載浪費司法資源有害公共利益1觀以地方檢察署偵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終結件數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科刑人數等統計數據可知自102I年起迄至111年該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自8585人增加至218950人起訴自1624人增加至2975人第一審終3結案件數自1633人增加至3050人等均穩定且顯著4增加附件19號可知妨害名譽案件量確實耗費相當5司法資源實務上侮辱言論被指涉者亦傾向採取以刑逼民6遂行權利之方式致產生大量濫訴等浪費司法資源情形7減損刑事偵查與司法制度之救濟功能顯已構成個人名譽8權保護與公益維護之失衡92而如前述系爭規定禁止表意人選用其認為最能夠有效表10述情感的語言與文字本質上即已侵害言論自由的核心範11圍實則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12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13滋生毁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2614是以系爭規定欲保障主觀名譽感情而限制言論自由卻15可能造成其他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危害在法益權衡上16容有顧此失彼因小失大之失慮173此外以近期矚目公然侮辱有罪案件為例乃發表你長18得好像車力巨人而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遭易科罰金1萬2千元之案件27私人間如生車禍公寓大廈住戶鄰里1920爭議等日常爭端時有以批評他人長相外觀為攻訐之語21然而長相美醜本屬極為主觀之事將有限司法資源浪費22於處置私人間此類口舌之爭使院檢系統耗費數年培育優23秀司法官與事務官在面對海量刑事案件仍須就長得像24不像車力巨人說別人像車力巨人是否構成侮辱會否26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附件20號2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附件21號今日新聞法院認證醜罵長得像車力巨人檢認定誹謗網友挨罰1.2萬元2023年11月23日httpsAvww.nownews.comnews6304850附件22號10C8iooW3-1004372289I傷害名譽感情等情行傳喚證人與勘驗等證據調查方法2益徵系爭規定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至明34車力巨人圖參考來源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慘罰1.2萬網歪樓狂蓋你根本XX285二爭點題綱二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6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一以網路作為表達媒介之侮辱言論仍非屬以刑事手段維護名譽感78情所能有效嚇阻者蓋網路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要非系爭規9定立法之初所得想像而系爭規定透過國家刑罰權完成偵查起10訴審判定瓛程序時因網路傳播侮辱言論造成名譽感情傷害之事11實或已為數年前事而該等刑事程序進行同時或獲有審判結果均12無從有效阻止侮辱言論透過網路媒介持續傳播是以無論名譽感13情是否足為刑法保護法益假設語氣侮辱言論以表達媒介公然14傳播時系爭規定亦無法達到保障名譽感情之目的二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時若仍透過系爭規定以刑罰相繩1516表意人言論自由所受限制更為嚴重蓋因網路具傳播範圍廣泛數17位足跡難以消除等特性一旦在網路發表言論因任何接收言論之18第三人得不經表意人同意而擷取轉傳散布該言論散播速度19擴及範圍均非屬表意人得以控制亦非表意人事後得任意移除或2828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慘罰1.2萬網歪樓狂蓋你根本XX2023年11月23日httpsent.ltnxom.twnewsbreakingnews4499519附件23號11C8ioo804372289c1撤回言論再加諸侮辱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違憲情形2詳參後述特定言論是否可能遭系爭規定以刑罰相繩更非表3意人所得事前預期此際系爭規定將使表意人隨時處於遭刑罰相4繩之危險則表意人在網路發表言論時必定較其在現實生活中為5更為嚴格之言論自我審查據此以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6時系爭規定對於表意人言論自由所造成之侵害顯然更為嚴峻7三網路作為言論表達之新興媒介更加證明系爭規定以刑罰手段處8置侮辱言論只會加劇司法與檢調系統負荷過重之情形妨害名譽9及信用罪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人數科刑人數等均呈現逐年10穩定且顯著增加之趨勢業如前述此與網路使用日漸普及難謂全11無關聯對此檢警亦均認為有必要將公然侮辱除罪化121.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早已是家常便飯妨害名譽案件量13也跟著暴增增檢警工作負荷盼妨害名譽罪仍應除罪化除14避免提告者藉國家資源興訟求償外也讓司法資源能有效集中15在更需要的地方......有檢察官即認為動用國家資源去追查笨蛋白癡等一時的情緒性發言對社會秩序毫無幫助1617只會逼迫被告為避免有前科而去和解告訴人最後卻一毛錢也18不用出並不合理如改以民事求償相信民眾想到得繳交民19事裁判費又得花時間出庭便會打消提告念頭以減少訟源29202.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經常發生妨害名譽或信用罪的提21告案件量也爆增大幅增加檢警工作量由於這類案件濫告情22況不少據法務部統計近十年不起訴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二23其中又有三分之一告了之後又撤回或逾期告訴嚴重浪費司法24資源不少檢察官認為此類案件過多且大多無關公益.基隆25一名陳姓警官說妨害名譽案件目前常見的濫訴狀況大多29自由時報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應優先上路2019年5月23曰httpsnews.ltnxom.twnewsfocuspaper1290706附件24號12C8ioo8W3-1004372289s1是網路玩家在玩遊戲時透過聊天系統謾罵為了出一口氣2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只要有參與對話攻擊的網友通通提告一3次可能會告數十名網友且每位被告居住地大多不同光是製4作筆錄就要通知各地分局偵查隊幫忙嚴重影響警方辦案偵5訊到最後告訴人不願出庭也不願說明案件最終也只能檢6察官直接簽結浪費人力357四若認網路作為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所衍生問題例如網路霸凌8有規範之必要亦非屬系爭規定所能夠發揮治理功能者網路作為9侮辱言論之表達媒介時或有衍生新興問題而有予以規範之必要10惟此揭問題已非繫於言論内容本身是否構成侮辱表意環境是否11構成公然而乃繫於網路本身之傳播與使用特性以及其所涉演算12法社群媒體與網路平台政策等參照美國各州立法例可知各州13均係透過訂立專法處置以網路為媒介之言論所衍生問題例如網14路霸凌專法電子通訊骚擾專法等31益徵希冀透過一世紀前即15立法訂定之系爭規定32以國家刑罰權限制侮辱言論之方式處理網16路言論衍生問題實非足以達到目的之妥適手段實則敦促網路17平台業者實踐防治侮辱言論與霸凌現象之自律準則提供使用者18申訴管道等亦均較系爭規定透過國家發動刑罰權之方式更為適19當俾能及時且有效處理網路侮辱言論的新興現象20三爭點題綱三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122一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在於確保法律規定之意義須使受規範者3自由時報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2022年8月28曰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6874附件25號31HindujaS.andJ.W.Patchin.2018.StateCyberbullyingLaws-ABriefReviewofStateCyberbullyingLawsandPolicies.RetrievedNovember222023.fromhttpscyberbullying.orgpdfs2022_Bullying-and-Cyberbullying-Laws.pdf附件26號32參見刑律草案1907年第三百四十條凡摘示事實公然侮辱人者不論其事實之有無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關於系爭規定之立法歷程及目的參見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2010年7月參附件4號13C8ioo8W3-100437228951可從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來判斷法律所要求之作為或不2作為内容為何故而要求規範意義須非難以理解個案事實是否3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應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4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以符法治國原則之真諦大院釋字5第690號解釋參照6二對於侮辱之定義多認為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7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33或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8文字圖晝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9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贬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3410第凡公然言人之過失或短處者世所恆見從責人無品無行到冠11以绰號到訕人髮禿口吃到言人遇人不淑莫不足以使其難堪12足以貶損他人於社會上人格及地位之評價惟何為侮辱而何者13非是仍屬高度模糊抽象之判斷標準實非為一般人所得以理解14三然而侮辱言論既然與事實無涉其本質上自然欠缺可資檢驗真偽15的性質而在實務上淪為承審法官個人以其道德量尺評價語彙雅16俗量度個案侮辱言論是否足以傷害個人主觀名譽感情又因侮17辱言論定義不明司法實務亦衍生出完全相同之詞彙可能無罪18亦可能有罪之發展而其有罪與無罪間又全然無足資理解之具體標19準可循使不同表意人於相同字彙之使用僅因承審法官之間因個20人之詞彙好惡而有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之不同評價足證系爭規定21實為個別法官道德審查品行糾察之工具對司法而言實不具備可22審查性人民更無從理解系爭規定對於侮辱言論之規範意義亦無從預見其所表意内容是否有系爭規定之適用23使用詞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台高院103上易951台高院103上易944神經病台中高103上易630台高院102上易120133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附件27號34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附件28號14C8ioo8W3-1004372289s使用詞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台高院101上易2897台中高103上易751台中高102上易1127高雄高101上易933台高院101上易2365台中高102上易864台中高102上易1096他媽的台中高102上易1528台高院103上易1364台高院102上易503台高院102上易1325台高院103上易1246台高院103上易2358王八蛋白賊X高雄高95上易852高雄高103上易672台高院102上易1853台高院101上易385不要臉台高院102上易1345台高院102上易767無耳心南雄南101上易4台高院97上易2276台高院102上易2198台高院95上易2104混蛋台中高96上易1513台高院101上易2938台南高103上易40台高院98上易3150白癡1參105年4月11日釋憲聲請書聲證18號至聲證48號2四系爭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罪因侮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違憲情3形至明則系爭規定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自亦因侮辱4欠缺法律明確性而同樣構成違憲之法規範實則以強暴方式對於5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侵害人身自由原屬違法不須附麗6於公然侮辱罪始能處罰併此敛明7四爭點題綱四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8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9一若認系爭規定為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仍應限縮至為保護個人10法益者為限111.蓋按鈞庭之合憲性解釋不應僭越立法者明顯可辨之立法意12圖否則即有司法權僭越立法權之疑慮而有牴觸權力分立原13則之瑕疵35系爭規定明定於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35許宗力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第33頁在特定情況下合憲性解釋也可能招致高度的違憲疑慮以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為例大法官為了爭取合憲性解釋的最大空間不顧真調會條例已明顯可辨的立法意圖及價值決定也就是立法者明顯將真調會視為一種行政調查權卻將其翻轉為立法調查權大法官在此雖然扮演了修補立法瑕疵維持法安定性的替代立法者但既然違背了立法者從法律本身明顯表現的意思憲法法院便可能因而借越立法者的權限踩到了積極立法者的紅線因而有高度違憲疑慮附件29號15C8ioo804372289s1罪足認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罪章安排明確表示系爭規定係為2保障個人名譽及信用而設是以鈞庭若認系爭規定合憲該3規定適用之言論範圍仍應限於為保護個人法益者不容擴張4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亦無從將系爭規定用以維護社會安寧5或公共秩序合先敘明62.若認系爭規定合憲假設語氣系爭規定仍無從適用於處罰仇7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蓋挑釁性言論係指言論本身造8成傷害或燦動和平之即刻破壞36bytheirveryutteranceinflict9injuryortendtoinciteanimmediatebreachofthepeace或向10一般民眾提及時依通常情形可能會引起暴力反應3673when11addressedtotheordinarycitizenareasamatterofcommon12knowledgeinherentlylikelytoprovokeviolentreaction之言論13而仇恨性言論則概指針對特定群體之特徵包括但不限14於性別性取向種族族裔國籍宗教等因素而為之貶15低性攻擊性甚或恐嚇性言論38根據前開定義可知對於挑16釁性言論與仇恨性言論之規制已超越對於個人名譽信用之保17障而係對於和平與安寧等公共秩序之維持顯與系爭規定之18立法目的不符自不能將系爭規定適用於處罰該等言論193換言之若大庭認定挑釁性言論仇恨性言論有予以規範之必20要應由立法機關另立專法不是公然侮辱罪可以替代規範21自非得因此回推認定系爭規定合憲或者悖於立法者對於系爭22規定保護法益之設定自行擴張其適用範圍實則挑釁性言23論與仇恨性言論皆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其間或其後始透過美國24聯邦最高法院裁判解釋而生之概念在系爭規定立法之初均不25存在則若系爭規定得用以處罰挑釁性言論與仇恨性言論益36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附件30號37Cohenv.California403U.S.201971.參附件2號38EunHeeHanHateCrimesandHateSpeech7Geo.J.GenderL.6796802006.附件31號16C8ioo8W3-1004372289s1徵系爭規定不明確之程度可以包山包海無邊無際2二況查無論透過系爭規定或另立專法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之3規制終將構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41.仇恨性言論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得恣意立法限制之此為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Matalv.Tam2017案明確揭示如認6第一修正案有潛在之根本原則那就是政府不得僅因社會認為7某個觀念具冒犯性或不認同之即禁止該觀念之表意基於8種族族裔性別宗教年齡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而為贬9低性言論是令人憎惡的但我們言論自由的法理最引以為傲10的即係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亦受保障39是以縱使是在11歐美社會一般通念下可能被認為具有高度仇恨性之納粹符號12仍受言論自由保障此有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13VillageofSkokie1978案判決可稽依據我們對於相關最高法14院意見的理解使用納粹十字是一種符號形式的言論自由享15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從事和平示威的人穿著制服或展示橫16幅上不能僅僅因為該展示可能引起觀眾的暴力反應而完全預17先禁止4G實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仇恨性言論的重要18判決向來只有禁止立法者擅以管制仇恨性言論為由而限制言19論卻從未賦予其在憲法上可以接受而加以限制的定義39404139Matalv.Tam582U.S.___2017at22-232520174tIfthereisabedrockprincipleunderlyingtheFirstAmendmentitisthatthegovernmentmaynotprohibittheexpressionofanideasimplybecausesocietyfindstheideaitselfoffensiveordisagreeable.Speechthatdemeansonthebasisofraceethnicitygenderreligionagedisabilityoranyothersimilargroundishateflxlbuttheproudestboastofourfreespeechjurisprudenceisthatweprotectthefreedomtoexpressthethoughtthatwehate.附件32號40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VillageofSkokie432U.S.431977AswereadthecontrollingSupremeCourtopinionsuseoftheswastikaisasymbolicformoffreespeechentitledtofirstamendmentprotections.Itsdisplayonuniformsorbannersbythoseengagedinpeacefuldemonstrationscannotbetotallyprecludedsolelybecausethatdisplaymayprovokeaviolentreactionbythosewhoviewit.件33號41公政公約第20條雖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同意各國有自行立法限制仇恨性言論之正當性但亦未給予仇恨言論具體定義事實上仇恨性言論多係針對特定群體之特徵包括但不限於性別性取向種族族裔國籍宗教等因素而為之贬低性攻擊性甚或恐嚇性之主張殊予公然侮辱罪以保護信用名譽作為立法目的有間據此如要限制仇恨性言論必須另以明確之立法為之不能以彼例此移花接木遑背當初立法者的意旨17C8ioo8W3-1004372289sI2.此外對於粗俗文字等挑釁性言論亦不存在由國家透過法律2禁止或限制之正當性以Cohenv.California1971為例美國3聯邦最高法院即認定當時加州刑法禁止惡意且故意擾亂任何4社區或個人的和平與安寧之冒犯行為offensiveconduct5whichmaliciouslyandwillfullydisturbingthepeaceorquietofany6neighborhoodorperson應屬違憲政府依憲法規定是否得7以僅僅為了保護他人免於聽到四字詞語而使其噤聲應視實質8隱私利益是否因此被本質上不可接受的方式遭到侵害倘若對9於此種政府權力採取更為廣泛的觀點實際上將賦予多數人得10以基於個人偏好而使異議份子噤聲之權利州政府所主張11的原則在本質上似乎是無邊無際我們如何區別特定詞語與其12他冒犯性的詞語州政府固然無權將公共辯論淨化到對我們13之中對於文法最神經過敏的人所可以接受的程度然若我們接14受下級審法院的見解則不存在可得確定的一般性原則來避免15這種結果儘管系爭四個字母詞語fUck或許較其它多數同16類詞語更令人不快但對一個人來說是庸俗不雅的言論也時17常是另一個人眼中的抒情詩歌42183.申言之意欲透過系爭規定處罰具有特定冒犯性質之言論無19非是想像該等言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挑釁性言20論或者危害特定脆弱群體之安全感受仇恨性言論然其21所欲維護之法益或保障之價值皆非名譽更非名譽感情尤逕以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管制仇恨性言論42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TheabilityofgovernmentconsonantwiththeConstitutiontoshutoffdiscoursesolelytoprotectothersfromhearingitisinotherwordsdependentuponashowingthatsubstantialprivacyinterestsarebeinginvadedinanessentiallyintolerablemanner.Anybroaderviewofthisauthoritywouldeffectivelyempoweramajoritytosilencedissidentssimplyasamatterofpersonalpredilection.theprinciplecontendedforbytheStateseemsinherentlyboundless.HowisonetodistinguishthisfromanyotheroffensivewordSurelytheStatehasnorighttocleansepublicdebatetothepointwhereitisgrammaticallypalatabletothemostsqueamishamongus.Yetnoreadilyascertainablegeneralprincipleexistsforstoppingshortofthatresultwerewetoaffirmthejudgmentbelow.Forwhiletheparticularfour-letterwordbeinglitigatedhereisperhapsmoredistastefulthanmostothersofitsgenreitisneverthelessoftentruethatonemansvulgarityisanotherslyric.參附件2號18C8ioo8W3-1004372289sI有甚者倘若國家對於社會安寧和平有序的想像竟是要仰2賴箝制個人言論之刑事手段教育人民何等内容可予表意何3等内容宜緘口不言令言論環境陷為靜謐寒蟬之域自不符憲4法對於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之真意實則言論自由的功能之5一即在於引發爭議invitedispute而國家所應致力實現6的目的應是包容不同言論實現言論鼓勵辯論與促進討論之7功能43此與吳庚前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見書相8符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9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10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11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12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附件34號13三退步言之縱使認定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屬於低價值言論存14在對特定族群或和平秩序造成危害之風險假設語氣聲請人主張無涉事實真偽的意見或主觀性評價應無優劣高低之分而有另予1516立法規範之必要171.為消弭危害預防風險提升整體言論價值只有維護言論市18場的自由流通由市場群體共同決定觀點與意見應否如何被19接受才能讓更多優質言論治癒特定言論的潛在風險或危害20當公民得透過系爭規定將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歸由刑事21系統處置無異於將言論價值交由國家公權力進行品質評判22亦將降低言論市場參與者發表更多抵禦言論counterspeech23的誘因長此以往僅會導致意見交流停滯市場功能萎縮43此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rminiellov.Chicago1949案所闡釋意旨當言論引起爭議培養對現狀的不滿甚至激起公憤時它可能發揮其最高價值言論通常是挑釁且具有挑戰性的它可能打擊成見和預設觀念並在推動某種觀點獲得接受時產生深刻變化效應Afiinctionoffreespeechunderoursystemofgovernmentistoinvitedispute.Itmayindeedbestserveitshighpurposewhenitinducesaconditionofunrestcreatesdissatisfactionwithconditionsastheyareorevenstirspeopletoanger.Speechisoftenprovocativeandchallenging.Itmaystrikeatprejudicesandpreconceptionsandhaveprofoundunsettlingeffectsasitpressesforacceptanceofanidea.參附件35號19C8ioo8W3-1004372289s1以及終將造就表意人之失能再無能力或動機參與言論市場2是以而容忍一定限度的無共識意見不合冒犯與衝突乃3國家為充分實現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障所應展現的憲政雅量4445464742.基此若認仇恨性言論與挑釁性言論皆有另予立法規制之必要5應賦予該等言論可理解司法可審查之明確定義嚴格限縮渠6等要件之解釋與適用以挑釁性言論為例除非該等言論本身7客觀上编動和平之即刻破壞45immediatebreachofthepeace8或造成明顯且即刻的嚴重危害aclearandpresentdanger表9意人主觀上意在透過言論表達對特定人或特定群體實施非法10暴力行為之意圖46anintenttocommitanactofunlawfulviolence11toaparticularindividualorgroupofindividuals且該等言論帶12來的實質危害程度遠超出公眾的不便煩惱或動亂47aserious13substantiveevilthatrisesfarabovepublicinconvenience14annoyanceorunrest始有予以限制之必要換言之縱使挑15釁言論本身内容鼓吹使用武力或違法行為仍不構成禁止或16限制之理由僅在該等言論旨在煽動或產生迫在眉睫的不法17行為並且有煽動或產生此類行為之可能國家始得在此極其44此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ohenv.California1971案揭示意旨在我們這樣多元和人口眾多的社會中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是一種強效藥其規範目的與設計在於消除政府對公共討論的限制使哪些觀點應該被表達的決定權交給我們每個人以期言論自由行使的最终結果能夠產生更有能力的公民更完美的政體......對許多人來說言論自由的直接後果固然時常導致喧嘩吵鬧甚或冒犯性言論惟此揭後果在一定限度内實乃吾人在開放辯論過程中為實現更長遠價值而必然發生的副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縱然氛圍中似乎時有充滿言詞嘈雜聲的情形然而這並非軟弱的象徵而是力量的展現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uTheconstitutionalrightoffreeexpressionispowerfulmedicineinasocietyasdiverseandpopulousasours.Itisdesignedandintendedtoremovegovernmentalrestraintsfromthearenaofpublicdiscussionputtingthedecisionastowhatviewsshallbevoicedlargelyintothehandsofeachofusinthehopethatuseofsuchfreedomwillultimatelyproduceamorecapablecitizemyandmoreperfectpolity....Tomanytheimmediateconsequenceofthisfreedommayoftenappeartobeonlyverbaltumultdiscordandevenoffensiveutterance.Thesearehoweverwithinestablishedlimitsintruthnecessarysideeffectsofthebroaderenduringvalueswhichtheprocessofopendebatepermitsustoachieve.Thattheairmayattimesseemfilledwithverbalcacophonyisinthissensenotasignofweaknessbutofstrength參汧寸件2號亦苣卩Cohenv.California已闡明限制挑聚言論的界線真諦45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依此判決意旨限制挑釁性言論的正當性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平避免鬥毆不是保障名譽權亦非保障名譽感情46VirginiaV.Black538U.S.3432003.附件36號47Terminiellov.Chicago337U.S.11949參附件35號201例外之情形給予適當限制48以維持憲法對言論自由基本權最2大限度保障之精神3四事實上如果以為公然侮辱四個字可以涵蓋所欲保障之法益4截然不同的挑釁性言論或是仇恨性言論適可見此四字以5有欠明確的用語指涉範圍無邊無際包山包海箝制言論的程度6違憲至深刑法第27章既係以保護名譽信用作為章名自不能7將不是保障名譽信用的仇恨言論立法或挑釁言論立法囫圇吞棗8使用公然侮辱四字雖為對應而貽羊頭狗肉驢唇馬嘴之譏9五近年關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大庭裁判容有重刑輕民之偏誤10一大庭裁判近年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隱私權保障之權衡決定在11審查基準與判斷上疑有見解歧異之矛盾情形大庭認定刑法第31012條第311條誹謗罪處罰規定未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更認定表意13人言論自由在關於私德之誹謗言論中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14權與隱私權之保護大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15卻認定強制道歉過度侵害表意人之不表意自由故而非屬請求回復16名譽之適當處分大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17言之關於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大庭在民事法場域中選擇保障表18意人之言論自由令受害人在手段選擇上無從選擇命行為人強制道19歉惟在刑事法場域中大庭卻認定國家有必要以公權力介入私人20間因言論所生爭端且有必要以刑罰限制表意人之言論自由上開21見解與其背後所彰顯之價值判斷容有重刑輕民過度仰賴以刑法22治理社會問題之思維偏誤23二然而刑事手段僅係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之一唯於其他社會規範24不及攔截處始行介入規範輕罪刑罰更會導致治理成本增加降48Brandenburgv.Ohio395U.S.4444471969utheconstitutionalguaranteesoffreespeechandfreepressdonotpermitaStatetoforbidorproscribeadvocacyoftheuseofforceoroflawviolationexceptwheresuchadvocacyisdirectedtoincitingorproducingimminenUawlessactionandislikelytoinciteorproducesuchaction.附件37號21C8ioo804372289s1低實際規範效果遑論刑法處罰範圍過廣亦終將贬損刑法自身的2權威性動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性此即司法所應堅守之刑罰謙3抑性與最後手段性令國家發動刑罰權制裁之違法行為限於侵害4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5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是以前開6重刑輕民之判斷偏誤亦與刑罰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有所牴觸7三侮辱言論既然與事實無涉其本質上自然欠缺可資檢驗真偽的性8質在此前提下關於侮辱言論之限制終將淪為國家對於人民9言論之道德審查品行糾察之工具使法官成為使用刑罰設定文10明尺度的社會語言道德老師不僅浪費刑事司法資源更形成審11判權力過度箝制言論的淵藪聲請人爰祈請大庭回歸言論自由應12受最大限度保障刑法謙抑原則等思維揚棄企令刑法承擔一切13社會亂象責任之刑法萬能觀14六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明顯違憲聲請人祈請大庭依應受判決事項聲明15賜予判決以維權益至感德便16此致17憲法法庭公鑒18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曰具人狀張大春請聲人人撰狀李念祖律師理吳至格律師代人李劍非律師22C8ioo804372289s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附件1號附件2號Cohenv.California403U.S.15197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決附件3號黃源盛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初版2010附件4號年7月節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附件5號史尚寬論名譽權侵害與誹謗罪軍法專刊第二附件6號卷第四期1953年4月謝庭晃論刑法對名譽感情的保護刑事法雜誌附件7號第50卷第3期2006年6月附件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33號判決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7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一部不附件9號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附件10號許志雄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附件11號雜誌第2期1995年6月附件12號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6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紀附件13號錄許宗力司法周刊101年7月27日桃院演講妨害名附件14號譽言論黃銘輝當公然侮辱罪成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抗公附件15號眾政治人物的武器臺北地院103自50判決邱毅訴此fe刀案台灣法學雜誌第268期2015年3月15曰附件16號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偵查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23C8ioo8043722899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提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補充資料司法院106年統計年報節錄司法院107年統計附件17號年報節錄附件18-1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附件18-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60號判決附件18-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2號判決附件1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判決附件18-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判決附件18-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2號判決附件18-7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判決附件18-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判決附件18-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決附件18-10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判決附件18-11號附件18-12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09號判決地方檢察署偵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終結件數地方附件19號法院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科刑人數等統計數據附件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附件21號決今曰新聞法院認證醜罵長得像車力巨人檢附件22號認定誹謗網友挨罰1.2萬元2023年11月23曰httpswww.nownews.comnews6304850自由時報罵人車力巨人惨罰1.2萬網歪樓狂附件23號蓋你根本XX2023年11月23曰24C8ioo8W3-1004372289s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4499519自由時報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公然侮辱罪除罪化附件24號應優先上路2019年5月23日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90706自由時報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附件25號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2022年8月28曰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6874HindujaS.andJ.W.Patchin.2018.StateCyberbullyingLaws-ABriefReviewofState附件26號CyberbullyingLawsandPolicies.RetrievedNovember222023.fromhttpscyberbullying.orgpdfs2022_Bllllying-and-CyberbuHying-Laws.pdf附件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附件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許宗力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附件29號刊第25期2019年9月附件30號Chaplinskyv.NewHampshire315U.S.5721942EunHeeHanHateCrimesandHateSpeech7Geo.J.附件31號GenderL.6792006附件32號Matalv.Tam582U.S.2017NationalSocialistPartyofAmericav.Villageof附件33號Skokie69111.2d6051978附件34號吳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附件35號Terminiellov.Chicago337U.S.11949附件36號Virginiav.Black538U.S.3432003附件37號Brandenburgv.Ohio395U.S.444196925C8ioo8W3-1004372289s","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5781,"doc_id":34046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30e4faf-9835-47fe-b89a-3862a0209088.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大春1130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憲法法庭收文113.115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續書案號會台字第12970號聲請人張大春詳卷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吳至格律師李劍非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為會台字第12970號事件提呈言詞辯論意旨續書事一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亦不涉及基本權衝突一本件所涉乃憲法上言論自由舆法律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競合問題並無憲法上基本權衝突情形應予區分1.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在於使人民得以對抗公權力侵犯是以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乃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不受國家侵害而憲法上之名譽權則保障人民之名譽權不受國家侵害系爭規定發動國家刑罰權審查及處罰侮辱言論即屬對表意人言論自由之侵害進一步言固有論者稱系爭規定涉及侮辱言論指涉對象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等基本權保障故本件憲法訴訟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或人格權間之基本權衝突2.然查此際關於名譽權或人性尊嚴之侵害既非來自於國家公權力本案聲請人並無公職身分若有侮辱對造之行為亦僅是民法上侵權行為而不能評為違憲之行為而僅係私人間之侮辱言論之表意行為則該等名譽權與人性尊嚴之保障即僅存於法律層次之保障而無涉憲法層次之基本權保障亦不能率認凡此等法律層次之權利保障皆屬國家保障義務之射1程範圍而發生憲法之第三人效力否則民法保障之權利勢將21無不成為憲法上之權利而憲法第23條規定涉及民法權利時3亦無不成為基本權衝突之情形輕言國家保障義務至此不啻I4泯滅憲法與民法的界限不可不慎是以憲法上言論自由之5保障與法律上人格權若有所衝突並非憲法上基本權衝突問6題並應優先保障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權7合先欽明si3.復按一項政府規範是否限制言論自由該限制是否合憲應9以該規範所欲規制者是否以言論為要素倘若特定行為僅對10I言論自由造成附帶限制則該限制僅需通過中度審查標準亦1即僅需證明該規範係追求重要政府利益important12governmentalinterest此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United13Statesv.OBrien1968案判決當同一行為過程結合言14論與非言論要素如規範非言論要素得有足夠重要的政15府利益則足以正當化對增修條文第一條自由按言論自I16由的附帶限制如果一項政府規範屬於政府依憲法行使17權力之範圍内得以促進重要或實質政府利益該政府利益與18壓制言論自由無關且對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19造成之附帶限制不會大於其促進該利益所必須之程度則足2以正當化該政府規範對言論自由的附帶限制1可資參照214.據上系爭規定以侮辱為構成要件自屬對於言論要素之22規範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以符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保障23之意旨參聲請人112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24論意旨書第5頁倘若侮辱言論造成名譽感情以外之傷害例1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376-3771968ThisCourthasheldthatwhenspeechandnonspeech1elementsarecombinedinthesamecourseofconductasufficientlyimportantgovernmentalinterestinregulatingthenonspeechelementcanjustifyincidentallimitationsonFirstAmendmentfreedoms...........AgovernmentregulationissufficientlyjustifiedifitiswithintheconstitutionalpoweroftheGovernmentifitfurthersanimportantorsubstantialgovernmentalinterestifthegovernmentalinterestisunrelatedtothesuppressionoffreeexpressionandiftheincidentalrestrictiononallegedFirstAmendmentfreedomsisnogreaterthanisessentialtothefurtheranceofthatinterest.附件38號2C8ioo8W3-10043942644J如侮辱言論被指涉者因受侮辱致生身體法益之間接損害即2罵人罵到吐血之情形固有侮辱言論表意人可能涉犯刑3法第277條傷害罪之爭議惟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縱在特定4情形下限制言論要素其所欲規制者仍係損害他人身體法益5之行為非以言論内容本身為限制對象而不涉及思想評價6至多僅對言論自由造成附帶限制自與系爭規定直接侵害言7論自由核心之情形迥異又若繩之以傷害罪即因傷害罪所規8制者為侵害身體之行為非以言論為要素即不能謂適用傷害9罪時附帶限制言論即為違憲然則公然侮辱罪之規制對象則U係以言論為要素侮辱即是言論侮辱罪則應受嚴格審查11始足以保障言論自由12二實則系爭規定之保護法益為名譽感情舆憲法保障之名譽權人格權無涉無足成為刑法保護法益茲不贅言參聲請人112年1314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3-4頁15二系爭規定應受嚴格標準審查經衡酌系爭規定之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16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等因素益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17一關係機關法務部陳稱系爭規定無須考量货際執行情形及其成本與18效益應屬誤解191.按比例原則除要求法規範應具備正當目的採取同等有效之20最小侵害手段確保手段造成之損害小於目的所欲達成之利21益外立法者行使其立法形成自由時尚應衡酌法規範之實際22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23此為大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所明確揭示斟酌都市更24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25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26環境之權益立法者於斜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27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28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未違C8ioo8043942644反憲法上比例原則2.據此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比例原則本應就其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等綜合衡酌然查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人數科刑人數等均呈現逐年穩定且顧著增加之趨勢而檢警體系亦均表示該等案件已因網路興盛而造成偵查體系超載之情形參聲請人112年12月18曰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2-13頁又經本件併案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法官等人指出系爭規定亦有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過度消耗法院量能之情形益徵系爭規定在實際實施方面確有成本過高而有害公共利益之情形3.實則司法院近年司法改革政策向來以提升裁判品質為導向將減輕法官工作負擔2列為現行的司法改革十大方案之一為落實此方針112年12月司法院已針對幫助詐欺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導入AI智慧化裁判草稿自動生成系統為法官撰擬判決草稿另立法院近年亦通過諸多重大刑事追訴案由例如國安五法中的共諜罪適用範圍重大金融犯罪等預期未來刑事檢調與審判體系須投入更多資源以回應社會需求而查系爭規定立法迄今僅在民國108年曾進行一次修正且修正内容為因應通貨膨脹調整罰金數額顯見系爭規定並未隨近百年之社會變動演進當時環境與今時今日已存有霄壤之別基於國家資源有限性之考量自應做最適當的分配才符合公共利益平心而論我國司法人員肩上的重擔早已非一日之寒按立法院專題研究結果3111年度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之新收件數均為近年最高且未結件數持績累增分別已達20萬餘件及8萬餘件而臺灣高等檢察署平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92-l.html最後劉覽曰112年1月n曰立法院近年法院及檢察機關司法人力配置及相關經費運用之探討https-Jwvw.1v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6365pid230909最後测覽日112年1月11日1均每一檢察官每月辦結案件折計件數111年度增至122.66件2同為近年最高無分院檢顯然都因為案量過大而應接不暇3當肩上始終盤據龐雜之未結案件如何期待院檢機關作為我4國司法品質之楝樑有效揮舞正義女神的天秤與長劍5二復大庭前於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曾詢及民事救濟途6徑與系爭規定間之替代關係加重系爭規定刑事責任之可行性等7情81.人民訴諸民事救濟途徑時應自行承擔訴訟成本乃屬當然刑9法係秩序本位之立法與民法之為權利本位之立法性質迥異10刑法之目的本係使國家得透過刑罰權之集中行使以建立社會n秩序而非為個別人民伸張正義被害人權利之保護僅屬12類似反射利益之性質此由檢察官為公益之代理人而非被害13人之代理人即有可稽是故民事救濟途徑始為真正得以回復14被害人權利名譽權或人格權或人性尊嚴之有效手段尚不15得逕因訴訟成本須由被害人負擔即否認之何況被害人所需16負擔之成本實與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無異172.加重系爭規定本刑舆提高系爭規定之罰金數額僅會導致系18爭規定之違憲情狀更加嚴重蓋提高系爭規定之罰金數額等因其所課與之罰金係繳交國庫受侮辱之被害人仍無法獲得1920賠償甚或將導致國家公權力執行罰金刑時排擠人民透過民21事救濟獲取損害賠償金之機會而加重系爭規定之自由刑亦22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與公政公約第3423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所揭示不應透過監禁手段限制言論自由24之意旨4253.至民事救濟途徑所課予之金錢賠償責任較系爭規定更能夠有4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明揭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矩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因刑事譜謗對某人提出指控卻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過度限制相關人員和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參附件5號5C8ioo8043942644效回復名譽感情對言論自由之侵害較系爭規定微小且不若2系爭規定易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等又若認為民法規定之實際3損害賠償數量不足尚非不得另行修法加入被害人可以獲得4之懲罰性賠償而非課被告以罰金支付國庫而使被害人一無5所得凡此聲請人112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6論意旨書第7-10頁已為詳述茲不贅言7三此外若認定侮辱性言論屬低償值言論而適用寬鬆審査標準實不8符言論自由基本權應受最大限度保障之意旨91.系爭規定以侮辱為構成要件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與言論10内容之審查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業如前述參聲請人112il年12月18日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5-6頁122.雖關係機關法務部辯稱言論自由之保障程度應依言論價值而13異其處理而侮辱性言論既屬於低價值言論其受言論自由保14障之程度自應有所降低云云惟言論之内容多元言論類型之15標準與界線容易模糊不清例如侮辱性言論亦可能涉及政治16性批判則是否仍應依傳統見解之類型區分而一概適用相同17審查標準不無疑義183.對此蔡明誠大法官於釋字第74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即曾19提出面對數位化時代傳播科技進步言論表現形式比往20昔更呈現不同面貌及方式將言論從價值高低區分其審查標21準之強度或密度實難以符合現代社會法治國保障表現自由22之要求應有檢討之必要......雖將言論區分高低價值便於23分析比較及說理且有些言論雖係單純事實表達但不乏涉及24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或具償值評斷之事實主張設若強加區25分言論之價值高低可能導致在言論市場中不同憲法保護之26程度實有違憲法保護人民表現自由及平等權之精神是所謂27言論價值之二階理論仍有檢討之餘地附件39號何況28判斷言論價值之高低本身即是對於言論内容之評價更易形61成公權力依恣意標準箝制異議言論造成寒蟬效應之結果是2以系爭規定既侵害言論自由且屬對於言論内容之限制應以3嚴格標準審查實則言論自由領域中之雙階理論悉以言論内4容之性質而為區別同一言論論之為政治言論則為高價值言5論論之為商業言論則為低價值言論極易陷入主觀雙階理6論本身即是内容限制思考邏輯的產物也必與憲法保障言7論自由要求公權力維持内容中立的精神背道而馳構成矛8盾雙階理論實為憲法法庭不宜輕用的危險理論9三雖有實務見解提出侮辱性言論得以脈絡化方式綜合判斷云云惟事實10上其標準空泛執法者仍有恣意評斷之空間系爭規定仍違反法律明確11性原則而生恣意形成寒坪效應導致自我審查的高度風險12一關係機關法務部陳稱依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13旨透過觀察語境語氣等整體脈絡综合評估判斷是否屬以使人14難堪為目的之辱罵並權衡法益評價是否達到人性尊嚴損害且為15所不能容忍之情形即足明確判斷言論是否屬於侮辱云云16二然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實際上17仍仰賴執法者之主觀解讀在判斷何為侮辱而尋求脈絡化之過程18中已涉及價值判斷並透過追訴與判決形成對言論之篩選其適19用上即有使執法者成為為道德警察之疑慮恐造成寒蟬效應開啟20自我審查侵害言論自由保障核心復前開判決所揭示之判準實21則係為潛在的言論自由箝制開方便之門221.上開最高法院判決針對使用髒話等特定侮辱性詞語是否為系23爭規定所禁止提出兩階段段審查標準第一階段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確認其為侮辱意涵第二階段2425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26量又最高法院明確揭示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27評其目的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281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7C8ioo8W3-10043942644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2.最高法院為緩和系爭規定不明確所導致的適用困擾竭力發展出較為系統化的審查機制然細究兩階段標準確存在許多内在矛盾問題首先名譽之形成需要事實精累不必然亦幾近不可能因侮辱者的漫窖指搞而敗指即便確如最高法院所述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内容之批評其目的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受辱人的名譽亦不將輕易受到影響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判決名譽係對個人人格因身分能力學識職業家庭等因素所為之評償足見人名譽形成之慎重非加害人一夕間得以毫無事實連結之汙言穢語所侵蝕者其次當從受命法官到合議庭上下都在費盡唇舌討論言論之當言不當言國家是否應就該言論處罰已經在無形中肯定言論審查之正當性三況查系爭規定之告訴人可能為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從而不當賦予公權力遁入私人爭端之管道此有大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之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可資參照聲請人係前任立法委員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四日立法院第八十九會期内政司法委員會審查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聯席會議備詢之法務部前次長翟宗泉就分裂國土之涵義稱在外蒙以外主張外蒙獨立不算分裂國土在台灣以外的美國主張台獨算分裂國土聲請人基於職權指責翟宗泉實問虛答拍桌怒斥附件一案經翟宗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八號提起公訴後台灣台北地法院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援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罪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拘役伍拾曰及罰金陸信元均緩刑戴年....C8ioo8043942644四此外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刻正由大庭另案審理中案號會台字第13556號此揭規定與系爭規定同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倶應宣告違憲又如前述系爭規定之告訴人可能為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故若僅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與公然侮辱公署罪違憲而認定系爭規定合憲假設語氣則原屬侮辱公務員罪舆公然侮辱公署罪之告訴人或自訴人仍得依系爭規定提起告訴或自訴足以致生寒蟬效應導致自我審查剪裁而威脅言論自由之違惠疑慮依然不減更將使得大庭宣告侮辱公務員罪舆公然侮辱公署罪違憲意旨不存併此敘明四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權應受最大限度保障之意旨符合我國憲政發展脈絡及從威權到民主的政治變遷不因他國是否仍有類似於公然侮辱之立法例而受影響一觀察我國釋憲實務以及比較法上針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整體態度5應為肯定言論自由功能並以國家應最大程度保障言論自由為共識而在我國逐步建構人權保障之歷史脈絡下更應對於國家當權者對言論自由之壓迫格外謹慎1.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20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最大限度21之保障大院釋字第509號第678號解釋參照保障言論22自由是人民實現自我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更是顯現人性尊23嚴在思想表達上的自主選擇其重要性於人格尊嚴之維護如24是於憲法價值之確認亦然252.我國憲法雖為亞洲第一部民主憲法且有百餘年歷史然自民26國39年戒嚴令發布至民國76年解除戒嚴為止長達將近2740年裡憲法與言論自由均在白色恐怖中沉睡依據戒嚴28法人民的自由與基本人權均遭限縮包括集會結社言C8ioo8043942644論出版之權利均遭剝奪尤其以1952年公布的出版法I2規定戰時出版物應基於節約原則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調節轄3區内之新聞紙雜誌之數量為報禁提供具體的法源基礎對4言論自由侵害最劇國家當權者挾執政優勢欲使人民噤若寒5蟬在我國已有前例試問在如此社會發展脈絡下難道不應就6言論自由之可能箝制格外謹慎值得深思73.附帶說明者係在現行法仰賴法官個案判斷侮辱之存否針對8侮辱言論發動制裁無異於肯定法院單純以受辱人的心情9評價言說人的可罰性參說文解字.辰部釋義辱恥10也辱的本質係通過道德上之非難而使受辱者心生U羞赧憎惡觀察侮辱在華文語境中所展現的意義大多難脫於12與道德評償相關的贬損而真正因侮辱而受損者非受辱者的13外在名譽而係受辱者内在感受對内在感受之侵害動用刑事H處罰難謂無悖於比例原則15二德國固有處罰冒犯言論之類似刑法規範惟其規範體系與規範目16的均與系爭規定迥異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171.德國刑法第185條雖亦定有公然侮辱罪侮辱人者處一年18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公然於集會中散布一定内容參照19德國刑法第11條第3項定義或以強暴犯之者處二年以下20有期徒刑或罰金原文DieBeleidigungwirdmit21FreiheitsstrafebiszueinemJahrodermitGeldstrafeundwenn22dieBeleidigungoffentlichineinerVersammlungdurch23VerbreiteneinesInhalts11Absatz3odermittelseiner24TatlichkeitbegangenwirdmitFreiheitsstrafebiszuzweiJahren25odermitmitGeldstrafebestraft.然而上開罪名規範在第十26四章侮辱罪VierzehnterAbschnittBeleidigung之下顯非為保障名譽之設顯與系爭規定規範在我國刑法第二十七2728章妨害名譽信用罪章之下欲以名譽為保護法益之情形不101同22.是以無論德國刑法是否定有公然侮辱罪均無礙於系爭規定3應屬違憲之認定且我國侮辱罪與德國侮辱罪所欲保障法益4既有不同若係將我國刑法欲保護名譽之公然侮辱罪強解為5保障人性尊嚴者人性尊嚴與名譽既非一事即屬張冠李戴6移花接木而違背立法者本意之解釋絕難符合憲法解釋不能7違背立法明確之目的第27章章名揭明係以保障信用名譽為8目的而與範圍更廣之人性尊嚴有間殊不可採9五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明顯違憲聲請人祈請大庭依應受判決事項聲明to賜予判決以維權益至感德便II此致12憲法法庭公鑒13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曰人具狀張大春人聲請人李念祖律師撰狀理吳至格律師代人李劍非律師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編號附件38號UnitedStatesv.OBrien391U.S.3671968附件39號釋字第744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協同意見書11C8ioo8043942644","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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