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1年度憲審字第21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1年度憲審字第21號
受理日期
2023-01-04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5號妨害名譽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11103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91970,"doc_id":34610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11103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7776c66-1716-48db-957e-17ccacb3367e.pdf","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1111103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官上列聲請人因審理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5號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應遶用之法律ffrP由法領餡仿么理之成栏切古桃雜當土夕盛羔訪許安细卜被士S往法健IJ-Id-IKX.uiIT3wCg4一wv.-JAj7y-KXpy-入-pc口的门tf違憲之具體理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暨憲法審查之目的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審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5號妨害名譽案件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即公然侮辱罪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位階之法規範為違憲理由及法律見解並依憲__身--_4.x__1aii.vJtbi_._ia-A-i_1活砰訟沄弟dd條現疋耸ig急沄沄涎r對糸肀規疋m灯汝規耗恿法番笪聲請人認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第11條之言論自由及第15條之財產權保障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且立即失效貳事實經過暨系爭規定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一事實經過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575號妨害名譽案件係因被告王健志在屏東縣滿州鄉南興路上公然侮辱謾罵告訴人沈宏湘等情内容詳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6625號起訴書見附件五經告訴人提起告訴二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上開事實經過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向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三系爭規定即本案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條文及憲法上權利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參聲請解釋憲法暨憲法審查之理由及式請人所持U2-汉云评元解一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一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如其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鈞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第804號解釋可資參照法律明確性原則是藉由法律規定之明確性釐清立法及法律適用司法行政之界線同時確保限制基本權之法律規範足以鞏固立法者主導地位並2實現權力分立之目的123二審查基準依憲法第8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鈞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另參考許志雄大法官於鈞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認為刑罰規定或犯罪構成要件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解釋須不難獲知其意義亦即其意義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之程度應較高此外刑罰規定之法文無論如何明晰通常其周邊均有模糊地帶倘因此即認定該規定不明確而加以非難則幾乎所有刑罰規定皆有違憲之虞系爭規定係以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其法律效果該效果所課予之拘役刑罰效果對於人身自由及財產權有所限制依上開說明自應受較嚴格之審查三系爭規定無法透過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而確認其適用範圍1.系爭規定以侮辱為其法定要件從字義上來看是指欺侮羞辱4甚老志美雁人人振盖莫奸急2宭接卜絵各备高法陰泠引法院院解見解過往見解大抵如下1侮辱是指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同時必須是對特定人為之42侮辱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如果是指摘具體事實則屬誹謗53公然侮辱罪之成立必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1黃舒苋2013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制度功能評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認定框架秩序下的國家權力一公法學術論文集頁1532參考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httpsdict.concised.moe.edu.twdictView.ispID42979最後瀏覽日2022U11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1大理院統字第1068號5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公然狀况為必要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64粗鄙言論如果足以減損特定人之名譽則構成侮辱72.上述4要件在近年下級審主要針對行為人之言詞内容審酌時在1至3要件之適用大抵相同但關於什麼樣的内容構成侮辱容有不同之結論通常會先來考究文詞字義並且要大費周章參考字典定義8但是對於文詞字義的解讀究竟是否侮辱並非所有判決均以字典上的詞句定義進行判斷3.學說見解目前為止認為侮辱保障感情名譽因此應保障他人主觀感情9有認為應保障社會或外在名譽w抑有進者則認為本罪經解釋為個人既有地位或角色依個人身處社會脈絡所推導出的尊重請求權11然由此可見迄今為正此一問題仍莫衷一是4.至於侮辱要件的具體適用結果以下實務適用之結果試列舉如下1髒話及其他粗鄙言論幹幹你娘操語意上來看幹幹你娘操都是用來表示性交的動作字眼固然粗俗不乏論列為犯罪者但實務見解亦有認為不構成犯罪者理由主要略為行為人之個人宣洩罔語或作為發語詞或口頭襌1213行為人雖然用字粗俗但僅是意見評述或情緒宣洩13另有認為應考慮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6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61號判決7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8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文獻見解即有曾指出實務見解有全文整體觀察或者語言文字詞義兩種判斷趨向見林慈偉2012罵人婊賣家之行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一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法令月刊63卷11期頁61-653甘添貴2019刑法各論上5版頁153-1551D陳子平2019刑法各論上4版頁319-32011許恒達2021人格尊嚴與名譽刑法收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一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84912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判決1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判決提及有這種媽媽這種哥哥可憐要錢4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综合觀察不能一概認為此等字眼均屬於公然侮辱之列14王八蛋懶趴小厚顏無恥固屬貶低人之用語或有據以論罪或有認為係涉及評論而否定有侮辱主觀犯意15干你屁事則是表示自己的事情跟別人無關縱使刻薄尖酸也無涉於公然侮辱之處罰範圍162性別歧視用語母豬用語是針對女性的用字實務上雖有肯認係贬抑女性之用語得成立犯罪17但也有從是否具有真實惡意的角度認為母豬一詞縱使粗鄙仍無真實惡意可言18酒店小姐或酒家女確實有認為確實是侮辱他人的用語有認為敘及手法媲美酒店查某僅是個見仁見智的詞語不代表低俗負面的評價或說詞193其他抽象謾罵.無和變態丟臉有傾向於肯認主觀上並無侮辱犯意縱使客觀上有侮辱他人之效果也不構成犯罪甚且有判決認為此等言詞均係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言論反而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21要房子還要什麼怎麼不去死幹自始至终並未指摘告訴人有何足以毁損其名譽之具體事件内容語氣上亦是為其父000正打抱不平並發表意見並非針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論言語中雖有粗俗不雅如幹等不適當之用詞然審諸前後文字可知被告係為其父親000所遭遇之某事件為意見評述及負面情緒宣洩之用語相同又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51號判決M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判決1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6號判決1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86號判決n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18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82號判決1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23號判決2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判決21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91號判決相同認定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神經病發神經雖然也是將他人精神狀態進行負面評價但亦有判決認為如果是形容他人可能處在不理智的狀態縱使用語不當也屬於個人修養不夠的道德議題層次22或者出於特定事項表達憤怒或無法認同23或者是言論可能係由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或被告基於遭污衊詆毁時予以語言回擊24沒有家教雖然是對於他人負面評價但如果爭執當中可認本於自身感受及是非而有所評論並非抽象謾罵則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25丟臉欠錢不還真是無恥死不要臉的混帳雖評價不當但係對於特定事項之意見表達拒絕還款並非侮辱2627垃圾雖然屬於尖酸刻薄之詞但被告既然是對告訴人是否虐貓而意ra-X-MK-rtM丨KitlAwCtIl_LIkA-27兄衣逐1皇用钙1皇屬1固入養逍傅增二又井猝热汰錄疋啕傅砰犯恩4身體舉止左手小指向上雖然可認是對於他人輕蔑戲謔的舉動但從第三人觀點來看無法認定觀看者可聯想到係針對告訴人所為28295.上述實務見解認定無罪的理由大抵上如果是在爭執中出於情緒所為表-i..JUffer-X1329-A-Jk-rtit瑪业夺hWL小巧干七幾然概r公思芰馬只q彡户i母呀匁吞忍句尸q聲虫庠然不當但不至於使被害人之社會名譽評價下降或第三人得以聯想至被害人名譽評價下降另有認為行為人的粗鄙言論不涉及侮辱亦有認為行為人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更有認為出於合理評論之意見表達雖粗鄙不堪仍應認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件有刑法第311條第3第586號判決2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4號判決2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判決2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判決25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判決26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判決27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28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判決29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44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935號判決6款免責事由之適用而不罰3迄今為止從判決文字中爬梳排除刑事責任之看法可謂五花八門四系爭規定欠缺可預見性或可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之可能1.總結上述適用結果究竟何種行為人用何種言詞文字構成侮辱乍看之下雖然係取決於個案脈絡的問題但實際上對於相同案件類型言詞内容表達方式或是發生情境所採取的侮辱規範評價往往有不同的認定認定的寬嚴取決於承辦法官或者偵查中承辦檢察官對於言論自由拿捏的嚴謹程度及言詞意涵的解釋無從形成穩定的解釋内涵2.因此系爭規定已非得透過司法審查而得加以確認不僅法律適用者無法透過侮辱的規範文義範圍内形塑有效的適用基準同時也無法使一般人對於相同言詞為何要以不同方式加以區別評價產生可預見性或可理解性例如幹即屬適例其結果如果不是導致個案當中的侮辱要件之操作使一般人難以預測所採取的言論舉止是否會使他人名譽受到妨害就是可能造成實務適用系爭規定之結果將自行調整其原先規範射程導致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形成超出立法者原先規範射程的内涵帶來規範界限之自我取消最终將使立法者遠過剂罰規範事前保留使司法者在適用刑事法律時得以謹守規範目的及文義範圍限制範圍藉此實現權力分立之目的徹底落空二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一系爭規定以侮辱為管制對象並且透過刑罰規範之管制對象不過針對可行的言論自由調和機制或者對於對話内容同樣可能造成他人不適不快甚且難耐而可能引起他人議論的内容在規範體系當中仍有可能採取不同的替代管制手段但目前系爭規定並未詳細處理此等規範差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判決二前者就所涉及之調和機制聲請人意見如下1.若參照刑法第310條規定透過鈞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確立的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第311條規定所為成罪限制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相較於此公然侮辱僅有公然性要件限制而最高法院曾表示公然侮辱罪不適用刑法第311條31倘若依照實務及學說過往解釋方式單純不涉及事實内容者始屬之然而此種情形多半屬於行為人表達自己主觀看法及評論個案當中可能涉及到對於特定人進行的抽象無具體事實依附的狀態或者行止形容雖然是接受資訊者個A而言並非適當的言詞表達例如前述提及手法媲美酒店查某的言論内容可見一斑立法者武斷地以事實指摘及抽象謾罵兩種規範模式疏未考慮可能的言論自由除罪機制或許可能是認為舉凡抽象謾罵必然不可能是適當評論認為抽象謾罵與評論無ll-1.Ff.jL..1t.A-Ac.J.rrO-ttijj-37疋业匀pffi乃T音思吞恐吞歸門谷如1tfJ月牛頁邱主月牛作体夕具通過事後第三人觀點來評價未必僅能從行為人對話對象之主觀感受加以判斷再者公然侮辱常見之情境通常是發生在行為人與被害人出於爭吵或爭辯的場合行為人可能為了防衛自身可能會使用若干較為激烈或刻薄的措辭但究竟有何不能加以評價為善意言論亦屬不明2.相較於此實務見解往往必須要自行透過行為人動機言論意圖智識程度等行為人主觀條件評價侮辱的内涵但此種方式可能會導致對於言3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號判決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毁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該規定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論之評價要先進行對行為人人格或内在良知層面的審查才能確認有無侮辱故意必然形成對於行為人言論舉止是否合乎社會常規的合宜舉止進而質變成對於行為人禮貌教養監督檢查問題由此可見立法者倘若有意處罰公然侮辱行為仍有未加考慮涉及意見評論或者在爭辯情境中的刻薄粗鄙言論在某一程度上仍有保障之必要就此以言顯有規範面的疏漏問題或有見解採取擴張前述言論自由保護機制之取向並試圖採取合乎基本權保護取向解釋的作法但無論如何個案裁判適用之節制終究只能解決一時之急就言論自由之保障以言猶未能克盡全功三後者涉及到不同管制手段之體系比較我們以下述性騷擾言論進行比較即可明瞭詳述如下K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晝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從性騷擾防治法的管制模式來看可以分成有損彳也人人格尊嚴使他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環境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曰常工作生活等幾種性騷擾影響效果類型下稱性騷擾效果立法者對於具性騷擾效果之行為的管制模式除涉及到不當觸碰外以刑事制裁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其餘均係採取行政制裁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由立法者採取的規範行為模式來看係廣泛地將可能造成性骚擾效果行為涵蓋在内如果我們將上述規範模式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相互參照可以發現被害人外在環境及與行為人互動模式所網羅的性騷擾定義方式被害人往往可能承受超越侮辱以外的騷擾不安效果例如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是產生正常工作生活的不良影響相較於此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被害人姑且不論其保護對象是否及於被害人主觀情感可以確定的是多數案例當中多半僅會產生讓被害人令人不快的結果2.上述簡要的對照適足以從中提供我們反省的方向若干可能對於被害人具有相同侵害效果立法者僅使用行政制裁或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讓被害人具體生活產生影響或干擾或使被害人感受到冒犯但立法者在相類似或者無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相提並論同樣具有被害人人格尊嚴干擾效果的行為類型卻認為系爭規定規範的行為態樣比起性騷擾防治法之法律效果來說反而更加嚴重簡言之此際行為人僅有表達不尊重他人言詞的情形然卻須依系爭規定施加以刑事制裁顯然體系有不1rO-fix.iI_Js祁一員且價值小一级3.或許可能會有人認為性騷擾防治法與公然侮辱罪之規範目的及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並不相同從而不能相提並論但追究其根本兩者管制對象均透過_家權力介入人際互動關係當因為不當溝通交往方式導致其中一方的人格或者處在對被害人有不利影響之環境特別是性騷擾上入alI5V-rt上IArrhif烈然而無論是透過行政制裁或民事責任性骚擾言論既然有可能作為不動用刑事制裁之替代手段之間差異顯然是立法者對於未善盡其執行效果義務及改善義務四關於言論自由保障導向的阻卻事由究竟是阻卻違法還是阻卻責任事由等犯罪論體系問題並不在聲請人討論之列系爭規定就此部分在規範面上仍付之闕如同時有其他具有更高強度的侵害效果之言論形式仍得採取非刑事制裁之管制方式此般種種在在可以凸顯出立法者之規範計劃已然存有體系違反或背離邏輯一貫性要求Folgerichtigkeitsgebot邏輯一貫性的訴求是對於立法者加重其說理義務這不僅是立法學上的10要求更是從程序面去掌握使憲法審查者可以從中釐清簡單來說究竟立法者之立法決策過程有無具體形塑合理内容包含基於較為合理的事實基礎或是立法說理謹慎說明與既有價值決定有無衝突如有不同何以不能繼續維持過往價值決定又或者過往的決定是否已經事過境遷仍然得以繼續維持原先的規範模式平等原則在此意義下應可補充這一觀點作為憲法法規範審查方式之一三系爭規定干預憲法第8條第11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牴觸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一基本權保障内涵層次憲法第11條第8條第15條1.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目由il通i史人氏另取得儿为貰代反目我員5見之揭皆包导古JL治竽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意旨參照系爭規定所管制之行為内容禁止行為人以侮辱之方式發表言論乍看之下所指涉的言論内容可能並非在憲法言論自由光譜上極為重要的言論内容但是侮辱的形式可能依照其情境所涉及的對象内容及形式仍然對於一般人是否可以不受限制表示意見自由的機會有所限制其次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内容欠缺法律明確性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而言欠缺明確性的内容已足以構成言論自由之干預形式由上以觀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殆無疑問2.系爭規定所課予之刑罰效果造成行為人倘若成立犯罪可能必須承擔拘役罰金等刑罰效果即便科處拘役在執行上符合易科罰金要件下仍可透過其繳納罰金加以替代惟究其根本仍然屬於對行為人人身自由財產權之限制因此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亦無疑問11二比例原則1.言論自由之保障依照司法院過往解釋意旨必須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因此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之審查侮辱性言論依照具體的情境雖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但仍具意見表達之性質固如前述惟該言論所涉及侵害法益行為應以法益侵害之密度為基準對侵害法益之行為給予適當之評價因此系爭規定既然同時涉及到行為形式禁止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干預及刑罰效果賦予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干預仍然應依明確適當之法律規定並以合乎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以下逐一檢討比例原則之要件2.目的正當性0lajJ-V-.frrAttftBAiia-i-n7ArtsHHrO-b.M-nVt-H.---rA示平规疋百你1示硬石管石夸攸照列I元拜于乐030就肝拜思目ss两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初步看來其目的應具有正當性3.手段適當性系爭規定對於維護名譽是否屬於有助於目的達成之手段系爭規定既A1去CTrrJ1F3々々V-a..AAAric-jr-_.ZT女LJt1X3.J-4-LUffl-成穴G莩巳夠愿円及川5火夕只在土逆刀乂丨不残成姑WJ5eX不同時也必須適於達成預防效果不過系爭規定本身的不明確能否達成系爭規定所欲達成之目的即有疑問一方面對於受規範者而言系爭規定使一般人無法確定何種侮辱言論可能屬於會成立犯罪之内容對於適用法律者而言也無法確定透過適用系爭規定為裁判規範據以確認合宜的處罰界限另一方面公然侮辱透過刑事偵查審判過程往往會將讓行為人及被害人處在可能對第三人公開表明究竟當時所被害人接受到的侮辱言論訊息是否適足以損害被害人之名譽反而使被害人在特定人際範圍内接受該侮辱言論内容的情形廣為周知終局而言究竟被害人是否在這個過程當中可以有效維護其名譽抑或是另外必12須承受刑事司法操作不明確文義的侮辱要件使檢察官法院必須再次對告訴人宣示行為人的言詞縱使感到不快也不是侮辱行為人沒有侮辱犯意行為人之言詞必須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徒增無謂之事循此系爭規定是否有達成預期保護名譽之目的即茲疑義因此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尚難與比例原則之手段適當性要求相符4.手段必要性系爭規定是否可以為了達成目的透過同樣有效的方式來達成其目的也就是可以透過行政制裁或者民事損害賠償首先聲請人在上述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部分已經提出同樣對於名譽可能有相同損害效果的内容在現行法採取行政制裁或者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行性行政制裁跟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依照目前學理看法均有遏阻特定行為不再發生之預防效果同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正好透過民事損害賠償填補過去被害人所受之人格權損害來達成修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在此範圍内行政制裁或民事侵權責任均足以作為可以相提併論的次佳選項儘管並無明確的文獻研究支持民事侵權責任必然較刑事制裁手段更能達成立法者所預期避免再度發生妨害名譽之效果但是正因為預防效果無法有效檢驗所以更需要立法者加以評估跟實證既然在目前規範體系對於相類似損害情境仍然允許採取較輕微的規範評價及法律效果的賦予從而系爭規定亦難認與比例原則之手段必要性要求相符5.狹義比例性1系爭規定雖然可能有以下可能優點其一確認被妨害名譽之人之名譽並無缺損其二使他人不再從事妨害名譽之舉動但是從實踐過程來看並非如此依照法務部統計處所提供的資料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罪案件偵察終結情形統計所顯示參考附件一從101年13至110年檢察機關受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偵查終結案件量從1萬1385件上升至2萬1344件截至111年9月數量也來到1萬7548件由於系爭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告訴人向檢警申告原則上無法列入統計範圍從逐年上升的告訴量來看可以確認系爭規定之存在並未使人際衝突間涉及侮辱事件的情形下降反而逐年增加同時可以比較法務部統計處所提供的資料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的數量如果依照檢察官給予不起訴的情況扣除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的情況同樣參考附件一撤回或逾期告訴攔大概可以推知絕大多數案件是經檢察官偵查後確認為公然侮辱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由此可見系爭規定之存在不僅存有使任何人藉由刑罰圖一己之1--At-r-yi-fc-4..r.rI.t一.I.nnairIw1上4.-7rAsKrts.T六滿足填3用玻瑪心BV级應吧人狀明糊從力双g避正货王i母哥杀件的預防效能2其次如前所述系爭規定雖然是維護被害人名譽為其規範目的但是將被害人認為所聽聞難聽字眼的字詞記載於裁判書當中究竟是對於被害人名譽的保護還造成被害人名譽遭行為人貶抑的事情廣為人知-nr12.2A-0_LJ..JffPLffla3JfUrtM9fti701J4t77iVStOA2trvrm月取-双延匁厂民u不食尸尽約i尤砰卞牙i施肝砰工王ty舌珩31段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觀察系爭規定實際適用情況系爭規定果真能合乎此一原則性的要求是否會將僅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納入處罰之列均成疑問3相較於此如果行為人經法院判決所承受的負面效益有多大取決於對於言論自由干預效果對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干預及對採取刑事程序對於成為被告乏行為人可能的干預效果等因素綜合判斷同時此部分干預效果參考鈞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系爭規14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可見被告因立法者刑罰規範之創設授權偵查審判機關可以加以訴追審究期間所造成之基本權干預同樣可能也是必須納入的干預因素參考系爭規定實際上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情況可知至目前為止從101年從1896件成長至110年的3060件另外截至110年10月為止110年度也已經有2411件參照附件一而從101年至110年間另參考地方法院刑事庭受理妨害名譽案件之一審案件终結情形及终結速度統計表參考附件二是以被告最重罪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為統計對象案件數量逐年呈現成長的趨勢平均每件終結時間也從101年之70.99日上升至110年之88.87日截至111年9月止平均終結時間也要89.46日拾家揪關101车芈始柏蛙斛堂日5你FiFi1日丨了111车堂ftnI-IIIIi--wtI礞t48.6日如果是起訴或緩起訴則需要平均多出6-7天左右的時間結合上述時間差異可以知道檢察機關上述偵查終結之數字從整體現象加以評估經告訴人提告認有觸犯系爭規定之被告數量就此提起公3斥或聲请簡易判決處刑之被告數罝均有增加5可以確定同時.偵查階段所需要的時間下降但是審理所需平均時間則相應上升對於被告因面對相關程序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不因此而減少影響所及影響人數之增加毋寧是不容忽視的趨向而上述偵查審理所耗費的時間勢必對於被告日常生活相當大的衝擊及影響從檢察官實際上不起訴處分之數量觀之佔實際上總偵查終結案件的7成以上參考附件一另詳細數字比例參考下述附表其中撤回部分僅佔不到案件總數的14或接近15強可以想見至少有1半以上的被告可能僅因與告訴人間一句或一段話就必須面對諸多程序上的負擔才有可能獲致一個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處分也才能確認自己所說的話並非侮15辱他人或是自己並未實行侮辱他人的行為另一個統計資料可能解讀之面向由於本罪均屬告訴乃論因此從偵查審理中撤回告訴之情形已經達到相當的比例絕非少數無法排除保上述案件當中不會是透過刑事程序來以刑逼民的情況來進行之倘若真係如此對於被告進入程序所造成之精力消耗絕不能小覷.4上述程序耗費不僅是對於被告行使言論自由的負擔更令人憂慮的是實際刑罰效果的科予所造成的影響依照附件二所示從101年開始至111年9月間拘役罰金人次分別到達43777283人至於無罪不受理免訴撤回或其他原因審結者僅占總被告人次之局部數量觀察實際執行情況附件四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309條第1項一wta一_4e..-iT9tti.a人nox..人非现TT佴形厂粑人邯勿的文刑人巧你徽奶勿种剖贫以文啊赏絨式來代替處罰或是直接繳納罰金少部分僅易服社會勞動更有其極其少數的受刑人係入監執行儘管從資料上所顯示的實際執行人數與判決處刑人數有若干差距但從整體趨勢可以推知上述實際上科處刑罰效果均屬相當輕微同時由刑罰執行面來看受刑人均多透過罰入公FI-rrt-I-t-ILIXiO-Tt-rwI131-H一-r-赏货項匆沖爽巧7口从现彳丁元辛巧逆取丄鸟言_丨竹丁汉mjt丨丨麥wt个惟國家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去處理高度屬於個人間爭議或感情受損之事件同時所保全之刑罰公共利益也是相當輕微也令人懷疑維持此種短期自由刑的合理依據5從上述資料彙整我們已經可以確認系爭規定對於一般人加諸了相當大的言論自由行使負擔同時也容許國家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確認個別近似私人權益關係間的爭議問題所追求的刑罰效能也是非常輕微據此系爭規定所欲保全之公共利益與系爭規定存在所干預之基本權及耗費之國家資源相比既不成比例也發生了顯失均衡的情況三小結16系爭規定雖然有追求保護名譽之正當目的但從比例原則之手段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均無法正當化系爭規定對於一般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財產權之基本權干預肆總結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有如上述牴觸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疑義或許在早期社會對於他人社會地位的尊重可能是較為優越的價值然而當代社會社會往來活動相較於以往更為頻繁而快速尤其是網路數位生活壓縮接觸的時間空間高度人際互動的可能性所帶來的人際關係當中衝突所在雜备f闵盏如th不官读堝拥罚决強奸雒接個人私吐法箱迠的釦播志县I朿yij_.LV一flfV---f一zIIli行為vV必須要休取付疋列半指米避免對低人个遍法治社會當中法治國當係盡可能實現個人人格自主及自由多元發展實現保護基本權的客觀誡命而不是透過刑事制裁使一般市民承擔維持不冒犯他人維護禮貌國的虛假外觀的客觀義務立法者如果認為所涉及到的人際衝突類型已經上昇至明顯迫切之危險或者實質損害相對人認為有必要予以管制表意人更有必要依照類型詳細論證制裁之必要性基於上述說明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即刑法第309條第1項與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意旨有達且對憲法第8條第11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鈞院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伍關係文件之名稱與件數一附表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不起訴情形統計表二附件一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罪案件偵察終結情形統計17三附件二地方法院刑事庭受理妨害名譽案件之一審案件終結情形及终結速度統計表四附件三地方法院辦理刑事第一審案件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平均終結曰數五附件四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309條第1項有罪執行情形六附件五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6625號起訴書此致憲法法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公股法t林育賢18","doc_att_category":1}],"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