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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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三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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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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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10號
受理日期
2022-02-23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81號公然侮辱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侵害行為人之言論自由,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1090227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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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感情純屬主觀内心之感受與外部評價無關就不應該再掛上名譽二字也就是說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感情名譽應該不是名譽而是一種不堪受辱的感覺16是被批評者的主觀感受並非名譽1714這個主要參考王怡今錢建榮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2006年6月第46頁15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09年6月第156頁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1999年9月第325頁以下16徐偉群司法淨化語言運動應終止蘋果日報社論Chttpwww.appledailv.com.twappledailvarticleforum2012Q41034149354日2013年4月17曰17對此甘添貴教授也進一步表示以空泛之言詞辱罵他人瘋子或智障等並不會影響社會一般人對該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且亦不足以影響該他人人格價值應為社會一般人正當認識與尊重之地位或狀態至多僅使該他人精神上或如果公然侮辱罪不是保護名譽那麼究竟是何種法益值得以刑罰保護就結論而言本院認為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應該是會產生立即而明顯危險的仇視性言論涉及被評論者的人性尊嚴人格權此點在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中會有所說明三比例原則之檢驗比例原則作為違憲審查之標準係要求限制基本權的目的必須具備憲法上正當性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且為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則達成之目的所獲得的利益必須大於基本權限制所造成的侵害狹義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審查憲法第23條已經針對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預設4種正當之目的包含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4種目的甚為抽象只要說得出來的立法目的幾乎都與此有關因此綜觀我國釋憲實務迄今未曾有刑罰規範無法通過目的合憲性之檢驗而遭違憲宣告的情形既然公然侮辱與名譽無關保護的只是不堪受辱的感覺是否符合以上4種目的則為此部分之爭點本院認為公然侮辱罪保護被批評者不堪受辱的感覺其實是禁止行為人在很多人可以看得到聽得到的地方公然口出羞辱他人的言論從這個角度看來可以維持善良純樸的社會秩序也有提升社會風氣的作用進而增加公共利益祥和社會但這樣的推論過於寬鬆任何說得出來的道理說得出來的立法目的都可以輕易地通過適當性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所影響者僅係他人之主觀感受或反應而已可參見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09年6月第156頁9原則的檢驗於此無法滿足違憲審查論證上的需求據此本院認為刑罰的目的就是在保護法益雖然在多數案例中都是當法益已經被侵害後才動用刑法但施用刑罰在行為人身上無非是預防未來的危害這也包含其他潛在的行為人經由刑罰的宣示產生預防的功能進而保護法益18因而刑法藉由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宣示所要保護之法益但刑法保護的法益是什麼如何予以界定何種法益方被刑法保護則為困難所在對此既然刑罰涉及生命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的剝奪而這些權利都出自於蕙法的保障國家以刑罰權限制上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必須也是這個行為也同等的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換言之刑法之保護法益都可以從憲法上找到對應的法益刑法所保護人民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利益必然是憲法認為必須予以保障的利益19以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為例該條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就制裁規範而言顯然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這些都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而該條之保護法益為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就是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只有同屬於憲法上的權利侵害法益與被保護的法益同具憲法位階國家方18在量刑時法官是否要考量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也就是說為了避免他人再犯類似的犯罪而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予以重罰學說有持反對意見者而認為立法者在設計構成要件條文時已將考量過一般預防的規範目的不得再作為量刑加重處罰的理由否則將是雙重評價詳細說明可參考蕭宏宜量刑原則與罪罰相當臺灣法學雜誌第214期2012年12月第125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似乎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列為量刑之核心然後再考量行為人個人的因素特別預防而未把一般預防列人量刑事由頗值參考19此部分係參考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5年9月第401頁至第402頁可動用刑罰因此不堪受辱的感覺是否為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必須檢視不堪受辱的感覺是否是憲法所認為應該要保障的利益綜觀我國憲法法典並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明文規定不堪受辱的感覺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於此在解釋上可能的方向就是從法理立憲精神加以推導對此應該可以從人性尊嚴得到答案人性尊嚴雖然沒有直接寫在憲法本文中2但我國釋憲實務早已將人性尊嚴定位為基本權之上位概念最高法價值為我國憲法當然的保障内涵2021人性尊嚴簡單而言就是人本身就是目的並非客體自治與自決構成人性尊嚴的核心内涵22單純抽象的謾罵攻訐只會讓人感到受辱感並不會損及人之所以為人的目的也與自治自決無關但如果是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視性的辱罵仇視性言論才會直接損及個人内心之自治自決進而侵害人性尊嚴之核心侵害人格權基此既然人性尊嚴為憲法所保障的利益就應該是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其他非仇視性的言論所侵害的只是單純不堪受辱的感覺20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已經將人性尊嚴列入法典中21釋字第372號解釋解釋文维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我國釋憲實務運用人性尊嚴人格尊嚴是否有意區別二者二者是否具有法律規範上的位階關係可參考江玉林人性尊嚴與人格尊嚴-大法官解釋中有關尊嚴論述的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0期2004年6月第116頁至第123頁22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收錄於氏著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2000年2月第3頁至第25頁11找不到憲法保障的依據自非刑法所要保障的法益換言之爆粗口未必會侵害人格權本院嘗試將以上的觀點與立即而明顯危險結合誠如論者所言公然侮辱罪所要制裁的是挑釁性言論亦即足以立即形成創傷及立即導致平和秩序遭破壞而有害於公共秩序的言論23基此只有當言論構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24才有管制之必要25而一般性的抽象謾罵攻訐不會有任何立即而明顯的危險不論言論内容多令人不舒服不快都不應該動用到法律來管制是以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而為之惡質性仇視言論這些多半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在實證上已經顯示將會造成實質上的傷害而不只是心裡不爽包括生理與健康的傷害心理傷害經濟上的損害同時也危害整體社會利益26因此公然侮辱罪如果要通過適當性原則的檢驗只有限縮其適用範圍也就是上文所述之仇視性言論才有合憲的可能其他的辱罵充其量只會讓人產生不堪受辱的感覺心裡不爽不涉及人性尊嚴也不會貶抑他人人格不應以刑罰對待所以得出僅23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haplinskyv.NewHampshire案所表示的意見參閱王怡今錢建榮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2006年6月第45頁24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收錄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9年9月第197頁以下25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26這裡參考廖元豪仇恨言論管制族群平等法與反歧視法臺灣法學雜誌第127期2009年5月第6頁12僅是不禮貌的行為不等於侵害名譽的結論27此點應無疑義而立法者選擇以刑罰之方式管制仇視性言論也有助於上開目的的達成但現行公然侮辱罪並未區別二者一律加以處罰違反平等原則這也是本院認為違憲的其中理由之一此詳下述雖然不涉及仇視性的謾罵無法通過適當性原則的檢驗依理就沒有繼續討論此部分合憲性與否的必要但為了凸顯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侵害的嚴重性尤其是實際案例在操作上幾乎套用爆粗口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的評價侮辱被害人之公式經由此循環論證的說法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這樣的操作是否合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換言之可能會構成違憲的判決更是本院憂心的問題例如實務上曾經發生罵人方乂丫赛28不要臉29敗類3傀儡你給我屁啦沒品3132你是什麼東西32遲到大王33下流34婊賣家35而被判處公然侮辱有罪27這裡參考徐偉群前揭社論之内容a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29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27號判決30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20號判決31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判決該則判決之推論過程為傀儡你給我屁啦沒品並非用在讚美他人此為社會通念依此社會通念該等言詞具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所以為侮辱行為32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88號判決33例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34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0號判決35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判決但原審臺灣板橋地方法13之實際案例仔細觀察這些判決涉及之案例事實多是行為人根據某一事件而為主觀上不涉及仇恨性的評論這些言詞本身是否會構成侮辱即具有極大之爭議性因此以下仍嘗試將此二種不同的言論繼續進行合憲性的檢驗行文至此似乎已經找到公然侮辱罪合憲性解釋的契機或許透過此種解釋方法可以避免直接宣告公然侮辱罪違憲但這樣的合憲性解釋方法幾乎已經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等同於仇視性言論罪已經違反一般人民可以預見的文義範圍表面上是尊重立法者避免直接宣告達憲但實質上已經轉化立法者的原意侵害立法者不論基於何種理由罵人都要處罰的基本價值決定而違反權力分立36但為了凸顯公然侮辱罪實屬違憲的確信理由本院以下仍繼續進行合憲性與否的檢驗二必要性原則審查公然侮辱罪雖僅處拘役與罰金刑但此涉及人身自由與財產權之限制若無法繳納罰金更有易服勞役之可能於此將涉及一般行動自由因此就刑罰的制裁本身直接損及人性尊嚴是限制人權院100年度易字第2669號判決判處無罪36合憲性解釋的界限可以參考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623號解釋之部分協同與部分不同意見書合憲解釋固然可以勉力維繫住法律之合憲性然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仍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並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或規範核心如果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決定或規範核心強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内容再宣告其合憲這種解釋方式與其說是出於對立法者意志儘可能最大的尊重倒不如說是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立法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在此情形反而是直接宣告其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思索或選擇作進一步修正繼續追求其原始的立法目的或選擇改弦更張以嶄新思維另立新法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14最嚴重的手段不可能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能審查刑罰是否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對於仇視性言論管制而言民法第195條第1項已經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事上高額的賠償金往往可以直接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又可以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而刑事手段在此類案件多半充為被害人求償的機制本案三件案例都經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制裁似乎並非重點從這個角度來看刑事制裁充其量只能滿足被害人報復的心裡高額的民事賠償比較能遏止此種仇視性言論實在沒有必要另外施加刑事處罰況且禁止口出仇視性言論是道德教育個人修養的問題不應該動辄以刑罰對待對於非仇視性言論的管制而言由於直接侵害的是不堪受辱的感覺並不涉及人性尊嚴這種情緒性的用語你我都有可能會遇到也有可能會使用而爆粗口是發洩情緒最直接的方式文雅的人罵人不帶髒字拐個彎都可以罵人37鄙俗的人動辄口出三字經五字經如果公然侮辱處罰的只是爆粗口的行為那麼它只能處罰鄙俗的人不處罰使用高尚言語文字的人這樣的法律意義告訴我們刑法禁止口出鄙俗的言論否則判罰金或去關拘投要罵人得用高尚的文字但都是罵人的話都有可能讓對方感到受辱為何只禁止鄙俗的言論難道我們要動用刑罰處罰不文雅的人38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透過判決宣示何種是高雅的37例如口出雖然不能說你賤但遺不知道如何形容38因購買電器與網路賣家產生誤會進而在拍賣留言中使用賺黑心錢網路蟑螂賺骯髒錢曾有判處公然侮辱罪之案例可參見鄭逸哲刑法罪15言論何種是部俗的言論而且大量公然侮辱罪的提起公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39完全無助於防止人民繼續使用此類情緒性的言論保護情感不受傷害不可能不應該是刑法法院的任務而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多從判決的結果對於行為人所施加的不利---益加以論述但刑事被告在國家審判程序所接受的各種程序上的不利益未必輕於實體有罪判決這也應該放入刑罰最後手段性中加以討論畢竟實體判決的前提就是刑事訴訟程序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在這些案件都要坐在被告席接受國家審判而這種刑事被告的稱謂忍受開庭義務審判過程中詰問證人的困難對於法律上的無知所導致的訴訟過程不安全感言詞辯論終結後等待宣判的煎熬等等所造成心裡生活上的壓力都是一種實質上的負擔干預而這些被告只因為他們爆了粗口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對待此與該粗口對於被害人產生不堪受辱的感覺的損害相較顯然不合比例刑罰於此不具有最後手段性三狹義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目的在衡量系爭行為條款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是否會大於對於基本權造成之侵害這裡應該審查罪刑相當原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格安在哉-評析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3期2012年2月第96頁至第104頁39本院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裁判日期標示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曰止裁判案由欄標示妨害名譽全文檢索標示公然侮辱經捜尋相關判決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191筆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86筆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232筆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51筆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150筆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195筆資料16則也就是行為的不法内涵行為人的罪責程度是否與刑罰相當而罪刑是否相當無法單從條文本身自己加以比較應該透過整體的刑法制裁規範環境加以比較這也包含外國立法例4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依上開施行法第2條第3條分別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而西元2011年7月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0條作成第34號一般性意見其中47段涉及毁謗立法原則明確指出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按指自由刑絕不是適當的處罰4041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53段表示如杲拘禁被作為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懲罰這種拘禁就是任意的就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意見自由的保護基此以自由刑管制言論並不符合兩公約之精神不論是否涉及仇恨性言論行為人頂多只是爆粗口所造成不堪受辱的感覺並非刑法所應該保護的法益這應該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若是造成弱勢族群實質傷害的仇視性言論被害人仍有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可資主張不能因為爆粗口的行為就拘束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公然侮辱罪有關於拘役刑的部分在我40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5年9月第398頁至第399頁41中文翻譯可參考法務部編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2012年12月第129頁17國立法者的價值選擇上應屬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在比較法觀察上美國只以民事手段制裁誹謗性言論視刑事手段為危險的政治武器英國亦在西元2010年初正式立法廢除刑事誹謗可見以刑事制裁管制言論未必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在德國雖然也有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處罰且刑責比我國還重42但德國實務是透過個案利益衡量的方式決定如何保護言論自由與名譽人性尊嚴要求對個案有關的一切事實關係都納入考量例如系爭言論是出於挑釁攻擊或自衛是自願加入公共辯論或無辜捲入是基於錯誤或正確的事實所為的評論都會影響個案判斷43歐洲人權法院也是透過利益衡量的方式要求價值判斷應具備某種事實基礎44但我國多數實務案例並未加入個案判斷之因素而以前述循環論證的方式認定爆粗口侵害人格權或名譽侮辱欠缺精細論證的同時又要判處行為人自由刑或財產刑嚴重侵害行為人之言論自由四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檢驗我國釋憲實務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所提出的具體操作標準大42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43許宗力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錄於臺灣憲法之縱剖橫切2002年12月第257頁至第259頁44例如Pfeiferv.Austria記者名譽與公眾政治辯論案歐洲人權法院第一庭於2007年11月15日之裁判廖福特節譯收錄於司法院編譯之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二2010年11月第712頁至第726頁OdabasiandKocakV.Turkey歐洲人權法院第四庭於2006年2月21日之裁判劉淑範節譯收錄於司法院編譯之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二2010年11月第62頁至第81頁18致上包含一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其文義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須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二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三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45在刑事法律中因涉及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就是罪刑明確性原則這也是從罪刑法定原則衍生而來所謂刑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必須有最低限度的明確性此在涉及處罰人民的刑事法律應該受特別嚴格的審查否則人民將無法預見何獐行為將構成犯罪於此將喪失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意義公然侮辱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人者條文中的公然侮辱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何謂侮辱參考學說上之意見指的是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46且應該就實際案例之整體狀況予以综合判斷須同時兼顧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的方言或用詞習慣等不能一概而論47把上開抽象的文字具體化就是不能公然口出罵人或羞辱45例如釋字第669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殺傷力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釋字第623號解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關於引誘暗示媒介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釋字第617號解釋刑法第235條猥褻之不確定法律概念46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版2009年8月第537頁實務上多採取類似的看法例如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判決47吳耀宗可恥VS.操你媽的X-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及臺南地方法院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9期2013年2月第52頁19使人難堪的話但什麼是罵人羞辱使人難堪的話如果在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是罵人的話例如三字經的時候在判斷上較為容易但在某些邊界型案例則見仁見智端視法官或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經驗而定難有一定的標準以屌為例這個字本來就是指男性生殖器之意但在臺灣則有極好拉風之意而這樣的流行性用語未必是全部的人可以接受有的人仍然認為此為鄙俗的言語有的人則認為並無不妥當不同的觀點都有人贊同時法官在個案中應該如何抉擇另以我國實際發生的案例加以說明罵人婊賣家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雖然婊具有妓女之意但在時下年輕人之口語用法則可作為動詞使用表示吐槽指責咒罵之意二審法院顯然不贊同此一觀點而認為婊一字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之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其義與婊子同均指為俗稱賣淫的妓女俗以為罵女人的粗話且文字具有多義性應該由為文者於可得預期範圍内擔負文字多義所生之責任48可見對於同樣的文字司法者的社會經驗立場看法不同而會有截然不同的結論但這樣的風險是否應該讓行為人承擔此與無罪推定原則所造成之緊張關係4950容有考慮之餘地.此外亦有判決認為罵人下流構成侮辱罵人三流的人依社會通念不具有侮辱他人之意5但下流與三流有何不同48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判決49這裡可以參考黃朝義刑事舉證責任與推定收錄於氏著刑事證據法研究2000年4月第263頁至第278頁尤其是第273頁以下關於推定之說明5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0號判決20不都是罵人的話罵人你是什麼東西有認為構成侮辱之實例51亦有判決無罪者52罵人白賊有認為構成侮辱者53亦有判處無罪者54這些邊界案例一再告訴我們一個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根本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雖然立法者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告訴我們你要發表評論用字遣辭是很重要的但什麼樣的用字遣詞構成侮辱不知道隨個案法官之心證而定另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這樣的質疑也出現在德國55及我國學界56德國雖然尚未有違憲與否的具體案例但本院認為我國可以從本土的立場出發以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觀點做出違憲的宣告五平等原則之檢驗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一憲法要求在於保障人權受公平對5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8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判決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判處無罪5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5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5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7號判決案例事實涉及選舉時所發表的言論該則判決似乎採取德國利益衡量的模式權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不論是說理與具體適用都值得參考55高金桂論刑法對個人名譽保護之必要丨生及其界限收錄於甘添貴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第二卷刑法各論2002年3月第183頁56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版2009年8月第538頁類似的看法21待是其不僅要求執行法律時之平等同樣拘束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應遵守平等原則亦即相同事務應相同對待之不同事務應不同對待之故在事務本質上如應不同處理者卻為相同之處理或應相同處理者卻為不同之處理均有違平等原則承前所述仇恨性言論與單純造成不堪受辱感覺的言論兩者造成的損害相異不法内涵不同不堪受辱感覺並非憲法保護的利益不應該是刑法保護的法益這兩者的本質不同本應不同對待但立法者對此都給予相同之制裁規範全部都處罰有違平等原則六本案已無合憲性解釋的可能本院曾嘗試將公然侮辱罪限制在仇恨性言論但這樣的解釋方法在現實上未必為上級審所接受且此舉明顯違反一般人民可以預見的文義範圍立沬者在立法之初應該沒有僅管制仇恨性言論之意此種合憲性解釋無異侵害立法者的意志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其次立法者在構成要件設計上難免會使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涉及刑罰的法律應該用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何種言論構成侮辱在某些邊界型的案例沒有任何一個客觀可資審查的標準即便本院已將公然侮辱罪限縮在仇恨性言論仍然無法擺脫這樣的質疑與挑戰一旦公然侮辱罪沒有被宣告違憲那麼司法在公然侮辱罪的案件中將負擔界定何種言論不可以講的任務57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嚴重浪費司法資源57因為欠缺事實基礎要證明名譽受損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實務上發展成只要證明有此言論就會有罪這裡係參考王怡今錢建榮不可能的任務-談檢察官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33期2006年6月第56頁至第57頁22雖然立法者在刑法第311條設計了4種不罰的事由這些都有助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留給司法者在個案中的判斷空間但公然侮辱罪存有以上明顯違憲的事由無法通過適合性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的審查因此這些不罰的事由無法讓公然侮辱罪找到合憲的依據肆結論不時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如何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罪有些媒體甚至幫法院計算一個髒字值多少罰金或自由刑實務動辄以公然侮辱罪施以刑罰的結果難道是我們可以接受的結果因不滿網路賣家的處理方式因而在網路上留下負面攻訐的言論就可以因為這個言論不中聽就施以刑罰嗎到最後我們發現公然侮辱罪適用的結論竟然是處罰令人不堪受辱的言論而是否0出情緒性用語涉及一個人的口德及當時的情境禁止人民口出貶低人格的情緒性用語我們每一個人包含我們心愛的人將來都有可能成為罪犯在本案被告因為社區内公共事務的問題不滿告訴人而口出情緒性不滿的言論雖然不中聽但這涉及被告個人的成長歷程與個人言語使用習慣用語文雅與否應該是道德的問題我們也不能忽略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的侵害這裡包含各種類型的強制處分及開庭伴隨的不利益刑罰具有最後手段性我們不應該混淆道德與刑罰的界線公然侮辱罪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口出侮辱性言論的人會因為這個爆粗口的行為遭受到旁人的非難與評價這就是不好的名譽但接受這個言論的人充其量只是心理不爽的感覺沒有人會認為他應該或值得被罵而影響任何名譽我們不應該動用刑罰甚至是自由刑保護這種不堪受辱的感覺23仇恨性言論雖然有可能讓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這種解釋方法違反合憲性解釋的界線因為立法者壓根都沒有想到只要以公然侮辱罪處罰仇恨性言論的意思再者.何種言論構成侮辱難以斷定欠缺法律明確性人民根本無從預見在具體操作上我們無法提出一個客觀可資審查的基準最後發展成循環論證式的推論也就是爆粗口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嚴重影響司法公信這樣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不應該出現在涉及刑罰的法律中從而公然侮辱罪沒有合憲性解釋的可能應屬違憲本院懇請大法官直接宣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違憲終止司法淨化語言運動58此致司法院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58這裡參考徐偉群前揭社論之標題用語24","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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