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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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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3/12/19 上午 10:00
  • 案號
  •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謝朝和
  • 案由及爭點
  •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下稱系爭規定一)
    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下稱系爭規定二)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下稱系爭規定三)
    94年2月2日新增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下稱系爭規定四)
    一、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三,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不分假釋期間長短、再犯之犯罪性質種類,一律執行固定之殘餘刑期之規定,是否違憲?
    二、承上,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三就原據以判處無期徒刑之法律如於判決後經廢止(如懲治盜匪條例)或經修正(如10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72條),未就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為特別考量,是否違憲?
    三、於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有變更時,系爭規定一、二及四之前段合併觀察;系爭規定三及四之但書合併觀察,就所應適用法律之規定,是否違憲?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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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裁判日期
  •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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