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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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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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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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26號
受理日期
2021-01-27
聲請人
傅新生
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第2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傅新生109.08.05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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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在前述肯認假釋權係屬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抑或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前提下假釋制度不應再是特別權力關係下的恩賜privilegeX詳附件6釋字第691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提出李震山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除應建立完善的程序救濟途徑外實質上假釋制度亦旨在保障受刑人得以回歸社會之權利舉凡受刑人申請假釋的權利被否准個釋時的救濟權撤銷假釋的救濟機會以及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時再度申請假釋之權利均應屬法治國家憲法所應予保護之新興人權種類請參見附件7釋字第681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且依前揭中華民國創設假釋制度乃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之立法目的觀之本案聲請人如依現行9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其恐有逾59年之生命須在牢獄中度過顯然牴觸前揭假釋制度之立法旨意且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非但無法藉由假釋制度之保障實現其憲法上所應享有之自由權利其亦將因中華民國之昆釋規定終生困於獄中而難見天日更未見其制度規範之正當性及合理性5.再以比較法觀點德國刑法以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於執行15年徒刑後即可聲請假釋德國刑法StGB第57a條附件8曰本刑法則以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僅須執行10年徒刑後即可報請假釋日本刑法第28條附件9又雖德國刑法與日本刑法皆未有就撤銷假釋後應如何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之明文規定惟綜觀其法律體系中皆無經撤銷假釋後執行無期徒刑殘刑者不得再次聲請假釋之相關規定可知經撤鎖假釋後執行無期徒刑殘刑者仍得於執行逾15年及10年即原聲諳假釋之門檻後再次聲諳報請假釋以爭取復歸社會之機會反觀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者即本案聲請人卻逕以須執行滿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除斷然將人民一生之精華歲月葬送牢獄之中外亦將人民於撤銷假釋後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期間之申請假釋權予以剝奪顯已嚴重侵害聲請人於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且如此嚴苛之手段亦難謂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6.是綜上論結系爭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顯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或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彰彰甚明本信依規定僅舉查看無達禁物品1未沉内g二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者須於執行滿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之規定應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原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按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請參見附件10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次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貴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附件11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以下謹依我國釋憲實務平等權審查模式說明如后1.本案之差別待遇與區別標準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以經撤銷假釋之受刑人前係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作為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之差別待遇標準因此撤銷假釋者雖均11有執行殘刑之人身自由限制惟因其後受無期徒刑者恐難再有重見天日之可能而有殘刑執行之差別待遇是以因現行刑法而須於獄中度過再逾25年之本案聲請人即生是-否構成侵害其平等權之疑義由於平等權並非絕對立法機關所為法律上之差別待遇如屬合理仍為憲法所容許而如何判斷系爭之差別待遇是否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即要視該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而定2.本案審查標準以憲法第23條審查系爭法律之差別待遇是否合憲首先必須決定應取何種審查標準以決定審查密度有鑑於本案涉及聲請人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權因人身自由的保障乃其他自由權利保障之基礎屬人民行使其憲法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司法院大法官於往例解釋中凡涉及人身自由之標的亦均以最高密度之審查標準以確保此作為享受所有基本人權基礎之人身自由權附件7釋字第681號解釋陝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3.系爭規定規範目的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修訂時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六卷第四十八期院會紀錄附件12中之說明可知系爭條項之增訂目的乃為避免撤銷假釋後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者如再將其殘餘刑期與再犯案件之刑期.合併計算其執行期間將使殘刑部分不能完全執行反有二度受假釋之不合理現象上開立法目的如僅單純適用於受有期徒刑者尚堪稱合目的性惟對於受無期徒刑者而言法律上除需再執行逾25年之久方能接續執行他刑並再度申請假釋外合併前次申請假釋須執行之逾25年最12定僅桧查看無達禁物品並閱讀内容多共高達逾50年之時間以人類壽命扣除幼年就學兵役後之時間事實上亦可謂實已剝奪受刑人再為假釋重生之機會相較於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人身自由權之永久剝奪立法目的所欲確保殘刑執行之合理性顯然不符合所謂重大迫切之公共利益4.系爭規定與目的間之關聯性1按系爭規定將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區分為有期徒刑須全部執行完畢及無期徒刑須執行滿二十五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前者因為有期徒刑者僅須將其殘刑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他刑後即可復出社會然後者無期徒刑者須先再執行期滿25年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始復得再申請假釋出獄則系爭規定斷然以人民業經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執行逾25年後再逾25年之生命作為殘刑執行合理性之手段實無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2又立法者基於行為對於法益之危險性或侵害性情節輕重之不同雖得依正當合蕙之理由規定不同之法定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人的身分與被害人的關係主觀意圖行為情狀方法等然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者經假釋出獄後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遭撤銷假釋時須一律執刑滿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無非係著眼於行為人主觀上法敵對意思認為行為人前既經無期徒刑執行併受假釋出獄理應具有刑罰反應力而能更遵守法律不會再蹈孰知竟仍故意更犯罪而遭撤銷假釋可見行為人須重歸獄中再續前罪所生之無期徒刑25年教化期間此間並不得再聲13請假釋然此種復為無期徒刑25年之理由並非著眼於所違犯後罪行為本身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而係在於行為人前罪係受無期徒刑宣告故系爭規定所復為無期徒刑25年之刑罰係針對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實屬行為人刑法是系爭規定亦難謂符合憲法罪責原則之意旨附件13釋字第775號解釋林後益大法官提出蔡炯燉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3另雖因本案聲請人係於假釋中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然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向來再犯率自然較其他犯罪來得高其可能濫用招致成癮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亦不一自應綜觀各罪或情節輕重而予評價後裁量實不應剝奪其裁量空間附件14李瑞典-假釋制度之探討-兼論軍事犯假釋制度之變革系爭規定亦未能從中具體視察實際情況輕重竟將所有受無期徒刑者一概而論斷送其半截人生亦恐有涵蓋過廣未設有例外規定之違反憲法上罪責原則及比例原則疑義附件13釋字第775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炯燉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而現法務部亦有就此類關於假釋中再犯微罪即遭撤銷假釋之情況認有不合比例原則故刻正研擬刑法第78條修法草案是顯見現行假釋制度規定之合憲性確具有重大疑義附件15106年10月23日法務部司改議題半年期程至107年2月工作清單4再自上開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理由明載所欲追求者無非為讓殘刑部分得以完全執行及避免二度假釋之不合理等現象發生而系爭規定雖確能達到此目的惟就受無期徒刑者而言如同本案聲請人恐14查有無違禁物品技閱讀内容因系爭規定使其餘生都必須在監獄中度過對其人身自由侵害之嚴重程度可謂甚鉅且假釋之制度性保障亦將因事實上之永久監禁而嚴重減損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之制度目的更益顯蕩然無存故系爭規定之適用結果實難謂別無較小的侵害手段嚴密剪裁narrowlytailored而符合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審查5復與我國易科罰金制度及數罪併罰制度比較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對於不法行為之遏止如以較輕之處罰手段即可達成效果則國家即無須動用較為嚴厲之處罰手段此為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本旨易科罰金制度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缓和自由刑之嚴厲性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之規定目的在於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依該款規定分別宣告之各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位之意惟對各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由於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逾六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將使原有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喪失非受自由刑之執行不可無異係對已定罪之行為更為不利之評價已逾越數罪併罰制度之本意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予以闡明此有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可15資參照附件16假釋制度則亦旨在使受刑人再社會化並同時防止長期自由刑之弊此等制度均係在防止自由刑之弊依前揭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之情況下尚均得以數罪合併考量後予以易科罰金處理就本案聲請人亦犯數罪而言則反須就原無期徒刑再執行滿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後始有出獄之可能惟實然面上本案聲請人恐將會老死於獄中上開制度均係涉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然假釋制度之保障對於受處無期徒刑者之實際面向而言則未細緻衡量其個案或數罪特殊情況顯然係保障不足6綜上所述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亦顯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8條關於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以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第7條之1第2項併同以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撤銷原因事實發生時點作為新舊法律之適用標準有違反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實質上係對聲請人之前罪同一行為重複處罰亦顯然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1.首按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附件17載明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此與普通法院受理民刑事訴訟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公務員懲戒委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其所為裁判或議決僅於該具體事件有拘束力者迥然有異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16本信件依規定僅相查有無違禁物品j並未閱讀内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大法官依此規定所為解釋固以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為標的就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無遭受不法侵害為審理對象惟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理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第2款人民聲請釋憲之對象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關於此處之所適用實務上除不限於文義所指之為終局法院裁判上所援用據以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更擴張其概念.自直接之適用轉化為按重要關聯性之論點而決定聲請釋憲之對象本案因涉及整體假釋制度法條之適用且有橫跨三段不同法律適用時期故除首揭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附件1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附件2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外本案聲請釋憲之標的亦應包含同法第7條之1第2項謹先敘明2.次按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附件18載明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17之有利法律地位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貝J丨3.本案聲請人傅新生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3年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時中華民國刑法尚未增訂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依舊法86年11月26日前時代受無期徒刑者經准假釋後若於假釋期間因犯罪而撤銷假釋時新罪因併與執行無期徒刑而僅須逾10年後聲請人即可復為申請假釋出獄86年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2項參照是前揭規定所建構之客觀上法秩序乃本案聲請人之信賴基礎即其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時之假釋制度而言惟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及第7條之1第2項將新舊法區分成三段不同期間並以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時點作為適用不同時期法律規定之依據對於本案聲請人當時信賴整體假釋制度之利益甚或再為申請假釋權即受因法律變動而猝然失去權益之侵害4.再就本案聲請人所信賴客觀舊法上假釋制度之利益實乃已依舊法時期既得之權益或可得預期之權益於其因涉犯肅清煙毒條例受無期徒刑宣告當時不論係無期徒刑逾10年得申請假釋之規定抑或係嗣後經撤銷假釋後續如何執行殘刑及再度申請假釋部分規定均乃整體假釋制度之一環聲請人除無法割裂式地信賴該制度下某一條款之某時期之規定外法律亦不應以不合理之以區分撤銷假釋原因事實之時點作為法律適用上切割之依據是本案聲請人於原無期徒刑執行及申請假釋時所信賴並應享有者自非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上之規定而應係舊法時代之假釋制度又該假釋包括假釋經撤銷後如何執行殘刑及再度申請假釋之信賴利益係涉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以及復歸社會之種種權益當為首要值得保護之標的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及第7條之1第2項所為不合理切割法律適用時點之規定實顯違反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並同時侵害本案聲請人之信賴利益及人身自由權甚明5.另按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附件19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本院釋字第574號第589號及第629號解釋參照另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正當始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隹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本院釋字第271號解釋參照是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其已成為現19代法治國普世公認之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5條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3項及日本國憲法第39條等規定參照今本案聲請人前因於無期徒刑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經撤銷假釋並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須重歸獄中執行滿25年刑期後再接續他刑然細繹該規定關於執行滿25年刑期實仍係源於聲請人所犯前罪而生之無期徒刑且聲請人重歸獄中既係執行前罪所生之無期徒刑則何以須設置執行滿25年後再接續他刑之門檻蓋無期徒刑本身即係終身刑當無有所謂殘餘刑期I之概念而按理本案聲請人如係先予執行後罪而因聲諳人前已執行前罪之12年6月刑期故依現行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其縱使重歸獄中執行無期徒刑時則應僅須再執行逾12年6月刑期合計逾25年後即可聲諳假釋抑或如一前已執刑無期徒刑逾25年而受假釋許可者於無期徒刑假釋期間故意更犯後罪而經撤銷假釋時因其重歸獄中乃在執行前罪所生之無期徒刑併執行後罪則理應在其執行完後罪後即可因其之前已就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而得聲請假釋出獄如此方符合係在執行前罪所生無期徒刑i之本旨而非為重複處罰是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雖係使聲請人重歸獄中執行前罪所生之無期徒刑然實質上卻係無視聲請人前已執行之刑期而須一律執行滿25年後再接續他刑其後始得聲請假釋出獄然此實形同對聲請人之前罪同一行為重複處罰而顯然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四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第7條之1第2項併同以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撤銷原因事實發生時點20件忿規定僅_查有釭为品IJ1未婊内讀i作為新舊法律之適用標準使撤銷假釋新法規定溯及適用於本案聲請人亦有違憲法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按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附件20載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立基於法治國的理念主要是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保護人民的信賴國家既不能期待人民現在的行為合乎未來法令的要求便不能要求新的法律規定適用於之前已經發生的事件請參見附件21釋字第714號解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次按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此亦有釋字第792號解釋理由書附件22可參2.前揭大法官解釋所闡述之憲法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乃就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之觀點對於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原則上禁止溯及既往此觀之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及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均係在揭橥此憲法原則本案聲請人所涉刑法之釋條文應認屬刑罰執行之規定而刑罰執行規定之適用始期應以判決確定時為準若遇有行刑規定之修正或廢除而發生法律變更之情事原則上基於法律時之效力原理應僅能依行刑時之有效規定予以適用請參見附件23靳宗立-裁判21確定後法律變更問題之探討3.觀之本案聲請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3年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理當適用裁判確定時之整體假釋制度規定除上開参二三說明本案聲諳人容有信賴整體假釋制度之利益遭受侵害故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外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以撤銷假釋原因事實發生之時點割裂為不同時期而適用不同之假釋規定使得本案聲請人雖係於舊法時期即裁判確定而本應適用舊法有關假釋執行之相關規定惟卻因系爭規定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將假釋新法規定溯及適用於舊法時期之本案聲諳人除顯然牴觸刑法上之從舊從輕原則外對於此背後立基之法治國理念及所欲維護之法秩序安定更係嚴重背離4.復以比較法之觀點德國學理上將不溯及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其中第一個等級也就是無法推翻的乃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諳參見附件24釋字第57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吾人不難想像凡牽涉刑法此等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如此高位階之憲法基未權往往給予最高層級之保障惟就本案聲請人涉及人身自由之假釋權竟僅以刑法施行法即將新法之假釋規定回溯適用於裁判確定時之舊法時期其未洽之處如若觀火三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之理由刑事法院置聲請人前已執行之刑期期間12年6月於不顧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自由權等權利甚深並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罪責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一事IIr内容1不再理原則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司法院大法官職司違憲審查擔任著憲法保護者之重要角色可使憲法規定不致淪為華麗之文字宣言並能確實地發揮實質拘束力實踐對於人民之承諾即憲法係人民權利之保障書觀之本案所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除如前所述有達背憲法上原理原則之情事外亦明確侵害人民之憲法上基本權甚深故為此懇請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系爭相關規定違憲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無任感禱謹致司法院大法官公鑒23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影本乙份附件2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影本乙份附件3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4釋字第691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5劉育偉李宗融著受刑人鼠釋制度救濟疑義之批判性思考-以釋字第681號及第691號為核心文章影本乙份附件6f釋字第691號解釋湯德宗大法官提出李震山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7釋字第681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8王士帆等譯德國刑法典節錄影本乙份附件9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譯日本刑法典節錄影本乙份附件10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關係文件附件11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12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六卷第四十八期院會紀錄影本乙份之名稱附件13釋字第775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炯燉大法官及件數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14李瑞典著假釋制度之探討-兼論軍事犯假釋制度之變革文章影本乙份附件15106年10月23日法務部司改議題半年期程至107年2月工作清單影本乙份附件16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17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18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19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20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21釋字第714號解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22釋字第792號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23靳宗立著裁判確定後法律變更問題之探討文章影本乙份附件24釋字第57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24言件1檢中華民國109年月5曰聲請人傅新生请的立代理人林家慶律師陳思愷律師B25","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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