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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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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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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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466號
受理日期
2022-08-03
聲請人
辜明東
案由
為殺人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辜明東11106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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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27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1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23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條文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45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條文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6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7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8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蕙法第二十三條比例9原則而與蕙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1011c鈞院釋字第75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基於不同之租稅管制目的12分別制定法規以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於行為人進口貨物13未據實申報時固得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14之目的惟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15符合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精神併此指明1617d_又鈞院釋字第790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蕙法18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19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20惟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到嚴格21之限制本院釋字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尤22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23始符合蕙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24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第775號及第25777號解釋參照26913.刑法第條第5項造成前罪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因犯其他有期徒刑2遭撤銷假釋之當事人一律從頭起算25年殘刑造成過苛之刑罰3效果違反比例原則45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刑法第78條因違反比例6原則而違憲惟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指出7本件原聲請意旨係以過苛違反比例原則為由提出釋憲聲請8而最高法院等法官所掛心者為無期徒刑假釋者之假釋撤銷但9所謂過苛與其說是假釋撤銷條件過苛毋寧為考量若撤銷假釋10則無期徒刑之殘刑為25年於心不忍惟此種有無過苛情事11並非刑法第78條規定之問題而應是79條之1所衍生問題原12即不應頭痛醫腳不面對處理刑法第79條之1規定而取巧以13賦與法官准否撤銷假釋裁量權方式處理而且若依聲請意旨14賦與法官或其他機關裁量權則除了沒有裁量標準將再滋生15目前已常見之等者不等因法官或裁量者不同而准否撤銷假釋16結果不同之不公外更可能另生對原被處無期徒刑之重罪者撤17銷假釋令服殘刑25年過苛故裁量不撤銷假釋但對原犯輕罪18所餘殘刑幾月或幾年者不過苛而撤銷假釋之情形反生輕重19失衡更大不公平除了刑法第79條之1才是本件原因案20件之癥結應併納入考量才能公平解決問題外另假釋制度21最為人詬病者在相關程序不透明6同樣地監獄行刑法外役22監條例規定下之縮短刑期制度之公平性透明度也顯然非為外23人所能知當然更遑論受公評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年數規定24因修法而由10年延長為25年實務上概以撤銷假釋時點為判斷25基準是否妥適也很值得檢討並可能是本件原因案件爭議形26成之因素之一101由此知縱然刑法第78條宣告違憲後一律撤銷胺釋的法條結2構將改為有裁量空間然而就撤銷假釋後的法律效果在刑法379條之1仍存在情況下仍會造成輕重失衡之問題452無期徒刑假釋之個案如後罪係犯6個月以上之罪或係因保安6處分執行法第74之3條而遭撤銷假釋不分犯案情節輕重當7事人年齡態度則仍一律服殘刑25年法律效果過於單一8違反罪刑相當性91a.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1號669號777790號等解釋可知11若規定之處罰效果並未給予主管機關或法院衡量之空間大法官12則認為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1314b.查民國88年04月21曰前舊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15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16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17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亦即若於撤銷假18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原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報請假釋之年限由舊法19的執行滿10年改為25年幾乎造成了終身監禁之效果2021C.再者就比較法觀點而言德國之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22於執行15年後即可聲請假釋StGB57a日本更僅須執行10年23即可聲請參曰本刑法第28條然德國刑法及曰本刑法中對24假釋中再犯之人對執行殘刑皆無特別規定是以遭撤銷無期徒25刑假釋之人於執行殘刑分別逾15年及10年後自得繼續報請假釋26爭取再次復歸社會之機會而經比較德國及日本之規定後更顯見27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受刑人過於嚴厲11123長期監禁造成受刑人身心之侵害恐有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3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4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之虞56a.按公政公約第7條明文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7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8醫學或科學試驗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9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1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第311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12會之解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13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14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15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16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171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18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2項19b.查刑法第78條第1項於本案適用之結果使原於假釋期間之抗告20人僅因不明究理認事用法顯有問題之後案判決無分刑責輕重21情節對人身自由逕予以剝奪且一律必須執行全部殘刑沒有任22何裁量空間致大部分被告於入監後幾乎等同老死於監所之内按23民間團體訪視之觀察有部分受刑人因對出監了無希望否定自身24存在之價值而有嚴重憂鬱之情形由此知如果過苛且無教化意25義之刑罰不僅無助協助被告悛悔實據更可能帶來被告身心26健康嚴重之打擊而有該當公政公約所定義之酷刑及殘忍不人道27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疑慮121C.復查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各國法院已確認待死現象所包含之長期監禁2與惡劣的監所條件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酷刑之要求Pratt3andMorganv.Jamaica1993案英國樞密院認定監禁期間超過4五年即推定構成待死現象這樣的標準在其後的GuerraV.5Baptiste1996案與Henfieldv.Bahamas1997案則分別下6降為4年10個月與3年半烏干達最高法院在AttorneyGeneral7v.SusanKigula2009案認定死刑執行前之監禁期間長達3年8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為惡劣之監9所條件本身即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殘忍非人道或侮辱以10及第10條要求符合人性尊嚴之監所處遇包含探視通信監禁11處所大小食物運動極端氣候通風不足以及缺乏放風時間12且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犯長期對於死亡預知之不確定所產生之心理13焦慮與精神痛苦實足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禁止酷刑委員會即認定待死現象之所以構成酷刑不單係因為惡劣之監所條1415件更可能是長期監禁所造成之精神痛苦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16法官WilliamJ.Brennan則以死刑犯於執行前漫長等待所造成之17精神痛苦構成死刑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作為認定死刑制度違蕙之18理由19d.本案及其他遭到撤銷假釋之無期徒刑受刑人雖並非死刑犯實務20上長期監禁之情況卻猶如讓這群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監所等待老死21病死對未來毫無希望感的監禁狀態在死刑犯身上3到4年就已22經被視為酷刑更何況是對於面臨25年殘刑之受刑人其心理及23生理健康之侵蝕更不容忽視244.綜上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並因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25規定之法律效果而需服過長刑期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前開釋字26揭橥之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則聲請人認為應給予法院裁131量是否應執行受刑人全部殘刑之必要否則現行第79條之21第5項有違憲法揭示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屬違憲345.釋字第796號解釋暨部分協同意見書蔡明誠大法官協同意5見書黃瑞明大法官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志雄大法官6不同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之見解7查釋字第796解釋針對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8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内撤銷9其假釋抵觸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蕙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1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1並查解釋理由書中第一點......以執行殘刑為撤銷假釋之主要法12律效果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服刑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13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14旨第9段15然而同時當我們檢視釋字第796號解釋的部分協同意見書蔡明誠大is法官協同意見書黃瑞明大法官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志I7雄大法官不同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時卻可以窺見在本號解18釋之外的關鍵問題並未在釋字796號解釋中得到處理19首先蔡明誠大法官在部分協同意見書裡從耙梳刑法目的理論觀點20觀察刑法有關假釋制度的本質往返在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間的考量21並從德日立法例比較撤銷假釋的要件一路到假釋撤銷的釋憲範圍與22共通性之問題時清楚指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23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24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25用之本號解釋就此部分聲請人之主張未將之納入一併處理不26無商摧之處141蔡明誠大法官並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9號刑事簡易2判決為例指出該案宣告有期徒刑的結果勢將致使被告入監執行殘3刑考量被告的年齡將加深被告未來重返社會後更生之難度既對4被告有過苛之嫌對於落實刑法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目的也沒有5實質效果6蔡明誠大法官更於文末最後指出相關機關基於本號解釋之意旨未7來固應檢討修正假釋撤銷相關規定但除考量個別行為人之矯治改善8再社會化之刑罰目的之外宜另考慮是否從一般預防觀點解釋假釋撤9鎖之立法原則及裁量因素俾更妥適改善現行撤銷假釋相關規定所衍10生之問題11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裡則特別提醒大家有關本號解釋公布前12的社會脈動並以法國作家雨果所著悲惨世界一書的主人翁尚萬13強為主角深刻描述社會對出獄者的疑懼眼光即使已經服完了所有14刑期仍舊必須躲躲藏藏而如此之悲惨世界古今倶存15黃瑞明大法官更進一步指出本席進一步認為應該可以修法以擴大16法官裁量之範圍亦得就假釋後應執行之殘刑為裁量目前依刑法第1779條之1第5項撤銷假釋後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殘刑有期徒18刑須就殘刑全部執行完畢並無任何裁量空間已經復歸社會著有19成效之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可以整體觀察再犯之罪與20其殘刑是否不符比例原則而在一定範圍内由法官裁量適當之殘刑21以避免被假釋人之更生前功盡棄並造成家庭及社會之負擔22在許志雄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認為應當全部違憲23而非部分違憲關於審查原則多數意見採用比例原則許志雄大24法官認有未妥毋寧改以正當法律程序為宜並指出理論上25假釋係附條件使受刑人由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撤銷假釋則係條件26成就時使其由社會處遇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假釋既非憲法上權27利撤銷假釋自未侵害受假釋人之憲法上權利151惟如同解釋理由書所稱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2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3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4亦生重大影響本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參照5換言之如同許志雄大法官所言人生不是一個走過便了無痕的物理6時間的消逝而已一旦假釋出獄後自然會開展各種復歸社會的努力7和計晝也開始重新回復社會人的身分及義務這不僅是一個簡單的8數學加減更是無法共量的時間觀9再依許志雄大法官第六點所言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書表示10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11依理立法所為之撤銷假釋規定更應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如同12許志雄大法官所言正是因實務上無論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決定13均定性為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釋字第14681號與第691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參照然就撤銷假釋15而言因法律效果直接涉及殘刑之執行且系爭規定明定於刑法中16故有關撤銷假釋之程序可謂亦具有刑事程序之性質著眼於此一面17向對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理應高於通常之行政程序而準於18刑事程序19許志雄大法官指出在程序正當之外尚包括實體正當實20體正當係指法律之規定明確性原則規制内容之合理性原則21罪刑均衡相當原則不當差別之禁止原則等並特別指22出規制内容之合理性原則適合作為判斷系爭規定合蕙性之審查23原則24許志雄大法官也說我國假釋採特別預防系爭規定卻轉向一般預25防致撤銷假釋雨假釋採取之預防理論大相逕庭明顯出現矛盾系26爭規定就撤銷假釋所為之規定事實上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具有規27制效果其内容背離假釋規定之精神破壞立法應有之體系正義而161與前揭規範内容之合理性原則牴觸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應屬違憲3黃虹霞大法官則在不同意意見書第三點稱過苛與其說是假釋撤銷4條件過苛毋寧為考量若撤銷假釋則無期徒刑之殘刑為25年於心5不忍惟此種有無過苛情事並非刑法第78條規定之問題而應是679條之1所衍生問題原即不應頭痛醫腳不面對處理刑法第79條7之1規定並指出假釋制度本質上不是憲法要求必要制度8沒有假釋制度不當然違憲則關於假釋及其撤銷要件當屬酥合獄政9需求之立法裁量事項過苛與否則屬刑法第79條之1問題1黃虹霞大法官也在不同意見書第五點指出除了刑法第79條之1才u是本件原因案件之癥結應併納入考量才能公平解決問題外另假12釋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在相關程序不透明實務上概以撤銷假釋時點13為判斷基準是否妥適也很值得檢討並可能是本件原因案件爭議形14成之因素之一15綜合以上各大法官所言均針砭指出我們必須嚴肅面對刑法第79條16之1的癥結所在倘若我們在釋字第796號中認為後罪未達六個月17者應考量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再來決定是否撤銷假釋始符實情並不18忤假釋制度設置之初衷那麼針對前罪為無期徒刑或重刑期之收容19人之撤銷假釋就必須慎重考慮20也就是說原本擬將刑事處遇多元化的保安處分執行法反而較21刑法更為嚴苛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2條五大事22項之一即可依第74之3條撤銷保護管束進而撤銷假釋此不僅23較第78條第1項之狀態更為嚴苛反而更是在釋字第796號被漏接的24當事人此無疑將使行政裁量凌駕於刑法設計之上也使得包括當事25人在内於無期徒刑假釋後努力生活的前收容人卻因比徒刑更輕的保26安處分反而未成為標的繼績身陷囹圄一罪關兩回前前後後將27關上至少35年以上若為無期徒刑並在86年或94年刑法兩度171修訂的假釋門檻之前的當事人基本門檻就會是1025年1525年22525年方有假釋的機會即使能活著出監已早非勞動市場的3可欲人口同時也面對老去的自己銜接社會困難重重實屬殘酷之4罪刑566.刑罰的目的是什麼過度的懲罰是否存在假釋制度是否可能存7在公平性8我國的刑事政策及矯治系統長期跟隨美國重刑政策然而卻發展成9一個龐大而不受控制的體系檢視我國監所的實質收容狀態及矯正成10效多有論及不僅是將不該放在監所内的人放在監所内諸如單11純吸用毒品者酒駕者性犯罪等成癮者應接受的是醫療照護多於12單純剝奪自由監所的旋轉門重複進出的當事人並無法為社會帶13來安全感相反地更令犯法之人成了法外飛地之民14矯正機關以再社會化自許顯然也應以教化有效性作為自我評估15標準若是以關得久讓收容人終老於監所之中顯然已經有愧於16矯正機關之名亦背離刑罰的真義刑法剝奪人身自由想要追17求的究竟是矯治還是懲罰在服完有形的罪刑crime刑期之後18曾經入監過的罪行sin將跟著當事人一生而在願意努力悔19悟前罪並盡力而獲得無期徒刑假釋後的當事人因後罪的保安處分20而必須要撤銷前罪使得當事人回歸社會的所有努力全數毁棄且在21入監後重新計算可出監日期前無期徒刑獲得假釋已是40歲左右重22新可假釋日期要再計算25年起跳真正出監時至少是6070歲23已是垂垂老矣非社會期待的勞動份子之後再重回社會時已失去24所有我國國民得以安居樂業幸福老去的可能性這使得我們的監獄25與矯正機關都成了畜欄並不如所宣稱的那樣引領人們懺悔或得到矯26正懺悔無益矯正也再無意181我們必須要有更堅實的理由來說明我們認為因擔心後罪可能遭撤銷2假釋因而未執行保安處分的罪刑重大真正意指為何尤其當我們3把這樣的權力交給可能對於矯正機關現場並不熟悉的執行檢察官手4上5且在目前法律的各項銜接漏洞間諸如監獄行刑法内對於原假釋6之規定分數計算已撤除而累進處遇條例雖名為廢止卻仍在7運作中假釋成了最大的謎團可不可以申請假釋不予假釋的理由8各項計分考暈的基準等並未在釋字第691號之後得到更多的澄清9再回到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5項的立法歷程同10時涉及了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於86年11月1126日修法之新制執行者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15年也就是說最快12要到101年11月26日才能有依照新制呈報假釋的案例發生然而9413年2月2日再度修法時卻稱我國現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14期徒刑者於服刑滿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即有獲得假釋之機會然其再15犯之危險性較之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16在之侵害性及危險性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屬此17類情形因此目前之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實際上變成較18長期之有期徒刑故應提高無期徒刑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有其必19要性爰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20釋21現實狀況卻是沒有任何一位依照86年11月26日新制的無期徒刑收22容人在94年2月2日可以適用出來那麼立法理由裡所稱近年來23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屬此類情形究竟指的是誰是社24會興論還是社會氛圍25在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焖燉大法官加入的釋字第775號解釋協同26意見書累犯加重本刑違憲應定期修法之修法前由法官裁量加重27最低本刑另確立憲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累犯應更定其刑亦因違191蕙而失效中清楚指出該件解釋的審理原則就是一行為不二罰原2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林俊益大法官並特3別提出限制人身自由應嚴格審查對於人身自由的處罰有多種4手段可供適用時除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社會營正常生活者外其處5罰程度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並須具合理適當的關係俾貫徹現代法6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則釋字第471號解釋參照7綜觀各解釋文裡均在爭議過苛所指為何也才有包括釋字第8796號黃虹霞大法官所稱於心不忍在釋字第796號之後以聲9請人後罪保安處分未執行而遭撤銷假釋回到無期徒刑最新適用的25年10作為重新服刑計算刑期之後可以提起假釋三振條款當事人則無11法的基礎除了前後案的犯行嚴重度天差地別之外卻要再來一次12前罪的無期徒刑假釋25年的最新形式門檻已然使得假釋制度原初設13計作為鼓勵收容人重新回到社會的初衷失去意義14而當我們的司法系統高度仰賴矯正機關對刑罰的各種計算包括撤銷15假釋廢止假釋合併刑期數罪併罰假釋流程和假釋審查等是16否太讓渡了司法透過刑罰所欲展現及捍衛之蕙法精神讓矯正機關決17定了呢這也使得我們必須好好重新審視一個核心問題刑法的目18的是什麼19207.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刑法施21行法第7條之2第2項涉有抵觸蕙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22比例原則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23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24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22-25原證125201此致2憲法法庭公鑒34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567具狀人辜明東關89撰狀人辜明東21","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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