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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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三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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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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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26號
受理日期
2021-01-08
聲請人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原為第三庭)
案由
為審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78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及109年度台聲字第127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109.07.16法官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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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繼續以監05禁之機構性處遇方式矯治之必要者厥為假釋制度適用之重06點對象假釋之作用既係係針對在監服刑相當期間之受刑人已呈現與法秩序妥協之改善成效經評估認縱代之以保護0708管束之開放性處遇亦可期待其已無害於社會不需繼續以09監禁之機構性處遇矯治之必要者為避免其因繼續監禁導致矯治效果邊際遞減或過度弱化至效益不敷成本或與社會1011長期隔離適應不良致不利更生非唯無助於受刑人個人12之進一步矯治且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浪費等不利之負面影13響而對其刑罰執行之方式提供非機構性之開放性觀察處14遇作為替代於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之際即提前釋放使1.5早日適應社會生活以利更生之機制16假釋性質上非人民基於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所得要求故撤銷17假釋亦為假釋制度之一環其相關規範之内容固屬立法自18由形成之空間然其令受刑人重回監獄執行殘刑勢須剝奪19假釋中受刑人失而復得之自由使其處於較原來不利之地位無期徒刑之殘刑長達二十五年之情形尤然已直接對受刑2021人之人身自由權造成干預而人身自由權為享有其他憲法基22本權之基礎是其制定規範之立法形成自由自應遵守憲法23原則之界限24卿假釋僅屬替代機構性處遇之刑罰執行手段並非刑罰之免除25受刑人出獄後若發生特定具體事由不符合原來對其無害26於社會之期待足以證明對其已悛悔有據之評估係屬錯誤27開放式觀察機制對其難收矯治成效時為維護社會治安之公28共利益撤銷受刑人假釋令其重回監獄接受機構性處遇固具有目的之正當性然受刑人獲准假釋除須具備在監執29701行一定期間之形式要件外並須符合悛悔有據之實質要件關於受刑人是否悛悔有據之評估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0203項規定受刑人須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而觀諸行刑累進04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受刑人之級別係觀察其教化作業及05操行等諸多方面之表現分項加以評分累積逐級進升因此判斷受刑人出獄後所發生之具體事由是否堪以證明原來0607對其悛悔有據之評估有誤而足認其轉向後之開放性處遇08不具取代原機構性處遇矯治之成效俾資為撤銷假釋與否之09依據自當本諸上揭規定之精神相應指定適合之關鍵成效10指標KeyPerformanceIndicater以之併與受刑人因11該違反法秩序之具體事由所呈現之惡性综合判斷始符合12假釋制度設計之本旨13現行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14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内撤銷其假釋15徒執該再犯案件乏裁判結果為受刑人應否撤銷假釋之唯一標準無異以法官就該再犯案件單一事件之惡性評價1617全盤否定受刑人假釋前於監獄行刑期間經長期觀察其教18化作業及操行等全方位表現所為悛悔有據之綜合評價手段上殊嫌粗糙而難謂適當1920又依該規定受刑人不分再犯之罪輕重受宣告有期徒刑長21短一律須撤銷假釋致更犯輕罪之假釋中受刑人亦重回監22獄執行長期徒刑顯已偏離假釋制度係為濟長期自由刑之窮23重在協助受刑人早日擺脫牢獄桎梏復歸社會以利更生24之制度目的其撤銷該再犯受刑人假釋所追求維護社會安全25之公共利益與因此所犧牲之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個人利益兩26相比較亦顯然失衡尤以其中假釋受刑人再犯之罪受六月27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第5項28規定除有難收矯正執行困難等各該規定所明定不得為易29刑處分之法定事由外原則上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8動而毋庸入監服刑此無異於法官就受刑人再犯之罪行科刑0102面臨是否令其入監接受機構性處罰之抉擇時已宣告其違03反法秩序程度尚未達於須入監矯治之程度又焉能作為原04准許受刑人假釋出獄之評估有誤之證明更遑論憑以認定受05刑人已違反假釋對其無害於社會之期待唯撤銷假釋命其重06返監獄接受機構性處遇始能彌補其觸犯微罪對社會治安造07成危害從而僅以受刑人再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為由即08不分再犯之罪輕重與受宣告刑長短均撤銷假釋令其重新接09受監禁之機構性處遇因此對其人身自由之干預不符合憲10法必要性之要求有違比例原則11鑑於假釋撤銷之決定涉及維護社會治安與保障受刑人人身12自由之兩難抉擇為使制度之實踐得以求其兩全關於撤銷13假釋之法規範自宜斟酌對公益影響與對受刑人侵害之程度14假釋之立法目的假釋中受刑人再犯罪違反假釋期待之程15度妥為規劃並適時賦予作成決定之機關得斟酌個案具體16情狀之裁量權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17綜上說明聲請人本於確信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違反比18例原則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發生牴觸憲法第23條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爰請大院大法官19作成解释宣告違憲2021肆關係文書22一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78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27號停止程23序裁定正本各1份24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影本1份25三聲明人姜錦輝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丨伤26此致27司法院28聲請人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29宏丨爹隳901法官錦李樑02法官孟林宜03淑法亨吳惠04法官蔡彩負05民國10916中華年7月06","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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