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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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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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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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03號
受理日期
2021-08-28
聲請人
吳國楨
案由
為擄人勒贖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84號、109年度聲字第1398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78條、修正後之刑法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規定,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條及第21條等,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之相關機關之定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吳國楨109.11.18解釋憲法聲請書及補充解釋憲法聲請書(一)、補充解釋聲請書(二)_OCR
吳國楨110.01.25解釋憲法聲請理由補充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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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另定之22020ll3參聲請人之主張及立場一假釋撤銷屬人民人身自由之重大限餅撤銷之程序慮由法官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一按司法院大法官第251號笫392號第588號解釋之意旨凡涉及人身自由之處分不論是否為刑事被告皆受憲法所保陣應踐行由法院審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後始得為之1.按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2.大法官解釋第251號解釋文謂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姐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惠法笫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3.大法官解釋第392號解釋文謂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F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4.大法官解釋第588號解釋文謂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1法定程序j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眉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内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辩以供法院調査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陣二承上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及其個別意見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1號羅大法官昌發之協同意見書皆提及對受刑人假釋制度之限制亦眉惠法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鞋序之保陣範圍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1號理由書謂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32020113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七咔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參照I鞸處分經主管機関作成後受极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狱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销假釋決定允宜遵摘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是對於撤销假釋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1號林大法官子儀及許大法官玉秀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謂1縱使假釋並非憲法所明文保障之權利係由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所創設而於受刑人符合一定要件時始賦予且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受刑人符合法定要件後受刑人才能獲得該利益惟受刑人經假釋後所得享有自由權利之保障如言論自由通訊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財產權等等與未受有罪裁判宣告之一般正常人相當故如因受假釋人違反假釋條件致假釋受撤銷時將涉及受假释人人身自由之再度限制以及其固歸並經營正常生活之利益遭受剝奪對受假释人權益之影孪重大且具不可回復性為確定受假釋者的硪違反假釋條件且主管機關撤鎖假釋之決定確係是依據受假釋者違反假釋條件之行為所為之正確評斷應予受假釋者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以防止主管機關不當之任意取诮剝奪3.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謂法治國家受到憲法所供陣的人權無庸拘泥於憲法明文规定與列舉的人權種類也包括了憲法第二十二條之概括規定而可以由法治國家所接橥的重要原則一其中也不妨具有抽象與概括的條款一例如公正原則民主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甚至法治國原則均屬之因此整個憲法的人權體制與法治國屬性可以結合在一起如此一來即可豐富了法治國家憲法人權的種類讓社會在發展過程而產生新的人權理念都可以透過釋憲的方法特別是透過最高位階法官造法的方式讓這些新興的權利在立法者尚未完全谧認其價值時一立法者忽視該權利的應保護性Sc.butvyjir4jgk成一但仍可_叫透.過釋憲方式讓憲政秩序跟得上時代需求__受刑人在符合一定假釋條件下即可能夠回歸杜會恢復人身自由開創新生命的重大利益因此舉凡受刑人申諳假釋的權利被否准假釋時的救濟權以及本號解釋原因案件的撤銷假釋的救濟機會都攸關受刑人的重大權益不能以假釋制度未見諸於憲法基本人權内以及假釋制度包括整個刑事政策屬於立法裁量範圍為由而摒棄平等權正當法律程序42020113與有權利斯有救濟所源生之訴訟權之適用故假釋制度必須舆法治國原則掛勾其制度必须受到法治國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所防止的愁意禁止yvilkiirverboO之檢驗4.大法官解釋第6刃號羅大法官昌發之協同意見書略以受刑人有接近利用假釋程序之法律上利益雖其眉於特權之一種但仍應該受到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受刑人對於否准假釋決定之訴訟權應建立於該決定作成是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受刑人接近利用假釋程序的利益應直接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且間接受訴訟權的保障法院之審查應限於有無逾越裁量權限或有無恣意濫用權限的情形三現行假釋處分不論作成或撤銷皆係由法務部作成並非合於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之要求1.查現行法規就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函准假釋以及由監獄或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不論假釋之作成或撤銷其處分機關均係法務部2.假釋屬徒刑執行制度之一環本質上係一種附條件釋放的行刑措施是以假釋撤銷後將再執行殘刑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將再次被剝奪就人身自由影響重大依照前述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應由t立公正之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始合乎憲法第8條就人身自由之保障四综上假釋撤鎖既屬就人民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撤銷之程序應由法官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上開規範已涉及受刑人憲法上人身自由保障範圍之侵害二次按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應踐行必要之正當法律外亦應與所欲維護之法益權衡以符合比例原則一撤銷之宣告應充分衡量受刑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始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1.大法官解释第471號解釋文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内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煺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规定之内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规範使保安處分之宜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5性相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解釋文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該條例係以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為規範對象此類犯罪組織成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組織齊態從事犯罪内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之非组織性犯罪是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乃設強制工作之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其再社會化此就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標言並具有防制組織犯罪之功能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所必要至於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認無強制工作必要者於同條第四項笫五項巳有免其執行與免予繼續執行之規定足供法院斟酌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必要與合理之裁量與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陳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相牴觸大法官解释第669號解釋文謂搶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撤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搶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曰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大法官解释第777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維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逋之2020113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輊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笫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二且照鈞院歷來解釋如法令之法律效果過於單一而剝奪法院或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而無合理例外排除之情形時則亦眉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鉤院釋字第641號解释理由書至於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菸酒稅法第二一條規定乃以瓶為計算基礎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每出售一瓶即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受處罰者除有行政罰法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者外1行政機關或法院並無综合個案一切違法情狀以裁量處罰輕重之權限立法固嚴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遍用j2.鉤院釋字第711號解釋理由書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條文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條文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72020113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3.鈞院釋字第75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基於不同之租稅管制目的分別制定法規以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於行為人進口貨物未據實申報時固得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惟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精神併此指明4.又鈞院釋字第790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到嚴格之限制本院釋字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遠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第775號及第777號解釋參照三現行刑法就假釋撤销之規定並未區分受假釋人行為之情狀身份年紀後罪宜告刑罪名前後罪關聯性等給與不同法律效果之裁量空間不掄自立法沿革基本推侵害之手段及目的觀之一律撤销假釋處分皆有違憲法笫23條之比例原則1.自刑法第78條立法意旨及沿革觀之賁有由大院就其為違憲宣告之必要1刑法第78條立法意旨與沿革撤銷假釋之規範最早係於民國23年制定舊刑法第78條假釋中更犯罪1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曰數不算入刑期内而後於民國83年為使文義明確則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仍維持其為必要撤銷假釋之原因惟原條文若依文義解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在適用上須於假釋期滿前受裁判確定方能據以撤銷假釋如此便造成因裁判確定之遲速而發生不可撤銷之不公平結果為防止藉故上訴拖延判8決確定或於假釋即將斯滿時恃以更犯罪避免假釋遭受撤銷之弊端乃仿撤銷緩刑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設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内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域定後六月以内撤銷之又原條文規定假釋中再犯罪假釋期滿而未及起訴之案件受限法條之規定不能再撤銷假釋為避免鼓勵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前再犯罪之嫌民國94年對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撤銷期限修正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内為之且為解決受刑人將長期處於是否撤銷之不確定狀態並增設假釋期滿逾三年未撤銷者不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以期公允觀諸歷次修法内容大致係以撤銷假釋期間之明確化為主要内涵以避免未定期間將使受刑人隨時處於假釋得被撤銷之不安定狀態有失公允而細究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假釋制度之目的係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而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1項解釋理由書第3段時至今曰撤銷假釋之規範在整體杜會脈絡之下僅修正撤銷假釋期間實已不足以因應當前狀況而應有重新衡量之必要以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之要件為例並未限制所犯之罪之刑度容易造成假釋期間僅因微罪被撤銷假釋而必須執行未執行完畢刑罰之情形如此即嚴重影響受刑人回歸社會重建生活之機會更是抹煞受刑人先前刑及假釋期間彌補犯行所作之努力甚而與鼓勵更生之矯治目的悖道而驰自與比例原則相悖況撤銷假釋之規範最早係於民國23年制定舊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曰數不算入刑期内而後於民國83年為使文義明確則將原條文第1項及第2項合併修正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仍維持其為必要撤銷假釋之原因02再按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得報假釋期間之修法更讓假釋期間犯微罪而被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所服殘刑為25年加成刑法第78條無裁量空間而目的手段輕重失衡之程度按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民國88年04月21曰前舊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依據現行刑法苐77條規定若於撤销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原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報請假釋之年限由舊法的執行滿10年遭撤销假釋者回監執行餘刑也就是無期徒刑期滿25年才可再報請假釋此無疑是刑法在修法過程中未考量到條文間彼此適用狀況所造成之情輕法重之果蓋刑法77條原始的設計是讓受刑人較容易聲請但一旦再次4錯便以最嚴格標準一率撤銷假釋反之當刑法77條讓進入假釋的門檻變嚴格受刑人已經經過更長時間的檢視監督與教化對應而言刑法78條第1條在判斷未收矯正成效的判斷卻未有調整便致刑法78條第1條撤銷假釋的手段出現過苛的懲罰效果綜上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得報假釋期間之修法更讓假釋期間犯微罪而被撤銷假释之受刑人所服殘刑為25年加成刑法第78條無裁量空間而目的手段輕重失衡之程度而迄今仍難救濟又109年5月7曰行政院固已通過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草案規定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檄銷其假釋第2項XR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撖銷其假釋第3項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内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其修法理由為假释制度乃為促使行人悔改而設假释期間雖故意犯罪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因眉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之案件其犯罪情節較輕現行規定均列為應撖銷假释之事由似嫌過苛故參酌現行第75條撤销缓刑之立法意旨已宣告逾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為應撤銷假釋事由以符衡平鑑於現行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不論罪名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刑度輕重均撤銷其假释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因觸犯輊微罪10名致撤銷原重刑之假釋實有輊重失衡之虞而不利更生J據此可見行政院亦認現行刑法笫7條之规定就假释中故意更犯罪不論後罪之罪名及所受有斯徒刑宣告刑度輕重均一律撤銷其假釋確有過苛輊重失衡之處過度侵害人民權利而有調整之必要然上開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並無搭配溯及條款準此上開行政院版刑法78條修正草案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因無規定溯及條款是以同樣是前罪為無期徒刑者假釋期間涉犯六個月以下之罪修法後之個案僅需服六個月以下之刑或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修法前之個案卻必須再服25年以上之殘刑則修法前遭到撤銷假釋之個案顯然面臨嚴重不平等之狀況且修法前之個案於修法後亦已完全無任何法律救濟管道更將產生極端難以忍受的不正義不平等故縱使上開行政院刑法笫78條修正草案通過修正前省刑法78條一律撤銷假釋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違憲狀態及違憲效果將因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無規定溯及條款新刑法違反平等原則之違憲狀態將結合舊刑法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憲狀態而持續產生違憲效果故仍有由大院宣告針對修正前舊刑法78條為違憲宣告之必要撤销极釋所涉及之憲法上基本權利受假釋者若遭撤銷假釋時則須入監服其原來因假釋而未執行完之殘刑也就是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因而會產生下列幾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之剝奪或相當限制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一般行動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人身自由是身為人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及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釋字708號解釋有謂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使人身自由當然受到剝奪其次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我國釋字454號解釋有謂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020113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進入某一監獄即無法自由地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受到剝奪再者我國釋字第689號解釋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柯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依自主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受到剝奪2婚姻與家庭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給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我國釋字第712號解釋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即婚姻與家庭是一個人的人格發展以及杜會生活的基礎與支持所在是故一旦受假釋者因撤銷假釋而入監縱使有接見機會但仍形成其與配偶子女相當時間的分離不利於婚姻的維持與子女的教養同時也造成受假釋者與社會之連结基礎的斷裂影響其人格完整侵害其人性尊嚴工作與職業自由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依我國釋字第649號解釋工作權之保障係指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而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第2項規定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内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亦即一旦受假釋者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即有勞動的義務並且122020113原則上應依監獄的指定從事特定工作項8因此入監者其工作與職業自由會受到相當的限制3.撖销假釋制度之目的1監獄行刑之目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杜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德國聯邦監獄行刑法於第2條有關監獄行刑目的之規定稱自由刑之執行在於使受刑人有能力在未來引導一個沒有犯罪而具有社會責任之生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3年著名的Lebach判決其中指出受刑人的再社會化是具有憲法上意義此不僅僅意味著監獄行刑必需為受刑人重新回歸社會做準備而且在社會國原則下應將人性尊嚴於價值秩序中因而要求社會共同體有義務對於社會上的弱者能力不足者因個人或社會發展有缺陷者給予照護受刑人與出監人即屬之凡是能為受刑人創設出回歸社會的外部連結時才是有用的再社會化由此可知現代刑事政策對於監獄行刑之目的皆認為是在於協助受刑人的再社會化使其未來能建立與社會的連結而有效復歸社會2假釋之意義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j此即假释的規定假釋制度的意義在於使已經對復歸社會有所準備的受刑人可以在刑期期滿前提前離開監所提早回歸自由社會以適應社會生活假釋是現代監獄行刑相關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假釋制度基於刑法特別預防思想認為犯罪人經過監獄行刑所提供之處遇等再社會化過程犯罪人已能承擔其過去犯罪行為之罪責而對於未來復歸社會與正常社會生活有所準備故不必等到刑期屆滿即得附條件地提前加以釋放犯罪人因假釋而得以重返自由社會撤銷假釋之用意與考量誠如上述假釋乃對受刑人附條件地提前加以釋放假釋所附132020113之條件即在於受假釋者能夠確實服膺於法令规範之要求並且能適應於社會生活倘若受假釋者的社會復歸之路途失敗重新發生嚴重破壞法律秩序之舉止而且正常生活之社會連結斷裂以致於必需以國家公權力再次介入受假釋者的再社會化過程時假釋之條件既然無法成就故假釋的效果即不復存在在我國乃透過撤鎖假釋的方式回復假釋前的刑罰執行狀態使受假釋者再次回到國家公權力的拘束中成為受刑人俾能重新規劃該受刑人之處遇等再社會化事項以利其刑罰執行結束後的社會重返相對而言倘若受假釋者的社會復歸並無阻礙適應社會生活的狀況良好與家庭或職場等社會連結正常化即毋庸因其偶一或輕微違反法令規範或假釋中被要求事項的情形而撖銷假釋畢竟要以監禁方式來型塑一個人的社會適應性本質上即有其限制與困難而且監禁的時間越長與自由社會隔絕的監禁化效應就會愈強烈且與社會的相關連結會日益薄弱於釋放後更難以重返社會因此必定是該受假釋者出現完全無法期待其會遵循法令規範的情形諸如再發生多次或者嚴重的可非難行為並且後罪行為是會導致以較長的剝奪人身自由作為懲罰效果的情形此時假釋的撤銷始有正當性4.綜上撤銷假釋規定之規範目的正當但應符合憲法笫23條比剑原則為適用我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内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誠如前述撤銷假釋是因為受假釋者的社會復歸失敗以致於必需以國家公權力再次介入受假釋者的再社會化過程依此撤销假釋規定之規範目的正當然而撤銷假釋的效果是再次入監監禁一事會造成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一般行動自由婚姻與家庭權利工作與職業自由等重大基本人權的剝奪或相當限制因而以限制此揭重大基本人權的手段來速到重塑受假釋者再社會化之目的手段舆目的間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最小侵害原則而與其所欲維護利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係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之一種具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可拘東行政立法及司法等行為而我國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撤銷其假釋的條文用語應屬於未展現合乎比例原則之立法上未盡周全換言之倘若將該142020113規定理解為只要後罪遭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即眉於没有考慮撤銷假釋的規範目的為何亦沒有思及撤銷很釋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間之比例原則的運用5.撤销個釋與比例原則審査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一般行動自由婚姻與家庭權利工作與職業自由等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人性尊嚴之功能得以發揮是以撤銷假釋對其產生的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首先就適當性而言以監禁的手段來達到重塑受假釋者再杜會化之目的必需是有效的手段誠如前已述縱使提供受刑人處遇措施監禁愈久其實愈不利於再社會化因而倘若受假釋者前罪的殘刑期間長然而假釋後的社會適應狀況良好家庭或職埸等社會連結穩定只因再次觸犯輕微罪名或者只是偶一犯罪就要再次切斷受假釋者的良好社會連結而使其進入長期監禁狀來重塑其再社會化未免本末倒置換言之相較於已處於自由社會且再社會化狀況良好者以長期監禁來重塑一個人的再社會化之路並非有效的手段再者就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以監禁的手段來達到重塑受假释者再社會化之目的必需是最小侵害的手段顯而易見的是倘若受假釋者前罪的殘刑期間長一旦撤銷假釋就必需進入長期的監禁縱使在監禁中有處遇措施但相較於受假釋者在自由社會中由觀護系統提供監督與協助以及來自於家庭或職場的支持俾以再社會化長期監禁來重塑受假釋者再杜會化顯然不是最小侵害的手段除非受假釋者完全逸脫觀護系統的監督再度犯下嚴重罪行或多次犯罪缺乏家庭或職場的支持或者這些支持也未能使其願意遵循法令規範時則撤销假釋而以監禁手段來重塑受假釋者的再社會化路才是一種不得不採行的唯一必要手段最後就狹義比例性的層次以監禁的手段來達到重塑受假釋者再社會化所欲維護利益與監禁的手段帶來的損害應合乎比例之關係誠如前一再述及監禁手段會帶來諸多重要基本權利的剝奪或相當限制而以監禁的手段來達到重塑受假釋者再社會化之利益是該人未來不再犯罪所維護之社會安全與秩序因而倘若受假釋者的後罪是較輕微罪名然而撤銷假釋後面對的是長期的殘刑此時監禁手段帶來的損害與欲維護的社會安全與秩序則顯然不相當152020113就附件個案案件事實可知受刑人皆係有悛悔實據方得獲得假釋之處分表示其於服刑過程已可見教化成效假釋機制是讓受刑人回歸社會重建生活的一種重要措施當受刑人生活逐漸步入軌道時卻因涉犯錯誤受到撤銷假釋之處分完全抹煞其先前服刑以及假釋期間為彌補罪行所為之努力更甚者按法學檢索系統102年1月至109年5月之搜尋結果一審法院就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判決免刑者共67件法院皆係衡酌被告所犯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已有一定更生成果且如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將導致被告遭撤銷假釋而需服25年以上之殘刑造成過苛刑罰之處罰等理由因而作出免刑之判決由此知現行刑法78條第1項不分情節被告年紀前後罪罪質而一律撤銷假釋致司法實務於部分案件中以調整後罪刑罰評價方式來避免產生對被告過苛之刑罰實已然造成相似案件受到截然不同之對待部分案件得完全免刑如本案一般的案件卻要面臨25年殘行的執行形成不公平之現象6.綜上刑法第78條第1項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至臻明確四又査本件聲請人中有數宗案件均係因前案涉犯已經廢止之特別治安刑法懲治盜匪條例以致遭判重刑民國91年懲治盜匪條例廉止代表需用重典的時代巳經過去嚴刑峻莉巳經不合時宜但因舊案被判重刑者在裁判時法律遭廉止後卻因微罪被撤銷假釋而必須回頭適用已經被座止的法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無疑義1.懲治盜匪條例之立法沿革懲治盜匪條例原屬限時法民國33年4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該條例其第1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在民國46年以前國民政府每年均以命令延長該條例之施行期間至民國46年6月5日行憲後才由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刪除該條限時法之規定而成為常態法經查司法院刑事庭89年5月17日公告之廢止懲治盜匪條例總說明可見司法院對於該條例之見解如下雖懲治盜匪條例迭經最高法院多次於判決中引用並不認有所謂失效之問題且又多次經相關案件之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未經解釋為失效但因懲治盜匪條例係於國家動盥不安之特殊情勢下之產物其構成要件或充斥治安刑法色彩而與現實環境不符或與刑法之相關要件存在重複或紛岐紊亂之現象或將不同不法内涵與罪責之行為均規定一起162020113而定為唯一死刑而存有苛重之情形等自應予以通盤檢討以符現代刑法思潮及適應國家社會需要並兼顧人權之保障至本條例廢止之後原依本條例偵查起訴仍在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刑法第2條之法理為法律之適用庶得以解決目前實務界對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之爭議民國90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提高舊刑法強盜罪之法定刑增訂準擄人勒贖罪規定等等至此懲治盜匪條例可謂完全走入歷史由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法律來實現該條例維護社會秩序的立法初衷也讓諸如此類犯行之法律評價更能切合罪刑相當之原理原則2.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精神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磘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法律變更仍處罰其行為但法定刑減輕者得否有刑法第2條第3項之適用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廢止後91年1月30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亦認為在修法時之環境背景之下亦已無必要施以嚴苛之刑罰於此情況下在假釋期間因微罪被撤銷而必須執行未執行完畢之刑罰者得否考量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予以適用新法重新衡量其行為之應執行刑期亦不無研議之空間3.因重钽舊法為限時法適用之時空背景已與現今不同在限時法廢止後命獲得假釋處分因涉犯微罪被撤銷之個案再回頭適用被廢止的舊法重服剩餘的刑期不僅違皮立法價值亦不符合人民對國家創建法律秩序之信賴更違背一般人民之法感情在其假釋期間竟因微罪遭撤銷假釋而必須回頭適用舊法或廢止前之法律無疑是讓舊法復闢讓重新為生活努力的人輪迴堕入曾經黑暗的過去於理於法均不應使舊時代的社會價值成為獲得假釋之人終生之枷鎖五再按刑法第78條第1項恐有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72020113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之虞理由如下1.按公政公約第7條明文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调連繫辦理第1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2項2.查刑法第78條第1項於本案適用之結果使原於假釋期間之抗告人僅因不明究理認事用法顯有問題之後案判決無分刑責輕重情節對人身自由逕予以剝奪且一律必須執行全部殘刑沒有任何裁量空間致大部分被告於入監後幾乎等同老死於監所之内按民間團體訪視之觀察有部分受刑人因對出監了無希望否定自身存在之價值而有嚴重憂鬱之情形由此知如果過苛且無教化意義之刑罰不僅無助協助被告悛悔實據更可能帶來被告身心健康嚴重之打擊而有該當公政公約所定義之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疑慮3.復查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各國法院已確認待死現象所包含之長期監禁與惡劣的監所條件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酷刑之要求PrattandMorganv.Jamaica1993案英國枢密院認定監禁期間超過五年即推定構成待死現象這樣的標準在其後的Guerrav.Baptiste1996案與Henfieldv.Bahamas1997案則分別下降為4年10個月與3年半烏干達最高法院在AttorneyGeneralv.SusanKigula2009案認定死刑執行前之監禁期間長達3年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本身即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殘忍非人道或侮辱以及第10條要求符合人性尊嚴之監所處遇包含探視通信監禁處所大小食物運動極端氣候通風不足以及缺乏放風時間且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犯長期對於死亡預知之不確定所產生之心理焦慮與精神痛苦182020113實足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禁止酷刑委員會即認定待死現象之所以構成酷刑不單係因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更可能是長斯監禁所造成之精神痛苦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JBrennan則以死刑犯於執行前漫長等待所造成之精神痛苦構成死刑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作為認定死刑制度違憲之理由4.本案及其他因刑法第78條第1項遭到撤銷假釋之受刑人雖並非死刑犯實務上長期監禁之情況卻猶如讓這群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監所等待老死病死對未來毫無希望感的監禁狀態在死刑犯身上3到4年就已經被視為酷刑更何況是對於面臨25年殘刑之受刑人其心理及生理健康之侵蝕更不容忽視六綜上現行規定下假釋之撤銷不論罪名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刑度長短若經有期徒刑之宣告一律撤銷其假釋並無任何其他依個案情事裁量之空間顯有輕重失衡之虞三綜上懇請大院宣告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笫2條很釋應行注意事項笫21條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陣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侵害憲法笫8條所保陣之人身自由而屬違憲此致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9年月曰19補充解釋聲請書二_聲請人灸i複請求補充懇請大院就聲請人亦為釋字第796號解解釋事項释效力所及為補充解釋並就該號解釋解釋文中相關機關之定義予以闡明請查照請求理由一按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内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内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二查聲請人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於假釋中再犯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經貴部撤銷假釋然撤銷假釋之決定未區分再犯罪名及所受徒刑宣第I頁共2頁告之刑度輕重而均撤銷假釋使如請求人般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刑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致原重刑假釋遭撤銷輕重失衡三聲請人業已窮盡救濟案號四釋字第796號解釋明白闡釋相關機關應遵守憲法意旨進行個案衡酌無非係欲即刻終止現行因刑法第78條一律撤假而正在服25年殘刑之過度人生自由侵害惟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其範圍是否包含法務部即其是否能以其行政職權撤銷假釋處分書尚非無疑而需大院予以補充解釋澄清此範圍之不明確亦可能致生憲法上人身自由權利保護之漏洞致本間補充解釋聲請人無從開啟後續救濟而持續受有重大人身自由侵害五綜上大院就聲請人亦為釋字第796號解釋效力所及為補充解釋並就該號解釋解釋文中相關機關之定義予以闡明以維請求人憲法上之權利懇請查照實感德便此致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九年月P曰第2頁1共2","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076,"doc_id":3098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吳國楨110.01.25解釋憲法聲請理由補充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2060708-b474-4006-a3ab-d4c099bc9987.pdf","doc_att_content_real":"吳國楨110.01.25解釋憲法聲請理由補充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募國後地址為刑法第79之1條第5項涉有抵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事壹聲請憲法解釋之目的一請求宣告刑法第79之1條第5項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應屬違憲二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曰尚在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贰本案之事實經過舆涉及之違憲標的一事實經過聲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判決結果判決事實終審判決字號備註P丨憐柯私树JC.I細齡_卿19iKim稀幻4臻咖棟mm她咖娜戽钟辦陕丨被域运箅抑4财成f1茸龟泌t寒料帏細伽劍权娜f為赠祕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8號窮盡救濟裁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44號判案號涉及之條文刑法第79之1條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俾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參聲請人之主張及立場一刑法笫79之1條笫5項所涉及之憲法上基本權利受假釋者若遭撤銷假釋時則須入監服其原來因假釋而未執行完之殘刑也就是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因而會產生下列幾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之剝奪或相當限制1.人身自由居住及邊徙自由以及一般行動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人身自由是身為人民最起媽最基本的權利是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及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释字708號解釋有謂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撤销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杜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使人身自由當然受到剝奪其次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冬自由我國拜字454號解释有謂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遙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p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撤銷假釋後查假釋者必彡貞進入某一監獄即無法自由地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受到剝奪再者我國釋字第689號解釋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依自主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受到剝奪2.婚姻舆家庭播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給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j我國釋字第712號解释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杜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即婚姻與家庭是一個人的人格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基礎與支持所在是故一旦受假釋者因撤销假釋而入監縱使有接見機會但仍形成其與配偶子女相當時間的分離不利於婚姻的維持與子女的教養同時也造成受假釋者與社會之連結基礎的斷裂影響其人格完整侵害其人性尊嚴3.工作與球業自由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依我國釋字第649號解釋工作權之保障係指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而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第2項規定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内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亦即一旦受假釋者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即有勞動的義務並且原則上應依監獄的指定從事特定工作項目因此入監者其工作與職業自由會受到相當的限制按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應舆所欲維護之法益權衡以符合比例原則一振销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應充分衡量受刑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始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1.大法官解釋第471號解釋文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播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内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搶砲弹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2.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解釋文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該條例係以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為規範對象此類犯罪組織成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組織型態從事犯罪内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之非組織性犯罪是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乃設強制工作之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其再社會化此就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標言並具有防制組織犯罪之功能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所必要至於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鸪無強制工作必要者於同條第四項第五項巳有免其執行舆免予繼續執行之規定足供法院斟酌保陣人權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必要舆合理之裁董舆憲法第八條人民身效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相牴觸j3.大法官解釋第669號解釋文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項規定其令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絕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貴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陳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曰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4.大法官解釋第777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雄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觳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舆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舆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贵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释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二且照鈞院歷來解释如法令之法律效果過於單一而剝奪法院或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而無合理例外排除之情形時則亦属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鈞院釋字第641號解釋理由書至於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乃以瓶為計算基礎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每出售一瓶即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受處罰者除有行政罰法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者外行政機關或法院並無綜合個案一切達法情狀以裁量處罰輕重之權限立法固嚴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2.鉤院釋字第711號解釋理由書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條文為彈性解释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條文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3.鈞院釋字第75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基於不同之租稅管制目的分別制定法規以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於行為人進口貨物未據實申報時固得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惟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精神併此指明4.又鈞院釋字第790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到嚴格之限制本院釋字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释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第775號及第777號解釋參照三刑法笫79之1條笫5項造成前罪無期徒刑极釋期間因犯其他有期徒刑遣撤銷假释之當事人一律從頭起算25年殘刑造成通苛之刑罰效果違反tb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刑法第78條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遠憲惟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本件原聲請意旨係以過苛違反比例原則為由提出釋惠聲請而最高法院等法官所掛心者為無期徒刑假釋者之假釋撤銷但所謂過苛與其說是假釋撤銷條件過苛毋寧為考量若撤銷假釋則無期徒刑之殘刑為25年於心不忍惟此種有無過苛情事並非刑法第78條規定之問題而應是79條之1所衍生問題原即不應頭痛醫腳不面對處理刑法第79條之1規定而取巧以賦與法官准否撤銷假釋裁量權方式處理而且若依聲請意旨賦與法官或其他機關裁量權則除了沒有裁量標準將再滋生目前已常見之等者不等因法官或裁量者不同而准否撤销假釋結果不同之不公外更可能另生對原被處無期徒刑之重罪者撤销假釋令服殘刑25年過苛故裁量不撤銷假釋但對原犯輕罪所餘殘刑幾月或幾年者不過苛而撤銷假釋之情形反生輕重失衡更大不公平除了刑法第79條之1才是本件原因案件之癥結應併納入考量才能公平解決問題外另假釋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在相關程序不透明同樣地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規定下之縮短刑期制度之公平性透明度也顯然非為外人所能知當然更遑論受公評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年數規定因修法而由10年延長為25年實務上概以撤銷假釋時點為判斷基準是否妥適也很值得檢討並可能是本件原因案件爭議形成之因素之一由此知縱然刑法第78條宣告違憲後一律撤銷假釋的法條結構將改為有裁量空間然而就撤銷假釋後的法律效果在刑法79之1條仍存在情況下仍會造成輕重失衡之問題二無期徒刑假釋之個案如後罪係犯6個月以上之罪或係因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3條而遭撤銷假释不分犯案情節輕重當事人年齡態度則仍一律服殘刑25年法律效果過於單一達反罪刑相當性1.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1號669號777790號等解釋可知若規定之處罰效果並未給予主管機關或法院衡量之空間大法官則認為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2.查民國88年04月21日前舊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亦即若於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原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報請假釋之年限由舊法的執行滿10年改為25年幾乎造成了終身監禁之效果3.再者就比較法觀點而言德國之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於執行15年後即可聲請假釋StGB57a日本更僅須執行10年即可聲請參曰本刑法第28條然德國刑法及曰本刑法中對假釋中再犯之人對執行殘刑皆無特別規定是以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之人於執行殘刑分別逾15年及10年後自得繼續報請假釋爭取再次復歸社會之機會而經比較德國及日本之規定後更顯見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受刑人過於嚴厲三長期監禁造成受刑人身心之袭害恐有違背公民舆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彡之虞1.按公政公約第7條明文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1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2項2.查刑法第78條第1項於本案適用之結果使原於假釋期間之抗告人僅因不明究理認事用法顯有問題之後案判決無分刑責輕重情節對人身自由逕予以剝奪且一律必須執行全部殘刑沒有任何裁量空間致大部分被告於入監後幾乎等同老死於監所之内按民間團體訪視之觀察有部分受刑人因對出監了無希望否定自身存在之價值而有嚴重憂鬱之情形由此知如果過苛且無教化意義之刑罰不僅無助協助被告悛悔實據更可能帶來被告身心健康嚴重之打擊而有該當公政公約所定義之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疑慮3.復查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各國法院已確認待死現象所包含之長期監禁與惡劣的監所條件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酷刑之要求PrattandMorganv.Jamaica1993案英國極密院認定監禁期間超過五年即推定構成待死現象這樣的標準在其後的Guerrav.Baptiste1996案與Henfieldv.Bahamas1997案則分別下降為4年10個月與3年半烏干達最高法院在AttorneyGeneralv.SusanKigula2009案認定死刑執行前之監禁期間長達3年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本身即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殘忍非人道或侮辱以及第10條要求符合人性尊嚴之監所處遇包含探視通信監禁處所大小食物運動極端氣候通風不足以及缺乏放風時間且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犯長期對於死亡預知之不確定所產生之心理焦慮與精神痛苦實足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禁止酷刑委員會即認定待死現象之所以構成酷刑不單係因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更可能是長期監禁所造成之精神痛苦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J.Brennan則以死刑犯於執行前漫長等待所造成之精神痛苦構成死刑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作為認定死刑制度違憲之理由4.本案及其他遭到撤銷假释之無期徒刑受刑人雖並非死刑犯實務上長期監禁之情況卻猶如讓這群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監所等待老死病死對未來毫無希望感的監禁狀態在死刑犯身上3到4年就已經被視為酷刑更何況是對於面臨25年殘刑之受刑人其心理及生理健康之侵蝕更不容忽視四再者民國91年想治盜匪條例廢止代表需用重典的時代已經過去嚴刑巉罰已經不合時宜但因舊案被判重刑者在裁判時法律遭麽止後卻因撤銷假釋而必須回頭適用已經被廢止的法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無疑義1.懲治盜匪條例之立法沿革懲治盜匪條例原屬限時法民國33年4月8曰國民政府公布該條例其第1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在民國46年以前國民政府每年均以命令廷長該條例之施行期間至民國46年6月5日行憲後才由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刪除該條限時法之規定而成為常態法經查司法院刑事庭89年5月17日公告之廢止懲治盜匪條例總說明可見司法院對於該條例之見解如下雖懲治盜匪條例迭經最高法院多次於判決中引用並不認有所謂失效之問題且又多次經相關案件之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未經解釋為失效但因懲治盜匪條例係於國家動盪不安之特殊情勢下之產物其構成要件或充斥治安刑法色彩而與現實環境不符或與刑法之相關要件存在重複或紛岐紊亂之現象或將不同不法内涵與罪責之行為均規定一起而定為唯一死刑而存有苛重之情形等自應予以通盤檢討以符現代刑法思潮及適應國家杜會需要並兼顧人權之保障至本條例廢止之後原依本條例禎查起訴仍在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刑法第2條之法理為法律之適用庶得以解決目前實務界對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之爭議j民國90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提高舊刑法強盜罪之法定刑增訂準擄人勒贖罪規定等等至此懲治盜匪條例可謂完全走入歷史由刑法纟且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法律來實現該條例維護社會秩序的立法初衷也讓諸如此類犯行之法律評價更能切合罪刑相當之原理原則2.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精神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法律變更仍處罰其行為但法定刑減輕者得否有刑法第2條第3項之適用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廢止後91年1月30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亦認為在修法時之環境背景之下亦已無必要施以嚴苛之刑罰於此情況下在假釋期間因微罪被撤鎖而必須執行未執行完畢之刑罰者得否考量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予以適用新法重新衡量其行為之應執行刑期亦不無研議之空間因重型舊法為限時法適用之時空背景已與現今不同在限時法廢止後命獲得假釋處分因涉犯微罪被撤銷之個案再回頭適用被廢止的舊法重服剩餘的刑期不僅違反立法價值亦不符合人民對國家創建法律秩序之信賴更違背一般人民之法感情在其假釋期間竟因微罪遭撤销假释而必須回頭適用舊法或廢止前之法律無疑是讓舊法復闢讓重新為生活努力的人輪迴堕入曾經黑暗的過去於理於法均不應使舊時代的社會價值成為獲得假釋之人終生之伽鎖綜上因假釋期間犯罪遣撤銷假釋並因刑法第79條之1笫5項規定之法律效果而需服遇長刑期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前開釋字揭橥之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則聲請人認為應給予法院裁量是否應執行受刑人全部殘刑之必要否則現行笫79條之1笫5項有違憲法揭示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屑違憲此致司法院公鑒月曰-ji-5css-352-9鹼L-001oofeTfu勿釣務咜入..人-你件依規物品fcf言t貼悦投过防不人貝破拽ifjt中人9一有無-.讀八部衰.名地内i8容fM1u我u","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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