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09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受理日期
2021-01-08
聲請人
陳怡靜
案由
為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緝給字第17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怡靜109.09.24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59066,"doc_id":31004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怡靜109.09.24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7ab2d31-2dc9-45b2-b31e-7523aeb43401.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怡靜109.09.24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人陳怡靜即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為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事件經窮盡所有救濟程序後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的目的為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緝給字第179號執行指揮書甲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附件2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4號刑事裁定附件3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7條之2第2項等規定有違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或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特聲請大法官解釋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法律文義對於配偶身分之取得無任何限制為保障受刑人之利益解釋上該條所指之配偶僅需聲明異議時具有受刑人之配偶身分即可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4年8月17日具備受刑人配偶j之身分故聲請人基於受刑人配偶之身分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聲明異議之權基此聲請人因受刑人蔡恒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4年執更缉給字第179號聲明異議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裁定駁回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4號抗告駁回而終告確定聲請人認其憲法上保障之家庭生活團聚權及受刑人自由權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7條之2第2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二緣本件受刑人蔡恒光於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4年12月6曰以84年度上字更一字第133號判處無期徒刑由最高法院於85年2月1日以85年度台覆字第23號判處原判決核准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95年10月5日假釋出監入監服刑超過10年以上之久然其於假釋期間内即100年1月15曰至同年5月22日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並據此報請法務部撤銷受刑人上開假釋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缉給字第179號執行指揮書以其應執行上開無期徒刑之殘刑滿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而於104年7月9日起更予發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三對此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以受刑人之配偶身分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缉給字第17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最高法院皆認受刑人蔡恒光本件犯連續販賣毒品罪期間雖係在82年6月上旬起至同年7月6日但其入監服刑經假釋出獄後係於假釋期間内之即100年1月15日至同年5月22日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上開假釋並因此遭撤銷則受刑人其遭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既係發生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後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自應依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受刑人上開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應於執刑滿25年後方得再接續執行他刑係法律之強制規定執行檢察官及法院俱無裁量之餘地據此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判3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7條之2第2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二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假釋乃現代刑事政策中之一種有助於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徒刑之執行制度本質上即係一種附條件將受刑人釋放的行刑措施也是在自由刑中的一種寬恕制度而在假釋制度之立法目的上除係為防長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亦在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故對於入獄受徒刑之執行已達一定期間之受刑人因其在監執行中悛悔實據乃為勉勵其能更進一步改過遷善而予以附條件地暫時釋放准其出獄待其出獄後於法定期間内未經撤銷其假釋者未執行之刑即已執刑論然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内將撤銷其假釋並執刑殘餘刑期此際受刑人若係於撤銷假釋執刑無期徒刑殘刑將依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在無視受刑人前已執行之刑期之情形下逕予執刑滿25年後再接續執刑他刑此外現今刑罰執行實務上多有受刑人早年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或肅清煙毒條例經判處無期徒刑復於假釋出獄後故意更犯罪而遭撤銷假釋接續執刑無期徒刑者如本案然因刑法假釋制度曾於86年及94年間大幅修正而有橫跨三段不同法律適用時期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故對於修法前受刑人因信賴先前整體假釋制度之利益以及4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保障之權益均將遭受嚴重侵害二我國假釋制度的沿革1.暫行新刑律第66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官申達法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執刑期間遇有第六十四條之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2.民國十七年之舊刑法第93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二年者不在此限前項執刑期間遇有第六十四條之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3.民國二十四年之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前項執刑期間遇有第四十六條之情形者以所餘之刑期計算4.民國第四十三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刪除5.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有期徒刑逾5二分之一後由監獄長官呈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内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6.民國八十六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内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7.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曰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内8.民國94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受徒刑之執刑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後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1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2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刑而赦免後6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犯本刑法第九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刑期間接受辅導與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曰數算入第一項已執刑之期間内三撤銷假釋執刑無期徒刑殘刑所涉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或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權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刑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參照假釋處分於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且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參照假釋權亦乃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除涉及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限制外因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是對於其於因復歸社會所得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雖我國學者就關於假釋權是否為人民憲法第8條之基本權利抑或係涵蓋於憲法第22條之概括保障中尚有些許爭議惟大致均肯定假釋權為人民所應享有之憲法層次保障價值四本案受刑人蔡恒光前於82年6月上旬起至同年7月6曰止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依86年修正前之刑法第77條規定於執行長達7逾10年以上之刑期後准予假釋出獄惟於94年修法後之假釋期間内故意更犯罪之情況下依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受刑人除無從將其先前已執行之刑期併算於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之25年刑期外尚需入監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後再接續執刑他刑始有重出牢籠之可能是其等一生之精華歲月注定將在牢獄中度過而恐有至少逾35年以上之時曰係因囚禁於監所之内此不但係對於受刑人憲法上第8條人身自由權利之迫害又因現行法下並無任何轉園之餘地實可謂已完全踐踏受刑人之人性尊嚴而將其等置如公權力下之擺布客體五查德國刑法之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於執行15年徒刑後即可聲請假釋StGB57a顯然非如我國之假釋規定嚴苛另參日本刑法之假釋規定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更係僅須執行10年徒刑後即可報請假釋日本刑法第28條均足見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須執行徒刑逾25年始得報請假釋之規定確有過度限制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報請假釋之權益再者德國刑法與日本刑法雖皆無撤銷無期徒刑之假釋後應如何執行殘刑之明文規定惟觀察其法律體系中皆無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者不得再次聲請假釋之相關規定可知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之人於執行殘刑分別逾10年及15年後即原聲請假釋之門檻自可再次聲請報請假釋反觀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經撤銷假釋後仍須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之規定顯然過於嚴8苛且未見立法者於立法理由中有具體且合理之說明自應儘速檢討修正以完善維護受刑人之基本人權六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所涉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大法官釋字第682號參照茲以我國釋憲實務平等權審查模式檢視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之合憲性如下1.差別待遇與區別標準現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以經撤銷假釋之受刑人前係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作為撤銷假釋後殘刑執刑之差別待遇標準因此撤銷假釋者雖均有執行殘刑之人身自由限制惟因其後受無期徒刑者恐難再有重見天日之可能而有殘刑執行之差別待遇是以因現行刑法而須於獄中度過再逾25年之受刑人即有構成侵害其平等權之疑義2.審查標準以憲法第23條審查系爭法律之差別待遇是否合憲首先必須決定應取何種審查標準以決定審查密度有鑑於受刑人之假釋權涉及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權因人身自由的保障乃其他自由權利保障之基礎屬人民行使其憲法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9提司法院大法官於往例解釋中凡涉及人身自由之標的亦均以最高密度之審查標準以確保此作為享受所有基本人權基礎之人身自由權3.規範目的參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增訂目的乃為避免撤銷假釋後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者如再將其殘餘刑期與再犯案件之刑期合併計算其執行期間將使殘刑部分不能完全執行反有二度受假釋之不合理現象上開立法目的如僅單純適用於受有期徒刑者尚堪合目的性惟對於受無期徒刑者而言法律上除需再執行逾25年之久再接續執行他刑後方得出獄外合併前次申請假釋期間至少已逾35年之時間以人類壽命扣除幼年就學兵役後之時間事實上亦謂已剝奪受刑人再為假釋重生之機會立法目的所確保殘刑執行之合理性顯然不符合所謂重大迫切之公共利益4.規範與目的間之關聯性按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將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區分為有期徒刑須全部執行完畢及無期徒刑須執行滿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前者因為有期徒刑者僅須將其假釋前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他刑後即可復出社會後者無期徒刑者須先再執行期滿25年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始得出獄其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再逾25年為殘刑執行合理性之手段實無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又前受無期徒刑宣告經准予假釋出獄者多有因一時失慮而於假釋期間内故意更犯輕罪然此際若不分重罪或輕罪而均予撤銷假釋令其等入監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對於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與撤銷假釋所要維護的公益已顯非相當其對於涉犯輕罪之假釋人撤銷假釋尤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故對於此類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無論係法院或檢察機關均自應綜觀各罪或情節輕重而予評價後裁量實不應剝奪其裁量空間是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未能從中具體視察實際情況輕重竟將所有受無期徒刑者一概而論輕易斷送受刑人半截人生亦恐有涵蓋過廣未設有例外規定之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疑慮再者自上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立法說明理由明載所欲追求者無非為讓殘刑部分得以完全執行j及避免二度假釋之不合理等現象發生而上開規定雖確定能達到此目的惟就受無期徒刑者而言恐因此項規定使其餘生都必須在監獄中度過對其人身自由侵害之嚴重程度可謂甚鉅且假釋之制度性保障亦將因事實上之永久監禁而嚴重減損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之制度目的更益顯蕩然無存故系爭規定之適用結果實難謂別無較小的侵害手段嚴密剪裁narrowlytailored故不符合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審查七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所涉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内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9號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5號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9號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刑法86年11月26日修正前受無期徒刑宣告之受刑人因刑法尚未增訂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受無期徒刑者經准假釋後若於假釋期間因犯罪而撤銷假釋時新罪因併與執行無期徒刑而僅須逾10年後受刑人即可復為申請假釋出獄是受刑人蔡恒光於85年間受無期徒刑宣告時所存在之客觀上法秩序乃執行10年後得申請假釋其等之信賴基礎即86前刑法之假釋制度而言詎因現行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將新舊法區分成三段不同期間並以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時點作為適用不同時期法律規定之依據對於受刑人當時信賴整體假釋制度之利益甚或假釋權即受因法律變動而猝然失去權12益之侵害再者就上開受刑人所信賴客觀舊法上假釋制度之利益實乃已依舊法時期既得之權益或可得預期之權益於其因受無期徒刑宣告當時不論係無期徒刑逾10年得申請假釋之規定抑或係嗣後經撤銷假釋後續如何執行殘刑及再度申請假釋部分規定均乃整體假釋制度之一環受刑人除無法割裂式地信賴該制度下某一條款之某時期之規定外法律亦不應以不合理之區分撤銷假釋原因事實之時點作為法律適用上切割之依據是本案受刑人於原無期徒刑執行及申請假釋時所信賴並應享有者自非現行刑法之規定而應依舊法時代之假釋制度又該假釋包括假釋經撤銷後如何執行殘刑及再度申請假釋之信賴利益係涉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以及復歸社會之種種權益當為首要值得保護之標的現行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所為不合理切割法律適用時點之規定顯有違反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並同時侵害受刑人之信賴利益及人身自由權等疑慮八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所涉憲法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立基於法治國的理念主要是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保護人民的信賴國家既不能期待人民現在的行為合乎未來法令的要求便不能要求新的法律規定適用於之前已經發生的事件前揭所說明之憲法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乃就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之觀點對於人民不利之負擔性法規原則上禁止溯及既往此觀之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及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均係在揭橥此憲法原則有關受刑人所涉及刑法之假釋條文實應認屬刑罰執行之相關規定而刑罰執行規定之適用始期應以判決確定時為準若遇有刑法規定之修正或廢除而發生法律變更之情事原則上基於法律時之效力原理實應僅能依行為時刑法之有效規定予以適用於刑法86年11月26日修正前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之受刑人理當適用裁判確定時之整體假釋制度規定惟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以撤銷假釋原因事實發生之時點割裂為不同時期而適用不同之假釋規定使得此類受刑人雖係於舊法時期即裁判確定如本案受刑人蔡恒光而本應適用舊法有關假釋執行之相關規定惟卻因上開規定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將假釋新法規定溯及適用於舊法時期之此類受刑人顯然牴觸刑法上之從舊從輕原則外對於此背後立基之法治國理念及所欲維護之法秩序安定性恐有嚴重背離之情三綜上所述本案聲請人係受刑人蔡恒光之配偶與本件釋憲案具有法律上之利益而受刑人係刑法86年11月26曰修正前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此類受刑人因刑法數次修正且橫跨三段不同法律適用時期故對於修法前受刑人因信賴先前整體假釋制度之利益以及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保障之權益亦將遭受嚴重侵害實有違憲之情再者現行刑法對於前受無期徒刑宣告之經准假釋出獄後於假釋期間内故意更犯罪之受刑人除無視前已執行之刑期外更逕予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後再接續他刑是此番將受刑人終其一生地困於牢獄中之規定非但與假釋制度之立法目的顯難契合外實際上役將使受刑人面臨永無止盡之刑期使受刑人如同國家公權力下擺佈之客體更未見其增訂執行無期徒刑殘刑目的與手段間之關聯性且在規範上並未定有個案裁量空間之規定而實均已嚴重侵害受刑人之憲法上保障之自由權平等權及人性尊嚴故祈請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違憲以維權益實感德高四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所援用之法律或命令表列如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4號確定終局裁定案號刑事裁定94年2月2曰公布95年7月1曰所適用之法律命令之名稱條文及其内容施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1.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15之規定不適用之2.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3.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布後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五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1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缉給字第179號執行指揮書甲資料影本乙份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資料影本乙份附件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4號刑事裁定資料影分乙份謹狀司法院公鑒聲請人陳怡靜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7","doc_att_category":1}],"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