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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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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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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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414號
受理日期
2021-01-20
聲請人
賴清和
案由
為盜匪案件之執行聲明異議,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賴清和109.10.07聲請解釋憲法狀_OCR
賴清和110.05.14解釋憲法補充理由狀_OCR
賴清和110.10.04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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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手上且在目前法律的各項銜接漏洞間諸如監獄行刑法内對於原假釋之規定分數計算已撤除而累進處遇條例雖名為廢止卻仍在運作中假釋成了最大的謎图可不可以申請假釋不予假釋的理由各項計分考量的基準等並未在釋字第691號之後得到更多的澄清再回到刑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之1第5項的立法歷程同時涉及了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於86年11月26日修法之新制執行者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15年也就是說最快要到101年11月26曰才能有依照新制呈報假釋的案例發生然而94年2月2日再度修法時卻稱我國現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者於服刑滿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即有獲得假釋之機會然其再犯之危險性較之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在之侵害性及危險性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屬此類情形因此目前之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實際上變成較長期之有期徒刑故應提高無期徒刑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有其必要性爰將無期徒刑得假释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現實狀況卻是沒有任何一位依照86年11月26日新制的無期徒刑收容人在94年2月2日可以適用出來那麼立法理由裡所稱近年來多起震撼社5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屬此類情形究竟指的是誰是社會輿論還是社會氛圍在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焖燉大法官加入的釋字第77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累犯加重本刑違憲應定期修法之修法前由法官裁量加重最低本刑另確立憲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累犯應更定其刑亦因違憲而失效中清楚指出該件解釋的審理原則就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林俊益大法官並特別提出限制人身自由應蔽格辊查對於人身自由的處罰有多種手段可供適用時除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杜會營正常生活者外其處罰程度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並須具合理適當的關鱼俾貫徹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則釋字第471號解釋參照综觀各解釋文裡均在爭議過苛所指為何也才有包括釋字第796號黃虹霞大法官所稱於心不忍在釋字第796號之後以聲請人後罪保安處分未執行而遭撤銷假釋回到無期徒刑最新適用的25年作為重新服刑計算刑期之後可以提起假釋三振條款當事人則無法的基礎除了前後案的犯行嚴重度天差地別之外卻要再來一次前罪的無期徒刑假釋25年的最新形式門檻已然使得假釋制度原初戏計作為鼓勵收容人重新回到社會的初衷失去意義以聲請人之案例說明原依盜匪案件懲治盜匪條例91年1月30曰廢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於81年入獄執行嗣於94年間假釋附保護管束於98年間因使用毒品的保安處分遭撤銷前案之假釋首先無論是94年聲請人出監或是98年使用毒品遭保安處分判定均已無當初入獄所爰用法律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並回歸刑法而當98年因違反保安處分而遭撤銷假釋卻要再一次為了已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並依新修訂之刑法假釋形式門檻重新再關一次比起犯案無期徒刑的盜匪案件時更嚴苛的刑期等於是二度懲罰同一事項更無法說通的是能如此啟動的理由卻是一個比刑期更輕微的保安處分違反而當我們的司法系統高度仰賴矯正機關對刑罰的各種計算包括撤銷假釋廢止假釋合併刑期數罪併罰假釋流程和假釋審查等是否太讓渡了司法透過刑罰所欲展現及捍衛之憲法精神讓矯正機關決定了呢這也使得我們必須好好重新審視一個核心問題一一刑法的目的是什麼參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涉有抵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之補充6聲請憲法解釋之目的1請求宣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刑法施行法地7條之2第2項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應屬違憲2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释公布之曰尚在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二本案之事實經過與涉及之違憲標的一事實經過聲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曰終審判決字號判決結果備註判決事實因盜匪案件不符臺108年度抗字第抗告駁回原聲請已附上灣高等地方法院33號107年11月23曰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94號提起抗告二涉及之條文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7之1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7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7之2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释適用八十六年H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曰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三聲請人之主張及立場1.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所涉及之憲法上基本種利受假釋者若遭撤銷假釋時則須入監服其原來因假釋而未執行完之殘刑也就是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杜會再次入監服刑因而會產生下列幾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之剝奪或相當限制1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一般行動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人身自由是身為人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及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釋字708號解釋有謂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使人身自由當然受到剝奪其次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我國釋字454號解釋有謂憲法第十條规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8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進入某一監獄即無法自由地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受到剝奪再者我國釋字第689號解釋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撤銷假釋後受假釋者必須從自由社會再次入監服刑監禁的環境當然使其依自主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受到剝奪2婚姻與家庭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給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我國釋字第712號解釋有謂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即婚姻與家庭是一個人的人格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基礎與支持所在是故一旦受假釋者因撤輔假釋而入監縱使有接見機會但仍形成其與配偶子女相當時間的分離不利於婚姻的維持與子女的教養同時也造成受假釋者與社會之連結基礎的斷裂影響其人格完整侵害其人性尊嚴3工作舆職業自由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依我國釋字第649號解釋工作權之保障係指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而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第2項規定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内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j亦即一旦受假釋者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即有勞動的義務並且原則上應依監獄的指定從事特定工作項9目因此入監者其工作與職業自由會受到相當的限制2按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應與所欲維護之法益權衡以符合比例原則1撤銷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應充分衡量受刑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始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a.大法官解釋第471號解釋文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内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東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源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内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耒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搶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b.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解釋文謂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該條例係以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為規範對象此類犯罪組織成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组織型態從事犯罪内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之非組織性犯罪是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乃設強制工作之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其再社會化此就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標言並具有防制組織犯罪之功能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所必要至於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認無強制工作必要者於同條第四項第五項已有免其執行舆免予繼績執行之規定足供法院游酌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必要舆合理之裁董與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相牴Mc.大法官解釋第669號解釋文謂搶砲弹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搶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10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貴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缓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搶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Jd.大法官解釋第777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贵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遠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2且照鉤院歷來解釋如法令之法律效果過於單一而剝奪法院或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而無合理例外排除之情形時則亦屬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a.鈞院釋字第641號解釋理由書至於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貴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貴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乃以瓶為計算基礎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每出售一瓶即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受處罰者除有行政罰法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者外行政機關或法院並無綜合個案一切違法情狀以裁量處罰輕重之權限立法固嚴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有違11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Jb.鈞院釋字第711號解釋理由書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條文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條文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c.鈞院釋字第75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基於不同之租税管制目的分別制定法規以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於行為人進口貨物未據實申報時固得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併合處罰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惟於個案併合處罰時對人民造成之負擔亦不應過苛以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精神併此指明d.又鉤院釋字第790號理由書謂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刑罰乃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到嚴格之限制本院釋字第646號第669號及第775號解釋參照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544號第551號第646號第669號第775號及第777號解釋參照3.刑法笫條第5項造成前罪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因犯其他有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之當事人一律從頭起算25年殘刑造成過苛之刑罰效果違反比例原則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刑法第78條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惟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申指出本件原聲請意旨係以過苛達反比例原則為由提出釋憲聲請而最高法院等法官所掛心者為無期徒刑假釋者之假釋撤銷但所謂過苛與其說是假釋撤銷條件過苛毋寧為考量若撤銷假释則無期徒刑12之殘刑為25年於心不忍惟此種有無過苛情事並非刑法第78條規定之問題而應是79條之1所衍生問題原即不應頭痛醫腳不面對處理刑法第79條之1規定而取巧以賦與法官准否撤銷假釋裁量權方式處理而且若依聲請意旨賦與法官或其他機關裁量權則除了沒有裁量標準將再滋生目前已常見之等者不等因法官或裁量者不同而准否撤銷假釋結果不同之不公外更可能另生對原被處無期徒刑之重罪者撤銷假釋令服殘刑25年過苛故裁量不撤銷假釋但對原犯輕罪所餘殘刑幾月或幾年者不過苛而撤銷假釋之情形反生輕重失衡更大不公平除了刑法第79條之1才是本件原因案件之癥結應併納入考量才能公平解決問題外另假釋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在相關程序不透明6同樣地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規定下之縮短刑期制度之公平性透明度也顯然非為外人所能知當然更遑論受公評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年數規定因修法而由10年延長為25年實務上概以撤銷假釋時點為判斷基準是否妥適也很值得檢討並可能是本件原因案件爭議形成之因素之一由此知縱然刑法第78條宣告違憲後一律撤銷假釋的法條結構將改為有裁量空間然而就撤銷假釋後的法律效果在刑法79條之1仍存在情況下仍會造成輕重失衡之問題2無期徒刑假释之個案如後罪係犯6個月以上之罪或係因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3條而遭撤銷假释不分犯案情節輕重當事人年齡態度則仍一律服殘刑25年法律效果過於單一違反罪刑相當性a.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1號669號777790號等解釋可知若規定之處罰效果並未給予主管機關或法院衡量之空間大法官則認為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b.查民國88年04月21日前舊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1不在此限亦即若於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原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報請假釋之年限由舊法的執行滿10年改為25年幾乎造成了終身監禁之效果c.再者就比較法觀點而言德國之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於執行15年後即可聲請假釋StGB57a日本更僅須執行10年即13可聲請參日本刑法第28條然德國刑法及曰本刑法中對假釋中再犯之人對執行殘刑皆無特別規定是以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之人於執行殘刑分別逾15年及10年後自得繼續報請假釋爭取再次復歸社會之機會而經比較德國及日本之規定後更顯見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對受刑人過於嚴厲3長期監禁造成受刑人身心之侵害恐有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之虞a.按公政公約第7條明文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第1項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2項b.查刑法第78條第1項於本案適用之結果使原於假釋期間之抗告人僅因不明究理認事用法顯有問題之後案判決無分刑責輕重情節對人身自由逕予以剝奪且一律必須執行全部殘刑沒有任何裁量空間致大部分被告於入監後幾乎等同老死於監所之内按民間團體訪視之觀察有部分受刑人因對出監了無希望否定自身存在之價值而有嚴重憂繁之情形由此知如果過苛且無教化意義之刑罰不僅無助協助被告悛悔實據更可能帶來被告身心健康嚴重之打擊而有該當公政公約所定義之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疑慮c.復查人權事務委員會和各國法院已確認待死現象所包含之長期監禁與惡劣的監所條件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酷刑之要求PrattandMorganv.Jamaica1993案英國枢密院認定監禁期間超過五年即推定構成待死現象這樣的標準在其後的GuerraVBaptiste1996案與Henfieldv.Bahamas1997案則分別下降為4年10個月與3年半烏干達最高法院在AttorneyGeneralv.14SusanKigula2009案認定死刑執行前之監禁期間長達3年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本身即可能違反ICCPR第7條禁止殘忍非人道或侮辱以及第10條要求符合人性尊嚴之監所處遇包含探視通信監禁處所大小食物運動極端氣候通風不足以及缺乏放風時間且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犯長期對於死亡預知之不確定所產生之心理焦慮與精神痛苦實足已構成殘忍非人道或侮辱待遇禁止酷刑委員會即認定待死現象之所以構成酷刑不單係因為惡劣之監所條件更可能是長期監禁所造成之精神痛苦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J.Brennan則以死刑犯於執行前漫長等待所造成之精神痛苦構成死刑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作為認定死刑制度違憲之理由d.本案及其他遭到撤銷假釋之無期徒刑受刑人雖並非死刑犯實務上長期監禁之情況卻猶如讓這群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監所等待老死病死對未來毫無希望感的監禁狀態在死刑犯身上3到4年就已經被視為酷刑更何況是對於面臨25年殘刑之受刑人其心理及生理健康之侵蝕更不容忽視4再者民國91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代表需用重典的時代已經過去嚴刑峻罰已經不合時宜但因舊案被判重刑者在裁判時法律遭廢止後卻因撤销假釋而必須回頭適用已經被廢止的法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無疑義a.懲治盜匪條例之立法沿革懲治盜匪條例原屬限時法民國33年4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該條例其第1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在民國46年以前國民政府每年均以命令延長該條例之施行期間至民國46年6月5日行憲後才由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刪除該條限時法之規定而成為常態法經查司法院刑事庭89年5月17日公告之廢止懲治盜匪條例總說明可見司法院對於該條例之見解如下雖懲治盜匪條例迭經最高法院多次於判決中引用並不認有所謂失效之問題且又多次經相關案件之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未經解釋為失效但因懲治盜匪條例係於國家動盪不安之特殊情勢下之產物其構成要件或充斥治安刑法色彩而與現實環境不符或與刑法之相關要件存在重複或紛岐紊亂之現象或將不同不法内涵舆罪責之行為均規定一起而定為唯一死刑3而存有苛重之情形等自應予以通盤檢討以符現代刑法思潮及適應國家杜會需要並兼顧人權之保障至本條例廢止之後原依本15條例偵查起訴仍在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刑法第2條之法理為法律之適用庶得以解決目前實務界對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之爭議民國90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提高舊刑法強盜罪之法定刑增訂準擄人勒贖罪規定等等至此懲治盜匪條例可謂完全走入歷史由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法律來實現該條例維護社會秩序的立法初衷也讓諸如此類犯行之法律評僕更能切合罪刑相當之原理原則b.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精神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法律變更仍處罰其行為但法定刑減輕者得否有刑法第2條第3項之適用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廢止後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亦認為在修法時之環境背景之下亦已無必要施以嚴苛之刑罰於此情況下在假釋期間因微罪被撤銷而必須執行未執行完畢之刑罰者得否考量刑法第2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予以適用新法重新衡量其行為之應執行刑期亦不無研議之空間因重型舊法為限時法適用之時空背景已與現今不同在限時法廢止後命獲得假釋處分因涉犯微罪被撤銷之個案再回頭適用被廢止的舊法重服剩餘的刑期不僅違反立法價值亦不符合人民對國家創建法律秩序之信賴更違背一般人民之法感情在其假釋期間竟因微罪遭撤銷假釋而必須回頭適用舊法或廢止前之法律無疑是讓舊法復闢讓重新為生活努力的人輪迴堕入曾經黑暗的過去於理於法均不應使舊時代的社會價值成為獲得假釋之人終生之枷鎖4綜上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销假释並因刑法笫79條之1第5項規定之法律效果而需8艮過長刑期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前開釋字揭橥之16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則聲請人認為應給予法院裁量是否應執行受刑人全部殘刑之必要否則現行第79條之1笫5項有違憲法揭示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屬違憲此致司法院公鑒證物與附件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聲請人賴清和g恚im代理人陳偉仁律師mm葉昱慧律師匿W.UM_鬧i丽mm17","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073,"doc_id":30984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賴清和110.10.04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7776c87-2604-43ca-ae05-434988d866a3.pdf","doc_att_content_real":"賴清和110.10.04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案號109年度蕙二字第414號聲請人賴清和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茲就本件解釋憲法聲請提呈補充理由一有檢討第79條之1第5項合憲性之必要公布於動員戡亂時期前夕33年間之懲治盜匪條例係於國家動盪不安之特殊情勢下出於治亂世用重典思維所制訂其存在效力之爭議越演越烈而其中多項犯罪法定刑均為唯一死刑更屢發適用上之疑慮法務部乃於89年8月提出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之提案經立法院於91年間三讀通過廢止暨修正之規定而用以取代之修正後現行刑法相關罪名之法定刑二者輕重懸殊更可見該條例整體刑罰均因治安考量而失之嚴苛懲-洽盜匪條例廢止後_迄今已逾30年斯間歷經社會變遷我國伴隨醉嚴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等政洽民主化人權意識亦隨之高漲昔曰對於上開基本權利内涵之認識已無法與現今所要求權利保障之標準同日而語而近年來受刑人之人權問題屢次浮出檯面大法官更以釋字第801號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司法救濟案多次展現努力跟隨國際間人權規範進展腳步之決心尤其釋字第796號解釋已指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關於撤銷假釋規定之缺失則同樣規範於假釋章節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是否合乎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之要求更有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新觀念再行審查之必要1二據以審査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基準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明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對人民身體之自由為剝奪按人身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並為憲法第8條所明文保障又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雖非不得制定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但如使人身自由遭受過度剝奪即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換言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又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縱於非常時期對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仍須合於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釋字第567號解釋參照是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再者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末以基於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立法者對相同事物應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則為不同對待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之待遇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2則有違釋字第666號第687號及第793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而定因假釋之撤銷將令受刑人重入囹圄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犯罪情節及惡性相同之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應執行之殘刑曰數如有差別待遇自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三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違憲最高法院前於郭聲請停止審判乙案針對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是盃有違憲之虞為審查最終作成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j之認定附件1惟所述理由有諸多違誤茲分項就最高法院之理由為答辯一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假釋門檻提高到25年根本無助消3把重刑犯罪者再犯亂象之目的有違比例原則1.最高法院裁定略以各國假釋規定不同無期徒刑之假釋被撤銷而再度入監執之受刑人係得再次聲請假釋抑或由法律擬制殘餘刑斯於執行谢滿時視每執行完畢殘餘刑期應為若干應否賦予法官裁量之權限均屬立法形成範圍立法者鑑於被判處無期徒刑者再犯之危險性及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基於防衛社會之目的於94年修正刑法第77條規定時將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25年始得聲請假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亦配合修正為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尚難謂欠缺目的正當性云云參裁定書頁4第16至25行2.觀之我國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曾歷經兩次修法第一次係3於86年修正門檻從10年提高到15年94年第二次修正再從15年提高到25年而94年修法理由略以假釋制度係發軔於英國固已為目前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例所採行惟對於受刑人應服刑多久始得許其假釋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尤其對於重刑犯及累犯是否准予假釋尤有爭執鑒於晚近之犯罪學研究發現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之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比一般犯罪者高因此在立法上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漸有將假釋條件趨於嚴格之傾向如美國所採之三振法案對於三犯之重刑犯罪者FELONY更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SENTENCEWITHOUTPAROLE之立法例我國現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者於服刑滿十五年或二十年後即有獲得假釋之機會然其再犯之危險性較之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在之侵害性及危險性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眉此類愔形因此目前之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實際上變成較長期之有期徒刑故應提高無期徒刑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有其必要性爰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等語則94年修法提高假釋門檻係為免曾犯下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而有高度再犯可能之行為人假釋出獄後再為重大犯罪換言之係認為86年修法提高的門檻還不夠高導致假釋出獄的人再度在社會興風作浪為非作歹3.惟查86年第一次修法後被判無期徒刑者至少需服刑15年亦即於101年才得假釋則86年至94年第二次修法此一區間之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顯然與86年以後被判處無期徒刑者完全無關則立法理由所指之顧慮顯然有根本上之誤會44.綜上所述縱使假釋門檻越修越嚴係為符合當下社會氛圍惟不分情形將與當時社會亂象全然無關之無期徒刑犯亦囊括入修法針對之對象所提修法理由又存在前開所述顯而易見之邏輯謬論堪認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此一措施完全與立法者劍指之目的無關而有違比例原則下之適當性原則二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未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1.最高法院裁定略以法無明文決定撤銷假釋前應經辯論法務部縱未予抗告人選任律師答辯之機會亦難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云云參裁定書頁4第4至6行2.惟查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釋字第681號解釋參照惜大法官前開解釋僅就撤銷假釋處分作成後之救濟程序予以檢討惟已可窺知大法官認為撤鐵假释應受嚴格正當法律程序拘束之態度3.而於681號解釋當中林大法官子儀及許大法官玉秀亦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系爭解釋之不備略以撤銷假釋處分之作成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假釋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尚有爭議有待討論縱使假釋並非憲法所明文保障之權利係由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所創設而於受刑人符合一定要件時始賦予且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確定受刑人符合法定要件後受刑人才能獲得該利益惟受刑人經假釋後因此重新投入社會開展其人際關係除因5付保護管束而有一定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以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所得享有自由權利之保障如言論自由通訊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財產權等等與未受有罪裁判宣告之一般正常人相當故如因受假釋人違反假釋條件致假釋受撤銷時將涉及受假釋人人身自由之再度限制以及其回歸並經營正常生活之利益遭受剝奪對受假釋人權益之影響重大且具不可回復性為確定受假釋者的確違反假釋條件且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決定確係是依據受假釋者違反假釋條件之行為所為之正確評斷應予受假釋者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以防止主管機關不當之任意取消剝奪本席等認為主管機關撤銷受假釋人之假釋時至少應給予下列之程序保障方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以書面通知受假釋人撤銷假釋之理由定期給予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得就對其不利之證據進行防禦得延請訴訟代理人協助之應由客觀中立之專業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聽證程序等語附件24.況且監獄行刑法新法第117條第1項明定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理由略以一本條新增二為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明定陳述意見及請求假釋審查相關資料等事項等語則我國為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之目標針對受刑人申請假釋案都已明定應於為假釋准駁決定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無道理於原為自由身因假釋遭撤銷再入囹圄侵害受刑人權益更鉅之撤鎖假釋情形卻毋庸踐行相同程序三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操作結果導致犯罪情節及惡性相同之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應執行之殘刑曰數竟有天壤之別違反平等原則1.最高法院裁定略以抗告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意6圖勒贖而擄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於假釋出獄前已入監執行近12年5月雖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並非刑罰規定檢察官依據法院確定判決指揮執行無期徒刑之擬制殘餘刑期25年以實現國家刑罰權不生罪刑不相當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問題抗告意旨忽略無期徒刑之本質謂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違憲檢察官指揮殘餘刑期25年等同終身監禁屬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顯然過苛尚非有據云云參裁定書頁5第8至18行2.惟查懲治盜匪條例受刑人無期徒刑之科處雖在該條例廢止前但其部分殘刑之執行實現卻在該條例廢止之後以強盜行為而言於懲治盜匪條例施行期間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前開行為回歸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28條330條之規定法定刑分別為五年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長不得逾十五年更已不存在無期徒刑選項然而無論是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前廢止後行為人所為強盜行為冓成要件相同惡性更屬相當理論上應受相同之非難評償然實際上卻有天壤之別換言之於同一時空下觸犯相同罪名而因撤銷假釋重回監獄執行之受刑人有人在執行2年3年之有期徒刑殘刑另有群人竟須再服25年無期徒刑之殘刑更別說後者很有可能係已先服刑25年才取得假釋之門票則因懲治盜匪條例此部為多數人所t后病之惡法導致受刑人遭受如此天壤之別之差別待遇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有實質關聯自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3.再者綜認回頭適用已廢止之懲治盜匪條例於法並無不合惟學者亦有以極端情形為例點出廢止懲治盜匪條例後在終局7適用的認定與判斷上所產生之棘手問題略以值得疑慮者乃在於懲治盜匪條例的規定主要係採取刑罰嚴厲的思維不論那一級的盜匪行為在評價的法律效果動辄死刑倘若在裁判確定後確定為死刑之宣告者於刑罰執行前發生該條例的廢止之情形如依法律評價的基本原則似乎已經評價完成的案件除非發生除罪化之情況否則其罪刑已定無由變更仍須加以執行此時廢止懲治盜匪條例的意旨中本為刑罰的緩和卻因其已經評價完成造成極度的刑罰仍須加以執行之情況其既無由為刑罰之更動亦無法阻擋刑罰遭受到質疑與考驗然一方面法律既不能對已經評價完成之案件加以變更另一方面對於極刑的緩和又受到考驗此種兩難的情況似乎宜採取刑罰退讓的處理方式為之法雖無規定但在執行時可否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三條之意涵而為刑罰變更即使變更為無期徒刑亦可否則僅能堅守著死刑之執行恐非良善之意等語附件34.綜上自我國痛定思痛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乙事即得見法律並非一成不變而應適應社會環境之變化而作滚動式修正而法律造成之不合理現象亦應透過法律修正解決方為法治國之展現若問題已存仍視而不見絕非國家社會之福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附件1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影本乙份附件2釋字第681號解釋林大法官子儀及許大法官玉秀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3柯耀程2002懲治盜罪條例廢止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檢8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1-31頁影本乙份4曰中華民國110年10月聲請人賴清和mm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剛_mm9","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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