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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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1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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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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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6號
受理日期
2022-09-21
聲請人
談長峯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0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22條概括基本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人性尊嚴之保障及法治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談長峯111062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謝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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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已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則本件聲請人之情11形同為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執行既同為撤銷假釋後之法律效果亦應一併就其殘刑之執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來加以考量與檢驗是以上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因僅有假釋受撤銷之受刑人適用故聲請人認為其性質上並非單純執行刑之規定而與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鎖其假釋之法律效果相同同屬於假釋中因故意犯罪之受刑人所需負擔之法律效果而應一併審酌該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蕙法要求因此應有釋字第796號解釋之效力所及就該撤銷假釋後殘刑之執行應有考量是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情事此由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是撤銷假釋之處分雖非使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然以執行殘刑為撤鎖假釋之主要法律效果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服刑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蕙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益加明證4況查按刑法第79條之1之文義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刑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等語僅係排除同條第一項合併執12行徒刑之規定惟是否需執行25年始能收殘刑之執行效果法條文義中並未明定檢察官應於執行時需一律執行25年而無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可能故不論係法院或檢察官實無須放棄殘刑執行年數之裁量權因此最高法院原裁定認是否賦予裁量權為立法形成範疇無異自我限縮而放棄應有之裁量權5況且實務上亦非絕無無裁量權之規定受合憲性解釋為有裁量權之規定此可參1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財政部以98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584140號令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倍數參考表係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其中針對98年5月27曰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額已於限期内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13過失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貴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該決議内容即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基於過失行為較諸故意行為之應受責難程度為低合目的性限縮解釋解釋為得裁量處1倍以下之罰鍰2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為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則依立法旨趣合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倘假扣押14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得裁量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3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826號大法庭裁定為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内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等語上開實務案例再再顯示就毫無裁量權法規範經合憲性解釋仍得解為具有一定裁量權故關於假釋後殘刑之執行是否須一律執行25年而無任何裁量15權顯有疑問6而就釋字796號解釋黃瑞明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附件五即認依本號解釋檢察官及法官對於受假釋者再犯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之宣告時是否撤銷假釋具有裁量之空間本席認為檢察官及法官裁量時應就假釋者再犯罪之整體情狀為考量以判斷其出獄後的生活是否已違背假釋之初衷其更生計晝之執行是否可認為已經失效以判斷是否撤銷假釋依此原則本席進一步認為應該可以修法以擴大法官裁量之範圍亦得就假釋後應執行之殘刑為裁量目前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撤銷假釋後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殘刑有期徒刑須就殘刑全部執行完畢並無任何裁量空間已經復歸社會著有成效之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可以整體觀察再犯之罪與其殘刑是否不符比例原則而在一定範圍内由法官裁量適當之殘刑以避免被假釋人之更生前功盡棄並造成家庭及社會之負擔蔡明誠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附件六指出再者本號解釋同時並諭知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缓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16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此使修法前預留法院個案撤銷假釋時之裁量空間但在修正法律時因有些受假釋人另可能涉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有關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等相關規定適用之憲法疑義如前所述本號解釋惜未將之一併納入解釋範圍不無缺憾如未來修正前開相關規定為期完整檢討現行撤銷假釋制度相關機關仍以一併納入檢討修正為宜上開大法官之意見均認就刑法第78條應否假釋就個案有判斷裁量之空間應於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於假釋後之殘刑適用應一體考量個案情況審酌而保留法官之裁量空間故就撤銷假釋後是否一律執行殘刑25年係上開釋字796號解釋有未竟之功的遺珠本件聲請人亦因此仍深陷於執行殘刑重達25年而對人生毫無希望之痛苦深淵之中故殷切期盼主張就此部分假釋撤銷後是否一律均訂執行刑為25年貴大法庭能審酌上開大法官之意見而認應保留有裁量之空間方符憲法比例原則7故本案綜合前述撤銷假釋之決定未區分再犯罪名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刑度輕重及受刑人各種犯罪情狀考量而一律均以撤銷其假釋並執行殘刑為25年將使已逐17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可能因觸犯輕微罪名或其犯罪態樣非屬嚴重或無法再復歸社會之情仍因此致原重刑假釋遭撤銷而生輕重失衡之虞而就關於比例原則於刑罰的思考上可由刑法學者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一書中刑罰在比例原則上的問題首先觸及效益性的思考關於刑罰的效益由於因果世界的混沌沒有人敢說刑罰就是有效益或是沒有效益而只能說是一種不穩定或是隱晦不明的效益關係但是人的行為很清楚的也不是全然決定於法律上有沒有處罰的規定例如你今天沒有打人或罵人並不是因為法律有傷害罪或公然侮辱罪的處罰規定而是你也不知道你為什麼要打人或罵人相對的真的動刀殺人或開口罵人的人其實自己很清楚法律上對殺人或罵人有處罰的規定從此也可以看得出來要預防犯罪社會生活教育和社會生計规劃是根本之道至於衡平性問題的思考上第一個問題是犯罪人是否對於犯罪必須負全部責任以至於必須用他的生命為犧牲或者犯罪人其實也只是整體社會結構當中的一個元素而已換句話說整體社會結構才是完整的犯罪原因所在附件七就刑罰之手段於比例原則的思考上就刑罰的效益及人民是否完全18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抑或是於社會結構下的不得不然去思考則就本件聲請人前後二案所涉均係毒品相關犯罪而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手段是否即以所謂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即可杜絕毒品之氾濫其手段目的性已有疑慮另已聲請法規範釋憲且就毒品防制其政策上並非僅可靠重刑懲罰即可生杜絕之效果實則仍需靠整體社會結構及政府相關政策之配合方可達成其功效因此以比例原則思考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以單一死刑無期徒刑之懲罰一來其效益上並非可完全達成杜絕毒品施用之目的二來其以死刑無期徒刑而別無其他輕度刑罰選擇種類顯係以最嚴苛之手段但卻是侵害人民權益最大之結果此部分手段與侵害結果間顯然已有比例過當之情事而有違衡平自屬違反比例原則再將之延伸至聲請人撤銷假釋後繼續執行無期徒刑之刑而以25年為其殘刑來看其比例原則以聲請人前因煙毒條例入監執行無期徒刑之刑雖嗣後聲請人仍因持有毒品之行為而再遭判刑然就本件聲請人構成撤銷假釋之犯罪雖法院認為係販賣毒品之罪但該犯罪被告所涉犯乃係販入行為實際上聲請人根本19並無販賣毒品予任何人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意旨所認關於以營利為目的而一有購入毒品之行為即該當販賣毒品既遂罪部分與上開販賣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因此該後案判決實不應認定係構成販賣毒品之罪而以聲請人此部分再犯被撤銷之原因來看聲請人並無顯示無法復歸社會或有明顯反社會之傾向及行為而仍需再對聲請人以撤銷假釋後再繼續執行長達25年等同與社會隔絕之刑期此部分殘刑之制定於比例原則而言顯屬過當故原檢察官未考量被告撤銷假釋之犯罪原因及此前刑之執刑情況及原殘刑之犯罪原因及聲請人個人因素顯示聲請人並非惡劣犯罪行為也無嚴重非社會之危險人格而一律就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均定為25年對聲請人顯非公平亦屬苛刻更係有違比例原則故檢察官於執行前並未就聲請人再社會化之程度再犯罪之輕重及所犯態樣及是否嚴重反社會傾向難以再復歸社會等情加以權衡殘刑之執行年數已有裁量怠惰之違法亦屬違反比例原則原裁定之最高法院就聲請人上開質疑檢察官指揮不當有裁量怠惰20之違法仍認此為立法形成之範疇惟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既已經釋字796號解釋諸大法官認為未賦予裁量權的話係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則就上開規定未能就受刑人之再社會化之程度再犯罪之輕重及所犯態樣及是否嚴重反社會傾向難以再復歸社會等情而有給予加以權衡殘刑之執行年數之裁量彈性空間則此部分規定即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予宣告違憲二本案最高法院裁定認係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定殘刑而無刑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忽略聲請人所信賴犯案當時之整體假釋制度含假釋撤銷殘刑之制度即有違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且有背於憲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一就法治國信賴保護原則而言1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另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内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21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蕙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的安定性為法治國原則下最重要之原則2就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沿革而言86年11月26日修正前並無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故假釋期間因犯罪而撤銷假釋新罪因併與執行無法期徒刑僅須逾10年後受刑人即復為申請假釋出獄至於94年2月2曰再修正為刑法第79條之1第五項亦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本件聲請人原受無期徒刑宣告之犯罪其犯罪時間約為84年間以當時客觀上行為時聲請人所信賴存在的假釋制度之法秩序係執22行十年後可再申請假釋出獄如以94年度的修法前亦僅係執行殘刑二十年今因修法逕增加執行殘刑為25年即認為聲請人仍應受修法加重之適用此部分對聲請人行為時及接受裁判時所存在整體法制度之信賴利益即產生嚴重侵害自有違反法治國信賴保護原則二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言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釋字第57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基此依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刑法第2條規正明確揭橥就犯罪行為其法律適用應係採從舊或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乃係上開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基本原則而本件聲請人所涉及執行之殘刑正是係於83年間所犯肅清煙毒條例而判處無期徒刑之刑此部分行為犯罪之法律效果依上開刑法第2條規定其法律適用應係採用行為時之法律或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因此就相關撤銷假釋後此部分犯罪行為應如何定刑度仍係涉及行為時應適用何項法律之準則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對聲請人對法秩序之信賴保護自仍有上開刑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至於原裁定法院認為應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其規定殘刑計算此係以撤銷假釋原因事實發生之時間作為適用法律之基準與上開刑法第2條係屬刑法本身對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之規定其適用優先順序上應優先於刑法施行法之規定因此上開法規定適用上如有優先衝突之情事應基於犯罪行為當時聲請人之法確信及法安定性之信賴保護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仍應依刑法第2條規定優先適用而非逕得依刑法施行法之規定而該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規定係以以撤銷假釋原因事實發生之時間作為適用法律之基準對於類似聲請人之受刑人原本信賴之法秩序利益完全無保護可言且係有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以類似聲請人之執行人犯案當時所訂立之肅清煙毒條例仍係威權時代加強管制人民之威權產物故其對聲請人施以重刑已有可議之處已另提起法規範之釋蕙惟當時司法者可輕易對聲請人判處無期徒刑於整體法秩序而言係當時假釋制度只要執行十年即可聲請假釋撤銷後亦然此後假釋門24檻調高含殘刑之執行就相關販賣毒品犯罪之裁判司法者也從原本輕易判處無期徒刑改為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此假釋制度與司法重刑化間的關係乃係互有消漲之情況聲請人於犯案當時也未如時下之犯案者有刑法第59條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等優惠法案故就假釋制度適用時間序之考量上實不能僅以聲請人就是犯無期徒刑於撤銷假釋原因之時就應適用當時對假釋較嚴苛之法律來處理此對聲請人並非公平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規定未能就犯案者所處時空背景下之整體法秩序及制度做通盤考量而僅以撤銷原因時點作為法律適用之切割時點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予宣告違憲原裁定法院此部分裁定仍適用上開規定亦有違反上開憲法原則之情事捌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以下均影本乙份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附件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0刑事裁定附件三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判決附件四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之釋字第796號解釋不同意見25附件五釋字796號解釋黃瑞明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附件六釋字第796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附件七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節本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6月日聲請人談長秦訴訟代理人林羣期律師26","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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