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3條之1、第53條之2、第53條之3、第57條、第59條之1、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59條之4、第59條之5、第59條之6、第59條之7、第59條之8、第59條之9、第74條之1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請各聲請人就各自聲請部分表示意見)
一、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
(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
(二)質詢部分:第25條
(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
(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
(六)其他受理部分
三、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