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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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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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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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4-07-03
受理日期
2024-07-03
聲請人
監察院
案由
為行使職權,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監察院113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1130712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
監察院1130701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1130712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
監察院1130712暫時處分裁定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監察院1130710準備程序簡報檔_OCR
監察院1130731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13090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
監察院1130806言詞辯論簡報檔_OCR
監察院1130813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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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之追究而非政治責任之檢21討基於组織結搛i及決篥程序i之考量由受窻法保陳獨22立行使職椹不受外界干預之監察權負贵啟動調査認定較能達成23公正揭弊維護官箴之憲政目的為最適之事務分派亦符合制24憲者原意254.又査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認定非立法院權限i輿立法院是否26隼有調査權應屈二事蓋三權分立體制下之完整版國會調查權本不以調查公務員違法失職之事實為限立法所需之前提277社會事實與國家行政團隊施政成果之調查即完全合於大院釋12字第585號解釋所揭示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3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4立與制衡之機能監察院獨立埶掌公務莫違失行為之調查認定5之事實從未否定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具重大M鞲之事項有調6査權之存在僅五權分立之權限分配下我國立法院自始未享有7三櫂分立民主國家之完整版國會調查權而已8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笫45條第1項笫46條之2第2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及第53條之1第2項規定擴張910立法院調査權並使立法院可與監察院平行調査更規定立法n院調査報告有拘束監察院之效力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而違12反權力分立原則13U安任何弊端之調査立法院都可以輕易以助成立院主要職禮立14法預箕或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i等為理由發動之日後可15以想見的情況是同一事件立法院與監察院同時競相調查其16程序不經濟的結果不僅是國家支出的浪費更使機關與人民疲17於應付調查權之重複行使且如兩院調查結果矛盾例如立法院調IS查後認為行政院有弊端監察院則決定彈劾或糾正案不成立或19正好相反豈不更治絲益棼不利憲政秩序之安定至於平行20競爭調查的結杲監察院調查權會否因監察院本身不是民意機21關不似立法院有堅強而直接的民意後盾以致功能與地位可能22日益萎縮已是另一問題了總之制憲者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五23耩憲法理念所為設計之本意康本就是有意不讓立法院擁有相當24於歐美國家國會所擁有之弊端調查權即使已輿當代憲法思潮有25所脫節惟憲法禮力秩序之重整仍jb修憲者職搂範a對鞸憲者而言應是不可擅入的禁區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2627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附件13812.次按簡單的說所爭執者可能只是單純基於輔助立法目的對2司法個案文件的調閱也可能已内含對於文件有者的糾彈調3査後者在我困已眉越姐代庖不當的侵入監察潘的核心領域4若監察院同時已經展開調査乃至也已調閲文件或甚至如原因5事件偵查卷證的持有者也已成為檢察機關的偵查對象則又有立法輿監察司法攙關平抒調閲乃至平行調査的問题fparallele6Doppeluntersuchung不少圃家在這種情形基於證攄保護減少78證人受刭的千擾箅顧慮更多則是避免司法受到污染的考量會9對立法的調查給予較大的限制英國對於已經成為司法案件者10到判決確定前8舍都不得作平行調査德國則有嚴格的限制Flick案調查委員會案BVerfGE67100及NeueHeimat案BVerfGE7711121可參大院釋字第729號解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13參照請參附件7143.又按是真調會之職權應僅限於真調會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會15就三一九搶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16應進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17及其影響等之真相椎其調査亦不得排除或千預監察院或其他18有媒機M就同一事件本於聰墉進行調査或偵査之賴力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請參附件2194.查立法院職櫂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為有效行使2021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22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23之審項行徒調查權及調閲槿然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既已24明示立法院得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t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顯係牴觸大院釋字25第585號解釋所闡釋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265.次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2791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2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3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案件4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為監察委員獨立監察權之行使立法院對5之不得行使調查權固無疑義惟反面解釋該項規定只需在監6察院所作處置及其卷證範圍之外立法院即得行使調査權故立7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並未排除立法院就監察院8處理中案件平行調查窠件事實非監察院所為之任何處置9及其卷證假國會調查之名入侵監察權之核心領域106.又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調查委員會11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12關案件時調査委霣舍得停止調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13第1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14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内提15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a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16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爲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依17上開規定縱使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案件中監察院已先調取案18件資料亦表示正本於職權處理中立法院亦得I不停止其調19皇惟查基於蕙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本即不得介入監察20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中之案件立法院係自始不得發動平行21調查豈有是否繼續介入調查之裁量空間案件既已進入監察調查程序立法院縱使基於其職權行使例如行使人事同意權2223而須獲取被提名人是否有違失行為之資訊然基於憲法機關忠誠24義務立法院即應尊重退讓由中立之監察機關作成判斷否則25立法院在監察院之前即對外公布自行調查之結果抑或在監察院26作成判斷後又公布結果不一的立法院調查報告皆係敗損及實質27妨礙監察權之行使牴觸權力分立原則107.末查立法院職禮行楼法第53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機關12法院訴瀬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本議機關對窠件之偵査3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査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東I該條規定應係參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調查委員會45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6定斷附件14德國係採三權分立體制監察權亦為聯邦7議會所有自無調查報告之拘束力應否排除監察機關之問題惟8我國憲法既採五權分立之憲政髏制立法者於增訂本條時9即應將監察院排除在受拘東之對象範圍外然立法院職椹行使法10第53條之1笫2項除了排除法院外又明示排除檢察機關訴願11及其他行政救濟之先抒程序審議機關卻獨缺監察院依明示12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鞸法則監察院行僅監察禮竞受立法院13調査報告及期中報告之拘克此已嚴重侵害監察委員不受外力干14預之獨立性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並明顯侵犯15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權之權力核心領域更16已實質妨礙甚至逕行取代監察權之行使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原17則8.前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18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關於平行調查程序之規定除本19身既有之違憲情形外因無法輿立法院職樓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0212項關於最终調査報告及期中報告拘吏力之規定割裂適用彼此間22具有重大關聯性衆請鈎庭為整ft概察一併宣告遠憲239.末按所謂合憲解釋指系爭法律倘若有數個可能合理的解釋24只要其中一個解釋可能可以導致法律獲致合憲之判斷釋憲者即25有義務依此方向解釋法律並為法律合憲之判斷明顧地合蕙26解釋是出於司法者對有直接舆多元民主正當性基礎之立法者的尊重有其合理性惟逢用合窻解繹原則也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途27111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顧可辨的基本AT值2決定輿規範核心尤其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強3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内容再宣告其合憲這種解釋方4式與其說是出於對立法者意志儘可能最大的尊重倒不如說是5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立法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請67參附件1310.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立法院行使89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菌家廉10M受憲法保陳獨立抒使之職播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II公開之行政特權雖看似可作為適用合蕙解釋原則之切入點12惟查13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於立法程序中有提出立法院14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15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掛相關議案或職椹有重16大關聯事頊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者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56號附件15及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99號附1718件16有提出前項調查權之行使於輿憲法跋予立法院之19滅嫌有重大關骓之笼圍内始得為之者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20第10028B號附件I7惟現行公布生效之立法院職權行使21法第45條第1項卻規定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22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23案小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24調閱權25首先重大關聯概念上應1職權之核心領域相關26二字於概念上則僅須觸及被權之邊線即可兩者在文義上並27無等同视之的空間其次自上開立法過程與最終條文之文字差121異觀之亦見立法者明顯右意抵痛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鞸以2展現其取代監察模之禮值決定附件18倘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存在即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34項無違憲瑕疵恐已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且偏離法律5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11.次查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配合體系6解釋對本件聲請標的一律進行合憲性解释除如前述恐逾越78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且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外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舆本件聲請標的對910照其體系矛盾之處所在多有益徵本件聲請標的與憲法意旨不符11121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同條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相對照若尊重1314監察院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立法院豈得與監察院平行調15查同一案件之事實豈得於監察院已開啟調查後仍繼續介入調16查更有甚者若本件聲請標的皆已尊重監察院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何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將監察1718院排除在外而使監察權之行使受立法院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19之拘束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1項看似係對釋字第585號解2021釋予以回應然顯而易見地立法者應將憲法之精神落實在每一22道條文中並非僅於法律中某一條文趨述謄窝憲法規定或者23鈎庭裁判意旨即可使整部法律搭上便車透過艎系性適用合憲24解釋原則而永不被宣告違憲故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25之2第1項規定配合體系解釋對本件聲請標的一律進行合蕙性26解釋恐形成對合憲解釋原則之濫用12.綜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2項27131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及第W條之1第2項規定2擴張立法院調查權並使立法院可於監察院已發動監察調查權3後持讀平行調查更規定立法院調查報告有拘束監察院之效4力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而違反蕙法上權力分立原則5五監察權之核心領域除違失行為監督外更重要者係受憲法增6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保障之監察獨立i然立法院職權7行使法上開規定使立法院得與監察院平行調查並且監察委8員行使職權所為決定受立法院調查結果拘束此將導致監察委9員行使職權之事前及事中皆無可避免地處在受立法院監督之10壓力情境下甚至在監察委員作成盥察處置後倘其判斷輿立11法院調査結果不同勢必遭受立法委員之非難縱使監察委g之判斷與立法院調査結果相同監察院亦將遭受是否来客觀1213中立做威判斯I之質疑本件聲諳標的除對監察院行使監察權14造成極大干預與妨礙甚至逕以立法院調查報告取代監察權行15使結果嚴重侵害監察委員受憲法保障不受外力干預之獨立16性與蕙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亦有所牴觸17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第59條之18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關於19受調査對象未排除監察院之規定破壞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不20受外力干預之獨立性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意旨21有所牴觸22一按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已明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23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辅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24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25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26外凡國家關猫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陳者即非立法院所得27調査之事物範圍請參附件214二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12查專案小组得要求有M機關就特定議案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3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45條第2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6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曰7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立法院職權行8使法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規定聽證會得邀諳政府人員及9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舆證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0第59條之3第2項規定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n拒絕出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無12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13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4並什按次處罰15三前開條文所稱有關機關有關人員相關人員及16政府人員皆耒排除依憲法獨立行使職禮之監察委員倘17監察委員須赴立法院接受調查形同立法委員對監察委員有質18詢權使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向立法院負責嚴重破19壞憲法權力間相互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秩序更直接侵害監察委20員受蕙法保障不受其他機關干預之獨立性使其蕩然無存立21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及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規定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且已22逸脫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72923號解釋所劃定立法院調查權之界限2425四況且依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26第729號解釋意旨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自始不在立法27院得行使調查權之對象範圍内故監察委員拒絕出席自毋需15再提出任何正當理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12項及第59之5第2項關於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否則處以3罰鍰等規定因未排除監察委員之適用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與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释字第585號45解釋及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6參祈請鈞庭判決如本件聲請之聲明並先行為暫時處分之裁定7於本案判決作成前停止該等法律之適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之8處置9综上所述本件聲請標的與憲法牴觸應屬無效懇請鈞庭判決如本件聲請之聲明又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之同時併1011同聲請鈞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以避免立法院依本件聲請標12的介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迅速作成期十報告乃至調查報告進而拘束取代監察院就監察權之行使監察委員之獨立性及公1314信力一經動搖便再難維持監察院公正客觀獨立之國家監15督者角色乃生國家公益之重大急迫損害除以暫時處分凍結16本件聲請標的之適用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暫時處分裁17定聲請書已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另紙併陳懇請鈞庭速予裁18定以維憲法所定監察院獨立行使之職權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繫為感1920此致21憲法法庭公蓉22中華民國113年7月1曰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23代表A2425撰狀人訴訟代理人2616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林明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附件113398號監察院聲請解釋案公開說明會書面意見簡稿第5頁至第7頁影本附件2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影本附件3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释影本附件4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影本附件5陳信安立法監察二院調查權爭議之再探憲政時代第41卷第2期2015第12頁影本附件6陳淑芳德國之國會調查權收於陳榮傳主編國會調查權的理論與實踐2006第20至第21頁影本附件7大院釋字第729號解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影本附件8蔡宗珍我國蕙法解释中的權力分立圖像憲政時代第40卷第4期2015第13頁至第15頁及第22頁至第23頁影本附件9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影本附件10大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影本大院釋字第589號解釋影本附件11附件12大院釋字第729號解釋影本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附件13不同意見書影本附件14司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17五2014第35頁影本附件15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56號2024委93頁影本附件1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99號2024委328頁影本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附件17提案第11002813號2024委541頁影本附件18立法院2024年6月26日委員動態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立法院2024年6月27日委員動態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立法院2024年6月28曰委員動態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影本IS2024630下午1110择字第585號解釋-茧法法庭網站雨釋字第585號解釋第585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585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解釋爭點真調會條例違憲解釋文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1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2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httpscons.judicialgo.twd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1買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卩0下午1110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櫂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櫂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櫂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茲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3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真調會條例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稱真調會之組織職權範圍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等相關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意旨分別指明如下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甶第4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圑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入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圑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二同條例雖未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期惟於符合立法院屆期5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於httpscns.udicl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2頁毋價繹字第585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三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6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之規定並非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四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7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8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9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七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向監察院報告部分與憲法機關各有所司之意旨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httpsicons.judc3Lgv.twdcdataJaspxfid100id310766第3頁共21頁擇字第585號解釋-疰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圑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九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12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一概不得拒絕之部分應予適當修正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13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14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圑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圑體負責人15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httpsycons.udiciaI.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4頁共2偵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D下午10正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櫂16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17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18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雖非憲法所不許惟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理由書本件係因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1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真調會條例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爰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並就真調會條例是否觸憲法之疑義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於本案作成解釋前為暫時處分聲請人稱急速處分下同宣告真調會條例暫時停止適用本件就聲請為暫時處分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三一九槍撃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稱真調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內政部指派代表並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合先說明本件聲請人主張略稱一真調會之機關屬性違憲真調會不2僅完全取代檢察機關之偵查第八條第一二三項可以借調檢察官第九條第一項指揮檢察官起訴第十三條第一項httpscnjudicial.gv.twdocdata.BSpxffd二1Qid31Q766第5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恿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甚至干預法院獨立審判第十三條第三項干預監察院之調查權第八條第三項並擁有内部組織權得自行籌辦辦公處所行政事務與進用人員第十一條第一項且預算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第十一條第二項此種權力集中之特設機關不受其他機關制衡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完全不容真調會無法歸屬於憲法規定之任何憲法機關亦不受五院體制之限制卻可同時行使司法櫂監察櫂立法院文件調閱權及行政權是違憲之混合機關二制定真調會條例逾越立法權限立法院透過真調會條例創設違憲之混合機關已逾越立法權之權限範圍牴觸民主正當性要求三制定真調會條例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真調會條例係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之個案立法造成立法與執行的融合違反權力分立應認為無效四真調會所行使之職權已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一侵犯總統豁免權及人事任命權依真調會條例第八條規定真調會之調查對象包括總統且總統亦不得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真調會或真調會委員之調查顯然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而無效真調會委員任命方式完全剝奪總統之人事任命櫂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而無效二侵犯檢察官偵查權之核心領域1依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項及第九條規定真調會已取代檢察機關2依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真調會不僅掌握個案之刑事偵查權甚至可以指揮檢察官起訴使立法權與執行權合而為一嚴重破壞刑事訴訟上之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三侵犯司法權之核心領域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真調會所認定之事實有所不同時必須以真調會之認定為準已經侵犯審判獨立之核心明顯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四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核心領域1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三四五及六項規定將原本不屬於立法院之國會調查權賦予真調會逾越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對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所設定之範圍五真調會經費支應之規定牴觸憲法立法院不得要求行政院為特定預算科目之支出否則即屬違憲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嚴重混淆立法與行政之界限紊亂責任政治體制與憲法第七十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第三九一號解釋牴觸六真調會之組成方第6頁供2頂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ljd3l07662024630下午1110铎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式牴觸憲法一真調會以政黨取代人民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真調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推薦而政黨並不能代表全體人民因此真調會委員之推薦已違反人員與組織之正當性使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可推薦之委員共計九人可以完全掌控真調會之運作二真調會委員無任期規定依真調會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少數黨推薦的委員隨時有被多數黨委員以言行不當予以除名之可能而多數黨推薦之委員違憲任職後便無人可將之解職亦違反權力有限付託之民主原則七真調會條例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不符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一不符比例原則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違反同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其所追求的目的並不合憲因此通不過目的合憲性審查又真調會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明定以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為其立法目的惟在手段上就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空白概括授權真調會委員行使嚴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等基本權手段既非侵害最小手段與目的相比更屬欠缺平衡顯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合二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八項規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等各項限制空白概括授權真調會及其委員得任意行使強制處分權對於機關首長等有關人員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者除依同條第七項處罰外並逕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顯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語關係機關立法院主張略稱一本件聲請無關立法委員行使職3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不應受理解釋二依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真調會條例整體或部分內容均未違憲一真調會之機關屬性基於權力分立與機關功能最適原則機關任務功能分配原則權力之配置應配置於功能上最適當追求效能之機關擔當我國憲法無行政保留領域未明文禁止類似真調會之機構立法院有權為此種立法在憲法五院之外介於國家與私人間之公法人既能夠存在國家公權力能委託私人行使則原則上應容許因特定任務暫時性成立之真調會二真調會條例之制定屬於立法權之範圍立法院依憲法httpsycons-judiciaI.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7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屋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第六十三條對國家重要事項可以行使立法權真調會之創設目的既在解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未明所引發的政治爭議為國家重要事項在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範圍內屬於立法權之範圍三真調會所行使之職權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其行使職權之方式亦未違背櫂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真調會條例所涵蓋之機制包含兩個一是依真調會條例成立之真調會專責事實真相之調查二是真調會依真調會條例借調之檢察官專責刑事案件偵查權之行使真調會條例第一條至第七條係規範關於真調會調查櫂限及方式第八條以後規範真調會借調檢察官之刑事偵查第九條與第十八條則是真調會與借調檢察官之間關係的連結條款要求真調會與借調檢察官相互協助二機關分別行使調查權及檢察權並相互合作均未侵犯行政與檢察機關之櫂力故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又真調會條例並未賦予真調會裁判權自無侵害司法權審判權之可言四真調會經費支應之規定不牴觸憲法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真調會所需經費得動支第二預備金有預算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為法源依據具有其合法性且預算動支方式既未增加支出不違反憲法第七十條又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並非行政院專屬權立法權並非不能介入於此並未侵害行政固有權五真調會委員之任命及真調會之組成方式不牴觸憲法真調會條例第二條規定真調會委員以政黨比例推薦之方式早存在於其他組織並不會造成政黨的操控合乎公正性專業性類似情形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推薦真調會條例第十六條並未侵犯總統人事任命權六真調會條例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六九項及第十條等規定必須與第八條第九條併為整體解釋則該等強制處分權實均屬於借調檢察官之既有職權並非法律授與真調會限制人身自由之特殊權限另真調會條例賦予真調會必要之調查權依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均必須依據法律行使權限且法律規定概括不必然違憲可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以下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訂定發布行政規則真調會工作要點合乎此法理且人民權利受侵害可依情況分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等本已提供櫂利保護與救濟管道httpscons.judicial.gov.twda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8頁共21頁釋字第535號解釋-志法法庭纲站2024630下午1110與人民基本櫂利保護之要求並無牴觸等語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其理由如下4本件聲請人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立法權對於真調會曰條例是否符合憲法上權力分立之原則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又依真調會條例規定真調會之委員由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第二條第一二項其成立由立法院籌備第十七條並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調查結果第十二條上開事項均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有關而其行使職權適用真調會條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6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櫂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7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櫂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privilege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htcps7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8i1d310766第9頁共21頁雅字第585號解釋-甭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8職櫂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入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如因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一真調會之屬性9真調會條例係立法院為調查三一九槍撃事件真相專案設置真1調會所為之特別立法依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規定觀之真調會係由立法院籌設組成依組織與櫂限不應分離以符責任政治原理之憲政常規真調會應屬於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真調會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亦足資佐證是真調會並非不屬任何憲法機關之組織亦非同時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及監察權之混合機關真調會條例設置真調會旨在查明槍撃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11件真相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參照乃立法院就國家重要事項進行調查以監督行政部門並滿足人民知之權利合於立法院為有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職權於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之要件httpscns.judicjal.gov.twdocdata.aspxfid1OOid310766第10頁共21頁擇字第585號解P-惠法法庭網2024630下午1110立法院雖有制定真調會條例之權惟該條例是否合憲仍須就12真調會之組織權限範圍議事程序調查方法與程序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為斷不可一概而論茲就其相關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意旨分述之二真調會之組織13立法院調查權係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需之輔助性權力14其權力之行使應由立法院依法設立調查委員會為之僅於特殊例外情形例如所欲調查之事項具高度專業性質由立法委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無法進行有效之調查時始得經院會決議就一定事項之調查制定特別法委任不具立法委員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士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櫂上開委員所應具備之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所應遵循之程序雖屬立法院議會自治之事項惟仍應以法律明定其任命則應經院會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為之與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無涉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15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係立法院考量其所欲調查事項有特殊高度專業及公正之需求須委任立法委員以外之專業人員組成調查委員會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而制定特別法所作之規定基於議會自治原則相關人員之選任資格及程序應尊重立法院之決定如立法院決定接受各政黨團所推薦之人選並經院會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予以任命即應為憲法所許立法院如為尊重國家元首雖亦得依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請總統依法任命之惟此非謂總統對上開人員有實質選任權限更毋庸依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總統基於對立法院憲法職權之尊重對於立法院所提人選亦應予以尊重故上開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QSiid310766第11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句30下午1110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甶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J應係指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人選或召集委員逕行遴選人選後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再由立法院院長報請總統任命之意本於上述相同意旨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亦未牴觸憲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立法院調查權既應由立法院院會決議設立並由立法委員組成之16調查委員會行使之該調查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遲應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終止以符民意政治原則該屆期不連續原則自應適用於由該屆立法委員經院會決議委任非立法委員擔任調查委員會委員之情形是真調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對真調會委員之任期並未設有明確之限制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其既係依第五屆立法委員之授權而成立其任期至遲亦應於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終止自不待言再者真調會既屬立法院之特別委員會其所需經費自應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惟遇事實需要而合於預算法令規定之情形者自得依法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未侵害行政櫂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與前揭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符合上開意旨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立法院就其行使調查權之成17效自應擔負政治責任並就其有無濫用權限受民意之監督縱於特殊例外情形立法院認有授權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員輔助或代為行使調查權之必要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立法院仍負有監督受委任人員履行職務之義務斷無令其獨立於立法院監督之外逕自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理是除真調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規定真調會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外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httpscons.Judic1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766第12M共21頁2024630下午1110釋字第535號解择-志法法庭阔站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所稱之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應非排除立法院而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又基於指揮監督之職責立法院對於不適任之真調會委員自亦有經院會決議後予以免職之權蓋人事免職權較諸人事任命權具有持續存在隨時得行使之性質而為實質有效控制指揮相關人員調查進行所必要更為立法院依責任政治原理履行其憲法上義務所由繋是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係賦予真調會對委員之除名權惟仍須經院會決議且不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前開各項規定於符合上述意旨範圍內核與憲法亦無違背惟上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之事由則與法律明確性之憲法意旨不盡相符應一併檢討修正又真調會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民主原則是真調會委員開始行使調查權之最低人數亦以明文規定為宜併此指明18三真調會之職權範圍19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自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真調會既為隸屬於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其所具有之權限應只限於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權限並僅止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之調查而已不得更進而行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攄法律所得行使之犯罪偵查權及法院之審判權是真調會之職櫂應僅限於真調會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應進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真相惟其調查亦不得排除或干預監察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同一事件本於職權進行調查或偵查之權力故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三一九槍撃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及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httpscons-judiciaLgQ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13頁共21頁琛宇第5S5號解择-惠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之曰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因賦予真調會之權限逾越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範圍已有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亦因賦予被借調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權限逾越真調會所得行使之調查權範圍併有未合同條第二項關於管轄權之規定亦失所附麗以上各該規定均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憲法基本規範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為尊重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其借調應經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之同意被借調至真調會協助調查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於借調期間雖仍具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身分但基於立法院調查權之屬性自不得行使其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乃屬當然之理再審為訴訟程序之一環立法者就再審理由固有自由形成之空20間惟法律之制定原則上應普遍適用於將來符合其構成要件之多數不確定發生之事件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乃針對個案所制定之再審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且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應非憲法之所許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21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其與立法院於憲法之職能各有所司各自所行使之調查權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目的上並不相同亦無重疊扞格之處真調會既為隸屬於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自無須向監察院負責亦不受監察院之監督而其行使之調查權亦與監察院之調查權有別且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調查之結果亦不能影響監察院調查櫂之行使是真調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真調會有向監察院提出報告義務之規定殊有悖於前述之原則應予檢討修正以釐清真調會之職責並避免影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hittpsyconsjudicfal.gov.twdocdata.aspxffd100id-310766苐14頁共21H202630下午111釋字第585號辟釋u责法法庭網站22四真調會行使調查權之範圍23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行使調查櫂所得調查之對象事項並非毫無限制已如上述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辧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圑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第六項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上開規定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之規定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未予明文排除於調查權範圍之外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此部分與憲法前述意旨尚有未符另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行政首長具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亦已述之如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若涉及此類事項自應予以適當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櫂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是上開規定關於調查事項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者相關機關一概不得拒絕之部分不盡妥適應予以適當之修正以符上開意旨24五真調會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25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須受法之節制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力亦無例外此乃法治原則之基本要求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依調查事項及強制方式之不同可能分別涉及限制多種受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如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秘密通訊之自由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營業秘密隱私權......等等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櫂利惟基httpsycnsJudicial.gov.twdcdata.aspxfd10id310766第15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释-M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入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櫂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櫂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限制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者不僅應有法律之依據該法律之內容必須明確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及第六項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之規定賦予真調會進行調查所需之強制權限惟上開規定既排除現有法律所得提供被調查人之程序保障卻未訂定相關之程序規定如事前予受調查對象充分告知受調查事項法定調查目的與調查事項之關聯性給予受調查入員相當之準備期間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事由必要時備置適當之詰問機制依調查事件之性質採取公開或秘密調查程序......等等均付諸關如雖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然該項規定所謂之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仍無法彌補本條例就真調會行使職權所得採用之方法與調查之程序未有妥適規定之缺失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其對人民受憲法所保障權利之限制是否為達成調查真相目的之必要手段因其規範內容欠缺明確尚難論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均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26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16頁共21頁224eao下午mo釋字第585號解釋-甬法法庭P站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並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之程序且於同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依前開意旨修正之前其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行使裁罰權之要件亦非明確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均有末符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櫂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27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賦予真調會或其委員得依其裁量為限制相關人員出境之強制處分權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上開真調會條例有違憲法規定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28日起失其效力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依其法的確信而為解釋原不受聲29請人及關係機關所為關於法適用上主張之拘束本件解釋認真調會係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調查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專案設置之特別委員會並非不屬任何憲法機關之組織亦非同時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及監察權之混合機關本此乃以立法院調查權為本件解釋之論據並分別就真調會之組織職櫂範圍行使調查權之範圍方法程序與其強制手段所涉及之真調會條例相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憲法之意旨詳加論述如上是聲請人之主張所謂真調會無法歸屬於任何憲法機關關係機關立法院主張所稱真調會係httpscons.judidal.gov.t-vdocdata.aspxfI005.id310766第17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1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在憲法五院之外因特定任務成立之暫時性組織云云並各自依此而為憲法適用上之陳述本院自無再予一一准駁之必要特此指明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30令之權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櫂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櫂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為符司法權之本質釋憲權之行使應避免解釋結果縱有利於聲請人卻因時間經過等因素而不具實益之情形發生是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入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暂時處分之宣告本件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此敘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林永謀大法官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httpscnsJudicial.gv.twdacdata.aspxfid100id310766第18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禪-崽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意見書抄本等文件j585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及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ft585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j585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解釋憲法聲請書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釋憲聲請暨補充理由書相關法令憲法第8條36.01.01憲法第10條36.01.01憲法第11條36.01.01少憲法第12條36.01.01憲法第15條36.01.1憲法第22條36.011憲法第23條36.1.01憲法第37條36.01_1憲法第41條36.01.01夕憲法第58條第2項36.01.01夕憲法第62條36.0101夕憲法第63條36.1.1夕憲法第7條36.0U1夕憲法第78條36.01.01夕憲法第79條第2項36.1.1http5cons.judiclaI.gov.twdcdata.aspxfdxi0id31076S第19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坫2024630下午111夕憲法第80條36.011少憲法第95條36.1.1憲法第96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89.04.25司法院釋字第264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三一九槍撃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傾93.09.24少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3條第1項82.02.03刑法第165條第214條92.06.25夕預算法第70條第3款91.12.18行政程序法第152條90.12.28相關文件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本件係因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為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稱真調會條例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爰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就通過之真調會條例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於本案作成解釋前httpsy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Ld100ici-310766第20頁共21頁釋字第585號解釋-罱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1110核發急速處分宣告真調會條例暫時停止適用本件經大法官議決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應予受理聲請核發急速處分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指派代表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另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暨關係機關立法院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九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時邀請關係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指派代表選任法律學者到庭陳述意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釋字第585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_CR發布日期2004-12-15瀏覽人次203083第585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httpscns-judiciaLgv.twdcdata.aspxfd1CStid31766第21頁共21貝2024629下午1258釋字第632號解釋-喿法法庭绚站附釋字第632號解釋件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3解釋字號釋字第63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解釋爭點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櫂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入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繋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櫂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理由書緣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中華民國九十1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總統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三一五二四九一號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為第四屆監察委員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httpsconsJudiciaKgv.twdocdata.aspxfid1Q0fiiid310813第1頁共6頁釋字第632號解釋-虽法法庭網站224629下午1258之行使同意權案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提出院會表決而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曰審定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該委員會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十一日及十八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五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嗣第六屆立法委員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就職後總統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四四六六一號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四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及五月十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三日十七日二十四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J迄至本解釋公布之日為止立法院仍未行使該人事同意權聲請人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2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櫂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櫂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櫂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書之意旨乃聲請入等就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櫂立法院擱置該同意權之行使發生有無違憲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受理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撣其應有之憲政3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httpscons.judid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第2頁共6頁2024629下午1258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又如採取內閣制國家於新任內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內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一條參照我國憲法雖亦有類似規定如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使前後屆國民大會代表得以連續行使職權又如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憲法第四十九條前段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屨行憲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繋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httpscons.judicial.govtwdcdata.aspxfid100id310813第3頁共6頁择字第632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屨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係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要不待言至於聲請人指稱本件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5使爭議部分因該職權行使爭議尚非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所發生之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所得聲請解釋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參照是該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倂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許大法官宗力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l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Si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第4頁共6頁2024629下午1258釋字第632號解釋-累法法庭網站fflj632抄本含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宗力及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28條第2項已停止適用36.01.01夕憲法第49條前段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94.06.10夕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94.06.10夕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89年4月25日公布89.04.2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91.01.25立法院職櫂行使法第29條91.01.25少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82.02.03相關文件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總統依89年4月2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於93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2.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12月21日審定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前開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3.該委員會並於93年12月28日94年1月4日11日及18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5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二httpsyoris.iudicia.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l3第5頁共6頁釋字第632號解琿-惠法法庭鸪站2024629下午12581.嗣第6屆立法委員於94年2月1日就職後總統復於同年4月4日再以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4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2.該委員會於同年4月6日及5月10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同年4月12日19日26日5月3日17日24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聲請人等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櫂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發布日期2007-08-15瀏覽人次553814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iid100Siid-3l0813httpsc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13第6頁兵S頁2024629下午1258釋字第793號解释-志法法庭網站釋字第793號解釋解釋字號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9年0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723號解釋爭點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釋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1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3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第1頁共22頁httpscons.jjdicial.govtv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釋字第793號解搔-憲法法庭網站2024勿29下午1258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4曰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5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理由書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下稱聲請入一審理該1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設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就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主動調查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舉行聽證以中華民國105年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一認定該2公司之股權全部由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定義政黨中之中國國民黨持有而中國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該2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一之被處分人欣裕台公司及中投公司以及中國國民黨各不服系爭處分一分別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一聲請入一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櫂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第2M共22頁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3占2024629下午12別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二審理該2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二認定婦聯會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二之被處分人婦聯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二聲請人二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規定五後段有牴觸憲法櫂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3二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下稱民族基金會財圑法人民櫂基金會下稱民櫂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6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三認定該3基金會皆係獨立存在而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及財務之法人符合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系爭處分三之被處分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三聲請人三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及系爭規定五前段有牴觸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4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諝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爰併案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ld3l0974第3頁共22M釋字第793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丨629下午1258審理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5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綜合其等提出之解釋憲法6聲請書及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規定一至五違憲略以一政黨之存續保障係屬憲法保留事項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二依系爭規定一至三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三符合系爭規定四定義之10個政黨中以中國國民黨最有可能擁有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所稱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故系爭規定四有個案立法之實違反平等原則四系爭規定五所稱之實質控制實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預見又系爭規定五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之理由而將同規定後段所規範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過去式附隨組織與同規定前段所規範之現在式附隨組織均一併納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關係機關黨產會認系爭規定一至五並未違憲略以一政黨7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非屬憲法保留事項況黨產條例僅係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政黨之存續是黨產條例無違憲法保留二立法者本得基於其立法創建功能於必要時以制定特別法律之方式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之適用是系爭規定一第1項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三司法權範圍與司法權獨占不同且司法權具被動性系爭規定一至三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作成處分乃符合功能最適之要求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無違權力分立原則四系爭規定四係以抽象方式表述法定構成要件性質非屬個案立法縱屬個案立法亦係基於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httpscons.judiciaI.gov.twdocdata.aspxfid101d310974第4頁共22頁釋字第733號解釋-慝法法薛蹈站2024629下午1258產以回復既有之財產歸屬秩序進而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政黨公平競爭無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五系爭規定五所為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等要件普遍存在於我國各領域之法規範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與預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後段規定之附隨組織係以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方式脫離政黨實質控制又因仍持續保有不當取得財產乃納入附隨組織定義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8一法制背景9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下稱訓政約法體制該約法明文承認中國國民黨在國家體制內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櫂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訓政約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72條及第85條參照而於訓政時期形成黨國體制嗣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訓政時期結束進入憲11政時期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37年5月10日依憲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下稱臨時條款而第1任總統旋即於37年12月10日依攄臨時條款公布全國戒嚴令未包括臺灣嗣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自.38年5月20日起臺灣全省戒嚴又於動員戡亂時期因臨時條款之規定總統權力明顯擴大且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加以總統大多並兼中國國民黨總裁或主席致使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如前所述我國於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係處於非常時期12之國家體制直至76年7月14日總統令宣告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袓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嗣第1屆國民大會臨時會於80年4月22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並決議廢止臨時條款同月30日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同年5月1日終止國家體制始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httpsconsjudidal.gov.twdocdata.aspxfid100fd-310974第5頁共22頁釋字第793號解释-葸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於民主轉型之後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且以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而認其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之財產亦應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惟如依黨產條例制定前之當時法律規定請求政黨回復或已罹於時效或已逾除斥期間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黨產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二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13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14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甶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參照另憲法第14條規定之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相關事務並保障甶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圑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24號解釋參照而結社團體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與其存續運作及發展息息相關者亦受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甶之保障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基於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保E障政黨就其存續內部之組織與運作以及對外活動等自不受國家恣意之干預查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係以人民作為一切國家權力來源憲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由人民透過參政權之行使實際參與國家權力之運作以提供國家權力運作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政黨則係在協助入民形成政治意見並透過選舉參與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之建構將凝聚之個別國民意志轉化成國家意志予以實現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運作於民主政治運作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櫂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httpscons.judcial.gov.twydocdata4aspxfid100.id310974第6頁共22頁2024629下午125a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主憲政制度之意義既有不同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自有所差異政黨政治攸關民主制度之運作乃憲法上民主原則之核心內16涵國家自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包括選舉制度與政黨財務等領域使各政黨得在公平競爭下參與民主政治爭取執政機會並以謀求全民福祉為依歸又政黨機會平等受憲法民主原則與平等權之保障其目的在確保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與政黨公平競爭除禁止國家權力之行使以黨派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外政黨應享有在民主競爭下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並排除對政黨公平競爭產生不良影響之因素尤其就政黨財務而言其不僅事實上影響各政黨之競爭資源17亦影響政黨能否正常運作及能否致力履行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之任務更涉及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建構是國家為滿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自應對政黨財務予以適度規範從而政黨之財產權相較於其他人民團體國家得予以更多限制或賦予特櫂例如政黨補助金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is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竇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惟其內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權力分立原則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救濟等若係就財產予以剝奪或限制除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其賦予忍受財產剝奪或限制之對象範圍所得剝奪或限制之財產範圍以及採取剝奪或限制財產之手段尚應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而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第7頁共22頁httpscons.judiciai-gov.twdocdata.aspxfid100ld310974锊字第793號解釋-馬法法庭網站2024609下午1258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19三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非憲法所不許20聲請人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為主要論據而認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對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等語惟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然僅係就攸關政黨存續之違憲政黨解散事項明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旨在排除立法者循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就違憲政黨之解散事由及其程序自為規範或為相悖之規定而非同時禁止立法者以法律規範無涉違憲政黨解散之其他事項如政黨之成立組織財務及活動等黨產條例目的在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同條例第1條參照其相關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縱涉及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同條例第5條第1項參照自非憲法所不許21四系爭規定一至三部分22一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23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惟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之層級式行政體制其建構攸關國家任務之有效屨行乃屬國家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自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櫂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4第S頁共22頁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较字第793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係授權立法者得以準則性法律就國家行政體制之建構為框架性規範並使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之決定得於該等法律框架下為之以收國家機關總體規劃佈建之效上開規定係於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24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即以黨產條例之規定設置非屬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之行政機關排除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按組織基準法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制定就系爭規定一第1項是否因排除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適用從而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乙節查立法者基於其職櫂本非不得於作用法中為具組織法性質之規範故其本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須特別立法之立法政策衡酌為達黨產條例所規範目的之整體法規範需求及效能於系爭規定一第1項明文規定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組織不受組織基準法之相關限制自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無牴觸惟黨產條例並未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致其究屬行政院所屬25二級或三級獨立機關不免令人產生疑義有鑑於制定在後與黨產條例同屬處理轉型正義問題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即於該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與黨產條例明顯不同而黨產會主任委員與促轉會主任委員均屬特任外觀上極易令人解讀為黨產會亦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又促轉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參照而黨產會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黨產條例第18條第1項參照兩者之立法體例與委員任命模式亦有欠一貫衡諸黨產條例涉及國家民主轉型之httpscons.judf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第9頁共22頁釋字第793號解釋-恵法法庭阏站2024629下午1258重要事項且黨產會肩負實現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憲政任務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應屬較妥如改列為二級獨立機關則應參照組織基準法規定其成員人數及任命程序以消除上述疑慮並使相關立法間更為一致倂此指明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26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27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語按櫂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28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力之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系爭規定一明定第1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9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項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系爭規定二明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系爭規定三明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上述規定為黨產條例關於甶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及就個案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暨就其中依黨產條例第6條及系爭規定二所為處分應透過聽證程序以強化決定程序公開透明之規範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第10頁共22頁2024629下午1258樺字第793號解择憲法法庭網站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櫂之30本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所示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攄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卽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係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五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31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而於34年8月1532曰起取得財產之特定政黨即中國國民黨為對象所為立法乃無正當理由之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33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四明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34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係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之一般抽象性特徵規定應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其實際適用結果符合此二要件者共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及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內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第11頁共22頁https.7consjudl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釋字第793號解釋-甭法法庭絪站2024629下午1258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參照是系爭規定四之實際適用結果係以前述10個政黨為規範對象惟如連結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或第9條等規定則會發生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對象故系爭規定四確屬前述特殊類型之法律系爭規定四之立法理由謂考量76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的政35黨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產有重新加以檢視之必要另按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78年修正公布後增訂政治圑體專章開放政治性團體結社始確立政黨之法律地位依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合法備案之政黨數目約300個為避免本條例規範政黨數目過多造成不必要之申報調查程序爰於第1款明定本條例所稱政黨指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78年1月27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後依該法第65條但書備案者查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祖之戒嚴係依總統令自76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而終止於戒嚴時期人民並無組織政黨之結社自甶31年2月10日制定公布之非常時期人民圑體組織法原無政黨之相關規定其於78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81年7月27日又修正公布為人民團體法後就解除戒嚴前成立之政黨則須依該法第65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始取得政黨之法律地位而得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入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同法第48條規定參照唯同時符合上述二要件者始為當時存在之合法政黨而須納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其次解嚴前我國並無有關政黨財務法制之法律規定而係37於解嚴後始陸續增訂如7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入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規定等由於解嚴前並無針對政黨財務之法規範容有政黨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陸續取得並累積不當財產自應將其納為規範對象此外由於解嚴後合法備案之政黨數量龐大如均納為規範對象勢必打撃過廣自亦應適度限縮https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id-310974第12頁共22頁2024629下午1258釋宇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總站惟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之適用結果於符合系爭規定四所定二要件之10個政黨中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政黨查訓政約法賦予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36年12月25日行憲後憲法與臨時條款雖均未賦予中國國民黨法定之一黨統治地位然至89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又中國國民黨於長期執政期間經由撥歸經營日產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之補助轉帳撥用贈與等方式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或經政府准許黨營事業特權經營特定業務等途徑取得大量資產致其在透過選舉爭取執政機會上與其他政黨相較仍擁有不公平之優勢競爭地位此等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予以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是系爭規定四為避免打擊過廣乃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39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二要件適度縮減受不當取得財產調查之政黨範圍縱認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之適用結果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其主要適用對象然此亦為前述我國政治社會背景演進下中國國民黨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核其目的係為避免過度干擾政黨活動及耗費行政資源並有效進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而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又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亦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六系爭規定五部分40系爭規定五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41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42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94號及第768號第13頁共22頁httpscons.judlclaLgv-tMdcdata.aspxfid100Siid310974釋字第793號解琛-憲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解釋參照系爭規定五明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43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除見諸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外於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及行政法領域亦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類似用語如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及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為同條項第5款第3目另此法明文規定受控制之團體或機構包含財團法人又此法雖已廢止但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仍有相類規定等是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於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不論其文義或於前述44法律規定之規範意旨均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系爭規定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係根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為判斷是依其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系爭規定五所欲規範之對象亦為其所得預見況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圑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其與特定政黨間之前述密切關係應為其等所充分知悉又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由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故系爭規定五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二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45聲請人一主張系爭規定五前段後段均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46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而將已脫離實質控制者亦同納入顯係不等者等之而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httpsconsjudicial.gvtwdcdata.aspxfid10id31974第14頁共22頁釋字第於3號解择-憲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織之規範沒有任何差異也沒有任何緩和措施面對不同本質之差異明顯有違平等原則等語按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法規範如係對47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即與平等原則無違查系爭規定五之立法理由稱政黨以捐助或出資之方式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受政黨實質控制二者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一倂納入本條例調查及處理之範圍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究其意旨係以現由及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與政黨間關係極為密切該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為不當取得財產因此應一併納為規範對象俾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係基於合憲之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又系爭規定五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包含兩類型其前段所定義者48為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後段所定義者則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已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者基於財產原則上具可轉讓性或原物或換價現甶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均可能有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且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者在不足相當對價範圍內可能仍實質擁有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與其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就是否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而言實屬相同事物至系爭規定五前段及其後段就現在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一節雖然有別但此差異對於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而言並不具分類重要性而無須為差別待遇故系爭規定五後段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倂同前段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均納為黨產條例規範對象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另系爭規定五僅係附隨組織之定義性規定至因適用此一定義49性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則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第15頁共22頁httpsycorsjudidal.govtwdcdata.aspxfid100d310974釋字第793號解釋-甭法法庭坰站2024629下午1258違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平等原則係屬二事倂此敘明三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5系爭規定五旨在避免現由及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可能擁有不51當取得財產之組織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其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洵屬合憲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係指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52而基於政黨對此等組織係於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具支配性之影響力是此等組纖所擁有之財產極可能係由政黨以不當方式使之取得而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故政黨仍得藉由對該附隨組織之實質控制力而實質掌控該等不當取得財產另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者既曾是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雖已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但若其脫離實質控制是以無對價或非相當對價之方式為之則此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屬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將現由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機構或圑體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使其等受黨產條例規範以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明顯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既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而53與政黨有支配從屬之密切關係自應將之作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另後段所定義者雖已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但其既係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則在不足相當對價之範圍內實質上仍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若未將其倂列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易生重大缺漏是於有效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上並無其他相同有效之手段故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具有必要性又衡諸納入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者雖將倂同政黨54成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從而擴張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規範對象範圍致此等附隨組織之財產因被調查及處理而受影響但相較於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重大缺漏將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匡正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特別重要公共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lid3l974第16頁共22頁2024629下午1258釋字第793號解釋-M法法庭網站利益而言尚屬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五之定義附隨組織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55間具實質關聯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至因適用系爭規定五之定義性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56規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係屬二事併此敘明D四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d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係以現在之法律處理過去58已經結束之特定事件乃法律溯及既往違背現代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59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或依此規定被認定為附隨組織者即有黨產條例調查及處理附隨組織財產之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對相關之法人圑體或機構而言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雖採定義性規定之立法體例性質上仍屬不利性法律規範又相關組織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嗣後已脫離之事實發生於黨產條例施行前者依系爭規定.五後段之規定仍得以被評價認定為附隨組織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五確係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惟系爭規定五之目的係為認定與政黨關係密切之附隨組織6進而得以調查及處理其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故系爭規定五所欲追求者乃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其後段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具有合憲之正當事由而有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之適用之法人團體或httpscns.judici3.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Q974第17頁供22頁釋字第793號解釋-鬲法法庭绱站2024629下午1258機構等組織於其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即已脫離其控制之時就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將其溯及納為規範對象縱欠缺預見可能性然其攄以信賴之基礎係源自戒嚴與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下黨國不分之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七不受理部分62聲請人二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63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查此等規定並非聲請人二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闇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炯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S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飲蔡宗珍ft蔡大法官明誠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蔡大法官燜燉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1部分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2部分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3部分httpscnsjudicial.gov.twydcdata.aspxffd100id3l0974第13頁共22M釋字第793號解釋-屠法法庭網坫2024629下午1258ft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黃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楊大法官惠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s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張大法官瓊文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三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is詹大法官森林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壹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j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聲請書_CRft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聲請書_CRft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59號聲請書_CR解釋摘要ft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摘要相關法令中華民國憲法第126177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94.06.10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9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dacdata.aspxfdlSiid-310974第19頁共22頁择字第793號解釋-惠法法庭掮站2024629下午1258夕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6明虎解釋夕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18條第1項105.08.10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106.12.27內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31327285條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80.05.01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4865條夕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86.06.25夕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80.02.04夕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99.02.03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及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99.08.04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文書1-1.109.5.15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往來函文ft文書1-2.109.5.22與內政部之往來函文ft文書1-3.109.5.25與內政部之往來函文httpscons.judIdal.gov.twdocdata.asRfid1jd-310974第20頁共22頁釋字第793號鲟p-葱法法庭網站202429下午1258ft文書1-4.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檢送書面意見ft文書1-5.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報ft文書1-6.聲請人量北局等彳了政法院第庭爭點論述書文書1-7.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狀文書1-8.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狀ft文書1-9.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簡報ft文書1-10.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文書2-1.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意旨狀ft文書2-2.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簡報ft文書2-3.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624ft文書2-4.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710ft文書2-5.鑑定人董保城教授之鑑定意見簡報ft文書2-6.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鑑定意見書文書2-7.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簡報ft文書2-8.鑑定人張嘉尹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9.鑑定人劉靜怡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10.言詞辯論筆錄ft文書2-11.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總結陳述ft文書2-12.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補充理由狀ft文書2-13.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補充意見6文書2-14.109.7.13與行政院之往來函文ft文書2-15.1097.28與立法院之往來函文ft文書2-16.109.7.28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往來函文ft文書3-1.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ft文書3-2.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理由書第21頁共22頁httpsycons.judiciaigv.twdocdataaspxfid100ld310974釋字第793號解琿-丟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258文書3-3.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文書3-4.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補充理由書ft文書3-5.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報文書3-6.關係入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參加言詞辯論聲請狀ft文書3-7.關係人財團法入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狀ft文書3-8.關係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簡報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tCRj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2_CR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3_CR發布日期2020-08-28_覽人次68090第793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974第22頁供22頁httpscnsjudida4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74释字第七二九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蘇永钦大法官提出本件解釋要處理的核心爭議為立法院委員會成立的文件調閲小組可否調閱最高檢察署的偵查卷證由於憲法無一字及於此一問題有關立法院可否及在何條件下調閱其他機關的文件完全由本院循憲法有關五院體制規定背後的精神以解釋續造迄今先後已肯認以委員在院會及委員會行使的質詢權為基礎的文件調閱權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及以立法院固有的立法調查權為基礎的文件調閱權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三號解释但皆有相當嚴格的條件憲法賦予本院對各最高統治權之間如何區分及互動作最後解釋之權責任之重自不得态意調弄以致反成憲政秩序的亂源尤其從憲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監察院對行政院及其部會的文件調閱權以觀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此類權力關係的續造更應從嚴除在憲政實務上確有續造的必要外在憲法法理上也應有堅強依據以早期本院解釋風格之簡約第三號有關監察院法律案提出權的續造解釋在論述上尚且特別嚴謹足可說明此所以本件有關立法院文件調閱權的解釋如何得出立法院得於且僅得於偵查案件終結後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調閱相關偵查卷證的結論對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又為何有所補充實不能不將本院過去所為分權解釋遵循的原則先予整理闡明第一段並在對審查結果有所說明以前先給本件爭議的文件調閱權作一個明確的定性釐清其與蕙法及蕙法解釋肯認的調查權有何本質的不同第二段接著說明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對此一文件調閱權的行1使所設程序要件由於本解釋對於其中文件原本的要件有重要補充使文件影本的調閱也要經過院會決議理由書就此卻語焉不詳因此特為較詳細的論述第三段然後才就實體上為何針對偵查卷證的調閱最後做出應以案件終結為可容忍的最早時間點並應符合其他嚴格條件提出比較深入的論證第四段最後對於理由書就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並未提及本案聲請人也未主張的爭議解決機制何以見得我國憲政有此需要解釋也於理由中逕襲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的故智作成題外的立法諭知本席認為實屬晝蛇添足之筆一併簡述理由於最後第五段一有關分權的憲法續造需要較為一貫的理論基礎中央政府分權的續造解釋不能不從貫穿整體規定的原則出發就此早期解釋多簡單以五權分治彼此或平等相維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釋字第三號第一七五號第四六一號第六八二號等解釋可參民主化後逐漸凸顯機關間制衡的意旨較近的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已經納入議會主義體制普遍強調的權力分立三大指導原則A.功能最適FunktionsgerechtigkdtB相互制衡Balance及C.核心領域Kembereich而有如下的概括性論述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A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牵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B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蕙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c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蕙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加上之前彰顯的彼此相維D_其内涵應包含德國近年開始討論也見於本院第四六一號解釋的相互尊重Interorganrespekt原則一實際上已可說明現代民主政治在分權上都不可少的元素只是民主體制各有其歷史社經脈絡從傳統著眼於行政立法關係的三分法内閣制總統制和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到制度政治學涵納更多民主元素的二分法共識民主consensusdemocracy與多數民主majoritariandemocracy各國發展出的民主體制必然會走向最能回應其條件的混合彼此間不可能雷同有分權separationofpowers明顯重於分工divisionoffunctions者如總統制也有分工明顯重於分權者如内閣制大體上只能說其越分權者越強調BC越分工者則越強調AD我國憲法一方面屬於分權程度較高者另一方面又強調行政立法的緊密互動與負責反映了五權憲法的原始構想按能分權與在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經驗行政對立法負責使得四項分權原則沒有明顯的優先次序其權衡變得更為複雜當然在作任何續造時也更須審慎由於這些原則表面上或偏向分或偏向合實際上體制在權力分合之間如果操作得當往往更可相互正當化比如核心領域原則如能配合落實功能最適原則會更有說服力相互制3衡原則如能同時彰顯相互尊重原則也可舒缓政府内部的緊張關係本院在早期的分權解釋較少注意分權的面向而多彰顯分工反映了威權體制的現實隨著民主化的展開又開始強調分權從這個角度來讀前面提到的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所做的前提性論述特別能理解其開始走向綜合的深刻用心本件解釋其實也已對這幾個原則作了反覆的權衡二無關立法調查而屬補立委質詢不足的文件調閱本件審查的文件調閱權依解釋理由書的認定為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及立法院依該號解釋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設專章第八章共九條創設的權力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第四十五條立法理由可參其性質與蕙法第九十五條賦予監察院的文件調閱權及嗣後依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得制定有關調查委員會的法律迄未制定並據以設置的調查委員會所得行使的文件調閱權無論就權力來源與性質功能而言都全然不同因此在就相關爭議為憲法的論斷前有先加釐清的必要監察院的文件調閱權為其調查權的一環其調查權則為行使監察權彈劾糾舉和糾正的必要工具西方國家也多存在對政府部門的調查權由國會獨占其性質有依附於國會的核心權力輔助其行使者如立法調查權糾彈調查權也有獨立於這些權力本身即為國會的核心權力者可以不必以特定法案的審查或官員遑失的糾彈為目的單純了解國政的調查權在國會有優越地位的古典内閣制國家如英國日本都有這樣理論上不需要目的的國政調查權惟多數日本學者仍主張國政調查權只能基於明確的目的而發動如宮澤俊義蘆部信喜等多數國家的調查權則屬前者且多明文規定於憲法如德國僅少數德國學者主張其性質已非立法糾彈的辅助權如研究國會法的著名學者NorbertAchterberg美國未見於憲法明文但在一九二七年的McGrainv.Daugherty案確立其為國會固有潛在的權力並附屬於auxiliary立法權在範圍上不得超越立法權及預算權一九五九年的Barenblattv.UnitedStates我國憲法下的監察權刻意從立法院抽出另設監察院來專一行使核心領域觀點是出於孫中山先生的構想希望可以避免由政黨政治中心的立法院行使重蹈許多民主國家國會調查委員會的覆轍即因黨同伐異而難以實現其公正揭弊懲前毖後的憲政功能功能妥適觀點在憲法本文還配合聯邦色彩的省自治結構使監察院兼有聯邦制國家上院某些職能的時期它曾被認定與立法院國民大會共同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國會釋字第七六號解釋民主化改革後已廢除其同意權成為更純粹的監察機關連帶的卻也使得更接近西方國家國會的立法院是否也該回復其調查權的爭議隨之而生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即為處理民主化後立法院重新定位產生的有無固有不待憲法明文規定調查權的爭議當時聲請解釋的立法院不僅肯認而且主張立法院應有國會固有的糾彈權及國政調查權才夠完整不因監察院已有糾彈調查權而受影響另有陳水扁等立委提出的聲請案則僅主張立法院應有輔助立法權行使的立法調查權為輔助立法權而存在的固有職權結果本院從核心領域的觀點斬釘截鐵的指出......蕙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按指釋字第七六號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不僅否認立法院有與監察院監察權明顯重疊的糾彈權與調查權明確認定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調查權應專由監察院行使間接也否認了立法院另有所謂的立法調查權但該解釋仍然創設了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只是其權力基礎為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質詢權為達到質詢目的在一定條件下肯認立法院有補強個別委員質詢權的文件調閱權其性質實不啻輔助權的辅助權此一權力定性在後來的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又明確的重申一次足見從其權力基礎與所受限制而言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創設的文件調閱權既不能與國政調查權相提並論就是和聲請解釋的立法委員所主張的立法調查權内含的文件調閱權比較雖然都受到輔助立法權目的的拘束但後者與立委質詢權的行使完全脫鉤而又須與立法院審議的法案緊密相關其内涵與所受的限制還是十分不同惟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對於立法調查權的間接否定到了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已經改變該號解釋開宗明義即強調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至於此一調查權行使的方式理由書又特別強調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内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就此範圍顯已超出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的文件調閱權甚多而且正因為這樣以解釋擴張的立法調查權對於被調查的機關人員影響甚大凡有一張必有一緊理由書即接著特別強調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並諄諄叮囑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蕙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蕙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從制衡原則出發來合理化立法權的擴張接下來就提到核心原則與相互尊重原則作合理調和由於立法院迄未制定關於調查權行使組織和程序的專法或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相關規定除了該號解釋原因案件涉及到的個案立法三一九搶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外立法院還無從合憲的行使任何調查權引發本件解釋的原因事件也只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聲請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查相關函文也7完全未表達行使調查權的意思其性質為依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以委貝質詢權為基礎的一般文件調閱權應無疑義本件解釋即在此一定性上就其爭議問題作成憲法的判斷三調閱特定文件都應通過院會始符相互尊重原則立法院依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文件調閱權應符合一定的程序如不符合被調閱機關拒絕調閱即不能說無正當理由由於該號解釋明確的說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也據此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但本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沒有經立法院院會的決議就以台立司字第一二四三七七八號函給最南法院檢察署請其於所定期曰前提供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含光碟各一份影本可否為原本涵攝從而需經院會決議才可調閱或者既非原本應該就只是參考資料只需通過委員會決議即成為程序合法性的主要爭點可惜解釋文雖明確認定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内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就此明示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卻未在理由中作進一步的闡述實則如本席早年評論本件解釋時即已說明解釋區分寬嚴不一的程序要件關鍵本來就不在參考資料還是文件二者在概念上必然大幅重疊也不在原本還是影本内容完全一樣時就資訊取得而言即無不同僅在檔案保存上意義有別而在要求提供還是調閱正是因為考量二者對其他機關制衡的程度才會決定相對給予尊重的程度程序門檻高低有別其故實在於此不妨先拉高到基本權力分配的體制類型從行政立法分權的結構來說分權多於分工的總統制立法權完全掌握於國會連提案權都沒有的總統實際上只能通過同黨議員提出法案國會對於不對其負貴的總統當然也沒有質詢權只好通過聽證會來從行政部門取得所需資訊反之在分工大於分權的内閣制國家政府和議員都享有法案提案權政府的法案governmentbill實際上還多處於主導的地位立法部門則可通過各種質詢制度來監督政府此時議員一特別是反對黨的議員一的質詢就有從行政部門取得法案相關資訊的重要功能對於議員不兼官吏憲法第七十一條且因採雙元民主體制有時會出現分裂政府或左右共治局面的我國體制而言這樣的資訊需求更不以立法院的少數黨議員為限不過理論上基於推動法案自身的利益行政部門應該會盡最大可能去滿足立法部門的需要立法部門則恆可藉法案的杯葛來迫使政府提供資訊因此在立委的質詢以外包括憲法第五十七條或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院會定期的總質詢和第六十七條各委員會機動的質詢有無另外建制其他資訊工具的必要仍非理所當然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所以續造了補強質詢權的兩種資訊權合理的考量應該即在我國的不純粹内閣制換言之除了前述可能造成行政立法部門間緊張關係的兩項因素外内閣制為立法與行政設計的迫使對方負責的終極手段一倒閣與解散國會_在我國憲法上也都十分孱弱以致實務上確已使得政府對於立法委員的質詢有時流於實問虛答因此在通過口頭或書面質詢仍不能取得足夠資訊時解釋即明認立法院得另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或直接調閱文件但這兩項資訊工具都不是由質詢權的主體一個別立法委員一來行使而是由委員會或院會來行使這樣的程序門植有功能最適的考量5如前所述更多的恐怕還有機關相互尊重的考量就此有必要再分別從這兩種資訊取得方式的差異和兩種對應的程序來作說明在政府所持資訊對全體國民原則上有公開義務的今天包括主動公開和被動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三章可參此處所談立法院的資訊工具必然是針對行政部門依法尚無公開義務的資訊固無須贅論作為取得資訊的工具個別立法委員的質詢即可生一般的答詢義務所謂要求提供參考資料即在口頭或書面答覆問題以外要求提出進一步有助於立法院審議法案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更詳盡的綜合說明或文件圖片語音檔案等全文或節本不一而足參考資料一定包括了文件就資料價值而言也絕對不能說文件高於其他資料同樣的從檔案法的觀點來看文件持有者對原本固然有較高的保存義務但絕對不能說只有文件原本才需要在請求程序上作特別要求其他資料如語音檔的原件就不需要而且在國家最高機關之間互動的層次檔案法所考量的檔案保存的完整性大概只在特殊情形可達到必須認真對待的程度尚不需要一般性的影響到程序門檻的高低作為取得資訊的方法這裡真正會影響到機關間制衡而需要有相互尊重考量的反而是兩造接近使用資訊的程度簡單的說從質詢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只有或簡或繁的一步之遙即從對問題的答覆義務BeantwortungspfUcht延伸或提升到相關資料的提供義務Vorlagenpfliclit二者的關係比較像是簡答和申論行政部門在不知質詢者已知深淺的情形試探性的簡答應該即已符合此制的期待只有當立法者審議法案進入到更深階段而需要更多更具體資訊時行政部門才有配合提出參考資料的必要性但二者都可由提供資訊方針對要求的目的就提供何種内容有所選擇乃至對提供的方式和範圍作充分的裁量取捨使其對於向立法院公開無公開義務的資訊得就其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乃至對第三人的保護都處於可預為評估並負起責任的狀態相對於此另一種資訊取得的方式一調閱文件則是由要求方直接指定特定無公開義務的文件由行政部門提供閱覽不像前者仍得針對其目的而就相關資訊中有所取捨而只能就該特定文件在給與不給之間去作抉擇被調閱的一方當然仍可基於憲法的理由或依據法律規定得不提供的理由而拒絕立法院的要求本件解釋也特別就此有所闡明但此時被迫拒絕的一方反有說明義務面對的壓力顯然已經大了很多德國學者就行政立法之間資訊接近使用的程度Zuganglichkeit本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曾使用此一概念習慣上會從行政部門自主性的高低區分他送資訊Fremdinformation與自取資訊Selbstinformation如果把立委的質詢放在他送資訊的一端監察院的調閱文件憲法第九十五條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放在自取資訊的另一端則請求提供資料還在他送資訊11範疇立法調查權的調閱文件因為其權力基礎為立法院固有inherent的資訊取得權而非由質钩權衍生derived而得本院未作此一續造則已既已以解釋肯認其存在其文件調閱的性質應該又比基於質詢權的文件調閱更偏向自取資訊相對於兩者基於質詢權的文件調閱權在這五者之中應該處於他送和自取之間和基於調查權的文件調閱及基於質詢權的要求答覆與提供資料應該都有層次的不同回到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建立的程序門檻應該可以清楚的看到該解釋針對立法一行政之間一般性的資訊取得建構了三個不同的對應層級委員質詢一政府人員答詢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一政府人員所屬機關提供參考資料立法院院會決議調閱文件一政府人員所屬機關提供該文件閱覽要求方可以提高組織決策層級比如質詢者可以是立法院黨團當然也可以經由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但不能降低層級這裡也許有必要再對要求方的層級再作簡單說明對反映全體國民意志而必須高度合議的立法院而言真正能作決策的只有院會個別委員不行院長不行黨團也不行憲法建制立法院時只是沿襲西方國會傳統設置常設委員會第六十七條其功能在協助龐大的院會於作成決策前通過其專業化的組織把議案作得更為完善並通過相互妥協把爭議減到易於集中辯論表決的程度故其儘管不可或缺性質上仍只是院會的辅助機關無任何議案決定權最多如德國賦予其在憲法訴訟有關機關爭議程序中以其他參加人andererBeteiligter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用語或機關成分Organteile聯邦蕙12法法院法第六十三條的用語的地位而有一定的發動權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在課與行政部門於答覆委員質詢以外有提供參考資料義務時要求須經委員會決議背後應有相互尊重與功能最適的考量避免上百位委員各有所求導致資訊互動的分散重複行政部門疲於奔命而可由委員會通過其累積的專業整理評估選擇性的提出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因為只是基於審案的需要而就有待暸解的問題要求提供資料而可由行政部門保留篩選合宜資訊的空間也無需拉高到院會的層級惟一旦調閱特定無公開義務的文件不論從其接近使用他機關持有的資訊已到達更高的層級如前所述或從委員會的多數結構未必與院會多數結構相近為避免不必要的機關間衝突能經由院會決議確認調閱對於審理議案的重要性自然更符合相互尊重的原則綜上說明即知本件解釋認定立法院調閱與原本内容相同之影本應和調閱原本一樣經過院會的決議已有相當深入的考量原因事件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調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定案號偵查卷證的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已非單純請求提供參考資料所調閱的文件雖僅要求影本因屬與原本内容相同的影本既未經過院會決議最高檢察署拒絕其調閱只需提出此一程序不合的理由5即屬正當四司法獨立和立法院資訊取得權之間作合理權衡本件解釋對於可否調閲偵查卷證這個核心問題則有相當清楚的答案和理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簡言之在結案前絕對不可以在結案後則須符合四個條件才可以理由則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其背後實現的是公權力各有其核心領域以偵查為檢察權核心内容並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相互制衡把立法院為落實其核心的立法權而對相關機關行使的資訊權因觸及檢察權的核心而作這樣的特別限制一直到脫離其核心地帶為止由於憲法就司法案件只提到審判獨立的保障無一字及於檢察獨立行政機關有基於公共政策考量以法律使其職權行使保有一定程度不受其他機關干預的空間的如各種獨立管制委員會未必可在憲法上主張獨立的保障對於憲法未置一詞的檢察權此一獨立保障處於何種位階確有釐清的必要就此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其實已經有所闡明理由書在歷數憲法列舉受獨立保障的法官考試委員和監察委員之後特別針對檢察官的獨立有以下的論證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5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本院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並認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法官同可供參證顯然即以檢察官享有憲法保障的外部獨立後14來的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更直接把檢察權定性為廣義的司法為其應受獨立保障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内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内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内之廣義司法機關本件解釋排除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不再重複此部分意旨而另外加上了某些公共利益的權重可使社會各界更理解排除調閱的必要性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與偵查追訴犯罪有重要關係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内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以案件終結為調閱司法卷證的底線使立法院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完全無介入司法的空間考量其為偵審的核心領域非如此實連獨立的外形都難以維繫應無庸懷疑監察院依蕙法規定得行使的糾彈調查權早在民國西十五年即與司法院就其調查權與審判獨立的界限產生爭議而在兩院反覆協調下達成以案件終結為底線的共識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此所以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還特就此加以闡明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結案後調閱卷證原則上已脫離司法權的核心領域似乎沒有繼續排除立法院調閱的理由但若考量立法權介入個案的後續效應對於司法人員心理上形成的陰霾仍很難確保其獨立性不受影響此所以參考外國在這個問題上設定的界線會發現多數國家都寧可給予司法獨立更大的權重向國會負責的行政權雖然在不少國家也被肯認有可以主張自我負責的行政核心領域但相對而言都比不對國會負責的司法權要窄得很多德國容許國會對司法機關進行調查但不能以個別司法案件為對象即使已經終結多數國家縱使不會那麼絕對考量到以實現立法或預算等目的而要對司法個案進行調查其關聯性通常不高實際認定還是會趨於嚴格曰本就是如此一九四八年曾經發生震驚社會的浦和事件參議院法務委員會認為判決過輕而展開有關檢察及裁判營運之調查作成事實認定不當量刑過輕的結論但學者和最高裁判所都強力批判調查已逸出立法權範圍最後還是不了了之只有美國的情形比較不同在前述McGrainv.Daugherty案中下級法院原來還認定參院調查司法部長不起訴的疏失與立法無合理關聯所謂立法考量不過是事後飾詞afterthought卻為最高法院撤鎖判決認為國會所為調查是否輔助立法應為有利的推定會做出這樣的權衡實因總統制下行政立法部門間的抗拮寧為常態只能依賴調查以獲取資訊的國會確有給予寬貸的必要反之對於行政部門本即享有提案權並就其政策需對國會負責經常接受其質詢的多數國家而言傾向限制對司法個案調查即不難理解16從這個角度來觀察則本件解釋對於結案後的偵查卷證的調閱雖仍要求符合四個條件也就是一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二與其行使蕙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三非屬法律所禁止及四無妨害另案偵查之虞但細思即知一二只是行使一般文件調閱權都必須滿足的要件只是考量其為司法個案而在審查標準上提高一須達到明確與重大三為立法院自己議決禁止調閱的情形四則是已經結案要件的必要延伸仍然在保障偵查獨立的核心領域内因此對於立法院尚不能認為過苛就實際發生院際爭議的情形被要求調閱偵審文件的法官或檢察官若能指出並無在目的與範圍上都足夠明確的法案待審或立法院未說明該法案與調閱文件之間有何關連或僅有空泛的說明或者縱已符合前二條件但對於調閱法有明文禁止或該文件與偵查中的另案有關調閱可能構成妨害其拒絕調閱當然都屬於有正當理由另外在探討調閱文件的蕙法界限時就機關間所生爭議還有需要再做區隔始能分別作成適當評價者本件解釋並未著墨簡單的說所爭執者可能只是單純基於辅助立法目的對司法個案文件的調閱也可能已内含對於文件持有者的糾彈調查後者在我國已屬越俎代庖不當的侵入監察權的核心領域若監察院同時已經展開調查乃至也已調閱文件或甚至如原因事件偵查卷證的持有者也已成為檢察機關的偵查對象則又有立法與監察司法機關平行調閱乃至平行調查的問題paralleleDoppelimtersuchung不少國家在這種情形基於證據保護減少證人受到的干擾等顧慮更多則是避免司法受到污染的考量會對立法的調查給予較大的限制英國對於已經成為司法案件者到判決確定前國會都不得作平行調查德國則有嚴格的限制Flick案調查委員會案BVerfGE67100及NeueHeimat案BVerfGE771可參本件解釋因原因事件此部分事實不在聲請解釋範圍而未作任何判斷僅就單純調閱偵查卷證問題作成抽象的憲法解釋未來如再有立法院調閱文件的爭議仍有依其情形作不同判斷的必要五調閱爭議的解決可循既有機制無必要諭知立法最後解釋理由書就立法院調閱文件與受調閱機關之間可能發生爭議特別諭知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此一就機關間爭議解決之道所為諭知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已有先例當時是針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範圍因於涉及獨立機關及行政特權時非毫無限制為恐常啟爭執才作了如何排解爭議的論知但解釋至今十年有餘立法院既未審議通過任何與調查權有關的法律案當然也沒有發生過其他立法調查的爭議顯見此一立法呼籲的多餘以我國國情而言機關間果有職權爭議若連上級機關介入也無法和息大概只有聲請本院解釋一途德國針對聯邦議會調查委員會權限確曾於行蕙半世紀之後制定單行法加以規範德國聯邦議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二00年並於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法院管轄於不牴觸聯邦憲法法院管轄的情形由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此一立法例在其他國家尚不多見恐怕有其特別的考量但德國歷年來為數恐怕多達三四十個的調查委員會幾乎全部都是為輔助糾彈權而設其經驗未必可供我國參考我國與此相當者實為監察院的調查權其運作實務迄未顯示有增設爭端解決機制的必要現行監察法也未見任何法院管轄的規定在客觀上未顯示有迫切需要的情形下應否立法允宜尊重立法機關本院實不宜任意為立法的諭知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為欠缺憲政洞視的諭知迄今徒留尷尬而已可一而不可再本席在此只能負責的說此段文字對於本院所承擔的裁決機關爭議的憲法職能絕無任何削減本院也絕無規避之意2024fi7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釋字第325號解釋第325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325號U解釋公布院令4中華民國82年07月23日解釋爭點81年憲法增修後監院仍為國會仍專有調查權立院文件調閱權要件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1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來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M旦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1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_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理由書我國憲法並無國會之名稱前以國際聯繫有須用國會名義者究1應甶何機關代表國會發生疑義本院依聲請作成之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亦衹謂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並以其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性質而言應認為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作為解釋之基本理甶茲憲法關於監察委員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對司法院考試院之人事同意權以及因中央民意代表身分所享有之言論免責櫂等規110aboutblank20247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泉法法庭網站定因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停止適用基於上述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像甶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憲法於國民大會之外設立五院分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2監察五權均為國家最高機關彼此職權並經憲法予以劃分與外國三權分立制度1本不完全相同其中何者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五院職權之劃分並無必然之關連憲法增修條文既未對五院體制有所改變亦未增加立法院之職權則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之糾舉彈劾及限於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得提出之糾正以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既未修改自仍應專甶監察院行使為使立法院發揮其功能憲法於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3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攻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於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像人員到會備詢則立法委員本得於開會時為質詢或詢問經由受質詢人或應邀列席人員就詢問事項於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有關事項如仍不明暸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以符憲法關於立法委員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櫂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六項均有明文保障而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並認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法官同可供參證上述人員之職權既應獨立行使自必須在免於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林洋港aboutbfank2102024W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相關法令夕憲法第57條第1款36.01.01夕憲法第67條第2項36.01.01夕憲法第80條36.01.01夕憲法第88條36.01.01夕憲法第95條36.01.01憲法第96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81.5.28公布81.05.28司法院釋字第13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相關文件抄立法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82會臺院議字第二七三號受文者司法院主旨函送本院委員洪奇昌等十七人提案為監察院已否喪失國會性質其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應否回歸立法院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說明一上開提案經提本院第九十會期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二檢附關係文書乙份院長劉松藩臨時提案立法院議案關傺文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印發案甶本院委員洪奇昌等十七人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十六條改制監察院後監察院是否已非國會若然則其改制前原有之國會調310aboutblank20247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查權及糾彈權應否回歸立法院等二點產生適用上之疑義由於事涉監察院重新定位以及其與立法院職權內容區分之國家基本體制問題有必要先予釐清俾便於本院配合憲改結果妥適修正相關法律爰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十一條提案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前開憲法適用之疑義希冀本院儘速決議並以最速件將本案連同聲請解釋總說明一份送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鑒於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就職在即本案確實有其急迫性為特要求議決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准以急件提前審理本案以上提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聲請解釋總說明壹目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十六條制定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七六號解釋認定國民大會立法院與監察院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言應認其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云而今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同時凍結憲法與此相左條文之適用既此參照前述解釋意旨改制後之監察院仍否相當於國會殊成疑問爰此聲請變更解釋是為本聲請案目的之一又監察院若已不相當於國會則其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應否回歸立法院自應連帶檢討全盤解決故亦併請解釋此疑是乃本聲請案目的之二綜據上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解釋俾利於本院妥適進行相關法律之審議1又鑒於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就職在即本案確有急迫性為特請求以急件提前審理解釋之貳對本案所持之見解及理由甲見解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十六條監察院自第二屆監察委員就職起喪失國會地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六號解釋應配合變更重為解釋二監察院改制以後其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應歸由立法院職掌行使乙理由一監察院自第二屆監察委員就職起喪失國會地位之理由-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六號解釋之所以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與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關鍵理由在於此三者均由人410abcutblank20247M上午101釋字第325號解釋_憲法法庭網站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一二項可知第二屆起之監察委員乃甶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亦即監察院此後已非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所組成執此參照前開解釋意旨則改制後之監察院顯已不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3二復就第二屆以後監察委員之職權態樣考察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六七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可知監察院依法改制後不得行使同意權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具有言論免責及不逮捕特權足見此後監察院暨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之性質已難再與國會議員相提並論本此參照前開解釋意旨亦獲監察院改制後已非國會之結論二監察院改制以後其原有之國會調查糾彈權應歸屬立法院職權之理由_一監察院改制以後並非國會已如上述1既此自無從擁有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第二屆起之監察委員本身亦為應受監察之對象即公務人員於是改制後之監察院勢必列屬被監察之公務人員系統之一環一身二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雙重角色因此監察院改制後於調查糾彈權之行使運作當可能為公務人員系統内部之自律性監督模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六七項之規定亦正是此一模式之當有反映果爾其與國會行使國會調查糾彈權之他律性監督模式間即缺同質性無從相互轉換因而改制後監察院之調查糾彈權應係創設而來之權限並非既有國會調查糾彈櫂之變形二承前所論第二屆起監察委員所組成之監察院乃公務人員系統內部之自律性監督機關監察委員不由民選其行使職權時不復具有免責及不逮捕特權之保障凡此種種純就制度保障面言其於監督功能之強度上及其藉此澄吏治護民權之可期待性上顯遠不如在免責特權保障下從事他律性監督之國會調查糾彈制度既此為免誤解以致否定此次修憲改制監察院之革新價值自應認為國會調查糾彈權仍然存續未滅三監察院改制後既有之國會調查糾彈權應歸由立法院職掌實容予論證如左按監察院一經改制衹有立法院與國民大會相當於國會而國會調查糾彈權之所以應歸立法院理由可有1.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其具體職權內容則由憲法第二十七條加以限制列舉而此次修憲亦僅增列同意權是均不含國會調查糾彈權至立法院則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51aboutblank20247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六十二條.依憲法學理及各國實例立法權廣義上即得包含國會調查糾彈權又立法院之職權乃例示規定於憲法第六十三條其中包括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似此概括規範適足以彈性地容納國會調查糾彈權之回歸而國會調查並糾彈違失官員一事攸關民權申張與人權保障自有該當於國家重要事項之適格2.監察院為五院之一其改制前原有之國會調查糾彈權乃相對於政權之外之國家權力故而一旦從監察院職權中脫離1自當歸屬同列五院之立法院而納於廣義立法權之中3.國會調查糾彈權之行使旨在監督運作不輟之公務人員系統而立法院為常設機關由其職掌自較並非常設之國民大會適宜4.或謂將國會調查糾彈權歸由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何能稱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又其與監察院於調查糾彈權之行使豈能免於衝突實則所謂最高機關1乃指於行政隸屬關傺上並無上級機關之機關而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改制後監察院所行使之監察權限於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其糾彈權及為此需要應運而生之調查權均屬公務人員系統內之自律性監督權限與回歸立法院之國會調查糾彈權性質迥異已如前述又立法院並無審計權故綜合以觀改制後監察院於行政隸屬關像上仍無上級機關可言依舊該當於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復按憲法增修條文改使監察院職司公務人員系統自律性監督權責設使監察委員確由公正之專業人才擔任能將監察功能完全發揮則公務人員系統既已自清自愛立法院又何至於百忙中另行費神於違失官員之糾彈調查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糾彈權乃防杜官權腐敗以保障人權民權之最後一道防線與其擔心如此將與監察院職權相衝突實不若多多置意於監察委員是否公正適任以及監察權功能是否確實發揮聲請人洪奇昌邱連輝李慶雄彭百顯謝長廷許國泰陳定南戴振耀魏耀乾余政憲田再庭盧修一王聰松葉菊蘭張俊雄黃天生陳水扁抄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三人聲請書受文者司法院副本收受者立法院秘書處主旨.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三人為依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甶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1立610aboutblank202471上午1G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權之主要內容可大別為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立法院為確保立法權之妥適行使不負憲法所託於行使各該固有職權時是否當然享有必要之調查權力尚有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說明壹聲請解釋奪法之目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關於立法權之主要內容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亦為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就其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立法院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早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定有關國會調查權乃傺為確保國會職權之發揮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世界主要民主國家莫不將國會調查權視為國會之潛在權力或國會之天賦權力原毋待憲法明文惟我國過去的憲政運作-囿於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誤將國會調查權解釋為僅限於監察院行使之糾彈調查權就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是否當然享有必要之調查權力迭起爭議影響所及立法院所能發揮之立法監督功能極其有限實有賴大法官會議為立法院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當然享有必要之立法調查權力之解釋以為釐清貳疑義性質及經過立法院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爰說明如下一本聲請之提出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關於立法櫂之主要內容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別有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為確保立法權與預算議決權之品質行政監督權功能之發揮及人事同意權之妥適行使調查權毋寧是立法院因行使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且確立立法院固有其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而享有之立法調查權攸關立法院儘速透過立修法程序具體規範調查權之行使範圍與界限及相關程序與應有之準則因而發生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規定之疑義謹聲請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710aboutbank20247M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姑一調查權像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法明文基於民主憲政法治政治之要求國家一切權力之發動均須受法律之拘束行政尤見其然法治政治之前提在於權力分立因此如何確保國會得適切行使其立法權能與藉由預算議決彈劾質詢等方式發揮其行政監督之權能向為民主國家為貫徹法治政治保障人權所不遺餘力者國會調查權因具有資訊嵬集博採詉咨輔助立法監督行政及滿足國民知之權利等機能尤被視作國會制度潛在之權力或天賦之權力為輔助國會職權之行使所不可或缺職是之故1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縱令憲法未設明文規定1在解釋上亦莫不認為國會調查權像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然應有之權力二調查權像立法院為妥適行使其立法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權之主要內容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別有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欲期立法權與預算議決權之妥適行使及行政監督權人事同意權功能之發揮捨立法委員對國政有週延翔實之認識無以為功立法調查權之行使在立法上可以補足立法委員對立法專業能力之欠缺在預算上可以強化立法委員對政府預算編列釐定之資料需求在行政監督上可以增加查霰行政執行之能力在人事同意上可以促進以客觀之態度作實事求是之決定此皆攸關立法院能否克盡厥職行使其憲法上之權能在現代國家給付行政之任務需求下行政權力之優越性地位已是不可逼抑之趨勢確立調查權為立法院為行使其立法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實乃當務之急三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及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並無排除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權之意一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又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為憲法第九十九條所明文在監察院改制為準司法機關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乃定有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前開條文皆像有關監察院調查權之規定固無疑義然不得以憲法就立法院未設相關之規定1即遽為反面解釋遂謂立法院關於其立法監督職權之行使不得擁有調查權蓋立法院所以當然享有立法調查權乃310aboutblank2G2471上午1001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係因此調查權屬於立法權所附帶之工具性權力之故其存在之理由正如司法權當然附帶有司法調查權一般毋庸置疑否則依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並未明文司法院具有調查權各級法院職司審判行使調查權力何獨未見有違憲之譏二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調查權之規定在監察院尚具有國會性質時.應解為立憲者為防止就監察院是否具有調查權產生爭議所作之宣示性規定在監察院已然改制作準司法機關後宜解為監察院為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彈劾糾舉審計權計允宜具有調查權之創設性規定總之斷不應視其具有除外規定之效力扼喪立法院行使國會職權之功能四立法院以立法權之行使為目的所具有之國會調查權與監察院之糾彈調查權.二者並無重疊扞格之慮一調查權屬於附帶之工具性權力已如前述1因此.調查權之意涵乃係隨著其所附麗之固有職權為何而具有不同性質若欲避免不同機關間行使之調查權1有重疊扞格之疑應是就各該機關之職掌預以釐清分際而非單執調查權之樣貌致顧此失彼在我國憲法所獨有之五權分立體制下監察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倘若肯認立法院與監察院依憲法規定各別職掌糾彈審計權與立法權並無重疊之虞則基於各該固有職權所附帶之調查權又怎會有扞格之慮二或謂監察院改制為準司法機關後行使調查權.較之立法院應更為妥適如此之觀點恐像誤解調查權之性質所致前已言及調查權是一種輔助性的工具權力為達成機關目的之工具權不論就其功能或屬性言調查權斷無專屬於司法機關所獨有之理例如上級行政機關為指揮監督下級機關享有之行政調查權力税務機關為緝查逃漏税享有必要之稅務調查權力等皆其是例聲請人立法委員陳水扁張俊宏施明德彭百顯沈富雄洪奇昌葉菊蘭周伯倫陳哲男廖福本侯海熊蘇嘉全葉憲修林正杰林濁水郁慕明邱連輝魏耀乾趙少康曾振農顏錦福aboutblank910202471上午1001第325M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盧修一林志嘉余政憲賴英芳劉文慶許國泰許添財柯建銘朱星羽張俊雄陳唐山李顯榮廖大林邱垂負黃煌雄李進勇洪玉欽張旭成呂秀蓮趙诱娃蔡式淵鄭逢時高育仁吳東昇蘇煥智玉世雄蔡同榮林光華謝長廷謝深山余玲雅戴振耀陳婉真李慶雄廖永來黃爾璇尤宏黃昭輝翁金珠陳光復黃主文李源泉陳定南關中謝聰敏丁守中沈智慧劉炳華洪濬哲陳宏昌趙永清姚嘉文發布日期1993-07-23瀏覽人次31874第325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068irn2421aboutblank101020246泣2下午954释字第461號解釋-崽法法庭網站釋字第461號解釋衊第461筆共813筆回列奉件11.解釋字號釋字第461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87年07月24日解釋爭點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1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2重要事項之櫂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甶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httpscnsjudtcial.gv.twdocdata.aspxfid10id310642第1頁共5頁釋字第461號解釋-葸法法庭鸦站202422下午954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理由書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入各部會首1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又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則未修正其次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明定此係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國防部為行政院所屬部會之一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九條定有明文就其執掌事項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部會首長立法委員即無從依該規定於立法院會議時對於參謀總長行使質詢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甶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2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並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櫂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httpscons.judicia.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2第2頁共5頁2024622下午954釋字第461號解釋-趸法法庭網站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案立法委員於詢問以前或不知有相關參考資料須待詢問而後知之於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後倘對其內容發生疑義須待進一步詢問以期澄清者其邀請到會之政府人員尤不得置之不理又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櫂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乃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施啟揚大法官翁岳生劉鐵錚吳庾王和雄httpsycorisJudiciargov.twdQCdata.aspxfid100id3l0642第3頁供5頁釋字第461虎解辑-惠法法庭網站2024622下午954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焱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461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附件ft461林大法官永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諝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丁守中等一百二十四人聲請書相關法令夕憲法第53條36.01.1夕憲法第54條36.1.1憲法第56條36.01.01夕憲法第62條36.01.0D少憲法第63條36.01.01憲法第67條36.01.01憲法第71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86.7.21修正公布86.07.21夕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9條67.07.17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j釋字第461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1998-07-24瀏覽人次37959蟎第461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2第4頁供5頁2024622下午954釋字第461號解釋-M法法庭拥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T0642第5頁共5頁httPsycnsjudrcfal.gvtwdocdata.aspxffd100id31642釋字第589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04釋字第589號解釋第589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儿.釋字第58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4年1月28曰解釋爭點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就受任期保障者無月退金規定違憲解釋文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1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2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故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httpscons.judfcial.gov.twdocdataaspxfTdl0id310770第1頁共8頁铎字第589號解釋-葸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04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3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權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國憲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定六年之保障憲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查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係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屆監察委員開始任職時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尚無落日條款之規定亦即第三屆監察委員就任時係信賴其受任期之保障並信賴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依該給與條例第四條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公法上財產權利惟為改革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而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另行制定公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依新退撫條例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服務年資係截然區分分段計算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並且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而不再有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雖該退擁條例第十條設有過渡條款對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相關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但對於受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顯對其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並未有合理之保障與前開憲法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即依本解釋意旨使前述人員於法律上得合併退撫條例施行前後軍公教年資及政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亦得依上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以保障其信賴利益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1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櫂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監察院為處理政務人員httpsIfcons.judiciaI.gov.twdocdata.aspxfd100id31770第2頁共8頁P字第589號解釋-虽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V.04退職案件適用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2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3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故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jd3l0770第3頁共8頁釋字第589號解P-惠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04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4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櫂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國憲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定六年之保障憲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以確保監察委員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查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係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屆監察委員開始任職時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以下簡稱舊給與條例尚無落日條款之規定該條例係於其任職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改名稱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以下簡稱新給與條例時始有施行期間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失其效力新給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參照之增訂亦即第三屆監察委員就任時係信賴其受任期之保障並信賴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依舊給與條例第四條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公法上財產權利本此信賴而就任即是其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而須受信賴之保護惟為改革政務入員退職制度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而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另行制定公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依新退撫條例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服務年資係截然區分分段計算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並且政務入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退撫條例第四條第九條規定參照而不再有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雖該退撫條例第十條規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退職金及支給機關適用新舊給與條例規定辦理即於新退擷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新舊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但受有任期保障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原得依新舊給與條例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而新退撫條例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顯對其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並未有合理之保障與前開憲法意旨有違又縱依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暨5銓敘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部退二字第0932334207號函釋本條httpsy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id31770第4頁共8頁釋字第58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剩29下午104例施行前後續任政務人員......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且具有軍公教人員年資則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年資得選擇不領取公提儲金本息並按轉任前軍公教人員之等級對照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繳費費率補繳退撫基金倂計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亦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惟實際上依此規定得領取之月退休金與依新舊給與條例規定得領取之月退職酬勞金因計算給與之基準不同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照兩者數額相差甚鉅故依此規定及函釋新退擷條例第十條之過渡條款規定對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給與條例修法增訂落日條款前已就任且受憲法任期保障並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權益而言尚非合理之補救措施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有所不符有關機關應即依本解釋意旨使前述人員於法律上得合倂退撫條例施行前後軍公教年資及政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亦得依上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以保障其信賴利益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I午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589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httpsycons.judcial.gv.twdcdata.aspKfid10Ofiiid-310770第S頁供8頁釋字第589號解繹-惠法法庭網站2024629下午104ft監察院函相關法令少憲法第93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第5項89.04.25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82.02.03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3項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5條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5條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3項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6條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9條第3項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少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9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少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1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夕公務員退休法第6條第3項民國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84.01.28httpscons.udiciaj.gov.twdocdat9.aspxfid100fd31770第6頁共8頁2024629下午104釋字第589號解釋-爰法法庭網站少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第3項民國89年1月12日修正公布89.01.12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款民國91年6月5曰修正公布91.06.05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民國93年4月5日公布93.04.05銓敘部93年7月19日部退二字第0932334207號函相關文件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1.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自民國88年2月1日起至94年1月31日止依開始任職時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給與條例第四條規定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擇領月退職酬勞金權利2.93年1月7日制定公布政務人員退職擷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新退樵條例第十條規定於92年12月31日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原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3.聲請人監察院認為受有任期保障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原得依原給與條例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而新退撫條例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對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未有合理之保障與憲法對監察委員設任期保障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j釋字第58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5-01-28瀏覽人次M3397第58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udiciaLgtwdocdata.aspxfil1id31770第7頁共3頁0ZZ0PePMV0BIf.susduqMaoz.OLpOOLpy-xse-BepoopMl.06.jeojpnf-suoclsdu170l79t7z036SSK-a5CN脾rco03c-Q.-t-lCHCT5T3cg0UC-.XQ.Sdle设親脚XIoo谀识二蜋-酞.Eoj雏TSn0濉扑聪釋字第72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71上午1002釋字第729號解釋附第729筆共813筆回列表抒解釋字號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4年05月01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解釋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1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1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甶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傺人之櫂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理由書本件緣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1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聲請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聲請人認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檢察官之偵查儉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與法官之刑事審判應同受憲法保障且偵查卷證像偵查行為之一部為犯罪偵查不公開之事項非屬立法院所得調閱之事物範圍即令案件偵查終結後_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之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D立法院僅能在制度預算法律等事項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應無介入個案調閱偵查卷證之餘地等情而拒絕提烘調閱之卷證司法及法制16sboutbank202471上午1002釋字第72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委員會因認聲請人之檢察總長迴避監督藐視國會將檢察總長函送監察院調查是聲請人即有本於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乃報請其上級機關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立法院為行使憲法上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2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其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調閱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立法院對之調閱文件本受有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在案嗣依循本院上開解釋意旨制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一項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担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係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故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為判斷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按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與偵查追訴犯罪有重要關像有其特殊性3與重要性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内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f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至於偵查終結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例如檢察實務上之簽結之案件既已終結偵查程序及運作如立法院因審查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其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又非屬法律所禁止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者因尚無實質妨礙偵查權行使之虞自得於經其院會決議調閱上述已偵查終結之卷證另個案雖已偵查終結絰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惟卷內證據資料如與檢察官續查同aboutblank2024771上午1002釋字第72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相關者倘因調閱而洩漏將有妨害另案偵查追訴之虞為實現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追訢犯罪以落實國家刑罰權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至調閱與偵查卷宗文件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因影本所表彰文書之內容與原本相同依前述意旨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另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未符合憲法或法律上之要求自構成受調閱機關得予拒絕之正當理由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4影本由於偵查卷證之内容或含有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工商秘密及犯罪事證等事項攸關國家利益及人民權利是立法院及其委員因此知悉之資訊其使用自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須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對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亦應善盡保密之義務且不得就個案偵查之過程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結論及內容為與行使憲法上職權無關之評論或決議始符合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相互尊重之憲政原理乃屬當然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s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責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閲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1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諸如所調閱之6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是否基於與立法院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是否屬於法律所禁止調閱之範圍是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以及拒絕調閱是否有正當理由等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併此指明聲請人指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7作要點下稱運作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之內容逾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範圍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等解釋聲請解釋經查該運作要點僅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行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文件調閱權就如何調閱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目的而自行訂定俾作為該監聽調閱36aboutblank202471上午1002釋字第72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姑專案小組內部議事運作之作業準則立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七曰台立院司字第一三四三二八號函參照是該運作要點性質上乃該委員會之內規用以協助所設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而訂定I要屬該委員會内部議事運作之事項尚不生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之問題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聲請意旨另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向聲請人調閱偵查卷證惟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三號解釋意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並無提供給閱之義務再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規定1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I此與運作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閱專案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含檢察總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之見解1亦屬有異為此聲請統一解釋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I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核聲請人所陳並末敘明其與他機關對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此部分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合1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賴浩敏大法官蘇永欽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舂生陳新民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意見書抄本等文件Bs蘇大法官永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1李大法官震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陳大法官春生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l林大法官錫堯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1蔡大法官清遊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is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j羅大法官昌發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aboutblank202471上午1002S字第729號解樺-憲法法庭網站ft湯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ft陳大法官碧玉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l黃大法官茂榮提出之不同意見書B抄本729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is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書事實摘要釋字第729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102年11月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向聲請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聲請人認依釋字第325號第585號解釋意旨檢察官之偵查係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且偵查卷證係偵查行為之一部為偵查不公開之事項非立法院所得調閱之範圍即令案件偵查終結後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立法院僅能在制度預算法律等事項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無介入個案調閱偵查卷證之餘地拒絕提供調閱之卷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乃認檢察總長迴避監督藐視國會而函送監察院調查聲請人爰主張本於行使偵查職櫂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之職櫂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報請上級機關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相關法令夕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第67條第2項36.01.01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94.06.10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633號解釋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7條第1項99.06.15夕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105.12.0756aboutblank20241上午1002釋字第72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其他公開之卷内文書j釋字第72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15-05-01瀏覽人次93609第72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dal.gov.tAAdocdata.aspxfid100id310910rn11987aboutblank件釋字第585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Lll許宗力大法官提出本件旨在審查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簡稱真調會條例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之組織職權範圍以及職權行使等規定是否達憲在進入個別條文的審查之前首應論斷真調會究屬行使何種職權之機關始能基此定性分別檢討系爭條例各該規定於憲法秩序有無衝突之處多數意見將真調會定性為行使國會調查權之機關爭取本件合憲性解釋的最大空間於憲法秩序的調和法安定性的追求以及補充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為我國國會權力注入新義所展現出的用心與苦心固令人欽佩惟多數意見不顧真調會條例明顯可辨之立法意圖與價值決定而作國會調查權之定性亦未慮及蕙法五權體制的均衡可能受到動搖而賦予立法院幾乎不受其工具權本質限制之國會調查權本席礙難贊同爰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如後一真調會應依其主要職權定性為行政機關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定性一個機關組織之為行政抑或立法主要當是參酌所行使職權之内容以及職權行使所欲達成之目的判斷之而不是以組織特徵為判斷依據因權力分立目的除在防止國家濫權以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外亦在促使國家決定達到儘可能正確之境界則機關組織設計本身明顯絕非目的反而是為了最適實現國家任務之手段質言之並不是先設機關再決定配置何種任務而是先確定欲達成何種國家任務再決定組織如何設計以助成任務之達成因此組織法是否違反權力分立應檢驗的應該是該國家任務是否配屬於適當之機關該機關之組織設計是否適於達成該國家任務之目的而不是根據組織特徵檢驗任務之賦予是否得當據此觀察規定真調會主要職權之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貴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在在均可探知真調會主要行使之職權内容明顯係刑事偵查權其之應定性為行政權機關彰彰明甚另輔以歷史解釋觀察立法者之提案資料與發言不難知悉係立法者不信任既有檢調機關才將三一九搶擊事件真相調查這塊特定事務特別切割出來交由獨立行使職權之真調會行使且提案立法委員一再聲稱真調會係以美國華倫委員會或獨立檢察官為參考模型而兩者都是行政調查權性質本案言詞辯論時關係機關立法院代表高育仁與陳進興委員以及立法院之訴訟代理人也一再明白指出真調會不是行使國會調查權的國會從屬機關立法院只是幫忙驀備一旦成立就舆立法院一點關係都沒有凡此均明白將真調會屬性指向行使刑事偵查權之行政機關二真調會之組織特徵未必支持立法院附屬機關之判斷即使根據組織特徵為真調會定性將真調會定性為行使國會調查權之國會從屬機關亦非毫無疑義蓋立院黨團推薦真調會委員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參照真調會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真調會條例第十二條參照與立院籌備辦理真調會之籌備事宜真調會條例第十七條參照等組織特徵固可支持立法權屬性之判斷但也有更多組織特徵並不支持或不必然支持這種判斷例如立法委員自己不得出任真調會委員真調會委員任命未經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亦非以立法院院長名義反而是立院黨團推薦後直接由總統任命外國的國會從屬機關以國會議長名義任命而非國家元首真調會委員任期不隨立委任期作為民意機關之從屬機關基於國會屆期不連續原則其任期不能超越該屆國會議員任期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立法院指揮監督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沒有免職權等等皆與真調會作為立法院從屬機關應具之組織特徵不盡相符三真調會條例立法目的在發動刑事偵查權以査明事實真相定性為國會調査權不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更重要的是解釋法律絕不能逸脫出其立法目的制定本條例之目的正如第一條開宗明義所指出乃係為查明三一九搶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真相以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搶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絕對是重大刑事案件查明其真相非發動刑事偵查權不為功這是明顯的道理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一九搶擊事件所涉及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第二項本會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職權以及第九條第一項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均是為達成立法目的所為之設計既然設置真調會目的在查明真相而真相之查明最有力之權力形式非刑事偵查權莫屬則將真調會定性為行使國會調查權機關並在此組織定性的基礎上禁止其行使刑事偵查權造成不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的後果如此定性豈合乎立法者本意四逾越司法權界限所為之合憲性解釋反而犧牲對立法者意志之尊重固然真調會倘定性為行使行政調查權之行政機關則如後述真調會組織本身確有可能因成員之任免權實質上全由立法院獨享致牴觸權力分立而被宣告違憲因此多數意見朝行使國會調查獾之機關的方向定性確有可能使真調會組織免於被宣告違憲之命運這種解釋方式或許可以法律的合憲解釋verfassungskonformeGesetzesauslegung合理化所謂合憲解釋3指系爭法律倘若有數個可能合理的解釋只要其中一個解釋可能可以導致法律獲致合憲之判斷釋憲者即有義務依此方向解釋法律並為法律合憲之判斷明顯地合憲解釋是出於司法者對有直接與多元民主正當性基礎之立法者的尊重有其合理性惟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也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尤其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強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内容再宣告其合蕙這種解釋方式與其說是出於對立法者意志儘可能最大的尊重倒不如說是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立法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依本席之見在此情形反而是直接宣告其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思索或選擇作進一步修正繼續追求其原始的立法目的或選擇改弦更張以嶄新思維另立新法或乾脆放棄立法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以本案而論行使刑事偵查權以追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明顯是真調會條例最核心的規範意圖言詞辯論時的立法院代表與選任的訴訟代理人也信誓旦旦指出真調會不是行使國會調查權的國會從屬機關與立法院一點關係都沒有然多數意見卻迴避真調會條例客觀顯現的立法意圖與立法者的現身說法偏離真調會條例的規範核心將真調會從立法者原所規劃的行使獨立檢察官權限的組織型態重塑成一個立法者原先並未預期的行使國會調查權的組織型態進而在國會從屬機關的基礎上宣告真調會不得行使原屬其最核心之職權的刑事偵查權甚至有高達十六個條項因與國會調查權屬性不符而必須或宣告違憲或另作合憲解釋或檢討修正真調會經這番削足適履的組織改造固然可能獲致組織尚屬合憲僅需作程序補正之結論但舊瓶即使經過修補整型而保全了内裝的已不再是舊酒而是司法者為其釀製的新酒了多數意見為挽救真調會組織免於被宣告違憲之命運才善意地朝國會調查權方向解釋此番善意是否能為真調會與立法者感受到已是小事本席憂心的是大法官因此付出逾越司法權界限之代價五國會調查權將超越其工具權之本質升級為立法院的獨立權能如果真調會真的是行使國會調查權之國會機關則其行使調查權之目的當是為辅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然觀察真調會條例第一條可知真調會設置及行使職權之目的在查明搶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事件真相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即以查明真相本身為其終局目的看不出與立法院職權之間有明顯之關連當然也找不出有任何立法院委託其行使國會調查權之跡象多數意見固然經由自己敏銳的觀察與詮釋提到制定真調會條例目的在就國家重要事項進行調查以監督行政部門滿足人民知之權利巧妙地將真調會查明槍擊事件真相之職權連結到蕙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就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議決之職權以證實其目的確實是在輔助立法院主要職權之行使姑不論系爭條例第一條已明定查明真相目的在平息選舉爭議安定政局而非監督行政部門滿足人民知之權利即使真調會職權行使確有辅助議決其他重要事項之主要職權之意圖然立法院基本上並未有毋待行政院提議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即得主動就其他重要事項議決之權在行政院未就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立法院之前立法院又如何能未雨綢繆為曰後之議決先進行調查如果認為立法院隨時可主動就其他重要事項加以議決因而隨時有權就其所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則由於何謂重要事項涉及主觀認定難以客觀審查本號解釋承認立法者可依其主觀認定發動重要事項議決權的結果將可能是國會調查權不再只是一個輔助性工具5權而升級為一個只要立法院多數通過就可隨時發動的主要的獨立權力其對五權關係產生的質變實不容小覷六賦予立法院超越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範圍之國會調査權與既有憲政雖制有悖多數意見將真調會定性為行使國會調查權機關並承認真調會擁有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所未敢賦予之對人之傳喚訊問權復佐以罰鍰之強制權連同先前第三二五號解釋本已承認之文件調閱權也等於同時正式宣告日後立法院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之完整的國會調查權立法院在未預期下獲得先前久攻不下之調查權可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在憲法政策層次而言本席固贊同立法院應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之國會調查權然我國憲政設計乃五權分立實無法與外國三權分立者相提並論三權分立下國會所擁有之以調查弊端為目的之國會調查權在我國乃係交由監察院所掌有即使修憲後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關然其彈劾糾舉與糾正之職權並未改變也因此之故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持審慎態度只敢賦予立法院為助成立法預算等主要職權之行使的文件調閱權並不及於對人之傳喚與訊問權本號解釋究係出自何種考慮認為第三二五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未見詳細說理多數意見雖也指出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其與立法院於憲法之職能各有所司各自所行使之調查權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目的上並不相同亦無重疊扞格之處且真調會調查搶擊真相並不排除或干預監察院就同一事件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之權力惟由於任何弊端之調查立法院都可以輕易以助成立院主要職權立法預算或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等為理由發動之曰後可以想見的情況是同一事件立法院與監察院同時競相調查其程序不經濟的結果不僅是國家支出的浪費更使機關與人民疲於應付調查權之重複行使且如兩院調查結果矛盾例如立法院調查後認為行政院有弊端監察院則決定彈劾或糾正案不成立或正好相反豈不更治絲益棻不利憲政秩序之安定至於平行競爭調查的結果監察院調查權會否因監察院本身不是民意機關不似立法院有堅強而直接的民意後盾以致功能與地位可能日益萎縮已是另一問題了總之制憲者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五權蕙法理念所為設計之本意原本就是有意不讓立法院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國會所擁有之弊端調查權即使已與當代憲法思潮有所脫節惟憲法權力秩序之重整仍屬修憲者職權範圍對釋憲者而言應是不可擅入的禁區七賦予立院國會調査權予罰鍰之強制處分權與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精神有違此外進一步賦予立院國會調查權處以罰鍰之強制權限亦與蕙法意旨有違蓋現行法下無論是監察院的調查權或是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均未配置罰鍰之強制處分權而今多數意見同意立院調查權得配備罰鍰之強制處分權有違反體系正義之嫌固然在有重大公益理由支持時立法者悖離體系並不必然違憲且讓國會調查權能有效行使非不能視為足以正當化體系悖離之重大公益理由問題是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對政府人員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只能邀請其到會備詢表示制憲者有意不讓質詢權之行使配置強制處分權今既然受邀質詢不到都不能處以罰鍰了則僅具工具權性質之調查權又有何理由配置罰鍰權八結語本席認為真調會應定性為行使行政調查權刑事偵查權之行政機關並在此基礎上審查其組織職權範圍以及職權行使等規定是否違憲本席並不否認在一開始的組織合憲審查階段真調會組織就可能已面臨違憲質疑因為為明政治責任之歸屬行政機關的人事權包括任免本就屬行政權無論是總統或行政院長掌有立法院基於對行政人事任命權的制衡儘可以表現在經由立法規定人事的一般資格與條件至於具體的人事任免則屬行政人事權的核心領域除非憲法明定否則立法權原則上並無介入之餘地即使有人認為總統本身是被質疑的當事人如由其自己或所任命的行政院長行使真調會人事任命權則真調會可能無法公正客觀行使職權然遇此特例基於功能最適的權力分立理念頂多也只能對總統或行政院長的具體人事任命權作更多的制衡設計例如由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與其他憲法機關例如監察院或立法院等分享任命權但無論如何絕無立法院獨享真調會委員人事任命權之理然即使真調會組織遭違憲判斷立法者只要重新修改委員的任命方式並根據比例原貝IJ正當程序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重新檢視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條文或並增加一定制衡機制改組後即得重新出發所須動到的條文諒比國會調查權為立論基礎的審查方式更少最重要的是原所配置之刑事偵查權得以保留較有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今界定為國會調查權即使組織保住了涉及違憲或需重作合憲解釋的條文數量卻更多更重要的是不能行使檢察官權限不利立法目的之達成其間之得失如何已毋庸多言矣註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九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五337附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9.5.23公布1955.3.15施行1994.10最新修訂1995.11.3修訂1997.10.20修訂1998.3.26修訂1998.7.16修訂2000.11.29修訂2000.12.19修訂2001.11.26修訂2002.7.26修訂2006.8.28修訂2010.7.21修訂2012.7.17修訂朱建民原譯陳沖增譯張桐銳增譯林子平增譯李震山增修揚子慧增譯李建良增修吳信華增修李建良增修部分序言1234562223335272737474a75848587c91a91b9398104a104b105107109125a125b125c143c吳信華增修部分4545d91c91d91e93106106b109a115135a143a143d資料來源QuelleKttpwww.biindestag.deparlameiitfimktiongesetzegmiidgesetzgg350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二聯邦議會應於選舉後三十曰内集會三聯邦議會議決其會議之結束與再開D議長得提前召開會議有議員三分之一或聯邦總統或聯邦總理要求時議長有義務提前召開會議第四十條聯邦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及書記聯邦議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二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内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内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搜索或扣押第四十一條一審查選舉為聯邦議會之責聯邦議會並決定其議員是否喪失議員資格二不服聯邦議會之決定得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抗告三其細則由聯邦法律規定之第四十二条一聯邦議會應公開舉行會議但經議員十分之一之建議或經聯邦政府之請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議舉行秘密會議此項建議之決議應以秘密會議為之二聯邦議會之決議除本基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投票之過半數決定之聯邦議會内之選舉議事規則得另為規定三聯邦議會及其委員會公開會議之詳實報告對外不負責任第四十三條一聯邦議會及其委員會得要求聯邦政府任何人員列席二聯邦參議院議員聯邦政府總理與閣員及其委派之人員均得列席聯邦議會及其委員會之一切會議上述各人有隨時陳述之權第四十四條一聯邦議會有設置調查委員會之權利經議員四分之一建議並有設置之義務調查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聆取必要證據會議得不公開二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書信郵政及電訊秘密不受影響三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職務協助之義務四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第四十五條聯邦議會應設立委員會掌理歐洲聯盟事務聯邦議會得授權該委員會執行聯邦議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相對於聯邦政府之權利聯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議案編號202110010560000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J鷺蘭墙93齋f第i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156號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内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國會調查及監督之能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連署人丁學忠牛煦庭王育敏吳宗憲李彥秀邱若華柯志恩涂權吉林沛祥徐欣瑩翁曉玲馬文君張智倫張嘉郡許宇甄陳超明陳雪生陳菁徽游顥黃建賓楊環瓔葉元之廖先翔黃健豪黃仁委89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八章調杳權之行使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修改章名理第四十五條立法院為有效行第四十五條立法院經院會決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使嗇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1設調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行使調查權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二調查權得由院會決議組成職權有m大關聯事項行使調調查委員會行使或由委員料査權及調閱權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會決議組成調閱專案小組行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使調閱權得就特定事項委任立法委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三調查委員會得於必要時委員以外之人員組成特別調查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任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協助調委員會協助調查之其組織查但為求謹慎其組織與及運作等事項另以法捧定運作必須另以法律定之四明訂調查委員會之職權調杳委員會得要求有關其名稱調査事項目的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供參考裔料並得擧行聽證決之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規定前項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査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第四十六條調查委員會或調第四十六條調閱委員會或調明訂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組設立及運作時間之限制等規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定調查權之時間不在此限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該調查事項完竣並提出調査報告後即行解散但必要時得運作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第四十六條之一調查委員會一本條新增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二明訂調查委員會調查專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與召集人之產生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委93I立法院第11屆第I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更正本議案編號202110016990000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4識蘭f還帶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99號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a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閲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遠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内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爰此提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國會調查及監督之能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吳宗憲馬文君鄭正鈐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傅崐萁鄭天財SraKacaw林德福翁嘵玲羅智強牛煦庭黃健豪黃建賓林思銘魯明哲-洪孟楷委325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八章調査權之行使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修改章名理一新增第三項第四項第四五條立法院為有效行第四十五條立法院經院會決使棄法所陚予之職權得經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示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陚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奄專案小组對相關議案或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参考資職權有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料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齑權及調閱權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得就特定事項委任立法委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囊以外之人員組成特別調杳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委員會協肋調查之其組織衡之機能且該號解釋及運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Z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供參考裔料並得舉行聽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言及资料物件聽證相關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査事項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前項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述證言或表不意見並得對調査事項目的方法及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是依據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行使調查權三調查權得由院會決議組成調查委員會行使或由委員會決議組成調閱專案小組行使調閱權四調查委員會得於必要時委任立法委員以外之人協助調査但為求謹慎其組織與運作必須另以法律定之五明訂調査委員會之職權其名稱調查事項目的委328立法院第11屆第I會期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議案編號202110028130000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韻费煙靡4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28丨3號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一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二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三建構立法院調查及文件調閱制度四完備黨團協商規範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吳思搖莊瑞雄委537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之機能四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然在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下此輔助性權力之行使有其界限歸納而言首先在内部限制方面欲調查事項之射程範圍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具有重大關聯性者方得進行調查其次在外部限制方面基於現行五權平等相維之憲政秩序凡其他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亦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此乃本章規範首要之旨無論本章第一節院會調查權之行使抑或本章第二節委員會文件調閱權之行使均適用之一本節新增第一節院會之調查權二規範院會調查權之行使第四十五條立法院經院會決第四十五條立法院經院會決一立法院調查權屬憲法賦予議得設調查委員會就特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立法院之辅助性櫂力司法定議案行使調査權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揭明前項調杳權之行使1f带案小纟H要求有關機關就特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原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於與憲法陚予立法院之職權則上應由立法院依法設立調有爾大關聯之筛.圇内始得住查委員會為之為提供立為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之法調杳委員會行使調査權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源依據爰修正本條規定除得要求有關機關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関前項明定立法院就特定議案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件外必要時並得調閱議權之程序二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或専求機關構掙供其他資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料或物件或以擧行調查公性權力然在權力分立憲政聽會之方式激請機關構體制下此辅助性權力之行使有其界限需以立法出席表達竟見或學者專家出具惠業竟見院之職權有重大關連者始得作為調查權行使之標的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所稱立法院職委541LegNlalivsYuanRpyhlicofChfnaCTavan委員動態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刊載者傅崐萁委員刊載日期20240626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2024-06-26聯合報第A3版焦點記者唐筱恬張睿廷歐陽良盈屈彥辰台北報導國會改革法案今生效四機關聲請釋憲要為法律按下暫停鍵但國民黨立院黨團已準備啟動國會調查權總召傅崐萁今將召集黨團幹部及司法法制相關委員開會討論確認運作模式及任務分工組織架構再請各委員曾召委啟動成立弊案調查小組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棺表示國民黨將分任務編組對超思雞蛋數位身分證光電弊案台電虧損等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1以最快時間追查弊案至於總統國情報告洪孟揩表示是否遨請總統國情報告要經過黨團大會討論才會正式定案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國民黨團與民眾黨談好才會一起提案沒有限定時間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說法律生效後就依法盡快發函要求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調查小組也會陸續啟動針對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稱支持三權憲法精神但希望用修憲方式而不是用國會改革法案偷渡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說最好的回應就是李在二一二年說過的話當時孛俊俋說在體制混亂還沒有辦法釐清我們無法透過修憲改變時我們至少應該要做的就是國會調查櫂以及實施調查權會用到的聽證制度建立起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賴清德總統準備跟在野對抗號召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團向在野黨宣戰呼籲行政部門不要小看國會力量3下個會期是預算會期就來試試看j202629凌塍414httpswww.ly.gv.twPagesDetall.aspxnodoid54301fiipid241501網頁11LegilatiUeYuanjRepubfcofChinMTavan委員動態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刊載者傅崐萁委員刊載曰期20240627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2024-06-27聯合報第A3版焦點記者唐筱恬張睿廷歐陽良盈台北報導國會改革法案昨生效國民黨立院黨圑總召傅崐萁昨召集黨團幹部沙盤推演啟動調查權聽證權初步鎖定超思雞蛋案NCC鏡電視案等成立調查小組今天黨團大會拍板定案並在黨內凝聚共識後與民眾黨團溝通一同提案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過去八年在民進黨的完全執政下貪腐弊案層出不窮有太多問題需要查明會以最負責任的態度依法徹查弊案回應民意期待國會改革法案日前在總統公布後法律昨生效國民黨團已鎖定數案要展開調查據了解國民黨認為有些案子可提升調查層級於全院委員會討論預計下周程序委員會提案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最快下周會成立調查小組依法進行後續程序以積極態度辦理案件立法院延會至七月十六日洪孟措表示調查小組若有所進展不排除加開臨時會但目前仍會按部就班來處理最快下周提案在野黨會以有進展重大案件為主努力查弊至於總統國情報告攄了解國民黨考量總統已提釋憲是否還要邀總統國情報告還必須黨團大會討論後才有結論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3.aspxincideid54301pid24l54620246294-17润頁11LegislativeYuatiRpabllcofChinaTaiwan委員動態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刊載者傅崐萁委員刊載日期20240628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2024-06-28更生日報第15版焦點新聞台北27日綜合電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今天說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上路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他並稱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會在最短的時間啟動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黨團大會會後傅崐萁回應媒體提問時說國會改革法案26日生效正式走向現代化民主國家該具備的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上路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只要發現有官商勾結的弊案國民黨歡迎大家一起站出來勇於守護權益傅崐萁說要查起來案子實在很多短時間會聚焦在幾個案子由國會儘快作成決定他指出基本上不管是對雞蛋遠是爐渣遺是光電風電或是媒體的弊案今天在國民黨團大會上大家發言非常踴躍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國民黨團會啟動在最短的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被問到國民黨團是否會推動在立法院這會期成立首波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傅崐萁說馬上一定會盡最大的努力回應大眾立院國情報告傳賴總統想來隨時可以來關於是否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總統賴清德日前表達國會職櫂修法釋憲出來後再決定傅崐萁說不必再搭舞台給賴總統質疑賴總統違背選前對人民承諾媒體追問所以是否不邀請了傅崐萁說賴總統想來隨時可以來httpsywww.lv.gov.twPage5DetaiJ.aspxnodeid5430IBipicl2415472024629凌崧419厢頁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1,"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701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1130712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e33f61a-7042-417c-8ea1-e4615822a98c.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701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1130712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先予公開無限制公開事項之附件其餘有應予限制公開事本件先予公開無限制公開事項之附件其餘有應予限制公開項或涉及著作權者另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憲法法庭收文跣事項或涉及著作權者另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第8條規定辦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年度憲A学苐丨5號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人監察院陳菊院長代表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蚌1為聲請暫時處分裁定事本件業已同時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本案23聲請請參閱另紙聲請書狀4聲請事項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455條第2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76條第2項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78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等規定於本案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判決宣告9前暫時停止適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之處置壹聲請事實程序及理由1011一聲請暫時處分之要件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1213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14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15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16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7二次按大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明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18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1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2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4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5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本院釋字第五6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附件17三由上可知本件聲請暫時處分之裁定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8請求宣告爭議法律違憲之本案聲請案件繫屬中2.爭議法律之適9用可能對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3.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4別無其他手段1011可資防免時可透過權衡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利益與不利益於12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即得依據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13四又關於利益衡量之審查於此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是否14為暫時虑分裁定所為之雙重假設Doppelhypothese利益權衡15模式附件2而就若不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曰後本案聲16諳為有理由所生之不利益與若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曰17後本案之聲請為無理由I所生之不利益為權衡若前者所生之18不利益較後者為嚴重即表示系爭法規範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19係大於適用之利益此時即應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以暫時停止20系爭法規範之適用反之若後者所生之不利益較前者為嚴重21即表示系爭法規範適用之利益大於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此時22即應不為暫時處分之裁定23五至於聲請人就暫時處分要件之釋明程度有鑑於暫時處分為保24全制度之一環其目的在於要求法院在有時間壓力之情況下以較本案審理為簡略之調查程序按聲請人提出之有限證據資2526料權宜性地暫時性地決定是否先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27為適當之保全措施故而在此等較為簡略之調查程序中即應21相應地降低澍於聲請人就損害之重大難以回復輿急迫必要性等2要件之釋明程度以契合於暫時處分制度設計之本旨換言之3法院如依即時可調查證據判斷本案聲請係有理由抑或是如4不為暫時處分裁定將使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5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6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二聲請暫時處分之理由78暫時處分裁定為本案判決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故聲請9是否符合憲訴法第43條第1項所定要件亦須審酌本案聲請之10實體爭點以下先摘要論述本案聲請之理由進而釋明本件應11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原因下文二四及五部分12一本件聲請標的為聲請人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請參本13案聲請書第2頁至第4頁141.按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15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16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2.次按學者林明昕於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39S號監1718察院聲請解釋案公開說明會書面意見簡稿中指出哪些法律19J於監察院可聲諸釋憲之範圍其判斷標準應可從該法律遠憲與20否是否具有監察院行使職權之先決問題i性質的觀點出發以21求聲請釋憲輿行使職權二者之間的密切關連性就此由於相關問題與大法官在依據大審法第5條第2項決定受理2223或不受理法官釋憲之聲請的情形頗為類似因此司法院相關之解24釋例如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等有關釋憲作為25法官裁判之先決問題的闡述容有參考的價值依據這個標26準監察院聲諳釋憲的標的乃其行使職權直接所依墟的工具性27法律例如監察法或審計法本身固然J之但除此之外其他31職權上所涉及的法律只要其遠憲輿否當然將引發監察院得否2並如何行使彈劾糾舉或審計禮也應該在得聲諳釋憲的標的範3圍内關於這一點大法官在99年7月30日大法官第1363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之第16案以及釋字第743號解釋特別5是大法官黃璽君之不同意見書中實已有朝此一方向嘗試的趨勢6或亦可為明證73.末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8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9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次按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監10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11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故監察院有彈劾糾舉審計及12糾正之憲法職權134綜合觀察本件聲請標的可知首先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範圍已14然逸脫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設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15關聯之界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而得於16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案件時不停止其調查進而入侵監察權之核心領域與監察院並行調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1718項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更有甚者立法院19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僅列舉檢察機關法院訴願或20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不受立法院調查報告及期中21報告之拘束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法則監察院行22使監察權竟受立法院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之拘束而今因立法院23職權行使法上開條文生效致監察院刻正行使之彈劾糾舉審24計等憲法職權即無法避免地因立法院有並行調查權而受到影25響尤其監察院於行使職權進行調查锃序時因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笫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結果使得監察院之調查結論無2627法避免須受立法院調查報告之拘束實有妨礙及千涉監察調查權1行使之處足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開條文是否遠反權力分立及2制衡原則而眉遑憲直接引發監察院職禮是否以及如何行使之疑3盧45.再者本件聲請標的就調查權行使對象未排除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56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59條7之5第2項監察院適兩上開規定之結果亦將生憲法增修條8文第7條第5項所定監察權獨立性遭受侵害之疑義引發監察院9職權是否以及如何行使之問題6.綜上本件聲請標的為監察院行使蕙法職權時所適用之法規範1011監察院因而認上開規定遠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合於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1213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及第53條之1第2項關於立法1415院調查權行使範圍及其拘束力之規定侵奪憲法賦予監察院之16職權並破壞監察委員不受外力干預之獨立性嚴重牴觸憲法17上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請參本案18聲請書第4頁至第I4頁191.按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曾闡明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20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21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力之區22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23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24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25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26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27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51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2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2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為有效行使34蕙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5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6之事頊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然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既已7明示立法院得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赋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立法院職禮行使法第45條第1項顯係牴觸大院釋字89第585號解釋所闡釋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3.次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1011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12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13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案件14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為監察委員獨立監察權之行使立法院對15之不得行使調查權固無疑義惟反面解釋該項規定只需在監16察院所作處置及其卷證範圍之外立法院即得行使調查權故立17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笫2項规定並耒排除立法院就監察院18處理中案件平行調查案件事實i非監察院所為之任何處置19及其卷證假國舍調査之名入侵監察禮之核心領域204.又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规定調查委員會21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22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23第1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24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圑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曰内提25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26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依27上開規定縱使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案件中監察院已先調取案6件資料亦表示正本於職權處理中立法院亦得不停止其調12皇然而基於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本即不得介入監察3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中之案件立法院自始不得發動平行調4查豈有是否繼續介入之裁量空間案件既已進入監察調查程5序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立法院即應尊重退讓由中立之監6察機關作成判斷否則立法院在監察院之前即對外公布自行調7查之結果抑或在監察院作成判斷後又公布結果不一的立法院調8查報告皆係贬損及實質妨礙監察權之行使牴觸權力分立原則5.末查立法院職權行傕法第53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機關910法院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序審議機關對案件之偵查11審判或審議不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之拘束I該條規定應係12參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4條之規定德國係採三權分立13體制監察權亦為聯邦議會所有自無調查報告之拘束力應否排14除監察機關之問題惟我國憲法既採五權分立f之憲政體制15立法者於增訂本條時即應將監察院排除在受拘東之對象範圍外然立法院戚耩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除了排除法院外又1617明示排除檢察機關訴願及其他行政救濟之先行程岸審議機關18卻獨缺監察院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法則監察院19行使監察權竟受立法院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之拘束此已嚴重侵害監察委員不受外力干預之獨立性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2021第5項規定並明顯侵犯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及糾22正權之權力核心領域更已實質妨礙甚至逕行取代監察權之行23使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第59條之24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關於受2526調查對象未排除監察院之規定破壞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不受外力干預之獨立性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意旨有所牴2771觸請參本案聲請書第14頁至第16頁214安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已明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3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辅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4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5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6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陳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7之事物範圍82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9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實料並10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11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2項12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13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曰前通知14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15第1項後段規定聽證會得邀諳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規1617定應邀出庸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抠絕出席立法院職18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19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20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213.前開條文所稱有關機關有關人員相關人員及政22府人員皆耒排除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倘監察委23員須赴立法院接受調查形同立法委員對監察委員有質詢權使24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向立法院負責嚴重破壞憲法權力25間相互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秩序更直接侵害監察委員受憲法保障26不受其他機關干預之獨立性使其蕩然無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7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及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規定s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且已逸脫大院釋字第32512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释字第729號解釋所劃定立法院調3查權之界限4.況且依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4729號解釋意旨獨立行使職權之監察委員自始不在立法院得行56使調查權之對象範圍内故監察委員拒絕出席自毋需再提出任何正當理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597之5第2項關於關於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否則處以罰鍰等8規定因未排除監察委員之適用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910項規定與大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11729號解釋意旨12四本件所涉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且監察13院之實質存續以及獨立性維護乃憲法所保障之重大公益立14法院職權行使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將對憲法基本原則及重大公15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161.按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明示憲法中具有本晳之重要性而17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18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毁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19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20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21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22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盥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附件3232.次按大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2425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26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27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職禮之91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蕙法增絛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2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權3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國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4定六年之保障蕙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5定參照以確保監察委員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6然獨立行使職椹附件4即指出監察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7涉及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公益故憲法以固定任期加以保障3.又按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89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10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11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蕙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12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赋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13為維螌國家整體憲政艘制正當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瓖其院長副14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15讀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貴若因立法16院為不同意之決定5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17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18此係總統與立法院之蕙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19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20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壌自為憲法所不許附件5更明指監察院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為維繫國家整體蕙2122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4.查本件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範圍已然逸脫大院釋字第585號2324解釋所設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之權力分立界線立25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而得於監察院本於職權處26理案件時不停止其調查進而入侵監察權之核心領域與監察院並行調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第46條之22710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更有甚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1條之1第2項規定監察院行使監察權竟受立法院調查報告及期中2報告之拘束上開遠憲規範適用之結果將使監察院行使職權作4成決定於事前事中及事後皆處在受立法院監督之壓力情境下5其至無論監察院調查結果與立法院是否相同皆將遭受是否未獨6立作成判斯之質疑此勢將導致立法院調查權之範圍及效力急遽7擴張造成監察院實質撤廢故本件爭議之一即在於立法院職8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正大肆破壤憲法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將9導致我國塞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被侵银掏空105.再查本件聲請標的就調查權行使對象未排除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1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沾條12之5第2項是無視於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對監察委員1314之獨立性保障令監察委員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審計15及糾正等職權時仍不免負有出庸立法院調查裎岸之義務監察16委員之獨立性將蕩然無存憲法所欲維護之重大公益償值亦將被17贬损至最低監察委員之獨立性及公信力一經動搖便再難錐持18監察院公正獨立之監督者肖色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將19無以錐繫6.綜上本件所涉之權力分立舆制衡原則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且2021監察院之實質存續以及獨立性維護乃蕙法所保障之重大公益2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將對憲法基本原則及重大公23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4五事實上依立法院當前動態本件確具備以暫時處分防止上開25憲法基本原則及重大公益發生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急迫必要26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271.社會上爭議事件若有涉及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行為之疑慮即應由11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加以監督憲法第96條及第97條第2項參照122.惟查就前開原應屬監察院職權範圍內之事務立法院卻即將成3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41立法院網站民國下同113年6月26日公布委_動態藍5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國會改革法案今生效四機關聲請6釋蕙要為法律按下暫停鍵但國民t立院黨困已準備啟動國會調7查權總召傅崐萁今將召集黨團幹部及司法法制相關委員開會8討論確認運作模式及任務分工組織架構再請各委員會召委啟9動成立弊案調查小組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國民10黨將分任務編组對超思難蛋數位身分證光電弊案台電齡11損等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以最快時間追查弊案附12件613立法院網站公布113年6月27日委圓動熊超思鏡電視14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國會改革法案昨生效國民黨立院黨15圑總召傅崐萁昨召集黨團幹部沙盤推演啟動調查權聽證權16初步鎖定超思雞蛋案NCC鏡電視案ji等成立調查小組17今天黨圑大會拍板定案並在黨内凝聚共識後與民眾黨圑溝通18同提案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過去八年在民進黨1.9的完全執政下貪腐弊案層出不窮有太多問題需要查明會以20最負責任的態度依法徹查弊案回應民意期待國會改革法案日21前在總統公布後法律昨生效國民黨團已鎖定數索要屐開調224據了解國民黨認為有些案子可提升調查層级於全院委員23會討論預計下周程序委員會提案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24楷表示最快下周會成立調查小組依法進行後續程序以積極25態度辦理案件立法院延會至七月十六日洪孟楷表示調查小26組若有所進展不排除加開臨時會但目前仍會按部就班來處27理最快下周提案在野黨會以有進展重大案件為主努力查弊i附件71立法院網站公布113年6月28日委_動態國會改革法案23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4傅崐萁今天說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上路5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他並稱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會在最6短的時間啟動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國民黨7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黨團大會會後傅崐萁回應媒體提問時說8國會改革法案26日生效正式走向現代化民主國家該具備的9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上路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只要發現10有官商勾結的弊案國民黨歡迎大家一起站出來勇於守護權益11傅崐萁說要查起來案子實在很多短時間會聚焦在幾個案子12由國會儘快作成決定他指出基本上不管是對難蛋還是爐13渣還是光電風電或是媒體的弊案今天在國民黨團大會上大家發言非常踴躍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國民黨團會啟動在最1415短的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被問到國民16赏團是否會推動在立法院這會期成立首波調查委員會調查小17組傅峨萁說馬上一定會盡最大的努力回應大眾D附18件8193.由上揭立法院網站公布之資訊皆在在證明立法院極有可能在本20遇7月1日至7月5日即成立調查小組對本應由監察院依法21獨立調查之所謂弊案1開始進行調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2相關規定訊問公務員一般私人甚至監察委員更將透過不斷更新報導立法院之調查進度干預影響監察調查權之行使更23有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規定立法院作2425成調查報告之内容不限於最終報告亦包括可能快速產出之期中報告有拘束監察院之效力立法院以即刻開啟調查之方式架2627空監察院監察院之案法地位及職槿於此時當下已面臨到嚴131重之侵害24.至於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3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學理上之院際調4解權附件9或院際紛爭解決權附件10之規定非屬於可5資防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其他6手段篕總統依憲法第44條得為調解者僅限於院與院間所生之7政治性爭執i至於法律所定之權限行使是否牴觸憲法權限劃分8之規範意旨等憲法性質之爭執即非屬鎞統得為調解之範圍而應由寒法法庭作成判決以定紛止爭附件11並請參附件9第2910頁及附件10第1頁115.综上本件確具備以暫時處分防止憲法基本原則及重大公益發生12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符合13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聲請要件14六本案經雙重假設之判斷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15益基此敬請鈞庭即依聲請人之聲請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6以暫時停止系爭法律之適用171.雙重假設之利益衡量模式係就若不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曰18後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所生之不利益與若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9但曰後本案之聲請為無理由所生之不利益為權衡若前者所生20之不利益較後者為嚴重即表示系爭法規範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21係大於繼績適用之利益此時即應為暫時處分之裁定222.本件若不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曰後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所生之不23利益241因立法院極有可能在本週7月1日至7月5日即成立調查小組25對本應由監察院依法獨立調查之所謂弊案開始調查聲請標26的適用在即若未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則後鏞監察院行使職權之27過程以及作成之所有決定皆處於受立法院監督之壓力下且141無論調查結果與立法院是否相同均將遭受是否来獨立作成判斷2之質疑32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排除監察委員出席立法院調查程序之4義務若耒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則立法院得隨即關始傳訊監察院5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監察委員之獨立性及公信力一經動搖國6人及受監督之眾公務員恐難再信服於監察院因而在憲政上留下7無法復原之傷害83.本件若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但曰後本案之聲請為無理由所生之不9利益10至於若本案之聲請為無理由以暫時處分停止聲請標的之適用11亦僅是先維持原先之憲政秩序待到判決宣告合憲後再適用新n法立法權並不因新法上路之停止而使得其蕙法權限有所萎縮13甚或受到任何侵害故本件作成暫時處分之裁定縱使事後本案14聲請為無理由對我國蕙政秩序亦不生任何不利影響154綜上本件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懇請鈞庭准16許暫時處分之聲請17武結論18一綜上所述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實已具備憲訴法第43條第119項所定之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20損害有急迫必要性以及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等要件21且依前述雙重假設之利益權衡模式而論系爭法律暫時停止適22用之利益不僅大於毋寧已達顯然大於其適用利益之程度23二故聲請人除另具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鉤庭宣告立法24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7條第2項第53條之1第225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59條之3第2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2627規定違憲並自公布日起失效外一併以本狀聲請暫時處分15懇請鈞庭於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判決宣告前裁定停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開條文之適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之處置以鞏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7月1曰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代表人陳菊P惠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大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影本附件1LenzHanselBVerfGG3.Aufl.2020附件232Rn.38ff.SchwarzVerfassung-sprozessrecht202126Rn.15ff.影本附件3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影本附件4大院釋字第589號解釋影本附件5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释影本附件6立法院2024年6月26日委員動態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影本附件7立法院2024年6月27日委員動態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影本附件8立法院2024年6月28日委動態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影本附件9程明修國家法講義一一憲法基礎理論與國家纽織2006第236頁至第239頁影本李惠宗憲法要義9版2022第614附件10頁至第617頁影本蕭文生國家法1一國家组織篇2008附件11第256頁至第257頁影本172024630下午436鞸字第599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第599筆共813筆回列表丨_解釋字號丄.釋字第59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4年06月10日解釋爭點對戶籍法第八條規定有以暫時處分宣告暫停適用之必要解釋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櫂為確1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攄此聲請入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掠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另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另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2分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之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分證明之文件併此指明第1頁供5頁httpscons.judiciaLgvtwidocdataaspxfidl0ld3l73择字第599號解釋-M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36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同條第一項之3部分應予駁回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1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暂時狀態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本件係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認戶籍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並同時請求本院先行宣告系爭戶籍法第八條暫時停止適用指紋為個人之身體上重要特徵比對指紋亦為人別之辨識方2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第一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榇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二項諝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第三項前開規定可否為國家定時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依據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是否亦有第二項第三項之適用國民身分證之發給可否以按捺指紋為要件以及事實上強制錄存指紋是否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構成侵害均可能導致憲法解釋上之重大爭議茲內政部以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0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訂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展開國民身分證換證作業故人民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即須按捺指紋始能取得新版國民身分證其因此可能發生之損害事實上已屬全面且急迫而別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並不能以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期間頗長不擬按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l0780第2頁共5頁萚字第599號解釋-茧法法IS網站2024630下午436捺指紋者得俟釋憲結果後方為申請而否定全國人民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皆有隨時依法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權利與事實上需要自不能據以認定按捺指紋可能造成之損害無急迫性茲因立法機關尚未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即應本於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准予宣告暫時處分之聲請本件倘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嗣後經本院為違憲之解釋前揭主管機關錄存人民指紋之既成事實如已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重大損害其損害可謂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況國家執行指紋檔案之錄存本須付出一定之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錄存之指紋檔案若因所依攄之法律違憲而須事後銷毀其耗損大量之行政資源對公益之影響亦堪稱重大反之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於本案解釋作成前暫時停3止適用實為戶政現況之延伸即便本院就本案之實體爭議嗣後為系爭條文合憲之解釋於戶籍管理尚無重大妨礙或損害情事對現已持有國民身分證之人民而言亦不致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妨害且有關機關縱須擬就若干權宜措施致令行政成本有所增加惟與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相較仍屬較小之損害又暫時處分期間人民依本解釋意旨僅得請領或換發未改版之身分證明文件故系爭法令如經本院大法官解釋為合憲時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辦理請領及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作業並不發生無法取得領取未改版身分證明文件者指紋之問題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另就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分證或4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末改版之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分證明之文件倂此指明國民身分證為人民身分之重要識別依據尚未持有或因故喪失5持有國民身分證之人民若不能依法取得對其社會生活將構成立即httpsycnsJudicial.gv.twdcdata.aspxfid100id310780第3頁共5頁釋字第599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36而重大之不便且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僅就入民取得國民身分證之義務及權利為年齡上之一般規定聲請人亦未具體指陳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如何侵害憲法保障之權益故聲請入就戶籍法第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同條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_599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3聲請書及其附件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解釋憲法聲請書相關法令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82.02.03夕戶籍法第8條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86.05.21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內政部94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472號函頒94.0304相關文件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請領與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二行政院認其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經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第二九三四次會議決議函向立法院提出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惟該修正案於立法院之程序審查遲至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結束前仍未克付委httpscns.judiciaf.gov.twdcdata.aspxfid100id310780第4頁共5頁釋字第599號解釋-惠法法庭站2024630下午436該修正案於內政部依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執行國民身分證換證作業之實施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確定無法通過三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並同時請求本院先行宣告系爭戶籍法第八條暫時停止適用本號解釋僅針對戶籍法第八條暫時停止適用之聲請予以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釋字第59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5-06-10U覽人次12139第59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V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80第5頁供5頁httpsy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ld100d3107802024630下午440釋字第499號解铎-m法法庭網站釋字第499號解釋嫡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49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89年03月24日解釋爭點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解釋文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1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櫂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第1頁共45頁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1d1008i1d310680驿字第499號解择-甭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旨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2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三第三屆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3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係以性質不同職掌互異之立法委員選舉計票結果分配國民大會代表之議席依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本身既末經選舉程序僅屬各黨派按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指派之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意旨兩不相容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仍得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甶民主之憲政秩序自屬有違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4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Siid3106SO第2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蛋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甶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五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5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理由書本件聲請入立法委員對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1修條文因行使職權發生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二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因此國大代表與選民間應有某種委任關係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改為所謂政黨比例代表制不僅與上開條文之意旨歧異抑且使未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人民無從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又發生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符之疑義而立法院已有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其合憲性繋於前述疑義之解決三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均有第四屆及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之起止日期惟總統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限此次增修並未改變又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httpscons.judica.gvtwdocdata.aspxfid100ld3l0680第3頁共45國釋字第499號解择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項前段既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後段復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固定為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均不相一致究應適用何者滋生疑義況立法委員之任期乃聲請人等行使職權之基礎須明確釋示以解除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不確定狀態四審議預算為聲請人之憲法上職權增修條文分別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則業經通過之八十九年度預算如何執行亦與聲請人等行使職權有關五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係違反與選民之約定增修條文未規定自下屆起實施但關於報酬或待遇之增加增修條文第八條則明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是否兩相矛盾乃聲請人擬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提案修憲之前提應有明確之解釋相關機關國民大會則對本院受理權限有所質疑國民大會指派代表到院說明及所提書面意見除主張依修憲程序增訂之條文即屬憲法條文而憲法條文之間不生相互牴觸問題本院自無權受理外又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為由認本院不應受理解釋云云查憲法第七章已就司法定有專章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2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是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依上開條文固甚明確惟憲法為維護其作為國家最高規範之效力釐清各種法規間之位階關係並使釋憲機關之職掌更為確立在第七章之外尚就相關事項作個別規定此為憲法第一百十七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甶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等相關條文之所由設也關於上述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文字經遍查國民大會制憲實錄自二十三年三月一日國民政府立法院發表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以迄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俗稱五五憲草均將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條文列於附則或憲法之施行及修正之章節迨現行憲法制定時既已有前述第七章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4頁共4頃擇字第499號解择-志法法庭網站2G24630下午440條之規定又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保留憲法之解釋甶司法院為之之文字作為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照以觀第一百七十三條顯非為一般性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而設乃係指與憲法施行及修改相關之事項一旦發生疑義其解釋亦屬本院大法官之職權故有關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總額應如何計算國民大會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得否行使修憲職權前述有關憲法修改人數之規定應適甩於國民大會何種讀會等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事項分別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八十五號第三一四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在案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性質上等同於憲法增修條文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之規定與憲法民意代表有固定任期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無柢觸發生疑義等相關之實質內容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釋示有案按法律規範之解釋其首要功能即在解決規範競合與規範衝突包3括對於先後制定之規範因相互牴觸所形成缺漏而生之疑義此為學理上之通說參照Karl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6.Aufl.1991S.313ff.EmilioBettiAligemeineAuslegungslehrealsMethodikderGeisteswissenschaften1967S.645ff.斯為釋憲機關職責之所在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疑義除指摘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乃修改憲法是否踐行憲法及相關議事規範所定之程序問題因涉違憲審查之密度另予闡釋外其餘既屬於前述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相互之間衝突或矛盾所形成又為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事項即相關機關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補充說明亦稱對任何時點之有效憲法條文如果發生條文之間有矛盾或疑義之現象釋憲機關得應聲請而進行釋憲工作本件聲請基本上係對經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矛盾與疑義而向本院提出自不應對本院受理聲請解釋發生疑問至相關機關所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之文字質疑本院受理權限實則聲請意旨所述之疑義無一而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之事項又此項規定旨在防止聲請釋憲事項逾越範圍涉及與憲法全然無關之事項並非謂解釋憲法僅限對特定條文作文義闡釋其質疑自不成立httpscons.IudiciaLgov.twdcdata.aspxfd-100Stid310680第5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6卩0下午440本件聲請無論就憲法本院解釋先例及法理論斷均與司法院大法4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合先說明如上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福祉5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並無其他任何制約與其他國家修改憲法須分別經由國會中不同議院之決議或先經國會通過修改案再提交公民複決或另甶各邦州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皆不相同是國民大會修改憲法尤須踐行正當修憲程序充分反映民意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依國民大會先後歷經九次修憲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增修條文之制定與修改未有使用無記名投票修憲之先例此亦屬上開原則之表現國民大會代表及其所屬政黨並藉此公開透明之程序對國民負責國民復可經由罷免或改選程序追究其政治責任是現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並無適用餘地蓋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踐行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之規定其適用之程序規範尤應符合自甶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闡釋有案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依其6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修憲之議事程序實有諸多瑕疵諸如一二讀及三讀會採無記名投票二復議案之處理未遵守議事規則三散會動議既經成立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四已否決之修憲案重行表決與一般議事規範不符五二讀會後之文字整理逾越範圍等第按瑕疵行為依其輕重之程度產生不同法律效httpsconsjudical.gv.twdocdata.aspxffd100id310680第S頁共4頃2024630下午440釋字第43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果修改憲法乃國民主櫂之表達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二頁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理由書前引續編第八冊第一九頁前述各種瑕疵之中無記名投票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得就開議之出席入數可決人數提案暨表決等事項於不牴觸憲法與法律範圍內自行訂立議事規範行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表決器或投票行之主席裁定無記名投票時如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則應採用記名投票此項規定在一般議案之表決固有其適用若屬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仍採用無記名投票則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違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及三讀程序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記載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微論已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所牴觸即衡諸會議時所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亦顯屬有違蓋依上開議事錄記載修憲案於進行二讀會及三讀會以前已有代表提議於修憲各議案進行二讀會及三讀會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二人贊成者為一百五十人惟另有代表提案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請大會在處理所有修憲提案表決時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二人贊成者有八十七人投票贊成者已超過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依前述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表決方式即應採用記名投票方屬正辦此不因大會主席就表決方式有無裁決而有異蓋上述規定之意旨乃在尊重少數代表之意見以實現程序正義詎大會竟以多數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提案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亦與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不符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之Jittpsycns.Judici9Lgciv.twdocdataJaspifid100id31680第7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24630下午440規定以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認為國民大會代表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釋示暨依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各政黨對該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代表追究其黨紀責任使其喪失黨員資格連帶喪失代表身分均無從貫徹聲請意旨指修憲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非無理由此部分之修憲程序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本件相關機關國民大會雖主張修憲程序之合憲性依本院釋字第7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解釋均屬議會自律事項釋憲機關不應加以審究並以外國之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又國會議員基於自由委任地位採公開或不公開之表決均為憲法精神之所許云云惟查憲法條文之修改應由憲法所定之機關依正當修憲程序議決通過為憲法條文有效成立之前提一旦發生疑義釋憲機關自有受理解釋之權限已見前述至於相關機關所踐行之議事程序於如何之範圍內為內部自律事項何種情形已逾越限度而應受合憲性監督則屬釋憲機關行使審查權之密度問題並非謂任何議事程序皆得藉口內部自律事項而規避其明顯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又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出席及贊成人數必須符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至於僅作大體討論即交付審查之一讀會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上開條款所定人數抑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二分之一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由國民大會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處理但其處理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並非毫無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分別闡釋有案再所謂自律事項並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參與會議時之一切行為故未經依法宣誓或其宣誓故意違反法定方式者即不得行使職權諸如投票表決等其未依法宣誓之國民大會代表可出席會議方屬應由國民大會自行處理之自律事項亦經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解釋釋示在案是相關機關以自律事項為由主張本院無權審究並不足採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奥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5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httpsycons.jiitJicfal.gov.twdQcdata.aspxfdxlOOid31D68第8頁共45頁2024630下午440釋字第499號解釋-產法法庭绸站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邀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憲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抑且作實體審查者非無其例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BVerfGE30I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二二六一二八三頁義大利憲法法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sent.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一九七一年六月七日一三八五五號判決及一九七二年七月二日一四二三三號判決引自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ffentlichenRechts981973若修改憲法與制定法律之機關及程序皆屬有異者如美國則觀點較為分歧相關機關一面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三九年Colemanv.MiHer307U.S.4331939案主張國會得專屬並完全決定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一面又引該國學者之著作謂修憲程序為政治性程序聯邦憲法第五條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乃獨立於一般法律程序之外司法機關不應干預云云見相關機關所引述之LaurenceH.TribeAmericanConstitut丨onalLawol.13rded.p.1052000實則上開Coleman案中最高法院對修憲程序是否均為政治性問題而不予司法審查或仍可能屬於一般憲法問題得由法院予以解釋在美國並未形成多數意見一九八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關於加州公民提議修改聯邦憲法之有關事件中大法官Rehnqu丨st表達該院之見解認為不能以Co丨eman案即論斷一切修憲程序均屬政治問題而排除於法院審查之外Uhlerv.AFL-C丨468U.S.13101984顯見美國法院對修憲程序仍得斟酌憲法之意旨而為適當之審查即使相關機關所引述之該美國學者於同一著作中亦認為若國會對一項僅獲三十五州批准之修憲案認已符合憲法第五條所定須四分之三州同意之要求即不可能期待法院亦尊重國會之判斷Tr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op.citp.105及學者對修憲程序是否可供司法審查見解之歧異多在於法院介入審查範圍廣狹之不同第9頁共45頁httpsconsJudiciaigovtvdocdata.aspxfid100Wd310680釋字第499號解釋-志法法庭網5占2024630下午440Ibid.p.372姑不論我國憲法對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賦予釋憲機關解釋之權限已如上述外國之法制自難比擬縱以相關機關所引之美國憲法實例亦不足以質疑釋憲機關對修憲程序審查之範圍至於相關機關以自由委任理論為其採無記名投票理由一節按現代8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從而尚不能以自由委任作為其違背議事規則之明文規定採無記名投票之正當理由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9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既為憲法所賦予亦應受憲法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係指對憲法忠誠憲法忠誠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行使修憲權限之際亦應兼顧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櫂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見前引本院解釋續編第十冊三三三頁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10頁共4頊釋字第499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第二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均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計算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名額而稱之為比例代表方式第按所謂比例代表乃依政黨或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計算當選及議員議席分配之方法而有別於多數代表制少數代表制等方式比例代表制之採行仍須以舉辦該特定公職人員之選舉為前提若本身未曾辦理選舉而以他種性質不同職掌相異公職人員選舉之得票作為當選與否及分配席次之依攄則等同於未經選舉程序而產生先進民主國家亦未有此種所謂選舉之事例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八中選一字第八八九一三五六號致本院秘書長函是依照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已不具民意代表身分充其量為各政黨指派之代表誠如聲請解釋意旨所稱國民大會行使政權須以國民直接選舉之代表組成為前提如適用新修改之增修條文則無異由政黨指派未經選舉之人員代表國民行使政權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僅賦予諮詢性功能尚無不可但仍得行使憲法第四條領土變更之議決權增修條文第一條補選副總統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修改憲法複決憲法修正案暨對司法考試及監察三院人事之同意等本質上屬於民意代表方能擁有之各款職權非僅與憲法第二十五條構成明顯之規範衝突抑且牴觸憲法第一條民主國之基本原則是上述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增修條文與民主之憲政秩序有違或謂在國會採兩院制之國家第一院固多屬民選產生第二院則尚有由任命甚至世襲之議員組成者則以一院依附於另一院已較任命或世襲者民主性質多矣然查現代國家採兩院制之國會其中一院若非甶民選https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6SO第11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莱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其職權必遠遜於直接民選之一院更無由民選產生之一院其櫂限為立法依附之一院則有權制憲或修憲之理況此種任命世襲制度或係基於歷史因素或係出自聯邦體制且已為現代大多數民主國家所不取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補提書面說明一面舉出奥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瑞士西班牙等國謂此等國家之國會均設有兩院且採比例代表制一面謂國民大會採比例代表制係八十五年十二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等語查上述國家之國會其一院雖採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均另行選舉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均無所謂依附式之比例代表方式更無未經選舉者有權制定國家最高規範致違反民主國家基本原則之情形至國家發展會議亦僅建議國民大會代表改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並未倡議國民大會代表既可本身不必舉行選舉又得自行延任從而相關機關所述各節均不足作為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依附方式產生之正當理由又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旨在維持政權機關之連續性此次修改既未停止上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又第一條第三項增訂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則立法委員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經總統解散時國民大會代表亦同遭解散規範內容相互矛盾亦明顯可見上開增修條文雖有以獨立參選之立法委員得票比例分配同屬獨立參選之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名額之設計但既屬獨立參選則不屬任何黨派或政團自無共同之政策綱領可言依附他人而獲得當選則候選人無從以本身之理念與主張訴諸選民而獲選於憲法所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不相符合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11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httpscQ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Kfid00id310680第12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修正通過之增修條文將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延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計立法委員延任五個月國民大會代表則延長二年又四十二日關於立法委員之延任據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指派之代表到院陳述係基於配合會計年度之調整俾新選出之立法委員有審議次年度中央政府預算而為之設計惟查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須有前述不能依法改選之事由始屬正當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況自八十六年增修條文施行後立法院得因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遭總統解散解散後重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其任期重新起算上開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則未來各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可能起迄參差不一是配合會計年度而調整任期勢將徒勞而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則謂出於實現改革國會之構想並舉第一屆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亦有延長任期之情事云云然所謂國會改革不外結構與功能兩方面之調整觀乎本次憲法之增修國民大會功能部分未見有任何變動選舉方式之變更固屬結構之一環此次修憲廢棄區域選舉而改採依附式之所謂比例代表姑不論此種方式並非真正選舉即使改變選舉方式與任期延長亦無關聯縱如相關機關所言延任有助於國會改革惟手段與其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當至以往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或係發生於戒嚴及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或係純屬總統副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國民大會相關職櫂廢除後之配合措施皆與本件情形有殊不足以構成常態下之憲政先例又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蓋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應自次屆起實施則逕行延長任期尤與憲法本旨不符聲請意旨指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之原理與增修條文第八條產生矛盾洵屬有理12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httpscons.j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ld3106fi0第13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內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一併失其效力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絛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翁岳生大法官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焱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意見書抄本等文件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永謀本件解釋關於系爭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正因程序瑕疵而不生效力一節其結論本席固予贊同惟所持之法理論據因與本席之確信稍有出入鑑於本件解釋攸關我國未來之憲政發展相關法理之闡釋自有更求妥善之必要爰就此部份提協同意見書如次本院歷年之解釋關於國家機關行為是否違憲之判斷如已有憲法上之明文者係以明文為準據並依瑕疵態樣分別論其法律效果如欠缺憲法之明文或明文所定標準不足時除引據法理之外固亦有得援引本院解釋之先例以為論斷之依據者但仍應僅限之於相同或相類之情形始可本件解釋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之判斷因我國憲法對於修憲程序僅有第一百七十四條即有關修憲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比例之規定以及增修條文本於國會自律意旨於第一條第九項授權國民大會自行訂定行使職權時之程序除此之外則無修憲程序應如何遵循之明文然httpscons.judiciahgo.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14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柰法法庭纲站2024630下午440國民大會既係依據憲法規定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即係憲法所設置之權力pouvoircon-stitue之一自難遽為修憲程序應全由國民大會以議事規範自律而別無其他限制之論斷此亦所以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明確揭示除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明文限制外國民大會之議事規範關於自律事項之決定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之原因議事規則係屬議會內部規範雖有成文議事規則與不成文議事例規之分然均非經常久遠之規百世不刊之典且若有牴觸憲法規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均屬規範違憲之範疇當然發生無效之問題而所謂程序瑕疵則指修憲機關議事行為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或自甶民主憲政秩序或牴觸基於憲法之授權所制訂且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議事規範等情形而言議事行為一旦如此則此種瑕疵當然產生使修憲條文無效之效果至若議事行為瑕疵尚未達於牴觸憲法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程度者應僅係違反議事規範尚非當然可導致該行為於無效之結果本件解釋可決多數之意見援用重大明顯瑕疵標準以為修憲程序瑕疵明顯而重大時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惟依其所示明顯之闡釋故無疑義然所謂重大既係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則所謂牴觸足以影響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似係謂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及不成文之自甶民主憲政秩序若非有此等之情形該議事行為係違反議事規範雖具有瑕疵只要尚未牴觸上述原則則依該項標準所示此等瑕疵似仍不足使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仍屬議會自律之範圍茲重大明顯瑕疵既經本件解釋執以為修憲程序是否有效之判斷標準有如前述其復稱該項標準係援自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之解釋而其則首見於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然前一件原係針對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問題所為之解釋後者則係對於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等三項法律草案所生之程序瑕疵爭議其與本件解釋標的之國民大會依據憲法規定踐行修憲程序時所生之程序瑕疵雖同屬憲法上之行為然或為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或為一般立法程序之httpscons.judicfa.gv.twdocdata.aspxfd100.jd310680第15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盂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瑕疵或為修憲程序之瑕疵三者之前提事實在憲法上有其不容忽視之相當差異若援用同一標準以論斷其效力似非相宜蓋就學理言之類推適用Analogieanalogy相關之解釋先例在論理基礎上仍應先行確定所援引解釋之事實與本件解釋間具有足夠之法評價上類似性Ahnlichke-itsimilarity此因在司法裁判使法之內容現實化的邏輯三段論法過程中如果欠缺作為大前提之法明文規定可資適用時必須基於作為小前提之兩案件間構成要件法評價之重要觀點具有法律上之足夠類似性繼而本於同類事物應作相同處理之正義要求始得適用相同之處理方式與評價反面言之如本案與前案之具體事實間具有法評價上不容忽視之差異時基於不同事物應作不同處理之要求亦應就兩案加以區別distinguishing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本件解釋如欲援用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闡釋之原則首應探究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評價是否類似以及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所得享有之國會自律範圍是否相同方得攄以論斷本侔解釋得否類推適用重大明顯瑕疵之審查標準如兩者並未具有足夠的類似性則逕以原僅應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之重大明顯瑕疵審查標準繩諸本案之修憲程序瑕疵其論理基礎自不免於動搖.首就憲法與一般法律之地位之不同而論按我國憲法乃制憲國民大會基於全體國民之付託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凡我國之國體政體人民之權利義務等重大政治事務多由憲法加以明定是憲法不僅係國民主權之表徵亦係全體國民共識之凝聚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與國民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慎重為之本件解釋就此之論述本席敬表贊同觀諸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等規定可知在我國整個之法規範體系中憲法係居於根本規範之地位所有法規範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不僅此也依照法治國民主國原則之要求一切國家公權力行為之合法效力更應直接間接來自憲法之授權方具有其正當性是以憲法之地位當遠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此乃自明之理無庸辭費httpsycons.judj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fd31D6a第16頁供45頁2024630下午440釋字策499號解釋悫法法庭網3占憲法之規範效力既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則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自應具有不同之評價此不僅為剛性憲法之特徵亦為我國憲法之當然要求是以在立法院所代表之常態政治normalpolitics中或可因多數國民為追求個人自我實現欲保持與政治事務間之一定距離而透過代議方式委甶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決定國家法律與政策國民只須以定期選舉與罷免等方式追究民意代表之責任即足然一旦現有架構已不足因應國家社會之發展而須透過修憲方式對既有憲政秩序加以調整時則國民大會所踐行之修憲程序即已居於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politics之層次當應允許國民高度參與俾其昂揚國民之憲法意識進而對於修憲議題為公共討論與思辯各務其所尚以此凝聚國民對於憲法之共識形塑新的憲政秩序此亦即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所示在我國憲法上修憲應有使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之要求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慎重與嚴格並應更為容納國民高度之參與集眾思廣眾益此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皆然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註一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註二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註三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註四與荷蘭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註五等等即其例此等國家關於修憲程序若非將修憲案之議決交由國會以外之州立法機關議決即交付國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議決更有規定國會於提出憲法修正案後應即重新改選由新選出之國會議決修憲案者且其於國會議決修憲案時亦以迥異於一般立法程序之特別程序與加重可決人數繩諸該修憲案如法國憲法規定由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以五分之三同意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加以同意我國憲法關於修憲制度之設計除以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國民大會行使修憲之決定權限外復於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修憲程序應有較一般立法程序為高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之比例益足證明修憲與一般立法在我國憲法上確具有不同之地位況且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更規定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國民大會複決時須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俾使全體國民均能充分參與修憲議題之思考與論辯以免突襲性修憲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亦在闡明此httpsycns.Judicial-gv.twdcdataaspxfid100id-3106a0第17頁共45頁釋宇第499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旨是以修憲程序與立法程序在形式上雖均有提案討論與議決等過程而有一定類似性然基於憲法與法律之效力與性質迥然不同故兩者之性質與評價實難謂之類同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容納國民高度參與以凝聚國民對憲法之共識維繋憲政秩序安定並監督修憲代表明其責任歸屬俾能守道自重既如前述則修憲程序應秉透明公開原則為之亦係本質上必然要求自不待言蓋國民大會之修憲決定係涉及人民共營國家生活影響子孫後代之基本性事項性質上並非常態政治之一時一事決定而乃關係國家基本架構人民重要權益當應使全體國民有共知共見之可能故對於修憲條文之表決方式絕非僅為妥當與否之問題而係有憲法規範當然之一定要求遠非一般立法過程得採秘密方式者所得比擬故修憲程序不僅會議之討論過程必須高度公開透明最後之表決方式亦不容以任何理由違反透明公開原則期免是非淆於唇舌取捨決於愛憎而入民無以考其情實次按法律與憲法之性質既然迥異故而一般立法程序與修憲程序在憲法評價上應有重大不同之差異要無可疑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重大明顯瑕疵之標準當亦應僅適用於針對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查第按重大明顯瑕疵理論原係行政法上基於尊重國家機關公權力行為之此一思考以之為判斷行政處分瑕疵是否達於自始當然無效程度之低密度審查標準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即為如此之明文規定註六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遂引為判斷立法程序瑕疵之標準其所以如此尊重議會自律與政府部門之運作使已經公布施行之法律在原則上不因之無效容或不無符合權力相互尊重原則以及法安定性等憲法基本原則之合理性蓋常態政治下之一般立法程序若非因為國家遭遇重大內亂外患否則多能順利維持運作一般法律縱使已有相當程序瑕疵亦因尚未達於重大仍得透過其後之立法程序再行補救自可承認其有效然憲法之修改卻非時時為之修憲機關亦非經年集會又豈能容許已有相當瑕疵之修憲條文賡續存在由是觀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部份之判斷當應相對提高審查之要求援用更為嚴格審查標準繩之適度縮小修憲機關議事行為自律之範圍方符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當更為慎重之本質要求否則自相違覆關漏難補國將不堪httpscons.judiciaI.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18頁共45頁擇字第499號解择-甭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我國憲法第三章至第九章關於各憲法機關及權限之規定乃係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具體性體現惟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固要求所有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均應有其界限並彼此制衡但亦要求所有國家權力應彼此尊重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部門核心權力之行使註七此亦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所謂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本意亦係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三五號等號解釋歷來保障議會自律原則之基礎況本院於釋字第三四二號與第三八一號解釋中更特別針對國會自律原則明確闡釋謂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櫂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故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之行使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復闡明國民大會關於未依法宣誓之代表得否出席會議與修改憲法之一讀會程序之開議出席人數等問題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自行決定之足見以憲法相關法理與本院歷來之解釋觀之國民大會之議事程序與行為縱於行使修憲權限時亦有一定自律範圍之保障然憲法既不同於法律修憲程序亦非一般立法程序所得比擬故作為修憲機關之國民大會雖亦有國會自律原則之適用畢竟兩者之性質與功能有其差異如就憲法設置不同機關賦予不同功能與結構之功能法取向而言兩者所得享有之國會自律範圍及界限即未必應全然等同尚應視兩者行使職權性質之差異而有所區別是以重大明顯瑕疵審查標準僅可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查而不應適用於對修憲程序瑕疵之審查亦即為兼顧修憲程序應更為慎重並容許國民之監督參與之憲法意旨以及憲法對於國會自律原則之保障當應適度縮小修憲機關之議事自律範圍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上註一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國會遇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有必要時或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而召集修憲會議時應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份而發生效力httpscns.judiclal.S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19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愚法法庭闽站2024630下午44下略註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絛第一項修憲案得由共和國總統依總理之建議提出或由國會議員提出第二項修憲案須以內容一致之文字經國會兩院表決通過並經公民投票複決同意後始告確定第三項共和國總統如將修憲案提交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決則該修憲案無須交付公民投票在此情形下修憲案須獲聯席大會五分之三之有效多數始得通過下略註三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本憲法之修改須由國會經各議院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而提議向國民提案並經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於特別之公民投票或於國會所定選舉時所為之投票獲得其過半數之贊成註四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修正本基本法之此頂法律須經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之同意註五荷蘭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每一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應明白指出其所擬修改之內容第三項在第一項所提及的修正案公布後國會兩院應立即解散第四項新選出之國會審議此項憲法修正案時非獲得投票數三分之二之贊成不得通過下略註六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九九九年六月增訂五版三六二_三六六頁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一九九八年五九一-五九二頁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二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六五頁註七參見湯德宗權力分立原則解釋之研析收於同氏著權力分立新論一九九八年二月一四------四六頁httpsycons.judf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20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葸法法庭猊站2024630下午440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孫森焱一關於議會自律原則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理由書謂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亦稱議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此項意旨於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應遵循之一讀會程序開議出席人數所為闡釋亦予援用可見議會自治之尊重不惟於立法院議事程序為然於國民大會修改憲法所訂議事規範亦莫不然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乃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本於尊重議會自治之意旨特別授權而訂定具有補充憲法修憲程序規定之效力與一般議事程序之規範有間此項法規之位階與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同為規範議事程序之法則其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惟優先於法律而適用二本解釋文謂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改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因而謂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以所謂公開透明原則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無非謂無記名投票之採用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看解釋理由書第五段然公開透明原則如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本解釋文第二段文字國民大會議事規則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因與此原則牴觸而應受限制適用然則同規則之相關內容倘經國民大會為補充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而增訂於憲法增修條文豈非亦因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貝I解釋文第二段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而失其效力如果無記名投票方式尚未及於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則何以又違自由民主憲政原則而有排除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效力本解釋理由書說明之論據尚有可議httpscon8.judicl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0第21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蔻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三所謂公開透明原則係指國會議員於行使職權之際自提案討論及表決以至形成決議應公開行之俾使全國國民有預知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各代表之選區選民或其提名之政黨藉此亦能獲知其依法選舉或遴選之代表對於相關議案所持之態度以明瞭是否符合選民或政黨之期待與信賴惟此項原則之適用範圍如何乃屬議會自律之問題以議事規範形成之其中提案討論階段如涉及國家機密等事項以不公開方式為之此觀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大會之會議公開行之但必要時委員會得依大會之決議改開秘密會議即可明瞭本解釋雖謂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惟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修改憲法之程序並無應採記名投票方式之限制然則何以修改憲法非採用記名投票不可如果提案討論及形成決議之過程均採公開方式惟於表決方式採用無記名投票時是否與公開透明原則即有未符若記名投票方式為修改憲法程序不可缺之部分S何以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就此漏未規定其採用與否採用之要件如何又何以由憲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授櫂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再以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改由國民大會自行訂定本解釋以逾越憲法明文規定之公開透明原則J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將應屬議會自治事項之規範為限縮解釋以此推之若國民大會主席於表決憲法修改案時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裁定以無記名投票為之提議應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因不足出席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而不得不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其憲法修改案亦因修改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不生效力此項結論無異宣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適用憲法修改案之表決部分違憲四憲法對於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是否採取記名表決並無明文關此聲請人鄭寶清等之代理人湯德宗教授謂以無記名投票修憲尚難謂為憲法所不許看湯德宗提出意見書四頁鑑定人李建良副教授亦謂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修憲議案之表決雖會增加人民及政黨對國民大會代表追究責任之困難度惟國民大會代表並未因此而卸卻其政治責任故尚無以此認定系爭程序構成違憲之餘地看李建良鑑定報告六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xl0d310680第2頂共45頁2024630下午440择字第499號解锷-憲法法庭網站頁鑑定人林子儀教授則謂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不當然即違反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修憲之決議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國民參與原則與責任政治原則固然為修憲程序中之重要原則但也不必然即導出修憲的決議必須以記名投票方式方才符合此二原則看林子儀鑑定報告二頁鑑定人許宗力教授並進一步說明憲法責任政治所要求的國會透明公開所指涉範圍為何學說意見不一一說認為國會透明公開僅止於議事公開也就是討論與辯論公開課予議會有讓任何人特別是媒體進入議事場所觀察監督議員發言討論之義務但該義務並不包括投票內容之公開另一說則認為民主的公開透明原則也適用於議會內部關係以方便選民對議員政治責任之追究故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否則議會應採公開投票並述兩說各有所本雖然各國實務的趨勢是採後說要求表決也應公開但也不能因此就全然置前說於不顧尤不宜過於急躁地宣告投票公開也是民主不可或缺之要件看許宗力鑑定報告一-二頁按以上兩說應採何說究屬兩難之局許宗力教授語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就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明定甶國民大會定之即係本於議會自治之原則授權國民大會自行決定議事程序國民大會經斟酌兩說之優劣採用折衷方案於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揭示議事公開之原則並訂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得提議採用記名投票方式以確保議事公開實現之制度如果提議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不足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因而採用無記名投票應為同條項規定所許五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雖謂憲法修改案之決議若採無記名投票則原選區選民或不分區代表所屬政黨對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亦無從貫徹等語惟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既云提議提議之人自應表明身分方能一一覆按是與投票不同政黨對於所屬黨員之國民大會代表追究黨紀責任或原選區選民對其所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之監督於提議之階段即得為之促使表決方式採用記名投票且於提案發言討論之際亦得瞭解各代表表示之見解何庸等待投票而後可是本解釋理由書以上揭理由為應採記名投票之論據理由尚欠充分httpscns-judicia.gov.twdcdata.aspxfid100Siid310680第23頁共45頁择字第4S9號解琿-甭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六若云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則係對該條文為限縮解釋果爾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改案即不發生違背議事規則之問題本解釋既論該程序係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復細述本件憲法修改案之決議違背議事規則上開規定之情形則究竟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係應為限縮解釋而無其適用抑決議係違背其規定而失其效力七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及三讀程序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有如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所述乃本解釋竟以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認其修改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而有明顯重大之瑕疵此項論斷難認允當爰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俊雄本號解釋主要係針對一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通過增修條文之修正其程序是否已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而應為無效之宣告以及二修憲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並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由直接民選改由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之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等有爭議的修憲內容是否具備合憲性等兩項問題所為論斷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認為系爭修憲條文於修憲程序上違背修憲公開透明原則並且其瑕疵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24頁共45頁2024630下午44釋字第499號解釋-萣法法庭網站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故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而其實質內容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規範亦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從而宣告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四條之修正均應失效應繼續適用修正前之原條文以維憲政體制之安定對於此項解釋結論本席就其中有關程序正當性要求的論證理由固表贊同但就修憲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時之法效果論斷則持有不同意見另對本次修憲之實質內容與憲法基本原理發生衝突的部分應論以如何之審查效果安排本席則認為多數意見論斷亦有未盡恐有檢討與商榷的餘地鑑於本件解釋對維護民主政治的活潑性以及理性發展法治國家憲政秩序的體制在實際修憲運作上有其重要意義與深遠影響實有從憲法理論及司法哲學的觀點講清楚說明白的必要在此爰提出協同意見書說明如次一關於受理本案之司法任務以及解釋方法論之說明針對大法官有無受理有關修憲程序與修憲界限爭議之解釋聲請的權限問題本席認同多數通過受理的理由-亦即認為我國憲法在憲法之施行及修正章節中第一七三條明文規定憲法之解釋甶司法院為之之文字應已明確授權司法院對於修憲案及憲法施行上有關的爭議有從事司法解釋的組織法上的櫂限惟基於憲法的規範性及憲法的優位性儘管傳統的憲法理論已成功地運用了法位階理論的規範邏輯發展出司法違憲審查機制的規範理論體系但是上述權限規範之內容則尚未對修憲行為設定出任何明確的行為義務或者司法判斷的標準故大法官於行使此項權限時不能單純以邏輯推論僅訴諸形式上的法的權威而必須慎密地從憲法基本規範及民主原理的討論脈絡中探求本於人性的民主正當性要求據以確立憲政體制上以及功能上民主憲政秩序的宏規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個法領域之中尤其具有政治法的規範特質這不僅是因為其生成與存續取決於政治力量與政治共識而且更是綠於憲法的目的與功能主要即在規範政治權力的運作從而為了因應政治變遷及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規範無疑必須預留政治運作與發展的彈性空間俾使政治部門得以合理解決政治上所面臨的問題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Bpfd100id3l063D第25頁共45頁铎字第499號解繹-蔻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註一因此國家根本大法的變更並非純粹抽象規範體系的演變新秩序的建立更不得不接納法外的政治決定因素其理至明註二尤其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方向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盱衡民主原理與政治發展預留國民政治共識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在立憲主義與民主政治兩種理念的關係之下可知法的領域內沒有一個自由是不受拘束的修憲者從事憲法修正的政治決定時固應本民主自由的政治運作但此亦非謂修憲可以毫無憲政秩序上的範圍與界限蓋修憲或立法上的政治決定唯有在這種政治事實與法理性結合的觀點之下始有其法規範的正當性註三憲法解釋涉及許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想用傳統的法學方法或者以所謂可司法性的理論具體明確地限定解釋方法-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始得加以解釋之限制-則恐怕有過度簡化憲法與政治間複雜辯證關係之嫌疑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另從憲法各項基本原理規範與新修正條文所設定的機關功能是否相容有無規範衝突修憲條文之設計是否將對民主憲政秩序之實踐貫徹構成障礙等功能法之解釋導向著眼即為本席所贊同惟若採功能法之解釋取向則對違反基本憲法原則的修憲條文是否必然即須賦予失效的後果則恐尚有進一步檢討的必要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修憲的程序瑕疵及其效力判斷問題本案有關修憲程序的爭點在於採不記名投票方法是否構成違憲的問題就此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不僅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亦應遵守憲法第一七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有關之規定以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這項修憲程序透明原則固為本席所贊同蓋為實現責任政治應要求決策的公開透明以利民意之監督特別是我國憲法對選區產生之民意代表尚有罷免權之規定為責任政治上的制度性規範故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應受到尊重惟對於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修憲決定是否必然宣告失效的後果本席則認為尚有商榷的餘地蓋憲法賦予國民大會修憲權國民大會之代表應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行使其權限此亦適用於議會的內部關係惟憲法對國民大會之代表並ht1pscoris.jud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ld310680第26頁供45頁202463044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無明確規定其修憲權之行使僅限於公開行使方具效力在責任政治原則的要求之下修憲公開透明原則僅強調民主政治理性溝通時應儘量予以尊重但是憲法卻未對國民大會代表設定禁止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職權的憲法義務誠如西方許多論者認為由於很難從憲法規範秩序中推導出公開義務的要求立法者只須對其所制定的法律負責註四故在未考量其所通過之修正案其實質內容是否具備正當性之前尚難僅依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而否認其效力又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定修憲是一種憲法上行為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其立論係本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對議事自律之界限解釋而來從這些可司法性之要件概念而言所謂明顯係指其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此一標準乃是大法官在尊重國會自律原則之下不待調查事實僅依據議事記錄等相關文件即可認定之情形吾人固可理解其規範範圍之所在惟程序之瑕疵是否重大乃至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則非純粹抽象概念的涵攝亦不能僅以違反公開透明的原則即加以認定而應從功能法的觀點視其具體修憲的相關內容是否有違背憲法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理而定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違背議事規則為理由而為失效之宣告不無速斷之嫌三實質內容之效果判斷問題關於系爭的增修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以及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由直接民選改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之方式分配當選名額等內容之合憲性問題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雖未明確肯定修憲的有界限理論但亦指出憲法條文之中有許多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整個憲法體制賴以存立的基本原則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以及有關國家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規定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若修憲之條文有牴觸這些基本原則者難謂其具有正當性而發生應有效力本席同表贊成蓋修憲的動力雖然源自憲法外j的政治-社會權力politis-chsozialehttpsCQns.judicfal-gv.twdocdata.aspxffd100id3lQ680第27頁共45M拷字第499號解釋-葸法法庭纲站2024630下午440Kraefte但若欲推論出其合乎憲法規範要求的權限分配必須與憲法整體架構所賴於存立之本質上重要的基礎規範相容這種修憲權限行使的正當性基礎以及界限亦即屬於憲法施行與修憲的範圍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系爭條文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與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衝突而宣告系爭條文違憲之判斷然者蓋如本席前述所提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甚鉅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預留空間以待國民政治共識之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可能本席上述所陳看法與多數通過的解釋顯有不同特此說明四對解釋效力之宣示部分本席除對多數通過之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提出前述法理分析及意見之外並對解釋文所宣示的效力之理由提出不同之法律意見如次一修憲程序採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雖與修憲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有違但尚不能據此即認定修憲條文已構成違憲失效亦即形式上完成修憲程序的增修條文之中就其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並無衝突之條文仍應確認其效力二對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不相容的部分多數意見逕行宣告其失效對此本席不予贊同大法官應本司法自制之原則將問題留予國民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蓋如何依據政治力之發展去改革相關憲政制度係屬各相關機關憲政上之任務與權限此一原則更應依據民主政治原理去實現做為司法解釋機關的大法官僅能於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有不改選的情事發生而其不改選是否有正當化之事由而有解釋聲請時方能對之為合憲與否的解釋爰附理由提出協同意見書說明不同之法律意見如上註一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收於現代憲法與國家-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頁78.註二拙著法治政治1990正中書局頁117.註三G.JellinekDieAllgemeineStaatslehre1922Aufl.S.337ff.言主四KlausSchlaichDas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tellung3VerfahrenEntscheidungen3.Aufl.1994Rn.506.httpscons.judiciat.gov.1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第28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賴英照國民大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引發憲法疑義本院依法受理聲請並宣告延任案相關條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席贊同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均為民意機關其成員應甶人民選舉產生並有確定之任期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明定亦為我憲政體制存立之基礎國民大會以修憲方式將本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予以延長在該延任期間內此等國會議員無異係由國民大會任命而非由人民選舉產生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其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應無疑義惟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採行無記名投票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理由卻嫌牽強本席未敢同意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一九號等解釋所確立之議會自律原則本件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尚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退一步而言如認為憲法修改程序應力求完善不容有任何瑕疵則應變更上開解釋重新建立嚴格之審查標準惟本解釋一面固守先例一面卻又宣告系爭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尚欠允當茲述明意見如左一依據引發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之聲請書立法院議事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記載立法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會議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cf3106a第29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第一案國家安全局組纖法草案簡稱第二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簡稱第三案等三項法案經數次會議後僅第二案完成一讀程序第一案及第三案則均未完成審議註一第一案部分3立法院法制國防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第二次聯席會議更作成決議行政院曁葉委員耀鵬等所提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均予退回不予審查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一四三頁惟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院會中有委員提案變更大會議程將上開三案逕付二讀經表決及重付表決之程序通過後列入第二讀會議程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在未朗讀議案及就條文內容做任何討論之情形下主席逕將三案交付表決第一案進行表決時勉強仍可確知贊成反對及棄權委員之人數及名單至表決第二案及第三案時會場秩序業已失控主席亦無法確知其表決結果及委員投票意向更無從確認曾否踐履三讀表決程序立法院當日會議紀錄有如下之記載原文照錄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照羅委員傳進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贊成......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一二二人贊成者......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人事行政......修正通過......會場秩序陷入混亂除主席台發言台麥克風全遭破壞外並有多位委員在主席台下台上互相丟擲書籍文件椅子及電腦等物現場陷入極度混亂狀態主席之處理及言詞無法辨識最後主席在一片吵鬧聲中於十二時三十三分離開議場散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院會紀錄第四三頁至第四四頁在相關院會紀錄尚未獲得確認之情形下國安三法仍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布施行惟有多位立法委員認為國安三法未經憲法所規定之立法程序不能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八冊第二七頁乃聲請本院解釋對於此項爭議本院以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確立國會自律原則認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予尊重惟如立法程序有違反法律成立基httpscons.judiciaf.gov.twdcdata.aspxfidl00Stid310680第3頁共45頁釋字第4S9號薛澤-憲法法庭網立占2024630下午440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至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準此第三四二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之議事程序並無明顯重大之瑕疵解釋理由謂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非議事日程上之討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各該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至除此之外其瑕疵是否已達重大程度則尚有爭議立法院當時議事情形混亂導致議事錄迄未確定各該法律案曾否經實質議決自非明顯更無公眾週知之可言因此國安三法經總統公布後仍依法發生效力二議會自律原則及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查標準不僅適用於立法程序且於判斷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時亦同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重申對國會自律原則之尊重並指出會議中得以決議變更議事規則之意旨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行使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及法律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學理上稱為議會自律或議會自治至議會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則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闡釋甚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九冊第一五六頁此外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並進一步闡明重大明顯之意涵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與其他公法上行為是否違法性質類似公法上行為之當然違法致自始不生效力者須其瑕疵已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學理上稱為Gravitats-bzw..Evidenztheorie始屬相當......判斷憲法上行為之瑕疵是否已達違憲程度在欠缺憲法明文規定可為依據之情形時亦有上述瑕疵標準之適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重大係指違背憲法之基本原則諸如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地方自治圑體之制度保障或對人民自甶權利之限制已涉及本質內容而逾越必要程度等而言所謂明顯係指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或並無有意義之爭論存在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二頁至第三三三頁此處關於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查標準均為本解釋所引用三根據上開解釋國民大會此次修憲之議事瑕疵是否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頗有疑義依攄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cl31680第3彳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箨-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月三日開會討論修憲提案時有出席代表三一0人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一頁至第三頁會議中有代表提議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時應採用無記名投票並獲得代表六十七人之附議簡稱甲案另有代表則提出一二九位代表之連署書主張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者應採行記名投票簡稱乙案兩案均有代表發言支持主席裁示交付表決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二六頁至第三二頁此時有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質疑乙案所提之連署書是否確有三分之一代表連署剛才本席發言聲明願意放棄這次的連署這是有原因的因為本案雖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但是因為所有連署的代表並不是依照國民黨或是其他黨代表的意願來簽署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來源從何而來以了解這個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的連署書有沒有造假有沒有偽造文書在國民大會這麼嚴肅的表決問題用這種方式要如何做全國及民意代表的表率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名單是什麼人他們是不是都像本席一樣不同意連署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三二頁事實上達署之一二九人除提出權宜問題之代表外當日請假之六人中亦有二人參與連署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明定應由出席代表提議之規定不合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三頁及第三七頁惟主席並未處理此項權宜問題仍裁示將甲乙兩案分別提付表決在場人數二四二人贊成甲案採無記名投票者一五0人贊成乙案採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主席裁示甲案通過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三二頁九月四日凌晨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修憲案二三讀之表決二讀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曾分別經兩次表決其餘條文則均一次表決通過三讀時出席代表二一四人贊成者二一一人反對者二人棄權者一人主席宣布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案通過完成三讀程序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三頁第三四頁從上述情形觀察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與國民大會表決系爭憲法增修條文時雖均有程序上之瑕疵惟前者之情形顯較後者更為嚴重對於是否完成一二三讀程序尚有疑義之國安三法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以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認為立法院之議事瑕疵未達明顯重httpscons.judicja.govtwdocdata.aspxfd100icjs310680第32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降H-憲法法庭捣站2024630下午440大之程度但對於已踐履三讀程序僅因採行無記名投票進行二三讀會之表決則認係重大而明顯之瑕疵其認事用法似欠一貫抑有進者國民大會議決系爭修憲條文時是否確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相關機關尚有爭議見國民大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九國會金議字第0三0號函且當日提議採行記名投票者是否已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一與會代表曾經提出質疑並有事實依據並非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用語或謂當日表決贊成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已達在場人數二四二人的三分之一惟八十七人係議案表決時之贊成人數是否即為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提議人數仍有疑義況以出席代表三一0人計算八十七人尚未達三分之一凡此均顯示國民大會是否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尚非明確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本院前述釋憲先例其瑕疵應非明顯本件解釋一面標舉第三四二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為其判斷基礎一面竟認定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理由似嫌牽強四或謂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對於憲政秩序及國民福祉之影響遠甚於法律因此修憲程序必須力求完善釋憲機關尤應採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此說是否妥適尚有仁智之見蓋憲法之重要性為社會所共認無待申論而憲法第一七四條明定修改憲法應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均較法律之修正程序為嚴格足可彰顯此點然議事程序既經規定出席及議決人數之門檻縱有高低之分民意機關均應遵守則無二致釋憲機關之審查亦應本於事實做客觀公正之認定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第三八一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之意旨關於議事程序之審查並未區分立法與修憲程序而適用不同之標準第三八一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係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贊成之人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二之出席人數抑httpscns.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Qid310680第33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扣30下午440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對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文規定之出席人數除第三讀會之程序外國民大會尚得以議事規則為彈性處理顯見本院對修憲程序及立法程序均秉持議會自律之原則並未就二者採取相異之標準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指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是以依責任政治之原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亦適用相同之標準退而言之如認為修憲與立法應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則應變更上開先例惟本解釋並未做此宣告五本解釋認為修憲程序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固屬確論惟所謂公開透明其範圍究係僅指討論議案之公開或更包含投票內容之公開學說未有定論註二各國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否採行記名投票仍有不同之規定泰國憲法規定修憲之一讀及三讀程序應採記名表決第二一一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載國民大會編印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一九九六年五月出版第五八四頁第五八五頁古巴共和國憲法亦規定修憲案應以點名方式投票第一四一條第一項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三冊第一五一頁惟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則明定修憲案應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三以上秘密投票同意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第九十一頁可見修憲採記名投票並非各國通例我國憲法第一二九條對於憲法上之各種選舉明定應採無記名投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應以記名投票表決至於修憲案之議決憲法第一七四條則與美日德法瑞士等民主國家相同並未就投票方式予以規定註三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授權得自行訂定議事規則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違反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採行無記名投票使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因此無從貫徹責任政治之憲法意旨衡諸實務情形理由亦欠堅強依國民大會相關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行憲以來歷次會議進行修憲案之表決時註四均僅記載在場人數及賛成者之人數偶有兼及反對及棄權者之統計但均未記錄賛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名單註五因此縱使採行記名表決選民仍httpscons.jud3clal.gov.twdocdata.aspxfid1001d310680第34頁供45頁釋字第49S號解釋-憲法法庭飼站2024630下午440難以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從而依過去修憲會議之慣例而言不論是否採行記名投票對於憲法第一三三條所定責任政治之貫徹未必產生涇渭分明之效果實務上選民對國會議員之罷免並不多見本解釋以貫徹罷免權之行使為基礎認為無記名投票違憲理由亦嫌薄弱況如將來改從歐美多數國家先例修憲廢除國會議員之罷免制度時本解釋所揭示之公開透明原則將何所附麗另方面由於黨團之運作與監督採行記名投票時確使黨員之投票行為易於受到控制政黨對於違反黨意而行使表決權之國民大會代表亦便於施加黨紀處分如受處分者為僑選或不分區之身分者並可因而喪失國會議員之資格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如採行無記名投票則黨紀之追究確實較為困難在此情形下若有黨意與民意相互扞格時採無記名投票使黨員免於黨紀處分之牽制反有利於廣大民意之反映準此而論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利弊得失尚難一概而論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雖指明國民大會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貝U惟從該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可不受憲法第一七四條之限制自行訂定修憲案第一讀會之出席人數觀之無記名投票之採行應屬議會自律事項之範圍不能遽認其當然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六綜上所述此次修憲引發之爭議應本憲法原理宣告延任相關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不宜另以薄弱之理由對程序問題強加非難以免治絲益棼徒貽無謂之疑慮與爭議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計男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1d3l06a第35頁供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笫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對於本解釋文及其理由本席有若干觀點與多數大法官意見不同若干支持並補充多數大法官意見之理由者茲敘述如左一關於修正之程序部分多數大法官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部分多數大法官對於本件修憲程序認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無非以其修憲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為其基礎本席以為記名投票雖有使程序公開透明之功能選民或所屬政黨得據以知悉其投票行為用以判斷該代表所為政治行為之內容但尚非使其依公開透明原則負政治責任之唯一方法國民意見表達及意見形成之溝通程序也不以表決時用記名投票為其唯一手段且觀諸各國憲法關於憲法修正之決議亦非均以記名投票為其通例而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並無絕對禁止修憲時採用記名投票僅規定於有代表三分之一同意時即須採用記名投票而已所謂憲政慣例又非一成不得變更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其過程固有如理由書所述若干瑕疵若僅以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程序因行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即謂已違修憲條文效力之基本規定而達程序明顯重大瑕疵應屬無效則難謂有堅強依據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係規定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於通過修改案時其出席及贊成人數均符合上開規定且其改用無記名投票係經多數決之通過有國民大會速記錄可稽縱其議決之方式改採無記名投票等可認為有瑕疵此一瑕疵是否即足影響上述決議之效果即非毫無疑議即若足以影響致動搖其決議該決議既屬無效則應屬憲法增修條文未能通過而不成立要非憲法增修條文無效問題二關於修正之實體部分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ld100ic310680第36頁供45頁鞸字第499號解鏵-活法法庭網姑2024630下午440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復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故命令或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審理結果認有牴觸憲法者本院自得以解釋宣示其為無效至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所修改或制定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之地位與上述命令法律與憲法有高低位階之情形不同我國憲法並未如若干國家憲法先例例如德國於憲法中明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而所謂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在之基礎者其具體內容如何如何判定是否包括修改之憲法條文規定又其效力如何有無超越憲法之規範效力均未見諸憲法明文再國民大會修改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間有無衝突之疑義雖屬憲法解釋問題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本院大法官固有解釋之權但經本院大法官審理後如認其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存立之基礎者有間有規範衝突之情形時憲法有無賦予本院可經由憲法之解釋並進而宣示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失效之職權則非無疑問本席以為憲法條文間規範衝突之解決乃屬國家民主憲政走向之抉擇自應循民主憲政原理決之目前我國尚無關於國民直接可對國民大會通過之憲法修改條文或憲法增修條文複決機制之規定無依此解決規範衝突之可能惟憲法增修條文既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間顯有衝突若冒然使憲法增修條文與之同時實施勢必因適用有規範衝突之憲法造成憲政秩序之紊亂此絕非主櫂者國民之福為維護憲政秩序之安定兼顧憲政之發展造成規範衝突之憲法增修條文自仍須經由民意之檢驗決定不宜由本院大法官介入代為抉擇故在有國民複決憲法修正條文之機制前仍應由修憲機關就規範衝突重新檢討作成合理而不衝突之整體修正以解決此一規範衝突在規範衝突解決以前該憲法增修條文應解為暫不得實施此實為維護憲政運作之順利避免憲政程序發生立即而明顯之紊亂所作符合民主憲政目的之合理而不得已之解釋也準此則多數大法官認1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依此種依附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兩不相容構成規範衝突雖為本席所認同httpscons.judicialgv.twdcicdataraspxfid100.id310680第37頁共45頁释字第499號解釋-蔻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但其謂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自屬有違云云部分本席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關於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方式之修正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依此精神所賦予國民大會代表之職權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之規定固有規範衝突但此衝突之解決不論將來修憲機關再修改回復為修改前之原規定即維持原有之憲政體制或再修改而創設無規範衝突之憲政新體制依首段說明在修憲機關就上述規範衝突作成具體之修改抉擇以前實難遽作何者與憲政秩序有違之結論2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及第四條第三項關於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規定部分與代議民主原理及國民主權原則不符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任違反選民付託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部分本席認為主權者國民選舉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時係依當時憲法之規定限時的委任其行使職權今依修憲延長其任期除經主權者之同意追認外自違主權者於選舉時依八十六年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六項憲法第六十五條所為限時的委任於其原任期屆滿時已失其代表性及正當性則延長任期期間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即與憲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具有代表性及正當性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性質不同而發生規範衝突問題或謂此等任期之延長係為配合憲政改革之目的符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減少選舉次數降低社會成本切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配合國家會計年度云云惟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任何憲政改革之整體明確規定或宣示而所謂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亦未具憲法或法律之效果縱第三屆國大代表有此構想既未能規定於條文中亦無拘束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效力則所謂憲政改革能否依其構想貫徹尚屬未知之數又所謂配合會計年度如何設計係法律層次並無民意代表之選舉必與其配合之必然關係況立法委員在任期中有因立法院之解散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而須改選亦未必能發生配合功能其據以為延長任期之理由即難謂為正當是此項規範衝突依上述說明仍應由修憲機關為合於憲法精神之解決爰提出協同意見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如上曾大法官華松提出之不同意見書httpsycons.judicfa.gov.twdocdata.aspxffd100ld310680第38頁烘45頁择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曾華松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修正條文關於修正或增訂部分多數大法官之意見認為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上開增修之四條條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增修前之原條文繼續適用其所持據以解釋之理由無論程序上或實體上本席均不能贊成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符合受理要件若立法委員於法律制定修正之審議中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員研擬中或擬提案修憲或對憲法增修條文本身合憲性發生懷疑或預行假設憲法問題徵詢本院意見者均應不受理良以司法權行使之前提應該以有具體的爭議事件存在為前提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亦不例外司法資源有限應予珍愔未達具體性之憲法諸問題立法委員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合法根據否則司法解釋淪為諮詢意見當非國家設立司法機關之本意又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是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若有規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或憲法之修正應獲得釋憲機關之核可或其中某些條文之修正應獲得全體國民多數之同第39頁共45頁httpsconsjudTcial.govtMdocddta.aspxfid100id31068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辋站2024630下午440意則設有違反之者當得由司法機關依聲請宣告其修正條文或增修條文無效遍查我國憲法條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並無制衡國民大會機制之設計若遽以憲法增修條文審議獲得通過或違反學理上所指之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原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違背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或未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行事貿然宣告該增修條文無效與司法機關應依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意旨亦有未合並不因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憲法之解釋列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而有不同因為司法機關之解釋憲法畢竟與制憲或修憲機關之制憲或修憲不同本於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自制原理苟修憲之目的合法且在憲法範圍內則所有正當及顯然合於該目的貫徹憲法條文和精神之方法均為憲法之所許國民大會依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固為憲法第二十五條所明定但今日全國入民居住於中華民國政令所不能到達之大陸地區者實居絕大多數欲召集一必須具有全國性之國民大會有事實上之困難如何因應時空之變遷改革政治機構以適應當前環境已是全民一致之期望憲法增修條文之設即本此而來其前言明白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以下略J顯見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之增訂其內容以及相關條文均有其正當目的即旨在推動改革政治機構並推展政府再造就是希望對民眾提供專業積極主動並且有效率之服務總統改為民選之目的在此精省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停止直接民選改為比例代表制並因應新制之改革設有相當期間之適應緩衝期即國代及立委之延任其目的亦在此p釋憲機關若置此於不顧奢談其修訂有違公開透明原則及民主憲政秩序未免令人有在憲法所設定的基礎與框架之下憲法機關享有自由與形成之空間釋憲者竟未加尊重之感何況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新制之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立法委員之所謂延任迄未實現配套措施亦未問世實際執行之後利弊得失如何亦無從懸斷之現在對於增修條文之好或壞預下斷語亦與求真求實之司法本質不符益見立法委員之預行請求釋憲既無予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自無從受理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就憲httpscons.judiclal.gov.twdocdata.aspxfid100Biid310680第40頁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趸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0法之制定或修正而言僅限於制定憲法或修正權限之有無至制定之憲法是否高明則不在其內釋憲機關行使權力之唯一防線乃釋憲機關之自我抑制釋憲機關違憲審查權其行使範圍並非有很大幅度之裁量空間釋憲純屬義務的職權作用而已釋憲機關與其他各機關具有同格之立場亦即各擔當政治責任釋憲機關祗立足於憲法所賦與之權限秩序並非就憲法政策為合目的與否之判斷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民意代表之產生初兼設有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代表繼而有鑑於國民大會因其他機關全部無法制衡致憲政運作不理想本次增修乃將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全部廢止直接民選改為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核屬因應當前環境所為國會改革之環尚難謂非憲法所不許此徵諸同屬受全體國民付託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遺訓亦即本解釋理由內提及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異於現行憲法之規定在全國完成地方自治之省區未達半數以上時立法委員之產生並非全部直接民選同屬依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訂立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同日施行第八十七條更明定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應即召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是召集國民大會的日子將由國民大會制定憲法而頒布之並決定施行日期同年全面對日抗戰開始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與召集已成為不可能乃由國民政府明令延期嗣現行憲法頒行但仍屬兩岸分治全國迄未統一按一切議案能否實行實行能否有利於建構新世紀之兩岸關係實地是一個重要的決定條件中華民國處於今日環境秉持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憲法增修條文雖迭有修正但其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始終未變增修條文既有其宏觀之正當目的且均在憲法框架內運作修訂自難援用國內外與本件憲法增修條文無關之相關案例解釋學說或學者之見解任意比附援引資為受理解釋及宣告系爭增修條文應屬無效之依據蓋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縱令今後在全國統一前國民大會代表非由直接民選而來亦不虞此非民選之國大代表在秉持政黨政治之合理運作下得自行隨意逃脫憲法之框架胡作非為任意為不利第41頁共45頁httpscons.JudiclaIrgov.twdocdata.aspxfjd-1008iid310680择字第499號解釋-M法法庭绸站2024630下午440於全體國民之修憲行為若有之其既屬逾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框架之範圍當然得依聲請由司法機關宣布其修正違憲無效因為司法機關此際已有加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故也因之若置因應全國統一前需要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於不論亦未檢驗增修條文本身有無逾越增修條文前言之範圍完全將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等同觀察並進而或謂規範內容相互矛盾或謂無故延任或謂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始能停止改選凡此論點核屬或將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亦異之特別法與普通法混為一談兩相比較或將國會改革與緊急命令機制相混均不足為訓又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享有國會自律權會期之決定或延長會議之公開停止之決定等均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決定其增修憲法條文苟合乎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可其議事程序之進行若已合於多數決之原則縱令其未適用其自訂於前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亦無不可本於司法不告不理之原則本解釋竟以其議事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為由一併將聲請人未聲請解釋之本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後段立法委員任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第九條精省之規定第十條第八款社會救助等第九款尊重軍人等一併宣告為無效顯然有違修憲本意且將增修前現已因事過境遷而無適用餘地致為現行條文所删除之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又恢復適用亦於法不合總之本件聲請釋憲意旨或係對修憲機關增修之憲法條文變更本文所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以及其產生方式持不同意見或係涉及國民大會議事自律事項或係對將來行使職權事項預行聲請解釋憲法並非就立法委員現時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規定而發生客觀上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理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及上揭說明應不受理至憲法結構之調整應由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非關釋憲機關之權限又中華民國政治機構社會組織經濟生活其形式姿態為適應當前情事盡可千變萬化應時推移而勵行地方自治建立憲政基礎之精神不得改變自屬當然併此敘明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rd31680第4項共45頁釋字第499號解S-菪法法庭網站2024S30下午440相關法令為一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絛第二十五脩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二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第一條第九項三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第八條四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五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號第二五四號第二六一號第三一四號第三三一號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第四0號第四一九號解釋六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八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ft抄本499含林大法官永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j立法委員郝斌等112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79人聲請書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2ft立法委員洪昭男等102人聲請書相關法令少憲法第1條36.01.015憲法第2條36.01.01httpscons.jLidieal.gov.twdocdataaspxfid100Sild310680第43頁洪45頁釋字第499號解釋-馬法法庭酹站2024630下午440夕憲法第4條36.01.01夕憲法第7條36.01.01夕憲法第25條36.01.01憲法第26條36.01.01夕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36.01.01夕憲法第28條第2項36.01.01憲法第78條36.01.01夕憲法第79條第2項36.01.01夕憲法第11條36.01.01憲法第133條36.1.1憲法第135條36.1.01夕憲法第打1條36_01.1少憲法第173條36.01.01憲法第174條36.01.01逆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9項83.8.1修正公布83.08.01少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第4款第2條第5項第5條第8條86.7.21修正公布86.07.2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88.9.15修正公布88.09.15少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8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54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314號解釋5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httpsc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ld3l06a_第44頁共45頁J2024630下午440釋字第499號解釋-崽法法庭網站司法院釋字第38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沙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6項第2款第3款80.05.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1項第3款82.02.0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88.06.15國民大會組織法第8條86.05.02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釋字第49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OCR發布日期2000-03-241覽人次64451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680第45頁共45頁择字第589號解釋-惠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1釋字第589號解釋第589筆共813筆回列表fV解釋字號釋字第58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4年01月28曰解釋爭點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就受任期保障者無月退金規定違憲解釋文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1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攄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櫂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2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故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httpscons.j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0第頂共8頁釋字第5S9號解釋-M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1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3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權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國憲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定六年之保障憲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查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係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屆監察委員開始任職時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尚無落日條款之規定亦即第三屆監察委員就任時係信賴其受任期之保障並信賴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依該給與條例第四條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公法上財產權利惟為改革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而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另行制定公布政務入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依新退撫條例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服務年資係截然區分分段計算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並且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而不再有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雖該退撫條例第十條設有過渡條款對於新退摘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相關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但對於受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顯對其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並未有合理之保障與前開憲法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即依本解釋意旨使前述入員於法律上得合倂退撫條例施行前後軍公教年資及政務入員年資滿十五年者亦得依上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以保障其信賴利益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1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監察院為處理政務人員httpscons.iudiclaLgov.twdocdataaspxfid100ld310770第2頁共8頁釋字第589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1退職案件適用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發生有祗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2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3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櫂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故為貫徹任期保障之功能對於因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即須充分加以保護避免其受損害俾該等人員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職權始不違背憲法對該職位特設任期保障之意旨並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相符第3買共8頁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0釋字第589號解择-1法法庭纲站2024630下午441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4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權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國憲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定六年之保障憲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以確保監察委員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查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係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屆監察委員開始任職時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以下簡稱舊給與條例尚無落日條款之規定該條例係於其任職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改名稱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以下簡稱新給與條例時始有施行期間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失其效力新給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參照之增訂亦即第三屆監察委員就任時係信賴其受任期之保障並信賴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依舊給與條例第四條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公法上財產權利本此信賴而就任即是其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而須受信賴之保護惟為改革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而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另行制定公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溯自同年月一日施行依新退撫條例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服務年資係截然區分分段計算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並且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退撫條例第四條第九條規定參照而不再有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雖該退擷條例第十條規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服務年資應領之退職金及支給機關適用新舊給與條例規定辦理即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新舊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但受有任期保障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原得依新舊給與條例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而新退撫條例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顯對其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並未有合理之保障與前開憲法意旨有違又縱依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暨5銓敘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部退二字第0932334207號函釋本條httpscons.judf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0第4頁共8頁釋字第89號解萚-憲法法庭網玷224630下午441例施行前後續任政務人員......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且具有軍公教人員年資則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年資得選擇不領取公提儲金本息並按轉任前軍公教人員之等級對照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繳費費率補繳退撫基金併計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歳者亦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惟實際上依此規定得領取之月退休金與依新舊給與條例規定得領取之月退職酬勞金因計算給與之基準不同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照兩者數額相差甚鉅故依此規定及函釋新退撫條例第十條之過渡條款規定對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給與條例修法增訂落日條款前已就任且受憲法任期保障並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權益而言尚非合理之補救措施與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有所不符有關機關應即依本解釋意旨使前述人員於法律上得合併退撫條例施行前後軍公教年資及政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亦得依上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以保障其信賴利益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589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httpscns.judd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0第5頁共S頁鏵字第589號解琿-累法法庭纲站2024630下午441監察院函相關法令憲法第93條36.01.01少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第5項89.04.25少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82.02.03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3項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5條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5條民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74.12.11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3項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6條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9條第3項民國88年6月30日修正公布88.06.30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4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少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9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少政務人員退職擷卹條例第21條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93.01.07夕公務員退休法第6條第3項民國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84.01.28httpsycons.judiciaLgvtwydocdataaspxfid100id3l0770第6頁共S頁2024630下午44151字第589號解釋-聶法法庭網站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第3項民國89年1月12日修正公布89.01.12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款民國ST1年6月5日修正公布9106.05政務人員退職擷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民國93年4月5日公布93.04.05銓敘部93年7月19日部退二字第0932334207號函相關文件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1.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自民國88年2月1日起至94年1月31日止依開始任職時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7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以下簡稱給與條例第四條規定於其任期屆滿後如任軍公教人員年資滿十五年者有擇領月退職酬勞金權利2.93年1月7日制定公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新退撫條例第十條規定於92年12月31日前已服務十五年以上者將來退職時仍得依原給與條例選擇月退職酬勞金3.聲請人監察院認為受有任期保障之政務人員於新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後接續任年資合計十五年者原得依原給與條例擇領月退職酬勞金而新退撫條例卻無得擇領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對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未有合理之保障與憲法對監察委員設任期保障之意旨有違聲請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釋字第58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5-01-28瀏覽人次13397第589筆共813筆回列表第7頁洪8頁httpsconsjudicial.gov.twdcdata.aspxf3d100d310770燁字第5fi9號解择-葸法法庭辋站2024630下午441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cl310770httpscons.ju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fd3l0770第S頁共3頁J202430下午442釋字第632號解釋-M法法庭網站釋字第632號解釋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件ir解釋字號釋字第63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解釋爭點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繋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入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理由書緣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中華民國九十1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總統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三一五二四九一號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為第四屆監察委員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httpscons.judicia.gov.twdcdataaspxfd100id310813第1頁共6頁釋字第632號解釋-M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2之行使同意權案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提出院會表決而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定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該委員會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一另四日十一日及十八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五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嗣第六屆立法委員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就職後總統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四四六六一號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四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及五另十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三日十七日二十四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頊迄至本解釋公布之日為止立法院仍未行使該人事同意權聲請人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2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櫂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櫂範圍等情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書之意旨乃聲請人等就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擱置該同意權之行使發生有無違憲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受理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3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httpscons.Judf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Qfd3lQ813第2頁共6頁2024630下午442择字第632號解釋-志法法庭缩站-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又如採取內閣制國家於新任內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內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一條參照我國憲法雖亦有類似規定如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使前後屆國民大會代表得以連續行使職權又如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憲法第四十九條前段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繋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第3買共6頁httpsjfcns.judicjal.9ov.twdocdata.aspxfid1001d310813釋字第632號解釋-志法法庭網站2024630下午442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3此係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要不待言至於聲請人指稱本件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5使爭議部分因該職權行使爭議尚非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所發生之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所得聲請解釋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參照是該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許大法官宗力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httpscons.judlcf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第4頁共6頁2024630下午442釋字第632號解釋-惠法法庭網街J632抄本含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宗力及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相關法令夕憲法第28條第2項已停止適用36.1.1夕憲法第49條前段36.01.0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94.06.10夕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94.06.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89年4月25日公布89.04.25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91.01.25夕立法院職櫂行使法第29條91.01.25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82.02.03相關文件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1.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總統依89年4月2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於93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2.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12月21日審定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前開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3.該委員會並於93年12月28日94年1月4日11日及18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5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httpsyconSJudicial.gov.twdcdata.aspxfld100id310813第5頁共e頁择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沽202463下午4421.嗣第6屆立法委員於94年2月1日就職後總統復於同年4月4日再以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4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櫂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2.該委員會於同年4月1日及5月10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同年4月12日19日26日5月3日17日24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暂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三聲請人等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發布日期2007-08-15瀏覽人次55381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httpsycorsjjdicial.g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第S頁共5頁Leg怡lativeYuatijRepubHcofChlnaTahvan委員動態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刊載者傳崐萁委員刊載日期20240626藍委任務編組最短時間查弊2024-06-26聯合報第A3版焦點記者唐筱恬張睿廷歐陽良盈屈彦辰台北報導國會改革法案今生效四機關聲請釋憲要為法律按下暫停鍵但國民黨立院黨團已準備啟動國會調查權總召傅崐萁今將召集黨圑幹部及司法法制相關委員開會討論確認運作模式及任務分工組織架構再請各委員會召委啟動成立弊案調查小組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國民黨將分任務編組對超思雞蛋數位身分證光電興案台電虧損等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以最快時間追查弊案至於總統國情報告洪孟楷表示是否邀請總統國情報告要經過黨團大會討論才會正式定案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國民黨團與民眾黨談好才會一起提案沒有限定時間民眾黨立委張啓指說法律生效後就依法盡快發函要求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調查小組也會陸續啟動針對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稱支持三櫂憲法精神但希望用修憲方式而不是用國會改革法案偷渡民眾黨圑總召黃國昌說最好的回應就是李在二二年說過的話當時李俊俋說在體制混亂遺沒有辦法釐清我們無法透過修憲改變時我們至少應該要做的就是國會調查權以及實施調查權會用到的聽證制度建立起來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賴清德總統準備踉在野對抗號召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團向在野黨宣戰呼籲行政部門不要小看國會力量下個會期是預算會期就來試試看httpswww.y.govtwyPagesDetailaspxnodeid54301Sipid2416012024629凌JR414網頁11LegislativeYuanofGhlnafTaiwn委員動態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刊載者傅崐萁委員刊載日期20240627超思鏡電視案在野將成立調查小組2024-06-27聯合報第A3版焦點記者唐筱舌張睿廷歐陽良盈台北報導國會改革法案昨生效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昨召集黨團幹部沙盤推演啟動調查權聽證權初步鎖定超思難蛋案NCC鏡電視案等成立調查小組今天黨團大會拍板定案並在黨內凝聚共識後與民眾黨團溝通一同提案民眾黨立院黨圑總召黃國昌表示過去八年在民進黨的完全執政下貪腐弊案層出不窮有太多問題需要查明會以最負責任的態度依法徹查弊案回應民意期待國會改革法案日前在總統公布後法律昨生效國民黨團已鎖定數案要展開調查據了解國民黨認為有些案子可提升調查層級於全院委員會討論預計下周程序委員會提案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洪孟稻表示最快下周會成立調查小組依法進行後續程序以積極態度辦理案件立法院延會至七月十六日洪孟楷表示調查小組若有所進屐不排除加開臨時會但目前仍會按部就班來處理最快下周提案在野黨會以有進展重大案件為主努力査弊至於總統國情報告攄了解國民黨考量總統已提釋憲是否還要遨總統國情報告還必須黨團大會討論後才有結論2024629t417httpswwwJy.gov.twPagesyDeta1Laspxnodeid5431pid241546網頁11附IINativeYuartiRepublicofCh3nal3iwan委員動態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刊載者傅崐萁委員刊載日期20240628國會改革法案上路傅崐萁最短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2024-06-28更生日報第15版焦點新聞台北27日綜合電國民黨立法院黨圑總召傅崐萁今天說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國會調查櫂聽證櫂上路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他並稱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會在最短的時間啟動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國民黨立法院黨圑今天召開黨圑大會會後傅崐箕回應媒體提問時說國會改革法案26日生效正式走向現代化民主國家該具備的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上路未來需要全民當柯南只要發現有官商勾結的弊案國民黨歡迎大家一起站出來勇於守護權益傳崐萁說要查起來案子實在很多短時間會聚焦在幾個案子由國會儘快作成決定他指出基本上不管是對雞蛋還是爐渣遺是光電風電或是媒體的弊案今天在國民黨圖大會上大家發言非常踴躍收到非常多檢舉弊案國民黨團會啟動在最短的時間成立調查委員會和調查小組會儘快進行被問到國民黨團是否會推動在立法院這會期成立首波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傅崐萁說馬上5定會盡最大的努力回應大眾立院國情報告傅賴總統想來隨時可以來關於是否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總統賴清德日前表達國會職權修法釋憲出來後再決定傅崐萁說不必再搭舞台給賴總統質疑賴總統違背選前對人民承諾媒體追問所以是否不遨請了傅崐萁說賴總統想來隨時可以來2024629httpswww.lvgov.twPagesDetail.aspndeid543012ipid-241547網頁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2,"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712暫時處分裁定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20ded8c-1e51-4ca5-ab80-3fa7df4460f9.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712暫時處分裁定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理定充由暫時處分裁聲請補書人監察院聲請絡︳一院人Φ代表菊長陳子一小升憲法法庭收文訟理人號元德律訴代李師庭在收涉一字第旦科色號思理出分定補充由為提暫時處裁聲請事一何ㄥ條人以以法訟法庭垂詢本案應憲訴第第針對鈞聲請聲請而聲猝訟條項之人監院依法法問題請察陳項為據非憲訴第第理由如述下訟幻項之法規法法法國家機關請範憲壹本案係憲訴第條第聲而訟條項之法法機關議案件審查非憲訴第第爭兩項ㄥ條項訟條法訟法法法憲訴第第與憲訴第第一少之聲請審查標的不同因憲一冷條項法訟法規定國高機關本身訴第第家最按認就法級用之法規牴觸憲或下機關行使職權所適範有法法之決得憲庭為宣告違憲判聲請因憲二條項法訟法規國高機關行按第定家最玫訴第經與玝生法上限之議使職權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憲權爭議爭得之之法法庭判決機關協商未果聲請憲為機關爭議強三猝條項以之法法訟法抽規調國家機關象範憲訴第第應第頊之聲請標而憲法訴訟法第標的無疑義為聲請貝係引法上攏限爭議權力行使行的於具體個案中發之觀憲條項θ法訟法並首先諸法文第未提為條字訴第而法上限之及法規係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權範針對違其之法必憲之規再憲抽象規範執行是違爭議為範並卻但之必力致生限限議發生未皆是權行使權爭議權爭自於法規源範違憲段樓外勿勿法北路號之中桂律事務所臺市和平東四法號號舉司院釋字法院茲第解釋為例司釋字第解釋係之人四事該號政院認核宜實背景解釋聲請行為計畫不再續經於立子法院通過之已繼之必維持相關預算無續執行要是猝經次四提政院過止但人立法行第會議通停興建核相對院行立認法院過之政立法為通預算案機關應體遵行院遂決一函政及人以議請監察院對行院長相關員子該號糾彈解釋聲請人行政院認立法院上開洪議與憲法賦子行政院之軌掌及司法院釋字第少號解釋不符於是聲請釋憲附件法司少法理條項款院大官乃依司法院大法官法審案件第第第中憲法訟條項以比段法之理訴第第前身受附件予為五號之政止釋字第解釋聲請標的行院得否自行停預算執立之具體個法院決函政行爭議案中議監察院對行院長請及人以立相之法院關員予糾彈權力行使行為與任何抽象憲法規否由此以法範或預算案是違憲無涉藉案例得說明一是訟條項法法上訴第第針對具體個案中引發憲限權爭議與條項之力而設法訟法權行使行為憲抽法規訴第第為象兩有法區範憲審查標的不同著明確的功能分六下之月碎日正之立法案聲請標的為民國同修公院本年布少ㄥ條項猝條第項碎法之條之職權行使第第第第項猝條頂條上項及之於立法第第第第院調查第關以及之及立冷條權行使範圍其拘力規定法院使法東職權行第項猝條項少第項少第之段之第第第條後第條為第項少第項及之第條關於受調查之規定抽對象象引碎法規既範本案非對具體個案中發憲法上限之權爭議權自力法決訟猝條行使行為聲請憲判應用憲法法適訴第第而項法訟法項非憲訴第條第二法上之引發憲權限議力行使可能經而爭權行為協商排除爭上猝樓外幻中桂法律務所臺北和路段號之勿勿事市平東但之法法治瑕疵議狀態違憲抽象規範無透過協商癒違憲憲一垂法律與憲法條法律與憲法抵觸效規定按第由條法之法規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司院解釋憲第由碎之法之定憲法司院為解釋二項訟條經之之法法設議機關協商未果要訴第第有爭憲故若限之力使與他機關發生權爭件國家最高機關權行行為應在互以化先由間盡力協合憲秩下相協調解爭議機關商序立如決函院體力使法院是否請監察彈議蓋具權行行為寸議什少立劾政院查組能透過機關間積極對行長是否成調專案小可達原話之結如撤回成弭平爭議果寸提案議案仲總經三反而立法統公生效之法規違院通過布抽象範存有權然以立立及反增修條文所保_章之監察權獨力分制衡原則違憲已之性等違憲爭議時無法經由關自行協商使違憲而無效必碎行解釋竄法第條及第法律變為有效須由鈞庭憲幻此法訟法法規條參照由益徵訴第條國家機關聲請範與訟條法訟之法法各司憲審查類型規範功能憲訴第是訴其職已四年月之立法文於案標的法院職權行使相關條本聲請其列日之法且由自協公是否違憲議無不得機關行商解布爭自條訟法之故用憲法決憲法規範對象本案僅應適非訴第聲訟幻項法決法鈞庭作成憲判訴第條第請兩條項三訟η項訟法法憲法法憲訴第條第與訴第第之決類聲請判種不同憲冷一條法法訟法規定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訴第按主於決文宣法規應判告範違憲憲憲二訟條法法於法法規定件庭應判按訴第本章案次另亦於主決主文認之限視形文為其確相關機關權得案件情段猝樓之中法律北和路號桂事務所臺市平東他之知適當諭對三上知法訟猝條項開規定可應憲訴法國由第第家機關聲係法法之對請規範憲審查判決宣告法規應範違憲憲則猝項法訟法條之決認訴第第機關爭議案件判係確Ω並之立相機限之法院關關權本案爭議非某一具體權力行而立使否限法法行為是逾越權係院職權行使部分條文是否牴本立法上決主之之觸憲權力分原則自判文種類觀件亦應屬ㄥ條項於法訟法之法法憲訴第第國家機關規憲審聲請範查兩四ㄔ條項法訟法訟條項憲與憲法法訴第第訴第第並立之訟為行獨類型先充之平訴無行與補關係一法訟條法國法規法之訟憲訴第家機關聲請範憲審查訴類是法型抽法規查上針對象範為聲請與審律違憲爭議本質即應玝法憲無由機協決由庭宣之決法關商解鈞作成違憲告判第條條訟條及照而法法第參憲訴第機關議案件爭是之訟類國限訴型針對家最高機關具體權力行使行為生權爭此查方先之必兩立議為聲請與審時有行協商要為平行獨憲訟的兩類法訟法之並法訟法種訴型訴第條協商非憲訴第猝條之先行程序若皆二且法規生限範發違憲爭議須先待具體權議事件況爭再協生經法訟發協商程序商未果後方可提憲首先訴如訟此兩之混此致法訟法為種訴類型嚴重淆再將憲導訴條法之空第聲請鈞庭審查抽象規範功能遭到架更甚有憲也碎仍法之此之地而第條暫時處分規範將因無用形同武設虛為自三猝條項應用法訟法始本案聲請適憲訴第不存故第訟條否依法法之在是未憲訴第協商疑慮法北上冷樓必Γ中桂律事務所臺市和平東路段號之猝懇本幻項法訟法鈞綜上之依確為憲第條第請貳案聲請據訴並之的憲失效庭分宣告本案聲請標違准許哲時處聲請此致法法庭公憲鑒日中民國年月華人人監察院具狀聲請人代表陳菊人訟理人元撰狀訴代李德律少段號樓勿勿法北路之中桂律事務所臺市和平東之及附屬文件名稱其件數註備文編件號文件名稱或內容號法院政附件司釋字第解釋行院影聲請書乙本份號附司法院乙件釋字第解釋影本份法北段號樓之外中桂律事務所臺市和平東路烞件政院行弟請書八日九月十中民國十年十一華二二二八三四號台九規字第十文法院受司適四用憲廠並止執行相關預算主院決止興建核能停旨為本議停發並法之立法生用憲爭議法疑院行使職權適發生義與請之立法見異及法法院適用同一律所持解有院適用律與本院惠復貴解釋明說二八八七坎決八日九凋本院第會議依中民國十年十據華一理議辦各份法及統請書憲請書解釋聲一檢附解釋聲一俊雄院長張怎法解釋孝請書與立四法院使並止預行政決止核能廠停執行相關算院興建為行議停特並發法生疑請解釋法之引發適用憲發義聲生適用憲爭議職權之目怎法的壹請解釋犖憲政法三政機關五規定院為國家最高行法十條行憲第一中八二四二九月十三款民國十年文條第項第華增修條第一行及方也政立法院出施政方針五日正定院向提公有修布規自之政訂定之既法定高行機關有政院為憲所最報告責本片並流政應國潮之方也方為順際於國民生公共事務針關計等對正之施政必要修因已擬定計畫作發展等素量國家永續考以決四經院估議四核本審慎評之限核能廠下簡稱既權並經同意止以立濟部建議停興建建核日施政非家園作為後實方向無憲法之逾越賦子本院限權業二立預法政算案具有機關批准行機度施政之性關年計畫質其經三院九理貴釋字第號由並一解釋在案解釋書指明預即法尚上之區算案律案有項本法人一質別律係對不特定政人括府機關與般民之一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抽規象並預定可無限制的反生規效以覆產其範力算案係具體數記政正字府機及施政之載關維持其常運作執行各項須計畫所每兩經方度也次費一年實一即失其效力規定之內容拘故之及性全束對象持續完不同預算上政之案實質為行行為也立法一種是機關審議預算具批政方施案有准行措即年度故並政之性立計畫質本院編經法院列預算審議通過取實經總統公之布後得執行授上政之權質為行行為種一法性茲因經立四與律案質不同前法院過之審議通預算核計社本以自經畫推動來會已生重大濟情勢發變遷院量我考理國核廢料處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核化之及經家非趨勢基公益之濟部提出有更符合代方因於政立替案等素行與權從並立法之政理政四權分憲原上決止配策定停興建核合揆具政而止四之策變更停核預算執諸院行貴首開解釋正合憲性與當性八三立詎法於七院九日之本十年十月依該院親民一黨黨團認一政提案行門忽略依法政部其行的基本再職責甚以方法各種式規避其執行的任而法律責拒絕執行律不更法治僅是社中極的示公法會壞範是然違失立法院就職函政法行院院長蔑視律違法失之以職行徑請監察院子彈以劾以懲處為做戒該院並決函據作成議監院就請察政院院俊及人行長張雄相失視法法之關職員蔑律違失職行立予附法上之說明院開以依述依法件一前為糾彈有三之及九號解釋法院釋字第一決憲賦子本職掌議違前揭之意旨及之法文之經過及怎條疑性與涉式義質係四止止並執行因院依法興建核停之出本為停本請案提一聲適三五三及文法條增修條第之決用前揭憲第十相關預算議發並立法生二疑院行使職權款規定發生義與條項第第一爰理法五法第條第法之依司法院大官審案件一適用憲議爭向之院解釋款規定貴聲請項第一八五四八七二立預算十二三日法院通過興建核相關十十年月立二止核能電廠興四日立法院院決廢所有五會議即年月十移本二日法相規定請於六依憲關院乃同年月十建畫案計案八決立日決原議不立經法院於同凋十議法院年十覆議隹本核日經以至院四因而繼時今預算得續執行予維持理核能安全先進核處形估通盤量我國廢料情審慎評考夫去及之方國永續合公益代案為家化之更符日國家核趨勢有非爰核二七經院四提本第因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發展等素計附二四止核件六次過繼續興建會議通停三九文認法院號解釋三詎立法司釋字第一院親民黨黨團提案倡行以政取義言行及同法律院竟遽斷章提預算不等曾由立法機以之僅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政院可逕預算案判斷而上匕的審議可是其內容作實質上的守許關形式准故預案不能僅政國的概括授權是算而機關動支庫非對行預而既法算案獲政更應視律行為之行為為視為行即行政應體遵行法機關均立法院決通過同為律案一議稱政院以函院就院並決請監察行疑該院據作成議怠無義予俊及人長張雄相關失視法以職員蔑律違法失之職行為依法糾彈立惟四依法六三憲第十條規定法院固審之該有議預算案權立法項審議僅具批政有機關准行機度方也政之關年畫性計質法五三復依憲法三二第十條憲增修條文第條第項第款規一並及法三定司院九釋字第一號示政治之解釋所揭責任意旨本於立立基政法之理行權與權分憲政政原院決定之當有策鑒故於改改權總統選內閣組後於四過去評估核依計畫所經政之已改據基礎與數據有變通盤審慎估上決必評策定經四止立須停興建核法院之通過相已繼之關預算無續執行因必而經要本院決止會議議停繼興建續立五綜上法上所述院決認該三開議院依憲法六第十條規定議課與決之以預院完全之算本執行院義務本行使職權適用法五三二前揭憲第十及文三條增修條第條第項第一款發生疑並發因之立法義與院行使職權生用法之適憲議爭之理參怎法及人立弟請解群由之犖請對本朱所持與見場解四一核繼續興建與否院政決之屬本得定策事項法三依司院釋字第號解國法依山釋我憲據孫中先生創載立之行中民國而華遺教制定言依法五三在前憲第十條二立政司六法七七八第十條法三第十條十第條考建監試九第十條察規定五始等置院憲法本原各為之賦於子職權所圍內立掌範國家最高機關獨行使職初互相五三權平等無軒輊復依憲法政第十條規定院行憲國政法三二為家最高行機關修文增條第條第頂款第一亦行本立規定政院向法方有院提出也政方及方也政之針報告責依自院既為國家政最高行機關照院上貴開解釋意旨當並核立政獨行使行政敗四權負策成任上繼責本質續興猝應政乃況部院決定行之施政由本政範疇行權建與否屬就之廠構及配核能電上之知識備之與技術佳科學門具有較並為估作成較止因素進行評查危險防等風險調造分析之量與判斷周延裁戶方為於必也政要時人及公利益計畫進民福社共增再屬符此於院之職權準之本以正合物本質加調整事修認四不因核發展等素流量國家永續應國潮考本院為順際並停爰四之建未政止核興決更施畫定變計宜繼續興建不之生憲政限違情事越權界逾行但立政不得固監行權立之理法得督原權依照權力分司三九號釋法院一解方也政內容釋字第更畫決定或變計逕行之目復項言加追加原預算就動增或出蓋被移指易敗致政無所歸屬之整策成政內容變動與調導及施畫涉計各有之立司立法本所以立政權分治違行權與任政難建責本應此院白示旨趣明揭理法不即一為憲所許制衡原立及法院自當遵守二法性不同律案質預算案與預性不法律案質三算案與九號解釋依法院字第司釋一是以比否可立於總預算中法審議該號係對委員同解釋針作逐改之疑出否定義之逐句增刪修法方式條照審律案議且而性與亦有其特殊理由敘明預算案於書中之解釋解釋預法立法皆有提案權院或委員律案無論關係法不同律案此法之及並無提出審議律案政院提出其祇許行一算案則須預之政度收支在因係府整體年一之則關限制算案時程此故二限及其審議皆有其時立法序提案間內完成程定期即預之區法律上別法尚頭本質之律案有一此算案除外關係人利義務政般民之權人括府機關與定一係對不特並預之所作抽規定象可無限反制的覆產生規效其範力算以案係具體數記政正字載府機關維持其運及施常作執行各項每兩政之畫須經計所費度方也次一年實失效一即其力規故之定內容之及拘束對象性全持續完不同上預算案實質足政為行之告行為一種見政預算案乃行門在定度一會計年為不內政之執行策所擬定政財行為準則應視同法為律案三法定之預算拘力定束有一範圍預於政立基行與法立之理權權分憲政原之算案提出與預權政之執行屬行部門職權之立算案審議法院之屬職權明五責分依憲法二二第十九條法八預算第條第十條三政三二第十條及三第十一條之第十條規定府機依關其戶依方也政方方也政針計畫擬定政策內容推估概算定法一經定程序編立列預算案後送法院立審議法院審議通過後故政行門獲之部得執行授政權預算係於施政行權基而需要自預來得因政之而策變更整之調言詳算在歲出分部僅與係規動支用之上範費限具效授權力法之律拘力東有其並所不同力於拘束在不過法得超定預數經算額動支費告不容政因非許行門政情事變更或而止策變更縮減或停預算之執法院三行司釋字九第一號解文釋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之目原預算項言及復方也政涉畫內容之計變動易責有與調整致政導敗策成無所任政治以立歸屬難建各立應違政法立行權與權分之理本所司制衡原法為憲所不足佐證許資法實四之預止算停執行無明文止禁上務不之先例之性既預算質係授政權行部門法定之在預算所定數內額而經以動支政費非課必行部門須將法定全預算數完執行畢因對之義務而法及預算其他法於律政止行部門停執行法並三決法十止之明文規定依算第十條第復定預算無禁預止二三因或五三及之相關規定算撙節停項十條等條第第亦過法之去數亦定預之法十年有生賸餘屬所許執行所產之變更等合公益替代方案或情事情窒礙難行更符算過確實如而之台寬支出畫案例止行若國事業資本計形停執干一七八一工五口統畫十十年公深澳電廠供煤系程計司林一七八工九四畫十油公廠低硫燃油煉製場計度中司高第七工三分廠更新程畫十公司高屏電廠竹門計十年度台寬一工一八三廠九十機發電台寬公司湖發電第部九十年度澎一八設八三油公北油碼頭輸儲度中司部輪程畫十十年計一八二八六合金新總大樓度作庫庫建畫十十年及備興計附八八三於上及工院開原則本基程十年度等件新建並及理全先進國家非形核能安先量我國核廢料處情例考不決四並止預算之因建核停執行相關核化趨素議停勢等立之法生反法或侵越權問題違律具之正理政上由四止當五止建核並停執行相關預算有策停興社二以五七日經濟四六九推動來會核自十年凋十計畫七國四五思潮發展十年已生重大變遷際綠色澎湃勢發情更二故激國諾比生後發六日核能電廠發輻射外洩事月十車而減之國內先進國趨勢反浪廢核能發電成為家際核潮已讓石之綠色夕島成已甦成為永續發展保意識亦覺臺灣環人目國追求標為社以已生四經勢發經於核自推動來會濟情部鑒計畫濟爰過改於之變本去估依基礎與數據或有重大變遷評所據就四之四核議題六六日立核再評估委員會存廢月十成年於並三日院九向建議依論結本月十本進論其討果年行討並附四四方件建核提出替代案停二院經通盤並經七本審慎考量提本院六次論第會議討基一二於四後不建核缺之四不會電具體可核行替代三四方核之案廢料是萬年無解難題核生災萬一發危機五理四六堪止處憂核合約中損失尚可忍受台永續發展決立經逐理四灣濟漸建非核家園由等議停建核文之及肆開係名藉致件件立四二法四一院第屆期次第會第十會議議事錄二八二七二七中民國十九日政六次華年十月十行院第會議議錄事三國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形表情四八八經三八九九日經三三濟部十年月十九九六九秘字第八七號函及附件八五八二八中民國九日政七華十年十一月行院次第會議議事錄六相法規文關條本附略聲請書件統解釋孝請書一決政院依法止四為行據定職核能並止權議停興建廠停執行相預關算特立法院用法之與適律所持見解異統有聲請解釋一之壹統目的犖請解釋一以院於法決四本基定止四權責議停興建核能廠下稱核簡合法規立法於八七符預算相關定住院九日中華民國十十月年一認不通過決院止四立八議本停興建核法院於五已顧十作年成有兩之決法興建議違失職情院用法事適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從以四而止執行止核停認院決興建確本議停統解釋爰聲請一四之法性核預算合文及之法令條之經及律或生歧異過涉命法令見解發式律或命之經過見發生歧異法律或令解命一八四一二日立核相關預算三七法院通過興建十八十年月立止核二四立決廢所有日法院院議即五五會月十十年本二日法相於六依憲院乃同月十建案年能電廠興計畫案八移經立法院於同十月十立年法院覆議規定請關核以四因而繼續執預算得日決持決原議不予維議附任本四告止核經經興建至日院濟建議停今行時審理形國核廢料處情估通盤量我慎評考件後一夫去之合公益日化之更符核趨勢有安全先進國家非核能認四宜再續因核畫不及展素計方為國家永續發等代案爰二七止繼續興六次通過停經院會議提本第予維持附二四建核件三九號解法院二立認司釋字第一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詎行曾以政取法院竟遽斷章及同律文預算不等提釋倡蓋預算以之與否政預算案執行院可逕判斷言行義而內容可是其作立上的批准許由法機關形式僅案非兩授政國的概括機關動支庫上對行的審議非實質而視政更應之行行為故能僅視為是預算案不權即預過視同為既立法院決議通法案獲律行為算為怠行該院並疑無義政應體遵行法機關均律案一及政俊雄相院院長張以決函監察院就行議請據作成予以依法法之為糾彈人法違失職行失蔑視律關職員附三件少三對查法決法及預算算審法法計相關律規定於政行部並隹止門法停執行定預止之立算無禁明文法認院預即既經該院依法三算案憲六第十條決通法議過視同律本院院案長前法開行為有蔑視律法失之違職情事爰因院上與本就職用法權適預算所持見解異統有聲請解釋一二及之法涉律或令文命條係一之本聲請案提出因院依法止四本興核並止停建停執經本行相立法關預算院決四議院宣並止布停建核停係違執行相關預算規法之屬避執行任法律責失職爰與院法之本適用預算見解異依法法理有司院大官審向七法案件第條之第頭第款規定一一貴院聲請解釋二二稱按法預算第條規定經立預算法而公程序法布本法定認預算院立為定預算僅法院政屬批行院准年其度施政之畫性法效於計質律果就在歲出預授算權行政法機關在定預之目算所定期時的與最高數內額範圍不此經動支費生政必拘束行機須完全之關執行義務諸法四觀預算之第章預算執及六行第附位章屬單之預算規定自明立法惟院親認民黨黨團政行部門一略忽其依法政行的基本以職責再各方規種式避甚法其執行律的任而責拒絕法執行律不僅法治是社更會中極的示公壞範是然違法失立職法院就政院行函院法長視法之蔑律違失職行徑以請監院劾察予彈以懲處為儆該院並以戒決據作成議函監院請察就政院行院長張俊雄及人相關失法職員蔑視律法失違予與之以職行為依法糾彈本院適用法上預算規定揭為及法之性前揭此定預算質之生歧異特聲請對見解發法規定統解釋預算為一立人之與見之理由及對本朱所持場解請參拜解釋請法性不同預案與律案質一算預法性不三算案與律案質法院九號解釋依司釋字第一是以比否可立法於總預算中係對委員審議同該號解釋針作逐改之出否定逐刪疑義法之方條句增修照律案式審議且而性與理其特殊於由敘明預算案亦有之解釋書中解釋預法立法皆提案權論係院或委員有法同律案無關律案不此法之及並出審議無政律案提祇院提出其一算案則許行須預之政收支在因係府整體年度一之限算案則關時程制此故二及限其立法審議皆有其時內完程序提案定期間成即預之區法上別律法尚項本質比之案律案有除外算一人利務關係人政般民權義括府機關與之係對不特定一預並規效力算限的反產生其範之規定可無制覆作抽象所正及各項以記政運作執行袖數府機關維持其常係具體字載案兩每規次效力施失其之經度實一即政畫所須費一年計故上之及性完全不同預算案實質之續定內容拘東對象持足定度乃政門在會計年政之見預算案行部一行為一種為行不為法之政應視同為律案政定行為則內執行所擬財準策二之力定法定拘有一範圍預算束預理之出立之政案提與政立法分憲原算於與權基行權權預立之之法院職權之審議屬政門職權算案執行屬行部二八二法十條法五九預算第條第明依憲十條分第責政二依三之規定府機關其三三及條條第十十條第十第一戶依法估定政內容推概算方也政方施政畫擬定策一針計經立立法院議通過後法院審編案後送審議定程序列預算故政之行部門獲得執行授政於施權預算係行基政而權需要白預因政之而來得變更調整之策詳言算在歲出分部僅與係規動用之上限範支費具授效力法之權律力拘束有其並不於所同拘力在不過法束得超定預數額動支經算費政非不容行因政許部門情事變更或變更而縮減止策或停預算之法三執行司院九釋字第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加之或追原預目及算項言復施政內之涉畫容變動計易責有與調整致政敗導策成無所任政治以立歸屬難建各應政立立違法行權與權分本司之理所制衡原憲法為所不足佐證許資三法法預算等相關律對行政止法並部門停執行定預無止之算禁明文一之既預算性係授政法質權行部門在定定之數內預算所額而經告動支費課政必法非子行戶門須將定全數預算執行因對完之而義務法及他法畢預算其相於政關律行部並止法門停執行定止之預算無禁明文規定至法預算僅四之第章預算執係之行有關預算執規行範在提亦之供預算執行相規關程序定未政必課子行部門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完之七執行義務法六畢預算第十條復規超工定各機重大之五關程投資畫過計年未動用預算其預預應重查此算行審法允準算許各機重關於工之大程投五資計畫內尚可酌年斟衡量各項情事決以縱定是否予執於五行令執行機內從該關年未動支亦從預算僅使該法之筆筆定預算授失效而如欲權維應法立該預由法院持算重新審查而已就此之觀定應之止預算停執法行為預算所允許二三之二五三及條等三項第十決法條第十條第依算第十亦預之生餘屬因止行所產賸規定或停執相關算撙節法之所許四之止不之先例預停執行算法之合公益替如礙更符去定算有窒難行依過案例預亦之以之方止預算執行式為更形多停方或事變等情代案情一七八一工五口統程畫十澳電廠供煤糸計如台公司林深七工九四油畫十廠低硫燃煉製場計度中公司高第十年工一八分廠更新程計畫三公司高電廠竹門度台屏十年一一七八四廠九十部機台公司湖發電第九度澎十十年八一北油工八三油公輪碼頭度中司部十十年發電程計畫一八二八總六合金新十度及庫設畫十年輸儲備興建計附八四工八件十年度等大樓新建程庫四反法五止行並無違預算核預算停執工之二係台公司計四電程預算廠號機發按核能第一屬之編審議位其預算製附屬預算型本支出預算單畫資應第八五至九定六條十條規及依法十第行預算第章執附之八產五規位預算所列資理法條定屬單依預算第十辦應於之效益與有鑒改充量投資畫成本設擴考計建良中點九點規定畫型資政位預算執行要第爰計此央府附屬單資如於況欠佳金來源無著因財務狀度進行中本支出年經無或因因他詳予法期效益其原因達成預或情勢變遷原認力依規定送請本乎畫係相關應緩辦或停辛時計檢討為予應主院核定本案由機關核轉本經專案報管院建會審議從政四政產業立估能源策策經經核再評委員會濟部成簽並估結報院點估依評果本及總觀重新評社會成本等並法二反預算七次過止興建無違經六會議通停提第係文之及肆開件名數稱件八經八九三日八一濟部十年九月十經九三三秘字九六九第八七號函及附件二八二九七二中華民國十日政七年十月十行院六次第會議議事錄三立四二法院四屆次第第會期第十會議議事錄四國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形停辦情表八五八二中民國九日政七八華十年十一月院次行第會議議事錄六法規文相關條本略聲請書附件猝號解釋釋字第表筆卜回歹第筆共釋字號解件字第號釋院令解釋公布日年月中華民國爭點解釋向立院報告政停建核四廠應院解釋文︳相式上與法律定預算其形布手續為法經立法院通過及公預算案本一因院釋字第案不同式與般法律對象及審議方其內容規範當止權停主管機關依職一為措施性法律學術名詞稱之三號解釋曾九應刀ㄟ是法分別違憲或違否當然構成項目之幸丸行定預算中部支出法費尚定職務之經作及其執行法定機關正常運諸如維持法情況而定即重政策之屬國家要之所許非非法若影機關存續停止執行致自主裁減裁量得合義務之管機關依其算法所定要件變更且符合預之停及法定預算重政策變更涉政方針或要行至於因施經費或變動執則剴國暨尊重立法院憲法意旨對立法院負責之應本行政院止執行時依立法院職權行文第三條及憲法增修條與決策權照重要事項之參家由立法院提出首長適時向長或有關部會規定行政院院法第十七條使基目之法定預算項決議停止執行經行政院會議並質詢本件報告備並ˋ策過程考量歷次決連之影生態產業關對儲備能源環境於其仍自重要政策之變更一屬國家理之複雜性旦停止執行善後處以及立取法院有聽上述報告政院提議為上程序其由行須儘速補行開其立法委員之變更若獲得多數告後政策提出前述報之義務行政院即先立作成反對施尚法院可貫徹實止預算之執行前停相關支持協由則意旨商依本解釋各有關機關決議之內容他決議應視或其併選此指明決僵局適當途徑解現有機帶擇方案或根據憲法解決理由書算止執行相關預電廠並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院為決議停本件行政及︳並法之爭議發生適用憲院行吏職權生疑義與立法適用憲法發ˊㄟ聲一解釋憲法部刀解釋關於解有異請同法律之見與立法院適用一一使中央機關因行第款中段第五條第項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司法院發︳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予應受理ˊㄟ一關於統解釋部刀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立文與與一法機關適用同法律見解有異一一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項第ˊˋ佳款所定聲請要一件尚有未合此部刀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事貫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齒又本係件就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至算與立法院生發適用憲法之爭議引發爭議之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已忝或其他能源祹優屬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問題應由行吏司法權不均之憲釋機關予以裁決在解釋範圍合先敘明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屬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形算案經立因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式與法律案相當其本內容規範對象及審一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院釋字第三九號解釋其曾弓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故在此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均其之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責間區別在於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權其即限之法規一若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具備產生定之法律效果法該律本身無決量策裁或選擇裁量之授權管機關即有義務為符合該當法律效果之行為法院通立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參承諾之授權規範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幸丸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關於歲入之執行仍須依據各不重稅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是始有實現可能而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否當然構違成憲或違應在法分別情形而定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諸如發生特殊事故私經濟行政因經螢田策各市場因素或而改變主則等情形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罿尚非不得裁經減費或變動執是行為所謂執行預算之彈性因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若停止即執行致影機關之存續仍任由主管機關裁量非法之所許其因法定預算之止停執行貝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如亦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立與法部門參與決策之鬈並法意旨不符故前述執行法定預算之彈性非謂行政機關得自行選而擇執行之項目無須顧及法定預算乃經立法院通過具備規範效力之ˊㄟ事實預算法規中有關幸丸行歲出刀配預算應分期逐級考核幸丸行狀況並將考參核報告送立法院查一備照預算法第六十條丸行預日幸算寺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參間經費流用之明文禁止照同法第刀ˋ相十關全度百之九畫預算未達年二各機關執行計六十條又正三政院修發參九年八月日行中華民國八十規定議處照主管人員依二第四黑占第懲作業要點畫預算執行老核獎暨屬各機關計布之行政院所貫求本院釋徹財政緄律之要算之機帶均屬監督執行預款此凡鞋預曾言侖歹算一成解釋案之審議方式作係針對預算第三九號解釋字僅並明立法機拘東力闡否定法定預算之之不同未案與法律案性質若一字第三九據釋人民而為國家機關對象非般過之預算案拘束關通均定預停止執行法一質為何有權不問支出之性解釋而言胃行政機關號亦刀ˋ理算之禁止明文止執行法定預至算法雖無停並不充預算由劉憲法本文第憲法增修條文行預算弼政機關可任意不執不得遽言胃行︳二三條第項第所修改其第責之規定雖有院向立法院負五十七條行政條約案案預算案日立法院決議之法律二行政院劉於款仍月定得院十日決議案送達行政之核可於該日寺經總統為有窒礙難行如譅應移達十五案於送政院移請覆議立法院對於行請立法院覆議內並立開集會於應於七日內自行會期間法院決議如為休日內作成原時失效覆議決議議案逾期未決議成決議覆議十五日內作刀ˋ行受一院長應即接持原案政院二以上決議維全立法委員之如經體按窒難行而不欲算案如諑礙立法院通過之預行政院對該決議從而自於上開憲法增修應依布成為法定預算前日寺預算案公其內容執行執於行政權法定預算屬關所主張行理果如聲請機文覆議程序處條則行立法院通空間遇有自由形成之政機關執行與否有之核心領域儘縱定可俟其公布成為法之情事有窒礙難行算案不洽其意過之預憲之算案覆議程序法何須有預他裁量即可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預算設碎法定職正常運作及執行家機關維持其體數字載明國預算案除以具尚源且依現之財政資不重施政計畫所需ㄖ括推行各需之經費外掌所預在循環之功能影景氣有導弓經濟發展經濟理論算負代期政不︳民度權限僅係以有審議預算立法機關所具主憲政帶下代議民之抑審且經由預算之賦稅負擔出減輕國民立場監督期政支意代表之學實會之參與決理上稱為國政計畫之形成與國家政策及施議現參立二十五年五月法院於八案通過之後能電廠預算策權本件所關核亦重政策一更行政院要五次會議係以變會期第十四日第三屆第十電廠興建計廢止核能第二款規定決議五十七條時適用之憲法第依當嗣進年六月十政院於同工並停止動支預算行工立即停畫行中之程可亦基本件核議見於移請立法院覆重要政策變更而二以不同意日並ˋ考量經費之影生態產業關連備能源環境電廠之興建對儲能以應一支出之龐大及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Π寺止對此亦無支見是本件所關核以既能電廠預算案自擬編先前之停止幸丸行迄再幸丸行之覆議均經則立立法院參與或決議再次停止執行法機關自亦有與參或決議之其相同機會法定預算已步及重要政策變動自與非屬國家重要政策︳尚變更之單純預算變動顯然有別不能以所謂定法預算為實質行政認或行為聲請機關有裁靈餘地而逕予決定並下達實施援弓其自行訂定未經送請立法機查關審之中央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停相即辦關機關立法院幸丸此指摘為片面決策非全無理由總乃民主政治為民意政台立統或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實獲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選民支持而當自從選得推行其競選日寺之承諾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與︳變更先前存在其政見未洽之施正政方針或文策毋迺政黨政台之常佳態無論幸丸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以衡變仍應遵循憲法不失序所賴以維繫之權力帶設計及法律所定之相縱關程序蓋基於法治國原則令正實質當亦不可耳又代程序合法憲衡法第五七十條即屬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帶之設計二其中同條第款立雖重關於要政策法院決議變更及行政院移請覆議之規定經八十一並六年七二月十日修正布之公憲法增修條文刪除於該第三條第二但三項第款增設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投票制度該第五十七條至之其他制衡規定基本上仍保留於增修條文第三二條第項有立關法故一院職權之憲三法第六十條規定則未更動公布於八十八二年月十仍五日之立法院職權一行使法第十六條就行政院每會期立應向法院同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程序力口以規定法第七十條則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日寺行政院院長或有關並如部會首長立應向法院院會提出報告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日寺三經亦立有法委員提議上十人以連署或附議院會議決得邀請行並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立向法院院會報告備質詢所言胃重要所事生項發即係指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之國家重事要項而言謂施政方針變更則括政黨重輪替後要政策變改在內針對所發生之重要除事項或重要政策之變改其應修改法律立自須向法院提出法修律其上正案應修改或新頒命令應予發布並須置送於立法院外開條法文復課予行政院立向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如前所述定預算︳一毋遇皆限於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庸提案修正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立質詢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二條第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知外急或不能於事前預上開報告因青況緊長報告並備質詢提出︳之變更而已涉國家重要政策止預算之執行均應於事前為之本件停相自序通知未依其行吏職權之程瑕疵關機關上述程序處理有未按亦而院正常處置之維護憲政運作取杯葛手段非長安報告採有關首儘程序述報告及備詢布之日速補行前政院應於本解釋公道行義務亦有聽耳又其報告之相關機關立第三條及法院長依前述慧法增修條文長或有關部會首行政院院若立法委員之支後獲多數立法院提出報告之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職自基立法院於可徹其政策之實施若主憲政原理貫持於代議民之此一之異議屬對政策變更決議決議固後作成反劉或其他聽取報告與質之決僅曆建議性作用不具有拘束力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實具有應由行政院當途徑解決各有關機關選擇適視其決議內容議有間或院與立法院朝定預算由行政立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同意接受法院各時有關機關商達成解決方案決方案於不能協野黨團協商達成解諸為重要政策或施行政院院長以之處理如應循憲法現有機帶適當其現總統之付主正當性又無從實施政欠缺民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政自二項第三款條文第三條第法院依憲法增修行辭職以示負責託立立一不法院任案旦通過使其去職信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行政院︳直貝意此亦接訴諸民正可藉此改選機會散朝野黨派可能遭受解興建法院通過台衝突習見之途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立為代議民此勻定款案而帶之條然己括對具體個不重法律內容縱電廠之相關法案並即性一所不許究法律非憲法型之種所言胃固月靨特殊類法律亦非則院所能越俎代擇之問題本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採取何不重途徑應︳祉為先以方以增進人民福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庖予以解釋之事項口始展於正態導引社會發復惠政運作之常憲法失序為念克維護不車九長翁岳生法官會議主席院大鑑王不口雄王澤劉鐵錚吳庚大法官陳計男永施文森孫森焱林謀ˊˋ方戴東ㄙ佳董楊慧英曾華亦ㄙ判︳飛謝在全蘇俊ㄙ佳黃越欽見書抄本等文件意孫含抄本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尹力同意見出書大法官森焱方提蘇大法官俊雄戴法官ㄙ大東佳黃大法官越欽王官鑑大法澤分月未ˊˋ施出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文才木董大法當翔︳飛分別提出之部刀不同銎意見書心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出王大法官鑑澤提出之協同意見書白出施大法官文森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出孫大法官森焱提之出協同意見書曰出陳大官法計男提出之部分十尹力同意見書出且黃大法自越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日出蓳大法官判︳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出劉大法自鐵錚提之出不同意見書日出戴大法宮東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日出蘇大法官雄俊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日聲請書定維局裁判確行政院聲請書出相屠目去令幼條憲法第θ條憲法第θ修法條θ憲增修條文第正公布號θ司法院釋字第解釋立法院條條公θ職權行使法第第布條條條預算法第第第第條條θ第司法院法官審理條項款θ犬案件法第第第條項款第第第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行預算幸丸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款點第第政修院正發布相屠目文牛一抄政行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台八十九規字三二二二第四號受文司法院適憲法發算用並停止執行相關預止興建核能四廠主為本院決議停旨及發並適用法律議本院生用憲法之爭職權適生與立法院行使疑義請一惠貴院解釋復持之見解有異立法院適用同法律所與說明一議辦二七八次會議決一院第年十月八日本據中華民國ㄟ十九依理一一份聲請書各及統解釋二解釋憲法聲請書檢附方ㄙ院長張俊佳憲法聲請書解釋與行使職算立法院並止執行相關預止核能四廠停決議停興建為行政院發生權特並聲請解釋憲法發生疑義爭議引發適用適用憲法之之目的壹聲請解釋憲法憲法增修一政機關為國家最高行五三條規定行政院憲法第十一二五正公布中月十日修民國ㄟ十九年四二第款華文第三條第項條行既為憲法責本院及施政報告之立提出施政方針政院有向法院規定ˊˋ自方針生共事務之施政計民等ㄙ有訂定關於國最高行政機關所定之︳畫作已定之施政計素對擬量家永續發展等因潮流考國並為順應國際議同慎評估決以四經本院審廠下簡稱核正之權限核能四既必要修︳並方向實無逾為日後施政建立非核家園作止興建以意經濟部建議停之權限越憲法賦予本院業經貴院政計畫之性質機關年度施立法機關批淮行政二預算案具有︳一案尚有算案法律理書並旨明預在案其解釋由字第三九號解釋釋一人民即府機關與般一定人括政法律係劉不特質上之區月項本並生其規範效力制的反覆產定可無限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之權利義畫各項施政計正常運作及執行機關維持其體數字記載政府預算案係以具兩每之一容拘束一規定之內次失其效力年度實施即所須之經費一故重是立法機行為之不質上為行政全不同預算案實對及持續性完象故本院編畫之性質年度施政計准行政措施即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實︳︳質上行之授權公布後取得執過並經總統經立法院審議通列預算與過預算一經立法院審議通茲因前律案性質不同為之種法為行政行本社量我國遷院考勢已發生重大變來會經濟情四計畫自推動以之核出有更及經濟部提非核化之趨勢全先進國家理情形核能安核廢料處ˊˋ從夫去基理立之憲政原權與立法權刀等因素於行政公益之日代方案符合並揆政策上決定止停興建核四配合政策變更而停止核四預算之幸丸行具諸貴院首開解釋合憲性與正當性八一三詎立法院於本十九十月七日依該院年親民黨黨團之提案一認行田政部門忽各其依法行政的基本職責再以各種方式規避其甚執行法律的責任而拒絕執行法律不僅是法台社會中極壞的範示更是公然違法失職立院法就行政院院長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徑以監函請察院予以懲彈劾處為做戒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予一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附以依法糾彈件依前述之立有日說月上一法院開決議違前揭憲法賦予本院之職掌及釋字第三九號解釋之意旨貳疑義之性經質與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係一本聲請案之提出因本院依止法為停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適算之決一議用前揭憲法第五三十條及增修條文三二第條第項第款規並發︳定發生疑義與立法院行吏職權生適用憲之法爭議爰依司法院一向一大法宮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項第款之規定貴院聲請解釋八二八十三年七月十二立日法院通過煦建核四相關預算十五年五月立本二十立四日法院院會決議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院乃案於同年六月十二日憲依法相關規定移立請法院覆議經立法院於同核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幸丸佳本行時至今日院經審慎評估盤通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核爰續發展等因素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提經二本院第七六次會附議通過止停繼續興建核四件二曾三詎立一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誋司法院釋字第三九號解釋文提行倡及預算不等同法律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羲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由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內容作實質而上的審議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概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而預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更應視為法律行為算案立既獲法即行怠一院決議通過視同為法律案政機關均應體遵行無疑義尹言亥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ㄙ俊佳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立佳四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院固有審議預算案之權該項審議僅立具有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依憲法第五三復十一一解第三九號及司法院釋字三第二項第款規定修條文第條條憲法增本並理立之憲政原權與立法權分基於行政責任政台之蕙旨釋所揭示鑒計去言平估核四組後於過統改選內閣改決定之權故於總院當有政策政經必須停策上決定盤審慎評估已有改變通之基礎與數據畫所依據因︳本必要而經續車丸行之相關預算已無繼經立法院通過之止興建核四止繼續興建院會議決議停立定議決之預第六十三條規認該院依憲法法院上開決議五綜上所述與五十三用前揭書法第本院行使職權適全行之義務課以本院完執算並一立行使職因之與法院發生疑義三第二項第款修條文第條條及增發議生用憲法之爭權適解之立場與見聲請人對本案所持釋鬈法之理由及參聲請解一策得決定之事項與否屬本院政核四繼續興建立華民國之山先生創中憲法依據孫中三號解釋我國才司法院釋字第立載行二第六十條定五三條政依憲法第十帶在前言遺教而監考察第九十條司三條試法第八十第七十七條法為各建國家所掌範圍內予之職權於憲法原始賦置五院本等規定初三條規法第五十車至復依憲互平等無車干立行使職權相最高機關獨一憲款三條第二項第增修條文第政機關法為國家最高行定行政院本行院既為國政報告之責施政方針及施向立法院提出規定政院有亦並自政權負獨立行吏行上開解釋意旨當依照貴院家最高行政機關乃核政範疇屬行政權之施建與否上四繼續興敗責任本質政策成就備上之知識及配科學與技術政部門具有較佳之本院決定況行應由並作成較素進行言平估查防止等因風險調危險電廠之構造分析核能之裁量與判斷為周延施為必寺加以修正調計畫於要共不益政進人民福祉及公再增本屬符際潮流院為順應國職權準此質於本院之整合事物之本爰︳施政計興決定變更不宜繼續建等因素認核四量國家永續發展考不並︳生違憲情事之界限未逾越行政權畫停止核四之興建但︳或變更得逕行決定監督行政權不理立法權固得力分立之原依照權一司動增加蓋就被移釋指出字第三九號解畫容法院釋施政計內易導致調整容之變動與復步及施政計畫內算之項目言或追加原預ˊㄟ各有責立立法權刀行政權與台難以建立違歸麝任政政策成敗無所本一應及日旨院白揭示此憲法所不許即月原理為本所司之制衡守立法院自當遵ˋ二與法律案性質不同預算案預一依司三法院釋字第九號解釋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該號解釋係是逐針對立法委員於審議總預算中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條作且逐句心增冊修改之疑義出否定之解釋於解釋理由書中敘明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此一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其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預須時程之一限制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在定期間內完故此預立成法程序提案審及議皆有其日寺限二其此之夕卜算案除一即法律案尚有項本質上區勻之月法律係剴不特定人己括政府機與關一並般人民的權不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之規定可無限帶生反覆產其預規範效力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每一兩一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年度實施次即失其效力規定之內故一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足一為種見預算案乃行政部門在定會計年度內執行政策定之所擬不朋政行為準則應視同為法律案一三法定預算之拘束力有定範圍刀ˋ預基於立行政權與法權立之憲政原理算案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ˊˋ預權之職權算日案之審議屬立法院之職權責刀月依憲五法第十九條二二一預算法第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政之規定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內容推估概依一經預算定法定程序編歹算案後送立法院立審議法院審議通過故自後行政部門獲得幸丸行之授權預算係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預係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算在歲出部分規範動支費用之︳與︳上限僅具授權效力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得超不並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策變政更一而縮減或止停預算之幸丸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內之容變動與調整責有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任政台難以建立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各應衡立本所司之帶原理為憲法所不許足左資證法實四預算之停止幸丸行無明止文禁務上不乏先例而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內動支經費非因課以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算全預數幸丸行完畢之義務而預算法及其他對並法律於行政止部門停執行法定預算無禁止之明文規定復依決預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三二條第項及第十三等條之相關規定算因撙亦過節或停止幸丸行所產生之餘賸屬法之所許去數十年亦有法定預算︳遇確貫窒礙難行更符合益之公替代方案或青事變更等情形而停止執女行若干國事業資本支出計畫之案例口台電公司口一林深澳電廠供煤油煉製四低硫燃七一中由公司高廠第十年度工畫十五八系統程計刀ㄟ工廠更新電廠竹門一電公司高屏七三年度台十九ㄟ十工場計畫一部機發廠第九十司澎湖發電七一三年度台電公九八十程計畫十儲設備興油輪碼頭輸一油公司北部八三年度中十ㄟ十電工程言十畫ㄟㄟ工十新建程金新總庫大樓八合作庫二十六年度計畫十及建並廢料考量我國核則及先歹附基於上開原三本院八年度件等決四並議停建核勢等因素家非核化之趨安全及先進國理情形核能處不立之間謹或侵越法權生違反法律止相關預算停執行理由上之正當算貝有政策並止執行相關預止興建核四停五停社已發生重大經濟青勢動以來會五二十七日推十九年月核四計畫自六七比核能電廠國二六日車諾五年四月十十色思潮澎湃發展變遷際綠減更為先進核能發電成浪潮廢發國際反核洩事故後激發生輻射外讓密矽而發展之綠臺灣成祹永續已覺甦環保意識亦趨勢國內國家之已求目標成為國人追島情過社基重變遷已發生大會經濟勢推動以來核四計畫自經濟部鑒於爰立核四再十六日成於本年六月據或有改變據之基礎與數評估所依於就結果本年並依其討論進行討言侖廢之議題會核四存言平估委員夫去並附件四出田代方案四提本院建議停建核九月三十日向基一討論後於二七六次會議經本院第盤慎考量並提本院經通審三廢料是二替代方案可行之核四核體建核四不會缺電不具五一合約四四生危處理堪憂萬發機核災年無解之難謹萬核等理立非核家園逐漸建六發展台灣經濟續尚可忍受中止損失永決議停建核四由之名稱及件數肆關係文件二議事錄一第十次會議屆第四會期立法院第四錄會議議事二七六次二七日行政院第九年十月十二中華民國八十情形表型資本支出停辦事業計畫三國七號三三六九八ㄟ字第ㄟ九經九年九月三十日秘經濟部八十九四函及附件一議事錄二七八次會議政院第月八日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五中華條文六相關法規田本各聲請書附件一統解釋聲請書決溈行政院依據法定職權止議停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特與立一法院適用法律持所之見解有異聲請統解釋一壹聲請統解釋之目的本院基於定以法權責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下簡稱核四合預算符佳一諑法相關規定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通過決議本不有院停止興建核四顧立院法於八十五年已作成之興建決議違法失兩爰以職情事院適用一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解釋確諑本從院決議停止興建核四而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之合法性貳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一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一︳十三年七月十二立八日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五十年五立本月二十四立日法院院會決議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畫計案院移案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憲依法相關規定立請法院覆議經立法院於核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幸丸佳本審行日寺至今日一院經經濟部建議止附停興建核四件慎後言平估通盤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認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核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爰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附件二二立曾法院親民一詎黨黨團提案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號解釋文行倡提及預算不等同法律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義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由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而可而是其內容作上實質的審議非刲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而才既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祹更應視為預即行法律行為算立案既獲法院決議通過視同為法律案政機怠一關均應體遵行無疑義言亥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予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以依附法糾彈件三三對預算法決算查法及審計法相關法律規定於行政部止門停執佳並憲法第六案既經該院依止明文立法院認預算定預算無禁之行法本即法律違法長開行為有蔑視法案院院前三條決議通過視同律十一爰︳聲請統見解有異上適用預算法所持之情事因與本院就職權失職解釋二或命令條文涉及之法律係相關預止核四並停止執行一院依法停興建聲請案之提出因本本係本︳規避止關預算屬宣四並停執行相立決議院布停建核算經法院爰違與法有異依司用預算法之見解法失職本院適執行法律之責任向一一聲請解釋款之規定貴院七條第項第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院稱法定預立序而公布二二規定預算經法程預算法第條按本法計畫之性准行政院年度施政僅屬立法院批院認為定預算算其之日寺期法定預算所定出預算授權行政機關在律效果在於就歲質法不全之義必須完執行生拘束行政機關圍內動支經費目的與最高數額範止之饜單位預算及第六章附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務匕觀諸預算佳基田法行政的政部門忽各其依民黨黨團諑行規定自明立法院親甚一絕執行法律的責任而拒規避其執行法律本職責再以各種方式更立法院就行政院院然違法失職示範是公僅是法台社會中極壞的不以函懲為做監予以彈劾處徑請察院法違法失職之行長蔑視律雄及相關就行政院院長張俊函請監察院院並據以作成決議戒該與ˋ予用預彈本院適為以依法糾律違法失職之行失職人員蔑視法揭預算之性質及前為此特聲請對法定預上之見解發生歧異算法揭規定一算法規定為統解釋之立場與見解聲請人對本案所持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參ˋ一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預一號解釋係案性質不同該釋算案與法律釋字第三九號解依司法院溼條案之方式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議總預算中是針對立法委員於審且作預理書中敘明釋於解釋由義出否定之解逐句增刪修改之疑有或立法委員皆法律案無論關係院與法律案不同算案亦有其特歹朱性而此預一審議並無律案之提出及行政院提出其權算案則祇許法提案一預定期間內完度之收支須在關係政府整體年Π寺之限制算案則因程預止故算案二此之外皆有其日寺限匕其立提案及審議除成法程序句一即府機關與定人巴括政區男法律係對不特項本質上之法律案尚有並的一義產生其可無限帶反覆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人民權不務關般之預行各其正常運作及執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算案係以具體數規範效力兩每一一規定之內效力年度實施次即失其計畫所須之經費項施政故一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預算上案貫質相行政行為之足一為種見預算案乃政行部門在定會計年度內幸丸行政策所擬定之不財政行祹準則應視同為法律案一二法定預算之拘束力定有範圍預基於行政權與立立法權分之憲政原理算案之提出與執行靨行政部門預權之職權算案立之審議屬法院之職權責分明依憲五法第十九條算二二一預法第條第十ㄟ條三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三二及十條政之規定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內容推估概依一經算定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通過行故自後政部門獲得執行之授權預算係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預係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算在歲出部分規範動支費用之僅與其上限具授權效力法律之拘束力有所添同拘束力在於不得超並過定法預算數額動支經費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一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號蓋解釋文就被移動增力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整調責有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任政台難以建立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各應立本所司之制衡理原為憲法所不許足資左證三預算法等相關法律對行政部門停止幸丸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一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預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內動支經而因費非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幸丸行完畢之義務而預算對並法及其也相關法律於行政部門停止日執行法定預算止無禁之月文僅規定至預算法第四章預之算幸丸行係有關預算執行之規範在提亦供預算幸丸行之相關程序規定未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預算法第六十七條復規定各重工機關大程之投資計超其預畫過五年未動用預算預算應重行審查準此算法允許於決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五年內尚可斟酌衡量各項情事定是亦否予以執行令幸丸行機關於五年內縱從未動支該筆預算僅使該筆法從定預算之授權失效而如欲維持該預窾應由立法院重查已新審而法應就此觀之定預算之停止執行為預算法所允許二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預亦定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屬法之所許四預算之停止執行不乏先歹法依過去案例定預算如有窒礙難行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或情事變亦如更等情形多以停止預算執行之方一式為之台電公司口林深澳電七廠供系工一煤統程計畫十五八十年度中油公司高廠第四低硫燃七油煉製工場一計畫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高屏電廠竹門分廠一第九十湖發電廠台電公司澎七一四年度工十九八十新程計畫更ㄟˊ碼頭輸儲司北部油輪ㄟ一中油ㄙ八十三年度工計畫十部機發電程工程總車大樓新建作金ㄏ車新八二一六年度合十八十備興建計畫及設附ㄟ度件四十ㄟ年等預算法止行並無違反五核四預算停執支出預畫型資本一電公司之計電工程預算係台二號機發核能四廠第按應六章屬依預算法第及執行編製審議算其預算之附屬單位預算附饜五條規定法第八十理依預算第條定辦五條至第九十八十規應效畫之成本與量投資計資擴充考建設改良算所歹產之單位預中定計畫型資九點爰規執行要點第附屬單位預算央政府益有鑒於此或資如因情勢金來源無著欠佳因財務狀況年度進行中本支出於認經應予緩辦無予檢討為因詳或因其他原預期效益變遷法達成應由主原專案報會審議送請本院經建係依相關規定或辦時計畫停從能委員會立核四再評估經部成定本案經濟核轉本院核管機關簽並報估結果古依言平點重新評會總成本等觀產業政策及社源政策並法經無違反預算停止興建二次會議通過提第七六本院數之名稱及件肆關係文件七號三六九ㄟ八八九三一九字第三十日經十九年九月秘經濟部八函及附件事錄二七六次會議議第二十七日行政院九年十月二中華民國八十錄二次會議議事四會期第十三立法院第四屆第辦情形表型本支出停事業計畫資四國一議議事錄二七八次會政院第九年十月ㄟ日行五中華民國ㄟ十規條文六相關法本田書附件各聲請之卷內文書其他公開卷內文書號其他公開之字第解釋釋出一劉覽人次發布日期回列表筆筆卜第共","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3,"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710準備程序簡報檔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e91959b-43f0-489c-bdcc-65f378e79557.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710準備程序簡報檔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年立號度憲字第聲請案等更監院版察準備程序簡報新一一一一一印中桂法律事務所印法中桂律事務所法壹宣告之請求律爭議達憲本案案件聲請中繫屬年號理鈞庭度憲國公字案件告由第案客圍範ㄥ條項立可條項法法院職權行使第第第第條上項之於立法院查及第第開調使權行範圍其之力規定拘束同佔項ㄔ條項打第法之第條第第第條第項少第項段之於項後第第條受調查開對之規定象Ση中桂法律事務所法之法貳前律用將開適對憲基公本原則等以益回之造大難復重成損害η條項立幻項法院法條第使職權行第第條之第第第一項於立法院及調查使關權行範圍其拘力違憲規用束等範適之結果將立以法院查法限大行使調不其憲重權權關聯為圍輕範造之侵害監院調查使監院決易察權行成察使行職權作成於立及法之定前中後皆受院事事事處在不當涉干情境下皆立論監院查結法院無察調果與是否相同將受否遭是未立之疑獨作成判斷質造立致法之及效院調查力張監院車權範圍急速擴成察實撤質廢憲立以法上立之力分被大破法憲權與制衡原則壞賴存肆難主以政蝕空回自由民憲秩被侵復序掏碎碎法中桂律事務所法之用法貳前律將公開適對憲基本原則等以之益回大造復重成難害損二η條項η條項少第項法之同段第第第第第條後項少第項之於查第第條關受調對達憲規象等範適之結用果立人規監院依法之前開定未排除察憲獨使行職權員法之使監使劾及得察委員行憲所賦子客年糾舉計仍正立法之不出院查糾等職權時免負有調程序義席務條項及法立之文監性損憲修條對察委獨保增第第員監之公委信力將然察員無存障蕩即國正立之監院公監察獨色難再整督角維持家憲正政法法欲之公礎運益將被在憲制無行所維護常破殆盡壞碎中桂法律事務所已於之防止必參對損害具迫急性要年月日立法立院已設及成鏡電視後申績案弊爭實組查啟議調小公法之專案質動失務員違查職調年立月日口法於立院亦將進雞成蛋執形行情組調查小專案隨立法上院因查調可能開案件時要求監院監察或察立人院依法之憲獨使供證行職權員提料出資作席若尚證三或出聽絕供會守提或出將受席席道罰鍰處分隨立法因上院查可之調開案件能作監院時成拘察束查告調報或期中報告碎︳中桂法律事務所他段可防別無其手肆資免們法之規院憲條定總統院第際調解或際紛權僅於決限之政院院生治爭解權與問所性執爭法之定限牴法限律所行使是否憲分權觸權劃即之法之規意憲性總統範旨等質執爭非屬之得為調解圍範別經他段除鈞定作分成時處外無其手暫可防資免碎中桂法律事務所一田技請即為人依之鈞庭核塞聲請聲請哲以之止定法時處分規裁哲時停系手之用範適碎中桂法律事務所","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4,"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731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13090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271ec7e-abc1-4d6a-ba44-5440d0a97a9f.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731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13090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收文號多年度憲字第號法法規範憲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人監院聲請察院人代表陳菊長訟理人元訴代李德律師趴站土女兮法審查憲法洪聲請判事應受決之明判事項聲下年月日正立冷條民國同公之法院法上修布職權行使第第碎項ㄥ條第項冷條項項條土項之之第第第第第第第應少第項項θ第項項之段及之第條後第第條規定違憲自日公之失效布上及法上之事實律陳述壹法規法查之依聲請範憲審據憲因訟冷條項按法法一訴第第規定國家高機最關本身就認級之法或下機關行使職權所適用規牴憲法範有觸法法之得聲請憲庭為宣告違憲判決干並二因法之於本件聲請標的涉監察院憲職行使監院權對察課法立之人受憲保應獨行使職憲法並明文之法障權員子無律對造碎上法之義務監察院憲職效使功能權有行與發揮成嚴重年之礙號段衝擊與妨依鈞庭憲暫裁字第裁定第本冷段段段少及之第第第意旨附件件聲請標監的確為監察院參與憲政運必須之法規院實際作所遵循範察自認法法訟條項其牴觸憲得依憲法規法規訴第第定聲請少請法人年月日範憲審查呈法規法參聲請所鈞庭範憲頁行碎行至審查聲請書第第第頁第理決之由貳聲請違憲宣告判ㄥㄥ條項猝條第項立法法之第院職權行使第第第一恣項允上項立之碎及之規張法院調查權條條第定意擴第第並入組監院使圍使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得介察本於行範更理立法院查度中而行調查規定調報告期職權處中案件為平侵入心之並監監院之效力監核領域侵害察報告有拘束察察權違立立受法保之性反力分原則委員憲障獨權一ㄥ條項告少法院法規定職權行使第第分立一使ㄥ條項設立之立法法規定僅經委決議院職權行使第第員會與號組法院解意旨調查案小亦得行使調查權司釋字第釋專違有司按號立理由明示法院查使法院釋字第解釋書調權行並碎之以立法院使及項提供方式不要求有關機關就行職權所涉事必文之文限要料或向關機關調閱件原本件調閱權為時參考資有去白居昂奇出序目峓朮話傳無陣合無盎要炎盟誦巷人人之一於並之反鍰證言或示意見得對違協助調查義務科處罰範表施本三二以理之五應補內合強制手段院釋字第號解釋子圍立立少立立法決設並由法允法院調查權既應由院院會議委員該之之任至應於該組之調查委行使調查委員會委員期遲成員會以立止政治屆法任屆滿終符民意原則請參聲請委員期時第人年月日法法呈鈞庭規憲審查聲請書附件所範要人頁立之及故法院使調查求與調查事項相關頁第行權方必碎人經立法洪政證言示意見須院院會議民或府員陳述或表之得為立冷項惟法條立法院效查法院使規定為有職權行第第或得設之經決經使法賦職院會議調查委員會得行憲所子權設對立之決查組法委員會議調專案小相關議案或與委員職權立之查及僅經決設之相關事項行使調權調閱權使委員會議調已號查組然反法院專案小亦得行使調查權違司釋字第解釋碎上開意旨使立ㄥ條項法院法規查之至職權行使第第定調事項範圍擴張已立法之法院相關議案或與委員職權相關事項逾越司釋字號之第解釋所劃定界限司按號法示立法立法院釋字解釋明院調查乃院行第權基炒法必之於立使其憲職權所要輔助性權力權力分與制衡原則並立法之艮欲院調查所得調查對象或項毫無制除所調權事非凡之必法之查項須與其行使憲所賦子職重大關聯外國事權有立之立之機獨使受憲法保法院調查家關行職權障即非所得事人年月日物呈鈞庭法規憲法範圍請參聲請所範碎第頁查附審聲請書件司號法院雖明示與使憲法賦之釋字第解釋未何謂其行所子然自以及重大既重大聯應憲法賦職權有關聯稱關涉所只心立立法院之核項限從而要非屬法院憲法職權子職權事為亦心立之核事項即對於與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僅具般關聯性一立發少以或低度相關法院即不得再促成職權行使為由動若立查及法調權再涉國家機關獨行使職權受憲保障部因自然法立法院之應之立顯非屬憲所賦子職權亦將排除在全法院之調查權行使範圍外立玝條項法院法規之規職權行使第第定為調查權行使總則其為猝八之立法法及定所規範調查權行使範圍院職權行使第章立條之之法法九所規定繩惟查院職行使第章一有準權第得項立法法之經第規定院為有效行使憲所賦子職權院會設或設決經之決組議調查委員會得委員會議調查專案小立法之查及調相關議案或與委員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權閱對擴立之至法將調查行使要件張僅需與委員職權相關權權須號立明顯逾越了司法院釋字第解釋明確要求調查事項與碎法之大之限法院使憲所賦子職權有重關聯要件制行立曾碎冷條項法於立法版查法院使過程中有數職權行第第次須立於立法之之明法院查之使憲法賦予院職本提案表調權行與始院號大內之總權有重關聯範圍得為第委員提案第年月日人呈法規法查號請參聲請所鈞庭範憲審聲請書號θθ人少號附件院總第委員提案第請參聲請日月呈法法及院總所鈞庭規範憲審查聲請書附件年以上號年月日號人呈委提參聲請所第員案第請公效之立法院庭法規憲法查附件惟現行生鈞範審聲請書布僅條項立法權相關之事法規定須與委員職職權行使第第卻即猝立法法立法使調查自上開過程中案版本與最終通得行權互足證立司法院釋字第過文之差之法明顯有意條異觀以之決展現張自調查並取代監察權價值定號解釋意旨其擴身權人上年月日法法呈鈞庭規憲審查聲書附請參聲請所範請件少相立猝條項法院雖法規定調查是對關機關辯稱本第第對象立及法相之項行使調查調閱權相關議案或與委員職權關事權之此院查係公無違法失職項與監察行使調權針對務員有事自Σ之云云目及上全侵犯監題在的性質完不同無察權問請陳訴訟人月日立法院理授呈鈞庭參代清秀教年所頁行碎碎法法至規範憲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答辯書第第第又改法經由國調行然其同時自承本件國會革案會使杜之政訊公透明絕污的生態環境查權行使府資開貪舞弊建訴以立訟理人澄治設政法院代清文康潔府請參猝月日授呈法規法查陳清秀教年所鈞庭範憲審暨暫時處訴翁頁行少立訟理人分定答至法院裁辯書第第第行代曉月日呈法規法查玲委員年所鈞庭範憲審暨暫時處分裁依少行幻定答至查法限之分配辯書第頁第第行惟憲權得以監院始於絕及澄治之法察為基杜貪污舞弊清吏憲職責行使立法之之法法院絕及憲所賦予監察調查權憲機關將杜貪污舞弊並ㄥ條澄治納政立法法清史為其憲任務作為制定院職權行使第益項之立法目立第規定的徵本件聲請標的逾越權力分界線動少立法法上之造成監察院與院憲職權功能與權限範圍位移搖由主政之自民憲秩序根基立將綜冷條項上法法院職行使規定調查行使權第第權範已Σ至立法之圍張相或與委職相項越司擴關議案員權關事逾違號法之立院定界限反力分釋字第解釋所劃權原則猝二ㄥ條第項及印項法院職行使法之條規定立權第第第入於理使調查委或調查小組介監院職中員會專案得察本權處案侵違入心而之立件調查監核領域反力分為平行察權權原則之立並侵害監委受憲法保獨性察員障涉及公法失之查由監院使務員違或職行為弊案調權專察行並θ此號少乃由憲法體經法院及號具形構司釋字第第解釋再之憲政力分配框維繫權架一憲按條項法文規定監院監增修條第第察為國家最高察行不劾及用法九及九機關使彈糾舉審計權適憲第十條第十四θ條之規法規院條有關同意權定憲第定監察得按行分調注工猝政院及之設切設施其各部會作若干委員會查一意少條法法經該其是否違或失職憲第規定監察院各委員得移促之及決正政院及會審查議提出糾案送行其有關部會認注改於及地方公人其意善監察院對中央務員為有失職或違得如應及法理法出劾刑送院情事提糾舉案或彈案涉事移辦司次號理法院由明示監院為國家按釋字第解釋書察最其正法之劾高監察機關為行使憲所賦子彈糾舉糾審計權仍碎依法九五九六之查應由監院憲第十條第十條具有調權專察各立法於法之自使之查行使其與院憲職能各有所司所行調權亦目上並不相同無重番扞格之處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的請人年月日呈法法鈞庭規憲審查聲請書附件參聲請所範第頁司少又θ理立法院由明示法院監按釋字第號解釋書亦與察各以立院法院之文調調文件得職權不同有所司件閱權閱所則立而訊法之監院之調查係使資作為行使職權資料察權行彈二正之段之性能及目的劾舉糾等監察職權手質功均糾自並立之法院文侵別無重疊才千格處是行使件調閱權無屬有檢之自此絕犯監察院調查權問題察機關不得執拒調閱請年月日人呈法法參所鈞庭規範憲審查聲請書附件聲請第頁立以以立主之法院按再立決家重要事項等為理由發動之權法預算或議其他國同立少日以法院競後可想見的況是件院與監察同時相調情一事更其不經查程不的結果僅是國家支出的浪費使機關與序濟了人之且如歹如立民疲於應付調查重複行使兩院調查結果矛盾︳權監認政決劾正法院調查後行院有弊端察院則定彈或糾案不成為或不立正政之至於好相反不更治絲益棼利憲秩序安定豈監冷因競調查的結院調查否監察院本不是民意平行爭果察權會身不以立而致地似法院堅強直接的民意後盾功能與位可機關有已制日之山能益縮是另題了總憲根據孫中先生的萎一問原五理之立法憲法念所為設本意本就是有意不讓院擁有相權計即於歐國國擁之查使已憲法思潮當美家會所有弊端調權與當代惟仍對有所脫節憲法權力秩序之重整屬修憲職權範圍釋應司人號而可區法院憲言是不擅的禁釋字第解釋許碎人年月日力大法官分不見照宗部同意書參請參聲請所呈庭法規法查鈞範憲審聲請書附件國在三立立人之政法及權分憲體制下會除審議預算事同固人年劾及之意權外然多享有彈權附隨調查權請參聲請例月日呈法法如所鈞庭規範憲審查聲請書附件德國少之醜失之聯邦議會國會調查即括聞調查委員會行為監違立法立法人督及調查委員會做準備請參聲請為月日呈法法所鈞庭規範憲審查附件惟在我年聲請書監法五立之政之國憲採分憲體制下督公務員違失行為權糾已交及歐主之劾力自美民國國中抽出由監院舉彈等權家會察係碎立及獨執掌制憲原意為避免國會濫用糾舉彈劾等權力壓導而政致以正之制行權國會專制黨同伐異難實現公揭弊憲司政目法θ法的院號解永欽大官協同意見照釋字第釋蘇書參年日人月呈法法鈞庭規憲審查請參聲請所範聲請書立附法院既監公失之及劾件無督務員違行為糾舉彈等權則θ立主力法院然張調查公失之調當不得享有務員違行為弊案五立立配查權︳此為我國憲法權分憲政體制所具體確之權力分無或由上可知論係法體明文之規定法院大法官之憲具司解釋調應次明查公失之查由監院多闡務員違行為弊案調權專察行無理故由監院於法之論監院尚使應察本憲職權處案件係察再啟院於理院已理未開調查監察本職權處中抑或監察處行實立決法俎ㄏ完竣作成定院皆不得越代使調查權甚然灼調亦依點公失之功能最適觀查務員違行為案調查權應弊由監院使察行歸立按項猝條之第法院使法規定調查委員會職權行第由並比立院含之庸ㄢ例推之之法院各當田依其在派得視成員由碎以項況改派規查小組之實際情予第定調專案成員該派之各委員會委員推故立由上知法之政治性於就規定可院調查權行使具高度適開反立之映之元法前提社進行調查其所代表多民意所需會事實則之立法允若認度政治性院亦案調查權形同許惟肯具高享有弊作少以政之立法院公失之查追究公治任手務員違行為調為務員責將立段而此正國憲法取五分之憲政體制案調查權係我採權弊交立之歐主之國抽出由監院獨執原因自美民國家會中察掌重交或本發動︳由具高度政治公務員違失行為調查之發動︳其貝難努堂同伐異調查結果亦性之立法院基於政治考量決定砒遠失行為之弊案調查權組碎難期公正無私故調查公務員會不應立院享有上織結構︳及決策程序︳之由法歷監我七始之經次修憲國監察院初為中央民意代表機關後一經立且改名法院任之監院不再察委員由總統提同意命察享有監人及劾言論同意總統副總統彈權察委員不再享有免責事權增上月日二少及但於次不受捕特權年第修憲時訂憲權逮條項出當派之外法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增第第立經去之依據法律獨行使職權監察院由修憲褪民意機關屬正且立法立政治性格之立性確為依獨行使職權幾乎不具中式憲條頂人法照監機修條文第規定參請參聲請察關增第猝年月日法法呈鈞庭規憲審查聲請書附件所範屬碎法於法之而政治任否違或失職律責任追究非檢討責務員是公由基工於及決之法之具組結程序量受憲保織構策考較不立之啟認獨行使職權受外界干預監察權負責動調查定障為亦公正之政目的最適之事務分派能達成守曷弊維護官箴憲符合制憲原意使立ㄥ條第項入法之法院職權行使第規定調查委員會得介牴與碎於理之立法院監察院本職權處中案件觸權力分原則司釋明號號及字解釋意旨顯不符第第塈司號理上人之法院由已明示述員職釋字第解釋書權自立必於立故如法應使須外力下獨判司機關獨行在免干涉斷理於人之示之法見試應定審案件所表律解考機關對考成績評以炒正訟監委否之及案件確定前察員為糾彈或糾與判斷訴在裁判監之就查之置及證院使調查偵審判所為處其卷等察對行權基立亦理受限於由法院之文同受限制本有制同調閱件一人年月日呈法規法查請參聲請所鈞庭範憲審聲請書少頁附件第碎司號立法院示既於法釋字第解釋亦清楚揭真調會為隸屬自亦委院立法院查另須向監院下行使調權毛挂員會無察負責院之而之查監院之查不受監察監督其行使調權亦與察調權有且之及查之結能監院查之別其調查權行使調果亦不影察調權上年月日人呈法規法行使請參聲請所鈞庭範憲審則少第猝立法既院查附件頁院無案調查權監察本聲請書弊立立於之而公法院自始監察權行使調查務員違失行為不得成調組於院於查委員或調查專案小調查案更不得對監察本職會弊干理之之處中案件為行調查涉影監察院調查權行使權平立惟猝條第項法法之查院職使規定調查委員權行第其碎立立之於理他依法應使職機亦本職進行處會成後獨行權關權調故於查止調查縱使監院職相關案件時委員會得停察本權調理中之查委亦得不止調查處案件員會停猝立號及號於憲法上力分司法院解釋權原則釋字第第基θ監立法正理之法院意旨察院行使其憲職權在處中案件本即不自介入俎始之越代庖不得發動平行調查監察院職權行使得即入立生法院豈是否止調查是否繼續介監察院調查之裁量有停碎問立例案入之法於如既已進監調查程院縱使基其職使件察序權行歹人人取訊如名否失行使事同意權需獲資寸被提是曾有違行而立由立於法誠法院重退之為基憲機關忠義務即應尊讓中然立勢法院院競必監察機關作成判斷否則與監察同時相調查諸監少之如院在過程中造成國家權力運作衝突察調查中案情或證立法公致蛇之人料被院開打驚監察院調查詢問受詢據資導草立法之且立法之公受到院調查擾無論院在監察院前對外布干即抑又立自查之結監院作後公結果不的行調果或在察成判斷布一皆貶及之法院查報告中報告係妨礙監使調或期損實質察權行碎其憲法機忠誠義務違背關使故立猝條之第項法院使法規定調查委員得職權行第會已入於理之立監院憲法中件然牴觸力分原介察本職權處案權與上號及號司法院意旨明顯不符則釋字第第解釋調ㄔ立幻項法院法規定查委調查小職權行使第條第員會或專案監少理以組查監院於委用或得調察本職權處中案件察員判斷糾彈違正立否之文及檔反力分糾與相關件資料案權原則司按號理人法院由已明示上述之釋字第解釋書員職權自立立既必於力故如法應獨行使須在免外干涉下獨判斷司機人理示之法試於應之關審案件所表律見解考機關對考成績評以石碎正訟之及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與否判斷訴案件在裁判在監之及證院之查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處置其卷等察對行使調基立亦本理受限於由法院之調文件同受限權有制同閱一人年月日呈庭法規憲法查請參聲請所鈞範審越θ頁附件聲請書第司次號法院示立法立法按釋字第解釋亦明院調查權乃基法必之於立院行使其憲職權所要輔助性權力權力分與制衡原立並碎法之限則院調查所得調查對象或項非毫無制除所權事欲之必法之大調查項須與其行使憲所賦子職權有重關聯事凡即立之國機獨使職受憲法保外家關行權障非逆法院匪空人年月日法調查之物呈鈞庭事範圍請參聲請所第頁規憲法審查附件範聲請書立查少條項法院使法規定調查委或調職權行第第員會得人查小組使查政法體專案為行調權要求府機關部隊團人五日社上於內供文及檔但或會有關係員提相關件資料案血文及經法監先取關件資料檔案原本業司機關或察機關為調時並明理由院文應敘提供複本監察先為調取案件相關件資代而碎理及該已監院於中該證料檔案表案件在察本職權處等卷乃立監之依法院資料察委員作為將來糾彈與否判斷據本不得已人立立院理之如法院介監察獨行使職權處中案件前述職權猝條項法規查組於此行使第第卻定調查委員會或調專案小情仍索正之文及形下得向受監察院調查中對象取相同件資料已炒號號之直接牴觸司法院釋字第及第解釋上檔案複本開意旨依將猝ㄥ條項立法法立法院職行使第規定形成院再權第公之法之調查與監察調查行使對象完全重疊務員違失職案權權及證之立法件相文件料檔所卷所顯案件再將關資案彰事實ㄥ第項猝ㄥ條項條之院職權行使法第第規定與第規定連結使立於之結果法院監察院職得對本權處理亡事上生坴一正之證監委或否依相關卷料為調查調察員糾彈糾與判斷據資造影之取於監院使監院調查成對察行職權干擾察權行違立至使反權力分原則明立使綜冷條項上法法院職權行使規定調查委員或第第會並於理調查案小組得調查監察院本職權處中案件調取作為監專玝正之及委與否依相文件料檔案察員糾彈或糾判斷據關資立號及號力分法院與權原則司釋字第解釋釋字第解釋意旨不符已立ㄥ條第項幻項法法之及規院職權行使第條第定第法之立性侵害監察委員受憲保障獨除更監心少之法察核領域違失行為監督外重要係受憲增修權項條之立︳立法條文規定保監然院職行使第第障權使第冷項入猝條之項及條立法規定院得介監察第第第並理院於中而調查調取監委本職權處案件為平行得察員作為糾正立與否依之相文件料及檔案而法院為行彈或糾判斷據關資又立碎理之證以法使調查聽公為原則院職權所辦會開舉行權權行少第項此致使法之規定照將監委使第條參導察員行職權皆地立及之及可露法院監視與論壓力之事前事中無避免曝在情倘立甚至監監置法院調查境下在察委員作成察處後其判斷與勢立又結必自法院論之縱使監果不同遭受來或輿非難察委員監紗立之終法院調查結相同院亦將受是否受政最判斷與果察遭而立立治獨作成判斷︳之質疑干擾未客觀中故立碎條第項冷條項法院法之及規職權行使第第第定嚴院造大礙重監對監察行使監察權成極的干預與妨侵害察委員與立條法力之性法文受憲保不受外干預獨憲增修條第第障亦猝項規定有所牴觸使且三條上項立法院法之規定法院查職權行使第第調報告立侵違入心及監院之效力監之核域期中報告有拘束察察權領立並立反力監受法保之性權分原則侵害察委員憲障獨司按號法明示個查之院釋字第解釋其案調事項範圍亦立反力他法之力不能違權分與制衡原則不得侵害其憲機關權或心他法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核範圍對其憲機猝既於立法院立法院查之真調會為隸屬下行使調權特別委員會亦院院之而使之查自無須向監察負責不受監察監督其行調權且之之及之結亦與監察院調查權有別其調查權行使調查果亦不年月日之人能影監察院調查權行使參所請聲請第頁ㄥ法及呈鈞庭法規憲審查附件頁範聲請書第立炒查條之上項法法院職行使法定檢察機關權第第規政之在序慈議機關對案件之彳貞慈院訴願或其他行救濟先行查不之受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拘東︳該條規定應係參判或審議羽碎之志和國法項規定調查委考德意聯邦共基本第條第員會及決受法查但法院調查之自由定議不司審對所根據事實得評價猝人年月日呈庭法規憲法審查斷請參聲請所鈞範監三立德國係分體制亦聯議聲請書附件採權察權為邦會自之查報告之力應否除監機題惟我國所有無調拘東排察關問立即五立於法既分之憲政體法增訂本條時應憲採權制院之將監察排除在受拘東對象範圍外立僅少然條上項而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之第規定將法院檢及他政之於查報察機關訴願其行救濟先行程序審議機關排除調卻缺在僉國五權分立竄體帝心告或期中報告拘東力之外獨政排受而法立之監察院依明示其除下憲保_章獨行使職權一造立之法使監察權必須受法院調查其他解釋則成監察猝及之立法報告期中報告拘結果若院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完東則之而於立法先監院監將受其制約難行使若院調成在察察權或立法已經查報告或期中報告完成在後院專就監察院調查透之啟及結案件重調查過調查報告期中報告拘東推翻監察束上立已之法院然監院之上級院作成判斷儼成為察審已前立正犯院劾及開形嚴重侵監察獨行使彈糾舉審計糾情違實心之礙至之反力核領域質妨甚逕行取代監察權行使權權與號同玝法上立法上憲力分原則司院釋字第解釋開意旨權牴之立法文亦侵害監委員不受外力預獨性觸憲增修條第時察干項規定條第立第項四ㄥ條項ㄥ條之上法院法職權行使第第第綜恣ㄥ條項條上項立及之規定張法院調第第第第意擴並入少之組監查權行使範圍使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得介察更於理而查規立法院查報告院本職權處中案件為平行調定調違侵入心及之效之期中報告有拘監察院力監察權核領域束並立法之立反力分侵害監察委員受憲保_獨性權原則章二條項η項少立之法院職使法條條權行第第第第第其項少第項上第項及之後段條規定調查對象第第與立之人法將監院及監察院所獨行使職權員排除憲增未察屬號ㄥ號條項及法修條文規定司院釋字第第第第少號及號解意旨所牴觸第第釋有一號之法規個調查項圍係司院字解釋確範案事範釋第明少立法之憲法誡課予命司上按號立法立法法院已明示院調查乃院釋字第解釋權基立使法必要之輔助性力於力分與制衡原行其憲職權所權權立並之法院查調查或項毫無限制除所則調權所得對象事非必之欲查之須使憲法賦職重大聯外調事項與其行所子權有關即碎立立凡使受法之保_章非法院所得調查國家機關獨行職權憲如之之物查之動及使調查事範圍惟其程序調權發行權之組個查之調查方法應程與司織案調事項範圍各項所遵守序應以之法救法律適之規其個案調查項範濟程序等為當範事碎不亦上立之圍能違反力分與制不侵他憲法機權衡原則得害其關或心之力核圍對其他憲法機力使造妨礙權範關權行成實質人年月日呈庭法規憲法查請參聲請所鈞範審聲請書碎第少頁附件頁及第司故號立法院釋字第解釋已明文課子法就調查事項範應團︳以法律為適立規範之憲法誡命法就查未調事即明規定而反此法誡設脫於法項範圍確違一憲命係恣意創逸司與號院政之查法院釋字第解釋所定憲框架調權司釋字第夕法明及立號解釋意旨律確性原則權力分原則相牴觸二院立人之監助察所屬獨行使職權員範疇括察委員協監立監之及察委員獨行使職權調查員調查專員調查官等協查條監條款人組法及員察院監察院處務規程織第第第以均人人之參照下合稱協查員審員應將排除及計猝於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對象範圍外司按必法理之院釋字第號解釋由明示檢察官偵查與書同兩之正之刑事審判為國家刑罰權確行使重要程序具有室除其亦切之立密關係受檢察體拘外對外獨行使職權應一東年月日人呈法同受保障參所鈞庭規憲請聲請範炒頁法θ審查附件聲請書第司次冷法號故立按院明示法院各種委依釋字第解釋員會一邀行二七人憲法六條項規定政府到備詢政院第十第請員會時除不及人立各首依法獨使受部會長其所屬員行職權外部干涉於人立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法院各等員外種委員會有二碎七依法六規詢應說明之憲第十條第項定邀請到會備時邀義固三七法試監院院依法務惟司考察長得憲第十一若立立規法院法院設依條定列席會議陳述意見所各種委員會憲本七二人法六規定政詢於五院第十條第項邀請府員到會備問相上並得立三互重之依政受詢院尊場循憲慣例不邀請列席備所不例立人受任之如法官試委及屬獨行使職權何干涉員考員人年月日呈法規監察委員亦同請參聲請所鈞庭碎第頁法範憲審查聲請書附件應監條項之立法文明文察委員獨性受憲增修條第第保障排顯又立法除在受院調查對象圍外無疑義監察院所協查範屬乃其人以立協助監委獨使職與監察委員察員行權為業務員兩且立決定切係監院具司法獨作成糾彈具有密關察準機故人號之性查依法院質附件協員司釋字第血其猝號少立及號於檢官受性保之第第解釋中關察獨障意旨亦立立助故法院協監察委員獨行使職權應受保障亦不得對職立之院人司協助監察委員獨行使職權監察協查員行使調查權憲條項法文明文立之否則增修條第第保障監察委員獨性意即法旨無現實羅又少法於法按昌發大官其司院釋字第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二三五示立法院於不同意見書中曾指出釋字第號解釋僅宣對法立之及人文受憲保獨行使職權國家機關其員行使調閱件障受但之示立法於法立限制未宣院對受律保獨行使職權有障是少之及人之之國家機關其員行使調閱文件否亦受相同限權權以認法及人立制律保障國家機關其員獨行使職權本席為始必以立係因其職權在性質上須客觀中方式行使能達成法律賦與之立法目故立法上子任務並實現的在院調閱權問題受憲立之上立法之法保獨行使職形並無差異院對行使障權情實質自而碎上之致法立調亦限制不應其依律獨閱權有本質導影據而之條使結附件審法明定行職權果計第則室不人立依法獨使其審職受計員行計權干涉憲條項人及法雖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政府員社會第第請犯第項上人立法法之有關係員到會備詢院職權行使第條又組查院交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為審會之統付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或審查行得碎七二依法六之規聽證使同意權案憲第十條第項定舉行會號立法既已示政依法然司院釋字第解釋揭行院所屬獨行使不無不之人之而職權受外部干涉員出席備詢義務從受其立之立法院監督監院獨察所屬依法空宜盛壁丕皇生盟上一更不人立之應除法院調查外得對涉審計員排在對象範圍主少為灼然之行使調查至無綜人人立法上論監委協查或審均應除在院調察員員計員排立人證查之否法院可透過要該出聽對象範圍外則即求等員席進理此證而知監之形不但會表達意見與言探察權處中案件情更人條項迫反監法規定之保將使前開員違察第第密義務導無冷立致法及法_之規法現其等受憲律保章獨行使職權範意旨實三碎條項條項犯法院使法條之職權行第第第第第立第項項人段及規定後第所稱有關機關有關員皆人人人政及應出規定相關員府員邀席員未人人及上規反法院排除監察委員協查員審計員開定違司釋炒號立明文法查字第解釋課子應就調事項範圍為適當牴條項之法法文規規範憲誡命觸憲增修條第第定號猝號號少且已法及逸脫司院釋字第第第第立法之限號解所定院調查權界釋劃因直四且立之人及人獨行使職監察委員協查員審計員更權碎始立之故上不法院使調查對象圍內開監察院所屬在得行權範自立之人正理使守巨絕出毋再提出任何當獨行職權員席需項少第立犯之第及之由法院職行使法條第權第否未於正理以之項無由不守巨絕出則處罰鍰規定排關當得席亦上人之正理由之及認除開員適用未就當意義定程序為適當違條項反法規法院規範憲增修條文第定司釋字第第號號冷號及號解釋意旨第第第項少第項碎三立ㄥ條及之規法院職行使法條定權第第第人賦調查委或調查小組要求關員出提供資子員會專案有席係及物之力監院及監院憲法並料件權對察察所屬成員課子無違立明文之法上反力律義務權分原則立一及少依上之法院固經述釋字解釋意旨得按或要少決必院會或委員會議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等要時要經決之人政人證院議求與調查項相關民府員陳述言會事僅然之限於組之或示意見受要求提供資料對象織性有表並及於人之人至於人不個性關員相關民或關機關有除協人以證立法政府員僅述言或表示意見方式助院負有陳似碎之調查使之義務外不當然負有提供資料物件義務權行請年號θ鈞庭憲定照參附件暫裁字第裁參二猝項法條法院使規定調查委員或調查職權行第第會專立並及小組機就定項提供料案得要求有關關特議案涉事參考資要聽人及證聽證出供證言物件得舉行求有關員席提資料少犯之第項依九之之規定規定無相關事項第章第條一正理由缺拒絕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當席表達處立以以之經法院院決上元下鍰得會議新臺幣一萬十萬罰亦人並玫可能供及物之得按處罰其中被要求提資料件員立立院及監院括使及括監察察所屬成員獨行職權非獨行如顯碎人而政之內此然監院及使職權負行職務員在課子察違立院法並明文之法上反力分監察所屬成員憲無律義務權原甚明則已四之的之憲瑕疵明顯重大合憲性空間本件聲請標違無解釋例一也限如文可適用合憲解釋原則有其界不得逾越字能按明顯可辨的太太稽值決定與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強心心立法決規法範核尤其逾越的基本價值定與範核賦子再這碎明立法欲之方律顯非所內容宣告其合憲種解釋式倒說於立法大如說與其是出對意志儘可能的重不是司最尊與司法立法地立法立法越位的善意強無異對暴號法法院力大官分不同意見照釋字第解釋許宗部書參請人年月日參所呈鈞庭法規憲法審查附聲請範聲請書少件二冷條第項立法院使法之規定法院使調查職權行第行立不並調查目的應重他國機權得逾越事項與範圍尊其家關及立法_之政首就定決定不受憲保章獨行使職權行長特機密予公之政雖似可用合之依開行特權看作為適憲解釋原則據隹猝查立將首猝條項先法院使法規定查使之職權行第第調權行要擴逾立至法法院件張僅需與委員職權相關越司釋字第法之重大重大關號解釋所定與行使憲所賦子職權有關聯心二上之聯概念應屬職權核領域相關字則僅須觸兩少及之文上並之空且自職權邊緣即可在義無等同視的間立該之立法文之文差法明條項過程與最終條字異觀察顯有意以號法並牴觸司院釋字第解釋意旨展現其擴張自身調查權之決取代監察權價值定將再碎條第項立法法之立法院職行使與院職權行使權第若猝第項猝項法條之及條規定相對照本件第第第聲請立人立之法的係重監院受憲法保獨使院豈得介標尊察障行職權於理以監察院本職處中之案件又豈得調查監察委員進行權據糾依之證立法法條之上料遑論院職行使彈判斷卷資權第第θ監顯必立及之項規定院須受法院調查報告期中報告拘係察東直接預甚至取監干代察權立更條項且法院使法規定違反項至職權行第第第一第由出三人主五人以規定之政詢委提委項府員席或質員議席員經移少第上院決劾懲之連署或附議會議送彈或戒第條由為項證之政人證規定出聽會府員為言時虛陳述席出經以主五人上院洪或詢委員提議委員連署或附議會席質席移創以立法設立法送劾或懲戒逕院院會決議院原本議彈改並少之之變憲法權限分際關係架空監所無彈劾與移送懲戒權之院查公違失劾與送懲功能對監察院憲察調務員行為彈移戒莫年號法之侵犯此甚鈞庭憲定職權為暫裁字第裁第請少少段照參參附件本已三上之瑕疵明重大合性之件聲請標的違憲顯無憲解釋綜玝以立碎條第項空若法院使法之規定間職權行第對本件聲已理理進合性然文可能合的請標的律行憲解釋逾越字解範一而且立心離法決定規核合憲圍偏的基本價值與範形成對解之濫用釋原則以立決如決之明力參祈請鈞庭判本件應受判事項聲維權分原確及少立法之院性自由主政之則憲所保障監察獨保民憲秩序維繫為感匕致炃法法公憲庭鑒日國中華民年月碎人人院具狀聲請監察人代表人訟理人元撰狀霮霍訴代李少一一一一一文之名及數附屬件稱其件註備文編文內件號件名稱或容θ比號乙附件庭憲定鈞年暫裁字第裁影本份少法大法附件司院釋字第號解釋羅昌發官部乙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影本份書二臨五附屆國大次大件第民會時會第十會速第二頁頁記至屆大錄第第國民第臨二四次大記會時會第十會速錄冷頁及乙份頁第頁第影本各瞵件法法定憲庭裁號年憲暫裁字第人人立法銘委員柯建等聲請一姓及如名住居所詳附表一訟理人鵬光律師訴代陳銘律陳師一方瑋晨律師二人政院行聲請人代泰表卓榮訟理人代信安教授訴陳荃和律師李賴律師秉詳人三總統賴清德聲請訟理人翊孫迺授訴代教副授蘇慧婕教洪勝律偉師四人監院察聲請人代表菊陳訟理人元代李德律師訴立法院機相關關人國代表韓訟理人石猛律師訴代林教授陳清秀仇美副教授桂本聲人法規法查時處分庭上就請範憲審案件請暫列聲請其聲如裁定下主文年凋日正之立法法國修公院職權行使第中華民布一條條條之第項條碩之第第第第第項項奶條之第條之第第第條第項條第項於條條之調項第第關第第第項組條之查委與調查專案小部分第第員會條之之第項項項項及法第刑第條第第暫詳二規如公之日止定附本定告時停適表自裁用二日正之立法條年月公法院使修布前職權行第條及條規用第定得暫予適第三之駁回其餘時處分聲請暫理由標的聲請一一人聲請一立人年月日正公之法院法認修職權行使聲請布一及下正條法使法訂暨修條文全文刑第稱職權行增計聲下規法法規之定合修條文牴觸憲請範條稱系爭增均並上法就條文處分憲審查聲請開為暫時二二人聲請認二條法條之人使行使第請為行職權職權第聲條條條之條之條之至第第第第第條條之至條至條之幻第第第條第第第有之及法條之規疑條之至條定違憲第刑第聲並上文法法規法查就開條除職權行使第憲審聲請義請範之以分條外部分為暫時處三人三請聲認條之條人三法使職權行使第第請為行職權聲條條條之條條之之第第第第第並聲有條法規法查之及規定違憲疑義請範憲審聲第上文分就開條為暫時處請四四人聲請認四條項人使法第第為行使職權職權行第聲請項條項項條之第頂第第第第第項第第項項及條第項條之段條之後第第第聲並有第項疑法規憲法審查請就之規定違憲義請範聲上文分開條為暫時處二審查程序均聲二人人四之的經查至時處分標屬聲請一聲請聲請暫本項法訟法條之庭依憲第第前時處分標的部爰訴請暫一並合理人至四於之合時處分請併作段規定併審聲請一關暫聲本本又及立法法庭指標的院職行使爰本裁定件聲請涉權成並於年月日立法上行準備定院為開請案相關機關聲聽人及更述意見取指定相關機關到陳程序聲請三查依審據憲之法法法利或公中庭為避免憲所保障權按聲請案件繫屬且而以必他段可益回之重大損害有急迫要性無其手遭受難復為得就之法規用依或依職案件相關範適暫防免時聲請權資憲訟法條頂明文之法定有是聲請案處分裁定訴第第時可如之法之因法規適用能對憲所保障權屬中案件相關範件繫一且以之之防止迫必回重大害對損害有急要利或公益造成難復韻本別除之生他段可防免損害發時性為處分外無其手資暫時於即之於經分利利大依或依庭衡作成暫時處弊弊時得聲請權作以司號及定法院職成暫時處分暫時狀態釋字第第權本之號照於分利失更意旨參權衡作成暫時處弊得時解釋日理如由之利益將量時處分後本案請無時不特別考作成暫聲及日理之益兩不處分後本案請有由時不利眥與作成暫時聲之之法利或公益造危害程度憲所保障權所成四之查本庭審一查原則審乃心立之法之配及法力分核憲機職分其行使憲權原則關權並主之政治政治必之內涵現民則民意與責任要求所要制為實原立法法立法院法之度查院職行使係為行使憲所賦予職權前提權並立立以法條法依法院而定憲規定為間接據職權行制第條項立法組法條及條規照法院定參使第第織第第立以於立立法院之法自法力分制度下所賦子職權為前提其憲權自之始法法立立法院目及界定無脫離憲力分是職權項其範圍權立立法之之由於法院使法係法院就自憲職制度規範職權行身權其特立如及法之法他憲規定別是對行使所為中涉其機關職權即之法上法及憲法並明文律務可能其他憲機關其成員課子無義連之法之法能分動憲衝其與相關憲機關間憲職權與功際影擊甚從而立之現至改法力結引發法力分制度具體展變憲權構權有立法犯他法法是否逾越其憲職權侵其憲機關職權範圍等立之疑憲法力分原則違憲義關權憲主主政又法法治並國自由民憲秩國原則與民原則為我序人所之之法治依法利保國原則下民憲享有基本權障有脊梁人之法於此法利憲國力均負有重與保護民憲基本權義務家權尊分憲立配設法法依國組與定憲機提下權力分原則建構家織前砟行並於之使憲之法分制衡制度下其職與功能使憲機關權關權於立法之規之此法院行使憲所賦子職權法賦職權基為所予逕人般性配合協助職之法民或其自職行使律中行課子一範身權並甚以分之段強制得自為罰鍰處使務或採制裁手為權行義或立法院之法明示默示授源白職權事此法規定除憲或權等律屬即之疑正反法治國原則違憲慮而性可能存有違物本質有當外即旦之法規施可能造成相關鑑於上憲疑義律定行具開違一或人限之位國力與法法上功能與範圍移家權憲機關憲職權權因之改而法法治國原之法係變可能危害憲民基本權利間憲關甚主之至搖自由民憲立任政治求現動力分原則與責要實則權是ㄏ使時以之分之之回重大損害請毛處政基蒙受難復聲秩序根即之及上疑必要進衡酌是否唯有作成的開違憲義有步標涉一始暫以生上回該法之用效避免發開難分規適得有暫時處停範及之否利之重大成時處分與弊復損害作暫職二條之使法取總統國報告部分權行第聽情得明立於完後就報告不文明定法委總統國情報告畢本條員應口口總立法之依序面統就委員頭提問瞭處提出頭或書問題則就以回立之面於法定限內面回法委問題應期書時答員書即立於條項法院法文僅規定每年集會查憲增修條第第覆尚得須並總統國報告完後即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情畢時立口立之文規定係面法委提問明是本回答或後答覆員時頭會書逕於之法規自職行使律中法院於法明文規定下範身權憲未有要口立之面限回應法委頭或總統求其應即時或期員書課子義務致因立法法院分際有牴觸憲而生規定是否逾越職權提問產本立之憲疑義權力分原則違總恐旦至立於此統法院國報告將引發總統情形下一為情甚立之至文憲政疑發章月野激烈對是否須履行本條所課義務義引民主之此以回之政極重公益將因受復重大與衝突憲運作要遭難客立於於立法院上至法院國害鑑總統集會期間觀均有為情損是而上因於文之用報告之可能開重大損害係肇本條適為避免自暫文之之迫切必性生處分本條適用要與其發有作成暫時停夫暫去本又如文之段上之可性庭處分停本條手無日代作成暫時除亦至立法用可上憲政疑突可維護總統院適避免開義與衝外立即立法法院聽取總統國報告總統與院各白依為國報告情情行如法上之反之憲法文規定使憲職權機會不作成暫增修條即則至立法可能激烈憲政分總統院為國情報告時引發衝時處致正主以回之大況文係憲政運受難復重損害本條修突民作蒙亦不如始用之點之規定適用僅延後其開適時前所無新暫停日文法規法查之致規內涵效力後就本條所為範憲審影其範與ㄏ經本理用兩決由條文仍可人復適相權衡請本案判為無聲於然大作成暫時處分顯利弊職條之規綜上法定應適用權行使第暫停職三法條詢分使取報告與質部權行第聽及立法政院院各首長詢本條文就委員對行長所屬部會質權明且人項由之文反詢詢除所列使規定不得質被質有第事行不訊主絕絕供隱匿並經同意外得拒答復拒提資料資席被人立之詢經法院院或各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質非會虛主不被人之缺詢反上述規定得制同意得質違席子委員會席由並人被人反詢仍違止出得要求被詢為答復質命席質出經人以決主上或附院或詢委員提議席委員連署議會席質並逾即改正改正人限期仍不被詢裁處罰鍰期議得對質由違人主反上之政或質次鍰開規定府員席尚得按連續裁處罰經移出人以上院決送連署或附議會議詢委員提議席委員為人於立法院詢述明定政府受質時虛陳劾或懲戒另亦員彈依法任追其刑事責訴本係及立法政院院所而規定就委員對行長整體言條各項行條頂款定詢法文第所質各首長使憲增修條第第屬部會是對及法之規定人相應律效果本之被詢課子各種義務權時質於用上之切性量是否停其適規定體密關連考暫條各項間具有系應整體時為觀察立於之法規自行使綜規定內容顯係範身職權觀本條各項將款立法條項段定法法文第後所律中憲增修條第第有之及政院首詢向政院院長行各部會長質權委員在開會時行立及法政院院各首之法政治規定換為行長所屬部會憲責任轉並應以法上規處立法之各具體律義務定裁罰委員履行種長對基之而於法政治之強段然憲責任原鍰促使義務履行制手作為乃行主政之政理立法之任自由民憲秩序下政院院所負責屬對立不上之政治上規將憲法任規定治任法任開定責責是律責非政治之疑之結反憲法任原則慮法換法任果無違責轉為律責於立之法於法明文之規自職行使此法憲無情形下範身權外自立立政及首受法委法院院長所屬各部會長員質律中行課予行白政院院及各首長行之法務對行長所屬部會詢時各種具體律義並之破法間相法定度限制有壞憲機關平等使憲職造成程其權一自無本已之疑之法之綜上各項規定形式觀憲精虞條維神及政治法分及立法反法任原則逾越其憲職權院是否違憲責涉並立之法力政院之法功能關憲權分原則侵犯行憲職權與等有際憲違爭議本明此項規文人絕外條第定中課予被質詢不得拒提供立即之依此法於詢政院院及資料義務委員質時得對行長所被以人主面供詢經屬各部會首長當場或書要求提資料質非席同不涉立之及法政意得拒絕其課子義務內容院要求行機關所業之法經法提供限程與圍重大憲司院釋字資料權序範等爭議嗣下號在又經法後司院第解釋稱釋字案釋字第本下以予充白上之規定號解釋稱釋字補惟形式觀項與內相明差容釋字關意旨存有顯異釋立之明示法院法之言字確宣為行使憲所賦予詳除現法條款法條職依憲第按為憲增修條文第權第得項款及條項理經之院或委員第第第第辦外會會要必及決就供並議求有關機關議案涉事項提參考資料要時得除立經院決調文是法院使憲法得會議閱件原本為行其職權法條向政院院及首使詢憲定行長其所屬部會長行質權與第所尚下之詢供問權外得享有要求提參考資料權稱參考資料獲與立立取文而法委之詢法院之權及件調閱權員質權參考係其前主及文性之艮使體資料獲取權件調閱權屬不同屬權行後前立立法法院政院院為個別委員為行使對象為行後前及首取訊方長所屬各部會長為相關國家機關獲資式後人之之文被詢答詢為被請求機關所提供資料或件為質後前及立法使點為委員開時則無限制皆有不行時會本而項詢人絕供之規定同然條有關被質不得拒提資料第即立法於詢人而除使個別委詢程序得要求被非其所屬機員質質應亦如之而供毋須釋字要求般視資料屬性分關提資料外亦立法決始之首由院院或委員議得為即令是機關長不當會會項政供公然可不循定行程序即對外提機關務資料是本條第一自與之之於觀釋解釋意規定拒絕提供料部分形式字關資已就此而憲疑明言存有違義旨顯有別將其立法經決項而院得院會議另就規定言賦子本條第涉及立政監人之限法行權察權政送劾或懲戒權權府員移彈除立總統配查法力分體制下對之法限分問題我國憲權間憲權對人之立法政劾則專屬統之劾由院行使外其餘府員彈權副總彈依除至院劾方使外院懲由監察提出彈案式行監察移送戒權亦法政主首依為法之公行或管機關長得受懲戒情事務員所屬有而立政及首之政之法院行院院長其所屬部會行權一環是對屬並於乃法劾送懲至於公現制下無彈權與移其所屬務員行長之政及首至立法法行院院長所屬部會院對同屬平行憲機關戒權亦是於之疑立送劾非無憲法力分原則下否享有移彈權長權立此法院於之查論究基本條第案本案審時詳子有待本件聲請就似已改政監間行項自規定變其與行權察權所為我授權人之法限政劾懲憲權政院院各首長等府員彈與戒長與所屬部會已自以疑觀存有違憲義分際關係形式即及立政院院各首長鑑於法得向行長所屬部會委員開會時然而上之規既述重之條規定適用本條定存有行使詢權有本質若勢之政立法院政院憲疑用將引發與行間衝大違憲義遽子適從不甚主之而法政憲政效運作對憲至形憲僵局利民有突成以之立政治極重公益造難回復重大損力任原則等要成權分責則如立法文用法委依憲增修條第反之條規定暫停適員害本及項款向政院院各部會首長質條規定所享有行長所屬第第仍立及等之法院依解釋意旨詢之使亦得釋字權得行立而法及文整體言料獲取權件調閱權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並目而礙因規定用受_法之使不本條暫停適到一院相關憲職權行θ為致綜上因規定之用上述各重大公益遭受避免本條適種有以上之回之重大用之迫必性段無難復損害暫停其適急要與手顯經規用之然大於可代性衡本條定暫停適利關係利弊替權弊法條規用於規用是職行使定應暫停適本條定暫停適期權第其正之文適用間修前原條得暫子職四條之第項之使分使法人事同意權行部權行第項條之第項及項條第第第第立上法院總統依法規定總統政院院開規定就對憲相關或行行課法之人人之長依相關律規定提名選使事同意權審查程序除於人面及被提名下列務提出書答復相關資料時有行予義應並訟法證之由結文於結文政定才巨絕言外提出應訴所得事並絕已內記已答復無匿減提出相關資料載據實飾增於說明絕匿供審查程序列與答詢無隱資料或提虛資料席除訟證之政法定拒絕言由並明應當前有行訴所得事當場釋外並絕語結於結文內記當答復無匿減等場具載據實飾增人結名絕依規定答復提出相提出文或被提拒相關問題關資料委被此人於結查並報告院名提出具員會應不予審會外提委結文結匿供或具後答復不實隱資料或提虛資料員會經尚並院院決之鍰除應不予審查報告會外會議得對裁處罰就上總統依憲法規定司法院試院開規定除影相關考與及之人政法及名總統或行監察院等憲機關審計長所享有事提權其人法名之效使規定內容亦院院就相關律所定事提權有行外長之及法定政適組其足可制相關憲機關特行機關或職務時成有牽足並之此法上重公益現使該公益效運作妨害等憲特別要實等一法法院憲機關以之鑑於上開試院司等回重大損害考受難復蒙而上開進行人名與同意程序在即及訊委事提國家通傳播員會等勢人該立人名同意權與使提權如用將即影行事規定逕予適對法定上憲機關或特互之限係開攸關法相間權關所屬憲機關事極公益可法上重要及效運憲特別之組其有作等政機關適時成行有段之迫切必性與手適用要以回之重大害暫停其能造難復韻成上之可替代性無被之人分亦司人名任公職員身非尚具被提出此提名不外其條之法人因上規定結合同第人證開法訟當或訴案件事而之泛之詢項相關資料廣露或提出受問事項規定被課予揭第甚之而鍰之受到裁處罰因詢內容或所提供資料至可能其答務義其人格之利括尊之法保相關權從上觀受憲障制裁僅形式致極以回之重可能受復因此受侵犯蒙難可能遭隱私權等嚴既憲法上之限有違人憲利制存上規定就被提名相關權大害開損為以之大回重損人法利遭受難復名受憲所保障權疑避免被提義夫去亦上之可代性另之切必性手段無日一用迫要與暫停其適害有仍立上人得法院使其事同意權用下為行方面開規定暫停適其獲之人行使必之訊同意權取審查要資事依規定與程序相關礙致受妨並不到顯經於以之大用利然利上規定暫停適弊上就開予綜權衡是條項第項第法條之第第使職權行第弊應用頂頂規定適之第及暫停第條職第條之五法條使第之使分權行第查權行部調第項於項及條之關條條第項第第第組分調查案小部調查委員會與專立法之使查立文調閱權行及法院調查權與件上開規定均涉立院查法法必之調權乃院行使其憲助性力隹職權所要輔權其所應之立得調查對象或項受憲法力分之艮事等權與制衡原則制下經法號釋業司院示上釋字第解釋稱釋字開解釋立法就院使查之組方方法行調權成式範圍程與強對象序明立制手段指法欲之等事項確出下列原則院調查調查權所須且法之凡事項與其行使憲所賦子職權有重大聯國關家機關即立法之立法獨行使職權受憲保院查之物障非所得調事範且立政法立圍其行使應適當重行院查應由法院尊特權調權並決立立之於院設由法委組查之會議員成調委員會行使具就立體查於政案件所調事項是否屬國家機關獨行使職權或行特或之於就政之訊公而權範疇屬行特權資應否接受調查或開有爭立或法院他宜理之以法執時與其國家機關循合途徑協決商解由立明法理決之律定相關要件與程序司機關審解法院調查除向之依之權行使釋字意旨關機求提供有關請參考資料必要文經或件原本調閱權外要得院決查時會議求與調事項相陳立之人政人證關民或府員述言或表示意見法院效為有行得對以法立法使調查權律由院院決違反協助調查會議義務施以立於之理之科處罰鍰圍內合強制段法院查個範手調權不亦之反立案調查項範圍能違力分與制侵事權衡原則不得害或心法之其他憲機力核他法力之關權範圍對其憲機關權行使造妨礙成實質前立依此已述及法院使及等外為行職權釋字得行之之意經院或委決使解釋旨會員會議參考資料獲取權行經院決使文調查文或會議件原本閱權與偵卷宗件影本調閱因該立力均係輔助法院使其憲法而須於權等權在行職權基與人上決法律或同意憲法之定議案預算案事權案等職權特議案有上始釋解照之釋意旨參得為字重大關聯查文調閱權與調權則立法院獲取權件上參考資料述有關應必要上時處分庭就規定是否有作成暫之本開解釋要旨為判斷以之之下分述重要參考條職法權行使第以經及經之委決設調查委員會項明院議所條第定會本均中組使調查與調閱權其設之查小得行權決所調專案員會議調部之組使調查權與閱權決設調查案小亦得行由議所專委員會立明法查此院得行使調權所示意旨間外顯字有分與釋係依立法委員職權相關規定相關議案或與之查本項調事項且涵立法委職相關泛僅須與員權之蓋圍相當廣項範事凡即中明之此確立可皆與釋字而必法院職相關為與權非須之限立法重大聯要件法院使憲職權有關與行要求調查事項有明差顯異制調組要求有關調查案小均得頭明定查委員會或專本條第要並就聽證及均得舉行項提供參考資料特定議案涉事機關查委及物亦概括賦予調員人證言料件即出提供資求有關員席並之依權未其組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查案小得要求有關會與調專而之要分規定調取資料程序之性別要求提供資料屬向有關機關立欲之法院向有關機關及解釋意旨依上述件任釋字擬須之決向有關經院會或委員會議料獲取權行使其參考資更經院文之須查卷件影本文或檢察機關偵宗調閱件原本機關已本始上意旨問此而頂規定與開解釋之就言決議得為會差明顯異存有調本組查小得頂明查委或調專案此亦定員會外條第任要上證及依述字人供言料釋證出提資聽求有關員席舉行立及之意法院固經院解釋旨得會或委決員會議或要要求供必經決有關機關提參考資料等要時院會議求與調之人政人然查項相民府述證示事關員陳言或表意見受要求提僅並之供限於組性之及於人之資料對象織有關機關不個性除人至於人政人以有關員相關民或府僅述證言員負有陳或協似立示方法之表意見式助院調查使然權行義務外不當負有本之此提供資料物就而言規上件義務項定與開解釋意旨亦明顯差異存有本上及綜規定之條與釋字相意關解釋旨均而自上之差形式觀存有異違憲疑有義職法條之第項權行使第其明立立本頂定調查委員成後他依法應之會獨行使職權機調於理關亦本職進行處相關案查止依權件時委員會得停調查調從此止而立查委員會亦得不調查可能憲法停即與保障其獨如之法立行使職權國家機監察機院檢政關關察機關獨行產致此之機生彼使突妨礙該法上關等職權行衝等機關憲職權於本之此效行使內規定及之有範圍項與釋字存意間憲疑解釋旨有有違義職條使法權行第項明定查組本條第調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為使調查行得政法人上人於權要求府機關部隊團體或社係會有關員日內文及但及提供相關件資料檔案相關文件檔案原資料應並經法監先理本業司機關或察機關為調取時敘明由提供複亦人政法上人本即課子府機關部隊團體或社會係有關員提依查查組之文及有調委員會或調專案小要求供件資料檔案隹立之上及之依述法院義務釋字解釋意旨行使參考須行之決文本調閱權經院委議使件原取會或員會資料獲權須已如供檢機關就偵之決擬向機關要求提察經院議有關會亦始之依經院之決可為文之須會議結查卷件影本案件偵宗與本上之差異上開解釋意旨顯有此項規定白形式觀察立之文調閱法供料或行使件原本權此院得要求提參考資外並僅依法於然括私限機關不當上意旨有關對象開解釋是更人人之上個性社有關係員人組不括屬會團體等織依亦規之文內容後段定義疑再本條前否括部隊非無則應前於之及係限原本供文件料檔案之段所要求提資觀原規政機行使則小組依本項定對府關查委或調查專案調員會其經院使均須會及所文件原本調閱權行上稱即屬釋字本經法及之司機又段文件與檔案原本業之決項後涉資料議此之該文件或檔案形時往往等資料監機關先為調取情關或察已理此於種形法監機本職權處中情司機關或察關所涉項在事立依政提供之法院是否仍得要求府機關解釋意旨下釋字自實上而式之疑整體言形文或檔案複本非無相料件關資本解及意釋之規定然是否牴觸釋字觀項顯存有之疑旨違憲義組使調項調查案小為行明定調查委員會或專條第則本課得命證人言予其出席為於必要時詢問相關員查權必組使調查要人於或調查專案小行權有調查委員會相關員釋有之如述及證言務任前所字受詢問出為義時接其席必立之人查頭相得要求與調事關明示法院行使調查權要時雖但陳之始經院決得為人證示意見須會議政述言或表民或府員不立法組經院院會調查案小之規定授調查委員會或專本項權與命即之證解人出為言釋字之決詢相關員其席議得問亦疑間違憲義釋意旨有存有職條項行使法第權第人法人上反法規定規定就團體或社有關係員違本本會立及匿於法院文檔拒絕拖延或隱不提供調閱件資料案時並對立之玫至改明經法院院之決處罰鍰得按處罰定得會議科然之以之正止此上雖鍰規定罰規定形式屬裁處罰其據為裁為與職法條上說明規定行使如釋字行為義務權第於本及解此內規定違憲意旨顯然間範圍項亦有釋有曳是章峎結立文上法院查使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件開有關調權行均之立法及人證受詢規定院在未有憲相關員為言與接問等為命於以此而法之法設僅言明文下規範自身職權行使律中所創立及法法力之體展現他憲機關職該規定對憲權分制度具對其等即其之之之已造度形式具體行使與功能發成相當程衝擊權揮之及之明差生違憲上與字解釋意旨顯存有異所釋則立之法院他法限功能疑可能進引發與其憲機關間權與義一步立配之法之政法使競合憲力分與制衡憲爭議分憲職權行等權影立之政鉅法力分則下憲運作甚對憲權原即上如於經決因此規定違憲疑慮本案判排除前遽子開其則法政必須用該規定將各憲機關參與憲際運作所遵適等成為實然立法查之法依中就院行使調查權所擬調事項循具體律據其立政之而受調於行使職或行特權範疇得不是否屬國家機關獨權發並配之而設之生合調查行使特殊需求紛爭查爭議時未有權足相以此政重憲決憲法機間就所生憲爭議嚴干擾解機制關關上其危主政此規定經施政白由憲秩外開行運作害民序一也法自由民之疑之法力係將劇烈衝擊憲設定違憲義憲權關所有之法日旦上規定主之內涵本案就開政意義與後聲請案憲秩序一則理之政運由已生並違憲憲實際規法查為有發存續範憲審聲請乃及立至已之主政之發生朝野對等自由民憲秩序傷害作其對其均既法力及而回往狀態對憲權政突無從溯排除復際憲衝實往以之也立主政重大往難消自由民憲秩序所造成損害分原則與弭而人又依查委或調上規如用相關義務調員會開定未暫停適則被文檔組之迫務相關件資料案查案小要求履行義專一之訊旦迫供或揭證括重要或秘密被提言與述內容等所資陳如對往人法之隱私如受憲保相關權利露往水難收義務障覆亦及將訊之財不表意自由等隱私保障業秘密產權權資權如幾人之之回可能尤甚義務造可逆韻害無復原狀有成不其可之文或檔案極有政被要求提供件資料為府機關或部隊時該更回之訊經迫露無收及安全機密項等資一被揭能涉國家事對鉅如日公益之甚後案本案安全極重要影聲請可能國家等相理之規法由務上規之法規憲審查請為有關課子義就開定範聲或國人法上因憲安全極重要公益義務其相關權定違憲時家等均以且回生之重大難復利受限制所損害屬遭即如主及效白由之上規定之用可時避免民反停開適有暫及公益之立安全之護極重要政下力分原則與國家維等憲秩序權遭以之此之受上回復重大損害外法保相關利述難憲所障權僅上之以上之用延後開規定適用時分開規定適暫時處命暫停並嗣之法規如就上開規定點改變規內容後聲請案本案未其範其上規理規定然復適用範法查無由時開即當憲審聲請為範立之上法院查使新規況規定乃有關調權行效力毫不受影開暫應立上用之結致法院法之使定停其適果不對相關憲職權行礙之造成窒難行影為致主之上上規經用自由政綜避免開定一適民憲秩序下及人立全公益法之力分原則與國安極重要民受憲所保權家等障有蒙以回之大之切必相利受難復重韻害暫停其適用迫要關權上之經上之之性段可性是否開規定適用利與手無替代權衡暫停及整可理之認失日由體而言得後本案聲請有無影暫停弊遠是之上規之益大於用益使法適用開定利不暫停適利職權行條條項條條之第頂及規定第第第第第職職又法條既法應適用行使第暫停適用權行使暫停權亦條之第項於組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部分應第關用併暫停適一其正之法條於上文用期間修前職行使開條暫停適權第條及規用第定得暫予適職六條之第項證之分使法會舉行部權行第第聽項項項及項條之第第第第非不之人正理上規明出聽證由開定定應邀席會員有當得無正理證由缺絕見巨絕言拒絕提拒絕出當席拒表達意寸席得予並以經立法院院決鍰處供料會議裁處罰得連續罰資為依證之政人證法出聽府員為言時虛陳述追訴其刑席會為出證之上人證任聽社有關係員為言時虛陳述事責席會會對上則經立法決之依此規定得院院會議裁處罰鍰開課負證之人供證言受邀出聽員有出表達意見提提予席會席違及可能供不述等積極作為義務即遭裁處罰資料得為虛陳法鍰或依追其刑責訴並法於章之新聽證之規定查使增會舉行相關職權行第立條項法依憲法第於條之第明定院各委員會得第第聽證立法設各委行項之聽證是院內部所種員會舉規定行會舉並人證人及上聽表達意見與政社關係員出席會邀請府員會有會以職法條之第項段規定照憲證法後參係言行使第權憲項法條定各種條項規然而第所定為據第第第其人詢中邀政人及上係到備府員社會有關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是正已人詢分否課子其負有無上係到會備部請社會有關員不之法及絕述意見憲義務理由拒絕出委員會不得拒陳當得席職條條之第項法第疑就此而言權行使第非無實於人項於上係員部分委員之第項及規定適用社會有關第明之項證文受邀社法條規定行聽會時課子依憲第第舉會無證正理缺絕見拒絕上人由不得拒表達意關係員當席會有其項之規法條規定法上規定是否逾越憲第第言律義務等僅容已之疑疑自上觀有違憲義涵無形式範意非上人之分又社上係員提供資料義務部開規定課予會有關之立而明文人配合法院行使提供資料查法並要求民應職權憲無亦立法院自見就為行使其至法院與本庭裁判未有今所有司解釋即以立法人供務示見解僅法課予民提資料義表憲職權得身容此尤上之違憲疑有甚此而分規定自形式觀有義言部並之設定圍得拒人供料義務未資料範上開規定對民課予提資及之正生之決機制等規之由發爭議時爭議解絕提供料當事資如對人法之利隱私之民受憲保相關權權資定被子義務障課益老至鉅此規定法上利見分存有訊隱私與財產權等憲權影權第條之第頂條之法第疑是職行使第違憲義權明人上絕出項文社上係員原則不得拒及規定課子會有關頂第已立法院證及是否逾越其意見言提供資料等義務有表達席法之憲疑憲職權違義司人之就受出聽證政府形而言法院另邀席會為員情釋字本下固於及號明指出民政治第解釋稱釋字確意責行故立政治之理政院依法規法院凡政任原應憲定對負責行除不立告及公依法院各首長其所屬務員獨行使職權受外部會於之人立法依法條項規外院各種委員會憲第第定干涉員且有之立法詢應說明明示委得就關邀請到會備時邀義務員有邀解之之政依提供疑機關釋字釋意旨所參考資料義請到會政人人說明任自該之可知府員號解釋意旨亦確府員代表其所應係至立法及說明之於機關邀院各種委員會備詢義務基民屬是立政治政治之政理政院法院之任意與任憲原行對所負責責不主政之政治法乃自由民憲秩下責任是律責任職權行使屬序對條之第項項及項證法第規定應邀出聽第第席課之人上絕證政其原則不得拒表達意見言義務會府員子等人於法上之政政憲法機憲終係民意將府員所屬關所負最對負責立並人之以治任法換個法律上任鍰強制手段責轉為其責罰等明立法法上迫顯已生院使自憲職相其履行義務為行身權所為關是從立法而法憲法並侵犯他憲機違否逾越其職權其關職權有立法力之疑憲權分原則義職對條第項法之規定應出聽再權行使第邀席尚如證之政人之法上然而府員課子其有提供資料律義務會立依及之示法院取述釋字解釋意旨所獲前所且均之之經院之決供行使應會或委員會議要求提資料資料權而人人主個況公個從自決定是應為相關機關非務員亦無對象職於戶之公此內行否對外提供其所屬機關斤掌有務資料範圍權亦第項之立法條之就供規定使課予提資料義務存有第是立法上法否逾越其憲職權法自憲法職所為相關院為行使身權從立之疑而法力分原則義並犯他法職有違憲權侵其憲機關權其法條之第項規定規意旨與同至法範職權行使第於亦此之疑不條項規定相同違憲義贅相當存有第第立人民既反憲法力分原則與干預相關上規定均存有違權開如之決憲於本案判排除其違法上利違憲疑義本件聲請案憲權等則即立法及法院是否逾越其憲職權分疑適用其中涉慮前遽子將而立法立之疑憲力分原反法力分原則分義對權際違憲權部日之涵烈後便由主政意與內造成劇衝擊即聲則與自民憲秩序義已理並之法法查由發生上規定規憲審聲請為有案本案就開範請均及及致之政突無從溯排之政運其所憲衝等違憲憲實際作存續憲立法力自由民回法用之法狀態權分原則與除而復律適前秩序對人以回此受邀出主政之重大害亦難復外席憲秩序所蒙受損將尤人士而因上規定公之社言開所課予是不具職分會員其身而證反自願出聽表達意見之性務有被迫違身意席會強行義亦以法上可之足憲利造成無證極大風險對其權提供言與資料之大復重損害除如主之可及效白由民反之上規定適用時有避免暫停開及人之立公益民受憲法保政之分則極重要障憲秩序下權力原等本遭以以之庭分上回重大損害外暫時處暫利受述難復相關權並實之點改之僅延後上開規定適用時未變其上規定適用停開上之法規法查如就開規定範憲審聲請規內容嗣後請案本案範聲其上效力受理然用規毫不影由開規定即當復適範為無時立依法用法院各委員會仍得職權行使中況上規定適期間開暫停舉尚立之證致法法未適用相關規定行聽不對院相關憲暫停會造之礙之職行使成窒難行影權如足鑑上於上之疑法綜開規定違憲義不適用使憲暫停及立主政人法力分自由民憲秩極重要公益受憲權原則與序等民蒙有以之上之利受回復重大用規保障相關權難損害暫停適開且之切必段上之可性經用上定迫要性與手無替代權衡暫停適開顯是之大於法條之第規定利影然利職權行使第弊弊應項條之第項項項及項第第第規定暫第用停適七條規法之定分刑第部就於立證知之明公法院聽受詢重本條定務員或質時其所為處年以萬要關係項虛陳述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事以以立元金法首度公於法院聽證受詢下罰係刑中務員或質時作應以究之犯之規定規脈絡表意行為為罪行為予處罰其範項項配法條及條之第項係合職行使第第第第權應以犯之上規政規定所為刑罰規定是本罪構成開定對相關府之上之官述務為前提量開刑罰前提所規定均員所課子陳義考在則本如因人已用規定不適用任何均得為犯暫停適條刑罰暫停從檢之法理而人因告察機應依處被告發將本條規定罪發關即致以回之法而犯追受復程性重大不利益是刑受罪訴蒙難序第規條之定應用一併暫停適經八之切必使法餘規定核尚無適用迫要性職權行其暫停之回此分分應駁部暫時處聲請子裁本訟條項五上論結楚依憲法法規定定據爰訴第第主如文有法訟法條項之六分定憲規定情本件暫時處裁訴第第附失此敘明效力形時其日月國年中民華法官力法法庭審判長大許宗憲志雄張文大法官炯燉瓊蔡許昭元明詹森林黃黃瑞欽銘呂太郎楊惠謝洋彩貞朱富美蔡宗珍蔡五尤伯忠祥陳主立如下示大法官就文所採場表所法大官攻大法官不同意主文同意項法官法大法官文蔡大彩貞於法官力大官炯燉張瓊項關許大宗蔡第一法志雄大法官瑞明立法院許大官黃職權昭元大法官法大法官森林黃行使第詹法太項大法官銘呂大官郎謝洋條第第法欽大法官宗珍項項楊大官惠蔡第五法官忠條之大法官富美陳大朱第頂尤大法官伯第祥第項條第及法刑第規之定部條分項第一全大法官無體文其餘條部分無全體大法官項第法無全體大官項第見意書張蔡入法文加大官大法官貞提出瓊不同意見書彩部分以正證上明與原本無異本記官劉育君書日民國年月中華附件見二分不同意書七分協同部九號解釋部字第釋法出大官提昌發羅之高犯偵查最立之立法院職司罪法與及司國家職本件涉力互動兩重要權如國家頂何確保之限議法院間權爭檢察署對之及法則確展憲原之使國家發完整行之兩職權平衡與立法主院不至括見兩頂旨號數意重本解釋多保為要但之已結調閱案證定條件下之得在卷一調閱偵查中案件得於數意見就有關然對多此敬同意本席證表查卷本席對偵認及思尚全盤考設為有證條件已結偵查卷所立法院調閱案亦地論之爰提理認仍討餘對分有於不受部充之必要補期及立法院檢機關助於察有同意見書分協同部分不出本部法之改律參考及定修相關之理互動未來制或合及法界線之性其憲立法院調質閱權壹為之力然附隨權職權所當國行使其立法院調閱權係會一工他機行立法院過向其關之透法重要具助憲職權輔其阻斑獲取相訊之權使要求資使此目延為達更妥適周訊使職權為文其行關件資充白受之下分法則條件合憲原關有在符的調閱機之固法上有法或律亦其憲配之然受調閱機關有合義務立且於法院受調之由與正義務行使職權能常權有其兩基發生衝突上限不免法法律權憲或閱機關各有關理及憲之合運作機關間此界限乎於法釐清等憲原則之用法要適適係立立於力分之基界線權二法院調閱權認數意見為多仇鈕斑互與相制衡應之理原之五本席同意分權下院之互間動與運受作此之規立原則範權力分互之目與相制衡的透過在國家而立政法法行司力之互等權相制與制約牽達到防止濫之目故立機關權的法有關院使文行件調閱權界線亦之此理釐應由立法清原出發院他對國家其機關行自使調他而閱權對其機產生效關制衡果其他機關在如格已立嚴條件下影其獨行使職絕權時得拒調閱亦文立法件對院之屬制衡任無三立互權力分與相之法理制衡係抽象憲法原自行運而決作解院實際爭議本自須提供完整而可之資操作判協特則助立斷準釐清國家不同力法權別是院與國家他力之理互其權間合動係關立四應本認法院席為得否對他文其機關行使件調閱權二以段方階式判段欲之斷第階應判斷所調閱文一件是應亦否於豁之屬免調閱項認事即先確調文閱件是否於屬受調閱機依憲法法立關或律獨行使政職權或屬行立二之亦特權範圍階段第則應權衡相關因法素即院之所擬調文如於立閱件非屬受調機閱關獨行使職權則政之或行立特權事項應量文之法考件調閱與院整體及立個法別委員行使職聯性之低人權關高對保民基障公本權利或促進共利益程度低人高對民基利面本權負之之影程度調閱及正範圍對受調閱機關使常行職權以之立法之影院決因決立法議情形等素定院得否應而行使調閱綜合此因權在判斷等素時利於允朝有立法二許院行使調之方向思故閱權就階段而言考第並立法院是否就定且得特事項行使調閱權非有簡易機而之其械式答案應係整體因之衡酌相關素結果操作方見後述式目之之因的明確特五供素括與範圍數意見所提判斷多止立法法院憲法重大關聯非律所禁定與職權有議案二見三及理段文由與第體要件本號解釋書第等實但欲文之能使調閱件權段雖未考量所行較為簡易正之正面人使力益利受調閱機關常行權等對公民權完而充必面整性自不足補要與負影有有之係六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關調閱權與其立一使然附隨法院調閱權係國會行職權所當如前所述為工之而依院之重要具本釋字第權力輔助其職權立立八法院使憲五五法院調查亦係行其號解釋權使以效必之助性力其得有行使法所要輔權職權立之方法之立法法院使調查權法賦子職權行憲所其然以文之方使調查權並定可能調閱件式行非特亦立法院使調查毫無關之使可能與行權其調閱權行在可能重故立法院調與其調查權行使時有係閱權然必之之兩並然屬關係處無隸疊二八之五五規定要於院號解釋所號解釋與本釋字第由本調例八五五規定全如號解釋並完相同釋字第件非如及之組查之動使調查權織查之調權發行權程序之之查方法應遵守程序個查項圍各項調所案調事範應如以之因法規特法律為適當範與司救濟程序等就立法之之任委定項調查有委非員外形特事殊例情則法此號人士之必須制定特別為本協助調查要時立而必故如法院因使調查權須調閱無有行解釋所究八五五號或本號解釋所文應依釋字第解釋抑件時不立示之之疑認法院如揭原則為無問本為有席自八用五五行使國會調查權時應整套適釋字第亦之因號解所定原則行使國調查所附進釋即會權帶屬自之施於調文措調查的應體行閱件權一環一適用該號解釋所立段之擬文貳第階判斷調閱件是否獨行使職權或行一政之特圍權範立立法院他之一對機關獨行使職權事項不得行使調閱權立立法法受憲保獨行使職權與受律保獨行障障有國立法次使職家機關獨行使職權受憲層保權八及法次之差如法受律層保異前憲十條所障障第八八法法立法規定官依律獨審憲條規定據判第十所法立七試委依律獨使憲法修文考員據行職權增條第五戶立規定監依法使此條第項斤察委員據律獨行職權不亦立人該之獨行使職權僅為各機關或員義務等二三法上之五其憲保本院釋字第號解釋屬障即載如立法之國家機關獨行使職受憲保司謂權障理之法於法件示律見試機應機關審案所表解考關對人之正之定監委或否考成績評察員為糾彈糾與判受次法保公交斷後律層障如平易委員會八立組法規定公交依法織第條所平易委員會委員獨行使職權二法立之法院受保獨使機行使調立對律障行職權關釋二三五立法限號僅宣示院閱權同受制字第解釋對立之及人於法使國受憲保障獨行職權家機關其員受之但立法於文限制宣示院行使調閱件權有未對玲及人行立之國機關其員使職權家受法律保獨行障是之認限制本席為之否亦受相同調文件權使閱係立因及人使職以員獨行權法保國家機關其律障始以立方使能達成上必觀中式行性須客其職權在質故立立目法院調閱權並現法的在法之任律賦予務實與立之形並無法使職權情上受憲保障獨行問題白上立之亦有本質上法院對行使調閱權差異實質而之立致依法律獨行使職權其據之限不應導影制結果僅立三獨行使之限括確有影文調閱權制行使件前三二已明五號確之院解釋項述本釋字第職權事並受項均立之機關非所有事示使職權保障宣獨行之立該號就獨行使職權事立法院調閱權解釋除得排理示之法見法所表律如司機關審案件謂項舉例於人之定監察試應成績評機關對考解考正之故倘比等機關受否判等或糾與斷委員為糾彈例如此立之之並使職權範圍立法院項非獨行調閱事立法院調行仍屬閱權之執行等事項自機關預算等之使象對檢立之四法使職機關受憲保獨行權檢察機關屬障政體之雖機在行系於司法環檢察關廣義一察機關屬已然立明之性政之使職權獨上於權下其行係歸行即六規定檢察官法組法十條所於法院織第一定律獨二三五且立本院釋字第於法院行使職權對之之法官刑示官偵查與事進宣檢察號解釋更一步兩同密之重要程具有國刑罰權行使序判為家審亦其應同受保釋外行使職權障切係鞥關三二九字號亦檢之第解釋謂察機關行使職權當屬在法之故立廣義司檢官之一察行使職權獨性憲亦法理上立受法之原屬憲保障獨行使職圍權範立立之法之在其獨行使職權範圍內院對自不使得行文件調閱權五檢立之立檢察機關獨行使職官權範圍察獨行使職權立之範圍括犯偵查追查罪與訴案件偵進行中如法證院自不調查查結已而得閱偵卷偵終後訴因理法院法院法立在審程序中亦憲保使屬障獨行職故立此之法權機關院亦不得調證分閱其卷部亦屬在檢明疑確問不分定有訴處確後察機關是拒以立否另查由絕法院證得有案偵為調閱卷數多須以立此意見法院證在情形進行調閱卷妨害非有見另查追之之及理案偵訴虞情形本號文由解釋書允三段認以理第本為另查由絕席許案偵為拒調可文以立閱件能造成檢察機另查規法關案偵作為避口院文之故行使件調閱個認權藉在案定檢察機關是立之立否因獨使由而絕法有行職權事得拒院行使調自應格檢視否閱權時嚴是確有另案偵查在進行中且文否另之查調閱件是對案偵確有妨害六本之以結題號文及經而簽問解釋提未其訴未他方結使用結之語理式案簽由解釋書及理檢上之結三則提察實務簽由段見書第或由於結政結訟簽稱行簽法並非刑事訴與且明文認法所承律保留原則尚格結有杆簽程序易又法規不受任何律範使犯偵查過程受不罪當影且可能人之剝奪或減損關係應益度上有權制正院通過糾案及化之必要監察亦曾法制有檢討實八日糾一六院台司字第正凋十文號為年案法以他政規逕行則准冷函出務部號指且欠以全完缺法授依據難政結律權件行簽字案有不違法律保留原則人益的可能符除民權排影法上數意見將制有法政本件多法治國極依行原則積不以法入理係院憲納由啻本疑之結解釋書義簽肯認甚之法為法疑務作本席定此種有制義實高度要適不之重二立政項應予尊法院對行特權事本之及圍一概念其範政特權行立二七依力分與制示權於六號解釋曾表院字第釋就行國安固之能有關家政首依其有權則長衡原有之公決定不予開及交之國機密事項全國防外家本屬五之院字第政政部分釋首長行特權一力行權此認政首法上行八照我國憲所承五足即號解釋資參政法上認特故國憲應承行權之我國家機密特權長作而之因立法院文件原其範之絕調閱概念為拒應項ξ方及交國家機密事於安全國外等限國家圍政八五政首長依其行五號則謂行院解釋本釋字第對效政門有運於可能或干預行部固之能影有權權乃均政之權本公權力屬行之訊決定不予開有作資及此立查如類政法院使調權涉之行具有行特權質所即政之定以之重行特權界其對應予適當尊事項對於預之能可能影或干政固權依其行權有括政固國之訊按在避免行特權政效運作資行部門有然應政之效運不而門有作由文件干預行部調閱會藉均以張至凡足政效政擴干預行部門有運作特屬行八之故五五政之權範圍釋字第號解釋對行界特權顯定然過泛度廣行二目認政法理而本席為特權係憲推衍的原所來在於政而立界定專機不法之屬行關得與機關分享特殊自政域使國效限行領為會有行使職權不宜過度制故訊之如欲以政其要求資權國家機關行由特權為排實立法院之於氾除所行使調閱不應過濫應限於權例理個合基礎可信調該文將全案有閱件影國家安始如及國防交他國政外其家機密事項時許行機以立政由絕法文故政關行特權為拒院調閱件行特權應以二七之六範圍釋字第號解列為釋所準而一三檢犯之查主察機關職司罪偵與追管國家安全訴非故於而之政立事項應無本其職權生行法特權有關主院文之對檢察機關行使件調閱限制應認權要在確檢立糸是否影檢察機獨使並色關行職權察機關無拒立法證之政如理院調閱卷然個合可行特權案有基礎且之證信調查及全如之政所閱偵卷涉國家安所涉行如安全防之主機關國家國外交管機關確要明檢糸立色法之求檢察機關拒院調閱時機國察關在有關仍全家安機密項圍內應重政之政事範尊行機關行特而立法證之權拒絕院對偵查卷調數見閱多意未處自理此之必分補充要部有是二基之之第階段判否允調閱應酌因斷許權衡素立如如述法院文於前所行使件調閱權受調閱機關一屬自立使政之獨行職權或屬行特權事項不應其調閱許則立及之法院整體文調閱與此應量件如事項考非屬等人之保民基本性高低對障立法使關聯個委員行職權別之人面民基本權利負影公益度高低對利促進程權或立決之法院議正行使職權影受調閱機關常程度對以以及使立使調閱其行決定法院得否行權因形等素情應於且上因朝有利綜合述素時之判斷調範圍在閱權涉及機關偵調閱檢察之方向思本件情形允調考許閱已於檢機如而定後不屬察終結不訴確查證偵查卷自立法院是此因判斷立之應依等素使職範疇關獨行權機行使調閱權否得對檢察關二之因酌相關素衡多之數意一性高低立法使職權關聯文與委員行調閱件立法上必法院行使其憲欲之文須與認調閱件見為所二及理由文書第號解釋重大關聯本職權有見不之以之設置過高調閱宜通方式認案段本席為立法聯程立法院委員行使職權關文或檻調閱件與門倘應立如法院所擬因之量素例度高低僅為衡一人之民與保障立法擬行使職權定之法律或委員所制縱切尚甚密使公利益關係為利或促進重要共基本權之法關聯之文其案或職權明證明所調閱件與能確未仍立法院使調閱權之度應行重大程許達權力益度高低二促進公共利程人利或保民基本權對障並人濫使民始於國家機關權之能避免最原功在制衡立否使調故法個案得行以量機關在利確保在衡權得自人利或之目保民基本權調的所障應考量閱閱權時立於技若法項屬較為之高低倘事公利益程度促進共少而之法人術性規與民基及公益本權利共利關係不較則自切密調之使及閱權行應較為審慎倘涉保則人民基利促進公益之障本權或共利程度甚應高對立法院之給之調閱權行使予利量有考三立人之法對民基本權利影程度院政對行機關行使固文人件調閱權可能極促進及公之積民權利益保然人其亦可能造益如障有成部分關係權受害損例數見及個人及本件多意所提名譽隱私業秘密等事可能因而如項調閱受侵害擬之文及所調閱件涉影自人之然民基本利項應立法權事較為審慎倘院在調閱明確宣示過設比時其在調閱程中有保護等名則及譽隱私秘之方法以之業密等具體應予利有量考四如之及正調圍受調之閱範對閱機關行使職權常影以欲調文之甚之所閱件範圍廣較審慎態度決定調閱較則之如使之權行為適當調閱內容限定較為應於之朝較有利調閱權行使方向量另如之考調閱權行例正使將影受調閱機使如政必關常行職權行機關人或須耗大規模力物力受文費準備調閱件調閱文或件原將政之進本影其行程序行調文將閱件對行政人合法之機關員行使職權造成不當效應寒蟬等以應謹之方決之較為慎式定調閱使權行四倘法立院決議形法院係由院決立情會議調閱某項文則正在其性甚高酌允及決件當衡是否許調閱定調應立閱圍給大的空法院範時予最間倘係由委員會則調文之決欲之文作成閱件議對所調閱件與其職權應就否機調閱是對其高的要求性有較使間關聯行亦以之態度謹慎颶較為正生影之使職權產常行關有查證結調偵卷查終後閱認關偵數意見為判斷多應立法院同經院會之同影本及內容相與原本原本由決議為院或其委員會會要料求提供參考資意似決立法院內議程序決定部以性公式之係機械其並立法院內之方非適當入立法運作式機關過度介颶之因使調權素否行閱僅量其得之決過程為考部議之一且屬可能之於自律範圍使用其立調文件三法院對所閱本之過度置喙之院應無項立法言論免責權事及委員涉立於因文件及對調閱法院其委員認地數意見為餘多分之過程不訴處個偵查訊不得就案而知之悉資例及結論內如結經簽之以結而未訴他方式案或其見號為之決本論或議法上無關評使憲職權容與行此限過度干涉認項制有四為理由段本席書第解釋本法同意之無使方式嫌席立及職權行法院其委員之決機制解爭議肆立而受調閱機關文與法院使件調閱權認行數意見為一多或以宜理決徑合解由方循協商途之雙生個案爭議發見號釋之法制本解理決律機法審解法明定由司機關律敬意表同理六段本席由第書受之由立法機調閱立高構二於法院為國家最認為本席故之生個案爭議他關產國家其機重其與子尊機關多常用法之與適之憲解釋且生議與調閱所爭並不見常應此個責無決案爭議院大法官對解種切係本密關有自立法以旁貸將來宜院大法理時本官此為審種爭議之於機關由本號已宣示理此解釋處之法種爭議案件憲所原則欠缺僅法理為司機之立關審程序依法院據正下現階段查法法理審司院大官法審案件大法稱審在正本修認草案大法立席為審中法院文增列件調閱最之個權案由大法官組法法理爭議成憲庭之規審定為可五八行另本院五釋字第號如於解釋謂具體案件就所調查於立事項是否國屬家機關獨行使職政權或行或之於特權範疇就政之訊屬行特權應否資接受調查或立公而開法院有爭執時與其他國宜理之家機關循合途或由徑以協商決法解律明定相法關要件與程序司機理關審決之故立解在法院增列調閱個之權案爭議處自一理立法機制時應就院調查個之理權案爭議處併入系內伍理之有關不受分不同部意見監聽組二一調閱專案小運點點及作要第十點一第十應法之得為解釋憲客體一五依大法審第條第一項款規定地第一中央或方機因關行使職權與其他機之法關職權適用律得與生法命令發有牴觸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主立本件聲請機關係張法院法及法司制委決員會下之議通過監聽調組閱專案小運作要點稱運作得點要第十點小組本會議召開一時邀請被調之閱文件機首人關長率同有關說明員列席及第得二十點小組應文本為調閱件要需赴調閱對象之地及所在相位查訪人士或關單訪談相關之逾牴立規定越法院法四五職權行使十之第條範圍三二五數號多三及解釋院釋字第法六條本憲第十觸法及法委立法院司制上以點性屬該運作要質意見係而法令牴觸憲生律或命之項不運作事內議事員會部見理段由末號解釋書法之題本問多款五項於法條第一第一二見大審第認數意對為本席以院往曾於狹隘本多涵之過義解釋規定令所命象之政規納為解釋對效力行則外部次將無直接拘東院客老之函本解釋例政內釋作為如以機關汗諸多行關鍵體在院解釋客究是否得為本規範竟體某一是經溢能已以用上否可或及適於定內容實際規其而規之生效果倘某之力產外部一規效出內部範而可人利民基本權效果影已經產生外部能或範白法規視是否符合憲之檢其行使有他機關職權或其之而以之內規或項視部則事能純機關之必要不範之運小組內部於助調專案之目固協閱點的在運作要且然二內運作及點僅規範部點十不第其第十作一人關員之首長同有文件機關率被調閱規定邀請分別及訪及訪談地位查之或相關單機關所在赴調閱列席之互動立受調機關法機關與閱人士此係規範相關等之及人其員規受調閱機關此規定已發生範故係等關自以之正必當性與解釋此規有予院種範效本對果之法方是否此調閱權釐清行使見未能藉性數意要多及機關查人赴被調閱列調閱機關員席括邀請被得法以定憲訪訪談無一查有及列及訪談邀請席訪甚法同意可惜本無上為席界線而之颶予歧異情形用法律見解二央機關適應有中本件亦以統解釋一一法七大審第條第一項款係規定地第一中央方或機就與上法關其職權適用律或命令所持見解本機關他或機關適用同法已之一律或命令時所示表見解有得異統一主聲請解釋本件立法聲請機關係張院法及司法制依立法委員會院法四五職權行使第十條項向第一聲請機關調查證閱偵卷隹依聲請機關本八院五五三三釋字第號六第號意及政訊解釋旨府資並公法法開等律規定供給之且無提閱依法義務院檢組法六六織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察總長除度年預算無及法案至立法此律案外須院列備詢運席與作要點點規第十一定調小組閱專案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文之調閱件機首人關長含檢察總長率同有關員列席說明之見解亦屬有異多數意見認並則為聲請機關未敘明其與他就法機關同律或已示之一命令所表見解見理有異號本解釋由段書未大二認法七本席為審第條第一項第款規定所持見一與及已二解示之所表見解同條項款規第定所之表示見及已之解所表示見應之解有不同解釋法七二大審第條第一項第款係規定人法人民政或認於法黨其權利遭受不侵害終確定局用法裁判適律與示之或命令所表見解他之其審判機關定終確局裁適判用同法律已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一解有異而自必二聲請解釋須有不同審統之法判系院之所為確定終且局裁判見解有異見必已經其解定表示於確定終之局裁判裁判書中然同條項第款係處一機二係理多機之見歧關解異數形生情關產歧異而呈於現表現之明施以在外確措或作先文為非字明再此依見解作之文據種於已經外發件示見對布其解限於示之見表解若項款所謂決定倘本條第成一則之將甚為該用機會有以之文款適已經發件往布七規定作成款以大法條第項第一院往依審第一限本四本三三號解釋為唯院釋字第甚為見統解釋罕一因立法院該係不之解釋此之下所作成解釋條款在一公餘額級政行債未償還政院於各府發計算同意行以工皆及銀以之除向行勞上賒借數額排將時一年而規上向公限借款避債發行金位長期退休基等單見該立法院案該附聲請書解釋所院請解釋本聲記見經其政院文件曾載並指行在何種未稱聲請書公還餘而級政府發行債未償因政院算各係行計解作而之將政院已示見解法所表之作為行額作之己見法白所持政院之不予同意為立法院行作對必記三三四並須先有載號釋未要求院解解本釋字第此於認種形屬該為情於文之見作為前提解釋件解就政設公上用央府建適中立政院間其職權法院與行彼故立法院二此之異條所持見解有行條例第債發符七款法條頂第合大審第第一一院統解釋請本一聲應見理段理由本該號解釋書第一之規定予受機之施作為或所法令所採行措認依照某為關一席自如七大法條第經現構成審第之決已表在外定為立之形之該已示見解本件情機關表款所稱一項第一而認證聲請機關則已要求調閱卷法院既向聲請機關白依立於兩就說明機關照前述屬應給調閱為不予以之及該四五文界線法條調閱件法院使第十職權行之調閱文件機否含得邀請被文件權是條關調閱有產首人關長率同有關員列說明生席等見解歧異多以數之七意見狹隘方式解大審法釋第條第項一第一本之款所規定所見及已示之持解所表見解未能同意席附件ㄐ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十五次大會葉主案代金調明五配一公做迅一第表鳳席邊亦講不一句的首金說進報人進速是一大最重就民實由先再五明行問所告在故如後大第國於說民主第各提大場行本此應一之三一再七國主明號九位會第案邊屆該革現翁十政內本提席案國有八遹小因在舉新第九民治外案出無法案過此鈅各請則一大年情之兩異代代九是好個講希會五勢原點位議修表案表謝別後小臨月今之由說同憲無同修修不謝望人講小時演明仁日提意在李憲患會在當的別國變和案第將提提場座然人例登十人謹第本案案各會所一先子無五輝點就案第第位先拿一一帥次先致以期現五與九八同拿大若生的同望改異修號號仁大會一一甫期復列號議憵係提的速是個大就望為記正提提由案自通人對任錄常第案案法人家己若中憲九人過第代翁龍國切要華政案之表代修家得分一民體之五治表團預蛋不一國制修葉斌純算結公糕一第憲代號等正落之李分一八提表對說致分得一二序文現的四句第排在修與策望執年第五生修通憲本去絡任十列說懋劃政三條之條二過年政順止絡案明提數小燕月之屆法文一重破四改動統條所本案千組利於規國二源第革止月員為至要提案人完此十定民動間戳歷一第內出的次成次日大條員亂同已由十容架之經修憲集會至戡並時應三構可二數憲政會於代第第亂期民條分十審及月任改去表十時意一並是得其度務之革年組條期屆一帥有條五內國時中十依臨國在賦關大條容內於間據二時民兩宜五為國部文要外去月憲予條大年舉示民分是點之年順第二法款會內將大根情行八應十璯二舉經在請及會據勢過月全修屆行由最一之現各數體日條中中第修短最規行位百成國選文央華憲二期定憲參後次立民出第民民次程間法閱才會之因意國臨序依一並一章本提議個殿條代憲時法完監節案出修切於及表會法宣參察順條本憲期今第產璯成告句句八我認題選拙有中第次期因院委第第不又上國條十們需依規為舉統待我十縮此行員二現屑是認對方改八辦現定進們四短也大使國立條為其總在式副已條璯代由理行之一國民法逼補憲統是仍舳步明到訂表同絡至原大委第樣選法則由待統研白第大了為意統會的總究每員第副同將地十代充權提臨二而唯時任規線統仁由表年皆名十四七表分但會期定有總統集中示條亦集反改經七十第問應會國條總九統之副思華改是應映由雖十題是予統條罷總廣民進有自的民國民五有改與規副免統盆网然關第條意民大第已次進應後自總總文會關副定總之是三大大每會十總統審選再由統統屆會同五必同若速年意九院統之慎罷行地然的行記條的均僅任為決副時集使法區規改連錄是規缺有之來定換總定寫會期人為司定位副則規民言統每自針帶故在配有撥時總改範至選之選四對使其於舉舉年其政原院才統為宜本合惟第中補缺於罷方案改總務由長四之必第邀位年憲我免九式說選統要紛監惟任任察副十時法們問仍明雜一的蝴義員意制障推行第第關停法出例部予名院釐無之權憲進基二人止規改分停額長二員適定人清問及時蜅並本十十派樊止除分事導充國同用有以外適了題大九八並條意考法和實策條關外監用區同第第由意詳是權監麥舉試官無扶至第環助惟第有行委依於之行權院配訂二二亦與合保對在三關使十之據監選考十二以條殘法察舉試隨人監觀憲十地日七言十事察念促胞方期條論律院方之同至法三一制關式條行第委其第條也免獨已規改及而度做於責非定變政員五潑自十是立及至二現展由關問了監權行民監第局十選二另一因意舉今地章於題明委及使委之二二職機提關職條方由此區基確人十現共階於掌是式於外之本規司身權構出六定法特彈條段按有改環山六國此民監考關保胞節策院別劾有並省雄以外祭案關試考後意國應之及保無區現的識規免考障委之監必分院試三子有試等現員察要別有院人高十特擬定人院皆行數委規關問事漲五別繼所應現故年保續疑有子憲超比員定人題同傳主統就持如礙將第之代多何以國第表講席要難選關落家祌十語種以舉以文十修進行於實普三幌接民至境態完方上故章案成憲時族語煽第一的在成步式馬使於基並主提著及言二國讓鍵後本保屆奪案的修瞭政等如本使用國勵憲民案我護重席第第解策問共何國用關ㄅ民科任大若基們策十十請各之題同發以各大學保務會相本生語展第於號參種基會皆關內活確技護國位十閱即方本文國五臨的術謝應規容保未的節地家同第本時言原民一會的既萬投案謝案再定的則規關民教方與仁十第資有說健幅傳由之配國的定係族育地一十康與合悖明度精統方本號於書家規文使五經發席修於又祌化語語之皆面定在另次部富濟展儘說訂總民中文文提篇整大統附裕發之案傅明會中部族定量使只國速選帶展同精簡代國憲位人在口並記時舉說與強中家要傅表頭幅法神各目錄高發希簡制明民調華應代崌前員中之應品促表成望單度實遼統族駛民言將完質顧進以所各說之際闊地展國幌一來節位明精之及方國現使成提管全與是決生環行省說全如祌轄沒發方家用現活境力或定民憲統時明上之有展言絡環生在支窒含任得與族法間臺一案所修時澎須的以衡語方德國的語且憲會金文之以蒙文予國始文看在基反有案中馬絡統過以初礎有古以家世不幾以些我內有每在觀分界助語就則一所票追承們其饑印發上人於重也所所度達之會求誤蒙中河歷要餓各以甚其看有建以個差在統以國洛史不地欠來職國為他到語文立窮可國可人至一會的九的自缺家給以在一化給統困大以一進十各的人累統英語個偏各背予因凡一方積文行言民七族等景保酌邊多廢一位此人緣強是表為主護語語軍因且可因決國代士文大有原之文個這家表說會會如是的的統此則此中決的人不五果力囪英影豐是而因和像這希一二支深同的文定智富對中為量家李必的美是美持深於華未則語才望的我中然和國感較文成國母相國的地民使此們一使為的個麑語文事方國用世凌案處對推統誤我到傳統界亂較美能中化情要如箋會有強國動們獲國統建像一因一一的國雙提必同語的流像大得定文立語美語出要在富語國統化維為文日各共而教推這國了謀的吾每強言家本位當則一動在育這次康相地語代互了爾所因一個此臨樂抗方文時立利解語種必表第三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一一十四次大會翁主研究講案運第修思人程將變代應有司乃賞慮擬會革表翁人席作十慎士屬國中法國的純重之交而使的是代已謝以六於會父由條換過有表分及地後言的考造此意正第治條思意程教次義爾純別謝祉二榷性於試主才屆其說葉會文考見中修在監正機質為國於察席發明代的獲提人棒監中惹求並同一民乃數的院言完表安得出由能察所若之大較定通時足結在各畢金全此於折五提會一繁過力項也經之友權倡果能制位並鳳監臨所基過現請接榮支修時察的更將度同各分如會於長行符監仁會下有有持正以院方立五上第所修案整期憲祭的代來關此根在的權合然二表請監幫憲體法體院變此本意五一十反規革次憲察助來提所制制權重登不國見而四案度覆定新修棨記院以結在體應父次必乃發謝審的地並制定本憲準部大有追果民本研會備謝將查考無的位席中言分同教竟國是速席討垮精認所的之對結量主為意然主記果希做加神準為將代修國權原決十張並錄作表家修望了行司正也有定五此未各相當的發案正不的使年政來法不斷初的來案位當所機項最言應構監制與的第同用此察懖皆關制大三具想立政仁延各案度改首位二的法知有中院則號能的界在上變先提治具過國本ㄅ會車許項會代六此國所官由得烈在此天必的條鄰作箴絡多制的表席家中對我這次的直的的能統批其度性四球請修時後們反次還質樂條呼長此雖盡所詮責應憵晚代其會文額治種然到提因的報任五主子輿因變對名本的個代全久我孫但工一的來席表謝體安革們違此論而是月作則重更高對面本憲謝同以對法有大的倘必當現失風於目席各榮仁及有是時這發為然行職亮若當希本間位則關要此支節我前望了會監公次席裹同言報監對委務們監我仁持使影之自修看導察並陳監由人土館院們委憲了的己搪透身能本請代察到省員的的手未員大過能會席郎表權原料任利一中意的良工一一更有市舉此及用一自代重作報就是報心ㄅ一與則次職此特國表光能制議紙導和有我裕等發度會彈以修權次的定大歷卻的劾他憲修的新憲人揮間不史們報部彰所其運舉的們憲導新春準嚴負足分使功作選職的等的聯備提責要之聞監重舉黃學監現機修能後報誼察影對察象但產識會導會正委然生以本就和委案是生作以射而威迭員使方品員第席寫提感過來我民及今改有在了式振德這強十撒覺省們像條冒難民便國說我的絕是險修範見不文將家文此茁宜憲是們退不全而未他的只為難究意侍行長的出能國性須將此在來並事竟事治脫且第見此所批因關監承當無李不原結逢娃當久二注能事且委動食許此競涉邀居女出時修向又迎果而的予彈比紐選純及因歐絲當於並患歷並造感焦以統八喻統連內劾民何無毫確局支提史為成到點亂縮而面任日大任負立之人持案不炮媒沮會的前舛統制然期何嫌之應責必可臨體典定火四意會患所手時大人的本作顧面而等需出使思裡一會今對忌可當媒席此因可炮競表罪跨這本他第天本幾極此監久相年體部火能所示嫌魊二席席無的我為本是攻制卻天部的民戒以十他們的微席院制不定前擊又慎門主四可那那事師在得主會才度次此動小檻的的為恐假彈此而張大的主麼部輒脛貸提憲些懼任所而宙修張知提表修劾當使憲批高法老上期欲並速憲非出示正又成年我法許為但此只為以記就反專謀的時國們國項剩因時希錄遺篇是是駁求由國制將大致此時修四由本保於方為民望的憲今年將未刻正但如席護在便了至於大各制天刻是是來由某要認於位憲座憲簡媒共是會的果以用極為此同個能同法此直體產我目此為主國以使此條的仁人熬們前仁政次並可對家規可危主洪底民會代致條十以監任以劾點派表席並此便應文六極委期總侍支項條第將跍請避但中第統為之第同念所岳持修規條為是恰提二免三一則高餘洪正文點生點四與如定而點當談案代代的總監年果如本對原全席表表並不時所統我祭本此因惠非致降委席於間條造有們修烏體必針烏岳宇陳留各任員認監條成惡將假對所位發和的為代給的何感提造委文本李欲更同言任十表案規困人將成使三寫席絡重多仁脈來期分第定擾整只分並統等烏灸光同關監需之個對一本本請七而當等仁幾係察六瞰五二發席三席越十院年二家位以於讓則一四甚因僅代將或百號純政監上一而義人至許十大打統逼定第治察之所此更家算良與有五委決之項位運二講燕提可總同用規為人十作員議彈準之各以所有統仁二聯劾定準六上修位不表分備的會提案正司條名本之誰鐘正同質修達法任規席須可困即案仁言意來期疑正經避機定擾可也充發地並案見過關此輕認免謝分指的言不之牛兩易為所考出謝條第機數監彈此一避主能條如牛足行定數之裕代因正察謝條皝得彈表愛彈加之下數憲席此符委第好以過第劾文然提之劾及良請謝當合員述罷就監於議審案李撫第二十然剛須一嚴二追則免根察查只代趨才超主必以屆有求本院苛對須此及表代須本出幽人民人無及於決有念席表不超席黨幾民兢總主無時具力全議四祉良出所派大政任確統燕心異又乎體分等各黨指以會血如治將難何實監之位發派臨不人出外時果之變予意監可委副向所同言以一由依會督絡監民成以義能三國以提仁外林第察意監加統分民上修於據一二院代位督彈以之之大監本代正以監法一十彈表民位劾執彈會察案席裴察二上徉如四總劾選握行以劾提委支政意次院獨主總會的果有統案員則大上出持見將立以會統對皇再實及之即之張高準定行須謹落的此帝不權副致決可提對代備位使記能的總賞識門點本議經於表就為職錄檻加對總統際全本總惠教準權這ㄅ其過以席統上體席全統宇於司則有形種監低深相所體各法既思信效制同門委持監郎副位機此將地定具檻過委總代關不理泳點凡規牛過統會進可這文由表仁也林主所第本代情二何總位在認造既一也本國方兵席表席統二必況此監多為成會面國十認政講屬席須第幾次委不然年此監會認一則三為則過要適乎是憲階點察三中將的條林底為等任賞而主不由法敢加委陳和其性代到如總完屬至可冒以員對此席表立原質第代以三有能統成天只動不法有政於玻所修取二表上分種過下要必輒院的治十重各則意監之情年提總生正之要以形玻同七光位見委況數名之統彈二大之並意條言謹彈成等同以已經後啟劾不那雙權的人仁就劾上總足韙副慮權洪監將國交立所教總監以統麼來總威σ之會意有代於統委還提使提監察彈統何脅重制給是關表各設的整名委委三原劾以總不新五國打修監審位定決個藍豈員總會統言定憲祭明先過議政敢國民算生將統秮之位大將提院準進高才局輕有民之全徵副焦案的大會現職備能為監易部隕韞副準會行第權謝門通之委彈由總越諸統使司惠更謝檻過總統的去動認劾原一那法統年國法百動既彈盪為總尤有特俄才大中的篇總統五劾不提麼門事關完成監十部因安統這名有檻不又另成為察分或產進有本必已又一第第號與院此副種生哪存席","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5,"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806言詞辯論簡報檔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6b8a39f-e94a-4780-9da0-4411ed15aa76.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806言詞辯論簡報檔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監察院聲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規範蕙法審查言詞辯論聲請人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立職法第45條第1項廣開調查權行使大門立職法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平行調查J熟_立職法第53條之1第2項調查報告拘束監察院等把盛禮级碎妙k雜給V2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立職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其調查對象未排除監察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3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監察委員協查人員審計人員受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獨立性厂如果謹守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將發動調查權對象侷限於攸關立法權限與功能範圍内則系爭規定可作合憲解釋僅將來在具體個案上有可能發生憲法訴訟法第65條機關爭議5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6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鈞庭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抽象法規範已有違憲問題對於憲法基本原則造成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防止具急迫必要性顯非屬憲法訴訟法第65條機關爭議之問題7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合憲解釋原則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8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系爭規定從表面之文義即已牴觸憲法第90條第95條第96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第5項以及釋字325461585及729號解釋意處處表明行使弊案調查權取代監察院職權與功能之基本價值決定9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本件聲請標的已無合憲解釋之空間敬請鈞庭宣告違憲10202486中桂法律事務所","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9186,"doc_id":3530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30813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4aced70-c91d-4cc1-877a-6e2acafb8848.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30813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T去法庭收文us年度憲字第號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理由書案號113年度蕙國字第3號聲請人監察院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憲法判決提出補充理由書事2壹論述前提3一民國下同81年第二次修憲並未削減監察院專有之弊案調4查權5相關機關立法院雖辯稱於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具有國會6性質自不宜獨享原屬國會之調查權云云請參立法院訴訟代7理人葉慶元律師113年7月31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8答辯書第30頁第19行至第20行惟查9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憲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彈劾10糾舉審計及糾正權為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權憲法第95條11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12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憲法第96條規定監察院13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14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前者可說是監察院之文件調閱15權後者則是調查方式不限於調閱文件之調查權此為憲法明16文賦予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所享有之弊案調查權詳言之17原本於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中屬國會調查權一部分追究公務18員違法失職責任之弊案調查權即醜聞調查權在我國五權1分立制度下自立憲始即經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明確規定2由監察院獨立行使乃至81年修憲後監察院雖已不具國會性3質然由監察院獨享弊案調查權之蕙法規定並未更動4由此可知監察院獨享弊案調查權之憲法權限與其是否5具國會性質並無影響反而是立憲者及修憲者有意不給予立法6院此一弊案調查之憲法權限7二而82年7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更明確指出8憲法於國民大會之外設立五院分掌行政立法司法考9試監察五權均為國家最高機關彼此職權並經憲法予以10劃分與外國三權分立制度本不完全相同其中何者相當於11民主國家之國會於五院職權之劃分並無必然之關連憲法增12修條文既未對五院體制有所改變亦未增加立法院之職權則13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14出之糾舉彈劾及限於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得提出之糾正15以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16調查權既未修改自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再次確認我國17憲法係採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即使監察院於81年第二次修憲18後不具國會之性質並不影響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獨19立執掌監察權的地位監察院依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享20有之弊案調查權當然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其他權21力機關不得染指22三綜上81年第二次修憲並未削減監察院專有之弊案調查權23相關機關立法院所辯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具有國會性質24自不宜獨享原屬國會之調查權云云顯係對於立憲者修憲者25乃至於釋蕙者向來未曾給予或肯認立法院享有弊案調查權26此一事實之嚴重誤解與扭曲其昧於事實之主張自無足採27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從未允許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21範圍擴張至屬於監察權之事務領域得與監察院調查權平2行調查3鑑定人黃銘輝副教授意見雖稱釋字325號解釋試圖在立4法院與監察院之間保持一定均勢的努力在後續的釋字第5855號解釋卻被大法官一舉推翻突破釋字第325號解釋調6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的枷鎖大法官對於立法院7的國會調查權的行使可以是一項獨立的權能在合於釋字所定8的條件下甚至是與監察權的行使有所重疊都開了綠燈9云云請參黃銘輝副教授113年8月6日庭呈鈞庭專家諮詢10意見書第23頁第19行至第25頁第5行惟查11一首先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確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12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13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閲權為限14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15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16處罰鍰之範圍内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17解釋應予補充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僅係於司法院釋字18第325號解釋承認立法院享有文件調閱權之基礎上再補充立19法院僅享有經院會決議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調20查權而已並無鑑定人所稱大法官擬藉由第585號解釋一21舉推翻I第325號解釋中立法院與監察院間權限關係之意旨22二再者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一再重申立法院調查權乃23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24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25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26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27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31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其調查亦玉2得排除或干預監察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同一事件本於職權進3行調查或偵查之權力其行使之調查權亦與監察院之調4查權有別且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調查之結果亦不能影響監察院5調查權之行使關於真調會有向監察院提出報告義務之6規定殊有悖於前述之原則應予檢討修正以釐清真調會之7職責並避免影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司法院釋字第5858號解釋雖然承認立法院調查權之調查方法不限於調閱文件9但仍透過權力分立原則將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範圍加以框10限明示不得排除或干預監察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同一事件11本於職權進行調查或偵查之權力I換言之就該事件不得為平12行調查應尊重退讓由監察院本於職權為調查以免影13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故鑑定人稱司法院釋字第585號14解釋開放立法院就屬於監察權事務領域之事件得為重疊的平15行調查顯係曲解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並不可採16三更有甚者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第21段已經明示17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18糾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19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20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既未修改21自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之意旨完全相同鑑定人竟稱司法22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突破抵銷推翻司23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上開意旨益徵該鑑定人之意見係出24於重大謬誤要無足採25四綜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從未允許立法院調查權26之行使範圍擴張至屬於監察權之事務領域與監察院調查權27平行調查4三立法院調查權之憲法輪廓非無由鈞庭以司法院釋字第58512號解釋為基礎加以續造之空間然而權力分立原則係多號司3法院大法官解釋背後不變之核心概念弊案調查權專由監察院4行使以及監察委員之獨立性保障更有憲法明文規定故無論5如何變更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保障監察權之意6旨皆應維持謹就鈞庭垂詢若有必要是否可以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78釋為基礎而來依循時代之變遷朝小野大之現行狀態做不同思考對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為變更及補充之問題聲910請人陳述意見如下一立法院調查權初無憲法上明文之依據及至司法院釋字第5851112號解釋始承認立法院享有不限於文件調閱權之調查權並對其13設下諸多要件與限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14力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故立法者欲將司法院釋字第15585號解釋形塑之立法院調查權具體化制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16法中首先即應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之意旨17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所設要件與限制具有一定程度抽象通18案性的同時亦有彼時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19會條例之考量存在今日鈞庭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20爭議將有因應不同審查標的而為不同考量之可能惟司法院釋21字第585號解釋乃至司法院歷來諸多解釋背後所依循的權力22分立原則並不因個案或時代改變自應是我國憲法賴以存立23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仍為鈎庭作成裁判之準繩三弊案調查權專由監察院行使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定有明文2425已如前述監察委員之獨立性受憲法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26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是以立法院調查權之憲法輪廓鈞庭固得以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為基礎加以續造然而基於上2751開憲法明文規定意旨以及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調查權不2得侵入監察權事務領域本件聲請標的違憲之結論仍應維持3四本件聲請標的係立法院自我授權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積4極製造憲政權力之扞格相關機關立法院以立法院與監察院調5查權無重疊扞格之處為理由主張本件聲請標的並未侵害監察6權云云為嚴重謬誤之循環論證7相關機關立法院辯稱立法院與監察院調查權之功能及對象不8同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侵害監察權云云請參立法院訴9訟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11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10法審查答辯書第10頁第11行至第12頁第22行惟查11一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一再強調立法院與監察12院各有所司並無重疊扞格是在確立憲法上兩者應清楚區分13的憲政權分配框架請參聲請人113年7月31號所呈鈞庭法14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5頁第18行至第7頁第2615行並非宣示立法權永遠沒有越界侵害監察權的可能1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之應然與本件聲請標的規範之實17邀兩者不可混為一談18二由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係指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19機關其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依20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21行使其與立法院於憲法之職能各有所司各自所行使之調查22權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目的上並不相同亦無重疊扞格之處23真調會既為隸屬於立法院下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特別委員會24自無須向監察院負責亦不受監察院之監督而其行使之調查25權亦與監察院之調查權有別且其調查權之行使及調查之結果26亦不能影響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是真調會條例第十二條第一27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内向立法院提出書61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2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真調3會有向監察院提出報告義務之規定殊有悖於前述之原則應4予檢討修正以釐清真調會之職責並避免影響監察院調查權5之行使亦可清楚得知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係在劃6定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界線若立法院調查權逾越界線影響7干涉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製造其與監察權之扞格即與權力8分立原則不符9三然而相關機關立法院卻斷章取義其相當於面對立法權與10監察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廬無重疊扞格之處本件聲請標的是11否越界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的質問答以因立法權12與監察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無重疊扞格之處故本件聲請標的13並未越界此顯係以問答問以應然取代實然之循環論證14要無足採15四質言之正是因為立法院之憲法職權並不包含調查弊案目的性權力故立法院自無弊案調查權輔助性權力於是1617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兩者間得以不生重疊扞格I18本件聲請標的卻自我授權立法院得與監察院平行調查並以調19查報告或期中報告拘束監察院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積極20製造憲政權力之扞格相關機關立法院所辯顯屬無據21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部分22一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應限於與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有重23大關聯者24相關機關立法院辯稱實重大關聯之準據應依憲法第63條25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26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重要事項為憲法27保留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條款應具有判斷餘地的專業尊重性71除非立法院行使職權發動調查權發生具體侵權損害之結果否2則基於權力分立國家各最高機關間應予適當之尊重云云3請參立法院訴訟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113年7月31日所呈4鈞庭法規範蕙法審查答辯書第5頁第4行至第8行鑑定人5黃銘輝副教授意見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文6字與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不同但應以合蕙性解釋方法為7解釋云云請參黃銘輝副教授113年8月6日庭呈鈞庭專家8諮詢意見書第26頁第4行至第11行鑑定人董保城教授意見略以若國會調查權只限於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910關聯之要件將失之過窄則國會調查權之固有權性質將11被淘空惟查12一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已明確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係協助立13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調查權僅係工具性權14力而非獨立的目的性權力其行使自須與對應之憲法職權行使15有重大關聯以免漫無邊際為調查而調查侵入其他憲法機16關之事務領域17二鑑定人董保城教授之意見直接無視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18意旨錯亂立法院調查權之功能屬性並任意指摘鈞庭11319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顯不足採20三鑑定人黃銘輝副教授之意見有意忽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21條第1項係擴大立法院調查權之發動行使空間與司法院釋字22第585號解釋限縮範圍之意旨且在文義上已生嚴重牴觸並23無進行合憲性解釋之空間請參聲請人113年7月1日所呈鈞24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第12頁第13行至第13頁第5行25四至於憲法第631条之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不可過度寬泛解釋26否則一切國家大事皆歸立法權掌管且重要與否尚易流於立法27委員之主觀認定故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應限於與立法院81職權有重大關聯性且非其他憲法機關得獨立做成決定之事2遺又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作為補充條款與例示者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相同均34應在立法權之範圍内不可透過國家其他重要事項i擴張立5法權再錯誤證明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範圍與立法權行使有重6大關聯I7五是否有弊案公務員是否有違失行為本係權力分立下歸由監8察院調查並糾彈之事務與立法院之憲法職權不具重大關聯9性且弊案調查與糾彈處置應由監察院獨立作成憲法並不10允許立法院介入參與或協助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45條第1項已然逾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上12權力分立原則至為灼然13二立法院不得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為由擴張立法院調查權14之行使範圍侵入監察院之事務領域15相關機關立法院機關代表翁曉玲委員於鈞庭113年8月6曰16言詞辯論程序中辯稱本次立法院修法最重要的目的呢就17是要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讓五權當中唯一代表人民的立法院18有更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去深入了解政府的施政和執法過程19讓民眾知道政府到底做了些什麼等語其同時又自承經20由國會調查權行使使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杜絕貪污舞弊21的生態環境以澄清吏治建設廉潔政府云云請參22立法院機關代表翁曉玲委員113年7月10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答辯書第9頁第22行至第232324行惟查25一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確為立法院之功能但須注意立法院26行使權力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仍須在權力分立原則之框架内27為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固為良善甚至高尚的理由但立法91院絕非因此而豁免憲法機關忠誠義務而得以恣意擴張立2法院調查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3二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729號4解釋意旨皆一再重申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為立法5院調查權之禁區依憲法權限之分配監察院始為基於杜絕貪6污舞弊及澄清吏治之憲法職責得以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監察調7查權之憲法機關立法院將杜絕貪污舞弊及澄清吏治納為其憲8政任務並作為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之立9法目的益徵本件聲請標的逾越權力分立界線造成監察院與10立法院憲法上職權功能與權限範圍之位移動搖自由民主憲11政秩序之根基12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規定部13分14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自行授權創設立法15院得為平行調查之憲法外裁量空間明顯牴觸權力分16立原則17相關機關立法院辯稱立法院所設立之調查委員會得因應個案具體情況而為適宜之判斷是否須停止調查抑或以1819合理之途徑協商職權之行使之方式等語請參立法院訴訟20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11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21審查答辯書第13頁第14行至第16行以美國為例參議22院及眾議院身為國會之兩院各自享有調查權縱兩者結論23相反亦有助於國民增進對重大事件之瞭解並使國民得秉其24智慧進行正確之判斷云云請參立法院訴訟代理人25葉慶元律師113年7月31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答辯26書第30頁第22行至第31頁第11行惟查27一首先相關機關立法院稱監察院與立法院兩院調查結果不同101則交由民意判斷何者調查結果為真說明立法院之平行調查2從調查過程到調查結果皆係與監察院競爭並試圖取代監察选其同時又主張兩院調查權並無重疊扞格不致侵害監察權34其論述自相矛盾顯非可採5二再者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325號釋字第5856號及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立法院既無弊案調查權則應由7監察院本於職權獨立處理之案件無論是尚未開啟調查8本於職權處理中或已處理完竣立法院皆不得越俎代9庖既然立法院在憲政秩序下自始不得介入又豈有是否停止10調查即是否繼續介入之裁量空間11三相關機關立法院上開允許立法院與監察院平行調查並由民意12評斷調查結果之主張完全忽略我國五權分立下監察院並非13國會且具有超然獨立I之性質就糾彈決定之作成自始14不對民意以及立法院負責在在證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15條之2第3項規定自行授權創設立法院得為平行調查16之憲法外裁量空間明顯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而與我國憲法賴17以存立之自由民主秩序有這18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規定皆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乃至同條第1項有1920所矛盾相關機關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於鈞庭113年8月621曰言詞辯論程序中辯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22規定是針對處置及卷證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則是針對事件2324本身故兩者並無矛盾云云惟查25一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中案件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既不得調查其卻得平行調查該案件本身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2627條之2第2項保障其他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立法院職權111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2項當然發生矛盾3二再者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4項規定合併觀察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5項規定開啟平行調查後便可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16項但書規定取得監察院就該案件本於職權處理而先為調取7之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此莫不是開放立法院得變相調查監8察院本於職權處理中案件之卷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9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僅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46條之2第2項乃至同條第1項規定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11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有所矛盾更直接牴觸司法院釋字12第325號及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請參聲請人113年7月3113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0頁第18行至14第12頁第6行15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第45條2項第4716條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59之5第2項17規定部分18相關機關立法院辯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19項規定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拘束監察院之問題除聲請人監察20院所主張之情事從未發生也未因本條修訂後而發生立職法21113年06月24日甫修正通過亦無提出任何相關具體事證22聲請人監察院主張應有誤解等語請參立法院訴訟代理人23仉桂美副教授11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答辯24書第14頁第23行至第26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252項第47條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5926之5第2項規定關於調查對象未排除監察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27人員之問題過去立法院行使相關權力時也未曾撼動監察委員121到會是以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必然須恪遵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2意旨云云請參立法院訴訟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113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答辯書第16頁第5行4至第7行惟查5一上開規定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6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意旨請參聲請人11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蕙7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2頁第25行至第18頁第3行89二再者相關機關立法院就上開規定對監察權之遠憲侵害問題無10以回應於是只能辯稱損害結果未發生相關機關立法院以具11體個案尚未發生為理由答辯凸顯其混淆抽象法規範審查與具12體機關權限爭議上開規定是否牴觸蕙法應針對法規範為檢13視與立法院過去曾否將來於何時做出調查報告或者期中報14告要求監察委員到立法院並無關聯更何況相關機關立法院15亦自承立職法民國113年06月24日甫修正通過過去16根本無此一内容之規定倘依相關機關立法院之主張迨至上17開違憲條文具體適用而生憲政衝突才能反過頭來認定上開條18文違憲則憲法訴訟法第47條抽象法規範審查與第43條暫時19處分之規定恐成為具文20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及第59條之5第4項規定部21分22相關機關立法院辯稱立職法第25條第8項規定縱經提案23通過後立法院亦不針對其受彈劾或受懲戒事實進行調查而24係將受彈劾或懲戒之人移送監察院由監察院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云云請參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11325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答辯書第30頁第10行2627至第18行惟查131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2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3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第59條之5第44項規定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5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6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上開規定賦予立法院得經院會決7議將政府人員移送彈劾或懲戒之權限惟查我國憲法權力分8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9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則專屬監察院至移送懲戒權除由監察院10提出彈劾案方式行使外依法有受懲戒情事之公務員所屬行政11或主管機關首長亦得依法為之而屬行政權之一環上開立12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皆未有移送監察院之文字而係明13定由立法院逕行移送彈劾或懲戒實屬架空監察院之蕙政職權擴張立法院所無之職權1415二作為對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16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17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18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該條項始符合相關機19關立法院所稱之告發性質交由有權調查及處置之監察院20本於職權作成決定21三由上可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及第59條之5第224項規定逕以立法院院會決議創設立法院原本所無之彈劾23與移送懲戒之權改變憲法權限分際關係並架空監察院調查24公務員違失行為彈劾與移送懲戒之功能對監察院憲法職權25之侵犯莫此為甚相關機關立法院之答辯顯係出於誤導26要無足採陸本件聲請標的無合憲解釋空間於抽象法規範層次已經違憲27141要無先以合憲解釋寬鬆以待及至本件聲請標的之違憲具體運2用發生再矛盾地宣告違憲之理鑑定人林佳和副教授意見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341項及第46條之2規定解釋上如確實偈限於攸關立法權限與5功能者則無違憲但在具體個案上則可能滋生立法院6於具體事件上行使調查權而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限7現象進而產生蕙法訴訟法第四章第65條以下的機關爭議8性質上即非抽象之法規範審查....針對個案之憲法判決佐9成回溯法規範適用之限定合憲或限定合憲云云請參10林佳和副教授113年7月30日所呈鈞庭專家諮詢意見書第1124頁第16行至第25頁第9行惟查12一前後矛盾的合憲解釋一鑑定人先於其專家諮詢意見書第22頁第10行至第19行表示1314我國五權蕙法明文將彈劾糾舉及審計等監察權之監督權15限與功能交給監察院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在本於查弊案以16監督政府之目的事項上賦予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憲法職17權有精極競合與衝突且後續於第23頁第15行至第17行再提18及系爭新法可能產生之衝突目前看來沒有解決與彼此相容19的具體想像一個無從否認的規範性前提在於監察院監察權20位居憲法保留而立法院調查權來自法律位階後者必然不得21牴觸前者22二故鑑定人已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與監察院憲法職權發23生衝突即製造憲法權限的扞格現象並且認為此一衝突目24前看來沒有解決與彼此相容的具體想像換句話說不存在以25合憲解釋甚至協商之方式化解爭議之可能26三然而鑑定人卻又矛盾地認為解釋上如將發動適用對象確27實侷限於攸關立法權限與功能者第45條第1項之憲法所賦28予之職權僅限立法權則無違憲請參林佳和副教29授113年7月30日所呈鈞庭專家諮詢意見書第24頁第16行151至第22行2四倘本件聲請標的確已综合釋字325585729而描繪立法院3調查權之界限i則何來解釋上如確實侷限I之必要立法4院於具體事件上行使調查權而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5限又如何可能鑑定人透過限縮解釋求得合憲結論反6倒說明本件聲請標的已經違憲須注意本件並非一條規定有7合蕙與違憲多種解釋可能而可進行合憲解釋的情境而是立8法院透過自行擴張權力使一條規定中有部分屬於立法院本身9職權但其餘擴張部分已經侵入監察權等其他蕙法機關權限10五質言之正是因為有遠憲部分才會有將來具體個案中侵害監11察權之情形發生鑑定人也才需要透過限縮解釋將違憲部分剔12淦實則將理想上應然面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強加在13形式上即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4上並且只承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部分存在這樣澈15底將違憲規範改造為合憲規範之作法已遠超出合蕙解釋原則16所能乘載的範圍而是應由鈞庭將與憲法意旨不符部分直接17宣告違憲18二部分違憲與適用上違憲的混淆19一鑑定人透過錯誤的合蕙解釋得出本件聲請標的抽象合憲20的錯誤結論並認為若有違憲情形之發生則是憲法訴訟法第2165條機關具體權限爭議的問題22二鑑定人之論述邏輯形同先對本件聲請標的中違憲部分置之不23理迨至具體個案中立法院依本即屬違憲之本件聲請標的行24使職權造成監察權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再來處理然而應25與辯明者係本件聲請標的並非中立無害僅在特定適用情境26下才達到違憲程度的適用上違憲I問題而是從立法院職權27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總論規定即遠反釋字第585號重大關聯t28之框架第46條之2第3項及第47條第1項規定自我授權企29入調查監察院本於職權處理之案件及卷證資料第53條之1第302項規定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拘束監察院甚至調查對象不分161是否為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而包括所有政府人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第59條之3第231項後段第2項及第59之5第2項規定正如鑑定人所言4從抽象法規範即可明確得知系爭新法可能產生之衝突目前5看來沒有解決與彼此相容的具體想像故本件屬於抽象法規範6違憲問題沒有明知有部分違憲卻留待具體遠憲執行結果發7生再事後搶救的道理三本件聲諳標的在抽象法規範層次已經違憲其對權力分立原則89輿憲政秩序之危害重大且急迫既已達須由鈞庭作成暫時處10分裁定之程度更無放任憲政體制之具體對立與衝突發生才11依憲訴法第65條處理之可能鈞庭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亦同此旨請參聲請人113年7月31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1213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附件19即鈞庭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第42段第47段第50段第55段及第56段1415柒祈請鈞庭判決如本件聲請之聲明以維憲法所定監察院獨立16行使之職權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繫為感17此致18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曰1920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代表人陳菊院長2122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7","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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