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EN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一鍵打包下載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
案號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受理日期
2024-06-28
聲請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
案由
一、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3條之1、第53條之2、第53條之3、第57條、第59條之1、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59條之4、第59條之5、第59條之6、第59條之7、第59條之8、第59條之9、第74條之1規定、第8章章名、第9章之1章名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暫時處分。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74703,"doc_id":35296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eb41a04-969b-4961-92c6-8f375fdb2748.pdf","doc_att_content_real":"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査聲請書聲請人姓名或名稱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圑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附件1號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附件字號附件1號所在地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辦公室憲法法庭收文號送達代收人陳一銘律師b年度訴訟代理人姓名陳鵬光律師憲V字第Uf又號陳一銘律師住所或居所萬國法律事務所姓名方瑋晨律師住所或居所有澤法律事務所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一併提出本2件聲請暫時處分事3審査客體4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下稱系爭規定一附件2號5二刑法第141條之1下稱系爭规定二6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7系爭規定一應受遠憲宣告並自系爭規定一公布之日起失效8二系爭規定二應受違憲宣告並自系爭規定二公布之日起失效9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査之目的11立法院三讀通過系爭規定一及二涉聲請人之職權行使且系爭規定12及二違反憲法之民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規範13明磚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之隱私權財產權訴訟權等權14利為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15贰聲請依據16因立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系爭規定一及二於二讀及17三讀過程中聲請人均認為系爭規定一及二明顯牴觸憲法並於行18使職權之過程均明確表示反對後行政院於113年6月11日將系GBRI2024BRI73805dcx24S0001第1頁共_20夏1爭規定一及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於113年6月21日決議維2持原案聲請人亦於覆議程序中行使職權表明原案應不予維持3系爭規定一及二均已於113年6月24日經總統公布4二經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立法過程中聲請人行使立法委員之職權5參與二讀及三讀程序表決並表示反對之人數均多於29人又於覆6議案中聲請人51人均投票反對維持立法院原決議1達立法委7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並認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故8為本件之聲請合於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要件9參聲請人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10一聲請人所適用之法規範抵觸憲法11聲請人行使職權於立法程序審議系爭規定一及二認該等法12律牴觸憲法之民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規範明確原則及比13例原則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財產權訴訟權等權14利及正當法律程序且系爭規定一及二均與立委職權行使相關15二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16一權力分立制度為惠法秩序存立之基礎憲法並未建構菌會優位17之憲政難制故立法權行使時有其界限不可途越181.按權力分立與制衡為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存立之基礎釋49919釋721我國蕙法採五權分立五權之間處於分治而平等相維20之關係釋3释175釋46卜釋682由於權力分立旨在確保妥21適的國家治理和有效的權利保障我國蕙法對於憲法機關間的制22衡設有絕對界線除了不得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也不得對其他憲23法機關權力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更不得剝奪國家機關的核心任務24釋585釋613釋632252.立法院行使權力不得逾越憲法所賦予職權更不得假監督之名創1由聲證1號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第15次會議議事録可知此兩次會議聲請人共51人均出席並均於此二次會議表達反對系爭規定一二之立場聲請人並於附件1號檢附聲明書表明於立法程序中聲請人均對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表示反對意見又由聲證2號立法院公報初稿第11屆第1會期第81期可知於113年6月21曰院會表決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之覆議案聲請人51人均投票反對維持立法院原決議GBR12024BRI73805.docx24Sl第2頁共20頁1設憲法所無之權限否則無異係立法院透過法律案之議決破壞其2他憲法機關之核心領域進而對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行使造成實3質妨礙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申言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4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5序將形同破毁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6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7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8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9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釋499作為10憲法基本规範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要求憲法機關彼此間在權力11上平等分治對等制衡互負忠誠義務故憲法機關除對於自己12應忠誠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及行使其憲法上職權外對於其他憲13法機關亦應忠誠遵守憲法界線不得侵入其核心領域或實質妨礙14其行使權力如不經修憲程序即全面重新形塑立法權之面貌15從根本改變其他憲法機關與立法權之互動關係無異顛覆憲政16破毁憲法秩序自為憲法所不許口二爸画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181.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應在程序上確保符合民主審議原則及議19決結果正確性如整體觀察立法程序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即屬20立法行為違憲不生其應有之立法效力211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22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23權利故依照國家事務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24適當之機關擔當履行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乃25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之展現釋613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26關由人民依選區或全國不分區依政黨比例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27而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62憲增41及II因立法權行使涉28及利益及價值衡量多元交織故依其事務屬性最適合由來自多GBRA2024BRJ7385.dcx24s01第3頁共20頁1元民主社群反應選區或不分區選民集體意志之立法委員112年2憲判字11以採取合議制會議體之立法院擔當履行32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既然旨在實踐民主國原則憲1及國4民主權原理憲2落實民主政治體制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則其5組織及立法程序即應發揮合議制會議體之機能並以法律制度6保障之憲72蓋基於民主國原則及國民主權原則國民主權必須7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其表現於憲8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9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釋499因此於立法之議事程序中10應確保立法委員依立法議題事務屬性重大程度等有足夠機會11自由充分表達意見並進行溝通辯難及說服且於決議作成時12應確保表決結果正確性並足以落實責任政治務使立法既議且13決議決相輔不得偏廢故立法權行使必須經過一定程序過14程中立法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行使立法職權且不得15只求結果逕以書面未經開會方式為表決致失相互討論有16效辯難及彼此說服之機會173為兼顧專業及效率立法院固得設置不同委員會憲67或藉由黨18團協商程序由將個別國民意志轉化成國家意志予以實現之政黨19釋793整合社會中多元利益及形成政策但在委員會中或黨團協20商時仍應確保審議民主且於院會中至少應確保議案之宣讀21以使立法委員得確認審議標的給予立法委員尤其少數政黨之22立法委員充分表示意見機會不得與議題所波及層面影響範圍23及爭議程度有顯不相當情形於表決前應清點在場人數以24確保議決結果之正確性以及表決時應合乎議事規範包括議事25規則及常規先例之要求確保結果正確並落實責任政治264立法程序必須確保審議民主既議且決議決相輔如立法違反程27序議事規範者即有瑕疵基於國會自律原則司法機關對於立28法程序之瑕疵固應予以一定尊重但如立法程序有違反法律成立GBRl2024BRI73805.docx24S0001第4頁共20頁1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所謂2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3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條文成立或效力之4基本規範釋342釋499判斷立法程序瑕疵是否明顯重大時5單一瑕疵固可能構成但若立法程序中存有複數瑕疵整體觀之6足認原在確保立法審議民主之各制度環節連續地系統性失靈致7整個立法程序完全欠缺立法討論辯難及說服實質剝奪少數政黨參與程序及表意機會只決未議且表決結果難以確保其正確89性時亦構成明顯重大立法程序瑕疵不發生立法應有效力102.整體觀察系爭規定一及二立法程序均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故應11屬違憲不生其應有之立法效力121關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立法過程荒腔走板具有諸多嚴重之程序瑕13疵茲統整如下詳如附表所示14於委員會中關於系爭規定一及二之議案均未經實質討論多由主15席自行決定是否保留且多數黨多次提出散會動議惡意杯葛少數16黨所擬草案進入逐條討論程序17於黨圑協商中各黨團協商代表僅曾就4個條文進行協商討論即18宣布散會甚至於黨團協商未果而由立法院院長召開之黨圑協商19會議時亦未就條文内容為實質協商即結束會議20於院會中僅宣讀各黨團之再修正動議其餘議案包含各黨團提21出之修正動議委員連署提出之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等皆未宣22讀使立法委員無從知悉進行審議之標的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涉及23憲政機關之間權限劃分及人民權利保障等影響層面如此廣泛且影響24程度如此深遠而具有相當爭議性之議案並未給予少數黨之立法委25員充分發言機會就對議案為全面討論使其等表示意見之機會受26顯不相當之限制且於表決前並未清點在場人數以確保議決結27果正確性於表決時亦未依可否兩方依次為之顯已違反議事規28則規定且以不記名之舉手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將難以GBRI2024BRI7385.dcx24Sl第5頁共20頁1釐清立法委員及其所屬政黨之政治責任22據上可知系爭規定一及二涉及立法院及其他憲法機關包括總統3行政院及監察院等之權力劃分及制衡且將侵害人民自由隱私4財產等基本權其影響層面深遠波及範圍廣大爭議程度更屬劇5烈本應充分審議以落實民主國原則及國民主權原理迺系爭規6定一及二之立法程序中存有如附表所示之諸多嚴重瑕疵致使立法7委員就規範内容欠缺實質討論及充分辯難並喪失彼此理性溝通及8相互說服機會造成民主社群之集體意志無法充分反映立法院少9數黨意見表達機會受有顯不相當之限制議會審議民主淪為多數暴10力責任政治難以建立等整體觀之原在確保審議民主之各制度11環節連續地系統性失靈致整個立法程序只決未議且表決結果難12以確保其正確性實已悖離國民之付託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13容故系爭規定一及二立法程序具有明顯重大之瑕疵應屬違憲而14不發生立法應有效力15三丨國情報善系爭規定一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4等規16定抵觸權力分立原則171.系爭規定第15條之4第1項使立委於國情報告後得向總統提出口18頭或書面問題同條第23項規定總統有以口頭即時及書面答覆19之義務綜合以觀此舆立委向總统行使質詢權總統對立法院20負備詢義務無異212.按憲法增修條文下稱憲增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總統為人22民直接選舉產生同法第3條第12項之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23院長並由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24會首長有質詢權253.由此可知於我國憲政架構下總統與立委同具直接民主正當性26基礎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負責於此負責關係下27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行政院院長則有備詢28義務惟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遍尋憲法並無規範總統對立GRI224BRl7385.docx24s0l第6頁共20頁1法院負備詢義務此係因我國於修憲後採行總統僅向人民負責2不向立法院負責的雙元民主體制另自89年第六次修憲後修憲3者為了避免與質詢權混淆而刻意刪除國是建言權的歷史沿革2亦4可以清楚得出我國憲法在立法院不得質詢總統上的明確立場5又比較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4條第3項分別使用6向行政院質詢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用語文義依據體7系解釋益顯立委並無質詢總統之權與行政院情形不同84.惟查系爭規定一第15條之1使總統於每年2月1日有遞交國情9報告書及赴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且新任總統於就職2週内有向立法10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内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義務11第15條之2使立法院於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12即可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13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第15條之4課與總統就立法院詢問之問題必14須即時答覆之義務綜合以觀實與總統對立法院負備詢義務無15異已創設憲法上所無總統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將總統不16當矮化達背憲法上雙元民主體制之精神與我國憲法權限劃分17相牴觸自與憲法上權力分立之本旨不符18四備詢藐視國會等系爭規定一第25條及系爭規定二之規定牴觸權19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201.系爭規定一第25條課予行政院官員作為被皙詢人時對於個別立21法委員負有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即同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反22質詢同條第2項所定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23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及同條第3項規24定之缺席如被質詢人違反前述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立法院25則可依同條第56項課處行政罰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2於88年9月15曰第五次修憲及其以前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情報告係規定於第1條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惟於89年4月25日第六次修憲時將國民大會由常設型改為任務型故將聽取國情報告之權力移歸立法院並於第4條第3項僅保留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刪除後段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規定可見修憲者就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乃有意限縮立法院之權力令其僅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權限範圍小於原國民大會絲毫無意讓其取得國民大會所沒有之質詢總統之權力GBRl2024BRI73805.docx24S0001第7頁共20頁1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連續處罰同條第8項並規定得經院會決議2將被質詢人移送彈劾或懲戒同條第9項並就被質詢人為虛偽陳述3者依系爭規定二追究其刑事責任42.按前開憲增第3條第2項第1款固以行政院向立法院負備詢義務作5為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貴之方式之一惟質詢之詢答乃係由行政院6官員對於立法委員就其施政之監督予以說明辯護以釐清政治貴7任歸屬此係為落實憲法上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於質詢詢8答時就政策良窳及施政成敗應確保行政官員及立委得充分完9全溝通辯駁縱於過程中為凸顯問題或展現荒謬等而有挖苦10嘲諷揶揄等未盡符合禮貌態度或行為仍屬政治性言論一種11應給予最大程度之容忍始有助落實責任政治釐清政治責任12行政院對立法院所負者既為政治責任即不得限制行政官員於詢13答時之辯駁方式或態度更不得逕對被質詢人科處行政罰甚至14以刑罰作為追究責任手段是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56項關於科15處行政罰規定及第8項與系爭規定二關於訴追刑事贵任部分顯違16反憲法上權力分立本旨並與比例原則有違申言之171經查大院過往解釋與裁判僅於釋585633中說明立法院得就18遠反調查協力義務者i科處罰鍰並說明此為立法院調查權附19屬權力除此外別無立法院得對他憲法機關之人員得科處罰鏟20之解釋而基於釋3釋175釋461及釋682所揭橥權力分立21平等相維之原則立法院應無對於憲政上處於平等地位之行政22院所屬官員就屬於政治事項答詢之内容科處罰鍰之權限遑論追23究刑事責任24況暫不論個別立法委員之質詢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同縱以25釋585為例就立法院於被調查者違反協力義務而得科處罰鍰之情26形其行為義務係發生於經4完會決議之調查權實施然本條27則係於任何於立法院院會委員會進行之各立法委員質詢均有28適用顯然不當擴張立法院得對第三人科處行政罰範圍顯見此GBRl2024BRl73805.ciocx24S0001第8頁共20頁1規定違反權力分立意旨23更有甚者系爭規定一笫25條適用對象恐及於非屬官員之一般人民蓋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34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中社會上有關係之人員雖似業經釋461限縮為行政院以外負行政職務或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5及預算案之人員惟無論憲法條之文義及該解釋均仍未明確排除67社會上有關係之人員至立法院備詢可能性從而使本條8適用對象有擴及官員以外人民之虞94此外於手段選擇上本條除政府人員虛偽陳述外於其他行10為態樣上未區分均一律以相同之行政罰及移送彈劾或懲戒作為11法律效果造成顯不相當之結果例如反質詢至多僅屬是否12違反會議規則之問題其可非難性竟與拒絕提供資料及隱匿資訊13相同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14且得移送彈劾或懲戒惟若僅係違反會議規則至多由主席制止15發言或命就質詢人之問題具體答復即可根本無施以行政罰甚16至移送彈劾或懲戒必要此顯非最後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甚明175立委行使質詢權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同立委對於行政官員之18質詢並非在行使調查權且立法院調查權屬於集體性權力其19行使必須集體為之蓋對反應全體國民意志而採合議制會議體20之立法院而言真正能做決策者為院會決議而非個別委員故21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時必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於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或傳喚人員為證時則須經院會決議釋325585729從而2223個別立法委員不得行使立法院調查權自亦不得藉質詢機會以24罰鍰為制裁手段強迫行政官員提供資料否則即屬混淆立委質25詢制度與立法院調查權制度迺系爭規定一第25條就個別委員於26質詢即非立法院院會決議時要求提供資料或資訊之情形課予行政官員有提供之法律上義務並於不提供資料拒絕答復隱匿2728資訊虛偽答復或有所謂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時課以罰鍰參照系爭GBRI2024BR1738O5.docx24S0001第9頁共20頁1規定一第25條不僅造成行政官員難以充分為政策辯護有害責2任政治之建立更混淆委員質詢與國會調查制度已屬嚴重破壞3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基本規範並違反民主國原則43.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1項所稱反質詢及同條第2項所稱其5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61釋803等解釋揭橥法律規定之意義應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7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對象8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始符9法律明確性原則惟查何謂反質詢i何謂藐視國會i於10字義上顯難以理解非被晳詢人所得預見更難受法院審査認定112尤其揆諸立法院質詢實務被質詢人往往於答詢過程中其陳述12遭對其質詢立委中斷無法完整陳述何謂反質詢質詢人往13往只要聽到被質詢人有問句即指控為反質詢然而於14具體狀況中該問句可能是在確認問題亦可能為答詢過程中之15反詰語氣就被質詢人而言根本無反質詢之意然被質詢人16除於言論表達方式被限制外更難以理解難以預見何等情形下17屬反質詢又關於概括之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更係難以18為受規範人所理解及預見以上所舉反質詢及其他藐視國19會之行為更難由法院審查判斷從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204.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2項就被答詞人是否可以避免國防外交21明顯立即危害或為依法應秘密等行政特權事項為由拒絕答復或提22供資料完全繫於主席判斷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31按行政機關就國防外交或依其行政權固有權能對於可能影響24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25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應受立法院尊重如於備詢或調查26時涉及上開國防外交或行政特權範疇備詢人或受詢問人免予27答復釋461釋585如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28合理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GBRl2024BRl73805.docx24S0001第0頁共20頁1審理解決釋585釋729絕非由立法院決定之更不得由相關2會議主席一人非經院會決議片面單獨決定蓋依基於權力分立原3則及機關功能最適原理立法院係採合議制會議體方式為決定4以反應全體國民意志故真正能做決策者為院會決議不得由相5關會議主席一人片面單獨決定行政權之行政特權範圍界限62查系爭规定一第25條第2項之設計使立法院會議主席得單獨7片面決定行政人員等備詢人是否應向立法院提出涉及機密或行政8特權等事項之資料或資訊及就該等資料資訊是否得為必要遮蓋9有遭立法院認定該當於隱匿資訊之虞換言之行政長官或10人員於備詢時行使行政特權必須取得立法院相關會議主席之同意11否則不得據以拒絕答復或提供資料資訊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122項已增加行政特權之行使在蕙法上所無之限制侵犯總統及行政13機關之國防外交國家機密特權行政特權釋585釋627而14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民主國原則153又關於行政機關將國家機密提供立法院方式應先解密始得提供16若未解密則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722條第1項惟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2項卻未見相關制度設計18僅由會議主席一人單獨片面准駁即可決定於一般質詢程序来19必為秘密會議或不公開之程序調閱涉及國家機密之檔案使國家20機密曝於遭不當公開之風險亦侵害國家機密之行政特權而遠反21權力分立原則甚且為判斷是否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22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本身即可能需要採取秘密不公開23之程序惟系爭規定一欠缺相關配套制度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244簡言之是否屬於應秘密之事項應屬行政特權之範圍應由行政25機關本於權責為認定而不應由處於對立地位之個別立法委員會26議主席一人即可單獨片面自行決定否則豈非矮化行政權地位27不符權力分立意旨且縱使因此產生認定爭議應由立法院與行28政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縱參照釋633第11頁共20頁GBRl2024BRI73805.docx24S00011之意旨最低限度亦應保障有先提起確認訴訟等救濟程序機會2然系爭規定一第25條第2項率以個別立法委員會議主席一人之單3獨片面判斷即得認定被質詢人應否揭露涉及國防外交等應秘密4之事項甚且以罰援或刑罰等強制手段迫使政府人員應配合提5供相關資料賣訊皆與憲法之意旨相悖65.此外系爭規定二以刑罰處罰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7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其保護法益不8明且不具正當性由其罪名藐視國會罪即可知其毋寧僅係給9予立法院恫嚇行政院負備詢義務公務員之工具不符刑法最後手10段原則且公務員接受質詢時所陳述者未必為其親身體驗之過11程要求其就非親身體驗之過程不得有錯誤或虛偽陳述顯對其12課予過高之義務此刑罰之設定顯然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13五丨人事同意權系爭規定一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違14反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權151.系爭規定一第29條之1課予被提名人須依立法院之要求提供各16種資料違反比例原則亦將可能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權171按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18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及個資之自主控制19隱私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釋603202經查系爭規定一第29條之1第1項使立法院得要求被提名人21提出一切立法院認為屬於審查所需之資料若立法院要求22被提名人之資料涉及醫療病例私人生活健康檢查時對23被提名人而言基於系爭規定第29條之1第3項30條之1第242項其除必須提出外更負有擔保該等資料正確之義務將可25能嚴重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262.系爭規定一第30條第30條之1使被提名人就其說明與答詢負27有具結不得拒絕答復不得答復不實之作為義務抵觸權力28分立規範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GBRTs2024BRI73805.docx24S0001第12頁共20頁11按憲法相關規定立委就人事同意槿行使之本質權能在於對被2握名人相關資料說明答詢内容進行判斷並且透過同意3或不同意t被捤名人擔任被提名職務作為表彰其審查結論手4然系爭規定一第30條第30條之1使被提名人負有對說明5與答詢具結義務使立法院可以判斷其他憲法機關提名者說明6或答掏是否屬實如經立法院院會認為其說明或答詢不實時7並得處以罰鍰已逾越立法院之權能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82又被提名人說明或答詢包括意見表達及事實陳述所謂丄王9所指為何係指陳述與被提名人主觀上認知不符或是陕述與10客觀事實有所出入又或是被提名人說明或答詢輿立委主觀認11定有所不同此定義甚不明確如此一來將使被提名人無法預12見在何種情況下將會違反前述條文有違規範明確性系爭規定一第30條之1第2項使院會得透過決議決定是否處罰被提名1314人無異將前述不明確之要件交由多數決I認定顯不合理153更甚者於立法院審查被提名人時立委經常要求被提名人說明其對特定議題特定價值之立場此部分核展意見表達並1617非事實陳述但如賦予立法院得決議認定被提名人之陳述是否18構成所謂不實之權力則無異使立法院得挑選被提名人之19意見表達如該陳述與多數立委立場不同則可以透過罰鏟處20罰有濫用之虞214此外若被提名人有拒絕提出資料拒絕答復或答復虛偽不實22等情立法委員於議決時不予同意其人事任命即可實無必要對尚不具官員身分之人科處罰鍰此顯非立法院所得選擇之最2324後及最小侵害之手段顯有遑比例原則5系爭規定一第29條之1使立法委員於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得索2526取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資料等甚至包含其他審查所需之27相關資料其範圍甚不明確財產及稅務資料本屬被提名人之28隱私秘密要求提供已屬侵害其資訊隱私權且該等財產稅GBRl2024BRI73805.docx24S0001第13頁共20頁1務資料及其蘊含資訊亦難認與被提名人之職務有正當合理關聯2實難據被提名人之財產或納稅多寡作為合理判斷被提名人是否3適任職位之基礎故此資料索取已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等基4本權欠缺必要性適當性及衡平性不符比例原則又其5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之認定幾乎完全取決於立委審查時6之個人意向使立委得藉詞索取與被提名職務無關之資料例如7健康報告未見賦予被提名人得拒絕提供之理由機制及救濟程8序除同已過度侵害被提名人之基本權及不符比例原則外亦9有違正當法律程序1六柄查權之行使系爭規定一第八章中以下所列條文違反權力分立11之意旨並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121.系爭規定一第45條第1項關於調查權得行使之範圍違反釋58513之意旨而有違憲法上權力分立之本旨並違背正當法律程序141按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15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査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16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査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17予之職椹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18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査之事物範圍釋585192惟查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目的及範圍系爭規定一第4520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21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22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23權其除完全来考量前開鞸字要求重大關連i之程度要件24外就得行使調査椹之事項係將相關議案及立委職權25相關之事項f並立於此文義下相關議案i將超出立委職26椹相藺之事項I亦即就非屬立委職椹相關之事項亦得作為調査27之標的顯與前開釋585之意旨有違283雖釋585釋633均提及國會調查權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GBIU2024BRI73805.docx24S000l第14頁共20頁1法審判權有間然觀諸此次立法院於系爭規定一之修正過程2乃至修法完成後之說明均一再向國人提及國會調查權係為3了調查弊案並指出係因司法機關不可靠方有必要擴充國4會調査權I等語聲證3號顯見其修法之目的係希望以國會調5查權取代司法機關權力之行使或至少作為其補充雖釋585已6說明國會調查權範圍應以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7大關聯者i為限惟所謂立法院於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8大關連者具體而言究竟包含何等立法院職權所涉事項因未9明確說明而有所爭議甚至如前述遭不當擴張實有就此為補10充解釋之必要併請大院就此點為補充解釋114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主體就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12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固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但就必要13時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或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14員陳述證言或表達意見部分則須經院會決議釋32558515729惟組織法不等於行為法系爭規定一第45條僅在組織法16上就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成立有規定經院會或委員會17決議且依系爭規定一第46條之1前者係依政黨比例推派18後者則否規範體系紊亂但在行為法上由何主體經何程序19得如何發動何等調查權則屬另一層次之問題系爭規定一第2047條逕允許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21資料檔案原本及複本並詢問相關人員實已違背立法院行22使調查權必須集體為之的本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關於立法院23行使職權必須集體行使經院會決議等併請參照本書狀前述24關於四備詢获視國會等部分之說明255關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對象固然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係為準備26立法及監督行政並以政府機關及政府官員為主要對象但從27系爭規定一第46條之1規定調查委員會組成採取政黨比例制28可知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具有高度政治性其本質在於進行政黨第15頁共20頁GBR12024BR173805.docx24S0001競爭爭取人民支持期使人民因為獲得正確政治資訊能夠12在下一次有政治選擇的機會時依其自由意志做出正確的政治3選擇若過程中強迫人民捲入鬥爭過程作政治表態將侵害4人民不表意的自由等權利藉由立法調查權的行使而公布政5治資訊猶如進行選舉宣傳人民沒有任何義務配合政黨進行6政治宣傳釋585之許玉秀大法官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從7而以人民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對象將侵害人民隱私權財產8權行動自由權及不表意自由權等基本權應屬例外僅在9非予以要求提供文件或傳喚作證則不能或難以達到調查目10的準備立法或監督行政完成調查之必要範圍内始克為之11方不致違反比例原則且立法院以人民為對象發動調查權時12其在程序上應賦予人民有正當理由得拒絕配合調查包括拒絕提13供文件或拒絕到場等並於調查通知上一併揭露調查目的及範14圍包括應記載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連性且目的15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且告知人民有拒絕配合之正當事16由機制及相關權利包括委任律師偕同到場俾使人民知悉是否17有配合調查之義務及相關程序權保障始符正當法律程序186查系爭規定一第47條要求人民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配合提供文19件資料及檔案或到場接受詢問並以不配合時課以罰鍰作20為強制手段乃屬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行動自由權及不表意自21由權且該條要求人民配合調查就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部22分並未以非予以要求提供文件或傳喚作證則不能或難以23達到調查目的準備立法或監督行政完成調查為範圍已逾24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而就出席為證言部分固有規定以25必要時為要件惟應本於上開意旨為解釋乃屬當然又通觀26系爭規定一並未一般性地賦予包含人民在内之受調查對象在27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配合提供文件資料或檔案之權利系爭規28定一第50條之1第5項只有被詢問人在一定範圍内經主席同GBRI2024BRI73805.docx24S0001第16頁共20頁1意時始得拒絕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亦屬過度侵害受調查對2象之財產權自由權等基本權另系爭規定一並未建立制度3保障受調查對象程序權例如於調查通知上一併揭露調查之4目的及範圍且告知人民有拒絕配合之正當事由機制及相關權5利亦不符正當法律程序62.系爭規定一第47條關於立法院得調閱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資料之7複本違反釋729之意旨而有違權力分立原則81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9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案件10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閲相關卷證...如因調闡而有妨害另案偵查11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揚供調間之卷12證資料釋729132惟查系爭規定一第47條第1項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14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15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曰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16文件資料及播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17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此規定就司法機關先為調取之文18件仍要求被要求提出資料之機關提供複本將有違前開釋72919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之權之虞並可能對另案偵查造成妨礙20有違權力分立原則213又調閱偵査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輿原本内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22立法院院舍決議釋729惟本條所調閱者包含偵查卷證相同23内容之原本卻規定得由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要求被調24查之對象提出亦與前開釋729揭示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始25得調閱此類資料之意旨有違263系爭規定一第48條及第50條之1第5項關於被調査對象就是否27有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資料或拒絕證言非由司法機關審理決定28而完全繫諸於立法院院會及調查委員會或調査專案小組會議主GBRl2Q24BRT385-dcx24SO01第17頁共20頁1席決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1按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3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調查或公4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5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釋6585且就調査協力義務除外情形之有無若法規明定得向行7政院聲諸假處分裁定並得以提起確認訴訟則非屬違憲释6338故至少得由立法院院舍決議或由相關會議之會議主席認定關於9立法委員一人立院院相關會議主席無權單獨片面決定行政特權10之範圍界限拒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特權併請參照本書狀前11述關於四備詢藐視國會等I部分之說明122惟查遍尋系爭規定一並未提供被調查之對象此一重要事前13及事中程序保障系爭規定一第48條第12項係規定立法院就14被調查之對象拒絕提出資料拖延或隱匿不提供時若被調查15之對象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時立法院院會得決議逕向監察院16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對於被調查之對象為法人人民團體17或社會上有關係之人員時則係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逕裁處新台18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隹19於同條第3項提供事後法院救濟之保陳顯遠低於前開繹58520633所要求正當法律程序保陳之程度213系爭規定一第50條之1第5項關於被調查對象之拒絕證言相關22規定係規定需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始得拒絕證言或拒絕交23付文件資料及檔案此與前開釋585633所要求正當法律程24序保障之程度有違更可能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侵害人民之25拒絕陳述權而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64.此外遍查系爭規定一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並未允27許被調查之對象得以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為依法28應秘密之事項為由拒絕答復或提供資料恐有侵害行政權所屬GBRT2024BRl738O5.docx24S000l第18頁共20頁1國家機密特權之虞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2七聽證會之舉行1系爭規定一第九章之一中以下所列條文違反權3力分立意旨侵害人民訴訟權並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1.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3第2項規定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45由不得拒絕出席此倏課予不具備詢義務之人或無調查協6力義務之人亦有出席立法院聽證會之義務同法第59條之5第72項並就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者新臺幣1萬以上10萬8元以下罰鍰顯已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力並侵害人民所應9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至為明確2.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4規定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1011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12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雖該受邀出席聽證會13之對象其地位並非刑事被告然就其作證内容可能涉及正在14進行卡或潛在之司法事件蓋於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立法15院調查之資料包含經司法機關先為調取之資料且於第59條之165就受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或虛偽陳述箅設有罰則17則受邀出席人員應受有憲法第16條保障其防樂權之權利惟糸爭規定一第59條之4限制受邀出席聽證會之人委任律師權利1819有遠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203.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5關於受邀出席人員拒絕證言或拒絕表達21意見權利行使除未就拒絕證言權之行使設有告知義務外22就是否有正當理由亦未提供由司法機關判斷之正當法律程23序保障甚至就應由何人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乙點於條24文中更付之闕如逕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就拒絕證言或拒絕表達25意見等行為決議是否裁處罰鍰立法院形同球員兼裁判顯違26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關於立法院單獨1面決定行政特權之範圍27界限拒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特權併請參照本書狀前述關於28四1備詢藐視國會等部分之說明GBRI2024BRT73805.docx24S0001第19頁共20頁14.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4規定受邀出席之對象包括人民社會上有2關係人員且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5規定受邀出席人員非有正3當理由不得拒絕表達意見否則將科處罰鍰惟立法院行使調4查權具有高度政治性其本質在於進行政黨競爭而人民有不5表意之自由等權利並無任何義務配合政黨進行政治宣傳故6除非人民就調查事項屬於親見親聞不可代替之證人否則並7無出席聽證會表達意見之法律上義務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58就要求受邀出席人員表達意見部分於其屬人民之情形侵害9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及行動自由權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10八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二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11之日起失效另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詳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12此致13憲法法庭公鑒14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曰15具狀人民主進步黨黨團16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7撰狀人陳鵬光律師18陳一銘律師19方瑋晨律師20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m聲證1號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第15次院會議事錄乙份聲證2號立法院公報初稿第11屆第1會期第81期乙份聲證3號立法院公報第11屆第1會期第65期錄節本乙份2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名稱或内容文件編號備註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立法程序瑕疵一覽表附表委任狀正本委任人一覽表及聲明書乙份附件1號附件2號聲請違憲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乙份22GBRl2024BRI73805_docxVMS000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74704,"doc_id":35296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f9b832f-60df-4ed3-84c8-ec9729d026cd.pdf","doc_att_content_real":"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0626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狀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本聲請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年籍資料均詳附件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陳一銘律師電話分機傳真電子郵件有澤法律事務所I電話分機傳真電子郵件1聲請人業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該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2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另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3書茲一併提出本件聲請暫時處分事4請求事項5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於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6暫時停止適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處置7聲請理由惠法法庭收又號年度8壹暫時處分之要件及其釋明程度憲h字第9一暫時處分之要件10一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11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12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13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14定GBRI2024BRm806.docx24S0001第1頁共20頁二復按釋599解釋理由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12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3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4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5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6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7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附件18三承上可知若1法律具有憲法上之疑義而於本案解釋聲請案件繫屬9中2前開憲法疑義狀態之持續或爭議法令之適用對於人民基本權10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彳复之重大11損害3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4別無其他手段可資12防免者則鈞院即得於利益權衡後在本案裁判公布前作成暫時處13分以定暫時狀態14四又上述所謂利益權衡係包括就當事人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亦即15聲請人因暫時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相對人因該暫時處分16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本案勝訴之可能有無不可回復之損害及法秩17序之安定和平之公益對公共利益可能發生之危害或損害程度等予以18綜合衡量判斷亦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民事裁定附件192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附件3最高行政法20院103年度裁字第1479號裁定附件4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21第212號裁定附件5等可資參考22二暫時處分之釋明程度23於審酌是否裁定作成暫時處分時若認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即得24以較簡略之調查程序降低聲請人關於損害之防止是否具有急迫必要25性等要件之釋明程度權宜性並暫時性地決定先給予適當之法律保護26以免將來救濟緩不濟急此乃保全制度係為保全本案權利之當然以上27亦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37號裁定附件6及同院104年度28裁字第2153號裁定附件7可資參考GBRI2024BRI73806.docjt24S000l第2頁共20頁t1貳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以下將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合稱為系爭2規定具有憲法上之重大疑義業經聲請人向鈞院提起憲法訴訟下稱3本件憲法訴訟.4一系爭規定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及權力分立架構且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5利具有憲法上之重大疑義6一按我國憲法採取國民主權原理及民主國原則參憲12並以自由民主7憲政秩序為基礎根本為確保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正常有效運行8落實人民基本權之有效保護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即基於權力分立並9制衡的精神將行政立法司法等國家權力進行劃分依事務本質分10別交予組織制度功能較為適當的憲法機關行使以期透過憲法機關11在國家功能上的相互合作獲致正確而高效的國家決定同時藉由各該12機關在權力行使上的相互牽制避免國家權力失衡或濫用有效保護人民自由權利參釋613793故權力分立亦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共1314同構成作為我國憲法的存立基礎參釋499721由於權力分立旨在確15保良善的國家治理和有效的權利保障故我國憲法對於憲法機關間之16制衡設有界線除不得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也不得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17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更不得剝奪國家機關的核心任務參釋585613632如立法權行使將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1819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者即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20衡原理亦為憲法所不許參釋391二進言之我國憲法在行政一體責任政治以及雙首長制的設計係由行2122政院而非總統向立法院負責的考量下人事任命權是由總統或行政院23院長主動提名再交由立法院同意參蕙增5至7釋613而行政院24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報告之責立委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25首長質詢之權立法院並得經一定程序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不信任表決26通過時行政院院長應辭職並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參憲增3112327觀諸我國86年修憲後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係由全體人民直接選舉而28產生且非屬立法院不信任投票的對象僅得經由罷免或彈劾而去職GBRl224BRI73806dtx24S1第3頁共20頁1參憲增21VIXX即可知我國屬於總統和立法院同時具有直接2民主正當性總統僅向人民負責不向立法院負責的雙元民主體制參釋520正因總統與立法院之間僅存在制衡關係不存在負責關係34故立法院對於總統即無質詢權而僅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參憲增54IV從89年第六次修憲當時修憲者刻意刪除國是建言權之歷史沿6革1即可見我國憲法有立法院不得質詢總統之意旨迺系爭規定7不僅在立法審議程序過程中有諸多重大明顯之程序瑕疵而違反民主國8原則外在規範内容方面亦嚴重侵害總統權力之核心領域對於總統權9力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並破壞責任政治例如系爭規定要求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參系爭規定一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並採即問即1011答此種實質上屬於質詢之制度參系爭規定一第15條之4即係將總12統等同於須向立法院負責並與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無異必須受13立委質詢如此不僅牴觸修憲者的修憲意旨更達反我國現行雙元民14主雙首長制的權力分立架構混亂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在憲法框架之分15工範圍及負貴對象16三又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同行政院固向立法院17負責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惟質詢詢答乃18係由行政院官員對於立法委員就其施政之監督予以說明辯護以釐清19政治貴任有無此係為落實憲法上之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並透過20立法委員及提名行政院院長之總統的定期改選由選民藉由選票追究21政治貴任於質詢詢答時就政策良窳及施政成敗應確保行政官員及22立法委員得充分完全溝通辯駁縱於過程中為凸顯問題或展現荒謬等1於88年9月15日第五次修憲及其以前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情報告係規定於第1條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j惟於89年4月25日第六次修憲時將國民大會由常設型改為任務型故將聽取國情報告之權力移歸立法院並於第4條第3項僅保留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刪除後段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規定可見修憲者就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乃有意限縮立法院之權力令其僅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權限範圍小於原國民大會絲毫無意讓其取得國民大會所沒有之質詢總统之權力GBRl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4頁共20頁t1而有挖苦嘲諷揶揄等未盡符合禮貌之態度或行為乃屬政治性言論2之一種亦應給予最大程度之容忍始有助落實責任政治釐清政治責3任立法委員對於行政官員之質詢並非在行使調查權且立法院之調4查權屬於集體性權力其行使必須集體為之故於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時5必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於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或傳喚人員為證時則6須經院會決議參釋585729從而個別立法委員不得行使立法院調查7權自亦不得藉質詢機會以罰鍰為制裁手段強迫行政官員提供資8料否則即屬混淆立法委員質詢制度與立法院調查權制度並是在質詢9時將行政權贬抑為立法權之下屬剝奪行政權判斷資訊提供與否之特10權破壞權力分立更錯亂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迺系爭規定一禁止行11政官員反質钩且課予行政官員就個別委員於質詢時要求提供資料時12有提供之法律上義務並於不提供資料拒絕答復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所謂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時課以罰鍰參系爭規定一第25條不1314僅造成行政官員難以充分完全為政策辯護有害責任政治之建立更且15混淆委員質詢與國會調查制度已屬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基本16規範17四系爭規定使立法委員於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得索取被提名人之財產稅18務資料等甚至尚包含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參系爭規定一第1929條之1第1項其範圍幾無限制可言惟財產及稅務資料本屬被提20名人之隱私秘密要求提供已屬侵害其資訊隱私權而該等財產稅務21資料及其蘊含之資訊亦難認與被提名人之職務有正當合理關聯實難22以被提名人之財產或納稅多寡作為合理判斷被提名人是否適任職位之23基礎故要求提供侵害被提名人之隱私等基本權尚欠缺必要性適24當性及衡平性不符比例原則又所謂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25幾乎完全取決於立法委員審查時之個人意向使立法委員得藉詞索取26與被提名職務無關之資料例如健康報告未見賦予被提名人得拒絕27提供之理由機制及救濟程序除已過度侵害被提名人之基本權及不符28比例原則外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GBRrV2024BR73806.dcx24S001第5頁共20頁五為使立法委員可以充分思辯審慎行使憲法職權發揮權力制衡機能12立法院固得享有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之調查權但無論3如何立法院仍應在遵守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和比例4原則等前提下始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或5經院會決議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並在必要範圍内對違6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參釋585633729由於此項調查權乃7屬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故調查權的範圍自不得逾越立法院8的憲法職權亦不得破壞我國憲法雙首長制下的權力分立制衡設計更9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10造成實質妨礙或破壞責任政治參釋585729故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11範圍應與其所行使之質詢權人事同意權或其所議決之領土變更案12蕙法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13約案移請覆議案不信任案緊急命令罷免案彈劾案具有重大關14聯且不得涉及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而應獨立行使之職權以及行政權15固有的行政特權包含不公開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國家機密事項有16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内部討論資訊有關進行中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的17權力參釋585729如要求人民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影18本或傳喚人民時因將侵害人民之自由隱私秘密財產等基本權19更應注意符合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參釋585迺系20爭規定使立法委員得調查與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無關或不具重大關聯之21資訊即系爭規定一第45條第1項所定相關議案任由立法委員22有機會假藉問政之名行侵害人權或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核心領域破壞23責任政治之實例如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涉及隱私或營業秘密24等資料且人民如不願提出更面臨罰鍰之責參系爭規定一第48條第252項且關係人員赴調查委員會指定地點接受詢問並作證時參系爭規26定一第47條第2項亦無拒絕作證等類似訴訟程序對證人之保障基27本上根本是毫無保障規範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28原則與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蕙法所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秘密通GBRI2024BRI738O6.docx24S000l第6頁共20頁41訊自由營業秘密與資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等更遑論系爭規定一使立2法院得就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行使調查權參系爭規3定一第47條第1項但書已侵犯監察權偵查權等權力之核心領域4顯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參釋3255857295六立法委員向行政官員質詢由行政官員為政策辯護於詢答過程中為6確保有效溝通辯駁不得以課予法律責任之方式更遑論不得以刑罰方7式限制行政官員之答復方法内容及態度始符責任政治原則而立8法院固有調查權乃其行使憲法上職權之附屬性權力但為確保其有效9行使之強制手段以行政罰鍰為限參釋585解釋理由第27段迺系10爭規定二對於行政官員於質詢時或聽證時之虛偽陳述竟採取刑罰制11裁不僅超出立法權之範圍侵入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有違權力分立原12則並侵害人民基本權不符比例原則13七再者系爭規定於立法審議時之程序存在諸多瑕疵不僅於委員會黨14團協商院會程序中以明顯違反議事規範之方式進行表決亦未使少數15黨之民意代表對於系爭規定之規範内容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致使16系爭規定未經實質討論即逕付表決此種未議而決立法失靈17之違憲狀態已造成全部條文於整體觀察上具有違反民主國原則公開18透明原則等憲法原則之重大明顯瑕疵應宣告違憲詳如聲請人113年196月26日所一併提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說明在實體内容方20面除上述各該條文有違反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21例原則等情應宣告違憲外其餘條文多附麗於各該條文彼此有附隨22之一體性故亦應一併宣告違憲並溯及失效一併宣告暫停適用23二本件憲法訴訟已繫屬於鉤院24系爭規定所涉爭議具有憲法上之重大疑義詳如聲請人113年6月2625曰所提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業於113年6月26日就系26爭規定向鈞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故本件憲法訴訟已繫屬於鈞院27參本件憲法訴訟具有勝訴之高度可能性28系爭規定之立法審議程序確有諸多重大明顯瑕疵而違反民主國原則GBRl224..BRI73S6.docx24S0001第7頁共20頁1且規範内容更有諸多違反憲法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違誤而有高2度違憲之可能性已如本書狀第貳項所力陳二再參諸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亦指出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4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竟5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立法院為人民6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政功能顯然未能發揮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7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聲證1號8臺北律師公會聲明表示惟其審查過程不僅缺乏各政黨之實質討論9甚至亦未將草案内容公告周知己完全剝奪人民對重大議趙參與審議10之對話機會而院會表決過程更經立法院長裁示以逾30年未使用的舉11手表決方式行之議事程序紊亂違反程序正義聲證2號及12逾百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數百位執業律師聯合聲明亦指出本次13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1415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16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17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舆救濟均須詳加規18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聲證3號兩者按立法委19員質詢權及國會調查權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20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21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22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聲證4號更在在顯示系爭規定違反蕙政2324秩序基本原則侵犯憲法核心價值並對人民之基本權利造成嚴重侵25害而存在高度違蕙可能性26肆系爭規定之適用及其造成憲法疑義狀態之持續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27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一所謂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乃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法窮盡列舉一刀切28GBRM24BR7386.docx24Sl第8頁共20頁I1地明確劃分何者屬之何者不屬之惟如有違憲疑義之法令任其適用2不予暫停就政府組織部分將在水平面向上廣泛或甚至全面侵害其他3憲法機關之核心領域或實質妨礙其權力行使或破壞責任政治原則在4垂直面向上違背憲法框架秩序之根本基礎而在時間面向上將持續反5覆發生侵害另就人權保護部分亦將造成隱私秘密之公開則綜合通6觀即可肯定其屬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7二系爭規定關於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部分即系爭規定一第15條之1至15條之4將使憲政體制及總統權力核心領域受有難以回復之89重大損害10一依系爭規定一之上開條文所示總統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11有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以及接受立法委員口頭或書面提問並為即12時回答或書面回覆之義務形同以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創設憲法及其增13修條文所無之總統憲法上義務並導致總統須向立法院負責並受到立14法院牽制與制衡進而對其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導致其僅向人民負責之貴任政治原則遭到破壞故系爭規定之適用將使憲法上規範1516總統與立法院之間角色與職權劃分之制度遭到根本破壞國家權憲法17機關間權力相互制衡之天平將往立法院嚴重傾斜變成立法院獨大體18制而屬一遭破壞即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二再者總統對於國家大政方針享有自為決定之權利而屬其權力之核1920心領域參憲增2IV及4III而是否至立法院藉由國情報告以對立法院21揭示其就國家大政方針所為之具體決定内容總統享有完整而不受其22他憲法機關牽制之決定權限系爭規定一之上開條文課予總統須常態23性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並須就立法院對國情報告所詢問題即時回答或24書面回覆之義務即屬對於總統前開權力核心領域内涵之侵犯且系爭25規定一經適用即造就侵害總統權力内涵之既成事實而屬無法彌補之26重大損害27三系爭規定關於質詢及國會調查權行使之部分即系爭規定一第25條28第45條至57條之規定將使貴任政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資訊隱GABRI224BRl73S6-dcx24S0001第9頁共20頁1私權等權利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一查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固然禁止被質詢人反質詢參系爭規定一第253條然何謂反質詢其定義並未見於現行法規則在其概念適4用範圍等皆不明確之情形下恐過度侵害被質詢人之言論自由且限縮5被質詢人答復之内容或方式將妨礙有效之政策論辯更不利於責任政6治之落實使權力分立原則遭致破壞此外被質詢人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尚須經主席之同意始得拒絕78答復提供等否則將遭課以罰鍰參系爭規定一第25條易言之9是否揭露此種涉及國防外交等機密資訊例如各類武器裝備技術研10發及戰略等相關資訊皆僅繫諸於主席一人之裁決除增加蕙法所無11限制侵害國防外交等行政特權釋585釋46卜釋613外亦無任何12正當程序之保障則苟若被質詢人為免遭罰公開是類機密資訊對於13國家安全及利益實恐將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且因行政官員於立14法院會期中必須至立法院備.詢故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造成憲政體15制破壞行政特權遭侵害及國防外交等機密遭洩漏之情形隨著質詢16不斷進行亦將持續反覆發生17二又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18包含司法機關監察機關調查中案件之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且未設19有具正當理由而無法提供複本之除外規定的適用參系爭規定一第4720條第1項然立法院之調查權僅為輔助性權力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21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參釋585故22憲法第95條96條規定之調查權應專由監察院行使且對於偵查中23之相關卷證立法院不得調閱以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之職權參釋24325729迺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之適用將侵犯監察權偵查權之25權力核心領域將造成憲法權力分立制衡體制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6三再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立法院亦得要求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27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且得對不提供者課處罰鍰參系爭規定一第2847條及第48條則對於人民而言若要求提供之資訊涉及營業秘密GBRI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10頁共20頁1個人特種機敏資料等則此類資訊一經揭露即難以回復至先前未公開2之狀態而人民為避免遭受罰鍰之處分仍可能迫而提供相關資料甚3且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僅於經主席同意者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參系爭規定一第50條之2不僅程序保障不足45亦使有關係人員實質作為類似於被告之地位而無享有相應之權利如緘6默權不自證己罪等權利而致受調查詢問者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及7資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受有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8四系爭規定關於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即系爭規定一第29條至第944條之規定將使資訊隱私權及蕙政機關之運行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10損害11一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被提名人應提供個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12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參13系爭規定一第29條之1惟前揭應提供之資料範圍並非全與被提名14職務具有關聯性例如財產稅務已明顯不合於比例原則之要求15且被提名人經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涉及個人資訊尤其特種個人機敏資16料諸如病歷犯罪前科等則該等資料一經被提名人提供即使個人17隱私資訊曝於公眾之視野下將使被提名人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受有侵害而難以回復又系爭規定一並未就立法院對於被提名人所提供之資1819料設有任何保密義務之規範使該等資料將毫無保留暴露於公眾目光20眼前更易致資訊隱私權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1二又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被提名人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委員會22即應不予審查參系爭規定一第30條之1此將使被提名人陷於是否23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資訊及得否受委員會審查之兩難而立法院更可24藉詞不同意被提名人之任命妨礙總統或行政院之人事提名如此勢必25造成人事任命程序之延宕達到癱瘓相關憲法機關之效果造成憲政機26關之運行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7五系爭規定關於聽證會之部分即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1至59條之9之28規定將使資訊隱私權等權利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第11頁共20頁GBRI2024BRI73806.docx24S000l1一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2達意見與證言參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3然若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所3表達之意見與證言涉及敏感性個人資料或秘密例如異議或維權人4士之行蹤公司之營業秘密民眾之健康資訊等則此類資訊一旦公開即難以回復至未公開前之狀態56二且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7言之人得處以罰鍰參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5先不論有無正當理由8係由立法院自為判斷相關人員恐為避免遭受罰鍰之處分因而選擇揭9露上述涉及隱私權之資訊造成權利受損且系爭規定一亦未就前揭所10涉個資或秘密等資訊設有相應之保密措施而不足以確保前揭資訊受11到完善之保障而使資訊隱私權易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12三又依系爭規定一上開條文所示受邀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13僅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14協助參系爭規定一第59條之4已見對其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不足15且對於實質上可能處於潛在被告地位之出席人員未見有告知得拒絕16證言或表達意見之程序將使出席人員處於被迫揭露資訊之狀態而侵17害其隱私權等且該等資訊一經揭露即難以繼續維持秘密而屬難以回18復之重大損害19六系爭規定關於藐視國會罪部分即系爭規定二將使資訊隱私權受有難20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1一依系爭規定二所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而為虚偽陳述者應科以藐視國會罪之刑責然因是否構成藐2223視國會罪與上開所述聽證質詢相關規定具有密切關係而系爭規定一24關於聽證質詢等相關規範因對人民保障不足定義不明等缺失對25於憲法基本原則及人民之基本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若經26鈞院暫停適用則系爭規定二亦將失所附麗應一併暫停適用27二又依系爭規定二所示所謂重要關係事項仍會涉及關於隱私秘密28等資訊則公務員若為免受到刑罰追訴而揭露此等資訊實亦將導致GBRr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12頁共20頁1其資訊隱私權受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七系爭規定於立法審議時存在諸多嚴重程序瑕疵已致使立法委員就規3範内容欠缺實質討論及充分辯難喪失彼此理性溝通及相互說服之機4會造成民主杜群之集體意志無法充分反映議會審議民主淪為多數暴5力貴任政治難以建立等故系爭規定一及二之立法程序具有明顯重大6之瑕疵應屬違憲而不發生立法應有之效力換言之此等違憲立法若7一經對外公告基於其法律地位之普遍性及一般性將廣泛限制及侵害8其他憲法機關之核心領域權力與人民之基本權造成重大損害尤其9系爭規定一及二的立法過程所生程序瑕疵目前已大量複製發生於其10他法案審議程序將來亦可預期多數黨就其反對之法案亦會採取相同11之對抗手法剝奪少數黨立法委員之發言討論機會造成立法院審議12討論之功能完全喪失嚴重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故本案實具有憲法13上之重要性111年憲判字第8號若未能即時制止杜絕則此等損害14將持讀複製反覆發生並不斷擴大我國憲政危機將益趨嚴重15八綜上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變16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17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18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19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20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參釋499作為21憲法基本規範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要求憲法機關彼此間在權力上平22等分治對等制衡互負忠誠義務故蕙法機關除對於自己應忠誠履行23憲法賦予之任務及行使其憲法上職權外對於其他憲法機關亦應忠誠24遵守憲法界線不得侵入其核心領域或實質妨礙其行使權力迺系爭規25定係立法權侵害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等憲政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其26違背憲法秩序屬廣泛且全面系爭規定更違反諸多憲法基本原則規範27例如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其屬根本28性破壞憲法系爭規定透過立法質詢及國會調查等程序將侵害國防GBRr2024BRJ73806.docx24s0001第13頁共20頁1外交等行政機密特權且侵害人民之隱私秘密等基本權並伴隨立法質2詢與調查之不斷進行上述侵害亦將持續反覆發生而不論國家或個人3之機密秘密或隱私一旦揭露即難以回復至不公開之秘密狀態從4而系爭規定不經修憲程序即全面重新形塑立法權之面貌從根本改5變其他憲法機關與立法權之互動關係無異顛覆憲政破毁憲法其造6成之損害實屬重大且難以回復7伍系爭規定有暫停適用之事實上急迫必要性8一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9生效力而系爭規定已經總統於113年6月24日公布施行於本件聲10請時已然適用然若依照鈞院做成判決之通常審理期間恐須花費相11當時曰則若未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暫停系爭規定之適用將使前揭所12示之憲法基本原則人民基本權利或其他重要公益陷於難以回復之重13大損害的嚴重後果14二再者於系爭規定修法前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即表示讓民15進黨找不到人當部會首長聲證5號可見多數黨急欲透過系爭規定16的修法癱瘓政府之正常運作故可預期前開所述本案難以回復之重大17損害將在系爭規定生效後逐一發生舉例言之系爭規定關於總統至18立法院為國情報告部分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即宣稱賴清德要實19現選前承諾到立院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聲證6號顯示其等待系20爭規定施行後即會依系爭規定要求於113年5月20曰就職之總統至21立法院為國情報告及接受質詢系爭規定關於質詢部分因其乃立法委22員行使職權之常見方式幾乎於會期中每天都會發生可知在系爭規定23公布施行後必然立即就會上演立法委員運用違憲法規侵害其他憲法24機關之核心領域權力及人民基本權之情事系爭規定關於國會調查權25行使之部分傅崐萁亦表示所有在野黨一起集思廣益以眾人力量26清查過去8年所有的弊案這就是在野特偵組人人都可以成為在27野特偵組就是要查弊案聲證7號且媒體上更有國民黨也沙28盤推演將與時間赛跑在釋憲出爐前搶辦大案初步鎖定超思進口GBRI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14頁共20頁蛋疫苗王義川事件等爭議凸顯國會改革重要性聲證8號12洪孟楷表示過去發生許多民生議題的相關弊案真相至今無法水落3石出包括黑心快篩黑心雞蛋等國民黨立委都準備好要把這些弊案4徹底釐清聲證9號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在三讀後表示他們知5道民進黨會提出釋憲因此國民黨及民眾黨會在最短時間内成立在野6黨的特偵組善用空窗期全面查弊聲證10號等多篇新聞報導7在在彰顯出於系爭規定施行後立法院將立即依系爭規定行使其要求8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報告備詢質詢行政官員及要求提供資料實施調查9聽證等權限來勢洶洶尤其先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先成立所謂10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聲證11號亦將因系爭規定所賦予之調查11權使其得調取之資料範圍更加無遠弗屆而侵害其他蕙政機關之核心12領域使上開難以回復重大損害將現實發生而有由鉤院立即作成暫13時處分暫停系爭規定之適用以避免事實上急迫危險之必要14三更甚者近期總統已公布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委員提名人選隨後並送咨15文至立法院聲證12號又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人事同意權因先前16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遭全面封殺而須再提人選聲證13號是立17法院對於考試院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之人事任命將依照系爭規定18行使人事同意權可見立法院依系爭規定違憲行使人事同意權已屬迫19在眉睫而具有暫停適用系爭規定之急迫必要性20四尤有進者系爭規定一及二的立法過程所生重大明顯之程序瑕疵目前21已大量複製於其他法案審議程序造成立法院審議討論之功能完全喪22失嚴重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故有即時制止杜絕之急迫必要性舉23例言之根據民間團體之觀察立法院自第11屆第1會期以降大量提案未經委員會逐條實質審查即逕付二讀聲證14號日前更已預告2425將於今113年7月16日通過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26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27例草案聲證15號欲再次強行表決通過未經實質討論之法案故28若鉤院未能作成暫時處分暫停適用系爭規定幫立法院踩煞車則GBRlVZ24BlU73806Ac2ASC1第15頁共20頁1有明顯跡證立法院將反覆以此種違憲手段通過法案持續複製立法違2憲狀態使其成為立法院審議之新常態造成審議民主制度遭侵蝕殆3盡4陸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系爭規定造成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5一行政院提出覆議未果6行政院已於113年6月11日移請立法院就系爭規定進行覆議惟立法7院於113年6月21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8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換言之系爭規定業經行政院提出覆議9而未獲立法院之正面回應參憲增311210二公民投票複決缓不濟急11法律之複決亦有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惟全國性公民投票尚須經提12案發起連署等程序參公投2且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13六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一次參公投23可知若欲循公民投票14之方式就系爭規定為複決最快亦須待至114年8月始能進行投票15顯然對於因系爭規定適用所生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緩不濟急16三總統之院際調解權於本件並無適用可能17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18會商解決之參憲44惟依學者見解此一院際調解權或稱院際間爭19執解決權僅限於解決政治性質之爭議且須為憲法上未特別規20定關於爭議之解決方式而屬補充性質之權限故有關立法院與行政院21間因法律案發生之爭執應循覆議程序解決而無總統院際調解權之適22用附件8至9遑論總統亦係系爭規定一適用之對象23四據此系爭規定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僅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暫24時處分裁定得暫停系爭規定之適用而凍結系爭規定之效力以作為目25前防免系爭規定造成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之唯一剩餘手段26柒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顯然大於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27一於利益衡量時或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決定是否為暫時處分裁28定之雙重假設Doppelhypothese利益權衡模式就若不為暫時處GBRI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16頁共20頁1分之裁定但日後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所生不利益與若為暫時處分2之裁定但日後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所生不利益為權衡附件1易言3之若前者所生之不利益較後者為嚴重即表示暫時停止適用法規之利4益大於適用之利益此時即應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以暫時停止法規之適5用反之若後者所生之不利益較前者為嚴重即表示法規適用之利益6大於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此時方不為暫時處分之裁定7二若否准暫時處分之不利益即准許暫時處分之利益8若鉤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將有利維護前述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憲9法重要原則之遵守等則憲法秩序將不致受到破壞而人民之基本權利10亦可獲得保障反之若鈎院否准暫時處分則本書狀第肆項所述重11大難以回復之損害均將現實發生12三若准許暫時處分之不利益即否准暫時處分之利益13若鈞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實不致產生任何額外不利益蓋系爭規定14之暫時停止適用實僅為現況之延伸即便鈞院就本件憲法訴訟嗣後15為系爭規定合憲之解釋對於已運行多年之憲政體制以及人民之基本16權利並未造成任何額外損害且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相關改革涉及面向17眾多仍有待充分討論及詳細審閱以權衡各種價值及利益方可為細18緻及明確之規定事實上並無施行之急迫性民眾對於系爭規定之倉促19修法亦多抱持質疑之態度聲證16號可見暫時停止適用系爭規定應無生任何不利益2021四基此若將上述二者加以比較衡量即可知暫時停止適用系爭規定之利22益毋寧已顯然大於暫時停止適用系爭規定之不利益故依照前開雙重23假設之利益權衡鈞院應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暫時停止系爭規定之適24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處置以規範系爭規定停止適用期間各相關機關25仍能合憲性行使職權等問題26拥綜上所述除聲請鈞院宣告系爭規定違蕙並自其公布之日起失效外詳27聲請人一併提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亦敬請鈞院裁定如請求事2S項以避免具高度違憲疑慮之系爭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GnRI2024BRU386.dcx24S1第17頁共20頁1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2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聲證1號聲證2號臺北律師公會聲明逾百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聲證3號聲證4號數百位執業律師聯合聲明聲證5號自由時報2024年2月4日載於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terl629672聲證6號公視新聞網2024年5月30日載於httosnews.pts.org.twarticle697605大紀元新聞網2024年5月30日载於聲證7號httpswww.eDOchtimes.eomb524530nl4260789.htm聲證8號聯合新聞網2024年6月2日載於httpsudn_comnewsstorvl234758003822聲證9號自由時報2024年6月11日載於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Der1650743聲證10號中央廣播電臺2024年5月28日載於httpswww.rti.ore.twnewsviewid220763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會議2024年3聲證11號月11曰議事錄載於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030844PPGB60500_2400_20730_1130318_0004.pdf聲證12號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載於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7PDl10117LCEWA01_110117_00059GBRIY2024BRI73806.docx24S0001第18頁共20頁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40期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聲證13號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0次會議2024年5月7曰第406頁第435頁至第436頁載於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OtherSittingsInfodownloadcommuniquelfinalpdf11340LCIDC01_l134002_00009.pdfo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48期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2次會議2024年5月21曰第379頁第384頁載於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OtherSittingsInfodownloadcommuniquelfinaVpdf11348LCIDC01_l134801_00005.pdfo聲證14號中央社2024年5月13日載於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130277.asDx聲證15號中央社2024年6月2日載於httDSwww.crm.com.twnewsaipl202406020066.aspx聲證16號民視新聞網2024年5月22日載於httpswww_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522W0009附屬文件之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附表系爭規定一覽表委任書正本乙份附件鈞院釋字第599號解釋附件1附件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48號民事裁定附件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附件4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79號裁定附件5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12號裁定第19頁共20頁GBRJ2024BRI73806.docx24S0001附件6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37號裁定附件7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53號裁定附件8李惠宗2022憲法要義頁615附件9蕭文生2008國家法I-國家組織篇頁256ChristoferLenzRonaldHansel著林明昕等譯2022德附件10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頁171-174此致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曰具狀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陳一銘律師方瑋晨律師GBRl2024BRI73S06.docx24S0001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裁判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說明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