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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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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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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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受理日期
2020-06-03
聲請人
賴建元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賴建元 108.09.10 釋憲聲請書_OCR
法庭之友意見書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120830法庭之友意見書
其他
法務部108.12.06法檢字第10800187600號函_OCR
社團法人台灣刑事法學會109.02.17(109)臺刑玉字第1090021702號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併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723號(蘇柏維)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8號(陳永松)
112年度憲民字第453號(呂宗平)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161號(邱勤文)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95號(邱士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30號(吳定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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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22號(林裕民)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45號(張年輝)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7號(李昆泰)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61號(劉偉國)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122號(劉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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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38號(王國展)
110年度憲二字第194號(洪有仁)
110年度憲二字第216號(李宏彬)
110年度憲二字第232號(洪有仁)
110年度憲二字第335號(戴世榮)
110年度憲二字第394號(蔡文譯)
110年度憲二字第407號(黃政文)
110年度憲二字第416號(郭哲男)
109年度憲二字第250號(王國展)
109年度憲二字第311號(劉垤宏)
109年度憲二字第339號(林義閔)
109年度憲二字第406號(林原模)
108年度憲二字第211號(林志峰)
108年度憲二字第368號(陳俊傑)
108年度憲二字第376號(黃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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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人以入監服刑方式執行矯正機關會基於受判決人個別情狀在監所進行矯正處遇該處遇拘束其人身自由帶來極度嚴重的自由利益干預受判決人可以感受到拘束自由所產生的惡害未來才能心生警惕而不致再犯除此之外受判決人之人身受國家管控在特定矯正環境中生活其人格受到國家改善及教化的可能性較強我國監獄行刑亦在監所中實施適性的矯正措施可以讓他未來知所警惕習得適應社會技能其人格透過各項教化後也就足以再社會化而不會另行犯罪在此意義下自由刑以監所收容方式處理時一方面具有威嚇而使其不致再犯的消極特別預防功能之外因為隔離於社會而受到實質個別處遇也能夠產生積極特別預防的再社會化功能1薛智仁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台大法學論叢47卷2期2018年6月頁779-782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19以下1相對於此若採取易科罰金方式執行該筆罰金僅於檢察署的刑之執行階段就已完納不會收容至矯正機關學說上因而認為有兩種矯正效果上的特點第一不入監所的罰金對於個別行為人只具有特別預防之威嚇spezialpraventiveAbschreckung的效果亦即受判決人於宣判時與刑事程序執行階段因為部分合法財產被充公經濟利益受到剝奪而造成生活不便因而可能警惕而不再犯罪除此之外受判決人仍然生存於一般社會其固有生活環境不會改變國家也無從針對其人格特點施予矯正措施2第二罰金刑只要求受判決人繳納特定金額但實際支付該筆款項之人則不一定真的是受判決人毋寧有可能是其家屬或友人這會讓原來自由刑的處罰效果明顯減低3換言之從矯治實效而言一旦採易科罰金的方式執行自由刑則預防再犯功能僅止於個人的再犯威嚇而已與自由刑入監所執行可以受到實質再社會化的個別矯治有相當程度的差異性接著討論構成累犯的實質法理大法官在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中表示立法者係認為行為人於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内又故意違犯後罪因累犯者之主觀惡性較重故所違犯之後罪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系爭規定一所加重處罰者係後罪行為而非前罪行為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從該號釋字文脈來看累犯加重處斷刑的實質理由在於主觀惡性較重這種主觀惡性應該如何理解學說上仍有爭議惟本文認為惟一能夠合理解釋的觀點H董限於從後犯罪的不法與罪責雙重加重角度理解4亦即行為人因實行前犯罪已經接受徒刑執行竟然未能悔悟而又實行故意犯罪因此其後犯罪對於法益侵害的義務違反性較為嚴重前犯罪受過國家矯治了應負有不再犯罪之特別義務而行為人後犯罪竟又違反之故後犯罪違反了不得犯罪及不得再犯罪的雙重義務同時其罪責也較為強烈已經接受過前犯罪之矯治竟又再犯表示已經受過矯治而了解到不得再犯的行為人對於法秩序禁止違法行為的警告功能明顯不予接受其可非難性較強烈具有雙重加重的情況下才可以增加後犯罪的處罰甚至超過後犯罪的原始法定刑這種因前犯罪接受過矯治而加重處罰的不法及罪責雙重加重其前提在於行為人施行前犯罪之後國家已經針對其人格特性施予矯治所以才能賦予同一行為人不得再犯之義務不法加重同時也才可以因為已受過適當矯治卻仍無視法治要求從而加重其個人之可非難性罪責加重以上雙重加重事由均建立在前犯罪已經受過實質監所矯治之前提倘國家未針對同2參考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11-123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8-9薛智仁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台大法學論叢47卷2期2018年6月頁788-7894就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以後之文獻而言此見解參考許恒達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續實務裁判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15以下對於累犯與罪責原則的批評參考謝煜偉當弦外之音成為主弦律一評釋字第775號解釋兼論解釋公布後之量刑新趨勢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47以下2行為人施予適合其人格屬性的矯正與制裁實不宜加諸不得再犯義務也不應該認為其守法的個人觀念特別值得非難基此固然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依其規定易科f金繳納完畢之後已經等同於執行完所宣告之自由刑然而若以此規定而認為採取易科罰金方式而執行完畢者若其後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亦可構成累犯顯然不符合上述累犯雙重加重的實質法理基此本文認為應對於刑法第41條採取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僅限於已經實質採監所方式執行自由刑才可論以累犯也才符合累犯加重的實質理由3","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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