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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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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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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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30號
受理日期
2023-07-26
聲請人
吳定綻
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吳定綻1120413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_OCR
吳定綻1120517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
吳定綻1120526補充聲請書(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賴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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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icheNatur而非僅止於一般實定法律之14解釋或事實之問題倘人民提出者僅係一般法律上之損害即將被拒15於門外如對法律條文之疑義連結到憲法而憲法之方針將有助於對於16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之釐清於系爭案件中無法逕由憲法及憲法法17庭之判決或過往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獲致解答抑或因情事變遷而有18待司法院大法官重新解釋者參附件4BVerfGE9022附件519BVerGE96245皆應被認為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而依憲法20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受理之亦即如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闡21明之必要且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即合乎憲法上原則重要22性之受理要件23四本件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第46條第4款規定之處理24搆成要件究否能直接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其餘規定探知其内涵另能25否以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26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為處理不法内涵之判斷標準均有所疑義27而此些疑義參酌上開伍一之說明應得藉由憲法上法律保留28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原則之方針加以解第7頁共10頁1釋或釐清其適用疑慮是其疑義應有加以闡明之必要且該等闡明可2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參照具有3超越個案之影響力故其應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4五此外上開疑義自現行憲法過往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之5判決以觀亦無從直接獲得解答或闡釋是由此觀之其亦應具有憲6法上原則重要性而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7六再者所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或適切於基本權利之8行使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闡釋係指憲法訴訟人主張的基本9權利或準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或對於憲法訴訟人已然存在10極端之手段其中極為重大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意指一個基本權利11的普遍忽視或有阻礙基本權利行使之情形進一步言之主張的基本12權利侵害係由於嚴重誤判基本權利保護之法益或輕忽基本權利保護之法地位或極度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所致參附件4BVeifGE90131422附件5BVerfGE96245七本件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第46條第4款規定適用於人民1516之效果將使該當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17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18理許可文件内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不法構成要件者被處以19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20金之刑事罰實已阻礙並侵害有前開情事之人民之人身自由且其21程度非輕是應符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重大之要件況且此等侵害22係由於輕忽人民人身自由保護之法地位以及極度違反罪刑法定主23義授權明確性原則等法治國之基本原則所致故就此聲請法規範憲24法審查實亦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理要件2526八基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故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2728規定之受理要件第8頁共10頁1陸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同時具有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故2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暫時處分暫停發監執行裁定3一按蕙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4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5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6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7定8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定瓛後聲請人將被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徒刑9而此已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有侵害人身自由之情形何況確定终10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亦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11罰明確性原則等之違憲情事則自非當然無理由之案件而比較作成12與不作成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措施之暫時處分可以13知悉若於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前作成暫時處分縱因暫時處分延後該措14施之施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但若不作成暫時處分15縱日後宣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第46條第4款之規定違憲16亦難以完全回復至侵害前之情形故比較前述利弊實應作成暫時處17分18三為此聲請人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准許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19徒刑措施之暫時處分裁定避免人民基本權利遭受急迫性且難以回20復之重大不利益以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的21柒綜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上之抵觸憲法上法律保留原22則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之情形應受違憲23之宣告並應作成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判決以及准予作成暫時24處分之裁定是所企盼無任感禱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正本捌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第9頁共10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1-32頁附件1事判決33-38頁附件2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Toubyv.U.S.500U.S.1601990.39-46頁附件3BVerfGE9022.47-50頁附件4附件5BVerfGE96245.51-56頁此致憲法法庭公鑒年4曰中華民國112E具狀人即聲請人吳定紹蠢吳撰狀人即代理人戴敬哲m第10頁共10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598,"doc_id":34979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吳定綻1120517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b9e3f5e-2aa1-4b11-86e2-ebfa6b058c1f.pdf","doc_att_content_real":"吳定綻1120517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蕙法法庭收112.5.18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補充聲請書案號112年度憲民字第396號聲請人吳定绽送達代收人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戴敬哲律師之2電話077228999林稭律師傳真0772211601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23茲依憲法訴訟法第43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4暨暫時處分裁定5壹確定終局裁判案號6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25號刑事判決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以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一8附件1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裁判憲法9審查部分以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二附件210本案緣於聲請人吳定綻於民國下同107年間受臺灣橋頭地方法第1頁共8頁1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2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下稱原一審判決聲請人犯廢棄3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4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5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什元折算壹曰對此聲請6人不服遂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7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8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累9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其他上訴則驳回而就此聲請人仍10表不服遂又上訴三審嗣則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1111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2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13上訴則驳回爾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再撤銷原一審判決關於聲請人犯非法處理廢棄物罪15部分改判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處16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惟聲請人對此仍有不17服遂再上訴三審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判決18以不符法律程式為由驳回上訴收受時間112年2月17日是19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20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並以其適用之法規範21作為違憲審查客體裁判憲法審查則應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22字第345號刑事判決為審查客體而聲請人於本件已用盡審級救23濟並業於法定之不變期間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故應合乎憲24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25家審查客體26一確定終局裁判一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271項之規定28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即確定終局裁判第2頁共8頁2參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一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因牴觸憲法第23條之4比例原則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5意旨應受違憲宣告於此範圍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6釋應予補充7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應受違憲宣告8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9三裁定准許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10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11決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207號執行命令附12件3之發監執行措施於憲法法庭為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13之判決前應暫時停止執行14肆主要爭點15一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2316條之比例原則違反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17自由之意旨18二確定終局裁判二是否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相19違20伍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21一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22等原則相違並剝奪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應受23違憲宣告24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25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26處罰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27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舆罪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28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第3頁共8頁1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3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4人之必要性综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5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6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刑法於中7華民國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時其第478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9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10刑至二分之一立法理由係以受刑後復犯罪可證明通常刑之11不足以懲治其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修訂法律館編輯12法律草案彙編二62年6月臺一版第29頁參照嗣於94年213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成為系爭規定一明定1受14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15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除修正累犯要件之16再犯限於故意犯者外其餘仍維持構成累犯者加重本刑之法律效果17其修正理由略稱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18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19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5期第237頁參照姑不論累犯要件應如20何定義立法者之所以在原違犯條款所規定之處罰外再以系爭規定21一加重本刑之處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22部之執行而救免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23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後罪足見24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25力顯然薄弱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惟系爭規26定一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27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28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第4頁共8頁1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3告7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系爭4規定一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5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6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7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8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9圍内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10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11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顯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12定係因犯罪行為人受徒刑之全部或一部處罰後仍罔顧前案警惕13而故意更犯刑典即累犯方衡酌其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14弱等情事加重其於後案應受之刑罰亦即前開規定所指之累犯15本於其立法理由以及上開解釋意旨應限於曾實際受徒刑入監服刑之16處罰者而不包含前案刑罰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17等方式執行者此外上開解釋雖指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18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19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在其人身20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部分舆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所牴21觸惟細觀該解釋之旨趣其僅否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22效果即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一部之合憲性而未就前開規定之構23成要件即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故24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之合憲性進行審理是本件聲請之客25體範圍既為前開規定之構成要件部分則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26本旨其自仍有受理加以解釋之餘地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亦27有補充之必要空間28二查確定終局裁判一併同適用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第5頁共8頁1將使前案刑罰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等未實際接受徒刑入監服刑處罰2之方式執行之犯罪行為人如於前案刑罰執行後五年内故意再犯有期3徒刑以上之罪亦構成累犯而應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4法律效果該等見解為現行多數司法實務所採參最高法院111年度5台上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1106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等判決之意旨實已悖離前開規定之立法本7旨且亦未區分實際接受徒刑處罰矯正者與未實際接受徒刑8處罰矯正者對前案刑罰反應力之強弱實質警惕作用之有無而異其罪責即不分軒輊皆對其施以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嚴苛法律910效果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已有違背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11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復與憲法第23條揭示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12原則不符是於此範圍内上開二規定即應受違憲宣告司法院釋字13第775號解釋即應予補充14二換言之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加重之立法理由明白指出前15案矯治沒有結果基於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者予以加重其16刑然而刑法第44條所規定的以論即係基於法律保留原則17所為的擬制視為亦即將原本不同的事務等同視之惟易科罰金應18僅發生已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而不得再執行但畢竟未曾入監服刑19而與立法理由需加重之論點明顯不同實務上再將刑法第47條第120項擴張適用於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以已執行論其構成要件是否21不當擴及易科罰金之案件而有法規範違憲之虞則適用違憲法規範之22裁判自亦構成裁判之違憲而應予以審查尋繹確定終局裁判二僅淺淺23引述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即逕以原判決載敘依卷24附上訴人之前案資料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25定於101年10月9曰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26畢後5年内分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其27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復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應量處最低28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内減輕規定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第6頁共8頁1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旨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2上訴意旨徒憑自己之意思指摘原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適用3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顯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參附件2第54頁第19行至第6頁第11行為由維持確定終局裁判一關於刑法第547條第1項規定之論斷亦顯未仔細斟酌本件聲請人究係否有司法院6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之特別情事應考量因素實已與司法7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有所相違而應受違憲宣告8陸本件所涉爭議與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所9列之爭點相同為求審理上之經濟便利請求憲法法庭併入主案10810年度憲二字第358號一同審理11柒本件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應同時具有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12要故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暫時處分暫停發監執行裁定13一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14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1516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718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定瓛後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16日收受執行命19令參附件3命於6月13日報到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徒刑而20此已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有侵害人身自由之情形何況確定終局21裁判一所適用之法規範亦有違背比例原則確定終局裁判二亦有悖於22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等之違憲情事則自非當然無理由之案件而23比較作成與不作成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措施之暫時處24分可以知悉若於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前作成暫時處分縱因暫時處分25延後該措施之施行亦不致發生嗣後難以執行之情形但若不即時作26成暫時處分縱日後宣告刑法第44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27終局裁判二違憲亦難以完全回復至侵害前之情形故比較前述利28弊實應作成暫時處分第7頁共8頁1三為此聲請人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准許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2徒刑措施之暫時處分裁定避免人民基本權利遭受急迫性且難以回3復之重大不利益以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的4捌綜上確定终局裁判一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上之牴觸憲法上罪刑相當5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確定終局裁判二亦有違背釋字第775號解釋6意旨之情事並且本件涉及國家刑罰權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7直接侵害具有憲法重要性並為貫徹保護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8爰應予以受理做成違憲之宣告並應作成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9判決以及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之裁定是所企盼無任感禱玖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1-22頁附件1事判決附件2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23-28頁附件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207號執行命令291此致憲法法庭公鑒國1127曰中華民年5月具狀人即聲請人吳定統林石猛撰狀人即代理人戴敬哲1林楷mm第8頁共8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599,"doc_id":34979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吳定綻1120526補充聲請書(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bc204ba-769c-44a6-8084-1bccac5100b0.pdf","doc_att_content_real":"吳定綻1120526補充聲請書(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收文jE本112.5.27補充聲請書裁判憲法審査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憲H字第號案號112年度憲民字第396號聲請人吳定綻送達代收人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戴敬哲律師之2電話077228999林楷律師傳真0772211601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23茲依憲法訴訟法第4359條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4分裁定5壹確定终局裁判案號6確定終局裁判案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7以下稱確定终局裁判附件18本案緣於聲請人吳定綻於民國下同107年間受臺灣橋頭地方法9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1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下稱原一審判決聲請人犯廢棄第1頁共15頁1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2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3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帶壹仟元折算壹日對此聲請4人不服遂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5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6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累7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其他上訴則驳回而就此聲請人仍8表不服遂又上訴三審嗣則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111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0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11上訴則驳回爾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下稱更一審判決附件2再撤銷原一審判決關13於聲請人犯非法處理廢棄物罪部分改判聲請人犯廢棄物清理法14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15年肆月惟聲請人對此仍有不服遂再上訴三審後經最高法院以16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判決上訴駁回對聲請人而言屬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是以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最高法院112年18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並作為違蕙審查客19體而聲請人於本件已用盡審級救濟並業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20後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收受判決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聲請21裁判憲法審查故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22贰審査客饉2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即確定終局裁判24參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應受違憲宣告26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27二裁定准許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28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第2頁共15頁1決之發監執行措施於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判決前2應暫時停止執行3肆主要爭點4一確定終局裁判逕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對聲請5人科處刑罰有無牴觸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權力6分立原則憲法第80條之誡命意旨7二確定終局裁判遽維持更一審判決關於聲請人在106年1月8至6月間應有從事處理行為之推認判斷是否與無罪推9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相悖10伍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1一確定终局裁判逕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對聲請人科處12刑罰而忽略未適用同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應已抵觸罪刑法13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14律獨立審判之誠命意旨而應受違憲宣告15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16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17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18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19互牵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20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21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22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23衡等等情形是次按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示權力分立24舆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艎基本原則之所25在不僅闡釋權力分立原則之内涵制衡及不容侵犯他權力核心領域之基本概念亦明確指出該等原則之重要性而為我國自2627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支柱之一28二次按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第3頁共15頁1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2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同法第46條復規定有3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4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貴人5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6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7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廉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8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内容9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10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11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12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13三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略以又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14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15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係指事業廢棄物之再16利用行為須所從事者為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17規定辦理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始不受該法第28條第41條18之限制否則因本即屬廢棄物仍有該法第46條第4款關於非法19貯存清除或處理廢棄物處罰規定之適用是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20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管制編號如經權責機關暫停於該管制編號回21復前其再利用資格應予暫停期間内自不得對原屬於可合法再利用22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進行包括貯存清除或處理等行為在内之再23利用行為否則即非適法此時其再利用行為如係對廢棄物為非法之24貯存清除或處理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處斷25參附件1第2頁第8行至第21行作為對聲請人論罪科刑之基礎26亦即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者須合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27廢清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28法規定始能解免同法第28條及第41條之限制責任否則如第4頁共15頁1未適法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仍有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似2為合理惟31.首按廢清法第39條第1項所規定之客體為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而4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卻為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56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内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則能否7逕論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行為内涵一8致進而論斷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必該當廢棄物貯存清除處9理不法構成要件並得以廢清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刑事責任相繩10本非無疑況廢清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112款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2款第52條等規定皆將貯存12清除處理舆再利用同列益徵四行為之内涵有所差異且縱廢13清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14標準第2條第3款第3目之規定將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劃入事業廢棄物處理行為之範疇然此除有抵觸法律保留原則1516罪刑法定主義等之疑慮參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査暨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17伍一廢清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目的係否舆同法第46條18第4款規定之適用有所關聯又廢清法第36條第2項舆同法第39條第192項規定之授權目的係否相關進而能透過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20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款第3目之規定建構廢清法第39條第121項所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之行為内涵並又能於行為不符廢清法22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時遽論其行為屬處理行為而23以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處罰之亦皆有疑問242.縱退步言之姑不論前述諸多疑慮自文義解釋之觀點切入廢清法第2539條第1項規定之末句即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前亦無始方才等條件句用詞則豈能如確定終局裁判般認定2627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須所從事者為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8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始不受該法第28第5頁共15頁1條第41條之限制並進而以此為基礎反面推論前開規定即未依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3用者仍受廢清法第41條之限制而如未依廢清法第41條第1項規4定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將進一步受到同法第465條第4款規定之刑事罰顯有疑義此外自廢清法第39條之歷次修6正理由一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六項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二增7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管理之法源依據參附件3立法院公報第890卷第46期院會紀錄第120頁依原第一項規定同一種類之事業9廢棄物可能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之產源產出需由不同目的事10業主管機關依原第二項規定分別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惟受11管理之事業可能因多個管理辦法而困惑混淆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涉12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13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14關定之參附件4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220頁至15第221頁及同法第46條之歷次修正理由一明定任意棄置廢棄物16或未依法妥善清除處理者除須負責環境處理因而致死或重傷危17害人體健康者應課以刑罰二增列對不當處置廢棄物之行為極可18能造成重大污染行為課處刑罰期有效防止三增列對無許可證照19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加重刑責四增列對行為人之處罰及20對法人或自然人科罰金之處罰五增列對拒絕申報或申報不實文件21者極有可能非法棄置廢棄物對環境潛在危害極大規定處刑責以22防患未然參附件5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37期院會紀錄第155頁23至第158頁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原處罰輕微故不良業者藐24視規定加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回填堆置掩埋廢棄物造成污25染人員糾紛地主被毆打受傷之案例為維護土地正義爰修正提高26本條罰金額度為現行之五倍以懲不法參附件6立法院公報第27106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223頁以觀亦未能得出前開之結論推論28方式是既未能自廢清法第39條第1項第46條第4款規定推導出上第6頁共15頁1開處罰意旨則確定終局裁判仍強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2設施標準為據遽論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之再3利用仍屬處理行為並依該規定反面推論凡未符合相關規定從事事4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者猶將受同法第41條第46條第4款之限制及5處罰即已實質上生擴張刑罰範圍之效果本於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6留原則之憲法要求自當受違憲宣告否則即無異允許裁判得恣意擴7張刑罰權界限恐舆刑罰謙抑性原則不符無從使人民於事前預見83.次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9合理之利用計晝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10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晝處理之不受土11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12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13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之1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1415制曰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國家重點領16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國立大學教師申17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表者應增聘18一人擔任委員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及任期之限制都市計晝法第8319條規定第一項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20經核准之計晝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第二項21不依照核准計i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22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6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23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24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25之限制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26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27得另行安置一人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28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第7頁共15頁1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2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等法規範均與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具有3相同之條文結構即應不受之限制然其違反之效果除4有直接定明於其餘條文者如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外應僅生5單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或責任之效果並無反面推論而仍適用原排除6規定或貴任之餘地即欲規範者本不受排除規定或責任之限制最高7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再觀之現行廢棄物8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9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是現行廢棄10物清理法關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已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11本件指内政部營建署制定管理辦法管理之不受同法第四十一條應12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限制惟確定終13局裁判卻未見於此仍逕認未依廢清法第39條第1項中央目的事業14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者依該條15規定之反面推論意旨猶應受同法第41條之限制進而如違反並16應受第46條第4款之處罰實已置法律文義於不顧超出法律解釋最17大可能之範疇並擴充廢清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罪之不法構成要件18内涵顯舆罪刑法定主義及憲法第80條之誡命意旨有違亦已侵害聲19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之人身自由自應受違憲宣告204.更何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亦指出修正後21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22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23亦即關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並不在第四十一條所規定應申請核24發許可文件之範圍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673號刑事25判決復指出被告所為鋁料熔煉係屬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26行為則依行為時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事業27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廢止與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28之而違反該管理辦法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因而致第8頁共15頁1人於死致重傷或致危害人想健康導致疾病者始負刑責嗣廢棄物清2理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上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3已修正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4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5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内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科以刑責但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並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67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8限制亦即關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並不在第四十一條所規定9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之範圍内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10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亦必須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或致危害11人親健康導致疾病者始負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012號刑事判決同旨顯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本質上即排除廢清法13第41條之適用且縱違反廢清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律效果亦14應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論處並非第46條第4款規定然確定終局裁15判卻未見於此仍逕認聲請人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行為猶有廢清法第4116條規定之適用並於違反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時應依同法第46條174款規定論罪科刑實已全然悖於法律規定之文義並使應然之法律適18用結果即結果犯質變為行為犯對聲請人人民殊為不利19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上開法規範之結果既舆法規範文義立法目的不20符且亦已根本性地改變違反廢清法第39條第1項之行為之犯罪類型21則其牴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依法審判原則刑罰謙22抑性原則之情事應至為明顯本於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人身自23由之意旨其自應受違憲宣告24四綜上所述確定终局裁判遽然擴張刑罰範圍進而使違反廢清法第3925條第1項之行為之犯罪類型發生質變應已舆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26定主義依法審判原則有所違背並且確定终局裁判駁回聲請人上27訴所將形成之發監執行效果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28身自由等權利是其自應受違憲宣告第9頁共15頁1二確定终局裁判遽維持更一審判決關於聲請人在106年1月至6月間2應有從事處理行為之推認判斷舆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3已有所相悖並亦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是應受違憲宣告4一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释理由書指出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5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6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7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8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9比例原則之虞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之内涵亦顯示其於憲法上之10地位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本旨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11釋理由書第654解釋理由書亦有此旨12二次按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闡13釋法治國之自主原則源於確認人有自主能力既然人人皆能自14主必然能控制自己之行為則僅於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法15益受害時方受處罰此乃刑事實體法上之罪責原則刑法第十二條16規定參照程序法上如不能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法益17受害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即無罪推定原則換言之憲法18上之自主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之第一層意義乃無罪推定原則無罪19推定原則復有雙層涵義其一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有犯罪事實之20前推定被告為無辜亦即沒有證據證明不能認定犯罪此即犯罪21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其二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必須無合22理可疑否則即應作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即所謂罪疑有利被告原則23參附件7揭示罪疑唯輕原則應屬無罪推定原則之内涵而同為憲24法上法治國自主原則所包含25三查本件更一審判決無非以證人陳昱潔蔡易程等人之證述以及高雄市26政府環保局106年7月27日稽查紀錄表暨鴻達公司收油單行政院27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6月14日督察紀錄暨28廢食用油收受庫存出口明細單裝船通知書出口報單等非供述證第10頁共15頁1據證明鴻達公司再利用許可被暫停後仍有收受及出口之事實進2而以此作為間接證據推論聲請人有處理廢食用油之情事並認定聲3請人該當非法處理廢棄物之客觀構成要件而判決聲請人有罪4四然查就聲請人曾處理廢食用油之直接證據於本案中卻是付之闕5如前揭環保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現場稽査時均查無鴻達公司有6加熱或其他處理廢食用油之行為是基此係否有證據足認聲請人有7非法處理廢棄物之情事本有疑慮況且聲請人無自證己罪之義務8然更一審判決卻僅憑聲請人有收受及出口廢食用油等間接證據即逕9認定其曾有處理廢棄物之行為而未使檢察官對此盡調查或舉證之能10事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為證據之調查竭力證明聲請人於此11段期間内有從事廢棄物之處理實已形同以鴻達公司廠内有廢食用油12而懷璧其罪率爾推斷聲請人有對廢食用油進行處理並以此審理要13求聲請人答辯顯已悖於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及憲法第1614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而確定终局裁判對此不察遽維持更一審判決15就此之認定參附件1第3頁第3行至第5頁第5行應亦同有違16背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之情17事18三本件裁判憲法審査之聲請具有憲法重要性亦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19所必要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之受理要件20一按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21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次按其立法理由指出為22避免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影響2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進而排擠其他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爰參24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憲法法25庭受理本節案件之標準二再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2627BVerfGG第93a條第2項規定憲法訴願應予受理一如其具28有憲法上的原則重要性二其將有助於貫撤第90條第1項所提及第11頁共15頁1的權利如憲法訴願人將因拒絕實體裁判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害時亦2同又按同法第90條第1項則規定任何人得主張其基本權3利或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抵抗權第33條服公職權第4104條人身自由所規定之權利受公權力侵害向聯邦憲法法院5提起憲法訴願顯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亦須合乎受理或接受6Annahmeverfahren之要件始得啟動審查程序及進行實體審查又7所謂受理要件參酌前開法律之意旨係指符合案件具有憲法上之8原則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任一情形而言9三而所謂案件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係要求憲法訴訟必須具有10蕙法性質verfassungsrechtlicheNatur而非僅止於一般實定法律之11解釋或事實之問題倘人民提出者僅係一般法律上之損害即將被拒12於門外如對法律條文之疑義連結到憲法而憲法之方針將有助於對於13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之釐清於系爭案件中無法逕由憲法及憲法法14庭之判決或過往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獲致解答抑或因情事變遷而有15待司法院大法官重新解釋者參附件8BVerfGE9022附件916BVerfGE96245皆應被認為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要性而依憲法17訴訟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受理之亦即如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闈18明之必要且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即合乎憲法上原則重要19性之受理要件20四本件廢清法第39條第1項所定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究能否21透過同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22及設施標準建構行為内涵而其再利用行為如違反主管機關所定相23關法規命令是否仍有廢清法第41條之適用又是否進而得以同法24第46條第4款規定加以處罰另確定終局裁判於欠缺其餘積極直25接事證之情況下能否遽自推論聲請人於106年1月至6月間有從事26處理行為均有所疑義而此些疑義參酌上開伍一伍二27之說明應得藉由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依法審判原28則無罪推定原則之方針加以解釋或釐清其適用疑慮是其疑義應第12頁共15頁1有加以闡明之必要且該等闡明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司法院釋2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參照具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故其自具有憲3法上原則重要性4五此外上開疑義自現行憲法過往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之5判決以觀亦無從直接獲得解答或闡釋是由此觀之其亦應具有憲6法上原則重要性而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7六再者所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或適切於基本權利之8行使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闡釋係指憲法訴訟人主張的基本9權利或準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為重大或對於憲法訴訟人已然存在10極端之手段其中極為重大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意指一個基本權利11的普遍忽視或有阻礙基本權利行使之情形進一步言之主張的基本12權利侵害係由於嚴重誤判基本權利保護之法益或輕忽基本推利保護13之法地位或極度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所致參附件8BVerfGE901422附件9BVerfGE9624515七本件確定終局裁判全然置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於不顧16遽認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仍有同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進而17如有違反前開規定時即應依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意旨論罪科刑已18使法律適用之結果犯罪類型發生質變並擴張刑罰權之範疇顯然19其根本並未考量聲請人如因前開刑罰權之恣意擴張而遣敬回上訴將20受自由刑之嚴属懲罰忽略聲請人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應享有人身自由之保障隻字未提聲請人應享有之基本權利實已嚴2122重忽視侵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且聲請人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程度極23為重大已侵害特殊憲法意義是就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査應合乎憲24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25理要件並且確定終局裁判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之情形亦係立基26於上開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等法治27國原則之錯誤論斷所致是以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乎憲法訴訟28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受理要件第13頁共15頁1甚明2八綜此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如上所述應具有憲法上之原則重3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故應合乎憲法訴訟法第614條第1項規定之受理要件5陸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應同時具有為暫時處分裁定之必要故向6憲法法庭聲請為暫時處分暫停發監執行裁定7一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8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9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10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11定12二本件確定終局裁判駁回聲請人上訴後聲請人將被發監執行壹年肆月13有期徒刑而此已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有侵害人身自由之情形14何況埃定终局裁判亦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權力分立原則及罪疑唯輕15原則等之違憲情事則自非當然無理由之案件而比較作成舆不作成16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措施之暫時處分可以知悉若於17憲法法庭判決作成前作成暫時處分縱因暫時處分延後該措施之施18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但若不作成暫時處分縱曰後19宣告確定终局裁判違憲而應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亦難以完全回復20至侵害前之情形故比較前述利弊實應作成暫時處分21三為此聲請人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准許停止發監執行壹年肆月有期22徒刑措施之暫時處分裁定避免人民基本權利遭受急迫性且難以回23復之重大不利益以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的24柒綜上確定终局裁判有如上之抵觸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25義權力分立原則依法審判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之情形應受違憲26之宣告並應作成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判決以及准予作成暫時27處分之裁定是所企盼無任感檮树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均為影本第14頁共15頁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附件11-6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7-27頁附件2事判決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46期院會紀錄第120頁附件3281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220頁至第29-30頁附件4221頁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37期院會紀錄第155頁至第31-34頁附件5158頁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5期院會紀錄第223頁附件635頁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提出之協同附件736頁意見書第8頁附件8BVerfGE9022.37-39頁附件9BVerfGE96245.40-44頁此致憲法法庭公鑒國1125月26曰中華民年具狀人即聲請人吳定紹衾夬撰狀人即代理人林石猛律第15頁共15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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