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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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901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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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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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1056號
受理日期
2023-10-25
聲請人
鄭丞傑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鄭丞傑1120814法規範憲法暨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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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賴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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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17二刑法第47條第1項再犯之解釋181釋字第775號解釋謂刑法於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自19同年7月1日施行時其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20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21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立法理由係以受刑22後復犯罪可證明通常刑之不足以懲治其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23要修訂法律館編輯法律草案彙編二62年6月臺一版第2924頁參照嗣於94年2月2曰修正公布95年7月1曰施行成為系25爭規定一明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26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27除修正累犯要件之再犯限於故意犯者外其餘仍維持構成累犯者加重1本刑之法律效果其修正理由略稱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2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3防衛之效果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5期第237頁參照姑不論4累犯要件應如何定義立法者之所以在原違犯條款所規定之處罰外再5以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之處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埶6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氣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7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後罪8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9應力顯然薄弱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102從上開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引用之立法及修正理由可知刑法第47條11第1項之再犯係指執行完畢後另行起意i故意犯後罪而言繼12續犯之犯罪行為雖為行為之繼續惟其犯意之起始時係犯罪之初其13犯罪行為之繼續中不得認為係再犯I之時點14三本案系爭判決認為聲請人在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後持續持有該主15要組成零件屬行為繼績之繼續犯持有自最初著手至查獲為止犯罪16行為均在繼續中無論在最初行為中間行為行為終了只17要其中一部行為在另案刑執行完畢5年以内者即有累犯之適用系18爭判決認為繼續行為亦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再犯形同要求19繼績犯之犯罪行為的行為人若不於他案執行完畢後主動停止犯罪20的繼續狀態縱非另行起意其繼續行為仍會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21形同以累犯加重之規定恫嚇行為人放棄繼續狀態之犯罪行為若有不22從即以累犯規定加諸其身惟事實上繼續犯行為並未造成更大法益侵23害以累犯論之已違反罪責原則24四系爭判決在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再犯時對於累犯處理之基25本法理有重大誤解未辨識出繼續行為其實並未造成法益更嚴重侵26害對於再犯之規定未有正確理解而將聲請人論以累犯係違反27罪責原則而對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權構成侵害應屬違反憲法之罪責原81則而屬適用法律見解之違憲23拓J結論4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系爭判決有上開違憲之處請大法官宣告其違5憲並將系爭判決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以維聲請人權益6此致7憲法法庭公鑒8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____9輯張具狀人鄭丞傑10撰狀人張淵森律師1112附件委任狀正本13附件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9號刑事判決14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15附件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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