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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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4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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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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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123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2-12-06
受理日期
2022-11-28
聲請人
賴嚮景
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賴嚮景1110629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賴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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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恒達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漬實務裁判月旦法學雑誌第294期2019年11月第15頁以下3刑法第77條規定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官據者1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謂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笫2項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蛵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S於假釋期問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犯第九十條之一所列之恧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0311二易科罰金或易服杜會勞動執行的過程國家實際上並未墻治行為人國2家既然未實際矯治行為人已無法達成矯治铼果卻於行為人再犯罪時3加重其刑可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實際上已無法構成行為人經國家4刑罰矯治後仍再次犯罪而予以加重刑罰的合理性從而將易刑處分執5行完畢認為係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已無法通過6目的正當性原則的審查78玟銀行法第29條之1違反法律明確性法規範憲法審查9一法律明確性之内涵10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11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12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如其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13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14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15遠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第521第594第602號第69016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804號解釋參照又依憲法第817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is律明確性原則固應提高審查密度釋字第636799號解釋參照又19所謂較為嚴格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應僅以該規20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而為判斷21釋字第777號解釋參照22二以收受存款論違反法律明確性23一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24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25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指表面上26以借款或投資等名義而實際上則從事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27以經營之情形而言是以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0321業務罪自須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須所收受存款之時間金額2被害人人數被害人屬性收受存款之方法態樣等依一般社會通念3或一般價值判斷琪認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始克當之108年度台4上字第25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刑事判決5二從上開判決對於準收受存款罪的解釋觀之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61之罪竟需依所收受存款之時間金額被害人人數被害人屬性7收受存款之方法態樣等依一般社會通念或一般價值判斷6對於此8罪可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構成要件之解釋竟以如此模糊不9確定之一般社會通念或一般價值判斷j決之其内涵實非一般人民所10得預見法院之審查認定及判斷亦必然產生重大歧異違反憲法法治國11下法律明確性原則已屬灼然12二與本金顯不相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3一刑事處罰的條文中極少有以顯不相當作為構成要件除了準違法14收受存款罪外大概僅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財產來源不15明罪中之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16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17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之取得與原18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19顯不相當之工作然而其中法定刑最重者乃銀行法第29條之1之20準違法收受存款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1二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J的用詞概念上即有極高的價值判斷空間每22個法官對於個案中是否與本金顧不相當勢必產生歧見對於人民23來說個案中是否構成與本金顯不相當而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24之罪實難以預測25三對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為何法院實務見解分歧臺灣高等法26院暨所屬法院曾於99年法律座談會中提出四說法定為高利率說臺27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訴字第989號判決參照一般銀行或033民間互助會利率水準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刑事刿決12參照民間交易習慣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3刑事類提案第12號參照及個案認定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參照上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研5討意見採一般銀行或民間互助會利率水準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6字第2403號判決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所稱與7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8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趙額者9而言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則認為與本金顯不相當則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1011人收受資金且.約定或給付顳然超額一般鈒行定期存款之利牟即能使12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行13為人即與該條所定要件相符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14刑事判決則認為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杜會狀況15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16債務之利息顳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17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18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甚至保證保本及獲利即能使多19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20項或資金與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21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22之觀念作為認定上開銀行法所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23四最高法院部分實務之見解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刑事24判決以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作為顯不相當之比較判斷標準顯有不25舍蓋因銀行利率涉及重貼現率有中央銀行的公權力介入中央銀26行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參照作為自由市場中判斷是否與本金顯1張冠群遒反銪行法中非銀行不得為收受存款行為之搆成要件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288期2019年5月第135-138頁0341不相當之標準顯非得宜且投資報酬率因投資標的之種類與風險各有2不同如此通用方法將使某種投資標的合理之報酬與銀行存款利準一3類比皆易落入顯不相當之打擊範疇4五自上述實務見解觀之銀行法第29條之1於構成要件中設計出如n收5受存款業務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構成要件係以實務尚未統一之6浮動標準進行論罪入罪標準過於輕浮5而易流於實務的恣意判斷6過7於柚象的構成要件亦造成法體系紊亂而生與銀行法之立法目的欠缺8關聯性之問題蓋因銀行法第29條之1將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的9專業經營原則與龐氏騙局非法募集有價證券或是證券詐欺等概念混10雜在一起架空了證券交易法的適用T以較為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11審查銀行法第29條之1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12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而為判斷實難得出13使一般人民可理解可預見之結果事後亦難使司法櫂之法院加以解釋14綜上分析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顯然違反較為嚴格之法律明確性15原則而違憲1617拾銀行法第29條之1違反比例原則法規範憲法審查18一違憲審查標準應採嚴格審查標準19犯準違法收受存款罪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21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22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自屬對人身自由及財產權的重大侵害23且上開規定對從事經營收受存款之條件限制係基於國家監管銀行業24之公益i里由之特許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而涉及人民選擇職業應莊永丞從實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之合憲性台灣法學雜誌第391期4020年5月第4頁曾淑瑜開放性構成要件於我國經濟刑法之特別背信吸金的問題台灣法學雜誌362期2019年2月第139頁7戴銘昇當代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本質及趨勢一兼論私法自治創靳空間台灣法學雑誌第391期2020年5月第7頁11035具備之客觀條件故為對工作權之客觀條件限制釋字第649號解釋12參照故於基本權競合下應以最嚴格之審查標準審視意即其目的3須為追求蕙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45權利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重要迫切的利益間應具相稱性始與憲法6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達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參照78二目的正當性審查9銀行法第29條之1所欲保護法益為何實有疑義有學者89認為此條10所保護之法益主要彳系金融監理和銀行功能性等集體法益惟自立法理11由11觀察應係為將當時杜會上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12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13外之業務列入銀行法管轄範圍故具有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櫂益及有14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之目的如本規定之立法目的為係前者即單純基15於金融監理和銀行功能性等集體法益而無涉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或法16律上利益等則尚難謂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目的不具有合憲性17又如本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後者包含保障杜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18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之目的其所保護之法益仍過於抽象而難以具體91惲純良違法收受存款行為之刑事制裁與比較分祈一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20年的一則裁判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3丨8期202丨年11月第136-137頁9楊岳平前揭文第5丨頁10争艮行去第29條之1立去理由二1余法津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二十九條第--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t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人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住只以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瑩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维護莲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三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因此M块例示K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四違法吸收資企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约定或給付與本金顎不相當之釭利股息利碧或其他報酬爱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_以期適用明確120361化11亦難認屬於憲法上重要迫切的公共利益2三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審查退步言之縱認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具有合憲3性上開規定之手段與目的仍欠缺必要的關聯性4一適當性審查5立法者基於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之流動性風險控管目的透過銀行6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之刑罰手段並以與本金顯不相當7之報酬作為定義準收受存款的主要要件即與目的無關遑反適當性8原則129二必要性審查10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许價並採11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12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13而不應將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14圍釋字第791號解释參照且無法具體過度抽象化的法益亦將過15度擴張刑法之處罰範圍而使刑罰手段不具合理_性而單純淪為工具1316立法者基於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之目的17透過刑罰手段予以制裁確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圍惟仍應受比例原18則之必要性原則所限制約定顯不相當對價而收受存款行為固可能損19及他人之射產權及破壞金融秩序惟仍非必然尚應視個案情節而定而20不致明顯損及公益上開條文不問收受存款行為人是否以合法管道及21方式逕將一般約定顯不相當對價之投資契約關係入罪於準違法收受22存款罪U除了破壞私法自治亦會造成人民蕃措資金投資獲利之經23濟上利益與可能性喪失對於營業自由之侵害可謂巨大且限制人民訂24定以約定顯不相當對價所成立之投資契約民事關係將嚴重侵害契11周慶東銀行29條之1有關收受存款之論證台灣法學雜誌第3S9期2020年4月第126頁1楊岳平前揭文第52頁周慶東前揭文笫126頁莊永丞前揭文第3-4頁130371約自由原則之價值及内涵此外上開規定混淆存款與投資之定義12使人民箪次不具遠法性的投資行為亦落入刑罰制裁的範疇過度侵害3人民基於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所保障的投資行為15故國家應無必要以4刑法處罰約定顯不相當對價而收受存款行為上開規定實有違反必要5性原則又上開規定係以抽象危險犯作為構成要件之立法模式而不以6.發生實害結果或具體危險為要件造成個案易於實際上沒有造成一般7社會大眾財產損害之危險性時即該當準違法收受存款罪16有過度限8制人民之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虞難謂係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亦9遠反必要性原則10三衡平性審查11上開規定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12約定顯不相當對價而收受存款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不明顯亦難謂13高度公益已有違反目的合憲性且上開規定透過刑罰規範不僅直接14限制人民之契約自由及營業自由等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侵害人15民之人身自由按個人之財產權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與其人格自由及16人性尊嚴密切相關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第813號17解釋參照上開規定處罰約定顯不相當對價而收受存款行為直接干is預個人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僅以財19產犯罪之懲罰目的課以行為人可能高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嚴重侵20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權是上開規定對行為人營業自由契約自由之干預21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22罰約定顯不相當對價而收受存款行為人雖不無懲罰違反造成具體危23險或實際損害結果行為人之作用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市場經濟關係反24而可能會對我國合理的投資市場環境及銀行業機能產生負面影響1725又自法體系角度觀之固然非法吸金的行為有制裁的必要惟不應透過惲純良前揭文第139-141頁吳天雲銀行法通法吸金罪货務問題之硏究月旦財經法雑誌第36期_2015年5月第128頁惲純良1前揭文第M2頁0381不當擴張存款概念或以犧牲存款與投資之間區分界線的立法技術來2處理13蓋因處罰地下投資公司應不合於銀行法的立法意旨19是上開規3定之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4反衡平性原則5四綜上上開規定之目的不僅不符合憲法上重要迫切的利益其手段與目6的間亦欠缺必要的關聯性換言之其手段雖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有7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本權利8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不具相稱性910合壹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法規範蕙11法審查12一罪刑相當原則之内涵13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貴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14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罰須以罪責15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16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17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釋字第18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19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20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21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22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釋字第775號解K學者亦提及如何區分存软及投資之方法得參考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多年來所建立的判斷標準納人個案中判斷究竟為存款或投資行為的必須考量因素第一所收取的資金是否專供放款業務以賺取存放款間的利差之用若否則非存款笫二投人的資金是否會成為行為人的自有寅本是否共同承擔損失風險9若是則非存款第三行為人對於所得寅金有無依妁將之投人資本效率最高之處的義務若有則非存款第四出寅人主觀上對於投入寅金並非以傳統上賺取存放歆之間利差的方式進行操作以及諾獲利與一般存款利率相較的.C丨不相當是否知悉如是則非存款最後I於構成違法收受存款時始有處罰之必要否則即不合於维護國家管制及銀行的J功能性而有過度干預投資行為之嫌可參惲纯良前揭文第13S-14丨頁w採相同見解甚至認為.應刪除銀行法第29條之者_如惲纯良前揭文笫Ml頁莊永丞前揭文第4頁戴銘昇前揭文第7頁周慶東.前揭文第m貪150391釋參照2二上開規定不的收受存款行為人是否以合法管道及方式等情節逕將一般3約定顯不相當對價之投資契約關係入罪於準違法收受存款罪2而得處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5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6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因7此上開規定不分合法管道及方式等情節基於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8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之目的等立法理由一律論以準違法收受存款罪雖有因吸金規模而有差異規範惟仍極有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910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且違法收受存款規模縱達一定數11額以上恐怕難謂係加重結果似乎也無增加其他危害法益的風險應12無加重處罰之必要或提高罰金刑即為已足21故此規範模式實係基13於立法者欠缺依據之重刑威嚇成見亦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綜上其14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15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617拾武結論18刑法第47條第1項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有上開達19憲之處請大法官宣告其達憲以維聲請人權益2021此致22憲法法庭公鑒23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24具狀人賴嚮景25撰狀人張淵森律師莊永丞前揭文第3-4頁1王紀軒違法收受存款犯罪的檢討以虛假金融商品案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267期2017年S月第131頁a16040","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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