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詐欺等案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規定,牴觸憲法之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案。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關於沒收標的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參照),各是否違反憲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