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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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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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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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07號
受理日期
2021-03-10
聲請人
吳英裕
案由
為違反護照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吳英裕1090211聲請解釋憲法書
吳英裕1090211聲請解釋憲法書_OCR
吳英裕1110530憲法訴訟辯論意旨書
吳英裕1110530憲法訴訟辯論意旨書_OCR
吳英裕1110708憲法訴訟辯論意旨續書狀_OCR
吳英裕1110725憲法訴訟辯論意旨續書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664號(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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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務部所引釋字第574605號也均強調保護信賴既得權等27而刑法乃最後手段怎能再創不利人民之例外21例外從嚴也應是立法時需加遵守原則釋字第793號2案乃對威權時之事後補救自然可例外因威權時當下無人可對3抗反對但刑法是對小百姓實無關重大公共利益尤其尚4有民法行政法可加救濟5马刑法第2條第2項被認為有違憲之虞的也非只有聲請人台北大學6曾淑瑜教授在其論修正前後沒收專型之爭議專題中也認為有違7憲之虞見附件三81末查沒收若是和罪責脫勾也非刑罰或保安處分即不應列在刑9法中既然列入即應依循刑法之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若是10要採民法衡平原則更應自刑法中排除因已非刑法刑法謙抑11思想最後手段性更不應容許政府為了個案即為了法務部所12承認之拉法葉案而將刑法放到最前線而非最後手段人民犯罪沒收13鉅額所得並非光彩之事實不應引以為未違憲之事蹟故請宣告違14憲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鑒17中華民國111年7月8曰18具狀人吳英裕19訴訟代理人林世祿律師203","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61212,"doc_id":30983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吳英裕1110725憲法訴訟辯論意旨續書狀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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