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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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3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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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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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3號
受理日期
2022-08-10
聲請人
高宏銘
案由
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高宏銘111071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664號(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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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14717781782及78322號解釋參照系爭立法理由一二逕稱本次沒收之修正並未涉23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故與原則性禁止之溯及既往無涉等24語實屬無稽u林昱梅論溯及性法規之合法性問題-從土石採取法環境维護费收费基準之時間效力談起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4期頁1112張志偉刑法不法利得沒收制度溯及適用之憲法問題法令月刊第68卷第6期2017年6月頁11613釋字第781號解釋許志雄大1三沒收規定屬真正溯及既往之不利性法規範2沒收規定所謂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J係就過去犯罪行為人不法取3得之財產進行重新分配之衡平及匡正所為之回溯其究係真正溯及既4往亦有稱法律效果之溯及既往抑或是不真正溯及既往亦有稱構成5要件之溯及既往之不利性法律規範雖有部分學者1416基於不法取得財6產之持續持有狀態認為屬不真正溯及既往情形惟按釋字第793號解7釋就相關组織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嗣後已脫離之事實發生於黨產條8例施行前者仍得以被評價認定為附隨组織進而得以處理相關组織9不當取得之財產於此範圍内確係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故就行為10人過去不法或不當取得之財產透過法律將其湳及納為規範對象欠缺11預見可能性屬於溯及既往之法律亦有稱真正溯及既往之不利性法律12規範15就此沒收規定亦係將行為人透過犯罪取得之不法利得溯及於13没收新制施行曰期之105年7月1曰前納為沒收新制之規範對象對14行為人而言欠缺預見可能性屬於真正溯及既往之法律依釋字第79315號解釋沒收規定於審查時應受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所限制除非沒16收規定之目的係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否則即應宣告違憲17四沒收規定之目的尚非憲法重大公共利益牴觸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18一按釋字第793號解釋真正溯及既往之不利性法規範僅以建立政黨公19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此等具有高度自由民主憲20政秩序償值之立法目的或舆之程度相當者始符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21並能構成真正溯及既往禁止之例外事由惟就沒收規定採取真正溯22及之立法目的僅係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法律原則23及不當得利機制犯罪所得法理上不在財產權保障範圍及沒收未24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上述立法自的雖屬合法之公共利益25但仍得透過過渡性措施民事求償路徑1B達到緩和衝擊之效果難謂已陳信安参前註5頁106-107釋字第793號解釋詹森林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壹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頁17-1916德國於2017年修法前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亦有明文如因行為人之違法行為而使潛在被害人存在民事權利請求權時法院即無法宣告沒收g卩所謂沒收之掘墓人條款可參許絲捷前註9頁80-達釋字第793號解釋得以構成真正溯及既往例外之高度自由民主憲政12秩序價值或與之相當程度之事由仍非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3二另參考系爭立法理由一三所援引之德國刑法施行法EGStGB第3074條規定藉以主張沒收新法適用裁判時法並無違憲疑義惟德國刑法施5行法第307條第1項係規定1975年修法前之犯罪所得沒收適用新法之6沒收要件規定並以舊法已規定沒收或沒收犯罪報酬者為限且同條第73項並有規定如舊法對沒收者較為有利不適用第1項之規定171819採8取折衷式從新原則之修法2故系爭立法理由17182021實有刻意規避過渡措施9設計之嫌復參德國於2017年有通過刑法財產剝奪改革法10BGB1.IS.872之沒收新制但於德國刑法施行法第316h條中亦設11有過渡條款其規範模式係以原則適用新法例外基於法安定性就經12裁判宣告沒收或追徵之法院繫屬中案件適用舊法2223我國就沒收規定13之設計卻全無考董基於法安定性之例外情形根本無過渡條款之規範14就此完全忽略釋字第717號解釋所謂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15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之過渡性措跑衡量誠命亦與釋字第717號解16釋有違17五综上所述沒收規定之目的尚難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不構成真正溯及18既往之例外抵觸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違憲1920玖刑法第47條第1項法規範憲法審查8217朱石炎評述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修正一質疑修正沒收關於時之效力司法周刊第1782期2016年1月頁h18薛智仁參前註6頁110卜w柯耀程沒收法制修正之評釋軍法專刊第62卷第3期2016年6月頁1320林钰雄沒收之效力上月旦法學教室第214期2020年8月頁52-5321民國104年刑法第2條立法理由一三另德國刑法施行法第三七條係針對一九七五年增訂之利得沒收Verfall定有過渡條款明定對於修法前實行之犯罪所得的沒收宣告原則上適用裁判時新法之規定對此規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未曾為違憲之宣告故沒收新法適用裁判時法比較法例上亦有其先例27王士帆2017年德國沒收新法一從新原貝I與裁判安定性司法周刊第1863期2017年8月頁2-33林钰雄參前註20頁531一最高法院之見解2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3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4一所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最高法院素來認為除了入監服刑外5尚包含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854193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0了號刑事判決參照7二釋字133號解釋意旨8釋字第133號解釋文稱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9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10刑在内該號理由書稱刑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11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再犯有12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所謂赦免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13係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内其所稱免除其刑係指14基於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而言其他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15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二十七條等所規定之免除16其刑既非基於赦免權之作用而係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免刑之判決並17無徒刑之執行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無關自不包括在内本院上開解釋18應予補充釋明所謂因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主要是指19已發監執行部分宣告刑後才因赦免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若實際上未發20監執行縱然因赦免權之作用而諭知免刑仍非屬累犯從而若刑法21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包含未實際入監之易刑處分已22牴觸釋字第133號解釋23三歷史解釋241911年1月25日所公布之欽定大清刑律第19條規定已受徒刑之執25行更犯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再犯加本刑一等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26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執行一部或免除者逾五年而再犯者不在加重27之限又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草案折就第四章累犯28罪所揭示累犯之立法理由為至其受法庭宣告而未在獄中受執行者此1種之犯其為刑法效力所能及否未易遽決惟本案惟初犯徒刑全部或一2部執行既終者乃得用再犯加重之例表示只有在獄中執行者始該3當於已受徒刑之執行之評價後續於1935年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4沿襲欽定大清刑律中累犯加重處罰之模式故前開大清刑律中累犯之5立法理由應可作為現今刑法第47條第1項解釋之參考246四體系解釋7刑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8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9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又竊盜犯贓物犯保10安處分條例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11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績執行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12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上開以累犯論之規定均係以接受強13制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執行作為累犯成立的要件在體系上應認刑法第1447條第1項之受徒刑執行係指實際入監執行的情形15五入監服刑與易刑處分效果迥異16一在監所進行矯治將限制個人的行動自由受刑人可以感到人身自由受17拘束的不利易生未來警惕不再犯罪之想法又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13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19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20刑人應施以教化可知依監獄行刑法入監服刑監獄將給予教化予21以矮治22二易刑處分中的易科罰金係以繳納金錢之方式替代入監服刑實際上與23罰金刑的結果相同而且不見得是受刑人以自己的金錢繳納而可能係24以家人的金錢繳納國家無從針對受刑人施以矯正措施教化矯治的功25能遠不及於入監服刑26三易刑處分中的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在監所外提供勞動服務的方式執行刑以上参考張明偉論累犯之執行完畢裁判時報第26期2014年4月第81至82頁1罰其對於人身自由的拘束亦遠不及入監執行國家亦無從針對受刑人2施以矯正措施教化矯治的功能亦遠不及於入監服刑3四綜上入監服刑與易刑處分實際上對於受刑人所達成之矯治功效有相4當大的差異無從同等對待5六釋字第775號解釋6釋字第775號解释謂立法者係認為行為人於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一7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内又故意違犯後罪因累犯者之主觀惡性較重8故所違犯之後罪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系爭規定一所加重處罰者9係後罪行為而非前罪行為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之問題由上開解釋可知累犯加重處罰之理由在於累犯者的主觀11性較重亦即行為人因實行前犯罪已經接受徒刑竟未悔改而又故12意實施後犯罪對於法益侵害的義務違反性較嚴重故才增加後犯罪的13法定刑25意即行為人在接受國家的矯治後仍無視法治要求而再犯14其可非難性即增加對於未經國家特別矯治之行為人則不宜加諸不15得再犯義務而加重其刑16七違憲審查17一累犯之認定影響得否假釋26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2項規定累18犯不得外出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累犯之受刑人不得遴選至19外役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累犯的受刑人責任分數20按第1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以上規定均對累21犯之被告有許多不利更重要的是若構成累犯可依刑法第47條第221項加其本刑至二分之一加重刑罰之規定已涉及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23由權縱僅有認定累犯而未加重其刑行為人仍將受有監獄行刑法外a許恒達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續實務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294期2019年11月第15頁以下26刑法第77條規定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第2項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細G危險未顧著降低者j1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之不利益故自應以嚴格標準2審查亦即法律所追求者需為重要迫切的法益且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必3要的關聯性a二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的過程國家實際上並未矯治行為人國45家既然未實際矯治行為人已無法達成矯治效果卻於行為人再犯罪時6加重其刑可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實際上已無法構成行為人經國家7刑罰矯治後仍再次犯罪而予以加重刑罰的合理性從而將易刑處分執8行完畢認為係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已無法通過9目的性原則的審查1011拾結論12第二審判決適用違憲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47條第1項其裁判自13屬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有上開違憲之處請大法官14宣告其違憲以維聲請人權益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鑒17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曰18192021附件委任狀正本22附件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7號105年度易字第805號23刑事判決24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109年度上易25字第794號刑事判決26附件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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