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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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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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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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號
受理日期
2021-01-27
聲請人
楊強蓉
案由
為賭博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楊強蓉1100105解釋憲法聲請書
楊強蓉1100105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楊強蓉1110629釋憲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664號(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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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對於犯罪所得之持有人難認其有何強過公共利益之信賴保護需求故適用裁判時法之立法政策決定亦符合憲法本旨僅在個案適用時得透過第三十八條職權沒收及新增之第三十八條之二過苛條款予以調節兼顧比例原則觀諸此次沒收草案之内容新增過苛條款時效等規定及犯罪物品是否沒收賦予法院裁量權並非全然不利之規定尤其是過苛條款更賦予法官可視個案情節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情形得不予宣告以資衡平兼顧比例原則之要求縱使個案情節有不宜溯及之例外情形亦得藉此調節等情認定本次沒收之修正既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捬張外國亦有立法例可資援引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及沒收專章相關之衡平規定認沒收修正後適用裁判時法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云云聲證9號第7頁共13頁I四然查我國此次刑法修正將從刑沒收改列為獨立之法律效果2雖係仿效德國刑法而來惟德國刑法對於沒收以其具有類似刑3罰性質仍採從舊從輕原則自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則4前開修法理由所謂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云云顯有未洽況刑5法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乃基於二元論立場及預防6防罪之目的採取從新從輕原則要難以本質相異之沒收制度比7附援引一體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者禁止溯及既往原則8既為普世公認之法律基本原則且德國刑法將從刑沒收改成單9獨章節後仍然遵循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又我國憲法第15條既10已直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如需依法宣告沒收人民財產仍須11體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不容任由立法者以溯及既12往之立法方式恣意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再參酌哆修法草案丨說明13沒收影響財產椹歸屈以適用行為時法為當而箪獨宣告沒14收之方式以涉及訴訟程序之法律適用為限可適用裁判時法15等語詳見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16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5453號足認原修法箪案方符合實17體從舊從輕程序從新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法理精神更可18徵前開修法理由罔顧法律不溯及既往之法治國赭神洵屈無墟19五另揆諸我國法制沒入與沒收同屬侵及人民財產權之處罰而20沒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及行政罰法苐45條規定尚皆採取從舊從輕原則然修法後刑法之沒收制度除被告犯2122罪所得外更涉及反罪刑文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23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牵連甚廣影響甚鉅竟不24論沒收客體種類一律採取適用裁判時法律且依修正刑法第1125條亦不問各個特別法之立法目的為何一概適用沒收須依裁判26時法之規定此種一網打盡之方式更屬濫用立法裁量權限有27為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彰彰甚明第8頁共13頁六至於前開修法理由所稱德國曾有利得沒收可適用裁判時法之先例乙節然按刑法施行法僅能適用於過渡事項與刑法本身係普遍且通常適用於實體罪刑事項者有別而德國刑法本身既已明定沒收從舊從輕及不溯及既往且修法理由所稱之先例僅是德國刑法施行法第307條中之一款規定且該條第3項仍維持從舊從輕原則足見德國刑法如遇有舊法較有利於關係人時即無新法之適用即非修法理由所稱足以作為比較法例上之先例此外前揭修法理由所援引之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乃針對銓敘及應考試相關事項之解釋實與侵及人民財產權之沒收無涉亦無法執為修正沒收規定適用裁判時法之立論依據七綜上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之規定不僅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修法理由亦有未洽且無視沒收客體種類特別法立法目的不同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實屬侵害人民財產權及有違比例原則之疑義且學說上亦採取相同見解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即有違憲之疑慮聲證1011號懇請貴大院鑒核宣告刑法第2條第2項違憲而失效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未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將沒收納入其適用範嘴自屬立法怠惰而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疑慮縱使部分没收客體不宜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一律將沒收制度全然排除適用亦違反比例原則且無法達成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立法宗旨自有宣告定期修法之必要一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第9頁共13頁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復參以學說上就此規定即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立法目的不外乎在於為符合上訴制度之救濟目的保障被告之上訴權確定力理論政策性理由等晚近亦有學說直接援引憲法認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具有憲法位階是以被告提起上訴後如法院徉以恣意掛被告加重其刑甚至任意提高没收金額造成被告財產椹受到倭害被告將因丧悝而放棄上訴禮之衧使等同剝耷被告之上訴權遠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麝遠窻故爲維護窻法所保陳人民之雜訟播及財產權對於没收部分自應列入前開不利益夔更禁止康則通用之範疇二次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6笫一項規定於输知拘東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準用之但依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條瑜知之保安處分不在此限刑事拆松法條法箪案笫370條亦定有M聲證12號復佐以該修正要點亦說明為貫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由被告上訴或爲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廉則上不得論知j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拘東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聲證13號且於立法理由中再度說明没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屈菌庫對人民基本葙干预程度不亞於刑葡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五條之三十五立法說明中明確認定没收人民財產在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佥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雖非刑罰然其含有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意旨參照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身艘第10頁共13頁.自由權與財產權之意旨妥增訂第四項规定笫一項前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諭知沒收拘克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予以準用聲證14號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一審判決進而提起上訴且檢察官並未為聲請人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又二審判決並未因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參聲證2號則本件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應屬明確四復參酌二審判決主文所諭知之内容顯然就沒收部分重於一審判決且沒收金額差額竟高達280萬元已如前述姑不論原審判決所持理由是否妥適然I軍憑I二審判決諭知I沒收金額I顯然已經侵害I憲法I所保障之1財產權1倘若佳由笫二審法院1恣意增加I沒收之金額無疑使聲請人因此畏懼而放棄上訴權進而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行使顯眉侵害憲法笫16條所保陳之訴訟權五另審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並未配合刺法沒收新制修法將新修正之沒收制度納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範疇如此不啻使獨立於刑罰外法律效果之沒收新制無從適用前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外更讓人民將來於提起上訴時因深怕二審法院恐諭知更重之犯罪所得沒收加諸不必要之心理壓力導致人民心生畏愜而放棄上訴權實非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之立法宗旨更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縱使沒收客體中有違禁物犯罪所用之物等具有高度公益色彩而無前開不利益變更原則是用之餘地然此部分並不足以作為全然排除沒收適用之理由否則即有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慮況沒收本來即具有刑罰之色彩已如前述且透過立法技彳柯亦可例外排除具有高度公益色彩沒收如違禁物適用此項原則是以倘若涉及人民財產權之犯罪所得沒收既經一審法院加以詳查且檢第11頁共13頁J察官亦未依被告不利益提起上訴仍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3702條適用之可能藉以兼顧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更可維護憲3法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實屬當然4六綜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既未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將沒收5納入其適用範疇即屬立法怠惰而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虡且6如一律將沒收制度完全排除適用不利益艷更禁止原則亦有違7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無法達成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立法宗旨懇請貴大院赛核將刑事訴松法第370條宣告定期修法9之必要10肆確定终局判決之案號及所援用之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確定終局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所適甩之法律條文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即其内容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输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1112伍综上所述本件聲請案爭議之二審判決即確定终局判決所依據之刑13法第2條第2項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財產14權第16條訴訟權等保陣為此懇請貴大院惠予進行違憲審査迅IS予適當解釋以維權益如蒙所請無任感禱16陸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J7附件大法官釋憲委任書正本乙份第12頁共13頁聲證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聲證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聲證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影本乙份聲證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00號起訴書影本乙份j聲證5號109年10月29日刑事聲請非常上訴狀影本乙份聲證6號109年11月16日刑事聲請非常上訴狀影本乙份聲證7號最高檢察署109年11月5日函文影本乙份聲證8號最高檢察署109年11月24日函文影本乙份聲證9號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立法理由資料影本乙份聲證10號司法周刊評述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修正文獻影本乙份聲證11號論修正前後沒收轉型之爭議文獻影本乙份聲證12號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影本乙份聲證13號司法周刊刑事上訴制修法草案完成建構金字塔架構文獻影本乙份聲證14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修正草案新舊法對照表資料影本乙份此致司法院公鑒楊強蓉聲請人嚇代理人鄧又辅律師中華民國110年1月5曰第13頁共13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46664,"doc_id":3096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強蓉1110629釋憲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3426311-1316-49ac-bfcb-a1d51fe6aaa6.pdf","doc_att_content_real":"楊強蓉1110629釋憲言詞辯論意旨狀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釋憲言詞辯論意旨狀2案號110年度憲二字第6號聲請人楊強蓉代理人鄧又輔律師3為沒收新制案依法提呈言詞辯論意旨狀事4壹訴之聲明5一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有違憲法6上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7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且未依沒收客體種類一律適用裁判8時之法律亦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未合而違憲失效9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未依沒收新制將原屬從刑之沒收納入其適用10範疇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亦未依沒收客體種11類一律排除該條適用實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而有宣告定12期修法之必要13三聲請人有權於貴大院作成上開宣告後請求非常上訴以回復權14利15貳謹依貴大院在憲法法庭通知書檢附爭點題綱内容補充理由如下16爭點題綱17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12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關於沒18收標的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刑法第38條之1規定192參照各是否違反憲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1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2刑法第38條之1第1頁共10頁1賴保護原則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理由為何2一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關於沒收標3的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均已違反憲法上罪刑4法定原則5一按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6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7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8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本9院釋字第602號解釋參照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10構成要件不得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内容而擴增可罰行11為範圍法院組織法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12施行前於違憲審查上視同命令予以審查之刑事判例尤應13如此否則即有悖於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9214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此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為司法院大15法官歷年解釋中多次揭橥參釋字第765號第522號第44316號第384號解釋理由書自屬憲法層次之重要原則且為17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故罪刑法定原則不應僅侷限適用於形18式上歸類為刑罰本身如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亦屬19該原則適用之範疇20二查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内容無疑將沒收相關規定一21律適用裁判時法律對於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2頁共10頁1分均屬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如以行為人行為時在舊法為例2依舊刑法規定沒收屬於從刑之地位倘若行為人為無罪之判3決判決主文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縱然認定有罪除特別法4有特別規定外亦毋庸為追徵之諭知然依新刑法規定如沒5收依裁判時法律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如因無罪責所為之無罪判決仍應就犯罪所得為沒收之諭知復依刑法67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即就犯罪所得增加追徵其價額之諭8知進而影響其固有財產之權益對於行為人而言即屬侵害9其財產權之虞復以第三人為例如行為人行為在舊刑法時10依舊刑法規定原本毋庸因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負擔任何財產11責任但依新刑法規定如沒收依裁判時法律則依刑法第3812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反而就行為人犯罪所得承擔受13法院諭知沒收及追徵之責任亦屬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權益基14於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一15律適用裁判時法律關於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既已16造成行為人或第三人財產權之變動亦為財產權之剝奪且行17為人或第三人於行為時既無從預見日後沒收制度之修法内18容自屬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保障之範疇更屬違反憲法上罪刑19法定原則20三刑法第2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固記載此次修法已明定沒收21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確認沒收已不22具刑罰本質專章中既未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亦無涉及刑罰之23創設或擴張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24性云云參聲證9號然就不法利得沒收之目的無非藉由25沒收行為人或第三人就不法利得部分沒收及追徵渠等財產26來達到嚇阻不法行為等預防犯罪之效果此與刑罰之目的及效27果無異本質上並無不同自應比照刑罰而適用相同之罪刑法第3頁共10頁1定原則不容立法者任意將沒收制度採取獨立之制裁手段2而規避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3四綜上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既為憲法層次之重要原則且為法4治國原則之具體展現即應涵蓋刑法中所有具有處罰制裁效5果之手段而沒收制度雖已修改為非屬從刑惟實質上對於6人民之財產權仍造成干預及剝奪進而產生如同刑罰之效果7故人民於行為時既無從預見日後沒收制度之修法内容基於8罪刑法定原則本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妥適但刑法第92條第2項竟將沒收制度千篇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關於沒收標的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均已11違反憲法上罪刑法定原則12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關於沒收標13的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得部分皆已違反法律禁止溯14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15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立基於法治國的理念主要是為了維16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保護人民的信賴國家既不能期待人民現在17的行為合乎未來法令的要求便不能要求新的法律規定適用於18之前已經發生的事件但如果對人民有利或新法僅屬程序性19質無關價值或利益決定即無此問題而且溯及的禁止也20僅在禁止行政和司法者通過法的解釋去溯及適用時因為21違反合理解釋方法而有其絕對性作為原則的溯及禁止指的22是以立法要求溯及適用反而只能視為憲法對立法者的原23則性規範並非在任何情形都一律禁止由民選國會制訂的法24律因有強大民主正當性在有重大公共利益及合理配套下例25外仍得為不利溯及的立法特別於社會在認知或價值上有重大26改變非溯及適用不足以進行根本性的改革時如對受不利者第4頁共10頁1仍有一定信賴保護仍為憲法所許大法官蘇永欽釋字第2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要旨足憑3二復按所謂絕對溯及既往禁止係在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24項規定以外基於憲法其不但禁止刑罰構成規範溯及既往5亦且禁止刑罰加重之溯及既往此溯及既往禁止絕對適用不6同於一般溯及既往禁止其除非在特殊案例例如聯邦憲法法7院有關東德不當刑事處罰訴訟及在違反人權之殺人案時之國際8刑法案件因在此特殊情形有關基本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9信賴嚴格保護須予以退讓因此在前述絕對溯及既往禁止10情形原則上並無運用衡量之餘地大法官蔡明誠釋字第1179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3足憑12三再按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不以人身自由權為限尚包括13憲法第15條財產權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績狀態行使其自14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15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若須對人民之16財產權予以限制尚須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内涵17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18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19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司20法院釋字第793號第747號第739號第700號第68921號解釋要旨參照非謂其無公共利益之信賴保護需求即得動22輒修法一律適用新法23四末按信賴保護原則所追求之法秩序安定以及現代國家面對24社會變遷而不斷衍生之改革需求必須依民主原則有所回應25兩者同屬憲法保護之基本價值應予調和又任何法規皆非永26久不能改變受規範對象對於法規未來可能變動制定修正3參見該意見書註腳10所闡明内容第5頁共10頁1或廢止亦非無預見可能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2環境之需求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下對於人民3既存之權益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4成空間然就授予人民權益而未定有施行期間之舊法規如客5觀上可使受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6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7且於變動時為目的之達成仍應考量受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8差異採取減緩其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之手段始無違信9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本院釋字第525號及第717號解釋參10照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是以倘若11人民無從預期刑法沒收制度修正方向及内容以及溯及既往未12符合重大公益或未定有合理之衡平措施減緩人民所受衝擊之13手段逕自採取溯及既往之規定自有違前開解釋意旨而違14反信賴保護原則15五查我國此次刑法修正將從刑沒收改列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雖16係仿效德國刑法而來惟德國刑法對於沒收以其具有類似刑罰17性質仍採從舊從輕原則自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則18關於刑法修法理由所謂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云云顯有未洽19況刑法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乃基於二元論立場及20預防防罪之目的採取從新從輕原則要難以本質相異之沒收制21度比附援引一體適用裁判時之法律22六再者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既為普世公認之法律基本原則且23德國刑法將從刑沒收改成單獨章節後仍然遵循禁止溯及既往24原則又我國憲法第15條既已直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如需依25法宣告沒收人民財產仍須體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26神不容任由立法者以溯及既往之立法方式恣意侵害人民之財27產權再參酌原修法草案說明沒收影響財產權歸屬以適用第6頁共10頁1行為時法為當而單獨宣告沒收之方式以涉及訴訟程序之法2律適用為限可適用裁判時法等語4足認原修法草案方符3合實體從舊從輕程序從新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法理精神4更可證明刑法修法理由罔顧法律不溯及既往之法治國精神5淘屬無據6七另揆諸我國法制沒入與沒收同屬侵及人民財產權之處罰而7沒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及行政罰法第45條規定8尚皆採取從舊從輕原則然修法後刑法之沒收制度除行為人9犯罪所得外更涉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10團體即第三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牽連甚廣11影響甚鉅竟不論沒收客體種類一律採取適用裁判時法律且12依修正刑法第11條内容亦不問各個特別法之立法目的為何13一概適用沒收須依裁判時法之規定此種一網打盡之方式更屬14濫用立法裁量權限除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外更讓犯15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於行為時皆無法預期刑法沒收制度修正方16向及内容且嚴重侵害渠等財產權益縱然沒收新制全面採取17溯及既往原則得以達到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就不法18利得之目的但仍不能單以此目的作為合理解釋此沒收新制19得以溯及既往之正當性故沒收新制所採取依裁判時之法20律顯已干預既有之法秩序及利益狀態且衝擊人民之固有財21產權益依上開解釋要旨除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外亦22有違信賴保護原則23八至於刑法修法理由所稱德國曾有利得沒收可適用裁判時法之24先例乙節然按刑法施行法僅能適用於過渡事項與刑法本身25係普遍且通常適用於實體罪刑事項者有別而德國刑法本身既26已明定沒收從舊從輕及不溯及既往且修法理由所稱之先例僅4詳見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5453號第7頁共10頁1是德國刑法施行法第307條中之一款規定且該條第3項仍維2持從舊從輕原則足見德國刑法如遇有舊法較有利於關係人3時即無新法之適用即非修法理由所稱足以作為比較法例上4之先例此外前揭修法理由所援引之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5釋乃針對銓敘及應考試相關事項之解釋實與侵及人民財產6權之沒收無涉亦無法執為修正沒收規定適用裁判時法之立論7依據8九綜上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之規定不9僅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修法理由亦有10未洽且無視沒收客體種類特別法立法目的不同一律適用11裁判時法律實屬侵害人民財產權及有違比例原則之疑義且12學說上亦採取相同見解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即有違憲之疑慮13參聲證1011號懇請貴大院鑒核宣告刑法第2條第142項違憲而失效15參另就聲請人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所主張之内容再次重申刑事訴訟法16第370條未依沒收新制將原屬從刑之沒收制度納入其適用範疇侵害17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亦未依沒收客體種類一律排除該條18適用實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而有宣告定期修法之必要19一緣本件聲請人因不服一審判決内容復提起上訴且檢察官並未就20聲請人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又二審判決並未因一審判決適用法條21不當而撤銷原判決參聲證2號則本件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2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合先敘明23二觀諸該二審判決主文所諭知之内容顯然就沒收部分重於一審判24決且沒收金額差額竟高達新臺幣280萬元詳如聲請人解釋憲法25聲請書第2至3頁之主張姑不論該二審判決所持理由是否妥適26然單憑二審判決諭知較重之沒收金額顯然已經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第8頁共10頁1財產權倘若任由第二審法院恣意增加沒收之金額無疑使聲請人2因此畏懼而放棄上訴權進而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行使自屬侵害3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4三另審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並未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將5新修正之沒收制度納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之範疇如此不6啻使獨立於刑罰外法律效果之沒收新制無從適用前開不利益變更7禁止原則外更讓人民將來於提起上訴時因深怕二審法院恐諭知8更重之犯罪所得沒收加諸不必要之心理壓力導致人民心生畏懼9而放棄上訴權實非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之立法本意更屬侵10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11四縱然沒收客體中尚有違禁物犯罪所用之物等具有高度公益色彩12而無從為前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然此部分並不足以作為13全然排除沒收新制適用該條原則之理由否則即有違背憲法第23條14比例原則之疑慮況沒收新制本來即具有刑罰之色彩已如前述15且透過立法技術亦可例外排除具有高度公益色彩沒收如違禁物16沒收適用此原則是以倘若涉及人民財產權之犯罪所得沒收17既經一審法院加以詳查且檢察官亦未依被告不利益提起上訴仍18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適用之可能藉以兼顧人民之財產權及19訴訟權更可維護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實屬當然20五綜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既未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將沒收納21入其適用範疇即屬立法怠惰顯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且如一22律將沒收制度完全排除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有違憲法第2323條之比例原則自無法達成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立法宗旨懇請貴24大院鑒核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宣告定期修法之必要25綜上所述懇請貴大院惠予如訴之聲明之宣告以維聲請人權益如蒙所26請無任感禱第9頁共10頁1此致2憲法法庭公鑒3聲請人楊強蓉代理人鄧又輔律師4民國111年6月29日5中華第10頁共10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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