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工會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4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一、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下稱系爭規定),是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或其他憲法基本權?其理由為何?
二、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其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