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2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2號
受理日期
2022-11-30
聲請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案由
為工會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092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1012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350號(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88324,"doc_id":3452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092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246808e-1172-4bfe-a3c5-eb61e3bf85d6.pdf","doc_att_content_real":"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092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狀承辦號號年度案字第股別訴訟標的新台幣金額或償額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事務所郵區地址電話傳真姓名或名稱稱謂及電子信箱指定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其送遠處所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邱振銘代表人訴訟代理人陳武璋律師第1頁共29頁為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及裁判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一工會法施行細則所訂薇場工會之薇場必須具有獨立性逾越工會法母法之授權範圍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限制工會成立之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明顯違憲審查客體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緣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2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原處分機關即台中市政府審認沙鹿廠工會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第2頁共29頁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因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乃於105年8月12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核定同意登記並發給登記証書及理事長証明書後經台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身份提出訴願經訴願機關勞動部以聲請人是否具有獨立之人事進用權或解職決定權仍有未明聲請人所稱綜計課所負責之人事管理及會計相關事務是否即為工會法所稱之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權限綜覽全卷亦無從辨明並引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並以聲請人是否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規定企業工會之成立法定要件及是否具有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權限仍有疑義容有再予究明之必要原處分機關應就聲請人是否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節詳為查證確認沙鹿廠確實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分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第3頁共29頁單獨編列執行預算設立會計單位設帳計算盈虧損等權限始得同意沙鹿廠工會登記成立為由而撤銷台中市政府105年8月12曰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處分聲請人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98號廢棄原審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仍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上訴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沒有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的自由第153條第1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從事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所在工會為保障勞工權益得聯合會員就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第4頁共29頁如工資工作時間安全衛生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等事項與僱主協商並缔結團體協約協議不成發生的勞資間糾紛事件得由工會調處亦得為勞資爭議申請調解經調解程序無效後即得依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以謀求解決國家制定有關工會的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依我國於98年4月22日公布自98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2項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第5頁共29頁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均揭示勞工有組織工會的自由僅得為公益目的或第三人自由權利的保障在不逾越必要限度範圍内始得限制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於99年6月23日工會法修正前其第6條規定第1項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20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30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第2項同一產業内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此勞工可以組織的工會型態有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為範圍的產業工會及以同一區域為範圍的職業工會惟當時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6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内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品或勞務之集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將產業工會的组織範圍限縮在較小的同一廠場而否定以同一縣市區域為組織範圍的產業工會產生授權命令較母法限縮的爭議後來工會法於99年6月2第6頁共29頁3曰修正其第6條規定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2款及第3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薇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第2項前項第3款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其立法理由表示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1項規定如下第1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内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如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第2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第7頁共29頁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1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第3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2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第6條第1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其立法理由表示二為免多元化之結果造成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並避免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爰將原條文第1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定各企業工會仍以組織1個為限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之銀行為例各銀行分行同一廠場銀行整體事業單位以至於與金控公司及其所屬其他具控制性持股關係之公司間具控制或從屬關係勞工皆得組織企業工會但以同一分行同一銀行或同一金控集團為組織區域之企業工會各僅能有1個其次未來具團體協約資格之工會團體並不限於企業工會具一定第8頁共29頁勞工人數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均可進行團體協商勞工透過其自由參加之工會團體經由團體協商獲得合理之保障故企業工會限制組織1個之規範亦不會影響勞工權益至於原條文但書規定因修正條文第6條已開放各種企業工會之類型並無會員人數不足問題爰併予以删除三基於工會發展現實需求並為避免以不同名稱方式規避故規範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據此工會組織分為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三類原先以同一廠場為範圍的產業工會改歸類為企業工會並允許企業工會得在廠場事業單位及關係企業等不同層級同時成立原先的產業工會則重新定義為結合相關產業内之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以往對於跨廠場或事業單位組織工會的限制已經大幅解除勞工得以較大範圍及規模組織工會強化其與資方協商的實力有助於工會法第1條所定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的立法目的又為避免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後造成雇主經營管理的困難複數工會間的負面競爭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削弱與資方協商的實力.上開工會類型中企業工會及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的同種類職業工第9頁共29頁會仍維持單一工會的形式依10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其立法理由表示二第1項明定具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為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須同時符合上開二要件之工作場所其勞工始得籌組工會否則同一關係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反易削弱團體協商力量三為保障勞工團結權於第2項明定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例如基金會協會工會等亦屬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事業單位上開條文於103年10月6日修正為第1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第10頁共29頁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第3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i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其修法理由表示一配合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如第1項規定二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廠場企業工會係為企業工會組織類型之惟自本法施行以來對於廠場是否具備所稱之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迭生認定爭議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所轄之廠場企業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爰明確規範所謂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定義又為能統一體例之規範參酌經濟部55年2月26日商字第04210號函釋内容就獨立會計規定為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爰為第2項之規定三又第2項第1款所稱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係指該工作場所可獨自辦理招募進用資遣及解僱員工其人事進用無需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之同意與否即得獨立決定之四現行條文第2項遞移為第3項對人民自由櫂利的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之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59號解釋參照至授櫂明確與否則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的文字而應甶法律整體解釋認定第11頁共29頁或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的關聯意義為判斷司法院釋字第612號第676號解釋參照工會法第48條規定固僅概括授權被告訂定施行細則惟自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可知以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為範圍組織的企業工會各僅能有1個如為不同廠場或不同事業單位則各該廠場或事業單位均得成立企業工會則廠場事業單位是否同一自然有詳予界定的必要惟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無定義性規定被告為有效執行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經由工會法第48條規定的概括授權以及為執行工會法上述規範而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被告就廠場及事業單位的定義或要件在審酌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以及避免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等立法目的後訂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為具體化的規範作為執法的適用準據尚不致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參照前述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政公約第22條第2項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組織工會的權利尚非絕對.仍得為公益目的或第三人自由權利的保障.在不逾越必要限度範圍内予以限制又依上述工會法有關工會型態的第12頁共29頁立法沿革可知工會組織除朝多元化發展外維繫工會具一定規模的實力避免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包括企業與工會間及工會與工會間的關係等亦為立法者所欲追求的重要公益目的則被告在衡酌上述公益的均衡後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具一定程度獨立性的人事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編列及執行預算設立會計單位設帳計算盈虧M得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工作場所等足以表彰其規模及代表性的要素作為界定廠場的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且在勞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M得循工會內部民主程序參與工會活動取得與雇主協商爭議機會的情況下尚難認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並認聲請人並無符合施行細則第2條之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但查聲請人工會之成立符合憲法第14條及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憲法第14條揭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對於工會之成立不應有不適當之限制依我國於98年4月22日公布自98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第13頁共29頁约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其中公政公约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2項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均揭示勞工有組織工會的自由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2及第3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既然上開規定將同一廠場與同一事業單位並列顯然其意旨係同一事業單位如有數個廠場是未限制第14頁共29頁可以成立複數工會此立法精神亦符合上開國際公約之意而子法之解釋係對於母法之補充解釋並非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為限縮解釋對於施行細則之解釋亦必須回歸母法立法之原意因此上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實有違工會法第6條之精神而限制工會之成立有違憲法第14條之人民有結社自由之權利之規定既然聲請人成立第二個工會符合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自不能以施行細則任意加以限制而依據工會法第48條之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機關主管機關訂之工會法施行細則是依工會法概括授權條款而訂定授權事項不明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施行細則僅能就母法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規定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工會法母法所訂廠場工會之廠場必須具備獨立性就工會法施行細則限縮工會法母法對廠場之定義顯然超越工會法母法之授權意旨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用工會法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帶有價值判斷之施行細則條文顯然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事臼又按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廠場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第15頁共29頁無定義性規定但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卻進一步限縮規定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大幅度的限縮工會之成立更有違憲法第14條之人民有結社自由之權利之規定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引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預算人事會計方式限制工會成立之結社自由確實有違反憲法第14條之情事一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96497498號判決所指出依上開施行細則之立法意旨設此標準之目的僅在避免同一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以致削弱團體協商力量....其要求之獨立程度應只在於彰顯廠場相對具有一定之規模已足因此施行細則之財務會計人事具有相當獨立性只不過是以此彰顯廠區獨立性即可組另一個工會因此實不應拘泥於形式隨資方調整之財務會計人事之調節而應判斷如廠區具有獨立性即可組成工會而沙鹿廠區在過去已有岡山工會已有獨立勞資會議另有獨立訂立團體協約之運作而現在具有四個廠區証且與台中工廊有相當之距離有其第6頁共29頁勞動條件之獨立性並有規模大的三千勞工及工作業務特殊性在来來更是國家童要軍工的童鎮而在技術業務工作勞工人數均會更具規模確實具有獨立性而有另成立工會之意義及價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修正條文有關人事預算會計之設立裁撤完全取決掌握於資方手中而工會之成立與否消滅與否完全取決於資方公司如此之修正非但已造成工會之成立完全取決於資方而確實對工會之結社自由造成不適當之限制更有違工會法施行細則之修正理由必須彰顯工會獨立性之精神以本件而言聲請人之沙鹿工會一下子有綜計課一下子综計課裁撤掉工會如果被如此限制控制亦有違施行細則之修正理由之精神綜上所述聲請人工會既具有特殊獨立性更已運作順暢多時且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限制工會之成立而有違反母法之情事更無法彰顯工會獨立性且容易受資方左右但最高行政法院竟引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未考慮聲請人工會具有獨立性特殊性且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又確實又造成對工會不當之限制而有違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規定第17頁共29頁H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可知以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為範圍組織的企業工會各僅能有一個如為不同廠場或不同事業單位則各該廠場或事業單位均得成立企業工會此亦為最高行政法院所是認而查一聲請人沙鹿廠區工會所屬之廠區係獨立之廠區具有獨立性1聲請人所屬廠區領有廠區登記証已於最高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之歷次卷証中附卷及上開論述中可証2聲請人所屬廠區之地域係在台中市沙鹿區舊台中縣沙鹿鎮而台中廠區則在台中市西屯區兩者之地域明顯相隔而有距離因此聲請人所屬之沙鹿廠區確實具有獨立性聲請人沙鹿廠區之工作業務性質確實與台中廠區比較有其特殊獨立性1依據漢翔公司104年12月31日於台中市勞工局研商會議之陳述台中廠區為研發製造及行政中心..沙鹿廠區主要從事飛機組裝飛測維修及複材零組件製造可証沙鹿區確有其勞動條件之特殊獨立性2沙鹿廠區之飛機全機製造組裝測試飛機發動地面測試試車飛機全地面測試試車飛機全機飛行測試颱風量測追第8頁共29頁風計劃醫療專機飛機複合材料製造及組裝各類飛機維修工程之業務均與台中廠區不同且必須配合清泉岡機場開放時間及空城管制作業以及飛行前的檢查測試工作等安全因此勞動條件特殊需求確實顯與台中廠區不同3因此之故沙鹿廠區設有飛航事業處之一級單位此飛航事業處係只有沙鹿廠區才有設置為台中廠區所沒有而更突顯沙鹿廠區之獨立性又依據漢翔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飛航事業處既屬一級單位則具有部門級規章及單位内部之員工平調之獨立權限更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4又飛航事業處之處長可直接核可副處長職位處長直接督導轄下之人事業務此有訴願書第187189頁可稽証明其上明載該副處長工作地點為沙鹿廠區責任範圍包括直接督導94人而簽核意見欄即記為處長核准更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5又飛航事業處中設有航務組飛行作業課飛航工程課機務組修護管制課機務工程課飛機維修課附件維修課品管組飛安組專案管理組此由附卷之資料可稽此些均係沙鹿廠區之特殊業務之需要所設立亦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第19頁共29頁曰依聲請人之沙鹿工會1從過去來觀察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獨立會計及人事權限制工會之成立確實有達國際公約憲法工會母法且所制定命令之理由牵強抽象完全與工會運行自主自由有違高雄岡山廠之會計人事權之狀況與沙鹿廠一模一樣但岡山廠已成立運作多年該施行細則之制定理由係認會影響勞工之團結權但岡山廠之運行卻未曾出現此問題且具有複數工會之公司亦未曾出現此問題同時二個勞動條件不同之工會向公司爭取勞工之權益力量比一個還大公司必須面對二個單位如何會影響勞工團結權實難以想像因此制定之理由所謂影響勞工圑結權確屬空洞抽象且未有相關論述及實例以實其說僅以如此空洞抽象之理由而限制工會之成立顯然違反工會母法之工會自由工會自主之立法目的3學者張鑫隆等教授於105年1月12日在台中市勞工區研商會議中一再指出張鑫隆教授不能用最後核定權來代表說有沒有獨立人事權第20頁共29頁這樣的話變成總公司在決定這個廠有沒有獨立人事會計形同工會成立的資格是由公司在決定的那如果這個廠成立了但最後會計權被公司收回那這個工會就要解散了嗎邱駿彥教授但是用這個來決定可不可以組工會我覺得這個對團結權是得很不應該的能不能組工會應該是看它是不是實質的工會而不是用施行細則來卡他你看它的要件都不是跟工會相關而是跟雇主相關的只要沒有妨礙到工會成立及運作相當要件時應該要寬鬆解釋而不是嚴格解釋否則團結權是很大的傷害黃程貫教授第1個它們現在已經加入了漢翔企業工會了而且他也沒有參與選舉所以基本上對他們團結權並沒有影響第2個它們也去外面搞產業工會了嘛所以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工會你也可以去外面再組工會他們也組了到底對他們的團結權造成甚麼樣大的影響我覺得很成問題邱駿彥教授但是我認為應該要寬鬆解釋不能用過去的限制說不能組工會我們主管機關也不能以組了工會就會勞勞糾紛為理由要相信說勞工跟勞工之間會有一個缺口跟方法張鑫隆教授所以我們在解釋廠場的會計或人事不應該從雇第21頁共29頁主的角色來看這樣變成是由雇主決定你是不是廠場我覺得應該是從形式面來看比如有工廠登記從形式面就可以認定為是有一個獨立團體協商的區域那沙鹿廠如果可以確定有適用對象及區域就有協商的可能有協商的可能就會有當事人出現工會就有可能成立所以這個廠場在形式上面是適用工廠法工廠法的定義是最寬的通常是有工廠登記就適用工廠法工廠法現在還沒廢掉他是雙重的勞動條件規範工廠適用工廠法也適用勞基法在這個概念下我覺得他有工廠登記就可以同意成立工會依據105年3月3日台中市勞工局研商會議驀備會發起人高志華之陳述在民國90幾年的時候那時候沙鹿有一個叫綜計室綜計室就是在管人事跟會計的但是從..大概是劉董事長或孫董事長在的時候把综計室改掉了現在變成那個甚麼..就是在底下設了一個科所以這個就沒有了由上開論述可得工會法施行細則以會計人事權限制工會之成立非但有違工會自由工會自主之精神而且無助於勞工團結權甚至會傷害勞工圑結權且造成資方操控工會是否成立之負面效果更完全違背工會法立法之目的第22頁共29頁2從聲請人沙鹿工會現在運作順暢來觀察由証人蘇俊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作証及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言正可得知確實沙鹿廠區共有飛航事業處等13單位主要從事飛機組裝維修複材零組件製造此部分是沙鹿廠區的功能與水湳廠區不一樣2沙鹿廠區之員工高達2933人人數相當之龐大沙鹿廠區之飛機試飛新研究構改飛機的試飛醫療服務緊急救援協助軍方靶機研發氣象研究確實是水湳廠區所沒有4沙鹿廠區確實曾有單純由沙鹿廠區開過勞資會議5沙鹿廠區確實就沙鹿廠區之人事會計獎懲之約定有與漢翔公司簽定團體協約S沙鹿廠區飛航事業處確實具有輕微獎懲的獨立權7漢翔公司之人力資源之人力費用亦由各處估計所需人力加以陳報亦証具有獨立性綜上所述沙鹿廠區非但廠區獨立地緣與水湳廠區有不短之距離且勞工數高達近3000人同時業務内容深具特殊第23頁共29頁獨立性更有一定之人事會計之獨立性同時亦對於團體協約及勞資會議有獨立運作多時均未曾發生破壞勞工團結權分散勞工力量之情事更何況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97號判決更認又按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廠場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無定義性規定依10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係定義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該條文嗣於103年10月6日再次修訂時於不變更原規範情形下增設第2項並將原第2項移列第3項其增設第2項係就同條第1項所指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再予定義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依上開規定所謂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係以該廠場具有人事進用權或解職決定權並有編列預算及執行預算且單獨設立會計單位及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等為據然未要求該廠場即應高度獨立於總公司之外依上開施行細則之立法意旨設此標準之目的僅在於避免同一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第24頁共29頁以致削弱團體協商力量又以工會法第5條所定工會任務及圑體協約法第6條第34項有關參與團體協約之勞方代表等規定觀之廠場工會參與團體協約之締結勞資爭議之處理或勞動條件之促進相抗衡之雇主仍是總公司而非限於該廠場故所謂該廠場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其要求之獨立程度應只在於彰顯該廠場相對具有一定之規模已足而非具有如何高度之獨立性是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從寬解釋即參酌該廠場是否經組織内部分層負責相關規定而將全部或部分人事權限授權其自行決定及將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權限授權其自行辦理是否置有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是否設帳計算其收入成本損費計算所得額等特徵而為判斷與該廠場辦理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事務應否受組織外之規範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組織内之節制例如總公司事前或事後之審查督導調整或會核無涉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第78頁既然聲請人工會早已獨立開過勞資會議及與漢翔公司訂定圑體協約而能獨立運作亦未出現破壞團結權之情事因此更見以人事預算會計為工會成立之限縮條件完全控制第25頁共29頁在資方手裡之不合理及荒謬性3從聲請人工會之未來性聲請人工會之成立有其特殊之必要性來觀察查依據漢翔工會的訴狀漢翔公司有七張薇區工廠證聲請人沙鹿廠區就佔了五張員工數達近3000人而且業務工作内容工作條件的特殊差異性迥異於台中廠區且勞資會議及協約亦已獨立運作多時顯然沙鹿廠區具有獨立特殊性亦無破壞勞工團結權及分散勞工力量之疑慮更何況美國最大武器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已與漢翔公司共同簽立策略聯盟合作協議書選定沙鹿廠區作為F16戰機亞太維修中心則可確定沙鹿廠區的業務獨立性及業務責任的大幅擴大又員工更必然數倍增長在在均顯示沙鹿廠區的獨立特殊性及工會成立的必要性2依據只有在沙鹿廠區才有之飛航事業處之職位說明書第三部份責任範圍財務權責及管轄範圍A項目人事費用金額新台幣106000000元B項目訓練費用金額新台幣2900000元C項目採購額金額新台幣120000000元第四部分工作自主程度事業環境說明飛航事業處第26頁共29頁為公司新事業處須獨力負責接單與履約受主管監督程度依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二級主管權責授權獨立運作僅需回報超出權限才需請示主管在財務業務營運均具有高度獨立性顯然聲請人之沙鹿廠確實係屬於工會法第6條第9條所規定的廠場更具有獨立性本不該再由工會法施行細則予以限制規定退萬步言亦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款之精神第二個工會之成立必須符合獨立性四聲請人沙鹿廠區亦不會破壞勞工團結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修正理由係認為會破壞勞工團結權但如何會破壞團結權並未加以定義規範以如此抽象且不會工會之運作亦有恣意限制工會成立之結社自由之違法問題複數工會亦會產生良性競爭更可有兩股力量來面對資方尤其所謂破壞團結權係指在面對資方立場時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完全未指出如何會破壞勞工團結權曰本件之漢翔公司之岡山工會已成立運作多年亦無任何破壞勞工團結權之情事亦是聲請人所一再於歷審書狀中所澄明第27頁共29頁輯聲請人工會亦獨立開過勞資會議亦與漢翔公司簽定團體協約如上開所述在在顯示並無所謂破壞勞工團結權之情事且更具有良性競爭對資方之權益之爭取更具有力量反而能增進勞工團結综上所述聲請人依上開國際公約憲法第14條之規定及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成立沙鹿薇區工會並已運作多年更無破壞勞工團結權之問題但勞動部竟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以掌握在資方手上之會計預算人事之獨立性為依據撤銷聲請人之公會許可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亦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規定限制聲請人工會之結社自由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顯違背母法之規定更用掌握在資方之會計人事預算之方法限制聲請人之成立工會之結社自由確實此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4條規定之情事極為明顯為此聲請人特提起本件訴訟懇請憲法法庭為聲請人客體之審查對於工會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因所適用之工會法第2條第1項應第28頁共29頁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謹狀憲法法庭公鑒證人姓名及住居所附件1委任書正本一份附件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165號判決影本一份證物名稱附件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98號判決影本一份附件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诉更一字第89號判決影本一份及其件數附件5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影本一份中華民國111年929曰月具狀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代表人邱振銘訴訟代理人陳武璋律師第29頁共29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8325,"doc_id":3452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1012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2cf50da-a70d-48e0-9c17-ae4969983b90.pdf","doc_att_content_real":"漢翔航空工業(股)沙鹿廠企業工會1111012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狀AM承_案號年度字第股別訴訟標的新台幣金額或價額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a職業住居所事務所郵區地址電話傳真姓名或名稱稱謂及雷子佶箱指定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其送達處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聲請人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代表人邱振銘訴訟代理人陳武璋律師第1頁共30頁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於111年9月30曰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鈞院業於111年10月3日收文茲再提出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如下主要爭點一工會法施行細則所訂廠場工會之廠場必須具有獨立性逾越工會法母法之授權範圍5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及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限制工會成立之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明顯違憲審查客體-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第2頁共30頁法院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一緣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2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原處分機關即台中市政府審認沙鹿廠工會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因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乃於105年8月12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核定同意登記並發給登記証書及理事長証明書後經台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身份提出訴願經訴願機關勞動部以聲請人是否具有獨立之人事進用權或解職決定權仍有未明聲請人所稱綜計課所負責之人事管理及會計相關事務是否即為工會法所稱之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權限綜覽全卷亦無從辨明並引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第3頁共30頁盈虧損並以聲請人是否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規定企業工會之成立法定要件及是否具有獨立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權限仍有疑義容有再予究明之必要原處分機關應就聲請人是否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節詳為查證確認沙鹿廠確實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分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單獨編列執行預算設立會計單位設帳計算盈虧損等權限始得同意沙鹿廠工會登記成立為由而撤銷台中市政府105年8月12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處分聲請人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98號廢棄原審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仍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沒有違反惠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的自由第153條第1項復規定國第4頁共30頁家為改良勞工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從事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所在工會為保障勞工權益得聯合會員就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如工資工作時間安全衛生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保險等事項與僱主協商並缔結團體協約協議不成發生的勞資間糾紛事件得由工會調處亦得為勞資爭議申請調解經調解程序無效後即得依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以謀求解決國家制定有關工會的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依我國於98年4月22日公布自98年12月10曰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2項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第5頁共30頁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均揭示勞工有組織工會的自由僅得為公益目的或第三人自由權利的保障在不逾越必要限度範圍内始得限制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於99年6月23曰工會法修正前其第6條規定第1項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20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30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第2項同一產業内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此勞工可以組織的工會型態有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為範圍的產業工會及以同一區域為範圍的職業工會惟當時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6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第6頁共30頁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内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品或勞務之集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將產業工會的組織範圍限縮在較小的同一廠場而否定以同一縣市區域為組織範圍的產業工會產生授權命令較母法限縮的爭議後來工會法於99年6月23曰修正其第6條規定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2款及第3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第2項前項第3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其立法理由表示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1項規定如下第1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内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第7頁共30頁企業工會如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第2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1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第3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2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第6條第1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其立法理由表示二為免多元化之結果造成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並避免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爰將原條文第1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定各企業工會仍以組織1個為限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之銀行為例各第8頁共30頁銀行分行同一廠場銀行整體事業單位以至於與金控公司及其所屬其他具控制性持股關係之公司間具控制或從屬關係勞工皆得組織企業工會但以同一分行同一銀行或同一金控集團為組織區域之企業工會各僅能有1個其次未來具團體協約資格之工會團體並不限於企業工會具一定勞工人數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均可進行團體協商勞工透過其自由參加之工會團體經由團體協商獲得合理之保障故企業工會限制組織1個之規範亦不會影響勞工權益至於原條文但書規定因修正條文第6條已開放各種企業工會之類型並無會員人數不足問題爰併予以删除三基於工會發展現實需求並為避免以不同名稱方式規避故規範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據此工會組織分為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三類原先以同一廠場為範圍的產業工會改歸類為企業工會並允許企業工會得在廠場事業單位及關係企業等不同層級同時成立原先的產業工會則重新定義為結合相關產業内之勞工所組織的工會以往對於跨廠場或事業單位組織工會的限制已經大幅解除勞工得以較大範圍及規模組織工會強化其與資方協商的實力有助第9頁共30頁於工會法第1條所定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的立法目的又為避免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後造成雇主經營管理的困難複數工會間的負面競爭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削弱與資方協商的實力上開工會類型中企業工會及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内的同種類職業工會仍維持單一工會的形式依100年4月29曰修正發布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其立法理由表示二第1項明定具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為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須同時符合上開二要件之工作場所其勞工始得籌組工會否則同一關係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反易削弱團體協商力量三為保障勞工團結權於第2項明定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例如基金會協會工會等亦屬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事業單位上開條第10頁共30頁文於103年10月6日修正為第1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第3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其修法理由表示一配合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如第1項規定二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廠場企業工會係為企業工會組織類型之一惟自本法施行以來對於廠場是否具備所稱之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迭生認定爭議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所轄之廠場企業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爰明確規範所謂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定義又為能統一體例之規範參酌經濟部55年2月26日商字第04210號函釋内容就獨立會計規定為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爰為第2項之規定三又第2項第1款所稱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係指該工作場所可獨自辦理招募進用資遣及解僱員工其人事進用第11頁共3G頁無需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之同意與否即得獨立決定之四現行條文第2項遞移為第3項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之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59號解釋參照至授權明確舆否則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的文字而應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的關聯意義為判斷司法院釋字第612號第676號解釋參照工會法第48條規定固僅概括授權被告訂定施行細則惟自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可知以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為範圍組織的企業工會各僅能有1個如為不同廠場或不同事業單位則各該廠場或事業單位均得成立企業工會則廠場事業單位是否同一自然有詳予界定的必要惟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無定義性規定被告為有效執行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經由工會法第48條規定的概括授權以及為執行工會法上述規範而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被告就廠場及事業單位的定義或要件在審酌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以及避免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影響企業内勞工團結等立法目的後訂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為具體化的規範作為執法的適用準據尚不致違反授權明確性第12頁共30頁及法律保留原則參照前述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政公約第22條第2項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組織工會的權利尚非絕對仍得為公益目的或第三人自由權利的保障在不逾越必要限度範圍内予以限制又依上述工會法有關工會型態的立法沿革可知工會組織除朝多元化發展外維繫工會具一定規模的實力避免企業勞資關像複雜化包括企業與工會間及工會與工會間的關像等亦為立法者所欲追求的重要公益目的則被告在衡酌上述公益的均衡後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具一定程度獨立性的人事有人事進用或解瞰決定權編列及執行預算設立會計單位設帳計算盈虧並得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工作場所等足以表彰其規模及代表性的要素作為界定廠場的範圍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且在勞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並得循工會內部民主程序參與工會活動取得與雇主協商爭議機會的情況下尚難認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並認聲請人並無符合施行細則第2條之要件而驳回聲請人之訴第3頁共30頁但查聲請人工會之成立符合惠法第14條及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憲法第14條揭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對於工會之成立不應有不適當之限制依我國於98年4月22日公布自98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2項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經社文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均揭示勞工有組織工會的自由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第14頁共30頁僅得組織及加入第2及第3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内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既然上開規定將同一廠場與同一事業單位並列顯然其意旨係同一事業單位如有數個廠場是未限制可以成立複數工會此立法精神亦符合上開國際公约之意旨而子法之解釋係對於母法之補充解釋並非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為限縮解釋對於施行細則之解釋亦必須回歸母法立法之原意因此上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實有達工會法第6條之精神而限制工會之成立有違憲法第14條之人民有結社自由之權利之規定既然聲請人成立第二個工會符合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自不能以施行細則任意加以限制而依據工會法第48條之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甲央機關主管機關訂之工會法施行細則是依工會法概括授權條款而訂定授權事項不明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施行細則僅能就母法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規定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工會法母法所訂廠場工會之廠場必須具備獨立性就工會第15頁共30頁法施行細則限縮工會法母法對廠場之定義顯然超越工會法母法之授權意旨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用工會法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帶有價值判斷之施行細則條文顯然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事又按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廠場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無定義性規定但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卻進一步限縮規定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大幅度的限縮工會之成立更有違憲法第14條之人民有結社自由之權利之規定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所引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預算人事會計方式限制工會成立之結社自由確實有違反憲法第14條之情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96497498號判決所指出依上開施行細則之立法意旨設此標準之目的僅在避免同一第16頁共30頁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以致削弱團體協商力量..其要求之獨立程度應只在於彰顯廠場相對具有一定之規模已足因此施行細則之財務會計人事具有相當獨立性只不過是以此彰顯廠區獨立性即可組另一個工會因此實不應拘泥於形式隨資方調整之財務會計人事之調節而應判斷如薇區具有獨立性即可組成工會而沙鹿薇區在過去已有岡山工會已有獨立勞資會議另有獨立訂立團體協約之運作而現在具有四個廠區証且與台中工廠有相當之距離有其勞動條件之獨立性並有規模大的三千勞工及工作業務特殊性在未來更是國家重要軍工的重鎮而在技術業務工作勞工人數均會更具規模確實具有獨立性而有另成立工會之意義及價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修正條文有關人事預算會計之設立裁撤完全取決掌握於資方手中而工會之成立與否消滅與否完全取決於資方公司如此之修正非但已造成工會之成立完全取決於資方而確實對工會之結社自由造成不適當之限制更有違工會法施行細則之修正理由必須彰顯工會獨立性之精神以本件而言聲請人之沙鹿工會一下子有第n頁共3頁綜計課一下子綜計課裁撤掉工會如果被如此限制控制亦有違施行細則之修正理由之精神綜上所述聲請人工會既具有特殊獨立性更已運作順暢多時且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限制工會之成立而有違反母法之情事更無法彰顯工會獨立性且容易受資方左右但最高行政法院竟引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未考慮聲請人工會具有獨立性特殊性且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又確實又造成對工會不當之限制而有違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規定H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可知以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為範圍組織的企業工會各僅能有一個如為不同廠場或不同事業單位則各該廠場或事業單位均得成立企業工會此亦為最高行政法院所是認而查一聲請人沙鹿薇區工會所屬之薇區係獨立之薇區具有獨立性1聲請人所屬廠區領有廠區登記証已於最高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之歷次卷証中附卷及上開論述中可証2聲請人所屬廠區之地域係在台中市沙鹿區舊台十縣沙鹿鎮而台中廠區則在台中市西屯區兩者之地域明顯相隔而有距離因此聲請人所屬之沙鹿廠區確實具有獨立性第18頁共30頁聲請人沙鹿廠區之工作業務性質確實與台中廠區比較有其特殊獨立性1依據漢翔公司104年12月31日於台中市勞工局研商會議之陳述台中廠區為研發製造及行政中心..沙鹿廠區主要從事飛機組裝飛測維修及複材零組件製造可証沙鹿區確有其勞動條件之特殊獨立性2沙鹿廠區之飛機全機製造組裝測試飛機發動地面測試試車飛機全地面測試試車飛機全機飛行測試颱風量測追風計劃醫療專機飛機複合材料製造及組裝各類飛機維修工程之業務均與台中廠區不同且必須配合清泉岡機場開放時間及空城管制作業以及飛行前的檢查測試工作等安全因此勞動條件特殊需求確實顯與台中廠區不同3因此之故沙鹿廠區設有飛航事業處之一級單位此飛航事業處係只有沙鹿廠區才有設置為台中廠區所沒有而更突顯沙鹿廠區之獨立性又依據漢翔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飛航事業處既屬一級單位則具有部門級規章及單位内部之員工平調之獨立權限更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4又飛航事業處之處長可直接核可副處長職位處長直接督導第19頁共30頁轄下之人事業務此有訴願書第187-189頁可稽証明其上明載該副處長工作地點為沙鹿廠區責任範圍包括直接督導94人而簽核意見攔即記為處長核准更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5又飛航事業處中設有航務組飛行作業課飛航工程課機務組修護管制課機務工程課飛機維修課附件維修課品管組飛安組專案管理組此由附卷之資料可稽此些均係沙鹿廠區之特殊業務之需要所設立亦見沙鹿廠區之獨立性依聲請人之沙鹿工會1從過去來觀察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獨立會計及人事權限制工會之成立確實有違國際公约憲法工會母法且所制定命令之理由牽強抽象完全與工會運行自主自由有違1高雄岡山廠之會計人事權之狀況與沙鹿廠一模一樣但岡山廠已成立運作多年該施行細則之制定理由係認會影響勞工之團結權但岡山廠之運行卻未曾出現此問題且具有複數工會之公司亦未曾出現此問題同時二個勞動條件不同之工會向公司爭取勞工第20頁共30頁之權益力量比一個還大公司必須面對二個單位如何會影響勞工團結權實難以想像因此制定之理由所謂影響勞工團結權確屬空洞抽象且未有相關論述及實例以實其說僅以如此空洞抽象之理由而限制工會之成立顯然違反工會母法之工會自由工會自主之立法目的學者張鑫隆等教授於105年1月12日在台中市勞工區研商會議中一再指出張鑫隆教授不能用最後核定權來代表說有沒有獨立人事權這樣的話變成總公司在決定這個廠有沒有獨立人事會計形同工會成立的資格是由公司在決定的那如果這個廠成立了但最後會計權被公司收回那這個工會就要解散了嗎邱駿彥教授但是用這個來決定可不可以組工會我覺得這個對團結權是得很不應該的能不能組工會應該是看它是不是實質的工會而不是用施行細則來卡他你看它的要件都不是跟工會相關而是跟雇主相關的只要沒有妨礙到工會成立及運作相當要件時應該要寬鬆解釋而不是嚴格解釋否則團結權是很大的傷害黃程貫教授第1個它們現在已經加入了漢翔企業工會了第21頁共30頁而且他也沒有參與選舉所以基本上對他們團結權並沒有影響第2個它們也去外面搞產業工會了嘛所以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工會你也可以去外面再組工會他們也組了到底對他們的團結權造成甚麼樣大的影響我覺得很成問題邱駿彥教授但是我認為應該要宽鬆解釋不能用過去的限制說不能組工會我們主管機關也不能以組了工會就會勞勞糾紛為理由要相信說勞工跟勞工之間會有一個缺口跟方法張鑫隆教授所以我們在解釋廠場的會計或人事不應該從雇主的角色來看這樣變成是由雇主決定你是不是廠場我覺得應該是從形式面來看比如有工廠登記從形式面就可以認定為是有一個獨立團體協商的區域那沙鹿廠如果可以確定有適用對象及區域就有協商的可能有協商的可能就會有當事人出現工會就有可能成立所以這個廠場在形式上面是適用工廠法工廠法的定義是最寬的通常是有工廠登記就適用工廠法工廠法現在還沒廢掉他是雙重的勞動條件規範工廠適用工廠法也適用勞基法在這個概念下我覺得他有工廠登記就可以同意成立工會依據105年3月3日台中市勞工局研商會議驀備會發起人高志第22頁共30頁華之陳述在民國90幾年的時候那時候沙鹿有一個叫綜計室綜計室就是在管人事跟會計的但是從..大概是劉董事長或孫董事長在的時候把綜計室改掉了現在變成那個甚麼..就是在底下設了一個科所以這個就沒有了由上開論述可得工會法施行細則以會計人事權限制工會之成立非但有違工會自由工會自主之精神而且無助於勞工團結權甚至會傷害勞工團結權且造成資方操控工會是否成立之負面效果更完全違背工會法立法之目的2從聲請人沙鹿工會現在運作順暢來觀察由証人蘇俊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作証及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証可得知1確實沙鹿廠區共有飛航事業處等13單位主要從事飛機組裝維修複材零組件製造此部分是沙鹿廠區的功能與水湳廠區不一樣2沙鹿廠區之員工高達2933人人數相當之龐大沙鹿廠區之飛機試飛新研究構改飛機的試飛醫療服務緊急救援協助軍方靶機研發氣象研究確實是水湳廠區所沒有第23頁共30頁4沙鹿廠區確實曾有單純由沙鹿廠區開過勞資會議5沙鹿廠區確實就沙鹿廠區之人事會計獎懲之約定有與漢翔公司簽定團體協約5沙鹿廠區飛航事業處確實具有輕微獎懲的獨立權7漢翔公司之人力資源之人力費用亦由各處估計所需人力加以陳報亦証具有獨立性綜上所述沙鹿廠區非但廠區獨立地緣與水湳廠區有不短之距離且勞工數高達近3000人同時業務内容深具特殊獨立性更有一定之人事會計之獨立性同時亦對於團體協約及勞資會議有獨立運作多時均未曾發生破壞勞工團結權分散勞工力量之情事更何況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97號判決更認又按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廠場立法者於工會法並無定義性規定依1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係定義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該條文嗣於103年10月6日再次修訂時於不變更原規範情形下增設第2項並將原第2項移列第3項其增設第2項係就同條第1項所指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再予第24頁共30頁定義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依上開規定所謂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係以該廠場具有人事進用權或解職決定權並有編列預算及執行預算且單獨設立會計單位及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等為據然未要求該廠場即應高度獨立於總公司之外依上開施行細則之立法意旨設此標準之目的僅在於避免同一企業之下小規模工會過多以致削弱團體協商力量又以工會法第5條所定工會任務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4項有關參與團體協約之勞方代表等規定觀之廠場工會參與團體協約之締結勞資爭議之處理或勞動條件之促進相抗衡之雇主仍是總公司而非限於該廠場故所謂該廠場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其要求之獨立程度應只在於彰顯該廠場相對具有一定之規模已足而非具有如何高度之獨立性是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從寬解釋即參酌該廠場是否經組織内部分層負責相關規定而將全部或部分人事權限授權其自行決定及將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權限授權其自行辦理是否置有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第25頁共30頁是否設帳計算其收入成本損費計算所得額等特徵而為判斷與該廠場辦理之人事預算及會計事務應否受組織外之規範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組織内之節制例如總公司事前或事後之審查督導調整或會核無涉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第78頁既然聲請人工會早已獨立開過勞資會議及與漢翔公司訂定團體協約而能獨立運作亦未出現破壞團結權之情事因此更見以人事預算會計為工會成立之限縮條件完全控制在資方手裡之不合理及荒謬性3從聲請人工會之未來性聲請人工會之成立有其特殊之必要性來觀察查依據漢翔工會的訴狀漢翔公司有七張廠區工廠證聲請人沙鹿廠區就佔了五張員工數達近3000人而且業務工作内容工作條件的特殊差異性迥異於台中廠區且勞資會議及協約亦已獨立運作多時顯然沙鹿薇區具有獨立特殊性亦無破壞勞工團結權及分散勞工力量之疑慮更何況美國最大武器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已與漢翔公司共同簽立策略聯盟合作協議書選定沙鹿廠區作為F16戰機亞第26頁共30頁太維修中心則可確定沙鹿薇區的業務獨立性及業務責任的大幅擴大又員工更必然數倍增長在在均顯示沙鹿廠區的獨立特殊性及工會成立的必要性依據只有在沙鹿廠區才有之飛航事業處之職位說明書第三部份貴任範圍財務權責及管轄範圍A項目人事費用金額新台幣106000000元B項目訓練費用金額新台幣2900000元C項目採購額金額新台幣120000000元第四部分工作自主程度事業環境說明飛航事業處為公司新事業處須獨力負責接單與履約受主管監督程度依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二級主管權責授權獨立運作僅需回報超出權限才需請示主管在財務業務營運均具有高度獨立性顯然聲請人之沙鹿廠確實係屬於工會法第6條第9條所規定的廠場更具有獨立性本不該再由工會法施行細則予以限制規定退萬步言亦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款之精神第二個工會之成立必須符合獨立性四聲請人沙鹿廠區亦不會破壞勞工團結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修正理由係認為會破壞勞工團結權第27頁共30頁但如何會破壞圏結權並未加以定義規範以如此抽象且不會工會之運作亦有恣意限制工會成立之結社自由之違法問題複數工會亦會產生良性競爭更可有兩股力量來面對資方尤其所謂破壞團結權係指在面對資方立場時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完全未指出如何會破壞勞工團結權已本件之漢翔公司之岡山工會已成立運作多年亦無任何破壞勞工團結權之情事亦是聲請人所一再於歷審書狀中所澄明聲請人工會亦獨立開過勞資會議亦與漢翔公司簽定團體協約如上開所述在在顯示並無所謂破壞勞工團結權之情事且更具有良性競爭對資方之權益之爭取更具有力量反而能增進勞工團結綜上所述聲請人依上開國際公約憲法第14條之規定及工會法第6條之規定成立沙鹿廠區工會並已運作多年更無破壞勞工團結權之問題但勞動部竟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以掌握在資方手上之會計預算人事之獨立性為依據撤銷聲請人之公會許可第28頁共30頁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決亦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限制聲請人工會之結社自由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顯違背母法之規定更用掌握在實方之會計人事預算之方法限制聲請人之成立工會之結社自由確實此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4條規定之情事極為明顯為此聲請人特提起本件訴訟懇請憲法法庭為聲請人客體之審查對於工會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21號判因所適用之工會法第2條第1項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謹狀第29頁共30頁第30頁共30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