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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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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3/04/11 上午 09:30
  • 案號
  • 會台字第9433號
  • 聲請人
  • 胡靈智
  • 案由及爭點
  •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及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壹、審查標的
    一、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下稱系爭規定一)
    二、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下稱系爭規定二)
    三、刑法第146條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限於第2項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三)
    貳、爭點題綱
    一、系爭規定二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其是否涉及人民之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
    二、系爭規定二就上述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尤請析論以下問題:
    1.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及其憲法正當性為何?
    2.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取得選舉投票權之戶籍登記,其時序關係對系爭規定二所處罰行為之「不法性」之構成有無影響?有何影響?(背景說明:可取得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之戶籍登記最終日,原則上均早於選舉公告日;候選人登記與確定則更晚於選舉公告日)
    3.民主選舉制度下,以選民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向作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
    4.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人,其選舉投票權之取得要件、選舉人資格取得之依據及其法律屬性為何?其與系爭規定二所處罰之不法行為之關係為何?
    5.系爭規定二僅就特定態樣(即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之選舉人「住、籍分離」情形而為處罰,其手段是否適於上開第1點所稱立法目的之實現?
    6.系爭規定二之刑罰手段,就實現上開第1點所稱立法目的而言,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法律手段,如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或選舉前撤銷選舉人資格等行政管制手段?
    三、系爭規定二之處罰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系爭規定一之處罰構成要件,是否有違刑罰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系爭規定一及二之不法行為間之關係為何?系爭規定二之犯罪,是否必然為系爭規定一所涵蓋?
    六、系爭規定三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其是否有不同於系爭規定二之合憲或違憲理由?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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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裁判日期
  •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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