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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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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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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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96號
受理日期
2019-09-27
聲請人
蘇榮輝等12人
案由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蘇榮輝等12人1070326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蘇榮輝等12人112031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蘇榮輝等12人1120411簡報資料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9433號(胡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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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是台北中山為戶籍地才不是虛偽戶籍三某丙自小在台南長大成年後在台北獨自租屋求學與工作一年中只有連假才返回台南其餘三百多日都在台北但是戶籍地一直登記在台南這樣算不算是虛偽登記戶籍更有甚者戶籍地與實際繼續居住地不一致者在臺灣甚為普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稱有數百萬人除了本條項所處罰之選舉幽靈人口外常見者如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為遷入登記之稅捐幽靈人口為子女就學目的而為遷入登記之就學幽靈人口為領取老人津貼或生育補助之福利幽靈人口甚至為申請學校宿舍的宿11舍幽靈人口等實務上從未聞有以上述幽靈人口為戶籍法第76條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而予以處罰之案例學者亦多認為戶籍地址之登記應採取形式主義之原則不應要求人民有將生活重心地登記為戶籍地址之義務如學者李惠宗認為強制人民將生活重心之地登記為戶籍地址並作為一種法定義務係屬專制國家控制人民行動自由的制度民主法治國家不必如共產國家以控制人民行止為務不但制度上無此種必要實務上亦非如是持續執行2學者廖元豪認為然而我國民法通說早已確認設籍地與住所居所均有不同設籍地可以既無居住之事實又無久住之意思似乎又指涉遷徙登記可以是純粹是當事人為了發生特定行政法效果選擇特定地點而為之遷入或遷出登記此種登記純屬形式主義與現實居住事實無關3前大法官許玉秀亦認為不在出生地死亡地或實際住所地登記戶籍不會影響權義主體的得喪不在住所地登記離婚或結婚也不會影響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權益得喪從一般社會生活事實來看爲了符合多元化社會生活機能的需求必須准許人民任意選擇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地點戶籍制度的設計尤其是每個人之所以只能擁有一個戶籍的制度戶籍法第3條第32李惠宗論選舉幽靈人口的罪與罰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五號刑事判決及台南地檢署有關幽靈人口法律問題座談意見評釋台瀠本土法學雜誌第9期頁29-483廖元豪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合憲性意見書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復的基地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33209331112項至少考慮了兩種主要功能行政管理上的便利和人民互相往來的公信力只要人民之間互相溝通交換資訊的定點明確就能滿足這兩種功能這使得戶籍的設立可以脫離人的具體存在空間也就是戶籍形式主義4因此在合憲性解釋下將實際繼續居住地登記為戶籍地不應為戶籍法上之要求而選罷法第15條第1項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之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要件的意義已為同法第4條所定義該條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曰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一項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第二項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曰計算第三項亦即所謂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認定係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據而非以實際居住之事實為判斷基礎50因此課予人民將實際繼續居住地登記為戶籍地之義務冠以虛偽遷徙戶籍之罪名處以刑罰不但與社會實際狀況不符亦與自由法治國原則有違四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謂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11許玉秀幽S人口妨害投票罪j辅仁法學第22期2001年12月頁2417-31s許玉秀前揭註頁2613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四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第六一七號及第六二三號解釋參照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條項為刑罰之規範對於違反者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應受到最嚴格之審查本條項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而處人民以刑罰然則何謂虛偽遷徙戶籍其内涵實不明確如前所述一人同時有數個實際居住地為臺灣社會普遍現象並為現行法體系所容許且現代多元之社會型態已經難以單一實際居住地認定戶籍地如遷入之戶籍地如本案中將戶籍遷回祖厝並管理該地之財產遷與丈夫同籍並常回探視公婆父親遷與父親或祖父同籍並常回探視並管理財產一星期回去一兩天如周末算不算非實際居住而為虛偽遷徙戶籍如認定為虛偽則眾多往返工作地或學校與戶籍地之人民皆為虛偽遷徙或不遷徙戶籍而應受到刑法或戶籍法之處罰如果認為周末回戶籍地非虛偽遷徙則何以一個月到戶籍地一次甚或一年回戶籍地數次算是虛偽遷徙戶籍基於刑罰明確性原則究竟在戶籍地實際居住之頻率要有多高或是時間要有多久才算是實際居住才不算是虛偽遷徙戶籍在實務上認定實際居住之標準即有難以服人之疑慮以94年間連江縣縣長選舉為例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即向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一年内往返臺灣與馬祖之旅客資料以選舉前一年内遷入戶籍於連江縣且往返次數少於五次以下者為偵查起訴之對象56則一年以内往返五次以下的標準如何產生完全係恣意決定毫無論理之依據連江縣之往來紀錄尚有客觀資料可查臺灣本島内各縣市之間人民往來頻繁則如何取得非實際居住之資料如為達到確實調查是否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將使臺灣陷入如戒嚴時期全面監管人民生活狀態之警察國家狀態而在無出入選舉區域之客觀資料狀態下如何啟動偵查如何認定是否有實際居住一切亦皆淪於恣意甚至成為政爭之工具由上可知在現今多元社會生活型態下以實際居住為前提而對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處以刑罰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5陳振均刑法妨害投票罪合憲性之研究-以選舉幽靈人口之處罰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换文頁16-172013年12月15五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選舉權遷徙自由亦侵害人民之平等權一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按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17條定有明文選舉權是人民參與政治決定公共事務最基礎最重要的基本權利而投票是選舉權的實施方式由於選舉區域之劃分在哪裡登記戶籍將限制人民可以投票給那些候選人因此會造成對於人民選舉權之限制而只有讓人們能自由地選擇登記於何地行使選舉權方能減缓選區劃分對於人民選舉權之限制選罷法第15條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要求依據同法第4條規定解釋為以戶籍登記資料作形式上認定方能避免對於人民選舉權之過度侵害事實上亦有學者認為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規定本身亦太過嚴苛7將選罷法第15條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要求解釋為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進一步以刑法規範處罰虛偽遷徙戶籍者其所欲達成的規範目的為何此一手段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比例原則分析如下1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者是否合乎規範目的廖元豪前揭註316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稱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然而為何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而遷徙戶籍將造成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之後果則未言明本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就上述立法意旨背後之意涵有較為清楚之說明該判決認為自積極層面言欲藉繼續居住四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另則在於消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然而此一只有由實際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居民行使投票權方能達到選賢與能之目的並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的論理其實非常之薄弱首先實際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定義十分模糊已17如前述其次如某丙老家在台南工作在台北之例雖然一年三百多天在台北租屋處但是連鄰居是誰都不認識對於台南老家鄰里之事卻可能瞭如指掌此時某丙的地緣與認同關係有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之地恐怕在一年回去不超過三十天的台南而非台北此時如某丙如由台北租屋處遷籍回台南老家真的違反選賢與能之目的破壞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而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嗎又例如平時居於台南市安平區但在善化區擁有農舍作為假日休閒處所之某丁因農舍所在之處所路燈不亮水溝不通柏油路不平屢向里長反應均遭敷衍了事不見改善某丁認為現任里長表現太差乃於選前四個月意圖使現任里長之對手當選自台南安平區遷籍至善化區或反之農舍所在之里長服務到位關心當地環境品質組織家園巡守隊力阻不法砂石車進入該里内傾倒廢棄物或於農地回填廢爐渣但有廢棄物清理業者為掃除障礙乃支持具有黑道背景之人出來與現任里長競選某丁認同現任里長之理念認不得讓惡勢力得逞乃於選前四個月意圖使現任里長當選自安平區遷籍至善化區此不正是與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18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嗎再者雖非天天居住於戶籍地但與設籍地具有經濟上或情感上之連繫關係該設籍地之興衰榮枯影響自身及其親人之生活品質資產價值之漲跌等自會關心該地區公共設施是否齊備在意當地公職人員是否適任等換言之遷徙戶籍者與設籍地具有經濟上如工作資產管理農保社會福利或情感上如出生地成長地有一定親等的親屬居住該地或有祖厝有祭拜祖先的需要之連繫關係其參與當地公職人員選任及公共政策之決定亦是當地民意之真實展現符合民主政治之真諦並不以天天居住於當地為必要甚且如前大法官許玉秀所舉之例某人居住於台北縣戶籍也在台北縣卻認為台北縣所有候選人包括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候選人都是天下烏鴉實在無法引起投票慾望倒是屏東縣的縣長候選人霉辦鮪魚觀光季辦理登大武山成年禮創意十足既有人文關懷又有經濟頭腦觀光意義如果能連任是屏東地方之福於是不甘心在台北縣白白浪費一票把戶籍遷到屏東甚至呼朋引伴吆喝不19少人前去助陣究竟屏東縣民應該感謝他幫忙選出一位能造福鄉里的縣長或是該處罰他干涉他們屏東縣的資源分配又如有台北縣選出的立委因為立委任内表現良好政黨徵召參選台北市長過去支持他的民眾希望支持他更上層樓集體遷移戶籍到台北市行使投票權台北市民是否該痛斥他們干涉市政8最後認為只有在某選舉區域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人才對該選舉區域有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也涉及對於新遷入住民之歧視9由上可知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與達成選賢與能之目的及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之規範目的其實並無關連2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者是否為達成規範目的的必要手段退萬步言即使認為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與達成選賢與能之目的及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之規範目的有關聯性但亦絕非侵害最小之手段而無必要刑事之處罰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與名譽之侵害釋字第646號解釋稱人民許玉秀前揭註4頁21-22廖元豪前揭註320身體之自由與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如以刑罰予以限制者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自應受到嚴格之限制如前所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者不必然就是對於遷入戶籍地沒有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甚至實務上多為支持親友而由遷居之外地遷回老家之戶籍縱使認為此一遷居之行為對於選情有所影響具有可非難性聲請人否認但也毫無必要動用到刑罰之手段予以處罰事實上在認為戶籍地應與實際遷入地相符之見解下對於違反者已有戶籍法第76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可作為處罰之手段應已足以達成目的動用刑罰之手段處罰為選舉而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正是以大砲打小鳥違反刑罰最後手段原則與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事實上判決實務上亦已察覺刑罰手段之過激又認為法律為顧及配偶親子間之特殊親情本於謙抑原則在特定事項猶為適度之限縮例如實體法上關於特定犯罪須告訴乃論得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在訴訟法上得拒絕證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等以兼顧倫理本此原則為支21持其配偶父母競選復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僅恢復到遷出前之狀態而已於情於理於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此乃近年來最高法院揭示之實務通說見解亦即如係為支持配偶父母競選復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雖符合虛偽遷徙戶籍之構成要件然而欠缺實質違法性因而不構成犯罪因此先以過於嚴峻之刑罰手段嚇阻又以恣意之標準排除對為支持父母配偶之行為加以處罰此一法律適用過程十足顯示刑法第146條第2項立法本身之荒謬與體系之紊亂綜上所述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不僅與達成選賢與能之目的及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之規範目的欠缺關聯性亦非達成上述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為違憲之規範二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侵害人民之遷徙自由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10條定有明文釋字第454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22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本號解釋並就限制人民為戶籍登記之規定認定為侵害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顯見人民對於戶籍地之選擇屬於憲法第10條保障之範疇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者將逼迫人民為了不被評價為虛偽遷徙戶籍於選舉日前四個月之期間不敢遷徙戶籍或是為了取得在某區域投票之資格要搬離仍為工作生活重心之地而居住於新戶籍地四個月以上則全國選民於選前四個月如同進入戒嚴狀態類似均受刑事訴訟法上之限制住居不得擅自離開戶籍地否則即不得取得選舉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侵害甚為巨大然此不僅與實際狀況不符亦非選罷法之立法意旨足見此規定明顯違憲更有甚者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之保障並不限於人民實際行動上往來之自由而應包括自由選擇登記戶籍地之權利學者李惠宗即認為人民僅有戶籍地址的登記義務並無將實際生活重心登記為戶籍地之義務前大法官許玉秀更認23為所謂繼續居住的事實不可能是戶籍登記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能任意選擇戶籍地而必須遷就實際繼續居住的事實遷徙自由即受到不符合多元社會生活機能需求的限制因此將戶籍登記地限制為實際生活地不僅在前述四個月之期間限制人民之遷徙自由而且剝奪人民自由選擇戶籍地之權利違反憲法第10條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保障綜上所述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人民遷徙自由造成極大的限制與達成選賢與能之目的及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之規範目的實無關連且無必要顯然為違憲之規範三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盲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對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内涵釋字第694號解釋理由書稱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解釋參照24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刑罰之手段處罰未實際繼續居住達四個月以上而虛偽遷徙戶籍者卻將種種相類或甚至更嚴重的對象不列入處罰本身亦違反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的要求以下分述之1只處罰國内選舉幽靈人口之虛偽遷徙戶籍卻歡迎長期定居國外之僑胞回國投票揆之事理寧得為平新聞上常見旅居國外之僑胞返臺投票選舉被譽為關心臺灣傳為美談然而僑胞久居國外如依據刑法第146條第2項立法意旨之推論更對於國内欠缺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也許其經常往返臺灣與外國之間回來看病洗牙順便探視父母以維持其戶籍不至於被除籍但其出境紀錄可簡易查證何以不處以虚偽不遷徙戶籍之刑罰反而認為其心向臺灣不忘故鄉而予以稱讚表揚與為支持親友而在國内不同選區之間虛偽遷徙戶籍者相較旅外僑胞的虛偽不遷25徙戶籍不是更應加以非難更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只處罰在國内不同選區之間虛偽遷徙戶籍者而不處罰久居國外返國投票者不僅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更造成稱譽於旅外者回國參政卻處罰在國内者於國内遷徙戶籍之荒谬現象2只處罰虚偽遷徙戶籍之選舉幽靈人口卻不處罰虛偽不遷徙戶籍之選舉幽靈人口亦不符合平等原則即使非遷居國外在國内之間因工作或求學遷徙卻未將戶籍地為遷出遷入登記者在我國非常普遍依據刑法第146條第2項立法規範之論理人民實際上已經離開戶籍地卻仍未辦理遷出登記者對於戶籍地就沒有休戚與共的認同關係但是選舉時卻仍允許其回戶籍地投票不加以處罰反而於投票日出現返鄉投票潮加以宣揚稱讚其愛鄉之精神卻不探究其久離故鄉對故鄉是否尚有休戚相關之認同而在不了解故鄉的發展狀況之下投票戕害民主精神如此差別待遇欠缺實質合理之關聯性亦違反相同事物應為相同對待之原則3只處罰為行使投票權而虛偽遷徙戶籍之選舉幽靈人口卻不處罰為取得候選人資格之候選幽靈人口亦有失公平26如果選舉前四個月才辦理遷入的虛偽遷徙戶籍者對戶籍地沒有休戚與共的認同關係其參與投票就是戕害民主之精神則何以在選舉前才將戶籍遷入參選地之候選人就對於戶籍地有休戚與共的認同關係而無須探究其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進一步處以參選幽靈之刑罰事實上如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論理參選幽靈之可責難性應該更高因為如果沒有實際上居住在該地夠久的時間就沒有與當地休戚相關之認同關係何以有資格代表當地之民意如只遷徙戶籍以取得參選資格而未實際遷徙居住於當地是否更具可非難性應處以更重之刑罰然同樣為戕害民主精神之行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只處罰虛偽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選舉人卻不處罰虚偽遷徙戶籍而取得參選資格之候選人如此差別待遇不僅欠缺實質合理之關聯性更顯示出本條規範論理之矛盾與荒謬綜上所述與虚偽不遷徙戶籍而取得選舉權國外或國内及虛偽遷徙戶籍而取得參選資格者相較虚偽遷徙戶籍而取得選舉人資格者並不真有更高之可非難性甚至由合憲之戶籍法觀點人民並無將實際居住地登記為戶籍之義務則完全不具有可非難性將虛偽遷徙27戶籍之幽靈人口單獨處以刑罰而就其他形式之選舉幽靈人口不僅不加以處罰甚至予以表揚明顯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為違憲之立法六綜上論結刑法第146條第2項及第3項關於處罰第2項之未遂犯部分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之選舉權與遷徙自由且與虛偽不遷徙戶籍及虚偽遷徙戶籍以取得參選權之行為間為無合理關聯性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懇請鈞院為違憲之宣告以維權利並符憲政肆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所援用之法律或命令表列如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所適用之法律名稱條文及其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内容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伍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網路版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121號刑28事判決網路版此致司法院26日國107年3月中華民聲請人蘇榮輝IS蘇建氣蘇建綱1蘇蘇建嗎II蘇甘露H蘇俊榮IS蘇俊儀國蘇俊偉偉____陳芷通關高月英王惠美_阮金泉_共同代理人蘇振文律師29委任狀為妨害投票案件聲請解釋憲法茲委任蘇振文律師為聲請釋憲代理人有為一切聲請釋憲行為之權並代為收受相關文件成.I清并1委任人蘇榮輝蘇建豪蘇建成翻蘇建順Ml蘇甘露_蘇俊榮蘇俊儀脸蘇俊偉陳芷县高高月英E王惠美區阮金泉受任人蘇振文律師國107年3月26日中民華PniyI","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5795,"doc_id":3099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蘇榮輝等12人112031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f8bc49a-43f6-4541-acfc-4ca52da54c03.pdf","doc_att_content_real":"蘇榮輝等12人112031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法庭言詞論怎辯意旨書二號年度案號怎字第人人請蘇榮輝等可訟理人裕律訴代陳怎師蘇振文律師法法年月日力字號公茲就憲庭民國憲庭會台第提告點綱論意旨爭題辯書以θ二人規定田使定候選古避虛避徙戶年取符投票而系爭特一及人之投之不法其是否涉民選舉雄避徙為呆所處罰行為為何自由住自由他法上才居或其忠雄一二規之法系爭定所處獨不行為為何主上候人觀意田某特定選當選並將日之碎客上於地於該地於投投觀未際居住某戶籍遷徒票為票安行為二二法及人之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系規定是否涉民選舉權遷爭上利權將二人於系止人候戶籍登記未規定係禁民意圖使某特定選當選安爭而於日人地人往投然民選的際居住取得選舉資格投票前票為舉將因並目於地而取投前往投的戶籍登記非際居住得票權票安此關事人法人於地投民受憲保將受毋處罰涉民得何行使票權屬陣並要人於地地之將戶登記應安之民為取得某投票權籍某選舉權始涉及自於地於及人法上徙自由居住居住該得免刑罰民憲遷際碎由允之回投之利僑胞住憲法保定居國外僑胞國票權許陣長期系二離國內住籍分離可使投規定卻處罰籍分票權爭之幽處而從戶籍選舉靈投行使投票權虛遇行使票權罰為卻口處口人人格之候幽盟罰為選人不為取得候選資選處罰卻口而之人舉虛遷從戶籍幽靈選舉不處罰為節稅子女次而就學領取福利保因素徙之他幽人席等虛遷戶籍其靈涉口及法之憲保障平等權是或尤二二碎上法上比系爭規定就述怎利否反貝只權道例原平等原竹以析論下問足一二之立法目及正系爭規定的忠法性其皆為何二系之立目規定法的爭其二年法理刑修訂加規定由公人經增系爭謂職員由一自始區各選舉選出應各該區居數之認獲得選舉民多支持與同具劈若取以代表性徙戶但地之質遙籍未常際居住戶籍方投式得票權參其爰主二與投戕之正票影害民選舉精神甚深為風氣車選舉以二人增訂項意使定候第圖特選當選虛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亦其而三投現於地人為票同未實際居住戶籍數百有萬或牛因就就服役住於地業學兵未劈際居戶籍為子女區保學良其給區福利渥保攻他因而於地會付優席或其素遇籍未際居住安進原因不然此候人而之與意圈支持特定選當選遇徙戶籍形不一情並是人以二同所不投以以非有籍在在參與票均須刑罰相繩項意第為人圖使特定候徙之四選當選虛遷戶籍投票處罰對象原第二吵三二項改並首之正列為第項將句前項修為前項系為以立理二由上法由可知之立法目正爭規定的風斗選舉公始人應於地之之氣職員獲得女際居住當居民數支與認同具多持以性主之實質代表維護民選舉精神上立法理由認因惟揭就業就服兵役居住於地學未安際戶籍區區給或為子女學農保會福利付渥保次他因而優席或其素當並人住籍分離其為支特定候使投否該持選行果權未定卻將候人之人特定選當選後代表性認田使定候才質意特選當選戶其於地而人籍遷徙未安際居住行使投出之公票權所選職貝不具安其立法理質代表性由已自相盾矛系二立法目法正規定之的不具憲當性爭有總依之人以於必法規定統副總統不際居住國內為要憲選舉實條項國憲法條文後段規定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增修第第自八人五碎由自由地區全體直接之中民國十年第中華民國民選舉華在人記統施總統副總統候應聯名登九任總統副總選舉安選以上組之組在國外之中華民選票同列圈選得票最多為當選一一選舉權以法律定之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而總統總統副選為條人之罷法規定前條有選舉權具下列條件選舉免第一人舉地六以上現中民國自由區繼居住個月在華綾一現持二六以上中國自由地區繼居住個月在國外有曾在華民缺並之效中國照規定期間內向後遷出國外時原戶華民護在其最理人地政登記籍戶機關辦選舉二人款之國自由地區返國行使選權登前項第在國外中華民民申請舉由記查核法中央委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辦選舉員會會之刀之交預在國外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部僑務委員會布爰人由地區返國使總統副總統權登記查核辦華民國自民申請行選舉依在地人法該法條之規國之民國自由區民僅需辦第定外中華人之自由地區民返國行自中央選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中華民國申請舉將日日日記公告之至投止所規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票前鎮地之鄉定之件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原戶籍市書即人統總統之格顯然憲區政務所可取得行使總副選舉資戶事不總人以於統之格除居住垂法條文明定統副總選舉資劈增修尚必公人重之總統副總統選舉金地區要較般職員要澎馬為一一舉以人之以於必明般公職貝居住區域為要重足輕不安際選舉故人之限以於該區認同為系性應僅獲得際居住選選舉代表更不安以為於地之二主之居住當居民護民選精神獲得安際規定維舉爭始自與數之認性云云法多支持與同具安質代表怎規定不符不正法性具有憲當我就央而言力決決中民意代表你有權定我的事務就有權利定始去任政治你的留為責的真諦其中國治之主主於全華民為民有民民享民共和國權屬強國民主而條條法及明文示主於全憲第第揭民國原則權屬娃國民民任主心國核治必經治原則最的價值就是統須過被統的同意何國必始統治的取人紿正又家權行使須得民的授權具有統的當性制人按民罷搶及洪之法條有選舉免複權憲第定有明為必而主文落安民國原則須進行有意義的選意的舉有義選舉選且始就過競結是選舉程有爭舉果不確定定期改選能護民維選最主以之人治選舉精神所舉權是民參與政決定公共事務選淘心重也人基礎最要是最核的基本權利出優的公秀職員謀牛汰差勁的政客所有的希望與改變成為可能依席立口全國區法人比配有域委員各直轄市縣例分市分中並按應名蓋區選額同額選舉選出華民國憲法增修修文條第項款及項全席第第第與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及地平中山席及地住法條項款原民華民國憲增修修文第及第第款國不區及以平第全分僑居國外國民全國為選舉區地及山地︳其以住地住山地原民平原民原住民為選舉區選出與戶地及籍安尚姑為居住地之立際無關與本朱無涉不論組法院國成家最代有立法人立法高機關表民行使權決法律議案預算朱戒嚴怎大赦案朱宣戰案媾和朱條約朱及國他重之家其要事項權依碎法條及條立第第參照各選區出的法法組舉選委貝怎成代人立法人院表民共同決議國上重論住家開要事項民不安際居人於區何選舉均受其決議效力之拘及然決東影民當有權定每一公下人職員選舉罷免法罷法條項款款稱選第第第第參照碎這與立法之去人住於區無是落民委員留民實際居何選舉關實席系二以以人主政治規定公應獲國原則責任的具娃表現所爭職員始云於地之之認性得際居住當居民多數支持與同具實質代表安安與過碎云人政主於偏係阻止民極行使參權民國原則不符積有不主之法正狹精具憲當性害民選舉神有無七就人七七七地方公而言納稅職員無代表同理七納稅就決定代表系爭規定有有權以二地之認公人居住於之居數支與同職員應獲得劈際當民多持不過正始云云於狹隘法性具質代表性具有憲當常不其市人法納論直及縣民依納稅所繳的稅是國稅或轄市如尚而配設地住地稅何分與其籍有關與安際居無關如國稅依所列入配比配地方自治體稅中央統等分款例分子各田直得市鎮法條項中碎財政收支劃分第第其普轄市縣鄉市應配配配之酌分直通統分款算定可供分直轄市款項後參受轄等研口人及土地面因公配區內等素訂式分各直轄市市其轄積財條之第項款政收畫法第支分第應入以之百之五給該送及贈直轄徵收分十直轄產與稅在市鎮八在在入給之之收百分之十該鄉市徵市市徵市分鎮八入法條百之給該政收支壹第第收分十鄉市財搶辦大正胎人結子於如全月台廠新輪羅的妻項球第輪繳下地化年世交給縣大村鄉遺產稅有新垂幣過時戶籍彰其年地化大萬結病戶籍所在彰縣村鄉同億羅逝此訊茲碎億網路公開息可參照分得遠產稅高達有應八口入人比配及菸以百之按例分直轄市壺灣酒稅其總收分十二市口江二人比配及縣之按分福建省金門連省各縣百分例分財法條項政收支畫第第如市直及縣稅轄市財條使用照稅政收畫法項款牌支分第第分別為直轄市分財日入入入收政收支蓋法附收類丙表分表稅課收一一市同日及入入縣收上收類丁入附表分表稅課收一一碎主人駛依規向公路理之車駕定監機關中領車輛牌照駛執照駕公以地址係戶籍登記地址路理及人為監電腦系統車輛籍駛車駕駕使籍設住居就地址注條增所或業處所作業意事項第依上用係與以照稅的主駛人之地牌歸屬車駕戶籍為居住地準女除無ㄢ月人而上設於地地據民將戶籍某即在該繳稅公共重事務最要地也的就配方公人是資源分職員是否稱職法用款守善稅等人但不只文該地會關居民的利害民雖未居住於地安際戶籍戶籍為地納與稅息息相關何不能參與與納稅之地之有關戶籍資源分其配二以系公人爭規定職員應獲得居住於地之安際當居民數多始過不碎之認云云支持與同具安質代表性於狹隘法正具有怎當生以始人公於地之職員應獲得安際居住當居民數之認多支持與同具與性云云法及安質代表選罷選舉務不相合安符要以目網路及前時代傳播科技了解個地方的公及公共事務一並且人現之以職員表良窳不劈際居住於當地必法為要與選罷第選而之規定於人以條不符務機關認定選格係登記舉資戶籍為準也從以地人非安際居住從不查核選住於區況舉有無安際居選正政以選前各黨鼓勵在外遊子返鄉投足證明人以票選舉不際居女會住該區必心域為要不辭頓而返地舟車勞鄉投票的就是關戶籍的關不猝心公理共事務同某地公共的公於事務民論其女際居住何是於地國內或海外山之之嶺或海演可透過科技設備了解當縱連不心地的事務關的居住於地左安際當鄰右舍也不認識以所尹質代表性與際居住無安關積於地鼓勵沒際居住戶籍的異鄉遊子返鄉投極行使參有實票改同為理於地政運何不能動沒際居住某的權變家鄉命員有安以人地而地公將戶徙於地取該的投與該的共事籍遙某得票權參改選淘人碎公汰差的政客變該地區的運務出優秀的職員勁命謀以主之的望改變進行有意義的選舉維護民選舉精神所有希與避以主該區政派落成為可能免域被常逛斷被系把持牽民國原貝人前工於活品地況民為何不能居住生較好的方往作機會質設參或工三地地地較的作籍在稅制福利較有利的方與當多第選讓人人地活品公的出之公戶籍的生變職員選舉優秀職員質讓成以工上正主好地的向循落國民權戶籍有更多作機會為環實原則系認綜二立正人上之法目風公應爭規定的為車選舉氣職員獲得始以碎於地之數之認性安際居住當居民多支持與同具實質代表維與主之云云然就統副總統而言憲法規定護民選舉精神總選舉悖就理就而言於主任政治地方公不符中央民意代表民國責原與就主理人而納決的職員言有稅就有權定代表民原不符選公不人以法及目而之性罷前垂灣選舉安務言職員代表獲得劈際二立於地之之認艮故規之法目居住當居民數支持與同為系爭定多且阻無人政於正的止民校極行使參權助車選舉風氣不符維護不主之法正民選精具憲當性舉神其二日人記之記係公告候選登與取得退舉投呆社戶年登時序而選舉二之法之有規定行為不性持成有無形年何形年對系爭所處罰原可才人之記日上說明取公選投社戶年發最終則景得我貝舉票又日候人於公日於公企記確定貝晚選舉告均早選舉告選與尸人之日由日公於公任期或規定期滿前前發按選舉告應職員有候日日之人該之人記於投前公告選舉權在各選布選登應票前為以人該區之人區個上公各選舉選舉舉繼級居住月職員選舉條項款及條項選罷法分別定明文可第第第第第有為須知區之人於日個取得某選選格投前月前將戶籍遙舉舉資票然更即人地人該遇徒戶籍當選公告尚未發論候登記時舉布追選選更碎人人選取得投從戶尚公告候登記舉為票權遷籍時舉未無選尚故人於人民從戶籍不定候之遇時存在意國某特選當選意田二之自無從該當系規定不法件爭要三主以人民選制度下民支定候之向犯土舉選持特避昔選患作為罪挽社是正要件要素否具忠法上之性成有古選支如主人心前述係民國主所舉家民行使權最核的行為持特淘優是人定汰差政改始秀候選當選勁客所有變與希望的開打終謀以可改變政治文化破政結派政治索些斷系分贓煥然一係是人人新民支定候法持特選當選憲所保障的選舉基本權本沒亦始改的公益性法所有變開身具有有不性不具有法益侵害以與牛主性之犯法條人作為罪挽構成要件要素憲第民自由權除或人利為防止妨礙他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不無必以公共利益要法限之之法上之所外得律制規定不符憲正性當是如人主候張司法公信力因法立但於有選不彰司雖獨卻流獨要法第防止司法可過兩個必人裁獨裁透途徑官須針對當事所一為主張逐說明可可理由法人主理採或不採的避免官就當事張的由一應人做性回應將及主公法站選擇裁判書當事張同時布在司院網接受應當二全監法知民督第推動確定裁判檢討機制官道確定判裁會才依監正人主理受到督會真重視當事的張據經驗法貝論法則作才猝做經法理為採證標準不會恣意出悖離驗則論法則的判例裁一如酒飲酒公入理對男女從窖出來步行尺穿越馬路進飯店住辦神以經之宿外科專業器師就該女子酒後意識狀態是否意識不昏清即分作語一迷指數為評量標準眼動作言數神為滿其依分醒主分分為清中若有自動作可認定為滿分監視器即表法示滿院面該女子全程均自由行走其昏迷指數為分裁判畫判故認面法之經鑑認因監視畫無看到該女子眼神為神外科專業醫師卻為但難日這離經定不可採該女子既可全程行走道是閉著眼青走種悖選碎理政人驗法論法的應該受到監督審查為見舉權受則則裁判臺而意人改此政吸這位候的司法才望見引圖使選當選灣革有希且以這於該區僅沒敗風護民遷徙戶籍選支持其當選不有壞選維更處正主公此法上之選舉的精是民意識的展現罰種行為豈有憲神當性其四人人之人之格取公我員選選舉選舉投票權取得要件選舉資得舉二之法之之依及法律性為何其與規定所處罰不行為關係球其屆系爭為何四以選條項人區個罷法各該鰱居住月第第有選舉權在選舉績為人人之上公各該區之中所稱繼續居職員選舉選舉選舉其已該四以條碎個上的法所定條規定住月要件意義為同第義均人以日日人候齡及居住之算至投前為選舉選年期間計算票一自並第以之記依居住期間算準戶籍登資料為據項前項計一仍第入二日記之日重投依投算戶籍遷登算項行票原票計係所第四以之以三縫住個上認定戶項亦即謂缺居月而以人θ之故依籍登記料為非際居住事實為判斷基礎選舉權資據實為經法記於地政登記確認戶籍規定將戶籍登某戶機關完成後申請依於人法個取格之政分選罷規定月後得選舉資行處由鎮人區政依登記料編選名冊鄉戶機關據戶籍資舉市依二人日日記格投已登錄戶籍登資料規定有選舉資造票前十仍一二人入投日日以之選碎編名冊前十後遷出選舉應在原律票以其人之認戶區住名冊原住民身分定籍舉行使選舉權原民選舉由選項法條記政依前項規定編造罷第第登資料為準戶機關不應其日五日公得項人名冊於投十前公告告期間選舉票第鄉選人經公滿於三日法條項名冊告閱覽期後少罷第第選舉送鎮區及正政查市公所應將原冊申請更情形戶機關核更並市正人經公正由選舉名冊告更後即為確定各直轄縣市選公人人法條項及項政選舉委員會告選舉數罷第第第戶機於依二碎記日日關依戶籍登資料投前十已登錄戶籍登記料規據票資一由確人人人之定有選舉資格律編選名冊選務機關公告定舉此該人地之人之選舉權具有某選格形政分舉資為成行處以取選人法人已依選罷規定戶登記地舉權籍為準得某選舉資並具自經格務機關公告確定的效力守他國選有構成要件有句束其普處θ之以家機關效力通法院不能再居住於地由未劈際戶籍為人已依罷法規定取戶地格罰選得籍選舉資五即二系規定佳就定定候人而爭特態樣忐田使特選苦退庄避徙戶其ㄘㄥ人籍住分雜而段於上之選舉再情形為處罰手是否道開年胎立法目的之現所群十並碎住籍分離社現法為會普遍象為律所容許人然多依國戶籍法之規定僅能登記地而人我民戶籍同時有一一並如數個居住地社之現法法安際為會普遍常見象為律所容許民規人民訟依定民同住居法規設地法得時有所或所事訴定得寄寓戶籍並地得定戶按住居係法上法選籍所所作為民律行為的準據與寄主戶地同生各上之法效力政法上寓為發種民事律籍則為行的準據住公法上之人而要作為選舉兵役教育等行為準據就某言所與亦同二戶地上可能可人籍在事安同能相異是民得依其求需一立設住地及地時所居所寄寓戶籍應不認地址之記主之學不多為戶籍登採取形式義原則應要人心碎活地記地址之如求民有將生重登為戶籍義務惠認學李宗為登並心人活之地記地址強制民將生重為戶籍法定作為種義一係民人主必如務屬專制國家控制民行動自由的制度法治國不家共不安以人止上比必如產國家控制民行為務但制度無種要上務亦非學法已認設元認國民通說早確籍是持缺執行廖豪為我地以既住之地不同設籍可無居事與住所居所均有又似人又以久之思指徙登記可是純粹是當事無住意乎涉遷安選之入記比碎政法效地點而遷或遷出登了發生特定行果擇特定為為前與法玉主住大官許秀種登記純形式義現實居事安無關屬不地死亡地地登記影權認不出生或實際住所戶籍會亦為在也不姻地結係所主體住所登記離婚或婚不會影婚關義的得喪在從為活合元化社生益般社生來了符多會產生的權得喪會事安看一戶必人地點活須民任意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機能的需求准許選擇尤戶人以設個之只能擁個戶籍的制度籍籍制度的計其是每所有一行主理上人法條項兩能政管的便利和第至少考慮了種要功第人訊點明互公力只之互相通交換的定民相往來的信要民間溝資就這立以人設可脫離的具體存在確能滿足這兩種功能使得戶籍的ㄥ將也在繾牛主因此合性解下際空間就是戶籍形式義憲釋實不地記地法上之要求居住登為戶籍應為戶籍缺課地之人繼住地登記戶籍義因此子民將實際繽居為冠不以況以之但社際狀不遙徙戶籍罪名處刑罰與會實務虛亦法治自由國原則有達符與而人地將之登記戶籍況如決定際騹綾居住民有義務為何安如地不疑無義李口一八八人法上幽的最高院十年度台字第惠論選舉靈罪與罰宗口人八地幽法律題座談意見評五五決及台南檢署有關靈問九號刑事判台頁土法誌期雜第釋灣本學廖元二法四性的憲想論元法六條項合憲意見書豪夢象刑第第一法地律顛覆的基壇是許第年口月法期玉幽人妨投輔仁學秀靈害票罪頁周從某工五北因作用至周新竹至台與父母或同住甲在未妻兒一但以地留的間短應繼居住從停時長來看新竹為實際鎮家應則以之台北繼住地登記地所在來看為實際緻居究竟應何才碎地為戶籍是其真實戶籍某如乙因父母分居而兩地父北區北山須在新市新店母在台市中究以區住父北區地北山區居奉養母竟應新新店為戶籍或是台中為才地戶籍不是虛戶籍成一某尸工丙自大北小在台南長年後在台獨自租至求與作年中學其但只假返回三百日北地有連才台南餘在台是戶籍直登多一這記在台南樣算不算是虛登記戶籍戶在地地致更有甚籍與際繼縯居住不甚實垂灣為一刑法條項之正理人普遍第第修由稱數百除即有萬了本常口之人如條項所處罰選舉幽靈外見用自用住宅而為適稅率人口碎記之人目入為遷登稅捐幽靈子女就的而登記之為學為遇口人就幽人貝占之人學靈為領取老津或生補助福利幽靈育甚已口口至人為申請學校宿舍的宿舍幽靈戶法等有籍第人故級主及以條民意提供各管機關戶政務不之料事所安資處罰不科之必而鍰規範特別再對為選從戶籍刑舉遷處罰與無處而於正罰為取得投票權遷從戶籍未居住地助風安際車選主之維護民選舉精無關神自二立法理人系規定由稱公經由各區爭職員選舉選出一始若以應得各該區居數之認獲選舉民多支持與同具安質代表性遙取其徙戶籍但未際居住戶地之方投有籍式得票權參與投票影戕爰二系主之正害民選精甚深風舉神為導選舉氣增訂爭規定然為將二而居住地而何未寅際戶籍遙徙戶籍造成貝未主戕之之明其影害民選舉精神甚深後果言件因法院院年上號本原朵件臺灣高等盞南分度選訴字第有立刑決就上法之涵之認事判述意旨背後意較為清楚說明該判決欲以立人四之和自面言繼繽居住個月期間建選舉為積極層藉產進切而使其區之地認係生與共身利害感覺選舉緣與同關榮辱本及心人於地區公於候地活政治任結合關共事務對選方生與責相投選另目以於極防碎之理能之的現則在消解下聖票賢與克安神一製倘而目純之標造所謂投票部繼緻居住相當期問為選舉弊非自勢口入必之公公正人地危害選平之幽靈外遷戶籍舉隊和純性潔此四以只個上的居行使投然而由際繼鎮居住月民票有實一並方正之目之公公和純能的維護選舉平權能達到選賢與其四以繼居住個論理之弱首先際綾月潔性的實非常薄實如工已其次台南上之糊如述某丙老家在作在定義十分模前但雖三尸誰認上北之了歹然百天台北租至處是連鄰居是不台年多在一某對卻此丙地於里之可能如指時的緣與識台南老家鄰事瞭掌恐有回去過切之地怕在年不超碎認同係榮辱與共身利害感覺關一如如北回台南老三天而北此丙由台租屋處遇籍十的台南非台時某真破之公公正純反能之目的平和潔的違選賢與壞選舉家而主之甚嗎性影戕害民選舉精神深但日休又如於區善化區擁農舍作為假平居台南市安平在有例時因路白油路之燈水溝不通才不之丁舍所在處所不亮開處所某農某屢均不認任里改善丁為現長表向里反應道敷衍了事見平長自乃意四個現任里之手當選台南安平太差於前月圖使長對現選服關農心地或之之里務到位當環區於化區反舍所在長遷籍善力組石入里傾物法進該內倒廢棄或品困巡隊阻不砂車境質織家守乃但黑理除礙支持具有於地回渣棄物清業為掃陣碎農填廢爐有廢認某理能丁認現任里之念不之人現任里競選同長道出來與長背景自意乃區四里安平遷於個圖使現任長當選惡力得逞選前月謀勢產之地認係生榮辱與比正區緣與同關於善化區不是與選舉籍本進心於活政治任結合關而地方生與責相切利害使其共身感覺及投選地區於人之理公共務對候下聖能之目事選解神票賢與一以的現嗎克安雖但天天於再居住戶地設地經上上非籍與籍具有濟或情感該碎之連係設地之自及人之活品幣關籍興衰榮枯影身其親生質資自心產值之漲跌該地區公設施地公價等會關共是否齊備在意當職遷如人工是否任換言之設地經上員適等徙戶籍與籍具有濟如理社上地作資產管農保會福利或感出生情成長地定親的該地有一等親屬居住或有祖厝有祭拜祖先的要需其亦之地公人及之連繫關係參與當職員選任公共政決定地策是當符並之主治之以民意真實展現合民政不天天居住於地必真諦當為要如戶且大法玉之人甚前官許所居住於台北秀舉例某縣籍卻也北認北人在台縣為台縣候括地方首候所有選長或民意代表寅倒猝人天選是下烏鴉在無法引投望候票慾是屏東縣的縣長選等辦滄意既人理山辦鮪魚觀光李登大禮人文武成年十足有關又如於經懷有濟頭腦觀光意果能連任地方之福義是屏東是不把甚ㄠ心甘北白白在台縣浪費票戶籍到至朋一遇屏東呼引伴喝究人去助不少前陣竟屏縣民應該謝他忙出位里東感幫選能造福鄉一該的縣長或是處罰他他配又如北干涉們屏東縣的資源分有台縣選因政過立主出的委為委任內現好徵北表良索召參選台市長去支希集持他的民眾望支他更上體北持層樓遷移戶籍到台市行使投票最台認北權民是否該他政只市痛斥們干涉市後為有在某選舉才區四以人域際居住個上之該區實月對選舉域有榮辱與共切身也碑人利害及於住之感凳涉對新遷民歧視許前玉註頁秀揭廖前註元象揭恫有立而位法天國殿堂與敵對國家唱合更甚某委員每在會支人於區人於能將戶徙該選持其嚇民選舉時民為何不籍遷垂灣為將以於之土法主的何要際居住手趕出院落實權在民原則安對碎立人始決去該區之民得定其留委選以四以之繼住個上由上可知刑手段處罰未際繽居達月罰實與正及主之而選風氣維護民選舉虛遷徙戶籍達成導舉之目並精神規範的無關連是就六二跕土法目而否之段現上嗧的言系爭規定刑罰手才開第所如入人有他之法律手段不予列選本具有不可替代性無其侵害較小人格政段名冊或選前撤銷選舉資等行管制手舉罰二於以升投而徙戶籍未際居規定手段處罰為取得票權遷安系爭不無與正Σ正主之具當住地助選風維護民選舉精神無關有車有並主貝任政治性且於國原則納稅就代表原落安責基民權有取參地該地公政之形牛人於居住得投權與共策民有權遷籍未實際票並於人之居住決該地公去留倘容許國家機關得將未安際成定職員與入人人法規上地名冊前撤銷選舉資格選罷戶籍不予列選舉或選舉且與正主之上及不無助選風維護民選舉精神無範臺灣選舉實務符導自而不之段合於比之性則非可容侵害最小手關例原則適當原許少必無要釋刑人之之及之生體財產與名答侵害況事處罰涉民命身憲八法號人體之自由財產應子保第上解釋稱民身與權障字第係以以之五如限不得已強制措及條定明文刑罰予制屬條第十有具自如之格之限前所述未施段特性應受到嚴制有最後手不必四以上而然就是對碎繼居住個月虛遇從戶籍安際缺達產入地認生切利害感於地沒與同關係榮辱與共身遷戶籍有緣遷實甚回之而由之地老家戶至上為支親友遇居外覺務多持亦之於不具有可非難認此居對選情有所影籍縱使為遷行為一在更地以上認戶籍必用之段處罰事實為性毫無要動到刑罰手予對已入地之於法條之應與際遷相符見解下違反戶籍規其有第此三元以上元以以定可新垂千九千下鍰手段應足處幣罰處罰一處目之之的動用刑手段而從戶達成罰罰為選舉虛遇籍行正違碎以比是大砲打小反刑段法上之為鳥罰最後手原則與憲例原則刑罰七以上法條項研之段繼綜所述第第手處罰未女際缺居住不四以個上而正達月虛遷徙戶籍僅與達成選舉風氣年亦及主之之目缺上目維護民選舉精神規範的欠關聯性非達成述違並違二之段反比貝如的最小侵害手例原前開述所一反平等原則是三二之系爭規定處加持成要件否進刑法律明確性有罰原則以號理於法治人釋字第解釋由謂基國則法律限制書原民其使法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律明確性受規可能原則範預見其行以並上碎之法效法知為律果確保律預先告之功能法之明使執準據確法以規目之保障範的安現依本院歷來釋律規定使用之解所概念如並依法文及立法目以理其意義條義的受規可經由非範難解司即本以二法加認法四三審查確與律明確性原則無違院釋字第號四二九五五四七第號第號九號六二號六及一第第第號一一國二八六二又第號解釋參照Ω依前憲法之規公力開第條定家權對於既若人之艮民體自由制定限度內憲法保留之及身一為飽固涉其人而嚴重拘民體自由與刑無異之法律規定法束身罰定要件是否符自法合律明確性則應受較格之原為嚴審查對自以以本條項刑之規於反五為罰範違得處年下有期徒刑碎以應受到格之查而最嚴審本條項虛遷從戶籍取得投票權為投而何人以客票作為觀構成要件處民刑罰然則謂虛遙徙戶一其內涵明如人個地籍實不確前所述同時有數劈際居住為生並且社現現法元之灣會普遍象為行體系所容許現代多社會型態如以人已經住地認地如之地難單實際居定戶籍遷戶籍本案中將一理遷回公父回並該地之財與大夫同籍並常探視婆戶籍遷祖厝管產遷理回去兩父祖父同並回探視並財產一星期親與親或籍常管一則如認天居住而徙戶籍如定為虛周未算不算非寅際為虛遷或工人碎地地之皆徙或不遷徙戶眾往返作學校與戶籍民為虛遷多而地法法之如認回遷籍應受到刑或戶籍處罰果為周來戶籍非虛則甚以地次回地數攻徙個月到戶籍或年戶籍算是虛遷何一一一究地之徙基於刑明確性則在戶籍實際居住頻率要戶籍罰原竟才久算是際居住才不算是虛遷有多高或是時間要有多安徙戶籍以人之以年上認居住之服疑慮在實務定實際標準即有難福江江且空地方法院檢向榮航股份間連縣縣長選舉為例建連察署即之旅限公份限公內往返馬祖客有司與新華航業股有司調閱年臺灣與一且以人江於五次以於往返次數少下料選舉前年內遷戶籍連縣資一往以以如碎之內返五次的標何產生為偵查訴對象則年下準一毫江紀全決論理之依之往尚客觀資料完係恣意定無據連縣來錄有則臺之人如取際居住可查本島內各縣市間民往來頻紫何得非安灣將入如之住之使陷料如為達到確調查是否有實際居事實垂灣資安入區人活之而出期全面監管民生狀態警察國家狀態在無選舉戒嚴時如個啟於啟查選少域之客料狀態下何動偵查應何時動偵前觀資於個年年如認住一切亦皆淪又何定是否有安際居月月或甚人工之至淪檢介選舉具恣意為警以在而元活居住前提對由上可知現今社會生型態下安際為多罰安之以法明性為研有違律確原則虛遇從戶籍行處陳口一之以幽人之中法妨投合憲性研究選舉靈處罰為振均刑害票罪頁東年月心士論文﹏海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學使以四正規定他法之方法之持系乎詐術或其非選率產生不確呆或一是造投之結法生票果之處罰構成要件否有避刑罰年明確性原則其是碎及人之理以系爭規定要件詐術依文義般解欺罔一一使尚何段人陷於錯誤之的手無疑義然謂其他非法方法其且罰依上法以理人開司院釋字文義難解民無從預測丹所要止禁人不立以的行為為何法院亦無從建標供審認民將無從準所適符係前揭刑罰明確性原則在法方法上雖同類指立學有解釋原則之如法法先列舉數種不行為態樣後概括規定他法之方為其非該人法依同類解釋原則概括規定應與其所列舉同種類民一理並立法得自所列之類型概括款之文舉行為解其條義預測刑罰司所要禁止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法自立法之為何亦得所列舉行建只立以為態樣標供認然準審系爭規定列舉其詐術一一並上玝人民無法從所列的去理止舉單行為態樣解預測刑罰所要禁的一法故法之以其他非方法為何院亦從立而供認無據建標準審系不爭規定符前刑明確性揭罰原則一是二五二系規定及之不法之係系規之犯爭行為問關為何乎定罪否一必然為系規定涵益爭所一係列規定他法之方法以立法系爭詐術或其非的方一式舉並許其不法類型於不法單行為列舉行為術之後為概括規定一已他法之方法從止如非人民無預測刑罰所要禁的行為為何前虛二述而規定候人系爭意圖使特定選當選遙移戶而取投籍得因故而投人及票權為票民有選舉權居住遷從自由圖使意虛並碎定候人而而特選當選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為投票非詐無立類之法法法術或其同型非方為系規定所涵蓋法認爭一為有故比之必以立法二處罰種行為要方將規定擬制他法式系爭為其非故之方法二的種行為態樣系規定無法涵蓋規定一爭系爭一即二三之法其六規定規定之送處罰不行為為何是系爭系爭未行為所二理否於規定之合走或遊忠由有不同系爭除二二三之規規定與規定相系爭定係處罰系爭未遂行為有系爭既系二碎之理由之指投然未前同違憲外爭規定未遂行為係未為票如取投又如戶往投票何判斷其遷移戶籍係為得票權何判斷其遷移人形住而籍係意圖使特定候選當選同將未實際居遷移戶籍提安又條之法法正性從戶籍法第行政不升為刑事不不具當已於如之際居住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前述未投票情貢流更人之於形使法院於判是否有使特定候選當選意圖時易斷尤恣不刑明確性原則意符罰七綜上所述認一二人之規定公應際居住於當地之居民數支持與系爭職員獲得實多始以立理認性主之云云但其法由同具實質代表維護民選舉精神或ˊ牛認因服居住於地子女區農就業就學兵役未實際戶籍為學區給渥保攻他因而住籍分離保會福利付優席或其素並人候人否該定候選後之當其行使投票權支持特定選時不定特選當其卻認以目而住分離出之公代表性選舉為的籍所選安質就已而人性自況總統副總統選職員不具有質代表相矛盾舉安與悖就法而於主國任政治原言憲規定不符中央民意代表言民責與理就及地而納就決定代表地方首方民意代表言有稅有權長與主理且止人政法及目的不阻民積極行使參權選罷前壺灣民原符實無亦正主之離助風氣不有色維護民選舉精神選舉安務乖單選舉正法性不具憲當讓二人之政人法的望碎人認候提出司法改見民看到司希倘選舉權為選革以意而人於區位候徙戶籍該選支持其當所在圖使這選當選遷更這且主公的沒敗風護民選的精是民意識選不僅有壞選維舉神處正此法上之性展現罰種行為豈有憲當應國三人地址之登記主報居住戶籍採形式義家無權要求民申升際人何地居住地登記地況居住民亦無義務將安際為戶籍謂女際地一天住地有明性年居住幾才是安際居達刑罰確原則人四碎他法法該止又系規定或其非方民無從預測規定所要禁的爭一違法以立而認行為為何院亦無從據建標準供審反刑罰明確性原貝心系五二上法法及碌規定或其他不方分規定規爭部系爭系爭一均三定違憲此致法法憲庭公鑒年月中民國日華人人聲請蘇榮輝等訟理人訴代憲裕律陳師文蘇振律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5796,"doc_id":309902,"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蘇榮輝等12人1120411簡報資料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dc08a41-97ed-4da3-b766-9fa823cb008b.pdf","doc_att_content_real":"蘇榮輝等12人1120411簡報資料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二字第96號聲請人蘇榮輝蘇建蒙蘇建成蘇建順蘇甘露蘇俊榮蘇俊儀蘇俊偉陳芷芸高月英王惠美阮金泉訴訟代理人蘇振文律師112年4月11日壹公職人員由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選出無實質代表性破壞民主選舉精神為端正選風故增訂系爭規定二一公職人員由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選出始具實質代表性一憲增21後段由現居國外人民選舉總統副總統沒有實質代表性二系爭規定二立法理由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沒有實質代表性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的異鄉遊子返鄉投票沒有實質代表性四異鄉遊子返鄉投票所選出的公職人員從來沒有人懷疑其實質代表性五公職人員由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選出始具實質代表性云云與憲法其立法理由及事實不符二公職人員由設籍者選出有實質代表性不以實際居住為必要一中央民意代表你有權決定我的未來我就有權決定你的去留始符責任政治原理二地方公職人員有納稅就有權決定代表財政收支劃分法MAiS6iS1.國稅所得稅10為統籌分配款人口比例影響分配16-1nMMiii人嫌千紅包遺產及贈與稅80歸被繼承人納稅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或SS11直轄市8n__.2_間菸酒稅20依人口比例分配各縣市8W齜臟12.直轄市及縣市稅12I議大11撇轍目_赚跡t全台ex使用牌照稅歸車主或駕駛人戶籍地的地方政府所有鼴隨細liM譫寒ffi3.設籍就決定影響人民稅款的分配自有權決定戶籍地公職人員不1_權1丨通棚i體II以實際居住為必要mmit三何謂實際居住一一年住在戶籍地幾天才算二如何查核三經濟上或情感上連繫因素標準為何重大biit抑is關抑丨咖上稿專匯四由檢察官決定何時遷徙戶籍者為偵查對象1地檢著再次疾呼明天投栗幽靈人口禁9nSW-12-121.投票日前10個月遷徙戶籍者ifE11CW5-13卵四次K1619幽靈人口QA2.投票日前1年Q4幽默画臟日砸票1權酬法虐罰A不會目權I騰鱺獅M獅3.投票日前4年97台上45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曰4.檢察官決定人民設籍多久所選出者才具有實質代表性裁判案由妨害投票二本件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略以5.查辦上開期間全部遷徙者或僅與特定候選人有關聯者伊等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曾提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王振名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十曰反賄選巡迴演講時公開對群眾說明幽靈人a若實際未去投票並不會有刑罰等語致伊等信以為真而欠缺違五開啟檢察官恣意偵查發動搜索介入選舉的大門法性認識之抗辯0此部分攸關量刑之輕重然第一審及原審對於伊等前揭辯解均未予調查及說明何以不予採納之理由顯有未洽貳系爭規定二違憲一綜上由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所選出的公職人員並無減損其實質代表性沒有破壞民主選舉的精神選風亦不因而敗壞因此系爭規定二無助於端正選風不具適當性不符比例原則二況虛偽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立法理由及司法實務何謂實際居住不具明確性","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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