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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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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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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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0957號
受理日期
2012-07-27
聲請人
劉汝松、李玉鳳、李艷婷(原名李玉燕)
案由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6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劉汝松等3人101.04.25解釋憲法聲請狀(本院收文日)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9433號(胡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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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其立法理由並載明二然行政機關若對此未加以剔除進而列入選舉人名冊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告確定行政機關所製成之選舉人名冊乃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此生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力後若再通知選舉人前往投票選第10頁共13頁舉人依照選舉機關之合法通知前往投票並非屬刑法第一四六條之非法之方法等語參照附件6足見立法者亦認定該條第1項尚無從據以作為處罰之依據為導正選舉風氣故明定其處罰之要件則司法者自不應悖於立法者明示之意旨另為相異之解釋乃屬當然三此益可見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其構成要件過於空泛非受規範者所得理解其意涵對其作為刑罰之依據亦難以預見並使國家機關得藉由釋義之方式擴大其適用範圍而入於罪其顯然欠缺鈞院釋字第432號所揭示之明確性要件並已違憲此外因其涉及憲法遷徙自由之保障是於刑法修訂後學界亦不乏主張刑法第146條第2項係屬不當或違憲者附件11此益可徵明該條1項内容欠缺明確性亦乏可預見性之操作基準惟果鈞院認該規範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者亦爰併請宣告本件有罪判決其解釋適用法規違憲俾免因法律涵攝之違失造成法律本身之質變陷人民受憲法保障權利於無從救濟之窘境肆綜上所述聲請人認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及刑法第146條第1項有違憲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1頁共13頁及第8條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謹請宣告系爭條文無效以保障人民權益為禱伍相關文件附件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9號判決影本乙份附件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81號判決影本乙份附件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8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影本乙份附件5100年台上字第4786號判決影本乙份附件6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13期院會紀錄頁77-79影本乙份附件7董武全撰撰論選舉幽靈人口行使投票權之正當性一兼評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增訂附件8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4007號函影本乙份附件9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2620號判決影本各乙份附件10許玉秀撰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李惠宗撰論選舉幽靈人口的罪與罰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五號刑事判決及台南地檢署有關幽靈人口法律問題座談意見評釋柯耀程撰適用幽靈人口的幽靈法律一最兩法院八第12頁共13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八號及相關判決評釋林鉦雄撰九十年度刑事類實務見解回顧劉邦繡撰為選舉目的而遷戶籍之幽靈人口是否具有刑事不法一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探討陳志祥撰論幽靈人口之法律變遷附件11李惠宗撰再論選舉幽靈人口的罪與罰一刑法第一四六條新增第二項虛偽遷徙戶籍立法技術之檢討柯耀程撰適用幽靈人口的幽靈規範董武全撰撰論選舉幽靈人口行使投票權之正當性一兼評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增訂參照附件7影本乙份陸狀請鑒核謹狀司法院公鑑中華民國101年月曰聲請人劉汝李玉风圖第13頁共13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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