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搜索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偵抗字第633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有關搜索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有關扣押之規定,於無事實足認律師構成犯罪時搜索律師事務所並進行扣押,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等規定有所牴觸,聲請解釋案。
一、「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或稱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密溝通豁免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及律師執業隱私權是否應受憲法保障?其憲法保障依據、對象、內涵及範圍為何?
二、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已構成對上開所述權利之侵害?